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3 09:48:3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保護的目的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前言
旅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經濟活動,與環境之間的作用關系是一個雙向的交互過程。一方面,環境資源決定旅游開發類型和程度,離開了環境資源,旅游開發無法進行;另一方面,環境的凈化與修復過程對旅游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環境的質量影響旅游者的旅游體驗,沒有良好的旅游環境,旅游活動難以開展。因此,旅游目的地在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考慮環境保護的問題,才能有效促進當地旅游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旅游目的地發展中環境保護問題的博弈分析
對于旅游者而言,旅游目的地的活動只是他們日常生活中一個短暫的階段,階段結束意味著旅游者與旅游目的地的關系中斷,因此旅游者是否對旅游目的地進行環境保護,取決于其環保意識。對于旅游目的地居民、旅游企業以及政府而言,是否對旅游目的地進行環境保護與其自身利益相關,因此他們作出決策時,不僅考慮自己對環境保護的支付與收益,也會衡量相關利益者的支付與收益。
(一)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旅游目的地有甲、乙兩戶居民,雙方均可以選擇保護或不保護。當雙方均選擇不保護時,雙方收益均為0;當雙方均選擇保護時,總收益為I,付出的總成本為C,雙方收益均為I/2-C/2;在博弈過程中,若甲選擇保護,乙選擇保護時收益為I/2-C/2,選擇不保護時收益為I/2,I/2-C/2
(二)旅游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旅游目的地有A、B兩家企業,雙方均可以選擇保護或不保護。當雙方均選擇不保護時,雙方收益均為I;當雙方選擇保護時,雙方收益均為R,因為保護環境的收益是建立在投資基礎上的,所以I>R。在博弈過程中,若A選擇保護,B選擇保護時收益為RB,選擇不保護時收益為IB,RB
(三)旅游企業與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間的博弈分析
旅游企業可以選擇保護或不保護,當旅游企業選擇不保護時,其收益為I;當旅游企業選擇保護時,其收益為P,因為保護環境的收益是建立在投資基礎上的,所以I>P。旅游目的地居民可以選擇參與保護和不參與保護,假設環境改善的總收益為G,保護環境的總成本為C,當旅游目的地居民在旅游企業保護環境的情況下,不管選擇何種行動,其收益均為G/n;當旅游目的地居民在旅游企業不保護環境的情況下,選擇參與保護時收益為G/n-C,此時保護環境的收益是短期的,付出的成本卻是長期的,G/n-C0。在博弈過程中,因為I>P,所以旅游企業會選擇不保護;在旅游企業選擇不保護的情況下,旅游目的地居民在選擇參與保護和選擇不參與保護的收益分別為G/n-C,[G-(I-P)]/n,兩者比較[G-(I-P)]/n >W/n-C,所以旅游目的地居民會選擇不參與保護。
(四)旅游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博弈分析
旅游企業與旅游目的地居民作出不保護環境的決策行為,若政府不加以干預,旅游目的地的環境破壞會愈加劇烈甚至會演變至不可修復的地步。旅游目的地居民不保護是一種不作為方式,不會進一步加劇旅游目的地環境的衰敗,但旅游企業在旅游目的地進行旅游開發的過程中不保護,對旅游目的地的消極影響是災難性的。因此,在此主要分析旅游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博弈。
P、Q分別為博弈雙方選擇對應策略的概率。在博弈過程中,當P1=1,P2=0時,P1>P2,旅游企業執行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則,博弈提前結束;P1Q2,則這些控制手段是有效可信的,旅游企業在上階段很可能執行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則,若Q2>Q1,則這些控制手段對旅游企業不起作用,雙方之間的博弈將繼續向下進行,導致旅游目的地環境的進一步惡化。
二、旅游目的地環境保護與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從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間的博弈、旅游企業之間的博弈以及旅游企業和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間的博弈分析來看,為了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旅游目的地居民和旅游企業均不會主動去保護環境。旅游目的地的環境保護需要旅游目的地居民、旅游企業、旅游者各方積極參與、協調發展。因此,在旅游目的地的環境保護過程中,需要加強社會公眾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通過教育和培訓,讓社會公眾充分認識環境保護對旅游目的地發展的重要性,提高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主動性。此外,旅游目的地居民可以積極參與旅游開發管理,監督旅游企業在旅游開發過程中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旅游企業可以發展綠色旅游產品,自覺做好環境效應評估工作,盡可能降低旅游開發對旅游目的地壞境的污染和破壞。
(二)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能力
