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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18 17:05: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篇(1)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國的發展,很長一段時間被誤認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經過我國傳統實用性思維的加工、處理,將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撐其信仰存在的內在精神與理念予以刪除,僅將其作為制度層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意識到法治不僅包含“形式法治”,還包含實質法治。單純的形式法治已經難以指導我國社會法治的進一步發展,有必要期待實質法治的實現。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隨社會民主化、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通過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徑對公權力予以控制,進而保障私權利最大程度實現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校這項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我國高等教育事業進一步改革、發展的主要動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業不斷發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試圖通過對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權予以限制,從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權能夠有效運用,進而實現保護學生權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工作應當在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制定、完善學校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從而實現學生管理過程的進一步規范,進而更好地服務于高校學生的成長成才。

二、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學生的權利意識伴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不斷深入而日益增強,尤其是近年來學生與高校爭訟案例的不斷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開始思考原有治理過程中曾運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現問題。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響下,高校學生更加關注自身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保護以及高校在治理過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導致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

(一)相關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的不斷發展,導致與之相對應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關立法沒有得到及時修訂,并且在其規范中針對學生管理的條文也多以宣講性為主,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例如,執法主體的模糊規定,往往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各主體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與此相關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的權力進一步擴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學生管理的實踐中,逐漸意識到推進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從而積極制定與學生管理有關的規范。雖然新增“立法”從數量上頗為可觀,但就其質量而言,還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從內容上看,多體現為與其上位法沖突或者抵觸的情形,從而致使規范本身喪失合法性。其次,從形式上看,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體系,主要體現為不同部門針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以致該具體規定無法具體適用或者難以操作執行。最后,從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規范時缺乏相關調研、論證以及征求意見等民主情形,從而導致此類規范一經推出便引發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正當程序的缺失

高校學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規定,多體現為“重實體,輕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中,因其對實體與程序的辯證關系缺乏正確理解,致使對正當程序的價值觀念予以忽略,僅對關涉當事人實體權利的部分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程序規定的缺位以及未對程序予以合理關注,導致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辦事,多體現為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即管理者所應依據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時而被恣意改變。此種情形對于學生而言,因未明確規定其參與、監督以及救濟等方面的程序權利,導致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權力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約,從而導致實體正義無法得到實現。正當法律程序的缺失影響并阻礙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現進程,主要體現于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往往將學生作為客體,而常常將自己置于主體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進行管理。例如,學生受處分多表現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聽取申辯、舉行聽證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權利救濟的不足

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體現于學生權利救濟渠道的進一步暢通,主要指在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發生后包括學生提出申訴、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在內的一般救濟途徑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礙。例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規章制度均對申訴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因其規定本身不明確、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難以保障申訴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這一機制往往處于閑置狀態。而民事訴訟本應作為學生實現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但卻受民事訴訟法只調整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案范圍的規制,將學生管理過程中涉及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以外的部分糾紛未在民事訴訟法中予以規定。即對于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一般會裁定不予受理。其中,這類案件的典型如學生訴高校未授予其學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多作為行政訴訟予以處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不予受理。具體而言,以上三種權利救濟方式未充分發揮其效用,若僅僅通過此三種方式也難以充分解決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的糾紛,并且學生權利救濟問題未得到充分解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針對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以上問題,管理人員應當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的理念,通過采取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建構正當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等方式,真正實現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內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實施在高校內部主要體現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蓋高校學生管理的全部內容,應在結合我國立法現狀的基礎上針對類似于考試作弊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建立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適應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顯體現為宣講性的條文具有具體運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針對頒布較早、修訂次數少或者尚未修訂過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而言,立法不僅表現為嚴重滯后于當今社會的發展,還表現為背離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現階段為了貫徹依法治校的進一步推進,應在服務學生以及維護學生權益相關理念的指導下加大對相關立法的修訂與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作為高校內部的“法”在具體制定過程中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體現于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應違背憲法、法律的規定,且應當在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制下,結合本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章制度。合理性原則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僅因學生上課偶爾低聲說話、遲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給予學生嚴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處分。民主性原則是指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僅要考慮聽取高校學生管理者的意見和建議,還要考慮征求在管理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被管理的廣大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從而致使制定的規章制度更加符合實際,進而保障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容易得到廣大學生認同。

(二)建構正當管理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義觀念的影響,最早提出于英國的《自由大》,其后在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得到進一步發展。將正當法律程序運用到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不僅體現為有利于解決高校學生管理糾紛、促進高校學生之間權利的實現,還體現于在實現管理者之間權力制衡的基礎上規范雙方基本權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過程中,還應當加強管理者的程序意識,即應當將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滲透到學生管理的各個方面,主要包括實體正義的實現以及保障實體正義實現的程序正義也應當予以實現。在實現學生管理實體正義的過程中,應更加注重強調學生應當享有的程序性權利,例如享有針對處分的申辯、聽證等權利。建構正當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學生管理活動嚴格依照既定的正當法律程序運行,從而實現處理過程的公正、公開、公平,進而實現學生權益保護的最大化。

篇(2)

論文摘要: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學校-5-學#-~-N的關系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在某些方面出現了過去未有的矛盾和問題如何運用法律的觀點分析、認識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如何使學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學、規范的“法治”軌道,促進育人工作的健康發展,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研究。

學校作為教育事業單位,不同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那樣的執法主體。其對學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規范化、合法化。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一個似乎新鮮,但又非常現實的課題。學校的教育職能和司法的公正性及公平性在本身受到挑戰的同時給我們提出了現實的課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現實的實際問題。法院對學生的司法救濟,不是干預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而是匡正了學校在學生管理問題上的錯誤觀念,其意義超出i一個學校、個另i1事件本身。它迫使我們深思,以改變傳統的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

