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9 16:13:1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治理方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于現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管理 社會治理 公眾參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社會治理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決議,這標志著我國傳統的社會管理體制已經開始轉型。社會治理是我國一直以來在管理社會事務等領域進行研究和探索的改革目標與方向,意義較為寬泛和富有彈性,對于解決中國現階段的問題更具有可行性。
對治理的關注,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公共管理不能有效應對日益復雜的社會變化和社會動態逐漸開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多個組織、多個層面形成的網絡管理模式,體現的是群防群治的思想。但是社會治理也離不開政府的管理,而是在社會事務的管理和協調中,更多的體現社會組織及其成員自治、自律的活動行為,但無論從哪個層面來講,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都是一種進步。
一、社會治理的提出順應了時展的要求
1.社會問題的復雜化的趨勢
我國經濟社會經過近些年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在社會領域卻積累了一些矛盾和問題,這與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極不協調,并且這類現象越積越多,對經濟社會的科學、良性運轉有著一定的影響。國家對社會問題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進行管理,社會管理工作對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和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對日漸復雜的社會現狀,原有的社會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其管理需要,而需要有一種新的模式來取而代之,急需建立一種科學和完善的社會管理模式,保證經濟社會的發展。
2.傳統的社會管理顯現出一些弊端
我國社會管理工作應該是政府管理和社會自主管理的統一體,然而社會管理的行為理念在應對當前的社會現實顯得有些滯后。以往的社會管理是以政府管理為主導,但是由于傳統的官本位思想導致管理中存在著種種弊端,如服務思想不夠,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替代社會管理中的服務環節等。而社會組織由于長期在政府部門的影響和指導下開展活動,要么只有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政命令來做一些具體的工作,要么就顯得開展工作的力度十分薄弱,在這種情況下,多數仍然是政府部門在行使管理職能,無法促進社會組織更好的發揮社會管理的作用。
3.社會治理是更先進的社會管理模式
無論是以往的社會管理還是當前提出的社會治理,都是社會管理一種方式,社會治理并沒有脫離以往社會管理的目標要求,只是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根據客觀實際,在以往社會管理的基礎上,對當前的社會現狀的治理更加有針對性和時效性的一種做法,是對以往社會管理模式的一種提升,消除以往管理模式中的弊端,做到既能維護社會現狀,又能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一種新型的社會管理模式,社會治理模式的提出并不是對社會管理模式的取代,更不是對社會管理模式的否定,而是我國在社會管理過程中總結出來的新經驗、新成果。
二、社會治理比社會管理的優越性所在
1.體現出管理理念的提升
我國對社會治理在先前早已有所研究,在一定范圍內也有所實踐,雖然只是在近期才作為一種治國體系提出的,但也是在長期的社會管理實踐中總結出的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一種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能夠激勵公眾參與社會事務的積極性,提高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并且從社會治理的實效來看,也能夠提高經濟和社會事務的運轉效率。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越來越被人們認識到其局限性,政府主導的社會管理模式不僅影響了社會組織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和科學性,更是不能有效激發各組織、各階層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潛能,因此社會治理的提出體現了管理理念的提升。
2.更能體現出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傳統的社會管理更多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在這種管理模式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就會顯得不夠,而社會治理的提出,更多的是強調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的主體作用,體現的是為解決群眾民生問題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其方式主要是通過同社會主體之間平等協商來達成共識,這種方式避免了在社會管理中依靠政府的權力進行約束的管理,而是真真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來對待,也是當代民主的一種新的實現方式。通過社會治理理念能夠讓人民群眾知道我國改革的價值理念所在,讓大家看到黨和政府為了解決疑難社會問題并不回避,也體現出黨和國家為了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在不斷地探索和努力,最終是為了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
3.促進民生問題更好解決
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矛盾較之以往更多、更復雜,尤其是涉及到民生方面的問題是與人民群眾衣食住行息息相關。籠統的社會管理并不能切實有效的解決這類問題,而通過治理的模式則更能體現出在黨和國家在管理社會事務和解決社會問題上的務實舉措,較傳統的社會管理來說,社會治理概念的提出更具實效性和針對性,可以著眼于對具體問題的解決上。社會治理提倡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過程,更多的是依靠群眾的力量,將更多的關于社會問題的決定權交由社會組織去解決,這樣的方式更能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開展工作,人民群眾切實關注的民生問題就會顯得更為突出和迫于解決,能夠更好地促進民生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
