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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FSB,2011)的定義,影子銀行的概念分為三方面:狹義上,影子銀行是信用中介中的金融機構或其業務活動,這些機構或活動具有監管套利隱患和系統性風險;廣義上,影子銀行是一個信用中介系統,這個系統不在常規銀行體系之內,由常規銀行體系之外的機構或活動組成;通俗意義上,影子銀行是指一種提供便利的實體,這些實體包括金融擔保機構、債券與抵押貸款保險商、信用評級機構等,服務的范圍僅為提供流動性轉換、期限轉換以及杠桿交易[1]。由此可知,影子銀行具有類似商業銀行的功能,但其金融機構、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較少受到監管或者監管不到位。在中國,影子銀行則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傳統銀行內部的表外業務,如委托貸款、信托理財、金融租賃、理財產品、銀信合作等;二是非銀行民間金融活動,如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私募基金、互聯網金融等。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并迅速蔓延至全球范圍,全球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遭到嚴重破壞。此次危機促使各國經濟學家們開始重視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關于影子銀行的監管問題開始納入到各國監管當局的視野。不同于在監管當局嚴格監管下的商業銀行,影子銀行的經營模式更為靈活和激進,過度金融創新與高杠桿化都大大增加了金融風險,嚴重影響了各國甚至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針對這一問題,世界各國對國際金融市場尤其是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促使以往處于監管空白區的影子銀行系統日趨透明化,使影子銀行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2010 年美國針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漏洞出臺了《多德―弗蘭克法》,用以防范國內外金融市場上由影子銀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限制銀行利用高杠桿過度發放貸款,保證金融市場上消費者的利益免受損失,建立信息披露機制來提高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等。我國則于2013 年末出臺了第一部專門針對影子銀行監管的《關于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第107 號文),強化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
二、中美影子銀行發展及其特點簡述
上世紀80 年代,伴隨著金融體制的逐步市場化,美國金融中介機構中介發生了質變,影子銀行自此迅速發展,地位愈加重要。由于中美兩國影子銀行的起步和發展均有所不同,其發展的規模和構成、發展特點等表現出顯著的差異性。
(一)美國影子銀行的發展及其特點
美國的影子銀行系統主要由政府發起的影子銀行、內部影子銀行、外部影子銀行三部分組成[2]。這些金融中介機構主要從事信貸、期限和流動性轉換,但沒有取得公共部門信貸擔保或者中央銀行提供的流動性擔保。通過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為傳統銀行的業務提供基礎資產是美國影子銀行的實質。美國的影子銀行以其獨特的優勢聚集了大量的、廉價的資金,并將此融入了金融市場,促成了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泡沫,進一步促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公司和個人授信方面,傳統銀行受到了影子銀行的嚴重威脅。在美國的金融界,影子銀行已經作為創造貨幣的重要主體活躍于金融市場。金融危機前的2007 年初,美國影子銀行的總資產(約6.5億美元)已超過其五大銀行的總資產(約6萬億美元)。
美國影子銀行的特點可概括為六個方面:一是信用創造功能與傳統銀行相似,影子銀行以資金為交易和經營對象,吸收各類存款,進而發放貸款,創造出新的派生存款,增加社會的貨幣供給量;二是杠桿率較高,影子銀行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等銀行保護機制,主要利用財務杠桿進行舉債經營,資金的源頭受市場流動性影響較大,進而促使影子銀行杠桿率提高,成倍放大資本運作的風險;三是產品多以證券化為基礎,影子銀行的證券化產品以住房貸款證券化為首,同時還包括各種市場信用擴張工具和多種金融產品;四是交易形式多為場外柜臺批發,隱蔽性強,信息公開披露極少;五是高流動性風險,由于影子銀行期限錯配的業務模式和金融產品設計的非合理性,貸款銀行的違約風險通過影子銀行的次級貸款證券化層層分散集中到風險偏好較強、不受監管約束的對沖基金上,若金融市場的資金出現嚴重的流動性緊縮,將極大增加影子銀行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六是表外性,由于影子銀行缺乏渠道能力,使得其必須與傳統銀行緊密合作來維持其自身的運營與發展。影子銀行處于監管體系之外,不受監管指標的約束和限制,商業銀行體系之內的影子銀行業務也處于資產負債表之外,規避了監管約束[3]。
(二)中國影子銀行的發展及其特點
我國的影子銀行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是以第三方理財機構和新型的網絡金融公司等為代表的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第二類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信用中介機構,此類影子銀行的特點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第三類影子銀行包括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基金、部分理財業務等,其持有金融牌照,但部分業務存在規避監管或監管不足的現象。在中國,由于影子銀行范圍廣且具有較強的隱蔽性,統計起來難度較大,關于中國影子銀行的規模經濟學界尚未達成一致。107號文將是否具備充足的監管作為判斷影子銀行的依據,依照這一標準,根據中國電子研究中心監測數據,截至2013年末,國內影子銀行的規模已超過32.7萬億元,委托貸款、民間借貸、融資類信托、銀信合作理財的規模分別為8.3萬億元、7.4萬億元、5.8萬億元、4.6萬億元,它們的總額在影子銀行的總規模中的比重達到80%[4]。
中國影子銀行的特點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由商業銀行為主導,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占據我國影子銀行的重要位置,其顯著表現是商業銀行將資產負債表外化;二是證券化率低,2005―2008年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展期間共發行19單,金融危機后此項業務陷入長期停滯,發展緩慢;三是杠桿率低,由于我國現階段對金融行業實行嚴格監管,致使高杠桿率的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品在我國仍然處在試點階段;四是購買者大多是個人投資者,不同于歐美國家影子銀行的機構投資者,信托產品、理財產品是我國影子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購買者大多是個人投資者。
三、中美影子銀行監管體系與監管模式的比較分析
(一)美國影子銀行監管體系與監管模式現狀
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機構以金融穩定委員會為核心,多個監管機構為輔助共同監管,美聯儲是實際的監管主體。金融穩定委員會作為主要的監管協調機構,負責提供建議和指導,協調影子銀行體系的整體監管;正規商業銀行和影子銀行之間的業務聯系、金融控股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具有重要影響的金融實體由美聯儲負責監管;資本市場作為影子銀行最活躍的市場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重點掌控其活動,除此之外,結構性衍生品和證券化市場也由這兩大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涉及到私募基金、對沖基金、衍生品交易商以及證券化參與機構、與影子銀行相關的商業銀行、評級機構、消費者等。此外,監管對象還包括銀行機構的自營交易范圍。通過對影子銀行機構或活動的準入、退出等門檻來規范影子銀行的發展,通過立法規定了影子銀行的監管標準和限制。規定了影子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信息登記制度,確定了影子銀行適用的杠桿率、資本充足率、風險資產比例以及流動性要求等標準,明確了需要禁止的交易行為,加強了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但在衍生品的監管方面仍然存有間隙,
未涉及利率掉期、信用違約掉期、資產的總收益互換等其他衍生品的監管[5]。
美國的影子銀行起步較早,影子銀行的監管體系也較為健全和成熟,有《投資顧問法》和《信托契約法》等法律來專門規范投資銀行。次貸危機后頒布的《多德―弗蘭克法》,更為全方位加強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6]。美國影子銀行業務大多是非標準化業務,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為“雙重多頭”的分散監管格局,聯邦和各州是金融機構監管權力的主要集中者,它們被稱為“雙重”;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的職責和義務,它們被稱為“多頭”。這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美國的各個機構相互制約,避免權利的集中,有利于發揮專業分工優勢和提高監管效率[7],但是,分類監管的模式與影子銀行混業經營的狀況不相適應,期限錯配和重疊現象顯而易見,場外交易和結構化金融產品還缺乏監管主體,處于監管真空地帶,功能性監管成為趨勢。
(二)中國影子銀行監管體系與監管模式情況
對我國而言,影子銀行的監管主體為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一行三會”,央行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以及第三方支付業務,負責統計各類社會融資活動,確定影子銀行的具體規模;銀監會是影子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業的理財業務;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的理財業務,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也屬于證監會的監管范圍;保險機構的理財業務屬于保監會的監管范圍。對于那些伴隨著需求的增加而發展起來的網絡金融活動、第三方理財以及非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等新生事物,其監管主體由人民銀行與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從業務形態來看,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主要有企業或者個人的民間借貸、理財產品、銀信合作理財、信貸資產轉讓、私募基金以及互聯網金融等;從機構形態來看,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有信托公司、典當行、傳統商業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監管重點是確保信息公開披露,防范區域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目前監管的重點是切斷影子銀行與外部的風險傳遞、降低表外業務之間的關聯度,加強信用違約監管[8]。
