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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通知精品(七篇)

時間:2022-09-27 21:07:3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人事任命通知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人事任命通知

篇(1)

公司任命通告范文一

為滿足公司發展需要,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如下人員進行職務任命:任命XX為財務部經理,全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任命XX為生產部經理,負責全面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行使對公司產品生產過程工作的指揮、指導、協調、監督、管理的權力,并承擔執行公司制度及工作指令的義務。任命XX為生產主管,負責協助生產經理進行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工作。任命XX為品質部經理,負責生產工藝技術改進、工裝設備制作、原材料和成品檢驗等。本任命書自2012年7月16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XXXXXX有限公司

7月16日

公司任命通告范文二

根據公司市場發展的需求、經董事會提名備案、特此批準!

茲任命:________先生兼任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市場營銷總監;并負責監督督促和推廣________在全國的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務工作。

以上任命書自20___年____月____日日起即開始執行。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任命通告范文三

為適應公司經營戰略發展需要,經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決定對劉利明同志進行人事任命,具體人事任命公布如下:

______,原公司市場總監,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國內營銷中心各項管理事務,在公司董事會及董事長的領導下,執行及監督該部門各項日常事務。

以上任命決定自本通知之日起開始執行。

特此公告!

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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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答辯人:原申請人劉*,男,漢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址:**市**區**鎮**街

被答辯人:原被申請人湖北**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地址:**市**區*****棟**號

請求事項:

一、判令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9029元,失業金的差額損失1260元,返還收取的罰款4100元,以上共計34389元。

1、答辯人劉*自2010年8月31日入職,該公司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2013年10月將答辯人2013年9、10月工資4100元直接轉入公司交通罰款。被答辯人稱“被告入職時,公司即與其已簽訂勞動合同”卻拿不出勞動合同;稱“于2010年8月31日在原告公司入職,任行政部主管,職責包括完善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及保管工作,”卻提供不出答辯人簽收的職責說明書或“任命書”簽收憑證。被答辯人在原裁決中提供的“任命書”屬答辯人離職后單方面制作,并沒在公司或答辯人處下發及任命;無法證明事實,屬違造事實證據。

其次,答辯人任行政部主管,公司組織架構有行政部、人事部之分,眾所周之”完善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及保管工作”屬人事部工作職責。故被答辯人稱“但被告利用職務之便私下藏匿該合同”屬誣陷答辯人。

總之,事實系該公司總經理**一意孤行、知法違法,在原人事部經理**的一再請示下仍拒絕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2、答辯人被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后,自2013年12月開始領取**區失業保險金每月714元。依法按當地標準,就職期限為3年2個月至少可領取7個月失業金。而因為該公司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致使答辯人少領取2個月的失業金。

3、“罰款4100元”的現金直接由該公司財務以“克扣的2013年9月、10月的工資共計4100元”轉入公司賬戶,現金并未經過答辯人之手。原仲裁申請書中請求(三)與原裁決“返還收取的罰款4100元”并非判非所請。

二、判令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濟補償金及違反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18473元。

2013年10月28日,被答辯人公布“關于解除劉*等同志勞動關系的通知”在答辯人在職期間,屬于違反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被答辯人稱“因個人原因自動離職”,事實答辯人離職時間是2013年10月31日。理由:1、答辯人2013年10月工資單為全勤工資,證明收到此通知之前是正常出勤且當月全勤;2、《工作與物品移交清單》,證明工作移交在2013年10月31日且移交該案委托人鄒*。故原裁決中“因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此通知書之前是正常出勤,故本委認為申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八十七條規定可以享受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情形”不符。

篇(3)

一、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原則、規格、職務名稱、任職條件、比例限額等,應嚴格按照《寧波市**區、鎮(鄉)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意見》(侖委發[**]38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區和鎮(鄉)機關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這次現有人員向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過渡和今后的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中,被確定為副主任科員或主任科員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占《寧波市**區、鎮(鄉)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意見》規定的職數限額:

