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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簡并納稅期限。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對小微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降低其納稅成本。
(一)立法保障不足
現行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以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見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規或實施細則中,法律級次不高;且頻繁出臺,多次變動,穩定性不強。稅收立法系統性不強,現行的稅收政策相對獨立,沒有與其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減了政策的可持續性和系統性。
(二)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及融資支持不夠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較高,實際能夠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數量很有限,從而減弱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法》,采用5%~35%的五級累進稅率,且沒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業缺少優惠政策支持,實際稅率高。另外,現行政策對科技人才的優惠政策門檻較高,對個人的創造發明和成果轉讓收益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科技人員的稅收激勵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優惠的僅限于印花稅,不僅范圍窄,而且力度小。
(三)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不佳
現有稅收制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流轉稅采用的主要是起征點方式,企業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規定將90%左右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起征點標準仍然較低,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中受益。財稅〔2011〕117號雖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只適用于查賬征收納稅人的規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業納稅人無法享受到現行扶持政策帶來的優惠,導致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停留于表面,難以產生相應的激勵效果。
(四)缺少專業的稅務征管服務機構
目前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間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較低。由于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甚健全,對國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兩大機構的重復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業納稅成本。小微企業稅負不僅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還與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以及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在各種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征稅機關對于小微企業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這種稅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國家減稅政策難以落實,多數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實惠。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政措施
(一)提高稅收立法級次,構建立體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根據工信部關于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增加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以此作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基本法。提高稅收政策與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進而形成助推小微企業發展的合力。提高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級次,增強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一個完整的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核心、各單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業稅法體系。涉及的具體稅種,建議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應按行業、企業規模不同而分類確定。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也應進行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與工信部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統一,使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建議完善小微企業從創立、發展、壯大直至轉讓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構建立體優惠政策體系,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
(二)激勵科技創新,降低融資成本
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建議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增加對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的支持。同時,減免相關的流轉稅,以減輕企業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充分的成長空間。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發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關擔保的小微企業,政府應該給予足夠的融資支持。建議降低此類貸款機構貸款業務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稅率或減計收入,鼓勵銀行滿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對發放100萬以下貸款的小額信貸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減半征稅。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優惠政策利用率
