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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一、現行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制度利弊的實務分析
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存在于現行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制度運行的矛盾和弊端之中。在現行監管體制下,各類各級金融監管主體是以設立一定數量的兼具行政檢查(包括調查)和行政處罰職能的執法職能部門來履行其監管職能的。
就其優點而言,一是執法職能部門具有檢查職能,經常接觸監管對象的人員和資料,對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較為熟悉,由其直接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給予怎樣的行政處罰或不給予行政處罰,具有符合實際情況、節省工作量的特點;二是工作流程只涉及執法職能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三方或執法職能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兩方,金融監管主體內部監管工作流程環節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法律事務部門審核或咨詢參與,有利于維護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提高行政處罰的質量;四是有金融監管主體的主管負責人或集體決策機構的最后決定權起把關或保證作用。
就其缺點或矛盾而言,一是具有檢查職能的執法職能部門接觸監管對象和熟悉監管對象情況的優點,在行政處罰職能的依法行使中使執法職能部門直接面臨來自監管對象的人情壓力,處于人情和依法行使行政處罰建議權矛盾之中。要在該矛盾所包含的多種選擇中作出合法與適當的選擇,防止執法監管道德風險的發生或縮小道德風險的空間,對執法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個人品質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在是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方面存在沒有必要的審核或制約,缺乏對行政處罰隨意性的制度性控制等制度性漏洞;三是各執法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職能時各自為政,對同樣形態的金融違法行為缺乏統一的處罰尺度,既影響金融監管主體對轄區內不同的處罰對象處罰的公平性,又損害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威性;四是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使執法職能部門一身二任,在兩大職能之間來回“變臉”,不利于行政檢查業務和行政處罰業務各自的專業化發展,從而影響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五是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在使執法職能部門處于上述矛盾狀態從而難以完全擺脫監管道德風險襲擊的同時,因在執法職能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之間缺乏功能完善的“防火墻”,就不適當地加重了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審簽日常監管決定等執法文書的負擔,從而不但加重了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的監管責任,而且也會對其從宏觀上駕馭主管事務的能力造成損害。
最后,在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存在上述優點的條件下,在金融業務特別是在存貸款、結算和賬戶管理等領域中,金融違法行為并不少見,其中相當部分屬屢查屢犯,但相應的行政處罰文書不多,且在行政處罰中還存在處罰種類偏輕,處罰金額偏低,執法有效性不足(特別是行政處罰的預防違法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等突出問題。
二、建立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符合新時期金融業和金融監管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監管既肩負著培育和維護上述金融市場環境的重任,又是金融市場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監管要不辱使命,就必須在內外管理兩方面都按規律辦事,體現科學化和規范化的要求。金融監管主體有效實施科學監管和依法監管的前提,是其自身構造和運轉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現代行政法制的發展歷史表明: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被濫用,偏離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軌道,甚至產生腐敗。而在權力配置和權力行使上實行分權、權力制衡和正當程序,則是制約和控制權力濫用的良方。在金融監管主體內部將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分離,在職能行使上以適當程序使其相互制約和配合,則將為監管職能忠實、穩定和有效地服務于監管的法定目標創造必要的前提。
三、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構想
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是在金融監管法定目標的統帥下充分發揮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各自的功能作用,穩定有序運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其內容包括行政檢查職能、行政處罰職能的分離和職能運行的適當程序兩個方面。
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都是行政管理職能(行政執法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的穩定有序行使則需要有相應的常設職能機構。因此,與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相對應,金融監管主體應設立行政檢查職能部門和行政處罰職能部門兩類機構。因為行政檢查職能的行使既有對監管報表資料的非現場檢查,也有對金融機構的包括資產質量、貸款風險、經營管理水平、日常業務操作和內部控制等在內的經營情況的全面現場檢查,還有對非現場檢查業務報表、資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的專項重點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和檢查內容相對較多,檢查頻率又不宜過低,工作量相對較大,因而宜設置一個或多個行政檢查職能部門。而行政處罰職能的行使則不同,只需要對行政檢查職能部門通過檢查形成的檢查報告、取證記錄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識別是否存在金融違法行為。對存在金融違法行為的,則視情況認定應給予行政處罰還是不予行政處罰。對應予行政處罰的,則依法提出相應的處罰建議。其工作量相對較小,且為了便于行政處罰保持統一尺度,因而只宜設置一個行政處罰職能部門。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將日益明顯。因此,金融監管法制的國際化也是高質量的、有效率的監管體系構建的必然選擇。對現有金融法制的不斷修改和補充必須順應國際化的潮流。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遵循世貿組織法制的要求,及時廢、改那些與之相抵觸的規則和制度。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必須建立在學習和尊重世貿組織有關規則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
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事實上,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監管法制的創制者必須重視對這些重要監管文件的學習和研究,并積極、大膽地借鑒。
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而美國、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不僅賦權監管當局以不需預先通知的核查權,而且對金融機構的財產、資料等有高度的臨時控制權。緊急處理措施在我國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無其他臨時性的緊急處理措施———諸如最后貸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審計、市場退出監管等方法也還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體操作。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
