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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精品(七篇)

時間:2023-06-21 09:22:2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合同能源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合同能源管理

篇(1)

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政策或將破繭出臺。3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積極推行由專業節能服務公司與企業、公共機構等用能單位簽訂能源管理合同,提供節能設計、改造和運行管理等服務的新機制。

隨著國務院關于合同能源管理指導總方針的推出,我們預計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于近期聯合落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在稅收、融資渠道、補貼方面進行改革,包括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明確納入服務稅范疇,制定稅收鼓勵政策和細則,鼓勵金融機構在優惠利率信貸、產品合作等多渠道對合同能源管理進行扶持,以及節能服務補貼政策。政策推動下的節能服務產業,有望迎來新一輪增長高峰。

合同能源管理,即工業節能+建筑節能新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簡稱EMC,起源于上世紀70年代的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幾十年發展,在美國、加拿大,EMC已發展成為一個新興的節能產業。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樣一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以及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

工業節能和建筑節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應用領域。節能服務項目分布在工業、建筑、交通等各個領域,涵蓋鋼鐵、石化、建材、交通、電力、建筑、水泥等各行各業。合同能源管理適用于合同金額較大、能源計量便利的用電大戶和用能大戶,在工業高低壓變頻器、工業余熱回收利用、工業鍋爐、建筑HVAC、配電系統、LED路燈系統等領域,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推廣的重點領域。2009年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為31.0億噸標準煤,比上年增長6.3%,單位萬元GDP能耗為1.08噸標準煤,比上年下降2.2%。“十一五”期間,雖然我國萬元GDP能耗下降10%,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仍是日本、美國的4-5倍,減排任務艱巨。而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有望成為推動工業節能和建筑節能的有效手段。我們預計鋼鐵和石化等高能耗行業,有望率先成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推進的重點領域。

2009年,我國節能服務產業再一次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產值從2008年417億元增長到588億元,同比增速40.9%,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額從2008年117億元增長到195億元,同比增長67%。產業總計綜合節能投資,從2008年253.2億元增長到360.4億元,同比增速為42.3%。其中,合同能源管理(EPC)項目投資從2008年116.7億元增長到195.3億元,同比增長67.37%。形成年節能能力1757.9萬噸標準煤,年減排1133.85萬噸二氧化碳。預計2010年節能服務產業總產值有望達到800億元,同比增長36%。根據EMCA協會對于節能服務產業的估算,節能市場總規模大約4000億元,未來發展空間非常巨大。

篇(2)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簡稱EPC):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了實現這個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他們所需要的服務,用能單位用節能所獲得的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和其要求的利潤的一種節能服務機制。其實質就是用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承擔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采用這種方式可以允許客戶利用節能帶來的收益來升級工廠和設備,從而降低運行成本。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從政策上、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發展到2013年通過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這一發展目標。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的發展呈現以下五種不同的類型:

1.節能效益分享型

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分享節能項目帶來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在這種類型中,節能項目所需的投入按照雙方的約定,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或者雙方共同來承擔。待節能項目完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由節能服務公司和用戶分享節能帶來的效益。當然,合同執行結束,設備無償轉讓給用戶,節能服務公司只負責分享以后的節能收益。在我國,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就是這種節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費用托管型

用戶將前期節能設備和系統的改造和運營管理全權委托給節能服務公司,然后以節能獲得的收益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等到合同期滿,經過節能服務公司改造過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也全部屬于用戶。對于那些缺乏資金,對于改造設備無能無力的小型公司來說,能源費用托管型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3.節能量保證型

有節能需要的用戶進行初始投資,包括設備和節能系統的建設、改造支出,而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提供服務,并保證節能項目的目標達成。待項目實施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根據合同的約定,由用戶一次或分期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費用,若達不到雙方約定的目標,為完成的部分的差額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支付。合同完成后,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用戶,從此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就全部歸用戶所有了。在這種類型中,有節能需求的用戶需支付高額的節能項目的資金,所以需要用戶資金足夠,同時,改造完成后,達不到目標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公司的差額補償,所以在我國目前開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這種類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融資租賃型

融資租賃型與其他類型的不同點在于,節能設備既不是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建造或購買,也不是用戶自己出資購買,而是由融資公司負責提供,融資公司以租賃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所需的節能設備和服務,客戶根據租賃協議,定期繳納租賃費用。為了達到用戶的節能要求,由節能服務公司對設備進行改造,并確保在合同期內對設備達到節能目標。合同期滿,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種類型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組合方式因公司而異。

三、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的觀點

目前國內對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各持己見,存在以下幾種觀點:觀點一、按商品銷售進行處理這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實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混合銷售,即銷售節能設備和提供節能后續服務。根據這種觀點,節能服務公司在發出商品時根據規定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收入確認方法進行核算,按存貨對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節能設備進行核算,而用能單位則視節能設備為自有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觀點二、按照BOT合同進行處理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對公用基礎設施的一種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政府授權某家私營企業一定的特許經營權,允許其投資建設經營某種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允許其向用戶收取費用或者以銷售商品的方式來歸還貸款,收回初試投資以及獲取利潤。政府賦予的權限期滿后,私營企業需將此項公共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有著明顯的建設—經營—轉讓的過程,因此,可參照其進行會計處理。觀點三、按照租賃業務進行處理由于租賃又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應歸類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也有不同觀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以外的為經營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備了融資租賃的第1、2、5項特點,應視為融資租賃的一種特殊形式。

四、總結

篇(3)

【關鍵詞】 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效益分享; 會計處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或EMC)是由能源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向用能企業提供節能診斷、融資、節能改造、運營維護、培訓等服務,并通過與用能企業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實現獲利的一種節能投資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在市場經濟國家中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它是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服務機制。這種機制降低了用能企業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企業節能改造的積極性,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將合同能源服務行業作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的重要產業加以積極推動。我國自引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以來,通過示范、引導和推廣,節能服務產業迅速發展,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不斷增多,服務范圍已擴展到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根據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的具體協議內容,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多種類型。目前成熟的模式主要有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與節能效益分享型。但在國家政策支持層面和實務操作層面,基本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為主。2010年底的《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指出,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內容需要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該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運作模式是在項目期內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分享節能效益,期間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風險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節能效益首先保證節能服務公司收回投資成本;然后雙方按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用能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客戶享受。

