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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管理精品(七篇)

時間:2023-06-12 15:59:4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合同履約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合同履約管理

篇(1)

1.1合同條款約定缺陷導致的合同糾紛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十幾年來的工程實踐過程中逐漸暴露出諸多缺陷:不能滿足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需要,與新近法律規范相沖突,對于解決履約過程中發生的轉包掛靠、情勢變更、暫停施工、缺陷責任等問題顯得乏力、條款設置粗放、權利義務設置及風險分配不盡公平等,不能有效地指導復雜的工程活動。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版本。有的建設工程簽訂施工合同時并沒有采用國家或省市相關管理部門頒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雙方當事人為了圖省事,只采用簡易的或自制的合同文本。這樣容易導致簽訂合同時考慮不嚴密,在合同條款中未約定或約定不規范、不嚴謹,甚至一方為了規避應有的責任義務,轉嫁工程風險,導致在履約過程中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分歧過大或權利義務不對等而引起糾紛。

1.2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前,一些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辦事,履約意識淡薄,在履約過程中違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或惡意克扣拖欠工程款,遲遲不辦理竣工結算手續;或者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非法轉包或分包,承諾的項目管理人員不到位或機械設備不符合投標要求,造成工期延誤等等。這一系列問題不僅導致合同糾紛發生,影響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而且會引發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等隱患。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實施下推進合同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和對策

2.1加快推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實質上就是為合同的訂立提供了范本,為合同當事人責權利的約定提供了參照,并成為工程合同糾紛處理中工程慣例確定的基準。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托多年的工程實踐經驗,充分借鑒國內外相關合同的優點,全面梳理合同架構,完善優化了合同要素,提出了八項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實施后,應積極開展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貫培訓,加快推行使用新版示范文本,有效防止合同出現錯漏項及不平等條款,平衡合同各方風險責任,提升合同履行效率,規范化并程式化處置糾紛事件,力爭實現工程的精益化管理。

2.2加強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施工合同備案制度是抓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2007年3月5日起施行的《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和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為建設工程合同監管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項目在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證等手續之前,必須先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在工程實施階段開始前,通過對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重點審查,對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內容及時清查糾正,加強施工合同主體的法律意識,規范施工合同簽訂行為,保障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施工合同備案工作,可以更好地為造價管理工作提供服務。福建省和廈門市開發使用的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不僅具備項目信息收集、存儲、查詢、統計功能,還能實現省市相關部門信息傳輸共享,同時合同備案數據還能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信息來源,真是一舉多得。積極推行網上申報和現場審核相結合的備案方式,不僅極大縮短了管理部門備案辦理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而且便于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對自身備案項目信息的監督統計。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工作不僅有利于增強了各方主體的法制觀念和履約職責,也有利于建設主管部門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3加大力度開展合同履約行為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防止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現象的產生,根據《廈門市建筑條例》、《廈門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及《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行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施工合同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是否另行簽訂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相關管理人員是否到位履職,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工人工資等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并要求提供相關憑證,督促發承包雙方切實履行合同。對履約不到位的相關責任單位,及時責令整改。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關單位,和履約情況良好的相關單位,分別按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記入建設主管部門網站業務系統,并予以公示。最近福建省也出臺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該辦法中明確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通過備案施工合同文件等信息對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行為實施評價,并納入評價系統公示。加大力度對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行為開展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并在相關網站進行動態、數據共享,不僅能為招投標管理、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和日常監管等相關工作提供參考依據,而且讓管理部門及時掌握在建工程的履約情況,更好地促進發承包雙方誠信依法履行合同。

2.4加快建立完善工程擔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雙向擔保制度。雙方互為擔保制度體現了公正性和對等性,有利于平衡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確保工程工期和質量、切實解決拖欠工程款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等級標準完成工程,則必須提供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擔保;同樣,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擔保不拖欠工程款,則必須同時提供承包商履約保函,確保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要求完成工程。在2008年,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就出臺了《廈門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要求承包商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向業主提供承包商履約保函;業主同時也向承包商提供與承包商履約保函擔保金額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財政投融資項目不需另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雙方應將履約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到建設主管部門保管,這是工程項目在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的必備條件。當發承包雙方主合同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憑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辦理解除擔保手續。該項制度實行幾年來,起到了降低工程風險,規范建筑市場,防止拖欠工程款現象發生,有效保障工程質量等成效。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下,管理部門應順應市場發展需要,探索建立完善適合本地區的工程擔保管理機制,出臺相應的擔保管理實施細則,合理引導發承包雙方重視合同價款、工程質量等條款的約定,嚴格管理合同實施的各個環節。

2.5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爭議評審制度每年國內各地法院和仲裁機構都受理了數量不少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而且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其原因是我國法律以前尚未建立施工合同爭議的過程解決機制。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糾紛,在調解不成時,只能選擇仲裁或訴訟,但法院和仲裁機構往往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不僅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且處理結果也往往不盡如人意。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創設爭議過程評審制度,有利于國內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解決爭議的前置程序,變事后訴訟為專家過程評審解決,將大大減少施工合同的訴訟和仲裁案件。行業專家作為第三方全過程參與,可以有效解決傳統爭議解決方式的專業性不足、效率低下的問題,快速定紛止爭,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建議各地管理部門探索建立建設行業系統的評審專家庫,專家庫范圍可涵蓋建設各方和相關管理部門,隨時應對工程中遇到的糾紛事件,確保合理準確地解決施工合同履約難題,為合同雙方提供一條解決爭議的便捷路徑。

3結論

篇(2)

以2008年為拐點,國內外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復雜而深刻的變化,施工企業面臨的不確定因素驟然增加,很多原本隱形的風險轉變為現實的危機。伴隨著建筑市場勞動力等要素成本持續上升,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增強,外需增長的空間萎縮,傳統比較優勢逐漸缺失等嚴峻挑戰,建筑企業各種結構性、深層次的矛盾集中顯現,這使得現階段全面風險管理提升工作顯得尤為迫切。而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企業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取得優勝的重要管理環節,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合同風險是每個施工企業面臨的重大問題。

[關鍵詞]

