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11:00:3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的核心思維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依法治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實踐需要為教育法學學科發展提供了現實依據和實踐動力,但是一個學科的發展還需要有其內在的生命力。這個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學本身的獨特視角,其固有的學科內涵和特點。教育法學的獨特之處,在于它是教育學和法學的結合,而且這種結合不是簡單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簡單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學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教育法學關注法律的主體性
中國優秀的文化傳統特別重視人的主體性。有的西方漢學家認為,中國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強調流動的主體性。對于流動的主體性,可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方向來理解。縱向歷史的角度來看,中華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動,在每個時代都煥發各自奪目的色彩。從法律發展看,歷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從秦律、漢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發展流動。從橫向空間的角度來看,中華文明空間主體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空間功能在不斷的轉換。這說明中華民族具有一種空間上主體的流動性。中國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這樣的主體性。法律的主體性就是要強調法律的價值導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含了國家、社會、公民個人三個層面,這三個層面始終貫穿的是法律的價值,都蘊藏著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點。教育法律上講的“人”,比簡單的法律上的“人”含義更加深厚。比如說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義更深,體現了對人的主體性更加深刻的關注。教育法律的主體性有其獨特的屬性。學生作為教育法律的主體,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樣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樣。比如學生有發展性,發展性是學生的本質。發展可能不是一個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質,但對學生來說,發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質,德智體美諸方面都在發展,是在流動當中發展的人。學生具有開放性,他的心思是開放的,可以接受好的東西,也可以接受壞的東西,所以古人講“染于蒼則蒼,染于黃則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師,教師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點,教師具有神圣性,古來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強調教師的神圣性。孔子所謂的教師“萬世師表”,強調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獻身的精神。現在有的教師沒有這種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資待遇。此外,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也有它的特點。
2.教育法學關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會問,法律是剛性的東西,怎么還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剛性的、利益導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價值性和教育性。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法律越來越追求解決利益問題、解決權利問題。在這樣的法律引導下,社會大眾的思想就變得越來越世俗,越來越利益化。有的人出來維權,維的不是尊嚴,而是金錢。這樣一些觀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當的確認,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國著名法學家耶律內克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為什么守法變成最低的道德,為什么守法、執法不能成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碼達到道德的中間度?按照這個邏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為越來越多。這個問題要在法律當中得以解決。教育法學要關注法學的教育性,在執法立法的同時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覺悟、思想價值,要促進人們的精神發展,只有這樣法學才會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學關注教育的規則性
過去講教育的時候,更多的是說“教育就是愛”。是的,這個話沒有錯,強調教育的彈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強調規則,甚至是某種程度上的強制。比如說,《義務教育法》就特別強調它的強制性。如果教育法學在教育的規律性和規則性方面取得進展的話,就會解決學校和教育活動當中的很多問題。現在在教育問題上,有一種觀點是學校不敢作為,老師不敢作為,政府不敢作為,因為一旦作為,就可能會受到各種各樣的批評和指責。所以,必須要加強教育的規則性。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則性,教育事業就不能取得進一步的發展。
二、教育法學面臨的問題與任務
