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1 11:39:4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法制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新農村建設與農村合作金融的關聯性
我們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就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農村建設的目標。有學者對新農村建設的五個方面進行了形象的解讀,認為生產發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戶戶有錢賺”;生活寬裕就是“吃住不用愁,醫學不用憂”;鄉風文明則指“鄰里如一家,遵紀又守法”;村容整潔就是“村村美如畫,莊莊開鮮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見,村民說了算”。這2個字的目標顯然說明,新農村建設的中心任務是經濟建設。通過推進新農村建設,可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推進城鄉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在這一過程中,金融對新農村建設的支持作用就顯得非常明顯,而農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務。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生產、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務,離不開合作金融。
新農村建設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但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不健全,業務單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務供給不足,我國現行農村金融體系已很難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求。更為嚴重的是,在這種體制安排下,金融機構在農村的活動主要是為城市工業發展動員儲蓄,其邏輯結果必然是農村地區成為城市和工業發展的凈資金提供者。因此,加強農村金融創新,促進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建立一個有效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現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農村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必須相應地加快農村金融法制建設的進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農村建設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創新。
二、新農村背景下法制創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實現的保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實力極大地增強了。然而,無論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城鄉差距越來越大了。農村金融是農村這一特定領域內貨幣流通、資金運動與信用活動的總稱,即以信用手段籌集、分配和管理農村貨幣資金的活動。為適應農村地區需要設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聯系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總和,便構成農村金融范疇。相對于城鎮金融,在服務的對象、經營環境和經營業務等方面,農村金融具有其獨自的特征。法制創新要符合這些特征,才能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
論文摘要:金融立法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系的規范和調整,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的規范和約束。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和調整金融監督管理者、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強調對金融機構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在政府失靈的領域強化監督管理,發揮市場在金融發展中的主導作用,實現金融管制與市場自律之間的平衡和協調發展。
有市場就會有風險,有金融市場就會有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離不開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
一、中國目前的金融風險狀況
金融風險作為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宏觀經濟政策環境的變化、市場波動、匯率變動、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等諸多原因,存在著在資金、財產和信譽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近幾年我國金融風險呈整體下降趨勢,但潛在的風險仍然較大,金融機構面臨的一些風險不容樂觀。目前中國金融體系中有三類風險比較突出。
1.信用風險仍然是中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貸款和投資是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活動。貸款和投資活動要求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斷。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金融機構的這些判斷并非總是正確的,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會因各種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機構面臨的一個主要風險就是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即信用風險。
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金融機構不能及時界定發生問題的金融資產、未能建立專項準備金注銷不良資產,并且未及時停止計提利息收入,這些都將給金融機構帶來嚴重的問題。除銀行類金融機構面臨很高的信用風險外,近幾年我國證券類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也口益突出,相當部分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低下。所以,信用風險仍然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
2.操作風險多發是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界定,金融機構面臨的操作風險:一方面來自信息技術系統的重大失效或各種災難事件而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源于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金融機構對各種失誤、欺詐、越權或職業不道德行為,未能及時做出反應而遭受的損失。從近幾年我國金融業暴露出的有關操作方面的問題看,源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機制失效而引發的操作風險占了主體,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不斷暴露出的操作風險,不僅使金融機構遭受了巨大財產損失,而且也嚴重損害了我國金融機構的信譽。這與我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戰略目標極不相符。
3.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新的不穩定因素。近兩年,隨著金融業并購重組活動的逐漸增多以及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模式在實踐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經出現了多種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既有中信公司這一類的以事業部制為特征的模式,也有銀行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這一類的以金融機構為母公司的模式,還有以實業公司為母公司下屬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機構在突破分業經營模式過程中,不斷推出的各種橫跨貨幣、資本等多個市場的金融產品或工具隱含的風險。如銀行推出集合委托貸款業務和各類客戶理財計劃等等。