從旅游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博弈來看,若政府不采取強制性的措施,則旅游企業很有可能不會進行環境保護。因此,在旅游目的地的環境保護過程中,需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管理能力,有效引導旅游企業的決策行為。首先,政府需要加強旅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健全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沒有法律法規的約束,旅游開發則會在滿足當前需求和考慮長遠發展之間產生難以調和的矛盾。其次,政府需要建立強有力的執法體系,提高執法力度,加強對旅游企業進行旅游目的地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最后,政府需要貫徹“防先于治”的原則,提高對旅游企業在經濟和法律責任上的懲罰力度,促使旅游企業執行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則,自覺進行旅游目的地的環境保護。
(三)重視科學技術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在旅游開發的過程中,需要重視科學技術對旅游目的地環境保護的重要作用,加大旅游目的地環境保護方面的科學技術投入。一方面,旅游跨學科發展,因此可以從不同學科不同角度對旅游目的地的壞境保護問題進行深層次的科學研究,從而更加有效進行旅游環境的綜合保護和治理;另一方面,鼓勵可以降低資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的科學技術的開發和應用,促進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續發展。
(四)發展旅游新方式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一、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二、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四、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后,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噪聲污染權等。
1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人們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導致對自然資源和環境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亟待加強,解決環境保護問題迫在眉睫,但是,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在管理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1.1缺乏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
雖然環境保護這個概念已經被人們所熟悉,但是日常生活中,由于利益驅使導致的環境保護觀念缺失的問題還十分嚴重。現階段,社會競爭激烈,巨大的財政壓力使資金全部投入到了收益回報大的產業中,面對投入多見效慢的環境保護問題,決策者們長城不愿意提供資金幫助,民眾在關系到自身利益時也對環境保護問題視而不見,企業也為了自身的發展,不重視對環境的保護。
1.2生態環境的保護缺乏科學的規劃
在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方面國家尚未制定科學性的規劃,在具體工作中,職能保障某一項問題的解決,難以從根本上糾正和治理生態環境問題,導致生態環境依然處于惡化的狀態。例如,雖然現階段國家已經下大力度狠抓工業污染,雖然得到了一定程度帶上的遏制,但是農業污染、生活污染以及農村的忽然問題都呈現出日趨嚴重的狀態,沒有系統上的科學性的治理方案,很難從根本上起到作用。
1.3缺乏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管理
現階段很多對生態環境有著危害的項目還在進行著,對于生態資源的額掠奪沒有得到及時的智力,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也由于資金的缺乏達不到理想的效果。例如植樹造林由于人力、物力以及財力上都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效果沒有達到預期目標。
1.4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缺乏科學技術支持
先進的科學技術是促進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可以得到根本性解決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但是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協調環境與經濟之間關系的層次,對于資源的開采,以及能源的利用等方面都需要技術上的加強。
2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對策
2.1增強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識
由于人是社會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生產生活與生態環境有著息息相關的必然聯系,所以,必須進行全民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管理方面的教育,借以增強全民的保護意識。只依靠國家和政府來對抗環境問題是不過的,還需要人民齊心協力,共同參與。因此,國家和政府必須對環保宣傳加大力度,積極培養全民性的生態環保意識,努力建設生態城市、生態社區、生態學校以及生態企業。不僅要使全民的環保意識有所提高,更要注重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基礎教育以及專業教育,逐漸的使環保知識得到普及,教會人們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約束力,借以樹立正確科學的生產觀、發展觀、價值觀,使全民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的管理和建設中來。