教育法學作為一個學科,其獨特魅力和價值已經日益顯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教育法學學科體系建設有待于得到進一步重視。教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已經在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學”或“教育法律”與政策命名的博士、碩士學位點,但是教育法學的學科地位還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學的博士、碩士培養還位于教育經濟與管理或教育學原理等專業下面,作為一個培養方向進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師范專業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學專業的本科生都沒有將教育法學列入必修課。在法學研究當中,教育法學往往被列為行政法學的一個方向,也缺乏獨立的學科地位。教育法學學術著作的創新性有待于進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題為《教育法學》或近似的學術專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學專著照搬法理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而缺乏教育法學的獨特性視角,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已經形成一種相似的固定結構,即首先比照法學的概念對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別對現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進行闡釋”。這也是教育法學難以在法學研究領域取得應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學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學方向專著的出版,要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學研究對其他法學研究的依賴性,就必須加強教育法學本身的原創性,形成教育法學自身的概念體系、話語體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礎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學科的復合型研究有待于進一步深入。教育法學屬于典型的交叉學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學和法學兩門學科基本理論的復合型應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識結構的單一性,法學研究人員往往僅從法理的角度對教育法律問題進行法理性分析,而脫離人的發展規律的教育法學研究無疑是機械的教育法學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潛能和個性發展的教育法學研究。另外,教育學研究人員習慣于教育學的研究思維與研究范式,缺乏對法學研究的深入學習、借鑒。教育法學的研究也是法學研究體系當中一個部門法的研究,脫離法律的語言、法律的思維、法律的體系、法律的理論,這種研究是難以取得可持續進展的。所以,以上這些情況使得屬于交叉學科教育法學研究難以得到實質性的突破,這是應當引起我們重視的問題。教育法學的實踐指導作用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當前的教育法學研究過于集中于學術性的探討,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學研究的實踐意義和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在法學的分類當中,有以研究內容區分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分法。而教育法學的研究,在注重理論研究的基礎之上,更加偏重于應用研究。但是,在當前我國教育法學研究當中,應用研究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同教育法學偏重應用法學的分類都是不相適應的。在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教育的依法行政、學校的依法治校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校長、班主任和教師對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學當中基本的法律問題掌握還缺乏一定的引領,需要更多的學者深入學校教育教學一線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讓教育法學的研究成為真問題的研究,并且通過教育法學的研究確實推進基層學校依法治校的進程,提高辦學水平。教育法學的研究視角有待于進一步拓展。在當前的教育法學研究當中,對于新出臺的教育法律法規關注較多,對于當下教育熱點問題關注較多,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學的研究更要發揮引領實踐發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視角上進一步拓展。例如對于即將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學的研究人員應當充分對其立法的體例、立法的原則和立法的內容進行充分的研究。對于尚未納入立法機關視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趨勢,教育法學的研究人員都應當進一步的關注。這樣才能更有效的為教育立法服務,發揮教育法學的應用法學作用。
三、加快推進教育法學二級學科建設
單從書名看,在這樣一個風雨蒼黃的歷史關口,《從歷史看時代轉移》無疑最有現實感,它關注的是關乎我們每一個人的“時代轉移”話題。“時代轉移”無疑是整本書的關鍵詞。作者以“時代轉移的諸種因素”開篇點題,中間就“明清中國之轉變”、“近代中國的知識分子”、“臺灣近百年來的變化”、“近代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演變”等四個主題分別作具體論述,以“重建人文價值與社會倫理”歸宗結尾。既然書名叫《從歷史看時代轉移》,那么對探詢“現時代如何轉移”應是應有之義,對那些懷有這種閱讀期待的讀者來說,這本書難免令他們失望。
其實,許倬云在這本書里面講了什么并不重要。他的“從歷史看XX”系列本身已經構成了現時代轉移中的重要現象,我們從這一現象不難摸索出“時代轉移”的一些答案。在這一系列著作中,最為核心的書莫過于《從歷史看管理》。在這本書里,許倬云形成了他這一系列論述的基點:在人類歷史上,只有中國很難得地記錄了兩千多年來的管理歷程。在歷史專業的科班看來這一觀點充滿硬傷,但我更情愿相信,許倬云意在用今天的經管思維梳理歷史,從而道出現在時代轉移的秘密。
許倬云在《從歷史看領導》的開篇就指出,上個世紀下半段以來,企業自身的影響力已經足夠壯大,甚至難以匹敵,它甚至已經影響了政府機關、醫院和大學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形態。換句話,與其說許倬云在從歷史看經濟管理,不如說他在從經濟管理看歷史。這種視角的顛倒無意透露了現時時代轉移的一個趨勢:整個社會正在變得越來越企業化。
這種看法并非聳人聽聞,秉持這種觀點的并非許氏一人。西方影響甚大的管理學家,如國人熟悉的吉姆?柯林斯和湯姆?彼得斯,他們都已開始力推自己管理著作的社會機構版,將卓越的管理理念推廣到商業機構之外的社會組織。如果說管理學家的這種努力很難排除自身利益的驅動,我們不妨看看英美法學家對社會趨勢的敏銳觀察。早在1996年,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們清醒地觀察到,企業組織開始毫不客氣地在履行那些傳統上專屬政府職能,他們在加拿大召開學術會議商討法律的未來。不但法律的未來面臨變革,就連國家都難以逃出厄運,英國的經濟學家諾瑞娜?赫茲早在2002年就迫不及待地推出名為《當企業收購國家》的著作。