實踐表明,跨市場金融風險有上升趨勢,尤其表現在以實業公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所實施的資本運作方面。由于橫跨產業和金融兩個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多個金融部門,資本運作形成了“融資一購并一上市一再購并一再融資”的資金循環鏈條,運營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由于起點和終點都是金融部門的融資,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各金融機構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從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國金融風險的成因
我國金融體系中各種高風險是多年積累起來的,是國民經濟運行中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經濟體制的轉軌,社會環境的變化,金融體制的不適應,監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高風險的原因。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一些高風險尤其比較突出的三類金融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協調有關。具體表現在:
1.有關征信管理法規的缺失,影響了征信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通俗地講,征信就是收集、評估和出售市場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征信體系是為解決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而建立的制度。近幾年,我國現代征信體系的建設開始起步。對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等問題,是一項法律性很強的工作。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由于尚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活動提供直接的依據,由此造成了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征信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保障,嚴重影響了征信業的健康發展,進而造成我國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處于較低水平。企業或個人在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多頭騙款、資產重復抵押、關聯擔保等違規行為,未能被相關金融機構及時識別而導致資產損失,與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有很大關系。
2.現行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嚴重滯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機構保全資產。企業破產法律框架下對金融機構債權人的保護程度,直接關系到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狀況。當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并沒有很好地體現對債權人的保護。就破產法中的制度構建而言,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現行破產法律規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視債權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現行破產法律在破產案件的管轄與受理、債權人會議、監督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不很健全,這也進一步削弱了法律對破產債權人保護的力度。作為金融機構債權保護最后手段的破產法律未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就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不斷形成和累積,面臨的信用風險增大。
3.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在操作經營環節出現的風險。操作風險多發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特點。這其中又以金融詐騙行為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最大。當前我國金融詐騙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提供虛假信息而進行的金融詐騙。例如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通過有意提供虛假財務資料為企業的利益騙取資金。目前涉及金融機構的欺詐大部分是第二類。我國《刑法》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有明確規定,但對上述第二類欺詐行為,《刑法》中并沒有明確,對此只能通過《合同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4.相關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體系中的一些潛在風險。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的增加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缺乏對這些新的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從法律制度方面及時進行規范有關。在金融業務方面,對最為活躍的跨市場金融產品——各種委托理財產品,目前銀行、證監、保險監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標準分別進行監管,但缺乏統一的監管法律制度。由于現有的法律制度無法解決與金融控股公司有關的法律問題,金融機構開拓的新業務缺乏嚴格的法律界定,潛在的金融風險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場之間傳播擴散。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日前我國金融機構承受的這種跨市場風險,實際是一種法律風險。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發展正向前加速推進,同時防范金融風險的任務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和艱巨。從長遠看,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執法方面強化執法的嚴肅性,真正做到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認為核心的問題是要樹立科學的立法價值取向。現階段的金融立法價值取向應當是:以“二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體現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點放在推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金融創新法律關系、提高金融監督管理的協調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場自律監管上來。具體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統籌、科學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都已經進入了改革攻階段,原來采取的單獨推進的改革策略已經難以適直當前改革開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應當圍繞這一轉變,確立統籌規劃、科學立法的思向。保護金融機構存款人、金融品投資人的利益永遠是維護金融機構信譽的重要因素。當前應當強調對于基礎金融法律關系的研究,同時做好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關系的規范,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金融機構推出創新產品的過程中應當重視對于投資者知情權、收益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監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現狀