4.治理更能體現多元的參與性
在以往的社會管理中,雖然是有政府組織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但是由于政府在管理社會事務的過程中所占的份額和比重較大,而且政府在管理中較為強勢,社會組織參與管理就顯得有些弱化,同時由于一些傳統觀念的束縛,政府則不習慣于借助市場的力量和通過協商的方式去管理,而擅長于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解決這類問題,這就體現出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它不能有效激發社會上多種力量的參與的積極性。通過社會治理來發揮社會組織的參與積極性,更需要社會組織和群眾之間通過平等協商和溝通的方式來聽取群眾意見,協調利益和解決問題,尤其是在信息化高速發展的當今社會,互聯網平臺更是可以吸納眾多的群眾參與到社會治理工作中去,這些僅僅依靠政府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更多的是需要社會組織切實發揮力量進行實施。
環境社會治理體系的建設應充分滿足體系下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同時也必須充分發揮各利益相關方的不同作用,構建起以人文本、開放透明、多方參與的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在由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等單位主辦的“中國環境社會治理研討會”上,筆者應邀出席并做了“從三個案例看環境社會治理體系”發言,在此基礎上,形成此文,期待能對中國環境社會治理體系建設貢獻一家之言。
注重聯盟機制建設
聯盟的建設,往往是一批相關領域、行業走在前列的企業、NGO或者商業零售,他們建立聯盟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過自身的實踐,影響公眾政策制定,形成“向善的力量”,最終帶給人類和環境以實質性的、積極的改變。
我們曾經看到過很多這樣的例子。如知名跨國公司英特爾的聯合創始人戈登?摩爾,他倡導建立起一個資產超過50 億美元的聯盟,在支持環境保護方面擁有良好的聲譽。聯盟中包括摩爾本人捐贈的100 萬美元,用以支持人們捍衛美國加州政府嚴苛的環境立法。在復雜的商業環境下,先鋒企業開始意識到,當一家自我孤立的公司同“惡勢力”競爭的時候,單憑自我的力量無論如何都難再前進一步。企業選擇與“志同道合”的同業者組成的聯盟,在聯盟中分享見解,傾注力量,也以共同的聲音來擴展影響力,促進競爭規則的調整和標準的提升。對于先鋒企業來說,一方面是在尋求創造更可持續的經濟,另一方面也是創造新的商業規則,并在新規則下抓住新的商業機會。
聯盟機制對于構建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來說,是匯集社會中積極向上的力量,主動影響并調整商業競爭規則,形成推進環境治理的主流優勢,增加更多正能量。“良莠不齊”、“劣幣驅逐良幣”等問題,一直為環境表現領先企業所抱怨和詬病。同時,這些領先企業目前尚缺乏自我整合與力量影響提升的渠道和平臺。因此,在中國,加強行業組織等NGO的能力建設,聚集領先企業促進環境治理的力量,顯得尤為重要。
注重政策綜合配套
企業是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中的主要角色之一。企業不僅是環境問題的影響者,也應該成為環境治理的積極建設者。在企業參與環境治理的實踐中,特別是以創新方式開展支持環境建設的實踐時,迫切需要相關政策的配套支撐。
電子垃圾一直是環境治理中的頑疾。據統計,僅廢棄的PC一項中國每年達5000萬臺,每臺PC中含有300多種有害物質,如果不能得到環保處置,對于環境的危害極大。然而傳統的廢棄PC處置方式和流程始終沒有找到有效的辦法,特別是集團大客戶的PC處置。從是“最大的PC制造商?”還是“最大的電子垃圾制造商”的高度思考廢棄PC處置問題,聯想2014年創新推出 IT 資產環保處置方案,基于客戶資產處置和管理需要,滿足客戶廢棄資產數據安全,綠色環保的需求,為客戶提供的IT資產環保處置整體方案。這項方案得到了金融、電信等集團大客戶的積極響應,然而其順利推進依然面臨很多問題:其一是自身、客戶和社會的意識問題,曾經處置廢棄IT資產的方式現在變成了一種商業模式;其二是這種廢棄IT資產的環保處置方式和先有資產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的沖突。
環境治理離不開創新思維、行動和模式,然而在政策層面上如何支持環保創新依然是我們需要重點思考和及時跟進的。打破原有政策的條條框框,支持環保創新,讓領先企業擁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應該在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中占有重要一席之地。
注重開放和參與
在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建設中,需要動員和發揮各方面的力量和作用,形成政府開放、公眾參與的新機制。
2014年10月,筆者在考察韓國水原市推動社會創新時,“開放和參與”給筆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水原市公共政策包括環保的交通政策、老城區城市振興政策和生態的環保政策三個部分。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水原市政府沒有閉門造車,而是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開放政府資源和數據,調動廣大市民積極參與,貢獻智慧。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市民參與方式,讓市民享有公共政策的決定權,同時確保透明健全的財政運營。市民在政府開放的環境下,組成了市民策劃團,對于水原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提出解決方案,并積極推進解決方案的實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在環境治理生態圈中,公眾參與是以人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以往,我們常常把環境治理的責任單純聚集在政府身上,無論從環境問題的解決還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上,都存在著巨大的壓力。因此,只有建立政府透明開放、公眾參與的機制,才能更廣泛吸收孕育在民間的巨大社會力量,形成理想的環境社會治理生態環境。
構建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
