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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含義精品(七篇)

時間:2024-04-09 16:05:2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監管的含義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金融監管的含義

篇(1)

內容摘要: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協調是會計準則改革的新特點。而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舉措之一,對金融工具減值使用預期損失模型,實質上反映了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對金融監管為代表的外部壓力做出妥協,這破壞了準則本身的獨立性。本文以預期損失模型為研究對象,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互分離進行了理論分析,并提出了協調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若干途徑。

關鍵詞:預期損失模型 會計準則 金融監管

預期損失模型的提出及含義分析

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舉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攤余成本和減值》,建議對金融工具減值采用“預期損失模型”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根據征求意見稿,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組合)的初始賬面金額,應在初始確認時即估計其未來存續期間的預計信用損失,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需要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值進行修正,由此產生的金融工具賬面差額計入損益。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為基礎,以金融資產整個存續期間為時限,在相關減值跡象發生之前,預先估計并確認損失提取減值準備,因此稱為預期損失模型。

預期損失模型與現行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存在著諸多不協調之處,因此在應用中不但可能因過于復雜和主觀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亂,甚至導致對信息操縱的縱容。這一模型實質上反映了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對以金融監管為代表的外部壓力妥協,因此該模型在理論上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而非會計概念框架,這意味著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原則受到破壞,一旦采用將會對現有的會計基本理論體系造成沖擊。

預期損失模型引發的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分離的理論分析

(一)強調金融監管的需要而背離會計的客觀真實性目標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其核心在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會計信息應真實公允、客觀公正。而金融監管盡管也考慮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其側重點與會計目標明顯不同。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其目標強調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作為監管的基本要求。會計目標與金融監管目標的不同,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為了滿足不同的目標,二者需要分離。從這個意義上,預期損失模型明顯背離了會計目標的客觀真實性要求,而為服從金融監管需要導致的這種背離,可能使會計信息質量難以保證,引起會計理論的混亂和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

(二)與現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基礎相沖突

預期損失模型以對未來信用損失的預計確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顯然與會計普遍應用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相沖突,而且這一沖突影響的并不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構成對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沖擊,從而產生財務會計究竟是面向過去還是面向未來的問題,傳統的會計概念將面臨嚴峻挑戰。另一方面,預期損失模型以金融資產在存續期內的預計未來信用損失來實現減值的提前確認,也可以在后續期間改變預期,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則不符。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以確定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企業對減值損失的確認時點是在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減值之后。然而,預期損失模型中減值準備計提自由度過大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對內外部環境要求較高帶來更多的實施成本

金融機構對預期損失的估計是建立在同類或類似貸款的現金流量和信用損失歷史數據基礎之上的。目前多數金融機構面臨著用以預計損失的歷史數據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所以其預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時,由于采用預期損失模型不再需要減值證據的支持,而是要求主體根據自身會計職業判斷預估信用損失,這也會增加金融機構通過調整和管理預期來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此外, 盡管預期損失模型主要是從金融機構自身的角度設計,但模型的可操作性還依賴于是否存在一個穩定可靠的軟件系統,能夠獲取必要數據以應用預期損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尚不具有這方面的能力,估算預計損失對其軟件系統和數據基礎構成了巨大的挑戰。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實施成本,阻礙了模型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

(四)增強了會計準則的復雜性和操作難度

預期損失模型要求報告主體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計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在需要修訂時計入利得或損失,這會增加報告主體的工作量。該模型還要求披露大量的會計信息,包含金融資產信用質量、壓力測試等敏感信息,提高了報告主體的操作難度,這與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復雜性的改革目標背道而馳。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對預計損失進行估計、現值計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種利率、匯率等專業金融知識,遠遠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難明白財務報告中相應數字的含義,更難以增強投資者自身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理論基礎

(一) 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

金融監管者不僅利用會計準則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而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監管需要借助依據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信息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僅僅依賴金融監管的力量,難以維持金融穩定,而高質量會計準則為市場約束力量的發揮提供了基礎條件和重要標準。此外,無論是在金融穩定期還是金融危機時期,會計準則都是金融監管者維護金融穩定、提升市場信心的重要工具,這也間接地促進了會計準則的完善。因此,對于金融監管來說,會計準則既是金融監管的標準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條件,是金融監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

(二)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統一性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在諸多方面存在著相似性和一致性,這使得兩者之間具有了統一性。首先,兩者有著相似的理論基礎。兩者都是源于解決市場失靈而產生并發展起來,都是促進市場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盡管會計準則作為一門科學有著嚴密的理論基礎,但會計準則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解決金融市場失靈、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其次,兩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兩者都是政府對市場實施監管的方式,都是為了彌補公共產品市場失靈而采取的措施。第三,兩者目標具有統一性。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金融監管,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較高的統一性,并且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穩定影響程度的提高,這種統一性特征也越來越明顯。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若干途徑

(一)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

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來自于會計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會計準則制定的基本目標,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客觀公正,具有較強的專業獨立性。在現有條件下,以投資者利益為基本出發點的會計目標最接近這一要求,滿足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滿足大多數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盡管受到了來自銀行業和監管者的大量質疑,但最終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沒有被廢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須在尊重會計準則獨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關政策維護金融穩定。

(二)利用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

會計監管規定具有基礎性和權威性,在認可這一前提的基礎上,金融監管可以與會計監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時金融監管可以根據自身的監管特性,在通用會計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增加特定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會計減值準備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撥備計提等,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可以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從而體現其特殊的審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時又不與會計監管出現矛盾。具體到金融資產減值方面,會計準則以發生資產減值跡象為依據,針對已發生的信用損失計提減值準備,既不推遲也不預計,可以采用已發生損失模型;而金融監管出于資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認為已發生損失模型審慎性不足且容易導致順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預期損失模型,預期未來損失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進而確定監管資本。

