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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論文

時間:2022-05-03 1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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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論文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若干問題分析

論文摘要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世界各國為適應社會發展和可持續的利用自然資源的需要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本文從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適用范圍、適用原則、國家支持,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狀況、戰略環評、公眾參與略作逐一探討。

本文通過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狀況分析認為:制定環評影響評價法是必要的,對政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時機和條件還不夠成熟、對政府的一些經濟發展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必要和可行的;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以國務院現行的行政法規為基礎,將重要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本文還提到了戰略環評的問題,即采取預防措施或者其他補救措施,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同時重點闡述了戰略環評中規劃環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性和戰略環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必經之路。本文還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公眾參與的必要性,即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征求公眾的意見。

針對目前《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存在的五項問題,筆者提出了應采取的五項措施。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戰略環評 規劃環評 公眾參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于2002年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①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第一、評價的對象是擬訂中政府有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單位興建的建設項目;第二、評價單位要分析、預測和評估所評價對象在其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第三、評價單位通過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具體而明確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第四、環保部門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的實際環境影響,要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第五、本法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是指指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方法和制度。

1、立法宗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主要是:第一、預防因規劃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第二、預防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第三、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2、關于本法的適用范圍

本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規劃和建設項目屬于本法調整,評價單位可以對哪些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1)屬于本法調整的規劃。

本法所指規劃有幾個特征:一是指政府擬定的規劃,這樣就與企業的規劃區分開了;二是指政府的經濟發展方面的規劃,這樣就與政府的其他規劃區分開了;三是指實施后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國際經驗證明,并不需要對所有的規劃都進行環評。一般在評價之前,有關部門首先要啟動“識別程序”,通過識別,把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挑選出來,再對可能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啟動正式的評價程序。

(2)屬于本法調整的建設項目。

對屬于本法調整的建設項目,本法第三條主要規定了以下三點:第一、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第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②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第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③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分類可見本法第三。至于關于“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界定,可見我國有關海洋的規定。

3、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主要有以下四點:第一、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所謂“客觀”,是與主觀臆斷相區別的;所謂“公開”,是與暗箱操作相區別的;所謂“公正”,是指不帶偏見,對所有的評價對象一視同仁,依法進行評價;第二、進行環評要綜合考慮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的影響;第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應當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第四、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4、國家支持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工作

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支持:第一、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設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以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第二、國家環保總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發展狀況

我國是最早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中國家之一。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將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為法律制度確立下來。以后陸續制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均含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規定。

經過20多年的實踐,“九五”期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已達90%;評價和審批工作逐步規范化;評價的范圍由基本建設項目擴大到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隊伍不斷壯大,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技術和管理體系。通過“先評價、后建設”,推進了產業合理布局和企業的優化選址,預防了許多因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取得了良好的環境效果。

但是,隨著經濟活動范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因區域開發、產業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越來越突出,特別是因實施有關政策和規劃所造成的各種環境后果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近幾十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規劃,相對于具體的建設項目來說,實施后對環境的影響更加巨大、持久,范圍也更加廣泛。20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礦大開,小礦放開”和“有水快流”的政策,曾大大助長了全國各地亂采濫挖礦產資源之風,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迫使國家在幾年后就不得不采取嚴厲的治理整頓措施,取締、關停了大批小礦。80年代末國家制定的產業發展規劃,曾重點支持了部分有嚴重污染的產業,包括“十五小”企業,短短幾年內這些產業雖然得到了迅猛發展,但卻造成了部分地區的生態破壞,特別是造成了一些流域水體的嚴重污染,迫使國務院在1996年作出決定,取締、關停嚴重污染環境的小企業。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各級政府取締和關停了65000多家小企業,有效地改善了環境,但有關方面也為此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中國農業銀行因此項行動而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就達50多億元。歷史的教訓如果不認真汲取,不從政策、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的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產生,我們將會繼續陷于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的嚴峻局面,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還將付出更大的環境代價和經濟代價。

因此,我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應當適時由單純地評價建設項目,擴大到評價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一些政府規劃。制定一部完整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主要是考慮到:1、圍繞環境影響評價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是應由法律調整的獨特對象,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范和管理在性質上具有許多行政程序法的特征,與政府的決策行為關系密切,是現行環境保護法和各單項環境保護法律所容納不了的。2、對政府有關經濟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是由負責決策的政府及其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分別組織實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門,它與一般的環境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體制以及行政監督管理者和監督管理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所不同。3、國外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單獨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或者環境影響評估法。此外,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相應進行規范管理,由于直接影響到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屬于應由法律調整的實質性問題,因此應當及時制定法律加以規范。國務院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已于1998年制定了有關的行政法規,經過四年的實踐證明其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將其上升為法律。

在《環境影響評價法(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多數地方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部門以及基層單位代表和專家、學者,認為制定這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制定規劃以及進行開發建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促進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普遍要求這部法律能夠盡早公布施行。所以,在當前的國際國內形勢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包括評價政府有關經濟發展規劃在內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環境影響評價法列入了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法列入2000年提請審議的年度立法計劃。為了落實該項立法計劃,全國人大環資委起草領導小組先委托國家環保總局草擬該法草案的初稿,在此基礎上拿出“框架草稿”和后來的“征求意見稿”。經過長達20個月反復研究、協調,統一認識、統一思想,有關方面達成這樣的共識:1、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必要的;2、對政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時機和條件還不夠成熟,應積累經驗,待條件具備時再作規定。3、對政府的一些經濟發展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必要和可行的。4、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以國務院的現行行政法規為基礎,將重要的規定上升為法律。在這個基礎上對草案作了修改,將該草案的修改稿提請全國人大第九屆第29次常委會審議。在第九屆第29次常委會上,絕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新的修改方案,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通過。會后,又作了修改,提請第九屆第30次常委會審議。在第九屆第30次常委會上10月28日的表決中,出席會議的127名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表決時,以125票贊成、2票棄權的高票獲得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第77號令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新亮點

(一)、戰略環評

1、戰略環評的定義

戰略環評制度產生于美國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所謂戰略環評,是“從源頭和過程控制”戰略思想的集中體現,是對政策、法規、規劃、計劃中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行深入的分析預測和科學評價,是采取預防措施或者其他補救措施,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如今,美國、加拿大、英國、荷蘭、丹麥、瑞典、日本等許多國家都建立了戰略環評系統。

而我國由于一直在模仿著蘇聯與歐美傳統工業發展的模式,如今,模仿這一高耗能高污染模式所帶來的惡果,正在中國重現。中國面臨著經濟高速增長和環境資源嚴重不足的矛盾,傳統經濟增長模式對人類生存環境已構成重大威脅。

總而言之,我們當年大大小小的規劃和政策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到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致使我國的經濟增長仍是拼資源拼環境的粗放型增長。中國已成為煤炭、鋼鐵、銅的世界第一大消費國,第二大石油和電力消費國。能源、原材料產量的增幅已遠遠高于同期GDP增幅。到2010年,我國的石油對外依存度將達到60%,鐵礦石是57%,銅是70%,鋁是80%。面對如此巨大壓力,中國的資源環境無法承載,世界的資源恐怕也難以支撐。

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確定了戰略環評的地位。該法明確要求對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開發規劃和10類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這是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重大完善。

2、戰略環評中的規劃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大進步

規劃環評是戰略環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理論上講,政策戰略環評應先行之,區域與行業的規劃環評次之,而建設項目的環評則再次之。但就中國現有國情而言,戰略環評的切入點只能在規劃環評。戰略環評分為法規、政策、規劃環評,由于我國環評法中只規定了規劃環評,因此只能將規劃環評作為戰略環評與綜合決策的落腳點,推進規劃環評就是推進戰略環評。規劃環評評價的對象是在政策法規制定之后,項目實施之前,對有關規劃的資源環境可承載能力進行科學評價。相比項目環評,規劃環評真正開始實現了從微觀到宏觀,從尾部到源頭,從枝節到主干,從操作到決策的轉變和飛躍,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有了規劃環評這項法律制度,就可以把環境因素納入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和容量要求,對區域、流域、海域的重大開發活動、生產力布局、資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學合理的建議,以保證經濟社會健康有序向前發展。

戰略環境評價的評價對象不再是狹義的水、氣、聲、渣,而是包括自然界和社會經濟更為廣義的大環境。規劃環評的主要作用在于:

一是規劃環評注重分析規劃中對環境資源的需求。環境戰略資源包括能源資源、淡水資源、耕地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中國這5大資源沒一樣不缺。我國人均耕地資源大約是美國的1/10,加拿大的1/30;人均淡水資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京津塘地區更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6。必須通過規劃環評來綜合分析環境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設定開發強度的限制,提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

二是規劃環評最提倡開發活動全過程中的循環經濟理念。通過規劃環評,可以更全面更綠色地設計產業結構,延長產業鏈條,縮短產業之間的鏈接縫隙,盡量使產業上下游結合起來,將上游產業的“廢物”變成下游產業的原料。

三是規劃環評能保證規劃與環境政策、法規的協調性。通過規劃環評能夠搭建一個平臺,將社會、環境和經濟作為一個整體綜合性地考慮,強調各地和各部門發展規劃的協調性、公平性和均衡性,從而減少不同部門和地區間在資源環境方面的矛盾和沖突,打破行業壟斷和行政區劃,對資源總量與環境容量進行優化配置,使資源分布和生態功能區域的劃分更加科學有機地結合起來。

四是規劃環評會考慮規劃區域內的環境累積影響。通過規劃環評,能夠設定整個區域的環境容量,能夠限定區域內的排污總量,能夠將區域經濟發展規模控制在生態環境容量許可的范圍內。

五是規劃環評可以提升社會評價的高度。例如庫區移民,如果單純的就地解決,單純的發展農業,無疑會加重水土流失。因環境問題而引發的社會影響,必須在規劃環評中能得到充分關注并做出相應預防措施。

六是規劃環評能綜合考慮間接連帶性的環境影響。如我國的電力緊張,對電力發展規劃的環評中就必須綜合考慮到火電、水電和核電的環境影響,同時,還要考慮到在采掘、運輸環節的環境影響。再如全國高速公路網規劃了8.5萬公里的國道線,路修好了以后,必然會刺激汽車制造和石油開發,也必然會帶來更多的資源環境問題,這些間接的環境影響予以通過規劃環評預先提出綜合性建議。

七是規劃環評肯定能促進政務公開和公眾參與。規劃環評比項目環評更能為公眾提供范圍更廣、層次更高的平臺,使公眾能及早地對關涉他們切身利益的發展規劃享有知情權與發言權。規劃環評對協調政府、企業等環境權益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可以有效的推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3、戰略環評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必經之路

戰略環境評價以全面協調的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有利于打破部門界限與地區界限,解決條塊分割和部門分割,避免盲目建設和重復建設,也有利于促使各部門將相關政策整合起來,創建更加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我國已將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確定,中央近年提出的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一系列確定為發展核心。

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是所有決策部門共同的責任。規劃環評能否被大力推廣和開展,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同與支持。和有關部門一道制定規劃環評和管理細則。要明確環保部門在規劃環評中的統一管理作用,對規劃環評的經費、程序、內容、方法等問題予以全面規范;探索人大、政協和環保部門如何聯合推動規劃環評工作,保證規劃環評及其審查論證的有序開展,促使規劃環評的結論在規劃最后決策時能予以落實。規劃環評作為戰略環評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能將規劃環評作為戰略環評與綜合決策落腳點。推進規劃環評就是推進戰略環評。

在今后的發展中,我國將依法在土地開發、流域、區域和海域三個不同區域以及工業、農業、能源、城市建設、交通和林業等十個專項規劃中大力開展不同層次的規劃環評。有了規劃環評這項法律制度,就可以把環境因素納于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和容量要求,對區域、流域、海域等生產力布局,資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學合理的建議,以保證社會健康有序向前發展。

雖然規劃環評可以解決許多項目環評所無法解決的環境問題,但規劃環評的層次仍不夠,許多更大的環境問題,需要在更高層次即大政策層面予以解決。因此,我們還將盡快開展相應的立法準備和政策試點,爭取早日將政策環評納入法規程序。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未來發展的共同方向,衡量發展戰略是否可持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是標尺之一。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需要一個個發展戰略通過戰略環評來落實,中國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要靠戰略環評來緩解。戰略環評需要決策層的重視與支持,需要各部門間的協作與交流,需要公眾的參與和監督。

(二)、公眾參與

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把“公眾參與”作為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和程序加以規定,這是我國環境立法的新發展。

國家鼓勵公眾參與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但并不是指所有的規劃草案都允許公眾參與評價。允許或不允許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尺度應當是: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征求公眾的意見。但是指導性的專項規劃不需要征求公眾的意見,根據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規劃,也不需要征求公眾的意見。因此,至于哪些規劃草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需要公眾參與討論,哪些不需要征求公眾意見,由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如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還未編制出來就進行公眾參與,勢必出現“空對空”的現象,沒有實際意義;而如果在規劃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上報審批之后再進行公眾參與,公眾參與的意見就無法及時地為規劃的決策提供參考。因此,為了切實發揮公眾參與的積極作用,并保證規劃的正常審批和實施的進度,公眾參與的時機應當是在對規劃草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形成之后,規劃草案報送審批機關審批之前。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一條規定,吸收公眾參與對專項規劃草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是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之前,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這里所謂的聽證會,是指按照規范的程序,聽取與規劃的環境影響有利害關系的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代表對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的一種會議形式。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一條規定,“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法律如此規定,目的就是在于保證“公眾參與”的制度真正發揮作用,而不是擺擺樣子,走走形式。 對于參與評價的公眾的范圍,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一條中有明確規定,即參與評價的公眾的范圍是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有關的單位和公眾,應當是與某專項規劃實施后所造成的環境影響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公民。有關專家,是指其業務所長與所評價的規劃及其帶來的環境問題有關,他們在舉行論證會時可以發表一定的見解。