建議進一步簡化現行小微企業稅制:一是盡快將小微企業納入增值稅擴圍范疇,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并入增值稅,一并申報繳納,并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稅方面,允許小微企業自由選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收;三是新設低稅率的小微企業稅統一稅以代替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費、房產稅等稅種;四是取消、減少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費用,對適于以稅收形式征收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盡可能規范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四)改進稅收優惠方式,建立專門征管機構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127;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2
一、現行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
到目前為止,中央政府共出臺了27項針對性的政策法規性文件,主要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直接的稅收優惠政策
直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降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擴大受惠企業范圍;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印花稅;提高小微企業稅收免征額和扣除額等。
(二)間接的稅收優惠政策
與小微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勵技術創新、改善融資環境、可持續發展、支持創業投資、鼓勵就業等方面。例如:技術研發方面,對小微型企業的技術研發、技術轉讓及相關活動減征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15%的優惠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節能減排方面,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節能減排和環保生產的,給予在一定年限期間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優惠;融資方面,減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稅收等。
二、巴彥淖爾經濟開發區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效應分析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面逐步擴大,企業稅收壓力相對緩解
巴彥淖爾經濟開發區小微企業發展態勢良好。2015年轄區共有小微企業269戶,同比增加54戶,占所轄管戶總數的53.1%,稅收優惠覆蓋面達到92%。小微企業主要集中從事批發零售,兼有少量小型加工業。近年,國家密集出臺的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相對良好的外部環境,幫扶開發區小微企業度過了經營困難時期,也帶動了新的小微企業的創立。
(二)小微企業減免稅額對總體稅收的影響微乎其微
2015年度開發區國稅部門共計為小微企業減免各項稅收36萬元,占本年度全局稅收收入的0.37%,占本年度累計減免稅額的0.4%;2016年1-6月共計為小微企業減免各項稅收46萬元,僅僅占上半年全局稅收收入的0.34%。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小微企業減免的稅額對本地區稅收收入的影響較小,企業本身規模小,多數是零負申報,小微企業政策優惠的力度還有待加強。
(三)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微企業的促進作用有限
2015年度開發區國稅部門為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11萬元,企業所得稅25萬元,2016年1-6月為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21萬元,企業所得稅25萬元,小微企業的稅收減免額總體呈現增加的趨勢,但稅收政策對小微企業的促進作用非常有限。從優惠額度分析,微薄的減稅政策,相對于企業高額的融資成本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從企業規模來分析,大型企業的利潤總體較高,小微企業的利潤較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差,對優惠政策的享受可能不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從政策的執行層面分析,小微企業在接收到優惠政策時,如果衡量政策成本大于政策受益,通常會主動放棄稅收政策優惠。
三、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困境
(一)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系統性和針對性不足
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還未形成體系,僅僅是在既有的稅收制度框架下的追加補償條款,其中既涉及增值稅、所得稅等各個稅種的應稅核定和計征手續,還關聯到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技術研發等問題,內容比較零散,缺乏系統關聯性。并且相關政策文件的法律層級較低,針對小微企業稅收的單獨統一立法尚未出臺,更加劇了現行政策的碎片化。
(二)稅收優惠力度較弱,優惠面偏窄
小微企業優惠額度還不夠大,政策扶持作用不明顯。例如財稅〔2015〕34號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尤其對于小微企業而言,減免稅額的絕對數較小,只能起到一定的救濟作用,相對于高額的融資成本而言,仍然是杯水車薪。且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部分稅收政策門檻較高,有很強的行業和技術限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因提交資料和審批環節繁雜,申請熱情也不高。例如,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限定標準較高,對巴彥淖爾市大部分小型微利企業來說都“望塵莫及”,因此政策幫扶作用并不明顯。
一、當前我國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一)對民營企業與稅收政策的界定
對于民營企業的準確定義,目前學界并沒有統一的說法。一般意義上,民營企業是從企業性質的性質來劃分企業類型,即相對于國有性質而言的。因此,民營企業可以指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的所有企業。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將民營企業的界定為私營企業與個體經營企業,相關數據選取也以此作為標準。稅收政策是政府財政政策的一種,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運用稅收手段調控宏觀經濟的方式。稅收政策也是稅收制度的一種,也體現在稅制要素的不同規定,但具有臨時性、靈活性等特點。在規范的稅收制度下,國家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往往在一般的稅制規定內,做出一定的調整,如縮小課稅范圍,降低稅率,延遲稅款征收等,以降低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本文從一般性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兩個方面分析陳述民營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現狀。從一般性稅收政策來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以外的民營企業按照25%的稅率,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費用后納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稅率是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從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是對小微企業實施稅收優惠———對于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按其所得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促進民營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民營中小企業對于投資的吸引力不夠,我國政府為了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出臺政策鼓勵投資企業對于特定民營企業的投資。
