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5: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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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 會計制度 差異 協調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關系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關系的博弈分析如何處理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關系,目前大體有兩種看法:統一論和分離論。持統一論觀點認為,應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或者將會計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持分離論觀點則認為,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著現實差異,需要分別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所得稅的分配,即建立以稅法為依據的稅務會計。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與一個國家所采用會計模式相關。根據諾布斯(Nobes)分類法,世界各國會計可以分為兩大模式:一是以微觀經濟理論為基礎建立的會計模式,這種模式的會計其職能的發揮主要表現在為決策者服務。在以美國為首的自由市場經濟國家,資本為投資者所擁有,財務報表是企業經營者向企業投資者進行報告的書面文件,財務報表的編制主要是為企業投資者服務。二是以宏觀經濟理論為基礎建立的會計模式。這種模式的會計,其職能的發揮主要表現在為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控制服務。以法國、荷蘭為首的政府計劃在經濟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國家,財務報表的編制主要是為了滿足政府管理部門的需要,而為投資者、債權人提供會汁信息則是次要的。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現狀分析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立法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等諸方面都是有區別的,絕對的統一可能會給企業和國家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造成信息的不準確性,從而影響企業決策、投資以及稅款征收。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國家、企業、社會之間的利益高度一致,用來規范會計核算的會計制度實際上是執行稅法的工具,會計制度與稅法是完全統一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提出,企業理財自問題被重新擺在突出的位置上。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頒布實施了企業會計準則,改變了傳統的會計模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會計立場上,在會計準則所允許的范圍內,自行選擇某種具體的會計方法。會計不再僅是執行稅法的工具,會計準則也不再是稅法的重疊,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某些項目確認和計量標準上出現了差異。
二、稅法與會計制度協調的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在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協調過程中,既要對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進行審視,又要對現行的稅法體系進行審視,發現問題,并加以研究,以便協調,而不能一味地滿足某一方的需要。
(二)效率原則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協調要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則,即掌握好分離或統一的“度”,既不能因統一而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不考慮其負面影響;也不能因分離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稅款計算及征管難度加大,企業在短期內應繳稅款減少,進而影響稅務機關完成稅收任務,而忽視由此帶來企業資金運轉壓力減輕,有利于企業穩定發展,從而有利于稅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經濟和稅收同步增長的良性循環的事實。
(三)現實性原則目前會計準則的制定以及稅法改革都在于國際接軌,適應國際化趨勢。同時要求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協調,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企業改革的關鍵時期,應充分尊重并體現稅收與會計在現代市場經濟下的內在聯系,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通過內在遵從與外部調整相結合的辦法來協調兩者的差異。在會計準則中應該給予企業較大的理財自;同時也應考慮稅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問題和國家財政資金需要,加大稅收征管力度,增強稅法的“剛性”。
(四)靈活性原則會計準則是根據會計理論和會計慣例要求制定的,應更多地滿足投資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需要,以及加強財務會計核算的要求,在會計事項的處理上可能有多種方法供選擇。稅法也應根據經濟環境變化的情況,適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五)嚴肅性原則會計制度和稅法均屬于我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經濟發展和規范經濟秩序有著重要作用。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稅法,在協調過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時必須慎重,要經過周密規劃、調查和論證,待時機成熟時才能進行,以保證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的差異分析
(一)收入方面會計制度確定的收入是指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實現的收入。稅法規定的收入系指應稅收入,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別。在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以及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方面,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是一致的,但稅法與會計制度對收入的確認又有著不同的規定。(1)企業使用自產產品沒有實現的收入。對于企業使用自產產品沒有實現的收入稅法規定在計稅時屬于應稅收入,但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不作為會計收入,從實務來看,這類會計事項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收入,日常財務處理可以不在收入賬戶中反映;但是從衡量納稅人稅收負擔來看,如果對自產自用產品不征稅會導致經營同類產品的不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公平,因此稅法確認為應稅收入,要求納稅人在計稅時以會計制度為基礎進行調整。(2)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對于企業接受的捐贈,會計制度規定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捐贈方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接受捐贈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視為企業全體所有者的一項權益,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而稅法則將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當年或分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允許資產的成本以會計制度為基礎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如果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通過折舊(攤銷)扣除;如果是流動資產按規定計入成本。(3)折扣。對于“商品銷售折扣”,稅法與會計制度有明顯不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現金折扣直接計人當期財務費用,價格折扣可以從收入中扣減。而稅法從規范征管的目的出發,對于價格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叫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所得稅;如果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不得從收入中扣減;現金折扣如果發生作為企業回收資金的費用,不能直接抵減收入而少繳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所得稅是對純所得計稅,與成本費用相關,其他稅種的征收均與成本費用關系不大。所得稅的計征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稅收入扣除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額。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
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應納稅所得額以會計利潤為基礎但是不同于會計利潤。會計利潤反應企業的實際收益,是實現的收入扣除各項支出之后的余額。從扣除方法看,計算會計利潤以會計制度為基礎,采用據實扣除方法,發生的支出均按實際發生額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以稅法為基礎,遵循相關性原則和配比原則,成本費用扣除采用據實扣除和標準扣除相結合的方法,如銷售成本、辦公費用等可以據實扣除,而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公益性捐贈等采用標準扣除法。稅法還規定了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以及在會計制度規定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的項目。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項目主要包括:借款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可以據實扣除。稅法規定采用標準扣除方法,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捐贈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捐贈支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允許扣除。稅法則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性的捐贈,在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贈以及超過扣除標準的公益性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業務招待費。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依據會計制度規定計入管理費用在計算利潤時扣除。稅法則規定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算扣除,但扣除數額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的部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計算利潤時按發生額扣除。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屬于時間性差異。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而計算會計利潤時可以扣除的項目: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資產負債方面會計上的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會計上的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稅法上對資產和負債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兩者的差異主要有以下方面:(1)存貨。企業會訓制度與稅法在取得存貨的計價上、存貨盤影的處理:是一致的,兩者存在的差異,主要是存貨計價方法變更方面。存貨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如果企業在不同的會計期間采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將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理解,不利于會計信息作用的發揮。而稅法對此規定是如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利用會計方法的變化在不同納稅期間或不同產品之間調劑應納稅所得額的水平。(2)固定資產。