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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精品(七篇)

時間:2023-06-07 15:46:3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篇(1)

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尋租(rent seeking)的一般理論

尋租理論是以20世紀60—70年代經濟學家們在討論壟斷、關稅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寫的《關稅、壟斷和盜竊的福利成本》這篇論文標志著尋租理論的興起。經濟學家們從不同的角度給尋租下定義。無論怎么定義,其引申出的共同點就是:尋租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從對整個社會福利的貢獻來說是一種非合意的行為,其造成了資源的浪費。租金無處不在,哪里有特權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對稱和流動性不對稱阻礙資源流動,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場、要素市場、資本市場和政治市場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預料到,必然有尋租行為和隨之發生的系列尋租活動: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護租(rent protection)、創租(rent creation),這系列的活動都伴隨著資金無謂的損失。改革的任務是,要設計出這樣的制度,它們允許和鼓勵通過創造更多的消費者剩余而創造租金的那些競爭形式,打擊那些致力于獲取和保留現存租金的競爭。

現在,尋租理論被廣泛引用到許多領域。那種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主題。

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篇(2)

關鍵詞:稅收優惠;稅制改革;科研創新;稅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也稱公司所得稅,是我國財政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可以說是國際上的重要稅種之一。從近幾年我國收入情況來看,企業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更顯示出了企業所得稅在我國總體經濟收入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企業所得稅還能夠對我國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從而使政府職能能夠有效發揮,所以,國際上各個國家都十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的改革,以期望對自身競爭力能夠有所幫助。從上個世紀開始,世界各國進行了多次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目的是為了調整稅率和擴大稅源。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和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對于企業所得稅稅制的要求也出現了變更,為了能夠加強外國對本國的投資、在適合本國國情的情況下提升綜合國力,世界上的各個國家都實行了更為積極的稅收制度。我國也不能例外,現在國際經濟變化日新月異,國內的改革階段也是層出不窮,如果要想進一步明確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就必須要對企業所得稅稅制進行優化調整,而且在這種經濟形勢下,改革步伐能夠對我國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現狀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目前征收的所有稅種中的重要稅種之一,它是國家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調節企業內部經濟的重要手段。我國自從九十年代實行分稅制改革之后,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國稅收制度就顯得十分重要。尤其是現在我國受國際經濟影響較為嚴重,世界經濟的集團化使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中存在的缺陷逐漸暴露出來,而且國內的經濟體制還不夠健全,稅收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能對我國經濟發展做到完全的掌握和控制。所以在這種形勢下,我國政府需要順應企業所得稅的發展趨勢,對原有的稅收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以確保能夠與當前經濟發展相協調,并且能夠促進經濟的穩定有序發展。我國需要進行稅制改革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存在弊端。稅率過高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根據西方經濟學中的收入和替代效應之間的規律來看,高稅率使工人工資減少,從而減少勞動輸出,使勞動積極性降低,反而增加了閑暇時期的消費,這就使企業的生產力下降,出現了抑制的狀態;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高稅率往往伴隨著相適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會使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但是很多制度同時實行,會增加稅收征管的成本費用,而且稅收優惠政策還會影響稅基,使稅收收入出現問題。另一個是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經濟全球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資本的流動,而目前稅收收入也會對國際上的資本流動產生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制度會直接影響國際上的貿易和投資,比如當一個國家稅率過高時,不僅不會收到外來投資,還會導致國內的資金向外流出,不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的的工作范圍存在問題

首先,企業所得稅是一種覆蓋范圍廣、稅基復雜、政策性明確的稅種。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制度是將這一稅種的納稅人分成兩部分,分別通過國稅和地稅進行征收管理,但是這樣不利于政策的同步管理,容易產生執行上的偏差,使稅收負擔增加、稅收征管工作難以繼續。其次,因為稅收征管工作的范圍的調整,使國稅和地稅的工作存在交叉。雖然國稅局對于國稅和地稅的征管范圍出臺了很多相關規定,但是因為國家存在各類大中小型企業、每個地區的經濟狀況也不同,所以在實際的征管工作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爭議,而且隨著營改增的政策不斷推進完善,國稅和地稅之間的摩擦問題就會越來越多。最后,企業所得稅會大量減少。因為兩個部門的征管方式和對經濟的影響力度差別很多,采取不同的措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影響企業的經濟資金來源,也影響了企業的稅收。

(二)對于跨地區經營的企業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困難

首先每個地區對于下級的分支機構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區別,對于分支機構的級別如何確定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這就使企業與稅務機關、分支機構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變得緊張,管理方式出現分歧,征管范圍不明確,使相關部門的工作難以展開。其次上級和下級的分支機構因為交流較少,使信息不能夠即使溝通,雖然國稅局實行了專門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期望上下級部門能夠實現信息共享,但是因為不同地區的征管系統存在差別,還是不能夠完全實現數據信息的及時共享。最后是對于下屬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還不夠。雖然國家有專門針對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制度規范,并且也明確了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制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會存在許多困難。

(三)稅收優惠政策增多,提高了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度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多大十余種,比如抵免稅額、加速折舊、加計扣除、免稅收入等等。但是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對于企業的影響大有不同,甚至有的方式會相互影響、交叉,增加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不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