基于上述三個案例,筆者認為,在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建設中,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需要從不同的定位出發,相互建立起共處、合作、共贏的關系,形成完整和系統的環境社會治理體系。
政府是生態圈構建的引導者,應建立充分開放和透明的政策機制,廣泛動員各方參與,并發揮環境治理的政策激勵作用;企業是生態圈的重要影響者,應加大理念、技術創新,提升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環境影響,并在這個過程中獲得更大的商業發展空間;社會組織應更多發揮聯結的作用,推動環境保護的創新實踐,促進公共政策朝更高標準調整,形成良好的正向鼓勵機制;公眾作為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的利益主體,應該發揮廣泛的參與作用,迸發“萬眾創新”的力量,成為環境社會治理生態圈中最具活力的角色。
[關鍵詞]鄉鎮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強鎮擴權
一、問題的引出與概念的界定
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國家由政府公共財政支出膨脹而引發了經濟危機和社會危機,為解決和處理對這些危機,理論界掀起了治理研究的熱潮。目前我國正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在這個時期出現了很多社會問題,集中體現在城鄉之間的差距持續擴大、農村社會穩定形勢堪憂、農民上訪事件不斷,甚至形成了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對立。這些社會問題使得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社會管理的難度加大,它所面對社會治理困境不容忽視。本文擬從前人研究的基礎出發,全面分析我國鄉鎮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現狀、問題和改革實踐及啟示,并進一步提出深化鄉鎮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改革的建議。
一般說,社會治理能力是指政府進行社會管理的有效性。具體來說,它是指公眾對涉及社會管理的公共物品的需求與政府提供這些公共物品水平之間的持續平衡過程。社會治理也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治理泛指所有與鄉鎮政治、行政、經濟、社會變遷有關的管理體制和變革模式,包括政治上的村民自治或鄉鎮自治;行政上的鄉鎮管理機構、體制和方式;經濟上的家庭聯產承包、鄉鎮企業和城鎮化建設;以及國家與社會(具體就是鄉鎮政府與農民和農民自治組織)的關系等。狹義的社會治理是指鄉鎮政府在社會管理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以及體制、機制、方式等各方面的改革與綜合,其中關鍵的問題是鄉鎮政府能夠有效發揮其治理能力。這是因為:首先,這是由我國農村社會管理的范疇決定的。雖然關于農村社會管理的范疇還處在爭論之中,但至少包括上述列舉的各種社會問題。這些社會問題都可以納入公共物品的范疇,而政府對公共物品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就涉及到政府能力的問題,因為能力建設是政府提供高質量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基礎。其次,這是由我國“三農”問題突出的鄉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的。“歷史反復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個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須的。沒有一個有效的政府,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政府——而不是小政府——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
筆者更傾向于在狹義上運用社會治理的概念。因此,從內涵來看,鄉鎮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可以轉化為鄉鎮提供的涉及社會管理等公共物品的能力,而供給的過程即是其能力作用的過程,包括獲取要提供的公共物品資源的能力、決定提供何種公共物品和如何分配這些公共物品的整合和配置能力。在這個過程中,當然涉及到鄉鎮政府職能劃分、行政權力運用等問題。
二、我國鄉鎮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現狀
(一)鄉鎮政府公共財政能力較弱
影響鄉鎮政府治理能力的首要因素是政府的財政能力,分稅制改革后,鄉鎮政府公共財政能力偏弱已經是一個明顯的事實。目前我國鄉鎮政府財權的配置主要源于1994年后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該體制基本劃分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職權,同時地方各級政府比照這種方式,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間包括與基層鄉鎮政府財政職權的基本配置。中央擁有財政稅收的最大權力,而鄉鎮政府財權空間則被逐級壓縮,財權逐層上移。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后,使這種狀況更加明顯。鄉鎮政府的巨額債務即是一典型的例證,據保守估計,我國縣鄉兩級的債務已經高達5000多億元,并且每年以200億元的速度遞增。鄉鎮政府財政能力不足,制約了其資源獲取能力,而資源獲取能力的強弱影響了鄉鎮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給,直接表現在農村生產性公共物品和涉及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物品供給不足或低效供給。
(二)鄉鎮政府權力虛置,存在授權不足與越權并存
政府能力與行政權力之間存在一定聯系,“使行政部門能夠強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統一;第二,穩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夠的權力”可見,政府能力的強弱與行政權的大小有關。雖然憲法賦予了鄉鎮政府方方面面的權力,包括領導本鄉鎮的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建設,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衛生和計劃生育等工作,但實際上這些權力因沒有實際的機構載體而被虛置。鄉鎮政府在形式上設有包括農經站、農機站、水利站、林業站、畜牧站、文化站等名目繁多的機構,然而這些“七站八所”并不為鄉鎮政府管理,形成對鄉鎮政府實際上的授權不足。另一方面,在“垂直型體制”的作用下,鄉鎮政府為完成上級分解的政績指標,在沒有法律明確授予權力的情況下又不得不采取強制性的措施,如計劃生育、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執法工作又有明顯的越權行為。授權不足與越權并存使得鄉鎮政府很難有效地整合和配置現有資源,大部分資源被分配到實現政績指標上,而與社會治理密切聯系的公共物品難以提供。
