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8 09: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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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編造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論文或稱會計造假的責任。不少單位及工作人員,尤其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存在不少誤區,以致于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改進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明確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對于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關鍵詞:會計造假;法律責任;認識;承擔
我國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其基本立足點就是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平等競爭、規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備和運轉靈活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這就意味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傳統的計劃經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財會工作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與社會事業越發展,財會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會計法》貫徹實施的過程中,不少單位及工作人員,畢業論文尤其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誤區,以致于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同時,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時不實、虛假現象也屢有發生?。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實施上的障礙,即會計信息虛假、失真現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于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使得規范會計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無法落實。
本文研究的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編造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稱會計造假的責任。由于會計法律對會計行為的各個方面都做了規定,因而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也有多種,例如,毀壞會計憑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等,但這些只是為實現會計法律的形式價值,即規范會計行為而設定的責任。會計法律的實質價值還是要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因此,本文對其他形式的違反會計法律行為的責任不做討論,只將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真實的”,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虛假的”。
一、當前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的誤區
(一)單位負責人只對單位重大決策負責的認識誤區
新《會計法》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現實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在認識上還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當局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認識到其對本單位的重大決策負有全面責任,而對于會計工作往往認為屬于部門工作范疇,應由其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負責[。表現在具體方面,單位負責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業務經營或是忙于應付大小會議,而疏于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使得許多單位內部會計制度不規范、不健全,甚至于對會計工作漠不關心,忽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約束會計行為。因而要從單位內部人手治理會計工作不規范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應首先端正單位負責人的態度,使其認識到自己在法律責任上是首要的責任承擔主體,督促其依法行使職權,做好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對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對會計人員的考核。
(二)會計人員只對其會計核算行為負責的認識誤區
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能在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在現實中,會計人員幾乎都認識到了會計核算的重要性,職稱論文因此,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業務之中,而忽視了其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的作用。再者,由于會計人員處于各單位決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評價和工資報酬都受到決策者的影響,要使其依法行使內部監督職權困難重重。以致于許多會計人員都認為只要在業務上不出紕漏,保證自己在業務范圍的行為不出問題,就是一個盡職盡責的會計人員;還有的會計人員為了和管理當局搞好關系,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惜放棄其法定職責,使得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成為一紙空文。
(三)對虛假會計信息認定的認識誤區
在追究會計法律責任時,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要確認會計信息是否虛假。盡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對于如何來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定得過于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觀點認為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而有的觀點則認為應當從會計專業角度衡量,因而在認定方式上難以統。
筆者認為在認定時,應考慮從其行為構成,即從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結果的危害程度方面來加以區分,也就是采用行為目的、行為性質、行為結果三方面結合綜合認定的方式。但在具體認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由于執法、司法人員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單純由其認定尚有困難,因而可考慮聘請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如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借助專業知識分析判斷。
(四)會計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觀念和對法律本身認識上的誤解
目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和繼續教育方面,《會計法》和財政部的相關規章制度當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外,財經法律法規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內容。遺憾的是,在這方面,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憂。在會計人員之中,許多人對于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業務規范和法律責任方面的知識都非常貧之。
其實,作為“反映、監督與控制”財務運行的主體——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的法律責任更加突出。而根據最近的調查研究與分析,即使在新《會計法》全面實施的今天,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跑冒滴漏嚴重、財會基礎工作薄弱化的現象仍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數會計人員貪污挪用、嚴重違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認識誤區
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軌的時期,傳統觀念受到巨大的沖擊,這種客觀現實引發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亂,而財會領域又成了重災區之一。其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二:
一是“機遇觀”。這幾年財會領域為了盡快與國際接軌,其政策法規和制度安排不斷朝著“自主”的方向變化和調整,因而,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抓住這一過渡時期的“機遇”大撈一把無礙,等到規范定型后再循規蹈矩不遲。
二是“依附觀”。隨著各地企業民營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特別是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會人員與企業的關系已由過去的半獨立型轉為依附關系,為“老板”服務已經到了無所顧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賬、偷漏稅、提供失真會計信息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2.素質低下
誠然,在我國的財會領域確有不少優秀的“內當家”,他們忠于職守,遵紀守法,默默奉獻;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中間者”在“大氣候”的影響下,法律意識淺薄,隨波逐流,最終走向了拜金主義歧途,成為社會的敗類。究其原因,主要是從眾心理和政治素質低下,導致以身試法。
從現實中層出不窮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會計人員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工作總結這一現象已經嚴重阻礙了會計隊伍的發展壯大,也嚴重影響到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改進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途徑
在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其認識程度不僅僅關系到事后責任的追
究方面,還關系到法律對相關人員的教育、預測和評價等功能。要使《會計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務必強化這方面的認識,筆者提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繼續加大《會計法》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的重點是基層的會計人員、各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對單位負責人的專門培訓、講座等方式普及,使他們認識到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們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積極采取措施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二)在會計管理機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強化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目前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中一般都設置了專門的會計監管機構,如省財政廳設會計處,地市級財政局設會計科,縣級財政局設會計股等。但這些機構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會計工作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對會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缺乏事先的監管控制功能(如對于各單位會計工作不規范的治理完善,對于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認定等),這是他們今后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工作重點[4]。一旦遇到會計信息理解的法律沖突時,作為會計監管部門,應站在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這些會計信息予以鑒定,并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給有關司法部門提供依據,這將成為我國會計監管部門今后的重要任務之一。同時可以考慮引進專門的人員,如法務會計人員,配合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必要時也可聘請外部的注冊會計師予以協助。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使會計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同時也有利于劃分各種主體之間的責任
應當指出,會計工作失范不能僅歸結于會計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層的原因還應歸結于單位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當前在我國許多公司中,大股東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經營者與所有者(大多數中小股東)的權利極度不平衡,使得經營者往往為了夸大其經營業績或是向投資者隱瞞其真實經營情況,不惜授意、強令、指使會計人員從事會計違法行為,提供和報送虛假的會計資料。針對這種情況,各單位應當首先健全自身的內部治理結構,如公司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相互之間制衡約束,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其次,在追究各種主體的法律責任時,應當按各主體職責進行劃分,從行為目的上去分析會計違法行為的真正操縱者,按其責任大小分別予以處罰,而不能只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再次,各單位應當建立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如財務審批制度、會計稽核制度、財產清查制度等,完善現有的激勵機制,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有違法行為的主體給予懲處或由監督主體行使訴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最后,各單位還應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內部監督的職能,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賦予相應職權,從內部防范各種不合法、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會計造假是人們最大化逐利本性的體現,從本質上看,它是由會計信息生產、監督的契約關系沒有真正建立,即會計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主體地位不平等、會計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所造成的[5]。
盡管社會一再強調改進和強化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造假即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卻呈愈演愈烈之勢,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已經嚴重波及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人們的利益,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因此,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是理所當然的。會計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筆者認為,違反會計法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一)民事責任
從會計的關系看,會計人員是接受管理當局的委托,向管理當局的委托人提供財務報告。因此,只有管理當局才對外部投資者負責,會計人員只對管理當局負責,與外部投資者并沒有直接的受托責任關系。因此,由會計人員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缺乏依據,并且淡化了管理當局的責任。而且,從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機制來看,會計人員主觀上一般沒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因為虛假財務報告與其自身利益并沒有直接聯系,只不過是受到管理當局的授意、指使或強令,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職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為。實際上,管理當局與股東之間的聘任報酬契約、與債權人的債務契約、資本市場籌資動因等是導致他們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直接原因。會計人員的報酬取決于管理當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現實中,會計人員一般會自覺地聽從管理當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會計人員不應該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會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可以適用侵權法中的雇員侵權責任。侵權法認為,受雇人執行職務行為時所致的他人損害,雇傭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人的這種責任是替代賠償責任。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意志為雇傭人的利益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傭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據此,對于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管理當局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對于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人員往往并非不知其為違法行為,留學生論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對虛假財務報告不法行為的責任,他們是財務報告的直接制造者,對虛假報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目前我國會計造假法律責任以行政責任為重,并以財政部門為主,由審計、稅務、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部門參與共同對會計造假追究行政責任,《會計法》和《公司法》中也規定了對此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做罰款、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
