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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從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03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乇墁F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03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03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03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03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A企業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對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存貨(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受益人為A企業,期限為2007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時止。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
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場大雨傾盆而降,并刮起7級大風。大風吹壞A企業多個倉庫屋頂,雨水進入倉庫,造成倉庫內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損。
出險后,由于在保險期限內,A企業認為倉庫及存貨發生保險事故,尤其是倉庫存貨損失60余萬元,因此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時進行了現場查勘,并核實有關損失,最后確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業12萬元的損失,其中房屋維修費用2萬元,存貨損失10萬元。
二、本案的異議
保險公司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經查閱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事故發生當時的風力最大瞬間風速為每秒17米,風力7級;氣象部門的雨量傳感器顯示數據為8毫米。在理賠過程中就如何賠償發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的理由是:事發當日風力7級,已達到暴風標準。本案中,A企業倉庫屋頂受損是暴風造成的,倉庫內的存貨受損是暴風和雨水共同作用造成的,根據保險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暴風是保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A企業12萬元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給予賠償,而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理由是:暴風已達到自然災害等級;雨量并未達到,屬正常自然現象。保險單只保自然災害,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應予賠償。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系,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屋漏”和“下雨”,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節。“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
三、本案剖析
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要想正確分析本案,需要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所謂近因,并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即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實務中,近因原則在保險實踐活動中運用得相當廣泛,但對近因的判斷有比較大的難度。因為,導致損失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既可能是承保風險,也可能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產生損失的原因是單一原因造成損失時,此致損原因即為近因,保險人的責任較易確定。如果該原因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必須予以賠償,如果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則無須賠償。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則要考察其內部邏輯關系,具體而言:
1.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并列發生。兩個以上風險原因連續發生造成損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或合理的延續時,以前因為近因。在此,前因與后因之間,自身存在著因果關系,后因不過是前因作用于保險標的上因果鏈條上的一個環節,或者說,后因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風險,而后因不論其是否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均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風險,保險人也不必負責。當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風險,此時后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成立獨立的因果關系,保險人依該獨立關系承擔保險責任。2.幾種原因間斷發生。多種原因危險先后發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斷了原有的某一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并對損害結果獨立地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介入的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風險并不重要,同時如果沒有遠因是否會發生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就于具有現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新介入的原因。此時,前因與后因之間本身沒有繼起的因果關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發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對損害結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這里,介入原因“獨立地”對損害結果產生作用,或者說,介入原因是損害結果的“獨立原因”,并不排除現實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發揮作用的情形。關鍵在于,后因是保險標的處于非正常境地時導致損害結果的充分條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險標的處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損害結果的充分或必要條件。當然,也有可能是,后因雖然作用于保險標的,但并未導致損害結果,則其沒有打斷前因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前因仍為近因。