(三)鄉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單一,社會治理的有效性不足
目前,農村公共物品大多是由鄉鎮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來決策供給,供給的主體多來自于政府。主要的提供方式是:預算內的包括財政撥款、購買服務等;預算外的包括鄉鎮企業上繳利潤、管理費、鄉鎮統籌、各種集資、罰沒和捐款等。比如農村的主要公共物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農業水利設施、農業技術推廣、農機事業服務等都主要依靠政府的撥款,而預算外供給的公共物品范疇更加廣泛,無論預算內還是預算外的供給主體始終是政府,且大多采取行政性的手段,甚至是計劃性的方式,較少采用市場的方式。而治理理論和實踐表明,政府并非是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給者,在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網絡中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一樣,發揮著一定的功能,只是各參與者中“同輩中的長者”,公共物品提供方式要包括市場化、私營化或公私合作等多種模式。當前由于鄉鎮政府單一的供給方式與農村生產和生活中日益增長的公共物品需求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所以造成了社會治理有效性不足。
三、浙江“強鎮擴權”改革的啟示
從社會治理能力的現狀分析,我國鄉鎮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的資源獲取、整合配置和運用能力上都存在缺陷,影響了社會治理的有效性。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地方政府進行很多有益的探討和實踐。目前在浙江省剛剛推行的“強鎮擴權”改革即是其中之一,其做法是直接從影響鄉鎮政府社會治理有效性的因素人手改革。2005年9月,浙江省首先在紹興市進行了改革的試點,2006年又將試點擴展到嘉興市,2007年浙江省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這意味著“強鎮擴權”在全省范圍內展開,改革的主要內容和啟示有三個方面。(一)賦予鄉鎮政府一定的財政權用以支持其公共物品的自主供給
“強鎮擴權”改革的原因之一是鄉鎮沒有獨立財權,其稅收基本被上級(縣、市)抽走,致使鄉鎮的公共財政無法發揮更大作用。因此,浙江省政府在支持中心鎮發展的文件中明確規定將部分財政權力下移,如在中心鎮范圍內收取的規費和土地出讓金,除上繳中央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鎮傾斜。紹興市作出的具體規定是,從2007年起除了上繳中央和省級財政的部分,增收部分不再由縣鎮兩級共享,而是全部返還給鄉鎮。鄉鎮財權的擴大,能夠促使基層政府將更多的支出應用到公共服務領域內,如嘉善縣西塘鎮原計劃從2005年開始用3年的時間,每年從鎮財政拿出420萬元解決7個行政村的便民服務區的建設,但因為工程欠債不得不將原計劃的每年7個行政村縮減為3個。“強鎮擴權”使該鎮具有了相當的財力,可以按照原計劃實行了。可見,改革初步緩解了鄉鎮政府財政能力不足的矛盾,從而促進了其自主提供公共物品的積極性。
(二)通過權力下放賦予鄉鎮政府實際的社會管理權限
“強鎮擴權”改革下放了縣級政府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主要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則放”的原則,賦予中心鎮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按照創建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強化了擴權鎮政府農村科技、信息、就業和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公共文化、義務教育、公共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務職能。權力下放的主要方式是縣向鄉鎮委托授權。例如,為了填補鄉鎮政府在環保監管上的職能缺位,首先進行改革的紹興縣就通過書面授權的形式。在2006年底縣委縣政府與錢清鎮等5鎮簽訂委托行使管理職能協議書,明確規定了鄉鎮執法員可“對轄區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行為開展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罰建議”。也就是說獲得授權的鄉鎮環保執法員只要拿出相關執法證就可對發現的偷排污水行為進行及時處理,而不用再向上級匯報,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人員處理。通過委托授權,理順了鄉鎮與上級政府的權責關系,解決了其“有權管不了,無權不能管”的問題,化解了鄉鎮政府權能不符的矛盾。
(三)通過政府與市場的合作,實現多樣化的公共物品供給方式
《關于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確定了中心鎮要加快社會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和完善“一校(高標準的普通高中或職業高中)、二院(中心衛生院、綜合性敬老院)、三中心(文化中心、科普中心、體育中心)”等設施,以及“一路(高標準的進鎮道路)、二廠(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廠)、三網(自來水供水網、垃圾收集(處理)轉運網、通村公交網)”等設施。當然這些公共物品的大量投入僅僅靠鄉鎮一級政府是難以實現的。因此,改革過程中一些鄉鎮采取了市場運作的方式,通過走社會化、市場化、多元化道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如諸暨市店口鎮采取了BOT方式,由政府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當地一家民營企業占投資額的51%,其余49%由店口集體資產經營公司出資,建立起國內第一個鄉鎮垃圾焚燒場。2006年該鎮將一些道路、公交、公共區域廣告經營權進行特許拍賣,當年即為政府籌措上千萬元建設資金。鄉鎮政府通過BOT、特許拍賣等形式轉變了其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即從原來的行政方式轉變為市場方式,提供的主體也由政府單獨提供轉變為政府與企業的合作,為以后發展成為多樣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奠定了基礎。