(三)積極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

首先,監管機構應當強化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力度,提高運用會計準則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應當充分利用外部審計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通過規范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進行信息溝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審計的有效性。第三,根據金融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從金融危機的產生的根源來看,復雜衍生金融工具的過度使用,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創新,是導致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確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針對金融創新及時改進金融監管,建立與金融創新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至關重要。

(四)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加強合作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兩者具有較高程度的統一性,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應加強合作,共同促進金融穩定。兩者應加強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會計準則專于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監管關注于所有有助于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的信息。兩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補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場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場約束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兩者應加強合作發展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方面加強合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實施非常復雜,公允價值的確定、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等存在較大差異,在審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就這些重大問題同會計準則制定部門進行深入研究,加強合作。

結論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之間既存在差異性,也存在統一性。IASB提出的預期損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監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監管主體提前估計損失、多提準備以保證資本充足,體現了金融監管的“審慎性”要求。然而,這很可能會造成會計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資者難以了解企業資產、負債的真實質量,無法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需要適度分離,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保護存款人權益。另一方面,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決定了兩者之間存在協調的基礎,能夠保證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監管影響程度的提高,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也越來越明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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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振強.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協調發展研究[M].東北財經大學,2009

3.劉玉廷.金融保險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定的分離趨勢與我國的改革成果[J].會計研究,2010 (4)

4.鄭偉.預期損失模型缺陷與會計監管獨立性問題研究[J].會計研究,2010(5)

5.司振強.后危機時代銀行監管與會計準則協調研究[J].金融會計,2010(6)

6.彭南汀.關于IASB的金融資產減值“預期損失模型”的分析[J].金融會計,2011(1)

7.龔玉姣,馬廣奇.引入預期損失模型對我國銀行資產計量的影響[J].財會月刊,2011(11)

篇(2)

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就是金融監管者通過監管要實現的結果,當金融機構的競爭偏離這個目標的時候,監管當局就要通過其監管手段來維護目標的實現,監管目標決定了監管的力度。監管目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外部條件影響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并且監管目標也隨著一國金融機構的進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監管的目標總是希望建立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點的。

(1)維持金融機構的信用,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金融機構是個特殊的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是單一的貨幣,貨幣在現代金融經濟的不可替代性也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核心作用,金融機構承載著一個國家貨幣資金的高效運轉,但同時金融機構又是一個“逐利的動物”,如果沒有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金融機構就會成為金融風險的發源地。信用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比生命還重要,面對著大量資金的誘惑,維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難長期保持的事情。

(2)防止壟斷,維護金融業平等有序的競爭。一旦金融機構形成壟斷,就會使市場機制喪失其資源配置的作用,貨幣資本的充分流動,高效配置,必須要借助與市場機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壟斷,金融市場就會被某些金融機構所霸占,成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場的存在失去了意義。

(3)確保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央銀行作為一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都要通過貨幣政策的實施才能體現它的調控意圖,但是貨幣政策是一個需要通過層層的傳遞才能夠對調控對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的鏈條中,屬于最關鍵的一環。

(4)增強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宇叻。只有通過監管,提高信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保持一個高效穩定的金融體系,才能夠切實提高一國金融業的競宇叻,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

2金融監管的原則

(l)依法監管原則。金融監管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否則其監管就很難保證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依法監管有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監管,不能隨意

(2)適度競爭原則。一個有序競爭的金融市場才能使各個金融機構得到穩定健康的發展,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不能過多的干涉金融機構的內部經營,限制他們的競爭;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監管的重心要放在為金融業創造適度競爭的環境上,形成和保持適度競爭的格局。

(3)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監管工作是一個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廣大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的立場上進行的,監管者必須要保持其獨立性,才能夠用一種全局的立場來進行監管,才能使監管更加有效。

(4)外部監管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為了達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機構和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5)安全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安全與效率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兩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視安全而忽略效率,則無法發揮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只講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則不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所以安全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對于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監管,使兩者協調起來,不可偏頗。

3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的內容從金融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有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l)市場準入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開始。由于金融機構的高風險性,不管哪個國家,對新設立的金融機構都必須經主管當局批準,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才能營業,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以保證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有著較強的抵御能力。

(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金融機構批準開業后,金融機構的運作是否合法,還要求監管機構繼續進行有效的監管,以便更好的實現監管的要求,分別是:資本充足監管;流動性監管;業務范圍監管;貸款風險的控制;外匯風險管理;準備金管理;存款保險管理。

篇(3)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市場監管

一 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品含義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礎金融工具的存在為前提,并以這些金融工具為買賣對象,其價格亦由這些金融工具決定的金融合約或支付互換協議。基礎金融工具是貨幣和資金的直接收付工具,金融衍生品所涵蓋的基礎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利率、匯率、股票指數等。

(二)金融衍生品經濟特征

(1)杠桿性。在金融理論中,杠桿性是指以較少的資金成本獲得較多的投資,以小搏大,以提高投資收益與資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價格為基礎,交易時不必交納相關資產的全部價值,而只要繳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證金,便可得到相關資產的管理權。

(2)虛擬性。虛擬性是指證券所具有的獨立于現實資產運動之外,卻能給證券持有者帶來一定收入的特征。當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資產是股票、債券之類的虛擬資本時,金融衍生品具有雙重虛擬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規模大大超過原生市場的規模,甚至遠遠地脫離原生市場。

(3)未來性。衍生品是給予交易的一方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對某種基本的資產(或者是對某項資本資產的現金值)擁有一定債權和相應義務的合約。對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都具有一種“未來性”,即是在從事交易時,訂約與履約的時間存在相當程度的分離。

(4)高風險性。由于杠桿性、虛擬性、未來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程度,相對于傳統金融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與交易有關的資產或權益在未來的損益結果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發生未預期損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理論

立法管制派贊成加強立法和行政執法,主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機制容易引發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且具有極強的傳染性。一旦交易鏈條當中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對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連鎖反應,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終將影響整個金融系統。其次,當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規模急劇擴大,業務類型復雜多樣,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監管當局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各不相同,也沒有掌握其交易全貌,缺乏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再次,當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會計制度還不夠完善,不能及時準確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虧狀況,已不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監管,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斷,從巴林銀行倒閉,到法國興業銀行、中信泰富等企業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虧,以及次貸危機,使得公眾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能力產生了疑問。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監管問題如下:

