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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新準則;企業研發;入賬價值
一、新準則下無形資產的相關內容
(一)新準則下無形資產的含義。新會計準則下的無形資產是一種非貨幣形態的資產,是企業所擁有和掌控的無實體形態的資產。例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屬于企業的無形資產。新準則下規定所有的無形資產都是可辨認資產,突出了無形資產的可辯性。無形資產可脫離企業作為一種獨立的資產,能單獨或與相關合同等一起出售或是授予許可。無形資產的權利是由合同權利或其他相關法定權利來保證的。新準則不再實行商譽,緊隨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歸屬于同一家企業的企業合并無法產生商譽,只能形成“資本公積”。這種改變是經濟全球化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市場占有率的有效途徑。
(二)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對于無形資產的計量,是需要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的。無形資產所需的成本是為獲取無形資產,實現計劃目標過程中所產生的全部支出內容。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因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新準則強調貨幣的時間價值。對于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則又有著不同的入賬價值,其將投資時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所規定的價值作為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利用初始成本和實收資本的相差額數來進行“資本公積”的調整。新準則中規定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得來的無形資產,需要根據非貨幣換的會計處理規定來確認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若其無需補充價格,則由交換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來確定;若需要進行補價,其情況便略顯復雜。對于支出補價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是賬面價值與補價以及稅款的總和;對于收到補價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應是用賬面價值與補價的差加上稅費。除以上這些外,還有一種無形資產是自創性的。新準則中,指出對于企業自行研發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而申請得到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的確定應以注冊費和法律費為依據。對于在依法申請前所產生的研究費用應為當期費用。
二、我國新會計準則關于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價值確認方法及其特性
(一)我國新準則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價值確認方法。 我國新會計準則的頒布,使我國對企業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價值確認方法有了改進。其規定在對企業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進行計量時,要將其分為兩個階段來進行研究。一個階段是研究階段,一個則是開發階段。研究階段主要是指企業在理解新知識,獲取新技術之前所采用的創新的有計劃的調查;而開發階段則是指企業在開展商業性生產前,將研究所得出的新技術新知識運用到其他方面,以改進材料、設備和產品等。研究階段所需的成本應計入當期損益中去。而開發階段的支出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才能確認為是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其要求所獲取的無形資產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可以投入使用和出售;有完成無形資產和使用無形資產的意向;無形資產的實效性體現在無形資產在完成后所獲得的經濟效益;無形資產的研發需要有充足的技術和財務資源作為后備力量,給予支持;對于無形資產開發階段中所需的支出進行有效地計量。
(二)新準則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價值確認方法的特性。新準則下的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價值確認法比起舊準則來要顯得科學合理。新準則給予了“研究”和“開發”明確的界限,進行了明確的界定,而舊準則卻未對研究和開發進行含義上的定義。舊準則是一種無法適應國際會計準則要求的原則。其只是通過判定企業是否是依法申請無形資產來確認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這種入賬標準雖遵循了重要性嚴則,但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不符合客觀性原則,配比原則等。因而,相比于舊準則來說,新準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方法要合理得多。舊準則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的特征,它過于片面,只偏重于重要性特征,其在對無形資產進行計價時,最先滿足的是會計核算原則,這一方式不符合無形資產計價的原則。除此之外,比起舊的會計準則,新準則能真實的反映出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價值,能促進企業的創新和發展。
新準則下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價值確認方法雖然比起舊準則來說更合理,但其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這種確認方法在實際運用中難以進行操作。新準則將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分成本分為“研究”和“開發”兩個方面,對這兩個方面有了嚴格的劃分,但實際操作中,卻仍是很難分清楚,無法進行正確的歸類。新準則對開發階段的成本制定了其是否屬于無形資產支出的條件,但這些條件在實際運用中也難以判斷。新準則下對與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計量方法有所不同,因而使得企業有漏洞可鉆,可人為的改變費用支出,以此逃脫稅率。亦可以增加當期利潤,以此欺騙股東。
三、新準則下有效確定企業研發的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的措施
在新準則下,對于企業研發的無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可分不同的情況進行確定。
(一)對于投資巨大,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自行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確定。一般來說,一些專題性的企業研發所需資源和資金都十分龐大,這種企業研發的階段性比較明顯,容易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因而,在對這類無形資產進行入賬價值的確定時,可按照新準則的要求,對兩個階段所產生的費用進行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在開發階段中,對于新準則所提出的條件,要更詳細說明,更細致化,以方便判斷。
(二)對于普通的日常化的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可采用成果決定法。對于一般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確定,可采用成果決定法。成果決定法就是根據研究與開發活動的不同結果來決定處理方法。當已有所成效,能獲得收益時,則可將支出資本化,若無法到達預期收益時,則可將支出費用化。這種方法適用于實際運作中,便于操作。它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可,一是其研發取得了成功,獲得了認可;二是企業的這項研發能使企業獲得經濟效益。