《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一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環境影響評價法》也在第二十一條作了類似的規定,規定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如果不被采納,規劃編制或項目建設單位要說明理由,確保了環境保護的透明度。在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中保障公眾參與,有助于保證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使環境影響評價為政府的決策行為提供科學依據成為現實可能。同時,生活在某一區域的公眾對該區域的環境狀況有著最直接的感受與認知。公眾參與可以促進有關部門更全面地認識評價對象所處環境的狀況,發現和認識許多潛在的環境問題,從而進一步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準確性,進一步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同時公眾參與制度本身也體現了充分尊重公眾的環保知情權和參與權。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了“國家規定保密的情形除外,凡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均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其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公眾參與是推進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環境保護的水平。

四、《環境影響評價法》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實施讓我們看到了國家環保總局在環評法執法上的強大力度,但是,這并沒有完全解決環境影響評價法執法中的所有問題,歸納為五點:

一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尚未全面推行;

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仍存在;

三是環評法執法隊伍能力水平和責任意識亟待提高;

四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尚未解決;

五是公眾參與機制尚需進一步加強。

針對目前環評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據我國環保現行的法律體系,本人認為應采取以下五項措施:

1、確定處理原則。對未列入專項規劃且規劃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原則上不受理項目環評報告;項目在規劃中,但規劃未依法進行環評的,原則上暫緩受理項目環評報告;對于已開展規劃環評的,規劃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以依法在審批程序上和內容上予以簡化。

2、和有關部門一道制定規劃環評的管理細則。要明確環保部門在規劃環評中的統一管理作用,探索人大、政協和環保部門如何聯合推動規劃環評工作,保證規劃環評及其審查論證的有序開展,促使規劃環評的結論在規劃最后決策時能予以落實。

3、提高規劃環評的整體水平。推薦一批從事宏觀經濟技術研究與規劃編制單位,作為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充實規劃環評編制隊伍,制定重點領域和行業規劃環評的技術導則,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培訓和交流,提高理論和實踐能力。

4、提高規劃環評中的公眾參與能力。充分利用媒體向公眾宣傳普及“環評法”,自覺主動參與對規劃環評的監督,成為推動規劃環評的主要力量。

5、選擇一些發展和環保矛盾突出的省市開展規劃環評試點。幫助這些省市確定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思路,從而促進省市范圍內的生產力合理布局、資源優化配置、產業結構調整、可再生能源開發。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論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

內容摘要:論文分析了中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現狀。闡明了《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要領,指出其精髓是強調政府行為特別是重大聯邦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及其評價和審查;認為健全環境影響評價的機制,特別是公眾參與機制、替代方案機制和部門協調機制,是保障環境影響評價效用的關鍵。論述了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主要發展趨勢。分析了改進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應該堅持的改革和發展方向,對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進一步健全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議。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環境資源法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人類活動進行預先評估,或者對擬議中的人類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后果進行分析,即對于擬議中可能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或環境后果包括對各種環境因素或環境介質的影響、對動植物和人類健康的影響,有時還涉及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影響。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機制。環境影響評價成為各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環境法的科技化的一個突出表現,是當代決策方法的重大發展,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礎之一,是綜合決策的根據和前提。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順利推廣和有效開展,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概況

自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以來,經歷了一個從單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EIA)──規劃計劃層次──政策法律層次──戰略環境影響評價(SEA)的發展過程,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已通過立法或國際條約采納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評價對象和范圍已經涉及具體的建設項目以及立法、規劃計劃、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的制定和開發區的建設等宏觀活動。

1.外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許多國家的環境法律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除工業發達國家外,有7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處于經濟轉型的國家通過環境立法采用了環境影響評價方法,有30多個國家制定了專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已得到廣泛應用,環境影響評價已構成環境與發展之間關系的重要紐帶。例如,瑞典《自然資源管理法》(1987年第12號法律)第5章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開發設施或措施的許可申請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第5章第1條)、開發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2條)、“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做到對開發計劃的整體評價”(第3條)。根據瑞典環境法的規定,一切開發建設項目的行為人,均要申請許可,并在申請許可時,提交環境影響報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門在審查許可證時,不但要考慮到資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資源與環境的保護;當一般的開發建設項目與敏感的生態環境保護或珍稀物種保護矛盾時,保護敏感的生態環境和珍稀物種處于優先地位。贊比亞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規定,不僅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和政策也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議會可以“確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項目類型、計劃和政策”。泰國的《國家環境質量法》(1992年)明確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準備和審議程序,包括負責審議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機構,審議和批準的最后期限及申訴程序;還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詳細規定哪些項目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列出了政府批準的有資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咨詢者。《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88年)、日本《環境基本法》(1993年)、荷蘭的《環境保護法總則》都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德國于1990年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程序做了詳細規定,統一了過去各單行法中的有關規定;該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是調查、描述、評估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以便政府決定是否許可該工程的進行。日本《環境影響評價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條,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和對象,環境影響評價準備書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設項目的確定、方法書的制作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準備書的制作、內容和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書的制作與修改,修改建設項目內容時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程序,環境影響評價書的公布及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規劃中規定的對象項目,港灣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程序),以及細則等作了詳細的規定。韓國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法規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令》(總統令)、《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細則》和《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書編制的規定》(韓國環境部告示1997年10月)、《關于檢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規定》(韓國環境部告示)等。《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書編制的規定》(韓國環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條(有關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書的統計)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書的編制應根據科學的事實,符合客觀性、邏輯性原則,并應在編制過程中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科學等。” 加拿大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法規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法(CEAA)》(1992年3月通過,1995年修改),《綜合研究名錄條例》(1994年),《排除評價的名錄條例》(1994年),《境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條例》(1996年)、《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和要求中有關聯邦機構協調的條例》(1997年)、《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名錄條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亞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內容、程序和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清單。阿爾及利亞的《環境影響評價法》(1990年)、捷克共和國的《國家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法》(1992年)、匈牙利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辦法》(1993年)、印度尼西亞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辦法》(1993年)和《環境影響評價法》(1994年)、尼泊爾的《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指南》(1993年)、納米比亞的《環境影響評價政策》(1994年)等專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均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具體的規定。

2.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

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實踐中不斷發展起來的,它經歷了一個逐步形成、完善的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從《環境保護法(試行)》(1979年9月)的頒布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6年3月)頒布前,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試驗、探索階段。《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之后,包括《關于基建項目、技措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的通知》(1980年11月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在內的許多法規性、政策性文件都強調環境影響評價問題。

從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6年3月)至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階段。1986年3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頒布實行,標志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該《辦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內容、程序、審批權限、執行主體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規定。之后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大都規定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第13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國家環境保護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對重大經濟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1996年8月)規定:“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自1996年8月13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條均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這已成為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規章,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內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國正在制定《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從提交討論的法律草案看,該草案已將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從建設項目擴大到有關規劃、計劃草案等宏觀性的、戰略性行為,將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為國家的一項重大法律制度,這對于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的一體化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筆者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正式頒布和施行,必然將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推進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即第三個階段。

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要領和發展趨勢

1.美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要領

為了說明由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年)首創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要領,現將美國法典第五章(即《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第一節第4332條的規定引述如下:聯邦政府的一切機關,“對人類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和其他重大聯邦行為,均應由負責官員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詳細說明:(1)擬議行為對環境的影響;(2)擬議行為付諸實施對環境所產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響;(3)擬議行為的各種替代方案;(4)地方上對人類環境的短期使用與維持和增強其長期生產能力(productivity)之間的關系;(5)擬議行為付諸實施可能產生的無法恢復和無法補救的資源損失。……”。分析上述規定可知:

第一,《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年)首創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強調政府行為特別是重大聯邦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及其評價和審查。實踐證明,“環保靠政府”,在各種對環境有影響的人類行為(簡稱環境行為)中,以政府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最為明顯,因為政府對許多人類環境行為扮演著發起、引導、組織、批準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種程度上政府行為決定著其他人類環境行為的產生、發展、規模和作用。在各種政府行為中,以對人類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和其他重大聯邦行為最關鍵。這是因為,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的預期產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規定的行為(即法律行為)是反復、多次、長期適用的行為,與單個行為相比較,法律行為對環境具有反復、多次、長期的影響和作用,即更為重要的影響和作用。這就是《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作為重大聯邦行為的理由;當然,除了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外,還有制定政策、規劃等其他重大聯邦行為。《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強調政府行為,特別是包括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在內的重大聯邦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及其評價和審查,可以說是抓住了規范人類環境行為的關鍵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第二,健全環境影響評價的機制,特別是公眾參與機制、替代方案機制和部門協調機制,是保障環境影響評價效用的關鍵。《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說明書必須“依照美國法典第五章第552條的規定向公眾公開”,聯邦政府機關“對各州、縣、市、機關團體與個人提供關于有益于恢復、保持和改善環境質量的建議與資訊”。這是美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區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特別是通過鼓勵公眾提起司法訴訟(主要是行政訴訟)來推動和發展環境影響評價,已經成為美國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途徑。《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重視對替代項目方案的分析、評價和篩選,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說明必須有“擬議行為的各種替代方案”,目的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選擇對環境不利影響最少的方案。為了建立健全內部部門間的協調機制,《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在制作環境影響評價詳細說明書之前,“聯邦負責官員應當與依法享有管轄權或者具有特殊專門知識的聯邦機構進行磋商,并取得他們對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所作的評價。該評價說明應當與負責制定和執行環境標準所相應的聯邦、州以及地方機構所做的評價和意見書一起提交總統與環境質量委員會,并依照美國法典第五章第552條的規定向公眾公開。這些文件應當與提案一道依現行機構審查辦法的規定審查通過”(第4332條);總統府設立的環境質量委員會按照所規定的政策“對聯邦政府的各種規劃和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以確定這些規劃和活動有助于該政策貫徹執行的程度,并就此向總統提出建議”(第4344條)。由總統和總統環境質量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評價,為對人類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和其他重大聯邦行為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了組織保證。

2.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

作為環境法和可持續發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不斷完善對具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強調對政策法律等宏觀性、戰略性行為的評價,使環境影響評價真正成為影響重大決策的重要工具。誠如《我們共同的未來》所指出的,“范圍擴大了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僅僅應用于產品和項目,而且也應用于政策和規劃,尤其是那些對環境影響重大的宏觀經濟、金融和部門性政策”。[③]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國外的環境影響評價通常是對具體建設項目進行評價;《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規定對包括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在內的宏觀行為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不承認其先進性、預見性。實踐證明,雖然具體建設項目也對環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對具體建設項目進行評價較之對宏觀行為進行評價,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簡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對環境的全面、長期、重大影響主要是由政府宏觀行為所引起的,對政府宏觀行為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往往能夠起到提綱挈領、抓一帶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強調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的一體化評價,使環境影響評價成為協調經濟、社會、環境發展的重要手段。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法與機構項目活動中心的官員佩吉?威爾遜等人認為:“進一步采納、執行和發展環境影響評價立法,是各國國家環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個趨勢,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良好跡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環境影響評價看作是將環境與發展納入政府決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國進行可持續發展”。

第四,強調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例如美國、韓國等國家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非常重視“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技術科學等多學科的方法”。

第五,不斷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效。國外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證明,有效的環境影響評價取決于三個基本機制:公眾參與,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和對可選方案的考慮。通過這些機制,環境影響評價在發展政策和計劃上可逐漸起到綜合性的預防作用。例如,在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過程并對評價項目發表評論,公眾參與已成為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和特點。為了給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管理創造條件,一些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環境知情權(了解、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以及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討論權、建議權等具體權利。德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已做到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具體化。各國法律規定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向公眾公開或公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說明書,保證公眾的知情權,使公眾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意見;舉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聽證會或審議會,吸收公眾參加,聽取并如實記錄公眾的意見特別是反對意見,允許公眾提出質詢和異議;在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審議意見中應有公眾的意見特別是不同意見。尼泊爾的《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指南》(1993年)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草稿必須公布,得到公眾的審議和評論;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草稿的審議、評論情況應該得到項目提議者、非政府組織和有關公眾的審議。尼日利亞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僅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內容、程序和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清單,還就審議小組、聽取公眾意見等問題作了規定。在韓國,《環境影響評價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條(聽取居民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令》(總統令)第4條(評價書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覽)、第6條(說明會的召開等)、第7條(聽證會的召開等)、第8條(評價書的內容等)和第10條(聽取意見的專家等)等詳細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程序。《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細則》和《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書編制的規定》(韓國環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關于檢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規定》(韓國環境部告示)對公眾參與作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例如,《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書編制的規定》(韓國環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條(評價書的組成)明確規定,評價書的正文應有“聽取居民意見”的內容;第16條(有關聽取居民意見的事項)明確規定應為居民舉辦展覽、說明會和聽證會,聽取居民意見,有關“聽取居民意見的結果,應分為評價書草案展覽(包括有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及說明會的舉辦)和聽證會的舉辦,按不同的評價項目分別編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檔案(姓名、職業、住址)、意見要旨及意見反映的內容(未反映時其理由)。” 日本《環境影響評價法》(1997年6月)第16條、17條對公眾參與作了具體規定。

三、對改進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建議

1.堅持正確的改革和發展方向

建立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一個不斷改進和完善的發展過程,不但目前我國正在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需要把握正確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后,也必須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