影子銀行在我國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伴隨著影子銀行的無序發展,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頻頻出臺,2013 年末,我國第一部影子銀行監管法《關于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第107 號文)頒布,指出了我國影子銀行的構成,明確了監管影子銀行的責任分工[9]。
(三)中美影子銀行監管的優勢與不足比較分析
1.監管機構。通過比較可知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機構相互交叉重疊,有利于彌補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漏洞,監管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也促使監管機構更好地履行職能,提高監管效率,但其監管機制增加了社會成本,降低了體系的可操作性。中國影子銀行的監管主體是“一行三會”,這種體制有利于發揮各機構的專業優勢和提高監管效率,但分類監管易出現監管漏洞。
2.監管對象和范圍。相較而言,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更為明確,機構形態和業務形態的分類更加清晰;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除了包含影子銀行的業務,還包括與影子銀行相關的商業銀行、評級機構、消費者等。
3.監管手段。比較中美兩國,美國對影子銀行監管的力度更大,美國對影子銀行的機構和業務的退出和準入設定門檻,確定了適用于美國影子銀行的杠桿率、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
4.監管的法律依據。美國影子銀行監管法律的出臺要早于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法律,且監管的法律體系更加的健全和成熟,《多德―弗蘭克法案》形成了美國影子銀行監管改革的基本框架,指明了美國影子銀行監管的方向,規范了美國影子銀行業的發展。明確了影子銀行監管的完善和完全實施的時間;更注重監管部門的協作,明晰各監管部門的職責,減少監管機構的職能重疊;推動商業銀行回歸傳統業務,提升銀行體系穩定性;然而其監管仍然存在不足之處。對影子銀行的監管過于宏觀,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沒有對保險公司以及房地美、房利美這樣的政府支持企業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也沒有限制混業經營;監管的效果在實施過程中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對影子銀行的監管不徹底,很多內容都作出了妥協。與之相對應,107 號文作為中國影子銀行的第一部監管法規,指明了中國影子銀行的構成以及監管影子銀行機構和業務活動的責任分工,它為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提供了依據。更加強調影子銀行的責任分工,明確監管責任,針對影子銀行的業務和機構明確了監管部門及其職責;明確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指出了我國影子銀行的三大類型;將民間融資和網絡金融納入監管范圍。但該法規并不完善,在監管影子銀行方面存在漏洞之處;沒有明確影子銀行的確切定義;沒有明確影子銀行的風險在何處,也未明確風險存在的方式;影子銀行仍然是多頭管理,存在監管模糊地帶,監管的重疊和空白區不可避免,金融機構的監管套利空間依然存在,沒有明確伴隨金融發展而出現的網絡金融、非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第三方理財等新事物由哪個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影子銀行的監管仍然屬于行政性監管,有效性受到質疑[10]。
四、強化我國影子銀行監管的借鑒思路與政策建議
通過分析中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系與模式以及美國的傘形監管模式,對比其區別,對各自的優勢與不足進行分析,針對我國影子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借鑒美國的監管經驗,提出強化我國影子銀行監管的政策建議,可通過市場和國家兩種手段來共同監管。
(一)完善市場監管手段
市場監管主要是實行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后,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市場上貨幣的供求情況來確定利率水平,各商業銀行必會開展低利率競爭來保證貸款客戶源,而之前對于小微企業不放貸的境況也會改變,資金會更多的流向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減少影子銀行的資金量,同時利率管制的消失使得影子銀行的融資中介功能降低,影子銀行規模的膨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二)完善國家監管手段
從宏觀層面上看,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法律和信用文化的發展演進,制約著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效力和監督管理的有效性。比如,經濟的市場化程度、社會信用觀念的形成、政府職能的轉變、法律體系的完善,都直接影響著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從微觀層面上看,銀行業體系的結構和所有制結構形式,銀行業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的能力與水平,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專業化水平、秉公執法程度將是制約銀行業監管有效性至關重要的問題。
一、銀行業監管面臨的銀行業問題
1、按照我國社會發展在地域、城鄉的不均衡特點,銀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特點各異,銀行業監管工作重點不能“一履適千足”。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著東西部和城鄉發展不均衡的客觀矛盾。在金融業尤為突出。一般地,東部沿海地區和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不僅在金融總量上,而且在金融業務創新方面要遠遠超過中西部和農村等不發達地區。銀行機構的風險問題和表現形式也存在較大差異,同一監管政策所產生的監管效應也會有所不同。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銀行機構存在的風險問題的復雜性,要遠遠高于欠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銀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不健全,風險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風險嚴重等問題;發達區域銀行業除了上述風險問題外,還有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表外業務風險等問題。因此,所要求的監管技術水平和監管的側重點也不同。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業統一監管部署和監管戰略的有效性。
2、銀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監管政策將產生不同的監管效應。我國存款類銀行機構按照所有者形式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及其效力、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動力也不同。比如,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其股權資本構成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其資本具有內在的約束激勵,這類銀行的所有者具有規避風險的動力。對這類銀行的監管就可以按照市場化銀行體系所形成的、比較成熟的監管框架和監管政策實施監管。然而,對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而言,其資本結構中國家信譽資本占絕對比重,股權資本失去內在的風險規避激勵。股權資本結構的不合理,導致了這類銀行機構的內在風險控制的動機主要取決于外部監督管理。對這類銀行的監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場化成熟的監管原理。外資金融機構,大多來源于發達的市場化國家,風險管理水平和內控制度都比較先進和完善,但這些金融機構所從事的金融業務一般比較復雜,金融衍生業務的比重相對較高,要求較高層次的監管,應按照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技術實施監管。
3、從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看,靠國家信譽資本維系公眾市場信心的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銀行業體系占絕對比重,其改革的滯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當時期內將使銀行業監管停留在以現場稽核檢查為主的傳統監管模式上。由于我國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的歷史原因,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總量占到整個銀行業體系的91.7%。無論國有銀行還是農村信用社,其盈利狀況和資本充足狀況都有待提高。從維護市場信心的角度看,這兩類銀行機構基本上靠國家信譽來維系公眾對他們的信任。從總量看,這兩類銀行機構的穩定性決定了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因此,這兩類銀行機構仍然是銀行業監管的重點和難點。
