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7 17:29:3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公司人員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防范對策
一、引言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到了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在新的發展環境下,財產保險公司所面臨的財務風險發生了新的變化。財務風險在財產保險公司發展過程中是客觀存在的,如何有效降低和預防財務風險,為財務保險公司自身的健康長遠發展提供必要保障成為了現階段財產保險公司所必須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因此,在當前對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財務風險與防范對策進行深入分析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二、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主要財務風險
1.資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發展安全性缺乏保障
財產保險公司是一種以負債模式經營的機構,在運營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所涉及的資金量相對較大且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特征,因此,財產保險公司資金管理質量的高低與力度的大小會在很大程度上對其自身的經營安全性與穩定性產生重要影響。從近幾年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實踐來看,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還存在著相對較為普遍的資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發展安全性缺乏保障的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財產保險公司的健康長遠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核保、核賠制度的制定缺乏詳細性。核保、核賠制度主要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所應對的相關賠償工作,因此,核保、核賠制度制定的總體水平高低與可操作性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會產生重要影響。當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在核保、核賠制度的制定方面對具體事項和相關細節缺乏詳細而清晰的規定,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逆向擔保和融通賠款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不穩定性因素。其次,資金串用、超額使用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資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因此,在高度集中管理的形式之下,再加上資金使用的監管控制力度不健全,就導致在分支機構當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資金的串用和超額使用問題。
2.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
對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來說業務數據的收集、處理與分析是構成其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的嚴謹度高低與可信度大小直接關系到其業務處理與經營的安全性高低。但就目前來說,我國有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依然存在著相對較為明顯的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問題,業務數據的失真已經對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的健康平穩發展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具體來說,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主要表現為財產保險公司虛假保單、虛假支付等現象相對較為明顯地存在著。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逐漸加快,市場經濟成效繁榮發展趨勢,財產保險公司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在這一背景之下,財產保險行業的競爭壓力日益增強,如何迅速有效地占領市場已經成為了擺在現代財產保險公司面前的一項重大挑戰。在此背景之下有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爭取客戶投保對如何獲取保單給予了過分的重視而忽略了發展過程中業務數據的真實性,導致業務人員出現非法操作的現象,業務數據失真現象嚴重,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財產保險公司發展的不穩定性,在給財產保險公司自身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給消費者的財產資金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
3.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足
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歸根結底要依靠于和依賴于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因此,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自身專業素養的高低與實踐能力的強弱會在很大程度上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帶來直接影響。就目前來說,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還存在著相對較為明顯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足問題,財務風險管理工作者其自身專業能力難以有效滿足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要求和保障公司的健康平穩發展。首先,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自身專業基礎不扎實,專業知識不足。我國存在著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者其進入公司的方式是以公司領導者親屬身份進入的現象,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在選人用人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種形式的選人用人制度難以有效保障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也難以確保其專業能力能夠符合公司發展要求。其次,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風險管控意識相對較低。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定的財務風險,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風險管控意識,能夠及時發現公司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潛在財務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預防和治理。但當前我國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由于自身專業素養不足,因此很難具備較高的風險管控意識,導致公司面臨著較多潛在的財務風險。
三、財產保險公司存在財務風險的防范對策
1.建立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管理安全性
針對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資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發展安全性缺乏保障這一問題,必須意識到以建立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管理安全性的重要意義。首先,對核保、核賠制度進行具體化、清晰化規范。核保、核賠是財產保險公司運營過程中會涉及的重點領域,由于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核賠制度制定缺乏詳細性,所以企業發展的安全性得不到必要保障。因此,當前必須從對核保、核賠制度進行具體化、清晰化規范的角度入手不斷規范和引導財產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理性化發展。其次,建立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內部監督控制機制。財產保險公司之所以存在較為明顯的資金管理不善,資金使用不清晰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與財產保險公司自身對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缺乏必要監督控制有關。因此,當前可以從建立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內部監督控制機制的角度入手來規范公司的資金使用,確保每一個項目資金的收支情況都能夠得到詳細具體的說明與管理,提高財產保險公司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2.對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整理進行嚴格把關
針對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對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整理進行嚴格把關來促進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的真實度和有效性。具體來說,對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整理進行嚴格把關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注重細節,強化業務數據信息管理力度。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處理分析是一項繁雜而龐大的工作,因此,必須要求業務數據信息管理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對業務數據的來源、經辦人等相關細節進行詳細記錄與規范處理,力求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實現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真實度與有效性的提高。其次,對業務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與教育。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失真這一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與業務人員自身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所秉持的工作理念有直接關系。要想有效減少業務數據失真現象的發生就應當從改變和轉變業務人員的工作理念著手,通過對業務人員的培訓與教育使其明確虛假保單、虛假支付等的危害,改變工作過程中的錯誤做法,確保財務數據信息的真實可靠性。
3.建立高素質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隊伍
針對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足這一問題,應當意識到建立高素質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隊伍為手段對于降低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重要作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首先,對原有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系統化培訓。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具有較為明顯的復雜性,因此,不可能通過大批量更新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方式來實現財務風險降低的目標,這種方式既缺乏實際性也缺乏可操作性。當前,財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聘請專業權威人士對原有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化、專業化培訓的方式來提高原有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夯實其專業基礎知識、增強其對財務風險在新時代和新發展環境下所產生的新變化的認知水平,確保其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遵循時展規律和公司發展要求開展和落實相關工作。除此之外,還應當著力提升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對現階段財產保險公司發展規律性的認識,從時展要求和社會發展要求等方面對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理論化指導,使其理解時展對其提出的新要求與新目標。其次,引進優秀人才。除了通過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方式來提高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隊伍整體質量之外,還應當積極引進優秀人才為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輸入新鮮血液,提供新的發展思路。在人才引進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是,不僅要對其學歷有必要的要求,還要對其實踐能力與管理經驗進行嚴格把關,力求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確保所引進的人才集高水平理論知識與高水平實踐能力于一身。
Abstract:The marketing system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But in recent years,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roblems have been arisen. The problem is caused by the insurance sales’ ambiguous legal status. An argumen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urance sales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has broken out. Is it an agency relationship or a labor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analyse the legal status of insurance sales from the law, and point out the consequences of uncertainty legal status, finally it gives a proper sol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isting law.
