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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理財合同糾紛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委托理財;保底條款;合同效力
高民尚在《關于審理證券、期貨、國債市場中委托理財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中對委托理財合同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委托理財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一、委托理財合同的特征
在上述案件的判決中,當事人雙方均訂立了書面或口頭的委托理財合同,對具體的委托理財方式、收益分配、風險承擔等做了約定。
通過對上述案件事實的總結歸納,本文所研究的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委托理財合同中的受托人均為不具有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自然人。其二,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投資領域通常為股票、期貨等金融市場,此類市場的典型特點是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且這種投資風險是受多種因素影響、投資者無法控制和避免的。其三,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通常會約定保底條款,以保證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不受損害。
二、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
(一)保底條款的類型
通過對近年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分析,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合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此類保底條款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無論盈虧,在保證本金的前提下,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支付固定利息。
2、“下保底,上分成”條款。“下保底”部分可以是本金加最低收益,或者只有本金,或者是損失下限,“上分成”部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對盈利部分按一定的比例進行分成。
(二)保底條款對合同性質的影響
實踐中,對當事人雙方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了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該合同是委托理財合同還是借貸合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委托人的締約目的和合同預期即純粹追求資產的固定本息回報,對受托人管理資產行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無預期,其合同性質是名為理財,實為借貸。
將約定了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的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為“名為理財實為借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筆者認為略有不妥。因為合同的性質不能只看合同的內容本身,而更應當關注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和目的。雖然單純從文本內容的角度看,包含了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的委托理財合同具有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征,但事實并非如此。實踐中,委托人訂立合同的初衷就是希望將資金投入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高收益的金融市場,以此來獲取高額的投資利潤。因此,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保底條款,委托人在訂立時的真實目的,都是為了通過保底條款來規避自身的風險,將投資金融市場所帶來的不利后果轉嫁到受托人身上,由受托人來承擔經濟損失。同時,即使是固定收益的保底條款,當事人所約定的收益率也往往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而這些高收益率所折射出來的正是委托人對受托人管理資產,即資產在金融市場上運行后所獲收益的預期,并不是對資產的固定本息的追求。由此可見,無論保底條款的類型為何,其在本質上并沒有差別。因此,若將保底條款屬于固定收益類型的委托理財合同視為民間借貸合同,實質上變相地認可了該保底條款的效力,使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和利益分配失衡,而讓受托人承擔所有風險的判決也顯失公平。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判決也將為委托人規避風險打開方便之門。
綜上,約定了固定收益條款的合同仍應視為委托理財合同,并將固定收益條款作為保底條款,對其進行有效與否的判斷,再以此為基礎,重新進行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這樣一來,有保本訴求的委托人可以得到一定的約束,因為在該保底條款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其很有可能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而無法取回所有本金,這在后文會有敘述。
三、委托理財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配置
(一)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1、因保底條款無效導致委托合同無效。“在委托合同無效的場合,受托人應將委托資產本金返還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1例如判例7中,法院判令蘇學春向付玉才返還本金并且承擔一半的本金利息。
持有這類觀點的人認為:“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受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托人對委托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托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托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另外,相比較無效合同,有效合同下的委托人的收益反而減少了。這對于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誠信、公正等民法原則的前提下進行立約的委托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這樣的制度導向對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言,都是十分危險的,也不利于保持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這與規范委托理財合同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2、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對于此類無效合同的責任承擔并無爭議,法官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判:“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法官根據具體案件事實,依據過錯大小來分配當事人雙方的責任。
(二)委托理財合同有效
本文中所有認定委托理財合同法有效的判決中,法官均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收益比例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過錯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權來最終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配置。
筆者認為,在沒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這種對本金、收益或者損失進行處理的方法是最佳的,也是當前實踐中法院通常采用的。這樣處理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利用當事人對收益比例的約定來確定風險承擔的比例,使得原本因保底條款而失衡的權利義務配置比例得以恢復。收益與風險成正比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尊重經濟市場運行的規律,有利于抑制當事人的投機心理,穩定金融市場的穩定;另一方面,結合當事人履約過程中的過錯大小來認定責任的分配和損失的承擔比例,可以促使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做到謹慎小心,竭盡所能地避免或者減少損失、規避風險。
四、結語
委托理財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存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現行立法在許多問題上仍存在著空白。所以,法院需要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證券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則,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進行有效地規制,使自然人之間的委托理財行為在良性的軌道上運行。(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1] 李永祥.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二)期刊類:
[關鍵詞] 民間借貸 融資難 監管 先行試點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它是針對特定公眾如親戚朋友、熟人發生的借貸行為,目的是為了某件事急需資金。但近年民間借貸的規模越來越大,隨之產生的問題也越來越引人注意。
一、吳英案
2006年4月開始,才25歲吳英創辦的本色集團突然在東陽橫空出世:產業涉及商貿、酒店、資本投資、建材、家紡業等。超過3.5億元的固定資產投資不是銀行貸款,全部都來自民間高利貸。07年吳英資金鏈斷裂被逮捕,2009年一審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從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億元。吳英非法吸收存款的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而央行的基本貸款年利率是6%。那她為何不老老實實去跟銀行借,資金成本也低得多?