(1)多頭監管制度的弊端。

(2)監管機構職責沒有履行到位。

(3)監管目標互相沖突。

(4)場外交易市場成為監管重災區。

(5)對危機的發生缺乏風險防范機制,應對措施作用有限。

(6)國際監管協作遠遠不足。

三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及政策建議

(一)樹立全新的監管理念

要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一變事后監管、被動監管為超前監管、主動監管,防患于未然。金融監管也應由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及功能性監管轉變。從注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向注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加強行業自律、強化社會輿論監督與政府監管相結合。

(二)完善“一行三會”的監管體系

主要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是加強“一行三會”的自身建設,二是加強“一行三會”之間的協作。具體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二是盡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規體系

金融衍生產品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在相當程度上成了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瓶頸,法律法規的滯后制約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因此,要借鑒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成功經驗,加快制定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相關的專門法律和法規,對舊的法律法規進行適時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確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控制度

外因是條件內因是動力,應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首先,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使之成為真正的市場參與主體和風險承擔主體;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從根本上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制度化建設,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保障單個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再次,加強內控機制。

(五)改進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手段

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應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轉變,采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檢查相結合、靜態監管與動態監管相結合的多種監管手段。改革現行的會計制度,使金融衍生品業務能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中有效披露,并盡快開發一套非現場監管計算機信息系統,實現對金融業的同步監管和對金融數據的積累。還要重視其它金融機構的監管,構筑規范合理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六)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與交流

在不斷增加的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和國內金融機構跨出國門的背景下,國際監管協調與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成為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其穩健經營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CEPA;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法律協調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2-0040-05

一、引言

本文認為CEPA金融領域合作沿用GATS模式,在伊始及合作的初始期,有其審慎性的一面,但隨著CEPA金融合作融合的加深及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GATS模式有其局限性。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經驗可以成為CEPA金融融合進程的借鑒;歐盟經驗的借鑒,必須考慮“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區域金融融合的獨特性。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對此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在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下繼續推進,促成了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潮流,同時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首先,《基本法》遵循《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構筑了處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關系的基本框架,即“一國兩制”,并在第五章就香港經濟、金融制度予以明確規定。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并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對外匯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規定,港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地位、現行發鈔機制保持不變,港幣自由兌換、資金自由流動、不實行外匯管制等等。規定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的“法律基礎與政策框架”,奠定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需求的制度基礎。

其次,CEPA沿用GATS模式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相互”開放的雙邊框架。盡管學者對CEPA的性質意見并不統一,但CEPA沿用GATS模式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開放合作的特征是明顯的。特別是在主體文件中,如同GATS一樣,CEPA亦先就金融服務領域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概述了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義務,而將雙方金融服務領域的具體開放承諾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確①。2004年10月27日CEPAⅡ在香港簽訂,并同樣以附件3的形式對金融服務承諾予以修訂。2005年10月18日CEPAⅢ的簽訂亦采用相同方式。如同世界貿易組織推進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離不開對市場準入金融監管法律、成員方國內審慎監管法律等的協調,沿用GATS模式的CEPA進程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潛在需求。

其三,兩地金融主管當局在《基本法》、CEPA框架下對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關系進一步進行了闡述,成為兩地金融融合的具體指導,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實踐可能。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元在“英倫銀行研討會”上,在闡釋“一國兩制”原則的基礎上將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概括為:“一個國家內,不同經濟、社會制度下的兩種貨幣、兩個貨幣制度以及兩個全融當局之間的關系。”①并進一步提出處理兩地金融關系的“七項原則”。②199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九周年‘認識一國,體現兩制’研討會”進一步就“一國兩制”及香港的金融自進行了闡釋。2003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與內地銀監會簽署諒解備忘錄,就加強雙方監管合作、信息交流進行初步規定。

三、CEPA金融融合制度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局限性

1.GATS是WTO框架下旨在促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多邊協議,其對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作用僅在于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有關的領域,如市場準入監管法律方面,對于準入之后的持續性監管法律制度較少涉及。CEPA在金融服務領域同樣更多的關注于服務貿易自由化,目標的局限性使得持續性監管的合作仍然停留在簽署備忘錄的層次上,未能與CEPA實施區域金融進一步融合的目標相適應。

2.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GATS處理多邊金融服務自由化的基本原則。基于推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中多邊政治經濟利益沖突的現實考慮,兩項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是適當的。但國民待遇原則強調“內外一致”,最惠國待遇強調的“外外一致”,并未能協調消除合作國家間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對于區域金融融合的合作而言,差異的金融監管法律仍然會阻礙合作目標的實現。如歐盟金融融合實踐中,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頒布前,采用的即是國民待遇的作法,該作法并未能有效的實現銀行業“設立提供服務的自由”。因為“即使每個成員國能非歧視地適用法律,成員國之間的法律差異性并沒有消除,從而共同體內市場的分離性仍然存在,即有多少成員國就有多少市場,而這與建立歐共體內共同金融市場的目標是相違背的”。③

3.處理多邊關系的GATS模式是多邊討價還價的結果,其固然可成為處理雙邊金融服務貿易的參照。但多邊關系中的討價還價,由于利益的多樣性與難與調和性,往往使得各自約束承諾的作出并未從“經濟”的角度去考慮,而僅僅是出于“商人本性的討價還價”。④因此多邊自由化的措施,是否反映真實的區域金融融合及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值得商榷,尤其是對于香港與內地而言,一國兩制的框架、地域的毗鄰及其天然的親緣關系等等。