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監管思想,銀行機構的內部風險規避和控制是風險管理的主要方面,監管檢查評價和市場紀律是風險管理的外部機制。然而,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這兩類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約束。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套用一般監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現場監管上。在相當一段時期,外部監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監管形式,要加大現場監管檢查的頻率和強度,要加大對內部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彌補內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銀行業監管面臨的監管問題
1、監管理念更新滯后制約了監管水平的提高。我國銀行業發展和管理的特殊歷史背景,使銀行業監管始終抹不掉政府行為的影子。雖然近年來政府加快了銀行業商業化改革和銀行業監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對銀行業風險管理和監管理論研究滯后,監管的理念沒有及時更新,監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銀行業監管絕不僅僅是傳統理念中簡單的行政管理,也不僅僅是簡單的稽核問題。它是一種包含金融學、管理行為學和信息經濟學等多學科的問題。沒有相應的理論知識,就很難感悟監管政策的潛在效應和我們應該遵循的監管政策取向。事實上,銀行業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方面風險的特殊性,相對銀行內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風險問題。銀行資產的不透明性,決定了外部監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銀行業監管雖然是一種強制的政府監管行為,但在強制的背后,卻更多地隱含著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強制監管只有通過一些激勵機制,充分激勵銀行機構在風險規避方面的主動性和能動性,把強制的監管政策和行為變成銀行機構的一種主動意愿,才能使監管發生效力。例如,資本要求監管作為一種強制的外部要求,只有與銀行機構潛在的隱性資本———銀行業從業價值(Franchisevalue)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監管效應。國際銀行業監管歷史和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過程,證明了銀行業監管的激勵相容理念。
2、監管政策研究滯后削弱了監管政策的有效性。銀行業安全網政策的目的是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證事實表明,缺乏監管政策協調效應的兼顧,一項監管政策在達到預期政策目標的同時,可能導致反穩定副效應。例如,美國存款保險政策在有效消除銀行恐慌和擠兌的同時,也導致了嚴重的道德風險。事實上,在銀行業安全網政策中,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監管、市場準入和退出、問題銀行處置政策之間,并非彼此完全獨立,各項監管政策之間存在較強的微觀反饋效應。只有充分兼顧這些政策之間的協調和搭配,才能實現預期的政策效果。這也正是銀行業審慎監管的意義所在。我國銀行業監管雖然已經有許多年的經驗,也經歷了問題銀行機構的風險處置,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長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慣性作用,難以突破傳統的政策思維定勢,在監管政策的協調搭配方面還有待引起重視。比如,對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和隱性存款保證,加上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管制的無效性,引起的道德風險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銀行監管制度要創新,更要考慮監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應。
3、監管隊伍專業技能難以適應金融創新和發展的要求。不論是非現場監管分析、現場檢查、日常監管審批,還是監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監管知識和業務的監管隊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監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務虛的口號,是基本理論修養和業務技能在實踐監管工作中的具體化,是實實在在的體會。只有監管人員熟練掌握了銀行具體業務操作和風險點,甚至要精于被監管對象,才能檢查出問題的癥結,評價一個金融機構的風險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隊伍的金融業務水平,特別是對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業務操作和財務分析方面,與金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很大距離。其主要原因,是我們過去只重視日常行政監管,監管隊伍的業務技能沒有得到很好的訓練。監管理念的更新和風險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業務的監管人員來實現。只有監管人員既精通被監管對象的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被監管對象相關業務的經濟政策、行業運行和市場變化等,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及相關市場變化可能對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影響,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1、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的監管政策。在銀監會統一制定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操作規程下,各銀監會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經濟金融和社會發展狀況,準確判斷本地區銀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統一監管標準的框架下,針對地區特殊性,各類機構內控制度、業務特點和風險問題的差異,研究分析各種監管政策的適用性,制定區域性的、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和監管重點,使監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加強監管政策的理論研究。盡管國際銀行業的業務領域和風險特點逐步趨同,銀行業安全網制度和監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這些制度和政策隨著宏觀和微觀環境的不同,其有效性可能迥然不同。因此,我們在學習和借鑒這些制度、政策的同時,要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加強政策的理論研究,做到洋為中用,制度創新。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二、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摘要】隨著我國按照國際規則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在我國迅速發展,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對其實行審慎監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據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現狀的分析,指出現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銀行監管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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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銀行;流動性;銀行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2-0035-05
流動性監管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流動性的概念
流動性是指以適當價格獲取可用資金的能力,包括資產流動性和負債流動性。若資產能以較少價格損失迅速變現,則稱資產具有流動性;若銀行能以同類銀行支付的可比利率借到資金則其負債具有流動性。銀行信譽特別是市場對這種信譽的認可程度是影響銀行流動性的關鍵因素。
銀行流動性不同于銀行清償能力,銀行清償能力是指銀行資產大于負債,凈資本為正值,只要銀行有足夠時間,就可以將資產變現,清償所有的負債。而流動性是銀行能隨時滿足所有客戶提款要求的能力。清償能力與流動性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一定條件下流動性問題還可能轉化為清償性問題。
(二)流動性測度指標
1.存量比率。根據各國銀行法的規定,將銀行資產按不同流動性程度分類,使“流動資產”與資產總量或某些在未來特定時期必須償付的負債相對應,以此測量、比較、評價銀行整體流動性。其優點是簡單易行,潛在缺陷包括:一是該方法有效的前提是資產負債表資產方流動性程度可以事先確定,即內在假定流動資產質量和價值固定并具有隨時在市場上轉換的能力。問題在于由于公眾信心和市場條件的可變和易變性,對資產進行嚴格分類事實上非常困難;二是固有的靜態特征,不能動態描述銀行業務活動。
2.現金流量。以傳統現金流量分析為基礎,強調銀行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搭配并以此約束業務經營活動。其缺點在于操作復雜,一要掌握大量有關資產負債期限的資料,且計算分析繁瑣;二是即使表面上各類資產負債期限結構搭配理想,若由于不可預料原因導致資產過度集中,在需要時無法變現,同樣會導致流動性危機。
3.存貸比例。貸款是流動性最低的資產,存款是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存貸比例越高意味流動性越差,存貸比越低則表明其尚存一定流動性,因為銀行還能以其穩定的存款來源發放貸款。
該指標也有很大局限性,一是忽略貸款和存款構成,即使存款結構和貸款比例相同,但如果貸款期限和風險不同,也會導致銀行流動性差異很大。例如,一家銀行貸款質量高,可交易性強,而另一家銀行貸款期限長,風險大,則兩家銀行流動性截然不同。存款也是如此,期限長的定期存款要比其他存款穩定,被提取的風險也較小,但單一的存貸比率難以反映這種差異,更重要的是,銀行業務領域已經極大拓展,新的發展需要我們拓寬視野,不再局限于簡單的存放款。此外,貸款總量指標忽略了貸款本息現金流量的時間性,與到期還本付息貸款相比,分期償還貸款產生現金的速度快得多。
