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17:06:4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無形資產稅務籌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技術開發費、稅收籌劃
一、技術開發費稅收籌劃的相關概念
1、技術開發費的定義及其稅務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其所得稅的稅務處理為,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并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則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同舊的稅法相比,新稅法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首先,不再要求企業當年必須盈利;其次也不再要求開發費用必須增長10%以上;第三,對由于實施加計扣除造成的虧損,允許在五年內進行彌補、展期扣除;此外,在加計扣除的費用范圍上,新增了研發費用資本化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分期攤銷時可以計算加計扣除的規定。
2、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收籌劃是我國從西方引進的一個概念,它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目前,我國學者對于稅收籌劃的研究很多,可謂是眾說紛紜,但是目前還沒有一個比較統一的概念。
學者趙連志曾指出,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使得企業在合理經營的過程中對投資、經營和理財活動進行統籌安排,最終達到晚納稅、少納稅的目的,并從中取得收益。
在國家稅務總局編寫的注冊稅稅務師教材《稅務實務》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以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為目的,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統籌安排,從而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一切優惠政策,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最有利于企業的納稅方案進行繳稅。
由上述定義可知,稅收籌劃首先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籌劃,其次稅收籌劃的目的為達到企業價值或股東價值的最大化。最后稅收籌劃就是通過投資、經營、理財活動進行安排。
二、技術開發費稅收籌劃實例分析
例如:有某新辦科技型企業,該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2012年為其第一個獲利年度,且該年度只有該項目一個研發項目,該年度經營利潤為600萬元,另外發生管理費用2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50萬元、開發階段支出150萬元)。2013 年1月該項目研發成功并形成一項無形資產,該無形資產按10年平均攤銷,并假定這10年間,沒有其他研發費用發生。每年年末,未扣除該項無形資產攤銷前的稅前利潤均為100萬元。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無風險報酬率為10%。
若采用費用化處理,由上述條件可知,2013年和2014年企業處于免稅期,應納所得稅為0。2015到2017年享受所得稅減半的優惠政策,其每年應納所得稅為12.5萬元。2018到2022年每年應納所得稅為25萬元。
若采用資本化處理,由上述條件可知,2013年到2014年企業處于免稅期,應納所得稅為0。2015年到2017年享受所得稅減半的優惠政策,每年應納所得稅為9.69萬元。2018年到2022年每年應納所得稅為19.38萬元。
按照10%的折現率進行折現,資本化方式下,由此計算的現值凈收益為 23.06 萬元。
三、企業稅收籌劃風險防范的對策
1、稅收籌劃應注意防范風險
稅收籌劃可以為企業帶來收益,但同時也會給企業帶來風險。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首先,應樹立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避免出現稅收籌劃風險。企業應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那些片面的、鉆法律空子的稅收籌劃行為都會為企業帶來極大的風險,會讓企業得不償失。因此企業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選擇合適的籌劃項目和合適籌劃方案。
2、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
稅收籌劃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同時稅收籌劃的方案選擇會受籌劃人員主觀性的影響。因此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制定出一個合理合法并使企業得到最大收益的籌劃方案。目前,在我國企業中,很多稅收籌劃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對我國財務、會計和法律等相關政策掌握程度不高,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稅收籌劃風險。因此,企業應該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是很有必要的。
3、加強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企業的會計賬目是進行納稅的重要依據,若企業不能保證其賬目的能夠真實的反應企業的經營活動,其進行的稅收籌劃也是徒勞無功的。因此企業應當規范其會計處理,保證其能真實的反應企業的經營活動,這是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4、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
在我國,各地區的稅務機關對于本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企業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并與稅務機關在對稅法的理解保持一致。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主動增強其對企業經營狀況和技術開況的跟蹤了解,才能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實現與稅務機關的“雙贏”。
5、整合納稅目標與財務目標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不能僅僅只考慮納稅額的多少,從而只選擇納稅少的方案。而應該從企業整體考慮,將納稅目標與財務管理目標進行整合,真正的將納稅活動融入到企業整體財務活動中去。要綜合考慮企業的盈利、償債能力以及投資經營風險等等,從而達到提升企業價值的目的。
6、聘請稅務機構進行稅收籌劃
前面已經提到了,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對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要求較高。若企業本身不具備這樣的人才,可以選擇稅務機構進行稅收籌劃。稅務機構具有較好的專業素養,熟悉國家的各項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能夠幫助企業更好的在遵守法律的同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因此,企業可以在綜合各項成本的前提下,選擇聘請稅務機構進行稅收籌劃。(作者單位:綿陽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財務部)
參考文獻
[1] 劉靜,企業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意義[J],中國經濟問題,2000,(06)
[2] 丁麗冬、王珂,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思考[J],商業研究,2001,(08)
