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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論文

時間:2022-04-09 11:29:3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金融監管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金融監管論文

金融監管論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中的金融監管問題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國非金融支付中的問題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經驗,并結合最近新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就如何更好地規范引導非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給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問題;國外經驗

一、引言

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信息技術與金融服務共有的網絡效應加強了兩者之間的融合。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借助技術與業務融合趨勢及其專業優勢,逐步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發展到金融信息服務處理業務,進而發展為直接從事支付清算業務。這種有效延伸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廣,這個領域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規避這些風險,規范非金融機構經營進行分析研究。

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發展現狀

(一)非金融機構市場交易額規模飛速增長。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網絡應用的不斷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統計,從2004年以來我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規模迅速增長,交易規模由2004年的72億元上漲到2008年的2,743億元,相比2007年的976億元,增長181%。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數量逐步增加,風格逐漸成形,綜合型領軍。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監測報告》調查顯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數量達到320家。這些企業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業務種類覆蓋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卡和票據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種業態。其中,在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市場份額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別為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電子支付。艾瑞將第三方支付企業劃分成以下七種類型:綜合型、資源型、創新型、特色型、行業型、外資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場中綜合型企業,如支付寶、財付通這樣的企業占主要市場份額。

(三)第三方支付的廣闊前景。自2005年以來,第三方支付交易額年年保持翻番增長。其支付領域主要集中于網絡購物、電信繳費等。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其支付領域逐步擴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還款、股票基金等領域。根據艾瑞咨詢公司推出的《2008~2009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統計顯示,目前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占網上支付(包括所有通過網絡進行的支付,如個人/企業的網上銀行支付、銀行與銀行之間的網上支付等)交易額不足0.1%,與傳統網上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三、國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

國際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一些國家,政府對這類市場的監管逐步從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自2000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歐盟在2007年了《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從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具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范從事支付服務。主要做法包括:

(一)實行有針對性的業務許可。美國已實施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強調以發放執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要求所有從事貨幣匯業務的機構都必須登記注冊,獲得許可并接受監督檢查。歐盟2000年的《電子貨幣指令》和2007年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規定,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英國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歐盟就從事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的機構先后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對《電子貨幣指令》進行修訂。這些法律強調歐盟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

(二)設置必要的準入門檻。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從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業務經驗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對支付機構的資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及相關法律除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外,還對這類機構的注冊資本金與自有資金構成、業務活動和投資限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建立檢查、報告制度。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明確規定,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應當接受現場檢查;變更股權結構必須得到批準。這類機構必須維護客戶資金的安全、具有足夠的流動性,不得從事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這類機構還應符合有關反洗錢的監管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等。歐盟要求各成員國應采取合規性檢查等必要措施,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四)通過資產擔保等方式保護客戶利益。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對貨幣匯兌機構提出了擔保和凈資產的要求,以保護公眾的安全和產業健康發展;規定這類機構的投資方式必須得到許可,投資種類和比例應符合相關要求。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要求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和類似保證。2009年再次修訂的《電子貨幣指令》強調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并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備足夠流動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并且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于其自有資金的8倍。

(五)加強機構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終止、撤銷業務許可或要求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退出該業務領域。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沒有對支付機構的設立與撤銷做出規定,但明確規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銷對支付機構的支付清算業務許可。

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問題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而逐步顯現。

四、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中的主要問題

(一)超出范圍經營。非金融機構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多數為電子商務、計算機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服務、智能IC卡技術的研發及推廣應用、系統集成服務、技術咨詢服務、電子數據交換系統開發、電子數據處理服務等。從經營范圍的表述來看,未經許可的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關聯關系復雜。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關聯關系。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采取發行與渠道建設和后臺系統分離方式開展支付清算業務。

(三)沉淀資金使用備受關注。由于缺乏具體管理措施,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產生的沉淀資金已經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這類機構使用沉淀資金的情況包括:委托貸款給關聯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和直接進入資本投資等。而且新興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資金帶來的風險,也增大了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的風險,信用卡網上套現一度成為熱門話題,且虛擬貨幣對實體貨幣的正常運行也造成一定沖擊。

(四)業務制度建設不規范。非金融機構制定的支付清算業務制度辦法以及風險管理措施等參差不齊。許多非金融機構尤其是資金較小、技術較差和能力缺乏的機構既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也不知道如何開展制度建設。

(五)核心技術認定缺少規范。非金融機構對技術安全認證的重要性普遍認識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業務技術的適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許多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并未取得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五、結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出臺,我國在非金融機構監管中要借鑒和改進的地方

2010年6月22日,央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準入條件,實行業務許可證制度,還規定了支付機構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隨著《辦法》的出臺,我國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也將逐漸完善,而其中還有很多要改進的地方,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對非金融機構監管的經驗,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出臺相關細節監管法規。《辦法》的有效執行仍需后續出臺相關細節的監管法規,例如支付企業的資金沉淀問題。《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而付款者肯定會使用多家銀行賬戶,這時就要求支付企業要在不同的銀行賬戶之間不斷進行劃算和結賬,會增加成本和費用,影響效率;此外,還有對外資企業的從業資格、及支付公司在具體行業的從業范圍和資質等都需要考量。

(二)完善對整個行業準入,以及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

(三)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規范業務制度,對從事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的核心技術要有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金融監管論文:國內金融監管改革趨勢

一、中國金融監管的改革與發展進程

基于金融監管部門是政府的有機組成部分的這一國情,回顧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革與發展歷程,必須著眼于行政改革的大背景。

1.全球行政改革潮流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影響。1978年后,中國金融業進入了現展軌道。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在1978年之后的很長一段時期并未呈現出“去監管化”的特征,相反,金融監管體系得到了強化。這是因為,中國對“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認識和接受有一個時間過程,滯后于同一時期的歐美國家行政改革。從理論界的反應來看,直到本世紀初期,新公共管理運動在西方國家遭到普遍質疑和批評時,國內仍有很多學者將其視為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倡導仿照歐美國家的做法,打造中國式的“企業家政府”。盡管沒有系統性移植這一行政模式,但事實上,在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市場化”的理念已經被廣泛應用于我國的行政管理實踐之中,成為政府改革的主流方向之一,如公共醫療衛生、基礎教育和公共交通等領域。當這些領域的市場化改革遭遇挫折時,支持者們則堅持認為這并非“市場化”的失敗,而恰恰說明了市場化改革的不徹底。作為政府的有機組成部分,金融監管部門也逐步接受了市場化的理念,分業監管體系得以建立和完善。

2.引導型政府模式下的金融監管改革。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政府選擇了引導型政府模式,有學者認為,“引導型政府”模式是服務型政府的實踐形態之一。但因為缺乏理論自覺,引導型政府模式一直處于“不自覺前行”的狀態,不過,它所投射出的“影像”在中國的改革發展實踐中已經清晰可見。在引導型政府模式之下,中國政府為金融業的發展實施了諸多制度移植及制度創新,僅用了20-30年左右的時間,就建立起了多元化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也逐步成熟,形成了以政府主導為主要特點的金融監管體系。按照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歷史演進過程,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市場混業經營模式下的集中監管階段(1978-1992年)、市場分業經營模式下的分業監管階段(1993-2003年)和市場綜合經營萌芽下的分業監管階段(2003年以來)。縱觀改革開放以來的金融業發展進程,不難發現金融監管烙上的政府行為印記。中央政府作為金融產業的最高監管者,對金融監管的體制、模式、機構、規則進行總體規劃,有意識推動金融產品的創新運用,對金融市場利益進行分配,不斷調整金融體系建設及風險防范方面的發展思路與戰略布局。

3.服務型政府視野下的金融監管改革路徑選擇。對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批判集中反映了人們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重新認識,尤其是對市場力量過度參與公共治理的反思。對此,“新公共服務”改革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引入公眾的力量,使公共行政回歸關注公共利益的原有軌道。在金融監管領域,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后,世界各主要國家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大改革,對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進行了再平衡。可以看出,金融監管變革的總體方向和行政改革的趨勢是一致的,未來改革也必然受到行政改革的影響。作為后發展國家,中國行政改革面臨的形勢和要解決的問題更為繁冗復雜,這決定了我們不可能照搬西方國家的既有經驗和模式。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未來改革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表明了我們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仍然是市場發展的不完善和不成熟。但全球化使各主要國家面臨著一些同樣的社會治理問題,中外行政改革在特定的時點上殊途同歸,不約而同地提出了構建“服務型政府”的主張,這也標志著中國的行政改革逐步走向了理論自覺。因此,我們必須站在更前瞻的立場上,關注當前各主要國家“強化對市場監管和約束”的主流趨勢,推動金融監管改革步伐,既要健全完善市場,也要未雨綢繆,為政策執行預留足夠的彈性空間,加強政策微調,防止因為監管乏力而誘發金融危機。

二、對未來金融監管改革趨勢的展望

1.多元主體之間的合作治理將得以強化。出于對效率和權威的追求,人類社會在進入后工業階段之前,社會治理始終保持著中心-邊緣的結構形態,體現在政府、市場與公眾之間的關系上,20世紀以來的歷次行政改革都是圍繞著如何倚重其中一種力量而展開的。一方面是政府和市場獨治的失敗,另一方面人們又不斷在政府和市場之間進行著新一輪的選擇,但管制型政府的治理模式終將被新的社會發展階段所淘汰。后工業化社會對原有社會形態的解構和重構,消解了中心-邊緣社會形態的存在基礎,社會治理呈現多中心,政府、市場與公眾在越來越多的“場”內產生交集,唯有合作和溝通才能實現三者之間的力量平衡。因此,在后工業化社會,服務型政府成為公共行政的唯一選擇,金融監管改革也必須在政府、市場與公眾間作出平衡。

2.公眾在金融管理事務中的地位將得到提升。把公眾的力量提升到與政府、市場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后工業化社會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平衡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實現新的社會治理結構的平衡。在金融監管領域,英國經濟學家邁克爾?泰勒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認為金融監管并存著兩個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與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金融危機過后,各主要國家普遍意識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缺失是造成金融危機的重要成因,不同程度加強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力度。美國在美聯儲之下創設了相對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集中行使原本分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權,以克服金融監管機構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的角色沖突、消除監管套利;英國和澳大利亞早在危機前就已經成立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專門機構;我國也分別成立了隸屬于不同監管部門的保護機構,初步形成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體系。隨著消費者權利意識的覺醒,未來,金融消費者將會越來越積極主動參與到此項工作之中,這要求金融監管部門要在建立利益協調、對話協商機制等方面發揮好組織引導作用。

3.中央銀行的職能地位將更加突出。新公共服 務改革通過對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揚棄,闡明了管理和服務的辯證統一關系。金融危機之后,各主要國家分別強化了中央銀行對金融監管地位,人民銀行也適時提出“金融管理與服務并重”的主張。事實上,即使是在去監管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時期,中央銀行也沒有完全剝離金融監管職責,這是由中央銀行在國家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無論中央銀行是否被確定為金融監管當局,都必須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包括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發揮主導作用、將金融體系發展和風險的監測分析納入貨幣政策框架、建立比傳統意義上“最后貸款人”更為廣泛的危機管理框架等。

4.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責將更加明確。只有在地方的層面上公共事務治理才更加真實,更加貼近公眾需要,金融監管工作也不例外。地方政府是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隨著民間資本不斷涌向金融領域,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責任必將得到進一步明確。未來,地方政府應當著重在整合監管資源、提高專業化監管水平、加強與中央監管機構的分工配合、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等方面加大力量投入。

5.金融監管的領域將進一步拓寬。公共部門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由于公眾需求的變化,公共產品(服務)的種類和范圍在總體上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金融市場的逐利性和金融系統自身的結構特征,決定了金融系統的創新特征,新的經營理念、新的營銷手段和利潤產出模式層出不窮,同時金融體系的內生風險及其傳導又極易造成金融體系的脆弱性,這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挑戰和壓力。金融監管工作必須能夠適應金融創新的節奏,不斷增強對新事物、新領域的掌控和管理能力。

三、構建適應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政策建議

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也必須循著社會發展的軌道,從發達國家的行政改革和金融監管變革中汲取有益經驗,并呈現出與國情相適應的自身特點。

1.兼顧好市場繁榮和金融穩定的雙重目標。金融監管改革要適應國情需要,兼顧好促進市場繁榮發展和穩定市場秩序的雙重目標。要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鼓勵和支持金融創新,推動金融機構改革。要轉變監管方式,打破政府對金融資源的壟斷,進一步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將該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切實將職能轉向金融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要引導市場進一步走上法治的軌道,精簡和優化行政審批,為市場發展營造公平、高效的政策環境,調動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積極性。

2.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13年8月20日,國務院在《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中,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要充分利用好這一制度平臺,促進金融監管政策的趨同或相互融合,重點加強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交叉性金融產品和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加強聯合行動,強化信息共享,防止監管真空和過度監管,形成監管合力。在建立中央層面的部際協調監管體系基礎上,進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督促地方政府履行好對金融機構出資人職責,防止其過度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對金融機構自主經營的行政干預,提升監管機構對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防控和化解能力。

3.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金融危機表明,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是維護金融穩定的有效方式。中央銀行承擔著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職責,必須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大環境負責,除了通過執行貨幣政策、向金融系統提供流動性等傳統途徑來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外,還應該在金融機構信息搜集、信息披露、與專業監管部門合作參與制定規則、必要時采取聯合行動等方面擁有特定權力,監管的范圍應該包括一切可能對金融體系造成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本文來自于《現代經濟探討》雜志。現代經濟探討雜志簡介詳見

4.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公眾在社會治理中不僅僅是被動接受的角色,通過有計劃的金融教育,合理的制度安排,公眾將會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與切身利益相關的金融治理事務之中,真正成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應盡快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將對消費者適當有效保護列為監管目標。在立法上,有必要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核心法律,并將制定《金融消費法》提上立法日程,確立監管機構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的法律地位,將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作為維護公眾信心、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在機構設置上,有必要建立統一、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多元化保護機制,逐步建立起事前控制—事中調節—事后救濟的操作性較強的保護機制,賦予監管機構對違規金融機構的調查及處罰權力。

金融監管論文:中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摘要:本文從金融監管主體的角度出發,闡述了中美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并將兩者進行了比較。提出了在借鑒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礎上。中國應建立適合國情的金融監管體制。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一、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基本要素:首先是體制參與者,即由誰監管和對誰監管,核心是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職權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監管,即為實現金融監管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方式、方法和手段,體制的各種參與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規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見,對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涉及到對金融監管機關組織構成、職權的分析、金融監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作用機制的分析等。