關鍵詞:保險營銷 人 勞動關系 保險法
Key wods:Insurance Sales Agents Insurance Law Labor Relations
保險營銷制度自1992年由美國友邦首次引入中國,現今已有17年。在這17年中,它對保險行業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統計,2008年末,全國保險業從業人員322.8萬人,其中,保險營銷員262.9萬人,占保險從業人員總數的81.44%;保險營銷業務規模也從2002年的1082億元增至2008年的3380億元,占總保費收入比重為35%。所以,無論是從營銷人員的數量規模,還是從業務規模來看,保險營銷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與此同時,營銷體制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營銷員在銷售產品時,誤導和欺騙客戶的現象較為嚴重,使民眾對于保險行業失去信心,阻礙了行業的發展。目前,很多保險營銷員在找不到更合適的工作之前,將從事保險營銷作為過渡性工作,而一旦有了更合適的崗位就立即離開保險營銷行業。他們并沒有把保險營銷當作一項值得經營的事業。據資料顯示,保險公司第一年的營銷員脫落率在70%~80%之間。保險營銷員也已經成為社會上最不受歡迎的職業之一。造成這一問題的癥結在于,營銷員法律地位不明確、缺乏基本社會保障,導致人員流動性很大,并助長了營銷員的短期行為。
一、 法律定位模糊
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營銷體制的法律定位模糊。保險營銷員被保險公司稱為個人保險人,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看似保險公司員工而實非員工。他們一直沒有符合法律的身份定位。
(一)尚存未簽訂合同的營銷員
由未簽訂合同的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是造成營銷員隊伍法律定位模糊的原因之一。
在現行的保險營銷體制中,保險公司普遍采取以增員獎勵和血緣保護為激勵手段的多層級組織發展模式,這種發展模式有時近似于傳銷。
《保險法》第122條規定:“個人保險人、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另外,《保險人管理規定》的第50條規定:“凡持有《資格證書》并申請從事個人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書》”。也就是說,只有簽訂保險合同的營銷員才能作為保險人。
因此,由于目前一些營銷員在執業之初尚未取得資格證書,保險公司依法律規定不能與其簽訂保險合同,也就無法成為《保險法》中規定的個人人。雙方不具備法律關系,這部分營銷員的傭金不能直接從保險公司領取,而是間接地從上級保險人處領取。他們的存在是營銷團隊多層級組織模式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種多層級形式的存在使得保險營銷類似于傳銷。《禁止傳銷條例》中的第7條明確說明了哪些行為屬于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而當前這些未取得資格證書營銷員的銷售業績就作為給付其上一級營銷員報酬的依據,與《條例》中界定的傳銷行為非常相似。
所以,綜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條文來看,不論是從營銷員主體地位還是從營銷組織模式的角度來分析,現存的這種營銷方式屬于違法。一方面,未簽訂合同的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的第50條規定:“凡持有《資格證書》并申請從事個人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書》,持有所保險公司所發的《展業證書》,方可從事保險業務”。也就是說,未簽訂合同就不能進行保險業務,現實與其不符。另一方面,傳銷本身就是違法活動,是國家堅決取締的,因此保監會應當加強對這種營銷組織模式的監管。
(二)保險人類似于“員工”
1.人有獨立性
從保險個人人其名我們就可以推測他與保險公司形成法律關系。保險人作為專門從事保險活動的獨立職業人,具有獨立性。他的獨立性應當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獨立的經濟利益,通過活動收取傭金作為自己的經濟來源,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獨立的權利,不必嚴格按照被人賦予的職權和行為方式從事職務活動,而是基本上可以自由形成其活動并決定其工作時間。
2.勞動關系的認定
在個人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關系的判斷上,應從法律關系的本質而非合同的名稱出發。由于目前保險公司與營銷員簽訂的是合同,保險公司普遍認為雙方之間是關系。然而在實際的操作中,保險公司對營銷員實行較嚴格的管理,使雙方已經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規定,按照目前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人員的管理模式,它們之間已不是單純的與被關系,而應視為勞動關系。
第一,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中的第6條規定:“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由于簽訂保險合同的要件即為獲得《資格證書》,因此,簽訂了保險合同的營銷員具備主體資格。另外,《保險法》第67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77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可見,保險公司的成立是由工商部門以及保監會審批的,具備主體資格。顯然,雙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因而具備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第一個條件。
第二,目前保險公司對營銷人員實行了勞動管理制度。在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向營銷人員發放考勤卡,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嚴格的考勤,遲到、早退、不到都將會導致傭金被扣,并且每天還要舉行晨會、夕會。可見,營銷員受保險公司(用人單位)的管理。他們從事的是保險公司安排的銷售保險產品的勞動,同時,傭金收入就作為他們的報酬。因此,也具備了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第二個條件。
第三,營銷員提供銷售保險產品的勞動。保單銷售是展業中的重要一環,為保險公司提供收入來源,是保險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具備了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第三個條件。
綜合以上三個原因,雖然保險公司與保險營銷員之間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通知》中有關勞動關系認定的要求,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這與現在保險公司認定的關系不符,是造成營銷員法律定位模糊的另一個原因。
然而,根據《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公司又對保險人負有培訓和管理的責任,以確保個人保險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雖然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對營銷員的適當管理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但很容易造成法律定位不明確的問題。可見,這種“個人制”本身就存在缺陷,應當盡量避免采用個人的模式進行保險營銷。
二、 法律定位模糊導致的后果
由于法律定位的不準確,保險營銷人員既要受到保險公司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約束,又享受不到員工應有的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對他們來說有失公平。另外,從宏觀角度來看,我國保險營銷員收入水平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導致人員流動性很大,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營銷隊伍不穩定,也不利于保險行業的長久發展。
(一) 社會保障的缺失
在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以及那些將保險營銷模式作為保險業務銷售主要渠道的國家,通常實行全民社會保障制度。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局限性,我國目前只對城鎮合同制勞動者實行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目前對營銷員的法律定位模糊,導致一般認定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為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需負擔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和各種福利待遇,使營銷員處于享受基本社會保障的“真空狀態”,也形成了“賣保險的人卻沒有保障”的尷尬局面。
通過前面的法律條款分析可知,如果維持現有的營銷體制不變,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名為關系,而實質上為勞動關系,應當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其中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即保險公司必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從而解決營銷員的社會保障缺失問題。
(二) 稅負過重
把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認定為關系,還導致了營銷員稅負過重。
財政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其中服務業就包括了,從這里來說保險個人人繳納營業稅有著合法的依據。第3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保險營銷員需要繳納營業稅,而保險公司的員工則不必繳納,當前法律關系認定的偏差使得營銷員稅負較重。
另外,從交易過程來看,也不難發現營銷員稅負過重的問題。營銷員在銷售保險產品的過程中,始終未參加實際交易。他們收取的保費直接轉交給保險公司,充當“中介”的職能,報酬僅僅是一種傭金,因此不應當繳納營業稅。
三、 明確其法律定位
明確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定位不僅有利于維護營銷員自身的權益,而且對保險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于明確其法律定位有以下幾種可能的途徑:
(一)成為保險公司的銷售員工
保險公司把營銷員認定為銷售員工,并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最直接、簡便的方法,就可以使營銷員受到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的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如果雙方轉變為勞動關系,營銷員就可以明確其法律身份,并且得到勞動者應有的社會保障與福利待遇。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將二百多萬營銷員大軍納入員工隊伍會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沉重的負擔,而且國外也沒有類似的做法。
(二)成為保險中介公司的銷售員工
營銷員與保險中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使之成為中介公司的員工。這樣,營銷員能依法得到社會保障,增強其歸屬感,也便于公司加強管理,有利于保險業的誠信經營。同時,由于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員工能夠多家公司的保險產品,在金融混業經營的背景下,能夠給予投保人更廣的選擇范圍,也有利于提高保險服務質量。