“強鎮擴權”改革以下放財權、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為核心,賦予鄉鎮政府一定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鄉鎮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改革抓住了我國鄉鎮政府社會治理能力不足的關鍵問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應該成為我國鄉鎮改革的可選路徑。
四、進一步改革的路徑選擇
浙江的改革剛剛起步,對存在的一些問題深入研究,并加以解決,改革才能持續下去,實現鄉鎮政府權責對等、鄉鎮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才會真正得到提升。
(一)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
鄉鎮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是財政汲取能力不足。這源于我國現有不合理的財政分配制度和轉移支付制度,因此僅僅著眼于鄉鎮政府的財權配置并沒有抓住改革的關鍵問題。在單一制國家,鄉鎮的財政配置是從屬于整個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制度的,因此要建立合理的公共財政制度,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權和事權,不僅要明確縣級政府對鄉鎮政府財政支持,而且還要明確市級、省級甚至中央政府對鄉鎮政府的財政支持,具體的可以從改革現有的轉移支付制度人手,進一步加大中央財政性轉移支付力度。同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在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責的基礎上明確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改變由上到下的轉移支付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效益評估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這是鄉鎮政府具備應有社會治理能力的基礎。
(二)建立并完善相應的監督體系
擁有權力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為保證權力的有效合理運用,權力監督就成為關鍵。隨著鄉鎮政府財政自主能力和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增強,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監督體系,促使其權力不被濫用,發揮其應有的能力。目前學界比較一致的建議是,對鄉鎮建立起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能應該定位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所以在績效考核指標上應該淡化對經濟指標的追求,而應該把農民增收、生態環境治理、污水垃圾處理、社會治安、鄉風文明、教育文化、科技衛生和規劃管理等公共物品供給列入指標內。但這些監督考評的方式還是行政性的,容易滋生長官意志。因此,從長遠來看,應該轉變上級政府對鄉鎮政府的監督方式,即從行政性的轉向法律性的,主要是以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進行必要的監督與干預,將鄉鎮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和責任納入到法治軌道。即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政府具有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法定義務,必須通過合法的行政程序來積極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接受來自權力機關、非政府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三)大力培育社會自治力量,發展非政府組織性質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
鄉鎮政府對公共物品提供方式要由單一走向多元,不僅要培育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而且還要培育多元的自主社會自治力量。我國目前建立了一些存在政府背景的官方和半官方的經濟合作組織,還難以獨立發揮自治主體的作用,因而可以在此基礎上,將這些經濟合作組織轉化為非政府組織性質,讓農民根據自身需要建立和發展非政府組織性質的民辦、民營的經濟合作組織,不僅能夠解決農民在發展農業、鄉鎮企業、拓展市場等方面的經濟問題,而且也溝通了農民與政府的渠道,有利于他們參與到政府社會公共服務的管理中。
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要創新社會治理主體、社會治理理念、社會治理方式、社會治理體制、社會治理機制以及社會治理績效評估等。社會治理創新是一個系統化全方位的創新。為此,多元主體、民主協商、合作共治、法治保障是完善科學的社會治理工作格局的新特征。在社會治理新語境背景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社會管理、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工作格局目標發展成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社會管理、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新格局目標。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社會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體系的概念的提出給公眾參與社會治理賦予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和政治意義。社會治理意味著公眾參與體系需要更快地完善,對現實中的公眾參與渠道和路徑提出了旺盛的需求,對制度化組織化的參與提出了現代政治意義的規范,對公眾參與的制度和途徑提出了迫切的期待。在社會治理工作格局中,公眾參與既是一種重要的維度,也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是我國社會治理創新中主要的環節,也是目前最為薄弱和最需要加強的環節,因此成為一個需要格外關心的風險點和創新點。
