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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包括四大銀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
2、證券公司。
3、信托投資公司、金融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大型企業財務公司。
4、金融控股集團、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5、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6、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這是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
7、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
8、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通常為保險方向。
關鍵詞:商業銀行 監管法律制度
一、比較中美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是緊緊伴隨著法規的建立而成長起來的。美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規有:《1863年國民銀行法》,《1913年聯邦儲備法》、《聯邦存款保險法》《1933年銀行法》、們956銀行控股公司法》、們980年存款機構管制放松與貨幣控制法》,k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1年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1996年聯邦存款保險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對《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正及新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銀行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
(二)監管機構
美國銀行業主要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州銀行委員會。根據《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內容
1.美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市場準入的監管
在美國注冊不同性質的銀行要由不同管理機構審批。貨幣管理局管理國民銀行注冊和頒發執照,并對其營業宗旨、組織章程、資本結構、董事、官員資歷、管理業務和風險、獲利能力和所有權要求等因素進行考慮和調查。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1981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管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資木充足率的統一標準:將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巴塞爾協議》簽定后,美國于1990年底開始試用,并作為駱駝評級制度的資本檢查標準,以此評價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對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監管
美國對壞帳的法律定義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以及擔保和抵押不落實的催收貸款。按規定,壞帳必須在分紅前核銷。各家銀行也可以對其認為必須核銷的資產進行主動核銷。為防上匯兌風險,聯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其對銀行國際貸款質量的評價,要求有關銀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專項儲備。
(4)對存款保險的監管
聯邦儲備銀行要求其所有成員都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大多數州也要求州立銀行參加聯邦存款保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險公司,又是金融監管機構,將業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緊密結合,以檢查投保銀行安全狀況的方式,監管美國所有銀行,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還對銀行的經營范圍、資產集中、銀行流動性、銀行合并機銀行破產和倒閉進行監管。
2.中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人民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2)國務院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監管方式
1.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美國的現場檢查制度是由聯邦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小組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按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銀行監管者每年至少對所有銀行現場檢查一次。美國的非現場監督注重于統一性、綜合性、比較性和預測性的系統監管。綜合每家銀行的業務全面情況,通過進行駱駝評級來比較同類銀行狀況,確定各家銀行的業務監管級數,并由此確定現場檢查的必要性。
2.中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應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祝,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機制
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包括他律與自律兩個層次。他律即中央銀行和其他監管主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屬于強制性監管。
自律即金融機構自身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監控機制,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統一。在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確立的條件下,完善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加強金融業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是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監管方式應加強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重合規性、輕風險性的問題。要改變這一狀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
合規性監管偏重于事后化解,這種方式較為被動,糾正成本也很高。風險監管則是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的評價,提高監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風險帶來的損失。因此,我們要逐步推行風險監管;其次,應以風險防范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再次,要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的、持續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監管。
二、證券業
證券業即從事證券行業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是證券市場的額基本組成要素之一,主要經營活動是溝通證券需求者和供給者直接的聯系,并為雙方證券交易提供服務,促使證券發行與流通高效率地進行,并維持證券市場的運轉秩序。
三、保險業
四、監督管理機構
1、中央人民銀行
