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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籌劃精品(七篇)

時間:2024-01-13 10:30:1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增值稅納稅籌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增值稅納稅籌劃

篇(1)

【關鍵詞】納稅籌劃;增值稅;價格折讓臨界點

納稅籌劃又稱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等進行周密籌劃,實現納稅最小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行為。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本文將結合增值稅的相關政策,尋找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空間。

一、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中,尋找納稅籌劃的空間

增值稅法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通過對增值稅稅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各有其優勢。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在于:第一,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往往比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所獲得的抵扣進項稅額多;第二,一般納稅人經營規模往往比小規模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大;第三,一般納稅人的信譽度比小規模納稅人的信譽度高。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在于: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最終可以起到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第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因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銷售價格相對較低。第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簡單,無需過多投入人力、物力,管理成本較低。

二、從生產經營過程中,尋找納稅籌劃的空間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在購入貨物和接受勞務時,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從海關取得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等。其中,最基本的部分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扣稅。由于向購貨方提供貨物和勞務的企業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而根據稅法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稅率為17%或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由稅務機關代開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在購入貨物的含稅價格相同時,能夠索取17%基本稅率的專用發票、索取3%征收率專用發票與不能索取發票比較應納稅額會不同。所以,從一般納稅人客戶處購貨,就成為納人首選的購貨渠道。從現金流量分析原理,我們知道,在增值稅稅率為17%,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附加率為3%,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的情形下,當采購企業索取3%的專用發票購貨時,供貨方給予購貨方含稅價13.21%的價格折讓,采購企業就不會吃虧。企業在不能索取專用發票時的價格折讓臨界點為84.01%。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在生產過程中購貨時動用價格折讓臨界點原理,從中選擇購貨方,取得較大的稅后收益。

三、在企業銷售過程中,尋找納稅籌劃的空間

企業的銷售過程是企業價值實現的過程,可以通過折扣銷售與銷售折扣和銷售折讓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折扣銷售又稱商業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買數量較大或購買行為頻繁等而給予購貨方價格方面的優惠。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別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籌劃的基本思路就是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以減輕稅收負擔。銷售折扣又稱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還款,縮短企業的平均收款期,而協議許諾給企業的一種折扣優惠。它是一種時間上的優惠,即付款時間越早,價格越低,購貨方享受的優惠越多。通常的表示方法為:2/10,1/20,N/30。銷售折扣額是一種融資性質的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在納稅籌劃時,應盡可能少用這種方法,即使客觀上需要使用,也應盡可能將其轉換為折扣銷售。銷售折讓是在貨物售出后,由于品種、質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購貨方雖未退貨,但需要銷貨方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的優惠。稅法規定,可以按照折讓后的貨款作為銷售額對銷售折讓計增值稅。

總之,在籌劃企業增值稅中,應當認真研讀相關稅法,籌劃人員要非常精確地了解企業的業務性質、流程及當前的舉措,對經營業務應如何納稅進行非常準確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籌劃方案,既不能因籌劃而偷逃國家稅款,也不應因對稅法研讀不足而帶來不必要的現金流出。

篇(2)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思考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稅仍具有普遍征收、價外計稅、使用專用發票、稅率簡化的特點,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則精神,對于規范稅收制度、抑制偷稅行為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稅法中關于增值稅稅制要素的多種選擇依然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鑒于此,本文擬對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及目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稅的轉嫁功能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具有可能性。稅負轉嫁是指在商品交換中,企業通過提高或壓低價格的方法,把稅負轉嫁給購買者或供應商的一種經濟現象。任何企業都存在稅負轉嫁的愿望,但要把這種愿望轉變為現實并不容易。因為稅負的轉嫁是有條件的,根據稅負轉嫁的定義可知,稅負轉嫁的基本條件是商品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的自由浮動,因為稅負的轉嫁是通過價格的升降來實現的,如果價格不能自由浮動,企業雖有轉嫁的動機,卻不存在轉嫁的條件,稅負的轉嫁也是不可能的。在價格可以自由浮動的前提下,稅負轉嫁的程度還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主要有稅種的不同、供求彈性的大小、課稅范圍的寬窄以及稅負轉嫁與企業利潤增減的關系等。

(二)稅收政策的引導性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能性。不同行業的企業適用的增值稅政策的差異性、特定地區的企業適用的增值稅政策的差異性以及增值稅稅法構成要素的差異性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行性。增值稅稅制中同一稅種、不同稅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相同的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稅率。這種稅收規定上的差異性為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提供了可能性。各種減免稅等優惠政策也構成了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的空間。

二、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行性,那應如何進行籌劃呢?本文擬通過舉例的方式,對目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合理選擇購貨對象的籌劃