[3] 劉耀華,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J],審計月刊,2005,(6)
[4] 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上海加冷松芝汽車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201108)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籌劃對企業實現自身的發展目標非常重要。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的關系密切。本文探討了基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方法,如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政策的選擇等,對于合理合法地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具有一定啟發意義。
【關鍵詞】會計政策 稅務籌劃 稅收負擔
一、固定資產折舊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1.關于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年限是指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即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理費用后的金額。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為20 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 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夾具等為5 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 年;電子設備為3 年。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上述相關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關于折舊方法。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稅法規定除特別規定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外,一律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扣除。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法只能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二)稅務籌劃思路
1.運用不同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個預計值,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也只規定了一個范圍,使得折舊年限的確定容納了一些人為的因素,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
企業盈利時,可以選擇最低的折舊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在企業處于享受稅收優惠期時,可以選擇較長的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獲得節稅的效果;處于虧損期時,不能得到彌補的虧損年度,折舊年限應選較長的。
2.運用不同折舊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權。特別是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加速折舊法的特點是在固定資產使用的前期多計提折舊,后期少計提折舊,其遞減的速度逐年加快,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估計使用壽命內加快得到補償,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3.注意事項。企業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一是充分關注法律規定。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的選擇上,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否則會使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二是關注通貨膨脹。存在通貨膨脹時,企業應當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成本的回收期,取得更多的前期折舊成本,從而獲取更多的稅收抵稅額,獲得延緩納稅的效果。三是要充分考慮企業盈利狀況。企業盈利時,折舊費越多越好;處于享受優惠期、減免稅期折舊費應盡量少,非減免稅期折舊費應盡量多;處于虧損時,不能得到彌補的虧損年度,折舊費越少越好。四是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在不同時點上,同一單位資金,因為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其價值含量是不相等的。企業在選擇不同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應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計算出現值總和,比較后再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
二、無形資產攤銷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協議、合同或者有關法律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稅法同時規定,如果協議、合同或者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攤銷期不得少于10 年。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 年。
(二)稅務籌劃思路
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攤銷期限越短,攤銷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費用的抵稅作用越大。盡量在較短的年限內將無形資產攤銷完畢,可以使前期的抵扣額增加,使稅款推遲到后期,相當于依法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企業處于正常納稅期下,應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取得延期納稅的效果;企業處于優惠期時,選擇延長折舊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至減免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存貨計價方法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1.個別計價法。個別計價法是指對發出的存貨分別加以認定的一種方法。采用個別計價法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存貨項目必須是可以辨別認定的;二是必須要有詳細的記錄據以了解每一個別存貨項目的具體情況。
2.先進先出法。先進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庫的存貨先發出,并根據這種假定成本流轉順序對發出存貨和結存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計價方法。每次發出存貨時,都是假定發出的是最先入庫的存貨,其發出存貨的單價也就是最先入庫的存貨單價。
3.加權平均法。加權平均法是以起初存貨數量和本期收入存貨數量作為權數,計算發出存貨單價的一種方法。
4.移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是以每次進貨的成本加上原有庫存存貨的成本,除以每次進貨數量與原有庫存存貨的數量之和,據以計算加權平均單位成本,作為在下次進貨前計算各次發出存貨成本的依據。
(二)稅務籌劃思路