3.幾種原因并存發生。所謂并存,是指在造成損失的整個過程中,多個原因同時存在,相互之間沒有前后繼起關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著是“同時發生”,在時間上,多個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在作用于保險標的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時點上是“同時存在”,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于損失的原因。關鍵是要考查,后因與前因之間,本身是否有因果關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發動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關系,這是此種類型有別于其他類型的質的規定性。同時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不一定都要構成充分條件,獨立開來,可能任何一個原因憑單個都無法導致損害結果,但這不影響其成立近因。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分析近因及其保險責任的方法,即:如果同時發生的諸多原因有的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則屬于保險責任,有的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范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不屬于保險責任。如果它們各自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區分,保險公司只承擔賠償近因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或延伸所導致的損失。如果不好將原因加以區分,則要考察多個原因之間的內部邏輯關系,以其有無中間環節和原因與結果在時間上、空間上的距離遠近為判斷標準。
四、本案的結論
通過以上對多個原因致損的保險責任分析,筆者認為,本案屬于上述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發揮作用的情形。本案倉庫屋頂損壞的近因是暴風,而貨物損失發生的近因是雨水進入倉庫。倉庫屋頂損壞是暴風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系,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拔萋焙汀跋掠辍?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節?!拔萋焙汀跋掠辍惫餐饔?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也就是說,“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使貨物處于非正常境地,但這一原因并不現實性地、決定性地和有效性地使貨物損壞,而雨水進入倉庫是貨物處于非正常境地時導致損害的必然結果,是支配性的有效原因,保險公司不應當對貨物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這個結論在情理上也許被保險人難以接受。但是從保險近因原則的分析上,不能認定暴風為貨物損失的近因。筆者建議,對本案的處理,既要考慮到保險公司的經濟利益,也要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情況,最好還是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與被保險人協商解決,對損失按比例分攤為宜。
五、結語
對近因原則分析,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是一個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更加深入細致的探討和研究,而在處理實際問題時,我們應該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客觀科學的基礎上探求事物之間本質的和內在的聯系。
摘要:在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運用得相當廣泛,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關于近因的理解和界定,在實務中屢屢有爭議發生。
關鍵詞:異議;保險;近因原則;保險責任
參考文獻:
[1]周勇.新編保險學基礎——案例分析[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
[關鍵詞]會展業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
一、會展策劃師概述
會展業包括會議、展覽和節事活動等,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來,會展業在我國各主要城市得到了迅猛發展。據統計,最近兩年全國每年舉辦的達到一定規模的會展活動項目約3000個,會展業創造的直接收入超過百億元,直接或間接帶動關聯產業的經濟產出約有近千億元。
目前,我國有會展從業人員100多萬人,其中從事經營策劃的各級管理人員約15萬人。會展業人才大致分為會展核心人才、會展輔人才與會展支持性人才。而會展核心人才中,會展策劃人才尤其重要。在國際上,會展策劃已成為一個相當成熟的職業,并且設置相應的證書考核標準。為此,前幾年我國國家勞動部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推出了與火爆的會展經濟相伴而生的新職業——會展策劃師。會展策劃師是從事會展的市場調研、方案策劃、銷售和營運管理等相關活動的人員。會展策劃師的主要工作包括:從事會展的會議、展覽、節事活動、場館租賃、獎勵旅游等項目的市場調研;從事會展的立項、主題、招商、招展、預算和運營管理等方案的策劃;從事會展項目的銷售及現場運營管理。
由此可見,會展策劃師是會展行業中最搶手的人,是會展的總導演。會展策劃師職業的設立,對于培養一批既具有創新策劃能力、又具有現代經營理念的會展中高級管理人才,有效地提高我國會展行業在國際上的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同時,也對于我國會展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會展策劃師的經營風險與困擾
如前所述,會展策劃師職業的設立,為適應我國會展行業的快速發展提出了一個前瞻性解決方案,相信不久,會展策劃師將會成為又一誘人的新職業。然而,正像律師、設計師等職業一樣,會展策劃師的活動過程中也包含著眾多風險,他們工作中的失誤,會給參展商及其他相關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
1.我國的會展策劃師目前大多須滿負荷工作。他們既要是高效的管理者,也要是文化的表達者。如何說服社會資源,并真的讓他們得到回報;如何與團隊共事,操辦展覽;如何確立主題,選擇設計人員,會展策劃師必須左右腦并用。
2.每一個會展策劃師都明白,工程運輸、包裝、保險……不管哪一項具體事務產生盲點,最后的受害者都是自己。越是獨立就越需事必躬親、越是出名就越要“三頭六臂”。
3.我國的會展策劃師還面對著來自體制和商業的雙重困擾。(1)機構行為的介入為會展運營帶來了眾多弊端,組委會制似乎成為中國會展的特色之一。而會展策劃師的尷尬則在于,他們不得不充當藝術家與出資者中介的角色。如果處理不當,難免異化企業的初衷或會展的策劃理念。事實上,即使是最資深的會展策劃師,也常常兩面不討好。(2)會展策劃不是一件憑借沖動和一筆資金就能運作好的事。不存在一個人突發奇想去做會展策劃,提出一個想法,說動資金方,就做會展策劃師了,這樣的展覽主題架構難免混亂。展覽質量的提高最賴于積累,會展策劃師必須經過篩選,才能把某種主題和觀點表達到極致,否則將會導致會展策劃失敗。
三、開發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的探討
鑒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必須盡快建立會展策劃師的風險保障制度,也即應推出我國的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其主要內容如下:
1.保險對象。凡經國際或國內有關部門批準,取得會展策劃師資格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2.保險責任。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開展會展策劃業務時,因疏忽或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在本保險期限內,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3.保險費。本保險的保險費為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預計會展策劃業務收入與保險費率之乘積,但不得低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該保險費為預收保險費,在本保險期滿后三十日之內,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限內的實際業務收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若預收保險費低于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但保險人的實收保險費不得低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4.賠償處理。(1)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證明事故責任人與被保險人存在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事故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事故原因證明或裁決書、與委托人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的正本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2)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3)保險人進行賠償后,累計賠償限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增加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應補交的保險費為:原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日至保險期限終止日之間的天數/保險期限(天)×增加的累計賠償限額/原累計賠償限額。
四、結束語
會展策劃師是我國現代服務業中的一項新的職業,對促進我國會展業的發展作用顯著,為此,以上筆者就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作了一番分析與探討。然而,這一會展保險中的新險種能否開辦并推廣,建立會展策劃師資格的認證制度是關鍵。筆者認為,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在已經試行的會展經營策劃人員資格考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和健全會展策劃師資格認證制度。有了這個資格認證制度,保險業就能與會展業聯手,共同推動我國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的實行。
參考文獻:
[1]王書翠:會展業概論[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一、保險公司對資本的需求與籌資方式的選擇
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為了保證經營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資本。保險公司與其它企業所不同的是,它所經營的是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金額越大,其所需的資本金也就越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薄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7條也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薄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13條還規定:“保險公司每申請增設一家分公司或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五千萬元?!庇纱丝梢?,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必須與其資本保持匹配,并應隨著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而追加其資本。由于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中存在著直接保險和再保險市場,因此,往往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直接保險公司的資本不足。然而,再保險公司同樣也要受到政府的監管,也必須符合政府的最低資本要求。因此,保險公司雖然通過再保險安排可以擴大其業務規模,彌補其資本的不足,但必須以再保險市場的資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為限。
對于保險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以及追加資本的籌集渠道,我國《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7條規定:“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采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倍芳淤Y本則可以通過自我積累、增資擴股、引進外資和發行上市等各種途徑。自我積累方式雖然具有成本最小的優勢,但是通過自我積累很難在短時期內獲取大量的發展所需的資本金;而增資擴股、引進外資也只是權宜之計。相比之下,上市融資雖然具有較高的籌資費用以及支付紅利或股息的壓力,而且還必須考慮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較高交易成本和雙重納稅的稅收成本,但是,在我國現有經濟體制和市場條件下,保險公司的上市融資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永久性地占有這一部分資金,無須還本,而且還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
二、保險公司上市是最佳選擇
在開放的充分競爭的保險市場環境中,保險公司上市具有較大的制度優勢。表現在:
1、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險公司多元化的資本供給機制,既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集中大規模社會資本,改變資本短缺的被動局面,又可以將保險市場的經營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商品市場及至整個市場體系中去,為保險業的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準備基礎性的制度條件。
2、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目前民族保險業的資本總額只有200億人民幣,而最早進入中國的美國國際集團,其股東權益是271億美元,至于在中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德國安聯和法國安盛公司,其股東權益分別是261億美元和150億美元,實力懸殊可見一斑。面臨對外開放的巨大壓力,股份制保險公司必須知難而上,利用上市方式籌資,可以使上市保險公司迅速增強資本實力,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強其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主動迎接“入世”所帶來的挑戰。
3、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透明度,強化外部監管。保險公司上市后,要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如各種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分析員的監督,審計、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等等。在廣泛的監督下,任何一個重大失誤都會立即導致公司股價下跌,減少公司價值,任何一次違規操作,都會隨時有可能被發現和公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甚至被驅逐出證券市場。公司必須加強管理,以減少各種浪費和成本,通過科學決策認真分析產品市場,評估投資風險,公司還必須注重財務結構,保持利潤穩定增長,保持企業的穩健經營。同時,理性的保險公司也將會更加關注保險監管機構的各項政策規定和調控干預,這將大大提高保險監管機構宏觀調控的有效性,促進宏觀調控經濟手段的運用。上市還有利于保險公司本身商譽的提高,使客戶對保險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認可,有利于上市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擴展業務范圍,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