(三)刑事責任
會計造假刑事責任是指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造假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會計造假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刑法》和《會計法》中都對會計造假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
【摘要】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會計行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對會計專業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會計人員在工作中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會計人員務必細心謹慎。另外,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會計工作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確,由此導致我國會計工作中經常存在一些造假行為,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會計相關法律有待完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效性有待提高,為促進我國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制定有效措施,為會計工作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
【關鍵詞】會計 法律責任 預防
一、我國會計工作法律責任現狀
(一)會計工作法律責任承擔主體不明確
我國會計相關法律對于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規行為缺乏明確責任的必要措施。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法行為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在我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并非唯一,范圍比較廣泛,包括違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會計部門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的相關負責人、從事該項會計工作的一般會計工作人員以及與其相關的會計注冊人員等。以上會計責任主體涉及人員較多,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這些主體所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在出現會計違規行為的時候難以進行責任追究,企業相關人員會出現踢皮球式推卸責任方式,給相關部門追究責任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由此導致一些會計工作人員更加肆意的進行一些違法行為,給會計行業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混亂,國家相關部門的權威受到嚴峻挑戰,政府部門的執行力有待提高。
(二)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嚴重
我國會計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很多會計賬目上的財務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會計報表杜撰現象嚴重。企業會計工作中,企業的會計信息主要通過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表單等會計憑證反映,這些會計材料承載了企業一段時間內的經營管理模式以及資金流動狀況,是企業某段時間內的發展的數據反映。會計信息失真會讓外界對該企業的經營發展產生誤判,虛假的會計信息還會為企業的逃稅漏稅行為提供庇護,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另外在一些大型企業,會計人員會與其他部門人員同流合污,在一些大型工程的會計賬目上虛報,以此謀取個人利益,并借助法律空隙逃避責任。這樣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企業承受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并間接導致企業的聲譽受到影響,嚴重的話會使企業遭受嚴重的打擊,并對日后的經營管理帶來嚴重阻礙。基于此必須提高對制造會計虛假信息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減少會計行業的造假行為,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掃清障礙,使得會計工作能夠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中展開。
(三)我國會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企業財務制度及會計制度已經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但就整體情況而言仍舊處于傳統階段。調查表明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目前專業素質普遍較低,大多數沒有受到專業的培養和訓練,專業知識不足。造成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員工思想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另一方面企業在招聘人才的過程中并未進行嚴格把關,在會計人才的要求上有些寬松。會計工作人員是財務制度及會計制度的實施者,為促進改革的進行首先需要員工具備一定的專業素養。尤其是在法律意識方面比較淡薄,對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責、法律責任、日常行為規范等了解不夠,因此在會計工作中時常會出現一些違規現象。隨著時代的發展,財務制度及會計制度逐漸發揮其在企業的獨特作用,相關改革刻不容緩,尤其是會計人才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讓其在工作中受到約束性,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二、會計法律責任預防措施
(一)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養,培養其法律意識
會計人員的專業素養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基礎,為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必須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讓所有的會計工作都在其能力范圍之內,減少因為工作能力方面的缺陷導致出現工作上的失誤。調查表明,會計人員在專業素養方面最欠缺的就是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很多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違法行為的時候只知道這樣做不對,但對其惡劣影響以及可能承擔的責任并不明確。為促進我國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必須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國家相關部門可以定期對會計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必要的話可以進行相關方面的職業考試,讓會計工作人員意識到遵紀守法的重要性,并意識到非法行為需要承擔的責任,使得會計工作人員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夠自覺約束自己,有效降低會計信息的虛假性,為會計行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建立科學的會計管理機制,明確各會計機構職責
企I建立科學有效的會計管理機制有助于幫助企業更好地展開各項管理,在設置企業會計機構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避免公司管理出現不合理的地方,必須由財務部門下各機構的職責以及承擔的責任,將財務管理的職責、權益等分配到各個機構中,以此推動企業的良好發展。會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企業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核確認,同時需要進行相關核算工作,通過科學的計算與分析得出準確結果,為公司的發展進行引導。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
會計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因此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必須建立一定的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機制,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建立一定的風險規避政策,為企業的發展創造安全的會計環境。另外對于會計中的虛假信息行為,企業需要建立專門的監督機制。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有效性不僅有助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還能讓人們了解企業的管理狀況。企業應該制定統一的周期計劃,減少擦邊球現象。并在實際管理中進行明確的季度劃分,及時有效地完成當季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使得最終得到的財務會計信息具有較強的參考性,能準確反映企業在一段時間內的運營狀況。
三、小結
會計工作在企業的經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在進行會計工作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一些違反相關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為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提高會計工作中信息的有效性,促進我國會計行業的不斷前進。
摘要:新《會計法》首次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為本企業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了企業會計責任主體的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法制觀念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有力保證。
關鍵詞:企業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一、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
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負責人應加強對以《會計法》為代表的財經法規的學習,了解《會計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充分認識、高度重視《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重要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企業的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一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瞞報。《會計法》第28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4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這些條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業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面前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會計業務”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業務”等為借口,來推卸或減輕責任。所以,企業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否則,很容易遭遇法律責任風險。
二、加強對財會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
會計是二個行為過程,企業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重要參與者,各種會計政策的貫徹執行,各種重大會計事項的決策等,都離不開企業負責人的參與。會計又是一門專業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在我國,大部分負責人沒有接受過系統的財會知識教育,這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形成鮮明的對比。
負責人首先應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基本原則,包括會計的職能和作用、一般原則、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學習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學會讀懂和分析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負責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財會知識,才能提高自己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才能保證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面情況,控制會計行為,防范會計風險,從而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和完整。
三、重視會計人員配置和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負責人是會計責任主體,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除了自己遵守《會計法》,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外,還必須防止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的作假舞弊行為。首先,負責人要關注會計人員的配置,重視會計人員的職業繼續教育,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選拔任用素質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從而減少單位負責人由于會計人員的敗德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其次,負責人應重視會計機構的建設,通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制約機制,明確會計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四、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
《會計法》強調內部會計監督的目的在于:要使違法違紀行為首先遏制在會計工作初始階段,不能將不法行為放縱到發生并鑄成事實后,再寄希望于社會中介機構去審計、財政等執法部門去查辦以及社會和政府的監督上。從規避會計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負責人應高度重視會計的監督職能,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
會計監督是現代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工作與其他工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會計人員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負責人要建立健全本企業的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只有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杜絕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干其隨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業管理者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賬,偽造會計憑證,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使得會計工作受制于管理當局,不能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破壞了正常的會計工作。實行會計委派制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加強所有者監督,維護所有者權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執行會計監督的會計人員與被監督企業分離,不存在人事及經濟利益關系。因此,實行會計委派制、借助企業外部會計專業力量進行財務監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摘要:會計法的制定與實施對于強化企業經濟管理與財務管理有著十分關鍵的作用,其能夠推動會計工作效用的實現,使得會計工作更好的推動社會進步,促進經濟發展。各種類型的會計違法與犯罪活動都會嚴重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侵害到債權人、股東、社會和國家的利益。然而當前我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亟待解決,需要進一步的完善與優化,以使得會計法律責任制度能夠嚴格統一。文章主要針對中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進行研究。
關鍵詞: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完善措施;《會計法》
伴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已經得到了成熟的穩定的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與環境中會計信息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不同利益代表的經濟主體往往會由于會計問題產生各種類型的矛盾與沖突。而會計信息的重要性與利益相關性使得企業中的利益糾紛往往都與會計數據存在密切的關系。近幾年來,各種會計違法,會計發作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了股東、債權人、社會,乃至國家的利益。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十分有必要。
一、會計法律責任及其特征
1.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會計主體違法法律法規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其中的會計主體包括企業與個人。值得注意的是,會計法律責任不單單是指違反《會計法》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還包括違反《證券法》、《審計法》、《保險法》等一系列設計到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1]。