在不同存貨計價方法下,企業存貨發出的單位成本是確定的,而存貨銷貨成本是不同的,從而導致不同的利潤,必然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為企業進項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市場價格。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增加企業存貨成本,降低當期利潤,應選擇加權平均法,企業發出商品的成本比較高,當期利潤就會相應減少,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后年度,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在物價持續下降時,可以適當降低企業當期利潤,一般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個別計價法。企業銷貨成本比較高,期末存貨成本較低,可以將凈利潤延至以后年度,達到節稅的目的;在物價持續上下波動時,加權平均單位與現行成本存在較大的差異,應選擇加權平均法。企業可以避免銷貨成本的波動,使企業納稅處于比較穩定的狀態。
2.稅負期。在物價上漲的情況下,當企業處于免稅期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減少成本的目前攤入,企業得到的免征額也就越多;當企業處于征稅期時,應選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盡量擴大當期的成本攤入,從而使企業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低值易耗品攤銷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現行稅法對低值易耗品的確定,一般是根據固定資產的標準來判斷的,即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為低值易耗品,未列出低值易耗品的具體品種。對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和期限也沒有具體規定。因此企業低值易耗品攤銷按會計準則進行,不需納稅調整。
(二)稅務籌劃思路
企業的生產規模越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量也會相應增加,因此,對低值易耗品進行稅務籌劃是必要的。對低值易耗品進行攤銷,無論采用一次攤銷法,還是五五攤銷法,都會影響企業的資產狀況、費用水平、當期利潤,進而影響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企業應采用一次轉銷法,以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獲得納稅利益的目的。
五、收入確認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收入確認時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有規定。在采用以下結算方式、銷售方式情況下,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一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當天。另外,增值稅實施條件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而消費稅實施條例無此規定。
營業稅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以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預收賬款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有些經營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按合同給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時間超過一年的,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對外加工節省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畢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稅務籌劃思路
收入的確認直接影響到流轉稅以及所得稅稅基的計算,因此企業比較重視收入的籌劃。應稅收入的大小直接決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由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要求,可以在收入確認的時間上進行合理的安排,盡量推遲應稅收入的時間,使得企業獲得更多的貨幣時間價值,從而達到稅務籌劃的目標。(1)未收到的貨款,不開發票也不確認收入,可以延遲納稅的效果。(2)盡量做到銷售結算方式是預收貨款或直接收款,可以避免提前確認收入而納稅。(3)不能及時收到貨款時,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的方式。(4)采用委托代銷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六、充分考慮國家的產業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是基于稅收政策的整體性的稅收籌劃,即制定企業稅務政策和稅務戰略。企業整體稅務政策的選擇,應遵循成本孰低性、可行性、可持續性原則。成本孰低性原則,指的是以企業享受稅收成本最低為稅務政策制定原則;可行性原則,指的是企業基于稅收成本孰低性原則選取的各方案可達成的難易程度,企業應選擇操作相對簡便、成功率高的方案;可持續性原則,指的是企業選擇稅收政策在成本孰低性、方案可行性原則的基礎上,應兼顧可持續性原則,即稅收政策的選擇應具有延續性,不應為短期行為。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稅收減免10% 的優惠;建立在西部區域并符合鼓勵發展的產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0 年稅率15% 的政策。假定企業在不同地區的運營成本相同,根據上述政策,首先企業應對標產業類型,產品的技術狀態,對于屬于技術領先的企業,可以選擇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對于技術領先優勢不明顯、技術投入較低,但符合國家產業扶持范圍的企業,可以選擇于西部地區設立企業進行生產經營,進而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的優惠。同時,對于技術領先且符合西部產業扶持范圍的企業,考慮可行性原則。由于申請和認定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較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高、手續復雜,企業應考慮于西部地區設立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另外,基于可持續發展原則,企業應于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間,布局10 年內的高新技術工作,并于稅收優惠期結束前完成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稅收優惠的批準,以保證企業成本控制的順利延續,實現企業回報最大化。
七、企業稅務籌劃的注意事項
1. 合法、合規。企業選擇的會計政策,必須首先符合我國的稅法、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要求。
2. 企業應當以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長期經營目標為導向,選擇適合的財稅政策。政策一旦確定后,一定的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否則會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
3. 稅務籌劃的終極目標是企業利潤最大化。而稅務籌劃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企業應該考慮到其本身成本約束的問題。所以,只有綜合考慮成本、可行性、可持續性,從總體狀況出發,合理進行稅務籌劃,才能使企業科學、合理、長久地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 董海濤. 新會計準則下會計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J]. 北方經貿,2013(4).