(四)稅收征管信息共享不及時、工作效率差

我國地稅局使用的稅務系統是在國稅局的要求下根據該地區自身的實際情況所開發的稅務系統,但并不是全國統一的稅務系統,這就是各地區的稅務信息不能夠即使的共享和分析,再加上企業所得稅稅收制度的不斷調整和改革,信息既不準確也不及時就使得企業內部自身發展緩慢,稅務部門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也大大降低。

(五)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存在交叉區域,不利于征管工作的開展

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制度存在很多交叉區域,也就會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單從一個稅種來看,是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的,但是對同一筆收入先后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就會造成稅收負擔增加的問題,還會使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降低,征管工作難以開展。

三、解決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問題的措施

(一)提高我國稅收制度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越來越密切,而稅收制度能夠直接顯示出一個國家的競爭力,這就使國家對于稅收對經濟的影響越來越重視。同樣,在我國不斷進行的稅制改革過程中,必須要明確認識到當前國際上的稅收競爭壓力,在壓力刺激下提高我國的稅收競爭力,同時也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一方面,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將稅率下調,我國也可以嘗試采用這樣的方式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建立起分類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之后,盡量減少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間的交叉范圍,較少重復性征稅,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從而能夠從容應對國際上的經濟競爭。

(二)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和科技創新

目前國際上的經濟競爭大部分都十分重視自主研發和科技創新,而且科學技術也是轉變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手段。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應該把稅收優惠的重點轉移到研發支出上,由重視減免稅額轉向重視減免稅基。而且政府可以規定只要企業內部進行自主開發和研究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還可以鼓勵企業進行自主開發,同時對于新型的科學技術和創新模式進行管理和審查,防止出現濫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象,從而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局勢下也逐漸占有一席之地,同時中小企業也是促進就業的一個有效場所,所以世界各國對于中小企業都給予了稅收政策上的優惠。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下降也大大減輕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主要也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的,以每個企業的生產力為前提。應用不同的優惠手段,由直接的減免稅額轉變為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其他方式。而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可以采用下列手段:擴大中小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對于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中小企業實施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同時定期對中小企業劃分標準進行調整;對于利用企業的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企業,給予退還一定比例的稅額優惠;對于在準許范圍內的企業凈虧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提高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

國外的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發生概率較低,主要是因為國外的公民納稅意識較強,而且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也十分嚴格,幾乎杜絕了這類違法行為的出現。所以我國應該在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業務辦理、繳納稅款等一系列過程中加強監督和管理,對稅務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通過修改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要使各相關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明確完整的納稅人信息,可以利用現代化的網絡信息技術,拓寬得到稅收信息數據的渠道,提高獲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從而保證各項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適當的對中小企業的納稅申報流程進行簡化,提高稅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合理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做到及時與納稅人進行溝通交流,提高納稅人的滿意程度。

四、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主要稅種之一,雖然現在大中小企業在我國迅速發展,但是受國際上的經濟形勢和我國的國情影響,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制度還需要進行不斷的調整和完善,通過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和自身的自主研發水平,使我國企業能夠在國際上占有一席之地。

參考文獻:

[1]楊虹,黃云.跨國公司的戰略調整與各國稅收優惠政策的新變化[J].稅務研究,2005(9).

[2]閆海.論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與創新[J].武漢科技大學學報,2008,6.

[3]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2011世界稅收發展研究報告[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

篇(3)

一、依靠科技創新,讓所得稅稅源可“視”

隨著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的逐步到位,以及投資方式的多元化趨勢,地稅機關負責征管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呈現逐步萎縮的傾向。突破傳統的人工靜態跟蹤方式,增加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的科技含量,以提升信息化運用和管理水平來抓住主體稅源、保障收入,成為地稅機關抓好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的必然選擇。針對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企業所得稅所占份額逾半的現狀,以及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納稅主體復雜、流動性較大、持續變化性強和點多面廣的特性,市地稅局自行研發了一套“GIS稅源定位可視管理系統”,實現了對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的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管理新模式。“GIS稅源定位可視管理系統”,集“地理信息、屬性信息、征管信息”于一體,通過與省局統一開發的“稅收征管系統”的功能對接,只要對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進行“地理信息形象圖文標注”和及時的“屬性信息錄入”,便可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對每個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每個樓盤、每套商品房的具體地理位置及預售情況、稅款繳納情況”等的“多維信息比對”和“多層次密集監控”。依托“GIS稅源定位可視管理系統”,2007年度比上年增加所得稅管戶231戶,由此增加企業所得稅稅源2850萬元,其中,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稅源1390萬元,占入庫所得稅總額的15.4%,保障了企業所得稅的持續穩定增長。

針對鐵礦、煤炭行業普遍存在的產量和銷售的監控雙難問題,為避免稅基受到侵蝕,市地稅局又依托科技創新手段,在重點鐵礦、煤炭開采企業的礦井出口處安裝“遠程電子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該系統能通過“攝像頭”和“軌道式傳感稱重器”,實時記錄井口出車量和礦產品重量,并將記錄的信息自動傳送到稅務機關的電腦監控系統,實現了礦產品開采企業生產產量的可視化監控,達到以產控銷、以銷控稅、源泉控管的目的,解決了一直以來困擾煤炭企業收入無法核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無法有效管理的問題。從2007年8月到年底系統安裝以來,全市煤礦企業申報產量達到140多萬噸,同比增加30萬噸,增長了58%,入庫企業所得稅381萬元,同比增長67.5%。通過系統的監控,使征管效率得到了極大提高,采礦企業自覺納稅意識明顯增強,依法治稅水平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二、注重數據分析,讓所得稅稅源可“控”

