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7 19:56:1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高校法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高校法律援助通過展板、海報、廣播、宣傳單等形式無償為高校師生提供法律宣傳、咨詢和訴訟等法律服務,全力解決師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認真貫徹了“服務第一”的宗旨,體現了“從師生中來,到師生中去”。部分高校為了方便師生,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和24小時辦公電話,以便為師生第一時間解決問題,為高校的穩定和社會和諧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2高校法律援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基本是學生自我組建的社團組織,學校對其重視不夠,并很少得到司法機構和學校的指導。特別事在業務工作引導、專門管理及監督等方面十分欠缺,不能有效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學校和社會的支持,有的校內法律援助機構形同虛設,沒達到預期的效果。
2.2具有不穩定性
高校的教師和學生流動大,缺乏完整性、連貫性和穩定性,且組成人員有很多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專業素養不一致,導致了在解決問題中出現了參差不齊的狀況。同時指導老師的教學工作任務繁重,學生學習壓力大,無法完全專注于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僅是業余生活的一部分。
2.3缺乏科學指導
有的高校是專門從事法律教學或法律事業的老師對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指導,但也有一些高校的指導老師是非法律專業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為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僅靠幾次專家專題講座,因此在業務指導上不全面、不連貫,導致工作開展存在不專業的現象。
2.4缺乏相關法律保障
2003年國務院頒布《法律援助條例》,其中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權利等均無法律規定,在開展實際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取證等的過程中造成不便。
2.5經費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主要靠學校撥款,金額有限,有的學校設置了專項,但也有學校沒有劃撥經費,全靠自籌。這些狀況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開展工作困難重重,且無法邀請專家進行最新法律講座,無法負擔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時常感到力不從心,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的規模和方向。
3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思考
3.1盡快促進專門立法
我國應充分考慮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特殊性,加快法律援助專門立法,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援助主體、對象、范圍、程序及資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等作出規定,促進高校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3.2加大經費投入
高校應針對法律援助機構設立專項資金,確保法律援助的正常行,同時,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資渠道,吸收企事業單位、基金和慈善組織的援助,盡可能地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3.3加強高校間的合作
隨著法治進程的加快和各高校法律援助的設立,開展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合作成為必然之舉,可以通過經驗交流會交流法律援助經驗、互通有無、實現資源共享。而且援助過程中,可以通過高校間的合作,委托辦理異地法律相關事宜,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3.4建立齊抓共管管理機制
法律教育的目標決定著法律教育發展的方向,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決定了法學課程的設置和教學方法的運用。卡爾·雅斯貝斯指出了大學的基本功能:“一個大學需要做三件事情:職業訓練、整全的人的教化和科學研究。因為大學以一身而兼備職業學校、文化中心和研究機構著三重身份。人們曾經試圖強迫大學在這三種可能性之中選擇其一,……然而大學卻認為這三者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首要功能是培養具有法律素養的人
“知識的獲得不需要理由:知識的接受是一件十分簡單的事情,并且是知識與生俱來的。人們非常傾向于設計牽強的理由來拷問自己,他們并不滿足亞里士多德所宣稱的樸素真理———人類擁有渴求知識的本性。”法律素養的培養也是在各種知識的獲取的過程實現。高等學校進行的法律教育即面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針對大量非法學的同學,面對專業不同的受眾,法律教育首先能夠做到的就是提升學生的法律素養。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輔助功能是培養法學學者
對于培養法律學者,有學者認為,一種為了培養法律學者的本科教育,在現實中是并不存在的。吳漢東教授曾經也提出過:“法學本科教育應當是通識教育,碩士生教育應當是專才教育,博士生的教育應該是高才教育。”對于博士生而言,這項教育顯得尤為必要,在一些著名高校,其本科階段的教育為學生今后進行法學研究打下基礎,培養了興趣愛好,使得他們的學生從事法律研究更加輕松。學者安德斯認為:“法學院的聲望主要依靠其法學研究。”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養法律工作者