第一,在環境影響評價對象和范圍方面,應該堅持從具體項目評價到宏觀活動評價(如區域開發性活動評價、政策法律評價、規劃計劃評價)、從具體行政行為評價到抽象行政行為評價的轉變的方向。

第二,在環境監督管理思想方面,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應該逐步實現從末端控制到源頭控制和全過程管理、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從綜合利用“三廢”到清潔生產、從適應計劃經濟的監督管理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監督管理的轉變。

第三,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監督管理手段方面,應該實現從著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科學技術手段等手段的轉變,加強公眾參與管理和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追究與懲罰。

第四,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監督管理機構方面,堅持政府審批監督管理與專家審查相結合、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專門性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④]相結合的改革方向。

2.對制定和進一步改進《環境影響評論法》的建議

為了建立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制度,必須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法》。由于該法的制定涉及到國家的決策制度、決策程序、部門職責、公民權利和傳統習慣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筆者僅就該法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原則應該包括:預防原則(prevention);防備原則(precaution,又譯為風險防范原則);綜合(一體化)原則;多學科方法原則(科學性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民主原則);責任原則(即誰從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活動誰承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責任并對其造成的不良環境后果負責)。目前各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規定的原則主要有預防原則,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科學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有越來越多的法律將風險防范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綜合決策原則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原則。例如,目前各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和國際環境條約中,經常同時提到預防和防備原則,其中預防(prevention)是一個比較老的概念,而防備(precautionary)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該原則具有不同于預防原則的含義。原則不僅對于具體行動具有指導、誘導作用,還可以彌補具體法律規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國立法中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原則的規定,可以使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進。

第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評價對象”應該包括:法規(這里的法規包括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簡稱法規政策草案);規劃草案和計劃草案(簡稱規劃計劃草案);開發建設活動(包括區域開發建設活動和具體建設項目);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行為和其他活動。立法中的評價對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例如《俄羅斯聯邦生態鑒定法》就列舉了12項應該進行評價的對象;在有條件時應該盡可能詳細周到,甚至可以制定專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象清單。筆者主張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擴大到政策法規草案、規劃計劃草案和區域發展等宏觀活動,其理由如下:其一,與具體建設項目相比,宏觀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更大、更廣泛、更復雜、更深遠,一項宏觀活動或戰略行為往往引起眾多的具體建設項目,如果要抓影響環境的主要矛盾或關鍵因素,應該將宏觀活動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另外,對宏觀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總體評價比對由該項宏觀活動所引起的各種具體建設項目進行逐項評價,更加節約評價費用和成本。其二,對宏觀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將環境影響納入決策程序、實現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決策的最佳方式,是實現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有效途徑。環境影響評價法不能僅僅制約行政機關,還應促進立法機關的自律。根據世界各國的情況,立法機關不僅是制定法規的機關,也是制定政策的機關;當今世界各國,凡是重要的國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長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過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為規范,既然可以將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為評價對象,法規草案更應該列為評價對象。有些有關經濟和開發活動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環境影響,應當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將這些立法活動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其三,對宏觀活動或戰略行為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當代環境影響評價的經驗總結和發展趨勢。美國早在30年前已經通過《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年)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立法建議或立法議案和其他重大聯邦行為等宏觀活動列入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我們在30年后還不能對上述宏觀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很難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先進性。在中國加入WTO后,應該更加重視通過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計劃經濟時期、閉關鎖國時期那樣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級別的政策文件或內部文件;外商重視、關注的主要是國家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政策。如果將政策僅僅局限于“區域開發、產業發展、自然資源開發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無法適應中國加入WTO的要求,無法實現與國際社會的接軌。近年來不少國家(例如俄羅斯、烏克蘭等)紛紛通過立法將宏觀活動列為環境影響評價對象,從中國環境法與外國環境法的協調、中國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接軌這一立場出發,應該盡快將宏觀活動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第三,應該明確規定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查機構及其職責和程序,為環境影響評價提供組織保障、程序保障。建議國家成立國家環境質量委員會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中央各政府部門提出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組織領導工作。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辦法和程序;對中央政府各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組織和實施審查;制定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技術規范文件;為進行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提供信息、資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執行統一的政策;指導、協調、監督地方性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處理地方性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在審查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產生的分歧和爭論;與外國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機構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合作。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下應該設立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查中央各政府部門提出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所擬議開展的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關于保護環境的規定和要求,是否與國家有關環境法律的規定相矛盾或相抵觸;實施該擬議的活動將會引起的生態后果或環境問題。

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程序應該包括如下幾步:先由有關活動主體向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委員會提交審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委員會辦公室先進行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由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委員會從專家委員會中任命一專家為審查組長,組成一專家審查小組;由專家審查小組負責進行具體審查;專家審查小組的審查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應該附上;專家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經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確認和批準后,成為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委員會的正式審查意見。

關于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可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其他綜合性的機構內)的組成及具體職責、權利和義務,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委員會及專家審查小組的組成及具體職責、權利和義務,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程序、規則和費用等問題,應由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具體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成立地方性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所轄地區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四,進一步改進、完善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相對于宏觀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而言,我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比較健全;如果與國外先進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相比,我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進的地方。筆者建議,在新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中應該注意如下幾個問題:其一,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管理。應該通過立法成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審查意見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必須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結論,以此作為該項目是否上馬(建設)的決策依據。目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主要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沒有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的作用,且容易產生行政審批權過大而造成的腐敗問題。只有建立審(由專家小組審查)、批(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小組的審查意見批復)分離制度,才能確保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順利進行。其二,必須重視建設項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種選擇。為了真正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優化建設項目方案的預防作用,保障建設項目真正符合環境法規的要求,在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該提供兩個以上的建設項目方案,以便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對環境影響最少的最優方案,如果沒有可以選擇的替代方案,只對一個方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應該將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度具體化,通過立法規定公眾的知情權、信息權、參與權、監督權。建議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法人和公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當為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條件和服務”:“公眾參與的座談會、咨詢會、辯論會等舉行的時間、地點和公眾參與的條件和程序應當提前15天在相當級別的官方報紙上公布”:“應該將公眾的不同意見和反對意見記錄在案,對公眾的意見所作處理的說明,不僅要報送環評審查組織,還應向公眾公開”。只有這樣,才能以保障公眾參與不流于形式。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我國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從1973年第1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后,開始引入中國。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一些專家、學者,在報刊和學術會議上宣傳和倡導環境影響評價,并首先在環境質量評價方面開展了工作。1979年11月,中國環境學會環境質量評價委員會編寫了“環境質量評價參考提綱”,為各地進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研究提供了方法。197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中,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至此,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正式建立起來[1].

從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可以看出,我國將建設項目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管理主要是從工業建設項目(污染類)開始的,然后逐步擴大到生態方面的建設項目,而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一直沒有統一的環境管理模式。直至1998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頒布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才在1999年制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2]中,明確將房地產開發項目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并根據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占地面積或建設面積對其實行分類管理。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針對全國對“試行名錄”的執行情況和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重新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1批)[3].目前,我國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均是按照“第1名錄”的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的,即建筑面積5萬平米(含)以上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建筑面積5000(含)~50000平米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建筑面積5000平米以下的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

1、評價方法

1.1 評價的技術方法

自1979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1993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大氣環境、地面水環境),該導則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主要適用于工業類建設項目(污染類)的評價,評價重點是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隨著非污染生態類建設項目的日益增多,我國加強了在非污染生態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研究,199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評價的方法與要求,主要適用于水利、水電、礦業、農業、林業、牧業、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海洋及海岸帶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生態影響評價。

此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有關部門還加強了行業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研究,了《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HJ/T10.3-1996)、《火電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規范》(HJ/T13-1996)、《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JTJ226-97)、《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試行)》(JTJ005-96)等技術規范,用以指導電磁輻射、火電廠、公路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1.2 評價的一般方法

1999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后,我國將房地產類建設項目正式納入了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但沒有相應的評價技術導則和規范。目前,我國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評價一般沿用工業類建設項目的評價導則,在其評價目的、等級、范圍、重點和因子的確定以及《報告書》的章節設置上都將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視作污染類建設項目。

(1)評價目的的確定。目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評價的主要目的是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政策;從整體上綜合考慮房地產開發活動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實現污染物的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反饋于設計,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環境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2)評價工作的一般等級和范圍的確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H/T2.1—2.3-93),結合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特點與污染物排放強度特征,確定評價工作的等級和范圍。

環境空氣:由于房地產類建設項目在施工期和營運期一般采用清潔能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少,但施工期的揚塵、施工機械及車輛運輸排放的尾氣會對局部環境空氣質量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確定房地產類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空氣一般評價等級為3級,評價范圍為項目場界區域內。

地表水:房地產類建設項目排水主要為生活污水,污水水質簡單,如果排水進入大中型河流的,地表水一般評價等級為3級,評價范圍為污水排口下游2000m;如果排水通過市政管網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場的,評價中只作簡單的交待即可。

環境噪聲:房地產建設項目建成后噪聲源少,聲源聲級低,對周邊環境影響不大,但施工期噪聲聲源多而聲級高,因此,一般確定施工期評價等級為3級,評價范圍為場界100m以內。

(3)評價重點的確定。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評價目的、等級、范圍確定了其評價的重點是,在工程分析的基礎上對施工期的噪聲和粉塵以及營運期的污水、噪聲等環境影響進行重點評價,對污水、噪聲等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論證。

(4)評價因子的選取。評價因子一般包括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因子和環境影響評價因子兩大類,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一般包括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聲環境等方面的評價因子,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包括地表水、聲環境、固體廢棄物等方面的評價因子,評價時一般選取一些常見的評價因子。

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空氣評價因子一般選取SO2、NO2和TSP;地表水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pH、CODcr、BOD5、TP、石油類和氨氮;聲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環境噪聲。

環境影響評價:地表水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CODcr、BOD5、SS和動植物油;聲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等效A聲級;固體廢棄物評價因子一般選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5)《報告書》章節設置。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總則:主要介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編制依據、采用的標準、環境敏感點和保護目標等方面的內容;

建設項目概況:主要是對建設項目的名稱、地點及建設性質、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總平面布局、交通組織以及水、電、氣供給,通訊、通風空調,雨、污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置設施位置、規模等公用工程的介紹;

工程分析:這是《報告書》比較重要的一個章節,主要是對施工期、營運期污染物產生情況進行較詳細地分析,并對建設項目擬采用的環境保護措施及效果進行匯總;

區域自然社會環境概況:對氣象、地形地貌等自然環境,與項目相關的社會環境現狀進行簡明扼要的描述;

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主要是對擬建工程區域的空氣、地表水、聲環境進行現狀評價;

環境影響預測評價:在工程分析的基礎上對施工期、營運期的環境影響進行定性或定量地分析;

環境保護措施:這也是評價的重點章節,主要是對施工期、營運期的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從而對項目提出反饋意見;

項目環境管理和監測計劃:設置環境管理機構,擬定環境管理內容和職責以及環境監測計劃等;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建議:這是《報告書》最后一個章節,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章節,通過前面幾個章節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在《報告書》的結論中必須要明確項目從環境保護角度建設是否可行,并對項目建設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2、房地產開發現狀及開發中存在的環境問題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住宅問題十分突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也促進了住宅產業的迅速發展。1998年以來,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推動下,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持續快速發展,有效地啟動了居民住房消費,為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調整產業結構、加快城市建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解決社會就業、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全國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22.15m2[4],住房短缺問題基本解決。但與發達國家相比,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居民居住需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住房苦樂不均問題還比較普遍。

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鎮人口的增加、居民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轉變,對住房的需求將持續增加,對居住環境、居住質量的要求將不斷提高。未來幾年,房地產業仍將有較大的發展前景,一方面要繼續加快房地產業發展,進一步發揮住宅與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步伐,提高住宅質量,改善人居環境,滿足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住質量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

房地產開發業是城市第3產業的主要組成部分,作為城市人民的居家、工作、娛樂、商業活動的場所,它豐富了人民生活,讓人民安居樂業。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擁有了一個共同的愿望,就是生活環境的不斷改善,能夠擁有一個舒適、安靜的居住空間。然而,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和城市周圍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壞,工業廢水、廢氣、汽車尾氣、熱島效應、噪音、光污染等使城市居住和工作環境變差了很多,人們也更關注居住環境的健康舒適性和安全性。一些房地產商環意識薄弱,在房地產選址、建設時僅考慮地塊的區位、交通、能源及其他公用基礎設施等因素,沒有重視地塊外界環境影響、周邊的生態環境質量、內部規劃建設及環境管理問題,這樣必會暴露出或隱藏著種種環境問題,如交通擁擠、綠地缺乏、人口密集、廢物垃圾成山、污水橫流、高壓線橫穿小區、噪聲干擾、物業管理混亂等。

這些環境問題對居民的健康與安全、小區的舒適性和生態價值等會產生不利影響。房地產業發展要與人口發展、環境發展、資源利用相協調。要在開發的同時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使房地產業成為城市生態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在開發的過程中要加強環境意識,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塑造環境優美、和諧的社區。引導我國房地產業走上“綠色”的可持續發展道路,使之成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

3、評價存在的問題及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仍沿用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模式、手段、方法、體系,從其評價因子的選取,評價重點以及報告書的章節設置可以看出這種傳統的評價模式將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視為污染類的建設項目,注重了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對外環境造成的影響,污染物能否達標排放以及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可行等,而忽略了外環境及建筑群落布局對房屋使用者造成的影響,沒有考慮什么樣的環境適宜人居住。這種評價模式沒有抓住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特點,不能適應現代社會對人居環境的要求。