建筑施工 全面合同履約合同管理 風險管控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引言 如何進行工程項目合同履約管理暨風險管控一直是我們關注與探討的重要課題,應該說不少經濟專家與同行在這方面都進行過卓有成效的探索。本文在此結合筆者十多年的工程項目管理控制實踐,對合同管理做了全方位、全過程的剖析研究,具體再就此問題作進一步探討,提出了各環節的風險及管控措施,力求全面、及時、有效地發現和規避合同風險,實現公司經營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以供同行相互交流、學習與共同提高,從而更好的為工程建設和經濟建設服務。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合同意識淡薄,部分合同簽訂不規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施工企業有的還不能完全適應靠合同來維護企業自身利益這種市場競爭的方式,許多企業不設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全過程進行有效地監管。有些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二)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書內容不一致

目前仍然一些業主存在著買方市場優勢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條款,或者強調施工企業一次包死,不計風險包干費,使最終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書出現較大的背離,從而為施工合同的執行帶來很大困難。近幾年來,建筑市場內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完善,然而,仍有一些單位依仗天高皇帝遠,對個別項目不報建、不招標;或先招標,后報建;或明招、暗定;較普遍的存在強行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隨意壓減工期;壓減造價;提高質量要求等等。最終都是施工合同的管理及執行得不到保障,造成工程不能正常履約。 (三)忽視合同的嚴肅性

建筑施工合同的甲、乙雙方,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建筑施工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其一,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其二,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

(四)合同中存在用詞錯誤、矛盾及二義性的問題

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釋原則,承包商應對施工合同的理解負責,業主應主動為合同文件起草,應對合同文件的正確性負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單位根據業主的意思,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擬合同協議條款,經業主認可后簽署,往往幾經確認,最后招、投標文件中相應的合同條款已相差很遠。其一,是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簽署上過分遷就業主,主要表現在‘質量等級’要求提高;‘工程進度’要求縮短;‘工程造價’要求讓利,最終或違反自然的建設規律,或低于工程成本,使得工程質量無法保證,合同執行必然受阻。其二,是施工單位認為合同只是一種表面形式,不重視,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錯誤和矛盾用詞的出現,甚至一些施工單位被迫有意使合同用詞錯誤、矛盾,或設置二義性問題,流待事后通過‘溝通’解決;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低。

(五)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無合同管理機構 合同管理和合同索賠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和法律性很強的工作,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地影響了我國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雖然有些施工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開始在項目部設立合同管理機構,但大多數施工企業仍尚未建立正規的合同管理機構,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實施有效的動態的合同管理,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二、全面風險管控的內涵及建筑施工合同風險的分類

(一)風險管理起源發展簡述

1、在中國,“君子不立于危墻之下”和“千金之子,坐不垂堂” ,都說了兩個方面的意思:一是防患于未然,預先覺察潛在的危險,并采取防范措施;二是一旦發現自己處于危險境地,要及時離開。

2、在西方,風險管理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時代,但風險管理的概念及理論的明確提出,一般認為開始于20世紀初。由于像芝加哥大火、股票交易中的股票價格不確定性、天氣變化而對谷物期貨價格帶來的變化等等,給人們帶來生命或財產上的各種損失,人們出于減少這些損失的愿望,開始了對風險的研究,試圖找到一些可行的方法來認識風險、分析風險、監測風險以及規避或減少風險的損失。

3、1921年美國經濟學家佛蘭克.奈特在他的《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一書中,對風險做出了經典的定義:“風險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從此風險管理的研究及應用,便在這樣的理論框架下拉開了序幕。

4、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是進行全面風險管理。它是指組織為達到其目標而確認和分析相關風險,對風險進行控制的過程,包括風險識別、衡量和控制三個環節。美國反欺詐財務報告委員會管理組織(COSO)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是目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最為權威的綱要性文件。

(二)風險的概念

1、風險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與給定的期間內,可能發生結果與期望結果之間的負差異(AARCM推薦定義)。

(三)風險的構成

1、風險因素:促使或引起風險事件發生的條件,以及風險事件發生時致使損失/機會增加、擴大的條件。

2、風險(危機)事件:引起損失/轉機的直接或外在原因;使風險造成損失/轉機的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媒介。

3、損失/轉機:非故意、非計劃、非預期的經濟價值減少的事實/或增加轉機的可能性。

圖1風險構成圖

(四)風險的種類

圖2風險損失分布圖

從風險損失的角度,可分為可控制的損失、不可控制的預期損失、不可控制的非預期損失以及極端損失。

風險管理的定義

1、項目風險管理研究是風險管理研究和項目管理研究的結合點,同時項目風險管理研究又是理論研究和實務研究的結合點。項目風險管理研究是從分析項目風險的起源入手,探討降低項目風險、為項目提供安全保障、促使項目順利完成的方法。

圖3 項目風險管理圖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的意義是合理分配企業資源,梳理重大風險管理的內部流程,建立風險的信息報告系統,制定重大風險事件的應對措施,建立關鍵性風險的預警機制,評估企業的風險承受度,作為重大的決策依據。

圖險評估的內容與步驟

(七)風險識別方法

圖5常用風險識別方法

(八)風險對策

圖5風險應對方法

(九)全面風險管理內涵

近年來施工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從零開始、從無到有、由少到多、從點到面、由淺入深,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但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回避存在的問題。隨著大型施工企業的高速發展,規模擴張很快,但風險管理能力并沒有與之相匹配。風險管理工作較好的企業擴張比較適度、發展比較穩健;風險管理能力不強的企業擴張的非常快,導致了一些風險事件發生,而這些問題,正是開展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要解決的短板和瓶頸。

1、對風險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風險意識有待加強。 2、風險管理職能定位不明確,體系運行不暢。部分企業風險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的職責定位沒有理順,風險管理部門有被邊緣化傾向,導致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運行不暢,風險管理流于形式。

3、重大風險有效控制辦法比較少。部分企業每年都會開展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確定重大風險。重大風險評估出來,怎么預防、怎么監控、怎么動態管理是個問題。4、風險管理信息化建設還比較初級。 5、風險管理專業人才比較缺乏。

(十)建筑施工合同風險的識別及分類

工程承包合同的風險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合同本身所帶來的風險。二是合同履約過程的風險。1、合同本身所帶來的風險。合同本身風險即合同條款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及變更單、其他費用等風險。