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用能企業在零投資、零資金風險的前提下實現節能效益,以節約的能源費用在合同期內分期支付節能改造項目的建造和服務成本。

二是節能服務公司先墊付資金為用能企業進行節能改造,承擔資金使用成本和投資可收回性方面的風險,但可以取得較高的投資收益,因為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投資收益遠高于僅建造(出售)節能設備或提供相關節能技術所獲取的利潤。

三是由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建設的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其所有權屬于節能服務公司,使用權屬于用能企業,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在合同期滿后,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該節能設備的所有權。

二、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相關業務的現行會計處理

《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規定,“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企業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盡管上述規定對合同能源管理會計處理作了一定的規范,但遠不能滿足企業進行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需求。這導致實務中企業的會計處理出現較大差異。部分企業按照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核算,部分企業則按照建造—經營—轉移(BOT)模式進行核算。目前用能企業對節能設備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作為分期付款方式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

有些企業認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設備,可以看成是一種銷售活動,即節能服務公司將其控制或擁有的節能設備出售給用能企業,其價款在整個合同期間予以分期收回。因此,這些企業將節能設備作為分期付款方式購入的固定資產。

(二)作為租入的固定資產處理

有些企業認為,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改造需依賴特定的節能設備進行,在合同期內節能設備由用能企業使用和管理,但所有權仍屬于節能服務公司,盡管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條款表現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簽署的協議所包含的交易雖然未采取租賃的法律形式,但該交易就經濟實質而言屬于租賃業務。因此,這些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對租賃業務的解釋,按照租賃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采用建造—經營—轉移模式處理

建造—經營—轉移(BOT,build-

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過合同授予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些企業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有著明顯的建造—經營—轉移這一過程,與上述建造—經營—轉移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參照建造—經營—轉移對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四)作為長期攤銷的費用處理

還有一些企業認為,由于未來的節能收益不能準確確定,每期的節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節能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則按合同期平均計提的折舊與每期的節能收益不配比。因此,這些企業在合同期間將節能設備的投資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合同期限內按與確認收入相同的基礎進行分攤。

篇(4)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節能;節能服務業

中圖分類號: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運作機制

能源,是人類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資源,是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和國防安全的重要戰略物資。能源與人類社會息息相關,它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作用不亞于人類對糧食、空氣和水的依賴程度。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人類對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對于石油、煤炭、天然氣等非可再生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幾乎達到了極限,嚴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圍。各種自然資源即將開采枯竭,人類社會正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全球范圍的能源危機。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時,由此帶來的地區環境和全球環境的急劇變化也對人類生存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其中,由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是國際社會最關注的熱點。溫室氣體的排放主要來源于人類對礦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氣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國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都把節約和充分利用能源當成首先考慮的問題。而對于高耗能的企業來說,能源成本在企業總成本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設法開源節流,降低能耗費用,也已成為企業積極探索的問題之一。

20世紀70年代世界石油危機爆發后,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節能機制在市場經濟國家逐步發展起來。所謂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簡稱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就像醫院一樣,我們要有專家,為用能企業進行能耗診斷,計算出節能服務公司能為它節省多少能源;要有資金、設備和技術,可以為企業進行節能改造,安裝調試;最后還需要系統性的服務和培訓,建立一個長效的節能機制。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這一新機制在北美、歐洲、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逐步得到推廣和應用,在這些國家中出現了基于這種“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并且其發展勢頭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個國家通過節能服務公司(ESCo)采用新的電能提升技術、能源合同機制及對電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來幫助用戶提升電能使用效率,在美國,ESCo已發展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每年有10億美元左右的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運用市場機制來實現能源節約,其基本運作機制是: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和服務以及投融資和技術保障,整個節能改造過程如項目審計、設計、融資、施工、管理等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完成;在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回收和合理利潤由產生的節能效益來支付;在合同期內項目的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并負責管理整個項目工程,如設備保養、維護及節能檢測等;合同結束后,節能服務公司要將全部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耗能企業并培養管理人員、編制管理手冊等,此后由耗能企業自己負責經營;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改造的全部技術風險和投資風險。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載體是節能服務公司(ESCo)。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公司。節能服務公司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用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自由競爭或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監測、培訓、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并通過與用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贏利和滾動發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

從節能服務公司(ESCo)的業務運作方式可以看出,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市場經濟下的節能服務商業化實體,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與傳統的節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區別(見圖1)。

節能服務公司(ESCo)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節能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能源審計。ESCo公司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測定客戶當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節能潛力所在,并對各種可供選擇的節能措施的節能量進行預測。(2)節能改造方案設計。根據能源審計的結果,ESCo公司根據客戶的能源系統現狀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節能技術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議。如果客戶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議,ESCo公司就可以為客戶進行項目設計。(3)施工設計。在合同簽訂后,一般由EMC公司組織對節能項目進行施工設計,對項目管理、工程時間、資源配置、預算、設備和材料的進出協調等進行詳細的規劃,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并按期完成。(4)節能項目融資。ESCo公司向客戶的節能項目投資或提供融資服務,ESCo公司可能的融資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資金、銀行商業貸款、從設備供應商處爭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資助。當ESCo公司采用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為節能項目融資時,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獲得商業貸款,也可利用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性擔保資金為項目融資提供幫助。(5)原材料和設備采購。ESCo公司根據項目設計的要求負責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所需費用由ESCo公司籌措。(6)施工、安裝和調試。根據合同,由ESCo公司負責組織項目的施工、安裝和調試。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來進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戶正常運轉的設備或生產線上進行,因此,施工必須盡可能不干擾客戶的運營,而客戶也應為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7)運行、保養和維護。設備的運行效果將會影響預期的節能量,因此,ESCo公司應對改造系統的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還要負責組織安排好改造系統的管理、維護和檢修。(8)節能量監測及效益保證。ESCo公司與客戶共同監測和確認節能項目在合同期內的節能效果,以確認合同中確定的節能效果是否達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戶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協商確定節能量”的方式來確定節能效果,這樣可以大大簡化監測和確認工作。(9)ESCo公司收回節能項目投資和利潤。 對于節能效益分享項目,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對與項目有關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設備、技術等)擁有所有權,并與客戶分享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項目資金、運行成本、所承擔的風險及合理的利潤得到補償之后(即項目合同期結束),設備的所有權一般將轉讓給客戶。客戶最終就獲得高能效設備和節約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節能效益。