要注重生態文明建設,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贊美和宣傳促進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典型,批評并曝光產生嚴重的污染設施和單位,借以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促進人人保護環境狀態的形成。繼續推進普及教育試點行動,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支持環保,增加普通群眾的宣傳教育力度,將環保的法律法規,深深植根于人民心中,對環境的污染行為,全社會都要堅決抵制。堅持保護環境的要求體現在農業,工業,建筑,交通,政府機關,服務機構圖,科研院所,學校,社區以及家庭等社會組織,建立的各方面執行,各個領域全覆蓋的執行情況。建立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環境保護體系;努力形成符合生態文明的要求生產和消費方式,改變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發展,積極選擇低消耗,低污染的生產和生活的方式,力求經濟控制控制在環境的可承受范圍之內,積極促進人和自然共同發展。
2.2生態環境保護要有完善的管理機制
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方面想要加強,必須從管理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入手,建立完善的管理介質使生態環境的保護管理能夠有章可循,逐步的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堅持開發者負責保護,污染者負責治理的基本原則,努力把環境保護問題落實到具體的部門,避免出現推諉責任,無人負責的狀況。必須建立和完善全面的系統監管體系,做到國家對地方,地方對企業,企業對自身以及自身對生產的層層監管負責制度,國家要對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實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督促政府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時刻緊抓不能放松,積極履行政府的監管職能。做到地方政府負責本地區的監管問題,在進行環境保護的基礎上,改善污染,防治污染。企業要對自身經營可能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承擔責任。
2.3政府要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投入
在政策和資金上,政府都應該投入較大的幫助來扶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運用政策推動手段,實行經濟上與生態環境上的協調統一發展。另外,從投資力度上也需要加強,需要將生態環境保護列入財政投資的重要部分,對污染方面加強治理,對生態保護項目的監管和投資支出都需要增加投入。此外,政府還要積極的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到生態環境的保護投資上來,股利民間投資,擴寬投資渠道,積極鼓勵各類經濟體制參加生態環境保護的投資工作,積極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融資體系的建立。
2.4促進經濟與生態保護的協調發展
經濟利益的極大驅使,導致很多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為了盈利而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再起發展過程中帶來了巨大的環境劈壞。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他們并不對立,二者可以協調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加強必須要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發展原則,使其共同發展。重視對生態環境保護各個指標的考核,弱化經濟指標,保障經濟增長的同時,取得巨大的環境保護成就,積極實現生態建設與發展經濟的共同進展,消耗最少的資源來取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努力構建生態經濟體系,借以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性協調發展。
2.5在生態環境的保護方面提高科技水平
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是節約能源,進行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所以,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需要科學技術的大力支持。需要加大力度來推動傳統產業的升級,努力創新生態科技,將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和開發放在首要位置來抓,將環保技術的以及生態節能的研究方在重要的位置來抓,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環節資源上的壓力。另外,還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方面的科技建設,積極促進環保科研項目的研究,加快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環境保護管理者的素質,加強隊伍的建設,積極實施培訓。