我國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合作,逐步分流銷售職能,走專業化、集約化的發展道路,從而提高保險經營的效益。國際上成熟的保險市場中,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機構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保險公司主要承擔產品開發、核保、核賠和業務管理等保險業務的經營,而將產品的銷售、承保、售后服務交由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辦理。所以,中介公司市場地位的提高也將是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把營銷員納入中介公司也有助于推動保險行業的專業化經營。
(三)成為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把營銷員作為以保險公司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公司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在勞務派遣公司、保險營銷員、保險公司三方之間將形成穩定的法律關系。其中的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通過他們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明確保險營銷員作為勞務派遣公司員工的身份定位,從而使營銷員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得到基本社會保障。
采用勞務派遣進行保險營銷的方式存在兩個優勢:一是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用人成本支出,且用工靈活,可隨時雇用高質量的營銷員。二是保證了勞動者可以受《勞動法》保護,營銷員的權益有了保障。
五、可行性分析
綜合來看,如果只選擇上述方法中的一種作為明確保險營銷員法律定位的方式,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較低:
采用保險公司員工制雖然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保險營銷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但保險公司出于經營成本考慮,必然大幅裁剪營銷員,會加大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采用中介公司員工制從長遠來看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較不健全,其占有的市場份額少,短時期內又難以吸收如此龐大的營銷隊伍,同樣會影響保險業短期的經營和社會和諧。如果完全采用勞務派遣公司員工制,同樣也將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保險公司相當于間接支付了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消耗的經營成本與采取保險公司員工制差別不大。
所以,把以上幾種方式相結合來完善保險營銷體制,既符合當前保險市場的狀態,又能有效改善營銷員的法律地位。
一是由保險公司吸收部分優秀營銷員作為公司員工。他們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同時協調與公司外部營銷人員之間的關系,維持營銷秩序的穩定。
一、的提出
傳統的將企業抽象為一個生產無法分割的單一產品的單位,它被假定為只有一個目標。這個概念所包含的現實性前提是,企業的所有成員都是利潤最大化的追求者,或者企業所采用的管理控制系統能夠保證不出現嚴重偏離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行動或決策。但是,我們在現實中看到的更多的情形是企業的所有權與企業的有效控制權的分離,并且這種特征有不斷的趨勢。由于執行成本的存在,使得那些控制著公司并擁有較大自主權的經理,有可能出于個人的動機,追求最大化利潤以外的其他目標,如規模、增長和支出偏好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了股東與經理動機上的沖突。事實上,這一沖突在保險公司也是存在的。需要的問題是:作為風險集散中介的保險公司,在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股東與經理人員動機的沖突以什么樣的方式表現出來?它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如何控制或者糾正經營者目標與企業目標的偏離?
如果在股東要求經理們完全按其意愿行事時不存在執行成本,那么,即使經理們擁有自主權,企業仍然是一個利潤最大化的追求者。任何不追求這一目標的管理人員都將被替換。實際上,執行成本通常是相當高的,但這并不是意味著經理們不具有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動機。理論上,有多種方式可以使經理仍然去追求最大化利潤,如經理報酬制度、管理人員勞動力市場競爭等。據此,應主要在于從理論角度弄清指導保險公司決策的主要目標是什么,現實中的保險公司是如何進行組織的,并探討如何對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控制。由于包括經理人員和普通員工在內的人力資本所有者對于保險公司的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也應對保險公司人力資本的某些重要特征進行研究。
二、保險公司執行成本
我國國有保險公司的改革與產權改革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建立以公司治理結構為特征的企業制度過程中,保險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逐步擴大的趨勢。但是,與之相伴而來的一個問題是保險公司的執行成本。由于所有權的高度分散,因此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所有者(股東)。保險公司的所有者要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到公司的經營中去,并使公司行為與他們的目標相一致,首先需要觀察公司的業績,了解該業績與可能達到的最佳業績之間的差距以及造成這種差距的原因是什么,經理人員和普通員工在其中分別所起的作用以及相應的責任。其次,他們需要知道以現在的人力資源能否解決現存的問題,并將這一可能與新的人力資源配置后可達到的改善程度進行比較。這就不僅需要對保險公司的當前業績進行評價,而且還要了解當前的不良業績在多大程度上是為取得更好的長期業績所做出的犧牲。這一點在當前具有特別突出的現實意義。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條件,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臨外資保險公司直接競爭的現實條件,短期內保險公司放棄一部分利潤以追求一些非利潤最大化目標,如公司規模、增長等,因此而附帶產生一些保險公司非效率的問題,甚至引起外部不,為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埋下隱患。第三,任何想撤換管理班底中某個成員的股東都要進行活動,以獲得其他股東的支持,發起、進行并贏得反對在任經理的斗爭需要成本,而在任經理所獲得的關于公司的具體經驗,以及保險公司業務人員所具備的專業技能往往難以替代,尋找新的管理人員以及隨之而來的契約費用也構成成本的一部分。所有這些成本,無論是財務上的,還是其他方面的,都被統稱為保險公司的執行成本。雖然這種成本通常是無形的,但卻是至關重要的。因此,保險公司經理們有相當大的空間去選擇他們所要追求的目標。
三、保險公司人力資本分析
保險經營活動特別依賴于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險公司的產品質量及其服務也需要具備專業技術才能的人員來提供并加以保證,因而人力資本管理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是一個戰略性任務。在當前管理人員勞動力市場管理缺位、保險中介人角色錯位的情況下,保險市場的人才流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從這種流動對人才流出公司所帶來的影響來看,也是與公平、公正原則相背離的。保險公司的競爭,無論是入世后中、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還是中資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關鍵在于人才的競爭,這已在保險業界達成了共識。因此,人力資本管理對于我國保險公司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對保險公司人力資本的分析,首先從考察保險公司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個人動機入手。工資、地位、權力和安全感構成了公司理論發展的主要動機假設。在這一假設下,管理人員的工作時間不應被看作是同質的,管理人員的努力程度也存在差別,這種努力程度取決于公司的當前業績,并且影響利潤。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組織閑置的存在,意味著利潤很少被最大化。在面臨強大壓力時,公司通常能夠在不投入更多其他資源,只投入更多努力的情況下,使利潤超出沒有壓力時的水平。這與我們觀察到的許多保險公司的實際情形是符合的。另一方面是x——非效率,即公司內部因錯過了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機會而造成的低效率。它與組織資源的閑置是不同的,前者是最佳業績與實際業績之間的差距,它取決于公司內部與外部對于公司效率的激勵;后者是最佳業績與可接受業績之間的差距。它們都是衡量“保留資源”的標準,變動趨勢一致,并且都引起非利潤最大化行為。
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以及保險公司所具有的一般企業的共性,決定了在保險公司中存在著普遍的委托——問題。在保險公司中,保險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是委托人,保險公司的經營者(經理)是人,擁有信息優勢;在保險公司內部的復雜組織結構中,存在著多層委托一關系。另外相似的問題還出現在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以及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之間。
理論上,委托方傾向于激勵方按照委托方的利益行事,但是,雙方都知道僅僅根據可觀察到的結果,委托方不能判斷方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決策或行為。而委托人的利益與人的利益出于不同的動機考慮往往也是不同的。委托一問題涉及到兩個重要的方面:人的努力程度和所承擔的風險。在保險公司中,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經理人員和普通員工會寧愿獲取一筆數額較少但相對穩定的固定收入。但是,由于委托信息分布的不對稱,即使給經理人支付較高的固定收入也缺乏有效率的激勵,不利于經理的額外努力。這就存在著對保險公司經理人員和普通員工的激勵與約束問題。另外,由于保險公司勞動契約的不完備使得保險公司內部的效率激勵問題變得更加復雜。這里主要指的是,保險公司中個人人定位不明確,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內部營銷人員角色錯位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得比較突出。
四、經理人員目標與保險公司目標偏離的表現形式
關于這一,前面的論述實際上已經涉及,在這里,重點指出兩種經理人員目標與保險公司目標偏離的形式。
1.組織尋租行為。產業組織指出,除了要達到利潤最大化目標外,可能還有其他目標,而這些目標的內涵及性質將依賴于企業控制權的性質,即企業是由所有者控制,還是由經營管理者控制。所有者自己控制企業的目標是實現利潤最大化,而被經營管理者控制的企業目標可能就不同了。管理者可能關心的是其地位的牢固程度以及權力的大小,因為這些將是其獲得高工資的關鍵因素,也是工作職位安全的保障。經營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或職務之便,使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使組織利潤最大化目標發生偏離的行為就是尋租行為。如果經營者在冒險過程獲得成功,則他可以邀功請賞;如果失敗了,則至多是暫時失去工作,真正受損的還是所有者或股東。因此,經營管理者的尋租行為會給組織帶來風險。