1、稅法依據。稅收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面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是由于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的不同。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即便能夠經稅務機關開票,也只能扣稅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及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因此,采購時要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面進行考慮,最終選擇使企業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購買原材料時,有幾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每噸含稅價格為11,000元,A公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二是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則可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征收率為3%的專用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10,000元;三是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只能取得普通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每噸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元,其他相關費用3,000元。假設甲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請對甲公司購貨對象選擇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

凈利潤=[銷售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稅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包括增值稅)]-(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過比較可知,方案三的凈利潤最大,所以方案三為最優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促銷方式納稅籌劃是利用現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潤最大化的原理選擇促銷方式。

1、稅法依據。(1)采取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2)贈送的貨物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3)返還現金方式銷售,應按返還前的價格計算收入、稅金,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的返還現金屬于偶然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案例分析。某商場商品銷售利潤率為40%,銷售100元(含稅)商品,其成本為60元(含稅),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欲采用三種方式:一是商品7折銷售;二是購物滿100元者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為含稅價);三是購物滿100元者返還30元現金。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暫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方案一:7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

應繳增值稅額=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潤額=70÷(1+17%)-6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額=8.55×25%=2.14(元)

稅后凈利潤=8.55-2.14=6.41(元)

現金凈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

銷售1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贈送3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利潤額=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1+17%)-60÷(1+17%)]×25%=8.54(元)

稅后利潤=18.8-8.54=10.26(元)

現金凈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

應繳增值稅稅額=[100÷(1+17%)-60÷(1+17%)]×17%=5.81(元)

利潤額=100÷(1+17%)-60÷(1+17%)-30=4.19

應納所得稅額=[100÷(1+17%)-60÷(1+17%)]×25%=8.54(元)

稅后利潤=4.19-8.54=-4.35(元)

現金凈流量=-4.35-5.81=-10.16(元)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價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樣是讓利30元,但對于商家來說稅負和利潤卻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項經營決策時,先要進行相關的稅務問題籌劃,以便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三)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它與一般既從事一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應稅項目,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完全不同。

1、稅法的依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產高科技產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50萬元,同時公司下設的技術指導部門為客戶提供上門技術指導服務,取得技術指導費4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術指導部門為客戶提供上門技術指導服務。由于此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取得的技術指導服務收入40萬元,應并入設備的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500+40÷(1+17%)]×17%-50=40.81(萬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術指導部門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咨詢公司。這樣,技術指導收入就不再繳納增值稅,改為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

應納稅額=500×17%-50+40×5%=37(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稅3.81萬元 (40.81-37),應當采取方案二。

三、加強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針對以上的案例,結合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對今后稅收籌劃的發展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環境。鼓勵納稅籌劃人依法納稅、遵守稅法最好的辦法是讓企業享受其稅收籌劃后的利益。但稅收籌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它,保護她。因此,應將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寫入法律中,為稅收籌劃提供完備、清晰的法律依據。

(二)加強與稅務中介機構的聯系。稅收籌劃是一項政策性強、業務技術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業除了要加強自身財務團隊的業務素質外,還要加強同稅務中介的溝通與聯系,提高納稅人、稅務中介人的稅法意識、風險意識,稅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稅收籌劃實施能力。

(三)協調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的關系。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的關系就其本質來講是一種相互合作、相互信賴的關系,而不是對抗性的。一方面納稅人應當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同時,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充分信任納稅人,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稅人也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準確的。

(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錢光明.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的若干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6.3.

[2]郭慶,胡娟.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J].會計月刊,2008.8.

篇(3)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原則;價值最大化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在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我國現行流轉稅制,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在產品的生產銷售的增值鏈條上,增值稅逐環節轉嫁,并由最終消費者承擔。表面看來,增值稅不會對這些生產和銷售企業產生影響,而事實上并非如此。

一、納稅籌劃及其原則

增值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的稅基廣闊,具有不重復征收的特點。

納稅籌劃是指在符合稅法精神的前提下,納稅人利用稅法的特定條款和規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術,通過對尚未發生或已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從而在實現降低納稅成本和納稅風險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活動。

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兩個目的: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如果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活動后,沒有減輕稅收負擔,那么其納稅籌劃是失敗的;但如果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的同時,稅收風險卻大幅度提升,其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能成功,而且納稅籌劃需要企業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很顯然,納稅籌劃是企業一個最基本的經濟行為。

納稅籌劃主要遵循的原則有合法性原則、事先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重要性原則等,納稅籌劃可以通過不同方式進行。

二、關于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納稅籌劃

稅法上,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者的征收方法、稅率(征收率)存在一定的區別,導致稅負和利潤也存在差異。從進項稅額來看,一般納稅人享有稅款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款支出只能計入企業成本,但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從銷售看,購貨方可以憑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的有效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對于不能抵扣進項的購貨方和最終消費者,寧愿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因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低,所以售價一般也較低,這樣會對兩者的銷售情況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高低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采用增值率籌劃法、抵扣率籌劃法或成本利潤率籌劃來確定兩類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通過稅負平衡點的計算。企業可以合理合法地選擇稅負較輕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另外,在利用納稅人身份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時,不僅需要把握兩類納稅人的認定條件,降低涉稅風險,還要兼顧企業成本效益原則,考慮其他方面的成本和非貨幣損益等。