(1)合同價格風險。合同價格風險主要因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成的風險,該類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對明確,或有相對明確的圖紙,施工單位根據現有圖紙、資料在短期內進行報價。由于報價時間短,承包商無法詳細計算工程量,尤其是二類費用通常只要按經驗進行報價,錯報、漏報現象時有發生。并且施工單位為了中標,不敢報高價,報價水平較低,承包商索賠機會小,虧損風險大。該類型合同階段簡單,有利于業主控制投資,是近階段業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2)合同結算方式風險。合同結算方式風險主要包括合同中約定采用的定額及取費、結算總價降點率、結算件審核時間、結算件審核程序、結算件審減額扣款、合同外調價方法、結算爭議解決方法等。在簽訂合同時施工單位一定要注意結算條款,尤其是要明確結算件審核時間,有的業主以沒有約定結算時間在項目竣工后遲遲不給結算,有的業主要求結算實行三審或四審,或聘請外審,人為設置結算障礙,故意拖延結算時間,造成項目竣工后幾年不能結算。 (3)合同工期風險。合同工期是項目在合理施工組織條件下要達到的項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學合理。由于業主原因一般項目工期都處于前松后緊狀態,到工程后期業主為實現交工,一味壓縮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種因素影響,都會采取強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門關死,往往造成施工單位進行趕工。

(4)工程款支付條款中的風險。工程款的支付按時間劃分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最終付款和質量保修金。當前拖欠工程款已成為困擾施工企業的嚴重問題,墊資、帶資施工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這些都給施工企業的良性發展帶來困難,同時對正常工期也受到影響,也是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許多工程合同對這部分條款不甚明確,尤其是對工程款支付違約索賠條款約定不完整、不嚴密,不公平,給施工企業造成經濟糾紛和經濟損失。 (5)工程變更風險。由于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和工程項目施工的長期性,合同執行過程中經常涉及工程變更問題。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關于設計更改、材料設備換用的合理化建議,經業主工程師同意,可以變更。但如未經業主、設計及監理同意,擅自變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對此賠償損失,并且不順延工期。在變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導致業主的反索賠。2、合同履約風險。合同履約風險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風險,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項目的各個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職權,按施工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施工合同的圓滿實現。合同履約風險主要包括:安全、質量、進度管理風險。

(1)安全風險主要包括違章罰款,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保證安全生產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項目管理成本增加。

(2)質量風險主要包括執行規范標準,提高產品質量的投入,或重大質量事故造成的損失。

(3)進度風險主要包括為趕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

三、 建筑施工全面合同履約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風險管控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從大的方面可以劃分為合同訂立階段和合同履約階段。合同訂立階段包括合同調查、談判、起草、審核、簽署等環節;合同履約階段包括合同的履行、補充和變更、解除、結算、登記等環節。

(一)合同簽訂前階段

合同訂立前要對項目進行科學論證、詳盡審查項目情況和可行性,再進行實質性談判。應當調查項目當地的地理、民俗、氣候條件、法律環境以及地方政策(國際工程應尤其注意)、設計施工圖、各種行政許可審批文件是否到位、拆遷是否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到位、施工資金是否到位、合同對方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是否有效等,也可以爭取了解對方實施以往工程所簽訂的合同條件。

主要風險有:項目不具備實施條件;忽視被調查對象的主體資格審查,將不具備特定資質的主體或未取得國家行政審批的主體確定為準合同對象;與不具備權或越權的人簽訂合同,導致合同無效或引發潛在風險;在合同簽訂前錯誤判斷被調查對象的信用狀況,對被調查對象的履約能力給出不當評價等。

主要管控措施有:

第一,審查合同相對人及授權委托人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授權委托書等材料的原件,避免對方造假。

第二,若合同簽字人是被授權人,應關注授權委托書是否合法有效、被授權人的行為是否在其被授權范圍內。授權委托書上應有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要有授權委托人的簽字字樣或印章,方便我方以后簽署合同時與合同上的印跡比對。

第三,要充分掌握業主和分包方、監理的情況。應獲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往交易記錄等信息,分析其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評估其財務風險和信用狀況,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持續關注其資信變化,建立和及時更新合同對方的商業信用檔案,分析其合同履約能力。

第四,可以與被調查對象的主要供應商、客戶、開戶銀行、主管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等部門溝通,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

(二)合同談判階段

施工企業要充分考慮合同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對項目全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并設計好相應對策、在合同中予以體現。對對方提出的特別不利的條款,應堅持原則、取得對方理解,盡量將風險轉移給對方。

主要風險有:談判中忽略合同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做出不當讓步;談判經驗不足,缺乏技術、法律和財務知識的支撐,導致企業利益受損等。

主要管控措施有:

第一,在談判前應當收集談判對手的資料,充分熟悉談判對手情況,做到知己知彼;深度考察業主的真實意圖,以便在項目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

第二,關注合同核心內容、條款和細節,具體包括合同標的的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合同價格的確定方式與支付方式,履約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法、合同變更或解除條件等,每一個條款都要斟酌。有的合同往往約定竣工日期為業主向承包方頒發竣工驗收證書或履約證書的日期為準,但要考慮到實際竣工日期與簽發證書的日期并不一致,業主很有可能拖延頒證時間,導致結算、付款的延遲,甚至可能引發承包商的工期違約;有的合同約定按日計算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最好有封頂條款,即不超過一定的金額,鎖定風險。

第三,要注意擔保和墊資條款。要審查擔保的形式、擔保物的價值,一般來說,銀行保函、抵押、質押的風險最小,第三人信用擔保的風險較大,如果采納第三人信用擔保,要審查擔保人的信用及資金能力;要注意擔保的價值不能少于合同金額,擔保期限要跨越整個合同履行期間。對于有墊資施工要求的項目,應充分考慮到自身的資金情況以及財務、融資成本。謹慎參與直接墊資、隱性墊資或借款等其它變相墊資項目的投標,為確保自身利益,應由業主提供支付工程款的擔保,以及規定延遲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逾期支付計息等。

第四,要重點注意雙方的權利義務條款,防止合同相對人加重我方責任、推卸自己責任。對于業主附加給我方的責任,應視情況接受或不接受,盡量將風險鎖定。

第五,研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產業政策、同類產品或服務價格等與談判內容相關的信息,正確制定本企業談判策略。