企業研發活動是具有一定的風險的。從技術上來說,有限的技術可能會影響企業研發的成果,為企業研發成果帶來不確定性;從經營上來說,企業研發活動受企業運營者的決策影響,若企業運營者對企業研發活動發展的方向把握錯誤,缺少資金支持時,企業研發活動可能會中斷;從行業上來說,若同行業的企業比本企業先一步研發成功,或是企業研發有了成果后,卻不能實現產業化,那么企業的研發效果就無法實現。從環境上來說,企業的研發受社會環境,國家政策的影響。這些改變會為企業研發活動帶來一定的風險。而成果決定法則充分的考慮到企業研發所面臨的風險。
企業的研發主要是進行專利的研究和技術的研發,其可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而這一作用則體現了資產的特征,成果決定法是一種符合資產特征的方法。成果決定法的應用并不會阻礙企業依法申請專利,其只是在企業研發無法為企業帶來預期的經濟效益時,不宜資產入賬,但企業仍可獲得研發產權。
結束語
隨著無形資產在企業的地位越來越高,如何對無形資產進行入賬價值的確定已成為企業的重要課題。新準則下企業研發的無形資產入賬價值,需要分不同的情況來進行確定。
參考文獻:
[1]王驍.對新準則下企業研發的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的探討[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0,(8)
關鍵詞 公允價值 補價 增值稅 納稅調整
我國非貨幣易準則規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入賬基礎,這是基于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的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權宜之計,原因在于公允價值在我國會計實務中曾一度被嚴重濫用,公允價值成為企業操縱損益的工具。但是非貨幣易中難免要使用到公允價值。
1 公允價值內涵的統一
增值稅是對銷售或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我國目前采用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將來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消費型的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存貨的入賬價值是不含稅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含稅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貨物銷售過程中涉及到的稅金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其中增值稅是價外稅,其他稅種為價內稅,涉及到增值稅的貨物有存貨和少量舊的固定資產。即使免稅固定資產銷售,其價格也是含稅的。公允價值是否包括增值稅,需要統一認識,增值稅在美國并不實行,受美國影響較深的國際會計準則,至今也未把增值稅納入議程,公允價值是否包括增值稅,準則中尚未明確。把存貨的公允價值統一為不含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統一為含稅是必要的、合理的。通常的銷售額是不包括增值稅的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征收率)],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都屬于計量屬性,存貨的歷史成本是不含稅,固定資產是含稅的,銷售時存貨的計價一般指不含稅價,固定資產指含稅價。成本與市價對于同一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來說,二者則是等價的,在準則指南中,經常提到計稅價格等于公允價值,稅法規定,對于非貨幣易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公允價值計量應統一為存貨為不含稅價,固定資產為含稅價。發生非貨幣易時,公允價值相等時,可能出現補價;公允價值不等時,可能無補價。補價無論怎樣,都是含稅的。
2 非貨幣易的判別公式
我國非貨幣易準則給出兩個判別公式:①對支付補價方而言,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00%≤25%;②對于收到補價方而言,收到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00%≤25%,會計制度給出了補價占整個交易金額的25%的參考比例,對于涉及存貨的非貨幣易,整個交易金額應是存貨的公允價值與增值稅之和,所以公式應改為:①對于支付補價方而言,支付補價/(支付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增值稅)×100%≤25%;②對于收到補價方而言,收到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增值稅)×100%≤25%,否則,使用原來公式會導致本屬于非貨幣易誤認為是貨幣易。比如:甲公司用庫存商品與乙公司無形資產進行交換,庫存商品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為100萬,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90萬,補價為27萬,對甲公司而言,采用原公式計算27/100×100%=27%,屬于貨幣易,采用修改后的公式計算:27/(100+17)=23%,屬于非貨幣易。對于支付補價方而言,27/(27+90)=23%,屬于貨幣易。
3 非貨幣易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對于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對于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支付補價方,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方,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補價+收益(或-損失),上述公式中如果換入存貨都應扣除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
收到補價方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附加,結果為正數計入營業外收入,負數計入營業外支出,上述公式考慮了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對收益的影響,認為補價是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及發生的相關稅費帶來的。但是該公式沒有區別不同稅種,公式中應交稅金尚未明確是否含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涉及到增值稅的有存貨和部分舊的固定資產。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取決于企業實納三稅的稅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不是應納增值稅。換出資產是存貨公式應改為: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增值稅)×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增值稅)×換出資產計稅價格×稅率,因為補價是含稅的,這樣補價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增值稅才具有同質性。比如,甲公司庫存商品(應稅消費品)交換乙公司的無形資產,增值稅率為17%,消費稅率為10%,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80萬,公允價值為100萬,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等于公允價值100萬,營業稅率為5%,補價為17萬,假設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等于價稅價值,不考慮其他稅金。
甲公司確認收益=17-17/117×80-17/117×(100×17%+100×10%)=1.453萬元。
無形資產入賬價值=80+100×17%+100×10%-17+1.453=91.543萬元。
借:無形資產91.543萬元
銀行存款17萬元
貸:庫存商品8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應交消費稅10萬元;營業外收入1.453萬元。
乙公司庫存商品入賬價值=100+17+100×5%-100×17%=105萬元
借:庫存商品105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貸:無形資產10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5萬元;銀行存款17萬元
4 非貨幣易換入多項資產