4.對潛在流動性的測算。銀行一定程度上可通過積極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其獲得新資金來源的能力,潛在流動性是抵御流動性風險的重要因素,但難以提供準確的定量方法。影響借款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銀行聲譽、歷史情況、市場環境以及長短期利率絕對水平和相對走勢等,但這些因素難以定量表征。對外資銀行而言,如母行為上市銀行,可考查其股價變動,如母行為非上市銀行,則可考查其負債融資時的信用評級結果。監管當局有必要提醒外資銀行預留足夠流動性,因為一旦市場信譽和地位出現問題,當其的確需要補充流動性時,市場所能給予它的支持將驟減。
流動性監管的國際標準:巴塞爾委員會有關規定
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與銀行流動性管理失敗直接相關,因而其成立以來始終高度關注流動性問題。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對流動性管理進行了初步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明確流動性管理的目的,即確保銀行有能力充分滿足其合同承諾;二是歸納了有效流動性管理的關鍵因素,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中央流動性控制、對不同情況下凈融資方案的分析、融資來源的多樣化以及應急計劃等5個方面;三是監管者應要求銀行為保證充足的流動性管理其資產、負債和表外合同;四是要求銀行自身既要關注資產流動性,也要關注負債流動性。在《核心原則評價方法》中,巴塞爾委員會一是強調流動性管理應分別處理本外幣,二是給出了良好的銀行流動性管理的要素,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中央流動性控制、對不同情況下凈資金需求的分析、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
在《核心原則》有關規定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2002年2月頒布的《銀行機構流動性管理的穩健做法》,從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度量和監測凈融資需求、管理市場進入、應急計劃、外匯流動性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監管者的作用幾方面對流動性監管的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從操作層面更全面、準確、深刻地闡釋了對銀行機構流動性管理和監管的目的、主要方法和操作規范。
各國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規定
在金融全球化大趨勢下,《巴塞爾協議》和以“國民待遇”為基礎的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兩股潮流并行不悖,互相促進,在這一進程中各國銀行法對內外資銀行的審慎監管規定逐步趨于一致,流動性監管標準也不例外。但外資銀行同內資銀行的運作模式、風險程度、監管要求畢竟有重要區別,且不同組織形式的外資銀行基于法律地位的差異也應區別對待,因此各國銀行法對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政策存在一些差異。
(一)主要國家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具體規定
1.美國。
最初沒有設定流動性監管的正式指標或比率,監管當局評估流動性時主要考慮如下定性因素:存款構成及穩定性、對利率敏感性資金依賴程度及借入資金頻率和數量、負債結構、資產變現能力、融資能力。此外,亦通過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來了解評估銀行流動性管理成效,具體評價標準和等級劃分見下表:
伴隨監管經驗的積累,美聯儲在定性評價考核基礎上,設計了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對不同規模的銀行流動性比率要求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流動性指標,對銀行的適應性也各不一樣,規模越大的銀行,其流動性管理能力越強,相應指標考核值設定越低。
2.英國。
《1987年銀行法》規定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8天內流動性缺口不超過10%,1個月內流動性缺口不超過20%。這種規定的實質是采用現金流量法,因而操作比較復雜。
外資銀行的流動性問題一直為監管當局關注,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吸收存款機構的流動性比例沒有統一的規定,其通常以與銀行管理層磋商的方式對其流動性控制情況進行監控,通過考核銀行的資產變現能力和負債結構,在現金流量分析的基礎上,對銀行的流動性現狀和需求作出估價。經過與每個銀行的雙邊會談,在銀行法確立的最低標準之上確認一個指導性指標,盡管沒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各銀行都非常重視。
3.法國。
法國銀行法規委員會可以頒布各項資產負債率,以確定銀行有充足的流動性。在實踐中一般采用兩種基本比率監測銀行流動性,一是短期流動性比率,原則上銀行流動性資產與短期負債之比不低于60%,并按月考核;二是長期流動性比率,原則上銀行貸款總額不超過其全部自有資金的3倍加中長期負債,并按季度考核。
4.德國。
根據德國《銀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銀行必須隨時保持足夠的流動資金,它包括隨時準備支付的現金和隨時準備轉賬的存款貨幣。銀行監督局在《關于銀行自有資本和清償能力的原則》第二條中規定:為保持有足夠的流動資金,銀行發放的長期貸款、購買的長期債券等,與銀行的長期資金來源如長期存款等的比率必須保持在某一限度以下。第三條規定銀行利用外來資金投資于不動產或難以動用的資產時,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額。
從定量考核角度分析,銀行監管當局要求短期加權資產/短期加權負債≥1。如果一家銀行達不到銀行監管當局有關自有資本和流動資金的要求,它必須及時報告并申明理由。如果監管當局認為某銀行情況特殊,也可以破例允許它超過規定到某一限度,但一般來說,監管當局會要求該銀行必須在某一期限內達到要求。如果到期仍達不到要求,則銀行監管當局將凍結銀行的利潤,不準分紅,或者禁止銀行繼續發放長期貸款投資于不動產或股票等。
5.日本。
日本《銀行法》沒有設立法定的流動性比率,而由大藏省對銀行存貸款率、流動資產比率、營業用不動產比率、自有資產比率、分紅率五個指標進行監管指導。流動資產一般包括現金、同業存款、貨幣信托、同業拆借、貸款、有價證券、購入票據等。在檢查評估時,一要檢查流動資產與總存款比率是否達到30%;二要檢查存放比率,按規定不超過80%。
(二)各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規律
1.監管當局普遍重視銀行流動性監管。
這一結論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立法或頒布各項規定,明確流動性監管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二是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監管由中央銀行或銀行監管當局承擔,監管機關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監督銀行的資金管理政策。
2.流動性監管側重于指導性,硬性指標規定較少。
要確保流動性監管有效,必須注意監管針對性與靈活性緊密結合,這要求監管當局對銀行流動性監督檢查時考慮銀行所處具體環境和所面臨風險,對法定比率適當調整。例如美聯儲在其所制定的駱駝評級制度中,具體評估因素和評級標準均是定性的,沒有定量的要求。英聯邦國家監管當局流動性監管也少見正式的比率或指標。相比之下,在西方各主要工業國中,日本和法國較多使用定量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從總的趨勢分析,各國監管當局以考核銀行資產負債結構和利率期限結構搭配是否合理兩個方面為基礎對其流動性系統評價,同時注意每個銀行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提高針對性與靈活性。
3.對流動性的監管兼顧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
比如,美國聯邦儲備局對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監管時考慮的5個因素中,除了一個因素涉及資產的變現能力外,其余四個因素均與負債流動性管理有關,包括:存款的構成及其穩定性、對利率敏感性資金的依賴程度及借入資金的頻率和數量、負債結構、融資能力。
綜上所述,各國監管當局都從本國實際出發對銀行經營活動進行限制,要求其在維持盈利性的基礎上保持適當的流動性資產或減少一定的流動性負債,同時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銀行增加長期負債,減少短期資產。流動性比例管理的范式是一個指標體系,但流動性比例畢竟只是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預警指標,對流動性指標的監管并非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的全部,銀行自身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動性風險的關鍵。
我國對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相關規定
如前所述,各國對流動性的監管分成兩種做法,一是法律或監管機構不規定具體的比例要求,由銀行自行決定流動性比例,監管機構則對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以及應對政策、措施進行監管;另一種做法是法律或監管機構規定了具體的監管比例要求。
我國《商業銀行法》對流動性監管采取了后一種做法,《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3款規定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第4款規定銀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與商業銀行法相同,但《商業銀行法》沒有對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做出界定。2006年出臺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中對銀行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做了明確的解釋,并要求外資銀行參照適用。
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建立了更為完善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在保留原流動性比例的基礎上,增加了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的規定,要求分本外幣同時計算考核,并對指標含義進行了解釋。但總的看來,該規定仍有待細化,且只要求外資銀行參照適用。