2.會計法律責任特征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成是由于會計違法行為的產生,而會計違法行為主要包括會計業務處理中的,會計處理結果公布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鑒于上述原因,會計法律責任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會計法律責任主體存在多元性。由于會計業務行為并不是單一、獨立的活動,而是涉及到多個主體的綜合性活動。因此,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存在多元性[2]。例如,企業所產生的會計業務需要經過多個主體,其中包括業務審批人員、會計人員、出納等。并且,形成一份完整的會計報告需要多個環節加以審查驗證,因此當會計業務出現虛假信息或會計信息披露出現問題的情況,給國家、企業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時候,就需要深入追究涉及會計業務的部分人員,讓其為該后果承擔法律責任。2.會計法律責任追求機關的多樣性。基于會計法律責任的概念可以明確得知,要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法律眾多,因此牽涉到眾多政府機關與部門。所以,如果當會計違法犯罪行為出現時,有可能是多個機關需要追求相關法律責任。《會計法》中明確提到,財政、審計、證券等監管部門需要根據當地法律規定來對企業的會計數據進行監督檢查。同時,也明確規定當違法《會計法》并且同時違法其他法律的需要各自的部門在其職權范圍依法處罰。因此可以看出,出現會計違法或會計犯罪可能是由多個機關一同對違法犯罪進行處罰。
二、會計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
1.行政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主要可以分為行政處分與行政處分。其中,行政處分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需要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罰是對于其認為違反行政法管理的一種行政制裁,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在我國市場環境日漸成熟的背景下,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熱潮中行政處分已經無法實現預防會計違法的效果,因此在承擔行政責任方面將會漸漸朝著以行政處罰為主的方向發展[3]。
2.刑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是指會計犯罪行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會計業務中違法國家會計制度相關會計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都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犯罪行為屬于經濟犯罪,其所侵害的對象是正常的經濟秩序與經濟關系。
3.民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是指違反了會計法律規范,讓蒙受利益損失的受害人得到的補償。但是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并沒有對民事責任承擔有相關的固定。而《注冊會計師法》與《公司法》對民事責任有一定的規定,具體指出注冊會計師應該就其違法行為給予利益相關者所蒙受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4]。
三、中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
1.完善《會計法》與其他法律制度的協調
完善《會計法》與其他法律制度的協調能夠更加徹底的貫徹落實《會計法》,發揮《會計法》的效用。《會計法》是我國產權保護法律中的基礎性法律之一,其需要在滿足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給其他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提供專業的支撐。而其他法律則應該在《會計法》的責任劃分、法律執行與程序的制定中提供相應的幫助。所以,《會計法》與其他法律制度的協調與配合應該詳細規定各自的內容與屬性。針對這一情況,相關政府部門可以設立《會計法》起草擬定部分,在經過全面的調查與意見征求后,著手對當前《會計法》以及其他設計會計內容的法律責任規定進行統一的調整,以表面出現會計司法操作矛盾的情況[5]。
2.完善《會計法》具體規定
首先,針對目前企業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難以落實到法人主體的問題,《會計法》應該明確規定企業會計部門主管要組織企業開展專業培訓,使其能夠詳細明確會計處理工作,避免企業掛名管理人推卸法律責任。在《會計法》中應該詳細制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如果企業提供了一系列與實情不符合的資料或數據,不僅僅需要企業會計部門負責人背負法律責任,企業的管理人員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針對目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難以劃清的問題,《會計法》應該嚴格限定會計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區別。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金額的大小來作為違法與犯罪的判定標準。又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人員是否存在特定犯罪目的以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來作為違法與犯罪的判定標準。
最后,行政處分規定合理性欠缺的問題,《會計法》應該進行明確的規定。如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以外的企業管理人員出現了會計違法行為,在未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況下,由國家會計監督管理機構下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如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以審定復議。而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接受行政處分,則需要由國家會計監督管理機構向行政監察機構提出處分建議,具體的行政處分完全由行政監察機關決定與執行。
3.制定《會計法》細則
需要明確《會計法》的立法思路以及實施細節。對于限制性的法律規定要進一步的細化與量化,以能夠使得《會計法》便于執行。例如,針對會計信息以及虛假會計信息情況的出現做出詳細的規定[6]。這一詳細的規則需要在會計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出現。同時,要嚴格限制會計信息與虛假會計信息的既定,避免法律規范中存在不專業的情況。因此,在制定相關細則的時候需要專業會計人員配合法律專業人員一同來商討,以制定嚴格、科學、合理的標準。對于會計信息與虛假會計信息犯罪的情況也要具體化,并且結合《刑法》中的相關條例來制定相關標準。針對《會計法》與其他多種法律規定之間的約束與限制,制定《會計法》的細則顯得更加重要性。
4.強化會計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強化會計法律責任的追究力度,尤其是對于會計違法的相關民事與刑事責任的落實。在民事法律方面,《會計法》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存在相應的缺陷。因此,需要在《會計法》中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對會計違法行為所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相應的規定,讓會計違法的主體能夠為其會計違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全面保證會計相關利益者的權益,強化會計違法的成本,進一步保障會計信息質量的準確性與真實性。在虛假會計信息刑事責任的制定各方面,可以借鑒我國刑法的相關罪名對于在會計業務當中存在的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會計證明等會計舞弊行為來進行定罪。
四、結束語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各種類型的會計違法與犯罪活動都會嚴重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侵害到債權人、股東、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會計法作為監督管理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要充分發揮法律的監督管理作用,以營造一個健康和諧的會計環境,防止會計違法犯罪活動出現。然而我國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建設依然處于起步階段,需要長時間的研究與探索,但是相信在眾多學者與專家的不懈努力下,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將會更加完善。
摘要:由于種種原因,一些事業單位在會計實踐中存在會計信息提供者基于不同經濟體的自身利益驅動,違反《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會計工作秩序不規范、不按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進行賬務處理,偽造會計單據和會計憑證,做假賬、賬外賬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由此帶來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錯誤的決策,并引發不同利益經濟主體之間產生矛盾和沖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甚至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運行。本文就如何強化內控制度建設以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促使會計行為主體遵守《會計法》,確保財會工作健康有序運行談幾點看法。
關鍵詞:會計工作 內控制度 法律責任
一、會計工作法律責任概述和形式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法律關系中各主體因為沒有履行會計法律義務或者違反會計法律規范所要承擔的強制性法律后果。我國《會計法》和相關法律對會計工作的具體違法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是財會工作正常運行的保障。會計法律責任具體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銷毀會計資料以偷逃稅款或者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民事責任是會計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形式之一。會計人員諸如做假賬或者對外提供違反實際財務狀況的會計信息等會計違法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的利益造成損害,并給社會經濟帶來巨大損失的,相關會計人員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會計法律責任產生的成因
會計法律責任產生的成因分為單位負責人違法違規成因和會計人員違法違規成因兩個層次,在不同層次上又有主觀因素成因和客觀因素成因之分。
(一)單位負責人層面的成因
1、客觀成因
現階段我國會計法律法規對許多會計違法行為規范的定義不夠明確,《會計法》與《刑法》之間的銜接不夠緊密。比如《刑法》中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輕,而《會計法》中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大多為一般原則性的,加上會計違法行為中存在多個責任主體,如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等。但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還沒有對這些主體的會計責任作出明確劃分,僅僅是做了些簡單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雖然《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現實中很多單位負責人對自己所要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缺乏自我監督的動力,容易產生不作為或不當作為的違法行為。他們往往只注重本單位的統籌決策,而認為會計工作屬于財務部門的范疇,會計責任應由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客觀上導致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2、主觀成因
主要是基于單位負責人為完成業績指標、粉飾政績、逃避稅收或者獲得投資、取得借款又或者營私舞弊中飽私囊而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篡改或利用不正當的計量方法對會計數據、原始憑證進行人為夸大或縮小,使得會計信息與會計信息質量有關的載體資料(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存在失真現象,從而導致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二)會計工作人員層面的成因
1、客觀成因
會計人員地位的非獨立性,對單位領導只有建議權沒有變更權和阻止權,會計人員往往對領導只有服從,從而被動的“協助”作假造假,使會計信息失真,更由于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內部監督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缺失,使會計人員陷入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2、主觀成因
在處理具體會計事務中,許多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人員對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沒有從會計從業人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沒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開展工作,工作責任意識不強,出現了工作偏差和錯漏現象,個別會計人員為了一已私利對會計信息造假,以上種種都導致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產生。
三、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措施
建立并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嚴格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強化內部管理,從制度設計上和制度運行上去控制風險,防止、發現、糾正錯誤和舞弊行為,有效堵塞漏洞,遏制和打擊犯罪,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單位領導法制觀念
單位負責人要學習《會計法》,深刻了解并掌握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從而高度重視本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工作,對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能做超越法律法規禁止的會計事項,更不能授意會計機構或者人員做假賬等。同時單位負責人應組織本單位會計機構加強《會計法》的學習,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培訓班,讓會計人員深刻掌握會計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事業單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規避或降低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必要措施,首先要做好制度設計。第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內控建設。成立由單位負責人親自掛帥、各部門骨干參加的內控制度建設小組,制定內控制度建設計劃,制定保證各項業務有效開展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堅持內部制約,不相容職務分離。建立行之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建立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實行會計人員的定期輪換,有效防范和控制違法舞弊等行為的發生。對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額現金支付實行集體研究或聯簽制度。第三,健全內部審計,重視會計監督。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使之規范化和制度化。通過內部審計,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切實整改,有效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第四,強化信息系統管理,確保系統有效運行。事業單位要加強信息系統設計和運行的管理,確保信息系統的先進、安全、全面、有效,以利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第五,嚴格審批授權,明確審批責任。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審批方式、權限、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同時,針對貨幣資金內控制度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有效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第六,建立考核機制,強化責任追究。事業單位要建立內控制度建設工作的考核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單位負責人對內控的有效性負責,對個別單位領導隨意因個人意志導致內控制度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責任。第七,明確職能分工,實行權責利掛鉤。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權限和責任,即對每個部門和人員授予權利的同時明確其相應的責任,做到責任和利益掛鉤,過失和處罰對等。
(三)實施全面預算控制管理
事業單位要編制年度總體目標和計劃,在此基礎上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單位各項經營活動要在收入預算中得到反映,各項業務活動要在支出預算中得到落實。事業單位要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經規定程序批準后的預算要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對確需調整的預算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對預算外的不予列支。對預算的編制、執行、控制、考評實施全過程的監控,實施價值和行為的雙重管理。
(四)發揮單位會計監督作用
會計監督是事業單位重要的內控制度。會計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及專業性是區別于其他工作的主要特征。單位負責人和會計工作人員要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真正發揮會計監督作用。會計監督的作用在于要使違法違紀行為遏制在會計工作的萌芽階段,在社會中介、財政、審計等部門介入之前就能發現、糾正、阻止會計違法違規事項的發生。
(五)提升會計人員職業素質
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會計知識,通過自身學習,不間斷參加繼續教育,及時補充和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并在會計實踐中積累工作經驗,豐富職業閱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為規避會計法律風險提供條件和保證。與此同時,單位負責入也應進行會計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強化,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原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本單位工作正常發展和社會進步。