我國金融市場正由封閉向半封閉及開放型金融市場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中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因此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首先監管法制的重要創制者--監管當局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即一切監管必須不僅基于國內金融風險,而且要針對全球性的金融風險。監管當局要注意研究國際化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學習發達市場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監管當局要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為監管視野放眼全球創造條件,即應安排專門化的人員和機構來負責國際化監管問題。
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進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
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區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響尤為突出。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這既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也涵納了全球性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有如下積極意義:其一,可以把握當今金融監管法制和技術的發展最新動態;其二,可以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并有助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監管國際法制更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國際化的積極發展,在國際合作中通過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動力來促成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為此,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金融監管,應繼續致力于雙邊和多邊合作與協調,尤其應高度重視反映銀行監管國際合作成就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有關文件。這些文件雖然沒有強制約束力,但是它們有助于不同國家改善國內監管,促進不同國家監管當局的相互理解、支持與合作,并為全球化的國際法制之形成與發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協調配合
中圖分類號:F82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2
一、相關文獻回顧
有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關系及配合問題的討論,國外早于國內。Friedman(1956)[1]認為貨幣具有廣泛的滲透性,而銀行業對于國民經濟的各個產業會產生巨大影響,必須通過與銀行業的監管相互配合,才能使得貨幣政策達到預期目標。Blum、Hellwig(1995)[2]指出,銀行資本水平將影響銀行貸款的增長,從而會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Tanaka(2003)[3]研究發現隨著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中央銀行的利率調整對貸款的敏感度將減低。Borio、Shim(2007)[4]認為長期以來,貨幣政策和審慎政策之間存在著很強的互補關系。國內學者胡哲一(1996)[5]認為加強金融監管,是正確制定和有效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基本條件。周波、張蔚、鄭偉(2001)[6]認為貨幣政策的軟約束和金融監管硬約束造成缺乏追求利潤最大化動機的國有商業銀行對貸款責任追究反映過度,信貸過分集中,不利于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實現。錢小安(2002)[7]認為金融開放會削弱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出要對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目標、手段、功能等進行重新定位,實行二者的專業性分工,健全二者之間的協調機制,以保證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崔建軍(2004)[8]日認為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不是平行關系,而是主從關系。戴金平、金永軍、劉斌(2008)[9]通過對我國的實證分析,認為提高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行為在短期會產生顯著的信貸收縮。肖本華(2012)[10]提出后危機時代,我國在加強對影子銀行監管的同時,貨幣政策還應高度關注社會融資規模,加強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調。陳雨露、馬勇(2012)[11]以跨國數據為基礎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在中央銀行未分離或未完全分離銀行監管職能的國家,其金融穩定性通常更高,經濟增速更快,而且未出現明顯的“通脹傾向”。熊丹、鄭亞平、石慧(2013)[12]運用15 家商業銀行1998—2010年的數據進行了實證檢驗,結果表明,資本充足率要求等金融監管政策具有典型的順周期性效應,從而使得逆周期的貨幣政策調整與金融監管要求之間出現沖突,這一沖突將顯著弱化宏觀調控的預期效果。綜合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既有相容性,又有互斥性,唯有使二者協調配合,才能提高各自實施的有效性,實現共同的目標。
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相容性和互斥性
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都是克服市場失靈、維護公眾利益的重要手段。貨幣政策的實施,實際上是運用政策工具通過影響利率、貨幣供應量等變量而實現物價穩定、經濟增長等政策目標的一系列金融調控行為;而金融監管則是通過維護金融體系規范和有效運行、進而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安全的一系列金融控制行為。作為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的強有力手段,貨幣政策是保持國內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增長不可缺少的一種政策;而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則是由金融業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和市場體系的內在缺陷等因素決定的。在實施過程中,二者既存在著一定的相容性,又存在著互斥性。
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相容性主要表現在:一是終極目標追求上的相容性。雖說二者在實施手段和側重點以及具體目標等方面各有差異,如前者更著眼于對金融總量的調控,而后者則更著眼于對金融機構運行的約束,但二者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這就是保持金融穩定、克服市場失靈、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公眾利益等。二是相關信息共享上的相容性。不論是貨幣政策的實施主體還是金融監管的實施主體,在行使各自的職責時,面臨著共同的目標主體和實施環境,即共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因此,來自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信息,都是二者的實施主體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三是實施手段協調上的相容性。貨幣政策功能和金融監管功能是最終貸款人功能的進一步引申[13],因此,二者在實施手段上存在著協調的基礎,如果二者實施得當,就能夠相互提供助力。
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互斥性主要表現在:一是二者的內在特性不同。一般認為,貨幣政策的實施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金融監管的實施則是順經濟周期的,二者實施方向上的互斥性,必然會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同的影響。二是二者的具體目標不同。貨幣政策追求的具體目標是穩定幣值、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指標。而金融監管的目標則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的公平競爭等微觀指標,具體目標的不同使得二者間存在潛在沖突的可能。三是二者實現目標的手段和方式不同。貨幣政策以經濟手段為主,對經濟主體進行間接調控。而金融監管則以法律和行政手段為主,對金融主體進行直接監督管理。此外,二者還在作用的范圍、對目標主體的影響程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三、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配合的必要性
如果說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相容性彰顯了二者協調配合的可能性,而二者的互斥性則又彰顯了二者協調配合的必要性。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有效實施對一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而要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然要強化二者的協調配合,這也是由它們各自在經濟運行中的不同作用決定定的。