我國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存在著多方面的問題,其中最為主要的有:一是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缺乏制度規范。社會現實中公眾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公眾很難獲得充分的參與社會治理的權限,實踐環節仍然缺乏實效性。二是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有效性不足。表現為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渠道不暢通;公眾參與程序不規范,不明確;公眾參與的代表遴選不科學;公眾參與代表的意見對決策過程的影響缺乏剛性制約,結果不透明。三是參與社會治理的公眾主體意識能力不足。一方面,多數公民對參與社會治理過程的權力和義務缺乏了解,同時對哪些渠道可以參與、哪些渠道不能參與也缺乏認識。另一方面,許多公民對政府的信息缺乏了解渠道或對了解渠道認識不足。此外,現有的經濟條件限制了公眾參與能力的培養。四是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組織化程度較低。社會組織發育不足,公民參與社會組織的程度有限,導致了制度化不足。五是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導致非制度化參與。群眾往往會采取群體的“非制度性參與”,甚至選擇更為激烈的訴求方式。如“廈門 PX 事件”,就是通過市民“集體散步”表達抗議的方式,迫使政府改變了在廈門島內建化工廠的決策。
公眾參與社會治理,不是無組織、雜亂無章的,而是有序的參與。必要的制度通道和社會組織是公眾有序參與的必備條件。政府與公眾應當是建設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擔起社會治理的責任。這不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會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與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權力的無限擴張,維護和實現公民的政治權益。主要途徑有:一是完善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規范。二是培育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能力。三是著力提升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組織化水平。
責編/馬靜 美編/于珊
關鍵詞:公共治理 新農村建設 公共服務
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完善公共服務型政府管理,政府應“轉換職能角色”、“一是‘管什么’的轉換,即從管理私人領域、競爭性領域、微觀領域轉換到管理公共領域、非競爭性領域、宏觀經濟領域;二是‘怎么管’的轉變,即從直接的、行政的、參與式的管理轉到間接的、民主的、以經濟手段為主的管理”¨J,使政府從無所不能中解放出來。
因此,治理既不是統治,也不是行政和管理,而是指政府掌舵而不劃槳,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務,只介于負責統治的政治和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之間。好的治理的核心含義就是政府的職能應該從“劃船”到“掌舵”的轉變;而公共治理,是以政府為主體,多種公私機構并存的新型公共事務管理模式。公共治理的主體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機構,也可以是私人機構,還可以是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公共治理的本質是打破政府的行政壟斷,把原來由政府獨自承擔的公共服務轉移給各種私人部門和公共團體共同承擔,政府與私人機構的界限不那么明顯了,在公私部門之問建立了伙伴關系;公共治理引入了市場競爭的管理方式,蔓張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樣性。
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就應當實行好政府公共治理。政府公共治理具體而言主要表現為:一是樹立高效管理的理念。信息社會的政府治理必須是高效的,它對政府效能的要求比傳統工業經濟時代更高。二是樹立公平治理的政府理念。隨著社會發展和知識普及,公眾對公平的要求越來越強烈。三是樹立知識管理的政府治理理念。信息社會是以知識為資本的,社會也是一個知識社會,對經濟的管理無疑離不開法制,但主要管理方式是知識管理。四是樹立“人本主義”的政府治理思想。傳統的政府治理注重以“物”或“任務”為中心。領導者要求下屬成為標準的“行政人”,以便實行規范的標準化管理,但這種使人異化為物的治理方式,不利于人的創造性。
一、政府掌舵、公眾劃槳,共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性任務,并確定“十一五“時期解決三農問題的方向,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實行政府的公共服務型管理,采取政府掌舵,公眾劃槳的方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諧社會是國家權力與公共權力都能良性運轉的社會,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與公民的自主管理相統一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們在強調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的同時,也絕不能忽視社會的自我管理功能。“社會治理能力不只是政府單方面的事”,社會的治理過程應該是政府和社會的互動過程。“有些事是政府應該做的,有些則不是”。
政府的職能應該是“掌舵而非劃槳”,政府的職能是制定政策(掌舵),而政策的具體執行(劃槳)則是通過社會的自治來完成。首先,政府的公共權力來源于社會的共眾權力,而社會公眾“當初把統治權交給一個人,只是為了公眾的福利和安全”J,而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電同時要求政府還權民,加速自身轉型,即“從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從管制政府轉變為服務政府”。這種權力讓渡和模式轉型必然螫求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社會的管理職能;其次,我們還應該認識到,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存在著缺乏彈性手段、環節錯綜復雜等問題,而社會的自我管理又存在著動員能力薄弱、缺乏剛性手段等缺陷。這就要求我們建立一個政府主導與社會自治適度平衡的關系結構,即在進一步提高政府管理社會效能的同時,善于通過村民自治.社區自治組織.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介組織以及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和英群眾代表會議等,形成社會管理的整體合力。最后,由于經濟形式的多樣性、文化背景的差異性、民主的進一步深入也使得社會的管理形式呈現多元兼容的格局,要建設和諧社會,單獨依靠政府或社會都不能很好地完成社會管理的終極目標。