對于涉及包括存貨的多項資產的入賬價值,有關職稱和CPA考試教材采用“先扣再分法”,即先把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中扣除,再按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分配計算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此法存在兩點不足:其一,存貨使用不含稅公允價值,其他資產使用含稅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不同質,計算結果缺乏客觀性和公平性,其二,增值稅進項稅額先行扣除,必然人為降低其他資產的入賬價值,因而結果有失公允。筆者認為,采用“先分后扣法”,把存貨的公允價值換算成含稅的,按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分配計算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再對存貨的含稅價值扣除增值稅發票上可抵扣進項稅額后作為存貨最終的入賬價值,這樣無論從理論依據還是實際操作上都合理可行,換入各項資產價值的分配更為合理。
例如:甲公司用庫存商品A與乙公司生產設備和庫存商品B進行交換,庫存商品A賬面價值180萬元,公允價值200萬元,生產設備原值150萬元,累計折舊20萬元,公允價值117萬元。庫存商品B賬面價值7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公允價值與計稅價值相等。交換過程中用途不變,增值稅率17%,本題中公允價值不相等如果考慮增值稅,交換價值相等,無補價,對甲公司而言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換出資產價值總額=180+200×17%=214萬元。
換入生產設備的入賬價值=214×117/(117+100+100×17%)=107萬元,換入庫存商品B的入賬價值=214×117/(117+100+100×17%)-100×17%=90萬元。
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B 90萬元;固定資產107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貸:庫存商品 A 18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采用“先扣再分法”則生產設備入賬價值=(214-17)×117/(117+100)=106.2萬元。
換入庫存商品B的入賬價值=(214-17)×100/(117+100)=90.8萬元
5 非貨幣易的納稅調整
非貨幣易按現行稅法規定,原則上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會計準則與稅法相比,存在兩方面的納稅調整:一方面是換出資產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調整,另一方面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計稅成本的差異。
例如:甲公司用庫存商品與乙公司生產設備進行交換,庫存商品賬面價值180萬元,公允價值(計稅價格)200萬元,生產設備原值300萬元,累計折舊80萬元,公允價值218萬元,乙公司支付補價16萬元。
甲公司:確認收益=16-16/234×180-16/234×200×17%=1.37萬元
借:固定資產199.37萬元
銀行存款16萬元
貸:庫存商品18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營業外收入1.37萬元。
乙公司:
借:庫存商品202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236萬元
甲公司所得額的調增200-180-1.37=18.63萬元,同時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199.37萬元,計稅時調增計稅成本218-199.37=18.63萬元
乙公司所得額調減2萬(218-220=-2),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為202萬元,計稅時調減計稅成本2萬元(202-200=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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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準則,無形資產計價根據無形資產來源不同有所區別。無形資產在外購時,需要通過購買時所支付的所有費用來計價入賬,當然也包含有如下幾點:一是買價、稅費、可歸屬該項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二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需要根據這兩點來入賬;注冊費通過取得注冊時所發生的,律師費等費用計價入賬;三是自創商譽不計價入賬,需要等到該事業單位轉讓或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合并時經評估計價作為待價而沽的籌碼,由合并后的新的企事業組織根據合并差額記入無形資產或商譽科目。
二、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核算面臨的問題以及策略
會計制度與所有事物都是一樣的,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現在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核算存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形資產核算的范圍比較模糊新準則與新規則同屬財政部規章,但兩個文件對于無形資產核算范圍規定得并不一致,給人以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模糊不清的感覺,這給實務操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新規則頒布施行于前,新準則頒布在后,如果按照“后法優于前法”的法學原理,因新準則并沒有把商譽列為無形資產,那么事業單位不能把商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合并、轉讓過程中形成的差額在沒有專設“商譽”這一會計科目的情況下,把商譽計入無形資產應能更真實地反應事業單位的資產情況,也更符合財政部的立法本意,但是這需要財政部予以明確。
(二)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與實際價值不匹配外購以購買時的全部費用計價入賬應屬客觀,而自創無形資產的計價方式則有可能嚴重低估無形資產的實際價值,或者本該計價入賬的無形資產根本無法入賬。研究開發無形資產往往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以文藝院團為例,創作排練新劇目的投入都是數以百萬計。當然,有些劇目搬上舞臺后因不受觀眾歡迎而只能作罷,但也有一些劇目是久演不衰。沒有市場的劇目自然沒有計入無形資產的必要,廣受歡迎的劇目無疑應計入無形資產加強管理,問題是應該以多大的價值計價該項無形資產。戲劇作品著作權登記,國家版權局按規定收取的費用不過區區300元,聘請律師的費用、差旅費用等也不會超過萬元。照新準則規定,耗資巨萬的一個劇目計入無形資產的價值不超過萬元,如果沒有按法定程序申請無形資產的還不能計入無形資產。這明顯是一種虎頭蛇尾,失去了無形資產核算的意義。事業“單位自創的無形資產若能取得所花費的總支出,一般可以按自創時的總支出計價入賬”。將事業單位自創無形資產時的全部支出作為無形資產價值入賬在現有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更具可行性。相比企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的無形資產攤銷是一種虛擬攤銷,攤銷并不影響當期損益,只是體現在“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余額的減少。以自創無形資產時的全部支出計入無形資產,既能真實反應該項無形資產的價值,又不影響攤銷期間的當期損益,是一舉兩得的事,也更符合會計的“真實性”原則。無形資產核算的重要性在于資產的管理而非損益的核算,筆者為可以將事業單位的自創無形資產以自創時的全部支出計價入賬和虛擬攤銷的核算方式引入致企業會計制度,使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無形資產核算的虎頭蛇尾現象最終得到解決。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可以依法轉讓。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轉讓其使用權,二是轉讓其所有權。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即無形資產出租,而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主要表現為出售無形資產,此外,也包括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等。用不同方式轉讓無形資產,其相應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不同。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納營業稅額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由于不同方式轉讓無形資產的會計賬務處理不同,相應地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也不相同。