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建議
(一)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的缺陷
與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流動性監管國際標準和主要發達國家流動性監管具體制度規定相比,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存在以下三點不足:
1.單純考核時點數,容易助長銀行冒險行為。
現行監管規定一是缺乏反映外資銀行不同時點的流動性指標,現有監管指標仍按月末或旬末余額考核,而未突出具體某一時點流動性考查,而巴林銀行李森正是利用此一監管漏洞逃避監管,在特定考核時點上達標并不等于整個考核期內都達到流動性標準。而且單純考核時點數必然助長被監管者的僥幸心理,引發機會主義行為,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危害更大。
2.評價外資銀行負債流動性管理能力的指標過少。
在法規層面,現有監管指標中流動性相關的僅有流動比率一項,而隨著資產負債管理戰略的出現,銀行的流動性已經不僅僅是資產搭配問題,而且還體現在銀行從市場獲取額外資金的能力上。作為衡量銀行流動性狀況的指標,應成為衡量資產保值變現能力和負債充足與否的綜合指標。盡管《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通過引入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建立了同時涵蓋資產流動性和負債流動性的更完善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但只是要求外資銀行參考適用,此處監管剛性相對不足。
3.監管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夠。
單純以比率方法監管流動性的缺點是過于僵化,不夠靈活,具體而言:一是其暗示不同資產負債項目的流動性可以確切決定,而忽略了當市場信心和利率、匯率等市場條件發生變化時特定資產負債流動性可能大幅波動的事實;二是比率監管本身就是一種靜態分析,沒有考慮銀行業務的動態特性。
因此考查流動性應結合每一銀行的特點,綜合考慮各種影響流動性因素做出公正準確的評價。這也正是美、歐等國以定性指標分析為主的原因。
(二)入世過渡期后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立法建議
1.督促外資銀行建立完善科學的流動性預測系統,運用先進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現階段,銀監會應督促各外資銀行建立和完善適合自身特點的流動性監測系統。引導外資銀行研究影響自身流動性的各項因素,并加以量化,設定合理的系數,同時,運用計量經濟學方法,建立科學的預測模型,使流動性預測規范化、系統化、科學化。外資銀行不僅要加強對存款流動性需求的預測,更要注重對資產流動性需求的預測,為流動性的科學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運用狀態處理法,制定外資銀行流動性應急方案。針對銀行自身短期危機、銀行特有的長期危機和整個銀行系統的長期危機三種危機狀況,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在危機狀態下,要保證管理的協調性,并明確責任分工,使相關人員了解在任何一種危機狀態下應采取何種措施。
2.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通過多種途徑增加流動性供給。
為完善我國流動性監管制度,除了設計合理的監管體系外,還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大力發展貨幣市場,為銀行流動性監管創造條件,并準許符合審慎監管條件的外資銀行進入我國貨幣市場。當前我國立法中存在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各項法律相互之間缺乏制度設計協調,使設計良好的一部法律,在現實中無法有效實施,違背了立法者初衷。因此,在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方面,我們也要考慮完善相應配套措施,這里主要考慮完善和發展貨幣市場。
3.進一步完善流動性指標考核體系,構建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以流動性比例監管為主體、銀行期限缺口管理為補充的二元制流動性監管體系。
(1) 在我國同母國簽訂的雙邊監管合作協議下對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與分行流動性監管責任明確劃分。在母國與東道國簽訂雙邊監管合作協議的前提下,應當考慮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和分行等不同組織形式在法人資格以及監管規則適用時的區別。具體而言,對在我國注冊的外資銀行子行和合資銀行,應當適用我國外資銀行法的有關審慎監管措施規定;而對于外資銀行分行,由于其是外國法人,應由其母國監管當局在并表基礎上實施監管。但考慮到母國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流動性實施并表監管的困難,加之母國監管當局認可我國規則是雙方簽訂監管合作協議的前提,故應由我國監管當局即銀監會承擔監管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流動性的責任,換言之,法定流動性比率對外資銀行的三種組織形式統一適用。
(2)完善現有流動性監管比例指標。具體措施一是增加對流動性負債的考查,明確規定外資銀行適用《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的有關規定,正式引入核心負債監管指標,即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并要求其不低于60%;二是在考核期限上實行期末余額與月平均、旬平均、周平均余額相結合的考核辦法,預防和減少外資銀行的機會主義行為;三是引入“風險遷徙”概念,既考核外資銀行某一時點上的流動性比率,又關注一個時期以來流動性水平的動態變化,堅持流動性風險水平的絕對量和相對變化兩手抓,兩手硬。
(3)引入流動性“缺口管理法”。由于《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流動比例為靜態方法,只提供流動性考核的靜態觀點,有必要正式引入流動性缺口管理法,對流動性進行測量,所有資產負債按到期時間排列,對每部分不匹配的余額加總。借鑒國外經驗,設立流動性缺口監管指標,規定流動性缺口為銀行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該比率不得低于10%。
這一監管規定的制度邏輯是:流動性比例設定了對各類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最低標準。對某一特定銀行,可能達到前述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缺口管理法設定更高、更具體的流動性限制余額和比例。
(4)將流動性監管基點建立在各外資銀行加強自身流動性管理上。在前述措施的基礎上,外資銀行法應賦予銀監會定期檢查評估外資銀行流動性管理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權力,確保外資銀行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有效,使管理層確信有關政策持續地發揮作用。這種方法對大型國際性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尤其適用,因為后者流動性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賴臨時性資金來源或高利率敏感性負債。監管者必須明確,唯有銀行自身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動性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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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上銀行;網上銀行風險;網上銀行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一、網上銀行監管的概念
網上銀行監管是指通過立法、管理條例和一些先進的技術手段對網上銀行的業務風險和技術風險實施限制并且加以控制的行為,使網上銀行步入平穩高效的軌道,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的運行,從而使國家成為世界強國。
二、我國網上銀行監管的現狀
從我國的網上銀行出現直到2015年末,我國網上銀行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銀監會,而信息主管部門則是信息產業部。我國一直保持著分業監管與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按照相關的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相關的管理監督的命令和規章,對金融機構的一些經營活動進行稽核審查等是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采用了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兩者并重的監管方法。
三、我國網上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
1.缺乏明確的監管主體
眾所周知,網上銀行在其業務的運行過程中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目前所通用的機構型監管也就背離了這樣的行業特性,監管的重復和缺失現象不可避免。針對監管主體的不同,所制定的標準也會存在差異,因此在對網上銀行的業務流程進行風險性和合規性判斷的時候,也會出現明顯的差別。除此以外,在聯合監管的過程中,理念和方法以及范圍都是需要協調的環節,之所以不同部門之間無法產生統一的監管效果,正是因為上述環節沒有形成良好的模式狀態。
2.尚未形成完善監管機制
首先,監管意識淡薄和監控能力不足。在銀行的客戶體系中,網銀用戶無法得到足夠的關注,信息失竊案例缺乏數據支持,相關的政策更是甚少,銀行缺少成熟的風險識別體系,缺乏技術測量、監測和控制系統。其次,銀行內部的問責機制不完善。我國的問責機制與監管部門是分散的,而且監管部門過多,導致了問責機制也相當混亂。最后,監管部門缺乏專業的監管人才。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擁有的金融知識都比較單一,且很難運用到實踐。
3.外部條件不佳
在安全體系方面,我國網上銀行的規章制度并不是很完善,有^大的漏洞存在與管理工作之中,在主觀方面,違章操作、有章不循以及人員素質不高的情況存在與實際的操作過程之中,這些因素造成了主觀方面的安全隱患;另外,網上銀行的外部設備支持方面局限性,造成的安全隱患也非常多,還有一些自然存在的外部因素。
在信用體系方面,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發育相對滯后,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的信用程度也都比較低。我國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上所做的工作還不是特別明顯,很多人回去鉆各種空子,人們的信用意識很淺,失信現象存在較多,尤其是在網上銀行這個平臺上,詐騙的事件層出不窮。