自總理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以來,各類“創新創業學院”、“雙創學院”等眾創學院在各高校新設或由相關學院陸續改制而成。而文科類的政法院校,偏重于理論教育與社會服務,未有與創新創業緊密聯系的科技類、商業類等專業,雖有積極參與的心思,卻無參與的自信和方式。然而,筆者認為,“雙創”是對創新創業精神、創新創業理念、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這一系列重要目標的實現,政法類院校都大有施展身手的機會。
創新創業教育歷史發展的延續性和嚴肅性。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即“挑戰杯”,自1989年舉辦以來,已經走過了28個春秋。從300多人的小擂臺發展到200多萬大學生的競技場,這一全國性的大學生創新創業競賽在拓展高校綜合素質教育,推進青年創新人才成長和選拔,帶動社會經濟轉型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會經濟發展雙重效益。這說明,創新創業教育在我國高校教育中歷來都受到重視,是一以貫之的機制,并且一直在持續發展和進化中。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研究和實踐工作的全國性學術團體――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創新創業教育分會成立于2010年,目前,學會已有會員單位237家,其中理事單位113家,常務理事單位63家。學會充分發揮高等學校開展創業教育的優勢,以強化創業意識為先導,以傳授創業知識為重點,以培養創業能力為核心,以提升創業素質為目標,積極倡導和開展創業教育。這又說明,創新創業教育是高校的內在發展要求,一直在黨的政策、法律、法規的調整下進行程序化的開展,是在集眾智眾力基礎上科學決策的成果,具有高度的嚴肅性。
政法類院校建立眾創學院的必要性。其一,法學專業回歸職業化教育的必要。法學是精英化的職業教育,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融合。而中國的法學教育一方面缺乏司法倫理的培養,一方面又缺乏職業技巧的培訓。職業化教育一邊培養法科學生職業道德,統一的法律思維和法律價值觀;一邊培訓法科學生規范的法律語言、邏輯推理和法律論證能力。政法類院校開展雙創教育是內在需求的促推,是謀人才培養、謀生存發展的必然之舉。其二,法學專業服務社會屬性的必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學專業服務社會必然也是該專業的生命之源。如何提供更加多樣、優質及新穎的法律服務產品是法學專業職責所系,發展所需。目前,除了傳統法律服務,還有諸如訴訟業務服務和非訴訟業務服務;更有適應時展的新式法律服務的擴展內容,包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務。
綜上,我國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發展具備歷史的延續性和嚴肅性;重新強化法學專業的職業化和服務社會屬性,是法學教育本質的回歸。發展的嚴肅性和回歸服務本質,有利于建立政治清明的法制生態環境,而法制生態環境的改良必然會良性地反作用于創新創業新生態的構建和制度化。創新創業教育歸根結底還是為了育人,法學專業自身的前進和發展需要“雙創”的創新精神和創業意識,而“雙創”理念的實現需要法律職業化的優質服務,政法類院校眾創學院的建設是強強聯合的成果,恰逢其時。
【關鍵詞】司法和諧;法治理念;法院文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 理念,并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司法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系統工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諧有深刻的社會背景,也有深遠的社會意義。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司法和諧的內涵所在以及如何實現司法的和諧。
一、和諧理念的傳統性和現代性
和諧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我國古典哲學的主要派別都表達了對“和”的推崇和向往。孔子將“和而不同”作為理想人格的標準,孟子強調“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莊子·齊物論》),從個群關系、人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實現人際與社會和諧的道德原則以及建設大同社會的遠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從主客關系、物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重視順應自然、遵循自然規律,與自然和諧相處,以達到“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齊物論》)的境界。老子提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道德經》),莊子則提出:“與人和者,謂之人樂;與天和者,謂之天樂。”(《莊子·內篇》)宋明理學對古典和諧思想予以辯證綜合,或從物我和諧推及人我和諧,或從人我和諧推及物我和諧,同時十分看重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這是全部人生和諧的現實基礎,是人生修養的終極目標與境界。
可以看出,和諧是我國古代哲學對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理想化描述和向往,甚至把和諧作為社會關系的本質來看待。我國古代是典型的農業社會,社會資源的流動相對滯后,“熟人社會” 是主要特征。熟人社會對利益紛爭的解決有獨特的要求,除了案件本身的是非外,還需要考慮許多案外的因素。這些因素不是審判機構強加的非理性因素,而是對當事人長遠利益的更加周全的平衡。這必然在我國古代的司法領域得到體現,民事糾紛多數在鄉里組織或家族內部解決,而那些訴訟到官府的民事案件往往是因為當事人之間比較大的分歧或者其中某個當事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大,使得國家司法權力的介入成為必要。
今天,我們提出建設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的進一步深刻認識,是對當前社會矛盾進行科學判斷做出的科學結論,也是對傳統和諧理念的繼承和發展。這種繼承性,在于對古典哲學基本理念的認可,對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應有的基本的傳遞性認識;發展性,在于在我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時期,如何賦予和諧理念新的內容和時代特點,特別是用和諧理念解決現代社會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和諧社會,是理想也是過程。其理想性,在于為我們各項工作提出了目標和標準,是否有利于社會和諧是衡量工作效果好壞的重要指針。其過程性,則在于和諧的實現需要做好艱苦細致的細節性工作,需要對和諧理念有正確地認識,并在工作實踐中有準確地運用,特別是要把握和諧的追求與原則的堅持之間的辯證關系,簡單犧牲原則的工作方式不利于和諧的實現,反而會增加矛盾、危害和諧。