企業所得稅管理要求高,檢查難度大。而如何去發現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是解決企業所得稅管理難的關鍵所在,只有發現問題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市地稅局幾年來一直注意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通過做好數據分析這篇文章,讓所得稅稅源了然于胸。一是重視宏觀數據分析的經常化。定期將全市的工業增加值增速、固定資產投資增速、企業職工工資增速等主要經濟指標,與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指標進行比對,同時經常將自己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指標與同經濟發展水平的相當的地市進行橫向比對,努力將全市企業所得稅的“增減變化情況”掌握在一個可控的范圍之內。二是重視客觀數據信息的平臺化。市地稅局自行研發了“征管資料電子化管理系統”,凡年納稅額超5萬元的企業資料全部錄入該資料管理系統,結束了長期以來征管資料只能依靠手工操作的歷史,實現了納稅人財務數據及納稅信息的市、縣、分局三級共享,拓寬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源監管渠道。截至2007年,通過征管資料電子化管理系統查出有問題的企業168戶,補繳所得稅859萬元。三是重視微觀數據分析的預警化。為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水平,市地稅局通過多年的技術積累,建立了以“因素分析、邏輯分析、差異對比、推理判斷法”為技術手段,以分行業的“成本費用變動率、資本收益變動率、利潤稅負變動率、主要生產原材料變動率”等15項指標值為預警技術指標,以實地核查為技術輔佐的“所得稅征管數據評估指標體系”。通過對具體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申報稅款等相關指標的比對分析,以及同類型、同規模企業成本利潤率、毛利率、所得率等指標的系統評估,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久虧不倒”、利潤率、稅負率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對其進行深入分析稅基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調整征管措施,有效地將每個具體企業的費用列支和收入實現情況,以及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情況掌握在可控范圍之內。如對萬安氯酸鹽有限公司2007年財務數據進行評估,2007年度管理費用變動率/2007年度收入變動率=7.8,2007年度管理費用增長率46.75%>20%,按照該指標預警值應在20%以內,說明企業可能存在多列管理費用,少繳稅款的情況,應作為查案的重點,經檢查,企業果然存在多列招待費、錯列罰款等現象。通過注重數據分析,讓所得稅稅源可“控”,確保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穩步增長。2008年1-6月份,全市累計完成企業所得稅13203萬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186萬元,同比增長31.8%。

三、規范行業辦法,讓所得稅稅源可“增”

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和投資方式的多元化,地稅機關所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量”上的增長受到一定的制約,挖潛堵漏,走內涵式增收道路是地稅機關的做大做強企業所得稅稅基的一個有效途徑。按照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要求,市地稅局通過不斷完善稅源管理的各項制度,促進了企業所得稅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趨勢化轉變,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企業所得稅的穩定增長。一是改革、規范了一些重點領域和行業的所得稅征管。針對建筑業、房地產業和交通運輸業三個行業收入費用難以監控、企業所得稅稅基受侵蝕嚴重的狀況,經提請市政府批轉出臺了“關于規范市建筑業、房地產業和交通運輸業三個行業稅收征管意見”的三個規范性文件,開創了“定率和查帳結合”、“預繳和匯繳結合”的行業稅收征管新局面,改變了過去那種對核定征收戶只“定”不“管”,“一定了之”的簡單征管模式,規范和細化了三個重點行業的所得稅征管。2007年三個行業自行匯繳補繳企業所得稅678萬元,稅務機關通過評估和檢查補繳企業所得稅549萬元,與上年同比分別增長21%和36%。二是鞏固加強了一些新興行業的所得稅征管。由于地方上小水電開發權力的開放,小水電投資成為當地的一個新興產業。針對小水電行業投資主體分散,各地征管寬嚴度不一,企業所得稅增量與投資增量不太協調的狀況,市地稅局緊緊扣住水電行業電量、收入和耗費規律性強,各項經濟指標容易控制的特點,組織專門人員對全市小水電進行了深入調研,從小水電站建設到投產的全過程的耗工、耗材進行測算,出臺了《市小水電開發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較科學合理地制定出相關定量分析指標,全面加強了小水電建設期和生產期的稅收管理,取得了強化管理的突出成效。2007年度全市共征收小水電企業所得稅367萬元,同比增長了51.1%。三是規范了行業薄弱環節的征管。對礦產品開采企業,市地稅局除利用前文提到的運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對其產量實施“遠程電子產量監控”外,另對其礦產品銷售價格、費用開支的監控出臺《市鐵礦、煤礦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對礦產品開采企業的銷售價格、重要費用支出如采礦費、排污費、運輸費等大宗費用實行報驗登記,從收入、成本、費用進行精細化的源泉控管。2007年全年入庫采礦業企業所得稅686萬元,同比增長38.5%,實現了產能、銷售無增長的情況下,所得稅增幅遠高于價格增長的良好格局。

四、加強機制建設,讓所得稅稅源可“挖”

篇(4)