2、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3、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5、國家公務員系列的政府行政機構,如財政、審計、海關部門等;
關鍵詞:保險業;金融市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保險業也得到快速發展,但作為重要的金融機構,保險企業同樣面臨著一定的金融風險,特別是在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后發展時代,金融風險是保險企業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保險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重點防范和化解保險金融風險,對促進保險業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業風險特點出現的轉變
當前,我們國家保險業正面臨新的壓力與挑戰。首先是保險業周期性的特點逐漸顯現,導致存量風險日益突出。其次是激烈的市場競爭與產業結構的調整使得保險產品創新腳步不斷加快,產生了新的風險。當前保險業不但面臨同行業間的競爭,而且還面臨證券公司與銀行等金融機構衍生品的競爭,所以各大保險公司根據潛在保險客戶的需求不斷推陳出新,以提升公司的競爭能力。最后是監督管理體制的改革使得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加復雜多樣化。當前我們國家保險監督管理的側重點正由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轉向償付水平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部門采取了一系列促進競爭的手段,這使得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日益復雜多樣化。
二、保險金融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財務結構不合理。有的保險企業財務結構的不合理,財務控制機制不科學,對償債能力缺乏有效控制,會造成資債比例失衡,無力償還到期的債務,再加上利率變動、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將進一步增加債務償還風險。
2、風險防范能力有待加強。保險機構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健全。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保險機構在完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方面得到長足發展,制定了一系列經營管理制度法規,但內控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健全和發展。同時,還存在制度落實不嚴,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執行制度不規范等現象,這些都是產生金融風險的內部誘因。
3、業務范圍盲目擴張。一些保險企業盲目擴張,急于將業務范圍不斷拓展,把有限的資金投入到許多收入預期模糊的領域,盈利水平很難控制。有的保險機構償債能力弱,信用觀念淡薄,償債約束弱化,增加了金融風險發生的機率。
三、保險業風險對我國金融穩定的影響
1、保險業的系統性風險的形成
當前,開始有越來越多的公司重視利用再保險機制來轉嫁自身的風險或利用再保險分入的保險業務來提高收入。假如再保險分入的保險業務的公司對再保險分出的保險業務的公司信用風險意識不強,將會過低估計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存在的風險。一旦再保險鏈牽涉很多公司,將有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
2、保險公司的風險有可能轉向銀行
雖然銀保集團能夠獲取更多交叉銷售的概率,并利用多元化業務提高收入,并在集團水平上全面減少風險,然而又會面臨新的挑戰。比如集團內部各個經營主體共用相同資本,或利用多頭監督管理機制產生的監管真空實施監督管理套利,將會造成部分風險超出監督管理的視線。當前我國很多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伙伴協議,銀行逐步成為人壽保險公司的一個重要的銷售渠道。
3、銀行與保險公司間的間接聯系渠道尚不直觀,但其作用卻十分關鍵
首先是保險公司成為資金市場的貿易者,可能會由于其他因素受到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評級單位的壓力,不得已在價格下降時出賣資產。假如保險公司擁有數量眾多此項資產,將會造成價格不斷降低,進而使得風險轉移至銀行的證券組合。中國保監會聯合證監會于2005 年2 月推行實施了國內保險資金進軍長期資金市場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作為關鍵的機構投資者,而銀行便是證券的間接擁有者,使得該傳導機制具備了現實根基。其次是混合金融產品,比如有最低收益保證的人壽保險保單或投資連接保險,該產品和很多傳統銀行產品展開競爭,尤其是基金與長期存款,替代品的產生勢必造成傳統產品的價格降低。
四、防范和化解保險金融風險策略
1、健全制度,強化監管,增強保險企業合規經營意識。保險業防范和化解風險,持續穩定發展,必須繼續從深化改革入手,努力解決影響保險業安全營運、穩健發展的一些體制性和運行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正確認識當前保險業運營中存在的漏洞與不足,始終把堅持健全和完善監管機制作為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抓手,努力消除制度層面存在的風險隱患,并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和約束力。要通過加強監管和行業自律,使保險市場主體的合規經營意識不斷增強,從而達到共同、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增強行業抵御風險能力的目標。具體包括:科學制定產品費率并嚴格執行,遏制惡性競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類準備金,嚴禁人為調整;合規運用資金,杜絕非法放貸,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合理制定分保政策,有效分散經營風險;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同步發展,保持良好的收益率,促進財務結構不斷優化等等。為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加大保險監管力度;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增加現場檢查的頻度。此外,還應積極探索既有約束、又適當放寬的資金運用政策,進一步增強保險基金的增值周轉能力,提高基金的使用增值能力,不斷壯大經營實力。
2、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優化流程,提升企業安全運營水平。隨著保險市場的不斷規范和日趨成熟,風險防范和風險管理能力將成為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保險企業需要完善內控制度,特別要采取措施,優化流程,確保制度的貫徹落實。企業應站在全局的角度,全面梳理、再造業務流程,尋找、確定關鍵點和風險控制點,制定相應的標準化操作規范和風險管控措施,以達到業務流程科學合理、運轉流暢、風險可控的目標。通過強化內控、優化流程,有效降低企業對內部各崗位人員素質的過分依賴,既可以基本消除人工操作給企業帶來的隨機風險,還能夠根除違法違紀行為孳生的溫床,降低內部管理及業務流程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3、強化技術創新,推動保險業持續發展。要積極借鑒國際上保險企業監控系統建設成功經驗,建立健全我國的保險風險監測指標體系;要在保險企業內部建立基于精算的業務質量監控體系,全面提升保險業經營評價體系和保險企業內控水平。要同時加快保險監管及保險企業內部人才的培養,構建梯層配備的精算、法律、核保、會計等多方面的人才隊伍,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監管人員的監管水平。要加強與氣象、地震、國土等部門的聯系與溝通,綜合提高災害預警能力,增強保險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通過加強保險企業自控和強化監管機構的監督,凈化市場環境,促進良性競爭,確保市場主體安全管運、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定富. 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J]. 保險研究,2007(5).