第六,盡量采納通用條款的規定,少設定專用條款。因為通用條款往往對于權利義務、程序的規定較為詳細、公正,而專用條款則往往偏向于維護合同強勢方的利益。

第七,加強保密工作,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八,每次合同談判會上應派專人作文書記錄,于會議結束時做成會議紀要,由雙方簽字確認,對于雙方已簽字確認的內容不允許變更,以鞏固談判成果、避免時間和精力的浪費。

(三)合同文本擬定階段

主要風險有:選擇不恰當的合同形式;合同內容和方式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沖突;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完整、表述不嚴謹準確,或存在重大疏漏;通過操縱合同金額等條款規避國家合同管理的規定,如將需要招標或上級審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標的金額較小的若干不重要合同等。

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第一,規范合同文本。所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打印的形式,禁止手寫、手填,防止合同被篡改。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完整、條款齊全、權責明確、風險分擔公正合理,建議嚴格推行;國外工程盡量采用FIDIC合同文本。

第二,嚴密合同用詞。不能使用“爭取”、“大約”、“左右”等不規范用語,前后條款不能互相矛盾,約定都必須具體、明確。例如,由發包人完成的施工場地“三通一平”,應寫明水、電等管線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道路的起止地點、開通的時間、路面的要求,施工場地的面積和應達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以及影響開工的責任等,以及如果由于發包方的原因導致承包方不能如期開工,則工期順延。

第三,合法、合規。合同內容和方式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一致,盡量避免簽訂黑白合同、轉包合同等以合法形式掩蓋違法目的的合同,否則合同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第四,合同文本一般由業務承辦部門起草,其他各部門配合,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特殊合同應當聘請律師參與起草。

第五,履約保函格式要請專業人員把關,防止業主惡意沒收保函,造成我方不應有的損失。履約保函內容中應盡量回避“見索即付”、“不能抗辯”、“不可追索”、“保函可轉讓”等字句,規定好保函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間,并在業主的書面索償與銀行付款之間增加間隔期限。

第六,不管是手寫還是打印的合同,要特別留意“其他約定事項”、給出多個選項讓合同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條款等需要補充填寫的欄目。如不存在其他約定事項,應注明“此項空白”或“無其他約定事項”;對于需選擇的,應明確標明選項,不可空白;對于不采納的條款,應在選項處劃斜線,或標明“不采納”,防止合同被篡改。

第七,考慮到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時間長、情況復雜多變等特性,應在合同中給自己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以留余地。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業主嚴重拖延支付工程款、分包方嚴重拖延工期、重大的安全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給我方帶來不利影響等。

第八,合同規定“若發生糾紛則在合同簽約地訴訟”等類似條款的,應在合同中標明簽約地。

第九,對糾紛處理方式的規定應明確,訴訟和仲裁只能選擇一個,不能規定為“可以訴訟或仲裁”,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對訴訟管轄法院的指定要唯一、明確,對仲裁機構的選擇要唯一、明確、合法。

(四)合同審核風險管控

主要風險有:未能發現合同文本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恰當的修訂意見;未根據審核人員的改進意見修改合同,導致合同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未被糾正。

主要管控措施有:

第一,審核人員應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嚴密性進行全面審核,重點關注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經濟利益,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合同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條款是否明確等。

第二,建立會審制度,對有重大影響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文本,組織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提出評審意見,再由牽頭部門收集匯總并修改,如果不能按照審核意見修改,應出具書面說明論證。

(五)合同簽署階段

主要風險有:對方簽署合同的方式違法、無效;授權委托人超越權限簽訂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當;簽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主要管控措施有:

第一,合同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人簽字的,應當有授權委托書,并把授權委托書、身份證等證件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嚴細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采取恰當措施,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應蓋在合同側面,不可蓋在上下角,且要全面覆蓋合同的每一頁。也可使用防偽印記等。

第四,禁止用鉛筆等可涂抹的筆來簽字。

第五,合同的簽署應同時有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不可遺漏任何一項。

第六,不要遺漏合同簽署日期。

第七,合同簽署頁如果是單獨一頁,應標明“本頁無正文”。

第八,簽署合同應該盡量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集中簽訂,若是對方先簽訂再傳遞過來的,簽署前應再仔細審查每一個合同條款,防止對方私自修改合同。

第九,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方可生效的合同,或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六)合同的履行和結算階段

合同的履行和結算是問題高發階段,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有:對方違約,造成我方的損失;我方違約,遭到對方的索賠;未辦理工程簽證或簽證無效;未保留有利的索賠證據或證據無效;違反合同條款,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時催收到期合同款項;在沒有合同依據的情況下盲目付款等。

主要管控措施有:

第一,組織部門有針對性的進行合同交底,對分析出的風險按管理部門進行交底,明確各部門管理重點,督促部門指導現場進行風險控制。第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熟悉合同,建立合同的分類臺賬,制定詳細的履行計劃,嚴格按合同的約定施工、付款以及催收到期欠款。

第三,應派專人做簽證的管理和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證據的收集工作。如發生設計變更、工期延長、價格調整等情況,應及時辦理簽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必須具備風險防范意識,隨時多方搜集有利于我方的證據。首先,簽證文件應該提交給對方項目經理或工程師,以使對方對簽證有實質性響應,避免提交給對方收文人員而久拖不決;其次,簽證上應有對方的簽收意見,不應僅僅是“已收到”、“知悉”、“情況屬實”等,唯有簽收意見才能表明對方的態度,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如果同意,補償多少錢,延期多少天等;再次,簽證應作三聯,一聯交業主,一聯交監理,一聯由我方保存;最后,簽證應保留原件,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合同風險因素分析,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對于可預見的風險,要認真分析,制定專門的防范措施,落實到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并下發風險控制文件,隨時跟蹤事態的發展,力爭最大可能的降低風險。

第五,對合同對方的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若發現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喪失商業信譽、故意重大違約等情況的,應及時書面上報公司,并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提示風險、立即暫停施工等,避免合同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第六,禁止未簽合同而先履行。應簽訂書面合同而雙方未簽訂的,應當立即補簽合同,作為結算、付款、索賠的依據。

第七,合同不得已而中止或終止的,要辦理中止、終止手續,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因中止、終止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的,應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終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也應依程序辦理恢復施工的手續。

第八,對項目部印章的保存和使用應實行專人專管,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用印審批制度并做好記錄。防止印章濫用、出借印章,禁止給分包方的材料買賣、設備租賃等合同蓋我方公章。