2.組織的專業化與其盲區。組織機構總是趨向于在一個有限理性框架內運作。這是因為:(1)在作決策時,可資利用的信息是有限的;(2)人們處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幾乎所有的大機構都傾向于將自身分成若干個部門,以使每個部門根據有效信息去完成專業化的任務,同時,又不過分下放經營管理決策權。在專業化分工過程中有很多問題也就出現了。首先,分工意味著機構內部將出現不同的利益或權力集團,它們都試圖擴大本集團的規模,甚至以不惜犧牲總體利益或其他部門的利益為代價。其次,專業任務的指派經常使各部門忽視它們間任務重疊的部門。在任務重疊的地方,各部門往往又會互相推諉。有時也正是在這里形成了職責的盲點,造成有的工作無人過問或互相推御責任的現象。這種現象在保險公司恰恰是普遍存在的,從而使經理人員目標偏離保險公司目標成為幾乎不可避免。例如,由于業務人員的收入往往與業務量掛鉤,從而業務人員可能過分重視業務量而忽視業務質量,由此給保險公司帶來潛在風險,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需要說明的是,經理人員欺詐、敗德等行為顯然偏離保險公司的目標,但由于已超出“可容忍”的范圍要受到的制裁,故不在本文的范圍之內。
五、保險公司治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企業經理自主權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著經理們不具有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動機。理論上有五種方式可以使那些控制著公司,并想追求最大化利潤以外的其他目標的經理,仍然去追求最大化利潤,緩解委托一問題的嚴重程度。這五種方式是:產品市場的競爭;管理人員勞動力市場競爭;組織設計;經理報酬制度以及市場上的公司控制權競爭。這里主要就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保險公司中的實用性進行探討。
在國外,企業經理除了獲取較高的固定收入外,還可以根據經營業績顯著獲取股權未來價格與現價的差額收入。參股或股票期權的形式能夠有效地激勵經理致力于提高企業的長遠績效。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情況下,由于經理人員與股東之間存在利益背離,所有者如何有效地控制和監督經理的經營行為顯得更有必要,這就要求除了激勵機制之外,還要建立一種機制對經理人員進行約束,主要有兩種監督人的模式;一種是日、德模式,少數股東控制企業大部分股權,股權高度集中,大股東進入董事會,通過用手投票的方式,對企業長期目標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選擇合適的企業經理,直接約束企業經理的經營行為;另一種約束機制是英、美模式,股權高度分散,小股東缺乏參與決策的信息和激勵,但是如果對企業的管理不滿,可以通過賣掉他們的股票的方式,“用腳投票”,使股價下跌,影響企業經理的身價,也可能引發接管,甚至對于那些沒有受到接管威脅的經理來說也是如此。
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營銷員的營銷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員是指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活動是指保險營銷員經保險公司授權進行保險產品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營銷員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個人具有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資格的認定。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制。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五)親筆署名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聲明。
通過保險公司集體報名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報名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條 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具備下列條件且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員,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換發。
第十三條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接受后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12小時;
(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交還原《資格證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發申請表》;
(二)前3年內每年接受后續教育情況的有關證明;
(三)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2張;
(四)親筆署名無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個人聲明。
第十五條 持有人申請換發《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換發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換發的,核發新的《資格證書》;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持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資格證書》原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資格證書》毀損影響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更換。持有人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更換的,應當提交被毀損的《資格證書》原件。
《資格證書》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媒體和網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親筆簽名的遺失聲明和刊登遺失公告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上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變更、更換或者補發。
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由持有人保管,保險公司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將予以注銷:
(一)依法不予換發;
(二)依法撤銷。
第三章 展業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以下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前款所稱所屬保險公司是指直接與保險營銷員簽訂委托協議,授權其代為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條 《展業證》是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托代表其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證明。
已經取得《保險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領取《展業證》。
第二十一條 《展業證》由中國保監會監制。
保險公司向《資格證書》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注冊。
《展業證》的管理制度和年審制度,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只能向取得《資格證書》且經保險行業協會登記注冊的人員發放《展業證》。
第二十三條 保險營銷員向所屬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展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保險營銷員培訓證書》復印件;
(五)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1張。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營銷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展業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展業證》編號;
(四)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
(五)保險公司名稱;
(六)保險營銷員編號;
(七)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第二十五條 《展業證》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展業證》遺失或者因毀損影響使用的,由所屬保險公司補發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 保險營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展業證》交還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注銷該保險營銷員的《展業證》登記:
(一)與所屬保險公司解除委托協議的;
(二)《展業證》未通過年度審核的;
(三)《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第四章 展業行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 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一條 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 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并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 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 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第三十五條 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協議。
第三十六條 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制、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余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
第五章 崗前培訓與后續教育
第三十八條 保險營銷員申請領取《展業證》、年審《展業證》和換發《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的條件。
崗前培訓是指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后續教育是指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應當接受累計不少于80小時的崗前培訓,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2小時。
第四十條 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每年應當接受累計不少于36小時的后續教育,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2小時。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年度培訓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上年度開展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以及本年度的培訓計劃。