固定資產通過折舊影響利潤和應稅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處理差異主要體現在折舊年限和著挽救方法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即對企業固定資產沒有明確規定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其目的是為了使固定資產的凈值能真實地反映企業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而稅法明確規定了各類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其目的為了保證所得稅收入的穩定和避免企業利用預計殘值率和計提折舊的年限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調節器,從而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折舊方法方面,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折舊方法來調節利潤,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計算原則上采取直線折舊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但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規定折舊年限的60%,(3)無形資產。價值轉移方面的差異稅法對無形資產攤銷期的規定,基本與會計制度相同。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攤銷的范圍,企業會計制度對外購的商譽要攤銷計入管理費用;而稅法規定外購的商譽不得在稅前扣除。(4)資產的減值準備。會計上規定期末應對各種資產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如發現資產減值或貶損應計提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而稅法上對各項減值準備估計的方法、比例與范圍作了較明確的限制性規定。(5)放棄債權。會汁上規定對債權人主動放棄的債權或者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債權,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應按賬面價值轉為資本公積,作為增加所有者權益處理,而按稅法規定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并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6)預計負債。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很可能產生的負債。會計制度要求企業應按照規定項目和確認標準,合理地計提各項很可能發生的負債,稅法上堅持實際支付原則,不予確認很可能發生的負債。
四、稅法與會計制度產生差異的成因分析
(一)目標不同從制定目的看,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盡管兩者在使用的一些會計概念、原則和方法上有著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標不同,兩者有時會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要求。
(二)處理方法不同從處理方法看,會計制度規定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會計核算基礎。而稅法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征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即稅法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
(三)適用原則不同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
異。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如相關性原則、客觀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等。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基本原則決定了方法的選擇,并且是進行職業判斷的依據。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
五、稅法與會計制度間的協作思路
(一)要加強管理層面的合作和配合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法規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兩個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合作是會計和稅法在規制上進行協作的一個重要保證。與美國等國家其會計準則由民間機構制訂不同,我國的會計制度由政府制訂,因此部門之間具有溝通優勢。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設立由兩個機構代表組成的常設協調機構,不論在法規出臺前還是執行過程中都加強聯系,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差異損失,有助于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這同時也是加強會計界和稅務界相互宣傳的重要媒介,可以提高會汁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
(二)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業務處理方面的協調溝通對會計處理比較規范的業務,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協調要使稅法在堅持自身原則的基礎上,與會計原則作適當的協調。如會計方法的選擇,企業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備選方法,如取消各項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實行資產報損和預計負債經稅務部門批準后據實入賬的方法,則消除了該時間性差異;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會計制度都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數小型企業偏向于采用稅法規定允許的標準,以避免納稅調整。由于現實經濟生活中不確定因素日益突出,會計估計的不確定性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確定性之間存在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稅收規定加以協調。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會計制度就是“處理會計業務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方法和程序的總稱,是從事會計工作的規范和標準”,即凡是與會計有關的規則都應列入會計制度范疇。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導致其產生差異主要是因為兩者的目標、要求和原則不同。
1、會計準則和稅法目標不同
會計準則和稅法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準則第一句話就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因此其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稅法則是以課稅為目的,要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足額、及時的上繳。同時它也發揮一些調節經濟、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還要為方便征收管理考慮。
2、會計準則和稅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則不同
(1)謹慎性要求
會計核算時應遵循謹慎性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對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應當合理預計。而稅法的確定性原則要求可扣除費用是已經發生的,金額是確定的。會計對收入的確認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努力抬高門檻;而稅法卻對收入劃出一個盡可能廣闊的范圍,防止漏網之魚。
(2)實質重于形式要求
會計核算的實質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業應當重視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稅法卻是尊重業務實質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關性要求
會計核算的相關性就是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相關,不相關則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前扣除。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的建議
二者的協調是主張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相互借鑒,促進兩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從而實現會計核算與稅收征管的雙贏。
1、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協調的基本原則
(1)合理性原則
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所依據的理論基礎的不同、制定目標的不同、規范形式的不同、核算原則的不同等,強求二者一致是不切實際的。要求二者協調,要考慮協調是否合理,在具體操作中,即要對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進行審視,又要對稅法進行研究,分析二者的不足和不相適應處,并加以研究,尋求可協調點。
(2)成本效益原則
在對稅法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
(3)實用性原則
我國的稅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與發達國家相比較低,并且,我國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的素質都普遍較低。確定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分離程度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循序漸進,所有的政策法規制定必須立足現實,具有可行性。
2、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協調的一般思路
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協調,應該盡可能減少對實現會計與稅法目標影響小的差異,在制度的制定上應盡可能趨同。
(1)會計政策與稅法的制定過程應該多方參與、反復博弈
目前我國稅法與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雖然引入一些專家學者參與,但依舊是以政府為主導,缺少公開征集意見的程序,各方利益的協調和權衡有所不足。為保證稅法與會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得到充分的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階段成立專門的評審委員會進行公開討論并組織評審,以此對制度的草擬進行監督。評審委員會擁有一定的否決權,評審委員會的人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只有加強理論界、實務界、以及政策制定部門信息交流,反復博弈,這樣才能使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納什均衡得以實現。
(2)會計準則制定時應考慮稅法的要求
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制定分屬兩個部門,在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立法與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業陷入“囚徒困境”而選擇不遵從。所以兩個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合作是會計和稅法在制度上進行協作的一個重要保證。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設立由兩個機構代表組成的常設協調機構,無論在法規出臺前還是執行過程中都加強聯系,有助于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可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
a.在會計目標確立中應充分考慮稅務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
我國的資源配置是以市場為主,輔之以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對于資源配置影響深遠,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物質基礎和經濟杠桿,其對會計信息的需要理當受到重視。這種重視,目前應充分體現在堅持會計準則的前提下,主動與稅法保持一致,以簡化所得稅核算。
b.在會計制度選擇時應考慮不同性質企業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要求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規模企業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應在承認稅法目標與會計目標存在差異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稅務部門的實際需求,進一步縮小會計政策和方法的選擇,以建立“適度分離”的稅會模式。這樣做,不僅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縮小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不合理的差異。對于大中企業而言,會計信息的目標與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其中由于稅務征管部門對財務報告的高度依賴并且沒有其他途徑獲取所需的會計信息,因此成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之一。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應完全以受托責任觀為目標,充分考慮稅法中的有關規定,建立“適度融合”的稅會關系模式。對于小企業,稅務部門是唯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編制財務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納稅,應建立“高度融合”稅會模式。對于眾多的小型企業,在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與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限制會計方法的多樣化選擇,以避免納稅調整。