第九,禁止給分包商的材料采購、設備租賃等行為提供任何擔保。

第十,當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索賠報告、對帳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經公司領導或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一,對履行周期長、標的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和定期報告檢查制度,并定期對帳。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七)合同補充、變更和解除階段

主要風險有:沒有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等內容與合同對方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對于條款顯失公平、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客觀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企業利益受損;變更后的合同未能爭取到更多利益,反而使我方變得更加被動等。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變更后的合同視同新合同,須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流程,嚴格審核合同條款,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以及不利的條款拒絕簽訂,切忌一味屈從。

第二,在合同履行中,項目管理人員要對合同的不足之處進行歸納總結,制定詳盡的索賠計劃,下達不同階段的索賠指標,并派專人跟蹤落實,爭取取得對方的理解,并簽訂補充變更協議。

第三,對于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存在欺詐行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客觀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企業利益受損的合同,要按程序及時通報合同對方,力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辦理合同變更、索賠或解除事宜。

第四,解除合同造成我方經濟損失而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向對方提出索賠。

(八)合同糾紛處理階段

在國際動蕩的金融環境下,建筑施工合同糾紛大量增加,這就要求項目管理人員應針對當前形勢下合同履行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的違約和糾紛,及時采取措施。

第一,對方出現違約或資金不足等情況時,可以視情況的嚴重程度要求對方提供抵押、第三人保證、提高履約保證金和履約保函額度等多種財產保全。

第二,對對方申訴、來函較多、訴訟群發的項目可以組織成立專門的調查組,深入現場調查并走訪合同相對方,全面掌握項目情況和合同履行情況,化解矛盾和危機。

第三,一旦產生糾紛,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當簽署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根據合同的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處理過程中,相關經辦人員不得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九)合同登記階段

合同的簽署、履行、結算、補充或變更、解除等都需要進行合同登記。

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合同檔案不全、合同泄密等。

主要管控措施有:

第一,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

第二,建立合同文本統一分類和連續編號制度,以防止或及早發現合同文本的遺失。

第三,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或商業秘密。

第四,規范合同管理人員職責,明確合同流轉、借閱和歸還的職責權限和審批程序等有關要求,實施合同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合同保管情況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承包商的風險識別及管控措施

(一)不同的合同價款約定方式帶來的風險及對策

范本規定了合同價款約定方式,即:固定價款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固定價格合同給承包人帶來的風險最大,按照固定價格合同簽約后,承包人將完全承擔約定風險范圍內的風險費用。對固定價格合同風險,承包人可從以下三方面加以規避:1、在合同談判時,將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通過專用條款加以明確具體,在專用條款中風險范圍外可作價格調整的風險約定清楚。

2、風險費用計算方法和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亦應明確細化,避免日后合同雙方因理解不同而產生糾紛。3、承包人應根據調研并結合過去的工程實際經驗,將風險按可能發生的概率和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分類,盡可能通過合同談判,將發生概率高、造成損失大的風險納入可調合同價款的風險范圍內。

(二)合同文件中不同解釋引起的風險及對策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較多,各組成文件間可能會出現矛盾或二義性,給承包人帶來風險。因此,承包人應投入足夠的技術力量對合同各組成文件進行前后對照逐條逐字詳細分析檢查。特別是根據合同范本承包人應知道: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些變更的協議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簽署在后的協議或文件效力高于簽署在先的。這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實施的整個過程中,即使是在工程后期也要十分謹慎地對待與發包人和工程師簽署的任何文字的東西,盡力避免文件間潛在的不一致性,謹防因疏忽在雙方共同簽署的文件中出現與早期文件相悖的不利于自己的內容,使原先爭取到的有利條款前功盡棄。

(三)延期開工和工期延誤風險及對策

合同范本通過條款規定,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但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盡管條款中有對承包商的約定,承包商往往只能獲得因延期開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全部或部分賠償,間接損失一般不容易得到賠償,大多數情況下承包人都希望及時開工,縮短投標和開工之間的時間。延期開工會造成承包人原定人、機、料調配計劃的變更風險、分包人的報價有效期到期風險、物價上漲風險等等。通用條例明確了7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相應順延。規定發包人未能履行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顯然,工期延誤會打亂承包人原定的施工計劃,造成勞動力、施工低效率的損失,增加現場管理費。承包人可從三方面著手化解工程延誤風險:1、在工程計劃上應留有余地,使工期有一定彈性,提高工期的抗延誤能力。

2、加強與發包人、設計人、供貨人等的日常聯系溝通,盡力消除各方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的隱患,特別是努力避免關鍵路線工作停工。

3、在工期延誤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收集有利證據科學合理地計算因發包人責任導致工期延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使用有關通用條款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四)業主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認可檢查權帶來的風險及對策

合同范本通用條款規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這一條款的關鍵是“約定標準”,盡管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達到合理的標準,施工工作應達到工程目標的要求,屬于不言而喻的默示條款,但既然有了“約定條款”,就成為衡量工程質量的標尺。承包人應促成專用條款中“約定標準”具體化明確化,承包人特別要對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仔細研究,檢查約定是否含糊不清,是否有可操作性,避免由于與工程師、發包人對約定標準有不同理解而導致可能的返工等損失。通用條款還規定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可見在采購材料設備方面,標準不明確就無形中增大了承包人風險,因此也應在相關專用條款中明確標準要求。

(五)工程變更風險及對策

通用條款分別從兩方面對工程設計變更做了規定。一方面規定承包人不得對原計劃進行變更,另一方面規定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不順延工期。顯然,未經工程師的同意承包人不能對設計進行變更,不能換用原定的材料設備,即便這些變更或換用是合適的優化的,承包人應嚴格把握承包人提出設計變更時要經過的關鍵程序,即:要經工程師的同意,慎防未經工程師同意的變更或換用導致被發包人索賠。在工程量的確認上也有類似的問題,通用條款規定對承包人超過設計圖紙范圍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算。可見嚴格遵守設計圖紙是承包人減少麻煩避免風險的基本原則。

(六)分包風險及對策

分包一直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個復雜棘手的問題。無論對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分包都是一把雙刃劍。通用條款規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總承包人,要規避分包風險就必須在遵照執行總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分包合同,避免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矛盾給各方帶來的風險和麻煩。對于重要的分包人,總承包人應要求其開出以總承包人為收益人的有關保函,通過保函獲得經濟擔保,制約分包,規避風險。