節能服務公司(ESCo)自身可能沒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務,但是,作為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可以通過整合各類外部資源,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可能會涉及各類型的機構(見圖2)。

節能服務公司(EMCo)所開展的EMC業務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商業性。EMCo是商業化運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節能項目來實現贏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業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推銷產品、設備或技術,而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提供集成化的節能服務和完整的節能解決方案,為客戶實施“交鑰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機構,但可以為客戶的節能項目提供資金;EMCo不一定是節能技術所有者或節能設備制造商,但可以為客戶選擇提供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設備;EMCo也不一定自身擁有實施節能項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戶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對于客戶來說,EMCo的最大價值在于:可以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提供經過優選的各種資源集成的工程設施及其良好的運行服務,以實現與客戶約定的節能量或節能效益。三是多贏性。多贏性是EMC業務的一大特點,一個該類項目的成功實施將使介入項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戶、節能設備制造商和銀行等都能從中分享到相應的收益,從而形成多贏的局面。對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EMCo可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大部分節能效益,以此來收回其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利潤;客戶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部分節能效益,在合同期結束后獲得該項目的全部節能效益及EMCo投資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此外,還獲得節能技術和設備建設和運行的寶貴經驗;節能設備制造商銷售了其產品,收回了貨款;銀行可連本帶息地收回對該項目的貸款,等等。四是風險性。EMCo通常對客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并向客戶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因此,EMCo承擔了節能項目的大多數風險。可以說,EMC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EMC業務的成敗關鍵在于對節能項目的各種風險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及基本類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

在傳統的節能投資方式下,節能項目的所有風險、所有盈利都由實施節能投資的企業承擔,這也是許多企業在節能面前躊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數情況是,實施節能企業的客戶由于自身種種原因的限制,自行的節能投資并不一定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存在節能投資的浪費,甚至項目的失敗。因此,有關專家指出,當前我國節能最為迫切的任務,就是引導和促進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過渡和轉變―有沒有一種方式,讓企業“零風險”地收獲節能技術改造帶來的效益?讓項目的節能投資達到最科學、最完美的節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這就是我們所講的“合同能源管理”,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本質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節能新機制、新模式,這種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戶的風險,為客戶最大限度地創造價值。它不僅適應現代企業經營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的需要,而且適應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機制,不僅是一種推動節能產業成長的節能綜合服務的商業模式,更是一種減少企業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個優質的專業化模式的服務新平臺,采取的是一種雙贏的共同承擔風險的商業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種為企業一條龍服務的“交鑰匙”工程。節能服務公司的經營機制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客戶見到節能效益后,節能服務公司才與客戶一起共同分享節能成果,取得雙贏的效果。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服務的客戶不需要承擔節能實施的資金、技術及風險,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獲得實施節能后帶來的收益和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提供的設備。如果把能耗大戶比成“病人”,那么,節能服務公司就如同“醫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錢,醫生卻能對癥下藥,開出療效顯著的“節能藥方”,然后再從節約的能耗中獲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支出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企業的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一條龍服務,不僅可以形成節能項目的效益保障機制、降低成本和風險,而且能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化,從而為建立節能產業提供了具體途徑。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決耗能企業開展節能項目缺乏資金、技術、人員、管理經驗等問題,實現節能零投資、零風險、持久受益,從而提高其節能積極性,并使企業有更多精力發展主營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節能有機會變成一項創造財富的過程,把環保、生態等眾多產業的綠色價值變成了人們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益。按照EMC模式運作節能項目,在節能改造之后,客戶原先單純用于支付能源費用的資金,可同時支付新的能源費用和ESCo的費用。合同期后,客戶享有全部的節能效益,會產生正的現金流(如圖3)。

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效果不止是一個節能設備的參數度量,更是一個時間度量。由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只負責銷售節能設備給用能單位,買賣結束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難以保證節能設備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正是要幫助企業發揮出節能設備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為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間的一種節能效果契約,以節能服務為手段,以節能效果收益為盈利模式,能保證節能項目的節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將加強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問對節能環保的認識,促進節能設備產業和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還可以成就一個行業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它的產業稟賦使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低碳經濟的代表性產業之一。在能源緊張、節能減排日益重要的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有巨大的市場需求。由于具備高增值性的特點,它還可以吸引投資、擴大就業,帶動信息咨詢、技術服務、實驗研究等相關產業部門的興起,從而對節能服務行業的立業和發展提供支撐。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個高效率的市場化機制,與眾多產業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帶動這些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領域的發展。比如融資租賃產業,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融資租賃提供了一個發展的新領域,在節能領域里,融資租賃能夠發揚優勢,避開劣勢。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廣泛行業領域,從基礎設施建設到制造業、從紡織行業到石油化工等鏈條關系行業,其中一些行業是單靠融資租賃無法涉及的,還有一些是融資租賃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下很難涉足發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還使融資租賃能夠進入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服務,發揮其推進市場化進程、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兩者的結合,可以為雙方的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條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類型

結合國內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踐,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劃分為以下5種基本類型:(1)節能量保證支付型。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高、節能意識一般的企業。(2)節能效益分享型。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ESCo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客戶和EMCo 雙方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例如,在合同期的頭2年里,EMCo 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戶和EMCo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這種模式其實是第一種模式的演進模式,制約這種模式發展最重要的是誠信問題,這也是該模式發展的最大障礙。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3)能源費用托管型。此種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耗能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EMCo公司向客戶提供能源系統管理和改造服務,承包能源費用和運行費用;承諾為客戶實施節能改造并規定節能效果;雙方的經濟利益來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節能改造產生的節能效益;合同規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務標準及其檢測和確認方法。如果EMCo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節能效果,應賠償客戶的相應損失。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有。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低、沒有節能意識的企業,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業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審計,節能整體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預付款、工程中的進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該模式適用于節能意識很強、懂得節能技術與節能效益的企業。運用該模式運作的ESCo節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為合同規定不能分享項目節能的巨大效益。這種模式的風險重要在實施節能工程改造的企業,因此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場上往往有一些企業在某一項節能技術上有優勢,但其他的配套技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因此,這種模式目前采用還不多,但隨著市場競爭的發展,節能服務企業最終會采取這種模式進行全方位服務。(5)能源管理服務型。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ESCo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ESCo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業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ESCo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對許多經營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過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實現企業能源管理的外包,將有助于企業聚焦到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務模式有兩種形態:能源費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設備分類收費方式。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種方式之一或某幾種方式的結合。對每一種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適當變通,以適應不同耗能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節能項目的特殊要求。但是,無論采用哪種付款方式,建議均應堅持以下原則:EMCo和客戶雙方都必須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對EMCo和客戶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以維持雙方良好的業務關系;合同應鼓勵EMCo和客戶雙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節能量,并確保節能設備在整個合同期內連續而良好的運行。