二、司法和諧的具體含義
從語言學的角度,司法和諧的主體是司法,目標是司法活動的和諧、司法效果的和諧。所以,對司法和諧的觀察分析都是從司法的角度出發的。必須把握司法本身的發展規律來促進和諧的視線,否則和諧將喧賓奪主,抹煞法律本身的權威,對法治進程提出挑戰,而不是促進,這是我們在提倡司法和諧的時候尤其要注意的。
司法和諧的內涵應該包括這樣幾個層次:
第一,堅持以人為本。司法審判的主體是人,包括法官和當事人;對象是人與人之間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法律的制定,我們拋開法律宏觀層次上的含義,而從具體司法活動角度來看,就是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建立規則,為實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立標準,為矛盾得以解決提供依據。那么,我們提倡司法和諧,實際上歸根到底是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案結事了,是對我們審判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就是說案子結了以后,矛盾也得以解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違法或違約行為擔負應有的責任。實際上,在“案結事了”后面應該加上“人和”這一要求,因為“案結事了”仍然主要著重于案件本身問題的解決,而“人和”更關注人際關系的修復,這種修復不是補償性的修復,而是再生性的修復,達到鳳凰涅磐重生的效果。
第二,堅持法治至上。當事人通過法律來解決矛盾的時候,說明矛盾已經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通過協商等自途徑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當事人尋求法律的救助,說明雙方的分歧無法在內部得到彌合。法律解決問題,力圖實現社會正義,但是無法使每個當事人都能夠滿意。法律的作用在于盡可能的還原事件的真實,在此基礎上按照既有的法律規定來分配權利義務,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而和諧的視線,也必須遵循法治的原則,建立在對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說,法律判斷的結果應該是促進和諧的出發點,而不能拋開法律判斷而空談司法和諧。正所謂“堅持法治,則和諧生;拋棄法治,則和諧亡。”
第三,堅持和諧理念。理念是一種向往、一種追求。司法活動中的和諧理念就是在“定分止爭”的同時,要強化“說理”的過程。這種說理主要包括:一是法理,告訴當事人法律規定的同時,要盡可能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明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二是事理,告訴當事人法院認定事實的標準是證據,沒有證據支持的實施法院不予以認定;三是倫理,告訴當事人矛盾產生的根源在哪里,特別是在人際關系準則方面應該吸取的教訓。
三、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的辯證關系
討論司法和諧,就必須正確處理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的梳理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和諧的本質意義和發展方向。這一點,在前面有所提及。
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都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東方社會治理中,法律制度和以和諧理念為代表的道德方式為互相補充和促進的管理模式,他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實現對社會關系的控制、引導。我國漢代法律儒家化以來,“春秋斷案”,儒家經典思想對司法活動的影響是明顯和根本的。比如,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就是對家庭和家族和諧關系的保障。可以說,和諧理念從某種程度上成為司法制度的精神指引,而司法制度為和諧理念在社會關系中的實現提供了途徑。
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既然都是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必然有其相同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將化解它們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的沖突。至少在如下方面,兩者存在統一性:第一,就是對利益的尊重。定分止爭,是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共同的基本任務,只不過在實現手段方面有所差異。法律制度通過對社會活動中權利義務的界定,來實現利益的分配的;而和諧理念并不過分重視外在的是非是否明確,更多的從內在的道德立場來平衡利益的不同,使各方利益都得到重視和實現。第二,就是承認差異性。公平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主題,而效率的實現就是承認差異性為前提的,不同的勞動付出得到不同的報酬回報。和諧理念的出發點就是和而不同,差異性更是其背景性條件。第三,目標的一致。盡管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在形式上有很大差別,但是作為上層建筑,都是對社會關系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通過落實法律制度或貫徹和諧理念,來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
既然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具有互相補充性的特點,那么,必然是因為各有所長短。對于法律制度而言,規范性是它生命,也是形成權威的重要形式。法律對是非的判斷,主要考慮行為本身的權利義務分配情況。當需要追究某個人的法律責任的時候,不是建立在他本身正當性與否的判斷上,而是建立在對他所做的某種行為的評判上。法律行為,是法律制度的規范對象,正如人們常說的:“對事不對人”。與之相比,和諧理念更關注對人們內心世界的考察,尋求其內在動機的正當性。對人本身的關注,是和諧理念的重要特點。在此基礎上,對行為的評判具有更多的人文色彩,把行為本身的社會性考慮得更加全面。這種思維模式,把行為與具體的社會情境結合起來,在考問行為本身帶來的利益變化時候,同時關注利益變化背后的因素,對這種利益變化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從邏輯學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主要從形式邏輯的角度進行推理,按照權利義務來分配責任和利益;而和諧理念則關注內在的價值判斷。人們發生某種行為,必然有其本身的價值標準,尤其是在熟人社會里,行為外因素對行為本身是否正當性的影響非常明顯。如果我們孤立地去評判某個行為的是非,實際上是割裂了事物的內在關系,是不符合辯證法的。