綜上,事業單位負責人增強會計法律意識,強化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會計人員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實際操作,依法履行各項會計責任,確保本單位各項會計工作合法有序,這對規范會計工作、凈化會計市場、進一步提升會計工作水平,有效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摘要】 會計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而單位負責人未必精通會計專業。現行《會計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然而會計工作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乏力的尷尬局面,這就從客觀上要求進一步加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砝碼,完善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體系。
【關鍵詞】 單位負責人 會計法律責任體系 完善
當前,一些地方和企業會計工作秩序混亂,任意偽造虛假的會計票據和會計憑證,不按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做假帳、帳外設帳等問題十分突出,會計信息普遍存在失真的問題。因此,加強經濟領域決策行為的監督管理,健全完善法制建設,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一、資金亂象引發的思考
2014年11月7日上午,河北省召開落實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動員暨警示教育大會。會上通報,秦皇島市科級干部馬超群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在其家中搜出現金約1.2億元。
2014年11月,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證實,從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搜出2億余元現金,當場燒壞4臺驗鈔機。
同年,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被查處。據目擊者稱,紀委查抄這座別墅時,搜出了大量黃金、鈔票,裝滿十余車。
資金儼然跑出了制度的牢籠,猶如脫韁野馬、洪水猛獸,東奔西突,泛濫成災。會計的對象就是資金運動,資金如此無序流動,試問會計監督在哪里?單位負責人肩上的會計法律責任滑掉了嗎?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來說“失靈”了嗎?
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的梳理
1、85版《會計法》中的相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于1985年1月21日簽署了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為新中國第一部《會計法》,從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單位行政領導人堅持辦理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可以執行,同時必須向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并報審計機關。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對明知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決定辦理或者堅持辦理,情節嚴重的,給與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3版《會計法》中的相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于1993年12月29日簽署了第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85版《會計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中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辦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是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99版《會計法》中的相關要求
199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為現行的會計法。現行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皆有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現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體系的尷尬與局限
1、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不明確
《會計法》雖然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是由于《會計法》沒有明確什么是真實的會計信息,也沒有明確什么是完整的會計信息,使得單位負責人無法負責。浙江省財政廳會計處副處長周克儉就曾經認為:“不同人對會計信息的取舍不一樣,無法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另外,對于虛假會計信息的認定,現行《會計法》也沒有清晰的規定。再則《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但財務會計報告失真了,單位負責人又“逍遙法外”。
2、對單位負責人懲治手段缺乏
現行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懲治手段較多采用的是行政處分,而且較多規定由本單位給予。
3、單位負責人與會計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錯位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負責人對會計工作不負責任,由單位負責人負責,導致了會計工作當中,會計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不完善,同時會計負責人的地位也很尷尬。
4、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會計法律地位不對等
現行《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存在主仆身份陰影。
四、完善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體系
1、明確單位負責人規范單位內部控制的領導責任
包含內部審計的單位內部控制是會計工作的基礎,單位內部控制的強弱直接決定了單位會計工作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性的高低。單位領導人有責任、有義務建立并規范單位內部控制體系,提高單位經濟事務決策的科學化、程序化、規范化,筑牢會計監督的先頭陣地。建立單位內部控制的第三方評價機制。
2、建立單位負責人維護會計人員獨立性的組織管理責任
會計人員客觀上的非獨立性無法使會計監督有效實施!單位負責人掌握和決定著會計人員的切身利益,“端誰碗、服誰管”,會計人員一味堅持原則,又擔心受到其“直接的甚至致命的”打擊和報復,迫于壓力、只能“我聽你的”敢怒而不敢言了――“未成年人”很難阻止“家長”的出軌。這就要從機制上破拆會計人員監督的“頂得住的靠不住、靠得住的頂不住”的兩難夾墻境界;明確會計人員對出資人負責,而不是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工作理念;建立完善的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創建由會計主管部門評價和考核的會計人員的管理與評價機制。希望做出“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表決的不是單位負責人這一票。建立單位負責人帶頭維護會計人員的獨立性的管理責任,破除單位負責人隨意干預會計工作,指使、逼迫會計人員編造假賬的陋習。
3、健全單位負責人對資金使用的效益性負責的會計法律責任
單位負責人僅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還遠遠不夠,更要緊的是要對資金使用的效益性負責。否則,誰來負責資金濫用!保證資金的經濟性或效益性亟需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實踐中應建立單位資金效益性評價指標體系,嚴格考核單位資金使用效益,與單位負責人切身利益直接掛鉤。
4、加大對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的處罰力度
我國《會計法》規定的對單位負責人的懲罰較輕,與國外相比,可以說是不痛不癢。如法國刑法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故意毀滅或隱匿會計文檔的,將被處3年監禁和30萬法郎的罰款;如果偽造或濫用偽造憑證的,將被處3年監禁,個人并處30萬法郎的罰款,同時公司處150萬法郎的罰款。再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對外提供虛假報告或者在公開通告中對公司資產狀況作不真實的陳述或隱瞞事實真相者,將被處3年以下徒刑。
財政部會計司副司長歐陽宗書也曾經指出現行會計法對違反《會計法》的處罰力度不夠。因此對單位負責人的處罰應在現有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基礎上,增加對單位負責人的民事處罰,讓單位負責人“不想、不敢、不能”濫用資金。
五、結語
《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實施近30年以來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深入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會計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會計法》的部分內容――特別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的界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現實發展需求,完善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體系顯得十分迫切,增強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體系的層次性、執行性、前瞻性、系統性顯得十分必要。
摘 要:企業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利潤,增加自身價值。根據利潤表的平衡基礎,收入―費用=利潤。在確保費用一定或者響度固定的變化的基礎上,收入對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作用不言而喻;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合理、合法的提高收入才是企業實現持續經營最根本的方法。因此,如何確保企業真實的提高自身的營業收入,而非通過種種不當手段虛增利潤、違法經營,成為我們新的一個探究方向。
關鍵詞:營業收入;失真的手法;會計法律責任與預防
企業實現利潤,從根本上說,有三大方面活動,即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而每一方面企業都有可能通過不正當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提高利潤以獲得社會上更多公眾資金的投入,或者縮減利潤從而降低應交所得稅。失真的手法是多種多樣的,我們要從多方面了解企業可能存在的手段、明確會計法律責任,進而實現預防。
一、營業收入的含義分析與分析失真手法的意義
1.含義與分析。我們要了解企業有哪些失真手法必須要對營業收入的含義有清晰明確的含義分析,了解營業收入的含義及其構成將會幫助我們對失真手法形成更好的分析。營業收入是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中形成的一筆流向企業內部的款項,預期會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從此定義中我們應該明確的幾點如下:
(1)收入形成于日常生活中。債務重組利得也會為企業帶來利潤,但其非日常活動,因此不是營業收入。
(2)收入形成與生產經營。企業最常見的生產經營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固定資產出售、沒收包裝物壓金也會帶來利潤的增加,但其不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分析收入失真手法的重要意義
(1)強化企業責任,實現企業價值。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生產經營的最終目的,但這里,存在一個前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該處于持續經營的狀態下。如果企業處于破產邊緣或者處在財務危機下,企業將不能實現利潤最大化。而企業通過虛假的調增或者調減營業收入手法,都會將企業推向嚴重的財務危機之中甚至面臨破產。唯有真實可靠的確認收入、明確成本,企業才能夠實現自身的最終價值。
(2)增強社會公眾信任。企業營業收入失真,其目的有兩個:一是調增收入。這種做法通常被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為了擴大籌資,吸收公眾資金,唯有做一張被公眾認可、看好的財務報表。于是企業通過虛增收入,使得社會公眾紛紛購買上市公司發行股票,進而實現籌資目的。二為調減收入。通常被中小型企業所采用。中小企業為了實現更多利潤,于是逃避政府稅收,通過調減收入得以實現避稅目的。
(3)增強綜合實力,實現國際接軌。2001年美國安然公司爆發的巨大財務做假丑聞使得我們對營業收入是真有了更深層面的認識。財務作假、收入失真等做法,或許會使企業風光一時,但是一旦被公眾所察覺,即使是跨國公司也難逃破產的厄運。我們的會計政策、確認營業收入的做法,應當努力同國際接軌,以幫助我們更好的確認收入。
二、營業收入的失真手法
現行營業收入失真的手法有如下三種,我們通過橫向分析與縱向列比,對其進行具體探討。從而分析比較這三種方法可能存在于某一企業之中甚至多種方法同時存在于多個企業之中。
1.記錄偽造收入。會計處理的基本程序大體為:填制原始憑證、生成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報表。企業記錄一筆偽造收入,于是從填制原始憑證開始,其憑證、發票、印章甚至報表,完全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這中通過記錄偽造收入的手段實現虛增收入的做法較為隱蔽,審計人員的專業經驗知識即使是十分豐富,也很難檢查出來。
2.提前確認收入。首先我們應該明確何時確認收入,根據不同的業務,有時需要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有時需要在退貨期結束后確認收入;還有的需要在商品交付時確認收入。因此,確認營業收入的時間不同,為企業提前確認收入提供了機會。針對這種漏洞,我們應根據業務的種類與性質,嚴格把關產品確認收入時間。
3.記錄有問題的收入。例如,簽字蓋章人員并非指定的財會人員或者企業法人代表;支票的出票日期大小寫不規范、付款人名稱未填寫、支票的金額超過在付款處實有金額;售后回購確認收入等等,這些記錄有問題的收入,都有可能是企業的一筆虛假收入。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法律責任的明確與預防
1.明確法律責任。部門內部機構審計人員與單位內部財會人員應當了解法律知識,明確法律責任。唯有懂法,才能守法。唯有守法,才能實現企業真實經營。針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類型,以及違反具體財會法律條款可能受到的處罰,財會人員都應該有基本的概念。
2.法律責任的預防。首先財會人員應當規范自己的行為,真實確認收入,不被高額賄賂所誘惑。其次單位應該加強監督機制與道德意識。同時,政府審計、民間審計也應該加強對企業、財會人員的監督,促使其守法。
四、結語
企業收入是企業利潤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定義企業的營業收入、何時確認某項業務的營業收入、營業收入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都是我們現在面臨和將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針對當前社會存在的種種收入失真手法,我們也要通過會計法律予以監督、懲罰。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會計違法現象也越來越常見,其根源就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體系的不完善。全面完善我國的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不僅是提升國家及社會在財務管理和經濟管理質量的關鍵,同時對于我國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會計司法的高效進行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文以我國新頒布的會計法為基礎,深入的探究了我國現行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各項問題,并就具體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希望能為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做出貢獻。
關鍵詞:會計法;法律責任制度;經濟管理
一、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會計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依法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責任則是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統一的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民事責任則是對于民事受托責任的履行。雖然我國自1985年就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并于1993年、1999年、2006年多次進行修訂,期間還頒布了《公司法》、《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法》等相關法規對會計責任進行不斷的完善,但由于近年來我國會計法律責任主體不斷壯大、會計違法行為逐漸多樣化等原因,我國的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仍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1.會計法律體系不健全
一是對會計違法行為的判斷沒有科學的法律解釋,以財務報表造假為例,會計工作人員嚴格依靠會計制度及準則的規定編制出的報表一旦與事實不符,仍然存在報表造假的嫌疑;二是對會計違法責任主體界定不明,會計法中主要是以社會管理角度劃分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沒有充分考慮權利關系及資產責任,因而容易使既得利益者逃脫法律的懲罰;三是法律責任中重行政責任輕民事責任,因而在越來越多的民事爭端中難以發揮法律的作用;四是違法行為性質的界定不明確,在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和故意違法等性質的界定上沒有嚴格的評判標準;五是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協調,《證券法》、《會計法》等法律主要注重會計程序中的責任,而《刑法》、《公司法》等法律則更關注會計結果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矛盾。
2.會計市場運作機制學
由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會計目標逐漸趨于多元化,不僅要對企業的經營責任關系作出解釋,同時也需要滿足會計信息處理委托人的經營決策的需要。再者就是現階段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相較計劃經濟體制下進一步的擴大,會計違法行為帶來的經濟效益也更為巨大。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經營者為了自身經濟利益往往會要求會計工作人員對會計信息進行造假,而會計人員在巨大行政壓力下往往也容易出現屈服。還有就是目前我國許多企業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對會計法律責任的思想認識不夠充分,管理人員由于自身財會專業素質不足,而企業會計人員在崗位工作中缺乏熱情,沒有及時的對國家新推出會計法律細則進行學習。