2.6生態環境保護要具備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我國現有的環境保護法,隨著社會的變革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不能符合現代環境以及生態文明的建設需求。所以,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環境保護法的改革,使其可以與現代環境和社會的發展想協調。于此同時,需要加大執法力度與懲罰力度,嚴重懲處產生環境破壞的行為,加強工業監管力度,確保法律法規的執行,使環境保護工作可以有法可依。首先,我們必須著眼于污染減排任務,對重點行業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的整治。污染防治應以鋼鐵,電力,建材等12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作為執法和監督的重點,加強監督檢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每年選擇一兩個環境污染重點行業來進行集中性整治,借以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嚴厲的打擊,減少污染物的產生。(1)為了鞏固整治目標的有效性,開展專項行動環保監督檢查。由于環境法規措施落實的突出環境問題案件的偵查專項行動中,對全國113個環保保護的重點城市其飲用水源地,已關停企業實施(生產線)停電,停水,設備拆除等措施,開展整改不到位,不達標的一律停產進行整治。推進污染減排目標,開展了城市污水的處理廠以及垃圾填埋場等一些重點行業的專項檢查。借以嚴肅的查處建設成為污水不處理就直接排污的行為,以及超標排污、污泥直排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污水處理廠;徹底的調查已經完成,垃圾填埋場,防滲措施,滲濾液排放等各個環節。(2)設置項目“防火墻”。環保部門對于不符合建設的法律規定的項目,設立了“防火墻”。涉及不能進行審批和必須進行嚴格控制的項目,另外還涉及兩高一資的產能過剩項目決不能批準,更不能越線。對于水體污染控制,環保部門需進行源頭控制,不符合規劃的要求的,不符合環境保護質量要求的,以及不符合企業總量的控制要求的,必須停止建造。環境保護部將很快出臺考核辦法,對于達不到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所以,作為環境保護的執法部門絕不應該放松管制。
3結語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規;宣傳教育
伴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建設持續高速增長,但在這光鮮外表下,隱藏著巨大的環境問題。過分追求經濟發展以及我國龐大的人口壓力造成了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境是我們人類共同的財產,保護環境不能僅僅依靠政府和企業,特別是對于人口眾多的中國,將巨大的人口壓力轉化為巨大的環保人力優勢,才是中國環境保護面臨的最佳選擇。
1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將有力地推進我國的環保進程。由于政府在環境保護管理中存在局限性,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將極大地補充國家環境保護體系。公眾是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直接受害者,對環境狀況的變化最敏感、最了解。因此,公眾是完善和實施環境管理制度的最根本動力來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可以增強的主體意識,提高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同時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決策效率,提高環保政策的實際效果,使環境保護更加效率化,有利于提升環境行政部門對當地情況的了解,及早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進而改善我們的環境。
2 國內外參與環境保護的現狀
2.1 國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現狀
美國、芬蘭、挪威、意大利、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公眾都非常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
美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非常強,在許多環保問題上直接影響政府決策。美國以法律形式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進行了明文規定。比如在美國在法律中明文規定,美國國家環保局必須幫助公眾參與環境法規的制定與實施。美國在1970年4月22日舉行了第一個聲勢浩大的“地球日”活動, 之后每一年的這一天都來紀念這個日子, 人們通過舉行集會、游行、宣講和其他形式的宣傳活動, 呼吁所有人都行動起來, 保護和拯救我們的地球。
德國通過持久的宣傳教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現象相當普遍。他們把環境教育納入國家教育體系,從幼兒園、中小學就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此外,許多公共機構和軍事機構也提供環境教育,將環保思想推廣為一種為大眾接受的生活方式,并使其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德國的公眾參與環保活動已經呈現常態化。
澳大利亞,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非常活躍。澳大利亞環境保護組織曾組織多個大規模的環境保護活動。
日本環境法中有一個私人污染防治協議, 協議規定較法律更嚴格的排放標準, 對污染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制度。這種協議對配合政府壓力去阻止工廠排污的公眾產生了相當大的正面效果。在協議鼓舞下,廣大公眾都熱切投身到環保事業中。
韓國則在《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環境權,“公民享有健康而舒適的生活和清潔的環境權”等條文間接促進公眾直接參與環境保護。
2.2 國內參與環境保護的現狀