c.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
會計制度除了加強業務處理的規范,還有必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以便會計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如在企業會計業務處理中不能完全體現出來的事項,通過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便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更易理解,也便于稅務機關查核。這是對稅收征管的支持,同樣也是企業發展的必要。
(3)制定稅法時應考慮會計的要求
a.稅法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實物形式上的磨損和技術上的無形磨損都迅速的增加,會計制度在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上給予了更多的選擇性。但是,稅法對于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過死,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 年,折舊方法一律采用直線折舊方法。這些規定是與“涵養稅源”的觀念相違背的,不利于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工作的難度。稅法目前應降低對折舊年限的規定,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b.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是無處不在的,會計上充分估計各種風險,采用計提準備金、暫不確認收入等方法,都是企業抵御風險可能帶來損失的有效手段。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而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因此,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系出發,客觀地認識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漏稅款和延遲納稅,應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從而也可以縮小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
關鍵詞:計稅差異 當期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利潤表上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是當期應交所得稅,會計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是按照權責發生制,把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為費用,導致了會計上所確認的本期的所得稅費用不一定等于稅法確認的當期應交所得稅。
一、《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差異
會計和稅法上的差異一是對收入、費用的確認時間或口徑上不一致影響當期應交所得稅計算;二是對部分資產、負債確認標準不一樣,產生暫時性差異,影響遞延所得稅的計算。
(一)收入和費用確認、計量上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1.收入確認方面的差異。收入確認方面,企業會計準則同時符合五個條件,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主要判斷企業是否已經具備納稅能力,不需要進行會計職業判斷,確認收入的標準具有固定性。如分期收款銷售中,會計準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是買賣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會計準則在商品發出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不確認收入,但已辦妥托收手續,而稅法應計入納稅所得額納稅。對于房地產企業的預收賬款,會計準則于交房時確認收入,而稅法在收到預收賬款即確認為應稅收入。
2.費用確認和扣除方面的差異。(1)有扣除標準的費用。企業會計準則對工資薪金支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借款費用等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相關費用,在稅前扣除。而稅法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對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公益性捐贈等都規定有扣除標準和條件,符合條件和在標準內的準予扣除。(2)加計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符合“三新”(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可以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企業會計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的實際發生額,費用化的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無形資產。(3)稅法不準扣除項目。企業會計準則對違法的罰款支出、贊助支出、災害事故損失賠償、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各種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據實計入當期損失,在稅前列支,但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二)資產、負債確認、計量上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1.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資產計量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初始計量一般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反映資產金額的確定基礎。會計準則對資產的計量屬性還有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等四種,但采用這些計量屬性時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稅法規定以歷史成本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由此可看出,資產在取得時入賬的價值會計和稅法沒有差異。
關于資產的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后續計量上。一是資產計提減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對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進行全面檢查,對于沒有把握收回的款項,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計提有關的資產減值準備,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而稅法對未經核定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待實際發生損失時據實扣除。二是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計準則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規定不一致。稅法認可直線法計提折舊,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有自己的規定,而會計可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直線法外,還有加速折舊法。三是無形資產計提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而會計對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據實扣除;只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四是公允價值變動。稅法以實際發生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不承認市場行情對持有資產的影響,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認為那是一種未實現的損益,待到出售或轉讓實現損益時再確認,而會計對個別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影響到利潤的計算和資產賬面價值的變化。
2.負債確認、計量上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負債的確認一是形成企業的資產,形成資產的負債不影響損益;二是形成企業費用,形成費用的負債因為產生了費用而對所得稅的計算有影響。形成費用的負債發生時全部計入會計費用,但不是全部計入稅法費用,因此造成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利潤的差異,差異主要是因費用中提取的負債。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由于會計與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計量方法不同,導致會計與稅法之間產生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這兩種差異會影響當期應交所得稅額的計算。
“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既相互區別又有密切聯系。會計利潤的核算必須遵循會計準則的規定,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必須遵守稅法的規定,當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時,應以稅法規定為準,調整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我國,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建立在會計利潤核算的基礎上,即應納稅所得額是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出來的。
(一)納稅調減額
當期利潤總額大于應納稅所得額,說明有納稅調減項目。一種情況是有些收益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利潤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應稅收益。如國債利息收入會計核算時計入當期投資收益,稅法把它列入不征稅收入。屬于這種情況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減。另一種情況是有些費用或損失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利潤表上列示,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減。如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自主研發項目。
(二)納稅調增額
當期利潤總額小于應納稅所得額,說明有納稅調增項目。一種情況是有些費用稅法有扣除標準和條件,超過標準或不滿足條件的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全部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對超過扣除標準的應就超標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超過扣除標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借款費用、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另一種情況是稅法不準扣除項目,會計準則已在稅前扣除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務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災害事故損失賠償,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各種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因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等于當期利潤表上的利潤總額加上納稅調增額減去納稅調減額。
三、遞延所得稅的確認與計量
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是按會計準則規定的方法進行確認、計量的,反映的是某一時點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按稅法的要求確認資產、負債項目的期末數反映的是資產、負債計稅基礎,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叫暫時性差異。
(一)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資產項目的賬面價值是企業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方法進行核算后的金額。資產在使用時能帶來收益的增加,但同時也發生了損耗,資產耗用了會轉化為成本費用。資產賬面價值通常等于原價減去備抵賬戶金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資產在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同時,該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稅前扣除的金額,是稅法的賬面價值。由于會計和稅法對資產的后續計量的確認在時間上有差異,如會計對可能發生壞賬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稅法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它們之間的產生了時間性差異。這種差異會影響某個會計期間,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差異會消除,也叫做暫時性差異。