顯然,CEPA下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沿用GATS金融服務貿易多邊自由化的模式并非盡善盡美,隨著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的深化,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日益成為深化合作的迫切需求時,CEPA進一步促進金融融合的目標、手段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作為區域金融融合典范的歐盟,其借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推進金融融合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四、歐盟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歐盟在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通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單一內部市場的建設上取得了突出成效。以銀行監管法律協調為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指令,對資本充足、并表監管、大額暴露等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協調。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歐盟金融融合建設進程相得益彰。一方面,內部單一市場的建設不斷拓寬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另一方面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又促進了單一市場的建設。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植根于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設計了良好的協調保障機制。

(一)歐盟基礎條約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石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由歐盟基礎條約予以保證。首先,《歐共體條約》①對四大自由的規定,尤其是對設立與提供服務自由的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保障四大自由及后來單一內部市場目標的約束下,對有可能阻礙目標實現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進行協調,是協調的根本目的所在。其次,《歐共體條約》第二編第三章對法律近似化專章予以規定,特別是第94條依據共同市場的要求明確“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提案以全體一致同意通過指令,以使各成員國的對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轉發生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的各項規定趨于接近”,從而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良好的依據。《歐共體條約》第3條亦明確規定,為了達到本條約所確立的目標,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時間表,共同體的活動應包括“在共同市場運行所需限度內,使成員法律近似化”。將法律近似化作為歐洲共同體的重要活動之一。歐盟基礎條約的規定以目標指引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并對其進行具體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提供堅實的基礎。

(二)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機制保證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在于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精巧設計。歐盟金融(銀行)監管法律協調最初采用“全面協調”的原則,追求的是“通過對各成員國銀行業法規的‘完全的統一’來實現共同體銀行業一體化”。這一協調原則集中體現在歐盟銀行業法律協調的早期成果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由于銀行業的特殊地位及其各國銀行業法律的差異,追求“完全的統一”式的全面協調,并未能很好地推進歐盟金融融合的建設。1985年《關于建立內部市場白皮書》在描繪歐洲單一市場藍圖,列舉建立單一市場所必需的指令時,摒棄了“完全統一”的一體化主張,確認了在關鍵領域,如金融監管等方面,運用“相互承認”、“最低限度協調”二項原則來促進歐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1989年的《第二銀行指令》在銀行業法律協調中確認以上兩項原則,并成為了歐盟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原則。相互承認原則以尊重成員國法律為前提,每個東道國把其他成員國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視同于本國的規定,從而避免了東道國通過適用本國法的不同規定而限制成員國、信貸機構的準入,擴大了銀行業的開放。單一銀行執照和母國監管原則是相互承認原則的具體體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對銀行業的“重要規則(essentiall rules)”進行協調。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以單一執照、母國控制原則為具體體現,輔之以歐盟立法的兩項基本原則――附從原則(subsidarity)與適當原則(proportionality),構筑了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完整體系。自《第二銀行指令》以來,歐盟依托精巧的協調原則,客觀上降低了對成員國國內法的協調需求,從而加速了金融業的一體化進程。

(三)歐盟的區域立法工具體系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工具保證

歐盟的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基本淵源和派生淵源。基本淵源由歐盟的基礎條約及后續條約組成,如《羅馬條約》等。派生淵源由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構成。條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可以在所有成員國中直接使用,無需經各成員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轉換程序或批準方式使其成為其國內法。指令對特定成員國有約束力,要通過成員國國內立法程序轉換成為本國國內法。建議和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上,尤其是歐共體立法程序上起著重要的作用。決定對其指明的對象有約束力,既可以對成員國作出,也可以對公民或個人作出。歐盟基礎條約提供協調的總體框架與目標指引,作為基本法律淵源,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如前述),歐盟的派生淵源,則以其完善的、多樣化的工具體系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主導作用。與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結合,指令最終成了實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的首選。根據《歐共同體條約》第249條第3款規定:指令對與其所指稱的成員國,就其所欲達到的目標具有約束力,但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達到指令目標則由成員國自行選擇。因此,指令的方式是一種體現“軟法”“軟法(soft law)是用來指稱沒有法律效力,但有實際影響的規則,是與“硬法(hard law)”相對的一個概念。本處用來表示歐盟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中協調效力架構及注重靈活性的考慮。方式的協調,較好的平衡了金融融合與成員國間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及利益所在。以銀行業為例,歐盟建立制定了大量的指令,涉及設立和經營業務、資本充足與清償比率、并表監管等多方面,通過該指令確立了銀行監管法律協調。

(四)萊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組織保障

萊姆法路西框架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新系統,是以亞歷山大?萊姆法路西為首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哲人委員會(Committee of Wise Men on the 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s)所倡導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協調立法框架推廣至銀行、保險業監管立法協調的成果,是對原有協調機構的整合、改造與突破。萊姆法路西框架包括四個層次的協調機構,第一層次包括歐洲經濟與財政部長理事會(ECOFIN)、歐洲議會(EP)、歐洲委員會(EC),主要是進行框架原則性立法,仍由EC提出立法建議。第二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委員會、歐洲證券委員會、歐洲金融集團委員會,委員會由成員國財政部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確定、建議和決定有關對第一層次指令和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三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監管者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監管者委員會、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各委員會由成員國各監管當局、歐盟相關機構等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加強成員國監管當局的合作,保證統一實施第一、二層次立法。第四層次即執行層次,為各成員國包括成員國監管者具體實施歐盟指令、條例,歐洲委員會也擔當監督、促進實施的責任。

萊姆法路西框架四個層次的架構,奠定了歐盟金融業法律協調的萊姆法路西程式(Lamfalussy:Process),即四層決策法(A Four-level Approach)。由第一層進行框架性立法,協調立法原則,第二層次關注技術性問題,制定第一層次協調立法的實施細則,第三層主要是“在準備實施歐盟指令的技術性措施,及準備促進歐盟監管合作和監管趨同的措施中為歐盟委員會提供專家意見”。第四層次由歐洲委員會協同成員國、成員國監管當局等實施歐盟立法。四層次立法中,主要是以歐洲理事會或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共同頒布指令的方式進行協調立法。