4、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和企業財產形式,有利于提高資本運作效率。保險企業上市實現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產權關系明晰、權責清楚,使企業在市場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上市保險公司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可以獨立行使各種企業管理權限,排除政府部門不當干預造成的戰略失敗和滯后效應。大型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交叉持股結構,有利于抵消經營環境急劇變化而造成的沖擊效應;通過兼并、收購、退出等股本變更行為進行金融企業的有效整合,實現低成本的快速擴張,提高企業經營規模和資本運作效率。
三、保險公司上市的現實條件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公司上市將成為我國保險公司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且就目前的情況看,也已初步具備了上市的條件。
1、宏觀環境條件。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得以不斷發展,特別是1996年我國經濟實現軟著陸,低通脹高發展的狀況表明我國經濟運行勢態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過一萬億美元。GDP的穩定增長無疑為保險公司上市融資起到了關鍵作用。雖然國家并沒有明確表示允許保險公司上市,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保險公司上市是與我國的戰略轉變方向一致的。
2、資本市場條件。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尚處于發展的初期,還存在著市場規模較小、流動性差和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但是,以股票市場為代表的國內證券交易市場自創立運作以來,按照“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出臺了《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建設日趨規范。到2001年底我國境內外上市公司市價總值占GDP的比重也超過了45%.保險公司的上市,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從而實現保險公司與資本市場的雙贏。
3、保險公司自身條件。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石,而企業自身條件的好壞是公司能否順利上市的關鍵。我國產險公司的經營利潤一直較好,壽險公司受到降息的影響,盈利狀況不甚理想,但是隨著保險基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開,市場占有份額潛力的挖掘,將使擁有大量資金的壽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此,我國保險公司上市的前景看好。
綜上所述,我國保險公司不僅具有上市的需求,而且已基本具備了上市的條件。但是,決不能因此而“一哄而上”,保險公司上市必須滿足國家《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同時,根據上市程序,國有保險公司應該先進行股份制改造,明晰產權,為上市創造條件;而依據現代公司模式組建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可以先行申請上市。因此,保險公司的上市之路并不平坦。目前,保險公司上市迫切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1、所有者缺位問題。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的選派多為行政任命,與股東幾乎沒有資本聯系。從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長和總經理,在對行政負責和對投資者負責兩者之間往往會產生矛盾。
要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關鍵在于政府必須按市場規則依法辦事,徹底消除官本位思想,消除對企業行政控制的習慣作法,利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企業,使企業按《公司法》規范人事任免行為,使公司法人真正受到法律、市場、資本、績效以及股東大會的約束,從制度上形成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長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向董事長負責的機制。同時,在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種渠道充實和不斷增強資本實力,改善公司權力結構。權力主體的增加必然產生權力的制約,其他非國有股東可以依法行使權力抵制國有股東的行政干預,從根本上保證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2、組織設計問題。組織設計即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策劃、設置和實施。其內在實質是明確權責,表現形式則是組織機構的設立。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9年5月的大會上通過了“OECD公司治理原則”,成為目前世界上先進管理原則的集中代表,獲得一致公認。該原則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治理結構框架應保護股東的利益;(2)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所有股東的平等待遇:(3)治理結構框架應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并且鼓動公司和利益相關者在各方面密切合作:(4)應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的消息;(5)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并確保董事會對公司股東負責。我國的《公司法》與這些原則的要求大致相同。公司的所有權和重大事宜的決定權在股東會,經營權則由董事會和經理實施。董事會的經營活動直接對股東會負責,并受監事會的監督。但是,我國在法人治理結構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如我國的公司經理雖然有了一定的權利制約,但人治色彩仍然很重,管理者經常凌駕于公司章程之上,甚至有些公司出現了公司經理架空董事會的局面,嚴重損害了公司的權力平衡,影響了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使保險公司順利上市,就必須依法制司,在公司章程的制約下,充分發揮管理者的聰明才智。此外,在組織設計上,我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如下:
一是在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多按險種劃分部門,同時設有部分職能部門,但是職能部門的設立缺乏計劃性和完整性,且與業務部門的關系也不協調。職能部門應為業務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業務部門應接受和配合職能部門的決定和計劃安排。這兩者之間不存在上下級的關系,而是應分別服從各自主管經理的管理,由經理去協調部門之間的矛盾。
二是在公司擴展規模的方式選擇上。目前我國公司都是按照行政區域以分公司的形式擴展業務規模。這雖然符合國內保險業務發展的現狀和傳統的經營模式,但束縛了保險業務發展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可以按照地區經濟、人口、社會的統計特征設置分支機構,這也體現出世界金融業發展的潮流。同時,也可建立網絡式、扁平式公司結構以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網絡式公司結構通過保險公司與其它大型企業(集團)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滲透,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費、更佳的效果傳遞信息。扁平式公司結構的主要特點是“一司兩制”,即總分公司式和母子公司式同時并行。改革現行的總分公司式管理體制,成立一定數量的全資、合資的子公司,強化總公司的管理職能,弱化省市級分公司的職能,總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級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設展業、辦事機構,以減少中間管理層次。新型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業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實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綜合經營??梢钥隙?,加入WTO以后我國的保險公司將發展成以保險業為主、跨行業經營、綜合性、大型的跨國公司。