在法律體系方面,我國在立法的工作上相對落后了,所涉金網上銀行方面的法律條款少之又少,關于網上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也只是處于皮毛的程度。我國與網上銀行監管相關的法規、部門規章數量少,涉及范圍狹窄,僅包括簽名、信息網絡傳播等問題,對于涉及隱私與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的問題較少。
四、我國網上銀行監管的對策建議
1.健全網上銀行監管制度
首先,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需要通過專門的職能部門來完成。在我國的銀行領域,針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需要設立專門部門已經是大勢所趨,至于其人員構成則可選擇具備專業技能的銀行內部人員,以此來確保網上銀行的監管能夠有專門力量,并且根據網上銀行所面臨的監管問題和具體要求進行應對措施的研討,以此作為有效監管的基本保障,將對監管工作的積極性發揮到極點。其次,明確網上銀行外部監管主體。信息安全問題在網上銀行和傳統銀行中的體現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網上銀行要想取得可持續性發展,對廣泛應用信息技術帶來的安全隱患是必須要全面解決的。針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銀行內部和外部的力量是同等重要的,兩者需要齊心協力,齊頭并進。最后,解決監管主體問責機制不完善的問題,建議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機制,以防止監管權力濫用等的問題,確保監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加強銀行內部風險控制
首先,加強銀行內部控制的建設和管理,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要想培養出一批既熟悉銀行業務又精通英特網技術的專業監管人才,需要在教育上加大配合,教育部可以聯合銀行部門設立專門的教育機構,來吸引對網上銀行監管工作感興趣的人,從而挖掘更多的金融人才加入到建設我國網上銀行的隊伍中來。此外,銀行監管局應繼續對銀行內部員工開展關于網上銀行業務的培訓及英特網操作技術方面的培訓,提高銀行在職人員的工作技能與專業素質,以促進網上銀行的發展。此外,銀行內部員工也會出現在網絡犯罪的案件中,因此需要落實相關的管理制度,有效杜絕來自銀行內部的安全隱患。
3.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在安全體系方面,首先,政府可以投資成立專門的審計人員培訓部門,或者提供一些啟動資金給銀行,對銀行進行資金的支持。其次,計算機系統是支持網上銀行正常運作的關鍵。第三,為了保證計算機系統的設備、系統的運行和環境的安全,管理信息應全面、充分地調查各級機構和各個業務領域的信息,使它們有一個共同儲存的平臺,并能迅速準確地找到、使用,這就需要健全計算機信息系統風險防范制度。
在信用體系的管理上,信貸登記相關的咨詢系統要逐步完善,在完成企業信息登記制度建設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個人誠信貸款的登記系統,并通過廣泛的應用達到貸息共享的目的,這對網上信貸的風險防范是大有裨益的。除此以外,個人信用數據庫的開發,可以將實名存款的居民信息作為參考,以此作為個人信用體系數據庫的開發基礎,并且能夠提供個人信用相關的認證、評級、咨詢等相關服務,這對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是可以起到決定性作用的。
在法律體系方面,我國應根據國情,完善網上銀行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在國家層面,金融領域的票據和銀行卡等相關的法律體系依然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為電子商務和電子銀行只有得到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取得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
一、引言
(一)選題背景及研究意義
鑒于銀行業在一國經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性、銀行破產將產生的重大影響,對銀行業的監管長期以來一直是各國金融監管的核心所在。銀行監管的內容涵蓋了對市場準入、資產質量、內部控制、市場退出的監管,此外還包括銀行準備金監管、資產負債比例監管和資本充足率監管等內容。其中資本充足率監管是各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當局對商業銀行進行審慎監管的核心內容。因此研究巴塞爾協議Ⅲ框架下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問題。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內容和創新點
本文的創新點主要有:第一,從巴塞爾協議的內涵與發展歷程角度作為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研究的切入點來分析和解決問題,避免大而全的泛泛之談;第二,全面分析“新資本監管標準”對我國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影響機制,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第三,根據2011年中國銀監會公布的“新資本監管標準”提出相關對策建議,具有較強的時代背景和政策含義。
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內涵與發展歷程
(一)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涵義及其標準的確立
(1)資本充足率監管涵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就是指一國監管當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及其計算方法、資本充足比例要求以及當商業銀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后的相應懲罰措施進行規定,從而對整個銀行業進行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主要監管手段的一種監督管理機制。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下,商業銀行具有極強的脆弱性和內在不穩定性,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資本便像一個“承擔未來不確定損失的緩沖器”,為存款人和債權人提供了這種擔保。(2)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的確立。對于存款人和銀行監管當局而言,銀行持有的資本充足率越高越好,因為銀行持有很高的資本,將大大降低銀行經營的風險;而對銀行家和股東們來說,資本充足率不應過高,如果銀行自有資本過高,財務杠桿比率會降低,不利于每股收益的提升,最終影響銀行的利潤。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或程度必須維持在適當的范圍和水平內,只有這樣才能最大化監管收益、最小化監管成本,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并不一定硬要照搬巴塞爾資本協議所規定的8%的資本充足比率,而是應該根據我國國情,將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比率確定在一個恰當范圍內。
(二)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的發展——以巴塞爾協議為線索
(1)巴塞爾資本協議Ⅰ。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Ⅰ明確了銀行資本的定義、銀行各項資產的風險權重以及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從此,各國銀行監管當局開始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提上日程并日益重視起來,其對銀行的監管也由表內擴展到表外。協議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資本的組成;二是風險加權制;三是目標標準比率。銀行資本被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其中,對附屬資本的要求明確規定不得超過全部銀行資本的50%,其中一般準備金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的1.25%,特殊情況下可達到2%。在面臨信用風險方面,協議根據信用風險的大小將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劃分為五大類,其對應不同的風險權數分別為0%、10%、20%、50%和100%。(2)巴塞爾資本協議Ⅱ。2006年12月底開始正式實施的巴塞爾協議Ⅱ(又稱新資本協議)。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新資本協議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提出了不同的衡量方法。依據銀行自身的風險評估或國際性評級機構的評定結果來確定風險權重,基本上消除了國別歧視,有利于創造公平的國際融資環境。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重點解決銀行作為利益最大化主體而有可能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第三支柱:市場約束。市場約束是資本、監管要求的有效補充,強調以推進信息披露來保證市場對銀行的約束效果。(3)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由此喚起全球金融監管的新一輪改革,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是國際銀行資本監管改革。2010年9月12號,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在瑞士舉行,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就銀行體系資本要求達成最新改革方案,即《巴塞爾協議Ⅲ》。根據協議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及時上調資本金比率,以加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協議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此外,協議規定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6%但低于7%標準的銀行,應執行較為謹慎的利潤留存政策。
三、新資本監管標準對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影響