(五)歐洲法院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司法保障

歐洲法院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重要作用,在歐盟基礎條約對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作初步規定后,歐洲法院不僅在實施中起到了統一解釋、促進實施的作用,而且通過法院的判例,進一步拓展、完善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原則。如歐洲法院在Van Gend en Ioosep案中,第一次闡述了歐盟法直接效力的含義,而相互承認原則即源自于歐洲法院1979年對Cassis de Diion一案所作的判決。①歐洲法院對歐盟法的闡釋與發展是由其自成體系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的,如《歐共體條約》第230條規定的合法性之訴,第232條規定的不作為之訴以及第234條規定的預先裁決程序等等。由歐洲法院根據《共同體條約》的基本精神,通過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解決歐盟法與歐盟成員國法兩種法律制度沖突的基本的框架原則,以及部分調和了歐盟成員國法之間的沖突,從而掃除了共同體法直接適用于成員的障礙,為法律協調奠定了基礎。

在推進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既是作為金融融合的工具,同時也是一體化的客體之一,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特征了是明顯的。歐盟以基礎條約規定的建立歐盟共同體內部市場的目標為指引,以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約束,借助良好設計的協調原則,以超國家性的歐盟次級立法為主要協調工具,輔之以協調機構、程序的優化及其司法保障體系的構建構筑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推進歐盟金融市場一體化中的成功作用。歐盟的成功經驗值得CEPA進程中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一體化)的借鑒。

五、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一)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

其一,歐盟成功經驗的保證在于歐盟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規定的效力上。歐盟基礎條約是國家之間的國際條約,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成員國創設了國際條約上的義務。這是歐盟成功協調的源泉所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應該選擇怎樣的“基礎條約”,顯然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一。

其二,《基本法》為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規定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政策框架,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是否是對此基本制度的侵蝕。即如何處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一國兩制”的基本關系,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二。

以上兩點難點,其實質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深化的基礎所在。《基本法》及其CEPA所構筑的基本框架,從國內法、“國際法”的層面規定了兩主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法律地位。《基本法》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香港的特別行政區的主體地位及政治、經濟、金融、司法等基本制度;盡管CEPA國際法層面的意義仍有異議,但內地與香港同為W'TO成員,其遵循WTO原則規定是符合邏輯的。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從某種程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雙重保證。源于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一體化)需求強烈,建立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的共同市場,是一個國家內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其完善

內地與香港政治經濟關系的獨特性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選擇的約束。因此,以《基本法》構筑的基本法律政策框架為依據,考慮如何以CEPA闡釋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獨特性,以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促進共同市場建設,應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基礎條約”之所在。顯然,從CEPA的原則規定可以看出CEPA考慮到了這種獨特性。但如本文前述,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在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進程中存在局限性。考慮內地與香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借鑒歐盟的成功經驗,應著重考慮的是以下五個方面的改進加強:

其一,考慮CEPA目標的擴展,將金融融合或建設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列為其目標之一。誠如前述,目前CEPA的目標僅限于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并未能考慮到同為一國家、地域、文化等毗鄰及天然親緣下,內地與香港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應該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廣泛的適當的目標不僅是指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依據,而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最大功效亦在于以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促進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建設。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擴展CEPA的目標,以便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實效的取得,尤其是CEPA的建設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①金融融合的一種示范作用。

其二,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結合GATS模式中的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構筑適合內地與香港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逐步推進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一國兩制”是實施最低限度協調與相互承認原則的天然基石,是一個之下構筑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的需要。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的最低協調可以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的監管規則為考慮的基礎之一,適當考慮內地與香港的特殊性。在諸如并表監管、資本充足等金融監管法律中首先實現最低限度的協調與相互承認。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差異較大的領域,可暫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處理。香港金融監管法律較為完善,內地自加入WTO后在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更加具有國際化的視野,特別是在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對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監管規則的借鑒日益加速。內地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將會促進內地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

其三,考慮改善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比較正式的,能就兩地實施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事項進行裁決,享有一定司法裁決權的爭端機構,確保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實施。當前至少可以考慮參照WTO爭端解決機制,完善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的地位、職能、組成程序、所作決定的效力等等。爭端解決機構應僅就涉及兩地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實施的有關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在人員組成上確保公平。參照WTO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的意義在于,強調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處理“兩制”的適當性,而非僅僅是“一國”下的行政命令解決。

篇(5)

關鍵詞: 風險偏好;監管強度;金融監管有效性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7217(2013)05-0002-07

一、引言

自2008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界關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監管才更有效的質疑聲四起。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參與主體,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同其他監管行為一樣,金融監管面臨的最大難題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問題。

國外較早利用信息經濟學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們將信息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引入信貸市場的分析,對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種“辯證”分析監管的框架,利用“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當局提供監管的激勵不足是引起監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過實證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書中,系統地將激勵問題引入監管問題的分析,成為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分析監管問題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銀行審慎監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運用的也是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社會公眾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委托關系(如圖1)。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仍然是這些多層關系中的核心問題。

國內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研究金融監管問題相對較晚,但相關研究成果卻不少。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類:

1.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郭根龍、馮宗憲(1999)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如何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 [7];謝平、陸磊(2003) 就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行為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通過建立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的跨時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監管腐敗的一般特征脅迫與共謀[8];劉曉星、何建敏(2004) 對我國金融監管運行機制進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揚(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化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解決的辦法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進行監管約束[10];張仰謙、葉民強(2007) 在引入聲譽機制的基礎上用博弈論方法分析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尋租行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場各方主體間存在著目標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對稱,實施準入監管的過程成為一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博弈的過程[12];吳桐、徐榮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論,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進行分析[13]。

2.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①之間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認為,伴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的違規投資行為普遍存在,這是監管者與投資者博弈的結果[14];蔣海、劉少波(2004)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監管者的目標會偏離,導致監管者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不足和監管的低效率[15];饒育蕾、王穎(2011)通過建立監管條件下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結構對沖突、監管行為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16]。