一方面,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難、限制條件過多,連審批加發放可能要一個多星期甚至更長時間,可“托熟人籌”可能都用不了一天。“商機常常是稍縱即逝,時間就是利潤,利息高一點也就認了。”另一方面,民間閑散資本市場巨大,而中國資本市場金融投資品種類較少,個人投資渠道單一,加之近年來銀行存款利率低,居民和部分企業大量的閑置資金急于尋求更高回報率。在民間資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加上民間資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間借貸一直盛行,總量越來越大,形式也越來越多樣,除了擔保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還有一些典當行、租賃公司也參與其中,這樣的金融活動,也給當地的金融市場秩序帶來了挑戰。
吳英案揭示出浙江等省的民營企業與地下金融之間互相依存的合理但不合法現狀,政策的模糊、監管的缺失所導致的金融秩序混亂和社會不穩定的地下借貸體系。而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通常很難界定,涇渭并不分明。
二、美歐的民間金融經驗
在國外,把民間借貸界定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靠法律、法規進行約束,無需市場準入,同時在法律上為其定性并構筑合法的活動平臺,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如實行登記備案制,其,規范合同形式及內容,借貸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等。只要具備經營條件、經營能力、按照有關法律合法經營的金融機構就是合法的,有的國家的政府甚至鼓勵投資者在非正式市場進行投資活動。國外有許多社區銀行,規模很小,只服務街坊,一樣活得有聲有色。美國的金融操作優勢特別體現在民間上,12家美聯儲銀行就是私人銀行。在國際上,民間金融早已納入了政府法制的陽光大道,如南非規定機構或個人只要是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香港則側重監管,任何人經注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除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之外,金額、借貸時間和償還方式均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實踐證明了市場規律的有效性。但上世紀初,美國同樣出現過無序金融活動引發的危機,“龐茲騙局”就堪稱詐騙性集資的鼻祖,而幾年前的Madoff案則是花樣翻新的另一種金融詐騙。
三、新36條
值得欣慰的是,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加快了非公經濟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明確和細化了民間資本占比較低行業的放寬市場準入的政策規定,解決其準入難問題,如電力熱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金融業、信息產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行業和領域民間投資占比只有10%左右。
7月26日,國務院又了新36條《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在各行業落實民間投資的具體分工:如由發改委、衛生部等部門牽頭落實政策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鐵道部和發改委負責探索設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允許民營資本參股建設運煤、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等。《通知》明確了多達11大類、40項工作任務,每項具體任務多則有9個部門負責。
9月,國家發改委表示,由其負責牽頭推動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壟斷性行業和領域的具體投資措施將于近日出臺,如落實民間資本參與醫療事業、鐵路建設、電信業務和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而浙江和廣東率先審議通過或已出臺了地方的具體實施意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1.破解民企融資困境
廣東省發改委出臺了民營企業投資指導目錄,編制民間投資項目指引,要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探索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能否從其它渠道獲得資金補充:如支持民營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促進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發展基金。盡快讓龐大的地下錢莊合法化并導向民營企業,既可以緩解企業融資緊張問題,又可以化解地下錢莊帶來的金融風險。