三、增值稅銷售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的銷售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的目的,往往采取諸如打折、買一送一或買十送一等多種多樣的銷售方式。這里僅就打折銷售和贈送實物做一下比較。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10件該產品,給予價格折扣10%,購買20件該產品,給予價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而采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無論贈送的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購進的,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為了減少增值稅的納稅支出,企業應將實物贈送改為打折銷售。

企業在選擇方案時,除了考慮增值稅的稅負外,還應考慮其他各稅的負擔情況,如贈送實物或現金,還要由商家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其獲得的利潤還要上繳所得稅等等。只有進行綜合全面地籌劃,才能使企業降低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四、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籌劃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50%以上。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

企業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范圍或核算方式,規避增值稅的繳納。

五、兼營行為的稅收籌劃

在增值稅的兼營行為中,同一稅種稅率不同,無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稅,沒有籌劃的余地;而對于不同稅種的兼營,即對營業稅的各種勞務的兼營,企業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確定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如果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如果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若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的稅率高于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由于企業原來是營業稅納稅人,轉而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方式來征稅,這與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六、延緩納稅方式的籌劃

企業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和結算方式緊密聯系,不同的結算方式意味著資金的流入時間不同,稅法對銷售收入時間的確定與現實中資金的流入有出入。《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二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三是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四是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五是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六是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七是納稅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企業在選擇銷售結算方式與時間時,可考慮的納稅籌劃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盡量采取有利于本企業的結算方式,如預收貨款比現貨銷售好,現貨銷售比賒銷好。但有一點必須明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并不僅僅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考慮,更重要的是由公司的銷售戰略來決定。如果賒銷或者賒銷期限的延長能夠使銷售量大增,以致于抵消賒銷占用的資金所帶來的塤失,則應該采取賒銷政策或延長賒銷期限。

第二,盡量延后納稅的時間或使現金流入時間與納稅時間匹配。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預收賬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等。

篇(4)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 征稅對象 增值收入 納稅籌劃

一、引言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征收土地增值稅首先要發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非國有土地(如集體土地)的轉讓以及國有土地的出讓行為都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增值性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對于不產生增值收入的房地產贈與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概述

國家推行土地增值稅的主要目的是抑制房地產投機,限制濫用耕地行為,同時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土地增值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增值收入多的多繳納,增值收入少的少繳納。超額累進稅率要求: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增值額小于等于相關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三十的稅率繳納稅金;增值額大于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但小于等于百分之百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四十的稅率繳納稅金;增值額大于扣除項目百分之一百但小于等于百分之二百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五十的稅率繳納稅金;增值額大于百分之二百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六十的稅率繳納稅金。

另外,國家針對房地產企業還頒布了一條特別規定:房地產企業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對外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合計數的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稅。鑒于此,房地產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增值率,詳細計算扣除項目,找出項目增值臨界點,為企業的合理避稅做出相應籌劃。稅務總局頒布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有效的彌補了過去稅法中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漏洞,但也為房地產稅收籌劃提供了新的利用空間。對于土地增值稅,我們認為還有很大的避稅空間可以利用,其經濟效益還是較為可觀的。

三、土地增值稅的核算與納稅籌劃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作為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建造普通住宅用于出售時,倘若房屋增值額在扣除項目金額合計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下,那么無需征收土地增值稅;倘若大于百分之二十,則應就其全部增值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此,作為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應充分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時,應首先測定盈虧平衡點,以保證預期盈利為前提,以遵循市場規律為原則,合理設置房產的銷售價格,爭取將房屋增值額控制在扣除項目金額合計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以獲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二)采取多元化房產處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此處的“多元化”方式主要是指,對所開發的房產以出租、銷售、租售并存(先出租后銷售,售后返租)、產權轉讓、投資入股、轉作經營性資產(自用自營)等。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倘若房地產企業將所開發的房產用于出租或自用,只要產權并未發生轉移,則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并且所收受的款項和付出的支出在清算時不列入收入和成本。根據此條規定,房地產企業所附屬的物業開發商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對此,房地產企業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并在不違背未來發展戰略的情況下適當選擇自行管理物業。既可以降低企業所需承擔的稅務成本,也可延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時間。 而延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時間需要與所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和資金風險因素等共同考慮,以及兼顧衡量房產隨市場而產生的增值。

由于將開發產品改為自用自營所有權并不發生轉移而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除物業之外,房地產企業可以在房產市場前景較佳時選擇適當留取部分房產自持,不僅可以不繳納土地增值稅,還可以坐享房產升值。而此項選擇的前提,需要首先服從于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未來發展要求;其次,房地產企業需要對此進行充分調研,研究此項舉措的實際可行性。