根據國際上三大金融監管部門一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于1999年2月聯合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從狹義上來說,控股公司是通過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達到支配該公司經營活動的目的的公司;而從廣義上來說,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為要件,只要取得對他公司實質上的支配權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領域的控股公司形態,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從防止關系人交易、利益沖突及維持資本充足性等方面來考量,對金融控股公司應采取廣義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等方式實質支配他公司者,都應屬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實上,這種廣義的金融控股公司定義方式已經體現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中,如美國和臺灣的立法①。
近年來,我國綜合經營趨勢明顯,金融機構從事多元化金融業務、大型國企進軍金融業、民營資本參股金融業等現象比比皆是。當然,涉足兩個以上金融行業的企業集團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斷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標準,是母公司對涉足金融企業是否控股,以及集團能否對各金融企業實現戰略協同。實際上,我國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領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雛形,有的只能算是參股金融業或產融結合,只是它們的發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統稱為準金融控股公司。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未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運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準)金融控股公司迅速發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業高額利潤的追逐。由于我國金融業的進入門檻較高,金融業存在較高的利潤空間;同時,發展金融控股公司能獲得較為明顯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二是政府順應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綜合經營潮流,對我國企業發展多元化金融業務采取的默許和試點的政策。
但在沒有明確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規范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正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處于自發狀態并缺乏必要監管的金融控股公司運營存在著巨大風險。一方面,各類企業都敢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進軍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各類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膽”經營、四面出擊,求大求全地擴大規模增強實力。盲目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運營中往往具有行業風險、資本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等。一旦風險爆發,那么受損失的可能不僅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戶、投資者和債權人,甚至于將風險波及整個金融行業,威脅國家金融秩序與安全。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團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法律和經濟關系、監管責任等予以明確,使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在此過程中,考察和借鑒國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啟示
(一)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進行了金融制度改革,頒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規。
1998年5月13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在涉及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條款中,該法案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這一新的法律范疇,允許銀行控股公司收購證券、保險等非銀行業子公司,同樣,非銀行業的證券、保險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購商業銀行,這使得各種金融機構交叉經營成為可能。該法案同時規定,美聯儲及貨幣監管局主要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主要負責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國家保險委員會主要負責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1999年5月6日,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了《1999年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②。該法案提出廢止《1933年銀行法》中的第20項(禁止商業銀行與證券機構合并)和第32項(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人員不得兼職)條款③,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據。這一法案重新界定了金融業的行業經營界限,標志著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國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2000年年初,美國國會通過對《銀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改,促進了銀行控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轉變。
(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二次大戰后,日本經濟界最大的變革就是美國占領軍“解散財閥令”和頒布《禁止壟斷法》,完全禁止財閥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國《1933年銀行法》對金融業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影響,日本也實行了長、短期金融分離,但是當日本金融業發展到一定水平,明顯感到自己的銀行體制的局限性。因此,從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金融業出現立法上的一系列變革。1997年12月通過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產生的有關金融諸法整備之法律》④,設法對銀行控股公司、證券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分別作出了定義和規定,日本金融界亦稱之為“金融控股公司法”。1997年修改了“禁止壟斷法”,對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了長短期金融業務分離制度,允許普通銀行發行公司債⑤。之后許多銀行紛紛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團,一些實力強大的非金融機構也提出了成立銀行的申請。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發展之道。對于日本的控股公司來講,《禁止壟斷法》是一般法,而《整備法》是特別法。
(三)韓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綜觀韓國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內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監督規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監督規定實行細則》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內容(總則、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及子公司的吸收、刪除事項、金
