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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重大項目是指:(一)項目資金來源中含有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二)國務院立項批準的項目。
技術進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網址為:info.ec.com.cn),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履行登記手續。外經貿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授權下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或技術出口合同申請書、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六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或修改的登記記錄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七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一)合同號(二)合同名稱(三)技術供方(四)技術受方(五)技術使用方(六)合同概況(七)合同金額(八)支付方式(九)結匯方式(十)信貸方式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條 為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婚姻,根據國務院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者復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協助民政部門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市轄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境內公民間的婚姻登記。
已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市)民政部門也可以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理境內公民間的婚姻登記。
省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具體負責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支持。維護合法婚姻關系;
(四)查處違法婚姻;
(五)管理婚姻檔案;
(六)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設專(兼)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方可上崗。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上崗時,應佩帶婚姻登記標記。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業務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視財力情況予以安排。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男女雙方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并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四)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還應持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一)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二)雙方確屬完全自愿;
(三)雙方均無配偶;
(四)男女之間無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五)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和暫緩結婚的疾病。
第十二條 結婚證應粘貼雙方當事人二寸合影照片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離過婚的當事人頒發結婚證時,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當事人已于何時與何人再婚,同時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當事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調查了解,查明雙方當事人確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一)來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六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男女雙方應持下列證件、證明和材料,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件。
第十七條 離婚協議書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并在自接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一)男女雙方確屬自愿離婚;
(二)感情已完全破裂;
(三)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已達成協議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離婚證應粘貼持證人照片,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在離婚證附頁注明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雙方當事人頒發離婚證時,應在其結婚證件上注明當事人已于何時離婚,同時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不屬于本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離婚后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復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第六章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在本省自愿結婚、復婚,同華僑、港澳合同胞自愿結婚。離婚和復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婚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本省公民申請結婚登記時,應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申請結婚登記時,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臨時入境居留證件;
3、本國外交部(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的婚姻狀況證明也可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出具;
4、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二)華僑
1、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華僑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三)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海員證;
2、我國司法機關委托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或者由澳門行政局或者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3、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四)臺灣同胞
1、本人身份證件;
2、臺灣同胞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附有本人戶籍登記薄底冊復印件的婚姻狀況證明;
4、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十條 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本省公民和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按照境內公民間的結婚登記程序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第三十一條 現役軍人和外交、公安、機要人員,不得同外國人結婚;
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得同外國人結婚。
第三十二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結婚后要求離婚的,由人民法院辦理。