(一)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分析
在我國的銀行體系中,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與交通銀行并稱為五大國有銀行,它們的資產規模及信貸總量在我國銀行業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我們僅以這幾家大型銀行為代表來討論我國銀行的發展狀況。由于農業銀行的數據缺失,圖1只給出了其余四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變化趨勢。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缺乏穩定性,其中除中國農業銀行部分年份無法取得數據外,其他三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截至2003年底均低于8%,其中中國銀行資本充足率最高,達到6.98%,中國工商銀行最低,僅5.52%。而從2004年開始,三家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均出現大幅度的提升,到2008年都已達到12%,遠遠超過國際監管要求的最低標準,即使2009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機有所回落,資本充足率仍然超過了10%。
從上圖可以看出,我國國有銀行資本結構的構成極為單一,面臨著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國有銀行資本主要由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部分組成,我國國有銀行的核心資本,即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銀行資本中占絕大多數的比重,而附屬資本比率偏低,附屬資本尚有相當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存在的問題
可以看出,在資本充足率方面,雖然目前我國五大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已基本達到國際活躍銀行12%的資本充足率水平,但這大部分是政府注資的結果,與銀行業務的發展關系不大。而且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呈現起起落落趨勢,穩定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隱藏了金融風險。但從圖2可以看出2011年以巴塞爾協議Ⅲ為基礎的“新資本監管標準”的提出與引入,使國有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普遍提高,基本達到監管的要求,大大的增強了銀行抗風險的能力。
(三)“新資本監管標準”對我國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影響
“新資本監管標準”按照國際可比性的要求,明確了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一是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關于監管資本定義的新規定,審慎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維護資本工具的質量,提升各類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二是擴大風險覆蓋范圍,審慎計量風險加權資產。第一,重新確定了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權重體系,既體現審慎監管的內在要求,又兼顧國內銀行的風險特征;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第二,在市場風險方面,“新資本監管標準”要求所有銀行必須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并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第三,“新資本監管標準”首次明確提出了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并適當提高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確保監管資本要求的審慎性。“新資本監管標準”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建立穩健的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將資本管理納入銀行全面風險治理框架,資本規劃應與銀行發展戰略相協調。“新資本監管標準”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將商業銀行劃分為四大類,并規定了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不斷增強的一整套監管措施;“新資本監管標準”實施后,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銀監會將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新的分類標準符合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遠高于最低資本要求的實際,標志著我國資本監管的重點將轉向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全部監管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新資本監管標準”還進一步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標準,有助于強化市場約束的有效性。
關鍵詞:《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征求意見稿》;國有五大行;實證分析
Abstract:In May 2011,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draft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and has handed out to all banks. The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contains capital management and measurement of BaselⅡand Basel Ⅲ,which implies that our country begin to implement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Our research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new standard will reduce capital adequacy of 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 Commercial banks can deal with the new situation by increasing capital,reducing risk weighted assets and improving risk management.
Key Words: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 (draft),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empirical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8-0073-04
2011年5月,銀監會出臺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將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經營產生深刻影響。本文主要以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為分析對象,研究資本充足率監管新規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征求意見稿》的出臺背景和基本內容
(一)出臺背景
全球金融危機后,各國監管部門開始反思現有監管體系的缺陷和不足,不斷改進、完善監管框架,促使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保持金融系統穩定。國際清算銀行吸取金融危機教訓,在《巴塞爾協議Ⅱ》的基礎上推出全球金融監管新框架――《巴塞爾協議Ⅲ》。
在新的經濟環境下,2007版《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監管需要,不能對銀行經營管理形成有效監管,不利于我國金融體系穩定性,有必要進行全面的改革。我國為適應全球金融監管新趨勢,根據《巴塞爾協議Ⅲ》,并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出臺了《征求意見稿》,以期逐步形成我國新監管標準體系。《征求意見稿》充分吸納了《巴塞爾協議Ⅲ》的精神以及此次金融危機的教訓,順應全球金融監管新趨勢,對于我國銀行規范經營以及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形成正面激勵。
(二)基本內容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明確了銀行管理層的資本管理職能;提高了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為實現宏觀審慎監管需求,增加了超額資本要求;在風險覆蓋方面,增加了操作風險,逐步推進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進程;在資本定義方面,將銀行資本進一步劃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二級資本等,增加了資本扣除項和調整項,提升了資本質量和標準;風險計量方面,新監管辦法為銀行可供選擇的風險計量方法更加多樣,使得銀行能夠根據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選擇風險計量方法,以更好地反映銀行的風險狀況。總而言之,《征求意見稿》較2007版《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呈現了顯著的變化。
早在《巴塞爾協議Ⅲ》出臺之際,就已經有關于修訂我國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的預測和猜想,因而現今出臺的《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基本在市場預料之中,只是銀監會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進行了微調,主要是提高了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征求意見稿》作為我國銀行業監管新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有一定適應時間。為此,銀監會為監管新規預留了實施過渡期,以減少對銀行業經營發展的沖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見稿》比《巴塞爾協議Ⅲ》還略顯嚴格,加之還將實施其他方面的新監管標準,這種全新的監管體系正負面效應到底有多大還無法準確計量,需接受實踐檢驗。