(三)利用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我國《稅法》的目的和要求,為了充分調動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其納稅成本,允許在房產所有權轉讓時從其收入中扣除部分項目和金額。從征稅對象上可以大致劃分為以下幾類: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房產轉讓的相關稅金(房產轉讓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舊房轉讓時的評估價格等。對此,作為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增值稅的核算與納稅籌劃時可以對此加以利用,以減輕稅負。

首先,房地產企業可以在房產開發時適當采取合理方式增加收入中的可扣除項目和金額。比如,在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可以適當增設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配套費、建筑安裝費、前期工程費、開發間接費用、基礎設施費等,通過增設扣除項目和相應扣除金額以降低土地增值額,從而減少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成本。

其次,房地產企業所開發的房產可能不僅涉及普通住宅,還會有其他類型用房。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需要對可扣除成本進行分攤。通常的分攤方法有兩種,即“建筑面積分攤法”或“層高系數建筑面積分攤法”。究竟選擇哪種方式,房地產企業還需根據自身實際狀況,進行合理選擇。根據調查顯示,目前我國非住宅房屋增值額較大、毛利較高,企業稅負較重。對此,既涉及普通住宅又涉及非住宅房屋的房地產企業應在分配可扣除項目和成本時,盡量使車庫、店面等非住宅部分(多分攤一些,以減少其增值額,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稅納稅成本。

(四)利用加計扣除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在我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作為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可以在允許扣除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和房產開發成本的基礎上加計百分之二十予以扣除。對此,作為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增值稅的核算與納稅籌劃時可以對此加以利用,以減輕稅負。在房地產開發成本中,開發間接費是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一個重點。該費用主要是指房產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一系列直接費用支出,比如房屋修理費、累計折舊、工資及福利費、水電費、辦公費、勞動保護費等。前文已述,房地產開發成本是土地增值稅計稅基礎的可扣除項目之一,因此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將其扣除。除此之外,根據《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該部分費用還能再享受百分之二十的加計扣除。

對這部分房產開發費用,企業在賬務處理時很容易將其與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相混淆。而根據《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只有當管理費用與銷售費用不超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與開發成本合計數的百分之五,方可扣除。倘若房地產企業在賬務處理時誤將房產開發間接費用計入了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一旦超過百分之五的限額規定,就無法享受全額扣除,需要多交土地增值稅。反之,倘若房產開發間接費用被正確歸集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那么不僅能夠獲得全額扣除,還能再行享受百分之二十的加計扣除。因此,作為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應對此嚴加把握,爭取降低土地增值稅納稅成本。

(五)利用借款利息扣除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地產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計算:

(1)第一種方式要求納稅人能夠將借款利息支出清晰的分攤到各房產項目中,并且可以提供銀行的貸款證明,那么在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時,可以扣除的費用為:

可扣除部分*=借款利息+(土地使用權購入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5%

(2)第二種方式是納稅人在無法滿足第一種方式所要求的條件時,房地產開發費用可以扣除的費用為:

可扣除部分**=(土地使用權購入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10%

兩種方式之間的差額=可扣除部分*-可扣除部分**=借款利息+(土地使用權購入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5%-(土地使用權購入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10%=借款利息-(土地使用權購入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5%

所以,當借款利息大于(土地使用權購入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5%時,企業應該采用第一種方式進行扣除;反之則應該采用第二種方式。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關于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至于究竟選擇哪一種方法,企業則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未來發展戰略靈活選擇。有效的納稅籌劃并非等價于偷稅漏稅,而是一種在不違背我國稅法要求的基礎上的合理籌措。選擇最合宜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方式,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成本,從而爭取盡可能多的經濟利益,是我們堅持不懈的方向和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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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籌劃方式

雖然各企業所處的行業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千差萬別,各個企業進行合法節稅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的手段和方法無外乎從稅率籌劃、稅基籌劃和稅額籌劃這三方面,這三種方法在實際籌劃過程中往往不能截然分開,在任何一種籌劃方法中都很有可能會包括這三種方法的一種或幾種。

1.納稅人身份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

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照其經營規模、會計核算健全與否或者銷售額界限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二者的納稅辦法和稅率的差別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誤認為其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實際上并非完全如此。稅負的輕重實際上取決于其增值率,在一定的增值率下,二者的稅負是相同的。可以通過下面計算來說明:

一般納稅人某一期間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

小規模納稅人同一期間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在其銷售額相等、稅負相同的情況下,其二者應納稅額也一致,即:

銷項稅-進項稅=銷售額×征收率 (1)

由現行增值稅法可知: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公式(1)進一步可分解為公式(2)、公式(3)和公式(4)

銷售額×17%-可抵扣購進項金額×17%=銷售額×3% (2)

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金額=增值額 (3)

增值額×17%=銷售額×3% (4)