居住環境是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居民對生活水平和居住環境的要求也不斷提高,不再是為了生存而生存,而是要求享受生活,體驗高質量的人生,追求舒適、幸福的生存空間。這就給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出了更高標準,同時也增加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與內容。房地產類建設項目進行評價時應當以人為主體,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考慮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所具有的與一般環境影響評價不同的特點,如項目與環境影響之間的雙向性;以危害居民健康的評價指標為主;評價范圍小而評價內容更全面更細致;評價過程不僅應當注重物理指標,亦應當注重定性指標等。在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法、體系上還有大量的諸如評價方法學、評價因子的選取、評價標準及綜合評價指數的確定、評價結果的判定和公眾參與方式等工作有待研究。通過合理的評價體系來科學評價居住環境質量及其人居環境適宜性,以便能夠準確地反映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狀況,更好地保護和提高項目的環境質量。因此,建立具有科學性和規范化的居住環境適宜性評價體系就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試析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應用于我國水利建設項目的有效性

摘要:近年來,傳統的環境影響評價固有局限性越發明顯,為走一條更寬敞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我國政府對SEA的重要性更加重視。本文從制度和具體戰略兩個層次上分析了目前我國水利建設項目中SEA的有效性,并得出基于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真正執行和落實SEA的有效性還有一定的困難。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相關環境法的出臺, SEA應用于我國水利建設項目中一定會得到具體體現

關鍵詞: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水利建設 有效性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水資源日益寶貴。對其合理利用和保護已受到社會廣泛的重視。目前,水資源利用和水利工程建設呈現如下重要特征[1~3]:①、利用方向從單向走向綜合。除了灌溉、發電之外,還與防洪、城市供水、調水、漁業、旅游、航運、生態與環境保護等多目標決策相聯系,一水多用;②、水利建設的數目越來越多,工程的規模從不斷擴大到加以適當控制;③、從單向工程建設,逐步發展成流域綜合開發,形成壩、庫、渠、管、干支配套,各區域大、中、小工程相互協調的體系;④、水利建設部門的經營職能多樣化。由此可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強度和速度越來越大,從而對環境的影響也日益增強。為了更好的利用水資源,化害為利,對水利工程的論證、預測和影響評價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實施戰略環境影響評價(SEA)是全面落實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前提和重要保證。本文就SEA在我國水利建設項目的有效性進行了淺析。

1 SEA有效性內涵

1.1 SEA概念及發展

SEA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對環境問題認識深化的結果,是環境影響評價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及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其定義為[4~7]:SEA是指對政策(Policy)、計劃 (Plan)或規劃 (Program)及其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進行規范的、系統的、綜合的評價過程,包括把評價結果應用于負有公共責任的決策中,即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是EIA在政策計劃和規劃(簡稱PPPs)中的應用。可以看出,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突出特點是具有高層次性,這是單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所不具備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正是為了彌補目前單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缺陷而提出的發展方向[5]。

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初期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歐共體委員會EEC在環境計劃中明確要求其成員國對某些政策規劃和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于 1991年提出了戰略環境評價規程[7]。目前,美國、加拿大、荷蘭等國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實施了SEA。對于正處在轉型之中的并對環境越來越重視的已簽定《京都議定書》的國家之一的我國而言,政府將更多地通過法規、政策、計劃和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來參與經濟活動。200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第一次將環境影響評價從單純的建設項目擴展到各類發展規劃,用法律的形式確保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同時,更加突出公眾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并通過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后評價制度,將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到規劃執行和建設項目運行的整個過程中。因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執行SEA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1.2 SEA有效性內涵

SEA的有效性是EIA有效性延伸而來的。從字面上看,“有效性”是指SEA的預期目標與具體目標的實現程度或實施效果的一致性。而實際上的SEA預期目標和實施效果在國家層次和具體戰略層次上是不同的,或者說SEA制度與具體戰略SEA有效性的內涵是有所差異的。在國家層次上,SEA有效性可以概括為SEA系統有效性,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能力,是通過SEA減少或降低因戰略決策失效而造成的環境影響,從戰略源頭上控制環境問題的產生,以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對于具體戰略開展SEA的有效性(稱為SEA具體有效性),則體現為通過SEA使戰略決策者或決策部門在制定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資源開發等重大戰略時考慮其可能的環境影響,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將之降至合理的可接受水平[7]。就二者關系而言,SEA系統有效性是具體有效性實現的基礎,SEA具體有效性是系統有效性的具體表現和落實。

2 水利建設SEA有效性分析

2.1 水利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分析

水利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開辟航道、疏浚、堤壩加固、水庫建設與水電工程及城市防洪堤建設等。在此僅分析城市防洪工程、水庫及水電工程以及灌溉工程等對環境的影響。

(1)、城市防洪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為[6,8]對城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的影響、城市基礎設施的影響(包括城市排水、城市排污以及交通等)、土地資源的影響、拆遷安置的影響、環境噪聲和環境空氣以及城市景觀的影響等。

(2)、水庫及水電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9~13]水庫移民安置;水庫蓄水后由于長期浸泡和風浪沖刷從而造成庫岸崩塌、破壞農田、道路和建筑物、并增加水庫的泥沙淤積等;水庫內水質發生季節性變化;均勻地減少下游進入河口的流量而可能引起鹽水入侵;降低下游河段自凈能力;水庫蓄水后,水面大大增加,對庫區及周圍的氣候條件可能產生影響,如引起風速、溫度、降水、氣溫等氣象要素的變化等;防礙回游性魚類的生長、繁殖;促進庫區內水草和浮水植物的生長;可能減少輸入下游土地的營養物質;對庫區和周圍的人群健康也會帶來一定的影響等。

(3)、灌溉工程是用人工控制方法把水施于農作物,促其生長。這類工程的影響是從河流和湖泊中取走大量的水使河流流量減少,灌溉回流水對河流可能造成污染。

2.2 水利建設環評現狀

我國水利建設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始于 2 0世紀 90年代。雖然因一些早期興建的大型水利工程不同程度的發生了環境和社會問題,而使得70年代以來,借鑒了國外的有關經驗,開始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水利建設的環境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重視。但據不完全統計,到1999年底,有關水利建設項目在國家環境評估中心存檔的環評報告與工業項目相比就顯得微不足道了,而且大多數是世界銀行貸款項目。例如,到目前為止,以節水灌溉為中心開展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還很少,處于空白階段。并且其環境影響評價的理論與方法還比較落后。對于在水利建設項目中開展SEA還只是處在定性分析層次上,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其研究還處在工作經驗、工作方法的總結階段。

2.3 SEA有效性分析

2.3.1 從制度層次上分析SEA有效性

在制度層次上,從以下五個方面來分析水利建設項目中SEA有效性:

(1)、法律基礎。SEA在水利建設項目中是否真正有效執行,關鍵看它是否建立在一個堅實的法律基礎之上。2002年10月28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把現行的單純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擴大到對發展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我國的環評制度將由此向全局性的戰略環評方向發展。這部法律的出臺不僅是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善與發展,而且將為這項制度的深入推廣提供堅實的法律后盾。但是,在水利建設項目中除了一部《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規范》(SDJ302-88)外還沒有出臺一部SEA綱要或規范,其只是一種籠統的“概念”性質。因此,在水利建設項目中,SEA的法律基礎并不完善,甚至是尚沒有實施SEA的“權威性法律”依據。因而從法律角度來說,不能保證水利建設項目中SEA的有效實施。

(2)、SEA技術導則。一套完備的技術導則,既可以是SEA具體執行的行動綱領,同時還可以用來判斷SEA的實施效果,即具體SEA有效性[7]。因此SEA技術導則是否完備是保證和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條件。我國雖然從90年代以后就開始進行SEA研究,并已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論和方法。但是,具體到水利建設項目中,理論與方法上還不太成熟,因而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無法較好的起到“理論指導實踐”的作用而降低SEA的有效性。

(3)、權威、高效的管理機構。與一般的項目EIA不同,SEA的評價戰略的建議者并不是建設單位(企業),而是決策管理者或決策管理部門。因此,SEA管理機構(我國的各級環境保護局)的權威性不僅影響到SEA的執行,而且直接關系到SEA結論能否真正體現或落實到最終的決策之中 [7]。對于SEA在我國水利建設項目中其權威性將要面臨極大挑戰,主要原因有:①、目前對于水利建設項目一般傾向于其有利方面,而極少考慮它的環境問題。或者考慮了,但沒有對整個水利項目的開展具有很大的約束力。②、一個水利工程,其建設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經濟。因而,即使某一個水利工程可能會對環境造成很大的影響,環保局由于其“難言之隱”而放之任之。與此可見,據目前的環境管理狀況,要想水利建設項目中SEA真正落實執行,還有一定的難度。

(4)、完備、先進的信息技術支持系統。由于我國SEA起步較晚,還沒有形成一整套完備的信息隨技術支持系統。這樣會影響到水利建設項目中SEA的有效性。

(5)、高素質的評價者。評價者是指負責實施SEA工作的組織或個人,是SEA系統的評價主體[11]。評價者的綜合素質,即評價者的階級性、價值取向、知識水平、環境意識責任心以及評價者的態度等將直接關系到SEA整個體制和工作質量,甚至SEA活動的成敗[7,11]。同時SEA的有效性還依賴于是否有一個高素質的SEA研究群體[7]。對于我國目前來說,已有大量的高素質的環境影響評價者,但在水利建設項目中,由于各種原因,SEA的研究群體還有一定的缺乏,從而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SEA的有效性。

2.3.2 從具體戰略層次上分析SEA有效性

與SEA制度有效性相比,具體戰略SEA有效性則更具有實質性的內涵[7]。現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1)、廣泛、充分的公眾參與。廣泛、充分的公眾參與與具體的SEA實施過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也是衡量具體SEA有效性的重要基準之一[7]。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同時第十一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見,對于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已在法律上給予了支持。但目前在水利建設項目SEA中公眾參與還存在著廣泛性和深度不夠、形式單一、缺乏問卷設計的科學性、反饋意見合理公正處理不夠重視等弊病。

(2)、戰略決策者對SEA結論的重視程度。在水利建設項目SEA結論能夠為戰略決策者重視并最終體現在戰略方案中,是SEA有效性的最終體現[7,14]。目前我國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重視,并將SEA納入法律之中,可以認為,戰略決策者對SEA的結論肯定會有所重視。但也不容樂觀,由于各種因素,在水利建設項目上,人們普遍認為不管其環境影響如何,總覺得該項目是有利的,當然也包括戰略決策者。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戰略決策者的最后定論。

3 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在目前水利建設項目中,SEA的實行還只是處在定性分析層次上,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其研究還處在工作經驗、工作方法的總結階段。SEA在水利建設項目中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有一定的過程。同志指出:“經濟決策對環境影響極大。要從宏觀管理入手,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機制。在制定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規劃重要資源開發和確定重要項目時,必須從促進發展與保護環境相統一的角度審議其利弊,并提出相應對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正式實施等,SEA在未來水利建設項目中一定會發揮重要的作用,從而使得其有效性能得到真正執行和落實。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公路環境保護與環境影響評價

摘 要:本文對公路建設環境保護作了比較深入地分析與探討,總結歸納了公路施工、營運期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與措施,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方法進行了全面闡述,并通過與國外公路環境保護比較,指出我國今后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公路 環境保護 環境影響評價 措施

0 引言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公路建設步伐越來越大。近年來,我國公路總里程不斷增長,汽車保有量持續增加,公路在國民經濟綜合運輸體系中的位置愈來愈重要。伴隨著公路的高速發展,公路污染、公路對周邊環境影響等問題也大量凸現出來。

如何面對公路建設產生的環境問題,如何按照現階段我國實際情況,分析評價公路建設各階段對環境的作用與影響,采取何種措施減少或杜絕公路環境污染、恢復路域生態損失。這是擺在我們廣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1 公路環境保護

1.1環境與環境保護定義

環境是指人類和生物生存的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的定義是: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按照環境的自然和社會屬性分類,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環境保護是指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對受到污染和破壞的環境必須做好綜合治理,以創造出適合于人類生活、工作的環境。

1989年5月,聯合國環境署第15屆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可持續發展的聲明》,明確地提出了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認為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維護和改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環境。

1.2公路環境保護內容

對照上述定義,公路環境保護是基于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調節與控制“公路工程與路域環境”對立統一關系的發生與發展。公路環境保護由兩項基本工作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對環境產生的各種影響及其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根據需要采取專門的環境保護措施,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設計、施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注意凸顯公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使公路在運輸功能發揮的同時,對沿線環境的負影響最小。

1.3公路環境問題

環境問題是指環境中出現的不利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現象。

公路建設必然影響環境,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設,其施工、營運期造成的環境問題會更嚴重。公路建設將造成如下環境問題:

1)選線不當會破壞沿線生態環境;

2)防護不當會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蝕與泥沙沉淀等;

3)公路帶狀延伸會破壞路域自然風貌,造成環境損失;

4)公路施工造成環境污染;

5)公路通車營運期間,車輛對沿線造成污染。

1.4公路環保功能

一般情況下,一條公路如果嚴格按照現行公路工程設計標準及《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按公路工程施工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對路域自然環境的保護作用,并能夠對社會環境進行調整和完善。

公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歸納如下:

1)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結合造地還田與疏導排水,各部分相互協調配套,可使工程穩定堅固,外觀順適優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2)路面工程對路基起保護作用,同時也起著防塵、防水,保護公路沿線環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3)橋梁涵洞工程設計與施工中重視對公路路域景觀環境的影響,可起到美化環境的作用。