一、煤炭生產企業現狀
近年來,我國通過對煤炭生產企業的資源整合,使其逐步走向集團化、規模化作業生產。而集團化、規模化作業生產最明顯的結果是產能增長較快。雖然生產產能在增加,但生產材料成本、安全投入、人工成本、各項稅費等也在逐年大幅升高,利潤空間被壓縮。加之一般的煤炭生產企業產品都比較單一,受市場制約影響較大,抵御風險能力不強。受原煤完全成本升高過快和煤炭市場價格約束的雙重影響,企業盈利水平較低,不利于企業長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稅收籌劃就顯得尤為重要。煤炭生產企業在加強財務經營管理、嚴格成本控制的同時,要把納稅籌劃管理融入到企業財務經營管理活動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以合理合法為前提,通過納稅籌劃,減輕稅費負擔,增加企業利潤。
二、煤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的納稅籌劃
1、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籌劃
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我國最主要的流轉稅,2008年11月國家對增值稅和營業稅進行了修訂。因此,要做好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籌劃,煤炭生產企業應詳細解讀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法政策,掌握該稅法中的優惠政策,通過企業財稅管理人員的合理籌劃,達到減輕稅賦的目的。
(1)混合銷售的籌劃。煤炭企業在煤炭銷售過程中涉及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這種可選擇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如,煤炭企業在銷售煤炭過程中提供運輸服務,可以選擇將從購貨方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一并計算銷項稅,也可以選擇將運輸單位設立為運輸子公司而繳納營業稅。
例:某煤炭企業2009年銷售煤炭100萬噸,銷售單價300元/噸,全年外購可抵扣進項3500萬元,全部采用公路運輸,運費為50元/噸,全年運費油耗和修理費用支出2000萬元。
方案1:不成立運輸公司,運費收入合并煤炭中計算,煤炭企業每年應繳納增值稅:100×350×17%-3500=2450(萬元)。
方案2:成立運輸公司,運費單獨開票,則企業應交增值稅為:100×300×17%-(3500-2000÷1.17×17%)=1890.59萬元;運輸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5000×3%(1+7%+3%)=165(萬元),合計應繳增值稅和營業稅2055.59萬元。
兩方案比較,成立單獨核算的運輸公司企業減少增值稅394萬元,節稅效果明顯。
(2)設備租賃費用的籌劃。煤炭生產企業需要使用許多大型采掘等機電設備,因此多數大型煤炭集團成立了設備租賃公司,向其生產礦井和集團外部煤炭生產企業提供經營性設備和融資租賃性設備的出租服務,為此,煤炭企業對設備租賃收入可以進行籌劃。首先將設立的租賃公司作為單獨法人,辦理營業執照,以避免租賃公司收入合并到煤炭企業其他業務,其收入按17%繳納增值稅變為按5%繳納營業稅,可為企業節約12%的稅率;其次對融資出租的設備,不轉移出租設備所有權,只繳納營業稅,避免繳納增值稅。
例:某煤炭集團有設備租賃公司一個,年經營出租設備收入2億元,融資租賃設備收入5000萬元,則籌劃如下。
方案1:租賃公司未單獨辦理營業執照,其業務收入合并煤炭集團其他業務收入中,則該租賃公司應繳增值稅250000×17%=4250萬元。
方案2:租賃公司單獨辦理營業執照,且融資出租設備產權轉移,其業務收入單獨核算,則該租賃公司應繳營業稅及附加20000×5%(1+7%+3%)=1100萬元;應繳增值稅5000×17%=850萬元,合并繳稅1950萬元。
方案3:租賃公司單獨辦理營業執照,且融資出租設備產權未轉移,其業務收入單獨核算,則該租賃公司應繳營業稅及附加25000×5%(1+7%+3%)=1375萬元。
三方案比較,方案3最優,和方案1比較節稅2875萬元,和方案2比較節稅575萬元。由此可見,通過籌劃可為企業帶來可觀的節稅收入。
當然,上訴稅收籌劃還應綜合考慮設立子公司的注冊費、人員費等開支和節稅相比后的結果是否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因此,在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綜合考慮是否以企業整體稅負降低為目標,是否以成本效益為原則,考慮企業合并與分設后對生產經營的影響。
2、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后,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范圍,改變并拓寬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范圍,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新渠道。
(1)煤炭企業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抵免應納稅額的籌劃。煤炭企業在生產原煤和入洗原煤過程中,需要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符合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條第一款、財稅[2008]48號、財稅[2008]115號、財稅[2008]118號等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家出臺的這項重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技術改造、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資幾個億的大型煤炭企業更應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
例:某煤炭企業2009年應繳所得稅100萬元,但當年通過自有資金購入并使用所得稅優惠目錄上的安全生產設備800萬元,節能節水設備250萬元,則該企業當年可抵減所得稅為(800+250)×10%=105萬元,由于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為100萬元,小于抵減額105萬元,因此當年不足抵免的5萬元可結轉到2010年進行抵減,且5年內有效。