根據監管主體的多少,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一元化監管體制與多元化監管體制。前者是獨家監管型,即只有一家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實行高度集中的單一型監管體制。后者是多家監管型,即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為兩家或兩家以上共同分工負責進行金融監管。實行這種體制的國家根據監管權限在中央與地方的劃分的不同,又可分為一線多元監管體制和雙線多元監管體制。實行一線多元體制的國家或地區,金融健全權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負責監管。這種體制實際上是以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為主題開展工作。實行雙線多元體制的國家主要是聯邦制國家,以美國和加拿大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

在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中,美國的監管體制被公認為是最健全、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8 Act of l999),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開辟了金融服務產業的新紀元,美國金融監管也最終形成了現行的雙線多元監管模式。這種新的監管體系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展趨勢,在制度上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創新。由于美國處于世界頭號金融強國的地位,因此。對美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考察研究,將在構思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策略等方面提供諸多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復雜,聯邦和各州都有權對銀行發照注冊并進行監督,即實行雙軌銀行制度。在聯邦一級,有財政部通貨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大銀行監管機關。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銀行監管機構。現分述如下:

(一)通貨監理局

通貨監理局是美國資格最老的金融監管機構,它是根據(國民銀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該局注冊的銀行才能稱為國民銀行。通貨監理局在技術上受財政部指揮。不過實際上它的活動與財政部沒有正式聯系_保持著相當大的獨立性。通貨監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國民銀行的注冊和分支行的設置,審核銀行的合并,收集國民銀行業務的統計數據,并進行與國民銀行體系有關的各項經濟調研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并組織貫徹執行;檢查國民銀行的資本營運、貸款結構和數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貸款利率水平等經營情況,對經營管理混亂或違反金融法規要求的,有權命令其停業,進行清理整頓,有權撤換國民銀行的正副行長和高級負責人員。通貨監理局每年需向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聯邦儲備系統

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成立的,該系統有以下3個機構:

1、聯邦儲備委員會

聯邦儲各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還要規定金融規章、制度,監督管理下屬的聯邦儲備銀行和會員銀行的業務。監督貨幣的投入與回籠:執行有關管制銀行控股公司活動的法令,并作為聯邦政府的人。

2、聯邦儲備銀行

每家聯邦儲備銀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參加的會員銀行認購。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都必須是會員,而在各州注冊的銀行則可以自由參加或退出。

3、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聯邦儲各系統中指導公開市場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每四至五周在白宮開會一次,決定公開市場的方針政策,通過買賣政府證券、聯邦機構證中國改革券和銀行承兌票據以及買賣外匯等辦法來調節市場上的銀根。此外,還設有供咨詢的顧問委員會。

(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為了保險存款。防止個別銀行的信用危機擴散到其他銀行而設立的。按規定,只要是聯邦儲備系統中的銀行都要求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未參加聯邦儲備系統的州注冊銀行是否參加保險可以悉聽尊便。該保險公司的職責除了接受存款保險外。還包括審核檢查批準投保銀行的經營范圍。設立分支行等:考慮投保銀行送交的統計、報告;幫助面臨破產的銀行調整經營方向,組織清理和安排銀行破產時資產清理。債務償還等。為了保證在聯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險存款得到償付,解除向銀行擠提的風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享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入資金的權利。

(四)州銀行當局

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州注冊銀行。這些機構同時管理州內其他金融機構,如儲蓄存款協會、信貸和金融公司等。一般來講,它們的具體職責范圍基本與通貨監理局一樣,各州之間略有區別,共同責任如下:批準新銀行的成立,開設或關閉分支行機構,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內的業務范圍:審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帳冊: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保障消費者與貸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監督機構對銀行的監督采取放松態度,許多銀行都愿意向州銀行注冊,紐約市區銀行盡管業務遍及全世界,但它們大部分是州注冊銀行。基本框架如下:

從上述分析可知,盡管各金融監管機關互有分工,各負其責,各有自己管轄的范圍和重點,但各機關職責互相交叉重疊之處是明顯的。例如,國民銀行須接受通貨監理局的監督,但所有的國民銀行必須假如聯邦儲備系統并且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因此,國民銀行屬于三個不同的聯邦監管機關的管理職權范圍之內。那些參加存款保險的州會員銀行必須同時接受聯邦儲備理事會、聯邦存款

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督機關的檢查和監督,分別向三個金融監管機關上交經營報告和統計資料。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而中國金融監管也形成了現行的多元化監管體制。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后,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中國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比較:

(一)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

因為各國經濟、社會、政治體制各異,信用發展程度不同,各個國家的監管模式相當多樣化。而且,各國金融經營模式和其監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可能實行統一監管,采用混業經營的國家也可能繼續分業監管。從監管模式來看主要是有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而中國和美國采用的都是分業監管模式,雖然兩國的經營模式不盡相同,但監管體制仍然堅持分業監管的模式,也就是將金融機構按金融市場劃分為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領域,在每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美國自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臺,銀行業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監管體制仍然維系著令人眼花繚亂的傘狀監管,它不僅存在不同金融業務的監管主體還存在著不同級政府設立的監管主體。銀行以及儲蓄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由貨幣監理局、美聯儲和存款保險公司三大聯邦級監管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主要受聯邦政府法的管轄。而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柜臺交易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美國的保險機構則由所在各州保險監管局負責。中國的分業監管情況在前面闡述過,這里就不再贅述。

但是,分業監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差,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地帶: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尤其針對全能銀行進行的分業監管,容易產生重復監管問題。

(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

按照監管主體的標準劃分,金融監管模式可以分為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功能監管按不同金融業務的種類進行監管,如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分別由一個監管主體的不同職能部門或由不同的監管主體按照不同的業務領域進行監管。對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均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目前實踐中的功能型監管模式表現為三種模式,即統一監管型、牽頭監管型和傘形監管。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如存貸款、保險承銷和經紀以及投資銀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開展業務,其主要職能是向聯儲申請執照、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進行行政管理。對應金融控股公司這種傘狀結構,美聯儲被賦予傘型結構監管者(Umbrella Supervision)職能,并且與財政部一起認定哪些業務屬于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在傘型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部分由財政部貨幣監管總署、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證券部分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保險部分由州保險監管署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保險監管署被統稱為功能監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圖4所示。

機構監管則按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中國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五、結語

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美國金融監管體制在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時有其獨到的優勢,如可確保每家銀行隨時處于層層把關、處處防守的嚴格監管之下:多元監管體制使金融監管機關之間形成一種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又互相競爭的微妙關系,使任何一個監管機關都很難由于接受賄賂或受政治權勢的左右而濫用權力、無原則地放松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率。但這些有時的實現并不是無條件的,需要各金融監管機關之間密切配合、有機協調。各金融監管機關應在取得監管政策上的一致,避免金融監管規章制度上的矛盾或沖突,在監管過程中,相互磋商、有權相互索取金融檢查與調查資料及各自擁有的統計資料,實現信息的充分交流。但實際上,沒有一個監管部門擁有全部信息和權威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無法識別并制約個別金融機構危害整個金融系統穩定以及影響實體經濟的不當行為,這在本次次貸危機中得到明顯印證。此外,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很難采取高效率的聯合行動以解決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突發性問題。美國所采用的功能性監管也導致了不同監管者在特定事項上的監管重疊。

當然,美國在金融監管方面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是我們應該借鑒和吸收的。但借鑒和吸收必須經過加工、改造和融合的過程。如果一味照搬而未消化并融為機體的一部分,那么整個體制內各個系統必然出現沖突和排異而導致體制運做的失敗。所以立足于我國實際。在融合中充分吸收和借鑒歷史上的經驗、教訓是設計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之舉。唯有如此,所設計出的體制模式才能適應社會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與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合拍、與歷史文化基礎協調,具 有適應變革和環境變化的能力、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這才是最優的體制。

金融監管論文:淺論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改革

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實現監管機關與被監管機構的電子聯網,實時監測金融機構運營,確保及時、準確地獲得有關監管信息,提高監管應變能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非現場監管運作體系,運用特制軟件,對金融機構非現場指標體系進行分析對比,歸納管理,并最終形成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判斷,為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積極穩妥地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體系,對金融企業定期進行資信評級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實行區別監管,促進金融機構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總之,金融風險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創新的監管,否則也不可能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但金融監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斷地推出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法規,通過金融改革不斷的完善監管。

金融監管論文:我國金融監管問題探討

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總之,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可以借鑒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強有力的監管體制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指出,適當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針對缺乏監管的監管對象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現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形成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其次,要加快制訂有關法律的具體實施細則。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只有實施細則明確了,金融監管才能落到實處。同時,在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時,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適用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多,并且金融監管的協調性較差,這會在金融監管的工作中形成監管真空,必須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首先,健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和磋商機制,進行漸進式的金融監管改革。我國目前應將重點放在如何加 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個“大一統”的金融監管主體。其次,擴大金融監管協調的主體。借鑒西方國家建立有效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經驗,我國可以成立一個體制健全的金融監管協調組織。該組織除包括“一行三會”外,還應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同時,我們還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和國際接軌,努力按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金融監管論文:論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改革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理念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實現監管機關與被監管機構的電子聯網,實時監測金融機構運營,確保及時、準確地獲得有關監管信息,提高監管應變能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非現場監管運作體系,運用特制軟件,對金融機構非現場指標體系進行分析對比,歸納管理,并最終形成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判斷,為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積極穩妥地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體系,對金融企業定期進行資信評級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實行區別監管,促進金融機構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總之,金融風險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創新的監管,否則也不可能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但金融監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斷地推出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法規,通過金融改革不斷的完善監管。

金融監管論文: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

摘要:隨著我國銀行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建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對有問題銀行實施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破產變得越來越迫切,但是銀行體系的特殊性以及脆弱性又要求在引進破產的過程中,充分發揮監管機構的作用,建立兩者間合理的協調機制,通過內外約束機制在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性的同時,保證效率,為銀行機構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

關鍵詞:商業銀行;破產制度;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一、建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國,由于商業銀行傳統上是國有銀行壟斷,一方面銀行的經營活動受行政干預明顯,另一方面銀行的經營虧損也主要由國家來承擔。國有銀行一直未能實現真正的市場化,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銀行的破產機制。但隨著商業銀行業的市場化,股份制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等各種投資形式的商業銀行機構不斷出現和發展。在各種商業銀行林立的競爭局面下,已經有并將有更多的商業銀行機構會由于經營不力而出現資不抵債,甚至出現擠兌銀行的現象。因此,在中國商業銀行領域建立規范的市場退出制度,尤其是破產制度是刻不容緩的事情。雖然銀行破產制度的引入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銀行體系的脆弱性,但也會增加銀行體系的整體效率。

2.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必要性:穩定。

首先,銀行業是一個具有較大脆弱性和很強負外部性效應的行業。著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說明,銀行的基本功能是將不具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的資產,但是正是這種功能本身使銀行容易遭受擠兌。而且一家銀行的破產倒閉可能誘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銀行體系的連鎖反應,出現銀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銀行體系還支撐著整個社會的支付結算體系。如果一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就可能會破壞了整個支付結算體系,并通過貨幣信用緊縮影響經濟增長。

其次,商業銀行具有較高的市場進入壁壘,而一旦進入運行,又會形成規模效益;同時,如果一家商業銀行占據了相當的市場份額,其他類似的金融機構的進入障礙就會加大,競爭就會減少,這意味著銀行市場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為了避免出現強大的金融寡頭,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銀行業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商業銀行的資產大部分體現為貸款,而商業銀行的負債則體現為銀行存款。商業銀行如何運用儲戶的資金并保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運行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由此產生了檸檬問題(Akerloel970)——在金融市場中具體表現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為了解決對金融中介機構的“監視”問題,只能由沒有私利的政府來提供金融監管這種準公共產品,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協調的必要性:兼顧效率與穩定。

首先,在銀行業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進行協調是必要的。很顯然,建立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和金融監管之間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監管強調的是金融穩定;而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建立,則主要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和投資者利益。所以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現商業銀行破產現象,這也正是在銀行業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進行協調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之間建立協調機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產制度的建立是對金融監管的補充,或者可以說是金融監管的一個組成部分。破產制度建立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讓有問題的銀行機構破產,而是建立一種市場的懲罰機制,對銀行機構提供一種警戒和壓力,督促市場上的商業銀行加強管理,提高效益,而這也正是金融監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強金融監管也是建立銀行業破產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由于破產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破產,而相反是為了督促金融機構以避免出現破產,有效完善的金融監管很顯然有力地促進了這一目標的實現。

金融穩定是各國監管的目標之一,但它不應該成為監管當局的最終目標,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應該是在金融穩定的基礎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實現社會凈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穩定劃分為個體穩定和全局穩定,短期穩定和長期穩定,當他們出現矛盾時,顯然全局穩定與長期穩定比個體穩定和短期穩定更為重要。銀行機構破產制度的建立,可能從短期來看對某些個體機構會出現不穩定,但對整個銀行體系的長期穩定卻是非常必要的(楊德勇,2000)。所以,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監管從根本目的來說是一致的,它們一個從外部進行管理,一個激發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為實現金融體系的健康安全有效運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礎。

二、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的現狀

1.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現狀。

20世紀的最后幾年,海南發展銀行和廣國投等金融機構相繼關閉揭開了中國金融業市場退出的序幕,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已經開始在中國出現,這無疑是中國金融體系在市場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進步。但作為一個發展中的轉型經濟國家,中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主要表現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場退出中選擇了由海南發展銀行收購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購主體的業務經營,最終海發行也陷入關閉的境地。(2)增加了風險。對問題嚴重的銀行處置時由國家銀行進行整體業務托收監管,沒有剝離不良債權,免除了原經營者清收不良債權的義務,不利于追究其責任。原出資人承擔損失不夠,形成較高的道德風險。(3)行政干預過多。在商業銀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沒有利益基礎的并購,會導致并購雙方之間內耗增加,降低了經營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較高,對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會產生消極的影響。(4)退出過程中監管不透明,監管成本過高,破產機制沒有制度化。

造成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問題,商業銀行產權不明晰問題,我國破產法規建設落后的問題,但筆者認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監管也是破產制度在銀行業乃至金融領域遲遲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國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國對銀行業的監管歷史并不短,監督力度也不小。但總體來看,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雖然近年來,《商業銀行法》等相繼出臺,使我國的金融監管向法制化方向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還有待于進一步充實、完善和實施。

結合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還存在以下問題:

(1)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備的金融安全網。廣義的金融安全網由金融監管當局的謹慎性監管、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構成。金融安全網可以發揮風險防范、風險補償、危機救助處理等功能,起著金融業穩定器的作用。謹慎性監管缺乏,必然出現更多有問題銀行面臨破產危機,銀行業的安全和穩定受到挑戰;而風險補償和危機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問題銀行的退出和破產給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帶來沖擊。然而由于我國至今還沒有建立起公開的存款保險制度,因此我國的金融安全網是不完備的。

(2)強調市場進入的限制,而對銀行運營監管落后;過分強調外在約束,缺乏破產機制的約束。我國的商業銀行對市場進入的管理很嚴格,門檻很高,但對銀行在運行過程中的風險監管不夠,而且金融監管過于依賴監管當局的外在約束,而對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和市場約束機制重視不夠。在