目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仍是主流,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迅猛增長,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紛紛涌現。而在分布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領域;節能量保證型項目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主要出現在具有一定規模的醫院、賓館飯店和商業賣場。在時間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長的趨勢,平均超過4.5年,最長超過10年;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托管期普遍較長,平均超過10年,最長為15年。隨著國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不斷成熟,目前開始出現節能效益分享型與節能量保證型相結合、節能效益分享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相結合以及租賃業務與合同能源管理相結合的復合型商務模式。

三、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發展前景

我國是世界上能源消費大國,同時也是能源效率較低的國家,目前在能源用戶中存在大量的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能技改項目,這些項目完全可以通過商業性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來實施。從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節能事業發展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合同能源管理(EMC)”這種節能機制同樣適合我國的情況,我國已有的節能機構和潛在的投資者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新機制實施節能項目,并從中獲得贏利和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節能降耗任務的重要舉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國起步較晚,1997年才進入中國,相關部門同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共同開發和實施了“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并在北京、遼寧、山東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們分別是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省節能技術發展公司和山東省節能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任務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自此拉開了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序幕。“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的核心內容是:(1)利用世界銀行和GEF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在我國引進、示范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場節能新機制;(2)促進我國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全面轉軌和節能產業化進程;(3)不斷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減緩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速度,從而為緩解全球溫室效應作出積極的貢獻。

2000年6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向全國發出《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傳、培訓工作。這一通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響應,隨之涌現出許多新興/潛在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設立世行項目部為中小企業解決貸款擔保的難題,并專門成立了一個推動節能服務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服務公司成長的行業協會――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EMCA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行業協會性組織,也是國家發改委/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二期子項目執行機構之一。EMCA為民政部正式批準成立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其目標是推廣和發展以EMC機制運作的節能服務公司,有針對性地為新興/潛在EMCo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援助,幫助他們建立與提高各方面的運營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與發展,并最終形成我國的節能服務產業。EMCA在節能技術、節能項目運作、國家節能政策和規劃、金融、財務、稅務、法律等方面擁有強大的專家隊伍和技術實力,并與美國、日本等國的ESCO協會、UNDP、UNEP、WWF、EVO等國際組織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世界銀行的指導下、在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中國節能促進項目辦公室的直接領導下,以宣傳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機制為手段、以新興/潛在節能服務公司(EMCo)發展需求為導向、以配合政府機構推動節能工作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為根本開展工作;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并存,EMCA已逐漸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2004]30號)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項綜合措施,其中第五項為,要推行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節約新機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融資擔保等新機制,培育和發展節能節水技術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節能節水技術服務。2004年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我國第一個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第二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進節能產業化,為企業節能改造實施全程一條龍服務。”2005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重點的通知》(國發〔2005〕21號)第八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投資擔保機制,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提供服務。”2006年4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辦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第四條指出:“重點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為千家企業節能改造提供節能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2006年7月25日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關于印發“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457號)指出:“培育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各級各類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要強化服務意識,拓寬服務范圍,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在競爭中不斷做大做強,在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為企業和用戶提供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取得合理利潤,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6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出:“開展能源審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新機制,促進節能技術進步。”于2006年8月6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明確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來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7年6月3日頒布的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7〕15號)第十九條指出:“培育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2007年11月頒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發改企業[2007]3251號)指出:“健全節能減排服務體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組織專家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和診斷,鼓勵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中小型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并提供設計,培訓,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完善相關政策,大力發展產業化,社會化,專業化的中小節能服務體系。”2007年10月28日頒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這為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提供了在公共機構節能中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據統計,我國“十一五”期間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節能服務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節能服務產業拉動社會資本投資累計超1800億元。《“十一五”中國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報告》預計,“十二五”期間,全國節能服務公司數量將從782家發展到2500家,節能服務產業將實現總產值3000億元。節能服務企業的發展無疑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實踐表明,在我國引進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實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國內外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迫切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來,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來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國務院將其確立為國家重點發展的產業;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節能減排項目給予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駛入快車道的一年。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加快節能服務產業發展,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四部委《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 ([2010]25號)(以下簡稱《意見》),為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體制環境。《意見》強調,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同時,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入的固定資產可按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積極利用國外的優惠貸款和贈款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支持。《意見》同時明確,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壯大一批綜合性大型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意見》鼓勵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形成一批擁有知名品牌和強大競爭力的大型服務企業;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本行業其他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服務。《意見》還強調,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和自律作用,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加快建設信息交流平臺,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開展節能咨詢服務。《意見》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加強用能計量管理,督促用能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為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基礎條件。要組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項目,加強對節能服務產業發展規律的研究,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協調解決產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推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央財政2010年安排20億元,用于支持節能服務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實行節能改造。《暫行辦法》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工業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其他節能改造項目的節能量下限放寬到100噸標準煤以上(含)。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 《暫行辦法》明確,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公告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鼓勵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據實施情況對備案名單進行調整。

2010年6月5日,我國首個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在北京環境交易所正式上線運行,這也是社會資金進入節能投資領域的首個通道。這種交易模式允許節能服務公司對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由第三方投資者購買,這樣,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節能收益能提前變現而實現融資。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旨在解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資難問題,通過這個交易平臺,可將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以獲得流動資金開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2010年8月9日,由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提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等單位負責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作為國家標準(標準號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合同類型、技術要求和參考合同文本等。該標準的制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這一節能服務機制實現節能降耗具有指導意義;對政府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落實有關激勵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標準緊密結合當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新形勢和政策導向,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通則》的出臺為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和獎勵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依據,在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技術規范的同時,也為節能服務企業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對欲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企業而言,《通則》顯得尤為重要,《通則》將是相關政府部門審批獎勵資金申請的重要依據。總之,《通則》實施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一件大事,需引起節能服務企業足夠重視。