【關鍵詞】 混業經營; 分業監管; 監管體制改革
引 言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世界有關國家和地區頻繁發生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發展乃至政治穩定都發生了巨大的沖擊,人們不得不對金融監管問題開始新的一系列的反思與探索。國內外對金融監管的研究十分廣泛,涉及制度經濟學、信息經濟學、控制論等多學科領域。本文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結合中國現實國情,重點在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和建立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機構方面做了比較詳細的闡述,作為中國金融監管實務理論的補充和完善。
一、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歷史回顧以及當前的金融監管制度簡述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的主要特征是以“一行三會”為模式的分業監管體制,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設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全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有效監管。
(一)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形成
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逐步形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成立之初,作為國家銀行,承擔著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業的職責,對穩定金融秩序,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中的銀行。
為了規范銀行管理,1986年1月7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提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登記、核發經營許可證和辦理年檢。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金融監管的政策規定。分業監管的起點是:1992年10月國務院規定,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成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1993年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奠定了分業監管體制的政策基礎,提出要轉換中央銀行的職能,并且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當時,銀行業和信托業仍然由中央銀行負責。1998年11月18日成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把保險業從中央銀行分離,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進行統一監管,進一步推進了分業監管模式的確立。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履行職責,根據授權,依法對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把對銀行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至此確定了中國當今金融業“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
(二)混業經營模式下我國當前監管模式的反思
金融作為經濟發展的命脈,金融安全即經濟安全、國家安全,由此而言,金融監管尤為重要。伴隨著銀行衍生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經營業務范圍的不管擴展,混業經營模式逐漸取代分業經營的模式。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深入,國外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的分支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務,這必然對現階段分業監管的模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沖擊,暴露金融監管的一些問題,對我國金融安全存在嚴重威脅,影響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具體有以下不足:
1.監管的缺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盲點。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創新相伴的是更多金融衍生產品的涌現,各種金融產品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分業監管與經營業務多樣化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銀行業開展的證券投資業務、保險業務以及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分工不夠明確,造成該業務領域一定的監管空白。另外,一些高風險資產投資業務和資產抵押業務也成為監管的盲區。
2.各監管部門存在“本位主義”思想,各自為政,相互扯皮,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低下,監管成本過高。各監管部門只關注自己的監管領域,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制度性、體系性的交流與合作,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很容易造成金融風險由單一領域向整個金融領域擴散,對我國的金融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
3.監管重復也是當前監管模式的重要問題之一。不同監管機構對同一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由于監管目標、監管方式和技術的區別,很可能會造成監管層面上的沖突,或者在監管結論上出現差別。同時各監管部門之間溝通協調的不順暢造成監管效率低、力度弱和監管成本高,不利于金融業的健康安全發展。
二、簡析美國金融監管體制以及金融改革
美國作為世界的經濟和金融中心,其金融體系被認為是最具創新力和比較完善的金融體系。美國在應對金融危機和維護金融的安全穩定方面,進行了不斷的探索和改革。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主要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是“雙重多頭”的傘形監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屬銀行、證券和保險各子公司,分別由聯邦貨幣管理局、聯邦交易委員會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進行分業監管。聯邦儲備委員是綜合管理的上級機構,負責評估和監管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資本充足性、風險管理的內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團風險對存款子公司的潛在影響。
美國金融危機爆發,重創美國的經濟體積并且席卷全球,業界普遍認為金融監管體系監管的失敗是這次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奧巴馬政府于2009年6月為堵塞美國金融體系漏洞,避免金融危機重新上演,恢復對美國金融體系的信心,對美國的金融股監管體系進行了大刀闊斧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項改革被業界稱為美國70年來最為全面的金融監管改革路線圖。
主要內容有:
1.一定程度上擴大美聯儲的監管權,其監管范圍從銀行控股公司擴大到所有具有系統性的金融公司;
一、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證券化風險防范法律制度
次貸危機表面上是美國房價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資金供應方降低信貸門檻、忽視風險管理,需求方過度借貸、反復抵押融資。盡管這種風險基本上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已經分散了,但是這些風險并沒有消失,一旦條件具備,風險就會暴露出來,而且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渠道影響更為廣泛。著名金融學者易憲容認為,中國按揭貸款實際上比美國次級債券的風險要高。如果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出現逆轉,其潛在風險必然會暴露出來,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危機肯定會比美國次級債券出現的危機要嚴重。[1]可以說,完善房地產信貸及其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國避免重蹈覆轍的當務之急。