沒有破產制度約束的情況下,很多銀行機構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謹慎性原則遵循外部監管要求和建立內部監管制度,甚至可以通過政府的救助獲取違規經營的收益。例如對中銀信的處理,盡管其股東的原始投資已經完全喪失,但在對其的收購協議中,原來股東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償付。這無疑助長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違背了金融監管的初衷。

(3)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對風險的監管不夠全面,技術手段低下。我國商業銀行至今所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風險,因此金融監管也主要側重于對信用風險的監管。隨著外資銀行的不斷進入中國市場,銀行業競爭的升溫,我國商業銀行將涉及更多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除了信用風險外,還會面臨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影響,但我國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顯不夠。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以定性分析為主,在風險識別、度量和監測方面科學性不夠,與國際上先進銀行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較落后。在這種情況下引進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必然會引起銀行業的動蕩和混亂,并危及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國銀行業破產制度遲遲未能正式建立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監管措施,而商業銀行監管落后的一個很大原因也在于監管并沒有真正面向市場和效率,沒有破產制度的引入,銀行監管很難達到銀行業整體效率提高和銀行業整體穩定的目標。

三、建立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及其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

如上所述,在我國銀行業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產制度,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銀行業的監管法規和措施沒有完善,不敢貿然在銀行業引進破產機制,以免造成銀行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混亂。所以,在我國,建立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與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是必須同時進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網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并進一步促進監管的力度。我們一方面需要從兩個領域分別著手進行改進與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1.首先,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

(1)在放松市場進入限制的同時,加強對商業銀行運營的監管。我國一直對商業銀行的進入設置非常高的壁壘。與此對應的是中國的銀行市場退出壁壘也很高,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家商業銀行真正的破產退出市場。這也并非中國獨有現象,從世界各國來看,高進入壁壘必然伴隨高退出壁壘,而退出壁壘的降低也要求市場進入壁壘的放松。例如,美國在1945—1980年間,對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和業務范圍、利率進行了嚴格限制,其間發生商業銀行倒閉107家,1981年以后隨著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場的銀行達到1524個。日本在1945到1990年間,沒有發生銀行退出事件,此時期日本對銀行采取了市場進入限制和利率業務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過35家銀行退出市場,而此期間日本銀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為了在我國商業銀行建立破產制度,增加商業銀行的競爭從而促進銀行效率的提高,我國銀行業的進入壁壘也應該降低。另一方面,在破產機制建立起來后,進入壁壘的降低將伴隨銀行倒閉和破產的增加,要避免給中國的銀行體系以至于國民經濟帶來影響,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運營監管是必然選擇。

(2)參照國際金融業監管的標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監管法規體系,設置合理的監管機構;又要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作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明確指出市場約束是有效銀行監管的必要補充。而市場約束作用的發揮又依賴于商業銀行的公開信息披露,因此,商業銀行公開的信息披露已成為大勢所趨。隨著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銀行競爭加劇,銀行監管方式改變,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改善我國的信息披露是大勢所趨。

(3)健全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風險管理的同時,實行全面的風險監管。由于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多,因此,監管當局在制定監管指標時就要充分地考慮到各種風險,對各種風險的程度都進行監督,而不僅僅局限于對信用風險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傳遞控制機制和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識別評估和控制銀行風險。只有這樣,才能將金融體系的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監管的前提下在我國商業銀行引進破產制度。

(1)盡快制定頒布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在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過程中,要大膽借鑒和吸收國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和經驗,同時要結合我國的經濟金融現實,尤其要充分考慮到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在原則、程序、方法上有別于一般工商企業的破產法,在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市場退出的界限與標準、市場退出后金融機構員工善后措施、市場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權力邊界、市場退出的程序等方面應做出特殊規定。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了避免一家銀行的破產傳染到其他銀行而產生銀行倒閉的“多米諾骨牌”現象,必須在有問題銀行和健康銀行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墻”。從其他國家的經驗看,要防止擠兌風潮和金融危機,維護公眾信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雖然該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問題,但在我國雖然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實際存在著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一般所說的幾種類型的道德風險:銀行高風險投資、存款者削弱對銀行監督選擇約束、監管當局放松監管和存款保險機構放棄對有問題銀行的救助,前三類道德風險在我國已經存在,甚至可以說這些道德風險超過了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同類風險,所以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銀行業目前的狀況是利大于弊的。在對待存款保險制度的收益和弊端問題上,關鍵的是應該如何減小和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兩級保險機構,私人機構承擔正常時期的破產保險,政府承擔危機時期保險;實行差別保險費率;確定存款保險的最高限額等,而不是放棄存款保險制度本身。

3.進一步加強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

(1)從機構設置完善二者之間的協調。

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肯定會成為銀行體系監管部門的有力補充,從而形成以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存款保險機構為主體的銀行監管組織體系。但是,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督職能又和其他幾個部門不大相同,它主要是為金融機構創造一種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它的職能直接定位于對金融業的風險狀況監管及對有問題的和瀕于倒閉破產的金融機構進行救助和破產處理。為了使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監管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可以在存款保險機構內部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金融風險監控部門,專門對金融風險進行研究、控制和處理,這樣,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擁有用于風險監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機構解放出來,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獨有的職能中去,但同時通過信息共享機制,也可以獲得自己需要的準確、及時的監管信息。

(2)通過商業銀行破產制 度建立金融監管中風險防范預警機制。

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事前風險防范的機制。存款保險機構是按照經濟利益的原則而建立的保險公司,它在執行政策使命的過程中,是按照經濟利益的原則來展開業務活動的,因此,存款保險公司為避免風險銀行破產而支付大量的賠償金,勢必要通過建立一定的機制對投保銀行進行風險發現和約束,一旦發現風險超過警戒線,就會立即采取相應的對策。各國存款保險機構都要求投保銀行接受它的檢查和指導,并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提出警告,如美國FDIC就十分重視事前防范銀行倒閉,在投保協議書中就明確要求各投保銀行必須定期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專項業務報表,并無條件接受FDIC的不定期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3)從運行程序完善二者之間的協調。

在對商業銀行的日常監管中,主要由現有的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根據審慎性原則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監管法規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同時包括銀行本身的措施和對銀行經理、董事和股東的措施,此外,主要監管部門還擁有銀行許可證的發放和吊銷的權力。在此時期,存款保險公司應該配合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的風險預防方面協調監管,充分利用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使得各方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準確、有用的信息。一旦在有問題金融機構宣布倒閉以后,應該將其統一交給存款保險公司接管處置。此時存款保險公司作為最大的債權人被賦予接管人的職能,負責對投保銀行監督、檢查,對發生支付風險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物色、聯系其他銀行對瀕臨倒閉銀行進行購并和對退出市場的銀行進行清算處置等業務。

金融監管論文:論金融穩健統計與金融監管

【論文關鍵詞】 金融穩健統計 巴塞爾協議 金融監管

【論文摘要】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估計偏高,因此影響了對金融穩定性的衡量。本文討論了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應如何從金融監管的角度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

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中國的財政金融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加入WTO后,中國面臨著金融風險相互傳遞所帶來的風險。這對于中國構建穩健的金融體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金融穩健統計在衡量金融穩定性中的地位: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風暴在全球經濟體系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性。隨著金融業趨向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加強,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也在增強。此時,在國際化的背景下,金融穩健統計成為了新時期維護國家經濟穩定、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必然要求。

在貨幣與金融統計中,對金融穩定性的審慎分析包括金融監管統計和金融穩健統計。其中,金融監管統計是從微觀層面上,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管和統計,衡量的是個體風險;而金融穩健統計則是從宏觀層面上,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集體行為對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和統計,衡量的是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即系統風險。

金融穩健統計,是一個國家檢測宏觀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工作。其核算基礎是《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會計準則》和《巴塞爾協議》,在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信用狀況的監控方面,金融穩健統計遵循審慎性原則,堅持《巴塞爾協議》中的CAMELS標準,它包括五項考核指標,即: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收益與利潤狀況,流動性和對市場的敏感程度。金融穩健統計涉及的統計對象包括存款機構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部門、住戶部門、金融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其中,對一國金融穩定影響最大的當屬存款機構部門。

銀行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基礎,因此,巴塞爾協議始終堅持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90年代中期來,由于國際銀行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盡管《巴塞爾協議》中關于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信貸風險,但國際銀行業存在的信貸風險遠未消除。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的最終文本,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雖然目前來看,我國難以在短期內達到巴塞爾協議新標準,但是從長遠看,我國金融業分步驟地實行。

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指導意見》統籌考慮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要求,設定了三個層次的資產充足率監管標準:一是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三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

二、金融國際化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在我國,由于商業銀行損失準備計提嚴重不足,因此導致估計的資本充足率嚴重偏高。此外,對資本充足率偏低的銀行,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并在許多方面放寬了標準。這些問題是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的重要原因。伴隨著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各國都在不斷地對金融監管進行調整,適合國情的、有效的監管框架是促進金融體系穩健發展,維護公眾的信心的關鍵。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在開放發展中應一些做必要的調整,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的對策有:

1、監管理念、內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創新:

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監管行為;從注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向注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加強行業自律轉變,實現社會聯動監管;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從目前以防范風險為主的監管向支持金融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的監管轉變。

2、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配合:

加強綜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整體監管的水平和效率,從整體上降低監管成本。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應相互協調、相互支持,對有些業務和有些領域應當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要充分發揮銀、證、保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的信息共享機制的作用,從整體上降低監管成本,提高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

3、完善金融法律體系,為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對同一發展階段的不同經濟體而言,立法之后會使其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如不盡快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填補金融監管的法律空白,外資金融機構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卓越的優秀人才,有可能發現法律漏洞乘虛而入,從而引發惡性行業競爭,影響金融秩序。

4、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為最終的同一監管創造條件:

建立有效的金融金融監管體系是一國金融健康運行的必要前提。但是一國選擇何種金融監管體系模式或金融監管體系變遷的路徑則取決于其經濟、金融運行的內外部環境。在西方各國監管的發展的發展中,英國、美國的金融監管最具有特色。尤其是監管機構和監管內容的變化最能反映出金融監管制度的適應性與靈活性。

加入WTO后,一方面,我國金融業將越來越多地開始按照國際慣例進行風險管理;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業將會面臨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的競爭和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各金融機構就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對策,不僅需要注意各金融機構盈利能力的提高,更需要注意其安全能力的保障,因此,新時期下金融機構業務,需要我國的金融監管和風險管理能力的與時俱進,更需要我國的貨幣金融統計工作加強金融穩健統計的基礎,為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防范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加強金融體系對抗風險的能力做好充分的準備。

金融監管論文:電子貨幣網絡銀行對貨幣政策金融監管的影響

最近幾年來,電子貨泉、網絡銀行發展迅速,盡管學術界仍沒有準確的界定其確實的含意,但其發展之迅速對于傳統的銀行模式提出了挑戰。從中央銀行的角度看,電子貨泉、網絡銀行對于其貨泉政策、職能、地位及作用均會發生深入的影響;如何有效地施行中央銀行對于電子貨泉以及網絡銀行的金融監管也刻不容緩。

1、電子貨泉發展對于貨泉政策的影響

電子貨泉產品,主要被設計用來替換流通中的通貨,而中央銀行發行的用于流通的通貨是整個貨泉供給的1部份,因而對于流通中通貨的影響會直接影響到貨泉供給,影響最大的是狹義貨泉M一。許多國家都將M一定義為:流通中的通貨加活期存款。因為流通中的通貨在M一中占的比重較大,因此電子貨泉的替換作用會對于它發生較大影響,而其他層次的貨泉供給,如M二以及M三,因為流通中的通貨在其中所占比重較小,因此影響也較小。電子貨泉對于M一的影響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范圍;(二)中央銀行對于商業銀行所請求的籌備金范圍;(三)傳統上對于M一的定義。

在現代銀行體制下,存款是通過對于基礎貨泉的再創造進程而發生的,貨泉供給等于基礎貨泉量與貨泉乘數之積。基礎貨泉等于流通中的通貨加之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也就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籌備金數量。電子貨泉對于流通中通貨的替換作用會通過3個途徑影響M一:(一)因為流通中的通貨數量減少而影響M一;(二)通過扭轉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籌備金數量而影響M一;(三)通過貨泉乘數對于M一發生影響。

因為電子貨泉的替換作用,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范圍會縮小,中央銀行1般通過公然市場業務調理貨泉供應量,縮小的資產負債范圍將會加大調理難度。

在貨泉需求方面,流通中通貨的減少加快了貨泉的流通速度,依據貨泉數量理論,電子貨泉的替換作用使患上應用通貨進行交易的次數減少,因此對于貨泉的需求減少。而電子貨泉在信譽創造方面的作用,又使患上對于貨泉的需求處于不不亂狀況,從而致使利率波動。依據凱恩斯貨泉需求理論,貨泉需求與利率直接相干,利率的波動反過來又致使貨泉需求的不不亂。這樣金融當局在應用貨泉政策工具通過影響利率而施行貨泉政策時,會因為上面的反作用而使利率的傳導作用減弱。

電子貨泉的發展會逐漸減弱人們對于流通中通貨的需求,降低通貨在廣義貨泉以及金融資產中的比重,使患上只盯住基礎貨泉的貨泉政策效率不可防止地大打折扣。

商業銀行作為直接貨泉供給者,其進行創造存款貨泉的存貸流動,提供貨泉供給的數量,都樹立在基礎貨泉這個基礎上。基礎貨泉及其增減變化直接抉擇著商業銀行籌備金的增減,從而抉擇著商業銀行創造存款貨泉的能量,而電子貨泉對于流通中通貨的替換作用使患上這類能量減弱。電子貨泉的發展不可防止地使傳統的基礎貨泉結構以及內涵遭到沖擊,如果電子貨泉對于流通中的通貨只是完整的替換作用,那末只需將電子貨泉余額加入到基礎貨泉中,即基礎貨泉應由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籌備金、流通在銀行體系以外的通貨以及電子貨泉余額3者形成。然而,因為目前發行電子貨泉的機構可能不是中央銀行,因而電子貨泉尚無起到對于創造貨泉發生作用的高能貨泉的作用。同時因為電子貨泉的信譽作用,也使患上它的創造貨泉能力與傳統的存款貨泉創造能力不同。

電子貨泉的發行,擴展了貨泉供給主體,加大了貨泉乘數,對于現實貨泉供應量發生影響,使貨泉供應在必定程度上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節制,從而使貨泉供應愈來愈多地遭到經濟體系內部因素的安排,和市場因素的安排。貨泉供應內生性的增強,請求中央銀行的貨泉政策及貨泉供給體系進行變革以及完美。