3、保險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的建立。保險公司上市從某種角度講,不僅意味著機會,還面臨著挑戰。保險公司既然成為上市公司,在其企業化的動作中,就存在破產的可能。我國《公司法》、《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雖然對保險公司破產問題有規定,但所做的規定比較籠統,在保險合同轉移方面只談到壽險,并且含有強制意味,缺乏實際操作性。因此,首先應健全保險企業被接管、整頓、終止、兼并、破產及債務處理等方面的法規和管理辦法,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部門應轉變對市場退出的觀念,減輕自身對保險企業破產所負的責任,改變目前對保險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采取保密的做法,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使投保人和社會各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市場監督成為可能,并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再次,建立危機處理機構及其配套機制,準備若干種可選擇的操作模式,以便在危機發生時,監管者能夠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挽救和治理:此外,還應建立市場退出后的保障機制。保險企業退出市場后最大的后顧之憂是對廣大客戶的負債,這也是目前監管部門不敢對保險企業輕言退出的一個原因。因此,對于保險企業的市場退出不能完全依靠市場的力量,還需要借助官方監管者的力量,做好市場退出后的保障工作,使個別公司因倒閉所造成的影響最小。在具體操作上,可由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管理人,各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作為援助資金,實行公開兌標的方式,使多家公司參與競爭并找到最優轉移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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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個案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
為了展望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先了解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這里我們以四川的情況為例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該個案地區的情況原出自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于1998年10月至12月對省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的醫療保險情況抽樣調查。此次調查的單位樣本共189家(機關、事業單位108家,企業81家),共有職工92630入,男女職工比例為8: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3:l,企業為5:2),離退休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24%,企業為26%)。81家企業單位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較差的占55.4%。所調查的單位1997年職工人均年度工資為6056.50元(機關和事業單位7337.80元,企業5633.21元)。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我們得出如下幾點印象和結論(不排除這些印象因調查地點和時間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國的普遍情況)。
(一)大多數單位(機關和事業單位占93.l%,企業占85.2%)指出他們能夠接受的“基本醫療”部分的籌資比例在8%以下,能夠接受的封頂線為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超過半數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為67%,企業為54.3%)不愿為單位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負擔不起;愿意投保的單位能接受的繳費比例約為職工工資的2%左右。這反映出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因此,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只能采取非強制性的自愿參保方式,保險費亦不能定得過高。
(二)愿意自辦或為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多希望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并愿意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3%來自辦或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這說明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愿望。
(三)大多數職工(占68.7%)認為所在單位不會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超過60.9%的職工個人不愿意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和對商業保險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個人大多(占56.1%)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來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業保險公司雖然具有靈活、高效和服務周到等優點,但由于目前我國整個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價段,廣大職工和單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其支付能力還不放心。這是商業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時應當加以考慮的因素。
二、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試析
(一)補充醫療保險將成為影響勞動力流動的因素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的結構之一就是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都無法回避一種情況,即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作用的結果會增大社會成員生存和生活的風險。而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的減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的現階段,在社會保障各個項目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于勞動力的流動影響最大。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用人單位有沒有這兩種社會保險。如果有的單位被社會保險所覆蓋,而有些單位尚未進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則條件較好的勞動力將首先考慮向有社會保險的單位流動。當然,來自農村的勞動力和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人往往不得不選擇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工作崗位。二是,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水平高不高。在同樣都有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的流向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補充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將和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直接影響勞動力流向的首選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別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相反,無力或不愿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將相形見絀。