4)排水工程對公路工程的整體性和穩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進入農田,避免耕地淹沒、土壤污染。

5)防護工程確保了路基穩定,減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環境保護作用。該工程與環保的關系最為密切。

6)其它工程(通常包括公路與公路、公路與鐵路的平面交叉和立體交叉、公路工程的沿線設施、公路養護管理用房屋及場、廠建筑物以及公路綠化等),特別是公路綠化,是國土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可以有效地改善行車環境,還可以起到美化路容,優化環境的作用。

1.5公路環保措施

公路建設的不同階段,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環保工作的重點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須具有針對性。

1)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階段:進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為進行環境保護設計和采取環保措施提供依據;

2)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計;

3)招投標階段:在合同書中納入環境保護條款;

4)施工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及監理;

5)竣工和交付使用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環境后評價;

6)營運期:進行環保設施維護及處理環境問題投訴。

針對實際工作需要,現結合國家目前的環保法規對公路施工階段、營運期采取的環保措施分述如下:

1.5.1公路施工階段環保措施

A 生態環保

1)在土方開挖回填時避開雨季,雨季來臨前將開挖回填、棄方的邊坡處理完畢。

2)施工取土時采取平行作業,邊開挖、邊平整、邊綠化,計劃取土,及時還耕,及時進行景觀再造。

3)在雨水充沛地區,及時設置排水溝及截水溝,避免邊坡崩塌、滑坡產生。

4)在雨水地面徑流處開挖路基時,及時設置臨時土沉淀池攔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時將土沉淀池推平,進行綠化或還耕。

5)對路堤邊坡及時進行植草綠化。

6)對施工臨時用地,先將原表層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畢后,再將這些熟土推平,恢復原地表層。

B 噪聲防治

1)當施工路段距住宅區距離小于150m時,為保證居民夜間休息,在規定時間內禁止施工。

2)主動與施工路段附近的學校和單位協商,對施工時間進行調整或采取其他措施,盡量減小施工噪聲對教學和工作的干擾。

3)注意機械保養,使機械保持最低聲級水平;安排工人輪流進行機械操作,減少接觸高噪聲的時間;對在聲源附近工作時間較長的工人,發放防聲耳塞、頭盔等,對工人進行自身保護。

C 大氣污染防護

1)公路施工堆料場、拌和站設在空曠地區,相距200m范圍內,不應有集中的居民區、學校等。

2)瀝青路面施工,瀝青混凝土拌和廠設在居民區、學校等環境敏感點以外的下風向處,既方便生產,又須符合衛生要求(衛生防護距離分級中,規定的防護距離為300m),不采用開敞式、半封閉式瀝青加熱工藝。

3)施工便道定時灑水降塵,運輸粉狀材料要加以遮蓋。

D 水污染防治

1)瀝青、油料、化學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沖刷進入水體。

2)施工駐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等集中處理,不直接排入水體。

3)對橋梁施工機械、船只嚴格進行檢查,防止油料泄漏。嚴禁將廢油、施工垃圾等隨意拋入水體。

1.5.2公路營運期環保措施

A 交通噪聲防治

1)對公路附近的學校、工廠和其他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噪聲防治措施,如修建高圍墻、設置聲屏障、臨路兩側密集植樹綠化、建筑物設置雙層窗或封閉外走廊等。

2)附近有學校的路段兩端設置禁止鳴笛標志。

3)加強交通管理,在公路主要出入口設置噪聲監控站,禁止噪聲過大的車輛上路。

B 大氣污染防治

1)路邊植樹綠化。根據當地氣候和土壤特點,在靠近公路兩側,特別是環境敏感區附近密植喬木、灌木,這樣既可凈化吸收車輛尾氣中的污染物,衰減大氣中的總懸浮微粒,又可起到美化環境、降低噪聲以及改善公路路域景觀的作用。

2)嚴格執行車輛排放檢驗制度,利用收費站對汽車排放狀況進行抽查,限制尾氣排放嚴重超標的車輛上路。

C 水污染防治

1)嚴禁各種泄漏、散裝、超載車輛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體污染。

2)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的生活區設置污水處理站,各種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D 潛在風險及農作物污染防治

1)對運載危險品的車輛嚴格進行檢查、嚴格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2)在洪澇季節,要加強與氣象水利部門聯系,確保洪水期行車安全。

3)在公路兩側30m范圍內嚴禁種植蔬菜、馬鈴薯等根莖入口農作物。

2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它是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一種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美國是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我國對公路建設環境影響的研究起步較晚,以1987年西安公路大學編寫的《西安至臨潼高速公路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為標志,之后,這一技術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而日臻完善。

2.1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概念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及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預測和估計。我國目前只做前兩項工作。通過對公路建設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識別、預測和評價,以提出合適的清除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措施和對策。

由于公路是大型的基礎性公共設施,所以修建公路對區域環境的影響將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評價擬建公路可能對區域環境質量產生的影響、影響的程度和采取的對策。

2.2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目的

1)通過對公路建設項目活動可能帶來的各種環境影響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預測并評價其未來影響范圍和程度,為合理選線提供依據;

2)通過損益分析,提出可行的環保措施并反饋于設計,以減輕和補償公路建設項目活動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3)為公路建設項目的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提供依據,為路域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環保規劃提供依據,為決策者提供協調環境與發展關系的科學依據。

2.3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國際通行的公路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包括: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噪聲環境影響評價;交通環境影響評價;文物和珍稀動植物保護及公眾參與等。

目前,我國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主要為上述前四項。

2.4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和期限

我國公路環境影響評價一般以“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擬建公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為范圍,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或縮小。

我國公路環境影響評價分施工期和營運期兩個階段,預測評價以項目竣工投入營運后第7年和第15年為特征年。

2.5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根據公路建設項目線長面廣的特點,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一般采用點線結合,以點帶線,突出環境敏感點、敏感區域的評價方法,對大氣、噪聲環境采用模式計算和類比分析法,對生態環境、水環境、社會經濟環境則采用調查分析法。

2.6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與環保效果界定

一個有效的運輸系統應當是其所產生的社會凈效益最大,即用最少的資源成本取得人便于行、貨暢其流的效果,同時減少或避免對環境的破壞。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門科學。通過對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僅可以為公路環保設計、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而且還為采取適合的環保措施提供了界定尺度,提升了公眾的環保意識。環保措施的效果可在環境影響評價基礎上,綜合兩方面因素考慮:一是處理環境污染的多少及保護環境空間的大小;二是采取的措施能滿足國家規定標準的程度有多大。

3 加拿大公路環保與我國的比較

二次大戰后,為適應經濟的高速增長,加拿大現代道路運輸進入發展高峰期。20世紀70年代加拿大開始關心重視公路環境問題,對在建公路項目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80年代后,環境保護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加拿大公路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已比較完善,國家和各省均頒布實施了多項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公路建設和營運期的環境保護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切實執行和貫徹,公路環境保護技術也得到了飛速進步,全民環保意識非常強,對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參與感也很強,他們的意見往往決定了一個建設項目的取舍。

3.1 聲環境保護

20世紀50年代以來,加拿大采取多種技術,在噪聲控制方面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

首先,合理規劃選線,避開居民區、療養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從根本上減少噪聲污染的受體,被迫采取聲屏障等有礙景觀的環保措施路段在總里程中并不多。其次,采取盡量自然而不漏痕跡的隔聲設計,使環境敏感目標處于噪聲影響區之外。

對我國而言,公路噪聲控制還沒有形成規范化的設計體系,聲屏障研究還不夠深入,只是在某些地區試用,而有意識地結合地形的自然式減噪設計尚未在工程設計中得到充分重視,應用也少。

3.2 生態環境保護

為保護河流自然生態和水生生物,加拿大公路部門在公路建設中采取了很多簡單但高成本的環保措施。比如當公路跨越河流時,他們盡量保持水流的原始狀態,如果在彎曲的河流兩岸架橋,這必然會加大橋梁的跨徑。我國一般是將河流裁彎取直,然后根據洪水頻率等技術指標,計算出橋梁的經濟跨徑,這樣做雖然節約了工程造價,但往往改變了水生生物棲息環境,造成了不利的環境影響。

對于森林、濕地、湖泊環境的保護,加拿大公路部門同樣采取了很多非常富有人情味的措施,并不惜血本,這些措施在我國現階段真難以想象。

3.3 水土保持

公路工程的水土保持分兩部分:坡面侵蝕控制和泥沙沉淀控制。裸露的坡面最容易發生水土流失。因加拿大氣候較好,雨水充沛均勻,施工中他們及時采取以綠化為主的防護措施,以控制面蝕和溝蝕的形成。對于公路路面徑流,不采用分散漫流方式,而是集中匯入污水管,先流入沉淀池,在沉淀池中設置土工布過濾簾,經充分過濾后再排入水體。

我國公路施工中已逐漸重視了侵蝕控制,但由于忽略了泥沙沉淀控制,仍使工地附近的水體受到一定程度污染,甚至造成了不可逆的環境劣化。

3.4 公路生態管理

在公路的營運期,環保工作除了維護聲屏障等各種環境工程設施外,更重要的是保持公路沿線的自然風貌,爭取改善沿線的生態環境。草地植被的建植和養護是最持久、最昂貴也最有效的措施。

加拿大的公路設計,圍繞著大地景觀思想,多設置了開闊的中央分隔帶,許多區段50—60米,全部植草,兩側植被管護范圍約10—15米。每公里植被管護面積達到6—7萬平方米,采用較低的路基,使公路融合在自然環境之中。路域范圍內,始終樹木草地不斷。

我國高等級公路綠化已受到普遍重視。設計時采用的技術步驟與加拿大幾乎一樣,但由于各種原因,施工中仍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原表土棄之不用,使草地建植時無營養土可用,養分先天不足,施肥以化肥為主,速效但短期;重建輕養,使草地很快退化,造成巨大浪費。

3.5 環境補償

公路工程將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環境資源損失。加拿大對此采取了有效地補償措施,如在公路建設中碰到生態環境中的濕地問題,采取占用多少濕地,就在附近補償同樣面積或更大面積的濕地,使濕地的生態功能少受或不受影響,以恢復往日原有的優美質樸的自然風貌。在這方面,我國缺少嚴格的法規約束。

3.6 空氣環境保護

加拿大側重污染源控制,汽車全部采用無鉛汽油,并對車輛排放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標準。我國在這方面已有了很大進步,但尚有較大差距。

通過對比,我們看到加拿大的公路環境保護有完善的組織、可靠的法規,還有十分敬業的環保工作者,其環保行為貫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期、施工期及營運期,內容遍及自然生態和物理環境的各個方面,其思路是保護一切自然狀態、地貌、水文和所有生物。我國目前的公路環保則多側重于聲屏障等摸得著見得到的環境保護工程,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只能盡力以保護區和珍稀動植物品種為主,對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重視程度嚴重不足。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提高公路環保水平,不僅需要有充足的經費,更需要領導者、決策者、建設者有先進的環保思想、環保行為。

4 結語

按照交通部“十五”交通環境保護發展要求,為進一步加強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管力度,到2005年,在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要由現在90%提高到98%以上;全行業基本實現國家規定的環境治理標準,油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率、油污水處理達標率均達到50%以上。

為實現這些目標,我們必須加大公路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從宣傳教育方面入手,切實提高公路從業者的環保意識,加強對公路環境問題的深入研究,使我國公路建設、公路環境治理水平早日與發達國家看齊。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淺述我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研究現狀及展望

摘要:本文首要介紹了我國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現狀,并闡述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研究現狀及不足,最后提出我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研究展望。

關鍵詞:大氣污染 環境影響評價 研究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大氣污染問題也越發的突出。我國目前是以顆粒物和so2為代表的傳統煤煙型污染問題,疊加so2和nox其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o3、細粒子等為特征的復合型污染。

一、我國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現狀

當前,我國大氣污染主要呈現為復合型污染特征。城市大氣環境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普遍超標;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較高水平;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趨勢;全國形成華中、西南、華東、華南多個酸雨區,以華中酸雨區為重。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現狀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放現狀

2012年,全國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量2117.6萬噸,比上年減少2.0%。其中,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1781.2萬噸,占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84.1%,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36.4萬噸,占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15.9%。二氧化硫排放總量隨著煤炭消費量的增長而增加。

(二)煙塵、粉塵排放現狀

2012年煙塵排放量817.3萬噸,比上年減少3.2%。其中,工業煙塵排放量578.7萬噸,占煙塵排放總量的70.8%,生活煙塵排放量238.6萬噸,占煙塵排放總量的29.2%。工業粉塵排放量584.9萬噸,比上年減少16.3%。工業污染物排放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的重要因素。

(三)機動車排氣污染現狀

自20世紀80年代以后,受經濟增長的推動,我國機動車數量增長迅速。2012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接近2.33億輛,同比增長7.66%。汽車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排放總量逐年上升。由于城市人口密集,交通運輸量相對大,機動車排氣污染在城市大氣污染中所占比例也不斷上升。

二、我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研究現狀及不足

目前,我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已初步形成獨立的管理和技術體系,包括相關的政策、法規、導則、排放標準和質量標準等內容,為預防大氣環境污染和促進污染物減排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持和法律保障。但我們也應看到在大氣環境評價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評價模式體系、新型污染物研究等方面還需完善。

(一)缺乏對新型污染物的系統研究

國內評價標準體系包括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兩大類,雖然目前國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規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指標的限值,但缺少pm2.5前體物揮發性有機物的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中缺少對pm2.5前體物揮發性有機物、硫化氫、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難以對建設項目的污染物排放進行最直接的控制。目前國內針對pm2.5的研究工作也局限于各科研院所及高校,應用性研究很少。