第四十二條 保險營銷員應當持有由中國保監會監制的《保險營銷員培訓證書》。
第六章 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與保險營銷員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的授權不得超出保險公司自身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第四十四條 保險營銷員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有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并已經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營銷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營銷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營銷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宣傳保險營銷員傭金或者手續費的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成為保險營銷員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組織保險營銷員參加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培訓。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營銷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專門培訓。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和保險營銷員管理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保險營銷員個人基本資料、培訓教育情況、業務情況、獎懲情況等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營銷員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 保險營銷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或者因經濟違法違規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處分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對本公司保險營銷員在保險營銷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在5日內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考試成績無效, 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五十一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有考試作弊、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參與、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并收回其《資格證書》,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 保險營銷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組織、參與、協助保險營銷員考試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令撤換,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司委托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展業證》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支付其手續費或者傭金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撤換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并對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不予許可。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農村地區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和《展業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國保監會對直接授予《資格證書》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 關于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參照《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險營銷員從業資格認定20xx年8月18日起,保監會下發的《關于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以后龐大的保險營銷員不再以人資格證書作為上崗的前提,以后人資格證書將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今后將只登記不考試
《關于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保監會決定廢止《關于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簽訂《合同書》
保險營銷員取得《資格證》后,需與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人保險合同書》(簡稱合同書)。
取得《展業證》
關鍵詞: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制度
一.研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的必要性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
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是了解和完善分支機構監管的基石。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保險公司作為我國公司的一種,其分支機構自然也不具有法人資格和民事責任能力。因此,當前對保險公司監管的研究,更多的專注于法人本身而忽略了分支機構。但不可否認的是,分支機構又是公司法人較為特殊的一部分,法人分支機構有相對自由支配的資金,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甚至還有特有的名稱,尤其是當分支機構在遠離法人的地區或者別國時,其相對獨立性表現的更加充分。①
(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現實作用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雖無法人資格,卻在保險市場上發揮了主力軍的作用。我國的保險公司體系由"總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構成,分支機構遍布全國各地,直接服務于廣大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經營具體的業務。而同時,保險公司的收入與利潤主要由分支機構完成。由此可見,逐級的分支機構才是我國保險事業蓬勃發展的真正英雄。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控力逐級減弱
隨著保險市場蓬勃發展,保險服務所面向的社會大眾日益廣泛,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數量超出正常速度迅速增長,由此導致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力逐級遞減。表現在,制度建設不配套、政策措施不落實、風險管控不健全。2008年全國保險監管機構依法處罰的違法違規機構723家次,人員379人次,主要集中在分支機構和基層從業人員。由此可見,加強分支機構的監管已經迫在眉睫。
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法律規范現狀
近幾年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健全、法律執行和實施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監管法律已經呈現出系統化化、多元化的特點,構成了以《公司法》、《保險法》為統領,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保監會的部門規章為支撐的法律規范體系。然而,數量龐大、作用突出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卻因為漠視化的態度、從屬性的地位,欠缺了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完善。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設立要求,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概念、設立、名稱、法律地位、活動原則、撤銷和清算。《保險法》在第三章"保險公司"中,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設立要求;在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中,未針對分支機構監管的特殊性、復雜性做獨立的條文規定;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了違法設立分支機構和變更公司組織形式的法律責任。此外,保監會在2010年制定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提高監管效率,防范經營風險。總的看來,現今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管更多的依靠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法律規范,其獨立性、專業化程度差。而且稀少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法律規范具有位階低、籠統化、未成體系的弱點。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制度不健全
分支機構是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服務社會的主力軍。對分支機構的內部控管是否有效是關乎保險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業務的擴大和保費的增加使得分支機構迅速落地生根,但過快的發展速度卻使分支機構制度建設、內部管控體系未能跟上步伐,保險公司內部未能形成統一的財務審計制度,對分支機構審計管理不規范。保監會在2007年就出臺了《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規定了內部審計的機構、人員、職責和工作機制,以加強保險監管,建立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但《指引》所確立的審計體系僅僅局限在總公司層面,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進行本級監督,廣大的分支機構并未確立垂直性的上級審計制度。在現實中,有些上級保險公司任命個別工作人員定期對分支機構進行審計監管,但這些審計人員職務不高,且無激勵和約束機制,在審計過程中往往出現"內部人控制"的情形,難以發揮良好的效果。
(二)對分支機構的監管體系不能適應保險業的發展