(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負債的賬面價值,是企業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核算后的確認金額,反映的是企業未來償還負債時的金額。負債償還會涉及經濟利益的流出,有些沒有支付的負債會影響費用的增加。這種影響負債的費用發生的可能性很大,會計準則規定可預先確認當期費用增加,而稅法遵循據實扣除原則,在費用實際發生再在稅前扣除,這樣會計與稅法之間產生時間性差異,這種差異就是稅法規定就該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因此,負債的計稅基礎是確認為費用的負債未來期間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
(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確認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產生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資產的計稅基礎,說明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比會計抵扣的多,應留給未來抵扣,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負債的計稅基礎,說明會計現在抵扣了,按照稅法規定應放在未來實際發生時抵扣,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少交稅對企業來說就是一種經濟利益流入,從其產生的時點看符合資產的概念,應確認為企業資產增加。
(四)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的確認
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資產計稅基礎,說明會計現在比稅法規定的多抵扣了,應留給未來多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如某項固定資產2013年資產負債表上的賬面價值5 000萬元,而按稅法規定計算出來的計稅基礎為4 800萬元,那么意味著該項資產在未來期間使用轉為成本、費用時,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額為4 800萬元,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的200萬元,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負債計稅基礎,說明會計現在比稅法多抵扣了,未來期間該項負債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也就意味著未來期間多交稅,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應確認為企業負債增加。
(五)當期遞延所得稅的計算
當期的遞延所得稅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于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反映的是資產負債表上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反映的是資產負債表上負債的期末賬面價值。因此當期遞延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當期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期末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25%-期初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25%)-(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5%-期初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5%)。
四、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所得稅加上遞延所得稅。所得稅費用計算的思路如下:一是確定當期會計利潤總額;二是尋找差異,主要是尋找影響當期損益的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資產、負債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三是以稅法為基準調整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四是計算遞延所得稅,本期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乘以所得稅稅率,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乘以所得稅稅率,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最后確定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所得稅加遞延所得負債發生額減去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
總之,會計的目標是為會計信息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提供的會計信息滿足相關者的需要。稅法的目標是滿足國家宏觀管理需要,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來源,兩者之間的差異不可避免。會計平時都按會計準則來做賬,但繳稅的時候要以稅法為中心。一是從利潤表角度分析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確認的時間或口徑與稅法不一致,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要從資產負債表角度分析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所得稅費用的計算體現資產負債觀,關注的是企業的未來,潛在的資產和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上清楚地反映出企業預付將來稅款的資產或應付將來稅款的義務,有助于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做出恰當的評價和預測。J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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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財務會計;核算;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4-0098-4
一、稅法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的原因
(一)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目的差異。國家制定執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并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桿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并有效保護依法納稅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與稅法的目的與作用的差異,兩者有時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要求,如稅法為了保障稅收基礎不被侵蝕,在流轉稅法中規定了視同銷售行為作為應稅收入予以課征,而會計核算規范根據其沒有經濟資源流入而不予確認收入;為了宏觀經濟調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廣告費用只能在銷售收入的15%以內可以稅前扣除,將國庫券利息不納入計稅所得等,而會計上則根據核算規定據實計算損益。因此,企業必須依據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對經濟事項進行核算與反映,依據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業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規定出現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數情況下,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關心的是企業收入情況、獲利的可能性、償還債務能力和資產的真實性,防止管理者虛夸利潤;而稅法的目的是防止企業少算收入、多計費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潤,少繳了多少稅款。企業的任何收入、費用項目或資產處理,如果稅法不加以明確限定,而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納稅,就可能導致各稅負的不公平,甚至會出現稅收漏洞,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二)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基本前提差異。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有: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會計核算對象的確定、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數據的收集等都要以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為依據。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目的不同使得兩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著差異。主要有主體差異、期間差異、工作要求差異。(三)稅法與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差異。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二、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必要性
由于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過程缺乏溝通與協調,導致上述我們討論的許多差異。而且,因為資本市場發展對會計制度制定的促進作用,使得稅法的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這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時間性差異項目眾多,使得企業納稅調整非常復雜,不利于稅款的征收。根據上述的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由于規范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存在無法消除的差異,因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是必要的,解決的途徑就是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如稅收政策應從保護稅源,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對資產減值準備予以確認。當然,為防止企業計提秘密準備金,稅法可以對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加以明確,以保證稅源不至于流失。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互宣傳,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法規時,相互協調、溝通是必不可少的。
稅法和會計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從當前我國財務會計人員實際水平和稅務管理的現狀出發,必須認真考慮降低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特別是目前我國的會計制度許多方面也處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規范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要求去界定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區別在于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為了正確地體現稅法與會計的目標、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降低財務核算成本,有必要對會計制度與稅法進行適時的協調。
三、稅法與財務會計在主要業務上的差異分析
(一)收入的差異及分析。收入是經濟學、會計學和稅法的重要概念。一般來說,經濟學認為,收入是指期初與期末財產價值的變化或各種消費權力的市價,體現為“凈增值觀”;會計學認為,某一時期內所得等于該期間內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實現的收入減去取得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費用。會計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為基礎,體現了“交易觀”;稅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經濟學為基礎,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稅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證公平、防止避稅等原則考慮,在收入的“實現、完成”程度的判斷上與會計有所差異。
收入確認的原則不同。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
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具體而言:一是會計制度和稅法雖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則,但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從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角度,確認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后者是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的角度對有關成本、費用和損失加以規定。二是會計上強調收入的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承認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不論其業務事項是否重要,也不論其涉及金額的大小,一律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