首先,金融監管可以為貨幣政策的傳導和實施提供健全穩定的微觀基礎。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和實施,必須要有穩健的金融機構。而只有審慎的金融監管才能通過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市場準入及信息披露等經營活動的監管,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這也是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重要體現。
其次,金融監管還可以為貨幣政策的傳導和實施創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場環境。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場環境是貨幣政策有效傳導和實施的必備條件,而良好金融秩序和市場環境的建立,是金融監管有效實施的結果。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入,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實施和金融調控活動更多地運用間接調控方式,這更凸顯了金融市場的重要性。要培育和發展金融市場,促進貨幣政策更加有效傳導,就必須加強與金融監管的協調與配合。
再次,金融監管能確保有關金融統計數據和相關金融信息的真實、及時和準確,不僅為金融監管本身的正確決策創造前提條件,也為貨幣政策的正確決策和科學制定創造前提條件。換句話說,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金融統計信息體系,保證貨幣政策的正確決策,就就離不開金融監管。
然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也可為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創造宏觀條件。因為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可以有效地促進經濟的健康平穩運行,這是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業安全的基礎。貨幣政策工具如存款準備率、再貸款、公開市場操作等的有效運用以及“最后貸款人”角色的正確發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局部性的金融風險,從而促進金融監管目標的順利實現。可見,金融監管的有效實施,也離不開貨幣政策。
另外,后危機時代出現的新情況,如過度寬松的貨幣供應引發通貨膨脹、過度寬松的信貸環境增加了銀行信貸風險和整體寬松的貨幣環境增加了資產價格泡沫風險等[14],客觀上更加彰顯了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協調配合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四、我國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調配合對策
1.構建以人民銀行為主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特定關系,客觀上決定其行為主體不能絕然分離,即中央銀行在承擔貨幣政策職責的同時,不能完全放棄相應的、必要的金融監管權責,尤其是宏觀審慎監管權。但長期以來,在金融監管中應給予中央銀行怎樣的地位和作用,卻一直存在許多分歧和爭論。本次金融危機的發生和蔓延,凸現出各類金融監管模式缺乏中央銀行參與的缺陷。美歐等國將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人為地割裂開來,造成信息不對稱,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各自為戰,信息不完整和監管力量分散,導致兩者出現監管盲點和監管重疊交織在一起相互作用,加劇了金融危機的發生[15]。這充分表明沒有中央銀行充分參與的金融監管制度和模式不利于識別、防范系統性風險和不利于金融危機的有效處置,不利于金融穩定的實現。在構建以人民銀行為主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具體操作中,設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由發改委、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金融業自律組織等機構負責人廣泛參與的宏觀審慎監管委員會,制定金融業穩定發展的計劃和決策,并定期召開例會,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步調,盡量減小執行機構之間的摩擦,降低組織成本,提高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同效應。
2.強化以“三會”為主的微觀審慎監管機制
在構建以人民銀行為主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同時,要強化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對銀行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機制,加強對金融機構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的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信息披露和創新薪酬機制,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從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為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創造良好的微觀基礎。
3.搭建暢通的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是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核心和關鍵[14]。目前,要盡快改變當前人民銀行與各個監管機構之間以及各個監管機構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渠道的現狀,建立與以人民銀行為主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相配套的信息共享平臺,方便有關各方之間進行相應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使其能夠利用充分而完備的信息作為其決策的參考和依據。有關監管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經營情況、風險狀況及采取的監管措施等信息,向人民銀行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內各組成機構通報、反饋,使人民銀行正確有效地制定實施貨幣政策,及時監測和評估金融市場風險,更好地維護金融穩定,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同時,人民銀行也應及時將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金融體系流動性情況、貨幣政策意圖等信息向各個監管機構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內各組成機構通報、反饋,以便有關監管機構科學地做好監管決策,積極配合貨幣政策操作,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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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內部控制
一、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較為突出,便于分散風險,而這一點亦導致了監管協調中深層次的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面對來自混業經營、金融創新、網絡金融的挑戰,這一問題更加突出。
(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促進有效銀行監管,必須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率解決銀行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等基本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監管的各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
(四)金融監管措施不力。從金融監管手段看,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于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非常少。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白,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從金融監管標準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級以及風險管理沒有一套統一的具體量化標準,監管行為隨意性強。
(五)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
(六)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于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