我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體系是在上世紀90年代逐漸確立和實施的。1998年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統一監管全國商業保險市場,同時由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保監會、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與投保人構成了保險市場監管的三駕馬車。十幾年來中國的保險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倍擴張,而這一監管體系卻未有大的變動,已經不能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保監會作為主管機關,僅僅下設到省和計劃單列市一級,地級市和縣級并無專門的保險監管機關,這使基層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放任自流,可以為所欲為。稅務、工商等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將監管的主要精力投入到銀行、證券、基金等占金融行業比重較大的領域中,對保險行業監管缺乏應有的重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由于個人實力有限,維權意識淡薄,難以在分支機構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
(三)分支機構缺乏從業人員統一標準
保險業是與銀行、證券等行業并列的金融業的支柱之一,其工作具有自身的專業性、復雜性,需要從業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保險總公司由于機構少、工資福利高,其聘用的員工往往能夠保證教育背景和專業知識,但數量龐大的分支機構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員,這在我國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缺少保險專業和課程的情況下,只能降低錄用人員的門檻,難以保證工作人員的專業性和高素質,這會嚴重影響保險市場的發展。在現實中,基層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大都缺乏金融專業特別是保險專業的高學歷教育,甚至很多從業人員來自于下崗職工、退伍軍人,且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情況嚴重。
(四)不良分支機構退出制度不健全
在保險業膨脹發展的今天,只有構建合理的不良機構推出機制,才能保證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保險公司的良性競爭。我國保險公司退出機制的建立是隨著公司股份制的完善而確立的,它依賴于普遍的公司機制和金融體制,其退出制度與銀行業、證券業并無實質差別。保險總公司在經營惡劣、違反法律規定時,可以通過股份的轉讓、股東的更迭甚至破產機制實現退出市場,優勝劣汰。然而,保險業有著其特殊性,其業務經營主要依靠廣大的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的經營具有很強的自主性,總公司難以實現全面監控。我國對于保險公司不良分支機構尚無合適的退出制度,當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保險人、被保險人利益或者企業領導不作為、亂作為的時候,依然可以通過總公司的資金幫扶、保費的濫挪濫用繼續支撐經營。因此,健全保險公司不良分支機構推出制度已經刻不容緩。
(五)分支機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不健全
保險公司經營的主要風險在于其償付能力是否有保障,這關系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維護,甚至是社會的穩定,因此,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公司監管的核心。《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的強制性要求做了細化規定。保險公司最終償付能力額度和各種監管指標數據來自分支機構的數據匯總,如果基層分支機構信息失真,就會影響風險測算的結果,使得償付能力判斷錯誤,監督措施失誤。因此,確保數據真實性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基礎。②
(六)違法設立分支機構懲罰力度弱
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對于保險公司業務的開展至關重要,也會對基層保險市場產生巨大影響。法律法規對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中國保監會2009年頒布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三章"分支機構設立"中,對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程序和驗收工作做了嚴格規定。但是,縱觀整個保險法律體系,我們并沒有發現太多的關于違法設立分支機構的懲罰措施。僅僅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于財大氣粗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而言效果是極其有限的。違法成本的低廉只會促使保險公司違法設立分支機構,以謀取更大的利益。
四.完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審計制度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監管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須健全分支機構審計制度,加強審計力量。《指引》中僅第三十四條"內部審計部門對下屬分支公司進行審計的,應當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涉及到了具體的分支機構審計,這對于分支機構審計制度的建立是杯水車薪。因此要從制度上確立分支機構審計監管的機構、責任、工作方式,用上級的垂直管控打破分支機構的小金庫、小算盤。建議上級保險公司審計委員會擴大監管范圍,面向廣大的分支機構,并確定審計委員會的激勵和追責機制,將分支機構的所有經營活動納入審計監管的視野。
(二)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強化對分支機構監管的作用
從體系上入手,才能夯實分支機構監管的根基。首先,要從法律上在基層設立專門的保險監督機構,將保監會的體系向下延伸,以適應地市級、縣級保險業的監管需求。其次,政府經濟主管部門不能舍棄自己的職責,應該把保險業的行政管理獨立出來,加以重視,規范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保障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第三,要健全分支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將自身經營情況,特別是保費征收和使用情況公之于眾,讓投保人、被保險人對公司經營情況充分了解,以參與到分支機構監管活動之中。
(三)建立保險從業統一標準
上文中已經提到,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已經流于形式。中國保監會為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曾出臺了《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在保險業的擴張性發展的背景下,這種非強制性的道德指引效果是極為有限的。因此,建立保險從業統一標準,抓嚴人員準入這一關口,是提高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必由之路。可以效仿國家司法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增加入行考試的難度,并重點考察欲從業人員的保險行業實踐經歷,在準入關口拉平不同教育背景的就業人員。雖然組建正規軍的成本較高,但高素質、專業化人才對保險業務發展的推動力是不可估量的。
(四)健全分支機構退出制度
構建良好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退出制度應該充分考慮導致公司經營困境的具體原因,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諸多保險業務禁止的行為,對于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經營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法律上確定強制退出制度,由保險監管機構具體執行,以規范保險市場秩序。而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遇到經營嚴重虧損、管理混亂、領導層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情況時,則應當先進行限期整頓,由保險監管機構滲入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中監督檢查,力爭改變不良局面。若限期整頓無效,可以強制撤銷此分支機構,或者要求總公司對此分支機構降低級別、懲罰其責任人,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分支機構退出制度的關鍵在于,機構退出后其已經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由總公司或者其他保險機構繼續承擔,避免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錯誤的損害。
(五)健全分支機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上文已述,健全分支機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關鍵在于從制度上保證分支機構數據的真實性。各地的保險監管委員會和監管局作為保險業監管的主要力量,要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的數據檢查制度,努力確保數據的真實、有效。一些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精算師事務所在保證數據真實性上具有很大的作用,可以建立強制的會計審計制度,規范數據來源。同時,還可以引導分支機構轉變內部稽核職能,由事后監督向事前預測、事中控制轉變,重點稽核內控不實、弄虛作假、數據不真等行為。③
(六)加大違法設立分支機構懲罰力度
違反法律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懲罰力度過低。在加大懲罰力度上,可以借鑒《保險法》的其他責任處罰條文,做出適當修改。如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他諸如擅自設立保險專業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從事保險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法律責任,超出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的法律責任,擅自變更公司事項的法律責任,超額承保的法律責任等等,其處罰力度都要大于違法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處罰程度。因此,建議在處罰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這種金融單位時,可以以其違法所得為基準數額加倍處罰,并限期整頓,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取締。
注釋:
①江平、趙旭東,法人分支機構法律地位析,中國法學1991(5)
②張育新,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償付能力監管,保險研究,2008(3)
關鍵詞: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1-0029-02
