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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論文

時間:2022-03-20 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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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論文

生態環境論文:社會資本和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探討論文

農村生態環境惡化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經濟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我國目前農村中土地污染、水污染、垃圾問題等均十分嚴重,甚至出現整村“公害病”的現象。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局面向我們提出嚴肅思考:我們究竟依靠什么保護農村社區的生態環境?政府管理必不可少,但完全依賴政府管理也是不現實的。我國目前農村呈面源污染狀況,政府管理難以應付。一個基本的事實是,我國最基層的環保機構是縣一級的,只有少數鄉鎮設有環保機構。大多數農村環保管理人力資源奇缺,即使是兼職人員也較少。而且農村社區距離城市越遠,政府管理的輻射作用就越弱。對于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村社區而言,環境管理實際上處于“真空”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社區(村民利益共同體)應以社會資本為紐帶,充分利用社會資本,“自我組織”與“自我管理”,保護好自己的碧水藍天。社會資本在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中意義重大,下文就社會資本與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1)的有關問題加以縷析。

一、社會資本: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石

社會資本是區別于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等的一種資本形式,是當今學術界關注的熱點話題。許多學者從不同的學科領域進行研究,對社會資本給出的定義各不相同,可謂仁者見仁,作者見智。比較公認的是布迪厄、科爾曼以及布坎南的定義。由于農村社區是一個社會組織,本文采用的是布坎南的定義,即從社會組織角度加以闡釋的定義。在《讓民主有效運轉》一書中,布坎南認為社會資本是社會組織的特征,其中包含信任、規范以及網絡等,它們能夠推動協調和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張文宏,2003)。運用布坎南的定義分析,可以看出,社會資本在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中,能夠起到基石的作用。

(一)社會資本可以打破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囚徒困境”

生態環境問題之所以難以解決,最大難題主要在“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拓撲論中的范例,用來說明信息不完全條件下放棄通過合作實現最優目標的現象。兩個囚徒被分開審訊,選擇不認罪是二者的最優選擇,每人將得到最輕的懲罰。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加之不信任心理,每人都選擇了自己認為的最優選擇:認罪,結果放棄了整體最優選擇,每個人得到了較重的懲罰。“囚徒困境”常用來解釋公共地的生態環境問題,個體的理性導致集體的非理性。而社會資本是打破“囚徒困境”,促使人們合作的有效工具。首先,信任是人們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合作的紐帶,“相信你能遵守規則,我也就會遵守規則”,是社區生態環境保護中人們的普遍心理,而這其中的基礎就是信任,缺乏信任,人們之間的合作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很高。其次,規范制約著人們之間的行為,使人們的行為向著有利于社區長遠利益的方向演進。盡管社區的規范大都不像國家法律法規那樣正式性,但正是一些約定俗成的規范代代相傳,沉淀到成員的心理,內化為社區成員的自覺行為。再次,農村社區聯系人們的紐帶是血緣以及地緣,社區人際網絡重疊率很高,人際網絡具有全面性與實名性特點,不像城市社會中那樣片面性與匿名性,人們之間易于合作,這對社區生態環境保護是有利的。

(二)社會資本可以促使人們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則

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社會資本可以促使人們遵守相關規則。市場機制在這方面就存在缺陷。在我國當前,不少污染企業都和政府管理玩“貓捉老鼠”的游戲,“白天冒白煙,黑天冒黑煙”的情況比比皆是。主要原因就是被發現概率低以及違規成本低,遵守規則的激勵不足。與市場機制相比,農村社區中由于飽含社會資本,在促使人們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則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首先,在農村社區中,人們之間的互動較為頻繁,互動頻繁本身就是一種監督。很多情況下,監督只是一種“順便”的事情,就像奧斯特羅姆所引案例那樣,在旱年取水,每人分配一定比例的水,當一人在取水時,下一個人就在他后面排隊,多取水馬上就會被發現,這是工作自身的需要,同時也意味著監督,并且成本極低,而違規被發現的概率極高,促使人們遵守規則(奧斯特羅姆,2000)。其次,更為重要的是,由于社會資本牽涉其中,違規成本是很重的。在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中,違規者所受到的懲罰很少涉及法律與物質利益層面,大多涉及道德與精神層面,這種成本看起來似乎很輕,實則不然。因為在鄉土社會,信用與聲望等是“社會貨幣”,失去了信用與聲望,也就失去了社會資源,同時也意味著經濟利益受損。在互動性強的鄉土社會,違規的成本無疑是巨大的,這也能夠促使人們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則。

(三)社會資本可以解決人們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生態環境問題表象上看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但本質特征不在人與自然之間,而在人與人之間,是人與人之間針對自然環境的利益博弈問題。人與人之間關于自然環境利用、分配以及成本攤派等的博弈構成了生態環境問題的主旋律。在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中,沖突與摩擦無處不在,由此需付出巨大的摩擦成本與磨合成本。而社會資本可以有效解決人們在資源環境利用中的利益沖突,降低摩擦成本。與政府管理相比,社會資本體現為身份承諾、信任、關系等非正式調控手段,依賴情感、默契、理解等維系關系。在小規模群體中,依賴社會資本調節,要比依賴正式手段的政府管理更有效率、更人性化與更有靈活性,同時能夠減少摩擦成本,協調沖突。

(四)社會資本可以抵御外來污染轉嫁

當前在我國農村社區,生態環境問題大部分是外界社會誘發與轉嫁的。這里面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農村社區在外來經濟誘惑的情況下,急于發展經濟,沒有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只要金山銀山,不要碧水青山。另外一種情況是,由于城鄉之間生態不平等,社區遭受外界污染轉移之苦。無論哪種情況,破解的關鍵都在于社會資本。在第一種情況中,由于社區資源環境是社區所有人共同的“命根子”,而且子孫后代的福利都與此息息相關,同時由于信任、規范以及網絡機制的存在,使社區成員從長遠角度考慮問題成為可能。這使得不少社區能夠抵制市場機制的誘惑,保護好自己的生態環境。我國不少農村社區面臨市場經濟的沖擊,仍然保護好了自身的生態環境,機理正源于此,反之則亦然。在第二種情況中,由于共同的利益,以及固有的信任格局,使社區成員面臨外界污染轉嫁時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呼百應,予以反抗,極少出現機會主義“搭便車”行為。在我國一些農村社區集體反抗外界污染的環境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奧爾森“集體行動的困境”,在這里沒有發生。

二、社會資本流失:當前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

社會資本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具有重要意義。社會資本能否恒久甚至增值,取決于以下因素:一是群體的規模。群體規模太大,人們之間就形成了匿名性,匿名性使信任喪失,使規范失效,同時也難以保持良好的人際網絡,社會資本也就難以形成與維持。反之,群體規模適中,人們之間保持很強的互動性,有利于社會資本恒久甚至增值。關于這一點,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中給出了極好的闡釋。他認為,

“除非一個集團人數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個人按照他們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者集團的利益”(奧爾森,2004)。二是歷史沿革。一個群體能否形成良好的社會資本,社會資本能否增值,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歷史上形成的路徑依賴。由于社會資本需要時間浸潤,一個社區在歷史上社會資本生成的狀況,對以后社會資本的走勢也會產生重要影響。三是人員固定性。信任、規范以及網絡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才能生成,這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社區人員相對固定。人口流動過于頻繁,信任、規范以及網絡就會失去載體,社會資本將大打折扣。四是社會結構狀況。社會資本與社會結構狀況是息息相關的。傳統農村社區中人口相對同質,導致社會資本雄厚。 從以上可以看出,社會資本的形成與增值需要一定的條件,傳統農村社區存在著良好的社會資本,與以上條件關系很大。但是目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市場、政府力量等向社區的滲透,農村社區中社會資本正面臨流失的危險。仍從以上四個條件進行分析,可以看出以下趨勢。其一,農村社區群體的規模正日益增大。傳統的社區是自然村,當前農村社區是行政村,甚至一些農村社區已經演變成“超級村莊”,社區群體規模的增大,對社會資本的形成與積累構成一定的威脅。其二,社區歷史沿革的影響日見微弱。隨著國家政權向社區的滲透,沖擊了社區歷史沿革的傳承性,尤其建國后的幾次大的政治運動,如、等,對社區歷史沿革的沖擊無疑是巨大的。而現代教育造成農村社區中“代溝”的增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割裂了社區歷史沿革的延續,影響了社會資本的積累。其三,人員流動性加快。目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少農村人口流動加快,尤其在發達地區更是如此。在一個缺乏人員穩定的社區中,居民對社區公共資源的貼現率是非常高的。“我遵守規則,別人不遵守規則,等于我替別人作了犧牲”,信任機制在這里將大打折扣,而且外來人口不一定認同社區生成的規則,規范開始失效,人際網絡也隨著人員的變動而松動,社會資本易于喪失。其四,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農村社區社會分化,出現了復雜的社會結構。傳統農村社區人們有著利益一致性,這是建立在人口相對同質性的基礎之上的。社會結構的復雜,帶來了利益需求的復雜性與多元性,削弱了人們對社區的向心力與凝聚力,人們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都會受到影響。

我國目前農村生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與社區社會資本的流失關系很大。這從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反映出來。一種情況是社區的生態公共地遭到破壞。由于社會資本的流失,人們對生態公共地的心理預期變差,公共資源的貼現率變高,個體爭先恐后的透支公共資源,“如果現在不用,等想用的時候,也許就沒有了”,在這種心理預期下,于是我們看到,一個一個公共地悲劇被造出來,公共湖泊、公共山林、公共草場,都在演繹著這方面的悲劇。

另外一種情況是外來污染摧毀了社區的生態環境。在這里,社會資本流失的后果可以更清楚地體現出來:某些案例中,社區中一些“精英”通過出賣社區公共資源,從外界污染中獲得大量實利。而為此付出的成本,卻由社區全體成員買單,成本與收益被嚴重割裂。如果社會資本雄厚,人與人之間充滿信任,社區有著嚴格的公共地資源使用規范,這方面的悲劇本應當可以避免。另外一些案例中,在面臨著外來污染威脅之時,社區沒有運用社會資本,進行抗爭。盡管抗爭不總是有效的,但也不乏成功的例子。在這里,我們運用科塞的沖突理論,可以解釋社會資本在抵制外來污染轉嫁中的作用——當一個群體面臨與外群體沖突中,該群體如果有雄厚的社會資本,已經構建起維護自己結構的核心價值并取得全體成員的認同,群體整合的較好,就有可能動用更多的資源;反之,在外部威脅的情況下,群體要么反映冷漠,要么加快分歧,要么走向解體。

三、社會資本的重構與再生: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有機結合

綜上所述,傳統農村社區擁有良好的社會資本,對社區生態環境保護起著重要作用。在歷史上,許多農村社區利用社會資本進行“自組織”,較好地保護了社區的生態環境。社會資本的運用,是農村生態環境得以合理保護的關鍵。但目前,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等因素影響,社會資本在農村社區中有日益流失的危險。由于社會歷史條件所囿,目前就我國大多農村社區而言,我們難以復制傳統的社會資本。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無法利用社會資本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我們認為,當前我國處于傳統農村社區與現代農村社區的過渡階段,社會資本的流失只是一種暫時現象,社會資本在農村社區可以得到重構與再生(當然在一些農村社區中,社會資本并沒有失去),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起到重要作用。這種重構與再生,沿襲的是一種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結合的路徑。我們詳細解讀與縷析其中的路徑,大體歸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農村社區階段,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價值理性的合作,特征是社會資本雄厚。第二階段是過渡農村社區階段,價值理性喪失、工具理性尚未成為人們合作的紐帶,特征是社會資本衰弱。第三階段是現代農村社區階段,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有機結合的合作,特征是社會資本重構。第四階段是未來農村社區階段,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有機結合的合作,特征是社會資本得以積累并日益雄厚。

現代農村社區社會資本重構的起點是工具理性,即在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中,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理性選擇的。也就是自私的理性人,為了私利得以實現,在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中選擇了合作,因為合作要比不合作有利,這是基于理性的判斷。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是有可能的,即使在“囚徒困境”模式中,人們之間的合作也要比不合作有利。自私的理性人之間,只要滿足一些條件,也完全可以打破“囚徒困境”。奧斯特羅姆將這些條件歸納為八點。一是清晰界定邊界;二是占用和供應規則和當地條件保持一致;三是集體選擇的安排;四是監督;五是分級制裁;六是沖突解決機制;七是對組織權最低限度的認可;八是分權制企業。而阿科瑟爾羅德以及沃塔納波等人以計算機模擬環境“博弈”,其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自私的理性人之間也可以合作。在重復進行的無數次“博弈”中,首先違規不合作的人總是被淘汰,“一報還一報”(你不合作,我也不合作;你合作,我就合作)的人獲利最大。

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應是人們合作的邏輯起點,但并不是終點。在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中,社會資本能夠得以培育與再生,從而使人們的合作成為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有機結合(即人們在環保中的合作,一是處于私利,二是本身把環境保護當作一種價值理念,二者有機結合在一起)。因為在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中,人們也會產生情感上的反映(信任與交流),之后這種情感上的反映又固化了原有的合作,社會資本由此得以重生。在之后的合作中,社會資本可以得到不斷積累,在社區環保以及其他公共社會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保護生態環境也隨之升華為人們的一種價值取向(價值理性)。

當然,以上過程并不是一個自然演變的過程,還離不開一定的條件,如制度設計、組織建設等。良好的制度設計是生成與積累規范不可或缺的條件,同時為社會網絡的擴大提供了保障。組織建設是現代社區社會資本重構的土壤與基石。社區中各種組織(尤其是基于共同利益建構起來的組織),為社區居民交流提供了平臺,大量的互動與情感付出,孕育了信任、強化了規范以及豐富擴大了人際網絡,使社會資本得以積累與增值。

生態環境論文:水利建構對生態環境的作用

我省“五小”工程指小水庫、小塘壩、小自流(小攔河壩)和小提水站小型水利工程被廣泛應用于農業灌溉中,灌溉面積

1黑龍江省糧食產量和水資源概況

黑龍江省是全國商品糧產糧基地,黑龍江省有耕地960.1萬hm2,未利用土地474萬hm2。耕地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21%,未利用土地占全省總面積的10%。全省有坡度在25%以上的坡耕地2042萬hm2。全省人均耕地面積0.26hm2,是全國人均占有量的3.2倍。全省有可利用后備耕地資源9.56萬hm2。20世紀80年代全省多年平均水資量總量為772.2×108m3,其中地表水資源量為655.8×108m3,地下水資源量為273.5×108m3,2004年以后多年平均水資源量810.33×108m3,為其中地表水資源量為686.08×108m3,地下水資源量為287.19×108m3。根據黑龍江省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成果:(2003年)全省平原區多年平均(1956~1997年)地下水補給量為193.31×108m3,地下水可開采量為143.66×108m3,占地下水補給的74.3%。根據黑龍江省水資源綜合規劃成果(2005年)全省平原區多年平均(1956~2000年)地下水補給量為181.18×108m3,地下水可開采量為163.43×108m3,占地下水補給的74.3%。

2黑龍江省灌區基本情況

通過大量的數據調查,“五小”工程在農業生產灌溉水資源量中所占比例很大,對農業產值有很大影響。2007年現狀,全省設計灌溉面積2萬hm2以上的大型灌區23處,666.67hm2~2萬hm2中型灌區295處,

3“五小”工程對農業產值的重要支撐

通過詳細的調查研究,我省通過“五小”工程對農業灌溉的比例占全省灌溉面積的80%,其中水田占水田實灌面積的73.1%,旱田占旱田實灌面積的98.6%,說明我省灌溉仍以“五小”工程為主。以2010年哈市糧食總產值為例,可以看出“五小”工程在去冬今春干旱的嚴重自然災害后仍取得歷史上最大的豐收,總產125.9億kg,同比增長11.3%。由于2010年,全市平均降水比去年減少10%。全市水田總面積48萬hm2,2010年降水接近正常,但仍要預防春季旱情和影響范圍。灌溉抗旱以打井、建站、補水為主要措施,新打大型機電井318眼,確保了春種用水,使2010年糧食產量獲得好收成。

4“五小”工程的生態環境效益

由于“五小”工程占據黑龍江省灌溉面積80%,可見它對農業的穩產、高產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對區域的水資源平衡、社會經濟發展及所有生態環境的供水、補水起到至關重要的調節作用,具有明顯的生態環境效益。

5對水資源合理配置的協調作用

“五小”水利工程對水資源的調節起著重要作用。要做好水利設施的加固、維修、清淤,增強對水資源的有效調控。將雨季相對豐富的降水資源蓄集起來,供工農業生產在需水關鍵期使用。

依據水資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則,應滿足有效性原則、公平性原則和可持續性原則。可持續原則實際上是代際間的水資源利用公平性原則,它要求不同時代的水資源利用權利及其效益維持不衰減,才能保持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實際上,由于人類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片面地強調經濟有效性,很少追求環境和社會有效性,從而造成人類自身的生存環境惡化,產生資源的無效利用、不公平利用和不可持續利用的嚴峻局面。合理配置的主要平衡關系,在以區域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水資源合理配置過程中,還必須保持若干基本的平衡關系,才能保證合理配置策略是現實可行的。

在供水方面,影響供水的主要因素為供水的工程能力和調度策略。供水工程由利用當地地表水的蓄、引、提工程,地下水井群,污水處理與回用設施,以及從區外調水等工程組成;調度策略是指在一定的來水情況、蓄水狀況、供水優先級別及各種綜合利用要求下的各種可行調度方案。顯然,在發展過程中工程供水能力的擴大要涉及到規劃工程的開發規模、開發次序及不同的工程組合方案。同理,在一定的需水過程、來水情況和工程組合條件下,不同的調度策略對區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與社會發展諸目標滿足的程度也不一樣。因而找出較為合理的動態供需平衡策略,便成為水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任務之一。

通過上述資料可以看出“五小”工程在國家水利建設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只要通過調研論證,提出合理優化配置方案,在全省內大力推廣,典型區還可以推廣至全國。

生態環境論文:試論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

摘要:文章從“良法之治”和 “普遍守法”兩個方面來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行論述,提出了作者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一些具體設想。