四、和諧理念對法治建設的雙重作用
前面我們著重關注的是和諧理念對法律制度的補充,以及其發揮的獨特作用。這種獨特作用主要體現在對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邏輯判斷上。因為法律本身的規范性要求,導致這樣的情形:盡管立法者盡可能地考慮各種因素,但是具體案件總是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在規范的法律制度面前,個案正義的實現總會遇到與以社會整體正義為名義的“法律正義”的沖突。一般的做法是,就是要犧牲個案正義來實現法律正義。這在法律形式上無可厚非的,但恰恰是對法律內在價值的違背。前面提到,法律追求公平和正義,但是公平和正義不僅僅是形而上的東西,實際上存在于眾多的普通案件中。案件當事人正義的實現,才是法律正義的真正實現。
但是,和諧理念也并不是萬能的。在深刻體會法律本身在審判實踐中的不足的時候,我們需要和諧理念的價值指引。而和諧理念是否就完全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導師呢?答案是否定的。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為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的結合提供了實踐依據,但問題的難點就在于如何把握它們的結合。現在我們強調要構建和諧社會,這就需要和依法治國的方略結合起來,而不是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在和諧理念運用到審判實踐中的時候,至少需要注意如下問題:一是容易形成雙重標準。和諧理念強調對行為外因素的分析和關注,但是,對于同一類型的案件,當事人行為外的因素可能千差萬別,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外因素的關注可能導致同一類型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審判結果,人們就會對法律平等性產生疑問。二是為“和諧”而犧牲法律的成本問題。審判的實質是解決利益的沖突,而不是在于追求利益的絕對平衡。與審判活動相比,法律本身還要肩負實現社會正義的重任。而正義,就是得到應該得到的。在和諧的旗幟下,問題的解決往往是利益妥協的產物,而不是各得其所。三是司法和諧與和諧司法的區別。 肖揚同志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新時期民事審判的八項指導原則,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堅持司法和諧,注重創建和諧的司法環境”。在這里,這個原則沒有被表述為“和諧地司法”,而是“司法的和諧”。“司法和諧”,是法律自恰性的延伸,是社會和諧在司法領域里的表現,是一種理想的司法效果。而“和諧司法”的實質,則是以目的來導引方法,以結果(效果)來規制程序,完全顛倒了司法審判程序正義跟實體公正之間的關系。
五、實現司法和諧的基本路徑
如何實現司法和諧還需要長期的過程。因為司法和諧作為系統工程,需要不同方面、不同層次的因素的合力,特別是社會法治環境、公民素質培育、傳統文化繼承和發展等宏觀因素更需要做好長期的細致工作。這里主要從司法審判的微觀角度來闡述實現司法和諧的幾點努力努力方向。
首先,加強法官綜合素質的培訓。我們強調法官的獨立辦案能力,但是必須建立在法官具備過硬的綜合素質的基礎上。近幾年來,通過各種途徑的努力,我國法官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改善,業務水平明顯提高。但是,司法和諧這一目標要求法官絕不僅僅業務理論的提高和加強,更關注的是一種司法智慧的養成。法官不是法律的“傳聲筒”,而是有聲有色的傳播者,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斷,甚至有獨特的人格魅力,把當事人的矛盾糾紛解決在法律的基礎上,又延伸到法律之外更深的層次上,使當事人有所反思,而不是有所埋怨。
其次,處理好判決和調解的關系。判斷力是法律的本質屬性之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謹慎使用判斷的權力。在判決的背后,隱含的意義時;法官無法說服當事人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和是非曲直,不得不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分配他們的責任。判決的有它的優勢,如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也有明顯的劣勢,就是往往不能使當事人心悅誠服,甚至會產生對法律權威的不信任,對法律匡扶正義功能的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把調解機制引入訴訟程序中很有必要。調解本身具有靈活性的特點,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可以在闡明法理、事理和倫理的時候,隨時向當事人傳達調解的信息,使當事人對調解有由淺入深的認識過程,最后主動、自愿達成和解。
再者,建立和完善庭外調解機制。有人交往的地方就有矛盾的產生,但是矛盾產生了未必一定要到法庭上解決。通過基層調解組織解決矛盾,也是實現司法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家庭內部糾紛、小額經濟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基層自治組織來協調解決。筆者曾遇到這樣的案子:當事人因為300元的欠款而到法院打官司。這無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目前,我國各地基本建立了村(居委會)、鎮(街道)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多是具有豐富基層工作經驗的法律從業者,對地方社會狀況、人員構成以及風俗習慣等都非常熟悉,具有解決矛盾糾紛的明顯優勢。因此,發揮基層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是實現庭外調解的重要環節。作為法院系統,應該從立案的環節就加強庭外調解意識,對標的小、情節簡單的經濟案件以及家庭糾紛矛盾糾紛案件,要積極引導、協調居住地調解組織予以解決。
六、司法和諧在具體審判領域中的要求
司法和諧,是對司法活動效果的理想化的追求。但是仔細探究起來,它在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領域又有不同的具體要求。落實司法和諧,必須結合各審判領域的不同特點來進行。
在民事審判中,司法和諧具有更加典型的意義。首先在于民事糾紛中有相當部分發生在熟人之間,某種糾紛的解決除了維護當事人當前的利益以外,還可能影響到他們以后的社區關系。簡單判斷熟人案件可能很簡單,但是能否對他們以后的人際關系、社區關系產生積極影響,也就是達到前面提到的“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就要考驗法官的審判功力了。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當事人眾多、社會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證據形不成優勢、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要注意充分運用調解方法加以解決。要發揮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行政部門調解等矛盾調處機制的作用,充分發揮案件人和律師的積極作用,把司法調解與多元化糾紛調處機制有機結合,發揚司法民主作風,貫徹司法民主原則。