根據上述公式,在二者稅負相等的情況下,可以得出:

增值額/銷售額=3%/17%

即:增值率=3%/17%=17.65%

即當納稅人的增值率為17.65%時,兩種納稅人得稅負是相同的。因為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金額)×17%=銷售額×增值率×17%,所以當增值率小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增值率=增值額/銷售額=(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金額)/銷售額=1-可抵扣購進項金額/銷售額,所以我們也可以說當可抵扣購進項金額占銷售額比重大于82.35%(1-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所以企業在設立或在企業分立、合并時,應從增值稅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來選擇納稅人的身份,從而減少增值稅稅收支出。

2.銷售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

(1)選擇延遲繳納增值稅的方式

企業銷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決定了銷項稅額的確認時間,即繳納稅款的時間,其為增值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時間范圍。稅法對繳納增值稅的繳納期限明確了時間范圍,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無外乎以下兩種方式:1)盡量在納稅期限的最后一天繳納稅款,這樣企業可以獲得因延遲繳納稅款而帶來的貨幣時間價值,即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現金浮游量”,以便獲得因貨幣時間價值而帶來的增值效應。2)經稅務機關批準,推遲納稅期限。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商,盡量推遲納稅期限,同時還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帶來的收益是否可以彌補因延遲納稅帶來的管理成本等。

(2)折扣銷售。折扣銷售是擴大銷售的一種很普遍的手段。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發生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經濟行為時,為了擴大銷售,往往采用銷售折扣的方式。稅法規定銷售折扣方式,應該按照銷售凈額進行納稅但前提是銷售額與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也就告訴我們了減少稅負的作法是將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然而現金折扣是不允許抵扣的,實物折扣時,我們也要分析折扣所增加的收益是否能彌補折扣成本及相應稅款。

對貨物的價格折扣的稅收籌劃就是將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那么對實物抵扣我們應如何作稅收籌劃呢?

例如:某企業銷售一批商品,共100件,每件100元(不含稅),據需要采取實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礎上贈送10件商品。按實物折扣的方式銷售后,企業收取價款=100×100=10000元,收取銷項稅額100×100×17%=1700元,需要自己承擔的銷項稅額100×10×17%=170元。如果進行籌劃,作法如下:把實物折扣在開發票時變為價格折扣,即出售110件商品,總價款11000元,打折以后價格10000元。這樣處理后,企業就可以收取10000元價款,同時還收取10000×17%=1700元的增值稅,而不用企業自己負擔增值稅了。

3.兼營與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1)兼營銷售行為,兼營是企業經營范圍多樣性的反映。即根據不同的銷售額確定不同業務各自所占的比重,確定主營業務以后,其他的業務項目即為兼營行為。從稅收角度來看,存在稅率和稅種的差異,即可進行納稅籌劃。兼營主要包括兩種:a.稅種相同,稅率不同,即稅種為增值稅,稅率可能為17%、13%和10%四種組合方式(C+C=4)中的一種或者幾種,;b.不同稅種,不同稅率,即稅種為增值稅(17%、13%和10%)和營業稅(5%和3%),稅率各不相同,其共計有21種組合方式(CC+CC+CC+CC+CC+CC=21)。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從事以上兩種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分別進行會計核算,這樣會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否則稅法規定統一征收增值稅且從高稅率計算增值稅,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例如:陜西省某一農村供銷社經營多種商品,我們就其服裝、農機和布匹進行討論,2000年服裝銷售額100萬元,農機銷售100萬元,還兼營小吃銷售20萬元。如未分別核算,

則應納稅額:(100+100+20)×17%=37.4萬元

如果分別核算則應納稅額:100×17%+100×13%+20×5%=31萬元

可以看出分別核算比未分別核算減少稅負支出37.4-31=6.4萬元

(2)混合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稅貨物和非應稅勞務之間必須是是直接的從屬關系且行為不可分割,否則屬于兼營銷售行為。這就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整體核算,繳納增值稅。

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應看自己是否屬于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如果是,則統一繳納增值稅,反之,則只需繳納營業稅。當然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銷售行為,要由稅務機關確定。這一規定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納稅人稅收籌劃的空間。

假設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可以有所控制的話,到底繳哪種稅對納稅人有利呢?假定納稅人含稅銷售額為S,含稅購進額為P,增值稅率17%,適用營業稅率5%。則:增值率R=(S-P)/S×100%,那么:

應納增值稅=S/(1+17%)×17%×(S-P)/S×100%

應納營業稅=S×5%

使兩稅相等,即:S/(1+17%)×17%×R=S×5%

得出:R=34.41% 由計算過程可R=(1+17%)×5%/17%

因增值稅率和營業稅率各不相同,所以增值率R的值也隨著稅率的變化而變化,但很顯然R=(1+增值稅率)×營業稅率/增值稅率=營業稅率+營業稅率/增值稅率。也就是說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是增值率R=營業稅率+營業稅率/增值稅率

4.巧選供貨人身份進行稅收籌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僅會影響自身的增值稅負擔,而且還會影響采購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的納稅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的納稅人無法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稅,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產品價格相對較高。這就有一個選擇和比較的問題,如某廠需要的A材料一直由B企業提供,B企業屬一般納稅人。同時有另一家企業(屬小規模納稅人)也能提供A材料,而且愿意給價格優惠,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該廠就想知道價格降到多少合適?與此相反的情況也會存在。問題的實質就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產品價格和小規模納稅人產品的價格之比達到什么程度就會導致采購某種類型企業的產品比較合算?