關鍵詞:生態環境,環境,自然資源,法治建設

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響到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以及黨中央“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藍圖的實現。對于如何進行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方案固有多種,可謂見仁見智。本文筆者試圖圍繞古希臘哲人亞里斯多德對“法治”所做的經典闡述“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體而言,即從“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兩個方面來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行論述,以期拋磚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 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前提-“良法之治”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生態環境立法一直行駛在“快車道”上,沒有哪一個法領域能像生態環境法那樣,幾乎年年有法律通過,甚至一年有幾部法律出臺。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我們就已經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國已經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環境法體系。但是,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態環境立法發展最為迅速的年代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卻日趨嚴重。筆者認為,引起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當初在“摸著石頭過河”、“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我國生態環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諸多缺陷,已嚴重影響到實施的效果,因此必須加以完善。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生態環境立法主要應圍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一)、生態環境立法的價值合理性-確立可持續發展為生態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由于立法時所處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特殊的時代背景,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現行《環保法》第1條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作為一項立法目的。雖然,從理論上來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涵極其豐富,但實踐中,衡量“現代化”程度的標準卻往往被庸俗化。經濟增長的數據成為“現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標準,同時也是考核地方官員“政跡”的關鍵標準。眾所周知,促進經濟增長的途徑有很多,其中通過資源高投入、高消耗、環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長方式亦能達到,美國、日本等一些西方發達國家以前曾走過這條路,我們在計劃經濟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這條路。但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靠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換取的所謂“經濟發展”和“繁榮”是虛幻的,最終是得不償失的。

基于對人類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的深切關注,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了長篇報告《我們的共同未來》,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2]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21世紀議程》,進一步深化了可持續發展的內涵。迄今,可持續發展已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認同,不少國家積極采取行動,相繼制定出適合本國國情的規范和政策。1994年3月,中國國務院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中國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基本對策和行動方案,并提出要進行體現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環境立法,將可持續發展提高到戰略高度,可持續發展在我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但是,由于在《環保法》立法時可持續發展尚未為國人所普遍認同,故未能成為《環保法》的立法目的。事實上,在我國很多地區迄今為止還在走著“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從事著或正準備從事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經濟建設”。在全國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日趨嚴重的今天,及時修正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使生態環境立法緊跟國際步伐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潮流,提升生態環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價值的合理性,無論是對執法還是對人民群眾的守法及環境意識的提高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生態環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現行環境資源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響,其后果表現為在立法時容易就一時一事做出規定,缺乏深厚的理論基礎以及體系化的通盤考慮和綜合平衡,所立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諸如體系不完善、法律規定操作性不強、法律條文之間互相沖突等種種問題,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實施的效果,對造成實踐中的執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法律來說,“法律將容忍事實上的困難,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邏輯的缺陷”[3],因此必須對現行生態環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

1、注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之間的溝通與融合,保持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諧一致。

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國已制定了眾多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卻并沒有形成科學、完備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其突出的表現就是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地位非常尷尬。《環保法》地位的尷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環保法》是1989年由第7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訂通過的,與其他污染防治與自然資源保護的單行法處于同一立法層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無法起到基本法的統領作用。其次,從內容上來講,雖然現行《環保法》在立法體例上包括污染防治與自然資源保護兩大內容,但由于種種原因,這部由國家環保機構負責起草修訂的環保基本法卻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并沒有規定自然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因此無法適應自然資源綜合性、整體性保護的要求。

實踐中,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基本上是針對單項污染防治和單項資源要素保護進行的,缺乏對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資源整體保護,形成了分部門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各部門之間協調困難重重。例如,按照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上人為地分割為土地、農牧、礦產、林業、水利等眾多產業部門和行政區劃。這些產業部門和行政區劃的第一職能并不是保護環境資源,而是通過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創造經濟效益,因此必然與環保部門發生權力沖突。生態環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門、職責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災難性的,很多部門經常從部門利益出發,對本部門有利可圖的,往往互相爭奪審批、發證、收費、處罰、解釋等權限,鬧得不可開交,而無利可圖的則往往無人愿意負責,互相扯皮、推諉,人為造成許多工作漏洞,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職能根本無法落實。

針對以上問

題,筆者認為,為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當務之急是必須對現行的《環保法》重新進行修訂。重新修訂《環保法》應著重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增加對自然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等內容,與此相應,名稱上可更名為《環境資源法》。2、提高立法階位,改由全國人大頒布,以便與《憲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及作為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統領地位相符,以利于形成不同層次的法律體系。3、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突出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使環保部門與經濟管理部門在制定、執行有關決策時互相協調,有效防止部門之間的沖突。

2、注重生態環境立法的現實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實踐中能夠順利實施。

當前,我國生態環境立法中,有關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的現象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一些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抽象,實踐中難以把握。例如《環保法》第29條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但對于何謂“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卻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實踐中難以把握。其他的一些如排污許可證制度、總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適用范圍更是充滿了彈性,增加了落實的難度。

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規范。迄今為止,我國尚無一部統一的環保程序法,甚至連作為環境糾紛非訴訟處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環境仲裁制度都無法可依,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而環境自力救濟因沒有統一、明確的程序,實踐中受害者經常會采取一些過激行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為沒有明確、合理、完備的實施方式和途徑,環保實體法中的內容便無法落實,其效力便無法得到保障,其中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便成了空中樓閣。例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原則,但卻對公眾參與的程序、方式、對公眾表達意見的處理、公眾意見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規定,因此,該規定在實踐中遠未起到立法預期的效果。又如,《環保法》第6條在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時,卻未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向何部門檢舉、控告以及有關部門對檢舉、控告處理的程序、期限、有關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等等都未做出任何規定,最終使得該規定在實踐中根本無法落實,其實際的作用就是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場外,基本上是一紙空文。

針對上述情況,在整合現行生態環境立法時應注意對其中原則性的規定予以細化,以便于在實踐中操作。另外,在當前制定統一的環保程序法尚有困難的情況下,應針對環境資源法中實體性規定,通過在本法中或在其實施細則中及時地補充相應的、完善的程序性規范,以確保實體性規范的實施。

3、消除現行生態環境立法中法律規定互相矛盾沖突的現象。

我國現行生態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另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法律規定之間常常自相矛盾。例如《環保法》第37條規定,“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安裝使用,并處以罰款”。從該條文的表述來看,如果排污單位沒有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其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并非違法。但是,依據《標準化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而“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4].因此,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無疑又是違法行為。這種法律規定之間互相沖突的情況,在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中不是個別的現象。由于立法上的沖突,實踐中常常讓人無所適從,法律的尊嚴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因此,在整合現行生態環境立法時必須盡力消除法律規定互相矛盾沖突的現象,以維護法律規定的統一性,便于法律的實施,進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 我國生態環境法治的核心-“普遍守法”

“良法之治”僅是生態環境法治的前提,實現了“良法之治”也僅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第一步。“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5],對我國的生態環境法治來說,其最終實現的標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具體而言,“普遍守法”又包括執法和守法兩個環節。

(一)、“普遍守法”的關鍵-嚴格生態環境執法

學者在分析我國環境法的實施實效時嚴肅地指出[6],當前,我國在生態環境執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況。一些地方政府和綜合經濟部門及其領導狹隘地從發展本地經濟的角度出發,沒有堅持“環境、經濟與社會協調、持續發展”的環境法基本原則,自覺不自覺地走上了“重開發,輕保護”、“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的道路,在進行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生產力布局時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個別地方政府和部門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顯違反環境法律規范的經濟發展決策。個別政府部門和領導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極其淡薄,以權代法、以親代法,干預、阻礙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對企業違反環保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聽之任之,有些領導還為之說情護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寧人辦法,幫助企業和有關責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說,對于當前嚴重的環境問題的產生,執法不力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治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致,沒有這一原則,就等于什么也沒有”。我國生態環境執法中的執法不力所帶來的不僅僅是環境污染和生態資源破壞愈演愈烈的惡果,而且還嚴重損害了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動搖了群眾對法律的信任。因為民眾如果從經驗中得出連政府都帶頭不守法的法律經驗,將會從根本上動搖他們關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們失去對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說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了。因此,各級政府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去除那種將“發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為經濟增長就是發展的全部內涵,將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對立起來的錯誤認識,在評定干部政跡方面,不能僅以經濟增長數據為標準。同時,執法者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法制觀念,在環境執法時做到勇于執法、敢于執法、嚴格執法、依法執法。為此,必須建立一套人民檢察院環境司法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各政黨、各人民團體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執法的監督,以切實保障環境執法依法進行。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保證嚴格執法的實現,在立法確立生態環境法律中有關規定的實施主管部門時一定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不能主觀意想,要切實考慮該部門是否適合行使主管職能,在制度設計時充分地考慮到“制度防惡”,從源頭上杜絕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產生。

(二)、“普遍守法”的根本-公眾環境守法意識的養成

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認為,“法不只是靠國家來加以維持的,沒有使法成為作為法主體的個人的法的秩序維持活動,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會的法秩序沒有作為法主體的個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維持的”。[7]學者梁治平先生在論述我國法實施時指出,“中國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們實際上的價值觀念與現行法律是有差劇的。而且,情況往往是,制度是現代化的或近于現代化的,意識則是傳統的或更近于傳統的。”[8]而由一群具有濃厚傳統意識的人來執行先進的法律,其后果誠如現代化學者阿歷克斯·英格爾斯一針見血地指出的那樣,“如果執行和運用著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進的技術工藝,也會在一群傳統人手中變成廢紙一堆。”[9]以上學者鞭辟入里的分析仿佛專門針對我國生態環境法的實施狀況而發,我國生態環境法的實施現狀告訴我們,如果沒有公眾的普遍守法意識,如果公眾還繼續把生態環境法看作是可有可無、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軟法”,那么,再完備的生態環境立法也僅僅是紙面上的東西,而絕不可能雋刻在公眾的心里和落實到他們的自覺行動中。

對公眾環境守法意識的培養,不斷加強宣傳教育無疑是一條十分必要的途徑。但筆者認為,針對我國民眾普遍不了解不關注我國的環境法及環境問題的現狀,大力擴展公眾的環境權對提高公眾的環境守法意識來說更為重要。所謂環境權,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10].其內容包括生態性權利和經濟性權利。前者體現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對一定質量水平環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體可化為生命權、健康權、日照權、通風權、安寧權、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觀賞權、環境美權等。后者則表現為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其具體可化為環境資源權、環境使用權、環境處理權等。此外,基于環境保護的需要,還包括環境知情權、環境監督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結社權、環境改善權、環境請求權等程序上的環境權。因為環境權的內容十分抽象復雜,因此,必須通過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等部門實體法將其具體化才能切實予以保護,同時,鑒于當前我國環境訴訟對起訴資格要求過嚴(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要求原告必須與損害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且要有具體的損害后果)不利于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的情況,有必要借鑒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11],適當地放寬原告起訴資格,擴大起訴對象,賦予公民對環境管理機關、各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定污染防治義務(所謂違反,包括已經違反、正在違反以及將要違反)為起訴理由。筆者認為,只有通過實體法上公民環境權的確立和程序法上類似“公民訴訟”制度的建立,才能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并進而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保護包括受害者在內的公眾的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環境權益,使人們對切身利益的保護與改善同環境保護聯系起來,增進對環境問題的理解、關注和行動,進而將環境守法內化為一種自覺。唯如此,我國生態環境的法治才能最終得以實現,因為,“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

生態環境論文:淺論化工建設規劃中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化工建設一直是一個支柱型行業,但是也因為它自身的因素給周遭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和損害,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可持續發展,因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就應用而生,本文主要探討了化工建設中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發展,并對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深層次剖析力圖找出一種解決方式完善生態環境評價體系。

一、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是對人類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導致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識別分析和評價,并且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減少影響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策略和措施,對后續的一些影響進行跟蹤監督和控制。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越來越深入以及快速的發展,一些建設項目大肆開發并且得以快速建設,嚴重忽略了施工之前之中之后各個階段對于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則能夠未雨綢繆,對于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預測評價監督控制,把環境保護的理念深入人心,而且促使政府在這一方面做出正確的決策,避免污染之后再治理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則使得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協調一致,不會產生沖突。

二、化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在我國的發展

最初,我國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基于建設項目對環境的破壞而逐漸發展起來的,1979年,我國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接著在試行一段時間之后,在1986年,我國又頒布了新的法規——《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辦法》,這一階段,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還處于嬰兒階段,是一種對于前景的摸索和跟國情的磨合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這一過程中,對我國建設項目的開發與實施起到了不可抹掉的重要作用,幫助政府果斷出臺了一系列的關于建設項目的正確決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一些大型破壞環境的建設項目的實行,成功保護了生態環境。

第二個發展階段,就是到1998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這一階段,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體系得以不斷補充和完善。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各個實施階段都做了詳細而基本完整的規定,使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能夠有規可循,這也表明了我國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里程碑式的制度的出現。

第三個階段,2003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體系從化工建設項目延伸到了更多更廣闊的行業,使得環境保護的理念更快速更廣闊的傳播,也加大了環境保護評價的適用范圍,是我國立法的一個大的飛躍,也是我國環保理念的成功發展。

根據我國的自身國情,吸取國際環境保護評價體系的先進制度和理念,這一新型的環保體系已經深入人心,并且在越來越快的完整發展。

三、化工建設規劃中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在我國的現狀以及出現的一些問題淺談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越來越明晰凸現出來的一些環境問題,還有國際環境形勢的不容樂觀,我國政府也在積極努力保護生態環境,相繼出臺了很多項關于環境保護的政策,在這方面的投資也在加強,尤其是在化工建設方面的環保投資。

1.目前,我國的化工企業如雨后春筍一樣在全國各地盛開,而一些小型的化工企業基于領導人的認識或者是本身的理念而只是注重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對其建設項目規劃可能產生的對于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和破壞視若無物。

2.我國相關政策和法規對于化工建設規劃中的一些細節沒有進行有效硬性規定,從而使得在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中出現一些阻力,總得來說,就是形式性太強,缺乏可行的操作性。

3.公眾參與并不徹底。化工建設的很多項目都涉及到了公眾的日常生活,在整個評價過程中,公眾可參與的程序并不多見,出現專業人員一手包辦的現象,而在規定公眾參與的程序中,對于參與公眾的人數和選擇以及參與方式內容等都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說白了,就是一個規定好了的形式。

4.相關部門認識不夠,對于環境影響評價的監督不到位。可能由于一些利益上的牽連問題,有些部門受賄而對于化工建設出現的問題視而不見大開“綠燈”。

四、對于上述出現的問題的解答及對當今化工建設規劃中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和制度的完善

1.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就是完善我國對于化工建設規劃中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一些細節問題(例如公眾參與程序和參與程度問題),組織專家團進行實地考察并且進行法律試驗,充分了解現實,使得新法能夠有效執行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對于相關人員的工作制度也要嚴格執行,獎懲分明,人的制度永遠是一個不變的主題,要加強監督,防止人為導致的環評報告不準確現象發生。

2.設立專門的獨立監督控制機構。鑒于環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不法問題得到人員的互相包庇,應該設立設立專門的機構對相關過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質量的控制,進一步提高對于化工建設規劃的環評有效性和高效性。

3.完善化工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和方法。化工建設關乎所有國人的生活,而化工建設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也不容小覷,應該定期組織專家團對一些大型的化工企業進行檢查和實地考察,及時完善相關技術,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國情研究自己的環評技術,對于一些小型但污染嚴重的化工企業要嚴厲果斷取締。

五、結語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也在逐步的完善,而對于化工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則一直在創新,相信在越來越完整的環評體系下,化工建設對于環境的影響將越來越小。

生態環境論文:生態環境對林業發展的影響

一、加快林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推動林業發展有利于提高我省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1998年,在我國境內,爆發了一場全流域型的特大洪水,而我省的嫩江、松花江流域同樣也爆發了歷史上罕有的洪澇災害。引發這場洪災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天災”,即受1997年強勢的厄爾尼諾現象影響,導致氣候異常。另一方面則是由于“人禍”,人們對森林資源的過度開采,致使水土流失的情況非常嚴重,大量泥沙進入江河湖泊,最終導致行洪不暢。這場全國范圍內的洪澇災害提醒我們,如果不重視生態環境,不重視林業發展,將會加重生態環境的惡化,最終受損失的是人類自己。因此,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推動林業發展,已經成為我省抵抗自然災害的一項重要手段。

(二)推動林業發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穩步提高,人們對生存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同時,林業的發展狀況,也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富強、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目前,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已經進入到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第三步戰略階段,為了保證這一階段的戰略成果,我們必須要注意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推動林業發展,努力擴大森林的覆蓋面積,在為人們提供適宜的生存環境之外,也可以從側面強化人們的環保意識,實現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林業發展的建議

現階段,我省的生態環境的惡化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峻。因此,改善生態環境,推動林業發展已經成為了當務之急。

(一)把握歷史機遇,穩步推進林業發展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林業產業無論在性質、定位,以及工作指導思想方面都在悄然發生著重大轉變,現階段,我國的林業產業正處于由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過渡的關鍵時期。我國政府已將生態建設提高到戰略發展的高度,同時做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比如積極推進“三北”和長江中下游等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環北京地區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等,這些生態工程已經被列入了計劃發展綱要之中,我國政府預計在十年內投入約4600億元,以保證這項工程的順利完成。而上述的這些工程幾乎已經覆蓋了我國的全部生態環境惡化地區,足以見得我國政府治理生態環境的決心與毅力。在這樣一個時代背景下,林業單位必須要把握“以大工程帶動大發展”的歷史機遇,深入落實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合理分配各種資源,從而不斷加快我省林業產業的發展步伐。目前,我省已經納入了國家部署的六大重點林業生態工程中的五項,隨著生態補償基金的到位,相信我省的生態建設必將會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二)解放思想,轉變經營理念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社會各個領域都是按照政府規劃進行生產,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傳統的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出現了種種弊端。回想過去,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國很多領域的經營與管理都陷入了迷茫之中。為了解決人們吃飽飯的問題,各地方想出了很多辦法,也嘗試了很多的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國家提出了在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制度的實施,將農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全部調動了起來,不但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糧食產量也大幅度增加,并且產量逐年增長。取得這一成績的原因就是解放了思想,轉變經營理念,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唯一出路。反觀目前我國林業發展中同樣出現了類似的問題,有很多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其深層次的原因還是我們的思想未能解放,經營理念比較落后,缺乏開拓與創新的意識,主要表現為:思想守舊,面對新問題、新情況,不積極思考,甚至有一種逃避心理,對于那些工作中長期存在的問題,缺乏挑戰與創新的心理。這些思想層面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林業生態建設的全面展開。因此,需要我們盡快解放思想,轉變經營理念,同時引入現代企業的管理理念,提高林業的生產效率。