2、電子貨泉與金融監管

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含市場準入、市場運作進程以及市場退出。其中市場運作進程監管又包含資本足量性監管、活動性監管、業務規模監管、貸款風險監管、外匯風險監管、籌備金管理以及存款保險管理等幾個方面。

電子貨泉的發行使流通中的貨泉需求減少,減少了金融當局的貨泉發行數量,從而減少了金融當局的鑄幣收益。

電子貨泉的活動性也一樣影響電子貨泉的發行范圍以及余額。其發行的范圍越大,可用于結算的余額就越多,但同時也請求有更多的傳統貨泉隨時籌備贖回至關數量的電子貨泉。這1點請求中央銀行有足夠的貨泉貯備,以便應付可能呈現的人們對于某1電子貨泉系統發生的信念危機。因而,電子貨泉的發行以及流通對于中央銀行的貨泉政策提出了挑戰,對于貨泉當局的貨泉供給調控能力提出了質疑。

中央銀行不但應該有效節制電子貨泉的發行數量,還必需對于電子貨泉的發行主體以及電子貨泉的種類進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國外主要有下列幾類發行機構:銀行、受管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然而多數國家發行電子貨泉的機構主要仍是信譽機構,這—點無比首要。咱們認為,在中央銀行制訂電子貨泉的監管措施時,應該首先斟酌電子貨泉發行機構的信譽等級,并依據其信譽等級抉擇獲取電子貨泉發行資歷、發行電子貨泉的數量、種類以及業務規模。而電子貨泉發行機構的信譽等級應該每一年進行核定,考查的指標可以選擇資本金、已經發行電子貨泉的數量及其余額,流通速度、外匯交易額、籌備金以及存款保險等內容。

另外,要對于發行電子貨泉的機構,尤其是發行電子貨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管理,必需將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進行平等的節制與監管,對于其發行的電子貨泉余額請求在中央銀行存有相應范圍的籌備金,以便加強對于貨泉供給的節制。固然,目前世界上發行電子貨泉的大多數國家對于電子貨泉的發行機構沒有額外的籌備金請求,依然依照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但從風險節制的角度來看,如果能夠將電子貨泉以及傳統貨泉區別開來,分別制訂各自的籌備金率,更有益于中央銀行貨泉政策的不亂。

為了實現對于電子貨泉信譽創造功能的有效監控與測度,還應樹立1套完備的監控體系,增添對于貨泉需求和貨泉流通速度的定量測度,以便節制貨泉供求,使貨泉政策患上以有效施行以及貫徹。

3、網絡銀行與金融監管

網絡銀行通過因特網或者其它公用網絡與客戶直接聯絡,進行各種資產、負債業務或者表外業務,它與傳統意義上的銀行不同。網絡銀行擁有利便、快捷、超出時空等特色,它所使用的運作工具更是有別于傳統銀行。與網絡銀行的發展相適應,電子貨泉在其業務傳遞中盤踞了主要的地位。過去傳統銀行使用的票據以及單據等將全面電子化、改用電子貨泉;所有銀行業務文件以及辦公文件也將完整電子化,采取數字簽名、數字驗證技術以及公共鑰匙密碼技術等;而銀行與客戶之間的聯絡則直接使用數據通訊以及網絡傳遞等方式。

網絡銀行的整個交易進程幾近全體在網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銀行業務失去了時間以及地域的限制,交易對于象變患上難以明確,交易進程更為不透明。因為多種緣由,銀行對于客戶的了解常常是不夠的,這也加大了貸款監測的難度。網絡銀行業務的展開,使習氣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監管當局以及監管軌制變患上難以適應這1新變化。尤其在對于網絡銀行業務規模的劃分上,到底采取1個甚么樣的標準以及尺度,顯然是必需最早斟酌的問題。

通過計算機與網絡,可以在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這1端傳送到地球的另外一端,大量資金的突發性轉移無疑加重了金融市場的波動,而網絡的快速傳布特征,會使這類波動迅速蔓延,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不亂。例如,大量資金短時間涌入某個國家,會造成該國匯率以及利率的大幅波動,造成該國本幣的急劇升值或者貶值,乃至會影響該國的貨泉信譽,造成該國金融市場的激烈波動。而這類波動會迅速蔓延到其他國家,造成整

個金融市場動蕩,乃至全世界經濟動蕩,金融風險演化成金融危機,而金融危機會造成社會經濟的動蕩與衰退。網絡銀行資金的大范圍快速活動還將致使中央銀行難以準確了解其資產的實際情況,造成信息不對于稱,使風險集中,速度加快,風險情勢更為多樣化。顯然,傳統的金融稽核手腕尚沒有無比合適網絡銀行金融監管的法子。

在網絡銀行眼前,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的現場監管將變患上蒼白無力。網絡銀行金融服務的延伸,擴大了金融業務空間,也使金融監管的規模變患上更為廣泛,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監管力度。網絡銀行主要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進行交易,不但無憑證可查,而且1般都設有密碼,使監管當局沒法搜集到相干資料做進1步的稽核審查。同時,許多金融交易在網長進行,其電子記錄可以不留任何痕跡地加以修改,使確認該筆交易的進程繁雜化,監管當局對于銀行業務難以核對,造成監管數據不能準確反應銀行實際經營情況。

因而,就稽核方式而言,在對于網絡銀行進行具體稽核時,報表稽核應該成為重中之重。而報表稽核的首要性以及效力性,使患上報表格式的統1化以及數據轉換接口的標準化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因為過去整個金融系統的電子化建設計劃不統1,各家銀行的電子化水平良莠不齊,軟硬件系統缺少必要的兼容性,非現場監督電腦體系網絡化以及信息資源的同享程度很低,這些均在必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力。同時因為稽核指標體系缺少層次性以及統1性,致使宏觀以及微觀監管指標比例呈現失調。所以,中央銀行在對于網絡銀行制訂相干的法律法規時,應該首先斟酌整個金融系統電子化建設的全面計劃,樹立統1以及規范的非現場監督體系,將報表格式標準化,并按銀行會計數據管理規則樹立科學的監控指標體系,從而到達非現場稽核以及報表稽核高效準確的目的。報表稽核的結果也可作為電子貨泉發行機構的信譽評級根據。

與傳統銀行的信息表露不同,對于網絡銀行的信息表露請求應該更為嚴格,尤其要強調其信息表露的公然性。所謂信息表露是指網絡銀行及時向公家其經營流動以及財務狀態的有關信息,優良的信息表露軌制可以促使投資者以及存款人對于其運作狀態進行充沛的了解,影響他們的投資以及存款行動,以免可能釀成的被動。然而因為種種緣由,現有的銀行信息表露內容以及方式還存在許多問題。跟著我國金融企業逐漸實現股分制,并終究步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對于于那些從事網絡銀行業務的上市金融機構,更應該遵循“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準確地表露其經營成果以及財務狀態。

除了上述技術操作方面的問題外,網絡銀行還面臨下列幾類風險,如法律風險、信譽風險、管理風險以及網絡犯法風險

4、結論以及建議

依據上面的分析可以患上出下列結論:電子貨泉的快速發展對于金融體系會發生巨大的影響,對于傳統貨泉政策體系發生的影響更是不容忽視的,而電子貨泉以及網絡銀行業務的展開對于金融監管的內容以及法子提出了挑戰。

電子貨泉的發生減少了原有系統的風險,使患上封鎖以及孤立系統因為信息不完備而釀成的風險基本解除,但同時也派生出1些新的問題,技術的進步使患上風險更為難以測度以及節制。

新的電子支付系統發展的癥結是要有總體計劃,觸及的部門也不但限于金融當局,咱們要將電子支付系統及電子商務觸及到的有關法律、中央銀行的貨泉政策、監管內容法子、稅收問題、電子貨泉的發行體系的樹立等統1計劃,分步施行。

電子貨泉、網絡銀行的發展應斟酌如下問題:由金融當局統1計劃,嚴格管理;樹立1套與之對于應的法律法規,以明確消費者、商家、銀行以及清理機構的權力以及義務;在發展電子貨泉的同時樹立起對于電子貨泉發行、流量、統計的監控體系及認證中心;對于電子貨泉與貨泉政策、貨泉政策中介指標、貨泉政策工具和其他相干的理論問題要深刻鉆研,以化解可能的金融風險。

網絡銀行的金融監管應重點斟酌下列幾方面的問題:將網絡銀行業務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疇,樹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軌制;完美現行法律,補充合用于網絡銀行業務的相干法律條文;加強網絡銀行的信息表露軌制,以便促使網絡銀行的經營者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制訂網絡銀行的安全標準,樹立安全認證體系;結合網絡銀行業務的特色,完美現行金融監管辦法;加強國際間的網絡銀行監管合作;加強金融監管人員的計算機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以及水同等。

金融監管論文:重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探討

摘 要:金融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不僅使金融監管的難度加大,而且使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通過對西方國家金融監管趨勢的分析,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提出了重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幾點建議。這些建議有:順應國際潮流,實現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分離;設立專門機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明確監管目標,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改進監管方式,使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有機結合;加強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關鍵詞: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方式;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業的開放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方面也都作出了相應的承諾并且已經付諸實施。金融業的這種進一步開放,必將使我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市場環境、金融商品價格杠桿作用以及金融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關系等發生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難度。若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給我國的金融業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本文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及國內金融監管的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新構建作一探索。

按照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所謂監管就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相應地,金融監管就是指通過立法和管理條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的價格、市場準入、分支機構的設置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實施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地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業發展。

由于各國的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所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也不盡相同。若按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作為標準,各國的監管模式墓本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集中監管模式和分業監管模式。所謂集中監管模式,就是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一般是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承擔監管的職責。從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是由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并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所謂分業監管模式,就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一般是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如果對這兩種金融監管模式作一仔細分析,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這么兩個值得我們思索的問題:其一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與監管職能的相容性問題。我們知道,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首先是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而存在的,若認為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相容,一般會采用集中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同時還是金融監管的實施者。反之,若認為中央銀行不應兼容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則通常會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則主要行使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而由其他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其二是中央銀行如果要實施金融監管時,是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在集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金融監管職責的實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監管機構;它不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且還實施對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而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如果對銀行業的監管是由中央銀行而不是由一個專門的銀行監管委員會來實施,中央銀行也只能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不能對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

考察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不難發現,世界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監管權力越來越趨于集中,而且也傾向于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去,由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英國是實施金融業集中監管的典型代表,過去多年來一直由英格蘭銀行承擔著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責。但是,自1996年巴林銀行倒閉以來,鑒于其暴露出來的監管方面的缺陷,英格蘭銀行增設了一些分支機構,分化職責,實施就近監管;為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成立了資本與批發市場部和專家運作部,建立了質量保證系統,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1997年5月,英國大臣又宣布了對金融業監管實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項是由調整后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接管英格蘭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該委員會于1997年10月成立,成為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全面監管的獨立集權機構。這樣,英格蘭銀行今后就只側重于實施貨幣政策目標,控制通貨膨脹,而較少考慮金融監管和操作;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和中央銀行雙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復存在,從而減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適應了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界限模糊的發展需要。日本也擬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大藏省分離出來,設立單獨的“金融監督廳”,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全面的管理,從而實現財政與金融監管的徹底分離。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以機構重疊而聞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兩級均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權;同時各級又有若干個監管機構共同來完成監管任務。這種模式兼顧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實施結合地方具體情況的監管政策,并可減少監管的空隙。但多重監管機構的并存,也使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多種監管標準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的效力;同時機構的重疊,使重復勞動增加。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起,簡化或集中監管機構的呼聲一直很高,雖然多頭監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運作著,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議案中,傾向于把各監管機構統一起來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級監管機構的觀點占有絕對多數。

金融監管趨于集中統一的這種潮流,將給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賦予新的內容。在這種趨勢下,將會使中央銀行越來越集中執行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的職能,而逐步放棄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在對金融業的監管方面,也將會通過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全面統一的金融監管,而不再是過去那種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國際化的潮流越來越影響各國經濟、金融狀況的條件下,這種趨勢將快速蔓延。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呈現出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為了適應這種局面,中國人民銀行于1982年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研究金融機構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并等。后來又從該司中分設出條法司、非銀行機構司和保險司,原金融機構管理司改稱銀行司;另外,還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突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權。

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3月撤銷了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1998年7月23日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隨著我國保險機構的增多及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1998年11月又專設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伴隨上述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運作,我國的金融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金融監管已向法制化邁進;金融機構的業務稽核檢查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經營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正在趨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轉;制定和實施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應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及其中國金融業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

1.金融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作為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為,必須有明確的監管目標。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中,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一種宏觀目標,是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迅速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貨幣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則是一個較為具體的目標,它突出強調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然而,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目標并沒有突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經營。1986年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該條例規定: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都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其金融業務活動都應當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和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這一監管目標的核心就是為經濟發展和穩定貨幣服務。199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1995年5月頒布的《商業銀行法》中,又提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監管目標。由此可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的特征。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任務;既要保障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又要促進經濟發展;既要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商業銀行的合法利益。簡言之,金融監管的目標就是通過監管各類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以確保國家各項金融政策的貫徹實施。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是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也就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2.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于1997年 9月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規定:促進有效銀行監管,必須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率解決銀行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等基本條件。但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監管的各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但從我國目前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來說,雖然其相對獨立性比過去有較大提高,但總的來講仍然屬于獨立性較弱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之一,不論在名義上還是在實際上,在制訂和執行政策、履行其職責時,都比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理應具有“超脫性”和“工作上的自主權”,但監管實踐中卻很難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由于地方利益的驅動,當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此外,中央銀行集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于一身,也使金融監管絕對地服從于貨幣政策目標,從而削弱了金融監管的相對獨立性。

3.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個部門共同承擔金融業的監管責任。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能缺乏嚴格、科學的界定,相互間缺乏一種協調機制,常常互相牽制。而且在這種分業監管模式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的地位。這就是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然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但是它們也必須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意見不一致時,要服從中國人民銀行的意向。這不僅使這兩個監管機構對證券業、保險業實施監管的能力弱化,更為重要的是當這兩個行業出現問題時,沒有明確的責任承擔者,也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監管實施者。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組織機構仍然是按照計劃管理模式設計的,突出的問題是:負責審批的不負責監管和檢查;負責現場檢查的又不負責審批和日常監管;各職能部門都有權代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實施處罰,在實際操作中各自為政,條條布置多,塊塊負責少,使各分支機構很難統籌安排監管任務。這種狀況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重復監管現象嚴重,既沒能形成整體合力解決監管問題,又使監督環節出現諸多漏洞,給被監督者以可乘之機。