收入確認的條件差異。會計制度規定,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包括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計量的可靠性。而稅法應稅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則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取得交換價值,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
會計收入與分稅種的應稅收入不同。企業會計制度為便于不同行業會計信息的比較,按經濟業務的性質劃分會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和補貼收入。而各個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不對稱,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涉及不同稅種的應稅收入,如工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企業會計核算時,按會計分類確認并計量會計收入,納稅人按照各稅種的應稅收入的規定計稅。
收入確認范圍的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準。稅法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稅法確認的收入范圍要大于會計制度確認收入的范圍。稅法確認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稅法的規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稅負和征管上的需要。
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會計制度規定只要符合會計上的確認收入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稅法上一般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確認應稅收入,對應稅收入的時間按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
(二)成本費用的差異及分析。銷售(營業)成本。會計學上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一般來說,成本是對象化的費用,即能夠直接計入某一對象中的費用為成本,不能直接計入某一對象中的費用則為期間費用。稅法規定的稅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是指申報納稅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只有銷售出去,并在申報納稅期間確認了銷售(營業)收入的相關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報扣除;為了準確計算銷售(營業)成本,企業應將全部制造成本在在產品和完工產品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企業的產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簡單法(品種法)、分批法(定單法)或分步法等方法進行計算。為了準確計算稅前扣除的成本,必須對間接成本進行合理的分配;存貨成本的確定。會計制度規定,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存貨成本時,存貨發出時的成本計價方法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后進先出法的使用作了限定,即除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一致的,一般不得采用后進先出法;存貨跌價損失。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記入管理費用,如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存貨的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或者對存貨進行處置,再反向沖回。會計上這樣規定,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存貨成本,防止企業資產價值虛增,是謹慎性原則的恰當運用,而從稅收角度講,存貨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并沒有進行處置,即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而形成損失并沒有實現,如果允許在稅前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金,其結果是將企業沒有實現的損失進行了扣除,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工資薪金支出。工資薪金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會計上“工資總額”包括六大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工資的定義比會計的規定有如下不同,一是范圍不同,稅收上對工資薪金定義為納稅人支付給有任職與雇傭關系的職工的全部支出,其口徑比會計上工資總額的口徑有所擴大。二是扣除標準不同。企業年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準=該企業年任職及雇用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準×12。我國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有一個歷史沿革的過程,無論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看還是從國際稅收慣例看,對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稅前扣除進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許多企業合理的工資支出得不到扣除,不利于內外資企業平等競爭,因為外資企業的工資支出是據實扣除的。因此,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改變現行對工資進行限額扣除的政策,而是實行據實扣除。但對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全額扣除并不意味著對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放任不管,因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任何費用支出,如果沒有合理性的標準限制,企業都可能利用這些項目避稅。稅務機關對工資管理的重點要由對企業發放的工資數額進行控制轉為對工資真實性的審核。
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與稅收處理,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一是固定資產的計價,二是固定資產的折舊,三是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執行。這一規定賦予了企業自主選擇折舊政策的權力。并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
企業所得稅規定采取簡易分類法,將固定資產分成五大類,按直線法進行折舊。最低折舊年限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對于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受酸堿腐蝕、超強度使用的固定資產;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的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沖回。
稅法上對固定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一次性轉入營業外支出,并且注銷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稅收上按財產損失處理,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在稅前扣除。
會計上要求企業提取減值準備主要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要求企業估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防止企業虛增資產價值,稅法不允許扣除各項準備,主要是考慮:一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遵循真實性原則,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扣除,潛在的損失只要沒有實現,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二是由于市場復雜多變,稅法上難以對各種準備金規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各行業因市場風險度不同,如果規定按不同比例提取會導致稅負的不公平。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方面的費用。業務招待費是和企業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支出,會計制度規定可據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稅法規定有具體的扣除比例:(1)全年銷售(營業)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2)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開辦費。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中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自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營業費用:傭金支出。企業在推銷商品或勞務的過程中,可以向中介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正常的支出。會計制度規定可直接在營業費用中列支。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但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合法的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財務費用(借款費用):借款費用是指為企業經營活動的需要借入資金而承擔的利息性質的費用,會計上對借款發生的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稅法規定:屬于資本的利息不得扣除。企業的所有者在企業注冊資本范圍內以貸款名義投入企業的資本(或稱股東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對于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借款利息,屬于資本性支出,必須予以資本化,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當期扣除;稅前扣除利息的標準。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款額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為防止弱化資本,對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罰息的扣除。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借款,銀行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調整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方法
(一)把握好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合理差異度。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存在是不可更改的事實,但可以采取協調差異的方法以盡可能減少對實現稅法與會計目標影響,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應盡可能趨同;差異應能用申報時納稅調整的方法處理。在具體的把握上應做到:任何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不應該導致納稅人不得不為資產等項目設置不同的賬簿。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的差異,對于納稅人而言,只是增加了價外稅項或銷售稅金及附加。納稅人只要設計專門的賬簿反映進項、銷項稅額或產品銷售稅金以可以了。所得稅差異,特別是涉及資產計價、折舊等問題,如果協調不好,企業可能不得不設兩本帳。對于稅法與會計在資產計價等方面的差異,應控制在通過“納稅影響會計法”,增加“遞延稅款”賬戶來反映,不需要對各項資產設置兩本賬。基本業務的政策應該盡可能減少差異。例如,稅法與會計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基本業務確認收入的時間規定應該盡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基本業務的政策不一致,差異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將是巨大的。
(二)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差異調整應采用的具體方法。 企業在實際處理差異中必須堅持的兩個原則: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應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記錄,不得違反會計制度。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要求進行,如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采用相應的方法調整,完成納稅義務。對于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在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的同時,不應改變會計處理和賬簿記錄,但可以依照稅法進行納稅調整處理。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規定的不同,出現差異是正常的,企業在實際處理差異中必須做到堅持以上兩個基本原則。