隨著我國生態問題和環境污染的不斷加劇,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與行動也越來越強。國家環保總局調查顯示, 我國公眾對環保的認知度達到 85.4%, 27.1%的公眾表示對環境污染非常關心。公眾對環保的關注, 表明中國的環保事業可以大規模轟轟烈烈的開展起來。很多關注環保的人士組織起來,各種形式的環保團體成立,大家都渴望參與到保護環境的行動中去,許多行業組織、非環保專業的公眾組織也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活動,大小、規模、范圍不等的環保社會活動逐漸展開,以各種形式參與環境保護的力度、深度和頻度緩慢增加。但是,活動規模的增加并不意味著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已經相當成功,公眾基礎已經相當廣泛,事實上,我國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和行動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上升空間。
3 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所需要解決的問題
3.1 多數人學歷較低,環保觀念淡薄
由于學歷與社會閱歷的關系,我國公眾多數現有的環保意識還停留在一個較低的層次上, 對于環境的索取和要求,遠遠大于對于環境的保護和珍惜。盡管人們往往會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中選擇環境保護,但是,這種認識在目前還是多停留在口頭上,付諸于行動的還不夠,人們還沒有真正認識到保護環境是自己應盡的不可逃避責任。
3.2 政府對環境相關信息不夠及時、不夠明確
只有擁有明確的環境信息,公眾才能準確的參與環境保護。如果沒有相應的環境信息,參與環境保護則難以進行,即使參與也是盲目地參與。目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僅局限在一定的范圍內,而且公眾所關心的公示信息面太窄,對重大環境問題的了解與掌握也很少。環境信息缺乏透明、相關信息太過專業,這讓普通公眾在參與環境保護尤其是重大環境事件的保護過程中頗感力不從心。
3.3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多為政府主導,自主參與形式較少
在當前,公眾主要在政府主導之下進行環境保護。當政府決定實施某一環保政策時,公眾才會被組織起來進行參與。而且,在環境保護的公眾座談會上,并不是所有的公眾都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公眾參與座談會或聽證會大多數是被動的,這就使公眾自身權益受到很大的影響,而且最后意見是否被采納取決于領導,座談會往往起不到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作用。
3.4 國家缺乏法律措施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公眾一旦遇到具體的環境問題,往往不知道應該用何種方式參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在參與的具體方式、程序上還缺少明確細致的法律規定。沒有足夠的法律保障,公眾在參與環境保護的過程中很難放開手腳去做。
4 將我國巨大人口壓力轉化為環保人力優勢的策略
4.1 加強教育和宣傳
環境教育是面向全社會的教育,其對象和形式包括:以社會各階層為對象的社會教育,以大、中、小學生和幼兒為對象的基礎教育,以培養環保專門人才為目的的專業教育和以提高職工素質為目的的成人教育4個方面。大眾傳媒應設置環保專欄,普及環保知識; 利用網絡平臺和手機平臺開展動態宣傳,定期舉辦環保新聞會。
4.2 建立健全相應法規,保障公民參與環境保護有理有據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規,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在空氣、水源、噪聲、光污染等方面出臺具體法律,在遇到相應環境問題時,讓公民有法可依。
4.3 使環境信息更加透明、更容易為公眾理解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除了需要有較高的環保意識還必須掌握一定的相關環境信息。環境信息透明,則公眾的知情權得以保障,且公眾更易得以展開相應環保或維權活動。當前環保信息太過專業化,普通公眾多數難以理解其真正含義,只有環境信息更加易為人知,我國的公眾環保事業才得以廣泛開展。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一個牽涉多方面的系統工程,也是政府民主施政的必要手段。雖然中國已有一定的公眾參與環保事業基礎,但仍然存在著各種缺陷并需要進一步完善。走中國特色的人與環境和諧發展道路,踐行生態文明,必須不斷加強環境保護教育,做好相關宣傳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在國人的不斷努力下,認真抓住目前已有的各種機遇,我國的環保事業必將得到大發展。(下轉第334頁)
【參考文獻】
[1]王蘊波.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法律問題研究[D].吉林:吉林大學,2006.
關鍵詞:環境保護 化學教學
伴隨我國社會與經濟的發展,逐漸出現人與自然界的關系失衡的問題,自然環境的惡化也給人類帶來了難題和挑戰,因此,國家已相繼出臺政策法規等貫徹并實施環境保護.環保意識已逐漸成為現代人類文化素質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衡量國家、民族、甚至人類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
一、化學教學中培養環保意識的背景
1.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腳步加快,工業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們在享有現代化巨大物質財富的同時,也承受了大氣污染、環境污染等危害.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也是利用、改造和破壞自然的過程.人類活動在產生巨大的收益與效果時,我們也看到了自然界的千瘡百孔.如臭氧層漏洞、動植物急劇減少、溫室效應、淡水資源缺乏、兩極冰川不斷融化等,都是大自然帶給我們的回敬和警示.