關鍵詞:建筑業;稅收征管;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4(C)-0270-02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筑行業逐漸成為地方稅收增收的一個亮點。與此同時,建筑施工企業稅收征管中的盲點和薄弱環節也隨之出現,給稅收征管增添了許多難點。作為地方稅收的重點管理對象,在稅收計劃任務與實際稅源相互背離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依靠強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顯得特別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有失稅收公平

1994年的稅制改革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稅主要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發揮作用,相當一部分第三產業沒有納入其課征范圍,而是劃入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不僅限制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而且影響到營業稅課征范圍的合理性,具體表現在:

1、建筑業購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從增值稅納稅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對建筑業課征營業稅,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稅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額繳納營業稅,破壞了增值稅環環相扣的完整性,其內在制約機制被明顯削弱。

2、建筑業中的安裝、裝飾、修繕勞務與增值稅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經營性質相似,但適用稅種不同,稅負相差懸殊。以安裝業和加工業為例進行對比,若安裝企業不將所安裝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收取安裝費1000元,按建筑安裝業適用稅率3%計算,則應征營業稅為30元;而提供加工勞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收取加工費1000元(不含稅價),以耗用輔助材料200元計算,應征增值稅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裝企業負擔的稅收不及加工企業的零頭。

(二)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業所得稅征收難度

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有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兩種方式,每一納稅年度初,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各企業上一年度的賬簿設置、會計財務核算和納稅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綜合審核、考評,依此確定各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正因為如此,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認定每年成為各建筑施工企業關注的焦點。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依據的各項考核指標過于籠統單一,缺乏可比性和操作性,使認定的可信度與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納稅人的質疑,也加大了企業所得稅征收難度。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成本、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是認定納稅征收方式必須考慮的因素。各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結合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和核算目標要求,對各種核算辦法進行綜合對比后選取有利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雖然所選取的會計核算方法正確合法,但這種以自身利益為中心的核算方式,導致了實行查賬征收企業的施工成本、管理費用與主營業務收入比率各不相同,會計核算的差異也是產生稅負不公的因素。

(三)建設項目控管難度大,納稅人稅法意識不強

部分建設單位業主,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市鎮工程,業主索票意識淡薄,工程結算大都使用財政收據或自印收款收據,不向承建施工企業索要建筑業發票;部分中小企業,特別是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的企業,采取“單包”或自建房產的,不要票的現象在不少企業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裝企業大都異地承包施工,稅務機關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中標情況不明,工程開工、進度情況難以掌握,新征管法規定的報驗登記管理,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外出經營和外地企業在本地發生應稅行為進行稅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實際征管中,報驗登記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業發生外出經營活動,積極主動按規定申請開據《外出稅收經營管理活動證明》,工程完結后,回到主管地稅務機關便不再履行登記管理;外地企業到本地施工,如果稅務機關管理缺位,納稅人也不到應稅行為發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欠稅、偷稅很可能再也無法追回了。此外稅款申報繳納也極不規范,一些企業長期只申報不繳納稅款,或者只繳納稅款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法納稅并未體現。

(四)稅務部門缺乏科學有效的征管機制

建筑業統一發票的領取、開具是實現“以票控稅”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徑。從實際征管效果看,企業根據自身財務核算目標確認收入、開具發票導致應稅收入的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不符;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所得稅是否隨票征收是征納的雙方爭執的焦點,也是稅收征管漏洞產生的根源之一。稅務機關對建筑業發票的內部管理也存在漏洞,發票的交驗與稅款的征收相互稽核不到位,缺乏相互的印證,漏征了核定征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稅務部門將征管質量考核日常化,粗放型的認定征收方式、企業財務核算的隨意性選擇、報驗登記管理的漏洞和納稅申報的不規范都說明目前的日管工作中“重收入、輕管理”的思想還很嚴重,把完成稅收任務作為衡量稅收征管的唯一標尺,而大量繁雜的基礎征管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目前,稅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內容籠統、缺乏實際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學有效的約束制度是改變我們目前建筑企業征管現狀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改進建議

(一)將營業稅中的建筑業劃入增值稅征稅范圍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增值稅的覆蓋面偏窄,使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在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此外,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由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征收,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費用。因此,筆者建議將營業稅中的建筑業劃入增值稅征稅范圍。考慮到營業稅已成為地方稅收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為彌補地方政府的這一部分稅收收入損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稅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等辦法支持地方財政。

(二)科學的認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加強稅源監控

建立一套實用的規范化評價體系,是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的重要途徑,也是消除人為因素的重要舉措。結合實際情況,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建立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評價體系:(1)分析各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將其作為評價的核心指標;(2)加強納稅履行義務的考核,著重加強對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報驗登記的考核;(3)從企業所得稅匯算和稽查的角度,考核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核算情況;(4)結合地域經濟的特點及納稅信用評定等級管理辦法,制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預警值。將相關考核指標與預警值進行對比,只要任何一項指標低于預警制,則意味著該企業財務核算及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異常,從而徹底改變現有粗放型、主觀認定隨意性的不足,在科學公平的評定體系面前真正使納稅人感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履行納稅義務不同,享受的稅收待遇則不同。