2.引導民資重點投向
把民間資本引向何方,直接關系到當地的產業轉型升級戰略。在“新36條”的框架內,各地都提出了自己的導向重點。廣東引導民資重點進入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創意和物流等現代服務業以及民生工程,平衡粵東粵西區域間發展落差;浙江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金融創新等領域,7月浙江省首只50億元的浙商(鐵路)產業投資基金成立。山東則引導民間資本主要投向于電力 、電信、鐵路 、民航、公路運輸等公共服務領域;北京引導民間投資進入旅游、文化、體育、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服務業等領域;而南京、寧波等城市都鼓勵參與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鐵路支線、地方鐵路及既有線的改造建設等基礎設施。
四、建議
1.加強民間借貸監管
民間借貸雖然本質上屬于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時,就進入到社會經濟的公共領域。大規模的融資活動不僅具有相當的社會性、公共性和連鎖效應,而且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甚至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從而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建立政府監管與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設立民間借貸監管機構:對民間借貸進行登記、對融資當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接受公眾有關投訴、調查民間借貸中的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民間借貸中的風險;民間金融機構實施風險監管,民間金融機構要保持比大型金融機構更高的備付金率,資本充足率不應低于10%,使用規范合同文本;推廣交易雙方通過公證部門或律師公證、擔保和抵押制度,及時進行風險評級。要加強關聯交易監管:民間金融機構對持股比例超過5%的大股東的貸款應控制在其出資額的合理比例內。要完善民間借貸的準入制度:將現存民間金融機構改造成主要為本地區服務的社區金融機構,或允許民間資本向監管機構提供資信、無限責任承諾與資產擔保后合法取得放貸資格。民間金融行業協會依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指導,并負責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協調民間融資中出現的糾紛、為民間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援助、對違反法律和行業規范者實行自律性處罰,如在行業內通報違法事項。但民間金融行業協會不能從事放貸交易、不能對市場交易主體擔保或承諾風險、不享有融資業務與資金的組織與管理權。
面對新的金融模式,法律和監管應及時跟進。如近年來迅猛發展的一種P2P(個人對個人)信貸理財模式――網絡借貸。它為借貸雙方提供從信息、資料審核到轉賬借款、利率計算、按期還款的“一站式”服務。網友只需提供一系列身份驗證后,就可以在網站上發帖借錢。身份證、戶口本、工作證明、生活照片、勞動合同、固定電話賬單、手機詳單、工資卡最近3個月的銀行流水、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件都可以成為信用評價的依據,根據提供的證明獲得相應的借款額度。相比銀行貸款復雜的手續,這種交易就像網上購物一樣比較自由,對借貸者和借款人而言都比較方便。借貸者個人就可以當銀行,既能夠親自挑選借款人,還能獲得較靈活、較銀行高的利息,因此這一模式很受歡迎,但它的安全性讓人擔心。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而多數網絡貸款利率超過這一底線。由于貸款沒有抵押,一旦借款人違約,或者網絡平臺運營出現問題,借貸人的投資能否收回很難說。事實上,網絡借貸就是民間借貸的網絡版,但目前,對于網絡借貸的監管范圍,工商、銀監等部門的監管空白短期內難以彌補。
2.讓江浙廣東等省先行試點再推廣到全國
浙江應抓住良機做金融改革的先行省。沒有民間借貸就沒有溫州經濟,甚至沒有浙江經濟。全省工業增長銀行投入明顯不足,靠是就是民間資本。把部分民間金融組織轉化為正規金融機構:如民間互助借貸等形式可以發展成為基層信用合作社;企業信用借貸和企業集資等方式的合理民間融資,可以探索制度創新形式,建立介于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金融機構;在村一級設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