國家密集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觀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對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極為重視。2010年7月,《上海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正式印發。該辦法對審核管理機構的技術資質、專業人員配比等均做出明確要求,對獲得節能量審核資格的機構將頒發相關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經過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答辯等環節,北京節能環保中心、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等5家單位被確定為北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2月30日印發的《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企業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該通知明確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些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將給節能服務企業帶來實質性影響。一方面,具有完整節能服務產業鏈的企業將更加受益;另一方面,節能服務企業的盈利能力也將大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公布了第二批節能服務公司備案名單,共有523家節能服務公司入圍,此次名單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業。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備案名單中的節能服務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簽訂并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都可以申請國家財政獎勵資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能效標識、節能產品認證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由此,節能服務正式升級為國家戰略。

2011年5月4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十二五”期間,兩部門從加強新建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推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推進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機制創新等多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力爭在推進建筑節能上有所突破。同時,《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還明確要求各地積極發展能耗限額下的能效交易機制,大力推廣運用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創新機制。

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難以改變,依靠新能源改變我國能源結構將是個長期過程。面對資源和環境的挑戰,我國必須堅持節能減排優先的原則,加快對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產業的技術改造。為此,這期間,要積極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場方式來推進節能減排。目前我國大量的已有成熟技術不能集成化使用,單個企業、個人使用成本過高。因此需要創新節能服務方式,將已有的節能技術集合起來,由節能服務商來提供系統性的解決方案。因此,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將成為“十二五”期間推動節能減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國家為增強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明顯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進力度。摸著石頭過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長的必經階段,隨著節能市場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節能產品供應商、節能服務供應商、能源用戶和投資界所認可的商業模式會慢慢呈現。

2010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達32.5億噸標準煤,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一能源消費國。而根據“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必須控制在42億噸標準煤以內,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我國節能降耗的任務將十分艱巨。同時意味著未來我國節能市場潛力非常大。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充分發揮國內市場潛力是一個永恒的課題。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廣,有利于促進投資,搞活內需,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充分發揮節能服務公司的專業化功能,提高企業的節能減排意識。當前,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全面落實節能減排工作,積極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要完成既定的綜合節能指標,通過合同能源管理來整合各項節能技術的運用,將實現能源管理從自我管理模式向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的轉變,這種節能服務產業化的發展正日益顯現出巨大的生機。合同能源管理及節能服務產業剛剛興起,這一個市場有待培育。隨著國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將進入發展的佳境。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動的節能服務產業即將進入歷史上“最好的時光”。當前我國步入了“十二五”的關鍵時期,節能減排工作也進入了攻堅階段。為實現國家新的“十二五”規劃目標,達到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雙贏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諧社會和低碳生活,需要我們攜手并肩,共同努力。我們要發揮優勢,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為節能減排作出應有的貢獻。在我國政府強力推進節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國節能服務產業市場空間既大,節能服務產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必將迎來蓬勃發展的春天。可以預計,“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將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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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減排;節能服務

由于技術創新對基礎理論研究的分工與依賴,很多企業在節能技術的研發上往往力不從心。同時,對多數企業而言,能源及其管理并非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得不償失。引入外部技術力量,通過合同約定開展節能減排成為發達國家降低能耗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市場化途徑。

一、合同能源管理

所謂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專業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簡稱ESCO)與具有節能意愿的客戶簽訂服務合同,向客戶提供節能改造方案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培訓、運行維護、節能量監測和能源效率審計等綜合服務,而且專業節能公司常常墊付服務所需資金,通過合同約定在未來一定時間段從能源費用的節約中逐漸收回投資并獲得一定利潤。

由于節能服務公司的費用和利潤是從客戶的能源費用節約額中支付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受到廣大高能耗客戶的歡迎。基于雙方的非零和博弈,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得以迅速發展。歐美經驗表明,能源服務業對于推動節能減排具有顯著作用。合同能源管理這種市場節能新機制的出現和基于這種機制運作的節能服務公司的繁榮發展,在帶動和促進了美國、加拿大、歐洲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全社會節能項目加速和普遍實施的同時促進了節能服務產業的蓬勃發展。統計數據顯示,節能服務產業已經成為美國的高增長和高利潤行業。

二、北京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緊迫性

(一)能源資源和環境制約北京的可持續發展

北京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超大型都市,能源資源的瓶頸制約和環境壓力比其他城市更加尖銳和突出。北京能源對外依存度高。作為超大型消費都市,北京不僅能源消耗量巨大,同時也是能源極度依賴外部供應的城市。多年來,巨大的原油貿易進口量是北京區別于其他中國城市貿易的顯著特點,占地區進口總額的比重一直保持在四成以上。劇烈波動的國際原油價格威脅著北京的能源安全、制約著北京的經濟發展。北京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尤其是嚴重的霧霾不僅成為北京社會各界的重要關注點,而且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和熱議。最近耶魯大學的一項研究報告引用了NASA衛星獲得的數據,指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間,北京的PM2.5平均值是每立方米400微克,而同期,倫敦只有20微克。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不僅影響北京的投資環境和國際形象,更重要的是已經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健康,甚至成為威脅社會和諧穩定的最重要因素。

(二)降低能耗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在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和供求矛盾日趨尖銳的條件下,石油、煤炭等傳統能源的價格不斷攀升。第一次石油危機導致石油價格上漲和能耗高的汽車的滯銷,使輕便省油的日本汽車備受青睞,由此開啟日系車大舉進軍歐美市場的新時代。特別是在國際航運、發電、冶煉等行業,能源成本占整個生產成本的50%以上。不言而喻,降低能耗能夠極大地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地區發展水平差異巨大的國家,節能市場潛力巨大。盡管北京萬元GPD能耗已經降到0.459噸標準煤,但北京節能減排仍然任重道遠。一方面,雖然北京經濟結構輕型化使北京萬元GPD能耗得以大幅降低,但北京是我國第二大能源消費城市,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能源的大量消耗為北京市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作為中國科技資源密集度最高的城市,北京對對降低其他省市自治區的能耗水平責無旁貸。北京必須通過節能技術的輸出,幫助其他省市自治區降低能耗,減少污染。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1年青海、寧夏的萬元GPD能耗是北京的4倍以上,貴州、甘肅、新疆、山西、內蒙古則是北京的3倍。中國能源利用效率低、符合減排條件的項目多、規模經濟效應明顯,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利潤空間較大。北京在通過能源合同管理幫助其他地區降低能耗方面可以大有作為。