(三)輔導宣傳稅法知識,逐步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辦法

稅務征管部門的征管水平和納稅人財務管理水平高低,是決定稅收征管質量的內外因素。稅務機關應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時,積極培養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提高其財務核算水平。針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現狀,采取輔導培訓日常化與個別宣傳輔導相結合,典型實例警示教育宣傳與專題輔導培訓相結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核算辦法。針對建筑施工企業隨意選擇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財務核算的現狀,稅務主管部門應在充分調研取證的基礎上,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制定符合區域經濟實情的、規范化的財務核算指導辦法,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核算的統一化和規范化。

(四)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制度

1、由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依據對建筑業發票的管理現狀分析,結合地域經濟特點,實行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是實現建筑施工企業“以票控稅”的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應稅行為,直接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并按規定依法申報繳納稅款,可將建筑施工企業按月申報改為按次申報與按月申報相結合的管理辦法,次月初,各稅收管理員將上月相關會計科目中應稅所得額與企業開票繳納稅款情況進行稽核,及時查漏補缺,發現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通過稅收管理員巡查制度,強化對涉稅會計科目的監控。對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重視日常項目監管的基礎上,將巡查活動延深到對各企業收入費用及往來會計科目的監控。因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采取向建設方預借工程款,作為借款事項進行財務處理;有的企業將取得的工程款記入各類往來性會計科目,不進行收入核算,同時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發生額,使收入與費用的接轉不匹配,人為性調節會計利潤。對以上情況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監控,對以上會計核算科目實行動態監控,嚴防企業推遲繳納或偷漏各種稅款。

3、建立電子征管綜合檔案。“世界上增長最快的商業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漸為人所知的電子空間中”稅收征管也應與時俱進,建立企業綜合電子檔案,將各企業的基本概況、日常納稅情況及各稅收管理員巡查活動,逐月記入電子檔案,作為對企業納稅情況的綜合評價和對稅收征管日常考核的標準,同時建立建筑業發票開具與納稅情況電子稽核檔案,對稅務機關開具的建筑業發票按票號、工程項目、開具日期及金額逐月逐企業登記,并記錄完稅證明及金額,次月由票證管理人員逐票進行復核稽查,確定票證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發票管理更加規范,也使稅收征管工作由對企業外部檢查轉變為稅務部門內部自我檢查。

作者單位:陜西科技大學

作者簡介:梁鑫(1972― ),男,陜西省永壽縣人,陜西科技大學,工程師。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劉劍文.財稅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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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涉稅業務;問題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0-02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預算會計改革逐步推進,2011年,醫療單位會計改革推廣實施;2013年,《新高校會計制度》實施推廣,當前行政單位會計改革也在進行中。從已公布的預算會計改革內容來看,改革的方向是進一步完善預算會計財務管理職能,向體現資金績效方向改進。而預算會計職能的改進和完善,是通過會計核算基礎的改革來實現的。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政府預算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作為會計核算基礎,隨著公共財政管理改革的推進,政府預算會計越來越多的引入權責發生制會計核算理念。

當前,我國高等學校所實行的會計制度主要體現了預算管理職能方面,強調的是反映政府下達財政資金的使用、執行情況,會計的財務管理職能一直被弱化,單位內部資源的使用效率、成本歸集核算等信息咨詢功能較弱。新高校會計制度通過引入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以改進原制度中財務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不足。盡管權責發生制理念已引入到高校會計核算中來,但是,在實行新高校會計制度后,高校會計制度仍是建立在收付實現制為主的核算基礎之上的。在這一背景下,高校現行核算制度與以權責發生制基礎下核算資料為計稅依據的稅收工作仍未實現很好融合。

二、高校涉稅業務

高校作為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文化傳承創新。為充分履行四大職能,高校相應開展各類業務,這些業務中存在較多涉稅事項。現在就高校主要涉稅業務分稅種做如下總結。

(一)營業稅。在2012年,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之前,營業稅是高校繳納的主要稅種之一。高校教育培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均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根據當前政策,除一些免征項目外(如學歷教育收取的學費收入、食堂向師生提供的餐飲收入),高校營業稅應稅事務主要包括:非學歷教育和社會培訓、部分經營性業務(如不動產租賃)等

(二)增值稅。2012年,在全國范圍“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之后,高校研發和技術服務、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服務等成為增值稅征收范圍。

(三)印花稅。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其是一個小稅種,常常容易被高校忽略。目前高校在日常業務中的購銷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等經濟合同以及營業賬簿等均屬于印花稅征收范疇。

(四)所得稅。所得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對于高校來講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以及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高校科研項目收入、經營性收入等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高校發放校內外人員工資、勞務等收入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當高校存在部分不動產對外租賃時,除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外,還需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均是對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屬于附加稅。

三、高校納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法規的明確性。在國家稅收體制改革以后,高校稅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來,高校成為納稅主體。但是針對高校的稅收管理,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度建設上并未完善,與其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還未系統化。

高校收入來源呈多元化,涉稅情況比較復雜。高校收入中既有財政撥款和事業性收費等免稅收入,也有科研、對外培訓等應稅收入。針對多樣化的收入,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卻沒有一個系統性的規定。

比如企業所得稅,國家對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非常清晰明確。但是針對高校,稅法規定高校科研收入、經營性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針對征收中的一些細節卻未做明確規定,比如如何解決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納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問題均未明確解決。又如營業稅定,按規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業務屬營業稅應稅范疇(除滿足企業內部分配行為的三個條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務對象僅限于師生,其收入屬于免征范圍,對免征稅收入另行再征營業稅又略顯不妥。再如增值稅身份認定問題,營改增以后,大多數高校的應稅(增值稅)收入均達到了一般納稅人標準,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幾無可抵扣進項稅額,無形增加了稅收負擔,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觸。當前有的省份考慮實際將高校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規模將高校定為一般納稅人,這種差異體現了當前高校稅收政策的不系統性。