2.環境保護已經逐漸成為全人類必須共同努力,以謀求生存和發展的重大課題與手段.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識與教育,有利于提高人類的環保意識,這也是時代賦予我們的責任.據相關統計,污染環境的因素大部分來自化學物質,所以,在化學教學中,教師應重視環境保護的教育,同時運用化學方法對環境污染問題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這就需要教師在化學教學中滲透環境保護理念,有效將環境保護融入化學課堂教學,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以提高其環境保護的意識.環境保護的教育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這也是教師責無旁貸的責任.
二、化學教學中加強對學生環保意識的教育
1.教師教學的主要依據是教材,教師應利用教材中有關環保的課題,將化學教育與環保意識的教育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和研究.化學是一門注重實驗,同時關注環境保護的課程.化學實驗室的污染源很多,因此在化學實驗教學中,教師應通過合理的方法對學生滲透環保意識的教育,這樣有利于減少大氣和環境污染,也可將環保教育直觀地展現在學生面前.
2.化學教師作為化學教學的主導,要求其具備自身應有的良好素質外,還應了解相關的《環境保護法》等.教師自身要具有良好的環境保護意識,還要將環保意識充分滲透在教學中,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教師應搜集與化學有關的環境保護的資料與知識等,隨時隨地貫徹于化學課堂教學中,潛移默化地對學生滲透環保意識,最后達到學生主動關注化學學習的同時,重視環境保護.
3. 在化學課堂教學中,教師應充分并善于發掘教材中可進行環境教育的因素,有目的、有計劃地開展化學教學,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例如,在講“空氣”時,教師可就目前監測部門對大氣排塵多至2300多萬噸的數據、各城市大氣污染狀況等方面進行講解,穿插環境教育的內容,靈活應用化學知識解決實際環境問題.
我們經常聽到公益廣告的環保宣傳語:不要讓我們的眼淚成為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我國是世界上的貧水國家之一,水資源的保護也是環境保護中重要的一個方面.
三、化學教學中滲透環保意識的意義
1.化學與環境關系密切.一方面,很多環境污染問題都是因化學污染物及其不恰當處理所導致的;另一方面,化學方法可以解決很多環境問題.因此,在化學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直接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的教育.
2.環境保護問題已經發展成為全球應共同努力解決的重要問題,它是人類生產生活以及文化素質的重要構成部分,人們要想生存,就必須保護自然環境.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化學的應用與自然環境息息相關,化學教學、實驗及應用中,都應滲透環保意識,這也是每個化學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與義務.