在行政審判領域,司法和諧的特殊意義在于如何處理好民與官的關系。民告官案件的根源很復雜,但是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行政行為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現行法律賦予法院的對于行政行為的審判權主要在于對其合法性的判斷,相當部分的自由裁量名義下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的審判對象。那么,通過引入司法和諧的理念,似乎可以賦予法院這樣的功能:對存在欠缺的行為,在民與官之間進行居間協調,達成民與官之間的溝通和諒解。
論文關鍵詞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協調統一
在我國法律的實踐過程中發現,行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存在著很多不協調的問題,二者互動不明顯,無論是在法制觀念上還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實踐中,二者的關系都是分離、割裂甚至是斷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因為犯罪聯系到一起,他們是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他們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都受到刑法政策的知道,在我國法律歷史上是并存的,所以,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的認識,對于樹立形式一體化的觀念和整體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
(一)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本質上是因為犯罪而聯系在一起的
犯罪時人和人之間因為利益的沖突而發生惡變,從而產生了犯罪,犯罪這一行為不僅僅是侵犯了當事人的利益,更嚴重的是破壞了社會正常的秩序,為了消除犯罪這種不理性的行為,國家就一定要對這種犯罪行為進行規范,所以,刑法以及保證刑法能夠順利實施的一系列訴訟法就產生了。
格蘭威爾·威廉斯在《刑法教科書》中是這一命名犯罪的:“犯罪是一種可以引起刑事訴訟并導致刑罰的違法行為。”因為犯罪的聯系,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更加密切,沒有刑事訴訟這一程序,案件就沒有辦法展開認定,犯罪的不到打擊,刑事糾紛也不能解決,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所以刑事訴訟是刑法兩個最近被要素——犯罪和刑罰之間一個連接,是一個過程。
反過來說,刑事訴訟法也是離不開刑法的,刑法是對保護對象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如果一旦沒有了刑法,那么定罪量刑就沒有了標準,訴訟過程也會無的放矢,刑事訴訟法也沒有了實際的意義,對于國家懲處犯罪來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有著不可缺少的作用,他們的共同的功能就是處理犯罪引發的刑事糾紛,真是因為這樣,才把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聯系到一起,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價值取向是一樣的
從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中可以看出,刑法和心事訴訟法的密切關系,不僅表現在書本上的字里行間,更重要的是在精神層次和理念上的默契,在價值取向上具有相同的特點,“正義所關注的是法律規范與制度安排的內容,它們對人類的影響,以及它們在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中的價值。”正義的體現,是刑法的最終的追求,而這一追求靠的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二者之間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作用。
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關系遇到的困境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是非常重要的,他們是我國的基本的法律,同時他們的關系也是非常密切的,二者互相配合,和諧發扎。但是在我國的法制實踐中,二者的關系還石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對二者的關系認識理解上存在誤差
在認識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關系的方面,存在著兩種極端的認識,一是在我國法律的發展史上,都是延續著“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古老觀念,刑事訴訟法的地位沒有得到體現,而是作為刑法的附屬品與其他的法律合并存在,這種情況延續到現在社會。二是隨著法律程序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尤其是程序正義理論的導入,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被很多學術研究者逐步的認識了解,并且去提升它的地位,在學術界開始引起一番實體與程序那個重要的爭論。
(二)對于刑事立法來說,沒有考慮協調統一的特點
對于國家來說,立法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活動,在立法的程序中,一定要保證規范和嚴密,并且要考慮到其他的法律,保證協調統一,但是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時間不能同步,這就造成了刑事訴訟法在處理犯罪問題時候的不協調。
(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收到形勢政策的指導影響
形勢政策值得是一些能夠代表國家權利的公共機構為了實現社會正義和維護社會的穩定,圍繞著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一些有力的措施,還有對這些策略和措施鞥夠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態度。國家在形勢政策的指導下創立設置了刑罰,刑事訴訟的中心任務就是對刑事責任進行落實,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形勢政策的最終決定意義才得以體現。