3.監管機構內部博弈。王振富、馮濤(1999)針對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標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監管力量、金融監管雙方存在著同謀行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17];陸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對稱和利益集團對金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的負面影響[18];李成、馬國校和李佳(2009) 應用進化博弈理論透視中國人民銀行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行為,發現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處于低效率狀態,監管各方在博弈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現象[19]。

4.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金融監管治理)。江曙霞、鄭亞伍(2012)針對監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分別就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人員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激勵機制設計有借鑒意義的建議[20]。

縱觀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在金融監管領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問題(委托-問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結合博弈雙方不同風險偏好,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效性進行研究。不同于以往從整個金融系統角度出發的研究對微觀個體的關注不夠,本文從金融機構個體的角度出發,嘗試研究微觀個體風險偏好和經營效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力求避免從整個系統角度出發研究監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顧及了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但提出的對策卻過于宏觀,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總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風險偏好、監管強度與金融監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論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監管機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設定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21]。即監管機構不僅要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要保持金融系統必要的活力和競爭力。

借鑒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原則,引入變量q,表示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健性的比值,即q=競爭力指標值/穩定性指標值②,q值同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如圖2所示。

在金融機構發展的初級階段,機構的活力和競爭力都遠遠不夠,在保證金融機構必要穩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會給監管當局帶來更多的收益。當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穩健性對于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高,此時提高穩健性會給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收益。金融監管當局所做的工作,無非是在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同階段,平衡好機構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設定1:委托人(監管機構)希望人(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選擇一個q值。監管機構收益為s(q),且監管收益最初隨著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定性最佳平衡點q*達到最大,之后隨著q值的增加而減少。在q*左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競爭力不夠;在q*右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穩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指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維持金融機構最優狀態的有效性,表現為實際q值同q*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小,金融監管有效性高,監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監管有效性低,監管收益小。

設定2:

金融機構沒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類型θ∈θ={θ-,},>θ-,θ為金融機構的單位成本,體現金融機構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對應,高效率對應θ-。雖然單位成本只有高低兩種類型,但是它的具體值是變化的,并且隨著q值從大到小呈現出從無窮大逐漸降低最后收斂于一個固定值的趨勢。不同類型出現的概率為v和1-v,成本函數為c(q,θ)={(v,1-v)θ-q,q}。該函數表明,金融機構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競爭力和穩健性。如果競爭力很高,θ逐漸收斂于一個固定值,但穩健性過低,則q值會很高,總成本c(q,θ)會很高;如果穩健性好,但競爭力太低,金融機構效率太差,θ值很高,總成本同樣會很高。

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知道自己的類型θ,但是監管機構不知道;非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不確定自己的類型,但是知道自己的類型概率分布為{(v,1-v)高效率,低效率},監管機構同樣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對稱的③。

設定3:

契約變量ν={(q,t)q∈r+,t∈r+},t為監管機構從監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勵機制實施而節約的監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勵金融機構的支付,這同傳統的監管機制有所區別。這里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不僅僅是監管,同時還有激勵。從監管實踐中也可以看出,傳統的監管理念已經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契約

在完全信息下,最優契約等同委托人自己執行

(三)可行契約設計

在不對稱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機構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機構從而獲利,這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失靈,金融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因此,設計一種契約,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q-*,t-*},低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t-*}。這個契約必須滿足以下激勵相容約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機構不會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低效率金融機構也不會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從以上激勵相容約束可以推導出:θ-(-q-)≥(-q-),因為≥θ-,則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機構只能獲得零收益,即金融機構相應的收益水平u-*和*分別滿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況有所變化。考慮一組契約,{(q-,t-);(,t-)}是激勵可行的,則高效率金融機構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水平為:t--θ-=t--+δθ=+δθ。

δθ稱為信息租金,這種收益源于人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下面,將用u-=t--θ-q-和=t--分別表示每種類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監管強度下最優契約分析

所謂低監管強度,是指監管機構監管力度小,缺乏相應的審核和懲罰機制,或者是雖然有審核和懲罰機制,但是執行不力,形同虛設。下面分析在這種背景下,不同風險偏好的參與者(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博弈行為。

六、結論

在金融已經成為經濟核心的今天,金融監管的重要性無須贅述。金融監管是否真正有效,以及如何監管能更有效,才是學術界和實業界未解的難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通過深入剖析博弈過程中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結構,并區分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結合監管機構監管強度,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主要結論歸納為以下三點:

1.要區分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實施監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監管行為。本文得到的均衡結果說明,高效率金融機構始終能到達最優狀態,而低效率金融機構卻始終偏離最優狀態。因此,監管行為要具有靈活性:對高效率金融機構,監管機構宜采取原則導向的監管⑩,給予其更多的自主性,激發它們的競爭力和活力。原則導向的監管不是放松監管,相反,原則導向的監管難度更大,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金融機構人員素質、金融機構信息披露以及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溝通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低效率金融機構,則要采取規則導向的監管⑩。否則,盲目的監管不僅達不到理想的監管效果,而且會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對高效率金融機構的不當監管實際上是監管資源的浪費)。  2.博弈過程中的風險偏好結構影響監管有效性。因為風險中性和風險厭惡的低效率金融機構左偏,其表現是競爭力不夠,適宜的監管對策是提高其競爭力與活力;而風險偏愛的低效率金融機構右偏,其表現是穩健性不足,適宜的監管對策應更傾向于穩健性的提高。

3.提高監管強度有助于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雖然,對低效率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能達到完全有效。但是,監管機構引入審核和懲罰等機制,提高監管強度,確實有助于緩和低效率金融機構的偏離程度,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注釋:

①主要是指納稅人和投資者。

②競爭力指標主要指金融機構資產實力(如機構個數、主營業務收入以及凈利潤)、經營能力(如凈利潤增長率)和盈利能力(如凈資產收益率);穩定性指標主要指金融機構資產的質量及抗風險能力(如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

③根據行為金融學的理論,影響參與主體風險偏好的因素眾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場主體的自我認知。若參與主體對自身有準確的認知,則他傾向風險中性;反之,他會傾向風險厭惡或風險偏愛。