(三)放寬政策,完善機制我們知道,廣大人民群眾才是綠化造林的真正的主體,想要實現我國林業的長遠發展,就必須要充分調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想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利用市場機制,深入挖掘各種利益主體的潛在需求,不斷調整所有制結構,理順分配關系,逐步完善現有機制。一是由國家出土地,個人、企業負責投資、造林與管理,然后國家再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二是建立管護承包機制,也就是國家出地、投資、造林,再將其承包給個人、企業,進行后序的撫育與管理工作,三至五年之后,保存率達到預定標準,國家向個人、企業發放相關的費用,再由國家進行統一管理。三是國家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參與到個人、企業進行的管理過程中,然后按照股分對林業的收益進行分紅。四是國家向個人、企業提供土地、苗木,個人、企業對林場進行管理,收益也由個人、企業獲得。同時也有權對這片林地進行繼承、轉讓與買賣。各地區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發展水平,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政策,相信這些政策推行之后,能夠調動起廣大農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能夠為廣大生產經營者帶來更多的經濟收益。

(四)借助社會力量,努力推動林業發展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林業不僅僅是一項產業,同時也是作為一項公益事業而存在。因此,想要實現我國林業的全面發展,單靠政府投入或者是林業部門自行發展,顯然是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必須要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才能夠實現我國林業的全面發展。各級地方政府必須要深刻的認識到林業工作對于生態環境發展的重要性,要切實落實國家的相關政策,將林業劃入區域經濟發展的規劃之中,政策的制定要與地方經濟發展、農村經濟結構以及農民的實際收入結合在一起,切實提高農民的生產條件與生活質量。

地方的計劃部門對林業投資項目要合理規劃,優先安排;財政部門要保證林業投入的資金到位,有條件的地方還要增加相應的投入;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要加大對林業重要性的宣傳 ,為林業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總之,政府部門要協調發展,同時還要借助社會力量,最終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論文:國內生態環境狀況以及整治

1我國生態環境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污染物及城鄉生活污水逐年增加,在農業生產中,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量不斷提高,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農田水土流失嚴重,農用水體與土壤污染加劇,野生動植物資源減少,農作物病蟲草害嚴重,農產品中有害物質超標成為普遍。

我國人多地少,近年來由于資源開發利用不科學,導致生態環境十分脆弱。據統計,全國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56萬km2,約占我國國土面積的37%,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積1萬km2。黑龍江省水資源匱乏,每年干旱面積達106.67萬hm2。

同時,因不合理不科學用水,農業用水浪費嚴重。

我國有533.33萬hm2農田遭受不同程度的大氣污染,農村環境污染呈蔓延趨勢,廢污水隨意排放,秸稈焚燒,人畜糞便進入河道,水體污染嚴重。

農業生產每年帶來的環境污染也十分驚人。我國化肥年使用量達4124萬t,平均用量在400kg/hm2以上,鶴崗市郊區年化肥用量達到9256t,平均化肥用量高達450kg/hm2。農民幾乎不施用有機肥,連續多年使用化肥,化肥應用指標已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水體污染而設置的225kg/hm2的安全上限,化肥平均利用率僅為40%左右。化肥的大量使用,使氮素浪費嚴重,加劇水體富營養化,導致農業污染加劇。

農藥污染也十分嚴重,全國遭受不同程度農藥污染的農田面積超過933.33萬hm2。目前,生產上使用的農藥品種十分混亂,隨意添加組合的現象十分嚴重。據調查,鶴崗市郊區每年使用農藥達到12t,除30%~40%左右被作物吸收外,大部分進入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使耕地及農產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農業生產中由于投入品的不合理應用,形成農業面源污染,又稱農業非點源污染。在農業生產活動中,氮素和磷素等營養物質、農藥、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機和無機污染物質、土壤顆粒等沉積物,從非特定的地點,以不同的形式對大氣、土壤和水體等環境造成污染,尤其是通過農田的地表徑流和地下滲漏造成水域環境污染。農業生產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而農業面源污染涉及范圍廣、隨機性大、隱蔽性強,因此不易監測,難以量化,控制難度大。

2黑龍江省生態環境治理的意義

資源與環境是全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黑龍江省是東北地區水稻優勢產業帶的主要區域,水稻種植面積233.33萬hm2(2007年),約占東北水稻面積的60%左右,比北方14省市水稻面積的2/5還多,位居全國第九,總產量為1650萬t,商品率高達952萬t/a。鶴崗市下轄2縣1區,區域內耕地面積47.2萬hm2(包括綏濱縣、蘿北縣及寶泉嶺管局)。水稻種植面積15.67萬hm2,其中寶泉嶺管局11.67萬hm2,縣區4.00萬hm2。水稻平均產量為7.0~7.5t/hm2,稻谷產量115萬t,其中縣區27.5萬t。

從生態環境上看,黑龍江省發展綠色優質水稻生產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由于開發晚、人口密度小、工業化程度低和森林覆蓋率高等原因,該地區空氣清潔,自然環境優越,稻田灌溉用水質量優良。全年冬季嚴寒漫長,夏季作物生育期短,病蟲害種類少,發生程度較輕,本田使用化學農藥數量也少,尤其是對生產綠色稻米影響很大的生育后期農藥使用量遠遠低于南方省市。

黑龍江省生產的粳稻深受國內外銷費者的歡迎,發展生態農業具有較大的優勢。但是,由于長期掠奪式經營,農藥、化肥超量使用,農田有機肥施用少,耕地質量下降十分嚴重。土壤有機質從5%下降到2%。同時,一家一戶小規模種植方式,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抵御自然災害能力較差。農業生產尤其是水稻生產出現品質下降而出現賣難的現象。加強農業生態環境治理,增加農業基礎設施投入與建設,促進耕地養護,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目前,鶴崗市水稻生產已發展成為區域內的優勢產業,生產面積逐年擴大。但是,由于水田基礎設施投入不足、溝渠不暢,農藥化肥的盲目大量使用,農業新技術應用面積小,導致水土流失嚴重,農業面源污染加劇。因此,通過加強水田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水稻生產條件,運用優質、高產品種,推廣高產栽培新技術,提高水稻產量和品質,提高農民種稻水平,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與農藥,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經濟效益,對于發展該區域糧食生產,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都將起到非常重要的意義。

生態環境論文:中國生態環境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論文

隨著工業及城市化的發展,生態安全問題越來越引人們廣泛關注,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安全、政治安全和經濟安全的基礎。從全球范圍看,生態安全問題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是眾多國家關心的焦點問題之一,生態安全問題如果同人口、種族等因素相遇,就可能引發暴力沖突,它不但可能影響一個國家內部的政治穩定,還可能導致民族之間、國家之間的戰爭,從而影響到地區穩定和國防安全。

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民族最多的國家,由于工業有害物質排放,資源過度開發,農業化肥及除蟲藥劑大量使用,生活廢棄物及垃圾的污染等,使我國生態環境產生了嚴重的失衡,加上人類的經濟活動和掠奪式開發,使生態嚴重破壞,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嚴重的危害。我國生態安全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

筆者認為,通過對我國生態安全現狀的分析,有助于進一步提醒國人對生態安全問題引起充分重視,積極解決我國的生態安全問題,切實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生態安全合作,維護我國國家利益。

一、生態安全的基本含義、構成和特點

(一)生態安全的基本含義

生態安全迄今為止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但一般認為它包括兩層基本含義:

一是避免由于生態環境退化和資源短缺對經濟發展的環境基礎構成威脅,從而維護一個國家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對于本國經濟持續發展的環境支撐能力;

二是避免由于生態環境嚴重退化和資源嚴重短缺造成環境難民并引發暴力沖突,從而防范生態安全環境問題對區域穩定和國家安全構成的威脅。第二層含義則是外交、軍事范疇新概念。

(二)生態安全的構成

生態安全就是生態系統的安全。該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生物與其生存的環境及生物與生物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彼此間通過物質循環、能量流動和物質交換而形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生態系統的組成十分復雜,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土地、水、大氣和生物。

生態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資源安全、大氣環境安全和生物物種安全等因素構成。這其中任何一個構成因素出了問題,都會影響生態安全并進而影響到國家安全。生態安全的構成示意圖如圖1所示。

(三)生態安全的主要特點

與影響國家安全的其他因素相比較,生態安全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是整體性。生態環境是自然界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最終達到相互平衡的系統。對局部地區環境一個因素的破壞或不合理利用,就會影響到這一地區整個環境的穩定度和環境質量的變化。

二是長期性。生態環境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人類一旦對生態環境施加某種影響,那么這種影響在很長的時間內都會作用到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在當前條件下,這種影響以負面影響為主。

三是不可逆性。人類對環境的過度利用一旦超過環境自身的承載容量,就會對環境造成破壞,而且這種破壞是不可逆的。至少在目前科學技術水平條件下,要想恢復大面積受到破壞的環境是不可能的。生態安全的主要特點如圖2所示。

二、我國生態安全的現狀

(一)生態安全問題嚴重

我國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面對13億人口壓力,加上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發展經濟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數量的增加,做過許多違背自然規律的事情,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我國的生態安全面臨著非常嚴峻的形勢。當前,我國生態安全問題在國土資源安全、水資源安全、環境資源安全和生物物種安全等4個方面的問題表現得尤為突出。

(二)國土資源安全問題

國土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賴以生存的最基本條件。國土資源的多少和優劣是決定一個國家安全程度的重要因素,對于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來說,尤其重要。目前我國水土流失面積達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37.08%。20世紀50年代以來,每年因水土流失而喪失耕地267萬公頃,平均每年“流失”耕地6.7萬公頃,我國荒漠化土地面積為262萬平方公里,是全國耕地總面積的2倍多,并且還在以每年2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相當于每年沙化一個中等縣。

我國森林人均占有量是世界最低的國家之一,據測算,按目前的砍伐速度,我國可采林將在短短7年內被砍完,我國草地面積正在逐年減少,草地質量也在明顯下降,其中中度以上退化的草地已達1.3億公頃,并且還在以每年2萬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

我國濕地資源占世界濕地面積10%,但已有近40%的濕地受到中度和嚴重威脅。其他生態系統也退化嚴重,造成生態功能下降,生態平衡失調,已對國土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因此,我國國土資源安全問題非常嚴重。

(三)水資源安全問題

我國水資源占世界水資源總量的8%,但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列為世界上13個貧水國家之一。我國可利用水資源為8000~9000億立方米,現在一年的用水總量達到5600億立方米,預計到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將達到8000億立方米,接近我國可用水資源的極限。我國有660多個城市,其中400多個城市缺水,有110多個城市經常鬧水荒,全國城市日缺水量達1600萬立方米,影響4000萬居民的正常生活。

現有水資源浪費、污染嚴重,河流污染由局部發展到整體,由城市發展到鄉村,由地表發展到地下,我國主要河流普遍污染,七大水系有1/3以上河段達不到飲用水標準。海洋污染也相當嚴重,據1999年統計,我國近海海域,4類和劣4類海水已達46%以上,其中東海劣4類海水比例高達53%以上,因此,我國水資源安全問題已經敲響了警鐘。

(四)環境安全問題

我國目前向環境排放的各種廢物數量遠遠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20__年我國工業廢水排放量為227億噸,市政污水排放量為220.9億噸,而廢水處理率卻很低,工業廢水處理率小于70%,市政污水處理率在15%以下,許多廢水未經任何處理便排入江河湖海。20__年我國二氧化硫和煙塵排放量分別達l995.1萬噸和1165.4萬噸。

據統計1999年全國338個主要城市中,只有33.1%的城市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其余66.9%的城市均未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其中還有137個城市低于國家空氣質量三級標準,占統計城市的40.5%。

我國平均每天產生城市垃圾l.5萬噸,每年要吞噬掉25萬平方米的土地資源來處理這些垃圾。另外還有一些難解、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將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引發環境危害,因此,我國的環境安全問題十分嚴峻。

(五)生物物種安全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生物物種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但目前已有4000~5000種高等植物瀕危或接近瀕危,占我國高等植物總數的15%~20%,經過確認的我國珍稀瀕危重點動植物分別達258種和354種。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和

國際貿易公約》所列的640個物種中,我國占有156個。

外來物種不斷侵入我國,嚴重威脅我國生物物種的安全。如20世紀80年代初隨木材貿易從美國侵入我國的紅脂大小蠹,1997年在山西省大面積爆發,使大片油松在數月間毀滅。目前該物種已經蔓延到河北、河南兩省,嚴重危及其他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另外還有美國白蛾、大米草、麝鼠、豚草、紫莖澤蘭、空心蓮子草等外來物種,已嚴重影響到我國許多地區,對本地區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巨大威脅,到了難以控制的局面。因此,我國生物物種安全問題嚴重。

(六)生態環境安全有加速惡化的趨勢

從整體上來看,我國生態環境安全有加速惡化的趨勢。例如:

近年來人人皆知的沙塵暴,20世紀50年代較大的暴發有5次,60年代較大的暴發有8次,70年代為13次,80年代為14次,90年代則多達23次;

海洋赤潮暴發,60年代以前十分罕見,從70年代開始赤潮平均每兩年發生1次,80年代赤潮增加到每年平均發生4次,到90年代,有的年份,赤潮竟達到30多次;

土地沙化也在加速,50~7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1560平方公里,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100平方公里,進入90年代后,則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400平方公里。

我國生態環境惡化的種種表現,從一個方面說明我國生態環境安全正在加速惡化。

三、我國生態安全惡化造成的嚴重后果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生態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生態環境破壞加劇,生態環境安全日益惡化,因而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造成嚴重的后果。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有關研究結果表明:

1986年因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31.4億元,而1994年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則共計人民幣4201.6億元,接近同年全國gdp的10%;

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究其原因也是由于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生態安全日益惡化造成的,這次洪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人民幣2642億元。

上述損失只是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部分間接經濟損失,沒有包括基因、物種消失等許多無法計算的潛在經濟損失,而潛在損失遠大于直接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通常為直接經濟損失的2~3倍,甚至上10倍。

在一些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生態安全非常惡化的地區,生態難民已經出現,如內蒙古阿拉善盟由于居延海干涸,迫使2.5萬牧民背井離鄉,青海、甘肅、寧夏、海南等省區也相繼發生了因生態安全嚴重惡化,人口被迫遷移的事件。

四、我國生態安全保護對策

一、進行全民生態安全意識教育,從人抓起

當前我國生態安全問題非常嚴重,更主要的原因是廣大公民缺乏基本的生態安全意識。因此,應當始終貫穿“以人為本”,從人抓起,積極行動起來,全民動員,人人動手的思想,通過各種渠道,在全體公民中間進行生態安全意識教育,特別是對青少年的教育,學校應當從小學開始開設生態安全課程教育。

各級政府部門領導和公務員應當在思想深處形成一切以生態安全為主的意識,做好維護生態安全的表率。只有重視全民生態安全意識教育,始終貫穿“以人為本”,從人抓起,才能在全社會形成人人懂得生態安全,個個維護生態安全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生態安全立法和執法工作

為了有效解決我國生態安全方面的問題,保護我國生態安全,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制訂和完善我國生態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于各類破壞生態安全的違法案件堅決予以查處,決不姑息。

對于積極保護生態安全的優秀事跡,應當在全社會大力宣傳,并給予重獎。另外,必須認真學習和積極借鑒國有關外生態安全保護方面的先進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生態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三、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道路

經濟發展不僅要看經濟指標,還要看生態環境指標。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生態安全存在的嚴重問題,必須堅持走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的道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堅決放棄過去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發展模式,通過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從根本上解決生態環境污染。對于新建項目,必須優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對于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絕不允許上馬。

生態環境指標應當作考核領導業績的重要內容,對于那些“污染型”領導,要堅決予以免職。

四、建立國家生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

國家應該像重視國防安全一樣重視生態安全,建立相應的生態安全系統監測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對于一些嚴重的自然災害和人為的生態環境破壞事件,能夠有效地作出預警和快速反應,以減少國家生態安全的破壞,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

五、遵循自然規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安全

目前,我國生態安全之所以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主要是因為過去違背自然規律,不按自然規律辦事,過分夸大人的主觀能動性所造成的。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生態安全存在的問題,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嚴格按照自然規律辦事,并采取有效措施。必須切實落實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還湖、藍天碧水等工程項目的實施,積極建立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生態重點保護區,對重點動植物和重點生態功能區進行有效保護。同時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的自然修復功能,對已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有效修復。

六、減少農業毒害和污染,大力發展生態農業

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是減少生態環境污染和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發展生態農業必須合理調整農藥、化肥、除草劑等產品結構,堅決淘汰那些高毒、高殘留的農藥,淘汰那些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的化肥、除草劑產品,開發低毒低害及無毒無害的農藥、化肥、除草劑產品,同是嚴格控制含磷洗滌劑的使用。因此,只有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才能有效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安全。

七、慎重對待生態技術推廣和外來物種的引進

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特別是生物物種的安全,對于生物技術的推廣和外來物種的引進,一定要十分慎重,不能盲目隨意和不顧整體利益。特別是對于轉基因的研究應當采取“急研究、緩推廣”的對策。只有慎重對待生物技術的推廣和外來物種的引進,才能減少外來物種及新物種對本地牲物種的威脅,有效保護本地生物物種的安全。

八、完善產權制度和實施生態補償制度

我國許多生態安全方面的問題

,從根本上說皆起因于對自然資源的產權不明晰及生態補償制度的未實施。

必須改變目前資源所有權“虛擬”、產權不明晰的狀況,進一步完善所有權制度,嚴格界定所有權、經營權和開發使用權,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

同時有效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征收資源和生態補償費。

兩種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可以促使使用者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另一方面可以為生態環境的保護提供必要的資金。只有通過完善產權制度和實施補償制度,才能有效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

五、結論

1、生態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資源安全、大氣環境安全和生物物種安全等因素構成。生態安全具有整體性、長期性和不可逆性3個主要特點。生態安全任何一個構成因素出現問題,都會影響生態安全,進而影響到國家安全。

2、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安全、政治安全和經濟安全的基礎。目前,我國生態安全問題比較嚴重,已成為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通過對我國生態安全的現狀分析,有助于提醒人們對我國生態安全問題引起高度重視,想方設法積極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效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

3、針對我國危機四伏的生態安全問題進行有益探討,為了有效解決我國生態安全存的難題,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保護對策和措施,以期對保護我國生態安全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在全社會努力營造一種“人人懂得生態安全、個個維護生態安全”的良好氛圍,達到真正有效保護我國生態安全的目的。