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發揮各種形式的組織作用,凝聚各種力量,消除和突破二元結構的束縛,實現各種組織、各種力量的良性互動,在有效程度上的極大努力,使全面推進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按照巾央的要求落到實處。
二、政府為主、公私并存。共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政府應實行公共治理。公共治理是對整個公共管理部門格局的重新認識,是實現公共部門有效管理中不同的實施主體各自的定位、分¨1二和各自適當的角色,而不僅僅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政府統治。換言之,參與管理的主體已經不只是政府部門,而是包括全球層商、國家層面和地方性的各種非政府非營利組織、政府闖和1E政府間團際組織、各種社會團體甚至私人部門在內的多元主體舒層治理。在多元主體為特征的公共治理范式中,有限政府是其最突出的特征,政府的作范圍縮小,政府不再是無所包的“全能型政府”。在整個社會體系中,按照國家與社會的分離、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劃分、公域與私域界限的調整不同治理主體對應著不同的治理對象和客體,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南昌大學(MPA教育中心主任、行政管理碩士點首席導師)陶學榮教授在《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中指出:在公共治理模式中“政府不應在具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國有資產經營功能,應該承擔公共事物管理和公共物品提供的功能,充當公平保障者、社會服務者角色”。。政府組織與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合作、公營部門與私營部門的合作是提高和改善公共物品數量和質量的有效途徑。在公共治理范式中.管理主體是多元的,非政府組織甚至私人組織也被認為是重要的治理主體之一。在現實社會事物的治理中,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政府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應該是建立在合理分工基礎上的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如在公共物品領域為了增加公共物品的數量,提高公共物品的質量,對那些由政府提供缺乏的效率的項目,政府可以對非營利組織予以充分的賦權和支持,對非營利組織的服務供給采取資金補貼、訂立合同、特許經營、政府購買等多種形式,與其他社會主體合作提供公共物品,促進生產公共物品的積極性和物品供應的效率。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社會主義新農村成為新時期中國農村建設的方向,要完成這一重大歷史任務,政府要實行公共治理,完成好職能轉換,因此,公眾劃槳,政府掌舵,是完成這一任務的前提。
[論文摘要]電子治理是現代治理理論的一個新領域。政府電子治理作為一種治理理念,主要是運用信息化技術對政府管理進行不斷完善和創新,其基本目標是實現電子政務。電子政務作為未來政府管理的基礎平臺,必然會對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體制改革和創新產生重要影響。通過電子政務推進政府改革和管理創新,是提升我國政府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徑。
一、電子治理的內涵和意義
1.電子治理的概念厘清
電子治理(e—governance)與電子政府(e—government)內涵不同。電子政府強調的是應用電子技術,實現辦公自動化,主要目標是提高辦事效率,不突出體制和機制的變化。而電子治理是強調以人為中心、公民廣泛參與、行政公開透明、政府與公民互動、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等,它是一種不同于傳統管理體制和機制的新的治理模式。電子治理的發展將改變行政組織結構、行政方式和行政程序。行政組織將由傳統的相對封閉的科層制,逐步發展為透明的網絡狀結構,能及時為公民全面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電子治理與電子政務在對象、范圍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別。如果說電子政務是主要集中于政府、政府管理和政府服務范圍內的虛擬政府形式及其活動的話,那么,電子治理就是更廣泛地應用于政治、社會群體相互間關系領域的虛擬政治一社會結構及其相互關系方式了,這種結構在不同的情況、條件和應用中,會呈現不同的形式、具有不同的價值和功能。電子治理涉及到公眾如何影響政府、立法機關以及公共管理過程的一系列活動。而電子治理的基本目標就是實現電子政務。電子政務的發展對政府的運作方式帶來了深刻的影響。電子治理的本質是對政務流程的再造,即選用信息技術和其他相關技術,來構造更適合信息時代的政府結構和運行方式,它為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創新提供了巨大的技術支持。同時,實施電子治理也是通過創新的管理手段引起的管理方式的變革來改變久已習慣的政府管理環境,以引導我們逐步走向一個全新的政府管理境界。
2.發展電子治理的意義
(1)實施電子政務戰略是“執政為民、勤政為民、廉政為民”的需要。電子政府是新事物、新趨勢,將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于政府業務流程,重構一個電子化的政府是先進生產力應用于現代政府的體現;通過實施電子政府戰略推動中國五千年文明融入全球化浪潮是弘揚中華民族先進文化的體現;通過電子政府實現執政為民、勤政為民、廉政為民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體現。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大力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行電子政務”的戰略方針,以建設電子政府帶動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力保障。
(2)實施電子政務戰略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發展電子政務不是信息技術在政務領域的簡單推廣和應用,不能簡單地將現有政務職能和業務流程電子化,它本質上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創新和改革。現代市場經濟要求在黨政分開和政企分開的框架下,建設現代政府體制,通過電子政府的建設,更好地為用戶服務,提高政府的監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進政府信息和決策的透明度,最終實現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3)實施電子政務戰略是整合政務信息資源的需要。經過近30年的政府信息化建設,我國政府部門建立了大量的網絡系統、業務系統、數據庫等,但這些系統絕大多數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互聯互通。網絡利用率低,數據共享率低,已成為信息化發展的“瓶頸”。因此,在國家電子政府建設規劃統一指導下,在建立統一標準和統一平臺的基礎上,整合已有網絡資源、業務系統和信息資源,促進各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