隨著高校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學生自費就學、自主擇業,對高校傳統的管理觀念、管理模式產生了嚴重的沖擊。但是,由于傳統思維和習慣,我們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對學生的管理上,對法治原}}l與精神重視遵從不足。因此,主觀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

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對學生的權利重視不夠。以從嚴管理就有助于學生成才的簡單推理,代替對規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靜思考。往往愿望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探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問題,必須全面、準確分析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i、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2、學校與學生雙方還形成了一種屬于或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招生條件、招收學生,然后學生接受學校的一定管理,學校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應視為一種合同關系。學校和學生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明確的民事合同,但從民事角度出發,一種以實際履行為承諾的合同依然存在于學生和學校之間。學生自費就學,自上擇業,學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盡管由1幾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人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卜雙方法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忽略這層關系,單純認定學生與學校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一是不準確的。當然,在學校特殊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井不對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干“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

無論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關系,作為一方的主體學生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這兩種關系,如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現實的學生管理過程中,有時是很難判定哪類事項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行為,哪些屬于民事性質的行為。從理論卜,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能夠分清。也應該分清的。這對于確認學生管理的指導原則具有實際意義。

從行政法律關系講,必須依法行政。行政法律關系帶有強制特征,行政苦理一方具有強制執行權力。這種強制往往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正因為這樣、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權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權力不能超越授權范圍,超出范圍就要·承擔行為無效及必要法津責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權力的行使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嚴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證權力正確行使,制約權力的重要手段。

從民事法律關系講,合同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對于格式性的合同關系,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制。如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義務,不得.ail用格式合同損害對方的權}}l o

在新形勢下,如何將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對學校與學生雙方的要求,由于學校與學生實際地位的不對等,應該主要是規范學校的行為。根據我國高校的實際狀況,應該注重以卜兒個方面。 要澄清一些錯誤認識。由于種種原因,學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對法治化存有誤解。有的人將法治化與嚴格管理對立,認為遵循所謂法治原ny ,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種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實際是人治思維在起作用。偏離法律軌道的嚴格管理,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強化法治觀念,‘堅特法治原則。現代法治是與民主政治的發展緊密相連的。法治可以從不同的視點分析。從治理、管理這個角度,法治既是一種指導原則、一種方法、模式,也是一種狀態。它是對權力、權利的確認和保障,也是對權力、權利的規制、約束,是對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與規范。

現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則,諸如權力法定、公開透明、法制統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在這方面,我們{有許多需要完.r._的地方。比如有的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分)}i;il度公開不夠,存的甚平是暗箱操作,對什么樣的情況給樸何種處理,缺乏詳細的規定、人為})司素太幣:有的學校的系(學院)沒有學校的正式授權、自己設定對學生處罰(分)權,}.!!一學校‘法制”缺乏統一;處罰(分)學生時,1仁未r;}行嚴格的程序,對學生的}Y hC權沒有給f.星夠的保障。所有這些。都說明.自校學生.i ;;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強化法治觀念、’峽寸車法治原則具有作常現實的意義。

嚴格,誰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U。近幾年國家關J幾教育管理的法律幣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節F’}’職能必項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權限法定的京則行事。法律有規定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也應該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H}l .限制學生的權利,或者處’iii(分)學生,不管t:觀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許的。特}}l要防if-權力的濫用與亂用。某些學校的系(學院)自己沒定對學生的處罰(分),實r},}是超越權限的行為。

注重“立法”質長。在學校‘立法”一一制定管理規fr.制JK時、特別是’。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i亥進行認賓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L, }A! ,某些fFii }} nj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對學rf:_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框架卜實施,防止某些管理規定本身違反法律的問題。學校的各種規章應該公示,要使得學生f解和掌握。

處罰(分)學’l毛,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嚴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上與法治的內在要求。嚴格的程序也是提高執法權威,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處罰(分)學生時,涉及退學、]!:除等事項時,建議實行公開的咨詢、答辯程序,必須給介補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允許學牛提出復議,處理這種復議的機構應與原處i}l(分)決定機關保持相對獨立性。

篇(3)

高校學生工作需要融入法治理念,這是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內在要求。本文從法治層面梳理分析當前高校學生工作中所存在的法治缺失問題,基于法治基本原理及規則并結合工作實際,嘗試提出加強高校學生工作法治化建設的方案。

關鍵詞:

法治;高校;學生工作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在中國特別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雖然法律制度在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形成,法治這個詞雖然被提及的很多,但是能真正深層次的剖析法治內涵、深刻領悟法治思想,對國人來說,卻是少數。國內,關于法治文化的著作還是頗豐的,但大都涉及到國家層面。對于高校法治文化,國內研究起步晚,成果不多。目前有部分學者、高校教師對高校法治文化有過相關問題的研究,大都著眼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結合的觀點。就國內而言,法治校園建設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行政法治理論”、“通過法制宣傳來推進法治文化建設”、“高校法治文化的培育”、“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對策研究”等方面。真正的利用法治理念去重構高校學生工作方式方法的研究實踐還比較少。作為高校運行體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加強學生工作的法治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高校學生工作嚴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學生工作人員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