生態環境論文:談公路建設及生態環境保護

論文關鍵詞:公路;環境保護;污染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公路建設的步伐越來越大。近年來,我國公路總里程不斷增長,汽車保有量持續增加,公路在國民經濟綜合運輸體系中的位置愈來愈重要。伴隨著公路的高速發展,公路污染、公路對周邊環境影響等問題也大量凸現出來,公路建設如何實現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統一,必須注重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如何面對公路建設產生的環境問題,如何按照現階段我國實際情況,分析評價公路建設各階段對環境的作用與影響,采取何種措施減少或杜絕公路環境污染、恢復路域生態損失。這是擺在我們廣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1 公路環境保護

1.1 環境與環境保護定義

環境是指人類和生物生存的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的定義是: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按照環境的自然和社會屬性分類,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環境保護是指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對受到污染和破壞的環境必須做好綜合治理,以創造出適合于人類生活、工作的環境。

1.2 公路環境保護內容

對照上述定義,公路環境保護是基于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調節與控制“公路工程與路域環境”對立統一關系的發生與發展。公路環境保護由兩項基本工作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對環境產生的各種影響及其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根據需要采取專門的環境保護措施,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設計、施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注意凸顯公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使公路在運輸功能發揮的同時,對沿線環境的負影響最小。

1.3 公路環境問題

環境問題是指環境中出現的不利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現象。

公路建設必然影響環境,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設,其施工、營運期造成的環境問題會更嚴重。公路建設將造成如下環境問題:選線不當會破壞沿線生態環境;防護不當會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蝕與泥沙沉淀等;公路帶狀延伸會破壞路域自然風貌,造成環境損失;公路施工造成環境污染;公路通車營運期間,車輛對沿線造成污染。

1.4 公路環保功能

一般情況下,一條公路如果嚴格按照現行公路工程設計標準及《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按公路工程施工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對路域自然環境的保護作用,并能夠對社會環境進行調整和完善。

公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歸納如下:

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結合造地還田與疏導排水,各部分相互協調配套,可使工程穩定堅固,外觀順適優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路面工程對路基起保護作用,同時也起著防塵、防水,保護公路沿線環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橋梁涵洞工程設計與施工中重視對公路路域景觀環境的影響,可起到美化環境的作用。

排水工程對公路工程的整體性和穩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進入農田,避免耕地淹沒、土壤污染。

防護工程確保了路基穩定,減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環境保護作用。該工程與環保的關系最為密切。

1.5 公路環保措施

公路建設的不同階段,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環保工作的重點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須具有針對性。

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階段:進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為進行環境保護設計和采取環保措施提供依據;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計;招投標階段:在合同書中納入環境保護條款;施工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及監理;竣工和交付使用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環境后評價;營運期:進行環保設施維護及處理環境問題投訴。

針對實際工作需要,現結合國家目前的環保法規對公路施工階段、營運期采取的環保措施分述如下: 1.5.1 公路施工階段環保措施

1.5.1.1 生態環保

在土方開挖回填時避開雨季,雨季來臨前將開挖回填、棄方的邊坡處理完畢;施工取土時采取平行作業,邊開挖、邊平整、邊綠化,計劃取土,及時還耕,及時進行景觀再造;在雨水充沛地區,及時設置排水溝及截水溝,避免邊坡崩塌、滑坡產生;在雨水地面徑流處開挖路基時,及時設置臨時土沉淀池攔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時將土沉淀池推平,進行綠化或還耕;對路堤邊坡及時進行植草綠化;對施工臨時用地,先將原表層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畢后,再將這些熟土推平,恢復原地表層。

1.5.1.2 噪聲防治

當施工路段距住宅區距離小于150m時,為保證居民夜間休息,在規定時間內禁止施工;主動與施工路段附近的學校和單位協商,對施工時間進行調整或采取其他措施,盡量減小施工噪聲對教學和工作的干擾;注意機械保養,使機械保持最低聲級水平;安排工人輪流進行機械操作,減少接觸高噪聲的時間;對在聲源附近工作時間較長的工人,發放防聲耳塞、頭盔等,對工人進行自身保護。

1.5.1.3 大氣污染防護

公路施工堆料場、拌和站設在空曠地區,相距200m范圍內,不應有集中的居民區、學校等;瀝青路面施工,瀝青混凝土拌和廠設在居民區、學校等環境敏感點以外的下風向處,既方便生產,又須符合 衛生要求(衛生防護距離分級中,規定的防護距離為300m),不采用開敞式、半封閉式瀝青加熱工藝;施工便道定時灑水降塵,運輸粉狀材料要加以遮蓋。

1.5.1.4 水污染防治

瀝青、油料、化學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沖刷進入水體;施工駐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等集中處理,不直接排入水體;對橋梁施工機械嚴格進行檢查,防止油料泄漏。嚴禁將廢油、施工垃圾等隨意拋入水

公路建設設環保工作重點內容:

設計階段:環保總體方案應在針對性勘察資料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路段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特點,使環保方案既經濟、又可靠,并重視以下方面:

周邊山區公路越嶺方案應充分比較隧道與展線方案對環保的優劣。深挖高填和地質不良路段防護工程應充分考慮環保要求。

自然保護區、風景點、區應特別注重自然景觀、珍稀野生動植物地帶的環保措施。

設計說明應對環境保護工程作盡量詳細的說明,標明敏感點。

綜合考慮沿途公眾對擬建公路了解程度,交通現狀滿意程度,對搬遷、移民的態度,對當地民俗的不利影響,對公路走向,對出行、交往的要求,對當地養、植業的影響等方面意見和建議。

施工階段。嚴格控制紅線內砍伐森林植被,珍稀植物宜采取移植措施。

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工程招標。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制訂環保工作條款,結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環保工程項目、地點、內容、標準等實際,對不同標段提出具體要求,明確責任條款。

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環保工程施工要求,工藝設計應包含環保工作和質量控制標準。開工前應進行環保意識教育和環保工程技術交底,完善環保管理工作制度,設置環保工作專(兼)職人員,對主體工程防護區、取土場防護區、棄碴場防護區、臨時用地防護區防水土流失,水環境、防揚塵土污染動態檢查監控,特別是雨季防水土流失措施。

跟蹤監控拌和站防空氣、噪音污染,夜間施工防噪音、棄渣污染,深挖高填地段邊坡防護工程施工質量。環保工程施工質量自檢與監理質量控制,制定圖表,隨時作好記錄與簽認,并與主體工程等同,由監理檢驗簽證、計量支付。

竣工圖繪制。繪制距路中線100米范圍上簡略地形圖,標明水系、防護工程、排水系統、敏感點、居民地與公路的位置關系、土地使用現狀等內容,作為施工檔案資料,以備今后查證。

工程驗收階段。編制環保工程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和竣工圖表。按規定向具備權限環保主管機構申請驗收,為減少工作環節,宜與公路交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同時進行、可組織環保工程檢驗組參與現場檢驗。環保工程驗收后的圖表資料應按規定移交存檔。公路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涉及面廣,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將對環境有更高的要求和標準,如何通過科學管理、技術進步,對公路建設環保進行周密設計,精心施工,嚴格驗收,加強維護,完善和提高環保質量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生態環境論文:生態環境保護與科學發展觀相結合促發展

科學發展觀總結了20多年來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國家在發展進程中的經驗教訓,揭示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反映了我們黨對發展問題的新認識。樹立和落實和科學發展觀,與生態環境保護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當前,全國上下正在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如何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生態環境保護中,是一個非常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一、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科學發展觀的內涵非常豐富,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可持續發展,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處理好可實現“雙贏’,處理不好則兩敗俱傷。這一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充足的自然資源是經濟增長的基礎和條件。經濟增長的最終目的是富民強國,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環境是高質量生活的必要條件,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有悖于促進經濟增長的初衷。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短缺,反過來會制約經濟的增長,甚至制約一些產業的發展,影響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

第二,經濟增長不足或增長方式不當是造成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的重要原因。一些地區毀林開荒,開山采礦,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方式,把環境成本外部化,不考慮資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態服務價值。低成本的工業擴張,是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和資源浪費、短缺的根源所在。

第三,發展經濟要有可持續性。我們不僅要考慮當代人發展的需要,也要考慮子孫后展的需要,給后代人留下良好的環境條件是我們必須負起的歷史責任。

第四,環境問題是發展帶來的也只有通過發展才能加以解決。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缺乏改善環境的條件和資金的支持,保護環境難以奏效。環境問題的產生和解決與經濟發展階段和技術進步程度密切相關,只有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重視環境保護問題,才能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綜上所述,保護和改善環境應該是經濟發展的目的之一,解決今天的環境問題不是不要發展,而是發展的目的是什么及如何發展的問題。

二、當前我縣主要的環境問題及其對發展的影響

近幾年來,縣委、政府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加大了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取得進展。但我縣的環境保護工作尚處在起步、規范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執法難度大,這是目前環保部門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受到政府的重視程度;企業的接受能力;體制上受塊塊管理;法制上無強制手段,法律法規難以落實到位等限制了執法工作的進行。例如:在排污費的征收上難度很大,很難足額征收到位。有些企業經常跟執法部門討價還價,找些種種理由推脫責任。

城區環保管理手段落后,辦法不多,城市環境污染已成為群眾投訴的熱點。城區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城區環保配套工程設施不全。“兩污”處理等問題已成為影響城市品位的關鍵,加快城區垃圾、污水處理步伐乃當務之急。餐飲油煙污染、金屬切割噪聲擾民等問題辦法不多,力度不大,效果不明顯。

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降低環境安全風險的有效手段。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較低的現狀,將勢必給我縣環境帶來污染隱患和潛在的環境風險。

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解決環境問題應從經濟發展入手

要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明確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我國現階段經濟增長很大程度上是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來實現的。這不僅制約經濟持續增長,也帶來嚴重的環境問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一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經濟增長必須建立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基礎上。二要轉變體制和機制,經濟體制的轉變既要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又要符合生態環境的規律,干部政績考核不僅要考核gdp是否增長,還應考核環境質量變化的指標和環保法規執行的情況。三要制定有利于增長方式轉變的經濟政策包括各種資源能源節約的政策、資源回收和綜合利用的鼓勵政策、排污收費制度等。四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強調的原則是資源“減量化、再使用、可循環”。從國內和國際一些試點的經驗看,在企業層次可通過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最大限度減少生產中原材料的消耗,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不排或少排廢棄物。通過建立生態工業園或把不同企業聯合起來,相互利用生產的廢棄物,從而減少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二)堅持以人為本,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實現同志提出的“著眼于人民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的要求。

做到環境信息公開,通過我縣環境保護政府公開網站,公開我縣的大氣和水環境質量狀況,公開政府在環保方面采取的措施,讓人民群眾了解當前我縣的環境形勢和政府為此做出的努力。還要依法公開企業排污行為,發動廣大群眾和社會輿論進行監督。

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事業涉及千家萬戶,廣大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是推動環保事業最強大的力量。發動群眾為環保獻計獻策,鼓勵群眾對違法排污企業檢舉報告。支持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創建活動,支持和引導環保志愿者開展的各種宣傳教育活動。

(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實現環境保護跨越發展

環境污染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我們不能再走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工業化初期嚴重污染環境、后來再治理恢復的路子。如何走出一條新路子,實現環保跨越式發展?一靠機制、體制創新,二靠科學技術進步。今后技術進步應更加重視資源利用率的提高,這既有利于緩解資源不足,又有利于環境保護。國際上有學者提出四倍躍進的觀念,即通過采用新技術,可以做到消耗一份能源或資源,創造目前四倍的經濟增長。

(四)做好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企業的行為對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的影響是很大的。我們將健全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及其配套的制度和標準,嚴格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和收費制度,從機制上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

(五)增加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政府在推進可持續發展中是起主導作用的。增加對環境保護投入是非常關鍵的措施。這一方面是政府實施公共財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為環境問題往往表現為外部的不經濟性。對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來說,盡可能減少在環境方面的投入是其自發傾向。政府為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必須加大法制的力度,嚴格要求企業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政府自身也就在加大投入,起到引導促進作用。城市集中產生的環境問題、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特別是國家為民族長遠利益建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珍稀物種保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等,都需要政府的投入。除了政府增加投入外,要通過各項政策措施調動全國各方面的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保護,推動污染治理的市場化、企業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六)加強環境監管力度和自身環保隊伍建設

把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嚴格控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嚴格控制新增污染;加大工業區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力度。

從“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角度出發,著力解決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環境污染問題,加大部門聯動執法力度,依法對縣城居民反映強烈的餐飲業油煙物污染、建筑噪聲擾民和揚塵等環境問題實施綜合治理。

加強隊伍建設,在營造“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環保政務環境上再求突破。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和行為,簡化審批手段,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環境;按照環保系統“六項禁令”和“環保系統工作人員行動準則”及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加強行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風正、能勤政為民”的環保隊伍。

生態環境論文:論自然地理學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自然地理學是研究自然地理環境各種要素及其相互關系,研究空間過程和區域差異,將一定時間或空間尺度上獲得的結果推演到其他尺度,將自然地理學的研究成果應用于解決實際的資源、環境問題。在貴州的喀斯特地區,新生代喜馬拉雅山構造運動塑造了陡峭且破碎的貴州喀斯特高原地貌。在這些地貌上,在社會歷史的演變過程中,由于人口的壓力,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的破壞,貴州喀斯特地貌的生態狀況均不同程度的向石漠化演變,在某些地區已經嚴重地威脅了人類的生存。如何使這些喀斯特生態脆弱區得到良性發展,成為了自然地理學研究的一個主要任務。

關鍵詞:自然地理學 生態環境 石漠化

1.自然地理學概述

自然地理學研究自然地理環境的特征、結構及其地域分異規律的形成和演化,其研究的對象是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環境,包括大氣對流層、水圈、生物圈和巖石圈的上部。作為一門綜合學科的自然地理學具有環境科學的面貌。自然地理學的研究內容隨著學科的發展越來越廣泛,但主要還是研究各自然地理成分的特征、結構、成因、動態和發展規律;研究各自然地理成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彼此之間的物質和能量的循環與轉化的動態過程;研究自然地理環境的地域分異規律;研究各個區域的部門自然地理和綜合自然地理特征,并進行自然條件和自然資源的評價,為區域開發提供科學依據;研究受人類干擾、控制的人為環境的變化特點、發展趨勢、存在的問題,尋求合理利用的途徑和整治措施

2.自然地理環境的整體性

自然地理環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它包括大氣、水、巖石、生物和土壤五個要素。地理環境各要素并不是孤立存在和發展的,而是作為整體的一部分發展變化著。在景觀上,它們總是力求保持協調一致,與環境的總體特征相統一,這就是地理學上所說的地理環境的整體性。地理環境的整體性表現在某一要素的變化會導致其他要素甚至整個環境狀態的改變。例如人類大量開采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等礦物燃料,導致大氣中的CO2等氣體增多,大氣保溫效應加劇,全球氣溫升高,氣候變暖,并引起兩極冰雪融化,海平面上升,淹沒沿海陸地。由此可見,地理環境的整體性,使其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點。

3.貴州石漠化

石漠化是“石質荒漠化”的簡稱,石漠化是在喀斯特脆弱生態環境下,由于人類不合理的社會經濟活動而造成人地矛盾突出、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土地生產能力衰退或喪失,地表呈現類似荒漠景觀的巖石逐漸裸露的演變過程。貴州有大面積的碳酸巖分布,又由于不斷地開荒種地,破壞了原有植被,需千萬年才能形成的瘠薄土層經風吹雨打迅速流失,最后地表只剩下不能種任何植物的石塊。生態惡化,自然災害頻發,威脅群眾生產生活和生命安全,并且影響貴州少數民族地區、貧窮地區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石山地區不但形成“山光人窮,窮山惡水”的惡性循環,且由于土壤稀薄、缺水易旱,也是造林綠化中最難啃的“硬骨頭”。

3.1 石漠化的成因

貴州石漠化的產生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疊加所導致的,但主要是以人為因素為主,也就是說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沒能很好地協調巖溶地區的人地關系。

3.1.1自然因素

貴州省地處中國西南腹地、云貴高原的東部,全省地形多為山區,平均海拔高度約為1000米,西部地勢較高,自中部向北、東、南三面傾斜,坡度較大,屬中國中部地勢第二級階梯東緣部分。高原內碳酸鹽巖分布廣泛,深切河谷和巖溶地貌發育,造成高原表面支離破碎,地形起伏不平。氣候屬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溫暖濕潤,降水豐沛并集中于夏季。在這種氣候條件下,碳酸鹽巖化學溶蝕作用強烈,形成豐富的巖溶地貌形態與洞穴系統,加速了地表水向下滲漏。地表土層含水量較少,土質疏松,一旦遭受高強度暴雨的沖刷,表層土壤極易流失,形成土地石漠化。

3.1.2人為因素

人為因素是石漠化形成的主要原因。目前貴州喀斯特巖溶地區人口密度大,為了生存和發展,石山區居住的人們不惜過度開發土地資源,形成“人增—耕進—林退—巖石出露—土壤侵蝕—石漠化”惡性循環。主要表現為:

(1)陡坡開墾。喀斯特巖溶地區耕地總量少,人均占有數量低,長期以來,毀林開墾,刀耕火種,植被對土壤的固持能力減弱,土壤流失,造成大量巖石裸露,土地向石漠化方向發展。

(2)過度樵采。喀斯特巖溶地區群眾生活能源相當一部分是靠薪材,隨著人口的急劇增加,過度樵采更加快了植被的喪失,導致石漠化進程的加速。

(3)過度放牧。喀斯特巖溶地區農村牲畜放養,不僅毀壞林草植被,還造成土地板結,有機質流失,導致土地石漠化。

(4)不合理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合理開采挖掘和廠礦企業產生的垃圾,所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廢水和廢物,抑制林草生長,加快碳酸鹽巖侵蝕速率,加劇了石漠化擴展。

3.2 石漠化主要治理措施

石漠化是一種生態災害,從導致石漠化的直接原因看,治理石漠化應遵循生態建設基本規律,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措施如下:(1)植被保護措施。(2)封山育林措施。(3)退耕還林措施。在保證滿足農民基本口糧的基礎上,優先對石漠化地區25°以上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4)人工造林種草措施等。

4. 結語

自然地理學對于科學發展觀的樹立,人地關系的協調、統籌區域發展等的普及起到獨特的作用。我國的自然地理學家做了很多的工作,促進我國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的合理利用,阻止了人與環境之間關系惡化的趨勢。貴州省巖溶地區自然條件特殊,土地石漠化現象嚴重,是自然條件和人類活動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自然條件是石漠化形成的主導背景因素,人類活動誘使石漠化加速發展。如何推進西南喀斯特地區國土開發和可持續發展,使貴州脆弱的生態環境朝著良性方向發展,成為了自然地理學研究一個重要任務。