例如:取得17%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取得普通發票稅收的成本如何換算?

假定普通發票購貨單位為X,取得17%的增稅率專用發票購貨單位為Y,因為專用發票可以抵扣Y/1.17×17%的進項稅,以及合計10%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令二者相等,即:

Y-Y/1.17×17%×(1+10%)=X

得出:Y=1.19023X

也就是說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的進價為Y,從小規模納稅人處的進價為Y/1.19023,二者導致增值稅負擔就是相等的;如果大于Y/1.19023則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所導致的增值稅負擔較輕。

如果取得13%增值稅率的專用發票,按上面原理亦可得Y=1.14488X。另外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開出3%的專用發票,然后與取得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等成本換算公式:

Y-Y/1.17×17%×(1+10%)=X-X/1.03×3%×(1+10%)

得出:Y=1.11613X

此種方法籌劃使用方法是:由低價到高價用乘法,由高價到低價用除法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價格為100元,只能取得普通發票,這時可以從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進貨,能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定價的最高限額就是100×1.19023=119.023元,低于此價格可以考慮進貨,高于此價格便不予考慮。

當然,選擇購貨伙伴除了考慮這里增值稅負擔以外,還專需要考慮其他因素,比如信用關系,運輸成本、洽談成本等。因此應將這里的增值稅負擔標準與其他標準綜合考慮。

5.企業運輸費用的稅收籌劃

運輸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不可缺少的費用支出,企業可以通過自己購買車輛、自己運輸,也可以采用由專門的運輸公司來運輸、自己支付運輸費的方式。企業自購車輛來進行運輸,其行為屬于固定資產投資,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稅能夠抵扣,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能進行稅前扣除。車輛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支出可以抵扣17%的進項增值稅。假設運費價格中可扣稅的物資耗用的比例為R,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R。如果企業選擇由專門的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則需要支付運輸費,該運輸費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增值說,同時,收取該運輸的運輸公司也應該繳納3%的營業稅。從國家的角度來看,國家只減少了4%的稅收收入,也就是說,該運輸費用只有4%的抵扣率,令17%R=4%即得出R=4/17,這就是運費的扣稅平衡點。當企業運輸過程中所耗費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比較大時,采用自己運輸的方式比較有利,而當所耗費的材料用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較小時,采用他人運輸方式比較有利。

當然,在具體籌劃過程中還應該考慮支付給專門運輸公司的運輸費用高低問題以及自己運輸所產生的人員工資費用等問題,在綜合考慮以上問題的基礎上進企業運輸費用的稅收籌劃將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總之,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量體裁衣,逐漸實現企業稅后利潤不斷增長的目的,使企業在將來的市場中占據有利位置,促進企業的蓬勃發展,增強國家的綜合國力,使我國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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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物流企業;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

對于企業發展來講,營改增對我國企業造成非常明顯的影響。營改增基礎上,企業發展中的各種稅負形式出現很多變化,本身物流企業涉及稅負的項目非常多,營改增為物流企業稅負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與更大的空間,同時也為納稅籌劃帶來了更多的機會和挑戰。怎樣進行合理避稅減少稅負壓力成為當下物流企業重要的問題。相關企業應根據當下營改增的具體要求,時時關注稅負相關的變化,結合自身的發展及時進行稅負調整與規劃,堅持以自身發展角度為基礎,以營改增政策要求為根據,進行納稅籌劃。

一、物流企業在營改增背景下增值稅納稅籌劃重要性

我國從2016年5月1日開始全面推行營改增,其中涉及我國的房地產、建筑以及物流等企業,國家在此基礎上不再征收營業稅,并且政府對此提出相關優化保障。但是營改增的實施對于部分企業來講,稅負并沒有減少,反而出現增加,這必然會對企業的正常運行以及發展等造成影響。但是在稅負調整中,需要企業清晰了解,這種政策的實施雖然在短時期內會對企業造成影響,但是在后期的發展中,改革能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積極影響。當然企業在適應營改增的過程中,需要長時期的調整才能真正發現適合自身發展的稅收政策,這其中會存在一定風險,需要在進行營改增優化的過程中,積極地對稅務管理進行調整。營改增稅負革新,屬于物流企業發展的一項挑戰,應根據增值稅的繳納規律進行詳細研究與分析,結合統籌規劃的方案,逐漸提升企業在稅負上的管理水平,同時結合企業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適合的稅負政策,在實現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更好地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與進步。