1、符合侖委辦[**]84號《關于在區級機關中實行中層干部聘任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在同一職務任職已滿3年以上,而因年齡、身體等因素,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

2、軍隊營級軍官(含文職干部)轉業后,首次任非領導職務的;

3、大學本科畢業,直接錄用進機關工作滿10年;或經考試考核從企事業單位錄用工作滿10年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確定為副主任科員的;

4、具有碩士和博士生學歷的,錄用后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分別被確定為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的;

5、參加工作滿20年,年齡在45周歲以上,歷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等次,確定為副主任科員的。

三、審批程序

篇(4)

今天利用召開*工作會議的間隙,召集五個縣、兩個開發區局長開個小會,主要是根據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編辦人事廳有關文件精神,就加強全市工商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提一些規定和要求。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以機構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全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近年來,市局黨組從全系統實際出發,在加強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規定,采取了一些積極有效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客觀地講,我市工商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還存在很多亟待規范理順的地方。一些縣區工商局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存在不按機構編制法規政策和機構編制程序辦事等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特別是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更要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當前局機關機構新“三定”方案已經施行,縣(區)工商局新“三定”方案即將批復下發,各單位務必認真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市局黨組關于加強人事編制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一)嚴格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各級工商局的機構及人員編制經新“三定”方案核定后,統一由自治區編辦會同自治區工商局管理。各級工商局要嚴格按照核定的機構數、機構名稱設立機構,按照人員編制數定員定崗。縣(區)工商局擬增設、撤并或更改機構名稱,應由地級市工商局向區局人事處書面申請,人事科按照規定程序提交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后,報請自治區局編辦審批。未經審批的,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增減機構或擅自使用未經核準的機構名稱。

(二)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對于中央、自治區多次重申并明確規定的機構編制紀律,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務必做到令行禁止。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核定的行政和事業編制定人定崗,嚴禁混編混崗,存在混崗混編的單位要立即糾正,是公務員的要回到行政崗位上來,事業編制的要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做到人員身份和編制類型相統一。各單位確因王作需要調整編制的,由市局向區局人事處提交書面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提交區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后,報請自治區編辦審批。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依據單位規格和編制標準核定,必須堅持先定編制、再配備干部的原則,不得變相增加領導職數。

(三)加強編制監督管理。要按照“滿編先出后進,超編只出不進,空編按需進人”的原則,堅決杜絕超編進人。各級工商局要嚴格按照核定的機關和工商所編制配備人員,不得超編制配備機關工作人員。下一步,市局人事科將繼續嚴格按照自治區編制實名制管理辦法對全系統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對于機關超編制配備的人員,人事處、計財處不予核審工資和經費,并按照誰批準、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縣(區)工商局新“三定”方案下發后,各級工商局要高度重視,立即行動,著手清理機關超編人員,必要時可采取競爭上崗或雙向選擇的辦法,及時消化機關超編人員。市局將對各單位清理情況進行檢查,對工作進展不力或工作拖拉的單位將嚴肅處理。

二、落實人事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建設

工商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以來,市工商局黨組在加強干部人事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全系統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套管理科學、高效、廉潔的干部管理體制和機制,積累了一些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今后要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市委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做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加大干部隊伍建設工作力庋,切實為工商工作的健康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一)要進一步加強干部任用選拔工作。用人猶如立標桿、樹旗幟,導向問題至關重要。用什么樣的人,不用什么樣的人,關乎黨風民意,關系事業發展。選用一個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干部,可以帶動一方事業發展;誤用一個無紀律、無能力、無道德的干部,必將影響一方干部情緒,導致事業發展滯后。在用人上我們歷來主張“不能讓干事的人吃虧”、“不能讓老實人吃虧”。最近我們調整了一些縣(區)局的領導班子,各方面反映很妤,說明黨組在選人用人上是公平公正公道的。我們就是要讓全系統上下看剄,只要是扎實干事、干出實績、群眾公認的干部,無論位處機關,還是身在基層,都能得到組織的重用,都能大有可為,大有作為。今后在干部人事管理上我們還要大膽創新,要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庋改革,不斷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科學機制。要繼續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不斷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要繼續采取民主推薦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辦法,把那些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干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最近市局機關組織了正處級領導崗位競爭上崗,獲得了廣泛關注和好評。應該說,黨組在這次機關正科級領導干部競爭上崗的過程中,真正做到了聽民聲,順民意,集民智,憑德才用干部、以實績論英雄,讓選人用人權在陽光下運行。縣(區)工商局在下一步新“三定”方案施行后,對空缺的中層領導崗位原則上也要實行競爭上崗,要進一步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確保選人用人的質量,充分激發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開創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新局面。