生態環境論文:生態環境改善背景下發展有機農業的重要性

濫用化肥農藥,農業廢棄物未能得到妥善處理,使得農業污染,尤其是農業水土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并逐漸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始作俑者[1]。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的污染,主要集中于農藥、化肥和除草劑的使用、污水灌溉、施用污泥等幾個方面。目前,我國每年要施用80萬~100萬t的化學農藥,高毒農藥占37.4%,其中對土壤造成污染的主要是有機磷、有機氯和含汞、砷等重金屬的農藥。由于施用方法和農藥種類的影響,大約有50%左右的農藥會進入土壤中。殘留在土壤中的一部分農藥,最終會通過食物鏈的作用,進入人體內并造成危害。長期施用化肥,則會導致農田土壤板結,使土壤中有機質含量下降,進而影響土壤中微生物種群的種類和數量。同時,由于鋅、鎘等重金屬常與磷礦石伴生存在,極易通過磷肥的施用而被帶入到土壤中,造成土壤中鋅、鎘等重金屬的累積。另外,大量的重金屬會隨著污水灌溉和施用污泥而進入到土壤中。土壤中的重金屬通過植物吸收后進入人體內,累積到一定程度以后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如“骨痛病”、“水俉病”等分別是因鎘、汞重金屬中毒引起的[2]。資料顯示我國每年因食物殘留農藥和化學添加劑中毒的人數超過10萬[3]。生態、經濟及科技界的專家學者展開了大量研究,提出了有機農業的發展模式。有機農業是遵照一定的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中不采用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以維持持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體系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4]。

1發展有機農業的意義

1.1有機農業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恢復、保持和改善

有機農業包括所有能促進環境、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農業生產系統。有機農業強調農業廢棄物如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的綜合利用,減少了外部物質的投入,既利用了農村的廢棄物,也減輕了農村廢棄物不合理利用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化肥和合成農藥的生產通常均需要消耗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發展有機農業可以減少化肥、農藥的用量和生產量,從而降低人類對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同時也減輕化肥農藥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工業污染。在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發展有機農業可以加快這些地區的生態治理和恢復,特別是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實踐表明,在常規農業生產地區開展有機農業,可以使農業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天敵數量和生物多樣性也能迅速增加,農業生產環境能夠有效地恢復和改善,土地、水資源、植被和動物界所受到的破壞與損害的程度將減輕。

1.2有機農業有利于食品安全和改善飲食健康

常規農業的特點是集約化程度很高,作物生長快、產量高,但農產品品質下降,而且高農藥殘留、高硝酸鹽含量是對人類健康的最直接威脅。而有機食品質優味好,營養豐富,無污染。尤其是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曝光,使食品安全問題受到管理者和民眾的高度重視,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高質量的安全食品是一種必然趨勢。

1.3有機農業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農業出口貿易受到各種綠色壁壘的嚴重沖擊,但生產與出口的有機食品,經過專門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檢查認證,可以有效地克服國外各種非關稅壁壘,更容易參與農產品的國際貿易和市場競爭,而且產品價格一般比同類的常規產品高200%~300%,因此有機農業對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更加有利。

2有機農業的基本特征

2.1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

有機農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充分發揮農業生態系統內部的自然調節機制。在有機農業生態系統中,采取的生產措施均以實現系統內養分循環,最大限度地利用系統內物質為目的,包括:利用系統內有機廢棄物(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種植綠肥、選用抗性品種、合理耕作、輪作、多樣化種植、采用生物和物理方法防治病蟲草害技術等;有機農業通過建立合理的作物布局,滿足作物自然生長的條件,創建作物健康生長的環境條件,提高系統內部的自我調控能力,以抑制害蟲的暴發。

2.2采取與自然相融合的耕作方式

有機耕作不用化肥氮源來施肥,而是利用豆科作物固氮的能力來滿足植物生長的需要。種植的豆科作物用作飼料,由牲畜養殖積累的圈肥回施入地,培肥土壤和植物。盡最大可能獲取飼料及充分利用農家肥料來保持土壤氮肥的平衡。利用土壤生物(微生物、昆蟲、蚯蚓等)使土地固有的肥力得以充分釋放。植物殘渣、有機肥料還田以及作物間作有助于土壤活性的增強和進一步的發展。土地通過多年輪作的飼料種植得到休養,農家牲畜的糞便被充分分解并釋放出來。自我生成的土壤肥力并不依賴于代價昂貴且耗費能源生產出來的化肥,有機耕作的目的在于促進、激發并利用這種自我調節,以期能持續生產出健康的營養價值高的食品。在種植中通過用符合當地情況的方式進行輪作,適時進行土壤耕作,機械除草及使用生物防治等方法(例如種植灌木叢或保護群落生態環境)來預先避免因病害或過度的蟲害對作物造成的危害。

2.3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

根據土地能承載能力確定養殖的牲畜量。通常來說牲畜承載量是每公頃一個成熟牲畜單位,因為有機生產標準只允許從外界購買少量飼料。這種松散的牲畜養殖保護環境不受太多牲畜或人類糞便的硝酸鹽污染,它幫助一個農場的形成并使人們可以采取符合牲畜需要的養殖方式。以上述標準進行的牲畜養殖通常情況下只產生土地能接受的糞便量。飼料和作物的種植處于一種相互平衡且經濟的關系。

2.4禁止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

基因工程是指人工將一種物種的基因轉入到另一物種基因中。因基因工程不是自然發生的過程,違背了有機農業與自然秩序互相和諧的原則,且基因工程產品存在著潛在的、不可預見的風險,如玉米的斑腐病病毒等,而基因工程品種對其他生物、對環境和對人身體健康造成的影響也沒有科學結論。因此,有機農業堅決反對應用基因工程技術。

2.5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和飼料添加劑等物質

總之,是要建立循環再生的農業生產體系,保持土壤的長期生產力;把系統內土壤、植物、動物和人類看成是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同等地加以關心和尊重;采用土地與生態環境均可以承受的方法進行耕作,按照自然規律從事農業生產。

3有機農業的環境要求

有機農業的產品質量不僅取決于生產過程,還取決于產地的環境質量,有機農業對產地環境的主要要求有:

3.1有機農業對土壤的要求

有機農業除了強調生產安全優質的農產品外,更注重土壤的可持續生產能力,因此,這兩方面也是有機農業對土壤的最基本要求。理論上能進行常規生產的田塊就可進行有機生產,因為有機農業更多強調的是對農田管理過程和其對農產品生產功能的可持續支持,常規農業通過一定時間的有機操作轉換即可成為有機農業,也就是要通過有機生產方法將常規系統逐漸轉變為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生產系統,使退化的土壤生態系統得以恢復。這和綠色食品更強調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是不同的,有機農業更強調的是過程,也就是說強調的是用可持續的農業生產方式來管理土壤和農業生產系統,使其逐步轉變為健康的、安全的、可持續的生態農業系統。因為質量再好的土壤,如果在生產過程中對有風險的物質不加以有效的控制,都可能導致土壤質量的下降。我國國家標準《有機產品第一部分:生產》(GB/T19630.1-2005)明確規定,有機生產需要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進行[5]。有機生產基地應遠離城區、工礦區、交通主干線、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場等。基地的土壤環境質量應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中的二級標準。

3.2有機農業對灌溉水的要求

國家標準《有機產品第一部:生產》(GB/T19630.1―2005)規定有機生產基地的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應符合《灌溉水環境質量標準》(GB5084)的規定。另外,由于水的特殊屬性和人類監測與認識水平的局限,有機農業基地應避免在有廢水或固體廢棄物污染源(如廢水排放口、污水處理池、排污渠、重金屬含量高的污灌區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庫,以及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廢化學藥品、廢溶劑、尾礦粉、煤矸石、爐渣、粉煤灰、污泥、廢油及其他工業廢料、生活垃圾等)的周圍進行生產。嚴禁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廢棄物進人有機農業的生產用地。此外,要求有機地塊與常規地塊的排灌系統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農田的水不會滲透到有機地塊。

3.3有機農業對空氣質量的要求

國家標準《有機產品第一部分:生產》(GB/T19630.1―2005)規定有機生產基地的環境空氣質量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的二級標準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的規定。同時規定了緩沖帶和棲息地;如果農場的有機生產區域有可能受到鄰近的常規生產區域污染的影響,則在有機和常規生產區域之間應當設置緩沖帶或物理屏障,保證有機生產地塊不受污染,以防止鄰近常規地塊禁用物質的飄移影響。在有機生產區域周邊設置天敵的棲息地,提供天敵活動、產卵和寄居的場所,提高生物多樣性和自然控制能力。和水一樣,空氣具有很強的移動性,各種污染物質或有風險的物質都可能隨之移動一定的距離,因此,從空氣傳播風險的控制考慮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有機農業標準都提出了緩沖帶的要求。同時從可持續生產的角度也要求有機農業有自然生物棲息的空間以供有害生物天敵的生存與發展需要,所以,標準也要求有一定的保護空間。直接與常規農田毗鄰的露天食用菌栽培區必須設置大于30m的緩沖帶,以避免禁用物種的影響。當然,基地周圍,特別是其上風向不能有污染源,遠離交通要道和居民集中的城鎮是最基本的要求。

3.4有機農業對生物的要求

環境生物包括所有與人類生存環境有關的生物,在農業生產中除了目標生物(作物)外的其他生物都是環境生物,這些環境生物對農產品的生產及產品質量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有機農業對生物也有明確的規定,最突出的相關規定是幾乎所有的有機農業標準都禁止在有機農業操作中使用基因工程產品,因為其潛在的風險尚未得到確認。在種子種苗的選擇方面:要求有機作物生產所用的種子和種苗必須來自通過認證的有機農業生產系統。生產性繁殖體應采用經過認證的有機種源,并可追溯性清晰。選擇品種時應注意其對病蟲害有較強的抵抗力;嚴禁使用化學物質處理種子;不使用由轉基因獲得的品種。有機農業強調避免農事活動對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態破壞,要求制訂有效的農場生態保護計劃,采用植樹種草、秸稈覆蓋、不同作物間作等方法避免土壤裸露,控制水土流失,防止土壤沙化和鹽堿化;要求建立害蟲天敵的棲息地和保護帶,保護生物多樣性。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發展有機種植。總之,有機農業對生物或生態的要求是盡量保持其多樣性,以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采取各種措施,以維持生態系統的健康。

3.5有機農業對廢棄物處置的要求

有機農業對廢棄物的處理處置有規范要求。比如對畜禽養殖要求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畜禽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養殖數量不超過養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求保證畜禽糞便的儲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并得到及時處理和合理利用。對加工廢棄物的凈化和排放設施或儲存設施應遠離生產區,且不得位于生產區的上風向。排放的廢棄物應達到相應的標準。目前,我國正面臨著土壤農藥和重金屬污染、水體富營養化、大氣污染、野生資源破壞、水土流失和草場退化等一系列嚴峻的環境問題,而有機農業恰好為環境保護和農業發展提供了一條雙贏之路。積極發展有機農業是尊重自然生態規律、促進我國可持續農業發展、實現可持續農業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更重要的是,我國是農業大國,傳統農業生產經驗豐富,特別是在立體種植、循環農業、有機肥堆制等方面更加具有先天優勢,非常適合發展有機農業。希望有機農業這一模式能夠物盡其用,得到長足發展,為我國農業生產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生態環境論文:公路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摘要:人類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不論是環境污染及資源破壞,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即造成生態破壞。公路建設與使用過程中環境污染與自然資源破壞也必將對生態系統產生破壞,因此,必須加以控制。

關鍵詞:公路立交;景觀設計;線形;橋跨結構

我國是一個多山國家,大部分地區生態環境脆弱,公路建設與營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較明顯。所以,只有科學評價公路交通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將公路交通的建設、管理與保護生態環境密切結合起來,才能使公路交通與區域環境實現可持續協調發展。

1公路交通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在公路施工、運營與養護過程中,有害物質進入土中,污染地下水,導致飲用水和農業用水質量下降;由于地下水位變化和土壤遭到污染,可能使農作物減產,使用消冰雪的鹽對水、土壤和農作物都有不良影響;汽車尾氣和鹽類有害物質影響公路沿線樹木花草等植物生長,公路附近的動物容易被汽車撞傷、壓死;公路選線不當,會破壞地貌、休息場所、風景名勝、文化古跡和自然保護區等。

公路建設與營運過程中,對沿線一定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通常,山區公路建設難度大,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遠比平原地區大。而平原地區公路建設對人工生態系統影響明顯。選線不當及施工中引起局部自然生態失調,會對沿線生態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公路建成營運后,沿線經濟帶開發引起人類活動的增加,也將成為局部地區生態環境失調的新的誘發因素。

1.1公路建設中的生態環境問題

高速公路的建設將占用耕地,拆遷房屋和其它附屬設施,影響沿線生物和居民的生產和生活。高速公路延伸長達數十到數百公里,穿越不同的省、市、縣,路線對現有的行政區劃、城鎮布局、農業用地及其排灌系統、林場及水產養殖區等,會造成分割從而影響路線兩側的生物交往及人際交往、信息傳遞、原料及成品的交流等社會活動。還有的會給一些文物、古跡地的保護帶來不利的影響。

1)生態環境影響

公路建設會使沿線地區的生態環境發生變化,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生物和種群向偏僻地方或其他地區遷移。另外,使動物的活動區域縮小,領地被重新劃分,導致種群變小和種群間的交流減少。

2)水土流失

修建公路需取土填筑路堤,開挖山丘形成路塹,必將破壞原有植被,干擾動物棲息環境,破壞土體的自然平衡,引起邊坡失穩、水土流失。在施工期取土、棄土場及暴露的工作面成為水土流失的主要發生源,山區坡面棄土可帶來長時間的水土流失,給自然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3)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1)路基對自然環境的破壞

通常情況下,公路路其工程特別是高速公路路基較高,土方量較大,施工期間路塹的開挖、路基的填方對地表的擾動較大,路線兩側局部范圍已有的植被易遭到破壞,土壤疏松,這種微地貌的改變,對降雨集中季節在雨水的沖刷作用下,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水土流失。另外,路基的取土、棄土,施工前臨時占地,使路線所經過地區耕地及植被面積減少,路線兩側

20~30m

范圍天然植被破壞,對農業生產發展有不利影響。施工期臨時用地由于施工機械的碾壓、人員的踩踏,使土壤結構發生改變,耕地復耕后一定時期內肥沃度難以恢復,影響作物生長,非耕地植被的自我恢復能力減弱。

(2)橋隧對自然環境的破壞

由于橋梁的修建,使河床過水斷面受到壓縮形成橋前局部壅水,水流速度減緩,泥沙下沉。橋下水流速度加快,造成局部沖刷。此外,施工期間基坑開挖、筑島鉆孔、打樁,使河床受到擾動,泥沙上浮以及泥漿廢碴排放,致使下游局部河段水質變差。

隧道的修建雖對洞身所處地段擾動不大,但隧道進出口兩端,仰坡面的開挖使天然的植被破壞,對局部山體的穩定不利,另外,隧道廢碴若處置不當,碴土可能隨汛期暴雨流失,淤塞溝渠、河道,破壞良田等。

4)環境污染

公路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振動及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必將污染大氣、土壤、水體及周圍環境。特別是一些穿越居民稠密區和生態敏感區域的高速公路的路段,施工中由于大型施工機械的作業,每日產生的噪聲、振動、廢氣會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對大氣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揚塵和運輸車輛及施工機械所產生的揚塵,瀝青路面施工過程中瀝青所散發出來的氣味等,尤其是碎石加工廠石料的破碎過程,粉塵很大,對周圍環境影響大;同時,瀝青混合料拌和場的拌和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粉塵也較大,近年來采用除塵設備,達到一定效果,但仍然不能根本解決。

施工期間的噪聲污染,主要是由于施工機械如打樁機、鉆孔機、挖掘機、推土機、平地機、穩定土拌和機、路面材料拌和機、壓路機及各種運輸車輛等所產生。這些機械的噪聲源強,一般為

80~100dB(A)。對施工人員影響較為嚴重,尤其是直接操作人員,另外對500m以內的區域有一定的影響。

1.2社會生態環境問題

公路改善的目的,一般是通過較低的運輸費,能較方便地到達市場、工作地點、購物處及諸如健康和教育設施而給周圍社會帶來效益。在一些主干公路和高速公路項目中,利益者往往主要是長途運輸,而當地的效益可能極小。然后,公路建設與公路改建項目總會改變一些公路周圍社區或社會環境、影響生活方式、行程方式、社會和經濟活動等多個方面。

當公路或其它基礎設施截斷已有的公路時,就產生了社區隔離現象。在新建的高等級公路和高速公路,設計車速較快,又進行了出入口控制和隔離措施,當地出行的路線加長,直接影響企業業務、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對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連接線的修建可解決公路與社區之間的沖突,減少交通對社區的影響,有時也會給當

地商業業務帶來繁榮,同時社區也會擔心由于交通分流而損失業務,有時社區活動就會朝連接線遷移,潛在地改變了現有土地的使用方式。公路建設項目也可能引起地方公路網絡上車流量的變化,如果地方交通增加會產生公害。當農田被一條新建公路而分割時,農業活動也會受到影響,可能干擾現有的耕種方式以及田塊之間的連接。同時旅游業也會因公路建設受到影響,公路交通改善,交通方便與快速會對旅游業有利;而如果管理不當,旅游點商業活動增加,會影響旅游的吸引力。

當比較孤立的社區與外部世界的接觸聯系日益增加時,會產生“文化振蕩”,對當地居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由于公路建設,加強了當地與外界的聯系,開放程度加大,當地讓其它人來開發與居住,從而擾亂了人類與土地之間的脆弱的生態平衡,更重要的是人口遷移與當地人口的減少。對于大部分當地居民來說,土地是其本身、其生活方式和其生計中一個珍貴和不可擺脫的部分;確實植物與動物都基本上被認為是受尊重的生命,是自然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而公路建設太容易破壞這種平衡了;新建公路使得當地與外界聯系加強,外界人員有的會占有土地種田,有的開發諸如礦藏、森林或野生生物等其它資源;對現有資源的日益增加的競爭,尤其是當居住者引進一種生態上不合適而又未被證實的生產系統時,將可使當地人口處于不利地位。同時,新居民以及公路施工人員往往會帶來嚴重的健康與社會問題,包括疾病、生活習性、就業壓力等,這些將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并易使其受到傷害;當地公路交通改善而提高了其土地價值,將趕走一些低收的租戶和住戶,公路建設會損害當地一些人的利益。