(一)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受讓方只能取得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在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情況下,由于轉讓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注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的營業稅屬于與轉讓有關的支出,因而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例如:A公司與H企業于2002年底達成協議,A公司允許H企業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標,H企業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50000元。則A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每月月初收到商標使用費時: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50000
同時計算出應繳納的營業稅(50000×5%),并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業務支出2500
貸:應交稅金——交營業稅2500
(二)出售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出售無形資產是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不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在出售無形資產的情況下,由于出售企業不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應當注銷所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即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與相應的己計提減值準備),出售無形資產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與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則作為相應營業外收入的減少或營業外支出的增加。
例如:B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將擁有的一項專利權出售,取得收入300000元,應交的營業稅為15000元。該專利權的賬面余額230000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為10000元,則B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30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00
貸:無形資產230000
營業外收入65000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15000
(三)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是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這里所轉讓的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注銷用以抵償債務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債務重組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債務人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按照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債務,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小于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例如C公司欠K企業購貨款500000元,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短期內無法支付貨款。經協商,2003年8月15日達成協議,K企業同意C公司立即以一項專利權清償債務。該專利權的賬面余額425000元,未計提減值準備,這項專利權轉讓應交營業稅25000元(即500000×5%),則C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500000
貸:無形資產425000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25000
資本公積50000
(四)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屬于非貨幣易。這里所轉讓的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注銷所換出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非貨幣易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的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例如:D公司以其一項專利權與M企業的一臺設備(該設備無需安裝)交換。D公司的該項專利權賬面余額450000元,已計提減值準備100000元,公允價值為400000元。M企業的該臺設備賬面原價為500000元,已計提折舊100000,公允價值為400000元。D公司換入的設備作為自用固定資產。這里,專利權與設備交換的這項交易,不涉及貨幣性資產,也不涉及補價,因此屬于非貨幣易。D公司換出專利權應交營業稅20000元(即400000×5%)換入的設備應按換出專利權的賬面價值350000元(即450000-100000)加上應交營業稅20000元作為入賬價值。則D公司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37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000
關鍵詞:無形資產;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推銷;初始計量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知識創新步伐的不斷加快,企業資產中無形資產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加強對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原2001年《無形資產》準則基礎上,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分析、吸收各方面反饋的合理建議,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發生了變化:
1 無形資產的適用范圍
舊準則中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可辨認無形資產,也包括商譽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而新準則中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強調了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特征,這樣就把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企業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排除在無形資產之外了。這樣就使得我國無形資產的會計確定、計量和報告同國際上的通例具有了可比性,也有利于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化的競爭,促進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 研究開發費用的費用化和資本化會計處理的修訂