目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人員普遍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法治意識也比較單薄。從高校學生工作的人員構成來看,這些人群主要為管理專業或者教育專業出身,其在管理及教育等問題上是具有專業性的,但是對于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是有缺陷的。受傳統的高校學生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的影響,一些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還不夠完善,大多數學生工作人員對高校學生工作性質的認識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層面——即上傳下達學校和學院的有關學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據了解,部分從事學生工作的人員對于行為依據的文件性質無法做出正確區分,不清楚法律與政策的區別,這不利于工作人員對于自身工作價值的定位。結果往往會導致學生工作的落實以領導的個人意志為主導,學生工作者追求領導和同事的滿意和認可,而非真正有利于學生的成長和發展。一旦出現了法律問題,由于他們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對事件認識不清,理不清頭緒,無法正確有效地解決問題。更嚴重的是,有些學生工作者在既不能從根本上合理地解決原有問題的同時,反而制造了新的更大的問題。例如,某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員在查寢時發現有外來的同學留宿在一個寢室,在未充分了解事情原委的情況下,就對原本住在該寢室一名學生給予了記過處分,引起了該名學生的強烈不滿。但是研究生管理人員仍只使用批評教育的方式處理事件,忽視了學生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忽略了在作出處分時應向學生告知理由和依據的程序。這就是高校學生工作人員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導致的學生工作上的重大失誤。

(二)欠缺體系化的法治運行方式

在我國當前的高校學生工作中,整個工作隊伍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沒有形成體系化的法治運行方式。這就導致了當前高校學生工作法治化的很多工作無法落實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具體實施層面上缺乏制度基礎,工作難以實現價值最大化。在國家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情況是需要運用法律知識,從法律層面去應對去解決的。高校學生工作針對的主體是學生,是具備相當自我認知能力的大學生,而在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校的學生工作管理實踐當中,“領導決定一切”,“學生必須絕對服從老師的命令”成為一種主流的管理方式。對學生的合法權益很少甚至根本不加以考慮。學生工作人員在處理學生問題事件時,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命令、強制要求的方式去管控學生。從沒考慮是否應該通過正規的法律渠道去解決學生之間的問題和矛盾。只有當問題無法調解,事態嚴重時,才想到訴諸法律,求教于法律專家。亟需從制度層面構建起成體系化的法治運行方式,運用法治思維處理相關問題。

(三)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復雜多樣

大學存在著教育活動以外的其他社會生活關系,因此大學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也復雜多樣。當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黨團建設、勤工助學、就業指導、獎貸困補等等。與此同時,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貸款制度、學費制度等也因適應時展而興起。學校與學生,學生與教師,學生與學生,教師與教師,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及因相關行為觸犯行政法規或刑事法律所產生的相關法律關系都日益增多且復雜起來。這些關系都需要相應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法規調整。而且,很多時候一件行為事件中往往涉及多種法律關系。例如學生之間打架斗毆的暴力行為,其既涉及到教育行政管理關系,也涉及到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等相關法律關系和規范。也就是說,它們一方面體現著主體之間的行政關系,另一方面還體現著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以及刑事法律上的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高校與中小學教育不同,它面對的是更為成熟的學生群體,這些人的學習、生活、心理健康、人際交往、社會適應性的養成、就業成才等等,都需要學生工作者的參與和投入,因此也就對高校學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的學生工作管理模式仍屬于一般事務型的管理,主要側重于上傳下達與學生相關的事項,對于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和個體差異關注較少。在學生工作中,管理人員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反了學校相關規定的學生做出處罰時,往往是以學生工作人員個人的主觀意見去考量的。或者即便不是個人的主觀意見,是依據學院的一項規章制度做出處理時,該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也是有待檢驗的。顯然,目前大部分的學生工作管理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當程序,至少可以說,高校還尚未形成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手段處理學生管理問題的意識。例如如果要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是否應該召開專門委員會聽證?在了解事情原委時,是否學生管理部門應該制定一定的調查程序并開展調查?學生是否享有辯解和申訴的權利以及具體的程序是什么?如果要實施處罰,如何實施等?以及現有的相關規定和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法治精神?這些均是高校學生工作中法治原則的重要衡量指標。權利可以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的利益,也可以給人類社會造成深重的災難。如中國古代不乏將國家治理得井井有條的明君,也確實存在把國家搞得民不聊生的昏君。帝王手中的權利都是無上的,區別就在于權利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因此,在高校學生工作中,權利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就尤為重要了。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意味著高校學生管理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使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減少人治的主觀成分,增添法治的理性要素。

三、高校學生工作法治化建設的基本途徑

(一)高校學生工作者法律素養普遍亟待提高

高校學生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就是從事學生管理的工作者。在高校學生工作中,需要管理隊伍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如前所述,當前,我國高校學生工作者的法律素養并不高,更不談運用法治思維開展工作,處理問題。高校可以利用其自身優勢資源,如可以從法學院選派教師制定一些針對性課程對工作人員,進行一些法學理論的相關培訓,讓這些工作者掌握法律專業知識,提升自身法律素養,在工作中能夠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管理者法律素養的提高是高校學生工作法治化進程中最為基礎的一環,管理終其根本是人,只有提升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才可以推行法治化建設。高校學生工作者法律素養的提升也為更好地推動學生工作法治化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成體系的法治化工作運行體系,立足實踐,不斷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學生工作包含很多內容,涉及的工作多樣且復雜。這樣一個龐大復雜的工作需要法治化運行體系。盡管高校是為眾人稱羨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脫離社會的存在,社會的發展進步也深刻的影響著校園。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學生有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去選擇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會上的各種思想文化和價值觀念都會對當代大學生產生巨大的影響,當代大學生價值觀念也就呈現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網絡成為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主要平臺,互聯網對大學生的學習、生活乃至思想觀念起到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科技的發達使校園與社會的距離進一步縮短,在高校學生工作中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也更多。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型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新出現的,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實踐,與時俱進不斷調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養、構建成體系的法治化運行體系這些都為立足實踐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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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學生管理依法治校權利保護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規定》充分體現了學校以育人為本、育人以德育為先的原則,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這將推進高校學生管理進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回顧近年來發生的高校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沖突和糾紛案件,一方面隱含著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一些沖突與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學生法制意識、維權意識的日益高漲與成熟。如何正確解決和處理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問題,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加快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為高校管理者面對的現實新課題。