融控股公司的運營、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補則、罰金的征收、罰則)。該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本幣流動性比率、外幣流動性比率及外匯敞口比率等均作了詳細規定。同時,為便于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種交易中產生的風險進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建立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并公示日常的經營狀況、董事及股東情況、財務指標及經營指標、內部交易監管機制及內部交易細則等。
在韓國,金融控股公司由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金融監督院負責監管。
(四)國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啟示
基于上述對各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背景、主要內容與特征的分析,筆者以為,對我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有兩個方面的重要啟示。
1、制訂《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系統性構建金融法制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從實踐來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在銀行法修改、金融機構合并法推出后的必然結果,由此可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構建一國現代金融法制體系中的重要的環節。但我國新近對銀行法的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在銀行混業經營基本遵循的尺度還是“原則禁止、例外可以”。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現階段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修改諸如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這類的單行法以適度解禁金融混業經營。我國在構建現代金融法制體系方面存在的另一重要缺陷是反壟斷法的缺失,類似金融機構合并法這樣的法律實質上是一國反壟斷法的一部分,迄今為止還沒有反壟斷法,在這樣的基礎上要制定金融機構合并法是很難的。
2、監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從各國立法來看,各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監督管理、組織形式等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均體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監管性。監管機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運營中潛在的風險決定的,立法者希望借助完善的監管機制來充分調動和協調金融控股公司內、外部監控力量,從多角度全方位對其運營實施監管,以最大限度控制公司的運營風險。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模式的選擇
(一)分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金融跨業經營的模式,不僅與金融分業法律制度之間存在沖突與矛盾,而且其運營過程中還將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關聯交易、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單項立法顯然無法徹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相關法律的配套性改革,這無疑是一個浩大系統的工程。當前我國的金融生態和法制環境尚不具備單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條件。可行的方式是分兩步走。第一步,在國務院授權下,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并充分征求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金融監管機構的意見,在全面整理現有涉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條例,報國務院批準后成為具有較高效力層次的行政法規。通過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條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公司設立與經營的合法性問題,也為依法監管提供了依據。第二步,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條例基礎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與此同時,整合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等內容,從而形成內容完備、有較強操作性的現代金融法律。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選擇
為加強溝通協調,我國三大金融業監管機構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的相關業務和機構,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由此初步建立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框架,即分業監管。但這種架構在實踐中依然存在監管空白。首先,沒有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專業監管,可能導致監管各方協調不一致,或者造成監管真空,或者出現重復監管。其次,現有的監管機構只熟悉本行業的監管業務,可能難以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綜合監管的職責。再次,在控股公司整體風險方面還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標準⑥。鑒于此,在我國現有分業監管體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建立一個長期的專業的綜合監管機構,負責跨業監管與決策,對金融控股公司下屬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則由原來各監管機構實施專業化監管。
金融監管協調監管機制一旦建立,我國將形成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的多元化監管模式。至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未來是否有可能發展成為一個規格高于一行三會(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和財政部門的“超級監管單位”,則需要通過實踐來摸索和驗證。
(三)監管機制的設計
除了確定監管模式,一個完整的監管體系還應包括:一是實行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監管;二要設立分行業防火墻,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交易的監督;三要建立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由于金融集團業務和地域分布的廣泛性,管理和風險結構的復雜性,監管部門獲取有效信息的難度不斷加大,因此,建立金融集團監管信息共享制度非常必要;四要構建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自律監控機制。包括建立順暢的組織結構關系,設立完整的會計體系,采用適當的內部審計稽核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等。
參考文獻:
①閆海。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法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
②《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正式名稱為Gramm-Leach-Bliley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pub.L.No.106-102,113Stat.1338(1999),由于其全稱冗長,在我國一般將其簡稱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of1999)。