(二)要進一步加強各級領導班子管理。在原有干理權限的基礎上,出于干部交流需要和加強對基層一線干部管理的力度,市局決定對市縣局干部管理權限做一些適當調整。一是對*兩個開發區工商局干部的任免由其本局人選意見,市局黨組組織進行;二是分局領導班子成員考察任命工作由市局黨組組織進行;三是市局內設科(室)科長、直屬科級工商所所長(經檢大隊隊長)、正科級非領導職位的任免統一由市局黨組組織進行;四是進一步加強對縣(區)工商所所長的選撥任用工作。工商所所長是全系統的兵頭將尾,是基層干部隊伍的排頭兵。太家都知道,經過市局黨組幾年來的協調努力,現在所有的縣(區)局工商所長規格全部升格為副科級以上。各單位一定要把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高、具有強列事業心和責任感、學習上當標兵、能力上能負重、工作上創一流、執法上當勇士、廉政上作表率的優秀干部選拔到所長崗位上來。市局黨組在選拔任用、輪崗交流工商所(隊)長時,必須按照縣(分)局黨組(總支)意見,市局黨組征得區局同意后進行考核任命的程序進行,市局黨組不得越過縣(分)局直接選拔任用,輪崗交流工商所長。五是縣分局內設辦公室負責人的任命,要按照縣(分)局黨組(總支)意見,市局黨組進行考核任命的程序進行;市局內設科室及工商所(經檢隊)副職,由市局黨組考核任命。任免結果及時報區局人事處備案。六是縣分局副主任科員的任命,由縣(分)局黨組(總支)意見,市局黨組進行考核任命,市局的副主任科員由市局黨組進行考核任命。各縣局(分局)要嚴格按照職數配備使用非領導職數,不得超職數配備非領導干部。

(三)加大干部輪澍交流工作力庋。干部輪崗交流是加強隊伍建設的重耍措施,是配置人才資源的重要環節。一個干部長期在一個部門、一個崗位工作,存在諸多弊端,工作視野狹窄,工作技能單一,思路不寬,創新能力、應變能力、統籌能力、駕馭能力得不到鍛煉,容易產生厭倦心理,缺乏工作激情。現在基層單位看起來人員不少,為什么還時常感到人手不夠用?各觀上存在著忙閑不等、苦樂不均、人員力量搭配不均及干部結構不合理的狀況,但長期不進行輪崗交流也是一個重要原因。這種狀況不解訣,不僅不利于干部的成長,不利于人盡其才,而且容易造成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被動局面。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區工商系統干部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廣大干部的綜合素質,根據自治區紀委等四部門《關于印發<*自治區區直機關機構改革定崗定員和人員過渡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和自治區工商局黨組《關于全區工商系統廉政風險點防范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最近,市局黨組對市局機關部分崗位進行了輪崗交流,黨組要求全系統干部原則上都進行輪崗交流。一是凡在人事、財務管理、證照核發等關鍵崗位工作滿*年以上的;在機關內設機構同一領導崗位工作滿*年以上的;在同一崗位工作連續滿*年以上的,一般應進行輪崗交流。個別業務性較強或有特殊任職資格要求的崗位任職或工作的,根裾實際情可適當放寬;二是工作年限滿*年的,或男年滿*周歲、女年滿*θ周歲,且工作年限滿*年的公務員,凡本人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體;三是縣工商局(分局)領導班子副職分管業務工作連續滿*年以上的原則上要調整交流分管工作。干部輪崗交流主要采取機關內部輪崗和機關與基層、工商所之間的交流等形式。各縣(區)工商局,開發區工商局要根據干部輪崗交流的有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干部輪崗交流工作實施方案。要堅持培養鍛煉與選拔使用相結杳、基本穩定與部分流相結合的原則,在保證工作連續性的基礎上有計劃地進行。