區別不同稅種進行處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涉及的稅種數量眾多,應根據其不同性質進行處理:(1)企業涉及的流轉稅及附加稅均應為按月稽征,企業在處理差異時,應采用當期處理差異的方法,即發生差異的當期(當月)即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本會計期間(當月)完成納稅義務;(2)企業所得稅一般按年結算,在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繳納,所以一般不需要在發生相應差異時的本會計期間(當月)進行處理,而是采用年末納稅調整方法處理。
根據具體差異的不同性質,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在僅存永久性差異的情況下,按照稅前利潤加減永久性差異調整為應稅所得,按照應稅所得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的基本特征是某項收益或費用和損失均可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但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時間不同。針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在會計核算中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即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應付稅款法。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這種核算方法的特點是,本期所得稅費用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即本期從凈利潤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的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金額均在本期確認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抵減所得稅費用,即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與本期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同樣處理。也可以是說,不管稅前會計利潤多少,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是均應按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調整為應稅所得,再按應稅所得計算出本期應交的所得稅,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即本期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所得稅。
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將本期產生的時間性差異采取跨期分攤的辦法。
在具體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即遞延法和債務法。在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征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摒棄了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并在《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中采用了暫時性差異這一概念,規定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前述債務法屬于收益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所得稅費用應當以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當稅率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進行調整。在這種方法下,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觀”來定義,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是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出發,加以計算倒推出來的其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我認為與損益表債務法相比,資產負債表法有如下優勢:第一,損益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資產負債表法注重暫時性差異,而暫時性差異比時間性差異范圍更廣泛。因此,損益表債務法揭示的差異范圍窄小,而且也無法恰當地評價和預測企業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第二,損益表債務法“遞延稅款”的借方余額和貸方余額分別代表預付稅款和應付稅款,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一個獨立項目反映;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采用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概念,將“遞延稅款”的外延大大擴展,從而更具現實意義。第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分別進行處理和披露,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詳實明確,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
稅法與會計制度間差異的理解和具體操作對于廣大財務人員和稅務工作者而言是一項極其復雜的業務。我在前文中已經介紹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其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則有所不同,兩者之間差異必將長期存在,這是我們所必須面對的現實。具體分析了稅法與財務會計在確認收入、成本費用等方面各自的規定和特點,并且詳細說明了當前以及在新會計準則頒布后,處理二者之間差異的具體原則和方法。
總之,在新的形勢下,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得不到解決只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廣大財會人員和稅務工作者理解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所以解決問題的途徑就是在制度上的安排——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一是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二是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互宣傳,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法規時,要進行必不可少的相互協調和溝通。我們還要進一步借鑒國外的經驗與教訓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從財務會計的角度出發,對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各個方面的差異進行進一步分析,不斷研究二者主要差異及處理方法以及在財務會計的日常處理過程中所會遇到一系列的問題,不斷對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差異進行協調,探索逐步縮小和消除差異的處理方法和渠道。對不斷完善我國財務會計與稅法差異提出了更多具有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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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收入確認和計量;差異
一、收入確認范圍的差異
收入確認范圍的差異,指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對收入進行確認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
首先,二者的基本含義即存在差別。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稅法規定的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他行為取得的各項收入總和。
其次,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上存有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都是指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稅法上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還包括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所確認的應稅收入。此外,消費稅、營業稅和所得稅也都有視同銷售的規定。
再次,《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代第二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稅法上的應稅銷售額則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兩部分,而價外費用包括代墊款項和代收款項等。
二、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會計確認收入實現時間和稅法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不盡一致。稅法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往往早于會計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
會計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于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只有當各種形式的收入真正轉移到企業以后,會計上才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稅法上規定收入的實現時間,應該以產品或商品已發出,價款己收取或者收取價款的權利已實現為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沒有原則性規定,但作了列舉式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
三、收入確認的差異
具體可以從以下四方面來看:
(1) 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稅法上的規定不考慮納稅人的風險問題和繼續憐理權問題。對收入和成本的計量問題,在特殊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強制性估計收入和成本的金額。
① 現金折扣方式
現金折扣也稱為銷售折扣,是銷售者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還款而給予對方的一種債務折讓。對于現金折扣,《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增值稅法的相關規定,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
② 商業折扣方式
商業折扣也稱折扣銷售,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對于商業折扣,會計未直接規定處理方法,一般比照銷售折讓處理方法進行,即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稅法上規定,如果銷售額和商業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③ 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企業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增值稅處理上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第一,購貨方己經付款或未付款但己經做賬務處理,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回時,購貨方應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銷售方依據證明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銷售退回額可扣減退貨當期的銷售額。銷售方未收到證明單而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或其他情況,銷售退回額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不能扣減銷售額。第二,購貨方未付款且未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如銷售方已做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扣減退回當期銷售額。銷售方未收到購買方退回的專用發票,不得扣減銷售額。第二,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銷售退回,銷售方銷售時開具普通發票,則銷售方應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額。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法; 協調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95-3283(2013)03-0156-03
作者簡介:林映聰(1983-),漢族,福建龍巖人,上海海事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務會計。