(2)煤炭企業在研究開發費用上加計扣除優惠的籌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五條、國稅發[2008]116號等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煤炭生產過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采、掘、開、運輸、通風、機電等六大系統,每個系統通過研發優化,都可為企業安全生產帶來效益。因此煤炭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出臺的這項優惠政策,以促進煤炭企業在采、掘、開、運輸、通風、機電和原煤入洗等技術的革新,特別是集團化的大型煤炭企業用好此政策,可帶來可觀的所得稅節稅額和更新煤炭開采新技術。
例:2010年,某煤炭集團通過在省科研技術中心備案立項,在集團內開展研發項目25個,當年共投入資金1.5億元,經過驗收審查和無形資產申報審批,其中當年形成無形資產5000萬元,攤銷期10年;未形成無形資產1億元。按所得稅法規定,該集團當年可獲得所得稅前扣除額1.5億元,少繳所得稅為5000×25%=1250萬元;當年獲得無形資產攤銷扣除額750萬元,少繳所得稅為250×25%=62.5萬元,且后面9年每年可有750萬元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可扣除,節稅效果明顯。
三、煤炭企業做好納稅籌劃的建議
1、企業高層和財稅經營管理人員應具有納稅籌劃意識
煤炭企業高層應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考慮企業長遠利益,樹立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納稅籌劃的意識;企業的財稅管理人員則在日常財務經營管理活動中,應樹立起對企業稅收籌劃意識。具備籌劃意識,是做好納稅籌劃的前提。
2、籌劃人員應認真解讀國家稅法政策、文件和規定,做好籌劃工作
企業必須依法納稅且稅收具有強制性,籌劃人員只有認真解讀國家稅法政策、文件和規定,樹立科學合法的納稅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被稅務主管部門認可,把納稅籌劃工作做好;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3、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影響企業納稅籌劃的因素很多,因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不能僅僅停留在節稅上,而是要通過節稅達到增加收益、促進企業發展的目的。因此,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就成為納稅籌劃的核心問題。這就要求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細,逐漸達到所期望的最優的總體效益。
4、要正確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就稅務機關而言,對企業的納稅籌劃進行正確、合理的支持和引導,并通過納稅籌劃達到促進依法征稅、推動完善稅制和加強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的過程中,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納稅籌劃是其應當享有的權利,但企業往往因為對稅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徹,而使得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或享受的不全面,因此煤炭企業要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加強與當地稅務部門的溝通,隨時關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的特點和具體方法,及時咨詢相關信息,這也是煤炭企業納稅籌劃研究防范納稅籌劃風險的必要手段之一。
【參考文獻】
[1] 王智勇:企業納稅籌劃[M].企業管理出版社,2008.
[2] 王智勇:稅收政策—解析·實務·納稅籌劃[M].企業管理出版社,2009.
[3] 王智勇:納稅籌劃方案設計與案例點評[M].企業管理出版社,2008.
關鍵詞: 煤炭企業; 稅務會計; 稅務籌劃;
煤炭企業是我國很長時間以來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 為我國的經濟平穩快速增長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但是, 隨著近年來我國的稅務改革不斷深入, 傳統的煤炭企業往往需要承受沉重的稅務負擔。而隨著近年來我國進行了能源轉型, 傳統煤炭企業面臨的巨大的壓力, 再加之稅務改革的深入進行, 煤炭產業面臨的稅務負擔也不斷加大, 這對企業的發展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
一、稅務會計的含義及種類
(一) 稅務會計的定義
稅務會計指的是在企業中從事稅務工作的專職會計人員, 其工作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的利益以及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隨著近年來我國的稅務改革, 我國企業的現代化制度不斷完善, 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以及債權結構的復雜化, 原有的企業會計已經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專門的稅務會計這一崗位的存在, 就尤為必要了。
(二) 稅務會計的種類
在企業中的會計基本可以分為管理會計、財務會計, 而稅務會計是近年來企業中新增的一個會計類型。稅務會計又可分為納稅籌劃會計和調整核算稅務會計兩個類型。納稅規劃會計是指在不違反國家相關稅務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通過專業的學術知識來幫助企業減少或者拖延企業納稅。而另一種是調整核算稅務會計。調整核算稅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將企業的收入、利潤以及應交稅費核算為應納稅所得、應稅收入、應納稅額。
二、稅務會計在煤炭企業中的作用
(一) 規范煤炭企業納稅行為