中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起步較晚,但取得了一定成效。保險業內部控制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方面,中國人壽著手內控再造的“404項目”,另一方面,內部控制監管也邁出了實質性步伐。然而,總體上看,中國保險公司內控建設水平仍較為薄弱,距國際水平還有相當的差距。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受到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管理、組織結構、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管幾方面因素的影響。從委托角度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一致的,處于較高層次的公司治理直接影響處于較低層次的內部控制;從內部控制實施的理論前提看,治理結構是內部控制發揮作用的基礎。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監管部門成功實施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在中國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初步建立的情況下,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對于保證整個保險業持續、健康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內部控制有效運行的前提。
一、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1.對內部控制制度重視不夠。部分保險公司還沒有將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作為頭等大事來抓,沒有站在影響公司生存發展的戰略高度上重視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建設,重業務輕內控仍然是某些保險公司的“通病”。部分保險公司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還停留在比較原始的階段,認為內部控制就是內部監督,把內部控制看作是一本本的手冊、各種文件和制度;也有的企業把內部成本控制、內部資產安全控制等視為控制;有的企業甚至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還未理性化,沒有意識到內部控制給公司帶來的利益;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對部分分支機構的管理者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管,難以保證會計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形同虛設,削弱了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效率,增加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保險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實際上,目前在保險市場經常發生的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反映出上級公司仍然存在著以保費規模論英雄,以規模為發展目標的經營指導思想。存在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外部環境對國內保險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標準的要求不高,導致公司并不關心內部控制標準對公司能夠帶來的經濟及社會利益,公司認為所謂的走“球”似的路線能夠幫助公司獲得期望的利益,而沒有考慮到由于內部控制失效對公司造成的損害可能是致命的。
2.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統一化、克隆化現象嚴重。保險公司一般實行“條條管理”,即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分公司管理支公司的形式,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方面,一般是總公司負責制訂,分支公司負責貫徹執行。總公司通過系統授權、人員管理等機制進行管理控制,系統內部上下執行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高度統一。隨著保險公司家數的日益增多,財務人員在各財險公司的流動日益頻繁。各保險公司為了節約人力、物力,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模仿抄襲較多,導致財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方面大同小異。
3.內部會計控制缺乏重視。對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各保險公司普遍認同。但是出于市場競爭的需要,單一的保險公司在規范自身方面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因為怕“老實人吃虧”而不敢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出實招、動真格,唯恐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多數保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既有強烈的愿望又有深深的顧慮。同時,在有些領導眼中,會計工作無非是記記賬、提供幾張報表而已,并未認識到會計的控制作用。即便是對會計的控制作用有所認識,為了方便自己隨心所欲,也往往置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于不顧。
4.財務控制作用有待加強。現在財務核算或管理軟件已經獲得了極大的普及,各個層次或功能的財務管理或核算軟件能夠幫助財務人員提高效率和確保核算數據的正確性和及時性。但是,保險公司的基礎財務管理水平與管理層對財務數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財務控制的作用發揮有限。一些保險公司在管理過程中,財務控制并沒有起到監管及控制業務風險的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或者只是為了完成必要的程序;許多內部控制常用的工具和技術,如預算管理、內部控制標準、財務預警機制等并沒有在保險公司內部得到運用。
二、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對策
1.以監管為核心,監控和指導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將以往部分監管責任轉變為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投資人的正當投資回報權益不受侵害,監督保險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往這種監管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例行檢查來實現的,但由于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的復雜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監管部門例行的檢查和抽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遇到了現實的挑戰,增大了保險有效監管的難度。在國際化競爭的大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積極作用,將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作為強化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事后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則應該認真檢討和審視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執行的現狀,增強對公司內部機構、業務、財務、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完善和彌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險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同時,應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互為補充、缺一不可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必須對分支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是否相適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備和完善,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是否對稱,重要職能和關鍵崗位的設立是否相互制約,獨立的內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審計是否健全,內部制度建設和內部監督機制是否執行落實,職業道德水平和培訓質量是否提升,違法違規行為和有意誤導行為是否得到遏制,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是否得到執行等進行研究和評估。所有這些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提高操作效率,確保現有規章制度的執行,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監督指導。
2.通過法制建設強化管理層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責任。企業是內部控制建設的主體,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認知、態度和責任直接決定著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狀況。從國際經驗來看,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政府監管機構必須通過內部控制立法來強化管理層的責任。如美國《反國外賄賂法》、《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香港《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等均對企業內部控制作了明確規定,并強化了管理層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責任。因此,在中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整體設計中,必須把強化管理層的責任作為制度設計的關鍵環節,通過立法明確管理層對建立、維護公司內部控制機制負有的責任,建立和落實管理層的責任追究和激勵約束機制。對于內部控制建設不重視、存在重大失誤并負有責任的人員,要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的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出臺《保險公司內審責任人管理規定》,明確內審責任人的職責,賦予內審責任人及內審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時應享有的權利,建立問責機制,改變內審部門在公司內部被邊緣化的現狀,促進內審責任人和內審部門有效履行職責。強化董事會的責任。建議在《保險法》修訂中,增加有關內部控制方面的規定,明確董事會在內部控制建設、維護和確保有效運行方面的責任以及相應的罰則。
3.加強財務會計控制。會計控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往往關系到內部控制工作的成敗。為此,我們在日常經營中強調實施財務會計控制,嚴格按照財務中心建設的要求配備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實施財務核算,加強現金流量管理和辦公性費用管理,并定期、不定期組織內部財務檢查和崗位審計。有效的財務控制,對公司經營行為的規范和經營風險的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4.加強保險業務控制,防范經營風險。承保理賠質量的高低,是保險企業經營效益能否實現的關鍵所在。為此,保險公司應首先對各級公司的承保理賠權限分險種給予明確規定,在基層公司權限外的業務報地市級公司審核,超地市級公司權限的要報省公司審核;其次是對高風險、高保額標的大型商業保險項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要求評估人員上報評估報告,根據風險評估意見決定是否承保;再次是組織有關人員分險種、分客戶對承保業務進行分析,看看哪個險種是效益險種而哪個險種沒有效益,看看哪個客戶是優質客戶而哪個客戶有嚴重道德風險傾向,通過統計分析,確定是否承保和核定承保條件。同時,還要重視商業再保險在保險公司經營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商業分保擴大承保能力和防范經營風險。