培養法律工作者的目標應當是大多數法學院的主要目標。我國高校的法律教育其目標不外乎以上三種,然而我國擁有法律院系的高校種類繁多,人才培養層級較多,用一致的目標和標準去衡量,極易導致法律教育實效性的缺失。高校法律教育的實效性是指高校法律教育活動是否有利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為朝著教育者要求的方向發展或轉變。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通過法律教育活動,針對受教育者施加一系列有組織、有目的的影響,從而促成和引發這一變化。實效性可以從三個層面上去理解,有效益、有效果、有效率。也就是說我們衡量高校法律教育是否具備實效性,需要從法律教育的結果去衡量教育活動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如:學生行為的外化程度,法律人才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銜接等。
二、法律教育實效性弱化的原因
(一)辦學層次多與辦學目標一致形成的矛盾
中國高校的法律教育并沒有刻意強調培養某一類法律工作者,在教學實踐中,往往大多數法學院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作為一個籠統的對象加以培養。學生在高等教育期間也沒有進行將來從事行業類別的劃分,也不會因為將來從事某個行業而對某個學科加以側重。總體而言,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停留在通才教育階段。我國高等教育法律實效性缺失有兩個表現:缺乏高層次外交型法律人才以及缺乏普通應用型法律人才。
(二)與法律職業之間的脫節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確實取得長足的進步,然而傳統法律教育導致我國高校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關系未予理順,雖然法律教育尤其是高校法律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專業人才,但是兩者之間往往存在脫節,往往需要法律職業教育來予以彌補,其中原因主要有:傳統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過程中社會參與度不夠,尤其是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度不夠。在高等教育過程中,高校往往并不密切關注市場的變化,獨立于社會的“象牙塔”培養出的人才極易與社會需求脫軌。高校法律教育急需社會的參與,尤其是引入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可以改變高校的課程設置、授課方式、考核制度以及人才考評標準。
(三)法律信仰的缺失
德沃金在其《認真對待權利》中首先提出了法律為什么能夠獲得人們尊敬的問題,因為能夠贏得人們的尊敬是法律獲得有效性的關鍵。究竟是什么使得法律能夠獲得比其他規則更為特殊的尊敬和崇拜呢?中國處于一個社會迅速變革的時期,這種變革帶來對于法律的巨大需求,法律的發展需要在維持現有法律和社會實踐中尋求一個平衡,那么法律容易丟失它的完整性,也會打亂即以形成的社會期待。對于依靠法律維護個人利益的民眾而言,法律顯得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與此同時會削弱對法律的尊重,缺失對法律的信仰。同樣因為社會的急劇變革,我們的法律實踐中顯現諸多負面因素,這些負面因素妨害了法律信仰的生成。現階段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標之一就是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高校學生在完成了法律知識內化階段之后,能否將法律知識外化為法律行為,法律信仰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缺乏對法律的尊敬,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知法犯法以及規避法律的現象。
三、實效性目標的實現途徑
(一)著眼于社會現實
學界對于我國法學教育的定位問題一直眾說紛紜。“教育必須與社會發展相適應”,我國的法律教育應立足國情,單一的精英、職業或通識教育的目標定位并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高校的法學教育。我國高等教育法中規定:作為承上啟下的本科法學教育在法學教育中應當是:“以學術為基礎,授予學生廣博知識的同時對學生進行道德情操、專業知識以及時間能力的教育”為任務,培養學生的法律信仰,授予其法律知識,訓練其法律實踐能力。“普及性質的初級教育任務由設有法學專業的高職高專院校完成,專業化的法學教育由本科法律院校完成,高層次的精英法學教育則由法學碩士教育和法學博士教育完成。”
(二)改進對學生的法律素質的考核方式
無論是哪一種法律人才,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基石,因此傳統的理論講授無可替代。傳統的課堂教育有助于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熟悉各個部門法的條文和立法宗旨,知曉法律文化,形成體系化的法律知識框架。法學專業的教師普遍認為,法學是一門兼具理論性和應用性的綜合學科,我國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不應僅僅立足于學生專業基本理論的養成,而應同時側重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然而現有的高等學校法律教育不能實現教育的實效性,有必要改進教學方法和評估方式。在評估方式方面,傳統的卷面考試作為考核方法的主流,在其之余輔助以開卷考試和面試。尤其對于實踐性較強的部門法,可以部分使用開卷、案例考核的方式,用以查明學生對知識的運用能力掌握程度。
(三)強化法律信仰教育
(中南大學法學院,湖南長沙,410083)
[摘要] 我國高校的法律診所教育是在美國的影響下逐步展開的。迄今為止,已經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但是兩國高校的法律診所教育在機構模式、課程設置、運行平臺與成效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異。兩國高校法律診所教育的法律傳統與觀念不同,教育目標不同,以及法律診所資源方面的豐寡不一等,都是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我國高校可以在進一步借鑒美國高校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通過完善課程設置,加強師資建設,擴大案件來源,拓寬經費渠道,增加立法保障等,不斷完善法律診所教育。
[
關鍵詞] 法律診所教育;實踐能力;法學教育;差異;啟示
[中圖分類號] G64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893X(2014)06?0140?05
一、中美高校法律診所教育概況
(一)美國高校法律診所教育概況