二、《征求意見稿》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提高了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要求,調整了資本組成和加權風險資產的計量方法,尤其是權重法下部分信用風險敞口的權重進行了較大調整,增加了操作風險的計量,這將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產生較大影響。
(一)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現狀
根據銀監會統計,2011年一季度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1.8%,較上年末下降0.4個百分點;核心資本充足率為9.8%,較上年末下降0.3%。2010年,我國銀行業經歷了大規模融資后,行業整體資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提升,但是隨著信貸規模增長以及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房地產貸款撥備的增加,2011年一季度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水平又出現了下降。
2011年一季度,工行、農行、建行、中行、交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1.77%、11.40%、12.38%、12.45%、12.05%,較上年末有一定下滑,但仍符合現行監管要求。相比較而言,中行、建行、交行資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同業平均水平,而工行、農行則低于同業平均水平。
(二)《征求意見稿》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靜態分析
靜態分析主要是以2011年一季度各銀行財務數據為基礎,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要求,重新調整了資本充足率公式中資本項和加權風險資產項,增加操作風險計量,以反映監管新規可能對銀行資本充足率所產生的影響。
1. 靜態分析的提前假設。
假設1:五大行使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敞口①。根據《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征求意見稿》對于權重法的調整主要體現在降低了非個人零售信貸權重,提高了同業資產、貸款承諾、公共事業實體貸款的權重。本文將上述四項信用風險敞口作為信用風險資產的主要調整項目。
假設2:五大行采用標準替代法計量操作風險。《征求意見稿》規定銀行資本所需覆蓋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根據對實施《巴塞爾協議Ⅱ》的國際大型銀行跟蹤測算,操作風險所占用資本僅次于信用風險,其分配的資本約占總資本的6%―13%,均值為9%。我國銀行可以采用標準法、替代標準法以及高級法,本文采用替代標準法計算銀行操作風險。
2. 測算結果表明,《征求意見稿》將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產生較大影響。權重法下信用風險系數調整可降低五大行的資本充足率0.5個百分點。操作風險占有資本與國際銀行相似,占比約為9%―10%,從而使銀行資本充足率平均下降0.65個百分點。
綜合看,五大行資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資本充足率將在2011年一季度水平上下降100BP―130BP,五大行都無法滿足監管新規標準。如果要達標,預計五大行的資本缺口約為2000億元。《征求意見稿》極大提高了系統性重要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要求,上調至9.5%②。由于信用風險系數的調整以及操作風險資產的加入,致使銀行風險加權資產大幅提升,進而降低核心資本充足率。測算結果顯示,五大行調整后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均無法達標,其資本缺口約為1600億元。
總體看,《征求意見稿》如果真正實施,將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形成較大沖擊,尤其是核心資本將出現較大缺口,這就需要監管部門給足銀行過渡期限,通過內外部融資和業務調整,逐步實現新監管標準條件下的合規。
(三)國有五大行資本充足率前景展望
在此,我們假設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將在2012年底按照《征求意見稿》達標。在此基礎上,測算結果顯示,因2011年的次級債融資以及銀行留存收益的貢獻,2011年國有五大行資本充足率將會上升到12.35%左右。但是由于2012年實施《征求意見稿》,國有五大行仍無法滿足監管新規的標準,屆時會形成約1500億元的資本缺口。2013年,國有五大行資本充足率將有進一步提升,平均約為9.82%,實現合規。另外也可看出,五大行中農行、交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狀況稍遜一些,而建設銀行是五家銀行中資本充足率狀況最好的。
三、銀行對于監管新規的應對措施
監管新規雖尚未落實,但是各家銀行應積極評估新規的影響、提前制定應對方案和措施,主要是通過補充資本、降低風險權重等舉措。
(一)通過內外部融資補充資本
1. 股權融資。目前,國有五大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市,這為其拓展了股票市場融資途徑。2010年,我國上市銀行剛剛完成一輪股市融資,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16家銀行通過股票市場共融資約3590億元,其中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分別融資450億元、1503億元、600億元、617億元以及450億元。五大行在進行股票融資時,基本都采用了A+H兩市場融資的策略,降低對內地市場所形成的資金壓力。從2011年各銀行的融資計劃看,股權融資上沒有明確規劃,有可能會在2012年進行。
2. 債務融資。債務融資主要包括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2010年工行和中行分別發行250億元和400億元可轉債。2011年各銀行繼續加大次級債發行力度。根據已披露的計劃,次級債務融資量為2200億元,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將分別發行380億元、500億、320億、800億和200億元。銀行發行的債務工具占銀行間債券發行量10%以下,銀行債務融資規劃應盡量安排合理,以減少對資本市場的沖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11年持續提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及基準利率,使得發行利率有了明顯上漲,增幅約為100BP。
3. 提高留存收益。2010年工行、建行、中行、農行、交行實現凈利5390億元,占整個銀行業利潤的60%,但五大行的派息率明顯下滑,均降至40%以下,這表明銀行留存更多利潤以解決資金需求。預計未來2―3年銀行為提高資本充足率,有可能進一步降低派息率。各銀行積極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更多依賴內源渠道解決融資問題,有利于降低市場資金壓力。
(二)降低加權風險資產
1. 優化業務結構。新監管標準要求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在此條件下傳統粗放經營模式將給銀行帶來極大的資本需求負擔,這就要求銀行轉變利潤增長方式,實施更加精細化的資本管理,準確科學地計量各類風險,提高風險定價水平,持續優化業務流程,加快各種資源的整合,走資本節約型發展道路。目前,股份制銀行已開始二次轉型,而以工行為代表的國有大型銀行也公開強調要走資本節約型發展道路。
中間業務具有收入穩定、資本消耗小等優勢,銀行需要積極發展中間業務。近年,我國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較快,非利息收入占比呈現穩步上升趨勢,2011年一季度五大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為25.77%,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該比例分別為24.7%、21.09%、35.9%、25.64%、21.51%,但是與發達國家銀行的50%還有一定距離。
2. 發展表外業務。在更嚴格的資本約束下,表內資產規模擴張難度加大,為此銀行將不斷通過金融創新發展表外業務,實現部分表內資產表外化。這方面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是銀行理財產品、衍生工具的發展和應用,據統計,2011年上半年我國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的規模約為8萬億元。表外業務將給銀行帶來更多的發展機會,同時相應的風險管理也值得關注,過高的杠桿率將影響銀行業經營穩定性。
3. 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征求意見稿》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都有一般標準方法以及基于模型計量的高級方法。風險高級方法能夠更精細地計量風險,更準確地反映銀行整體風險承擔情況。以信用風險為例,相關研究表明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加權風險資產要低于權重法,進而有利于降低資本充足率。因而,銀行需要提高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進而降低監管新規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三)強化資本管理水平
優化資本管理程序和流程,提高資本管理水平,根據業務需要和監管規則,合理配置資本,提高資本需求預測能力,及早制定資本補充計劃。國有五大行在《征求意見稿》出臺之前已進行了部分股權和債務融資,有利于避免與其他銀行同時融資,從而對市場產生過度負面影響。
注:
①銀行可以采用權重法及內部評級法計算信用風險資產,由于數據有限,本文僅假設銀行使用權重法。根據相關研究機構研究表明,采用內部評級法不僅不會降低銀行資本充足率,反而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此研究結果有待驗證。目前,我國五大銀行已基本具備采用內部評級法的條件。
②《征求意見稿》指出,系統性重要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8.5%,一級資本充足率為9.5%,由于我國尚未有一級資本融資工具,此處將一級資本充足率視同為核心資本充足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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