根據我國憲法以及相關稅務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公民具有納稅的義務, 納稅人需要進行稅務登記、按期申報稅務、及時繳納稅務等。根據稅法規定, 不同行業其所實行的繳稅政策是不盡相同的, 因此其計算方式是十分復雜的。稅務會計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專門型人才, 其可以依據稅法規定的計稅依據與煤炭企業財務會計所反映的依據確定所需繳納稅額。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范我國煤炭企業的納稅行為。
(二) 維護煤炭企業合法稅收權益
企業作為納稅人需要依法履行繳納稅務的義務, 同樣也依法享有諸多稅法所規定的權利。例如當企業收入不佳、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 企業可以利用緩期繳納稅款的權力, 保持企業的穩定, 當企業擺脫困難時再行繳納稅務, 類似的還具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復議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權力。通過專門的稅務會計可以切實有效得為煤炭企業爭取合法權益, 保證企業穩定發展, 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三) 促進煤炭企業稅務籌劃工作開展
煤炭企業稅務會計需要對過往的稅務資金狀況進行監督, 運用稅負因素分析等方法, 結合煤炭企業的行業特點合理規劃統籌企業的投資、融資和收益分配等各個不同的環節的納稅活動。通過對企業各個階段實行節稅措施, 已達到總體的合理節稅的目的。
三、煤炭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
(一)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節稅
在我國的稅收的政策當中, 除了規定了各行各業的繳稅要求, 也包含了一些繳稅的優惠政策, 如研究開發費優惠政策、綜合利用資源的優惠以及增值稅優惠等等。
關鍵詞:無形資產;資產會計;涉稅處理
Abstract:Inintangibleassetaccountant,fromtheintangibleassetresearchdevelopment,thevaluationamortization,totheintangibleassetinvestmentandthetransfer,arrivesattheintangibleassetdonationwithtoreceiveagaincontributes,involvescountsthetaxquestion.Inthesefordinthetaxaccountingevent,needstopayanytax,howthecorrectideatax,howtopreparefromthetaxsavingangle,istheenterprisenoticeablequestion.
keyword:Intangibleasset;Assetsaccounting;Fordstaxprocessing
一、無形資產計價、攤銷的涉稅處理
(一)稅收法規規定的計價、攤銷原則,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5月16日頒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以下簡稱《扣除辦法》)第一次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五項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對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資產計價,明確了歷史成本原則;對費用支出,要求必須嚴格劃分經營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而無形資產的開發與受讓支出,當然屬于資本性支出,因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攤銷。上述各項計稅原則,有的原則雖然與會計原則名稱相同,但其目標不同,計稅或稅前扣除原則,是為了規范稅收征管;會計準則中的財務會計一般原則,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當企業財務會計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原則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時,則需要稅務會計進行納稅調整。
(二)無形資產價值攤銷的涉稅處理。《扣除辦法》第29條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金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土地使用權作為企業的一項無形資產,其價值應接納稅人支付給國家或其他單位的出讓金確認,但其價值攤銷則受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制約。納稅人當然希望攤銷期短而使用期長,即攤銷期短于使用期,但稅收法規規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納稅人只有按合同規定的使用期平均攤銷。對外購(合并)商譽,各國都將其作為無形資產予以確認,而且基于財務會計原則,一般都在一定時期內進行價值攤銷(在理論上,也有主張作為一項永久性資產保留,即不進行價值攤銷)。對自創商譽,有不同意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記錄的,也有主張應予確認、計量和記錄的(持此意見者日見增多)。而《扣除辦法》規定,企業不論外購商譽、還是自創商譽,均不得進行價值攤銷,也就是說,即使財務會計進行了價值攤銷,計稅時,其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要作為一項永久性差異在當期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可能是認為商譽價值攤銷費用不符合稅前扣除原則(如確定性原則),才作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從節稅考慮,我認為自創商譽當然是不予確認為好,至于外購(合并)商譽也不宜高估。商譽本來是諸多因素長期影響、綜合影響的結果,其“無形性”更強,如果能夠在其他無形資產中體現,對納稅人不是更為有利嗎?