篇(5)

一、考核范圍

機關在編的科級以下(含科級)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

市城管支隊在編的科級以下(含科級)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

二、考核內容及有關事宜

公務員年度考核以被考核人職位職責和承擔的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對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質量和數量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公務員年度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四個等次。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組織人事處負責。

三、考核的方法與程序

年度考核的方法與程序,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執行,具體為:

(一)基本方法

各單位根據被考核人平時工作情況、個人總結述職、民主測評結果以及履行職責情況,寫出評語,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見,經市城管委審核后確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自我總結。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崗位職責和工作實際,寫出述職書面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2.民主測評。以機關、市城管支隊為單位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中,由被考核人首先進行述職,然后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分別參照年度考核的標準和具體要求,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年度考核民主測評。

3.綜合評定。

(1)對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規定的確定各個等次的標準條件,結合被考核人民主測評情況,研究確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并將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2)在考核的過程中,各單位要嚴格把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比例控制在本單位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7%以內。

4.呈報審批。機關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結果,由組織人事處匯總后,報送市人保局審批。

市城管支隊將所屬具有公務員身份人員考核結果進行匯總,送組織人事處審核后,自行報送市人保局審批。

四、考核時間安排

年度考核工作從年1月5日開始,至年1月20日結束,各單位應在年1月18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一)年1月5日請機關各處室到組織人事處領取相關表格。

市城管支隊領取相關材料后,自行復印發放。

(二)年1月5至8日,發放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完成個人書面述職報告。

(三)年1月9月至年1月15日。各單位組織民主測評并依據民主測評結果,確定被考核人的初始年度考核等次,并將年度考核擬確定為優秀的人員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

(四)年1月18日前,市城管支隊應將年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登記表》、《南昌市機關單位人事考核結果表》(一式二份,并附電子版)以及《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等相關材料送組織人事處審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根據考核工作的規定,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嚴格考核執紀,確保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加大對考核對象落實城市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建設、思想政治素質、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考核力度。

(二)各單位在進行年度考核時,要緊密結合平時考核,認真檢查平時考核記錄,真正做到客觀公正。

(三)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作為考察了解工作人員,落實優化投資環境,促進文明行風評議評價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四)委機關被任命為委屬單位負責人的(含駐區分局教導員以及東湖分局局長、紅谷灘分局局長),回機關參加考核。

市城管支隊外借人員和被任命為委屬單位負責人的(含駐區分局教導員),回市城管支隊參加考核。

(五)委機關工勤人員以及市城管支隊聘用干部和工人的年度考核,參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上述規定執行(獎勵部分除外),并填寫《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登記表》,考核優秀等次名額可按照所在單位參加考核的工勤人員(聘干和工人)總人數17%比例配給。

篇(6)

一、申報對象條件及享受住房貨幣補貼標準

1、申報對象必須是財政全額撥款,同時工作期間從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雖享受福利分房但住房未達標準的。配偶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且達到標準的人員,不能申請住房貨幣補貼;配偶雖享受福利分房但住房未達標準人員,仍可提出申請。凡將福利分配的住房轉賣、出售或贈與親屬子女的,一律視為已享受分配公有住房。