③即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與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從而被認為是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確立的標志。
關鍵詞: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法律保障
一、村鎮銀行的法律性質
村鎮銀行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縣(市)、鄉(鎮)設立,主要為農村地區農民、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資產規模相對較小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村鎮銀行不是政策性銀行
從法律性質上講,村鎮銀行不是政策性銀行。雖然村鎮銀行有一定的政策性取向:村鎮銀行以服務“三農”為根本宗旨,在繳納存款保險之后的可用資金必須用于本地區農村經濟建設,不得跨區經營。但是村鎮銀行在權屬關系和經營目的等特征上與政策性銀行并不符。從權屬關系上看,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都為國家所有,而村鎮銀行可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設立,可見二者權屬特征不相符;從經營目的上分析,我國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村鎮銀行作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金融企業,實行市場化操作,有著營利性的經營目的,可見二者經營目的不相符。由此可判斷,村鎮銀行不是政策性銀行。
(二)村鎮銀行是特殊的商業銀行
首先,村鎮銀行是商業銀行。第一,村鎮銀行可以辦理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第二,商業銀行與村鎮銀行經營原則一致。第三,村鎮銀行與商業銀行從設立的基本條件、對關系人貸款的限制、存款準備金要求及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具體法律規范也基本相同。第四,《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6l條指出,該管理規定未盡事宜,參照《商業銀行法》等執行。由此可見,村鎮銀行是商業銀行。但村鎮銀行也不同于《商業銀行法》調整的一般的商業銀行。第一,注冊資本要求不同。《商業銀行法》要求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千萬元人民幣,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要求設立村鎮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百萬(在鄉或鎮設立)或三百萬元人民幣(在縣或市設立)。第二,治理結構要求不同。村鎮銀行的治理結構相對于商業銀行比較簡單靈活。第三,股東出資要求和股權結構方面不同。《商業銀行法》調整的商業銀行在股東出資要求和股權結構方面的限制比村鎮銀行少。第四,兩者在業務范圍上也有所不同,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相對較窄,而且村鎮銀行業務的地域范圍也有要求,這不同于一般商業銀行追求效益的本性。
二、村鎮銀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國內外的長期實踐表明,良好的法制環境是保障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及決定因素。法制體系越完善,各類法律制度越健全,法制環境就越好,這樣市場經濟活動才能更加有序、規范地進行,各類經濟關系才能得到良好的調整。因此,良好的法律保障能更快更好地促進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銀行自身固有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負外部性和脆弱性,決定了銀行的可持續發展需要相關法律的保障。銀行的負外部性是指銀行的經營行為及其破產行為對廣大存款人可能造成消極的影響;銀行的脆弱性是指很多因素很可能會影響到銀行的正常經營,使得銀行很容易陷入經營不利的狀況,嚴重的時候還有可能導致其破產倒閉。對于村鎮銀行而言,其脆弱性與負外部性與一般銀行無異。因此,政府必須介入監管,只有國家依法加強對銀行的法律監管,才能使得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同時,村鎮銀行自身抗風險能力尤其微弱,再加上其支撐的脆弱的農村金融體系,一旦村鎮銀行發生倒閉事件,由此引起的影響可能對于農村金融改革發展以及小額信貸事業都是個不小的打擊。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市場機制的自我調節是遠遠不夠的,而必須加強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對其進行適當監管。
三、完善村鎮銀行法律保障的對策建議
各國的實踐表明,政府通過構建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可以為農村金融組織的創建和規范運行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金融機構實現有序、健康、可持續發展。完善村鎮銀行政策法律體系,需要建立金融監管與穩定協調機制,這要求從農村金融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在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統籌研究擬訂金融法制規劃,完善配套的金融法律制度,建立起合理的法律體系促進模式,以提升村鎮銀行綜合競爭力的高度。
第一,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制訂專門的關于村鎮銀行的法律法規,明確村鎮銀行的合法性地位,為村鎮銀行等農村新型金融服務組織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市場退出等方面做出具體的規范,進而形成更加開放、公平、健康的金融市場競爭秩序,更快更好地促進村鎮銀行發展。當然此項工作需要各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第二,從地方立法上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地方立法機關制訂有關于村鎮銀行的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于村鎮銀行的現行的規定并沒有考慮我國農村金融的區域性、層次性等特征。因此,應授權地方立法機關結合本地區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制訂并出臺關于村鎮銀行債務清償、組織創新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以保障村鎮銀行實現有序、健康、持續發展。但同時也要求相關法規的制訂必須在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律體系框架內,這樣才能在促進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保證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作者單位:1.吉林工商學院;2.吉林農業大學發展學院)
本文系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吉林省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研究”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1B293;
吉林省教育廳“十二五”規劃社科項目“吉林省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金融支持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包爽.我國村鎮銀行發展的法律對策研究.碩士學位論文,2009
論文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風險管理;法律規制
一、金觸不良資產之現狀與成因
(一)金觸不良資產現狀
1999年底,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華融、信達、長城和東方,目的在于協助消化四大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19001)億元不良貸款。2001年底,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戴相龍指出,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已達18001〕億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銀行的不良貸款已達20001〕億元。據統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1990年為2952億元,1996年達9500元億,6年間增加了兩倍多。至1999年高達18001〕億,3年間幾乎又翻了一番。國有銀行在近五年間消化了將近15001〕億元不良貸款(尤其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現的不良貸款總量幾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國務院批準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借鑒國際經驗和方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重大舉措。但是,五年過去了,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總量卻有增無減,這使得我們不得不從多角度、深層次分析金融不良資產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資產現狀的成因