由此可見,無論是稅收繳納還是稅收征管,明確的政策依據確實是高校稅收工作中的一個問題。

(二)納稅意識比較薄弱。長久以來,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多,很多業務屬于免征范圍。因此高校財務人員納稅意識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納稅的觀念根深蒂固,自覺納稅意識未建立起來。同時,由于高校免征優惠政策間隔,并未統一歸集成一個系統,導致高校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掌握尺度欠缺。稅收優惠政策一旦終止或變動,容易導致高校產生納稅違規風險。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將高校原有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全部廢止,這樣的相關知識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財務人員的認知中,容易帶來納稅違規風險。

(三)會計核算制度上存在。新高校會計制度頒布后,在高校會計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權責發生制,但是高校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未產生根本改變,收付實現制核算所帶來的收入成本配比問題仍然存在。高校會計反映的財務信息同以權責發生為主的稅收體制相融合仍存在一定問題。

以企業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稅收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礎差異帶來的一些問題。

按照現行規定,高校科研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高校科研項目收入在資金到賬時,按收付實現制全額計入科研事業收入,其項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應分攤在多年,并且,當前科研項目成本核算未實現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對科研收入征稅問題上,并沒有一個統一合適的做法。

再如高校經營性收入征稅問題。現行預算體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統一納入預算,預算編制理念為大預算概念,強調收支兩條線;而從稅收體制來看,強調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種潛在矛盾,高校的經營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難以實現,對其征稅也帶來難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務中,經營性收入和非經營性收入實現均共用同一資產,難以準確界定折舊計入額。因此,對高校經營性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存在一些問題。雖然稅收相關制度曾提出對高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辦法,但執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觸。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確定并未形成共識,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將征收率簡單定為10%,就等同視高校經營收入存在10%的稅前利潤,這種核定方法缺乏科學性,自然會帶來稅收征管的困境。

(四)稅收征管部門對高校認知有待加強。各地稅務機關征管對象多為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高校等事業單位情況認知不深,對高校會計核算制度了解不夠,因此在征收過程中,怎樣準確解讀高校的會計信息,分析應征稅種都是稅收征管部門應加強的工作。

四、高校稅務工作改進建議

(一)完善稅收征管政策。稅務機關應針對當前高校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形成統一可行方案,最終擬出具體規定。這樣既有利于稅收征管,也有利于高校納稅管理。根據當前情況,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營改增后,高校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問題;高校科研事業收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高校經營性收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保持高校稅收優惠政策一貫性的問題等(如財稅〔2013〕83號在2015年到期后延續性問題)

(二)納稅管理。高校財務人員的納稅意識需進一步提升,納稅知識培訓應加強,稅務部門和會計主管部門應針對性對高校財務人員開展稅收法規培訓,建立好稅收知識后續教育機制。同時,高校應加強日常納稅管理工作,各類納稅基礎資料應做好備份,應建立好良好的納稅體制,分稅種進行管理,做到會計信息準確提供納稅信息。主要落實到:做好票據管理(發票和非稅收據管理),從源頭區分應稅和非應稅收入;設置納稅備查簿,對一些小稅種做好登記備查;做好免稅備案工作。

(三)做好會計基礎核算工作。加強收入管理,財務人員應準確區分高校的應稅收入和應稅稅種。高校收入中除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學歷教育收入、住宿費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取得的捐贈收入等屬于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免征范疇外;技術開發雖也屬于增值稅免征范圍,但應辦理免稅手續方可;技術服務收入則無相應減免規定;同時,高校面向師生的高校食堂收入僅免征營業稅,未免征企業所得稅等等。

完善會計核算體系,按規定,納稅人應區分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兩者應分別核算,否則將按應稅收入納稅,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在現行核算體制下,應盡量完善會計核算體系,避免營業稅納稅違規風險。

(四)加強溝通。高校財務部門應改變與稅務管理部門聯系較少的現狀,加強與稅務管理部門的溝通,對一些納稅事項,取得稅務管理部門的支持。促進稅務管理部門對高校業務和高校實際情況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納稅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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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名詞概念涵義

會計實務與稅法的結合應用已經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但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對稅法常用名詞概念使用不規范、不科學。究其原因,主要是會計人員對稅法相關名詞概念的內涵理解不深,斷章取義。這種誤解和混淆若處理不好,極易造成“偷稅”,面臨稅收征管部門高額罰款和嚴厲處罰。有鑒于此,筆者參考現行各單項稅種稅收實體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稅務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等稅收征管部門和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進行歸納總結,對會計實務中常用的稅法相關名詞概念做一解析與甄別,管中一窺,以供商榷。