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加強研究和開發工作。企業進行內部研究項目的開發,必須投入人力和物力,發生各種支出。而對這些支出的核算,舊準則中規定“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這樣處理必然引起開發階段利潤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為業績下降而引起投資者不滿,于是就減少開發經費支出,這樣短期利潤數字可能比較好看,但卻損害了企業發展的長遠利益。新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費用化進行了修訂,研究費用依然是費用化處理,進入開發程序后,對開發過程中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資本化。這就要求企業能正確劃分研究與開發兩個階段,才能正確確定費用化與資本化的支出。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其最大的特點在于探索性,已進行的研究項目將來是否會轉入開發,開發后會否形成無形資產等,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該階段的支出不能資本化自然是合理的。而開發費用的資本化,可以減輕管理者在開發階段的利潤指標壓力,從而提高企業在開發投入上的熱情,促使企業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增強技術創新能力,促使企業的業績及現金流實現長期的同向增長,使公司進入良性循環周期,提高企業價值水平。
3 增加了不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
舊準則未規定無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增加了不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根據可獲得的相關信息判斷,如果無法合理估計某項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的,應將其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并對其進行了規定“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是指該無形資產無法預見其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需要進行攤銷,但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進行減值測試。”這樣做有可能改變企業的資產和損益情況。
4 無形資產攤銷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而新準則規定,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按照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進行攤銷,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新準則還增加了每年年末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的規定,以及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的規定。一旦發現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可以及時調整,使會計處理更加符合當前的經濟實質,比較客觀地反映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及賬面價值。
5 無形資產初始計量的變化
新舊準則對不同渠道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均作出了規定,但是,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內容發生了一些變化,具體概括如下:
(1)外購的無形資產。舊準則指出,購入的無形資產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更全面:首先,規定了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應包括的內容,指出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其次,新準則又進一步規定,對于購入無形資產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初始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根據舊準則,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而根據新準則,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的三個條件和追加的確認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
(3)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根據舊準則,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而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相關準則確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三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金融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金融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金融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金融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資產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拆放同業、貼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收信托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算備付金、行證券、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適用利率計算并確認的金額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收股利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收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收分保款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托手續費,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續費。應收信托手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基金和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發行的股票、債券等。行證券應當按照承銷合同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兌付債券而實際支付或墊付的款項。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買入返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貸款
第十二條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進出口押匯等。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用自有資金發放的1年期(含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額入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種貸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取的利息,并分別貸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托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并由金融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金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企業因發放委托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第四節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