在刑事立法、司法和執法的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體現著刑事的政策,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刑事政策的一個載體,刑事政策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制定的一個依據和標準,刑事政策的精神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體現出來,刑事政策可以說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靈魂和核心。
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實現良好關系發展的方法
(一)在觀念上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聯系起來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要解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前的這種不密切的關系現狀,首先就要從觀念上改變認識,重新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定位,這是能夠正確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關系處理好的一個基本的前提,在對待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上,對任何一方面的重視或者是疏忽都是片面的,過度的對程序獨立價值的強調,犧牲了實體的價值,這種方法只是架空了刑事實體法,并且讓刑事程序的本身失去了存在了價值。但是,如果沒有實體法的支持和指導,程序的推進是盲目且沒有目的性的,在實體法的立法過程中冒然將動態的訴訟過程切斷,留著一些看著很美好的刑法的制度,最后卻沒有一點實用價值。
所以,無論是立法、司法還是進行理論性的研究,都應該將刑事一體化的觀念擺在前頭,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聯系起來思考問題,將原先的重視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區別,卻忽略二者之間的聯系將他們分開對待的陳舊思想,從根本觀念上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等一些不科學的觀念,對二者的關系要理性的對待和認識,真正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區別和聯系,以及二者是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這一觀念豎立起來。
(二)在立法的時候注意立法的整體性
在立法的層面正確處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能夠保證二者的互相呼應和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要想在立法的過程中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二者銜接的自然通常,就要將它們密切聯系,看成是一個整體,這樣才能減少二者之間的沖突,在系統配合的上才能做到完美。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實施和廢止也應該做到時間的統一,在制定刑事訴訟法的時候,要寵妃考慮刑法相對應的問題,同樣的,在制定刑法的時候也要將刑事訴訟法的問題考慮進去,將二者的實體法規范完美結合,對他們進行探討和溝通的時候也要保證是同時進行的,保證二者在立法方面的協調統一和互動。除了注意立法時候的協調統一,在二者法律的內容規定上和技術方面也應該做到協調,心思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內容中,要注意協調,多推敲文字記述的處理,對二部法律內容上出現的矛盾和不協調的地方要盡量避免,努力做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互相交流和共同發展。
(三)在刑事立法之前,應該做好前期準備
在刑事立法之前,預測工作是不能避免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個非常復雜和系統的工程,所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自身的特點應該和當前社會發展、經濟形式等各方面相結合,制定者不僅要有遠見,還要有良好的預測性,能夠提出立法的方向、趨勢和立法的重點,喂將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能夠創建一個良好的關系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在學科研究方面也要建立一個良好的聯系
中學政治課程是為初中學生思想品德健康發展奠定基礎的一門綜合性的必修課程,它對學生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形成和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培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基于政治科對初中生身心發展的重要性及新課程改革對政治課程的教學目標要求,政治課程教學應實現以下幾方面的目標。一、 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
理想信念是人生的航標,指引著人生的奮斗目標。理想信念是激勵人們向著既定目標奮斗前進的動力,是人生力量的源泉。一個人有了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就會以驚人的毅力和不懈的努力,成就事業,創造奇跡。初中生正處于青春期,并向成年人過渡,自我意識和獨立性逐步增強。在初中階段幫助學生形成良好品德,樹立責任意識和積極的生活態度,對學生的成長具有基礎性的作用。中學政治課程教學應以加強初中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為主要任務,幫助學生提高道德素質,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質,樹立法律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和社會實踐能力,引導學生在遵守基本行為準則的基礎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標,弘揚學生民族精神,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逐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為使學生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好公民奠定基礎。二、 幫助學生形成健康人格
健康人格是個人在其生活經歷中以其生活方式和生活風格逐步建立起來的一種自我意識,是人的世界觀、心理素質、道德修養等方面的綜合體現和重要標志,也是人能夠準確把握自己、尋找適合自己發展的社會位置以及獲得他人尊重和好感的基礎。初中學生正處于青春期,處于生理和心理發展的關鍵時期,他們的個性心理特征有著明顯的特點。中學生的心理健康與身體健康和智力發展之間存在密切關系,為了推進素質教育,我們應該把思想道德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結合起來,讓學生掌握必要的心理健康常識,學會基本的心理調適技能知識。