4.金融監管措施不力。考察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實施情況,無論是監管手段和方式,還是監管內容和標準都存在諸多問題。從金融監管的手段來看,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并輔之以適當的經濟處罰形式表現出來。目前,雖然基本金融法律已經出臺,但與實際工作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再加上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工作還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大大影響了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于受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影響,自我監管能力極低;金融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也是少之又少,并且也發揮不了什么作用。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 白,中央銀行的主要監管部門相當大一部分精力是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活動監管較少,金融檢查和稽核也常常忙于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所起作用相當有限。從金融監管標準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價以及風險管理等都沒有一套全國統一的具體的量化標準,衡量金融機構行為的客觀標準和獎懲辦法都不明確,監管標準隨意性很強。

面對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金融業進一步開放的局面,面對世界金融集中統一監管的趨勢,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筆者以為,必須盡快重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為此,特提出以下建議:

1.順應國際潮流,實現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分離。如前所述,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政府放松管制使許多實行金融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擺脫政府的管制和法律的限制,實行混業經營;又由于金融機構間的激烈競爭以及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導致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利率風險所造成的危害遠遠大于傳統業務的操作風險。在這種背景下,一些國家將金融監管的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實現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分離。中國人民銀行一直把保證國家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作為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這樣做的現實基礎是:其一,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庇護下,我國銀行似乎不會倒閉,風險管理、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意識淡薄;其二,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還沒有實現以間接調控為主,直接性貨幣政策工具操作有賴于中央銀行強化金融監管并以此作為貨幣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的保證。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無疑是被當作貨幣政策工具或確保貨幣政策得以貫徹實施的一個手段來使用的。因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也不可能分離。

但是,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之后,伴隨金融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國內金融企業原來壟斷經營的市場格局將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將是不完全競爭市場的形成;金融市場體系的擴張速度將會大大加快,金融市場細分化的要求將越來越高;融資渠道將進一步拓寬,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的變化將導致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資金價格的局面不復存在;金融商品和投資需求多元化趨勢將會加強,與之相適應的金融創新也將成為金融機構經營的主旋律。此外,金融市場發展的不平衡性也會進一步加強,金融市場主體間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在這種情況下,風險監管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了突出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使金融監管能夠真正發揮它的功效,筆者以為我國也應該實現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兩項職能的分離。

2.設立專門機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根據目前國際上通常做法,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不外乎這么四種情況:其一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其二是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一一金融監管委員會,由其獨立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管;其三是設立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別實施監管;其四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但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保險業、證券業則另設專門機構實施監管。上述四種監管模式中,第一種模式將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集于中央銀行一身,通常會弱化金融監管,使金融監管成為貨幣政策得以貫徹實施的一種工具;第三種模式雖然能夠發揮專業監管的優勢,但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難度較大,而且與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之間的沖突亦較多;第四種模式雖然將銀行業的監管交由中央銀行來承擔,減少了機構設置較多所帶來的成本增加的負擔,但在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同樣會出現協調難度大的問題,其結果常常是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較難以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出現摩擦時要服從中央銀行及其貨幣政策目標的要求,專業監管能力減弱。只有第二種模式,筆者認為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又不會出現監管機構獨立性、協調性弱化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體,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組成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由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對我國金融業行使集中統一全面的監管。

3.明確監管目標,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總的來講,金融監管的一般目標主要有兩個,即: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就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言,這里的債權人就是指存款人、證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在金融活動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對稱現象的普遍存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比債權人擁有更為充分的信息,這就使得它們有可能利用這個有利條件,將金融風險或損失轉嫁給債權人。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益受損,國家需要通過金融監督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就維護金融穩定而言,一方面,由于金融機構經營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而且其經營活動是以本身就包含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的信用為基礎的,這就決定了金融機構的經營具有內在的風險;另一方面,金融風險本身又具有較強的連帶性和易傳播性。為了控制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以維護金融穩定,國家需要對金融業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這兩個目標之間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但從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機構并購的不斷發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趨勢的進一步發展,使金融風險大大增加,因而目前各國基本上是將維護金融穩定放在首位,但同時也要兼顧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按照1995年3月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目標基本上也是圍繞這兩個方面制訂的,但在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中,維護金融穩定做得較多、較好,但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相比較為欠缺。這與過去多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一直在國家的庇護下經營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國內經濟、金融環境將發生較大的變化,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在所難免。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會越來越顯現出來。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兼顧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最為緊迫的就是要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金融監管當局來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不僅在于它能將銀行倒閉造成的社會代價降到最低限度,而且還在于它的存在為監管當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必要時采用果斷措施消除了后顧之憂。當然,其突出的意義還是使債權人利益得到了保障。

4.改進監管方式,使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有機結合。隨著金融環境的改變,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充分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正確地認識和判斷最新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領域,盡早發出預警信號,及時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監管負擔。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但從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雖然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都被運用著,但都沒能很好地發揮作用,而且非現場監測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監測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必須盡快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作業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5.加強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職責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 稽核手段來進行。從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來看,主要集中于市場準入監管方面,市場運作監管較弱,市場退出監管幾乎是空白,而且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健全。

我們知道,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國家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使這些法律法規既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又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并且還要嚴格執法。另外,還要結合我國目前金融監管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的問題,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以及接管的具體措施,要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穩定金融。

金融監管論文:談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及啟示

論文摘要:阿岱爾·特納在英國銀行家協會2009年度國際銀行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危機發生之前所謂“市場能夠自我平衡”、“金融創新能夠完善市場并且具有絕對價值”、“市場約束有效”等等我們曾奉為圭臬的理論假設,是極度錯誤的。我們必須吸取教訓,進行“激進式改革”一一改革監管風格,改革銀行監管方式和改革銀行經營模式。特納的這一言論對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了精辟的概括。

論文關鍵詞 英國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市場約束

一、危機后英國金融改革概況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國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09年2月21日《2009年銀行法》(Banking Act2009)生效。與此前的各個銀行法相比,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1)賦予英格蘭銀行在預防和應對金融風險時以更大的責任和權限;(2)在英格蘭銀行的董事會下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職責是判斷金融風險的性質,關注金融風險的形成和發展,制定和實施金融穩定戰略;(3)進一步強化英格蘭銀行對支付系統的監管;(4)設立特別應對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快速的干預;(5)更加有力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2010年6月16日,英國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了更為徹底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

二、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英國財政部《改革金融市場》的白皮書提出了兩個方面的改革建議:一是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在2006年3月設立的“三方常務委員會”(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穩定理事會是一個法定委員會(statutorycommittee),擁有制定規則的權力,由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三方組成,對議會負責,由財政大臣擔任理事會主席。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過定期磋商和討論,及時發現金融市場上的風險;(2)協調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場上各類信息的透明度。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強化金融服務局的職能。

然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更為徹底,即FSA的職能將由三個機構取代,分別是: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下轄的金融政策委員會,主管宏觀經濟風險;央行下轄的風險管理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業等的風險。這一方案意味著英格蘭銀行將從FSA那里接管金融監管職責,成為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而英國財政部則保留最后時刻的否決權。

事實上,這也是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輪英國金融改革的產物。1997年工黨政府上臺后,決定設立金融服務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就呈現財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沒有明確分工,沒人知道究竟是誰負責。”而按照最新的監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權威將被重新確立。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白皮書對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明確提出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密切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企業”。這些企業往往規模非常大,它們的業務牽涉到方方面面,對廣大的市場主體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這些大型企業中的任何一個出現危機,都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重創。雖然自由市場經濟的理念不鼓勵政府限制金融企業的規模、不鼓勵對金融企業具體業務的干涉,但向這些重量級企業提出適當的要求則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向這些企業灌輸關于社會責任、市場紀律、資本金要求、危機應對策略的知識。這些知識和理念部分帶有約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導意義,但這確實可以更好地減少這些金融企業存在的風險,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統性風險的制度,包括:(1)改進會計制度,增加金融體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完善批發銀行市場的基礎設施。

(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籠統來看,國際金融危機對銀行業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遠的,批發銀行業務和零售銀行業務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發銀行業務,普通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更依賴零售銀行業務,他們在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其利益受損的情況更為嚴重。白皮書也意識到這一問題,強調政府在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盡量減少他們的風險和損失。

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則提出了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局。無獨有偶,美國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為消費者提供簡明清晰的資訊,防止“不公平和欺詐性交易”,并促進公平、有效率和創新性的金融市場服務。英美兩國的改革說明了加強消費者保護已經稱為次貸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對一國的金融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同時中央銀行從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著維護一國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但是在現實運作中,各國中央銀行所具有的法定權限大小不一,這既取決于各國立法進程,也取決于各國的市場經濟運作機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競爭的美國,以往是沒有中央銀行的,充當央行的美聯儲其歷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機的積累和頻繁發生,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立法產生刺激,迫使各國強化金融監管機制,從而增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中央銀行的職能也在這一進程中逐漸強化,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考慮到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系統性,先考慮到現代金融與其他行業的交叉重疊特性,傳統上僅僅關注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創新。再加上傳統上央行的監管權限顯得過小,受到的限制過多,顯得束手束腳,可以調動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資源有限,難以有效約束銀行的行為,在頻繁的金融運作中顯得力不從心。從英國等國家的金融改革來看,中央銀行的權限正在進一步擴大,其監管范圍狹小的問題正在被克服。具體到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也同樣存在著監管權限不大、監管范圍狹小等問題,這就需要借鑒西方金融業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加強金融立法,明確并擴大央 行的監管權限,只有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才能增強央行的監管能力,從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加強審慎監管

考慮到現代金融風險的復雜性和連鎖性,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將監管關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監測工作,盡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機出現時疲于應付。從英國北巖銀行危機來看,監管部門的疏于防范和玩忽職守是釀成危機的重要原因,正是監管部門的失職使北巖銀行的風險一步不累積直到爆發。這一案例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有重要啟示。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大多是從央行分離出來的,其分離設置的理念不可謂不明確。但在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人員水平低下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金融業在入世沖擊下更是顯現出競爭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快培養高素質人才,多向西方國家學習金融監管經驗,讓更多具備勝任能力的人走上監管崗位,而不是濫竽充數。同時應在實際工作中將監管關口前移,及早發現隱患、解決隱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尋找補救措施。通過多種措施實現審慎監管以后,我國金融業的風險就能夠得到更好地控制。

(三)加大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保護力度

由于現代金融知識越來越繁雜,越來越具有專業性,普通消費者的相關知識和專業人士相比存在巨大差距,雙方的信息也很不對稱,這就導致普通消費者在金融專業人士面前處在相對弱勢地位。在一個健全的金融市場上,只有建立了嚴密規范的保護機制,讓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得到切實可靠的保護,金融市場才能向縱深和長遠發展,而不至于被瓶頸束縛。保護主體利益原則是金融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也強調必須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完善法律規范,加大力度保護消費者利益,規范金融運作程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發展出多層次的、健全的金融市場,構建規范的金融市場秩序。只有這樣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務。

金融監管論文: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本文結合開發銀行幾年來接受監管機構監管的實踐,分析了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存在問題,提出了改進意見。

一、目前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準入監管。監管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和審批,對其業務范圍和職能定位進行界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年度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以及接受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情況等五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考核。

(三)合規性檢查。對照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檢查設置或變更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超授權、超范圍經營,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手續是否完備,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政策性銀行定期呈報的報表、報告,主要從五個方面的監管指標:貸款投向指標、安全性指標、流動性指標、效益性指標及總量控制指標進行業務分析和監督。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目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金融法規不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方向問題。國外對政策性銀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國際上成立政策性銀行時間較早的美國、加拿大和德國,還是成立時間較晚的日本、韓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銀行法,如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銀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資銀行法》等

(二)非現場監管很多指標是參照和沿襲商業銀行的標準,需要調整和修改。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監控報告一般都分為七個部分,其中指標的設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指標沒有根據其發展狀況和國際慣例作相應的調整,而是照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

(三)監管手段落后,監管質量和效率不高。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其問題主要表現是沒有針對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特點而專門開發監管程序和系統,造成大量的重復勞動,效率不高。

三、監管建議

(一)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使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法制化、規范化。在制定法規時,一是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不同特點和業務范圍,分別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銀行條例或法律,明確政策性銀行的定義、性質、職能和任務,組織模式,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財務會計、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二是完善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使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政策性銀行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科學的監管指標和內容,從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走向風險性監管為主。 目前監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年度經濟發展規劃,考慮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來源和融資規模、經營范圍、經營目標及業務特點,分別制定適合政策性銀行經營管理的專門監管指標和內容,應堅持合規性和風險性并舉,以風險性為主的指導方針。因為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能夠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建立了比較完善和完備的貸款程序及規則。鑒于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期限長,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長達20年,所支持的行業如電力、鐵路項目的借款人的法人體制正在發生變化。建議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結合近年來開發銀行的發展情況,一是取消目前對二級法人再貸款余額等指標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潤與計劃數完成情況等監督指標;二是增加政策性銀行是否及時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理,內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保證國家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的期限結構和資金來源結構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資金風險,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國際通行的標準等內容。

(三)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更新監管理念,使監管與服務、指導相結合。需要加強對監管人員進行稽核審計專業培訓,可采取國外銀行監管部門進修或到政策性銀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監管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使監管人員了解與政策性銀行業務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知識、法律、會計和計算機等基本知識。也可以從各政策性銀行中選拔一批熟悉業務和具有稽核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實現監管隊伍的專業化,造就和培養一支政治素質高、熟悉金融方針政策、能夠運用國際銀行監管準則和先進的技術手段、精通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監管隊伍,提高監管水平

(四)建立信息系統,實現監管手段現代化,提高監管效率。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發展和業務特點,開發專門的監管信息系統,將該系統與政策性銀行的稽核預警系統連接起來,在保證開發銀行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能夠對相關業務指標進行查詢和分析,實現預警指標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使監管工作程序化,提高監管工作的準確性與及時性,減少相關人員的重復勞動。

(五)充分利用內審部門和外部審計單位的審計信息和結論,逐步發揮市場約束、社會監督和銀行自身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開發銀行為了盡快實現建設國際一流銀行的目標,近年來主動接受財政部、監事會等外部審計的檢查審計,還主動聘請國際上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業的審計和診

斷,同時對分支機構實行垂直稽核審計,增強了稽核工作的權威性。監管機構應大膽利用財政部、審計署、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和稽核專員的審計信息和結論,有效促進政策性銀行合規經營與穩健發展,更好地支持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作貢獻。

金融監管論文:我國金融監管的完善

論文摘要 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帶動了金融業的繁榮,而金融市場固有的失靈和缺陷亟需公權力予以監管。這種金融監管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在以市場為導向,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同時保護消費者利益,最終促進構建公平、有效的金融市場。

論文關鍵詞 金融監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監管

一、序言

“金融監管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金融監管的對象和內容十分寬泛和復雜,涉及金融交易的內容、途徑、市場、行為以及各種相關服務,而狹義上的金融監管,側重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包括金融機構及其所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在內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限在狹義意義上來討論。

二、我國金融監管現狀與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單一體制。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以及保監會分別主要負責貨幣政策、證劵期貨業監管、銀行業監管和保險業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以往的確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風險,但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一)分業監管不適應現代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模式