(1)物流企業稅負籌劃能夠更好地減輕與優化企業的稅負壓力,同時增加企業的經營收益。因為我國物流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營改增之前物流企業按照6%計算營業稅,營改增之后按11%計算增值稅,導致物流企業的稅率增加。因為部分物流企業在業務模式上比較特殊,營業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項目比較少,因此稅負壓力大。在物流企業中很多項目不能實行進項稅抵扣,因此整體上的稅負比重出現嚴重不均衡,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進行稅負籌劃,根據物流企業本身的稅負調整,盡量提升物流企業中能夠合理避稅的項目,制定最適合物流企業的稅負計劃,幫助物流企業降低營改增基礎上帶來的稅負壓力。

(2)物流企業的稅負籌劃能夠幫助物流企業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管理質量。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基礎上,我國的現代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其中包含企業自身生產力以及相關基礎設備等的競爭,同時在企業的管理水平上競爭更是非常激烈。企業有條理的管理模式能夠很好地提升企業的經營運行效率,同時對于企業生產質量等也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能夠提高企業在市場發展中的競爭力。企業的稅負籌劃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增強在稅負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業的稅負調整,能夠在保證企業正常運行與經營的基礎上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發展前景,并且還需要提高物流企業的稅后利潤。從基礎上來講,稅負籌劃對于企業的稅負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提升企業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種高智商、高素質的籌劃形式,應進一步規范企業在稅負方面的管理,加強物流企業的財務籌劃能力,建立完善的內部財務控制管理制度,更加嚴格地規范企業的財務管理等行為,提高企業在整體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業的統籌規劃能夠在促進企業發展的基礎上更好地促進營改增之后國家的稅負優化,能夠幫助國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稅負調整方向,促進國家的稅負完善。從國家稅負角度來講,我國的物流企業開展的稅負籌劃是對營改增之后的企業稅負完善,幫助國家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實際的稅負影響,同時根據稅負影響積極開展營改增改革之后的經濟規劃,幫助國家實現營改增目的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稅負政策。

二、營改增背景下物流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措施

對于國家推行的營改增在短時期內為我國的物流企業帶來的稅負壓力,需要物流企業積極開展稅負籌劃,保證物流企業能夠進一步適應營改增,及時對增值稅進行合理計劃,其中需要物流企業從基礎的業務開始到最終的業務結束都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在降低企業稅負的基礎上不斷提升自身的經濟收益,為國家完善稅負政策做出貢獻。

1.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籌劃對于增值稅納稅主要劃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兩種,這兩種納稅人在稅負繳納的基點上以及稅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時對于國家的稅負政策與優化政策等具有差別,因此納稅身份的選擇對于物流企業來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別是營改增之后,應首先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然后在正確認識選擇的基礎上制訂科學籌劃的稅負計劃。營改增之后對于納稅人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稅負利率的變化,其中包含的項目為毛利率、適用稅率以及企業的營業成本等,在稅負中抵扣項目比重也會發生變化,這些變化因素全部取決于納稅人身份,在適應營改增基礎上需要慎重地選擇納稅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計算方式:一般納稅人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根據納稅人納稅計算公式能夠分析出,其中最明顯的差別在于具體計算稅率項目不同,一般納稅人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增值額進行計算,但是小規模納稅人是根據全部收入不含稅計算,在這種情況下,營改增對于企業納稅人提出非常嚴峻的考驗,若是企業在營業方面可抵扣項目比較多或是數額比較大,則比較適合一般納稅人,但是企業若是沒有高數量的可抵扣稅額,則適合小規模納稅人。若是企業的可抵扣項目與企業的銷售額相同,在稅繳納上將其稱為無差異平衡點。當然在進行無差異平衡點計算過程中,還需要重視關注企業在生產運行過程中的其他成本,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講,各項標準與要求都非常嚴格,需要根據實際的經營成果等進行詳細統計與計算,同時還需要配制專業的財務團隊一同進行稅務研究,因此在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從供應商的角度進行身份選擇以及稅務籌劃對于企業的稅負籌劃等需要根據不同的條件展開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業中的供應商為根據進行身份的選擇。很多物流企業基本都會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設置營業點,沒有進行營改增之前,企業需要繳納的營業稅是不需要計算或是考慮進項稅額的,本身在業務往來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納稅身份方面并沒有嚴格的要求。但是在營改增之后,對于納稅身份的重視逐漸提升,其中更是涉及進項稅額抵扣的因素,納稅身份對于應納稅額具有重要影響。對于物流企業從供應商角度上進行分析。一般納稅人: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同時供應商方面也屬于一般納稅人,其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較大,若是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沒有可抵扣項目,在這種基礎上,就需要供應商給予一定的補償,減少物流企業因為營改增造成的稅負壓力,這樣也能為企業的稅負籌劃提供空間。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若是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因為本身的增值稅計算中不包含可抵扣進項稅額,因此供應商方面的影響不是很明顯,只需要在相互交易過程中根據成本進行調整便可以。