一、深刻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高校與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目前,國內外學者對此還沒有達成共識,歸納起來,主要有憲法關系說、民事關系說、行政關系說、特別權力關系說及綜合說等觀點。筆者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我國《高等教育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規定,以及《學位管理條例》對高校授予學位的規定等,體現了這種性質。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學校與學生雙方還形成了一種屬于或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教育格局的變化,學生自費上學、自主就業,后勤服務社會化等等,體現了高校更多的是在為學生提供服務,這一切使得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已經表現出來。盡管由于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人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在這種關系中,學校和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當然,在學校特殊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

因此,無論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關系,作為一方的主體學生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這兩種關系,如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問題。當然,在現實的學生管理過程中,有時是很難判定哪些事項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行為,哪些屬于民事性質的行為。但是,從理論上,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能夠分清,也應該分清的。這對于確認學生管理的指導原則具有實際意義。

二、正確把握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糾紛及其成因

高校學生管理引發的法律糾紛主要指學生管理制度、校紀校規及其執行過程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問題。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二是侵犯學生的名譽權,三是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四是侵犯學生的公正評價權,如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及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對學生侵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自古以來,中國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師的主導與主體地位,“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教師對學生無所不管,其尊嚴神圣不可冒犯,學生權利被漠視,甚至被抹殺。在傳統思想的影響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誤區。如有人認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也有人片面認識法律的功能,認為法律可用可不用;對自己有利就用,沒有利就不用;口頭表態用,實際操作不用。這樣,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都以學校和管理者為主體,以學校和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這就勢必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規章和學校的某些學生管理規定違背法治精神已經凸現出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進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臻完善,我國法制建設進程邁上了新的臺階。從教育立法來看,針對教育事業我國先后出臺多項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規、規章,但是仍然出現學生管理部門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搜查學生宿舍、學校禁止學生談戀愛、在巡夜中曝光學生個人隱私以及各種名義的校內罰款等種種現象,還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勸退學”案件引發的法律沖突,引發人們對于高等學校管理權限的討論。從這些案件和糾紛中,學校的規定和做法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沖突不斷凸現出來。

第三,高校內部缺乏規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及應有的保障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造成內部行為矛盾,導致受教育者合法權益受損。以1999年田某訴北京某高校一案為例,校方敗訴的根本原因在于學校對學生的違紀處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規定和對原告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矛盾日趨加大。高校對學生的自主管理權《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權利。學校的這些權利有助于學校實現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能,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對學生的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都直接針對的是學生的受教育權利,而受教育權又是我國憲法和教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在發生多起學校敗訴的糾紛中,有的學校權利隨意擴大,采用類推、比照條例和隨意擴大自主管理權,導致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

第五,學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沒有正當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均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從學生狀告學校侵權訴訟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時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規學生作出處罰時,應包括學生的解釋和申訴程序、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專門委員會聽證并作出處罰建議的程序、作出行政決定的程序、具體實施處罰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項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對學生的侵權,從而成為學生狀告學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問題,必須堅持以學生為本,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各種合法權益,依法規范高校學生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積極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這不僅是貫徹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客觀要求。法治是時代的呼喚,是社會的需要。高校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系統,自然不能游離于法治的觸角之外,高校的學生工作理應置于法治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講,完善高校學生工作的法律秩序,進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構建,是高校學生工作走向現代化的一個標志。

(一)樹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關懷精神

高校學生管理必須堅持法治理念。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臺標志著高校的管理進人了法治化的時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由此在中華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熱潮。然而,不少從事高校學生管理的人員往往囿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舊的行為方式的慣性以及缺乏應有的理論指導,在學生學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務管理方面,仍然習慣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來治理學校,由此造成了學生與校方的對立和沖突。從這個意義上說,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必須盡快樹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夠擺脫困境。法律有規定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也應該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圍,限制學生的權利,或者處罰(分)學生,不管主觀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許的。特別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與亂用。在這方面,我們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分)制度公開不夠,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對什么樣的情況給予何種處理,缺乏詳細的規定,人為因素太重;處罰(分)學生時,并未履行嚴格的程序,對學生的異議權沒有給予足夠的保障;還有的個別學校設定了許多對學生罰款處罰。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學校這種做法是很值得非議的。所有這些,都說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強化法治觀念、堅持法治原則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高校學生工作的價值導向過去主要是著眼于有效地規范和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而對于如何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權益重視不夠。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時,不僅要關心國家、學校的利益以及教師的利益,更要關心學生的利益,要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的權利價值,關心學生的權利實現,培養學生的權利意識,激勵學生的權利追求。在學校“立法”—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時,特別是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該進行認真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意見,某些問題可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學校的各種規章應該公示,要使得學生了解和掌握。學生管理必須體現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堅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寬有嚴,確保學生應有的法律權利和正當的利益,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最佳條件。