④監管機構對各金融機構的監管是相互獨立的,假設監管機構不受資源約束的影響,要使監管機構的監管總效用最大,只要監管機構對每個金融機構的監管效用都達到最大即可。

⑤q-an表示監管機構風險厭惡和金融機構風險中性的情況下的q-值,以下同理。上標中的首字母表示監管機構的風險偏好,第二個字母表示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n表示風險中性,a表示風險厭惡,f表示風險偏愛。

⑥因為低效率金融機構謊稱自己是高效率金融機構,從而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是無利可圖的,所以沒有必要對自稱是高效率的

金融機構進行審核,這一點在求解時也會得到證明。

⑦υ=υ(θ,)表示對高效率而謊稱低效率的懲罰,=υ(,θ)表示對低效率而謊稱高效率的懲罰。

⑧最優契約時,金融機構不會出現謊報行為,因此實際懲罰不會發生,υ不進入目標函數。

⑨下標a表示引入審核機制后的變量,以下同理。

⑩原則導向(principlebased)的監管不拘泥于合規的控制,而是事前為金融機構制定出良好的原則,鼓勵金融機構采用合適的方法來遵守這些原則,并根據其經營結果決定是否要對金融機構采取強制性措施;規則導向(rulebased)的監管則是一種過程控制式監管,要求監管者制定描述性的詳細規則,監督金融機構的合規狀況,并根據是否合規來決定對之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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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銀行監管成本;執行成本;政策建議

1銀行監管成本的含義

銀行監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劃分為兩大類:(1)靜態成本,指監管機構執行過程中所消耗的資源與被監管機構應遵守監管條例而消耗的資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類。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監管機構的各種設施和設備等不隨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可變成本是指銀行監管機構及被監管機構付出的隨著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監管人員工資和監管人員培訓費用,以及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監管人員知識或工作經驗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復、時間的浪費等引起監管人員“素質成本”;銀行監管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形成的“實施成本”以及被監管者因執行監管條例而付出的執行成本。(2)動態成本,指由于監管加強而影響銀行業長遠發展的成本,它不表現在政府與政府預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現為監管機構直接負擔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卻由于這種監管的實施而降低了,尤其整個銀行體系的運行效率的下降。①監管過嚴有可能妨礙銀行業務的創新。②監管有可能削弱競爭。③監管措施設計不合理,被監管機構會出現道德風險。④監管可能造成對銀行業務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對業務的發展有所牽制。

2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構成及表現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管機構的設施、設備配備成本。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有主要監管單位和其他監管單位,而且其機構設置一般是從中央到省市,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更是設到縣,對于這么龐大的一個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就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即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成本。我國每年都要進行現場檢查,每一次的現場檢查尤其是全國性的現場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③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成本。金融監管為了能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配備高素質的人才,這必然會加大培訓成本。④被監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監管者為遵守監管法規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訓、花費時間和資金等,這也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據有關資料實證分析,2004~2006年我國銀行監管的直接成本在600億~800億元人民幣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而且監管過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導致出現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這一方面對監管主體產生一定的工作壓力,無形中增加了監管主體的工作量,增加了監管的無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為的發生也反映了隱性效率的損失,也是變相的監管成本的一部分。

(2)間接成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近幾年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這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②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1993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了比以前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會使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③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不完善,沒有解決監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有所遏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行無所不包的金融管制,這嚴重遏制了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在銀行監管的間接成本方面,由于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銀行過于尋求補充資本金的途徑,一方面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加大,提高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造成銀行激勵機制下降,貸款發放集中于某些行業,而忽視挖掘中小企業客戶。另外,由于中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大體相同,銀行業整體創新能力和水平較低,也是與銀行監管分不開的。

3我國銀行監管成本存在的問題

(1)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設備尚不完整。我國銀監會的機構現設有銀行監管五個部門,每個部門分別對不同性質的銀行進行監管,如果各部都設立相應所屬銀行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機構,那將對銀行設備和人員造成很大的浪費。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系統,沒有可供監管人員隨時調閱和分析監管數據的監管信息處理平臺,從而導致非現場監管信息滯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不能滿足監管部門對銀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需要。同時由于現有的固定格式報表不能完全滿足監管分析需要,監管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重新收集、核對和加工處理數據,加重了商業銀行的工作負擔。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網絡技術普及,銀行業務也從支持簡單的網絡電子交易發展到網絡銀行,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網絡銀行必然成為一種銀行主流業務。這都給我國銀行監管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2)執行成本不合理。①現場檢查和監管合力不足,造成資源浪費。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監管手段比較落后,大規模的跨地區的現場檢查成本高,效果差;現有的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大量的現場檢查項目是臨時性安排的,與非現場監管和以前現場檢查結果之間缺乏有機聯系。還有,大量的現場檢查在檢查報告完成后,對被查機構的整改情況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缺乏有效的后續跟蹤檢查,并且檢查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復檢查現象較為突出。②目前監管手段方面非現場監管力度明顯不夠,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數據的真實性問題。二是數據范圍問題,信息還不夠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問題。從監管人員撰寫的銀行監管報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現場稽核報告書列出指標的增減分析上,非現場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沒有得到發揮,難以通過非現場監管體系及早發現銀行存在的問題,影響了非現場監管體系功能的發揮。而西方發達國家借助計算機系統,建立對銀行信息的歷史和分組分析體系,通過對銀行指標的縱向和橫向分析發現問題,并進一步通過建立模型工具,進行銀行損失或倒閉的可能性預測,極大地提高了非現場監管體系的效率。

(3)監管人員素質不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及人員素質與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在基層監管部門,大部分監管人員沒有經過正規高等財經教育,缺乏系統的金融理論基礎,對國際金融知識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計算機和外語等相關專業人才,基層監管很難跟上銀行發展步伐。我國銀行中存在的眾多違規違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與基層監管人員不能敏銳察覺其經營違規性,或察覺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加以制止有關系。尤其是現階段,外資銀行大量涌入的情況下更體現了監管人員能力及素質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在監管高層,雖然擁有高學歷文憑的各相關專業的監管人員占有較大比重,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熟悉或掌握本專業知識和技能,綜合素質高的人才十分匱乏,尤其是既精通監管業務又具有較強監管領導能力的人才更是鳳毛麟角。