(七)可投保的風險及對策

工程保險可將建設工程中可能發生的人為或意外的風險損失全部或部分轉嫁于保險公司。保險是承包人減少風險的重要手段。合同范本通用條款規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參保的保險,其中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由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進行保險,支付保險費用。由于施工周期長,各種情況復雜,承包人不應報有僥幸心理不投保或不按規定期限投保,因小失大。

五、 結束語 總之,市場經濟實際上就是契約經濟,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和建筑市場逐步完善,合同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施工企業只有加強自身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管理的各種關口,樹立風險意識,在投標時將合同條款逐條吃透,考慮風險預備費用;在談判時細化明晰合同內容,爭取有利條款:在項目執行中采取技術、經濟和組織措施制定風險對策,規避風險并加以索賠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謝辭

在論文收筆之際,首先要感謝多年來向我傳授工程管理相關專業知識的幾位老師,是他們的辛勤付出,使我掌握了服務社會的本領。我更要感謝王躍辰先生,這篇論文從選題到結構,幫助了我開拓研究思路。初稿寫成后,經躍辰先生精心點撥及多次提出最寶貴的修改意見,才有了現在的成果。從躍辰先生身上使我學到了做學問要有一絲不茍的美德,嚴謹求實的態度,踏踏實實的精神,讓我受益終生。在此,我們向諸位老師深深地鞠上一躬,并表示最最誠摯的敬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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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梁祿文。 施工企業如何建立合同管理體系[J].廣東科技, 2007

作者簡介:

篇(3)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合同履約率為目的,通過開展重點行業合同履約備案工作,及時掌握企業合同簽訂、履約情況,督促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規范企業的交易行為,有效防止合同當事人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二、合同履約備案范圍

(一)建筑、房地產開發類合同;

(二)物業管理類合同;

(三)裝飾裝修類合同;

(四)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交易合同;

(五)標的額在___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合同履約備案程序

(一)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訂立后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合同標的所在地工商分局備案。當事人依法對合同另行補充或變更的,應在簽訂補充或變更合同后三日內到原合同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五日內,應當向備案地工商分局報送合同履行情況;實施備案的工商分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合同當事人的備案信息,同時為合同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合同履約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_、合同原件或加蓋印章的復印件;

_、營業執照復印件;

_、相關資質等級證書、專項許可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印章);

_、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_、合同履約完成情況報告(已履約情況或未履約的原因及履行情況)。

四、合同履約備案審查

(一)各分局要認真核查合同,了解雙方當事人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確保合同履約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發現當事人提供情況不真實或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暫不辦理合同履約備案,待幫助合同當事人規范簽約內容后再予備案。

_、合同主體不合格或內容不真實、不合法的;

_、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等不平等條款的;

_、有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工商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后,當事人拒不改正的。

(四)經履約備案的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向備案地工商分局申請調解。對不接受調解意見,又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各分局應如實記載其未履約備案信息,及時將相關情況錄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五、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合同履約備案是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一項職能創新工作,是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具體舉措,各分局要把認識提高到推進社會信用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上來,切實維護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篇(4)

一、 問題的提出

關于合同之債的擔保,我們主要以擔保法進行規范,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沒有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規定。《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該條例第58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可見,履約保證金是招投標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且應當在招投標領域適用,但不管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對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和定義進行規定。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出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30號令)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7號令)第59條都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兩條規定實質上將履約保證金等同于定金。由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處于較低的位階,且也僅僅能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貨物的招投標過程中適用。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的合同中經常會出現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適用范圍絕不僅僅局限于招投標領域。有些合同中甚至將定金、違約金、履約保證金都進行了約定。在出現合同糾紛后,如何適用履約保證金,以及履約保證金和定金、違約金的關系如何界定,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尤其是對法院的裁判來說。

二、 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及定義

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其實質上屬于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為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但履約保證金有很大的自由度,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乙方分四次給甲方供貨,甲方在四次供貨完成后三個月支付乙方貨款,但合同約定全部貨款的10%作為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有一次延遲交貨的,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25%,如乙方有兩次延遲交貨,則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乙方三次延遲交貨,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75%。乙方四次延遲交貨,甲方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由該案例可以看出,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自由度很大,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以及相應的市場地位,相對于定金的剛性規則,其柔性十足。該案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應付貨款的一部分作為履約保證金,也可以約定先由乙方先行支付給甲方一定款項作為履約保證金,甚至還可以約定由甲方給乙方一部分款項作為履約保證金或者雙方互付履約保證金。可見履約保證金靈活多變,是適應市場活躍多變的靈活的合同之債擔保方式。

由于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靈活多樣,法律對其進行明確詳細的規定也不現實,但筆者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并不能否認其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理由如下:

(一)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盡管擔保法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二) 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三) 履約保證金也區別于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四) 履約保證金有其獨特的擔保價值。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動態擔保、過程擔保,可以將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納入其擔保范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一方出現違約時,扣除其已經繳納的部分履約保證金促使其后續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及附隨義務。而定金、保證、抵押、置業、留置等擔保方式是一種靜態擔保和結果擔保,如在約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定金罰則即發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徹底的發生作用,其對整個合同起到的是結果的擔保,而不能像履約保證金那樣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可以適時的修訂自己的行為以最終使合同得以履行。

綜合以上四個原因,履約保證金是一種獨立的、有其獨特價值的合同之債擔保方式。

如果要給履約保證金下一個較為清晰的定義,筆者認為應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繳存給對方一定款項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在繳存一方出現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屬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范圍時,則接受繳存的一方當事人可依雙方之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以督促繳存一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方式。

三、 審判實踐中判斷履約保證金是否有效的標準

筆者認為,要判斷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履約保證金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一方違約時適用,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標準判斷:

(一)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繳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以及繳存的金額;

(二)雙方對適用履約保證金的條件(如出現何種違約行為時可以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要有具體明確的約定;

(三)雙方對適用履約保證金的后果(如出現約定的違約行為時,一次扣除多少履約保證金等)要有明確約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是在合同中籠統的約定了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但對適用履約保證金的條件和后果沒有明確約定,在繳存保證金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因為此時雙方當事人實質上對履約保證金如何適用是沒有約定的,且履約保證金屬于意定擔保,如當事人約定不明確則其沒有發生作用的法律基礎。