5.充分發揮保險內部審計的作用。在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合理且具有獨立性的前提下,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應該主要由內部審計部門來完成評價保險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效果,因為保險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比外部人員更熟悉本單位的情況和熟悉保險業務實務操作,能夠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采取措施;同時還可以減少管理成本,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關鍵詞:保險公司 會計核算 風險 分析
一、我國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與特點
我國企業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眾多,主要包括款項的收付與結算;資本增減;債權債務;收入、費用、支出的處理;財務成果的核算與確認等。筆者在此立足于保險公司,結合其特點,選取了其會計核算的幾點主要內容與特點,分別而述之。
(一)關于保費收入的會計核算
對保險公司而言,其合同內容只有涉及一定的風險轉移時,才能作為保險合同。退休金和年金、衍生保險產品,以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保險風險轉移的投連保單等均不能作為保險合同。自2007年之后,我國保險公司需要依據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收入的劃分與確認。同時,保險合同的種類與性質不同,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也不同。保費收入的計量與確認原則一般是采用權責發生制,這也是2007年新準則對保險公司的一項新要求。這一規定,使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保費收入密切結合,更切實的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另外,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開始引入公允價值作為主要的會計計量工具。該計量模式早保證可靠性的前提下,對相關性給予了更為充分的強調,使實質大于形式,同時也極大地提高了財務信息的含量與相關性。
(二)關于計提準備金的會計核算
在我國,不允許保險公司對外舉債。對保險公司而言,負債主要由各種準備金構成。其中,比例最大的債務數額為“精算準備金”,同時其也是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體現保險公司的償債能力與盈利能力。2007年以前,我國在保險準備金制度方面尚不健全,這也是保險公司償債能力無法獲得社會公眾完全信任的原因。自《新準則》之后,保險公司需要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進行披露。同時,為了能夠更加真實的對由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責任”進行反映, 當前很多保險公司都引入了“充足性測試”的概念,使得對保費收入的核算更加準確與真實。
(三)關于投資收益的會計核算
針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投資主要可以分為四類,相關的會計核算詳見下表1-1。
保險公司當前對投資收益的會計核算模式和特點,不僅能夠更為準確的對投資收益進行反映與核算,而且能更加清晰明了的體現保險資金投資的浮盈。
(四)關于費用計提的會計核算
保險公司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保險間接費用、保險營銷與傭金,以及保險賠款等。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對會計期間內的各項費用支出,通常是進行“費用化”處理,于費用發生時將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建立科學而統一的計量方法與標準,以使保險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更具有可比性。
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風險點分析
(一)資金運用風險
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對保險資金的運用存在不當和不合理之處,保險資金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增值。資金運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核保核賠制度”不夠詳細,制度執行不嚴。致使保險公司經常出現通融賠款、逆向承保等現象;其次,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較為單一,渠道偏窄。基本用在證券買賣和銀行存款等方面;再者,保險公司通常對資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的形式,但是其分公司存在多頭開戶的現象,造成保險公司銀行存款較為分散,并影響貸款力度。直接導致保險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和分公司資金分散占用的并存矛盾。同時保險公司又與銀行存在業務關系,資金成本和財務費用因此而大量增加。這一現象已成為保險公司資金管理最突出的問題和風險點。
(二)準備金提存風險
保險公司另一個風險點是準備金提存不足或不實。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通常是提前收取保費,事故發生后根據保險合同對保險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險金責任。保險合同簽訂先于保險責任的履行,因此,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的同時通常會計提一定的“責任準備金”,以備保險事故的突然發生。但是保險公司對此經常會發生計提不當或不足,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未來償付能力,甚至將因此而直接面對保戶的解約要求。同時,保險公司也無法展現公司真實的財務情況。
(三)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缺乏風險管控意識
在保險公司內,從業人員常常具有一定的任務考核壓力。為了應對這些壓力,從業人員常會把年度內的保費任務指標擺在第一位。甚至為了適應市場變化和完成任務,常會采取一些不恰當或違規手段,致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面臨很多財務風險,諸如稅務風險、監管風險、法律風險、違規風險等。在我國保監會網站上,常會發現很多對保險公司以及公司高管人員的處罰通告。進一步說明了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的普遍性。
(四)財務報告風險
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是其分析財務狀況的基礎,同時也是保險公司評估其償債能力的一項重要依據。保險公司對其日常經營中潛在的重大事項(如虧損等),應如實披露在其財務報告之中,以供保戶、監管機關等保險公司相關者及時了解。但是很多保險公司常會對此采取一定手段進行粉飾。但是,一旦日后出現無法繼續掩飾的局面,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將是巨大的,對其財務穩定性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強化會計核算,加強保險公司風險管理
(一)強化資金核算與控制
為了更好地防范風險,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金的核算與控制。具體方式有以下兩方面:首先,保險公司應采取兩條線的形式進行資金管理,即現金控制系統和銀行存款控制系統。具體控制點主要有,現金的收支是否合法、正確;現金與銀行存款的結算是否適當、及時;資金存儲是否安全,記錄是否完整;對資金業務的核算是否合規、真實;銀行存款的收付是否合法、正確;銀行賬的記錄是否明確、真實和可靠。其次,保險公司應做好資金的預算結算工作。事前做好預算的基礎上,事后要做結算工作。
(二)加強預算控制
預算控制,實際是立足于公司的資源配置規劃和其決策目標,以財務手段加以量化,成為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和運營的一種指導性標準。全面預算管理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一種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考核、調控等。保險公司在具體的預算控制中,可以參照各分公司的經營規模、組織結構、成本控制的特性等。整體的預算控制要立足于保險公司總公司的發展規劃,根據其長遠發展目標定立年度預算目標,并將其落實于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同時明確其責權關系,以便于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進行自我評價、控制、調整。另外,保險公司的預算管理要以人為本,在預算的制定中,要圍繞調動人員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從而確保決策目標得以高效而有秩序的被實現。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在面對總預算目標時,可以在參照總公司預算目標和指導性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自身經營特點和業務范圍,向總公司提交可完成的任務指標或不能完成理由。
(三)加強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防治財務風險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防治財務風險。內部審計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和財務監督的一項主要措施。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運用,以對會計核算進行有效控制,保障各種經營數據可信、真實。保險公司在內審部門的設置和人員的選定時,應賦予其充分獨立性,以保證內部審計結果的真實有效。同時,內部審計工作應根據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模式選擇或制定相應的審計控制模式。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合規性審計
審查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公司的相關政策相符;已上市的保險公司是否符合證監局等證券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相關要求。
2、系統性(全面性)審計
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應貫穿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諸如生產、投資、財務、經營等各環節部門與人員。因此,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既是內部審計的主體,同時又是其客體。需要對其所負責的工作實施控制,同時其工作過程與結果又受到公司內控機制和其他人員的監督與制約。內部審計工作相當于保險公司各部門的連結紐帶,公司內的各部門和崗位通過內部審計,成為一個既互相制約又具有縱橫交錯關系、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的統一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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