(1)在項目管理方法上要多點開花
實現經濟效益、工程項目與環境保護的三者協調統一。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本質是一個系統性的課題,涉及到生產技術、工程質量、經濟目標等的各方各面,從管理學的角度分析,我們應統籌分析上述多方面的因素,并且制定相對應的管理方法,在實現經濟效益目標的前提下,可綜合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即建筑工程與環境保護的協調一致。
(2)需與時俱進,實現人與自然環境的惡高度協調一致
一般意義上的建筑工程管理目標是在實現質量目標、經濟目標和效益目標等三個大目標,如今新增加了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要求實現整個宏觀區域和微觀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不假借工程建筑而對環境質量進行破壞,從而實現人與自然的最大限度的統一。
(3)團結
共同協作是基于環境保護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重點之一。傳統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往往其核心點在于項目本身,將環境保護這一可持續發展問題納入到項目管理的范疇內,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整個工程項目組的整體協作及其與其他團體部門的合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紕漏都會對整個項目的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因此站在可持續發展問題的角度上看,協調好項目管理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則需對工程建設的共同合作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去,所以團結共同協作是基于環境保護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重點之一。
2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的環境保護措施
2.1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項目管理者首選需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來核實、確定工程現場周圍環境的敏感點、環境保護目標和對應的環保法規及其它要求。此外,管理者負責人還需對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中,建筑施工的各階段的環境因素進行分析與預測,找出影響環境的重大因素,并制定可行的環境保護工作方案,倘若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內容、環境保護要求等發生變化,則管理者要相應地調整施工環境保護方案。項目組可在施工現場設置環保負責人,負責日常的環境保護管理工。還可在工地門口設置公眾投訴信箱,并公布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對有群眾投訴反映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要及時處理并給予群眾積極正面的答復。在建筑工程完成后,負責人還需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清理好場地,恢復設施和綠化,并對環保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以及資料整理歸檔。
2.2對原有管線、建筑物的保護
一個具體的工程項目中,發包人要遵循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址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在專用條款中應該寫明: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資料的提供時間和要求。如水文資料的年代、地質資料、深度等)。承包人要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在專用條款中應該寫明: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2.3加強作業人員的環保意識和知識的教育培訓
對工程項目中的施工作業人員加強環保培訓,提高第一線施工作業人員環境保護的意識,提高施工單位領導以及有關工程管理人員的環保素質,讓環境保護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倘若可能出現生態環境或綠化破壞的情況,項目組一定要積極配合當地的環保部門采取可行的措施對其進行保護。提倡嚴格管理文明施工,采用對保護生態環境有益的或無害的施工技術、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同時,項目組需兼顧好下一步園林綠化等的環保工作。
2.4積極倡導建立健全的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令、法規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我們應積極倡導健全完善好城市建筑施工中關于保護基礎設施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令、法規。在相應法規條例的基礎上,強調任何施工單位和人員都應遵守并積極踐行。此外,還可以將環境保護的質量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的一部分進行監理考查,并與經濟效益掛勾,與其它合同條件(如保證建筑物本身的質量條款)一樣受合同法的約束,通過這大大約束施工單位在環保方面不良的行為。
3結束語
關鍵詞:城市綠化面積;城市環境保護