(二)建立學生參與機制,完善利益表達制度

高校學生管理必須堅持民主思想。作為學生工作的主要對象,學生利益和學校的利益在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情況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實現指導和幫助學生成長成才的目的,就必須讓學生能夠充分表達他們的意愿,反映他們的利益,調動他們民主參與的熱情,從而增加他們對學生工作的認可度,減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效果。實行擴招政策以來,高校規模迅速膨脹,為了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諸多規章制度。囿于管理者習慣思維的局限性,這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往往缺乏學生的參與,導致帶有明顯的“泛道德主義”傾向。這些規章往往特別強調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視學生個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為借口過多地要求學生奉獻服從,以致在規章施行過程中,遭到學生的反對和抵制。規章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只有與社會相協調時才能成為一種有用的規則。要達到與社會發展的契合,規章必須是各方主體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學生作為高校的管理相對人,其自身利益與學校利益在總體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體領域也存在著許多差異。因此,高校中和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必須體現學生的利益,表達他們的意志,否則就很難得到他們的認可和支持,導致實行成本大大提高。為此,我們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達制度,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充分、有效地表達自己合理的見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間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從而增添規章的正當性和學生的認可度。比如高校學生會制度和學生代表制度,高校通過這兩個制度促使學生的參與,有利于體現學生的意志,尋找學生利益和學校利益的優化點,減少規章實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時,建立這種制度就能夠使學生與學校管理者增加溝通,減少矛盾,同時也為決策者提取信息資源提供了一條捷徑,可大大縮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規范學生管理程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應堅持正當程序原則,通過正當程序控制管理過程,規范權力的運行秩序,使權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步驟和方式,避免管理運行的無序性、偶然性和隨意性,保證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為此,高校管理部門必須建立科學、合理、嚴格的程序機制,以保證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平等得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得以保障和維護。處罰(分)學生,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例如在高校對違規學生進行處罰時,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嚴格的程序,包括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學生的申訴程序、專門委員會的聽證程序等等。

(四)強化司法審查原則,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依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校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享有眾多權利。高校一方面有權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另一方面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并給予學生充分的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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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政府治理;治理水平

黨的十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布局,地方政府生態治理的成效與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有直接關系。黨的十以來,我國地方政府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增強,治理責任主動作為,治理智慧不斷提高,政府職能不斷轉變,生態保護工作扎實推進。但由于資源有限性和開發過度性之間的矛盾、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影響,當前地方政府在態文明建設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和挑戰:一是政府作為生態治理的主要責任人,治理責任有待明確;出現部門間職能錯位、缺位,環境治理效能低等問題。二是生態治理保障機制有待完善。生態治理的多元投入機制不健全;市場機制引入緩慢;生態技術不成熟。三是生態治理制度體系建設亟待加強。地方政府監督管理制度缺失;生態治理問責制需規范;以“GDP論英雄”的現象仍然存在,生態績效考核制度不完善;生態治理信息不夠透明,多元社會組織的參與程度不夠高。四是生態文明理念意識缺乏。“先污染后治理”的錯誤理念存在于經濟建設中;群眾生態意識薄弱,生態保護觀念不強,生態道德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五是生態治理法治建設不健全。在實踐中效果差,未得到嚴格的貫徹實施;對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不夠,人民群眾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公共環境問題的程序復雜,公眾維權難度大。

上述地方政府生態治理存在的問題,與僵化的政府體制和不完善的環境治理制度不無關系。因此,在生態文明建設中,要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治理體制完善相關制度保障,加強法治建設,培養群眾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更好的發揮政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切實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能力。

一、明確政府治理責任,積極轉變政府職能

地方政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要以生態綠色理念為導向,明確生態治理責任主體,積極調整政府職能體系,建設生態服務型政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治理責任。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生態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對區域范圍內的生態文明建設負責,定期進行議事議程,進行生態治理工作監督檢查,各部門之間明確治理職責,確保權力與職責清晰;做到“充分授權,權責統一”,改變“權力無限小,責任無限大”的現象,充分調動各級干部治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二是調整政府職能體系,整合各部門職能,精簡部門疊加職能,解決政府部門職能重復、錯位、缺位問題,做好生態治理頂層規劃,科學合理布局,探索跨部門間的生態治理協調機構,跨區域解決生態治理問題,實現多層次和寬領域的生態管理格局,進而提高政府生態治理效能。

二、實施政策保障,強化生態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建立多元投入機制,引入生態治理市場機制,強化生態技術支撐的長效機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加大生態治理的財政投入,發展綠色、低碳、循環經濟,支持綠色生產,發展節能產業;落實生態補償機制,進行跨區域跨行業的生態補償,同時地方政府向節約能源的企業進行財稅補貼,以保護生態環境;鼓勵各類社會組織投資到生態文明建設中,設立綠色基金,發展綠色金融,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機制。二是引入市場機制,整合市場優勢資源。調動社會資金進入環保領域,建立環保市場,發展環保產業,比如廢氣排放、治污、垃圾回收等多個生態行業領域;發揮政府在生態治理的主導作用,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來提高治理的效率和專業水平;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行為,通過政企、政校合作以及專業智囊團進行生態治理。三是創新綠色技術,強化技術支撐。地方政府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建立科研中心,對生態治理方面的技術進行突破;將生態成果應運用于實踐中;突破新能源汽車技術,探索能源互聯網建設,讓生態文明建設得到技術支撐。

三、健全治理制度,完善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

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地方政府應建立健全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形成制度化來規范環境保護。一是加強生態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建立企業污染排放許可制,充分應用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通過互聯網在線監督,各級政府線下進行治理;在新開發區中要仔細評估對環境有影響項目,防止環境評價和后期治理兩張皮;探索跨區域聯動監督體系,相互監督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行為。二是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地方政府要以生態績效考核為目標,建立差異化的績效考核,增加生態保護績效考核權重;在政府部門內,將環境保護工作與干部晉升制相掛鉤,明確獎懲制度;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主要領導干部進行問責、追責,遏制在部分官員在環境保護中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對干部任職期間所犯下的嚴重錯誤進行終身追責。三是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實行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地方政府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環境評價不定期進行對外公布;探索環境保護征信體系,與企業發展相互掛鉤。四是構建政府主導下的多元參與制度,在環境保護治理方面征求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同時,引導公眾對生態破壞和污染的進行監督舉報,形成社會共同參與的網絡化治理方式。