(二)大氣環境模式體系仍不完善

大氣環境模式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為空氣質量模式體系不完善、相關理論和方法學研究滯后,缺少風險評價模式、人體健康評價模式等方面的導則模式,難以滿足日趨復雜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需求。

目前,北美和歐盟國家以技術導則形式國家空氣質量模式,空氣質量模式的研究制定成為大氣環評的重要內容,通過空氣質量模式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成為國際大氣環境評價的發展趨勢。我國的空氣質量評價體系仍然主要延續粉塵污染時期的大氣環境評價思路,已經難以客觀反映新型復合空氣污染類型,特別是細粒子污染的情況,對大氣污染控制與溫室氣體減排、臭氧層保護的研究仍顯不足。

三、大氣環境評價研究展望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地區仍處于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升階段,經濟結構轉型正在進行中,一些落后的產能還在逐漸淘汰,這些都對大氣質量產生巨大的影響。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研究應當增加前瞻性、宏觀性,加強對產業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大氣環境影響的預測和評價,對可能導致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和大氣污染物輸送機制進行研究。

(一)開展戰略性大氣環境評價

大氣環境問題的區域性特征日趨明顯,與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密切相關。應加強對大空間尺度和長時間尺度下大氣環境污染源的識別,對重點產業發展可能帶來的局地特征污染物的大氣環境影響進行預測評估,分析區域中長期典型大氣環境問題的生成與區域大氣環境及污染排放之間的關系,為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劃分大氣污染重點

區域提供依據,有助于協調解決區域和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二)關注城市化進程的大氣環境影響

城市化發展帶來熱島強度和范圍越來越大,城市區域小風面積增大,風速減小,從而引起城市內大氣污染物不斷積累,加重城市的大氣污染。目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成為我國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之一,大中城市武器污染已經呈現出煤煙型和汽車尾氣復合型污染的特點,增加了大氣污染治理的難度。應當關注珠三角、長三角等大城市群地區的區域性大氣污染,開展氮氧化物、有機污染物等復合污染問題,逐步加強對臭氧及pm2.5等新型復合污染物指標的研究。

(三)重視大氣污染物輸送機制研究

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大氣污染也呈現出區域一體化趨勢。由于大氣污染的擴散性,解決單獨某個城市的空氣污染問題已不能完全不受外部地區污染物的影響。研究得出,相鄰地區污染源的中遠距離輸送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越來越大,外部輸入性污染會加重區域的大氣污染。目前對平原地區污染物擴散的問題已經得到較好的控制,對城市的研究也成效顯著。但是在工礦企業和建在河谷、丘陵、海陸交界等復雜地形之中的城市,這種復雜地形上的大氣擴散規律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發展,為解決這些地區的空氣污染問題,還應更加系統的研究。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和諧度研究:基于和諧管理理論

引言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時代背景下,資源和環境日益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最主要的難題,同時,環境本身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其好壞不僅關系到人類生存空間的質量高低,還直接制約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水平及前景[1]。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使我們認識到項目建設不能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就要求我們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以減少環境污染與破壞,避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尖銳對立。

柴西龍,孔令輝等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模式進行了研究[2];丁玉潔,劉秋妹等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度化與法制化進行了思考,對于完善立法框架及建立外部支持保障機制兩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議[3];陳國階則從環境影響評價的時間和方法方面說明我國的環評制度需要新的突破[4]。

然而,項目環境的靈活多變和勞動成果的難以度量導致傳統的管理理論已經不能滿足現代需求,和諧管理理論應運而生。和諧管理理論所主張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對于當代日益復雜多變的組織環境和管理現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價值[5]。因此,本文在和諧管理理論視角下,運用模糊數學評價與層次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研究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并將和諧管理理論進一步深化、拓展,并使之為我們的管理實踐服務。

1 和諧的含義及和諧管理理論

1.1 和諧的含義 在和諧管理理論中,對“和諧”的含義做了界定。其中,“和”指的是將人們的觀念或行為與組織的觀念或行為“合意”的聯合,“諧”指的是一切物要素在組織中的“合理”的投入。而“和諧”指的是“和”與“諧”的相互衍生,并不是簡單的“協調或一致”的表示。當組織中實現“和”與“諧”的共同作用時,就會產生不斷明晰并優化組織目標的效應,從而和諧管理理論的作用才真正顯現出來。“合意、合理”體現了“和則及諧則”,“聯合”著意于人的主觀性、主動性,“投入”則是一種客觀、被動的狀態[6]。

1.2 和諧管理理論概述 和諧理論最早是由西安交通大學的席酉民教授提出的,他認為和諧管理的主要思想就是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考察各子系統之間及子系統與系統整體之間的和諧狀態,最終實現整個系統的平衡與和諧[7]。將和諧理論應用于管理學領域中,即形成了和諧管理理論,其實質就是在外界環境復雜多變的情況下,以和諧主題為核心,以“設計優化”與“誘導演化”機制及其耦合為理論指導,落實研究方案,最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其中,“和諧主題”是該理論的核心內容,它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環境、組織和領導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確定和諧主題之后,就需要以主題實現為最終目標,通過“諧則”明晰要素之間的確定性聯系,實現組合過程的匹配及一致,通過“和則”激發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消除一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最后通過“和諧耦合”實現諧則與和則的相互協調,相互作用,促進系統整體的涌現特征,實現目標導向下的適應性演化。

和諧管理的主要特征表現為[8]:①和諧管理是一種服務型管理。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傳統的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是需要一種更靈活、更快速的管理方式,即服務型管理。②和諧管理是一種人性化管理。以往的科學管理理論忽視了人的主體地位,將人與物的區別模糊化,而和諧管理則從人與物的對立統一出發,實現管理過程的系統化與人性化。和諧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將人作為物的主人,脫離物的約束,負責支配各種物的因素的分工與協作,管理整個組織的日常運行,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同時,還要將人的目標與組織的目標統一起來,達到部分與整體的無縫耦合狀態。③自組織管理。所謂“自組織管理”,就是在組織內部建立起一種信任的文化關系,依靠各成員的自主管理和被管理實現組織文化的平衡演進。通過這種管理模式,不僅減少了日常活動中大量的管理成本支出,而且有助于激發成員的責任意識,刺激其創新意愿,主動為整個組織目標的實現貢獻力量,而人與人之間的不和諧關系隨即弱化和消失。

2 基于和諧管理理論的建設項目環評依據

2.1 建設項目的和諧管理概述 在建設項目決策、實施、運營的全生命周期過程中,如果我們將項目看作是一種通過人要素與物要素的互動而獲得項目收益的實踐活動,那么建設項目的和諧主題就可以被定義為:在一定的內外部環境作用下,以建設項目自身及外部環境為媒介,進行信息的加工、整合、篩選和選擇,從而歸納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它是對項目所展開工作的中心思想的闡述,是一定階段項目發展的要素所在。

從而,在高度不確定性的條件下,運用和諧管理理論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實施:首先,根據項目目標,詳細的對項目所處的內外部環境進行分析,從而識別出具體階段和具體情況下的和諧主題,針對物要素和人要素,分別在“和則”(人的能動作用)與“諧則”(設計優化)的指導下提出環境評價指標,并不斷的修正和完善,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幫助項目獲得最大的績效。

2.2 和諧度的定義與計算 和諧度是對系統和諧性進行度量的數量指標,用來衡量客觀事物的內外作用力與其發展方向是否協調一致。和諧度的作用主要體現用科學的分析和計算去衡量人們對某一事物或某一種現象的認識及理解[9],它是依據“和則”主張的規劃和“諧則”主張的運算結構,對客觀事物具體狀態和諧性的度量。

和諧度的計算是在對所研究的項目進行仔細的分析后,根據建設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的目標和功能,及環境的要求,列出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然后運用合適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對建設項目的環評進行研究,確定和諧度。

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與展望

摘要:醫療衛生項目(醫院、療養院、醫學研究機構和疾病預防機構等項目)在保障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方面發捧著重要的作用。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醫療保障的完善,醫療衛生項目不斷地投入實施,從而形成了一類新型的環境影響評價問題。因此,對于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環境影響因子污水、廢物、污染源等,以及評價控制點、評價適用標準等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根據筆者工作經驗和理論分析,對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所涉及到的理論概念、工作原則和處理方法進行探討。

關鍵詞:醫療衛生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 污染源

一、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特點

由于直接造福于社會的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數量不大的事實,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難度、環境風險和環境影響評價責任風險很容易被低估。但實際上,醫療衛生項目所獨有的環境影響特點,可能具有更高的環境風險、專業性和復雜性。首先,醫療衛生項目排出的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生物廢物、臨床廢物,排出的含有危險化學品、重金屬和放射性的有毒有害物質,具有復雜的污染物構成和造成災難性環境影響的極大可能性;其二,醫療衛生項目大多位于人口稠密區附近或者內部,環境風險和環境影響評價責任風險很大;其三,醫療衛生項目與公眾零距離接觸,在控制對外影響的同時,還必須嚴控自身運行及外界環境對醫療衛生項目的影響,通常的廠界和保護目標概念已經不完全適用。

二、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分析

(一)醫療衛生項目污水

1.醫療衛生項目污水污染源

醫院產生污水的主要部門和設施有: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室、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室、手術室等的排水;醫院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和宿舍排水。

2.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特點

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的產生量大,水質成分復雜。醫院的排水量與醫院的規模、性質、醫院設施情況、住院和門診人數以及地域氣象條件、所處地區的生活習慣和管理制度有關,約為同等規模居民區污水產生量的8~10倍;污水水質成分復雜,包括帶有病菌的污水、放射性廢水、含重金屬化合物的廢液、使用大量有機溶劑(如消毒劑、氰化物、殺蟲劑)及其它藥物產生的廢液等。

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的排放呈現水質、水量的不均衡性。在全年中夏季排水量最大,冬季排水量較小,在一天內通常在上午7~9時(全院排水)及下午18~20時(病房排水)出現排水高峰。醫院的綜合排水中生活污水的比重很大,主要成分如有機物、懸浮物、油脂,ph值與常見生活污水相似,但成分更復雜,其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學物質和多種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蟲卵,它們在環境中具有一定的適應力,有的甚至在污水中存活時間較長,若未經處理即排入水體或灌溉,將污染環境,影響人們身體健康。來自門診和病房的排水中可沾染病人的血、尿、便,主要污染物包括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三類,具有傳染性,必須經消毒滅菌后方可排放。

因此,在環評中對這幾類污水的性質、產生量都要分析清楚。

(二)醫療衛生項目廢物

醫院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一般性生活垃圾和受到生物性污染(各種病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的帶有傳染性的醫療衛生項目垃圾和廢物。

1.醫療衛生項目廢物污染源

所謂醫療衛生項目廢物,是指在醫療衛生項目、預防、保健、醫學科研與教學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固體廢物,醫療衛生項目廢棄物有:一次性醫療衛生項目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各類塑料制品、紗布、棉球等;有機污染廢棄物,包括病理科手術室廢棄的切除器官、血液制品等。

2.醫療衛生項目廢物特點及危害性

醫療衛生項目廢物中含有大量致病菌,帶有一定危險性,既不能與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也不能隨意堆放。一般是在指定的地方進行焚燒處理,有條件的大型醫院自建焚燒爐,不具備條件的醫院則必須定人、定時、定車送往指定的醫療衛生項目焚燒爐進行處理。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協助處理時,須由接收單位出具承諾函。對醫療衛生項目固廢在醫院內收集、存儲手段和方式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要做比較詳細的敘述和評價。

醫院的規模不同,醫療衛生項目垃圾的產生量也不同,而且各地的情況也不一樣,故在環評中要盡量多用本地的實例進行類比。

(三)醫療衛生項目污水處理站污泥

很多醫院自建污水處理站,大量懸浮在水中的有機、無機污染物和病菌、病毒、寄生蟲卵等在處理過程中沉淀分離出來形成污泥,因而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站的污泥也含有這些成分并具有傳染性。污水站產生的污泥因含水率較高呈半流態,在脫水處理之前,也可看作是液體廢棄物。如污水站采用二級生化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僅包括一級處理產生的懸浮物和沉淀下來的淤泥,還包括二沉池剩余污泥。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化學沉淀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在排放外環境之前需經過無害化處理。污泥的產生量與污水水量、水質和處理工藝有關。

(四)其它

有些醫院為了治療工作的需要,需用放射性元素作為治療手段,對此應有放射性專項評價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醫院有自建醫療垃圾焚燒爐的,廢氣污染源包括焚燒廢氣,一般以輕柴油、煤油、煤氣、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作為助燃劑,煙氣中的主要污染物有甘墮落so2、nox、h2s、nh3和微量的bap等。

三、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展望

醫療衛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雖與一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同,但是在國家醫療法規里提出了要鼓勵醫療衛生項目的建設,各地市級甚至縣級都熱衷于建設醫療衛生項目,由于急促上馬,項目的選址沒有經過合理嚴謹的環保專家論證,加上有些地區所能收集到的醫療廢物很少,焚燒爐不能連續運行,因此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應考慮到這些因素及由這些因素引起的環境風險,此外收運過程的環境風險也是不能忽視的。醫療衛生項目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對醫療廢物管理相關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項目選址要經過嚴格論證,使項目在運行階段對環境的影響減少到最小程度,應加強即將上馬的這類工程項目環評中的環境風險評價的工作。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淺析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環境問題是困擾著國際社會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由于人類過于片面的追求經濟發展致使環境問題開始普遍出現,進而導致資源枯竭、污染加劇等一系列惡果。而環境影響評價的產生,實現了環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轉變,下面本文對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環境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