(三)應對新的低碳貿易挑戰

在全球溫室效應不斷加強的條件下,節能減排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中國作為能耗水平遠遠高于發達國家的經濟高速增長的國家,在碳關稅等綠色貿易壁壘面前,高能耗導致中國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屢屢受阻。

在國際社會環境意識日益提高的情況下,企業通過率先采取環境規制所要求的環境友好技術可以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得先機。目前,中國的大多數企業尚未意識到悄悄來臨的包括碳關稅、碳足跡等國際碳壁壘對中國出口貿易的威脅,大多企業還未開展相應的應對措施。從長遠來看,這個問題非常嚴峻。中國大多數出口企業是中小企業,靠自身實力無法在短期內提升技術和裝備水平,也無法提高能效并減低溫室氣體排放。

三、推進北京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議

北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僅具有現實的緊迫性,更大有用武之地。作為中國的首善之區和技術創新中心,北京發展和推動能源合同管理業務不僅可以有效地降低北京市相關產業和重要企業的能耗水平,還可以通過對外服務,降低整個中國的能耗水平。北京企業通過與相對落后的地區企業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可以把北京相對先進的節能減排技術運用到生產實際,幫助降低其他地區的能耗水平。同時,北京的節能服務業也可以獲得巨大的市場。

(一)通過技術攻關降低重點企業的能耗水平

在全球廣泛開展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的背景下,為了推動北京市節能減排業務,北京市曾經與在京的10大能耗大戶簽訂了節能協議。毫無疑問,這些舉措對推動北京的節能減排事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可以肯定,這些在京的大企業仍然存在巨大的節能減排潛力和空間。北京可以通過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的方式,對在京能耗大戶的節能措施開展攻堅戰。由于北京高校云集,高端技術人員薈萃,應該可以比較順利地獲得降低能耗的技術方案。這些技術方案不僅是降低這些能耗大戶能源消耗的保障,更可以為北京市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一定數量的能源管理公司,向其地區輸出能源管理技術

北京是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經濟實力雄厚、技術創新能力強的大都市。相對于全國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區,北京在成本方面毫無優勢可言。北京必須通過技術創新,取得競爭性優勢,獲得高端利益。通過輸出包括節能減排技術在內的各種技術,尋找經濟轉型的發展方向并發揮自己的優勢。

北京和中國相對落后地區的能源合作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中國很多城市的萬元GDP能耗高出北京3~4倍。這些地區的高能耗企業,是北京開展能源合同管理業務的重點和主攻方向。通過節能技術研發的強弱聯合,使北京和經濟發展落后地區優勢互補,達到相得益彰的目的。通過向能耗較高的省區提供節能減排、降低能耗的能源技術服務,提升落后地區產品和產業競爭力。

(三)支持能源管理企業做強做大

以服務為主業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為客戶提供節能融資、專業管理、節能方案、綜合審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全面的節能效果保障服務,是一種專業化程度很高的高端服務,具有高利潤回報的特點,是北京服務業的新增長點。

通過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把北京節能服務產業化、規模化。北京與外地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開展能效合作項目。正如前文所述,北京同青海、寧夏、山西、內蒙古、甘肅、新疆和他能耗水平較高的省區的合作具有良好的前景。但是,發揮北京的技術創新優勢、促進中國整體能耗水平的降低不能依靠個別專業人員和少數合同能源管理機構,必須發展數量相對較多的專業化能源合同管理的公司。北京市應該通過提供融資、維持政府間接洽及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政策優惠等措施促進北京能源合同管理業務的發展。

(四)對外投資新能源項目,優化北京能源結構

目前,我國大型對外投資項目過于單一,大多數投資集中于傳統能源和礦產資源項目,現在應該對此走出去戰略進行調整。北京企業可以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參與國內外新能源技術研發和新能源項目開發,提高能源供給的多樣性和來源地的多元化,保障能源供應安全和優化能源結構。例如,投資于美國的清潔煤炭項目、頁巖氣項目;投資歐洲風電、核電項目;投資非洲的太陽能項目等。從投資合作項目中,建立新能源的供應渠道,更為重要的是北京企業可以接觸和學習國際前沿的清潔能源技術、先進的能源管理經驗,這對于推動北京企業在國內開展合同能源管理高效地利用中西部風能和太陽能資源、清潔地利用中國豐富的煤炭資源的具有重要意義。

(五)鼓勵北京高科技企業投身合同能源管理

隨著人們逐漸開始意識到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性,許多跨國企業都開始承擔與其地位相當的社會責任,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貢獻力量。以谷歌為列,據統計,到目前為止Google已經在能源行業(包括再生、清潔能源)投入了近10億美元。

在國內,人們往往忽視了大型信息技術企業實際上是用能大戶這一事實,其龐大的數據中心運行耗費巨大的電能。北京是中國信息技術企業高度匯集之地,中關村更被稱為“中國的硅谷”。這些高技術企業應該承當自己的社會責任,發揮其信息技術優勢和資金優勢投身合同能源管理,投資綠色能源。例如,可以將其高耗能的數據中心建在中國西部,利用當地風能,不僅自身應該在節能減排、綠色運行、能效提升和資源優化上身體力行,還應該盡力為政府、企業和家庭提供節能解決方案。此外,北京云集了中國眾多大型央企和國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的條件得天獨厚,有技術能力和資金實力進行較大力度的綠色能源投資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這對于北京優化能源結構、降低排放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六)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共同應對區域環境治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促進區域節能減排合作、推動區域環境治理方面有用武之地。《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2017年之前將大城市的PM2.5濃度降低15%以下。北京市的目標是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大氣環境治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是一個局部地區可以獨立完成的任務,必須從區域治理上想辦法。以霧霾高發的京津冀為例,北京的大氣污染不完全是本地燃煤、工業、機動車污染產生,區域污染物輸送也是重要影響因素。周邊的高能耗產業,尤其是鋼鐵、煤炭、電力、化工等領域的大規模發展,導致了空前嚴重的環境危機。以往,中國政府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區域環境合作往往面臨地方利益的巨大障礙,效果不佳或不可持續。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最大優勢在于各利益主體建立在自愿基礎上,通過簽訂合約的方式,擁有先進節能技術實力的企業和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運用節能降耗技術,從源頭上降低能源需求、推動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實現企業、地方經濟和環境保護的多贏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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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稅 所得稅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MCo)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EMCo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EMCo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概括地說,合同能源管理就是EMCo。憑借與客戶之間簽訂相應的節能服務類合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能源審計服務、項目融資服務、設備采購服務、節能量確認服務以及節能量保證服務等,而且還能夠從客戶實施節能改造所獲效益當中及時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以及獲得利潤的商業模式。