四、 履約保證金與定金、違約金的關系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也應當予以重視,那就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有定金、履約保證金、違約金的時候如何處理。此時應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一)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并存之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在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并存時,如果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似乎也應該二選一,因為前者也是一種合同的擔保,和定金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筆者認為,此

種情形下,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因為違約金相對履約保證金而言更具有結果上的補救意義,如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請求違約金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其還可以主張對方賠償損失,此時受損失方已經可以通過法定的途徑(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法律明確認可的救濟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沒有必要再通過履約保證金這種意定擔保來彌補損失。當然,此時如果受損失方選擇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話,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向其做出解釋,如當事人執意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則出于對當事人訴權的尊重,應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履約保證金條款不足以彌補損失,當事人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

(二)由一方當事人即繳存履約保證金,又繳納定金之情形。一般情況下,這種情形比較少見,多是由一方當事人先繳納定金,而后該定金轉化為履約保證,此時問題也就演化為履約保證金的問題,頂多再牽涉到違約金,其處理方法上述第一點已經進行了說明。如果果真存在一方當事人即繳納了定金,又繳存了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時應當二選一,即履約保證金和定金由守約方擇一適用,因為雖然兩者的形式和作用不盡相同,但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同時這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處分的尊重。履約保證金或定金條款適用后,仍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其可以主張違約方賠償損失。

篇(5)

招標文件一般是由招標機構編制的,而工程合同主要由發包人編制,編制人員的專業結構不同也會造成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工程合同管理上的脫節。在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一方面由于監理工程師未提前參與到工程招標工作中,故不熟悉工程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在執行合同的初期不能很快地進入監理角色,只能邊上崗邊學習;另一方面,由于編制工程招標文件的招標機構人員不參與后期的合同管理,只負責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因為專業不同,有些人員未必有豐富的工程施工經驗,那么必然使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水平受限,如果工程合同不準確、不全面,拘泥于書面形式,必然會給監理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難。工程合同是施工管理的依據,工程合同不完善,執行起來隨意性大,或者較理論化,都會給工程合同變更和工程索賠帶來很大的隱患。許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實際合同已經與原來招標文件合同大相徑庭,違背了招標人在招標時的初衷,也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

二、應對常見問題的一些建議

1.完善配套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招投標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些法律法規相對來說已經比較完善,但由于合同種類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在現有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地方特點和招投標市場現狀,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規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體裁衣,將其每一個細節都盡可能地納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體的工程合同履約階段,由合同管理部門會同工程管理等部門,根據施工進展或單位工程、節點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評審,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保證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時,引入監督制度,保證管理細則的實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職業道德的建設,加強承包人與發包人的職業操守,建立誠信檔案,對“優”獎、對“劣”懲,推動誠信市場地健康發展。

2.加強招標過程管理。

2.1招標過程中管理。首先,要求先行確定監理單位,這樣在擬定工程招標文件時,可以由監理單位和發包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配合前期招標人員共同審查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條款上嚴格把關,將后續施工中會引起糾紛、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待清楚。其次,重視工程現場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現場情況,全面掌握招投標中的第一手資料,將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編制,減少工程施工階段的變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

2.2招標后期管理。招標后期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履約檢查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約率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后期跟蹤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也是提高招標投標工作水平、鞏固招標投標成果的要求。合同履約是否順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映射出了招標投標工作的成功與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約檢查或抽查,既是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一種評估,也為下次招投標活動提供了必要的借鑒依據。通過對施工合同履約的檢查和監督,建立工程招標投標后期的跟蹤管理檔案,將每次檢查情況填表,整理、評價、分級并分析,作為今后招標投標中評標的參考資料,以此對投標單位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使其樹立以履約率高低求信譽,以信譽高低求發展的意識,使信譽高的施工企業多中標、中好標,最終推動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良性發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水平。

3.培養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性強,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工程專業技術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工程造價管理知識,對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將直接影響工程合同的簽訂和順利履約,因此,合同管理人員應加強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強化法律意識,參與施工招標的合同條款設置,使工程合同管理與招投標工作緊密結合。

三、結語

篇(6)

[關鍵詞]招投標;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管影響

[DOI]10.13939/ki.zgsc.2017.10.180

改革開放至今,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的建筑行業得到了長遠發展,取得了相當顯著的成果,但是同時也出現了許多的問題,例如,工程款拖欠、合同履約不到位等,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面對著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施工企業想要獲得更好的發展,就必須不斷增強自身的履約能力,提升核心競爭力。

1 施工合同履約中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建筑市場的逐步完善和規范,施工合同管理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合同簽訂的形式、程序等日趨規范化,但是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主要包括:

1.1 合同條款缺乏約束

在部分施工合同中,對于一些重要的條款,并沒有形成嚴格的約束,影響了條款的可操作性。例如,在工期、工程變更、竣工結算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缺乏明確的約定,在爭議和糾紛發生后,存在著無據可依,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影響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1.2 規避監管問題

就目前而言,規避監管問題的情況有兩種,一是陰陽合同,指合同雙方同時簽訂有兩份合同,一份相對規范,交由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另一份則是私下簽訂,存在著許多違反建筑市場規范的條款,使得合同的監管形同虛設;二是當存在多個專業子項目時,報審的施工合同往往只涉及主體內容,專業工程則直接發包,從而規避監管。[1]

1.3 合同變更問題

工程項目在實際施工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為了保證質量、安全、進度等,通常需要進行變更,而依照規定,施工變更后,需要到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但是當前許多合同主體并沒有嚴格依照規定做好合同變更備案,引發了少報多建、合同金額膨脹等問題。

1.4 工程款拖欠

在我國建筑市場中,由于競爭激烈,建設單位處于優勢地位,許多施工單位在獲得工程建設資格后,往往會在資金尚未到位的情況下開始施工,使得合同履約過程中,約定支付的進度款項無法按時到達,出現了拖欠工程款的問題,而施工單位在得不到工程款的情況下,可能會停工,引發工期的延長,甚至造成“爛尾樓”問題,或者層層拖欠,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發展。[2]