3.會計監督體系不完善
通過2003年“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造假案可以發現,會計違法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是十分難以控制的。而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會計違法行為發生后的處理,因此在實際的會計法律責任管理上必須加強外部監督,從而達到事中控制。但我國的會計監督主要都是通過企業的內部控制和審計實現的,而實際管理過程中許多企業不僅缺乏有效的內部會計管控,甚至對于外部監督進行干擾和阻撓,導致會計違法行為十分難以被及時發現。
二、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探討
1.全面完善會計立法
一是針對目前社會上越來越多樣化的會計違法行為來全面完善《會計法》的涵蓋范圍,從而保障會計司法過程中有法可依;二是重點加強《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細則的制定,明確劃分會計法律的履行主體、情節、性質劃分的依據;三是針對會計司法人員制定相關的工作流程,避免交叉司法和司法盲點的出現。四是全面提升會計違法行為的懲治標準,不僅要擴大會計違法追責的主體,還可以加大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力度。五是重點對會計民事責任的賠償進行法律完善,從而提升會計法在民事責任中的巨大作用。
2.積極加強守法宣傳
在會計工作人員方面,雖然在報考從業資格證時需要對會計法進行全面的學習,但一旦進入到工作崗位過程中,往往難以有效的進行《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再學習,因此十分容易出現無意性的違法行為。所以首先需要建立會計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和學習制度,時時幫助會計從業人員提升思想警惕性,明確違反會計法律的巨大危害。再者是對廣大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會計相關培訓,避免企業管理重經營輕財務情況的出現。還有就是督促企業加強內部控制,通過誠信守法的企業文化和嚴格的會計處理規范避免違法行為的出現。
3.重點加強會計監督
會計法律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主要可以通過三個方面。一是企業的內部監督,主要可以通過內部審計、內部考評等方法實現。二是加大社會監督的力度,首先建立起會計評審委員會,積極引入資深會計師進入到各單位的會計行為評定中來,從而避免企業經營者與會計工作人員串通一氣的行為。再者就是建立會計工作人員誠信檔案,在行政處罰力度不足的情況下對會計違法人員進行記過,從而提升會計工作人員的守法意識。三是加強政府監督,各級政府可以建立公共稽查制度,以地方財政局、審計局為主導,社會人員為主體,不定期的對各單位進行會計違法、會計普法情況進行抽查。
三、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會計違法行為越來越多樣化,其后果也越來越嚴重,因此必須加強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僅國家要加強針對會計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各個社會機構也需要全面提高守法思想認識,積極進行法律學習,同時加強會計法律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從而更有效的規范行為人的經濟活動,為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主要宗旨在于對會計行為進行規范,對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基于法律的角度來進行解決和遏制。《會計法》已在我國實行了29年,對于打擊經濟犯罪、規范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會計資料完整真實、確保社會經濟秩序穩定運行、加強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等方面都發揮了較為重要的作用。我國已加入WTO,應盡快完善修訂不完全適應或者不適應WTO運行規則的各種法律規范,這樣才能夠符合WTO對于各成員國經濟軟環境的要求。會計法作為經濟軟環境的重要保障之一,會起到較為重要的作用,但從目前來看,會計法與相關法律制度卻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協調問題,筆者就會計法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協調與對策進行探討。
一、會計法與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不協調
(一)《憲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國第一層次法,它已經逐步明確了其“社會主義權利法案”的屬性,其根本精神就是對財產所有者的合法經濟權益進行保障和維護。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正是以《憲法》“權利法案”精神為主軸或者根本支柱來進行建立,若沒有此根本支柱,那么就談不上構建會計法律制度體系,但從目前具體情況來看,“權利法案”精神還沒有徹底明確。
(二)有關會計法規與《會計法》的不協調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總會計師條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會計法規與《會計法》之間都存在著許多不協調之處。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例,主要與《會計法》之間存在著以下兩點不協調。(1)某些條款的內容不一致。《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或者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會計師以上);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則不然,它沒有對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否應該具備會計師資格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卻要求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具有主管單位某一重要方面或者整個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2年的經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49條規定,如果一旦發現原始憑證存在著錯誤,那么就應該由開出單位進行更正或重開,但卻沒有明確規定金額錯誤的處理方式,而《會計法》則規定不能對原始憑證進行更正,只能由出具單位重開。《會計法》第27條規定,單位應該大力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48條則規定,單位應該依據單位內部管理的需要和單位類型,結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由此可見,《會計法》側重于會計監督,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側重于會計管理,二者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應該盡快協調一致。(2)用詞上不完全一致。《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15條規定,單位“應當給予”那些在會計工作中表現出了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而《會計法》第6條規定則有所不同,規定單位“給予”那些在會計工作中表現出了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二者的區別就在于一個是“應當給予”,一個是“給予”,《會計法》表現了法律的強制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所采用的“財務報告”與《會計法》中所采用的“財務會計報告”表述不一樣,“財務會計報告”比“財務報告”更加突顯出會計工作的重要性,能夠較好地對過去那種“會計由財務決定”的局面進行改變。《會計法》規定,“對于那些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要業務收支貨幣的單位,記賬本位幣可任意從中選取一種”;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40條規定,“對于那些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要業務收支貨幣的單位,記賬本位幣可任意從中選取一種外國貨幣”;這是存在著差異的,雖然“港幣”、“澳幣”、“臺幣”都屬于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但卻不是外國貨幣。
(三)經濟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 我國民法的基礎是《民法通則》(于1987年1月施行),《民法通則》成為審計立法和產權會計的重要依據。我國的商事立法在這個階段與民事立法并立,以《證券法》、《破產法(試行)》、《公司法》以及相關企業立法為主,與稅法等經濟立法相關聯,在規制公司會計行為、市場經濟行為中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經濟法主要包括了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工業企業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保險法、金融法、稅收法等單行法規。《會計法》與這些單行法都屬于一個層次,成為了經濟法規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通過對社會各經濟主體的利益和會計關系進行協調、調整,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會計法》的有些方面可以由經濟法來進行補充,而經濟法的有些方面也可以由《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補充。但值得注意的是,經濟法與《會計法》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協調,此處僅僅只以《公司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之處為例,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會計法》和《公司法》對于同一違法行為會有不同的法律規定,這勢必會造成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出現“有法難依”的情況, 違法單位甚至可以利用經濟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來躲避法律的懲罰, 由此可見, 需要進一步協調經濟法與《會計法》。
(四)《刑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 為了適應現行《會計法》的實施,《刑法》也進行了一系列相應的修訂,但《刑法》與《會計法》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大的不協調,如表2所示的罰款數額不一致,表3所示的單位負責人含義不同等。
二、會計法與相關法律法規不協調導致的問題及對策
(一)《會計法》過多體現行政責任,無民事責任,少刑事責任 《會計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刑事責任遠遠小于行政責任。目前,我國已進入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多種經濟形式并存,行政處分僅適用于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但對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毫無意義,在還不具備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條件時,行政責任就顯得無足輕重,行政處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就會受到嚴重的挑戰。同時,《會計法》中無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中也沒有對會計侵權方面的相應解釋,很容易存在理論上的爭議(如損失范圍、賠償標準、訴訟時效、舉證責任等),難以實際操作。特別是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會嚴重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此類相應的法律法規,使得相關會計信息虛假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案例很難進入到法律程序。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進行解決:第一,對會計侵權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進行完善,可以考慮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責任風險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財產申報、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第二,應該對違反會計法規的刑事責任進行完善。
(二)《會計法》過于具體,導致獨立性、權威性不強 會計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分別是會計規章、會計行政法規、會計法律,其中會計規章層次最低,會計法層次最高。原則性是《會計法》基本特征,但從目前來看,《會計法》在法律責任、會計監督、會計核算等方面的規定過于具體、瑣碎,這不符合高級法的特點,應該由層次較低的會計行政規章和會計行政法規來規定具體內容。《會計法》應盡量用原則性的語言來明確解釋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突出會計法的權威性,這樣也可以保持《會計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避免其修訂過于頻繁。
(三)《會計法》法律責任銜接不暢 盡管《會計法》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違法行為進行了列舉,但在《刑法》中卻僅僅只對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完全包涵《會計法》上所規定的會計犯罪行為。因此,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雖然發現一些單位虛虧實盈、虛盈實虧、會計數據失真、真賬假算、假賬真算等突出問題,但也很難對這些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處以刑事處罰,最后往往只能輕微罰款、以罰代刑了事,甚至不了了之,這對于《會計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都會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對此,可從兩方面入手:為了保證能夠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立法機關應該盡量出臺一系列與《會計法》相互配套、相互銜接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應該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來加大處罰力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徹底改變過去那種只處罰單位、不處罰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為。
(四)行為主體不對應,難以落實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從《會計法》來看,有關行政部門、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單位負責人、單位都是責任主體,《會計法》總則認為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的責任主體,應擔當最大的責任,應對本單位的會計資料、會計工作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但從《刑法》來看,若單位負責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致使人民利益、國家利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實施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應實施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三年以上)。而如果單位負責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那么不管他犯罪情節有多么的嚴重,他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懲治力度明顯不夠。
一、財務報告質量缺陷
(一)過度強調財務報告的法律形式 財務報告不僅具有經濟報表的實質,更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要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究竟應該如何平衡二者的比重,一直是讓會計從業人員為難的問題,其實二者關系處理標準的實質是對于官方程序政治化的落實程度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信息傳遞的速度成為企業追求的重點,這就使得越來越多的財務報告產生了走形式的問題,只要求形式上符合規定,按照相關的要求與規定制作了報表,希望能夠快速地通過審核,繼而進行正常的生產運營,而不愿意在報表的質量以及實質方面下功夫,不去顧及這樣的財務報告根本不具備經濟文件的參考價值。
(二)選擇性公開信息 負面信息的存在不僅會影響企業的形象,更可能使企業面臨著一系列的審查與暫時的停業,所以財務報告在編制過程中便選擇了對負面信息的篩選與剔除,避免負面信息帶來的員工信心下降、股價下跌或者合作關系破裂等一系列的惡劣影響,而這種有意識的人為制作與干預明顯違背了可靠性與客觀性的原則,損害了財務報告的參考價值。由于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以及行業準則,財務報告在考慮了政治因素的情況下,會在政策鼓勵完全公開的條件下按照最小限度的公開標準進行報表制作,導致建議性質的政策幾乎沒有約束力與現實指導意義,企業最小限度公開信息導致財務報告的信息含量相當少,不僅能減少相關的經濟成本,還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的經濟安全,但卻降低了財務報告的質量,削弱了其信息質量與價值。
(三)只保證滿足審計工作的最低限度 由于企業的會計工作人員都不是專業審計人員,所以在報告編制過程中很難為了審計工作的全面落實而去完善或者豐富報表內容,這就導致報告在編制過程中只能夠保證審計工作能夠實現基本目的,不會深化審計目標或促進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這些只能滿足法律層面最低要求的報告明顯不具備合格質量。
(四)單純強調減少報告成本 財務報告編制成本是企業成本構成的一部分,為了節約開支,很多企業單純地減少報告編制成本,希望能夠通過此種辦法提高企業的利潤空間,這種對于成本的不科學管理方式直接導致了企業財務報告質量低下,缺少遠見的成本管理很難促進財務報告的發展。
二、會計法律制度對財務報告質量影響
(一)會計法律對財務報告質量影響 法律對財務報告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不僅影響著會計報告的直接內容,也影響著財務報告的影響因素,其中成文法與判例法對財務報告質量的影響又表現在不同方面。