二、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根據具體的業務模式可以將合同能源管理分為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三種模式。

效益分享型合同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模式主要是指EMCo借助與客戶間簽訂一定的能源合同管理合同,然后為客戶實施以及管理相關的節能項目,而且在合同期時間內必須要按照相應的合同約定,完成與客戶之間的效益分享,EMCo收回投資的同時取得相應的利潤,合同期滿節能裝置無償交付用能單位。

根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只有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由國家重點扶持,獲得相關政府補助,也是比較常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所以下面以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為例分析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涉稅問題。

三、涉稅問題分析

自從2016年5月1起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EMCo可能涉及到的稅種有增值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其中最主要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所得稅。下面結合國家出臺的針對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的增值稅和所得稅政策分析 EMCo的涉稅問題及風險。

(一)增值稅

1、建設期和效益分享期所涉及的增值稅問題

EMCo在滿足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條件下,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此外,節能服務公司在開展合同能源相關的管理項目的時候,針對無償轉讓于相關用能單位的,由于履行合同能源管理相關項目所形成的資產,是需要免征增值稅的。針對增值稅免稅政策EMCo可以自由選擇享受免稅優惠還是放棄。如果EMCo選擇放棄增值稅免稅優惠,則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并且在未來36個月內不得變更。因為EMCo一旦選擇享受免稅優惠,購買節能裝置等時產生的進項稅不能抵扣,EMCo享受免稅的稅金大于其因放棄免稅而繳納的增值稅時才對其有利。因此EMCo在選擇享受免收優惠還是放棄免稅時應提前做好相關分析和測算工作,而不能盲目的選擇免稅。

例如,某EMCoA與用能單位B于2014年1月1日簽訂一份投資額為1億元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合同規定,A負責購買節能設備,并提供安裝調試、后期運營維護等服務,設備價款7500萬,運費300萬,安裝費200萬,合計8000萬元,于2016年1月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開始投入使用,在效益分享期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10年間A公司從B公司節能效益中分享80%的份額,合同期屆滿時設備所有權歸B公司。假設:以上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B公司在合同期每年產生1500萬的節能效益,A公司每年發生節能設備的運營維護費100萬。

購買設備時產生進項稅為1330(7500*17%+300*11%+200*11%),效益分享期內每年發生銷項稅72萬(1500*80%*6%)和進項稅11萬(100*11%),十年間公發生銷項稅720萬,進項稅1440萬。

只對該項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來講,如果A公司選擇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則合同期內A免增值稅720萬,與購買安裝設備相關和設備運維費相關的進項稅1440萬不得稅前抵扣;如果選擇放棄免稅政策,由于A公司進項稅大于銷項稅,合同期間不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以后會計年度還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720萬。所以對該項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來講,A公司應該選擇繳納增值稅,而非選擇免收優惠。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稅率為6%,而購買設備以及從他方接受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涉及的進項稅率為17%、11%或6%等不同稅率,針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免增值稅優惠政策,EMCo應結合自身業務性質科學測算所業務所需發生的進項稅和銷項稅,從而綜合考慮是否選擇免稅優惠。

2、合同期滿移交資產時所涉及的增值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分八款分別對八種不同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EMCo在合同屆滿時將節能裝置無償移交給用能單位時按此規定,按實物捐贈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

1、購建節能裝置時所涉及的所得稅問題

財稅[2008]48號和國稅函[2010]256號相關規定,企業購買并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根據此規定,EMCo所購建的節能裝置符合條件的能按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10%抵免當年的所得稅,并且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為此,EMCo在購建節能裝置時盡量購買《目錄》范圍內的設備,進而享受抵免稅款的優惠。

2、與客戶分享節能效益時所涉及的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規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效益分享期內的前三年免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按12.5%的稅率加納增值稅,從第7年開始正常按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3、收到的政府補助時所涉及的所得稅問題

財稅[2011]70號有明文規定,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財建[2010]249號文第五條規定,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

對于收到的政府補助企業是否作為不征收收入,稅務局實際征管的時候并無特殊要求,充分給予企業自。對于政府補助確認為不征稅收入還是征稅收入,要根據收到政府補助是否在所得稅免稅期內,分別考慮。

因為即使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但由于該政府補助與EMCo所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聯,所以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EMCo在免稅期內取得政府補助則確認為征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對起沒有影響。如果在免稅期后取得政府補助,EMCo將收到的政府補助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時用該收入產生的費用支出和與該收入相關的節能裝置折舊費不能稅前扣除,所以EMCo要綜合考慮后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或征稅收入。

例如,EMCo在減免稅后某年取得政府補助1000萬,用于開展研發活動,由于該項政府補助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EMCo會計上按10年確認,每年確認100萬。

根據財建[2010]249號文第五條和會計準則16號,EMCo取得的政府補助,應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應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政府補助時:借:銀行存款 1000

貸:遞延收益 1000

每年確認收入時:借:遞延收益 1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

如果EMCo選擇確認為不征收收入,在確認收入的十年間要調減收入合計1000萬,同時調增這1000萬所形成的支出。如果選擇確認為征稅收入,則收到政府補助的當年調增收入900萬,以后九年內每年調減收入100萬,最后調減收入合計900萬,十年間這1000萬所形成的支出不用調整應納稅額,正常在稅前扣除。從而可看出,EMCo在減免稅期間取得政府補助時確認為征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不會影響所繳納的所得稅金額,只是繳納稅款的時間不同而已。但是獲得的政府補助時用于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50%的優惠政策,所以EMCo應該選擇確認為征稅收入。