現有體制內的金融機構都是“主人缺位”的,不是真正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而民間機構是完全市場化運作,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去在市場競爭中搏斗,這是傳統金融機構所難以比擬的。因此,民間機構將對正規金融業加快改革、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產生一定的壓力和促進。而一旦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規模化,就會跟正規金融機構產生競爭,促進優勝劣汰。銀行也應該推進業務創新,將部分民間融資納入正規銀行業務。充分發揮銀行信用中介職能,為民間借貸的雙方牽線搭橋,最終使民間融資由地下操作變為規范的市場融資行為。如有富余資金的企業或個人可通過銀行的委托貸款業務來合法地借貸給他人。
針對民間金融中出現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極端現象,一來法律明確其借貸最高額、利率;二來成立的相關中介機構,可由銀監局、人民銀行或當地財務公司作為其管理機構,依據管理辦法條款進行管理,對違反管理辦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目前銀行貸款利率可以上浮,存款利率卻不能上浮,只能下浮。當然,這是為了便于監管,但若能解決存款利率市場化問題,實行存款浮動利率,則能促使金融機構盡最大力量吸收社會閑散資金,老百姓也會更愿意把錢放到銀行去。對于民間金融究竟是人民銀行監管還是銀監局監管,目前管理職能沒有分得很清楚,這也是下一步需要改革的地方。浙江廣東應放手一搏,把金融業搞得像制造業一樣興旺發達。
總之,面對我國目前中小企業融資難和灰色民間借貸的現狀,應堵疏結合,盡快制定“放貸人條例”,規范放貸機構行為,為借貸合同糾紛的裁決提供法律依據,使處在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陽光化,中小企業能夠從民間資本中得到所急需的資金,民間資本也有新的理財方式。
參考文獻:
[1] 邰子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中國市場,2010年7月
[2] 曉 舟: 《浙江民間借貸大起底》,中國經貿聚焦,2010年9月
為了能讓眾多投融資機構深刻領會溫州金融改革的實質,《投資與合作》雜志記者在4月28日由大成律師事務所主辦的“新形勢下金融法律制度改革論壇”上,獨家采訪了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教授。彭冰教授從法理、法律的角度出發,圍繞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任務中的相關條款,對私募股權界關注的非法集資以及非上市股權交易市場建設等方面作了深刻剖析與解讀。
《投資與合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會對VC/PE的融資產生怎樣的影響?
彭冰:民間融資是指個人生活方面的融資需求,是一種個人間的融資。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中的民間融資是指小微企業融資。所以,從理論角度看,二者一個是消費性融資,一個是生產性融資。真正做到民間融資的規范發展,法律應當在這一方面有所調整。因為中國現行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借貸,所以只能通過個人名義進行。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企業間借貸可以履行破產程序,而個人借貸不受破產法保護。并且企業只有在破產過程中才能更好地實現債權人向債務人的妥協。法律只有承認企業借貸合法化,民間融資才能規范發展。
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點若在這一點上放開,則預示著全國必將普及。因為只在溫州一地放開,溫州必定會發展成為一個簽約地,全國各地的企業都會到溫州來簽協議、來進行法律訴訟。所以說溫州一地放開,全國必將普及。
《投資與合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能否解決投融資雙方由于簽署對賭協議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
彭冰:我認為未來企業間的借貸一定會放開,放開對于VC/PE有兩方面影響。首先,VC/PE本身在投資方面有多種安排,可以直接進行股權投資,也可以通過股東貸款方式。如果企業間借貸放開,對于VC/PE而言在投融資方式上會更加靈活,不必像現在這樣小心規避非法集資。
其次,企業間不允許借貸會導致法院在受理合同糾紛時不尊重合同條款,不能就事論事。最高法院有許多這樣的案子,雖然名為投資,但如果雙方約定了一個最低回報率,就會被判定為借貸。對賭協議成了宣布合同無效的證據,因為現有法律規定企業間不允許借貸。
《投資與合作》:對賭協議是否具有合理性?