(二)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將形成明顯的相關性。
1.時間上的相關性。
從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實踐在時間上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兩至3年,補充醫療保險亦將開始建立,如四川和山東威海。二是,隨著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起步,如廈門市??梢灶A計,在全國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與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的時間差并不長。補充醫療保險將是緊隨基本醫療保險之后的涉及地區廣、覆蓋單位多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觀。因此,對補充醫療保險及早進行理論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補充醫療保險的進程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速度。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何時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影響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速度??梢哉f,補充醫療保險建立早的地區,其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也會較為順利。如果沒有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或者很難建立或者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為了比較順利地推進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醫療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中,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啟動基本同步。從長遠看,補充醫療保險有可能將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補充醫療保險在公營部門將成為整個醫療保險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關鍵詞:再保險監管框架直接監管間接監管再保險安全性
再保險業務通常涉及到兩方主要當事人: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監管者針對再保險進行監管時,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當事人作為切入點。按照監管切入點的不同,再保險監管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直接監管是指直接針對再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必須申領營業執照并遵守各項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維護公眾對一國再保險市場的信心;而間接監管是指針對原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及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從而間接地對再保險人施加影響,間接監管旨在確保原保險人不因再保險人經營失敗而受害,進而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的選擇
由于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方法能達到的目的各有側重,兩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關系或完全絕對的替代關系,而是可以相輔相成的,這就使得一個國家采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法都成為可能。但具體到我國現階段來講,由于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再保險供給不足,筆者認為美國不注重直接監管而注重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模式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后果。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并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并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間接監管模式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它既可以有效解決我國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又可以順應再保險業務自由化的國際發展潮流。以美國為代表的間接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只須監控本國的原保險人,不須直接監管外國的再保險人,從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的難度,縮小監管的規模,減輕監管的工作量,減少監管的成本。此外,這種監管模式只是間接地對外國再保險人施加影響,與直接監管相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容易引發別國的反感和外國再保險人的抵觸情緒。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監管方式能夠有效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對于再保險市場尚不發達,需要借助于國際再保險市場分出風險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理應成為再保險監管要達到的首要目標。雖然間接監管方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再保險自由化,但這是為了保障本國再保險安全性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單純為了絕對的自由化而犧牲必要的安全性,這樣的做法是非理性的),而且影響的程度要比直接監管輕得多。因此,側重于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是我國現階段的理性選擇。
另外,可以斷言再保險監管協調化已經成為國際上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國在構建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頒布的各項國際監管準則。
鑒于以上原因,我國可以在美國間接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IAIS的指導性文件,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發展一個相近或類似的以間接監管為主、以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直接監管措施