二、金融監管趨勢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英國的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呈現出減少趨勢。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趨勢。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歷史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采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英國不斷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在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于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的缺陷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家的銀行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各國都比較重視金融業工會組織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發展。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不斷增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轉移、擴散不可避免。金融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因此,西方各國致力于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準。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并進行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思路
(一)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穩
定協調機制,協調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工作,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人民銀行要成立“金融協調委員會”,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其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磋商,及時交流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職責,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問題,以法律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改進監管方式。目前,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判斷最新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領域,及早發出預警信號。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對金融違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發展。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非現場檢測和現場檢查都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由于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檢測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建立規范化的非現場檢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網絡監控作用;盡快實現對風險的事前預警,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檢測的基本依據。
(四)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適應后WTO時期的監管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一是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題的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獨立性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三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應補充監管主體,建立金融同業工會,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以同業公會充實法定監管主體和完善監管,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五)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種社會中介力量進行監管,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商業銀行自律組織的有效監管體系。
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銀行公會、美國的基金聯合會、臺灣證券投資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均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我國金融公會組織尚不健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銀行工會在行業內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減少國家在金融監督與矯正方面的成本。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一、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基本要素:首先是體制參與者,即由誰監管和對誰監管,核心是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職權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監管,即為實現金融監管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方式、方法和手段,體制的各種參與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規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見,對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涉及到對金融監管機關組織構成、職權的分析、金融監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作用機制的分析等。
根據監管主體的多少,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一元化監管體制與多元化監管體制。前者是獨家監管型,即只有一家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實行高度集中的單一型監管體制。后者是多家監管型,即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為兩家或兩家以上共同分工負責進行金融監管。實行這種體制的國家根據監管權限在中央與地方的劃分的不同,又可分為一線多元監管體制和雙線多元監管體制。實行一線多元體制的國家或地區,金融健全權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負責監管。這種體制實際上是以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為主題開展工作。實行雙線多元體制的國家主要是聯邦制國家,以美國和加拿大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
在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中,美國的監管體制被公認為是最健全、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開辟了金融服務產業的新紀元,美國金融監管也最終形成了現行的雙線多元監管模式。這種新的監管體系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展趨勢,在制度上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創新。由于美國處于世界頭號金融強國的地位,因此。對美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考察研究,將在構思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策略等方面提供諸多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復雜,聯邦和各州都有權對銀行發照注冊并進行監督,即實行雙軌銀行制度。在聯邦一級,有財政部通貨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大銀行監管機關。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銀行監管機構。現分述如下:
(一)通貨監理局