彭冰:我認為對賭協議有其合理性,對賭協議對于投融資雙方都是有利的。對賭協議之所以存在,其實是因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融資雙方在兩個不同階段的合約安排。比如企業對股票估值為每股5元,而投資者估值為每股2元,如果雙方僵持就無法達成交易,對賭協議恰恰是能夠讓交易繼續下去的條件。如果1年之后,企業的承諾無法兌現,那就證明企業的估值錯誤,企業需要對投資者進行補償。對賭協議在法律上的意義,實際上是通過一個結構性投資協議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所以,對賭協議不是一個簡單的固定回報安排,是一個結構性安排。
《投資與合作》:通過這次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國家應該在法律層面上如何界定、區分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
彭冰:打擊非法集資有其必要性。但現在存在的問題是非法集資和正常融資界限不清。什么情況下違法,什么情況下不違法,沒有清晰的判定標準。VC/PE的資金主要通過私募方式募集,但在什么情況下會超出私募的范圍?會被認定為是非法集資?界定很困難。
非法集資的界限從正面劃不清,只能從反面來劃。現在有一種說法是,向公眾集資就是非私募,不面對公眾,就是私募,但是如何界定公眾與非公眾卻很困難。
《投資與合作》:PE在募資過程中,如何界定公眾和非公眾?
彭冰:公眾容易界定,隨便在公眾場合找一個人就是公眾,但關鍵是如何界定非公眾。公眾和非公眾,對法律而言被稱為特定和非特定。針對非特定對象就是公眾,針對特定對象就是非公眾,但特定對象這個概念是錯誤的,用這個標準可以從任何一個群體中劃出一個特定群體。比如一個村委會給本村村民劃出一個集資范圍,凡本村23歲以上男性村民每人集資1萬元,村里符合這個條件的有438人,集資438萬。后來村委會主任以非法集資罪被公安機關逮捕,但法院判其無罪。法院依據的就是特定和非特定群體的劃分標準,認定這438個人是特定對象。
通過這個案例我想說明特定對象是一個誤導概念,理論上用這個標準可以劃出更大的群體。用23歲男性公民這個標準,可以在全國劃出一個群體,事實上這肯定是非特定群體,但是按現有標準就是特定群體。
《投資與合作》:理論上界定公眾和非公眾的標準是什么?你認為如何界定公眾與非公眾會更加合理?
彭冰:我認為私募所說的非公眾應當是不需要法律保護的一群人。這些人因為某些特定原因可以通過合同、談判等保護自己,國際上通常使用三個標準界定這一部分人。
第一個標準是特殊關系,即集資對象和集資人之間有某種特殊關系,這個特殊關系使他足以保護自己、妻子以及非常親密的朋友。最高法院在界定非法集資時講到一條:不公開宣傳,就是指在集資時不采取公開宣傳手段,在親友和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集資,不按非法集資來認定
第二個標準是投資經驗。如果集資對象是李嘉誠、巴菲特這類很有投資經驗的群體時,不需要法律保護。
第三個是財富標準,也是全球通用標準。一般人認為有錢人可以購買服務,雖然本人沒有經驗,但是他可以聘請有投資經驗的人來審查項目,同時有錢人可以承擔風險。這三個標準中,前兩個標準最有道理,第三個財富標準在理論上不可靠,但使用非常普遍。
《投資與合作》:為什么合理的界定標準不能普遍化,而財富標準在理論上不太被認可反而被廣泛應用?
彭冰:因為財富標準容易客觀化和標準化,達到這個標準就是私募,就可以不需要法律保護,所以財富標準就成了各國劃定私募的主要手段。
《投資與合作》:中國在界定公眾與非公眾過程中,是否也在使用財富標準?