四、進行生態教育宣傳,培育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程,地方政府必須把培養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作為重要工作來抓,用教育宣傳等方式,引導全體社會成員牢固樹立生態文明意識。一是加大生態知識教育力度,將生態教育納入學生教育啟蒙階段,從小抓起,列入必修科目,培養青少年生態道德觀念,弘揚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理念,形成國民教育;通過“互聯網+”生態文明教育的模式,利用互聯網的優勢,開通環保政務和環保舉報微信、微博等公共平臺,同時強化新聞媒體輿論引導,宣傳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知識;開展生態文明教育主題活動,利用學校、社區、群團組織以及社會組織進行宣傳教育活動,引起社會廣泛參與。二是地方政府要積極倡導綠色消費模式,在社會中踐行生態文明行為,提倡綠色出行、生態消費,進行垃圾回收,促進資源重復利用。三是通過生態文明創建活動,激勵社會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通過政府考核、評價等方式,選出企業示范區,示范城市,綠色社區等創優活動。以綠色教育為抓手,網絡媒體為方式,踐行生態文明行為,逐步在社會上培育出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

篇(6)

關鍵詞:社區法律診所;新型社會管理;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7-0103-02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國傳統的社會管理機制已無法有效解決當前社會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基層社會是社會的重要組成個體,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對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社區法律診所將高校法學教育與基層社會管理緊密聯系在一起,以居民為中心、服務為導向,在新型社會管理格局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新興的社會管理模式,社區法律診所的體制還不夠完善,發展過程中的阻礙還比較大,需要不斷的總結和改進,將社區法律診所的作用發揮到實處,進一步融入到社會管理創新中去。

一、我國社區法律診所在發揮社會管理作用中的阻礙

(一)物質層面的匱乏限制了社區管理法治化的推進

雖然在政府的支持下社區法律診所解決了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問題,但是從診所的長遠發展來看,社會對診所的物質支持仍舊有限,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區法律診所發揮應有的作用。社區法律診所提供的服務都是無償的,而其運轉的成本卻不小。最基本的就是學生在案件時所需的差旅費、餐費、復印費、通訊費等,這些都是必要的支出,學生本身沒有收入,如果在投入大量時間的情況下還要搭上自己的生活費,這將極大的打消學生參加社區法律診所服務的積極性,而政府提供給診所的經費是有限的,這也導致診所能夠受理的案件數量受限,影響法律服務的公眾化,使社區法律診所不能惠及每一位需要幫助的居民,縮小了幫助的范圍。另外還有社區法律診所開展活動的花銷、對外宣傳的經費等,都限制了社區法律診所的推廣和發展,延緩了社區管理法治化的進程。

(二)現行教師評價機制使診所指導教師分身乏術

從目前社區法律診所教師隊伍來看,其構成基本上是以法學院原有教師為主,他們在教授傳統法律課程的同時兼顧指導法律診所學生的工作。而我國高校教師的評價標準與職稱變動標準基本是一致的,即除了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外語和計算機水平要求外,還包括學歷、資歷、教學任務、科研任務等要求。[4]在社區法律診所中,教師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校外,尤其是在學生真實的案件時,教師需要從案件接手開始,直到案件終結都要審慎地跟蹤指導,這是一個難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變性的工作,讓這些教師沒有時間完成科研任務,保證科研數量。如何計算診所教師工作量、怎樣平衡教師在診所中的貢獻和科研任務的完成量現在還不十分明確,這些問題處理不妥,都會影響甚至挫傷教師投入社區法律診所的積極性和持久性,那么也就會影響社區法律診所發展的穩定性。

(三)案源不足使“診所式公共服務”范圍不夠廣泛

雖然我國法律援助的社會需求量巨大,社會問題也愈加明顯和復雜,但目前社區法律診所的利用率還是不高,沒有在社區中得到充分的普及,案源不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宣傳力度的不足,許多居民不清楚社區法律診所的職能甚至不知道社區法律診所的存在,使社區法律診所的服務無法惠及每一位居民。其次是群眾對學生案件信任度不足,不了解社區法律診所的工作方法,不愿意輕易嘗試向社區法律診所尋求幫助。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區法律診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限制了法律公共服務的范圍。

(四)現有法治條件的局限使診所開展工作束手束腳

社區法律診所的一個重要形式是讓法學院學生免費提供服務,但由于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完備,使社區法律診所進行法律援助時存在障礙。第一點是案件的學生身份尷尬的問題。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參與法律援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存在著位階低、較為原則等不足。學生與司法機關接觸時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礙,尤其在刑事訴訟中,偵查和審查階段只有律師能夠提供法律幫助,學生不易取得相關主體的配合。第二點是社區法律診所與當事人之間的潛在糾紛及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學生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在現有制度中沒能很好解決,由學生或指導老師承擔都有失偏頗。以上問題會直接導致當事人不信任社區法律診所,也為社區法律診所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二、如何強化社區法律診所在新型社會管理格局中的作用