在以間接監管為主的監管框架中,直接監管措施原則上只針對本國再保險人,外國再保險人可以不接受我國監管機關的直接監管,也即不用申領執照就可承接業務。
具體而言,在我國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應該分為本國再保險人和外國再保險人兩類。對于本國再保險人,我國應該參考借鑒IAIS的第6號監管原則和第8號監管標準,實施對專業再保險人的有效監管,要求他們遵守與原保險人相同或相近的執照核發要求和償付能力要求。但由于再保險市場的動態特色,以及合同雙方的專業性,對再保險人的監管在有些方面要有別于對保險人的監管,IAIS公布的監管準則里對這些區別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對于外國再保險人,盡管我國不對其實施直接監管,但是按照“母國監管原則”,他們應該、也必須在母國監管體系中受到有效監管。我們可以考慮針對外國再保險人建立一個登記備案制度,該制度不像執照核發制度那樣嚴格,原則上,凡在知名評級機構取得一定評級以上的再保險人都可以申請登記,登記后就有權承接再保險業務。同時,由于一國監管者很難得到那些與本國保險人進行交易的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準確、及時、充分的信息,也沒有足夠的智慧和財力通過實施相應的財務要求確保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因此很有必要提高各國監管者之間的合作水平,以便獲得充足的財務信息。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間接監管措施
結合我國再保險間接監管的實際情況,為切實保障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再保險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
再保險的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成為影響原保險人償付能力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樣的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下,再保險安全性要能夠影響原保險人的責任準備金提取數額,進而對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產生影響。也即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只有滿足了關于再保險安全性的標準時,原保險人才能用再保險來抵減所要求的責任準備金數額,或增加認可資產的數額。如果再保險安排未能滿足這些標準,責任準備金就不能被抵減,原保險人的負債與購買再保險之前是一樣的。這樣做的結果就會影響到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狀況,如果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法律規定的水平,就會觸發政府介入,干涉修正相關的再保險安排,或增加已繳資本以保持所要求的資本充足水平。
(二)建立確保原保險人再保險安全性的制度和評價標準
現階段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制度或評價標準,對再保險的安全性和再保險款項的可收回性進行評估和反映。這方面美國的做法是很有借鑒意義的,我們不妨采用美國的控制再保險信用抵免責任準備金的監管理念,但監管的具體內容應有所區別。
再保險信用是原保險人由于分出業務給再保險人,而擁有的要求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如果監管者認可這種信用,原保險人就能利用再保險信用減免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即進行“再保險抵免”,從而改善資產負債狀況,增強其償付能力。反之,則會對其財務狀況產生相反影響。因此,再保險信用能否抵免責任準備金是原保險人關注的焦點,也進而成為再保險監管的契機。
美國專門頒布有“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將能獲得再保險抵免的情況分為幾種。其中對于外國再保險人要求提交擔保,以切實保證再保險安全性。美國的擔保要求,雖然能有效減輕監管者的壓力,確保再保險款項的收回,但是與擔保安排相關的費用成本會阻礙保險風險的合理分散,并招致許多非議。由于自身市場特色決定,我國再保險市場尚不成形,缺乏再保險承保的資本實力,外國再保險人對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促進保險業務的穩定增長至關緊要。因此,我國應盡量避免那些帶有濃重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規定,而應將監管重心放在單純的再保險安全性上面。
因此,我們可以在借鑒美國做法的基礎上作一些改進,對那些意欲在我國開展再保險業務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實施與國際知名評級機構的評級證書掛鉤的登記備案制度。我國保險公司將業務分給這些經登記備案的再保險人時,可以不要求其他擔保就獲得再保險抵免。
對于未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考慮像美國那樣提出適當的擔保要求。擔保要求的運用可以使得本國保險人免于陷入再保險款項不能收回的困境,也減少了再保險支付的不確定性。這也等于是對原保險人選擇那些資信不太過關的再保險人進行了適當的限制,但該限制并不苛刻。
綜上所述,我國應該出臺相關法規,規定原保險人將業務分給以下三類再保險人時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本國再保險人(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在我國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提供相應擔保的外國再保險人。具體來說,對于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由于我國已對其實施了直接監管,原保險人分給此類再保險人的業務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按照一定的信用評級標準在我國進行了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由于資信達到了一定標準,也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既未獲取執照也未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必須在落實擔保后才允許原保險人進行再保險抵免。原保險人為了順利獲得再保險抵免,將不得不按照監管規定的安全性標準選擇各類再保險人,從而有效地確保其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
(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要求應包括再保險安排問題
由于保險人經營失敗往往是由管理不當引起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對于提高原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水平,減少財務風險是相當重要的。尤其是關于再保險安排的一些標準,如再保險的充足性、再保險的可回收性等,應該在企業內部控制的框架中充分予以考慮。盡管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在中國最近的監管改革中已經慮及,但是并沒有涉及有關再保險安排的任何細節問題。因此,筆者建議關于內部控制的要求應該加進去再保險方面的規定,即建立一套評估程序,評價再保險人的信用可靠度,并發展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專事測度和監控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保障的充足性。此外,在內部控制的框架中還要考慮到再保險賠款的回收問題,比如美國采用的“90天原則”。這樣的制度能夠提供再保險索賠的進程,能夠發現并識別再保險款項回收中存在的問題,并能夠總結成功回收再保險賠款的經驗和方法。
總之,鑒于我國具體的市場特色和再保險的發展現狀,我國宜采用以間接監管為重心,輔以直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監管者應將再保險監管的重點放在原保險人身上,通過控制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達到監管再保險活動的目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