首先,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信用門檻。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規定,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緊接著的《補充通知》中明確“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在次貸危機陰云密布的背景下出臺上述嚴格住房消費信貸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國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了住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高風險,顯示了監管層切實加強信貸風險管理的決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經濟學界廣泛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法學界則重點研究了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如資產支持證券性質界定的模糊性、SPV(特殊目的公司)運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問題、“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以及實質性風險轉讓的法律依據等[2]。目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上法律對信貸資產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風險管理做出了專門規定,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一章,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提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以上法律屬于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一些法律問題。應當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的經驗教訓,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控制度之間的關系,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監管。
二、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次貸危機表明,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在強調金融安全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上的道德風險。也許激勵結構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銀行也可能倒閉,因為銀行業務涉及風險承擔的問題。而監管當局將允許那些償付能力不足的銀行倒閉。不幸的是,監管當局不可能做出一個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產銀行的事前承諾,但是,可以建立一個增加承諾難度的體制[3]。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也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
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準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并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第二,存款人的破產觀念轉變必然帶來風險意識的提高,進而自覺對銀行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來監督銀行的監督管理,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4]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但是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它對于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提供銀行經營風險的激勵具有重要意義。一旦危機發生,它能夠為政府干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于確定政府干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三、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監管模式,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的體制,實際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混合體,監管機構形成橫向和縱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5]。這種監管體系存在的明顯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從而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由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它監管機構負責功能性監管,OCC、FDIC等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即美國在原有分業監管的框架下加強了各金融機構的協調和綜合。
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聯儲以及美國財政部聯邦住房局等監管機構采取了干預措施,但收效甚微。這引發了人們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反思,最終引發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革命。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國政府將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全面改革:第一,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權限,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第二,新建“金融審慎管理局”,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局”統一負責。第三,新建“商業行為監管局”,負責規范商業活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職能。此外,還新建了“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和“全國保險管理局”,將抵押貸款經紀人和保險業監管權從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歸聯邦政府統一管理。美國媒體稱,這將是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大的一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次級按揭貸款債券涉及到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各個金融行業,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甚至養老基金都是次級債的重要投資者。次貸危機的發生表明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對投機風險產生了監管真空,最終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爆發。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進一步擴大,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不僅可以監管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監管協調的力度。另外,減少多頭監管者,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為協調金融監管清除了障礙。
美國的經驗教訓警示中國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3年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形成。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也成為我國近年來理論和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在立法上,《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在實踐中,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國際金融論壇第三屆年會上透露,我國正在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
另外,我們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以及采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當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這是我們過去往往容易忽略的。例如我國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個凌駕于“一行三會”之上的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還是通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賦予其履行金融監管協調的最終職責?這取決于不同監管方式之間的成本比較以及邊際監管成本與邊際監管收益之間的比較。一般而言,金融監管協調的邊際成本小于邊際收益,這是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經濟學基礎。增設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成本大于通過擴大中央銀行權力增加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應賦予中央銀行以協調金融監管的最終職責。
四、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后,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