3.協調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增值稅的繳納不僅與企業自身具有非常緊密的聯系,同時與物流企業的客戶也存在聯系。很多物流企業在營改增之后稅負壓力越來越大,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不斷的調整與籌劃。導致稅負壓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業很多業務都與交通運輸有關,因為自身可抵扣稅額比較少,加之我國的交通運輸稅率提升,導致壓力增大。特別是物流企業中的上下游變化趨勢波動等,造成稅負增多,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企業根據自身運行的特點,與客戶進行協商,盡量增加雙方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實現共贏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業業務結構積極對物流企業的業務結構等進行優化,若是在相同業務基礎上,不同的營業模式在稅率上會產生很大的差距。特別是針對物流企業來講,物流企業在生產經營上經常分成上下兩極,旺季與淡季,若是物流企業在淡季中,自身運行比較緩慢,可以根據具體的需要及時將各種設備等進行出租,這樣能夠在增加收益的基礎上減少稅負壓力,或是根據自身的稅率積極進行稅負籌劃,及時將經營方式由高向低調整,減輕自身的稅負壓力。

5.強化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能力根據物流企業發展的需要及時進行內部管理以及控制優化,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根據不同的企業業務及時進行稅負核算,加大企業稅負籌劃的力度,根據自身在營改增背景下的適應能力,提高物流企業的營業能力,將不同部門之間的財物等進行詳細劃分,單獨展開稅務核算,這樣能夠保證企業更好地實現合理避稅,降低企業稅負的壓力。

三、結語

總之,在營改增背景下我國的物流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經營模式的需要,積極采取各種優化措施推動與實現稅負籌劃,利用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籌劃、供應商角度的身份選擇以及稅務籌劃、合理安排物流企業業務結構、強化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證物流企業的平穩運行。

參考文獻:

[1]陸亞如.“營改增”試點企業如何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J].財會研究,2013(5).

[2]梁軍.營業稅改增值稅前后物流企業稅收負擔比較研究[J].商場現代化,2013(4).

[3]景世中.“營改增”對物流行業財稅處理的影響分析[D].云南財經大學,2014.

篇(7)

關鍵詞:增值稅 納稅籌劃 一般納稅人

1.引言

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進行征稅,對會計來說,增值稅納稅籌劃點比較多,對企業來說,它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本文擬就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做一簡單研究。

2.增值稅納稅業務籌劃及分析

2.1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和兼營行為帶來的籌劃空間

(1)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特點帶來的籌劃空間

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不完全如此。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通過減少稅負支出,以降低現金流出量。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簿,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

(2)納稅人兼營行為帶來的籌劃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2實物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例如,企業為鼓勵買主購買更多的商品而規定每買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因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扣除商業折扣后的凈額確定銷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賬務處理。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稅法的這一規定,是從價格折扣的角度來考慮的,沒有包括實物折扣的情況。采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無論贈送的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購進的,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例如某客戶購買10件商品,應給1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1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另一行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后,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

2.3分期收款銷售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而在實際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專用發票開具日為起算日。所以絕大多數企業都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將專用發票送交購買方,從而開始計算到期日。出現這種現象,有稅收法規脫離實際的原因,也有業務人員對分期收款方式理解有偏差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層含義:①分期確認收入;②分期收回貨款。對第二層含義都知道,但對第一層含義的理解有些片面。所以會出現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的現象。這樣直接造成納稅期提前。因為稅法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

2.4行政區劃變動可帶來籌劃空間

隨著一些地區經濟的發展,這些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被提升,比較普遍的是縣改市、縣改區、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等。有時,相鄰兩個地區會發生行政區劃的合并或分立,從而導致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區劃的變動也能為稅收籌劃提供空間。

2.5 “掛靠”帶來的籌劃空間

國家往往會制定一些納稅優惠政策,而許多企業并非與生俱來的就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這就需要企業自身創造條件,來達到利用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目的,這種方式稱為“掛靠”,下面的案例將對“掛靠”避稅籌劃進行詳細的說明。

3.結束語

由于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幾方面作以簡單介紹。一起成功的納稅籌劃不但要符合稅法對有關經濟行為在稅收方面的規定,而且還要符合稅法的立法宗旨,即不管是從實質還是從形式上,都必須與稅法的立法意圖相吻合,最起碼不能違反稅法,所以要經得起稅務部門的嚴格檢查,如果納稅人一味追求低稅負,不考慮稅法的約束,往往就已經離偷稅的距離不遠了。因此,現實中企業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尋求最佳方案,以達到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李金榮.《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與協調分析》,《財會通訊》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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