1.國家所有“虛位”、具體責任“真空”、金融風險意識淡薄、銀行經營管理不善。
2.銀行體制弊端、金融監控缺漏、銀行職員素養缺失、金融犯罪問題嚴重。
3.銀行有法不依—法治觀念淡薄。
4.國企效益低下—債務轉嫁銀行。
5.誠信觀念缺失—逃廢金融債務。
6.人情關系文化滲透—銀行借貸關系扭曲。
二、金觸不良資產之法律規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西方銀行管理經驗,健全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一)巴塞爾原則及經臉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7月通過、于1997年4月補充修訂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通稱《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目標標準比率為896,其中核心資本成分至少為496。該協議出臺之后,德國為首的歐共體各國紛紛響應,英國、日本等國銀行均嚴格達標。美國銀行不僅確保資本充足標準,并創造性地建立了資本風險預替系統,從而保障監管機構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條件、審批程序、持續監管手段以及監管權力等有關方面的25項原則。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9月針對銀行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先后在內控文化、風險識別評價、內控措施與責任、信息及其溝通和內控制度監測等方面,規定了13項原則。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一些銀行沉痛教訓的基礎上,了《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報告)(關于銀行透明度的建設》等文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上述一系列原則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員國與眾多的非成員國的高度重視并適用,就在于這些規則和要求是巴塞爾委員會聚集了大批業內專家,針對銀行金融業務數年開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深人研究的結論、對策和成果,符合國際商業銀行發展的趨勢,具有內在的科學性和外在的權威性,是巴塞爾委員會與許多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共同合作的結晶。
(二)西方銀行風險管理
金融業高度發達的西方國家對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不懈探討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經驗。20世紀30年代由美國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促進和穩定了美國銀行制度,亦先后為日本、聯邦德國、英國等國家所借鑒。目前,許多國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創立和完善,豐富和發展了銀行監管體系,已成為防范金融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舉措。
德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風險度量法以及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多管齊下的策略,加強金融監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場可謂是剛剛踏上征程。我國加入WTO之后,商業銀行無疑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市場中運作、經營和發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控制、減少、避免不良資產,應當認真汲取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水平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三)確立風險防范理念
學習和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管理經驗,牢固樹立風險防范理念。金融風險防范應是整個國家、銀行系統和銀行全體職員共同的事業。風險管理、風險防范、風險控制的觀念和意識,應根植于整個銀行系統內的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位職員的靈魂深處。正如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的報告所要求的,董事會、管理層與全體員工應該在銀行內部營造一種“內控文化”。銀行的所有職員都應該了解各自在內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內控制度建設。
(四)建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借鑒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原則、規則、標準和建議,汲取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銀行系統的風險管理機制·,應是我國商業銀行防范金融風險,減少、避免金融不良資產的系統性工程。巴塞爾內控基本原則強調,內部控制是需要董事會、高級管理以及全體職員不懈努力而實現的過程,是一個能夠不斷進行風險控制信息反饋并能進行自我調整的動態過程。巴塞爾委員會在《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指出,在有效銀行監管體系中,監管者必須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和實施監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須全面了解各類銀行業務性質,并盡可能確保銀行自身適當風險管理,使各個銀行的風險水平得以評估,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源承擔風險。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必須具有統一、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必須具有銀行監管的適當法律框架,包括銀行機構的許可規則和持續性監管規則,監管者實施法律和執行審慎監管權的規定以及對監管者的法律保護,還應建立監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上述有關原則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應是有效的銀行監管與銀行內控制度的有機結合。
(五)健全銀行內控制度
從銀行內控制度而言,首先應建立決策科學化、管理規范化、運作現代化的風險管理機構。建立由董事會直接領導的、監控全面風險的、相對獨立的風險管理決策機構,決定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和風險管理程序,制定風險管理政策,監督評估執行管理層控制風險的管理狀態,提出風險管理的改進建議并監督其在限期內完成改進任務。風險管理決策機構下設獨立于銀行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跟蹤監督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執行,開發風險管理技術,監管授信業務的授權和受信決策程序,識別評估銀行風險,分析確定可控性風險與不可控性風險,并對可控風險提出相應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關業務部門提出;對不可控風險,要及時報告風險決策機構,以便迅速采取相應對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風險、管理風險、經營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所有各種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實現制度化、流程化、規范化的管理,杜絕任何一個不受制度約束的職員,避免任何一項不受規范監控的業務。第三,要不斷創新風險管理措施,積極借鑒西方商業銀行風險規避、風險分數、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風險處置策略和經驗,建立健全配套規范的風險處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體優化的員工隊伍。