“作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混業經營成為主要經濟體金融業和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模式和趨勢。” 因此在如今金融業市場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能解決金融各個行業交錯復雜產生的各種狀況。且混業模式下的經營,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一個機構可能經營多種業務,涉及多個行業,這就可能造成重復監管,監管沖突的問題比如銀行業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就容易出現監管盲區或重復監管的情況。 從目前我過的監管體系來看,一行三會各成體系,各有標準和目標,各部門之間容易沖突,監管對象要承受各個監管部門的壓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進行,長期如此,對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非常不利。

(二)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問題

機構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業內不同機構實施監管的制度安排。這與我國的問責制有很大的關系,每個機構分配了具體的任務,明確職責,我國的行政機關大多都是這樣的模式,而對于如今的金融市場卻不太適合。單一機構的監管模式適應于金融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金融品種少,業務量小,這樣的監管有利于明確職責,提高效率。但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金融品種豐富,每個品種所涉及的行業不止一個,金融風險較高,機構監管將不能滿足這樣的需求,特別是我國正處于金融行業轉型發展的階段,市場比較寬松,金融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機構監管已不能適應我國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現狀。

(三)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

我國當前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協調監管事務主要是通過“聯系會議制度”,僅僅是為了便于溝通信息,而沒有建立實質的聯合監管,這也是很多學者都談到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這與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有關,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明確,如銀監會監管的事務涉及到保監會,會對保監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并不在銀監會職責范圍內,即使問責也問不到銀監會。似“九龍治水”,不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監管完善建議

(一)我國金融監管應堅持的理念

1.金融監管建設應服務于金融活動

我國經歷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時代,以前經濟問題是由政府一手主導,計劃操作,如今市場經濟下,在金融監管這一塊應尊重市場本位的前提,再去談監管,監管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維持穩定的經濟秩序,相對應的金融監管的法律應堅持這樣的理念,為了更良好的競爭環境,為了更好的服務于金融活動,而不應以傳統家長制的作風來一手操辦。金融監管應以市場為基礎,運用市場機制規范金融活動。

2.金融監管應兼顧公平

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Twin-peaks):“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日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 這里的消費者即投資者,其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一直以來是金融活動堅持的原則,而在我國金融活動中這一理念并沒有得到最佳踐行,不利于營造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環境,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且金融監管機構代表著一種公權力,相對于其他的私權力,金融監管機構更有力量和權利,更有條件去做到兼顧公平,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領頭引入兼顧公平的理念,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標。但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長久以來呈矛盾狀態。例如金融危機的治理會陷入一種循環,即“金融危機—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經濟發展—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經濟繁榮,盛極而衰一金融危機—新一輪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一新一輪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會強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論:在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費者保護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來相互牽制,相互制衡,這樣才能找到一種平衡點。筆者認為,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是相輔相成的,當然這種金融安全目的是為了金融活動更有序的進行,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從而借金融安全來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競爭會更有效率。

(二)金融監管完善具體建議

1.金融監管以市場為導向

金融監管應為金融市場服務,我國的金融監管融入了過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階段,用單純的行政手段來駕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監管應該以市場導向作為出發點,為金融市場更好的發展提供環境和條件,并且要維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國的次貸危機,是金融監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場自身來調節亦是不可行的,這就需要政府以市場為基礎,把有形的手于無形的手相結合,使金融市場有序持續的發展,尊重金融行業本身市場規律,不能把金融監管當成單純的行政事務來完全,要融入市場,服務市場,盡量不要采取強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性,應給予相對寬松的環境來發展金融,把握好底線來維持金融安全,這不僅僅只牽涉到金融行業,還會波及到

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如有些學者提出過的適度監管原則,即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

2.分業監管模式向功能性監管模式轉變

“功能性監管是指從對特定金融機構的監管轉向特定金融業務的監管,是監管部門職能性、功能性監管方式的改變。” 這種監管方式以美國為代表,比較適合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發展到較高的水平,比較常適用的一種方式,它的好處在于“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金集團化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能針對金融業務的互相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實施跨業務、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 我國金融行業正呈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分業監管的方式逐漸不能適應混業經營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這對于金融創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問題是個比較大的障礙。由此,可逐步推進分業監管向功能監管模式轉變。

3.建立監管機構之間良好的協調機制

由于機構監管的方式,各個機構各自為營,未形成系統的協調溝通機制,這對于現在界限越來越模糊的金融行業現狀,辦一項金融業務常會關聯到幾個機構,需每個機構的批準,步驟復雜,過程較長,不適應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的步伐,這就需要建立系統的協調機制。首先,要實現信息的共享,一行三會需要建立一個共同的監管信息平臺,這樣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聯合的監管機構,類似于現在一些行政部門聯合辦理業務的平臺,只需要在一個窗口或者一個地點就可以找到各個相關的辦事部門,這種方式目前在國內一些地方試點并在推行,尤其是對于金融行業,筆者認為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業信息變化迅速,一個重要的信息可能決定是否盈利虧損,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利益,像這樣的聯合監管機構,可以在金融行業中試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銀行、股票和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國家壟斷局等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常設協調委員會”以最大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克服監管分散的缺陷。”

4.保護消費者利益

在金融監管中引入公平的理念,具體表現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金融行業與貨幣息息相關,金融市場中投入的資金大部分都是來自消費者的存款和投資,因金融消費的范圍與需求如今在不斷的擴大,這個市場已經初步的形成并在快速不斷地壯大,在金融水平發展較高的國家,保護消費者利益是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如果眾多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就會動搖金融市場的根基,所以消費者在金融活動不應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而目前就我國的情況來說,信息極度的不對等,利益得不到保護,大部分消費者對于金融業務的不熟悉,給金融商品提供者利用信息優勢欺凌消費者提供了渠道和機會。針對目前我國在金融監管中,除民法中僅作原則性規定外,沒有專門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條款或者是專業的機構這一現狀。可借鑒金融水平發達國家的做法,如美國專門設有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即打破銀行壟斷的一些業務,比如小額賬戶額外管理費,以及監管機構過多的維護某些金融機構的利益的現狀。當然,這也與我國金融業中存在較多的國有獨資或者控股的金融機構有關,因此,從核心來說金融監管機構應該轉化理念,認識到消費者保護中心的趨勢,打破壟斷的局面,消除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地位不平等的局面。

金融監管論文:金融危機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摘 要】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著諸多缺陷,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信息很難共享,監管部門金融監管理念落后。針對這些問題,我國應確立適度監管原則,完善金融監管模式,加強金融監國的國際合作。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管當局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混業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主權,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基于此,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金融監管論文:銀行風險及金融監管

(一) 銀行風險

在銀行和貸款者之間有著契約,貸款者到期必須連本帶利歸還銀行。銀行和儲戶之間也有契約,到期之時銀行向儲戶還本付息。可是,銀行兩邊的契約的“硬度”不一樣。銀行和貸款企業之間的契約比較“軟”。企業還不出錢來,銀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債,萬一貸款收不回來,只好等這家企業破產之后多少拿回來一些。我國的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就更軟。國有企業還不出錢來而銀行一籌莫展的事情已經司空見慣。可是銀行和儲戶之間的關系就“硬”多了。除非銀行破產,否則儲戶完全有權力拿回屬于自己的資金。在某種意義上,銀行把許多家企業經營風險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于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3)利率風險:指銀行的財務狀況在利率出現不利的波動時所面對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了其盈利水平的情況;

(5)操作風險:主要在于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

(6)法律風險: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文件而造成同預計情況相比資產價值下降或負債加大的風險;

(7)聲譽風險:該風險產生于操作上的失誤、違反有關法規和其他問題。

銀行不能不發放信貸,可是,只要資金出了銀行的大門就有收不回來的風險。從理論上來講,絕對避免壞帳是不可能的。壞帳是銀行經營的風險成本。在正常情況下,銀行應當用自身的利潤來沖銷壞帳損失。只要銀行能夠保持資金的流動性,資金流通鏈就不會出現什么大麻煩。可是,如果銀行的呆帳、壞帳越來越多,甚至資不抵債,總有一天這個問題會被揭露出來。一旦有一家銀行失去了資金流動性,就會導發金融危機。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這家銀行儲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當老百姓得知他們的血汗錢有可能被銀行給賠掉了,他們的反應非常簡單干脆:盡快把自己的錢取回來。由于任何銀行都必然把相當一部分資金發放中期或長期貸款。沒有一家銀行能夠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眾多的儲戶一涌而上擠兌,馬上就把這家銀行搞垮了。銀行關門勢必拖跨許多相關的企業。由于銀行之間存在著各種業務聯系,一家銀行出現的擠兌風潮很快就會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結果,金融風暴的沖擊一波連著一波,最終釀成一場社會風暴。

由于存在金融市場失靈的可能,一旦某個金融機構出現危機,即使政府出面干預也未必能夠挽救這個機構破產(例如英國的巴林銀行)。當大規模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即使國際力量聯合起來也未必能夠制止危機的蔓延(例如墨西哥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由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非常復雜,一家金融機構出現的危機會牽連到其他金融機構,例如,1974年英國由于房地產景氣消失而出現銀行業危機。日本在90年代由于泡沫經濟崩潰而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會損害公眾對整個金融體制的信心,發生擠兌。例如,墨西哥和泰國金融危機。這種負的外部性在區域金融危機中表現得非常嚴重。[2]

銀行業務的本質決定了它需要承擔各種類型的風險,因此了解這些風險并確保銀行能妥善地計量和管理風險是銀行監管的重頭戲。

(二) 金融監管的目的

銀行的風險對于社會穩定的影響要比其他產業部門高得多。銀行的自有資金在其全部資產中只占很小的一個比重。當銀行放貸、投資的時候,主要是在拿別人的錢做生意。按照國際標準,銀行的自有資金應當不少于8%。也就是說,銀行中92%營運資金都來自于存款和借入資金。如果銀行的壞帳超過了資本金,以后再賠錢的話實際上是在虧損別人的錢。因此,一旦儲戶知道銀行壞帳很高,為了保護自己的產權,他們勢必會盡快提出自己的存款。如果大量客戶擠提存款,將使銀行迅速喪失資金流動性。

一般企業虧損倒閉只不過影響與這個企業相關的員工,可是,銀行出現問題就會影響到相當多的民眾,甚至破壞社會穩定。危機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務領域的不同部門是有差異的,但以銀行領域最為嚴重,這一點已經得到公認。Fama認為,如果單單從事資產管理,貨幣兌換和支付的話,根本不需要對銀行業進行大規模的監管。但是,由于銀行還進行著把非流動資產轉化成流動負債,通過監督貸款和信號傳遞來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對銀行業監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則,金融市場失靈可能會讓銀行面臨恐慌性擠兌。[3]為了平息動蕩,中央銀行不得不扮演最終支付者的角色,動用國庫來穩定局勢。一家或者幾家銀行的失誤所造成的損失最后勢必要全體納稅人來負擔,這不僅不公平,而且也非常不利于社會穩定和進步。因此應當防患于未然,嚴格實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許多文獻一致認為,金融監管可以通過解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問題從而提高社會福利。因此,為了保護民眾的利益一定要對金融機構實行比其他企業更為嚴格的監督管理。

美國聯邦儲備法明確規定,美國的銀行監管制度的目標是:維持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為建立一個有效的和有競爭的銀行系統服務;保護消費者;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變化而變化。

《日本國普通銀行法》規定金融監管是以銀行業務的公正性為前提,以維護信用確保存款人的權益,謀求金融活動的順利進行,并為銀行業務的健全而妥善地運營,有助于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為目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規定金融監管的目的是:在政府一般經濟政策范圍內促進貨幣穩定及信用,有助于經濟成長。在金融管理局認為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可隨時對金融機構提供咨詢或對該金融機構提供建議,并要為確保該要求或建議的效力發出指示。

比較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可見,美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目標比較

具體,切實。美國金融監管強調對存款者的保護,穩定金融體系,維護有效的金融體系內的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如果從條文上來講,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基本上都差不多,關鍵問題在于能不能保證所規定的監管目標順利達成。

(三) 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是保證金融體制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

及時關閉那些資不抵債的銀行是保證金融體制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1)銀行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銀行危機具有一般企業危機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傳染性,如果某一家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出現擠兌,儲蓄者會同時懷疑其他銀行的信譽,有可能導致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崩潰,造成整個金融體制的大混亂。

(2)商業銀行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體系中的貨幣供給。大量資不抵債銀行的存在是貨幣流通體系的一大隱患,因為一旦商業銀行信用危機蔓延,部分準備金制度下的倍數放大效應將使得大量貨幣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發經濟蕭條。

(3)及時關閉資不抵債銀行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向現有銀行發出信號:政府的確把商業銀行作為企業對待,從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隱性補貼導致的呆壞帳進一步積累,有利于銀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才能維系儲蓄者對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

銀行的自有資本代表了銀行股東的金融權益。它可以用來緩沖可能出現的損失。應當以現有風險為基礎來計算資本充足率。商業銀行的經營必然會遭遇到各種風險。如果發放的貸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難免出現資產損失。銀行應當用日常的收益進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還不能支付資產損失,那么就必須動用銀行自有資產。如果銀行的損失超過了自有資本總量,那么就會損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允許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

在銀行監管過程中,最怕的就是銀行的經理們說假話。由于種種原因,明明他們放出的貸款已經不可能收回,成為壞帳,但是他們通過各種手法在銀行帳目上做成正常。明明是已經資不抵債,在帳目上卻看不出來,似乎一切正常。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銀行自有資本10億元,吸收存款100億。稅后營業收入3億,壞帳1億。那么扣掉壞帳損失,該銀行的利潤還有2億。銀行處于正常盈利狀況。如果該銀行的壞帳達到3億,那么該銀行就沒有任何利潤了。如果壞帳達到13億,實際上,這家銀行已經把它的本錢加上利潤統統賠光了,那么這家銀行就應當關門了。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把民眾儲蓄的資金也虧掉。假若金融監管機構發現銀行的壞帳總額已經接近它們的自有資本,那么,及時讓這家銀行關門破產,不會對整個金融體制構成任何威脅。銀行損失的是股東們的自有資本,儲戶的錢并沒有損失。

怕就怕銀行不說真話。通過造假帳,一直虧到20億、30億才被發現。就是叫這家銀行破產,把它的經理都抓起來,它的自有資金只有10億,賠光了之后還差幾十個億。怎么辦?老百姓把他們的血汗錢放在銀行里,如果不明不白地就不見了,當然不會答應。如果政府不出面解決問題,就難免影響局勢安定。所以,一旦金融監管失誤,最終還是要政府出面來收拾局面。所以,在金融學中,中央銀行被稱為“最后貸款者”。所以,及時搞清楚銀行的壞帳狀況是保持金融體系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