彭冰:各國對于財富標準都給出了一個安全港規則,這個規則是非排他性的。當然,你也可以使用其他標準來說明自己是私募,但是要負舉證責任,使用安全港規則就不需要證明了,法律上直接認定你是私募而不是非法集資。各國的安全港規則依據的基本上都是財富標準。我認為,中國未來在私募股權行業也會采取這種做法。
在實際操作中,中國也有這么做的。現在最明確的是銀監會信托公司集合理財計劃。信托公司只能私募,不能公募。銀監會對此也給出一個安全港規則,所使用的就是財富標準。信托公司集合理財計劃只能發售給合格投資者,銀監會把合格投資者區分成兩類,一類是合格自然人投資者,另一類是合格企業投資者。對于自然人投資者,銀監會給出了財富標準和人數限制。個人金融資產在100萬以上,或者個人年收入在20萬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30萬以上,人數不超過50人。如果將來最高法院能夠按照這個標準界定私募,那么私募在集資的時候會更加安全。
《投資與合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中提出“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引導民間資金依法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這對VC/PE機構而言是利好還是利壞?如何解決民間資金進入VC/PE的風險問題?
彭冰:從長遠來看,對于整個VC/PE行業是利好,因為可以增加VC/PE的退出渠道,退出方式會更加靈活。要想解決民間資金進入VC/PE的風險問題,我認為今后可以嘗試采取市場準入制度。中國市場現在很奇怪,非專業機構進入資產管理業的門檻很低,不需任何資質就可以進入,但是越專業的機構越要許可證。比如證券公司做資產管理業務,需要證監會特許;銀行、基金公司要做資產管理業務也要特別批準。甚至對某些人來說,發表對股票的咨詢意見,也需要許可證。但如果你不是銀行,不是證券公司,只是一個資產管理公司,卻只要在工商局注冊,不需要特批。
《投資與合作》:你認為投資咨詢只有專業的機構或人士來做才能更好地規避風險,那么,劃分專業和非專業的標準是什么?
彭冰:資產管理業務是投資咨詢業務的深化,理論上這兩個業務同質。有些人或許有投資天賦,或者通過后天學習獲得了專業投資能力,通過出售投資服務來獲利,這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所從事的工作相同。如果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就是所謂的陽光私募,理論上講也應該獲得投資咨詢許可,因為二者業務一樣。
對VC/PE以及專門做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來說,全球監管思路就兩個,第一是募集資金的行為需要監管;第二是基金管理人的資質要監管。
《投資與合作》:除了許可制,對于規范私募股權行業發展還有沒有其他解決辦法?
彭冰:我建議采用業務資質認證辦法,就像律師行業一樣。其實,提供法律服務是沒有市場準入的,任何人都能夠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可以,公民同樣也可以。但是在中國需要特許資格證書,獲得證書的律師可以宣傳自己是專業律師,公民不能打律師旗號。因此,市場就可以自發選擇,久而久之,律師就變成一個行業。如果資產管理公司一律采取許可或者市場準入,可能會過于嚴格,采用資格證書形式比較具有可行性,這是一種資質管理,比起市場準入寬松,但事實上卻是發揮了市場作用。
《投資與合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12項主要任務中,提到要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依法合規開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及技術、文化等產權交易,這對于私募股權行業會有什么樣的影響?
彭冰:依法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進行文化產業交易,實際上是一個場外市場概念。證券融資不只私募才有豁免,在美國,如果每次發行股票籌資額小于500萬美元就不需要注冊。另一種叫州內豁免,如果投資者和購買股票的人都在同一個州內,這種州內發行不需要到聯邦政府注冊,因為對于聯邦政府的利益沒有影響。中國現在缺少這兩個豁免,公開發行只有一個對私募的豁免。
中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不均衡,全國統一審核,只能按同一個標準,這對很多地方不公平。也許只有一兩家企業上市,而浙江有好幾百家,不均衡。中國現有資本市場是統一的、全國性資本市場,沒有地方性資本市場,企業不能在本地融資,在本地融資是非法集資。
如果非股權交易能夠在溫州試點進行,這將是很有意義的事情。全國可以挑選幾個試點城市開展非股權交易,進而形成幾個地方易所。
《投資與合作》:如何建立場外交易市場,中關村新三板目前并不十分成功?
彭冰:場外市場或者說三板市場缺少做市商制度。現在的三板只是代銷,要在恰當時間有人賣股票,并且同時有人來買股票才能成交,交易成本很高,所以應該建立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知道市場需求,先將股票買下,囤積在手里,買家可以隨時買,這就提供了交易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