(一)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加大對社區法律診所的宣傳力度,擴大診所影響范圍

社區法律診所的社會管理功能毋庸置疑,但要想讓其充分發揮作用,更好地體現他的意義和社會價值,首先需要將宣傳工作做到位,不僅讓居民知道社區法律診所的存在,更要讓居民了解和清楚社區法律診所的工作方法和服務理念,向群眾宣傳他的無償性,強調學生在處理法律事務時有專業的老師和社會法律人士在旁監督指導,消除大家對社區法律診所專業水平的疑慮。還可以多舉辦廣場式法律咨詢和專題法律講座,通過與居民的面對面交流和答疑,取得居民的信任和肯定,用實實在在的專業服務達到宣傳的效果。新聞媒體也要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的作用,全面、客觀地宣傳報道社區法律診所的有關情況,努力營造一個有利于社區法律診所成長發育的良好環境,以實際行動推進新型社會管理格局建設的進程。

2.多渠道籌措資金,為社區法律診所參與社會管理搭橋鋪路

經費問題是制約社區法律診所設立的重要因素,穩定的資金來源對于保證法律診所的持久性至關重要。社區法律診所要想大范圍推廣和長久發展,在新型社會管理格局中占據一席之地,必然要先解決資金支持的問題,想方設法多渠道匯集經費。首先,學校應從有限的教育資金中拿出一部分,采取措施鼓勵教師參與診所教育。其次,社區基層組織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在現有的辦公場地和基本食宿支持的基礎上,應該提供更多的經費為診所創造有利條件,促進其加快發展,這會為政府的社會管理工作換取更大的回報,解決政府在社會治理方面的一些難題。最后,要爭取社會各界的資助,發揮輿論的力量,宣傳社區法律診所的教育目的和社會價值,讓社會認識、知悉法律診所,吸引社會各方力量的支持,比如吸引企業的公益捐助,這既可以幫助社區法律診所更好的經營,又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和聲譽。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法律診所地位不明和責任承擔等問題

《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為社區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機制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有關部門有必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盡快明確法律診所的法律地位,進而明確社區法律診所參與社會管理的職能與相應的權力,這樣可以明確學生案件的身份,有助于提高當事人對社區法律診所的信賴,社區法律診所的困難和障礙也就容易克服得多,為社區法律診所在我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還要建立社區法律診所特殊的責任制度。學生在案件過程中因過錯導致的當事人的損失,由學校、教師、學生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是不合理的,但也不能完全由當事人自己來承受,這成為了學生案件隱藏的風險,如何在二者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需要盡快出臺社區法律診所責任承擔制度的法律法規,規范社區法律診所運行機制,為社區法律診所建立完善的制度,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建立健全診所內部機制

1.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構建獨立的診所教師評價機制

在社區法律診所的實踐中,師資隊伍的建設至關重要。首先,要優化師資隊伍的組成,使社區法律診所成為高水平的法律服務平臺。在學生提供法律服務和案件時,診所教師要全程跟蹤指導,不能有絲毫怠慢和疏忽,所以在選擇指導教師時要嚴格把關,參加社區法律診所的教師不僅要有較高的理論水平,還要有一定的律師從業經驗,具有律師職業資格證,并且責任心強,另外還可以多吸收有經驗的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來填充到社區法律診所的公益服務隊伍中來,有助于學生了解真實的法律環境,掌握真實的法律實踐動態和司法政策動向,提高社區法律診所服務水平。其次,應為在社區法律診所提供服務的高校教師建立不同的評價機制,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更好的為社區居民工作和服務。診所教師相比于其他的普通任課教師來說,付出了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且這種付出是無償的,完全出于教師對社會的良心和對學生教育的負責,現行的教師評價和職稱評聘機制需要改革,對這些教師應取消或降低一些機械的科研評估指標,將診所的實際運行效果考量納入評估體系,將診所案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反映到指導教師的教學成果中,完善診所教師課時計算方法,在職稱晉級方面也要有別于其他教師,充分考慮教師在社區法律診所中的表現。

2.重視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的培養,提供高水準公共服務

對參加社區法律診所的學生不能只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更要注重培養他們的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這樣才能使這個社區管理服務隊伍更加專業化,更加有社會責任感。第一,要讓學生準確地理解法律,鼓勵學生無論學習或是工作中都要主動積極、善于合作,遇到問題或糾紛不能憑著自己的道德感受或個人喜惡隨意決斷,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內,理性地分析法律關系,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妥善地化解糾紛,解決問題,這樣才是對前來尋求幫助的人最負責任的做法,同時也會在無形中帶動社區居民形成法律思維,使社區的法律氛圍更加濃厚。第二,應對學生進行生動的職業道德教育,這必須要放在與學習知識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勵學生克服不良社會現象的影響,明辨是非,養成良好的法律人格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堅持公平正義,牢記職業操守,以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職業素養為人民服務,維護受害人權益,為社會管理的創新和社會法治進程的推進貢獻力量。

新形勢下我國社會管理的復雜性和困難性不斷加大,要求我們加強法治保障,以法制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探索和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應該看到社區法律診所在新型社會管理格局中發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采取措施為社區法律診所的生長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讓社區法律診所從社會末梢切入,參與社會管理,為社會穩定、國家長治久安做出積極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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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與診所法律教育[J].法學,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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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會議是市委、市政府決定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認真總結我市“五五”普法規劃實施情況,全面安排部署“六五”普法工作,進一步動員全市上下加快推進“依法治市”進程,為建設平安、和諧做出新貢獻。在此,我首先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剛剛受到表彰的“五五”普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在座各位并通過你們,向多年來始終勤奮工作在我市法制和法制宣傳教育戰線上的廣大干部職工致以親切的問候和崇高的敬意!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懷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堅持圍繞大局、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發揮作用,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特別是“五五”普法以來,全市深入實施“依法治市”戰略,各項法治創建工作扎實推進,普法宣傳教育深入人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執政的能力不斷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顯著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斷提升,法律服務的功能和載體更加健全,法治文化已初步形成。“五五”普法,我市被評為全省的先進市。市委、市政府對“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是滿意的。