如果銀行已經出現了較高的壞帳率,為了避免破產的命運,該銀行的經理人員有可能掩蓋真相。通常他們希望再爭取一些時間,也許能夠在今后的投資中賺取更高的利潤來補上缺口。在這種情況下就象輸了的賭徒一樣,產生了一種激勵,為了能夠再賭一把,他們必然會產生報假帳的動機。同時,他們會更熱衷于那些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如果贏了自然好,如果再輸了,就要闖大禍了。

因此,必須提高金融機構運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機構能夠按照統一的會計準則,向監管當局報告真實數據。在亞洲金融風暴當中,韓國、日本的許多金融機構掩蓋了大量不良資產,直到出現了嚴重的支付危機時監管當局才發現問題,但是已經無可挽救了。我國中央銀行的知情權、金融機構報表的質量、統計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韓國和日本。各類金融機構做假賬、說假話的現象相當普遍。從表面看來國有銀行的各項指標都不錯,但是各級金融機構的謊言掩蓋了系統性風險。幸虧我們的金融系統還有較高的資本流動性,否則危機隨時可能爆發。

為了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就一定要對違規行為有非常清楚的懲罰措施。金融行業不僅需要準入準則,更需要退出準則。如果銀行違反規則就要有人來出示黃牌警告,直到出示紅牌,把違章的金融機構及時罰下。在足球比賽中,出示黃牌或紅牌的都是一個裁判員。在金融監管體系中,負責出示黃牌的應當是信息非常靈通的民營的存款審計公司和存款保險公司,而最后出示紅牌的應當是中央銀行。若要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處理那些經營不當的銀行必須要及時、果斷。一旦銀行資不抵債,立即清理出場。否則,越拖毛病越大。

(四) 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監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實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夠保持其獨立性,那么在各級政府機構的干預下就很難保證在監管過程中取得真實信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25條“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第一條原則強調:“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資源”。這是國際上有關監管機構獨立性的權威表述。

依照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其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須“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杜絕各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的干涉,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銀行監管時享有必要的獨立性或擺脫政治方面的壓力,中國人民銀行已改變分支機構按

行政區劃設置的狀況,在全國設立了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監管。 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來,中央銀行一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級銀行的報表的真實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

因為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很復雜的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就很難有效地承擔和進行這種工作。

因為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如果監管機構沒有獨立性,其監管過程和目標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那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因為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它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及其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上的干預和壓力而單純化,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也很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監察機制就是這樣,除了紀律檢查委員會之外,還要有反貪局、檢察院等多種監督管理機構。單一的監管機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個監管體系很容易出現信息渠道堵塞的問題。當前,貪污腐敗風氣甚壞,一旦負責監管的官員無能或者受賄,就很難取得準確的信息。不法奸商、貪官污吏們塞幾個紅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監管多元化才能夠防范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行賄、受賄,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我們必須建立強制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應當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哪些信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報告,從而保證金融監管當局和民眾的知情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竭力避免單一的金融監管渠道。美國金融監管系統內屬于聯邦政府一級的機構有四家: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理室。克林頓政府為了精簡機構,在1993年計劃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銀行委員會”以取代四家監管機構的功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儲備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堅決反對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復雜,“單一機構的設立將使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出現官僚主義失誤。”直到今天,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然是多頭分立,互相監督。由此可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也不能只依靠單一途徑。由此可見,多元化監管是取得準確信息、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五)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上的主要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毛病有:監管方式單一,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缺乏監管的激勵機制,由于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監管力度不夠。

第一,目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盡管負責監管的人數不少,各種監管制度和規定的條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監管渠道單一必然帶來信息不暢通的弊病,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由于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承擔著金融監管的任務還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在中央銀行的宗旨上把促進經濟發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銀行的多重目標常常相互沖突,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目標相混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在多重目標中舉措不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

第三,靠什么激勵機制來實行有效的監管呢?對于監管部門來說,在許多情況下,它們說假話的成本很低,說真話的代價卻很高。在當前說假話成風的環境中,法不治眾,央行監管局以及下屬的各分行、支行監管處的人為什么要在監管過程中得罪人呢?

第四,在1998年金融監管的重點是違規監管,1999年監管重點是真實性監管。這些都很必要。關鍵問題是即使查出來違規事實,發現了假話又能怎么樣?就是明知某個銀行壞帳逐漸增多,能夠采取什么措施呢?前不久,規定銀行貸款負責人要對貸款終身負責。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假若銀行真的出現了壞帳,拿這個行長怎么辦?他就是這么點工資,難道殺了他不成?

由于國家承擔了應由銀行承擔的風險,銀行又承擔了企業的風險,因此,銀行利益并不取決于對風險的檢測、評估等一系列財務指標,而是受監管標準和程度的左右。這種非量化的監管方式給監管部門甚至監管人員留有極大的彈性發揮余地,使其可以憑借人為的裁度相機處理國家和銀行、銀行和企業的矛盾,并使之服從于國家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

目前,無論是哪一級的金融機構,只要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營業的,最后,出了問題統統由中央銀行來負責。其結果是,一方面,中央銀行輕易不會發給金融機構營業許可,弄得在許多地方融資渠道不暢通,另一方面,背在中央銀行身上的包袱越來越重。

金融監管體系的問題由來已久。每當有學術討論會,總有許多學者嚴肅地指出上述問題,但是,大多數批評都如同石沉大海,沒有下文。正是由于對金融監管體制本身沒有進行認真的改革,使得金融監管的效果并不理想。金融系統大大小小的危機層出不窮,“四面起火,八方冒煙”。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司就象救火隊一樣,忙得不可開交。如果再不重視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只怕等到金融風險積累在了一定程度,有朝一日集中爆發出來,就要吃大虧,闖大禍了。

金融監管論文: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改革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四、創新監管手段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實現監管機關與被監管機構的電子聯網,實時監測金融機構運營,確保及時、準確地獲得有關監管信息,提高監管應變能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非現場監管運作體系,運用特制軟件,對金融機構非現場指標體系進行分析對比,歸納管理,并最終形成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判斷,為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積極穩妥地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體系,對金融企業定期進行資信評級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實行區別監管,促進金融機構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總之,金融風險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創新的監管,否則也不可能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但金融監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斷地推出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法規,通過金融改革不斷的完善監管。

金融監管論文:網絡經濟與功能性金融監管

網絡經濟的呈現是由信息技術革命所引發的傳統經濟中交易模式與經濟運行方式的歷史性變革。金融體系是基于解決市場不完整、信息不對于稱問題以及節儉交易本錢的請求應運而生的1種軌制支配。跟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經濟中的金融體系面對于市場不完整程度、信息不對于稱狀態和交易本錢大小的變化,也出現出動態的變遷狀況。可見,網絡經濟與金融是技術與軌制整合與分散的結果。技術與軌制因素進入經濟學家的鉆研視線,是對于現實經濟社會所產生的深入變化的回應。作為經濟金融學首要分支的金融監管理論,置身于網絡經濟中時,也必然要拓展其本身的內涵與外延,以適應瞬息萬變的技術以及延續發展的軌制。金融中介功能觀無疑為咱們“提供了1種更加不亂以及持久的參照構架,尤其是在1個快速變化的金融環境中更是如斯”(Merton,一九九五)。與此相應,功能性金融監管的理論與實踐便紛沓所致。本文擬就網絡經濟與金融的幾個首要特征,基于技術與軌制的互動瓜葛,從功能角度透視網絡時期金融體系及其監管的發展趨勢。

1、網絡經濟與金融:技術與軌制整合與分散的體現

(1)網絡經濟及其特征

網絡經濟(Network Economy)是社會的出產方式以及交流方式以網絡情勢組織起來的經濟形態,是經濟網絡化的必然結果(烏家培,二000)。跟著經濟的發展,市場范圍、交易半徑的不斷擴展,使患上交易費用上升,為降低交易費用,技術與軌制不斷演進,于是網絡技術便發生了,網絡經濟在2者的互相作用下也應運而生。1般而言,深刻理解網絡經濟需從宏觀與微觀兩個層次加以掌控。

首先,在宏觀層次上,網絡經濟拓展了經濟增長模型中的內生變量,軌制變量被引入的同時,知識與信息作為技術變量,其權重日趨提高,成為推進經濟增長的主要氣力。網絡經濟有3大規律,它們安排著網絡經濟的發展進程,即:(一)信息技術功能價格比的摩爾定律(Moore's Law),按此定律,計算機芯片的功能每一一八個月翻1番,而價格則以半數降落;(二)信息網絡擴張效應的梅卡夫法則(Metcalfe Law),此法則說明,網絡的價值等于網絡節點的平方,網絡效益隨網絡用戶的增添而呈指數增添;(三)信息流動中優劣勢強烈反差的馬太效應Matthews Effect),也就是經濟學中所說的“正反饋效應”,它使患上強者越強、弱者越弱。可見,網絡經濟不是扭轉而是強化了傳統的經濟規律,使有益于技術進步的軌制支配和技術自身成為經濟的主導。

其次,在微觀層次上,因為飛速發展的網絡技術大大扭轉了交易費用,網絡經濟中的產品、企業組織、市場結構等都產生巨大的變革。

網絡經濟是伴同國際互聯網的發展而發生出來,因此繚繞國際互聯網發展起來的1些新興行業是網絡經濟不可缺乏的1部份;另外,國際互聯網的發展也扭轉了過去傳統的交易方式,使患上互聯網成為傳統經濟1個便捷的交易平臺,因此原來通過傳統的方式進行的交易流動演化成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交易流動也是網絡經濟又1首要組成部份。網絡經濟中的產品多為信息產品,信息產品的經驗性和高出產本錢、低復制本錢(也可說高固定本錢、低邊際本錢)的特色抉擇了企業組織的經營行動以及產品市場結構(范里安、夏皮羅,二000)。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獲得優勢,須調劑其組織結構,傳統組織縱向1體化的信息優勢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型結構;市場競爭則導向范圍優勢、差別定價以及客戶為核心的原則。

(2)網絡金融及其特征

所謂網絡金融,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實現的金融流動,包含網絡金融機構、網絡金融交易、網絡金融市場以及網絡金融監管等方面。它不同于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流動,是存在于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流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絡化的。它是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e-co妹妹erce)發展需要而發生的網絡時期的金融運行模式。因而,它是網絡經濟以及電子商務發展的內在規律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是技術與軌制互動的體現。

網絡技術的沖擊正之前所未有的速度扭轉著全世界金融業的業務規模以及組織情勢,它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務的信息以及交易費用,按傳統金融理論預測,作為解決信息不對于稱問題以及節儉交易本錢的金融中介,在數量上應顯著降落,但是現實的不符合對于傳統理論提出了挑戰,眾多新興的金融工具與中介機構紛涌而來,使患上整個金融體系格局產生了劇變:首先,金融業務立異頻繁。網絡金融以客戶為中心的性質抉擇了它的立異性特征。為了知足客戶的需求,擴展市場份額以及增強競爭實力,網絡金融必需不斷進行業務立異,這類立異在金融的各個領域都在產生。比如在資本市場上,電子通信網絡(ECNs,Electronic Co妹妹unication Networks)為市場介入提供了1個可通過計算機網絡直接交流信息以及進行金融交易的平臺,有了ECNs,買方以及賣方可以通過計算機互相通信來尋覓交易的對于象,從而有效地解除了經紀人以及交易商等傳統的金融中介,大大降低了交易費用。其次,金融中介機構與市場出現出動態的產品——發展互動瓜葛。默頓指出,這類瓜葛是“金融立異螺旋”的1部份,它推進金融體系朝著1個充沛效力的理想目標演進。在網絡金融前提下,1方面,技術的進步與變遷降低交易費用;另外一方面,立異引發市場范圍以及交易量的擴展反而會增添交易費用。金融中介機構通過創造形成新市場基礎的產品以及加大以存在產品的交易量來匡助市場成長;反過來,市場通過降低出產這些產品的本錢來匡助中介機構來創造新的更為“個性化”的產品。總之,中介機構與市場的瓜葛,靜態地來看是兩種競爭性的軌制支配,但動態地來看則偏偏是互補性的瓜葛:2者彼此相互加強,相互增進。另外,面對于不斷變化的金融業務、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舊的金融監管方式以及規模已經遠遠不能見效,網絡金融監管必需基于1種持久而不亂的法子與框架進行,功能性監管便責無旁貸地承當起此重擔,本文的后半部份將對于此具體加以分析。

(3)網絡經濟與金融:技術與軌制的整合與分散

網絡經濟與金融是在繚繞為節儉交易本錢而不斷演進以及立異的技術與軌制的互動進程中呈現的。立異的軌制能夠提供本錢更低的安全功能(如家庭、保險軌制)以及經濟功能(如公司制、股分制),這是軌制變遷所節儉的交易費用I(新古典意義上的);立異的技術則會減少由軌制變遷帶來的交易半徑擴展而發生的交易費用Ⅱ(由新古典意義上的交易費用派生而來的)。有益于立異的軌制支配是推進經濟增長的主要氣力,而技術對于軌制擁有能動作用,技術立異在邊際上推進合作秩序的擴大,使更有效力的市場交易方式以及經濟組織結構的發生以及演進在技術上成為可能,技術的突破會成為軌制演進的動力。

技術與軌制整合與分散的源泉在于由相對于價格的變化引發的本錢收益結構的變化和進1步扭轉著人們的觀念及行動。網絡經濟與金融恰是以信息網絡技術革命為先導,這類技術變遷引發了交易自身相對于價格的變化,具體說就是扭轉了人們之間進行交易的本錢以及信息結構,于是,基于人的經濟行動的微觀結構比如

銀行業結構以及商業交易行動也相應產生變革,而交易微觀結構的扭轉進而請求行動規范的扭轉和法律結構的改革,終究也將引發監管結構的扭轉。可見,網絡經濟與金融作為1種軌制立異首先來源于技術變遷誘發的相對于價格的變化,而這類變化帶來的新的收益促令人們進行進1步的技術立異。

2、網絡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功能性金融監管

網絡經濟與金融時期,技術與軌制的整合與分散的速度遠弘遠于傳統經濟,它是立異的“峰聚”時代。立異蘊涵著巨大的風險,因而,網絡時期的金融監管請求應更加嚴格與科學,面對于時刻都在變化的業務、機構以及市場,必需追求1種更加不亂與持久的監管理念,從而實現監管本錢最小化的最優目標。

(1)金融體系的“功能觀點”

在如何解釋金融體系結構的趨勢性變化方面,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取得者默頓等人的“功能觀點”給咱們提供了全新的視角。

金融體系的功能性觀點首先指的是1種概念性的分析框架,這1分析框架的基本含意有兩層:1是揭露金融體系所能施展的基本功能是甚么;2是以基本功能為“概念支架”(conceptional anchor),分析跟著外部環境的變化,為實現以及施展這些基本功能,金融體系的基本軌制支配,也即金融機構及其形成的市場、金融監管的基本情勢會產生甚么樣的變化。