公路建設必然造成住宅、地產、企業及其它生產資源的被征用,必將引起社會干擾及使受影響的居民遭受損失。征地影響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而且還是社會和心理方面的;經濟影響包括房屋或一個企業的損失、業務收入的暫時或永久性損失,這些都是可以估計和作價的,但是,對這些損失的具體計價卻往往是一個相當困難和持久的過程;社會和心理費用更加復雜,有時更加具有破壞性,社區或村莊被分割和破壞,居民之間的交往也因公路的分割而減少,甚至失去聯系,商業也會因此而發生變化,這類問題往往在居民個人的身體健康問題上及不同程度的心理壓抑中表現出來。

公路建設對自然和社會環境的影響主要是主體工程占用和分隔土地,移民拆遷;路塹的開挖,路堤的填筑對地形、地貌的植被的破壞,以及施工過程中對環境和水系的影響等。

2公路生態環境保護對策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所稱的生態環境是指公路中心線兩側各200m

范圍內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森林、草原、濕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等。

公路應繞避生態環境中所列的保護對象。公路對生態環境中的保護對象產生干擾時,應結合受保護對象的特性提出保護方案,將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條件時,宜進行環境補償。

2.1生物及其棲境的保護

公路中心線距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邊緣宜不小于100m

。當公路必須進入自然保護區時,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路通過林地時,應嚴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數量,嚴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圍之外不影響視線的林木。公路用地范圍內,應按綠化設計要求進行栽植。有條件時,填方邊坡的植被覆蓋率在秦嶺、淮河以南地區應達到

70以上;秦嶺、淮河以北地區應達到50以上。

公路經過草原時,應注意保護草原植被。取、棄土場地應選擇在牧草生長差的地方。公路進入法定保護的濕地時,工程方案應避免造成生態環境的重大改變。施工廢料應棄于濕地之外。

在有國家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出沒路段,應設置預告、禁止鳴笛等標志,并為動物橫向過路設置獸道。

2.2、水資源、自然水流形態的保護

應調查和搜集公路中心線兩側各200m

范圍內的地表水資源分布、容量以及水體的主要功能。路面徑流不得直接排入飲用水體和養殖水體。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區的飲用水體;當路基邊緣距飲用水體小于

100m、距養殖水體小于20m

時,應采取綠化帶或者其它隔離防護措施。公路在湖泊、水庫等地表徑流匯水區通過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公路對地表徑流的阻隔。公路經過瀑布上游、溫泉區等特殊水體時,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確定避讓距離。在作飲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保護區設置的排、滲水構造物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質污染時,應采取措施隔離地表污水。應注意保護自然水流形態,做到不淤、不堵、不留工程隱患。跨越溪、河、溝的橋涵的過水斷面,應保證泄洪能力。公路跨越山谷時,應根據山谷寬、深及匯水面積等選擇通過方式,有條件時宜優先采用橋梁跨越。工程廢方棄置應作出設計,避免阻塞河道水流或造成水土流失。

2.3水土保持

應充分調查沿線的工程地質、地形地貌、氣候條件、植被種類及覆蓋率、水土流失現狀等,綜合采用生物防護和工程防護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山區公路地質病害地段,當采取生物防護措施進行水土保持時,應考慮當地區域水土保持規劃。山區、丘陵區公路應盡可能與原有地形、地貌相配合,減少開挖面、開挖量,注意填挖平衡。棄土場應做好排水防護設計,以避免成為新的水土流失源。取土點宜選擇荒山、荒地。暴雨強度較大、巖體風化嚴重、節理發育的石質挖方邊坡或松散碎(礫)石土填挖方邊坡地段,宜采用植物與工程綜合防護措施。做好公路綜合排水設計,應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將路界范圍內地表徑流引入自然溝中。各種排水溝渠的水流不應直接排放到水源、農田、園林等地。應注重高速公路綠化設計,選用適合當地生長的花草、灌木、喬木等植物,對路堤邊坡、棄土等進行綠化,防止水土流失。

3公路交通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指出,生物多樣性是指所有來源的形形色色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外,還包括物種內部、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具體講,生物多樣性包括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生物種的多樣性和生物遺傳的多樣性三個層次的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一般有三種方式,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護。

3.1公路交通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公路建設和營運對地區局部生態環境的影響往往是永久性的。路基、路面、采石取土區、工程施工區以及永久性建筑等,可能在不同路段對森林、草地、濕地、荒漠等生態系統產生一定程度的破壞。公路建設和營運還會干擾沿線野生動物的正常活動,有可能對某些珍稀瀕危動植物產生一定的傷害。另外,不合理的公路布局,有可能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公路建設和營運必須重視保護生物多樣性,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消除和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3.2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主要措施

公路建設和營運,必須遵守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有關法規。

1)實行環境影響評價

《野生動物保護法》指出,“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建設項目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明確保護措施,并經

主管部門審批。2)保護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條例》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合理選線

公路選線,通常應避開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古樹名木集中分布區、重要自然遺跡分布區、具有旅游價值的自然景觀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等地區。

4)采取保護措施

如果公路必須通過上述特殊區域時,應建有效的保護設施,如保護網欄、獸類通道及橋涵等。嚴格管理措施,如限制車輛運行速度,限制噪聲,減少尾氣污染等。必要時,可以對某些受直接影響的珍稀瀕危植物遷地保護。

4結語

人類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不論是環境污染及資源破壞,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即造成生態破壞。生物資源破壞將直接影響自然生態系統的主體—生物,從而影響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環境污染將通過降低生物的生存環境質量而使生態系統遭受沖擊。公路建設與使用過程中環境污染與自然資源破壞也必將對生態系統產生破壞,因此,必須加以控制。

生態環境論文:分析農村能源與生態環境問題

一、農村能源

農村能源(rural energy),指農村地區的能源供應與消費,涉及農村地區工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多個方面。農村能源的開發是指農村地區因地制宜、就近開發利用的能源,在中國有薪柴、作物秸稈、人畜糞便、小水電、小窯煤、太陽能、風能和地熱能等,多屬于可再生能源。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能源的利用還包括國家供應給農村地區的煤炭、燃料油、電力等商品能源。因此,農村能源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是合理開發農村當地各種能量資源,研究農村各種能量資源在輸入、轉換、分配、最終消費過程中的先進技術及管理等問題,以提高能量利用效率,緩解能源供需矛盾,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

二、農村能源分類

1.生物質能:直接或間接由綠色植物經光合作用生成的生物物質和其他有機質,可直接當作燃料或轉換成氣態或液態燃料的載能體。一般指薪柴、秸稈、人畜糞便等。

2.水能:利用水力發電。

3.礦物質能:主要指煤和煤矸石。煤矸石是指煤礦中開采出的低熱值的矸石,其熱值為3.3~12.5兆焦/千克。可以直接燃燒或加工成型坯等燃燒利用。

4.太陽能:廣義的太陽能包括直接射到地球上的太陽輻射能和因太陽輻射同地球大氣層及地球表面相互作用而產生的風能、潮汐能等,也包括通過光合作用形成的生物質能等。現在世界各國都在研究如何利用太陽的光、熱問題。

5.風能:由于地球表面吸收太陽輻射能的能力不同,造成各處溫度和氣壓的差別,促使空氣流動。這種流動空氣產生的動能即風能。可用于風帆助航、風力提水、農副產品加工、風力發電、風力致熱等。

6.地熱能:地球內部包含的熱能,或由于地下物質的摩擦、擠壓而放熱;或由于地球內部某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而放熱。從地表向下,地球內部的溫度隨著深度的增加而不斷增高。火山爆發、地震和溫泉都是地熱能的表現形式。據估計,地球內部每小時放出的熱量約相當于燃燒6000萬噸優質煤。中國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開展了利用地熱能的工作,一般用于溫室、育秧、育種、孵化雞、養魚等。西藏羊八井、湖南灰湯、遼寧熊岳等地建設地熱電站。世界各國對地熱能的開發利用也較重視,主要是將地下天然蒸汽和熱水用于生產和生活。由于有關設施的一次投資較高,地熱能利用受到一定的限制。潮汐能由月亮和太陽引潮力的作用,使海洋中的海水作周期性的漲落運動,由潮汐漲落所產生的位能和動能稱為潮汐能。中國潮汐能資源估計約1.1億千瓦,主要用作水磨、水車、農副產品機械的動力和發電。

三、農村生態環境問題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農村人口的快速增長和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綜合開發規模和鄉鎮工業對資源的利用強度日益擴大,使我國農村本來就已經短缺的資源和脆弱的生態環境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中國的區域和人口重點在農村,農村生態環境惡化趨勢不從根本上扭轉,將不僅嚴重影響和制約農業穩產增收、農民脫貧致富和農村現代化進程,使“三農問題”變成越來越難解的癥結所在,而且也將直接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嚴重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乎食品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不僅是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緊迫而又艱巨的任務,而且也成為我國新時期生態環境保持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農村能源與生態環境的關系

農村能源是農村賴以生存和發展最重要的一種資源,是農民生活改善的物資基礎。然而在農村能源開發和利用的生命周期過程中,從能源資源到能源的最終消費,各階段都會對環境造成壓力,引起局部的、區域性的、乃至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對農村的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農村環境問題日益嚴重。

五、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1.生物質能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農村使用薪柴和秸稈等生物質能做炊事和供熱燃料的傳統利用方式引起的空氣污染,對人們的健康產生嚴重危害。

2.小水電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農村的小水電一般都是利用修建的小水庫進行發電,由于水庫中的生物質腐爛而產生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到生物圈造成空氣環境的污染。

3.礦物質能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煤炭在開采過程中會造成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主要包括對地表的破壞、引起巖石的移動、礦井酸性水的排放、煤矸石堆積、煤層甲烷排放等。煤炭消費過程中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煙塵和汞等污染物,是造成大氣污染和酸雨的主要原因。煤炭消費過程中也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環境問題。

4.太陽能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主要是占用土地,另外制造光伏電池需要的高純度硅,屬能源密集產品,本身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含鎘光伏電池的有毒物質排放雖在安全范圍內,但公眾仍擔心對健康有危害。

5.風能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風能開發中,風機會產生噪聲和電池干擾。

6.地熱能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主要是地熱水直接排放造成地表水熱污染:含有害元素或鹽分較高的地熱水污染水源和土壤;地熱水中的CO2和H2S等有害氣體排放到大氣中;地表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陷等。

六、我國農村生態環境面臨的主要問題

1.農村生態植被嚴重破壞

1)森林資源的破壞:亂砍濫伐、毀林種糧、森林火災等,全國每年減少森林資源約1億m3。

2)草原退化現象十分嚴重

目前已有0.87億公頃退化,占我國草原總面積的五分之一,且每年仍以133萬公頃的速度繼續退化。

生態植被破壞的后果:使農業生產失去生態屏障,是導致水土流失、荒漠化、蟲災、洪災等自然災害頻發的重要原因。

2.農村水環境的污染

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造成的水污染。

鄉鎮工業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生活垃圾造成的水污染。

3.農村土壤環境的污染

1)一方面,我國是耕地資源極其匱乏的國家,近年來耕地面積又在不斷減小,并已成為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

另一方面,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仍在不斷惡化,不少農田土壤層有害元素含量超標、板結硬化。

2)目前,我國酸雨面積已占國土面積的40%以上,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五分之一;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km2,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km 2,而且污染趨勢仍在加重。

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t,另外被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多達1200萬t,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

4.農村固體廢棄物的污染

1)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生活垃圾、農業生產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等排放量日益增大。據統計,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為2320.5萬t,其中總氮日排放量約為283.1t,總磷約為56.6t。大多數村鎮沒有無害化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被隨意拋棄在河塘或低洼地,不僅影響衛生,而且造成河流淤積,污染水體。大量的秸稈被焚燒或拋棄于河湖溝渠或道路兩側,浪費了大量資源,污染大氣和水體。

2)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危害:占用大量土地,污染空氣,污染水源,污染土壤。未收集和未處理的垃圾還會滋生傳播疾病的害蟲,如蒼蠅、蚊子、蟑螂和老鼠等。

3)糞便及秸稈引起的污染即內源性污染的種類和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水源污染導致5億農民的飲水不符合衛生標準,魚塘、農田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大氣污染導致酸雨面積不斷增加,全國酸雨面積已經超過國土面積的29%;工業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共同污染著水源、污染著農田。化肥、農藥使用量的不斷增加,形成了農村新的污染物,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含量減少、土地質量下降,農產品品質低劣,市場競爭能力差;農膜的大量使用,所帶來的“白色”污染,使農田土壤結構破壞、養分減少、地力下降。

5.農村大氣環境的污染

1)農村家庭使用柴草和含硫量高的低質煤作為生活燃料,且農家炤房的排煙設計很差。

2)鄉鎮工業廢氣和工業粉塵排放量均占我國工業排放總量的近一半。

3)拖拉機、三輪摩托、二輪摩托等機動車輛尾氣廢氣大量排放。

4)鄉鎮和村間道路的路況差,灰塵漫天飛揚。

七、農村能源建設與改善生態環境的關系

1、實行節能優先的政策,通過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推廣,達到節能降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目標。農村節能爐、節能灶等節能產品的使用,每年可節約大量的原煤和薪柴,也就減少了一氧化碳、硫化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排放,節約薪柴也就等于封山育林,對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礦化能源,減少大氣和水環境的污染源。太陽能熱水器的應用,減少了農村利用煤碳燒水對大氣的污染,太陽能是清潔、高效、無污染的能源,使用沼氣作炊事燃料,不僅清潔衛生,而且農戶人畜禽糞便污水得到處理,凈化了環境,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疾病傳播源,有利于改善農村居民生活環境。

3、沼氣的綜合利用技術,促進農業廢棄物多層次循環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推動無污染、無公害、高效生態農業的發展。

4、利用厭氧生物凈化技術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有利于加快農村水污染的治理,保護農村河水生態環境。

生態環境論文:農村生態環境的民事合同治理

【摘要】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具有區別于城市生態環境問題的顯著特點,其治理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生態環境模式。具有市場治理性質的民事合同治理不僅能夠適應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自身特點,而且可以有效地彌補政府治理和民間環保組織治理的不足,形成政府、社會和市場共治的善治模式。農村生態環境的民事合同治理的有效運轉需要建立良好的內外合同關系。立法上需要確立民事合同最低限度的生態環境目的、擴大自然資源權利的市場化配置、明確所有權義務的生態延伸、建立合同生態環境監管、擴大民事合同相關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實現農村生態環境的民事合同治理。

【正文】

一、從城鄉比較的角度看農村生態環境問題

繼城市生態環境問題之后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再次引起人們廣泛憂慮。近年來農村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成為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經濟,制約社會,涉及政治的重大問題。[1]由于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晚發于城市生態環境問題,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的歷史上存在偏差,污染防治投資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農村環保設施幾乎為零,城市環境的改善甚至是以犧牲農村環境為代價。[2]不僅如此,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也習慣于依賴城市生態環境治理經驗而很少采取能反映自身特點的治理措施。因此,本文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邏輯起點建立在討論農村生態環境問題自身特點之上。

我國農村范圍廣闊,匯聚了水、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等絕大部分自然資源。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飛速發展,污染產業向農村轉移以及受農業生產長期破壞的影響,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有加劇的趨勢。據2000年《全國生態環境質量評價》和2007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森林資源存在總量不足、質量不高、過度采伐等問題;天然草原面積3.93億公頃,約占國土面積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現不同程度的退化,而退化、沙化草原是中國主要的沙塵源;水土流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的37.08%;耕地質量退化趨勢加重,退化面積占耕地總面積的40%以上;農村環境污染嚴重,農村面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雙重威脅。和城市相比,農村生態環境問題不僅表現為土壤、水和大氣污染,而且還強烈地體現為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數量和質量下降,生物多樣性喪失和生態環境整體質量下降。自然資源因素不僅是農村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重要原因(自然資源的不當利用)也是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體現(自然資源數量和質量下降)。具體而言,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具有以下顯著特點:一是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涉及區域廣,地區差異大。農村生態環境在整個生態環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破壞對整個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和全局性影響。二是與農村工業比重低、農業家庭經營方式的現狀相適應,農村環境污染源小、數量多、分布廣,農業生產活動是造成農村生態環境破壞的主要原因,其中由于農藥、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重較大,且有不斷上升趨勢。三是農村生產生活對自然資源的依賴程度高,農村生態環境破壞常常發生在自然資源利用中,如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鹽堿化的影響;過度放牧造成草原荒漠化;濫砍濫伐對森林的破壞;過度狩獵造成野生動物種群下降等等。四是農村生態環境問題與農村生產、生活方式以及農村貧困密切相關。農民為了維持自己的生活往往不得不去破壞環境。

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上述特點表明,其治理除了借鑒以工業污染防治主要體系的城市生態環境治理經驗之外,尤其需要重視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廣、散,農村生產活動特點和自然資源在生態環境問題中的地位。這些條件共同構成了分析民事合同治理的現實基礎。