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增長和提升市場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目前,小企業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來自稅務部門和銀行,小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不僅有利于降低小企業的財務調整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小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該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小企業會計處理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一、《小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定的主要差異
(一)資產計價與攤銷方面的差異
關于資產的處理,《小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后續計量上。
1資產減值
《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應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對應收款項、短期投資、存貨進行全面檢查,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計提有關的壞賬準備;對短期投資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可變現凈值小于存貨賬面成本的差額,應當提取存貨跌價準備。而稅法遵循據實扣除原則,對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2固定資產折舊
折舊的計提受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殘值率以及折舊方法的影響。《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以上幾個方面的規定都有差異。比如,《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下列情況外,小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而稅法規定,除了上述兩種資產外,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原則上為直線法,而企業可選擇的方法除直線法外,還有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
3無形資產攤銷
這主要是由于攤銷年限和企業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造成。如《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收入確認和計量方面的差異
在收入方面存在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收入確認的原則、收入確認的范圍及收入確認的時間三方面。
1收入確認的原則差異
《小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是以發出貨物、收取款項且風險報酬轉移作為確認標準,總體上來說是實質重于形式,并遵循謹慎性原則。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沒有具體的規定,基本上參照增值稅制度有關收入確認辦法執行,相對而言,稅法強調形式重于實質。
2收入確認的范圍差異
稅法確認的收入,不僅包括會計上已經確認的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作為收入的視同銷售以及價外費用。如《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外,其他的視同銷售行為均未確認收入,而稅法則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按交易中商品的公允價值或市場價格確認應稅收入。另外《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扣除應交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收入。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3收入確認的時間差異
《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只要同時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如果不符合條件,當期就不能確認收入,如在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購買方如果出現財務困難,會計上不能當期確認收入,而應做發出商品處理,只有購買方財務困難消失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此時應確認為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三)成本費用確認和扣除方面的差異
成本費用確認和扣除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工資以及與工資有關的“三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銷售傭金、借款利息和開辦費用攤銷等方面。如《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列入管理費用的業務招待費并沒有限制,但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此外,稅法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處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除能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外,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與我國所得稅法的協調,是一部為我國小企業“量身定做”的企業會計標準。在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后,小企業除會計與稅法之間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異以外,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需作大量的納稅調整,這不僅給小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也給小企業正常的會計核算以及稅務工作本身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況且,目前小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普遍較低,實現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很有必要。本文從兩個方面分析《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一)資產處理與稅法規定的協調
1統一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在會計計量方面,《小企業會計準則》僅要求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這與稅法一致。例如沿用《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短期投資”科目核算短期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而并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避免了小企業報稅時的賬務調整;并未引入企業會計準則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一律使用成本計量的相應科目。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主要是考慮到稅法不承認持有期間因市價的變動而對資產的影響,使小企業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相協調。
2不要求提取減值準備
所得稅法不確認持有資產的減值,除金融企業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提取的準備金外,減值準備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的資產要求按照成本計量,不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實際損失的確定參照了《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有關認定標準。如企業的應收款項發生壞賬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同時沖銷應收款項,而不通過計提壞賬準備,采用直接沖銷法。
3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
固定資產折舊與所得稅法協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折舊范圍和折舊年限。在折舊范圍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稅法的差異縮小表現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在折舊年限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與所得稅法相一致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最低年限以及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為:房屋、建筑物20年;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電子設備3年。
此外,在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的確認、計量以及后續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也都體現出與稅法的高度協調。
(二)收入確認和計量方面與稅法規定的協調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收入的確認跟計量方面增加與稅法的協調。稅法以收到貨款或者取得索款權利憑證為確認標準,并根據結算方式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收入方面采用發出貨物和收取款項作為標準,較《小企業會計制度》減少了風險報酬的職業判斷。同時就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了收入確認的時點:如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盡管《小企業會計準則》并未明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收入如何確認,但根據推定原則,按照“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則與稅法對此種方式的規定“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一致。所以在商品銷售的確認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相協調。另外將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可確認為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與所得稅法規定一致。
在收入計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業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或者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的金額,而是要求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入的金額。
三、結語
盡管《小企業會計準則》使小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大大增強,但仍有改進余地。如在利潤表方面就可以做出適當的改進:小企業利潤表的編制未考慮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要求,仍然采用以前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所要求提供的數據很少涉及,可將小企業的會計報表特別是利潤表以專用報表形式,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和要求來編制。這樣不僅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設計的出發點和處理原則,而且也減少了企業會計人員的重復勞動。
由于會計與稅收是經濟領域的兩個不同的分支,會計準則(制度)與企業所得稅之間存在差異是一種客觀的現象,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完全一致。無法協調主要是體現在一些國家為了發揮對經濟調節和促進作用所實施的優惠政策,如研發支出、殘疾人工資可以加計扣除,以及體現在企業發生的一些違法性質的支出,如稅收滯納金、罰款等。對于這些有差異的地方,小企業需要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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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雙雙推陳出新,給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差異帶來了新的重大變化,這也為我們的研究帶來了新的課題與挑戰。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將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作為研究對象,針對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更新,對二者的差異進行詳細探討。
一、適用范圍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各自的適用范圍都進行了明確的條文規定:①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②企業所得稅法總則第一條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基本原則差異
1.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是企業會計核算的基礎,企業會計對待權責發生制的態度是嚴格遵循的,企業所得稅法在肯定權責發生制的同時,持有一定的保留態度。