通貨監理局是美國資格最老的金融監管機構,它是根據(國民銀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該局注冊的銀行才能稱為國民銀行。通貨監理局在技術上受財政部指揮。不過實際上它的活動與財政部沒有正式聯系_保持著相當大的獨立性。通貨監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國民銀行的注冊和分支行的設置,審核銀行的合并,收集國民銀行業務的統計數據,并進行與國民銀行體系有關的各項經濟調研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并組織貫徹執行;檢查國民銀行的資本營運、貸款結構和數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貸款利率水平等經營情況,對經營管理混亂或違反金融法規要求的,有權命令其停業,進行清理整頓,有權撤換國民銀行的正副行長和高級負責人員。通貨監理局每年需向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聯邦儲備系統
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成立的,該系統有以下3個機構:
1、聯邦儲備委員會
聯邦儲各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還要規定金融規章、制度,監督管理下屬的聯邦儲備銀行和會員銀行的業務。監督貨幣的投入與回籠:執行有關管制銀行控股公司活動的法令,并作為聯邦政府的人。
2、聯邦儲備銀行
每家聯邦儲備銀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參加的會員銀行認購。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都必須是會員,而在各州注冊的銀行則可以自由參加或退出。
3、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聯邦儲各系統中指導公開市場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每四至五周在白宮開會一次,決定公開市場的方針政策,通過買賣政府證券、聯邦機構證中國改革券和銀行承兌票據以及買賣外匯等辦法來調節市場上的銀根。此外,還設有供咨詢的顧問委員會。
(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為了保險存款。防止個別銀行的信用危機擴散到其他銀行而設立的。按規定,只要是聯邦儲備系統中的銀行都要求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未參加聯邦儲備系統的州注冊銀行是否參加保險可以悉聽尊便。該保險公司的職責除了接受存款保險外。還包括審核檢查批準投保銀行的經營范圍。設立分支行等:考慮投保銀行送交的統計、報告;幫助面臨破產的銀行調整經營方向,組織清理和安排銀行破產時資產清理。債務償還等。為了保證在聯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險存款得到償付,解除向銀行擠提的風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享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入資金的權利。
(四)州銀行當局
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州注冊銀行。這些機構同時管理州內其他金融機構,如儲蓄存款協會、信貸和金融公司等。一般來講,它們的具體職責范圍基本與通貨監理局一樣,各州之間略有區別,共同責任如下:批準新銀行的成立,開設或關閉分支行機構,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內的業務范圍:審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帳冊: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保障消費者與貸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監督機構對銀行的監督采取放松態度,許多銀行都愿意向州銀行注冊,紐約市區銀行盡管業務遍及全世界,但它們大部分是州注冊銀行。基本框架如下:
從上述分析可知,盡管各金融監管機關互有分工,各負其責,各有自己管轄的范圍和重點,但各機關職責互相交叉重疊之處是明顯的。例如,國民銀行須接受通貨監理局的監督,但所有的國民銀行必須假如聯邦儲備系統并且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因此,國民銀行屬于三個不同的聯邦監管機關的管理職權范圍之內。那些參加存款保險的州會員銀行必須同時接受聯邦儲備理事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督機關的檢查和監督,分別向三個金融監管機關上交經營報告和統計資料。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而中國金融監管也形成了現行的多元化監管體制。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后,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中國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比較:
(一)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
因為各國經濟、社會、政治體制各異,信用發展程度不同,各個國家的監管模式相當多樣化。而且,各國金融經營模式和其監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可能實行統一監管,采用混業經營的國家也可能繼續分業監管。從監管模式來看主要是有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而中國和美國采用的都是分業監管模式,雖然兩國的經營模式不盡相同,但監管體制仍然堅持分業監管的模式,也就是將金融機構按金融市場劃分為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領域,在每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美國自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臺,銀行業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監管體制仍然維系著令人眼花繚亂的傘狀監管,它不僅存在不同金融業務的監管主體還存在著不同級政府設立的監管主體。銀行以及儲蓄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由貨幣監理局、美聯儲和存款保險公司三大聯邦級監管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主要受聯邦政府法的管轄。而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柜臺交易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美國的保險機構則由所在各州保險監管局負責。中國的分業監管情況在前面闡述過,這里就不再贅述。
但是,分業監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差,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地帶: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尤其針對全能銀行進行的分業監管,容易產生重復監管問題。
(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
按照監管主體的標準劃分,金融監管模式可以分為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功能監管按不同金融業務的種類進行監管,如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分別由一個監管主體的不同職能部門或由不同的監管主體按照不同的業務領域進行監管。對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均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目前實踐中的功能型監管模式表現為三種模式,即統一監管型、牽頭監管型和傘形監管。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如存貸款、保險承銷和經紀以及投資銀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開展業務,其主要職能是向聯儲申請執照、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進行行政管理。對應金融控股公司這種傘狀結構,美聯儲被賦予傘型結構監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職能,并且與財政部一起認定哪些業務屬于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在傘型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部分由財政部貨幣監管總署、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證券部分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保險部分由州保險監管署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保險監管署被統稱為功能監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圖4所示。
機構監管則按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中國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五、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