(1)成文法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對財務報告質量的影響。成文法國家的會計法律體系多數以憲法為支柱,聯合其他的法律規章形成自己的會計法律體系,并將這一體系制度體現在相關的商法、公司法以及破產法等法律中,從而創建了法典式的會計制度格局。如法國的會計規范內容具體涉及到財務報表的格式、報表的合并、計價的方法以及相關的變更程序、資產折舊的算法以及準備金的提取等具體內容的操作辦法。現代會計制度體系不僅準確而全面地體現了國家會計收益與稅法收益相一致的原則,而且解決了財務報表在編制、調查與合并等方面的操作難點,對于具體項目的各個方面都做出了具體而詳盡的規定,提高報表制作的規范性以及標準化程度,遵循了真實與公允的基本原則,從法律角度為報表的質量提供了基本保障。又如德國,其對會計行業的相關規范主要體現在商法、公司法以及稅法當中,其詳盡具體的規定是現代會計制度體系的支撐與構成,不僅規定了會計報表以及會計信息的質量,更規定了財務處理的原則、貨幣量度的統一以及資產計價的方法等方面的細節性問題,從而保證了會計工作的確認、計量以及記錄等工作都有了具體的操作標準以及詳盡的衡量規范,使得企業的財務報告更好地維護了財產所有者的經濟利益,能夠為現在以及潛在的投資者提供客觀真實的參考信息,從而提高了會計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與權威性,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2)判例法國家會計制度對財務報告質量的影響。在判例法的國家,雖然也有著相似的財務報告制作規定或者相關的操作準則,但這些國家對法律糾紛的處理,參照與依據的重點則是類似的先例,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使得這些國家的會計報表制作有著不同的標準與原則。如英國,權利法案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憲法性質的基礎性地位與作用,其確立的原則與精神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據與標準,決定著整個國家的法律建設,加上契約法與財產法的輔助與彌補,構成了會計法律制度的上層部分,其中財產法中對財產的劃分、繼承以及產權的維護都進行了相關的細化規定,為現代會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依據及參考。此外,破產法以及公司法等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對會計報表的項目計算以及相關的處理辦法進行了規定,完善了會計制度的內容,提高了會計報表的規范化程度。但是,判例法國家中成文的法規在法律糾紛中的參考決定作用不如成文法國家,加上判例法國家的法律側重的是對財務報告制作的原則性指導與建議,所以相比于成文法國家,其財務報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充足。
(3)兩種類型法律制度對財務報告質量影響的異同。相同之處表現為:從法律體系的構成來看,兩大類法律體系都具有自己的基本法典或是基礎性地位的法規,對于整個法律體系的構成起著基本的決定作用與根本的影響作用,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石與支柱;同時兩大類法系都對財務報告的制作與質量進行了規范,體現了基礎法律的精神與財產的不可侵犯性特征,進而體現了國家權益與公司權益在一定程度上的統一。不同之處包括:成文法明確規定了在企業財務報表編制以及會計審核過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制度與規章的內容標準去執行,否則便視為違法違規操作,尤其是在成文法國家,企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與銀行的資助,要求企業公開其運營情況以及資金使用信息,從而保證資金鏈的順暢,構建企業與資金源泉的堅固聯系;通過信息公開,國家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規,報告編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統一性。而在判例法國家,法律對于財務報告的編制只是提供原則上的指導與建議,并沒有具體的規范以及操作準則,所以企業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目標與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財務報告,只要制作的財務報告滿足了公正、真實合法以及可靠有效的原則,能夠為相關利益者提供決策參考即可。從上述異同可以看出,成文法國家更加注重企業財務報告編制的規范性以及謹慎性,強調其稅收收益以及會計收益的一致性,但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二者很難實現真正的統一與同步,因此這種會計制度實際上會對會計工作靈活性以及公允性價值運用產生阻礙作用;而判例法國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注重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所以企業財務報告只要沒有數據方面的錯誤或是造假問題,便可以按照報表使用者的相關要求進行調整以及刪減,其著重強調的是滿足相關利益者的要求與愿望。
(二)會計制度協調性對財務報告質量影響 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專門制定會計法的國家之一,除會計法對會計行為進行了規范之外,我國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等相關法規也都對會計行業的標準以及操作準則進行了規范與界定,對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質量進行了指導,但也正是由于這些法律彼此之間的不相歸屬性,造成了財務報表制作標準的不統一,反而阻礙了財務報表功能的發揮以及會計行業的發展。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不協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會計法與審計法以及稅收征管法不協調。三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以及審計機構有權要求企業提供真實的數據以及當期的賬本與財務報表,檢查當期的稅收繳納情況以及報表質量,這就使得報表編制與監督出現了多頭領導的情況,不僅導致注冊會計師工作負擔加重,更使得財務報表編制難有一個統一的規范化標準,也就難以提高報表質量,相關的監管機構基于自身利益考慮,也使得財務報表的可信度以及客觀性越來越難以保證,所以明確各個部門的責任權限,進而規范適用不同部門工作的不同報表的編制方法,才能夠真正提高財務報表質量,為經濟發展助力。
(2)會計法與公司法以及證券法不協調。雖然會計法從根本上確定了行業標準以及報表編制標準,但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由于適應的范圍與目的不同,在報表的相關規定以及編制細則等方面與會計法的規定仍有著不同程度的沖突與不協調,如對報表信息不公正、弄虛作假的懲罰方面,會計法在最初并沒有對造假行為進行民事處罰的規定,隨著經濟發展以及形勢的變遷,其對造假行為的補充規定為“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這就可能出現不同人員的同一種違法行為受到了不同方法與依據的處罰,雖然不至于出現一事重罰的現象,但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性以及嚴明性,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性。
(3)企業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不協調。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無論是在基本假設、原則還是會計要素等方面都存在著根本的沖突性與不協調性,這就為企業財務報表編制提供了不同的指導建議,造成了報表編制標準不統一,影響財務報表質量。
三、會計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一)調整我國會計制度內容 由于我國國情以及經濟環境與其他西方國家有著較大差別,即便是改革相關的會計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也要分析好我國國情,避免在完善過程中照搬照抄,只有在借鑒吸收的基礎上進行融合,才能夠更好地促進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目前,會計法、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等相關的法律規范對財務報告的編制、內容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從表象與作用來看,我國會計法律體系更加接近成文法國家的做法與規定。面對著經濟形勢變化以及由此帶來的會計行業標準的變革,我國應在維持自身謹慎性與規范性的同時,吸收與借鑒判例法國家的靈活性,適當借鑒判例法國家對某些環節與項目的要求與控制,增強報表編制的靈活性,提高財務報表質量。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的企業與國際接軌,拓寬國際市場,還有利于推進我國會計制度改革。
(二)完善我國會計制度協調性 鑒于目前會計法律制度間的不協調性,需要對法律體系進行改革,為會計行業提供基本的行業準則與操作標準,而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改變我國目前的立法思路。(1)堅持科學的指導思想。雖然我國法律體系已經具有一定規模,但在立法的指導思想方面仍具有明顯的不成熟性以及不科學性,所以在立法過程中應明確會計的確認、計量以及報告的使用者以及服務對象,明確不同的報告要保護的利益主體以及要實現的價值,才能使會計項目的設置與計算方法更加科學,進而確定報告的形式,制定科學的立法思想。最早頒布實施的會計法是為了保證政府對于企業的會計監督,所以立足點在于政府對于信息的獲取程度,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逐漸轉變,會計法的主要服務對象以及利益保護者也不再是政府,所以應該發揮會計法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以及保證市場主體等方面的作用。(2)借鑒他國經驗。從法律規范以及相應的作用來看,我國更適合借鑒成文法國家的法律規范,通過借鑒他人的發展成果,不僅可以適應國際化的會計標準與報表標準,不斷提高企業國際化進程,還能通過分析他人法律的形成過程,為我國今后的法律制定提供相應的指導思路,進一步促進立法事業的發展。在借鑒過程中,要結合我國國情以及經濟形式的要求,不能為了放寬會計法律的靈活性而照搬他國的經驗與制度,反而對市場經濟秩序帶來負面影響,破壞我國現有的經濟成果。在形成新的法律體系之后,要注意對原有法律體系進行清理,保留那些仍能夠為經濟發展做貢獻的法律條款與制度,廢除那些不適應時代要求的條款與規章,或者對其進行補充與更改,進而提高會計法律的適應性,協調法律體系內部各個法律間的關系,進而提高法律體系對于報表編制指導的科學性,提高財務報表質量。
一、會計法律責任概述
(一)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就是觸犯了會計的相關法律而應該承擔的相應法律后果。會計的法律責任范圍比較廣,包含《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會計監管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會計法律責任中,不僅要承擔《會計法》的相關法律責任,還要承擔《公司法》、《審計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一些有關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會計法律責任與會計責任的關系 會計是企業的一個崗位,是利益分配的手段,利用會計信息可以反映出企業創造的價值以及價值分配的狀態,從而使利益主體規范企業管理,獲取更多的利益進行再次分配。因此,經濟利益的公平公正需要以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合法完整為基礎。為了保證會計信息準確真實,我國出臺了很多法律對會計活動進行約束。會計責任就是保證會計信息能夠合法、真實、完整,是一項義務,一種崗位職責。而會計法律責任與會計責任有很大的差別,是一種法律責任,是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活動時,因為徇私舞弊、制造會計虛假信息等一些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會計的主體需要承擔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在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活動中,一般會存在會計責任,只有在觸及到以下條件時才會形成會計法律責任。第一,會計活動是違法的,侵犯了社會的利益,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在會計主體的意識支配下進行會計違法的活動,侵害了投資者以及社會的相關利益;第二,會計的主體為了某些目的故意做出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會計活動,如為了獲取不當利益制造虛假會計數據等。一旦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活動時觸犯了法律,侵犯了投資人及社會的利益,影響了國家經濟秩序,那么會計主體就要承擔會計法律責任。
二、會計法律責任形式
(一)行政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責任,是責任主體在進行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以及責任而產生的。會計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處罰兩種,行政處罰的形式一般包括責令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對違法現象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吊銷會計執照或者從業資格證等,行政處罰適用于企業的偷稅、逃稅處罰。
(二)刑事責任 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活動中,為了獲取不當利益,破壞會計正常秩序,損害社會經濟秩序以及金融安全,造成惡劣后果的將受到刑事處罰。會計違法行為是經濟犯罪的一種,其侵害了正常的會計秩序,公布虛假、不全面、不公平的會計信息,損害了社會的經濟關系和秩序,利用虛假會計信息干擾決策,從而獲取違法利益。刑事責任是治理會計違法行為的主要措施,能夠防止會計人員制造虛假會計信息、企業偷稅漏稅以及貪污現象,避免給投資者以及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民事責任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與人之間發生會計行為的事情越來越多,如企業投資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財務信息關系,企業委托會計人記賬的合同關系。由于會計信息的重要性,在這些關系中,會計的虛假信息將損害對方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這就產生賠償的問題。《注冊會計師法》對民事責任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規定對因為注冊會計師的違法會計行為給他人造成巨大的損失的,由注冊會計師承擔賠償責任。在《證券法》中也規定了由于虛假的財務資料而導致的賠償責任由證券發行的公司以及證券商、評估師和律師等賠償。民事責任已經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
三、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特點
(一)會計違法行為具有雙重性特點 會計違法行為一方面是本身違法,就是在借貸記賬中沒有按照規則進行記錄,會計報表的編制以及報送不及時,使用偽造的憑證記賬等行為。會計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觸犯了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如利用會計行為進行貪污,制造假的會計憑證等。會計的基礎性決定了會計違法行為具有雙重性。在經濟管理中,會計只是一種技術手段,是其他經濟行為的基礎。使用的會計資料如果不正確、不真實、不全面,就會損害投資人甚至國家的利益,所以會計違法行為不僅觸犯了會計法,還違反了管理法、審計法、公司法等一些相關法律。
(二)責任主體具有多樣性 完整的會計報表編制與需要很多環境的共同配合,會計報表是一個會計流程的最終結果,有很多的會計主體參與,如企業會計人員、財務總監、會計報表審核人員、注冊會計師等。如果最終的會計報告有虛假成分,給投資人和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那么就要追究會計主體的相關法律責任,所以,在會計違法行為中,不僅財務負責人承擔會計的法律責任,會計人員、企業監事以及注冊會計師等一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是責任主體的多樣性。
(三)責任追究機關具有多樣性 一般會計違法行為由財政部進行檢查和處罰,但會計違法行為具有多重性特點,所以會計違法行為不僅觸犯了會計法的規定,同時還可能觸犯了很多的其他法律,相關法律部門會對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會計法》規定,如果會計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會計法和其他法律,就由相關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依法處罰。這就導致了不同部門利用自己的權限對會計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造成追究責任機關的多樣性。
四、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完善
(一)行政責任方面 目前,我國的會計行政責任已經無法跟上市場經濟發展的節奏,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在會計違法行為上,一般都是處罰,但缺少對受害者的賠償,這就導致了違法者很少向受害者進行賠償,降低了違法的成本,當違法行為的利益大于成本時,就會加劇違法行為的發生。很多會計違法行為游離于刑事制裁和公法責任之間,導致會計違法行為得不到相應的制裁。其次,對同一種會計違法行為,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缺少統一的處罰標準。在《會計法》、《證券法》和《公司法》中,對同一種會計違法行為有不同的處罰規定,標準不一致,這降低了法律規范的權威性。第三,會計監管比較混亂,會計監管部門較多,但職能范圍不清晰,導致重復執法、遺漏執法等一些執法混亂現象的發生,擾亂了正常的會計監管秩序。針對會計行政責任方面的問題,可采取相關措施進行完善。一是要完善會計法律規范,劃分行政、刑事、民事責任體系,系統解決會計違法行為。我國市場經濟正處在健康有序的快速發展階段,因此要以市場經濟為主體,對行政、刑事、民事責任的功能進行定位,對不同的會計違法行為使用不同的法律進行調節,處罰會計違法行為,保護受害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的會計秩序。二是處理好行政法律間的沖突,運用整體的會計法律處理不同的會計法律規范,使所有的法律條款能夠配合協調,化解不同法律間存在的矛盾。三是要建立會計違法處理溝通機制,不同的會計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執法,分工明確,緊密配合,避免發生重復處罰及漏罰的現象。
(二)刑事責任方面 我國的會計刑事責任存在許多問題,刑事責任的分歧影響了會計違法行為的有效制裁,相關法律銜接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會計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方面,不同的法律規定不同。在會計違法行為活動中,行為主體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對行為主體的處罰影響著會計違法行為的制裁。在《刑法》和《會計法》中對會計違法行為的主體有不同的描述,不同的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會計違法行為主體。在犯罪范圍上,我國很多與會計違法行為相關的法律都存在沖突,如《刑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與會計相關的法律存在著大量的條款沖突。針對上述情況,要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妥善處理好刑事責任的沖突。首先,要完善會計刑事責任的立法,協調不同的法律作用。其次,要完善會計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對接不同法律之間的刑事責任。《刑法》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在處理會計違法行為時,不應該進行擴大處理,要界定好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同的法律部門要進行溝通,針對不同的會計違法行為使用合適的法律進行處罰。要將《刑法》、《會計法》以及《注冊會計師法》等與會計違法活動相關的法律結合起來處理會計違法行為。這樣會計的刑事責任就會有對應的法律進行監管和治理,使每條法律都能落實。