本省公民同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離婚的,由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境內公民間的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復婚的,由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七章 婚姻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四條 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婚姻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歸入婚姻檔案。
婚姻檔案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婚姻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并填寫出具夫妻關系證明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申請進行審查。凡婚姻檔案中有婚姻登記記載的,應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照《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相應的婚姻登記。收回其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予以婚姻登記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作出處理后,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證書、婚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
第四十五條 領取婚姻登記證書。婚姻關系證明書應繳納工本費。本省公民同外國人結婚,同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結婚、離婚和復婚,應繳納手續費。
現將國家科委〔91〕國科發市字512號《關于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做好專利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是加快專利技術實施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專利管理機關對這項工作應給予充分的重視,努力使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包括專利申請技術的許可)合同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
二、各專利管理機關在當地科委的統一歸口、協調下盡快建立、明確專利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并根據《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草案)》,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專利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各專利合同登記機構要在當地科委的領導和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切實負起專利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責任。
三、為了加強專利技術合同的登記工作,我局將與國家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有計劃地加強對專利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并協調解決認定登記工作中的其它重要問題。請各專利管理機關將專利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對于這項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及時向我局反映。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通知》
(91)國科發市字512號 (1991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科技司(局)及有關單位:
為加強技術合同管理,保障技術合同法的正確實施和監督,促進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科委于一九九0年施行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兩個配套文件(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技術合同示范文本)。《辦法》和相應配套文件的施行,有助于指導當事人正確訂立和全面履行技術合同;有利于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扶植技術市場的信貸、稅收、獎勵政策,有利于加強技術市場的統計,有利于國家從宏觀上調控技術成果的轉移和流向等。實踐表明,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例如,少數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工作程序混亂,管理與經營不分,個別地區對登記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過于草率,或是無證人員繼續從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極個別地區規定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后,還一定要申請鑒證。這些情況影響了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進一步規范技術市場的行為,促進技術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是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法律制度,屬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必須嚴格按照“管理與經營分離”和“服務于基層”等原則,進一步確認、理順和健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管理與經營不分、工作程序混亂、不依法進行認定登記工作的機構,要限期整頓。對工作認真、成績優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專利技術是技術合同的重要標的之一。為了加強對這類合同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可以根據各自實際情況,決定在本行政區劃內的專利管理機關中設立登記機構,受理本地區有關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認定登記申請。專利管理機關的合同登記機構受所在地區科委的領導和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三、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培訓考核大綱,進一步認真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1991年底以前,技術合同登記員一律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各地區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技術合同登記員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并建立、健全登記員的工作業績考核制度。
四、依法申請認定登記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未經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和地方在信貸、稅收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對違反此項規定的,除追回違法取得的科技貸款、減免的稅收和已發的獎酬金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關鍵詞】貿易信貸管理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我國貿易信貸管理現狀
根據《國際收支手冊》定義,貿易信貸的實質是反映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之間在時間和數量上的關系,包含貿易信貸資產和貿易信貸負債兩大項目。其中,貿易信貸資產包括貿易出口應收款和貿易進口預付款;貿易信貸負債包括貿易進口應付款和貿易出口預收款。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快速增長。盡管國內房價繼續大幅上漲,CPI持續高位運行,GDP連續多年保持10%左右的增長速度,國內通貨膨脹形勢嚴重,但我國對外貿易仍將保持穩定增長勢頭。隨著對外貿易規模的擴張,我國貿易信貸將延續增長趨勢。
二、我國貿易信貸管理有效性分析