二、國外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
西方國家促進民用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國和德國的稅收政策:
(一)美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美國陸續頒布實施了《小企業投資法》、《納稅人免稅法》、《經濟復興稅法》等。首先,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選擇按個稅納稅方式繳納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其次,在企業投資方面,允許企業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營企業資本周轉速度;最后,利用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
(二)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業發展的各個方面。首先,為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德國給以其所得稅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其次,在鼓勵企業投資上,德國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投資于機器設備的部分給予附加折舊的優惠;最后,德國政府對特定地區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除特定稅費的稅收政策扶持。
(三)國外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啟示
一是,政策目標明確。國外政府都對民營企業在本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著充分的理解和認識,制定的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目標明確,特定的稅收政策對應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特定問題。為了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將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通過立法確定下來,將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類實行稅收優惠。各國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對于不同類型的民營企業有不同的稅收優惠。各國政府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技術創新企業都給予了區別一般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此外,對于落后地區的民營企業,政府也設立了特定稅收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如德國政府對在落后地區新建立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稅收扶持。三是,多種方式并存。各國采取了多種稅收優惠方式一同來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既有對小規模企業的稅率優惠,又有鼓勵投資的加速折扣優惠,還有對投資收益的減免稅。
三、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改進思路
關鍵詞:融資擔保行業;稅收政策;建議
一、前言
改革開放的四十年間,中小微型企業在當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容易受到其自身經營發展水平和信用水平的影響,無法充分有效的實現融資目標,由此融資擔保機構應運而生,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重要的融資支持。
二、融資擔保行業業務的特點
融資擔保是市場經濟環境中產生的重要內容,對于緩解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良好的效果,能夠推進這些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增強整個行業發展的水平。全面分析融資擔保行業發展過程中的業務特點,將能夠為切實有效強化業務發展效果,為實施科學合理的稅收政策提供科學合理的前提條件。
(一)準公共產品屬性
中小微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進行過程中,需要有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撐,保障正常運行活動順利開展,同時“三農”政策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有資金作為設備支持,而這些方面運行過程中都面臨著一些融資困難的問題,影響到具體項目策略的實施效果[1]。這其中發揮融資擔保行業的優勢和作用,將能夠更好的支持企業融資工作,保證“三農”問題的良好實施,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活動的順利開展。從融資擔保服務于社會的角度來看,其具有著十分明顯的準公共產品屬性,能夠促進社會經濟建設,推進社會進步和發展。
(二)融資擔保的風險較高、收益卻低
融資擔保機構在給眾多對象提供良好服務的過程中,多是一些中小微型企業,這些企業的信用不夠良好,且融資工作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困難,這就導致實際經營工作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相應的給融資擔保機構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無法保證風險和收益成正比關系。同時融資擔保機構承擔著較高的社會使命,需要良好緩解中小微型企業的融資困難問題,因而整個融資擔保行業的收費情況受到了國家限制,其承擔著較高的風險,卻無法得到相應的收益,將會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行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情況。
三、融資擔保行業的稅收政策實施建議
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實施,對當前社會眾多行業的發展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而該項政策的試點范圍也逐漸擴展到了生活服務業、金融業、建筑業以及房地產業等多個方面。融資擔保行業實際發展過程中,隨著國內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實施,整個行業的稅負呈現出了普遍上升的趨勢。面對融資擔保行業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稅負問題,國家財政稅務部門需要充分關注到融資擔保整個行業發展中的相關情況,推行一些科學合理的稅收政策,更為良好的保障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效果。