二、民事合同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現實歧向

在環境治理中,合同很早就得到了運用,如日本在20世紀60年代就創設了“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如今,行政合同在生態環境管理中被廣泛運用。近年來我國學者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又提出了環境合同和環境民事合同。根據學者界定,環境合同是指“國家與個人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就環境資源使用權的確立和轉移達成的協議”,[4]環境合同概念的提出對于探索環境法上的合同具有重要意義。有疑問的是,環境合同將“國家與私人之間的環境分配合同”與“私人與個體之間的環境消費合同”[5]都納入環境合同范疇,如何協調現行具有環境內容的行政許可合同與民事合同之間性質和法律適用上的沖突?且“國家意志在環境合同中處于基礎性地位”[6]是否能夠涵攝環境合同中“私人與個體之間的環境消費合同”也不無疑問。環境民事合同顧名思義就是以環境資源利用保護為目的的民事合同。在張炳淳先生看來,環境民事合同“應用了合同的外觀形式,將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污染防治及污染損害賠償等事項通過合同加以約定,以確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7]環境民事合同的提法仍然面臨合同目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等問題。以張文例舉的發電廠與二氧化硫回收單位簽訂的二氧化硫回收合同為例,該合同的締結并不一定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完全可能是經濟人以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結果。該回收合同亦屬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而適用民法調整。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環境合同和環境民事合同的提法有待進一步論證而難以在生態環境治理上與環境行政相提并論。正是基于此,本文將農村生態環境合同治理的探索轉向一般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從造成農村生態環境的原因來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是主要的原因。農村是自然資源的主要分布場所,農村生產生活對自然資源有很高的依賴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具有負外部性,如自然資源的破壞和浪費、環境污染、生態失衡等。因此,自然資源的直接或間接利用是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規范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是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基本出發點。我國實行的是自然資源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在自然資源二元公有制框架下,自然資源的利用往往是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的利用。《行政許可法》(2003)第十二條將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作為可以設定 行政許可的事項。但是對于行政許可后是否需要締結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質并未做出統一規定。理論上存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爭。筆者擬從國家的雙重身份的角度進行分析。國家在自然資源的初次分配中具有雙重身份即所有者和管理者,國家基于管理者身份體現在對有限自然資源享有的行政許可以及事后監督上,而國家參與有限自然資源許可合同締結是其所有權者身份的體現,由此形成的合同屬于民事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將土地、林業、漁業、牧業承包合同糾紛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等都列為民事糾紛。自然資源轉包、轉讓、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質自不待言。自然資源民事合同是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權利取得的重要途徑,生態環境源頭控制目標要求我們在可能危及生態環境的合同締結時就應當著手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因此自然資源民事合同在農村生態環境源頭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資源民事合同而不是合同締結后第三方觀察到的單方行為是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邏輯起點。欲從自然資源配置和利用角度進行規范以從源頭上控制自然資源利用不當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合同的綠化是必不可少的。對自然資源配置和利用民事合同的綠化和監管就形成了民事合同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要基礎。非因自然資源的直接利用產生的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如農村某些工業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和外來生物入侵等,民事合同仍然是其權利的取得、行使和讓渡的最重要的形式,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同樣可以建立在諸如此類的民事合同之上。

(二)民事合同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不當缺失

基于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各國均采取政府主導的治理模式,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也概莫例外。從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以來,經過三十年的發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已基本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環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資源單行法為主干,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構成的政府主導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法律制度內涵其中。這些法律制度規定政府在包括農村在內的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地位、職責、基本制度等,確立了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導地位。如《憲法》(2004)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法》(1989)第七條規定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分工合作。不過,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法制建設上也存在城市化傾向。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雖然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是以城市污染防治為中心,對農村污染嚴重的化肥農藥污染、農用塑料薄膜污染、養殖業污染以及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等缺乏具體規定。除了政府主導的行政命令環保監管模式外,民間環保組織是另外一類引人注目的監管模式。自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民間環保組織先后在西方一些國家建立起來,如自然資源保護協會、地球之友、綠色和平組織等。我國從1978年成立第一個官辦民間組織環境科學協會以來至2005年底,共有各類民間環保民間組織2768家,從業人員公有22.4萬人。[8]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民間環保組織扶貧解困,推動發展綠色經濟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作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市場模式重要內容的民事合同治理尚未建立。

民事合同治理的立法基礎是現行法律關于市場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規定。《憲法》(2004)第九條《環境保護法》(1989)第六條《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十條等都對市場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相應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具有宣示性。在邁向可操作性方面,《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在這方面做出了創造性的嘗試。

《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總則、基本權利義務和合同內容三個方面對土地資源保護的市場化做了規定。在總則方面,該法第八條確立了“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原則,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關系各方當事人行為準則;在基本權利義務方面,該法第十三條賦予了發包方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以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權利”,以及第十四條規定了承包方“維持土地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義務;在合同內容方面,《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了羅列,將土地資源保護內容納入土地承包合同必備條款。《農村土地承包法》既從立法上規范了土地承包關系當事人保護土地資源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還通過合同必備條款使土地資源保護的國家意志進入到民事合同,從而使農村土地資源保護從單純的政府職責通過合同形式進入到農村土地資源利用市場主體。遺憾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資源利用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權利義務的設定止步于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沒有延伸到土地流轉關系。不過筆者在各地政府網上公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都設計了有關土地資源保護的具體內容,如都規定了流出方有權監督流入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其損害土地資源;流入方有義務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因此,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權取得的兩種主要方式——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轉合同都對合同當事人保護土地資源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值得一提的是,現存的土地承包關系大多是1998年底二輪土地承包的延續,當時《農村土地承包法》尚未出臺,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很少直接約定當事人雙方土地資源保護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將此前一些法律文本中“生態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的宣示性規定具體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關系當事人因而使市場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權利義務具有操作性,推動了農村生態環境市場治理。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貢獻并未建立起民事合同治理模式。首先,該法沒有將土地承包合同置于生態環境治理高度。該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農民利益和穩定,賦予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有關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對土地資源保護權利義務規定沒有上升到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高度進行設計。如在民事合同的監管上,該法仍以維護其立法目的將農業部門作為唯一的民事合同監督機關,沒有將環保部門納入民事合同監管機構,更沒有明確環保部門具體的民事合同監管責任。農業部于2005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也沒有以一貫之地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當事人的生態環境保護權利義務有所涉及。其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沒有建立民事合同生態環境治理的基本制度。除了民事合同當事人生態環境保護權利義務外,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監管機構和職責,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違約責任、救濟方式等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的主要制度尚未建立。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態環境規范尚未自覺地上升到民事合同生態環境治理,以民事合同為主要市場手段的農村生態環境市場治理模式尚未建立起來。

三、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的理論來源

(一)多中心治理理論:民事合 同在治理上的理論來源

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政府主導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但如前所述,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上存在城市偏向,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關注不夠。不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做出有損農村生態環境的行為。如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解決就業,接受甚至鼓勵污染產業向相對貧窮的農村轉移,甚至在媒體上打出“歡迎小冶煉企業進行異地投資”的廣告。[9]拋開實踐層面政府治理在農村生態環境歷史和現實中的種種不足,就理論層面而言,政府主導并不能解決農村生態環境全部問題,政府治理也存在政府失靈等局限性。特別是在農村生態環境領域,要對廣泛而分散的農村生態環境進行政府治理,將面臨成本高、效率低甚至治理缺位。根據《環境保護法》(1989)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等是我國基層環保部門,負責對農村在內的生態環境進行監管,鄉鎮一級尚無相關職能部門。對地域遼闊、生態環境復雜、污染源分散的農村而言,縣級生態環境保護政府職能部門往往存在信息、成本、人員等方面限制而鞭長莫及。小政府是國家治理的世界趨勢,政府不可能為了應對農村生態環境問題而建立起足夠龐大的行政機構來滿足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需求。而且,我國農村實行的是村民自治,在鄉鎮一級建立龐大的行政機構也符合未來擴大基層自治的趨勢。因此,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一方面需要強化同時也應看到其局限性,以尋找其它治理模式以彌補政府的不足。

而民間環保組織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尚局限于個別典型事例。從1978年成立第一個官辦民間組織環境科學協會至今雖然已有三十余年的歷史,但我國民間環保組織尚處于發展階段,其自身生存尚存在法律、資金、人員等方面的障礙,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民間環保組織扶貧解困,推動發展綠色經濟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其對生態環境的治理作用主要反映在個別典型事例上,在對立法和政策的影響以及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普遍性問題上作用還相當有限。

發端于上個世紀末期,以善治為目標取代官僚統制理論的“多中心治理”理論為化解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二元治理困境提供了理論支持。該理論認為,現代公共事務治理不是政府的專利,不是只有政府一個公共權力中心而是多中心的,非政府組織、非盈利組織,公民自組織等第三部門和私營機構也應承擔起公共治理的責任,從而建立政府、社會和市場共治的治理結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10]我國目前只初步建立起了政府主導和民間環保組織參與的二元治理結構,作為市場治理的重要形式的民事合同尚未建立。因此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治理值得關注。如果說政府治理在制度供給、財政支持和技術研發方面等領域具有積極作用,民間環保組織能夠從外部對政府治理和市場主體行為進行監管的話,那么民事合同治理則能彌補前述兩者的不足,從農村生態環境破壞的源頭入手,具有低成本、廣覆蓋、直接等優勢。

(二)生態環境義務:民事合同生態環境治理的基石

作為私法意義上的民事合同,合同的私人目的決定了合同主體義務的私性特征。然而,自人類進入到現代社會以來,包括民事合同在內的整個私法出現了社會化演變,合同的私人目的中也灑入了幾縷社會公共利益,民事合同也逐漸被公共事務治理所重視。其實,在民事合同的社會治理方面,有學者早就指出“中國當代農村的承包合同并不僅是民事法律意義上的租佃契約,它實質上還是一種治理方式,并體現著一種總體治理模式的轉型。”[11]隨著生態環境問題成為我們這個時代人類面臨的重大生存問題,民事合同的私人目的再次面臨生態環境利益的滲透,所有權負有義務的生態延伸是這一事件的重要起點。

《法國民法典》是絕對所有權當之無愧的代表,它在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一般認為,《拿破侖法典》(與法國革命的反封建性質十分融洽)所推行的與以往的決裂之一是財產權和民事責任的分立。”[12]并由此引起公私法的進一步分離:法國分配絕對財產歸私法,限制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背離歸公法。然而“財產權并不必然是自私自利和責任無涉的。確切地說,財產權刺激了個體的企業家精神,但并不排除業主的義務。”[13]《法國民法典》的絕對所有權觀念在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的轉型中遭到了拋棄。這次首先站出來的是德國《魏瑪憲法》(1919)。該法第153條規定:“所有權負有義務,其行使應有益于公共福利。”這是所有權在私法王國獲得獨立性以來第一次調整。其背景是絕對所有權在個人與社會關系在社會中面臨緊張關系,最終使各國確立了所有權應受到社會利益限制的觀念。在人類生態環境面臨嚴峻挑戰,人與自然關系處于空前緊張的時候,社會利益已經不能完全涵蓋人類的生態環境利益,因此所有權負有義務面臨再次第二次調整。對于財產權與生態環境問題的關注,制度經濟學者環境倫理學者走在了法學的前面。私有財產權應受到生態環境利益限制對于他們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國家必須被允許來準許河限制私有財產權,以保障一定的公共物品。更家清潔的水和空氣,以及環境質量的許多其他方面就是這樣的利益。”[14]后來,法學者也承認,“顯然,我們的財產權概念正在發生變化。而這些變化都充分反映了從過去狹隘的機械——原子論模式向意識到自然存在有機因素的思想轉變,同時反映了歷史的進化讓人類達成共識:享有土地本身就意味著對社會與自然承擔義務,這種義務即使沒有相應的補償也可以強制執行。”[15]于是所有權所負之義務便延伸到生態環境利益。正如所有權的第一次調整一樣,所有權的第二次調整也逐漸從所有權向他物權發展而延伸到整個物權體系,并最終使物權都受到了生態環境利益的限制。自然資源是農村生態環境源頭控制的重要領域。筆者認為,基于自然資源的環境要素屬性,自然資源物權對物上利益的不完全概括是自然資源所有權負有生態環境義務的一個新的解釋。傳統民法將自然資源如土地、水、森林等視為具有經濟價值的普通之物,自然資源物權人行使權利的目的就是實現自然資源上的經濟利益。然而自然資源作為生態環境要素所具有的生態環境利益被排斥在自然資源權利理論之外,被置于公共領域交由政府管制。于是造成了自然資源上的私權與公權,政府與權利人,權利人的個人利益與生態環境利益之間的內在沖突,政府竭力治理生態環境而生態環境卻在私權神圣的籠罩下日漸惡化。因此,必須在自然資源物權理論中留有生態環境的一席之地,以消解上述內在矛盾。一個成功的經驗就是使自然資源物權負有生態環境義務。

權利是可交易的。物權交易使物權上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從靜態運動動態的民事合同領域。所有權上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經由一個個民事合同締結在不同的物權主體之間進行權利義務配置,實現分散市場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從而為通過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治理奠定現實基礎。這必然會對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論帶來沖擊。其中最為明顯的是民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自由理論。當合同的一方向對方轉讓負載了生態環境義務的權利的時候,一方面受讓方獲得的權利自然也就內涵了生態環境義務,另一方面轉讓方保留了監督受讓方履行生態環境義務的權利和義務。生態環境的公共性表明,上述民事合同傳統意義上純粹的私人目的中已經加入生態環境公共目的。無論 是權利的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很多時候雙方的身份是互換的)受個人利益最大化驅動不一定愿意接受上述生態環境義務的約束,于是合同自由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實,合同自由受公共利益限制并非始自生態環境危機之今日,阿狄亞1980年以來合同自由復興是就指出,“所有私有合同必須符合公眾利益只因為他們符合當事人利益。”[16]當然,無論是所有權所負之生態環境義務還是合同的生態環境目的,都不能動搖私法自治,使其本質屬性發生根本變化。梅斯特梅克爾在1968年的提醒用在這里也是恰當的,那就是私法自治“絕對不能降至社會功能”。

如果不是局限于財產權視角的話,我們也可以從環境法上的預防原則來證成民事合同生態環境義務。在總結西方國家“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壞、后整治”的慘重代價的基礎上,環境法理論提出了預防原則。該原則指出,在實施可能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時,應當預先采取預測、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損害生態環境。環境預防原則實際上是對行為人苛加了“預防”義務,使行為人的權利內涵了生態環境保護義務。但遺憾的是其思想沒有能夠沖破部門法圍欄從環境法進入到民法從而影響物權和合同領域。

民事合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的證成,為本文討論的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搭建了一個基本的分析框架。一方面它使民事合同最低限度的生態環境保護目的在私法領域令人信服;另一方面它使生態環境保護權利義務在民事合同主體之間進行配置成為可能。因此,只要民事合同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具有一般意義和民事合同關系在植入生態環境利益之后得以重新梳理,農村生態環境合同治理就會變成現實。前者在前文有所論及,下面轉入后者的討論。

四、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中的合同關系梳理

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的實質就是民事合同生態環境利益法律調整。與純粹私人目的的民事合同不同,充當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具的民事合同不僅僅涉及合同締約當事人利益,而且還與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相關,其締結和履行也受到代表生態環境利益的國家影響,因此享有公權力的國家也是民事合同關系的當事人。為此,根據民事合同關系各方主體的相互關系,本文將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中的合同關系分為內部合同關系和外部合同關系。內部合同關系是民事合同治理的核心,它包括了民事合同治理的市場主體、生態保護的內容和方式等,也是決定民事合同治理市場治理性質的關鍵;而外部合同關系是在內部合同關系的基礎上產生的,對于內部合同關系的形成和履行起著監管和服務作用,同時在政府、社會治理結構中起著重要的溝通作用。

(一)內部合同關系之合同主體

內部合同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由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的主旨決定的。它是指參與到民事合同關系中且合同的履行可能導致農村生態環境破壞的締約當事人。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特點從事實上劃出了內部合同關系主體的主要范圍,即自然資源配置合同的締約各方是主要的內部合同關系主體。

(二)內部關系之合同義務分配

設定民事合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是實現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前提條件。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理論表明,民事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自由意思的產物。然而,當民事合同充當了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具的時候,由于生態環境義務具有的不可拋棄性,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的分配具有強制性——盡管合同當事人完全可能通過自覺協商達成。因此,民事合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往往具有形式上的自愿性和實質上的強制性。民事合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其履約行為可能破壞生態環境者承擔預防義務,另一方承擔監督其履行的義務。

(三)外部關系之合同監管

由民事合同關系所生之效力具有相對性,其生態環境違約責任的追究也系于權利人的主觀取舍,國家不能憑借強力主動介入合同責任追究。如果這樣,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治理就會因為沒有責任追求的強制性保障而落空。因此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在客觀上需要將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責任硬化,使其具有可通過司法強制執行。筆者認為,途徑有二:一是設立國家對民事合同的生態監督制度,由國家對民事合同的生態環境義務的締結、履行進行監督。由于自然資源權利交易合同是此處所說的民事合同的主要形式,以及目前國家規定的備案制度,可在此基礎上完善備案制度。對于目前尚未開展合同備案或者出于監督成本考慮不宜設立備案制度的民事合同,則可以采取第二種途徑,即設立權利轉讓方對受讓方造成重大生態環境損害的過錯追究制度來促使民事合同生態環境義務的分配。

五、構建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的初步設想

(一)進一步明確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和行使主體

對于國有自然資源,應當區分國家作為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的不同身份;建立國有自然資源公司管理模式,將所有的自然資源行使主體統一為全國性的國有自然資源公司,由該公司作為法定的所有權行使主體代表所有權主體從事活動,國家一般不直接行使自然資源所有權,而是作為享有公權力的行政主體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鑒于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的實際情況,可以繼續將村委會作為所有權行使主體,未來制度完善的重點是設定農民集體所有權行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使其能夠享受利益承擔義務。

(二)進一步提高自然資源市場化利用程度

自然資源的市場化利用是自然資源利用制度改革的趨勢,也是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的前提。國有自然資源市場化利用的關鍵是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許可行政行為與許可民事合同進行區分,強化通過市場公開競爭的方式締結許可民事合同。在國有自然資源許可民事合同中,注重農村生態環境權利義務的配置。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應逐步擴大自然資源交易的方式和主體范圍,兼顧市場主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積極性與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三)對所有權生態義務的延伸進行確認

就本文主題而言,所有權生態義務延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所有權負有之義務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義務;二是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及于整個物權體系;三是民事合同最低限度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對第一方面的內容可以通過對“所有權負有義務”之“義務”進行擴張解釋獲得確定,并通過所有權的他物權發展延伸至整個物權體系;且應明確此處之義務既包括不損害生態環境的消極義務,也包括在預防原則要求下的某些生態環境保護積極義務。對第二方面的內容,可以適用《合同法》(1999)第七條規定中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借助司法解釋來達致。

(四)通過民事合同范本加強市場指引

盡管民事合同范本的使用不會成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出于效率和公信力等考慮,市場主體總是對其青睞有加。我們可以在可能危及農村生態環境的民事合同范本設計時,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權利義務進行公平合理分配,促進市場主體自覺履行民事合同約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同時這也有利于將民事合同置于政府和社會監督之下,減少政府監督的成本。

(五)追究民事合同權利轉讓方在受讓方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時的重大過錯責任

無論是侵權法還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都將生態環境責任的主體局限在生態環境破壞者身上,貫徹的是“侵權人負擔”、“污染者責任”的歸責原則。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不能適應農村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趨勢。建議擴大農村生態環境破壞的責任主體范 圍,追究民事合同權利轉讓方對受讓方造成農村生態環境破壞時的重大過錯責任(如明知受讓方締約的目的是從事國家禁止污染活動而轉讓自然資源權利的),使民事合同權利轉讓方承擔起謹慎的選擇交易對象、公平設置民事合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和認真履行合同生態環境監督義務。