目前,貿易信貸統計監測管理主要通過貿易信貸登記和貿易信貸調查兩種手段得以實現。其中,貿易信貸登記在整個管理中占據核心地位。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是對貿易項下出口預收貨款、延期收款、進口預付貨款、延期付款實行逐筆登記的管理模式,該制度實施以來,進一步完善了貿易信貸統計監測管理體系,初步實現了對貿易項下跨境資金的均衡管理。雖然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在政策設計等具體細節方面尚存在欠缺和不足,但應該看到,該政策在貿易信貸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完善了貿易信貸管理統計體系,統計數據全面性、準確性得以提高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政策的實施,將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債務全部納入管理,構建了全口徑貿易信貸管理體系。貿易信貸統計監測盲區現象得以改進,統計數據全面性和準確性全面提升。貿易信貸登記政策實施前,貿易信貸統計數據主要來源于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中的預收貨款和預付貨款申報數據,以及貿易信貸調查中對貿易信貸數據的估算。
(二)完善貿易信貸監測體系,大大降低了“國際熱錢”借道貿易途徑入境的可能性
將貿易項下債權債務全部納入監管視野,對企業特別是有非法企圖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政策實施前,過度寬松的預收貨款和預付貨款管理政策,曾使合法形式遮掩下的非法資金運作路徑一度暢通。將貿易信貸納入債權債務管理,屏蔽了貿易項下的“熱錢”運作,其收付均受到嚴格控制。
(三)通過加強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企業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得以提升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政策實施后,有效抑制了異常跨境資金流動。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政策實施后,企業逐筆進行貿易信貸合同登記、提款登記、注銷等手續。通過登記系統控制貿易信貸業務,企業程序性違規的政策性風險大大降低,同時增強了銀行前臺人員的監管責任,減少了銀行的業務審核難度,控制了由虛假貿易而產生的操作風險。
三、我國貿易信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規定不完善,導致監管難度大
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預收貨款貿易方式的真實性難判斷。政策規定,企業在銀行辦理出口收匯資金的結匯或劃轉手續時,無需提交出口報關單,銀行無法判斷企業該筆資金為預收貨款還是貨到付款,若企業對其發生的預收貨款隱瞞不報,則銀行無法對企業是否登記進行及時監督,只能根據企業自行申報的貿易方式為其辦理業務,企業不進行貿易信貸預收貨款相關登記即可將資金結匯或劃轉,造成外債統計數據的不準確,影響外匯局對企業貿易信貸行為的監管。
2.預收貨款余額管理存在漏洞。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上線時,根據企業前十二個月收匯情況在該系統中核定給企業預收貨款初始可收匯余額,由于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收貨款項下無銀行端口,如企業單次或累計預收貨款金額未超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最初的預收貨款可收匯余額,則企業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不做相關登記也可在銀行結匯。
3.延期收款政策不銜接。出口管理政策規定,企業在銀行辦理正常的結匯手續無需提供出口報關單,所以,銀行無法判斷判斷資金是否為延期收款;而貿易信貸管理政策規定,銀行在辦理延期收款的結匯或劃轉手續時,需要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報關單。若企業其延期收款不予申報,則銀行無法監督企業是否已辦理貿易信貸登記并予以注銷債權登記。
(二)系統功能不健全,導致監測準確性不高
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登記信息的準確性問題。目前,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只有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的注銷登記由銀行進行操作,其余各項貿易信貸業務的合同、提款/付匯/債權及注銷等信息均由企業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自行登記。
2.登記信息的及時性問題。政策對企業各項業務的登記時間都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企業需結匯或付匯時才進行提款或債權登記、在預收貨款或預付貨款額度不夠的情況下才進行注銷登記等情況。超期限登記、超期限注銷造成系統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的貿易信貸行為,無法滿足外匯局統計監測的需要。
3.系統功能更新滯后問題。目前,相關文件已取消預付貨款企業注銷申請與外匯局確認注銷申請環節,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外匯局端)預付貨款貨到注銷與退匯注銷的審核功能已不存在,而相關的功能模塊依然保留,相對應的注銷登記查詢功能至今未及時完善。
4.系統功能不完善問題。目前,外匯局針對企業貿易信貸行為的非現場監測主要依托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及進出口相關監管系統對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關聯信息進行核對。
三、政策建議:完善政策規定,堵塞管理漏洞
一是增加出口報關單校驗功能。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增加銀行端用戶的電子關單查詢功能,以關單號進行識別。銀行在處理業務前,如企業申報收匯款項為預收貨款,則銀行依管理政策進行操作和審核。
二是增加預收貨款銀行端口。借鑒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付貨款須逐筆指定銀行的做法,增加預收貨款銀行端,銀行辦理預收貨款項下結匯時,需登陸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進行核查才可結匯,以此堵塞管理漏洞,加強對企業貿易信貸登記行為的有效監管。
【律師解答】
律師告訴他,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屬于民事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具備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三個要件,即依法成立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時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在一年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由此可見,如當事人協議離婚后,一方以訂立協議時意思表示不真實,可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但是,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提出請求的當事人此時應負舉證責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離婚分割財產時因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協議,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則,其訴訟請求只會被法院依法駁回。
【案例】
周先生與前妻因感情不和,今年初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屬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男方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其余財產一律不要。但離婚后不久,周先生開始感受到居無定所帶來的不便,他對離婚時做出的放棄財產的決定十分后悔。于是,咨詢律師,“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還能改變嗎?子女扶養關系變更或者增減子女扶養費、經濟幫助金額可以嗎?”
為了貫徹執行市政府的《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號),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記管理制度,現將《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結合實施《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一并貫徹執行。