(4)銀行監管外部運行環境不容樂觀。2003年4月銀監會成立,將使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以更細的分工專司其職,迅速提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從而加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但是,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由于缺乏一套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存在一些問題。①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造成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②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之間缺乏協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缺乏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這不僅使金融機構在應對監管當局時有機可乘,而且由于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識別嚴重滯后,可能形成風險的蔓延和滯后;③監管部門內部缺乏橫向協調;④銀行開放條件下,缺乏與國外銀行監管合作與溝通,這不僅形成對監管理念的滯后性,也造成了跨國銀行的監管信息損失。

4合理控制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政策建議

合理控制和降低銀行監管成本不僅能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經濟金融的穩定。(1)要加強監管組織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優化配備監管人員是降低監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見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銀行機構自我約束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和防范風險的發生,而且相應地可以減少銀行監管的成本投入。(2)要強化查處力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道德培訓,建立銀行監管的激勵和懲罰雙重機制,確保杜絕金融風險和降低監管成本。再次,要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增強成本意識和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隊伍綜合素質。在金融發展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們必須在轉變監管理念的同時,教育監管人員不斷增強成本監管意識,吸取國際上先進的監管理念和模式。同時要努力通過多種途徑把精通金融、法律、電腦等高水平的人員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要有針對性地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金融經濟理論、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以提高其在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業績、操作管理的基礎上迅速判斷金融機構風險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觀經濟形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及時、充分地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經濟走向,科學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劃。同時要建立監管系統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既要有縱向的信息共享、溝通體系,還要強調相關監管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溝通,提高監管決策的正確性。(4)要創新監管手段,實施有效監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警體系,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以達到此時所需花費的監管成本遠遠低于風險產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有機結合起來。③加快銀行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的步伐,充分運用現代網路通訊手段來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及時對癥下藥實施監管,以減少因信息不暢通而耗費監管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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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債務危機;金融體制;政策;創新’

JEL分類號:G2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1-0118-02

一、歐美債務危機的概況

1、歐洲債務危機概況及特點。

2009年12月全球三大評級公司下調希臘評級,希臘債務危機愈演愈烈,并成為歐洲債務危機的導火線。2010年2月4日,葡萄牙政府稱可能削弱縮減赤字的努力及西班牙披露未來三年預算赤字將高于預測,更是導致市場焦慮急劇上升,歐元遭到大肆拋售,歐洲股市暴跌,整個歐元區正面臨成立11年以來最嚴峻考驗。2010年起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陷入危機,希臘已非危機主角,整個歐盟都受到債務危機困擾。

歐洲債務危機爆發原因最主要就是歐洲政府舉債過度、政府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制度并不健全也都是造成債務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歐洲央行負責整個區域的貨幣發行與貨幣政策實施。在歐洲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統一的貨幣使區域內的國家享受到了很多好處。在經濟景氣階段,這種安排促進了區域內外的貿易發展,降低了宏觀交易成本。然而,在風暴來臨時,陷入危機的國家無法因地制宜地執行貨幣政策,進而無法通過本幣貶值來縮小債務規模和增加本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只能通過緊縮財政、提高稅收等壓縮總需求的辦法增加償債資金來源,這使原本就不景氣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

2、美國債務危機概況及特點。

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美國政府赤字大幅度上升,2011年5月美國的債務上限觸及了國會所允許的14.29萬億美元,就此爆發了美國國債危機.隨后美國債務評級被標準普爾從AAA降至AA+級,這是美國自1917年獲得AAA級以來首次遭到降級。美債信用評級遭降是美國“債務經濟”模式的必然結果,是對美國利用其金融制度超前消費、赤字消費等不可持續經濟增長方式的否定。盡管美債評級下調無法與前兩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相提并論,但作為標志性事件,對我國金融制度的警示不可小覷。

二、歐美債務危機對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瞀示

1、在法律層面上限制過熱金融操作,降低政府實際債務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和控制。

本著“監管先行”的原則,以立法形式確立我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以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進行統一監管,消除金融監管中的盲區。為此,可考慮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監督管理法》,就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宗旨、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機構的職權與責任、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在統一的《金融業監督管理法》出臺以前,可考慮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之外制定獨立的《證券業監督管理法》和《保險業監督管理法》等單行法規,以便與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相協調。

通過立法增強金融體制改革,要將金融服務業、金融市場、金融渠道的發展升級至法律和國家戰略層面,國家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法律,建立健全金融產業的發展和調控,降低國家金融風險,同時要以法律的方式保護公民金融投資行為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限制金融操作中的債務違約風險,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中小企業在更多范圍內和更多金額上的貸款支持。

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加強對包括中央政府債務、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等在內的政府總債務的管理,及時對全國財政及地方財政狀況作全面清查和評估,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加強風險管理。

2、加速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提高人民幣國際地位。

美國債務危機后債務上限調整,使我國的外匯儲備面臨縮水,外匯投資面臨虧損和零利潤,這些都是需要面臨的問題之一。更重要的是,美債問題將使美元長期承壓、貶值風險較大,因此,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減少對美債市場的過度依賴,已是當務之急。人民幣國際化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人民幣現金在境外享有一定的流通度;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是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成為國際各主要金融機構包括中央銀行的投資工具,為此,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第三,是國際貿易中以人民幣結算的交易要達到一定的比重。這是衡量貨幣包括人民幣國際化的通用標準,其中最主要的是后兩點。通過此次歐美債務危機,完全可以此為契機,將危機變為機遇,加快人民幣國際化步伐,消除外匯儲備的被動積累,為中國經濟走向更加均衡的增長提供貨幣制度方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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