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金融企業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五節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金融企業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一條金融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條金融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四條金融企業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存出資本保證金、抵債資產、應收席位費等。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從事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繳存的、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于金融企業成立后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待處理抵債資產應單獨核算。
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抵債資產在期末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四)應收席位費,是指金融企業向法定交易場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費用。交易席位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節資產減值
根據我國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稅費的實務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計入相關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
實務中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有關資產初始入賬價值的情形較多。根據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如果某些稅費是為了獲得某些資產而發生,則發生的稅費要計入該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我國的會計準則也明確規定,外購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包括買價以及可以分攤到該資產的相關稅費;自己構建資產的初始成本包括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取得的資產則以換出的資產為基礎加上相關稅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以雙方簽訂合約時的協商價與相關稅費為基礎確定;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的資產則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加上相關稅費;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相關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
在上述所有的情形中以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時發生的相關稅費較難處理,因而通過以下案例進行解釋。
例1: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甲公司以存貨一批換入乙公司機器設備一臺,甲公司存貨的賬面價為100萬元,市場價為120萬元,乙公司的機器設備賬面成本為150萬元,折舊20萬元,減值損失30萬元,市場公允價為120萬元,甲公司為換入機器設備發生運費5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雙方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意義,假設沒有發生補價。
在本例中甲公司的賬務處理應該如下:
借:固定資產 145.4 同時結轉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0.4 貸:庫存商品 100
銀行存款 5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6 借:庫存商品 99.6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0.4
累計折舊 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6
貸:固定資產 150 營業外收入 14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6
從例1中可以看到,根據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甲公司因換入機器設備發生的運費應該計入到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中,發生的增值稅也計入換入固定資產的初始賬面價值。而乙公司發生的營業稅則沖減了固定資產處置損益,同時換入存貨獲得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減了存貨的初始入賬價值。因此在具體的實務中一定要遵循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這樣才能以不變應萬變的方式正確處理遇到的各種業務。
二、計入固定資產清理
有些稅費在發生時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這主要針對的是固定資產的清理業務,一般來說,這種賬務處理較簡單,而且在實務中遇到的頻率較少,由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一般都較長,平時較少發生固定資產清理業務。為了有效地掌握這類業務,本文舉例進行解釋。
例2:甲公司把已經使用了10年的某一機器設備出售給乙公司,取得銀行存款20萬元,賬面原值100萬元,已經計提折舊50萬元,減值損失40萬元,在出售的過程中發生清理費用5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
甲公司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5
累計折舊 5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40
貸:固定資產 1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0.5
銀行存款 5
借:銀行存款 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5.5
營業外收入 4.5
在本例中,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清理,最后沖減固定資產的處置損益。
三、計入當期的營業外收支
發生的稅費計入到營業外收支的業務種類較少,一般發生在無形資產處置時,這類業務跟固定資產的處置相似,具體實務中發生較少,而且操作較簡單,在實際中較容易掌握。
例3:甲公司出售一項已經使用多年的專利技術,取得銀行存款20萬元,其原賬面成本為100萬元,期間計提折舊50萬元,發生減值損失30萬元,發生處置費用5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應該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
累計攤銷 5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30
營業外支出 6
貸:無形資產 1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
銀行存款 5
在本例中,處置無形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的處置損益中,業務處理較簡單。
四、直接費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