1995年1月,巴林銀行因資不抵債,被荷蘭國際集團以1美元的價格收購。幾代人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廈,被一個普通操盤手毀于頃刻之間。因此,“當銀行行長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個普通員工的一個違規操作,都可能誘發火山爆發而導致災難性后果”的說法不無道理。這正是金融企業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別之處:企業安危不僅僅系于管理層面,而且系于每個普通員工的手里。因此,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務必整體優化。首先要創新隊伍建設理念,確立“員工為主人為本”、“我與企業共長久”的隊伍建設戰略,促使企業與員工目標一致、員工與企業同步發展。著力營造了解員工、理解員工、關心員工、尊重員工的人文氛圍,給予員工自我發展的空間,滿足員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員工均有成就感和歸屬感之時,也就是商業銀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員工培訓機制。通過有計劃、有步驟、分層次、分業務持續性地對不同崗位的職員進行系統性地培訓,以全面提高全體員工的綜合素質,日益增強每一位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和廉潔敬業意識,不斷提升員工的職業道德素養。第三要建立合理規范的工資福利制度。通過對不同崗位績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確定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同時輔助以獎勵機制。第四要創立科學的業績測評和職務晉升制度。針對不同的崗位和不同的層次以及不同的類別,分別確定相應業績質和量的指標,定期對每位員工的業績和潛能進行客觀全面的測評。確立科學的人才觀念,建立公平競爭、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寬晉升渠道,從而形成良性循環的激勵機制。
民間金融作為一種內生的金融制度,在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在帶來機遇的同時也伴隨著諸多風險。本文就風險淺析幾點有效措施,以此來完善金融體系、加大政策支持、以期為民間金融風險防范提供具有價值的參考,為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關鍵詞:
民間金融;風險體系
引言
民間金融作為國家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市場經濟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來看,民間金融長期處于被抑制的狀態之中。因此,改革民間金融法制,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適合的法制空間,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發揮出應用的作用。
一、民間金融的發展情況
隨著我國各地民間資本的不斷積累,多種多樣的民間借貸也呈現“百花齊放”的狀態。但是,由于缺少正規的理財渠道,而且傳統的正規渠道收益普遍較低,我國的金融需求也被緊緊壓抑著。而民間的投資公司是在2013年銀行業錢荒中應運而生的,代替銀行給中小企業提供相關的貸款業務。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在根本上也就很難給這些投資公司提供有效的管制,因此,一些不法行為經常出現。有些投資公司為了吸納存款不斷提高利息,再高利息轉嫁給中小企業,這一形成呈現出惡性循環之態,缺少相關的法律保護使得民間金融風險增大。
二、完善民間金融的有效措施
民間金融既能優化融資結構,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新的道路,還能減輕中小企業因為信貸對銀行造成的壓力,而且民間金融的存在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正式金融的不足與缺陷。但是民間金融自身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比方說抗風險能力不強、投機性強等缺點,這些缺點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帶來一定的干擾性,嚴重情況可能會引發局部金融危機,進而危害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所以,國家需要對民間金融進行有效規范、完善,使民間金融在國家金融體系中的價值充分發揮出來。比如,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力度。這就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及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間金融進行制度化、科學化的管理,必要時也可以將其納入到國家的宏觀金融管理體系之中。除此之外,也要建立健全民間金融監管機制,對民間金融融資雙方的交易操作要有效加以監管。再如,建立風險防控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由于民間金融長期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因此,這也導致了民間金融缺乏法律的約束與制度管理,很容易發生違約、破產等狀況。針對這種情況,政府要建立健全民間金融風險預警制度,而且還要設置專門的部門定期進行檢查,最大程度地避免利率過高帶來的風險。
三、設立民間風險挽救機制
在市場經濟大環境的影響下,民間金融對社會經濟來說就像一把“雙刃劍”,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積極影響,同時也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這就需要對其進行有效調控。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穩定發展以及民間金融風險的發生,對農村經濟、中小微企業等都造成嚴重的影響,經濟整體上的走向并不樂觀,民營企業老板跑路、高利貸崩盤現象層出不窮,這也導致后果非常嚴重。基于此,針對具體情況,建立有效的風險處理與挽救機制,面對市場風險要采取積極措施,積極應對,采取及時挽救措施,及時做好民間金融風險準備,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啟動相關的處理方案,有效避免債券債務關系混亂狀況的產生。當出現風險時,在進行債權債務清理與償還的過程中需要保持公平、透明的原則,嚴禁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的發生,這樣也利于取得群眾的信賴,對剩余財產進行徹查,公平對待每一位債權人。風險挽救機制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幫助債權人在最大程度上取得清償,但是,同時也要對債務人進行安全保護,將其維持在相對和平的狀態之中,在此基礎上再保證風險得到盡快解決。
四、促進利率市場的不斷改革,提供金融服務規范局面
銀行與金融公司經常接入短期款項,貸出長期款項,以此來實現長短期款項之間的利率差額。如果想要使銀行不隨利率的變化導致虧損,就需要買入利率的上限期權,以此來保證最低凈利差收入,這樣,也便于銀行鎖定最高借款成本,無論利率怎樣變動,都能保證銀行盈利。放松對利率的管制,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立法支持,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引導并規范民間金融,要適當放寬國家對民間資本進入中小銀行的限制規定。在市場經濟體制影響下,結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具體狀況,制定出一套符合民情的利率體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也要適度放開對利率體制的管制,讓民間金融機構對貸款利率有一定的浮動權利,使利率市場化,逐漸建立健全民間金融體系,對個體相互、企業相互常規的、個體與企業相互的借貸行為予以有效保護,全面凸顯民間金融的創造性,促進民間金融的可持續發展,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也在不斷深入發展,金融業在面臨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競爭與挑戰,想要使民間金融業在激烈的競爭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就要將其風險降到最低。在此,筆者也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不斷建立健全民間金融體系,及時變革、及時創新,為民間金融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作者:饒婧潔 單位: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參考文獻:
[1]姚耀軍.非正規金融發展的區域差異及其經濟增長效應[J].財經研究,2009(12):129-139.