附: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制度,加強雇工管理,根據市政府的《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勞動局主管全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工作,區、縣勞動局主管本區、縣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項目的填寫、變更以及核發《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雇主雇工,必須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填寫雇主登記表(表樣附后),申領《用工簿》。
營業執照注明經濟性質為家庭經營或合伙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私營企業中的合伙企業,其家庭經營成員和合伙人分別填寫家庭經營成員登記表(表樣附后)和合伙人登記表(表樣附后)。
受雇職工持《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填寫受雇職工登記表(表樣附后)。
第五條 雇主雇工前,雇傭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書,雇主按有關規定為受雇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受雇人員辦理雇工登記,應當持有相應的求職證明:
(一)本市城鎮待業人員持《北京市城鎮待業人員求職證》;
(二)本市城鎮社會閑散人員、退休人員和農村村民持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機關開據的求職證明;
(三)外省市人員持雇主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開據的求職證明(樣式附后)。
第七條 受雇人員辦理雇工登記后,其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做如下處理:
(一)本市城鎮待業人員的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予以保存,待雇傭關系解除后發還本人;
(二)本市城鎮社會閑散人員、退休人員和農村村民的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三)外省市人員的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返還本區、縣勞動局注銷。
第八條 區、縣勞動局負責調劑本區、縣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受雇職工中,本市與外地勞動力的比重。優先推薦本市城鎮待業青年和待業職工受雇,本市勞動力資源不能滿足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用工需要,可為已在本市公安機關申領在京《暫住證》的外省市人員開據求職證明。對已經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準備到其他企業(戶)受雇的外省市人員,區、縣勞動局不予開據求職證明。
第九條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受雇職工需要轉戶受雇的,要持受雇職工登記卡由原登記機關辦理遷出手續,遷入地的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辦理遷入手續時,受雇職工不再向登記機關出示求職證明。受雇職工持受雇職工登記卡辦理遷出、遷入手續的間歇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 雇主申領《用工簿》以后增加或減少受雇職工,雇傭雙方當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一)增加受雇職工,雇主按本規定第五條,受雇職工按本規定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雇工登記手續;
(二)減少受雇職工,雇傭雙方當事人到登記機關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受雇職工除需要轉戶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職工登記卡由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用工簿》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主與受雇職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包括雇主登記卡、受雇職工登記卡以及家庭經營成員登記卡和合伙人登記卡。
《用工簿》登記事項變更時,雇傭雙方當事人要及時到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繳銷、被收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用工簿》。
全市每年統一核驗《用工簿》(具體時間驗簿前通知),雇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驗簿手續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用工簿》。
第十三條 《用工簿》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轉借。如有遺失,要及時向登記機關報失,經核實后可予補發。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凡有較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雇工登記手續,按規定向雇主和受雇職工收取如下費用:
(一)區、縣勞動局為外省市人員開據求職證明,向求職人員收取求職登記費3元;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 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每辦理1人次雇工登記,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記費3元;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費2元;勞動合同書(每本)成本費1元;《用工簿》登記卡(每張)成本費0.50元。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辦法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表一:雇主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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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別 | |狀況| |程度| |
|-|---|---|---|--|------------|
|原| |戶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類 別| |日期| |
|-----------------------------|
|常住戶口所在地| |
|-------|---------------------|
| 現在京住址 | |
|-------|---------------------|
|經營場所所在地| |
|-------|---------------------|
|企業(戶)名稱| |
|-------|---------------------|
| 從事行業 | |經濟性質| |
|-------|---------------------|
|申請雇工人數 |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備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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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家庭經營成員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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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別| |婚姻狀況| |
|-----------------------------|
|文化程度| |戶口類別| |原身份| |
|-----------------------------|
|與雇主親屬關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戶口所在地| |
|-------|---------------------|
| 現在京住址 | |
|-------|---------------------|
|經營場所所在地| |
|-------|---------------------|
|企業(戶)名稱| |
|-----------------------------|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備 注 | |
| | ? |
-------------------------------
附表三:合伙人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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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別| |婚姻狀況| |
|-----------------------------|