2、申報對象為工勤人員或者科員,享受住房標準為70㎡;申報對象為鄉科級干部或具備中級職稱,享受住房標準為85㎡;申報對象為縣處級干部、具備高級職稱或于年8月前具備中級職稱,享受住房標準為100㎡;于年8月前具備高級職稱,享受住房標準為130㎡。職務皆以年12月31日前最高職務為準,需有正式任職文件,不以現今職務或者享受待遇為準,職稱需由省人事廳頒發認證。

3、符合條件人員工作年限未達到20年的,須與單位簽訂《住房補貼借支合同》。

4、申報人員戶口簿上所在地址必須是本市。

二、申報對象需提供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戶口簿上家庭住房產權證及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若戶口簿上有注明何時由某地遷往現住址,還需提供此地住房產權證及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有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此類材料的,需由當地房管局或相關單位提供材料做出說明。

3、參加工作之日起,所有任職單位開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證明。

4、專業資格證書、職稱聘任證書或職務任命書原件及復印件。

5、到局辦領取并填寫《市區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表》(填至“應發住房補貼額”欄前即可)、《市區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個人申請書》以及《市職工住房貨幣補貼配偶住房情況證明表》(此表由配偶單位負責填寫,無單位的由居委會填寫)。

三、其他事項

篇(7)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天。

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小寫): 元。

(大寫):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條。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于 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總 則

1 定義

定義 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說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

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4 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1.5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并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

1.7 標準與規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

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9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3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

1.14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17.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價咨詢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9 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由造價咨詢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發包人沒有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對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進行造價控制,本合同的造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負責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控制且具有造價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1.21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2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3 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4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質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

1.25 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6 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中標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

1.27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合同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8 成本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含有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1.29 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34 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5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6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的書面形式。

1.38 基準日: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非招標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0日為基準日。

1.39 變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9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變。

1.40 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并非己方的過錯,而是對方的過錯或責任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己方向對方提出的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行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武 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衛生部門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合同文件及解釋

2.1

標題和旁注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合同文件

組成及優先順序

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出現相互矛盾時,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

(3) 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適用于招標工程)。

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條款。

(7)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 圖紙。

(9) 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

2.3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

作出解釋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69條規定處理。

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

3.2

適用法律

和法規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規。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

規。

3.3

適用標準

與規范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范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河北省有的,約定適用的河北省地方標準、規范名稱。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購買、翻譯標準、規范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說明要求;承包人自主報價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

4 通訊聯絡

4.1

通訊形式

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發送通訊

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

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

的批準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批準,但下列情況例外:

(1) 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 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5.2

簽訂分包

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分包工程

價款結算

與支付

5.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

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分包合同

終止

5.5

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但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

6 發包人提供資料

6.1

發包人提供資料及雙方的責任

發包人應按第14.1款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人對其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7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7.1

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

(2) 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

(3) 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

承包人報價的限制

7.2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8.2

地下障礙物處置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

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9 事故處理

9.1

安全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并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9.2

事故爭議認定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10 專利權

侵犯專利權責任

10.1

承包人在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應由承包人承擔。但因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

10.2

版權和知識產權

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1 聯合的責任

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2

聯合體文件簽暑

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該主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

12 保障

12.1

合同雙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擔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應由自己承擔。

12.2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3 財產

13.1

用于工程材料設備和機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于實施合同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于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3.2

發包人財產及其使用.