[2]呂臣,林漢川,王玉燕.我國民間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J].上海經濟研究,2014,10:63-73+80
[3]劉雨露.我國民間金融監管模式研究.四川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4]韓倩妮.金融創新背景下金融監管現狀及對策.現代商業,2011(26).
摘要:房地產業與房地產金融存在息息相關、相互影響,目前我國房地產業正處在轉型升級階段,正由以往的粗放型的經營模式逐步轉移到精細化管理模式。房地產金融是促進我國房地產發展的重要支柱,因此同樣也隨著房地產一起進入改革創新之路。論文研究了我國房地產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為了解決我國房地產金融的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地產金融 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
一、房地產金融的特征
二、我國房地產金融發展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1)房地產金融政策缺乏戰略性、系統性
我國房地產金融發展主要是因住房改革制度的需要。總體來說,沒有具有長遠、長效的機制和具有實際指導作用的戰略性目標,該這種僅相當于臨時的、短期的種應急救援措施。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卓有成效的房地產金融監管政策,形成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亂象現狀。
(2)風險集中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發展緩慢
在我國房地產金融一級市場,房地產開發商以及消費者主要依靠信貸資金。而對房地金融市場來說,目前,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體系只有銀行才有能力支撐起來,我國的房地產二級市場的規模暫時還未成形,導致了在我國房地產二級市場當中,銀行面臨著住房抵押貸款在暫時無法拋售出去,使得銀行的金融風險可控度不斷在降低。
我國政府對房地產金融市場當中的二級市場還在進行摸索。2005年12月15日,建設銀行發行了30.17億元外針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后,就暫沒有發現其他銀行發行類似的新產品。因而二級市場的融資擔保嚴重缺乏有效機制,阻礙了房地產的融資渠道,二級市場中的資本的流動性無法得到提高,加重了一級市場的風險程度。
(3)尚未形成專業且獨立、有效的房地產金融服務支持體系
目前我國有不少政府部門從不同角度上,各自的職能上對房地產進行監管,如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局、保監局等。多部門的監管模式,其應變市場的能力滯后,監管體系效率十分低下。另外,我國房地產金融支持體系大部分是非專業性房地產金融機構,專業性住房金融機構和能對住房融資評級、擔保和保險等獨立機構嚴重缺乏。與美國、歐洲等成熟的房地產金融市場比較起來,我國房地產金融體系和組織結構體系還有很多地方不夠完善。
三、對我國房地產金融發展的相關對策與建議
(1)堅持房地產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方向
實體經濟是以生產或制造產品并直接服務于生產或生活的經濟活動。虛擬經濟主要進行資本運作,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影子經濟。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應借鑒歐債危機和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始終要堅持以金融經濟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杠桿,落實依靠房地產發展帶動其轉型升級,最終促進房地產健康、持續發展。
(2)實行我國雙線并行的房地產政策
建議政府執行雙線并行的房地產政策,困難戶、低收入群體的居住問題主要通過政府部門的保障房進行解決,而由市場經濟來解決其他群體的住房問題。對于中等收入的家庭,政府應調控商品市場的商品房來滿足市場需求,同時提高中產階級的家庭的支付能力。對于高等收入者,應由市場根據供需平衡關系進行處理,政府可借助貨幣手段調節房地產市場供給平衡,逐步建立我國特色的商品房體系和保障性住房體系。
(3)改革房地產金融市場,創建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我國應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層次的房地產金融市場,加大直接和間接融資手段。使當前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之間結構的不合理現象得到徹底改變,促進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
當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非常有限。主要是受到如下兩方面的影響:第一,企業由于自身實力達不到上市的條件,第二受到國家宏觀政策調控影響,監管部門嚴格限制房地產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為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可嘗試使用差別化政策措施,提高房地產融資資本比例。開拓其他的新的融資渠道,可以探討引進保險資金進入房地產融資行列中。
(4)完善房地產金融法律體系和監管機制
首先,應從立法的角度上加快法制建設的進程,國家要對房地產融資從法律層面上進行研究與探討,通過法律來確立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功能和利益。其次,應形成分業監督管理的機制,形成具有實際效能的分業監督管理。各部門間政策的協調性應要加強,在辦事流程上無縫對接,在政策上避免出現矛盾的情況和法律上的空白。最后,加強風險控制機制的建立。一是對房地產的資產證券化的逐步構建風險預警系統。二是,加強對預警系統的風險的監管力度。三是,加強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的監管。
參考文獻:
[2]杜光平.中國住房金融體系研究:(碩士學位論文).西南財經大學,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