|文化程度| |戶口類別| |原身份| |
|-----------------------------|
|與雇主親屬關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戶口所在地| |
|-------|---------------------|
| 現在京住址 | |
|-------|---------------------|
|經營場所所在地| |
|-------|---------------------|
|企業(戶)名稱| |
|-----------------------------|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備 注 | |
| | |
------------------ -------------
附表四:受雇職工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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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別| |婚姻狀況| |
|-----------------------------|
|文化程度| |戶口類別| |原身份| |
|-----------------------------|
|與雇主親屬關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戶口所在地| |
|-------|---------------------|
| 現在京住址 | |
|-------|---------------------|
| 受雇單位 | |
|-----------------------------|
|從事工種|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備 | |
| | |
|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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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存 根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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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同意 同志,性別 ,年齡 ,來
自 省(市) 縣(區) 鄉(鎮)到你
街道(鄉、鎮)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求職。此
證明7日內有效。
區(縣)勞動局
《暫住證》號碼: 年 月 日
求 職 證 明
編號:
現同意 同志,性別 ,年齡 ,來
自 省(市) 縣(區) 鄉(鎮)到你
街道(鄉、鎮)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求職。此
證明7日內有效。
關鍵詞:房地產;抵押登記;風險;防范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概念
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抵押當事人以抵押人依法取得的房地產做為債權擔保向房地產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登記機構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登記,并在房地產權證上所作的記載。房地產作為不動產的主要表現形式,由于其價值較大,且具有不能移動的物理屬性,權利人不能隨時為現實的占有,且現代經濟的發展使房地產權利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因而以占有為公示的方式難以讓權利的內容為公眾所識別,于是房地產登記制度便應運而生。房地產抵押登記本質上是房地產物權變動的一種公示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設定房地產抵押權,并將抵押貸款合同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通過審查核實,確認符合抵押條件的,頒發房地產他項權證,并在原房地產權證中填注他項權摘要,當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持房地產他項權證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處分該抵押房地產的價格,抵押權人得以優先受償。
二、房地產抵押存在風險的表現形式
1.順位抵押的風險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借款人為了充分利用其融資資源,往往要求將其房地產的抵押后的余款部分抵押給第二、甚至是第三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在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處置抵押物所得款前順位抵押權人優先后順位抵押權人。因此,后順位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充分把握好抵押物的價值,往往會造成債權不能完全受償風險。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完工,仍屬非擔保物權,對于接受在建工程抵押的債權人存在很大不利。又由于在建工程(特別商品房開發項目)具有標的物價值大,修建周期長,需要資金量大,屬風險高。如遇到融資困難和市場變化,都可能導致工程爛尾。個別不法開發商將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資金卷款潛逃案件也時有發生,如何防范在建工程抵押風險尤為重要。在處分清償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儔受償權問題批復》規定:首先是善意購房者優先,其次再是工程款,最后才輪到抵押權的受償,有可能到了抵押權受償時,抵押人已無錢可清償。
3.超值抵押房地產,貸款賠付受損
前幾年,部分商業銀行由于對抵押貸款抵押物的土地性質認識不清,(如出讓、劃撥、國有、集體等)在實施貸款比率(貸款金額與評估價值比率)上掌握不準。實際操作中,個別銀行抵押貸款,均按一個比率實施放貸,造成不同性質的土地在處置時,出現過低(貸款額度不夠,保險系數大一些)或過高,造成超值抵押,處置時貸款不能全額抵償,造成貸款損失。
近年來,評估中介市場競爭激烈,一些中介評估機構出于營利目的,往往屈從于委估方的需要,高估冒算房地產價格,這樣就造成超值抵押,若實現債權時處置這種產權,銀行就要受到經濟損失。
4.用假證抵押,重復抵押,債權落空
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的虛假房地產證和身份證件,或利用拆遷應注銷的房地產權證,到金融部門直接貸款,而盡量避開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他項權利抵押登記時進行的審查。還有一種情況,不法分子先將房地產在一定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又假借掛失,騙取新證,再到另一家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造成重復抵押,以致債權落空。
三、房地產抵押登記完善對策
1.登記機構與管理權限的統一
登記機構與管理權限的統一,旨在針對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存在的房屋與土地分別由不同的機關進行登記管理的體制而提出的改進建議。所謂登記機構與管理權限的統一,是指房屋與土地應由一個登記機構一并進行登記及管理,而非房地分別由不同的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在我國不少行政區域已經實現了房地一并登記管理的體制,但仍有許多地區仍然采取分別登記管理的模式,即使是在實行房地一并登記管理的地區,地區與地區之間登記機構的名稱、性質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房地登記機構分設、登記機構名稱與管理權限不統一等現狀進一步加深了我國房地產物權登記管理的混亂局面。因此,筆者認為,登記機構與管理權限的統一,不僅要求我國所有的行政區域內房地均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一并登記管理,而且要求各地區登記機構的名稱、機構性質、登記管理權限應保持一致。
2.統一登記程序
登記程序,即房地產物權登記的步驟,具體而言,包含登記申請、受理審核、登記幾個方面。針對目前我國尚未完善統一的房地產物權登記制度的現狀,統一房地產物權登記程序要求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立法不應僅僅著眼于物權登記具體應分為哪些步驟等籠統的規定,還應深入到每個步驟所涉及的細節問題。統一登記程序的基礎在于登記申請材料的內容及格式應在各地區保持統一。
3.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物權公示信息系統
信息社會為房地產登記工作帶來了諸多的便利,其中最重要的即是要實現房地產物權公示信息的電子化,并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物權公示信息系統。實現信息的公開化、共享化,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物權公示信息系統,也能在技術上實現跨行政區域抵押等現實經濟生活中可能遭遇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