功能性觀點的兩個基本論點是:一.金融體系的功能相對于于金融機構來講更具不亂性——也就是說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二.金融體系的軌制支配隨功能而變化——也就是說,發現新的更有效力的功能實現方式是金融立異、金融體系軌制支配產生變化的主要動力。

默頓等人認為,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肯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而這1最基本的功能又可進1步細分為6大核心功能,它們分別是:

一.為貨物以及服務的交易提供1個支付系統;

二.為從事大范圍的技術上不可分的企業提供融資機制;

三.為跨時空、跨行業的經濟資源的轉移提供便利;

四.為管理不肯定性以及節制風險提供了1種手腕;

五.為調和各經濟部門的擴散化決策提供價格信息,如利率以及證券價格;

六.為解決信息不對于稱以及鼓勵問題提供法子。

這些功能中的每一個功能都知足1個基本需求,而且很少產生變化。然而這些功能的實現方式,即為實現基本功能所作的軌制支配卻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這些不同取決于傳統的經驗、規章、技術水平及其他因素,例如美國的股票市場在企業投資中的作用比起德國以及日原本要首要患上多。功能的實現方式還會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由于技術的進步、競爭的加重使患上發現新的、更有效力的功能實現方式成為可能。例如,支付方式從銀行券逐漸演化到支票,然后又演化到現在的電子劃賬系統;簽發支票的特權由商業銀行擴大到投資基金,所有這些都是隨技術進步、競爭加重而不斷地發現更有效力的功能實現方式的努力進程。

從上述分析可見,在新的環境下,為了尋覓新的、更有效力的功能實現方式,金融機構老是在不斷地進行金融立異,而跟著技術的不斷進步、金融理論的發展和學習效應的作用,金融立異有日趨強化的趨勢。金融立異不但使金融交易技術日益繁雜,而且使交易本錢以及金融服務業的進入壁壘不斷降落,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線愈來愈隱約。

(2)功能性金融監管:網絡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

在網絡金融時期,技術與軌制的整合與分散使患上金融機構業務界線日益隱約,依照既定金融機構的情勢以及種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已經經很難見效。由傳統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就成為1種必然的趨勢。所謂的功能監管就是,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流動所能施展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覓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軌制結構(主要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形成以及情勢)。功能性金融監管的優勢在于:

一.傳統的機構監管把現有的金融機構看做是給定不變的,公共政策以及監管規則的目標是如何維護現有的金融機構能夠生存以及發展下去;與之不同,功能監管則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力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金融軌制結構上,政府監管部門制訂的公共政策以及監管規則是為了增進軌制結構的必要變化,而不是試圖維護以及保持現有的軌制結構。因此,功能監管擁有必定的超前性以及可預感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稱的擁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他軌制支配置于監管機構的監管之下,而不是像機構監管那樣只能依據不同的個案作不同的處理。

二.因為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很少產生變化,因而依照功能請求設計的公共政策以及監管規則更擁有連續性以及1致性,無須隨軌制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從而能夠靈便地適應不同的軌制環境,這對于于多國監管合作來講擁有特殊的意義。

三.功能監管的1致性以及連續性,也減少了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機會主義行動,這類機會主義行動致使了資源的揮霍,并使監管機構的監管沒法充沛施展作用。

綜上所析,功能性金融監管是網絡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這對于于我國樹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很大的啟迪與鑒戒作用。

金融監管論文:我國央行金融監管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構想

一、我國央行金融業監管中的薄弱點

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律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加入WTO的新形勢,我國的金融監管與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相比,仍然顯得很薄弱,表現為:

1、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2、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

過去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的職責,對董事長、行長的職責不夠明確,對其行使職責的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內控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不力,其結果是,中國人民銀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并不明顯。經驗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3、金融監管缺乏應有的嚴肅性。

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對違法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沒有依法嚴肅處理,有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甚至是監管部門繼續任職。這足以說明,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亟待提高金融監管的嚴肅性,樹立中央銀行監管的權威。

4、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

雖然去年底國務院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結果使各級政府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處置資金,由此不僅增加財政和貨幣穩定的壓力,同時也助長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在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上,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5、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

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沒有實行審慎會計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監管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目標在表達方式上雖然與他國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內容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盡管這個基本目標沒有改變,但伴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以及國際銀行業的巨大變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進一步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在這種背景下,金融監管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在實施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盡管有些金融機構能夠遵從監管當局制定的各項監管規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確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相對于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大部分金融法規制度的更新具有滯后性,從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風險監管,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機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斷完善對銀行傳統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強調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監管。近些年來,金融機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絡化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上述業務在創造更大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對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安全造成的沖擊也更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對傳統金融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業務發展,督促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也為完善金融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特別是其市場風險、對方違約風險及操作風險等風險的監管,提供了許多參考性文獻、國際最佳實踐及主要原則。

3、強調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單個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其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得到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高度關注。歷史上許多銀行都因治理結構不良而導致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之一,就是這些國家的銀行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一些亞洲國家的銀行在金融危機過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并將這種改革作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國家根據理論和實踐成果,專門起草并了關于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引或原則。

4、強調信息披露與市場約束。許多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當局都把亞洲金融危機部分地歸結為亞洲國

家的金融體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國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資人不能對銀行的風險做出及時、客觀的判斷,使監管當局不能及時監測、評價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放松,金融風險不斷積累。

5、強調反洗錢與防止金融犯罪。隨著制販毒等有組織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從事洗錢活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趨勢使傳統的銀行要為客戶保密的制度受到沖擊。許多國家制定專門的反洗錢立法,不僅從道義上,而且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方面的職責,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要及時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戶,要具備識別判斷客戶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機構不得提供無業務背景的資金存取、轉移等銀行服務,對認為可疑的交易要及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此外,國際金融組織和許多金融監管當局特別關注和強調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管、審慎監管、并表監管以及各國監管當局的合作等。分析研究這些發展趨勢,對于我國重新審視金融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和參考作用。

三、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的構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監管理念與方式,與國際慣例和標準接軌,迅速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是擺在全體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央行監管無論是思維方式還是工作重心都應該大膽更新和調整。

1、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學習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O的適應能力和接軌效果。去年底,中央辦公廳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既能嚴格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又能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我國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對全國而言的總體要求,我們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做好這項工作,要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金融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其中1997年底,有70個成員國達成了一項新協議,即《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標致著全球金融市場開放邁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國加入WTO組織,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放開,我們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明確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問題。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有利于科學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在促進經濟發展和滿足社會需求的同時,保障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發展;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第二,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因此,我們只能批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目前,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央行的監管責任不在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或者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中央銀行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我們就必須著力分析和判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優良,內控機: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稱職,特別是要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及其成員各自的職責,使其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3、更新監管理念,堅持審慎性會計原則,實施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多種強有力的手段與措施,將金融監管納入市場約束的軌道。金融機構屬于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資產價值和財務成果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采取不同的會計準則和價值評價方法,其評價結果直接影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其真實風險的判斷。因此,我們必須實施審慎性會計原則和審慎監管標準,運用這些原則和標準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確保銀行穩健運行。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和機構的多元化與國際化,以及銀行控股集團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并表監管已成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說并表監管是判斷金融監管部門是否有能力對商業銀行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特別強調,監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礎上進行監管,包括審查銀行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其國外機構從事的業務。同時并表監菅為金融監管部門從資本要求方面控制商業銀行風險提供了可能。面對國際舞臺,我們必須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以便應對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問題。融監管部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具體的處置流程是:

這些處置措施要在科學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一些強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斷,要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如救助性措施包括:調整決策層和管理層,實施資產和債務重組,外部注資,變現資產,股東增資,凍結大額開支和股息紅利分配,停止部分業務,以及實施兼并、合并等。對難以挽救的危機機構,要及時采取市場退出的處置措施,以防止演變為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風險。

4、接受新技術滲入金融領域的嚴峻挑戰,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打擊網上銀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網上銀行的資金風險。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使傳統的金融業務面目一新,同時給金融部門帶來的風險也不可低估。當前總領時代潮流的要算網上銀行,在科技發達的西方國家早已普及,我國正方興未艾,對金融工作者特別是金融監管工作者提出了嚴峻挑戰。網上銀行是基于全球電子信息系統基礎上運行的金融服務形式,電子信息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網上銀行最重要的系統風險;我國目前法律對計算機犯罪的界定比較粗略,新業務的開展難以避免帶來法律滯后的風險;當銀行把業務流程搬到網上以后,客戶就可以挑選到任何銀行去辦理業務,銀行對客 戶資信狀況的把握不像原來那樣直觀和詳細,導致客戶逃債行為的增加,這種虛擬的信貸關系無疑給網上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針對網上銀行的風險問題,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健全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營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環境;督促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業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強化網上業務創新的管理力度;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切磋網上監管的措施與經驗,共同承擔對網上銀行跨國業務的監管任務。只有這樣,才能防范網上銀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網上銀行的安全便利,促進網上銀行的健康發展。

5、建立以法律體系為主,組織體系、信息系統、審慎會計制度、社會信用、社會中介等為補充的金融監管支持系統,強化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針對當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的問題,系統地清理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結構,參照國際慣例盡快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如存款保險制度立法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等。對金融監管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嚴格執法、高效運行。在信息系統方面,首先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加強銀行透明度》、《信貸風險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對稱而出現投資人蒙受損失、競爭有失公平、滋生腐敗等負面作用,影響金融系統的穩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庫管理辦法,形成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減少金融監管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增強針對性和主動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機構普遍建立和使用審慎會計制度,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必須采用審慎會計標準,運用審慎性會計原則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第四,必須建立健全單位及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適當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加強社會誠信教育,打擊逃廢債行為,整治社會信用環境,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第五,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對金融機構實施審計監督,發揮外部審計師、外部會汁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的金融監管補充作用,提高金融機構評級、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權威性和市場約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工作的再監督機制,以保證金融監管執法的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金融監管論文:談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改革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理念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實現監管機關與被監管機構的電子聯網,實時監測金融機構運營,確保及時、準確地獲得有關監管信息,提高監管應變能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非現場監管運作體系,運用特制軟件,對金融機構非現場指標體系進行分析對比,歸納管理,并最終形成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判斷,為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積極穩妥地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體系,對金融企業定期進行資信評級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實行區別監管,促進金融機構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總之,金融風險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創新的監管,否則也不可能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但金融監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斷地推出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法規,通過金融改革不斷的完善監管。

金融監管論文:對當前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協調發展分析

一、我國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發展現狀分析

中國現在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中國金融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金融體系逐步完善。盡管取得了這些成就,但從總體上看,中國的金融市場還處于一個初級發展階段,還須進一步完善金融體系,加快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1.相對于中國的實體經濟需求而言,中國金融創新的供應仍然處于短缺狀態。迄今為止的中國的金融發展過程中,數量擴張是一個很突出的特征。盡管在某些指標上我們已經接近西方發達國家水平,但在同一數量級或規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來衡量,中國金融體系的效率還處于較低水平上。

2.在具體業務內容上,我國金融創新總類和完善程度不夠。首先,我國金融負債類業務創新和資產類業務創新發展嚴重不平衡。銀行存款等負債業務一直是各商業銀行競爭相對激烈的業務領域。而在我們的資產類產品以消費貸款、銀團貸款等為主,歐美銀行業很流行的平行貸款、分享股權貸款、組合性融資等品種還未出現。其次,大部分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上更多的是對贏利金融產品比較關注,開發規避風險的金融創新產品力度和重視不夠。一些具有重要風險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換交易、期權交易等等在人民幣業務基本沒有。

二、相對來說,我國在采用穩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機制還是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金融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不夠。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而我國目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范只有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制訂的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個別金融規章,以及在《會計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規中的一些零星規定,這些規定不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機構退出規范機制不合適金融發展。我國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的規定主要散見于《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既不系統,制度設計也過于簡單和原則,并且缺乏對金融機構退出后的補救制度。在隨著國外金融機構的大舉進入,行業競爭的加劇以及國際金融形勢的復雜化,金融機構的退出、國外金融機構退出波及國內分支機構的問題將涌現,市場退出制度規定的不足在將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妨礙優勝劣汰市場機制的建立。

3.在金融發展自由化和國際化下,面對金融機構的相互滲透,傳統金融業務界限日趨模糊,金融機構逐步從分業經營過渡到綜合經營。我國目前所實行的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分業監管的傳統方式,對于不斷進入外資綜合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時、有效發現風險的實際問題,更加對于推進我國金融業務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極為不利。

三、從次貸危機中我國應如何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

我國金融業發展應該從這次次貸危機中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問題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啟示。

1.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是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完善的關鍵。金融創新是金融業為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的創新活/,!/動,是引領金融業前進的不竭動力。但是金融創新也會產生新的風險,使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下降,使金融監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監管當局監管不得力,控制不當,會給金融業甚至整個國家的經濟帶來危害和破壞。而金融監管就是為了使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于法規之內,從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次序的安全穩定。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管制的變革。由于規避監管產生的金融創新打破了原來的均衡狀態,使金融環境發生了變化,且產生了新的風險。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時,金融管理當局理所當然的調整對策,對金融業采取新的更為嚴厲的管制,在對金融創新本身進行安全和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新的監管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

2.次貸危機給我們帶來的啟示就是要繼續堅持審慎監管的原則。因為從金融業來說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所帶來的一系列的系統性的風險和市場風險。在未來的發展中,在監管上加強監管信息的溝通和政策執行力度,避免出現虛假混亂的現象,進一步在監管隊伍建設方面思考和提高。在金融創新對于金融危機方面。我們要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和具體情況,不但要從金融創新和國有型管控平衡協調發展。而且金融創新要圍繞實體經濟,圍繞實體經濟的創新,我國銀行業如何促進和支持經濟的增長。銀行業的創新和競爭力提高,是我們中國銀行走向國際化必經的途徑,從創新的角度還是要關注我們系統性的風險,尤其是跨國界的風險傳遞。總之,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可控的兩者的協調問題,要在這種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

3.結合我國金融業具體發展情況,做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美國的次貸危機很大部分還是美國本身經濟出現問題,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必要性,而且應該認識到我們在金融創新上遠遠落后于我國本身經濟高速的發展,對于我國作為國際上大國很不協調。我國的經濟發展決定了我國的金融創新一定會更加高速和開發的發展。在總類和金融產品完善上進一步發展。在適合我國國情的情況下發展金融創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應該用理性客觀的態度進行金融創新。在金融監管上,根據我國目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相關法規和措施。應該將金融創新過程中出現的新型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網之內,從各個角度加強對衍生業務的監管,將衍生業務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內。應該在加大金融風險的監管力度,同時加強協調監管能力,建立統一監管和職能體制。應加強我國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提高金融市場管理者和參與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場的不確定性和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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