(三)無形資產計價的涉稅處理。《扣除辦法》第28條、第30條規定:“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申發生的相關費用”;“納稅人自行研制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在無形資產會計中,不論是通過何種渠道增加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格必須根據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確認。只有在企業合并、分立或改組時,才能根據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無形資產價值確認并入帳。如果不是上述情況,而是有關機構應委托單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對最有價值品牌進行研究評估,盡管這種評估也是采用公認的科學方法,也有一定的權威性和認知性、可見的"品牌效應",但企業是不能據以入帳的。
由于無形資產的特殊性,企業帳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業實際存在的無形資產的種類初價值。從納稅人節稅的角度看,無形資產的計價則不是入帳價值大就對企業有利,這與對外宣傳自己的無形資產價值是兩碼事。因此,與購買無形資產相關的費用支出,如果能夠作為期間費用而不計入無形資產價值,對企業當然有利;在購入無形資產的同時,如果也購進有形資產,其相關費用分攤應是具有彈性的,納稅人應該正確判斷。在購買計算機硬件時,其所附帶的軟件,是單獨計價、還是合并計價,這要從作為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與作為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孰長、孰短考慮,還要考慮固定資產折舊要預計殘值,而無形資產價值攤銷一般則是攤完為止,企業應該事先測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業的決策。
二、無形資產投資與轉讓的涉稅處理
(一)無形資產轉讓的涉稅處理。無形資產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轉讓使用權,二是轉讓所有權。在轉讓過程中,除了按轉讓合同金額雙方計交印花稅外,轉讓方還要按轉讓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是以無形資產交換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則雙方都是購銷雙重身份,印花稅要按兩份合同計稅,無形資產轉讓方除了按轉讓金額計交營業稅外,作為換回的貨物,其入帳金額中可能含有消費稅,并視存貨或固定資產,在價外或價內反映增值稅。對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被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時的無形資產帳面凈值后,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轉讓之前,應充分考慮在各種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下。企業要納的稅種,以求整體稅負最輕、轉讓凈收益最大。
(二)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稅處理。根據《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和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由無形資產轉化為長期投資后,在投資期間不得對該項無形資產進行價值攤銷。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對評估確認價值大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對評估確認價值小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資產評估減值)”。在該項投出資產沒有收回或轉讓之前,對上述投資評估差額,企業不能轉增資本,也不能在稅前扣除,不存在稅收影響問題。
如果企業以未入帳的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先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后,再按上述要求進行價值評估和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當初的研究開發費用己記入當期損益,沒有作為一項無形資產予以確認。現在要將其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如專有技術)對外投資,企業要先確認其入帳價值,然后按確認價值借記“無形資產”,貸記“管理費用”。當初的研發費用究竟是多少,因為是隨時記入各期損益的,實難準確確認,既然由企業自行確認,是應高估還是低估,企業從納稅利益考慮,不難作出結論。因為它的入帳價值高低,與對外投資時進行價值評估沒有必然聯系。二是用當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按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應先補交土地出讓金。這種情況,不存在稅務籌劃的余地。
三、無形資產捐財與受捐的涉稅處理
(一)無形資產受捐的涉稅處理。由于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對接受捐贈無形資產的稅收法規規定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相同以《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不得進行價值攤銷。企業接受捐贈時,貸記“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年終時,對財務會計所作的受捐無形資產的價值攤銷,要調整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轉讓(出售)該項受捐無形資產或企業清算涉及受捐無形資產時,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若轉讓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無形資產時的入賬價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人帳價值作為應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轉讓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入帳價值,應以轉讓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應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企業按上述確認原則確認的應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無形資產時,應按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證以及發生的相關費用,借記“無形資產”,貸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如果還發生了相關費用支出,還應貸記“銀行存款”等);年終,企業應按“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的帳面余額,借記該帳戶,按接受捐贈無形資產應交的所得稅或以彌補虧損后的差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如果企業接受的無形資產捐贈在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經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在年終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借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按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扣除本期應繳所得稅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論接受無形資產捐贈、還是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都應該與企業的所有非貨幣性資產一樣,照常進行價值攤銷、計提折舊或結轉成本。
關鍵詞:企業 稅收籌劃 投資
投資是指企業為了獲得未來預期收益,而將貨幣資金、實物、技術及其他生產要素投入 會再生產的過程。企業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持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以提升企業的資產階值,增強企業的綜合實力。而企業資產價值的提升的多少,與投資報酬率有關。稅收作為一個成本是影響投資報酬率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稅收通過影響資本使用成本從而影響投資決策。從稅收對企業投資能力和投資決策的影響來看,投資的稅收籌劃應該從降低資產使用成本入手,促進企業利潤水平的良性增長,提升企業可用的現金流量。只要企業投額度邊際收入大于投資成本,企業將繼續投資,直到兩者相等為止,這時企業的利潤達到了最大化。因此,一項好的投資的稅收籌劃應該合理地利用稅收激勵措施。
一、企業投資的分類
企業投資的范圍很廣,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根據投資在再生產中的作用,投資可以分為初創投資和后續投資。初創投資是指企業設立階段的投資;后續投資是為鞏固和發展企業再生產所進行的各種投資。按投資的方式劃分,企業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類。一般來說,直接投資包括設立投資(設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后續投資(維持性生產投資、擴張性生產投資)、購并投資(聯營投資、兼并其他企業、收購其他企業)。間接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信托等其他間接投資。企業作出設立投資決策時,除了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外,還要對組織形式、投資地點、投資行業等問題,結合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最后做出最優的投資方案。常見的組織形式選擇既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選擇,也有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二、貨幣資金投資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選擇