(一)給融資擔保機構提供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融資擔保行業起步較晚,并且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聯動,共同推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這其中涉及到了較多方面的問題,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環節中都還存在著一些不夠合理的問題。同時社會各界和眾多部門在融資擔保機構職能方面認識不夠統一,無法充分有效保障融資擔保行業的稅收活動有序開展。良好應對當前融資擔保機構出現的經營風險和經濟收益不成正比的情況,需要良好明確融資擔保的社會屬性,即其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從而使得這些融資擔保機構都能夠享受到金融行業稅收的一些優惠政策,進而良好減輕融資擔保機構的稅收負擔。國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資金在利息收入方面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這就給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當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金融租賃、證券公司以及信用合作社和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而融資擔保同樣承擔著資金擔保業務風險,并且接受各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卻不被納入到金融機構范圍內,無法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將無法發揮融資擔保機構的優勢和作用。
(二)改進和優化融資擔保行業稅收政策
當前融資擔保行業普遍反映營改增稅收政策實施之后,還面臨著更高的稅收負擔,這樣將不利于整個行業的發展,也不符合國家稅收制度改革的初衷。發揮政府的合理調控作用,通過財政扶持和稅收優惠,更好的介入到市場經濟發展環境中,并且給眾多的企業和單位提供良好的支持。稅收政策的優惠性具有良好的普遍性,能更好的結合市場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更好的調控企業和單位的經營管理情況。融資擔保實際發展過程中,國家為了起到有效的引導和扶持作用,出臺過融資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和允許風險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這兩項政策,能夠起到一定的效用,減輕融資擔保機構的稅收負擔。同時為了更好的強化融資擔保行業的整體發展效果,需要結合市場經濟和行業的具體變化情況,科學有效的優化和創新調整稅收政策。
關鍵詞:小微企業 稅收 籌劃
我國的小微企業占國內企業總數的98%,為推動就業,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和諧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些年來,小微企業由于稅負重,融資難,很多企業舉步維艱。因此,如何靈活而充分地運用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納稅成本,是小微企業在運營和發展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小微企業稅收籌劃的概述
(一)小微企業稅收籌劃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標準進行劃分的。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包括: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所謂稅收籌劃亦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節稅目的而制定的科學節稅規劃,也就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減輕或化解納稅風險的籌劃。
(二)稅收籌劃對小微企業的影響及意義
1.稅收籌劃有利于小微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收對于企業來說必然是越少越好。稅收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的資金,有利于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2.稅收籌劃有助于小微企業改善經營方式。小微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要有前瞻性、長遠性,同時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只有在充分考慮籌劃方案中的隱含成本的條件且當稅收籌劃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企業的經營方式也在朝著更加合理的方向發生改變。
3.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小微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小微企業在規模和資金方面都存在諸多限制,公司內部有很多制度都不夠規范,然而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然要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提高企業的會計管理水平,這樣必將使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從而提高企業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4.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小微企業納稅意識,增加后續稅源。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得來的是正當合法的利益,沒有偷稅漏稅的風險。企業通過稅收籌劃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加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和稅收法制觀念,這就為增加后續稅源提供了必要條件。
5.稅收籌劃有助于小微企業防范或降低涉稅風險。稅收籌劃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因此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會計賬證表,準確進行會計處理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會計賬證表健全、規范,會計處理準確合法,這就在減輕稅負的同時大大降低了涉稅風險。
(三)我國小微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
近些年來,我國小微企業雖然數量上在持續增加,但因為經營狀況困難導致停產甚至倒閉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一方面稅負重,融資難,另一方面稅收籌劃意識不強。據統計,小微企業對銀行的信貸使用率不到30%,融資成本高達40%到50%的年利潤,而國家也沒有系統的稅收政策來減輕小微企業的壓力,加上小微企業自身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以及各種隱性顯性的稅收負擔,致使企業運行成本愈來愈高,利潤空間愈來愈小,雖然意識到了稅收籌劃的重要性,但納稅籌劃工作卻因種種問題難以開展,企業困境依然。
二、小微企業稅收籌劃的改進建議
(一)提高企業管理者素養,增強其稅收籌劃意識
企業管理者是人流、物流、資金流的控制者,管理者的文化水平與素養對整個企業的發展以及經營壽命都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管理者要明白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管理的重要性,在注重生產和營銷的同時也要重視財務工作的管理,要有前瞻性,要看到未來的長遠利益,而不是只顧眼前利益,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在面對政策性市場,管理者要高瞻遠矚,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二)增強對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現階段,我國稅收籌劃的人才十分欠缺,尤其在小微企業更是鳳毛麟角,企業稅收籌劃的實施也受到了一定制約。因此,小微企業應重視財務管理以及稅收籌劃的日常工作,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稅收籌劃人才的培養。一方面,要安排固定時間加強對內部人員稅收籌劃的學習、培訓,另一方面,應積極吸納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培養一批合格的稅收籌劃后備人才,為自身的管理注入新鮮的血液,建立自己專業的團隊。最后,財務人員也應該加強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升自身業務水平,了解國家的法規政策,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條件,合法合規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