(六)完善自然資源民事合同備案制度

合同備案是現行一些自然資源民事合同的必要程序,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備案可以將合同置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促使民事合同生態環境義務的締結和履行。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作為共同的合同備案機關,設立相應的民事合同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程序、監管內容。自然資源民事合同備案制度的設置應注意平衡農村生態環境安全與交易效率之間的沖突。

(七)完善民事合同生態環境義務履行的配套制度

現行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救濟制度等是以財產為中心設置的,不能適應農村生態環境民事合同治理的需要,因此應建立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如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生態環境恢復制度、生態環境狀況公告制度等相關制度。

生態環境論文:現代水利工程建設應如何保護好生態環境系統

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在新的發展階段繼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說,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可持續發展,是指滿足當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孫后代滿足其需要之能力的發展。可持續發展追求的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個人得到充分發展;又要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是當今社會的一個熱門話題,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和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自然環境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人類社會與自然是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相互共存的,人類保護自然,就是保護自己,善待好自然環境,就是善待人類自身。水利作為一種全社會使用的公共產品,可持續發展研究對于全人類、對于全社會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逐步被廣大水利建設者和管理者所接受。如何將水利建設與環境保護相結合,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契機,順勢而上,開創水利建設的新局面,是廣大水利工作者必須認真面對和深入思考的重大課題。

1.水利工程建設對于維系良好生態環境系統的意義

生態系統是指一定空間中的生物群落(動物、植物、微生物)與其環境組成的系統,其中各成員借助能量交換和物質循環形成一個有組織的功能復合體。非生物部分的地質、水文等構成了生物部分的環境,是生命支持系統。作為生態系統中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河流,其健康越來越受到重視。

水旱災害是最大的生態環境災難,水利工程對減輕嚴重洪災和持續干旱有重要作用。中國歷史上因嚴重洪災和持續干旱造成赤地千里、瘟疫流行、人民流離失所,社會動蕩、改朝換代,嚴重洪災和持續干旱導致社會經濟發展停滯和倒退的事累累發生。水利工程在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發揮作用,本質上就是減輕和防止生態環境災難的發生。水力發電可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氣質量。某些高壩水利形成創造了大型人造湖泊,改變了當地環境和景觀。同時由此形成的局部氣候 ,可以促進栽培結構和周圍區域農業和工業化栽培的發展。建設大壩也能改善水生環境和促進漁業發展。因此,通過庫區綜合的開發計劃,有可能提供更好的條件發展新的栽培業和漁業,改善當地人民的生活條件。發展旅游是水利建設帶來的另一好處。許多水庫都已成為著名的風景區,吸引了大量旅游者和當地居民參觀訪問,極大地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利用水庫蓄水向濕地、干枯的湖泊補水,改善生態環境。

2.水利工程建設對河流生態系統的影響

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一般性的水利工程已遠遠滿足不了人們在供水、防洪、灌溉、發電、航運等多方面的需求。興建大型水利工程已經成為基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水利工程的興建,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河流形態的多樣性,生境的變化導致水域生物群落多樣性的降低,使生態系統的健康和穩定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具體表現為一些水利工程建設造成河流形態的均一化和不連續化,其后果是生物群落多樣性水平下降。自然河流的人工渠道化和自然河流的非連續化,對于河流生態系統都極易造成負面影響。

庫區淤積對土壤鹽堿化的影響;滑坡與水庫誘發地震;邊坡開挖對植被和景觀的影響;泄洪沖刷及霧化對岸坡的影響;開挖棄渣和混凝土廢料對環境的影響等;在水庫蓄水后,隨著排入水庫的工業廢水的增多,庫區水流緩慢,水體稀釋擴散能力降低,水體中污染物濃度將逐漸增加,造成水庫水質下降;一些高壩水庫蓄水后,水溫結構發生變化,可能對下游農作物產生冷侵害;水庫蓄水后因河流情勢變化會對壩下與河口水體生態環境產生潛在影響。

充分認識這種負面作用,積極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對于受損河流生態系統予以必要的補償,維護水域生態系統的功能,是流域生態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總之,對每一項負面影響,都應該進行科學的、定量的分析。對移民和淹沒耕地過多,生態環境損失過大的河段采取避讓政策;對一般的生態環境損失通過技術措施加以解決;對不可避免的生態環境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同時,對正面的生態環境影響也應該計算其效益和價值。總之,應該通過技術、經濟、生態環境比較進行決策。

3.以堤防工程為例,談如何保護和恢復天然河流形態多樣性

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在進行防洪建設和河流整治工程中,采取了一些新技術和新材料,但是對很多問題的認識仍缺乏系統的理論和應用技術指導,在設計和施工中缺乏標準和依據。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河道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防洪保安之外,開始關注水域的生態系統,以及河流的自然景觀。

以堤防工程為例,在規劃階段要改變現行的經濟技術評估指標這一單一體系,在工程經濟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增加環境效益分析,即生態環境效益評估。基本做法是按照“河流生態廊道”的范圍,進行統一規劃,明確河流與其上下游、左右岸的生物群落處于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中。 在進行工程勘察時,增加生態系統的調查,重點是生物群落的歷史與現狀調查。

設計施工階段在堤線布置時,應遵從江河湖泊的自然形態,保留或恢復濕地、河灣、急流和淺灘。堤防間距的確定,應遵循宜寬則寬的原則,要處理好行洪和生態保護要求。堤型的選擇原則應結合生態保護要求,盡量采用當地材料和緩坡,為植被生長創造條件,保持河流的側向聯通性,同時滿足工程滲透穩定和滑動穩定等安全條件。河流斷面應按照自然河道縱、橫斷面的多樣性變化特征設計。岸坡防護工程的設計應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建設。在城市水域整治的景觀建設中,應強調保留江河湖泊天然的美學價值,應更多注重生物棲息地建設,避免將水流置于過多的亭臺樓閣等混凝土與砌石形成的人工環境之中。工程施工時,應強調施工期對生物棲息地進行保護和恢復,避開動植物發育期進行施工。對特殊區域的物種,在施工期要采取相應的輔助保護措施。采料場開挖后應進行適當處理,以滿足美觀和環境方面的要求,應合理設置排水、平整地形和改善有利于植被生長的條件。料場區應進行植被恢復,與周圍景觀相一致。為降低施工環境對生態系統的沖擊,保障工程效果的實現,并延長生態工程的壽命,應加強生態工程的前期養護和后期管理,包括維護、監測和評估,并積累數據和經驗。

4.現代水利工程建設對社會主義建設進程的特殊意

4.1現代水利的突出特征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保持人類的生產活動與自然規律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現代水利的目標是最大限度地發展河流航運和治理水災、促進流域的植樹造林和流域內貧瘩土地的合理利用、幫助流域內的人民轉變觀念、改變生產和耕作方式,并以其自身的發展帶動全流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4.2現代化水利建設改變城區排水、市政道路建設問題,打破城鎮建設封閉和畸形狀態,為新城區的規劃、建設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

4.3現代化水利工程的建設,以人與自然和諧為核心理念,將防洪安全與城區生態景觀環境相結合,通過詳細合理的堤線、水系、園林規劃,將城市建設成為一個生態優美、環境和諧的美好家園。

生態環境論文:論中國農業生態環境的法治保障

現代法治理論主張,法治的基礎得有善法,并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法治的核心在于權力與權利的合理配置,法律的執行得有嚴格的制度和程序來控制和保障,否則,即便有再多的法律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目前中國農業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存在立法、行政執法、如何依法調整各方利益等方面的問題。為此,建立和完善農業生態環境法治化的基礎,健全法治化的農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制,依法調整農業生態環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關系等強化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法治保障措施,已成當務之急。

1 農業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1.1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問題

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已取得不少成績,國家相繼制定、頒布、修訂了《農業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和法規。從地方來看,也有22個省(市、自治區)制定了農業(生態)環境條例,但從全國而言,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綜合立法缺位和立法技術滯后等問題。

1.1.1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立法缺位 國家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的內容分別規定在農業、森林、草原、礦藏、河流、土地、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等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法之中,這種分散立法與農業生態環境具有內在的整體性和系統性特征不相適應。早在1995年,全國農業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研討會就已達成共識:頒布全國性農業環境保護法規勢在必行,因為這將有效地保護和改善全國農業環境,防止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是強化農業環境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保障城鄉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武器[1]。但時至今日,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立法依然缺位。

1.1.2 立法技術滯后 “善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要制定出好的法律,需要通過民主、公開的程序進行,必須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并體現客觀規律[2]。全國性農業環境保護法的難產,與立法技術滯后密切相關。一方面,農業生態環境立法的民主性、公開性不夠。主要以政府部門起草為主,很少有公眾參與,其內容也主要傾向于規定行政權的便捷行使,而很少關注如何增強行政執法的民主性和開放性,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定程序權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3]。另一方面,我國地方的農業生態環境立法仍過于原則,缺乏應有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規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規定無法執行,從而嚴重影響執法效果[4]。不少地方性法規條文只有行為模式,沒有相應法律責任規定和具體的獎懲措施,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體現不出法律的威嚴[5]。這樣的法律離“善法”尚有距離。

1.2 缺乏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農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制

缺乏法治化的農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制更是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癥結所在,突出表現為,農業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的設置缺乏法定性,職能或缺位或重疊,導致執法無效;行政執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等。

1.2.1 現有農業生態環境執法體制存在缺陷 從行政執法主體來看,一方面表現為機構重疊,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的執法體制下,農業生態環境的執法主體林立(包括環境保護、建設、農業、國土資源、水利、統計、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各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權限也不甚分明,導致部門與部門之間經常相互扯皮,爭權推責。”[6] 在實踐中,各有關機關之間相互扯皮,相互推諉,出現各部門機關為了部門利益和地區利益,爭著管搶著管,甚至越權管理,導致執法秩序混亂不堪的現象[5]。就在農業部門內部,行政執法權分散于植物保護、種子、土肥、環境保護各個機構中,形成了多元的執法主體[7]。依據《農業法》的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但目前由于各種原因,部分法定職能沒能落實到位,阻礙了農業環保工作的正常開展[8]。另一方面又表現為機構缺位。如:《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的部門應建立農業生態環境監測網,負責農業生態環境的監測和評價。至2003年該省在省、市、縣3級還缺乏一套完整的農業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及環境監測網絡,缺乏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以至出現污染事件時,未能及時發現,也未能及時制止[9]。

1.2.2 農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 程序比目的更重要。沒有行政程序,行政職權就難以合法運作。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擴大公民行使參政權的途徑,監督行政主體公平實施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益等[10]。實踐中,農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在過分強化政府權力的同時,卻又缺乏有效的環境行政監督機制。在幾乎所有的地方性農業生態環境立法的相關條例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行政部門和公民(特別是農民)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過多地確立和保護的是以維護政府權威及各部門利益,以保證政府集權和經濟統制[4]。涉及政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方面雖有一系列的應然規定(表現為應當如何如何),但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卻找不到關于政府不作為或濫用職權時應承擔何種責任的條款。實踐中,當前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領導干部損害群眾環境利益的行為,已經成為國家環保總局和監察部進行查處的重點[12]。某些地方政府成污染幫兇 [12],這自然有違公平行政的法治原則。山西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雖然早在1991年11月和1994年12月就已分別頒布了《山西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實際卻沒有得到有效執行。農業污染與生態破壞不僅已經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存 [13],事實再一次昭示古訓“徙法不足以自行”的正確性。此外,公眾參與環境事務制度缺失,對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范圍、方式、途徑等沒有具體的規定也影響了農業生態環境執法的效果。

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缺乏應有的程序性保障。以往大多數環境程序規范具有十分濃厚的管理色彩,它們主要是單方面規定行政相對人在程序上應負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后果[14]。事實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場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程序,都可能給相對人設定程序性義務和限制其權利。綜觀已有的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諸如:對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時,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辯解權、申請回避權、時效權等的行使和保障,鮮有規定。這為行政不作為或濫用職權提供了“土壤”。實踐中,有的地方一些執法人員無任何證件和標志,隨意進入現場對排污單位進行檢查,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15]。

1.3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的利益沖突與失衡問題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關系,利益沖突是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不力的癥結所在。管理機構自身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沖突,環境保護者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排污企業與受害者的利益沖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調整手段。

1.3.1 管理機構自身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沖突 有的地方,農業執法機構類型多樣,經費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額撥款的事業性執法機構亂收費亂罰款,而那些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卻不能得到及時糾正[16]。有學者曾尖銳地指出,我國在森林、草原、礦藏、河流、土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主要領域已經基本上有法可依,問題在于執法不嚴,執法無效。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門在自我利益的驅使下破壞生態環境,致使“一邊治理,一邊破壞。一方治理,多方破壞”[17]。最終受損的還是社會的環境利益。

1.3.2 環境保護者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禁伐禁獵禁漁,推廣應用高效、低毒、無殘留生物農藥,加強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修建污染防治設施等必要措施,可能會導致部分人為社會整體的生態利益而讓自己的利益受損。對此,國家尚沒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補償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進農業生態環保的優惠政策。從法理上講,優惠政策意在權利與義務的重新配置。在現有的以省級立法為主的農業生態環境立法中,大多規定“應當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的農業經濟發展需要和農業生態環境資源狀況,逐步增加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但無具體的安排,這樣原則性的規定,使得國家應給予的優惠無法有效落到實處。

1.3.3 排污企業與受害者的利益沖突 從實踐情況來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業,多為地方的利稅大戶,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縱容惡性污染行為的結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大型企業也寧愿受罰不治理,特別在造紙、釀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藥等行業尤為突出[19]。從全國而言,珠江三角洲成為世界主要制造業基地的代價,就是農業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據初步統計,全國至少有1300~1600萬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種農業經濟損失約200億元,土壤污染已經成為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20]。

2 農業生態環境法治保障對策

2.1 建立和完善農業生態環境法治化的基礎

2.1.1 盡快制定農業生態環境綜合保護法 制定一部反映農業生態環境客觀規律,體現民意,可以有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和治理農業生態污染的綜合性的善法,改變無法可依的局面,是當務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繼制定了15個單項的環境法規,1999年1月1日又出臺了一部完整的《農業環境保護法》,其環保政策和法規有的已被歐盟用作共同準則的樣板[28]。瑞典的做法,可資借鑒。

2.1.2 貫徹《立法法》精神,改進立法技術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它牽涉到多個行政部門的管理權限,單一部門難以勝任農業生態環境綜合保護法的起草工作。建議該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農資委和法工委會同國務院法制辦直接主持起草。當然國家立法機關在立法時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開的要求,重視對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正當環境權益和程序權益的保護。立法中要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學的外部行政程序規定。如規定嚴格的告知制度、聽證制度、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制度等[21]。其次,應為社會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賦予公眾全面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確立公民的環境權益應包括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環境決策參與權、環境自衛權、索賠權和訴訟權等[22]。再次,對政府在保障農業生態環境的義務應有具體的程序規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責任的條款,都應有政府不作為和亂作為時要承擔什么責任的相應條款。

2.2 健全農業生態環境法治化的行政執法體制

2.2.1 建立健全法治化的農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體制 現有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的執法體制有必要進行改革,逐步向綜合執法體制轉變。當然,這里所指的農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并非是指將現有農業部門以植物保護、種子、化肥、農藥等監管為主的狹隘的農業生態環態監管體制,而是指在機構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觀上的大農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體系:將所有涉及農業生態環境監管的行政職能集中于某一綜合執法機構。根據一定的標準,建議考慮組建土地、水利、林業、煤炭和地質礦產、大氣、農業、畜牧業、漁業行政、鄉鎮企業環保等農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權于一身的“農業生態環境稽查總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農業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和環境監測網絡,提高綜合執法的效能。

2.2.2 強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 一方面要重視農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設,既要加大對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法力度,又要注意克服農業生態環境執法中的隨意性,盡量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對于涉嫌重大環境污染犯罪或者環境監管失職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而不能簡單地以罰代刑了結案件。另一方面,要重視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程序權益。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執法權時應依法持證上崗,實行嚴格的告知制度,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權,依法采集證據,做好行政檢查的筆錄工作,并規范相關文書。對每一起案件從提起、立案、調查、裁決、執行直到歸檔,都應依法進行,切實做到依法辦案,按程序辦案,規 范辦案。

2.3 依法調整農業生態環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關系

2.3.1 切實保障農業生態環境管理機構所需的經費 惟有讓農業生態環境執法機構都能夠吃上“皇糧”,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職責,才能克服“重利輕管,以罰代法現象的發生。”[23]

2.3.2 要依法實施政策、貸款、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 各級政府應特別重視優惠投入制度的建設。日本政府為推動生態農業建設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日本以建立環保型農戶為載體,從政策、貸款、稅收上給予支持,以提高環保型農戶經濟效益和社會地位。此外,政府還對為社會整體的生態利益而讓自己的利益受損的人,也依法在政策、貸款和稅收上給予適當的優惠[24]。

2.3.3 依法建立和完善農業環境保護補貼機制 根據WTO“綠箱”政策規定及國外經驗,我國政府可對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科研、培訓、推廣與咨詢服務等一般性政府服務,與環保措施掛鉤的價格補貼,如退耕還林還草、休耕,農業種植結構調整補貼等方面進行政策支持[25]。令人可喜的是《退耕還林條例》已對退耕還林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作了專章規定。

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實行“綠箱”扶持政策。德國政府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凡符合法律規定而進行粗放經營的農戶或農場主在經濟上可以得到政府給予的一定補償。……顯然,這些補貼措施都有利于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的改善。”[26] 2001年德國對生態農業生產實體的扶持就達6115.4萬歐元,平均150歐元·hm[-2][27]。就環境保護而言,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德國農業,有近一半的收入取決于政府補貼[28]。我國對于環境問題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有些地區的環境已經遭到了嚴重的破壞。運用財政補貼修復被破壞的環境,引導企業、居民自覺保護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29]。

2.3.4 采取行之有效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稅收和污染責任保險政策 為了保護和促進農業生態環境的健康發展,國外主要采取征收環境稅和其他環境補償性措施。歐盟對排放污染物,制造噪音和某些產品如農藥和汽油等征收環境稅[30]。荷蘭政府將持續發展作為環境政策的目標,實行生態稅制,生態稅收主要用于生態目的,在實踐中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31]。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礦、水泥、造紙、皮革、火力發電等行業,建立強制性污染責任保險為主,任意性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也不失為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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