2010年我國環境保護部部長在上海世博會“環境變化與城市責任”論壇上標示,我國將繼續有力推進城市環境保護工作,其表明了我國政府在城市環境保護上的態度,也預示了城市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的前景。當前保護城市環境應該在加強污染治理的同時,科學利用城市綠化面積,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城市生態環境的改善,從而最終實現城市的生態平衡與可持續發展,促進城市宜居水平的提升。通過科學的城市綠化,有助于改善城市空氣質量、降低城市噪音、提高城市宜居水平,促進城市的科學發展。但是由于近年來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用地日益緊張。如何在有限的城市綠化面積中,進行科學規劃設計,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發展成為了現代城市規劃部門面臨的首要問題。
1現代城市環境保護與綠化存在的問題分析
現代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加劇了城市用地的緊張,過去幾年中常會有城市綠地改建樓宇等情況發生,嚴重減少了城市綠化面積。隨著近年來我國城市規劃中對城市綠化認識的不斷加深,目前城市老城區改造、城市規劃中城市綠地面積有了一定的增加。如何在有限的綠化面積內提升城市綠化質量,促進城市環境保護成為了現代城市綠化面臨的首要問題。針對這一情況,城市綠化工作應以現代綠化技術方式提高城市綠化立體效果,提高綠化面積,促進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2科學利用城市綠化面積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施
2.1運用現代綠化理念,提高城市綠化表面積
在現代城市綠化面積有限的前提下,如何利用腺癌綠化理念,提高城市綠化表面積,是促進城市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的關鍵。運用現代園林綠化設計理念能夠在有限的綠化面積中進行立體景觀設計,而立體景觀不僅能夠有效地提高城市綠地的可觀賞性,同時其立體景觀還能夠提高綠化的表面積,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施。因此,在現代城市綠化面積規劃設計過程中,綠化景觀設計人員必須注重現代景觀設計中立體綠化技術的應用。另外還可以采用高大樹種與低矮品種間種的方式增加綠化效果,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施。
2.2加強城市住宅小區景觀綠化規劃與管理,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施
隨著現代城市規劃腳步的不斷加快,現代城市正向著集中商業、集中住宅的規劃方向發展。而在住宅小區審批過程中,其綠化面積是住宅小區建設的重要標準。科學利用住宅小區綠化面積能夠有效的促進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提高城市綠化率。針對城市舊有住宅小區,城市規劃部門必須通過詳細的調查與走訪,對舊有住宅小區綠化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加大資金投入利用好住宅小區的綠化面積。例如:上世紀90年代建設的住宅小區中多有一個面積較大的自行車棚,其主要是為了適應當時社會發展的需求而建設。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自行車數量急劇減少,多數自行車棚已經廢棄不用。因此對原有自行車棚進行拆除改建綠地能夠有效改善城市綠地面積緊張的局面,在提高城市綠化促進城市環境保護開展的同時還能夠有效改善住宅小區居住環境,提高住宅小區的宜居水平。
2.3注重城市道路綠化面積的利用,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施
城市道路綠化占城市綠化面積的35%~40%,其綠化面積的有效利用時促進城市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的關鍵。在城市道路綠化面積利用中,需要根據車輛行駛、駕車視線、行人通行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與分析,從而科學的設計城市道路綠化面積,促進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例如:在城市道路綠化隔離帶的植物選用中,通過高大樹種與低矮喬灌木的搭配種植能夠在提升綠化效果的同時有效避免對行車視線的影響,保障城市行車安全與行人安全。另外對于城市人行道路的設計也可以采用現代綠化技術,在人行道路中設置鏤空步道板,而鏤空中心種植耐干旱、易生長的草皮,以此達到既能夠提高城市綠化面積又能夠改善人行道路觀賞性的目的,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現。
2.4積極利用墻體、屋頂面積提高城市綠化
在2010年世博會上來自世界各國的屋頂、墻體、室內立體綠化的新技術,像春風一樣,吹綠了“東方之冠”和世博會其他200多棟時尚的建筑。屋頂綠化、墻體綠化已經成為現代城市綠化發展的重要方向,其不僅能夠有效利用屋頂面積為人們提供休閑娛樂場所,同時還能夠有效改善城市綠化面積緊缺的局面,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施。屋頂綠化是指通過人工創造的特殊環境,使園林植物出現在建筑物的墻壁、陽臺、窗臺、屋頂和城市各類建筑物的表面,借以增加城市的綠化面積。在低碳生活方式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屋頂綠化為節能減排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它不向城市要土地,而是充分利用已有建筑物和新建建筑物的屋頂、墻體等作為綠化的載體,對城市土地進行成本低廉的二次開發。頂綠化在高樓林立、到處鋼筋水泥的城市里,可以吸納可吸入顆粒物、粉塵,凈化空氣,改善城市熱環境,降低熱島效應。經研究測定,在炎熱的夏季,有爬山虎覆蓋的墻面比的墻面表面溫度要低3℃至5℃,可以降低室內溫度2℃至4℃。植物是最好的隔熱材料,能做到夏天隔熱、冬天保溫,降低空調和暖氣的耗能,間接實現了節能的目標。
3政府支持、技術先行,積極推廣現代化城市綠化技術,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施
屋頂綠化在節能環保、改善城市景觀等方面的優勢使地方政府對屋頂綠化給予了熱情的鼓勵和支持,紛紛出臺相關法規和政策。而鏤空人行步道板技術更是傳統園林景觀中常用技術,其不需特殊進行改建,只需在城市道路管網維修后,將傳統步道板改用鏤空步道板并在其鏤空部位注重草皮即可。城市綠地立體景觀設計作為現代城市綠化中常用技術方式僅需城市在綠化建設中更多的注重立體綠化即可實現。因此,在現代城市綠化開展中,政府應加大新技術的支持,以技術領先的方式提高城市綠化面積,促進城市環境保護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