2 招投標對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管的影響

從某種意義上,可以將市場經濟看作法制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直接關系著企業經營的成敗,在工程項目的建設中,不僅需要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更應該強調合同的履行問題,是否能夠主動履行施工合同,對各方主體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是合同目標能否實現的關鍵因素。招投標的過程,實際上可以看作合同談判和簽訂的過程,而合同的履約情況則可以充分體現出招投標的效果,兩者存在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招投標對于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管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1 強化資格預審

由招標方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也可以委托招標機構編制,包括工程項目的介紹,對于投標方的要求等,文件編制完成后需要交由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審查。然后,在報刊、網絡或者相應的媒介平臺上,發出資格預審廣告,內容包括工程名稱、所處位置、概況、合同范圍等。如果投標方對于資格預審文件存在疑問,可以通過電報、信函等提交給招標方,由招標方做出明確回答。在接收到投朔獎ㄋ偷淖矢裨ど笪募后,招標方可以與投標方就文件中存在的疑點進行探討,在這個過程中,投標方不能對報送的資格預審文件內容進行修改。招標方組織專業人員,針對投標方提交的資格審查文件進評審,然后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投標方告知評審結果。[3]

2.2 規范招標文件

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非常重要,可以向投標方提供可靠參考,指導其進行投標文件的編寫,也可以對投標環節需要遵循的規范和秩序、中標后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規定。可以說,招標文件的內容是開展后續各項工作的前提和依據,同時也是施工合同簽訂的基礎所在,其中的很多內容可能會直接成為合同中的條款。不僅如此,招標文件非常直觀地表達出了招標方對于工程項目的意愿,在面對各類風險時,從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招標方會盡可能地對風險進行轉移,從這個角度分析,在風險分配方面,招標文件同樣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招標文件進行規范非常必要。

2.3 規范合同條款

在開展招投標的過程中,應該重視合同條款的規范性,對其內容進行嚴格把關。一是應該關注合同條款的合理性,避免出現權利、責任、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二是應該強調合同條款的嚴肅性和嚴謹性,以防止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方鉆空子;三是應該保證合同內容的完善性,確保補充合同可以與招標文件、原合同以及相關協議保持一致。同時,應該重視合同監管工作,在與投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該堅持先預審,后備案,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避免其影響的擴大。應該對招投標程序進行規范化管理,防止出現“陰陽合同”的現象。[4]

2.4 重視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職能,加強招標文件的管理工作,通過宏觀層面的管理和調控,約束招標方的行為,確保其能夠遵守規則。在針對招標文件進行備案時,主管部門需要做好全面細致的檢查工作,如果發現其中存在不平等條款,可以及時指出,對于有可能影響招標結果的不平等條款,需要責令招標人改正。在合同備案時,如果發現存在霸王條款,或者風險轉移不合理,則應該向承包商指出,對其態度進行確認,以確保在出現矛盾糾紛時能夠有效解決。

2.5 完善信用管理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主體的誠信是基礎,也是推動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前提,建筑市場想要得到更好的發展,同樣需要對信用管理體系進行健全和完善。就目前而言,在我國建筑市場中,存在著信用信息流通不暢的情況,無論是招標方還是投標方,想要單純地依靠市場獲取對方的信用信息是非常困難的,如果從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提供的信息分析,必然會引發信息不對稱問題,這也是當前招投標活動存在諸多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對此,應該進一步加強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對招標方、投標方以及機構的責任進行明確,做好相應的信譽評估,定期公開一部分信譽較差的單位,實現信用信息的高度共享,從而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約束和規范。[5]

3 結 論

總而言之,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我國的建筑行業得到了飛速發展,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對當前施工合同履約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討論,結合招標投標活動與合同管理的密切聯系,研究了招投標對于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管的影響和策略,希望能夠進一步規范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的監管,推動建筑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韓東暉,張紅波.關于建設工程招投標項目合同履約監管問題的探討[C].實踐與思考:七省市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聯席會優秀論文集,2012.

[2]譚曉東.招投標對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管的影響研究[D].青島:青島理工大學,2011.

[3]江文霞.基于演化博弈的建筑工程合同履約監管制度與行為策略關系研究[D].深圳:深圳大學,2015.

篇(7)

【關鍵詞】 施工合同;管理;企業

1 施工合同問題綜述

1.1簽訂階段的問題

(1)合同主體不當: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這兩點都是合同主體不當。

(2)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就是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

(3)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4)只有從合同而沒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是“無源之水”。

(5)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實質等同無效合同。

(6)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但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1.2 履約階段的問題

(1)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沒有發:合同的動態管理就是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他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2)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3)應當追究的動過了訴訟時效:法律規定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4)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建筑公司不會行使。如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2. 建筑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計劃經濟年代里,施工企業只管生產,不講經營,更不講效益。發包方給任務只需一紙“委托書”,雙方根本不講合同。同樣各分包商之間不講合同,建筑施工企業基本上沒有合同,不存在合同管理。因此,建筑業的從業人員對市場與合同、合同與合同管理兩對關系缺乏認識。

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談、草擬、簽訂、履行、變更、中止、終止或解除的全過程管理。合同產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這一階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視。合同管理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合同簽訂了,施工任務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閣了,忘記了合同履行過程是實現權利義務的過程,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產過程,回到了計劃經濟的舊觀念上去。但這并不是說前期階段就沒有問題。前期階段所出現的問題,多數是由于急于簽成合同而過于草率或者對發包人的遷就。

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是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對市場來說,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實現企業對市場的承諾,滿足市場的需要,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合同要依法訂立,要有法律依據。合同法律的作用,從宏觀來說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微觀來說是規范合同各方主體的行為,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任何離開合同法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 解決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3.1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把優秀人才放在這個崗位上。

(2)組織好在職學習。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在職學習,方式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布置學習任務,定期檢查;進行短期培訓;結合實際進行正反兩方面的事例分析總結;聽電視講座,參加法律專業或經濟管理專業的考試。同時必須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通過以上努力,使其在崗位成才。

(3)選送有關院校深造。企業要舍得花錢進行智力投資,應選擇熱愛本職崗位、工作出色、有發展前途的骨干進有關院校深造,提高能力。

3.2 建立崗位責任制

對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他們的責、權、利,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企業領域和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通過以上途徑,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包括他們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語文水平和業務能力。

4. 結語

“重合同守信用”,其主體是誠實信用,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秩序。企業領導要主持制訂開展相關活動的計劃,明確目標,指定合同管理部門,落實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并且定期檢查開展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使活動持續、健康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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