如果發包人依據第70.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

13. 3

承包人財產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據第70.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4 發包人

14.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發包人工作

發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續、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場

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可能出現的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場地范圍

內的指定地點,同時保障水、電供給和線路通暢。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約定的施工場地的主要

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以及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

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投標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以書面形式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并進行現場交驗。

(7) 簽定施工合同后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文件會審和設計交

底。

(8) 協調處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等工作。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招標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上述工作所需款額,除合同價款已包括之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

14.2

發包人支付款項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4.3

發包人提供資料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范、圖紙、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他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

14.4

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4.5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要求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明細表”的要求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

14.6 &, nbsp;

發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志。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5)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7)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實施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15.4

承包人對設計圖紙的使用和要求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

15.5

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及其責任

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

配合施工,經發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

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

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5.6

承包人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述人員從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協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雇員。

(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此類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

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應按第60條、第66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或

索賠。

15.7

承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

16 現場管理人員任命、確認和更換

16.1

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任命、確認和更換

發包人應任命、確認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

發包人任命、確認的現場管理人員如需更換,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換

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3

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6.4

承包人代表授權人選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7 發包人代表

17.1

發包人對其代表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

面形式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

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

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17.2

發包人代表職權

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

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

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8 監理工程師

18.1

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

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監理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8.2

監理工程師職權

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

和檢查工程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

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8.3

監理工程師職權限制

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

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 根據第5.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據第13.1款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

工場地。

(3) 根據第15.5款規定批準承包人的設計。

(4) 根據第28條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 根據第29.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

(6) 根據第32.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7) 根據第42.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8) 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

(9) 根據第55條規定發出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指令。

(10) 根據第59條規定指令或批準工程變更。

(11)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8.4

監理工程師指令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8.5

承包人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

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18.6

監理工程師職權委托

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6.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6.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8.7

監理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9 造價工程師

19.1

發包人對造價工程師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

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造價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9.2

造價工程師職權

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

計量和計價、工程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復核、簽

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9.3

造價工程師職權限制

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 根據第54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

(2) 根據第55條規定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

(3) 根據第60.3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9.4

造價工程師指令

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9.5

承包人執行造價工程師指令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9.6

造價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對其代表授權

承包人應依據第16.2款規定在專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代表具體人選,

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全部權力。

20.2

承包人代表職權

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20.3

承包人代表臨時任命人職權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第16.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20.4

緊急情況時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雙方責任

承包人代表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屬于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于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的要求

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個人不應承攬分包工程。發包人不應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應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21.2

分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承包人備案,承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承包人負責,并應服從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2 承包人勞務

22.1

承包人人員的雇傭

承包人應雇傭投標文件中“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也可以雇傭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招聘雇員。

22.2

承包人對雇員應做的工作

承包人應完善雇傭員工勞務注冊手續,并與其訂立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雇傭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 負責為雇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采取合理的衛生和安全生產措施,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證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慮和尊重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 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處設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標合同價、進度款支付情況、雇員工資發放時間和投訴電話。

22.3

承包人特殊時間施工的批準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如需在夜間施

工,除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如無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

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作業,

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22.4

承包人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

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等一切責任,應由承

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工期不予順延。

22.5

承包人雇員的要求和撤換

承包人雇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對有下列行為的任何承包人雇員,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撤換:

(1) 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不負責任。

(2) 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 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22.6

承包人對雇員的保護

承包人應自始至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任何

無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

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2.7

承包人提供雇員統計表

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

細的統計表,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

各等級的雇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3 工程擔保

23.1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3.2

履約擔保期限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后28日止。

23.3

向發包人支付履約擔保的索賠款項

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3.4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對等的支付擔保,提供支付擔保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23.5

支付擔保期限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后28日止。

23.6

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擔保的索賠款項

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

23.7

雙方延長擔保期限

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合同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賠。

23.8

約定擔保事項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并簽訂擔保合同。

24 發包人風險

24.1

發包人承擔風險

發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24.2

發包人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外)損失或損壞。

(2) 由于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

(3) 由于發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 壞。

(4) 由于發包人提供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損失或損害。

25 承包人風險

25.1

承包人承擔風險

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25.2

承包人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除第24條和第26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但不限于此)的損失或損壞。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戰爭、動亂、武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衛生部門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數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專用條款的約定為準。

26.2

不可抗力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并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31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6條規定索賠費用。

26.3

雙方對不可抗力引起損失的承擔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

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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