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世界經濟的迅速增長,人類對自然的改造日趨嚴重,環境問題也漸漸由開始的個別地區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災難,繼而相繼出現一系列引起世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國際社會在經濟、政治、科技、貿易等方面形成了廣泛的合作關系,希望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來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在這個背景下環境影響評價應運而生。

環境影響評價是外國首創的一項制度,我國的環評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國家寶貴經驗,又結合了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經過概念引入、嘗試性研究與實踐、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幾個階段,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分為源頭控制、推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就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形式確立的對環境影響評價活動進行規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從立法上開始建立。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實施,我國環境影響評價進入了新的階段。我國通過30余年的嘗試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體系,以求為實現環境影響評價促進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為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運行仍存在著很多缺陷,下面就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從戰略上建立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近年來,我國經常因政策和規劃的不完善而導致環境遭到破壞,由此可見,對生態環境有著重大影響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觀決策,無論從對環境影響的潛伏性還是后果方面,決策的失誤都要比建設項目本身更嚴重。為了加快提升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備程度,我們要借鑒國際上將政府宏觀決策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成功經驗,建立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能夠立足于區域評價和全面影響,合理又切合實際。

2加強公眾的參與權

我們要加強公眾的參與權的完善工作,在公眾參與中,首先應將可以不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明確列舉出來,規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將項目有關情況向有關群眾公示,通過立法手段確保公眾參與主體的成員組成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同時通過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規范,將公眾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等環境權利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明確列出,另外還要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無效的情形。

3加強法律責任的明確和完善

我們應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審批對未規定公眾參與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書;相關建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申請,對于未提交申請并擅自開工,且建設項目已經完成的,應給予一定的罰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些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隱匿公眾意見或對公眾意見作虛假記錄,對于這種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應吊銷其評價資格證書,并處以罰款,同時應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4設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分離制度

對于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甚至蒙混過關的行為,應設立專門的環境評價審查機構。同時針對機構重合所導致的權力重合問題,我們應建立相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等專業機構,從而加大監督力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由審查機構負責,環保部門以審查機構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結論為是否批準的依據,以求達到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管理的目的。

5公眾的參與力度的加強

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是由公眾的監督、舉報、宣傳、督促來推進的,因此我們要切實保障環境相關者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通過環境教育等工作,使公眾的環境意識得到提高,讓公眾自覺加入到環境保護行列中。同時我們應將信息充分公開化,使公眾對建設方、評價機構、審批機關等都能達到注視和監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眾對自身的環境權益提高關注。

6結束語

在環境影響評

價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的過程中,成績與困難同在,挑戰與希望并存。該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各種阻力與問題,還有待于在實踐中不斷發現,不斷總結并及時解決,以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更加進步與完善。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試論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法律完善

論文摘要 目前污染導致群體性中毒事件頻發,嚴重危害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評價,有利于普通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但仍有完善之處,本文分析了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理論基礎、意義,影響公眾參與的相關因素,提出了完善公眾參與制度的具體做法。

論文關鍵詞 污染 環境影響評價 公眾參與

《人民日報》曾報道一高校為師生的基本健康不被侵擾,數十名教授在當地政府門前下跪,要求一家污染嚴重的企業停產整頓,引來輿論一片驚呼,肇事企業最終被強制停電停產,本來污染侵擾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得以解決,然而師生代表先后多次向各有關部門舉報,但都毫無回音,而企業的污染問題卻日趨嚴重,眼見師生健康受害日深,下跪成了“沒有辦法的辦法”。其原因有兩點:一是環境維權渠道不暢通,公眾訴求無法及時有效得到處理。二是當地缺乏環境保護的責任感,缺乏維護百姓生存發展權利的意識。從這起環境污染事件折射出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一個污染嚴重項目,為何環境影響評價當初會通過,公眾在項目建設報批前的參與力度,可見一斑。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有利于維護公眾切實利益。

一、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理論基礎、重要意義

(一)公眾參與理論基礎

“一是公民環境權理論;二是公共信托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三是民主理論。”根據上述理論,每個人及其后代都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環境資源是屬于全體公民的“公共財產”,政府基于全體公民的委托對環境資源進行管理、使用,而公眾參與是政府以符合社會公益的方式合理處置、使用這些公共財產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路徑。現實中,政策是在復雜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作用下形成的,在一些制度較弱的國家,政策被各種利益集團操縱的危險就特別大。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形成一股制衡力量,以促使決策者更清楚地了解公眾因之在環境權益方面的犧牲,使決策者更積極地采取措施以減輕、舒緩環境影響,并對受影響公眾在其他權益方面給予合理補償;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公眾對規劃、項目的了解,使公眾在主動參與、選擇的情況下增進對規劃、項目的認同感。

(二)公眾參與的重要意義

強調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從各層次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推進決策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公民通過自由平等的對話、討論等方式參與公眾決策和政治生活。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是促進決策民主化的手段,是民主法治理念的貫徹,公眾參與被視為政府決策民主化的一個表現。公眾意見的充分表達以及決策者對公眾意見的充分考慮是科學決策的保障。“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和內容,受到區位、地形和地貌、地質等自然條件以及當地產業、民情、風俗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影響。”公眾參與,對于開發者或決策者,有廣納信息和集思廣益的作用,可以及早發現問題,洞察問題的深度和廣度,掌握當地居民關切事項,謀取因應對策。給予相關利害關系人表示意見的機會,可以滿足民主社會在行政程序中賦予相關當事人“明了真相之權利”及“意見受尊重之權利”,避免決策后才發覺問題而陷入兩難之境,從而使開發活動的效率提升。從這點來看,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的目的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者與公眾之間的一種雙向交流,讓公眾了解項目,使項目建設能被當地公眾認可或接受,并得到公眾的支持與理解,增強項目環評的合理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二、影響公眾參與的相關因素

公眾參與取決于下列因素:地理位置、經濟利益、環境利用、社會關注、價值觀等因素,參與者應包括:(1)開發活動所在地的民意代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廣泛參與國家的事務的管理,應當對自己所在區域的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問題,予以高度關注,他們更能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各個階段的實施。(2)受到或者可能受到開發活動影響的團體。通常由受影響的當地民眾組成,因為開發計劃或者是基于共同職業利益的結合,也有基于特殊利益或信念而有意參與。例如,“在俄羅斯吸收社會團體的代表和公民個人參加俄羅斯聯邦國家生態委員會的重要決策會議和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檢查以及對公民提供環境保護知識的普及教育或專門培訓等。”在法國“環保團體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對意見和計劃外,當行政機關認為業者所作成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完全或不正確時,往往由環保團體依法介入提供意見。同時環保團體得在行政機關授權和付費下,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書。”可見有關團體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3)受到影響的居民。居民由于受到開發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的波及、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身心健康受到影響,他們大部分住在當地,且緊鄰著預計開發的地點。他們有強烈的情緒反應,甚至恐懼,欠缺資訊及無助感的結合。例如,在2007年廈門px項目中,附近群眾反對項目在當地落戶,認為化工廠危害環境,影響民眾身心健康,通過各種途徑表達自己的意愿、訴求。(4)非政府環保組織。“公眾個體的參與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加上環境行政決策往往涉及高度復雜的科技知識,使得公眾個體的參與往往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非政府組織具有環境科學領域的專業人才,他們對環境問題具有較高的敏銳度和把握能力,較高的知識水平使他們能夠較好地整理和表達自己的意見,具有專家優勢。此外,還具有資金和技術優勢,具備了這些優勢,環保組織就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實力,可以更好地組織和代表社會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進一步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5)網絡公眾。網絡參與借助先進的互聯網資源,為公眾和項目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單位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了一個更直接、快捷的相互溝通方式。進行網絡公眾參與的項目要進行合適的媒體宣傳,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進行多方面宣傳,引起公眾對項目的關心,可采用一定的激勵方式,鼓勵公眾通過網絡對項目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6)專家學者。他們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有相當的研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如高等院校的教授。他們的參與會提高環評的質量和水準,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

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了《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強調了公眾參與原則的重要性,明確提出:“環境問題最好是在全體有關市民的參與下,在有關級別上加以處理,在國家一級,每一個人都應能適當地獲得公共當局所有的有關于環境的資料,包括關于在其社區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并應有機會參與各項決策進程。應讓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補償和補救程序。”我國公眾參與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公眾參與的意識、參與的能力、參與的范圍、及參與的渠道存在不足的地方,為此需要進行完善,可借鑒上述原則在以下方面進行:

1.將原則性條款具體化。《環境影響評價法》第5條規定了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的條款,但它缺乏具體條文的支撐,可操作性不強,因而對于公眾參與的方式、范圍、組織者的組織義務以及如何保障等還存在空白。另外,“由于實踐中,許多國家機關對公眾參與政府決策持否定或抵制態度,使得這一規定成為紙上談兵。”⑦為避免造成原則性條文無法執行,建議在制定具體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時,列入具體措施予以落實。

2.完善參與環節。包括完善聽證制度,讓公眾真正參與聽證,優化聽證代表的結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以美國為例,美國《1987年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了環境評價的公眾參與原則,在《1978年國家環境政策法實施條例》更是規定環境影響評價三個階段的公眾參與。一是在確定范圍階段。在此階段聯邦政府的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確定重大問題的范圍、可供選擇的方案和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考慮的影響。聯邦政府機構還應當舉行范圍界定的會議,并會議公告,征求受影響的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受影響的印第安人部落意見,反對提議行動的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興趣的公眾的意見。在我國可以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專家咨詢會和論證會等形式。二是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參與,以便公眾進行評論。規定至少需要45天的評論期。三是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參與。“美國《1978年國家環境政策法實施條例》規定,如果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發表了意見,準備最終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機關應當評估和考慮來自于公民和個人或其他團體的意見,并采取一種或多種手段予以回應。”⑧1998年《奧胡斯公約》對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初期權利作出了規定,內容包括:擬議活動及其有待決定的申請;可能做出的決定或決定草案的性質;負責作出決定的政府部門,公眾參與的機會、公開聽證的時間、地點;索取有關信息的部門及地點可以接受意見或建議的部門,以此保證公眾參與。根據我國具體實際,要逐步落實聽證制度,讓民眾真正有機會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中來,維護自身權益。

3.完善監督檢查。“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向社會聘請監督員,實行舉報違法情況的獎勵手段,來協助執法部門執法,查處違法行為。”⑨這是比較好的可行方式。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審批部門備案。此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準確實施。

4.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為加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懲治力度,司法應當逐步擴大環境訴訟的主體范圍,將公眾日趨增長的環境權益要求納入規范有序的管理。”⑩在歐盟,為了保障歐盟環境法的實施,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訴訟。例如,“綠色和平組織已經提起和進行過多次訴訟,以保障歐盟環境法規和指令的實施。”我國可以借鑒,在法律層面上予以支持、保護。

5.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政府部門應及時、全面公布獲得的信息,而不能隱瞞或是選擇部分信息公開。國家環保總局于2006年2月14日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在環境敏感區建設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后7日內,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信息應當是完整的,而不能采取公布對項目有利信息,隱去不利因素的信息。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所征詢機關的意見,應當按照《信息自由法案》的規定對外公開。美國《1978年國家環境政策法實施條例》也要求聯邦或州機關在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中不時的公告。公告包括范圍界定公告、初步決定公告、意思通告、可獲得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通告、可獲得最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以及做出決定記錄的公告等,過程完善,這些做法值得借鑒。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簡析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論文摘要 公眾參與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在介紹了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有效性的基本情況以后,提出了影響我國公眾參與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指標,并提出提高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有效性的相關對策。

論文關鍵詞 公眾參與 有效性 環境影響評價

一、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有效性概述

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主要是指一個國家的公民或者團體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和權利,運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通過一定的途徑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去,并對環境評價的運作和結果產生積極影響,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活動。公眾可以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行為來影響決策者的決策行為,達到利益分配的目的。

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公眾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過程當中獲得的環境資料信息量的多少、是否參與到整個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決策當中、在自身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是否擁有訴訟法律的權力,它是一種綜合反映。主要包括參與對象的代表有效性、調查方法的有效性、調查內容的科學性、統計方法的有效性還有時間的有效性、法律產生的效應。

二、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有效性研究的意義

首先,對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有效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主動參與公共決策的意識,讓有關的社會公眾得知有關建設項目和規劃的信息,這樣就可以減少各方之間的沖突,從而使得環境影響評估可以順利地進行。

其次,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研究可以找出影響公眾參與有效性的因素、出現的問題并找到解決的辦法,從而保證以后的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的客觀性、有效性。

再次,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研究可以較大程度地發揮公眾的參與作用。對公眾參與的有效性研究可以找到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有效方法、制約各種實施主體(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編制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以此加強環境決策的執行性。

三、影響環境影響評價中公民參與有效性的指標

(一)公眾的有效性

1.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類型。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包括主動型和被動型的參與公眾),主動性的公眾是指對該項目感興趣的沒有組織的自由人或者是有組織的一些團體;被動的公眾是指與該項目會影響其生活的那一部分公眾。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類別多決定可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大。