(三)規范會計核算行為
對于小微企業涉稅事項應該規范其核算行為,比如正確使用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使用納稅支付金額較少的會計處理方法作為企業基本的會計處理方法。同一個經濟事項有時會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于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又會有不同的影響,當然這些會計處理方法都是被稅法所認可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不同行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所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此來達到獲得稅收收益的目的。同時企業在任用人員方面要考慮到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不能任人唯親,避免因為管理者公私不分,造成核算主體不清晰,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情況出現。
(四)統籌規劃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籌劃的發展需要以法律法規為條件,因此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稅收法律法規制度就顯得至關重要。首先,國家應重視小微企業這個社會經濟群體,各個政府部門相互協調,統一觀念,提高立法的級次,擴大對小微企業的范圍界定,為小微企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條件。其次,國家應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修訂法律法規政策中表達不明、含糊不清的地方,簡便操作步驟,簡化審批程序,讓小微企業真正從中獲得實際的利益,幫助其發展壯大,從而推動國家經濟更加繁榮,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再次,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要保持相對穩定性,建立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多層次優惠政策。酌情放寬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條件,加大對其的稅收優惠力度,如降低小微企業增值稅認定標準,加快其增值稅轉型的步伐。一套完整的稅收優惠體系對小微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奠定了一個好的基礎,不但有助于小微企業的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國家整體經濟實力的提升,增加了稅源,客觀上也優化了社會資源配置。
三、結束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都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的最終目標。小微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對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稅收籌劃雖然在西方國家已有很長的研究歷史,但是在國內尤其是小微企業內部的發展還不成熟。由于小微企業自身的弱點,使得其更容易在稅收籌劃方面存在問題。因此在小微企業內部開展一場稅收籌劃方法的探討,促使小微企業能夠靈活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增加企業利潤是目前亟待解決的一件大事。
參考文獻:
1.呂獻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J].財會月刊,2013,(6):135-137.
2.張麗英,賈圣武.對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問題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0,(21):50-51.
3.路平.淺析鼓勵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J].商業會計,2012,(7):89-91.
4.李健.淺析我國中小企業稅收籌劃問題[J].科技向導,2012,(32):100.
5.段帥強.簡析我國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科版),2013,(13):68-69.
去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據初步估算,這項政策將給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預計年減稅規模近300億元。此項政策是在國家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業發展的稅費政策基礎上的一項稅收優惠,體現了國家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為鼓勵小微企業發展,政府為小微企業減負的步伐一直沒有停止過。近年來,我國不斷出臺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業發展的稅費政策,從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到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再到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見小微企業的稅負在逐步“瘦身”。此外,結構性減稅的重頭戲――“營改增”試點的推進,同樣惠及小微企業。目前正在積極推進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原適用5%營業稅稅率的小微企業改征增值稅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稅負水平下降40%;原適用3%營業稅稅率的小微企業,因為由營業稅的價內核算變為增值稅的價外核算,稅負也有所下降。
小微企業與個體工商戶,雖然經營實體性質不同,但是在生產規模上二者大體相當,甚至有一些個體工商大戶生產規模超過小微企業。從稅收政策上說,二者稅負差別不小,稅收政策總體有利于個體工商戶,不少個體工商戶并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自從去年國家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以來,二者在稅收上差距基本抹平。與此同時,國家在出臺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政策時,由于沒有說明同樣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因此在一些地區,個體工商戶沒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見》規定,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引導創業投資基金、天使基金、種子基金投資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實際上,大量的個體工商戶同樣有金融融資需要和創業投資需要。再如,《意見》規定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財政支持力度,綜合運用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資本投入、代償補償、創新獎勵等方式,引導擔保、金融機構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里涉及到對個體工商戶的財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資服務,同樣是個體工商戶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