1稅收優惠名詞概念涵義解析

1.1免稅、不征稅、抵稅、退稅、抵扣

“免稅”有兩種用處。第一種用在“稅收優惠”的專章法規規定中,與“減稅”一起統稱為“減免稅”,在稅法中一般有專門條款,是我國各單項稅種稅收實體法規定的普遍性稅收照顧政策,其涵義“對本來應該征稅的應稅項目(或應稅勞務),稅法規定免予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稅收征管法》)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和備案類(取消審批手續和不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減免”。按照稅法條款規定的內容,又可以分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稅款)、“暫免征收”(在一定的時間段內暫時性免予征收稅款)、“酌情減免”(根據實際情況和困難決定是否免予征收稅款)、“法定減免”(法律規定的減免)、“特定減免”(特定范圍的減免)、“定期減免”(在特定時期內給予減免)、“臨時減免”(在一定時期臨時性的給予減免)、“經審批后減免征收稅款”等各類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統稱《營業稅法》)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等服務免征營業稅”屬于“備案類、免征、法定減免”、“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則屬于“備案類、暫免征收、法定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簡稱《車船稅法》)不僅專章規定“法定減免”,如“非機動車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還規定“特定減免”,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統稱《關稅法》)規定“臨時減免稅”政策:“臨時減免稅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臨時減免稅一般有單位、品種、期限、金額或數量等限制,其他不能比照執行。

第二種情況用于增值稅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政策,即:“對貨物出口銷售環節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這是把貨物出口環節與出口前的銷售環節同樣視為一個征稅環節;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后予以退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不征稅”指稅法規定的不予征稅的項目,由于其自身就不是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或應稅勞務),當然不予征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規定:“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抵稅”除用于上述“免、抵、退”稅政策外,還有其他用法:用某方面的金額抵減應納稅額,有時也稱之“抵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額抵免”的內容:“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退稅”與“免、抵、退”政策涵義截然不同,是指稅收征收機關在依法征收稅款后,發現多征了稅款,主動或者依納稅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和辦法退回多征的稅款。如果這種退稅從國庫(國家金庫)中退還的,由于國庫是財政部門的出納機關,歸口財政部門管理,所以財政管理上稱為“退庫”。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應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抵扣”指按照一定的金額標準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期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2減稅、減征、減按、減計、加計扣除、減半征收、兩免三減半、三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

“減稅”指在稅法規定的正常計算應繳稅額的基礎上,減免部分稅款。“減征”指在正常的稅率基礎之上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計算扣除。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統稱《消費稅法》)規定:“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相當于“歐洲Ⅱ號”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減稅和減征的區別前者直接減免稅款,后者減稅率。

“減按”實際上也是減征的一種。其含義是減少后按照較低的稅率計算繳稅。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非居民企業的實際適用稅率為10%。

“減計”指在計算某些收入時,少計一部分金額。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減計收入優惠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綜合利用資源,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即:對于上述符合條件的行業企業,用其取得的收入乘以90%計算應稅收入。

“加計扣除”指國家為鼓勵某些行業發展,規定在正常扣除基礎上,額外再按照一定標準扣除一定的金額。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費用,在按照支付給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減半征收”指對于應繳納的正常稅款,按照50%征收,或直接減半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收。”即(應納稅所得額×25%)×50%或者直接按照“應納稅所得額×25%×50%=應納稅所得額×12.5%”征收。

“兩免三減半”指國家為鼓勵某些企業發展給予的一種特別優惠措施,即前兩年免稅,后三年減半征收。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免三減半”指前三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免五減半”則較“兩免三減半”、“三免三減半”更加優惠,稅款的減免擴大到五年免稅和五年減半征收。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稅收法律責任名詞概念涵義解析

2.1偷稅、逃稅、騙稅、抗稅、欠稅、漏稅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重在強調由于納稅人的各種有意(惡意)行為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客觀結果。對偷稅的處罰是“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法沒有特別規定“逃稅”的概念,一般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取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稅”指以惡意欺騙手段騙取稅款的行為。《稅收征管法》只規定了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筆者建議修訂增加《稅收征管法》相關內容,擴大騙稅概念的適用范圍。

《稅收征管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欠稅”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行為。《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漏稅”一詞是日常生活俗稱,其概念除在《海關法》提及“漏征”外,《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法中沒有明確提及和規定。依照稅法立法的法理原則,可以理解為:漏稅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疏忽造成稅務機關漏征或者納稅人漏繳稅款的行為。

2.2罰款、滯納金與罰金

“罰款”是納稅義務人違反了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而由稅務征管機關給予的一種經濟制裁,是一種行政處分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范疇。“滯納金”是指納稅義務人由于延遲繳納稅款而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額外罰款,也屬于行政處罰范疇。“罰金”是指違反稅法行為違反刑法,其嚴重程度達到了刑事處罰的標準,經法院裁判給與的一種金額處罰,是納稅人負擔的一種刑事處罰范疇。

2.3以上和以下、不超過(不高于、至多、最高)、不低于(至少、最低)、多少~多少

“以上和以下”是指在規定的金額以上和以下,一般不含“本數”在內,除非特別說明。如《消費稅法》規定:對于委托其他企業(非個體)加工應稅消費品的,以受托加工企業為消費稅的扣繳義務人,如果受托方未按照規定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就要補繳稅款(對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但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這里的“50%以上”是指大于50%,“3倍以下”是指小于3倍。

“不超過(不高于、至多、最高)”指稅法規定的最高金額限制,一般包含“本數”在內;“不低于(至少、最低)”則是指稅法規定的最低金額限制,一般包含“本數”在內。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工業企業標準之一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這里的“不超過”就包含了本數“30萬元”、“100人”、“3,000萬元”。