2.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素質。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的素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公眾自身的文化素質、環境保護意識、對項目的了解程度。如果公眾的文化程度較高,就能正確地理解有關項目的調查內容進而提供比較有參考價值的信息;如果公眾擁有較強的環境保護意識,就會意識到該項目給環境帶來的影響并表達處自己對該擬建項目的建議;如果公眾對該擬建項目了解得很清楚,其評價也會有客觀性和實際性。因此,公眾自身的文化素質、環境保護意識和對擬建項目的了解程度都都會直接影響到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3.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決策的程度。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實際上是雙向交流的過程,一般來說,公眾只有在進入協商階段之后才擁有一定的較小權力。如果公眾被賦予很大的權力,他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運用自身的權力,這對提高項目環境合理性和社會認可性有很重要的意義。

4.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時間。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大多數時候時機已晚,在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中來的時候,環境影響的項目基本上已經確定,公眾提出的意見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以此應當盡早地讓公眾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中,這樣才能達到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越早其有效性就越大的效果。

5.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和內容設計。公眾參與的形式的選擇和內容的設計對于公眾參與有效性有很大的影響,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居民擁有不同的特征,從而所適用的參與形式和內容的設計也有所不同。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該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根據本地的特點選擇不同的公眾參與形式,設計不同的內容,從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二)項目方解決矛盾能力的有效性

公眾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中主要是為了使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能夠通過合法的、合理的、有效的途徑得到項目方的參考和接受,使得項目方和公眾之間能夠相互調和從而減少雙方的矛盾與沖突。如果建設單位和審批單位擁有較強的矛盾解決能力,能夠通過比較靈活的形式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避免沖突并對已經產生的沖突給予最好的解決就可以增強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三)評價組的有效性

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都是通過有關評價組來了解相關的項目信息,可以說他們對于相關的項目信息具有壟斷的地位,如果在公布信息的時候出現消息不準確或者是惡意隱瞞的情況發生就會誤導公眾,那么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也隨之失去了它應有的效果。所以提高評價組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保證他們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都提供符合實際的信息,不欺瞞、不遮掩、不刻意誤導公眾,才能提高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四、提高環境影響評價中公民參與有效性的對策

(一)提高公眾參與制度的有效性

1.明確公眾參與權,加大公眾參與宣傳力度。健全法律層面上的相關法律法規,《憲法》應該明確規定我國公民環境參與的權利,出臺涉及到整個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的法律法規。同時,應該加大公眾參與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擁有這樣的權利,并積極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中去。

2.建立公眾參與的訴訟機制。雖然《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評價的權利,但是在監管和問責方面卻是缺失的。如果建立起公眾參與的司法保障機制,那么當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政行為出現時,公眾就可以及時地向法院起訴,因此,建立專門的司法保障機構來監督實施的全過程,就可以從司法上保障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活動。

(二)提高公眾參與環節的有效性

1.實施主體中的相關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的選擇參與的公眾。參與觀眾的廣泛性和代表性直接影響著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合理地選擇公眾就是指相關單位在選擇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兼顧公眾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在選擇公眾對象時,不僅要選擇直接受到影響的公眾和間接受到影響的公眾,還應該把感興趣的公眾也包括進來,也就是基層、中層、高層的公眾都囊括進來,在實際的實行過程中應當對公眾進行合理的分類,以使得所選取的公眾能夠代表全部公眾,當然也包括弱勢群體的意見。

2.信息公開應該做到客觀和真實。建設項目單位在向公眾公開信息時應該做到信息公開的全面性和及時性,在介紹基本情況時要突出重點,突出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做到實事求是,不遮蓋敏感問題和美化環境風險,積極做到信息公開的對稱,并進行swot分析,幫助公眾更好的了解到該項目對自身所帶來的影響。同時,在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更改發生重大變化后,建設單位應該再一次的進行信息公開,以增添信息的透明度。

3.認真對待公眾的意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積極性主要受到其建議和意見是否被合理采納的影響,只有認真地對待公眾的各方面不同意見,公眾參與才能真正的發揮好作用。有關單位應該編制公眾意見采納說明書,讓審查組織和公眾都能夠了解,特別是及時向公眾公開其建議是否被采納和得到公正的反映,監督環境評價的真實性。只有對公眾寶貴的意見進行總結和整理,才能得到具有建設性的建議,從而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

4.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實現參與形式多樣化。公眾參與的范圍主要包括公眾參與所有規劃的環境影響程序和時間范圍兩個方面,《環境影響評價法》只規定了專項規劃必須進行公眾參與,而一般的規劃中的公民參與卻并沒有做硬性規定,這就使得有些建設單位鉆法律的漏洞對公民參與這塊加以忽視。因此,擴大參與范圍,讓公眾參與所有的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規劃中。我國采取的方式是的公眾末端參與式,這種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時間范圍很狹窄,所以《環境影響評價法》應該完善從規劃開始階段、審批階段、實施階段、后評價階段的所有階段的公眾參與,以提高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事實告訴我們,公眾參與有效性是隨著公民參與形式多樣化的變化而變化的,要想將分散的建議集中起來就必須多多的開展各種形式的參與方式而不是局限于政府部門主導的問卷調查的特定類型。對于一般的環境影響評價可以采用電話、電腦論壇意見箱等方式發表自己的意見;對于環境影響明顯的建設項目應該采用座談會、聽證會、公眾監督會這樣面對面的交流方式,以此來拓寬公眾參與的渠道。

5.選擇合理的公眾參與范圍和形式。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明確規定了只有該環境規劃直接影響到公眾環境權益或是需要編制報告書的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才允許公眾參與。這種規定使得專項以外的或間接影響到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環評都缺少公眾參與,而《暫行辦法》中的規定也還是延續了該規定,公眾參與的限制太多,范圍的狹窄嚴重地影響到了公民參與的有效性。對于公眾參與形式方面很多都是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并不能引起太多的公眾關注,也勢必會影響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因此選擇合理的公眾參與范圍和形式能夠顯著地提高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6.選擇科學的參與時機和參與階段。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大多數屬于末端參與,也就是說公眾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的時機晚。在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中來的時候,環境影響的項目基本上已經確定,即使公眾提出一些有建設性的意見,但是也難以使已經基本確定的方案發生改變。環境影響評價三階段中的技術評估階段幾乎沒有公眾參與,如果公眾參與能夠提早地進入環境評價階段,就可以更好地發表意見,提高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三)加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力度

1.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主動參與意識。受到幾千年歷史傳統文化的影響,我國公眾對環境方面的關注度不高。但是公眾只有真正地具有了較高的環境保護意識才能夠更有效地投入到環境影響評價中去,只有掌握了真正科學的環境保護知識以及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才能更有效地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國家應該加大環境保護和公民參與環境權益的教育和宣傳,使人們能夠清楚地了解到自身的權利。公眾也應當積極主動地了解環境保護的相關信息,從而提高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提高宣傳公眾參與的力度。一部法律的有力宣傳會使人們能夠更好地了解其精髓和真正的用意,在了解之后人們才會去遵循和遵守。一部宣傳不到位的法律會使很多的人喪失了解其本身應該了解到的相關信息的權利。《環境影響評價法》已經對公眾參與的方法程序和參與意見有效性已經做出了明確地規定,但是由于該法宣傳力度不夠,所以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權利,這樣一來,一部分建設單位就僅僅將公民參與看做是一種手段而非權利,從而宣傳力度的有效性影響了整個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四)提高評價組的職業道德

公眾都是通過評價組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來對建設項目進行判斷的,如果評價組的人員有過硬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就能夠為公眾提供準確的背景信息,從而公眾的判斷也會是科學和合理的。因此評價組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術水平影響著其是否能夠站在一個公正和中立的角度上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做出理性的判斷,這從根本上影響著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提高評價組的職業道德勢在必行。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探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環境問題是困擾著國際社會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由于人類過于片面的追求經濟發展致使環境問題開始普遍出現,進而導致資源枯竭、污染加劇等一系列惡果。而環境影響評價的產生,實現了環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轉變,下面本文對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環境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

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世界經濟的迅速增長,人類對自然的改造日趨嚴重,環境問題也漸漸由開始的個別地區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災難,繼而相繼出現一系列引起世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國際社會在經濟、政治、科技、貿易等方面形成了廣泛的合作關系,希望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來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在這個背景下環境影響評價應運而生。

環境影響評價是外國首創的一項制度,我國的環評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國家寶貴經驗,又結合了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經過概念引入、嘗試性研究與實踐、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幾個階段,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分為源頭控制、推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就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形式確立的對環境影響評價活動進行規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從立法上開始建立。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實施,我國環境影響評價進入了新的階段。我國通過30余年的嘗試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體系,以求為實現環境影響評價促進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為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運行仍存在著很多缺陷,下面就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從戰略上建立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近年來,我國經常因政策和規劃的不完善而導致環境遭到破壞,由此可見,對生態環境有著重大影響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觀決策,無論從對環境影響的潛伏性還是后果方面,決策的失誤都要比建設項目本身更嚴重。為了加快提升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備程度,我們要借鑒國際上將政府宏觀決策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成功經驗,建立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能夠立足于區域評價和全面影響,合理又切合實際。

2加強公眾的參與權

我們要加強公眾的參與權的完善工作,在公眾參與中,首先應將可以不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明確列舉出來,規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將項目有關情況向有關群眾公示,通過立法手段確保公眾參與主體的成員組成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同時通過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規范,將公眾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等環境權利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明確列出,另外還要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無效的情形。

3加強法律責任的明確和完善

我們應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審批對未規定公眾參與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書;相關建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申請,對于未提交申請并擅自開工,且建設項目已經完成的,應給予一定的罰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些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隱匿公眾意見或對公眾意見作虛假記錄,對于這種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應吊銷其評價資格證書,并處以罰款,同時應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4設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分離制度

對于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甚至蒙混過關的行為,應設立專門的環境評價審查機構。同時針對機構重合所導致的權力重合問題,我們應建立相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等專業機構,從而加大監督力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由審查機構負責,環保部門以審查機構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結論為是否批準的依據,以求達到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管理的目的。

5公眾的參與力度的加強

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是由公眾的監督、舉報、宣傳、督促來推進的,因此我們要切實保障環境相關者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通過環境教育等工作,使公眾的環境意識得到提高,讓公眾自覺加入到環境保護行列中。同時我們應將信息充分公開化,使公眾對建設方、評價機構、審批機關等都能達到注視和監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眾對自身的環境權益提高關注。

6結束語

在環境影響評價

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的過程中,成績與困難同在,挑戰與希望并存。該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各種阻力與問題,還有待于在實踐中不斷發現,不斷總結并及時解決,以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更加進步與完善。

環境影響評價論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行作用淺析

摘要: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目前發展研究的重要課題,而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順應發展,但它是在項目的前期階段進行的,是對未來事物的一種預判,它需要已有工程的經驗為基礎。筆者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對實際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作些簡單的探討與研究。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推行;意義

一、環境影響評價定義

英文縮寫 eia 即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影響評價的對象包括大中型工廠,大中型水利工程,礦山、港口及交通運輸建設工程,大面積開墾荒地、圍湖圍海的建設項目,對珍稀物種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嚴重影響或對各種自然保護區和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地貌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區域的開發計劃以及國家的長遠政策等。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行意義

第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是我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控制新污染的兩項主要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特別在保證建設項目選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為,評價結果證明雖然投資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而影響長遠發展的項目,就不能同意建設,必須另選地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還可以對開發建設項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步驟和程序都貫穿在基本建設各個階段,使計劃管理、經濟管理、建設管理都包含環境保護的內容,從而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計劃軌道,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環境,促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第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動社會各方面保護環境的積極性,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備較齊全的實驗測試條件,容易保證評價的科學性;工程設計單位由于熟悉國內外該類工程項目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能有針對性地提出綜合治理對策,做到技術、經濟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單位則熟悉各種法規,就便于組織協調和監督。

三、存在的問題與改進

第一,該法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只是單向評價。

所謂單項評價即只針對評價對象本身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而不要求評價周圍環境對評價對象本身的影響。

雖然對于一般的生產性項目而言,這種單向的制度設計是可以的,而且也確實方便了行政管理,但對于與公民切身環境權益攸關的住宅等項目如果只做單向評價,卻可能對居住者環境權益保護不力,甚至導致后患無窮。時間滯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對污染進行治理只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行為,真正的保護應該是預防。環境影響評價就是一種較為有效的預防手段。往往由于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質量現狀、污染等背景資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調查、收集和測試工作,就得花費較長時間。

第二,公眾參與缺乏制度保障。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或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編制機關或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規劃草案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且附具對上述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但對論證會、聽證會究竟該如何舉行、誰應參加等程序性問題并沒有具體進行規定,從而導致了這些制度無法落在實處,使環境影響評價失去了指導作用。

第三,行政管理色彩濃厚,透明度不高,公民無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權,不能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

由于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資質管理等手段決定評價機構的生死存亡,且《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規定的評價機構責任也僅限于行政責任;此外,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有關建設項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進行評價的依據、數據和方法都是保密的;具體在何時、何地召開聽證會或論證會,與會者發表了何種言論等情況外界均不得而知;評價報告也只有行政審批機關才有權看到。雖然該法明確了評價機構對評價結論負責,但由于公眾的知情權得不到切實保障,無法對評價機構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所以在現實中,評價機構實際上僅對行政機構負責,而缺乏行業自律,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性由此大打折扣。

第四,法律制度不健全,相比西方國家而言,我國的環評工作才剛剛開始,環評制度還不是很健全,需要國家及相關管理部門出臺相關政策和制度來改進環評工作、約束考核環評工作。

總之,隨著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對環境質量要求也會日益提高,對環境問題會日益關注,獲得環境信息,參與決策的愿望也將會更加強烈,這對我們的環境管理工作以及環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入世”也要求我國的環境管理工作應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強化公眾參與。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吸收一些新的環境管理理念,對今后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管理工作,將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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