通過中學政治教育幫助初中生樹立正確的自我意識,正確的認識自我、認識社會,培養樂觀向上、積極進取的生活態度、正確的向度意識、良好的情緒控制能力,形成和諧人際關系、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促進學生的健康發展。三、 培養學生愛護自然、保護環境的意識和能力人類社會是自然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然界發展進化的結果,自然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愛護自然、保護環境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就是保護人類自己。街道上普通的樹木起著清潔污染、凈化空氣的作用,夏天它們繁茂的枝葉為人們遮陽,使城市降溫,它們還幫助社區抵御風雨的侵蝕。另外,春天它們賜予我們綠色和鮮花,引來婉轉的鳥鳴,更添了無法估量的審美價值。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對世界重大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系統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專題報告。這份報告提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的發展。"后得到了全球范圍的共識。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經濟發展應建立在生態可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公眾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上。它追求的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個人得到充分發展,又要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中學政治課程要讓青少年學生從小養成愛護自然、欣賞自然和保護環境的行為習慣,并且知道如何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四、 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
思想政治課的教學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對學生能力要求比較高,即要求學生動用所學的知識、觀點、原理采用歸納、聯系、發展等思維方法去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和現象的能力,從而不斷受到思想教育。在諸多的能力培養中,識記、分析是最基本的能力之一。學生識記、分析問題的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和制約著學生的判斷、分析、論述總體水平的高低,也關系著教育的教學目標能否如期圓滿完成。因此,如何探求學生的記憶方法,提高學生的識記、分析、理解能力,一直是許多政治教師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在加強對學生素質教育的形勢下,這一課題尤為顯得更加重要了。根據多年思想政治課教學實踐經驗,認識到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的有效途徑,必須從以下方面對學生加以引導和教育。
一、闡明“自己動手,豐衣足食”的思想,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
初中學生在求知過程中有一個明顯的共性:就是依賴思想嚴重,懶于動手動腦,死記硬背表現得尤為突出。究其原因,除了惰性外,大多數學生未能找到動手動腦的科學依據和學習方法。教師只提倡是不夠,還必須給他們闡明其中的科學道理和學習方法。
生物學研究結果告訴我們:年輕人生命力旺盛,腦細胞的數量多,密度大,腦細胞的活力強,大腦皮層各神經之間緊密,所以知識信息傳遞速度快,接受能力強。同時也造成了知識在各神經元停留時間短,知識遺忘快的缺陷。根據這一生理現象,要避免記得快遺忘快的規律性現象,就是要樹立“自己動手,豐衣足食”的思想。學生應根據老師提出的問題、學習方法,達到學習目標等要求,并借助眼、耳、口、手、腦等器官反復得到鍛煉,這樣既獲取了知識,培養了自學能力,又使身體各器官發育成熟。即使在學生遇到困難而中途堅持不下去的時候,教師可用“失敗是成功之母”等觀念教育學生。
二、提倡愉快教學,給學生創設愉快的學習氛圍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課堂教學日趨活躍。在課堂教學中盡量實施愉快教學法,給學生創設一個愉快、識記分析問題的良好學習氛圍。比如教師在教學中可動用電視機、幻燈機、錄音機、實物投影儀、多媒體電腦等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方法服務于課堂教學之中,這樣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加深學生對內容的理解,擴大學生的視野,增加學生的信息量,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等等,無疑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同時,還可以運用“角色朗讀、知識競賽、小品等形式”來活躍課堂氣氛,達到既學知識,又陶冶情操的教學效果。例,在教在政治生活中享受的重要權利——批評權和建議權時,就采用了三人表演的《無題有感》的“小品”形式,從而順利地完成了教學任務,使學生明確了“批評權和建議權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權利,它受法律的保護”的道理,從而增強了主人翁的責任感。
三、構建框架教學模式,幫助學生梳理知識結構
思想政治課不同于其他學科,既不像歷史課那樣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縱向線索聯系,也不像地理課那樣區域空間聯系。他注重的是知識的內在結構,內在體系的聯系。因此,要學生完整、有序地識記知識點,就必須引導他們學會理清各知識點的脈絡,構建起整體的知識結構。教學中,只有先抽取知識的主干核心部分,在頭腦中勾畫出整體輪廓,才會對知識點形成印象,在此基礎上再去“著色”、“描摹”,使知識點連通、統一起來。
四、抓好“分層教學、分類指導”的原則,培養創新人才
在教學中,學生的各方面的素質是不相同的,有的學生的身心思想道德高,而科學文化素質低,有的則剛剛相反,還有的則屬于“雙差生”等等這一現象,是對教師的嚴重挑戰,他要求我們的教師在教學中遵循“因材施教,因人施輔”的教學思想和注重對學生個性差異和能力差異的培養。這樣教師就必須面向全體學生,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和學生的主體作用”來進行教學。
在政治課中,要聯系實際進行。要努力把理論知識與現實問題聯系起來,又要與我們的教育主體的對象——學生緊密聯系起來。例如,在初二《思想政治》課教學中,將國家制定法律意義,內容與現實生活違法犯罪現象以及受到的制裁和學生的思想行為進行了有機結合,使學生能“舉案說法”,舉一返三,并在其中受到教育,從而挖掘出學生的各自內在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