4、對于合同期滿資產移交時所涉及的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國稅函[2008]828號將對外捐贈視同銷售處理,對于自制的資產,收入按照公允價處理,對于外購的,視同銷售收入按購買價處理繳納所得稅。因此EMCo在合同期滿時向用能單位無償移交節能裝置時不僅繳納增值稅還要繳納所得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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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目前國內興起的一項新業務。合同能源管理是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一種商業模式,它不是推銷產品或技術,而是推銷一種減少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具體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與客戶以契約的形式,對節能項目約定節能目標和商業動作模式,并主要通過以節省能源費用或節能量,并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客戶根據使用該節能設備后產生的節能收益按約定比例支付給EMCo,EMCo在合同期內享有節能設備所有權,合同期滿后設備則無償交付客戶所有。在此商業模式下,風險不再由項目企業獨自承擔,而是在項目產生節能效益后,由EMCo與客戶一起分享項目節能收益,能有效地刺激企業節能減排的動力。

一般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具體協議可分為多種類型,成熟的模式主要有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與節能效益分享型。《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可見,在政策層面,國家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效益分享型,在項目期內客戶和EMCo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風險由EMCo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后,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率后,節能效益首先保證EMCo收回投資成本,然后雙方按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客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客戶享受。實務中也以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最為普遍。

作為一項新興商業模式,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均尚未對該項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作出明確的規范,會計理論界對此研究亦相對十分匱乏,導致各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進行會計處理中比較混亂。筆者針對以節能效益分享型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方法提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討論。

二、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方法的辨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方法,目前唯一能參照的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2010]25號)。文件規定:“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但該文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具體會計核算方法仍不夠清晰明確,實務操作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采用BOT處理方法;二是適用租賃準則。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有著明顯的建造-經營-轉移這一過程,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 12)規定的BOT模式相一致,故可以參照BOT模式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第4―判斷一項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賃》(IFRIC4),在確定某項交易是否屬于或者包括租賃業務應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履行該協議是否依賴某特定資產,二是協議是否轉移了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賴特定資產(即公司負責建造安裝的環保設備),而該設備雖然形式上是由EMCo使用管理,但是這種使用管理是受到客戶限制的,客戶根據合同,對EMCo在運用設備期間的服務類型、服務對象、服務價格進行限定,因此設備的使用權在客戶,即設備的使用權發生了轉移,故應按租賃處理。

筆者認為,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處理需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更多地符合租賃交易的特征,而不是BOT模式。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的BOT模式是適用于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IFRIC 12則明確這是一種“公共-私營”服務特許協議。BOT交易的特征是:資產的日常運作由運營方負責,但與基礎設施相關的重大權益性風險和報酬由授予人(政府部門)保留。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中,資產由客戶(而不是EMCo)使用,同時由于未來節能收益的不確定性,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可能在相當大程度上還是由EMCo享有或承擔,并且該業務顯然是一種“私營-私營”協議,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范的范圍。

如果參照BOT處理,那么EMCo需要確認一項無形資產―特許權,意味著客戶就要確認一項固定資產,但是客戶確認的這項固定資產未必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與資產相關的主要風險報酬是否已經轉移這一點非常值得商榷。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統一等特點,與租賃模式有很大的趨同性。參照IFRIC 4判斷一項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賃中規定的兩項條件:該項交易必須以特定的資產使用權作為載體;該項交易安排授予了交易對方使用該資產的權利。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上述條件,可定性為租賃。判斷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則因根據合同具體加以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規定,融資租賃是把標的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實質上轉移給承租人的租賃;除此以外的都是經營租賃。在此框架下,EMCo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和本案例的具體情況,確定于租賃開始日,其本身從該項業務中可獲取的收益是否基本上可以確定金額。如果是,則按融資租賃中出租方的會計處理要求執行;反之作為經營租賃處理。如果在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之日,公司可以對該項目未來的收益金額作出可靠估計的。比如合同規定“節能效果在20%以上,即視為具有節能價值,雙方開展合作”,表明公司已經把標的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了,應作為融資租賃處理。

若按融資租賃確認,EMCo與客戶參照比照融資租賃處理,詳見下文案例。

若按經營租賃確認,EMCo按收到的節能分配收益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對節能資產視同固定資產,在合同期分攤節能資產及節能服務初始投資額。合同期發生的維修服務性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客戶按節能收益分成支出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項目資產不視同固定資產入賬,用備查簿作備查登記,同時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

三、應用案例

案例:2010年10月1日,某EMCo與A公司簽訂節能服務合同:EMCo提供項目資金300萬元;提供項目設計、設備選型購買、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一攬子服務,累計需耗資60萬元,節能工程當年完工交付使用。確保每月節約電費10萬元,EMCo從節電效益中獲取回報,其分成比例為5∶5,節能服務合同內含利率設定為5.46%。合同開始日為2011年1月1日,期限3年,項目保證金為10萬元。節能設備的使用年限為10年。

根據協議,判斷形成融資租賃業務,EMCo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提供項目資產及初始直接服務,形成應收款。

最低服務收款的現值=100×PA(3,5.46%)=270(萬元)

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300-270=30(萬元)

借: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 360

貸:節能項目資產270

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 30

銀行存款60

2.分期收到節能服務費(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各期分攤計算參照融資租賃,此處從略,以下分錄為第一年分錄,其余兩年類似)。

借:銀行存款 16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

100

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收益分成收入60(10×12×50%)

借: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 14.74

貸:主營業務收入―實現的融資收益

14.74

3.每期分配節能收益時,應分攤初始直接費用,計當期損益。

借: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收益分成收入 2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20

4.如節能項目使用費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證金抵付節能項目費用中所含的投資成本。

借:其他應付款―保證金1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10

5.節能項目使用費逾期未能收回時,EMCo應停止確認節能合同費用中所含的節能服務收入,并將以前期確認的項目服務收入予以沖回,直到使節能設備投資成本全部收回為止。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滿,EMCo作為贈與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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