直接投資根據投資貨物的性質不同,可分為貨幣資金投資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投資方式不同,涉及的稅收因素、享受的實際稅收待遇也不同。一般而言,從被投資企業的角度來考慮,應選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如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而不應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這是因為:首先,設備投資其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減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其次,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等。由于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評估方法,高估資產價值,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減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但從投資企業的角度來考慮,應選擇貨幣性資產投資。這是因為選擇非貨幣性資對外投資,要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
1、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該項交易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非貨幣性政策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果發生資產轉讓所得,且數額較大,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的應稅所得額中,
2、增值稅。如果企業以存貨等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根據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須繳納增值稅。
3、營業稅。如果企業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人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繳納營業稅。如果企業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人股,與投資方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一種情況是以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項目繳納營業稅;另一種情況是以商標權、專利權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投資企業應綜合考慮投資雙方的稅收負擔情況,選擇適當的投資方式。即使是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也可以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達到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
三、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選擇
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貨幣資金直接投入投資項目,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買現有企業的投資。通過直接投資,投資者可以擁有全部或一定數量的企業資產及經營所有權,直接進行或參與投資的經營管理。直接投資包括對現金、廠房、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各種有形資產的投資和對專利、商標、咨詢服務等無形資產的投資。
間接投資又稱證券投資,是指投資者以其資本購買公司債券、金融債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種有價證券,以預期獲得收益的投資。與直接投資相比,間接投資的投資者除股票投資,一般只享有定期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而無權干預被投資對象對這部分投資的具體運用及其經營管理決策;間接投資的資本運用比較靈活,可以隨時變現,可以減少因政治經濟形勢變化而承擔的投資損失的風險。除此之外,二者還存在實質性的區別:直接投資是資金所有者和資金使用者的合一,是資產所有權與資產經營權的統一運動,一般是生產企業,會形成實物資產;而間接投資是資金所有者與資金使用者的分離,是資產所有權與資產經營權的分離運動,投資者對企業資產及其經營沒有直接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其目的只是取得資本收益或保值。
【關鍵詞】研發支出;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涉稅處理
一、企業會計準則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處理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對于企業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要求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期末計入當期損益;企業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計入當期損益。如果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將其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在具體會計處理時,分兩個步驟進行。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時,對于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在期末,應將“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歸集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應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金額,轉入“無形資產”。
二、企業所得稅法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處理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案例解析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處理方法
案例資料:長江公司2009年自行研究開發一項專利技術,經專家團測試該項研發活動在研究階段支出合計60萬元,開發階段支出80萬元,假定開發階段支出符合資本化的條件,研發支出都以銀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31日,該項研發活動結束,最終專利技術開發成功。假設長江公司2009年度實現會計利潤200萬元。該專利技術預計可使用10年,按直線法平均攤銷其價值。
會計處理:
1.發生研發支出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6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80
貸:銀行存款140
2.期末費用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 6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60
3.該技術研發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
借:無形資產―專利技術 8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80
涉稅處理:
1.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
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因此,長江公司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60×50%=170(萬元)
應交所得稅=170×25%=4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4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2.5
2.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
按稅法的規定,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從無形資產開始投入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壽命平均進行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也可以按照其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把攤銷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將構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100%轉入無形資產,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平均攤銷,待納稅申報時,再按年攤銷額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在納稅申報環節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假設長江公司2010年度按會計準則核算的會計利潤為300萬元,按稅法規定沒有其他調整事項。則長江公司2010年對其涉稅處理為:
(1)攤銷時
借:制造費用8
貸:累計攤銷8
(2)計算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300-8×50%=296(萬元)
應交所得稅=296×25%=7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7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4
以后年度的會計與涉稅處理以此類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Ⅱ[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9.
作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