(三)民事責任方面 我國的會計民事責任方面,民事立法還有很多的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方面,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導致會計民事責任制度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支持。目前的會計公法責任中,缺少對民事責任的重視。在《會計法》中,缺少對民事責任的處理條款,《公司法》以及《證券法》都沒有追究民事責任的相關條款,會計民事責任的立法工作目前也處于空白。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責任問題逐步加大,必須改變司法中“以罰代賠”的傾向,通過民事責任保障市場經濟的平衡。另一方面,民事責任立法零散,責任劃分不清晰,使用司法處理民事責任比較困難。會計信息的產生到公布是一個復雜的流程,中間涉及到的人員非常多,而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會計的民事責任,缺少可操作性,這給會計司法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阻礙。對此,要以會計民事責任為中心,構建民事責任制度。首先,要界定會計民事責任的性質,根據民事責任的情況進行法律處罰,對受害者進行經濟補償,民事責任中大多都是侵權行為,可以參考其他法律進行執法。其次,要確立好民事責任主體,完善相關立法,明確不同情況中民事責任的主體。第三,解決好歸責問題,過錯規則已經無法滿足目前的市場經濟,要進行客觀的責任劃分,規則要科學合理。最后,處理好因果關系,在民事責任中,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要通過因果關系來認定問題。
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轉型階段,在市場經濟下,大量的經濟誘惑挑戰著會計從業者,如果經受不住誘惑就會進行會計違法行為活動,從而損害投資者以及國家的利益。為了建立健康的會計壞境,要充分發揮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作用,使用法律制度約束會計行為,避免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雖然我國會計相關法律還不健全,但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律基礎,因此,應以《會計法》、《刑法》、《注冊會計師法》等相關的法律為參考,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制止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證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穩定、健康有序的發展。
【摘要】
我國經濟多年來發展較快,GDP連續多年保持兩位數的高速增長,但是這些高速增長卻是以環境狀況的惡化,資源的枯竭為代價的,現在,環境資源成為限制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因此如何合理利用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目前的重要研究課題,本文從環境會計法律制度的構建角度分析這一問題,通過實施環境會計,核算環境成本與收益,促使政府與企業在決策過程中考慮環境保護。
【關鍵詞】
環境會計;會計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
一、環境會計的相關概述
(一)環境會計的定義和特征
環境會計又稱綠色會計,它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確認并計量與環境污染、環境防治、環境開發有關的成本費用以及環境維護和開發形成的效益,最終形成環境會計報告,從而綜合評估環境績效及環境活動對企業財務成果影響的一門新興學科。它試圖將會計學與環境經濟學相結合,通過有效的價值管理,使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和諧發展。
環境會計主要是相對于傳統會計而言的,以造紙企業的生產成本為例,傳統會計只核算其使用的原材料和付出的人工成本,而對不能計價的“自然成本”忽略不計,最終由社會公眾承擔其給環境帶來污染的責任,而造紙企業獨自享受收益,最終導致其以犧牲環境質量以換取更大的“私利”,而環境會計就是針對這一問題而提出的。相對于傳統會計,環境會計有以下特征:
(二)環境會計與法律的關系
環境會計是將“環境”與“會計”結合,通過計量的手段來保護環境,因此與環境會計相關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方面和會計法方面的法律。首先,環境保護法是通過立法層面限制企業對環境過度開采,在這方面我國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例如我國有《環境保護法》、《天氣污染防治法》等6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同時有《土地法》、《漁業法》的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法律。環境保護法與環境會計二者的目的相同而角度和手段不同,環境保護法是站在國家的角度,通過行政干預的方式達到目的;而環境會計是站在企業主體的角度,通過讓企業主體承擔環境污染的成本來達到目的的。當然,環境會計要推行,還是需要制定相關的環境會計法律制度,進行行政干預,否則很難在社會中實施;其次,環境會計是會計法中的一部分,是需要通過會計法對環境會計中各個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方法進行規定,以保證環境成本、收益、資產和負債核算的準確性和可比性。
二、建立環境會計法律制度的考慮因素
本文認為,要建立環境會計法律制度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就是環境會計制度的定位和其與相關法律政策的整合,因此,本文從這兩個方面對其考慮因素進行闡述。
(一)環境會計法律制度的定位
環境會計法律制度的定位決定了其在未來發揮的作用,本文建議從政府決策角度和企業管理角度對環境會計法律制度進行定位。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的發展都是以GDP作為唯一衡量指標,不關注環境資源的價值計量,同時由于環境資源存在產權不清晰問題,這就導致某些地方官員為了加快GDP的增長,提升自身的業績,對于一些大型項目的引進和開發過于盲目性,缺少必要的環境資源數據信息的支撐,忽視了環境資源的成本,而導致GDP的增長之后是巨大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決策失誤導致環境污染問題會比一般的企業嚴重成千上萬倍。因此,從政府決策角度對環境會計法律制度進行定位,首先就是要求在政府進行項目決策時,對資源的消耗有詳細的數據分析,對環境成本能可靠的計量,將環境影響評價納入到官員業績考核體系中,從而避免因為缺乏科學的評估而盲目進行生產活動,造成對生態環境的損害。
企業是社會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其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標,因此,以企業管理的角度對環境會計法律制度定位可以產生明顯的效果。在沒有相關環境會計法律制度之前,其采用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利益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一旦法律制度設立,如果其繼續按照原來的方式進行生產,則違反法律法規會產生成本,同時生產過程產生的資源浪費也要進行成本核算,這樣成本的增加,會導致其利潤下降,產生生存危機,從而促使企業改進生產技術,更新生產流程,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控制環境成本,從而達到制定環境會計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環境會計法律制度與相關法律政策的整合
前文闡述了環境會計法律制度與環境保護法和會計法的相互關系,因此,如果建立了相關的環境會計法律制度就必須要去這兩個法律制度進行整合,同時還要與審計法律制度協調,使其共同為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貢獻力量。
1.與環境法律制度的協調。環境法律是環境會計法律制度產生的基礎,如果沒有我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沒有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環境會計很難提出。同時我國的環境法律制度還存在很多不足,例如這些法律的原則性強,概括性高,從而降低了會計實務的可操作性,難以落實,因此,建立環境會計法律制度可以彌補這方面的缺陷,保證環境會計可以真正落實。
2.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我國會計視野的基本法,是指導會計活動的指南,而環境會計法律制度是在傳統的會計的基礎上演繹而來的,是對傳統會計的創新,因此需要《會計法》增加對環境會計的一般規定,為環境會計的實施提供保障。
3.與審計法律制度的協調。環境會計的實施離不開環境審計,環境會計審計是指有審計權的組織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保證報告的質量。只有通過審計的環境會計信息才是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審計法中應該增加環境會計審計的內容,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環境審計的內容、程序,保證環境審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開展環境審計也可以使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環境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最終確保環境會計的有效實施。
摘 要:新《會計法》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及第一責任人,明確了單位會計責任主體的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懲治力度。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資料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及完整性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文較詳細的探討了單位負責人應當如何有效防范潛在的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關鍵詞:單位負責人 會計法律責任 風險
《會計法》中第4條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人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和完整性。由此可見,本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是承擔本單位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提高法制觀念是單位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是單位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有力保證。因此,單位負責人應當未雨綢繆,對潛在的會計法律責任風險進行防范與規避。
1、提高法制觀念,擺正單位負責人的位置
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以身作則,帶頭執法,要認真負起會計的責任,切實履行法律職責。會計人員為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重要成員,受單位負責人領導。單位負責人應加強對《會計法》此類法規的學習,了解《會計法》所提出的要求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充分認識《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法律法規,及時規避責任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單位領導為追逐經濟或政治上的一己私利,指使會計人員弄虛作假;許多政府官員為完成其經濟指標,強制其下屬官員虛報、瞞報實情。這些都表現了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面前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來推卸或減輕其責任。所以,鑒于單位財務部門對財務事項最為了解,依據財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對單位會計檔案進行有效保管,使其各項程序符合單位具體業務要求與規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避免業務事項違反財經法規的現象。單位負責人應當認真學習會計法,提高法制觀念,擺正單位負責人在本單位會計工作中的位置,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
2、加強財會知識學習并檢查會計人員責任指標
在中國,大部分單位負責人并沒有接受過系統的財會知識教育,這與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重要參與者,各種會計政策的貫徹執行,各種重大會計事項的決策等,都離不開單位負責人的參與。會計又是一門專業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單位負責人首先應掌握會計的基礎知識和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學習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只有熟悉掌握了這些財會知識,才能提高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才能保證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才能充分掌握單位經營管理的全面情況。
單位責任人要求執行部門對照已確定的責任指標,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實施考評。將實際成本與標準成本相比較,計算成本差異。責任部門應加強與有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確保相關業務的執行情況,能夠相互監督、核對一致。各部門應充分收集有關財務、業務、市場、技術、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資料,根據不同情況采用比率分析、比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從定量與定性兩個層面充分反映各部門的現狀、發展趨勢及存在的潛力。
3、重視會計人員配置并加強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責任主體,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除了自己遵守《會計法》,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外,還必須防止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的作假舞弊行為。 單位負責人需關注會計人員的配置,本著“以人為本”原則,聘用素質較高的人才,提高會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減少單位負責人因會計人員的敗德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再建立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并通過正常的途徑了解制度的執行和會計工作相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保證在各個環節單位負責人的管理意識得到執行,保證辦理會計事務的規則和程序得以有效防范和控制。
單位負責人應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建立健全的會計監督制度,并按照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范的要求,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員對貨幣資金業務授權的批準程序、方式、責任、權限和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工作要求和職權范圍,定期檢查貨幣資金的支出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并且及時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薄弱環節采取措施,加以糾正。
4、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
《會計法》強調內部會計監督的目的是:使違法違紀行為首先遏制在會計工作初始階段,不能將不法行為放縱到發生并鑄成事實后,再寄希望于社會中介機構去審計、財政等執法部門去查辦以及社會和政府的監督上。從規避會計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單位負責人應高度重視會計的監督職能,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單位內部將通過組織規劃控制、授權批準控制、預算控制和實物控制機制的建立,使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明確,使單位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明確,并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工作。
單位負責人應充分發揮其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能,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建立健全本單位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只有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單位負責人嚴苛自律,杜絕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違反《會計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查處,規避潛在的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提要] 新會計法的實施是當前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需要,對于促進會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協調相關法律法規,使會計法律責任制度達到統一規范。
關鍵詞:會計法律責任;會計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完善
一、會計法律責任的概念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里的會計主體不僅包括單位,還包括個人。有的學者認為會計法律責任僅僅指違反《會計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并不全面。因為涉及到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很多,除了《會計法》,還有《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稅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等,所以,不管是違反《會計法》還是違反其他涉及到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都應當屬于會計法律責任的范疇。
二、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立法現狀
(一)會計法。我國1979年8月開始起草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并頒布實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關于修改的決定》,1999年10月31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會計法(修訂草案)》,修訂后的《會計法》于20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新的《會計法》加大了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如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21條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第28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同時,還加大了懲治的力度,具體列舉了各種可能發生的會計違法行為及處罰規定,并強調了會計違法行為刑事處罰,如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新的《會計法》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除了《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稅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都對會計法律責任有相關的規定。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立法不足