剛才,會議傳達學習了全國和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張波同志在會上作了一個很好的工作報告,認真回顧了“五五”普法工作,總結了經驗,認請了不足,對啟動“六五”普法工作作出了細致的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希望各地、各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六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再講三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振奮精神,切實增強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啟動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對于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動“依法治市”進程,加快社會管理創新,保障和促進“十二五”規劃順利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全市已興起了弘揚馬永順精神、推進林區“三次創業”的熱潮,以加快經濟社會轉型、加快神態功能區建設為主要標志,我們將著力打造一個生態良好、產業發達、生活富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社會主義新林區。未來幾年,特別是“十二五”階段,已成為我市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機遇期和攻堅期,城市建設邁向新發展的重要轉折期,維護林區穩定、創新社會管理的關鍵期。發展速度加快,經濟水平提升,人民生活改善,城市面貌日新,社會安定和諧,這些人民群眾夢寐以求的希望將逐步變為現實。實現上述愿景和目標,無一不需要良好的法制文明環境作保障,無一不需要公民素質的整體提升作支撐,無一不需要社會管理的創新完善作保證,只有通過扎實有效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大力宣傳先進的法制文化,提升全社會法律素養和法治精神,營造理性、平和、有序、包容的社會環境,才能使廣大干部更加注重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正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才能使各類市場主體增強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的意識,自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才能使全體公民準確掌握法律知識,規范守法文明行為,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才能使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更好地依靠法律服務群眾,保障群眾的合法利益;才能使當前社會存在的這樣那樣的違法違規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實現林區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穩定。因此,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清實施“六五”普法規劃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在全社會掀起新一輪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熱潮。

二、突出重點,多措并舉,扎實開展好“六五”普法各項工作

前段時間,我市已經出臺了《關于在全市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明確了“六五”普法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主要任務和具體要求,這次會議又對“六五”普法作出了深入部署,下步關鍵在于如何抓好落實。我想應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一)要著力培育公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培養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風尚,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當前,在廣大黨員干部、公務員和執法人員中,仍有一部分人的法制觀念相對落后,存在著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司法不公等現象;在少數行業、企業中仍存在誠信缺失、違法經營、服務意識和質量極差等弊端;在廣大群眾中仍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存在著不信法、不守法、不文明的問題。這些現象究其根源并不在于法律體系不完備,而在于法治文化建設滯后,社會公眾缺失對法律的信仰。因此,開展普法工作不能僅滿足于向群眾提供了多少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注重對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的傳播,使全體公民形成法律信仰。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把傳授法律知識與培養法治精神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努力形成人人自覺學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會環境。同時,要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將法治文化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華傳統文化、地方特色文化、行業文化、群眾文化有機融合,進一步擴大法治文化的輻射效應,不斷增強法治文化的影響力、滲透力和感染力。

(二)要著力強化重點對象學法用法。要深化“法律六進”、法制宣傳日等教育載體,努力消除法制宣傳教育的“盲區”和“死角”。要突出重點對象的普法教育,切實抓好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林場職工、農民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快建立健全針對不同人群的學法用法制度,全面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對首次列為普法教育重點對象的外來務工人員群體,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對待,統一規劃,積極探索與人口流向,分布特點相適應的法制宣傳教育模式,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到服務管理的各個環節,著力提高其理性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要將普法教育擴大到新經濟、新社會組織管理人員等群體,認真做好宗教人士、林場(所)留守老人和兒童、刑釋解教人員、社區矯正人員以及生活困難人員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真正把法制宣傳教育向基層延伸,做到全方位覆蓋。

(三)要著力創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要主動適應新時期、新形勢、新變化,準確把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因地、因時、因人制宜,努力推動普法工作創新。一要以案例宣傳促進普法。多用群眾身邊的人和事以法釋惑,多用生動具體的案例以案釋法,多用通俗易懂的群眾語言普及法律知識,多宣傳全市涌現出來的各類學法用法典型、經驗,使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在潤物無聲、潛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二要以媒體宣傳促進普法。要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大眾傳媒的重點宣傳計劃和內容,使新聞媒體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渠道。要適應網絡信息化迅速發展的趨勢,運用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進行普法教育,開展、社會熱點問題、突發公共事件法律評析,加強對重點法律問題和事件的正確引導,努力增強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影響力。三要以法律服務促進普法。通過法律服務主動為群眾排憂解難,及時疏導群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四要以創建活動促進普法。要圍繞“國家級文明城市”、“法治”、“平安”創建工作,把普法宣傳教育與城市管理、司法實踐、教育培訓、人民調解工作相結合,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誠信守法企業”、“依法治校示范單位”等創評活動,全力推進地方、基層、企業、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提升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在全市上下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要著力增強普法工作的實際效果。要突出法治實踐的重要作用,以最終的法治效果作為評價普法工作的標準。不僅要看一個地區和部門的普法工作內容,更要看實際的普法工作效果,看矛盾糾紛的化解情況,的增減,社會治安狀況的改變,干部依法辦事能力的提升,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的提高,群眾滿意度的反映等等,用這些顯著變化檢驗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因此,各地、各部門要走出“重過程、輕結果”的誤區,真正把工作著力點放在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上,重點抓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勞動爭議、食品安全、征地拆遷等方面問題,通過有效的法律服務推動普法工作深入開展,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進而提高群眾對普法工作的認知度和滿意度。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形成齊抓共管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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