二、電子治理對政府管理創新的推動作用
(一)有利于建立服務型政府
服務型政府應具有的特征:(1)公民可以很方便地獲取各種信息而不用耗費太多精力;(2)公民在某一政府機關辦事,不需太多花費時間而可以得到答案或辦事結果;公民應獲得政府機關全程服務;(3)公民無需進入政府機關,即可得到各種服務等。未來政府服務將朝“單一窗口”、“跨機關”、“24小時”、“自助式”服務的方向發展。而電子政府的發展,為轉變政府管理觀念、建立服務型政府提供了全新的途徑。電子政府要求政府創新其服務的方式,使政府服務更為快捷、更為方便、更為暢通、更為直接、更為公平,具有更高的附加值。在電子政府時代,政府管理的各項公共服務通過網絡進行,人們只要打開聯網的電腦,就可以在網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服務種類和服務方式;在網上,可以了解政府及各部門的組成、職責、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地點等基本情況;可以閱覽政府許可的各種電子公文和電子資料庫;可以查閱各種電子法規和電子新聞;進行稅務處理、福利支付、電子郵件、電子保健、戶籍管理、政府采購和招標;隨時了解政府對某項管理或服務的計劃及其實施的進展情況;可以參加各式各樣的討論,各專門網站可以滿足你的特殊需要;了解政府掌握的宏觀經濟數據、專家分析和經濟預測等信息;可以詢問天氣預報、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列車和飛機的時刻表等生活問題;遇到困難時,可以利用網絡得到免費的咨詢和服務。總之,人們在網絡上可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任何社會信息、生活信息、服務信息,可以縮小地域差別、城鄉差別。電子政府的特質就在于它是服務型政府,其實質目的是服務公眾,方便公眾。l3電子政府的創建使管理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成為必然。
目前,美國的政府網站,在首頁頭版位置設有網上服務欄目,用于為民眾提供各種信息查詢、申請、交費、注冊、申請許可等服務。例如,洛杉磯市政府將地理信息系統用于為市民提供環境信息查詢,市民只需鍵人自己的基廷地址,即可在地圖上清楚地了解到周圍政府部門、醫院、學校等與市民生活相關的各種公共服務機構的信息。由于這些欄目充分發揮了網絡的優勢,將分屬政府各部門的業務集中在一起,并于相應的網上支付系統配套使用,因而具有了“單一窗口”、“一站式”、“24小時”、“自助式”等特點,體現了電子政府的發展方向,極大地方便了民眾辦事。
(二)有利于擴大公民民主參與
治理的實質就是政府、企業、私人、第三部門及其他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處理。與傳統的電子政府從屬于政務系統,政務系統則從屬于政治系統。電子政府處于民主發展潮流和公共行政走向的背景下,它們相互聯系。當代世界民主發展的走向,一方面表現為民主的全球化擴張民主參與在信息時代獲取了新的手段。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的發展,突破了地域制約的瓶頸,提供了便捷和廉價的工具。傳統治理模式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公共權力資源配置的單極化和公共權力運用的單向性。缺乏政府與社會和公民之間的互動和合作。而當今政府治理的目標是要達到善治,善治就是國家權力回歸社會。善治的過程就是還政于民的過程。信息技術更強調新型政府與公民的合作關系。公民在政治參與中表達自己的思想、意圖和價值取向,從而影響政府政治決策和行為的活動。首先,電子政府為政治參與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傳統政府掌握著最大量的公共信息資源,處于絕對強勢地位。傳統政府的運作和決策過程很大程度上對普通公民保密,進行“暗箱操作”,這源于信息的不對稱。信息網絡的建立大大推動了信息的產生、提供、獲取和處理的能力和速度。同時也減少了信息的失真性。從而可以使公眾隨時掌握政府信息,有利于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判斷非理。其次,電子政府技術為公民公共參與提供了便捷渠道。傳統的公共參與方式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往往制約了公民的參與積極性,而通過政府上網尤其是電子社區的建立,使得政府與公民之間通過各種電子渠道和網絡平臺連接起來,極大地方便了公民對政府決策過程的參與。同時,這種互動性的網絡技術增強了公共參與的實效性。
三、電子治理視角下政府管理創新的途徑
實現電子治理過程中政府管理創新的方向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網絡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信息網絡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智能化、聯結性和超時空等。信息網絡技術是擴展人類信息器官的技術,極大地方便了人們對信息資源的采取和利用。信息網絡把不同的主體、不同的地域聯結成一個整體,產生網絡聚合和擴散的雙向作用,使信息的溝通方式、資源的配置途徑發生巨大的變化。信息網絡可以消除時間和空間的距離,信息資源能夠在同一時間傳輸到世界各地。這些本質特征決定了基于信息網絡的電子政務的各種社會效應和政府管理的創新和發展方向。
1.開放公開條件與服務型管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為公眾和社會提供服務,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革,服務職能將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能,電子治理的實施將為政府提高為公眾服務的能力提供有力的手段。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不是簡單地將政府電子化和網絡化,而是不斷適應改革開放對政務工作的要求,以需求為導向,增強政府工作的科學性、協調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政府由一個多層次、多部門的“管理型政府”,向一個智能化、高效、公開、透明、低成本運行的“服務型政府”轉變。這是信息社會企業和社會公眾對政府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實行電子政務是現階段政府改革的必然選擇。超級秘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