2.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在某些方面承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在某些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或人為形式沒有反映其經濟實質,實質內容不符合稅法精神,有偷稅的動機,那么稅法依然不予認定。新所得稅法不能根據財務人員專業判斷的結果作為計稅依據,必須更多地考慮一項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維護稅收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3.謹慎性原則
由于謹慎性原則的產生,企業會計準則中才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減值準備。企業所得稅法從防止稅收收入流失,保證國家稅源完整的角度出發,基于反避稅的立場,不認可謹慎性原則。稅法和會計在謹慎性原則上的矛盾是無法調和的,從而也產生了納稅調整的概念。
4.重要性原則
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要考慮交易或事項的重要程度,根據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會計準則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則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三、會計計量差異
新準則相對于舊準則有一個顯著的變化點就是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新會計準則在繼續堅持歷史成本計量的基礎之上,在“債務重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非貨幣資產交換”、“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等準則中開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所得稅法不認可公允價值。
四、會計要素處理差異
會計要素是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所確定的財務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會計要素按照其性質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下面將逐一對這六個要素在會計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之間的差異進行介紹,著重介紹資產和收入的差異點。
1.資產類處理差異
(1)固定資產處理差異
在對固定資產的界定與確認方面,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逐漸減小,但由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將已出租的建筑物歸入投資性房地產,所以企業所得稅中的固定資產范圍相對較大。
在對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方面,①外購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價值基本相符,但企業會計準則對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購入固定資產另有規定,而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區分對待;
在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上,差異主要反映在固定資產的折舊和減值方面。
在對固定資產的減值處理上,企業會計準則基于謹慎性原則,對于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可以計提減值準備,而企業所得稅法不承認沒有實際發生的減值,所以不予確認。
(2)無形資產處理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稅法上沒有對商譽有此規定。
外購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會計上用現值計價,而稅法上以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及其他支出計價,反映為終值。
(3)投資資產處理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將長期股權投資區分為企業合并方式及非企業合并方式;企業合并方式下又進一步劃分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中,主要的差異反映在權益法核算下,當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占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時,會計上經過復核之后,規定將投資成本與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部分計入到當期損益,而稅法上對此差額不予認定,只按購買價款核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成本,所以在納稅調整時應該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依據謹慎性原則,依然要計提減值準備,同樣,稅法上不對此進行確認,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存貨處理差異
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投入和盤盈存貨的計量上:①投資投入的存貨,會計上一般按照合同和協議的約定價值確定,而稅法上將其列入非現金支付類,按照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②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盤盈的存貨按規定,按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但經報批后可以沖減當期管理費用,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將其納入其他收入范圍之內,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和稅法的計量完全相反。
(5)投資性房地產處理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新增了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投資性房地產,用來規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范圍中的房屋和建筑物歸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納入無形資產。
該準則還涉及到了投資性房地產和非投資性房地產之間的轉換問題。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為非投資性房地產時,會計準則規定以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按照成本計量,所以需調整納稅所得,同時補提折舊。
2.收入類核算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以下差異:
(1)稅法界定的收入范圍要比會計的大。
(2)稅法中有“視同銷售”的概念,而會計沒有。
(3)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還出現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概念,而會計上沒有此概念出現。
3.成本費用類扣除差異
對于會計上存在的某些支出,稅法上是不能夠給予認定的,下面將具體對扣除項目的差異進行分析。
(1)成本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所稱成本,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它耗費。成本作為企業實際支出的主體部分,但并非企業所獲取的增值部分,所以對于以增值或者利潤所得部分征稅的企業所得稅來說,成本是必須進行計算扣除的。
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成本概念與會計中的概念有所不同。企業會計中包括的成本主要是對象化的費用,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動力、制造費用等。而企業所得稅中不僅包括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還包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相對于會計來說,企業所得稅中成本的范圍更廣。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二者收入分類的基礎不同,企業會計著重于經濟收入的穩定性和經常性,而稅法收入主要考慮稅收政策待遇的異同。
(2)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作為單獨的一項具體準則來說明規范;同樣,作為扣除項目中重要的一項內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對工資支出進行了詳細界定。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工資薪金的界定的范圍遠遠大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界定。
(3)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它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發生額卻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4)準備金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問題的處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相比前準則,企業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原來的八項減值準備擴大到只要資產發生了減值行為都可以計提減值準備。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明確界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
4.其它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對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性捐贈支出、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等扣除項目做出了規定。
五、實例分析方法的選擇
通過以上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資產、收入、成本及費用扣除方面的差異分析,可以對兩者在各自領域核算和計量的方法有一個更加深入的了解,但是對于二者如何聯系在一起沒有一個清楚的說明。此實例分析將著重解決這一個問題。
站在會計的角度,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在取得資產、負債時確認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對于二者之間的差額區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根據下面的公式確定利潤表中所反映的所得稅費用:
①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②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會計上不僅僅只是單純的把實應繳納的所得稅反映在利潤表中,而是充分考慮到會計賬面價值和稅法計稅基礎的差異,以遞延所得稅的形式同時給予反映。
這種對于所得稅的計量方法可以比喻為“在會計層面上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站在稅法的角度,作為征稅主體的稅務部門也要根據企業的會計記錄進行調整,得出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企業應繳所得稅。這個征稅調整的過程同樣也可以稱為“在稅法層面上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它們之間的銜接者及載體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3張主表和20張附表,在新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①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虧損彌補-免稅所得+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納稅額-允許扣除的捐贈-加計扣除額
也可以看作為是從會計利潤進行調節:
②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本文分別運用規范研究和實例研究的方法,從文字和數據兩個角度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點進行了詳細深入的探析。在這些差異中有些是已然存在的,有些是由于準則和稅法規定的更改而新產生的。但是縱觀此次會計和稅法的雙雙改革,最顯著的差異點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1)公允價值計量所帶來的差異;(2)貨幣時間價值帶來的差異;(3)成本費用扣除帶來的差異。
雖然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存在著差異,提高了征稅主體的征稅成本,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但是對于兩者之間適當、適度的分離應表示贊同,但不能絕對化。會計和稅法的相對分離不僅可以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企業投資者、銀行等對企業財務報表信息的要求,在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同時,既不影響國家稅收,又可避免因虛增的會計信息給企業決策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會計和稅法制定上,應當互相借鑒,互相學習,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在政策的制定中,對那些影響程度不大的差異點,可以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和重要性原則進行協調統一,對于那些不能取消的差異點,可以對征稅人員和企業的會計人員進行差異點知識的普及,盡可能的降低納稅核算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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