(一)對于違法行為標準界定的不足。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什么是虛假財務報告,如何認定,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標準:財務會計專業人員通常是以專業標準為依據,只要按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得出的財務報告就不應認定為虛假會計信息,即使這個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結果不符;非專業人員則通常認為,只要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那么該項會計信息就應該屬于虛假信息。如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就容易引起法律沖突。另外,會計違法達到什么程度構成犯罪,規定亦不具體,比較模糊,這就給具體的司法審判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二)民事責任規定的不足。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6章“法律責任”中基本上是圍繞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展開(尤其是行政責任),而對會計違法損害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民事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卻沒有涉及。也許有人會提出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應由民法加以規范,然而,就平等主體關系的法律調整來說,民法處于普通法的地位,它對民事法律責任制度的供給只能是“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性的,而對特殊領域尤其是“公”“私”兼顧的法律調整領域,如商事、環境、會計等的民事法律責任制度的規定還須特別予以具體化和特殊化,這是市場經濟關系日趨復雜和變化多端的必然要求。《會計法》是關于會計行為和組織的核心法律,它的相應條款應為民法和其他同一層級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證券法等)提供法律判斷標準方面的會計專業技術支持。在實務中,由于會計法規民事賠償制度的缺失,導致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經濟損失時,難以獲得民事賠償。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一些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但卻比較籠統,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會計違法行為,損害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沒有民事賠償的規定,這不僅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恐怕對侵權人也沒有有效的法律說服力,這對誠信社會的建立也是不利的。
(三)對于會計法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規定的不足。根據《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由這兩條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會計工作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根據其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們可以看出并沒有規定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的具體責任。這樣,當企業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時,作為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主體,即單位負責人,追究其法律責任就缺乏法律依據。出現這種無法追究的局面,會使《會計法》的實施在某種程度上大打折扣。因為,法律的實施是以其強制力為保障,這種強制力主要體現在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上。
四、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完善
(一)對會計信息及虛假會計信息直接作出規定。在對會計信息及虛假會計信息作出規定時,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必須規定在我國調整會計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即會計法或者其實施細則中。其次,對會計信息及虛假會計信息的界定必須科學化,避免過去的法律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在會計專業人員看來不很科學的情況出現,這就要求必須結合會計專業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共同來制定標準。同時,對于會計違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體化,結合《刑法》的規定,來制定會計違法犯罪的標準,同時,對于《刑法》中對于會計違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結合《會計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
(二)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加強會計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特別是完善會計違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規范。加強會計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特別對會計違法的民事、刑事責任的落實。民事方面,《會計法》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基本上沒有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因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對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標準、范圍、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做具體的規定,以此來確定責任人應就其違法行為所付出的經濟代價。切實保障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加大會計違法成本,以期會計信息質量能得以保障。
對于虛假會計信息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的“虛假會計罪”刑事法律規范,吸收我國刑法當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條)、“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條)、“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條)等罪名,對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會計業務當中弄虛作假或指示、要求、教唆、幫助他人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行為,如采用虛假憑證計賬、設立虛假賬冊、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或報告、提供虛假會計證明文件等一切虛假會計行為等,依法進行定罪處罰。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是國家出臺的一部關于會計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也是制定其他會計規章、行政法規的依據。1985年,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會計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對《會計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關于修改的決定》。而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在1999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13 年,國家財政部條法司、會計司成立《會計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聯合制定《財政部修訂工作方案》,開展了一系列課題研究、推動《會計法》修訂工作計劃安排等措施,為第三次《會計法》修訂做了充分準備。《會計法》加大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強調應該加大監督和制約會計工作的力度,同時還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應該對本單位會計資料、會計工作的完整性、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但是《會計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著法律適用性問題,其強制性、規范性可能會進入到法律適用的“灰色區域”,進而對《會計法》實施的結果造成較大影響。本文就《會計法》的法律適用性進行了探討。
二、《會計法》法律責任內容與特征
《會計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大法《憲法》和民商法(如破產法、公司法和企業法)為根本依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并頒布,與經濟法(如稅法、統計法、CPA法、審計法)平行。商法和民法對憲法中“權利法案”的精神基于不同的方面來進行貫徹,并將其具體體現在保障維護財產繼承權、債權、財產權的內容上。基于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來看,民事立法系統化、原則化、理論化地整理了財產繼承權、債權與財產權的內容;而商事立法對公司的管理行為和經營行為按照民法典基本原則進行了全面地規范,讓會計法律制度能夠系統化地控制公司的財務會計。
我國現行《會計法》對四個方面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1)單位責任人對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報復、打擊的法律責任; (2)對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偽造、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或者強迫他人從事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3)在會計工作基礎環節(如內部控制制度運作、任用會計人員、保管會計資料、選擇會計政策、賬簿設置、賬目登記、憑證編制等)違反會計工作基礎規范的法律責任;(4)行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泄露商業機密、國家機密、瀆職的法律責任。《會計法》沒有規定民事責任,僅僅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兩種形式,形成了一個“以刑事責任為輔、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體系,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如表1所示。
《會計法》作為一種法律制度,不僅僅具有法律責任的共同特征,而且也有較為鮮明的獨特適用范圍:(1)會計人員違背了《會計法》的規定,妨害了社會經濟管理活動,損壞了正常的會計秩序,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會計法》是一種由多元化主體共同承擔的法律責任。基于《會計法》關于“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來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單位”等名稱頻繁使用,這是由于多個主體參與了會計流程的不同環節,一旦出現會計信息虛假或者失真現象,多個主體都應該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會計法》體現出了一種綜合性的法律責任。會計是開展經濟行為和經濟管理的前提基礎。會計違法行為不僅會對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進行侵害,還會涉及到社會公益,甚至損害國家利益。所以,對于會計違法行為,應該要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三個方面來進行追究。
三、《會計法》法律適用性問題
(一)會計管理體制的問題 《會計法》專門就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機構實行會計監督作了規定。基于三者工作職責來進行劃分,會計人員、會計機構是會計工作的被管理者、執行者,單位負責人是會計工作的管理者、領導者;從三者責任分配來看,單位負責人直接對社會負責,會計人員、會計機構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但是這種管理體制的弊端較大。眾所周知,絕大多數的企業會計人員由企業直接聘任,其經濟關系、人事關系都緊密地依附于該企業。單位領導人和單位經濟活動是會計人員的監督對象,但是會計人員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不會違背單位領導人的意圖處理會計事務,否則就可能受到打擊報復或者“下崗”,這種現象被形象地描述為“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因此,在不少單位,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常常流于空談。
筆者建議應該采用多元化管理體制來管理會計人員,可分為三點: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的會計管理體制采用“公正會計服務制”,公司的會計主管和總會計師由具有法律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隸屬于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他們對會計職責進行獨立履行。
(2)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會計管理體制采用會計集中核算制或者 “委派制”。由于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主要依靠國家行政撥款來保證之處,其產權也歸全民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有關財務會計的規章制度嚴密、健全,開支科目明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位財政預算資金,這些都大大有利于貫徹實施會計人員委派制。
(3)其他合伙企業、私營企業的會計管理體制可維持現有的會計人員聘任制度,主要原因在于這些單位的情況差別較大,不適合強制采用“服務制”或者“委派制”,但是政府有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
(二)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法律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則第1條規定,應該盡量保證會計資料完整、真實,這也是《會計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會計資料的真實通常是指會計報告真實、會計報表真實、會計核算憑證真實、會計原始資料真實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真實。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中是保證會計資料完整、真實的責任主體,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很難對單位經濟活動各個方面都深入了解,更談不上掌握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例如,單位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收受各種“回扣”,而提高發貨票價格,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對此負責,那么必然會顯得有失公允。再加上不同會計人員的實際經驗、判斷能力、業務水平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之間的會計核算標準也有所不同,自然也就會出現不同的會計核算結構,若因此來判斷會計人員所提供的會計資料不完整、不真實,也過于苛刻。因此,筆者認為《會計法》應該對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法律界定進行明確地說明,提高其可操作性。
(三)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則看,單位負責人應該對本單位的會計資料、會計工作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同時,單位負責人不得強令、指使、授意會計人員、會計機構來對會計事項進行違法辦理,應當保證會計人員、會計機構對自身職責進行依法履行。《會計法》的這些規定對于明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主體地位會起到較為積極、重要的作用,單位負責人再也不能以“不了解情況”或者“不懂會計業務”為托詞來推卸自身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會計法》中對“單位負責人”的定義不太明確,如一些單位負責人就是行政一把手,有的單位負責人是負責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職,還有的是廠長(經理)、董事長所指派的財務經理或者財務總監。
基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看,財務經理或者財務總監為了尋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擁有“自然控制權”,那么會計數據也會或多或少地被其所操縱,但是法定代表人限于《會計法》的規定也不能對他們的職務行為進行完全干預,這樣就形成了責任行為實施主體與法律責任主體的混同,其結果是錯位適用法律責任,難以實現《會計法》規范的目的。
基于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看,單位通常是自行任免其財務經理或者財務總監,這屬于典型的內部授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通常都是由財務經理或者財務總監來承擔。但是在處理實際的會計實務時,卻不能這么簡單地來進行考慮。另外,《刑法》與《會計法》在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也存在著不同,見表2。
四、結論
《會計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指導人們合理、公正地實施會計行為,而不是為了處罰責任人,同時還應該結合實際情況來制定出相關的規范標準。從目前來看,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許多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都不是放在內部的會計工作中,而是在對外部經濟關系進行處理,會計管理工作或流于形式、或疏于管理,而《會計法》自身的規定也有不適用之處,筆者建議可以在《會計法》外再專門出臺一個 “會計法實施細則”對相關事項進行具體明確,便于各個單位操作執行。例如,應該對各單位法定代表人由政府財政部門定期統一進行一次財務規章制度、財政政策、會計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學習;再如,大中型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都應該禁止由副職主管財務會計工作,應該專門設置總會計師來進行管理,而一般企業則可自行設置財務經理或者財務總監,應對他們的責任、權限、任職條件、作用、法律地位等做出詳細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