“多少~多少”指從多少金額到多少金額之間的區間范圍。一般而言,“本數”(此時一般稱為“級距點”)包含在前一個“多少”內,除非特別說明。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表”如表1所示:

以上表第1、2、3個級數為例,應做如下理解:第一個級數“不超過500元的”是指月含稅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500元”的金額部分,即500元。“本數(級距點)500元”包含在第一個級數里;第二個級數“超過500-2,000元的部分”則是指“大于500元小于等于2,000元”的金額部分,即1,500元,“本數(級距點)2,000元”包含在第二個級數里;第三個級數“超過2,000-5,000元的部分”則是指“大于2,000元小于等于5,000元”的金額部分,即3,000元,“本數(級距點)5,000元”包含在第三個級數里。由于第一個級數的“本數(級距點)500元”已經包含在第一個級數計算,所以第二個級數的“前本數(級距點)500元”不應該在第二個級數計算,而“后本數(級距點)2,000元”則應該包含在第二個級數里計算,不應該在第三個級數里計算,其他各級距級數同理,依此類推。

篇(7)

【關鍵詞】代持股;企業;所得稅;財稅

“代持股”即委托持股,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行為。在實務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來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經濟事實。隨著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企業間以“代持股”作為股權持有方式的現象被公眾所認知,在此基礎上,代持股這一股權持有方式逐漸浮出水面,也成為當前經濟發展和資本運作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和政策環境下,其帶來的法律、稅收和財務等問題很值得我們思考。本文以一案例對“代持股”從法律、稅收和財務處理等方面進行探討。

案例: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甲企業與乙企業分別出資400萬元和100萬元設立丙企業(注冊資本500萬元),其中乙企業將出資支付給甲企業,由甲企業作為名義股東進行出資。同時,甲、乙企業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乙企業在丙企業的股份由甲企業代為持有,代持股的相關風險、報酬和權利仍歸乙企業所有等內容。丙企業于20×1年1月1日注冊成立,并于20×2年3月1日向甲企業分配利潤100萬元,將企業將乙企業應享有的20萬元支付給乙企業。經甲、乙企業協商于20×2年9月30日將以甲企業名義持有的丙企業100%股權轉讓,甲企業取得價款600萬元,并將乙企業應享有120萬元支付給乙企業。對丙企業的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不考慮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資產減值等情況,甲、乙、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均為25%。

一、代持股的法律思考

代持股主要涉及公司法和合同法。首先從公司法的角度看,根據我國公司法、企業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也就是說企業的股東應該實名制。基于此,在我國的證市場上,證監會明令禁止股份代持的行為,在IPO申報前將代持股行為予以徹底清理的,才有可能過會上市。以上似乎對代持股行為給予了禁止的態度,盡管代持股因其具有隱蔽性而帶來諸多法律問題,但代持股作為經濟發展的產物之一早已是客觀存在,這一問題亟待司法做出調整,在2011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從解決現實問題的角度認可了代持股這一經濟現象,對實際股東的權益進行了保護,并為代持股行為帶來的主要法律問題明確處理意見,但代持股不可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從合同法的角度看,代持股屬于委托關系,雙方依據代持股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對代持股行為并無禁止。

由上看出,法律對代持股行為,在尊重經濟行為實際情況的前提下逐漸認可和提供保護,這是司法的一大進步。

二、代持股的稅務思考

我國目前稅收征管更注重形式合法,要依據真實有效的合法憑證,并且往往根據經濟事項的財務處理進行征管。企業間代持股問題在稅務上,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問題,現結合前述兩種會計處理原則對代持股的稅務問題進行比較:

(一)形式重于實質原則

稅務的處理是將代持股問題視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名義出資人收到被投資企業分配的利潤全額作為免稅收入。名義出資人出售被投資企業股份取得的收入全額確認為投資轉讓收入,并將名義投資總額確認為投資轉讓成本予以稅前扣除,對投資轉讓凈收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前述案例中,甲企業在取得投資轉讓款時需繳納25萬元[(600-500)×25%]企業所得稅。

在名義出資人將實際出資人應享有的分紅款及股份轉讓款支付給實際出資人的環節,涉及重復征稅問題。前述方法一的財務處理,最終形成乙企業對甲企業的40萬元債務,按照稅法要求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乙企業對取得的在甲企業已完稅的股份轉讓款還需繳納10萬元(40×25%)的企業所得稅,存在重復納稅。即使甲企業按照完稅后的乙企業應享有的分紅轉讓款115萬元[120-(120-100)×25%]支付給乙企業,最終形成乙企業對甲企業的35萬元債務,仍然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對于甲企業應收乙企業的債權,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甲企業對乙企業無法收回的欠款在所得稅前扣除存在困難。前述方法二的財務處理,最終甲、乙企業的往來款結平,對于甲企業支付給乙企業的乙企業應享有的分紅款和股份轉讓收益,按資金使用利息處理,乙企業仍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仍然存在重復納稅,好處是甲企業可以所得稅前扣除,此時還需多繳納營業稅等稅金,稅收負擔增加。為可以進行方法二的處理,盡管可以在簽訂代持股協議之外還可以再簽訂一份借貸合同以滿足法律形式的要求,然而,重要的是方法二的處理與經濟實質不符,而真與假不辨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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