美國的法學教育最初沿襲英國的“學徒式”,20 世紀初,著名法學教育家蘭德爾反對脫離現實的純理論教學,提倡“判例教學法”,判例教學法被廣泛采用,但是其缺陷也逐漸顯現。后來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弗蘭克提倡把法學院轉變為診所律師學院(clinical lawyer schools),建立法律診所,由經驗豐富的法學教授全職指導學生,幫助學生進行真正的法律實踐[1]。同時,在南加州大學,約翰?布拉德維設立了第一個法律診所,但因資金問題未能廣而推之。直至60 年代,福特基金大量注入法律診所委員會(NCLC),為法律診所教育項目提供支持,法律診所教育才正式興起。
現今,法律診所教育已被全美各大高校廣泛采納,全國法學院均已設置了該課程。以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為例,其自1979 年開設法律診所課程起,法律診所教育不斷發展。迄今,有超過65%的J.D學生在大學期間至少修習過一門法律診所教育課程,有的還修習過多門。
美國各大高校法學院在法律診所教育的模式上采用了分門別類的方式,劃分受案范圍,開設各種專門性法律診所,學生可以通過申請修習。美國的法律診所教育在高校實現普及化的同時,也在往專門化方向努力前進著。
(二)我國高校法律診所教育概況
法律診所教育在我國起步較晚,2000 年9 月,為了適應法學教育改革的需要,受美國法律診所教育模式啟迪,在福特基金的資助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和復旦大學法學院率先引進了該課程,定名為“法律診所”。
2002 年7 月28 日,經我國法學會批準,上述七所加之后來開設該課程的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及云南大學四所法學院校聯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并于當月在珠海召開了成立大會暨首屆法律診所教育年會。
此后,法律診所教育在我國不斷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高校加入到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這個大家庭中。
據我國法律診所教育網站的官方報道,截至2014 年5 月,全國640 多所高校,已有175 所法學院加入了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并成為其單位會員。
二、中美高校法律診所教育的主要差異
(一)機構設置方面
1. 兩國診所模式:多樣與單一
法律診所教育在美國經過逾百年的摸索,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第一,校內法律診所模式,指設立在法學院內部,通過與真實的當事人接觸,解決問題,培養學生成為理性、有責任感與專業技能的律師的模式。如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就設有刑事司法協會、網絡法律診所、教育法律診所、艾美特環保法律診所等16 個。
第二,校外法律診所模式,指學生被派到校外合作機構,通常是政府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有經驗的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指導下,參與實務,獲得學分的一種校外教學。如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就設有死刑法律診所、兒童權益法律診所、勞動法律診所等11 個。
在校外法律診所模式中,還有一種叫街道法律診所,1972 年,由喬治敦大學首次實施,現已在全美四十所高校實施。在此種模式下,學生深入街道,為群眾講解法律知識,提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華盛頓大學為例,其街道法律診所不僅僅要求學生進入街道講解,甚至要求學生進入西雅圖地區的各個高中,每周兩次,在教室為他們講解法律知識。
目前,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法律診所模式單一,基本屬于第一種模式。當然,不排除一些學校借鑒了美國其他兩種模式,但比較少。如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接近于校外實習診所,辦公室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內,非學校內部。
2. 兩國診所性質:專門性與綜合性
美國的法律診所教育經過多年的發展,診所種類眾多,形式多樣。每所高校不但有多個法律診所,而且每個診所功能專一,在一個診所中,老師與學生為當事人專門某一類型的案件。如華盛頓法學院的聯邦稅務診所就專門協助低收入人士解決其與國稅局之間的糾紛;哈佛大學法學院的交易法診所專門為商業及非盈利企業組織提供法律幫助。
雖然我國的法律診所教育已經開展了十多年,但仍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目前早幾批引進法律診所教育的高校,其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的形式也多樣化起來了,如北京大學的民事法律診所和社區法律診所;清華大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和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等。但是總體來說,我國的法律診所依舊是綜合性的法律診所,并主要與法律援助相結合。在這類診所中,學生的案件不受案件類型限制,只要是由當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符合援助條件的,就可以納入法律診所案件的承辦范圍[2]。這與美國截然不同。
(二)課程設置方面
1. 兩國診所課程性質:選修與必修
我國引進法律診所教育時,出于彌補傳統教育的不足,加上資源有限,該課程在我國高校多開設為選修課。雖然像中國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將之設為實踐性必修課,但是由于與“專業實習”屬于同一個課程組,學生可以只選擇一門修讀。此外,“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學分等同于專業實習學分。從本質上來說,仍屬于選修范疇。
相比之下,美國高校十分重視法律診所教育,不少學校作為必修課程開設。如紐約市立大學和新墨西哥大學要求學生必須接受法律診所教育,哈佛大學法學院要求學生冬季學期必須修習一個法律診所教育課程等。
2. 兩國診所授課對象范圍:寬與窄
我國的法律診所教育一般面向三、四年級的法學本科生及一、二年級的研究生,作為選修課供學生自由選修,這主要出于對專業理論知識儲備的考量。大一大二的學生,專業功底較弱,直接選修未必會有成效。
而美國的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并未限制二、三年級以上的學生才能修習。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在第一年就獲許修習法律診所教育課程,但應當在完成了第一個學期的部分學業后,這樣學生才有充足的時間在診所學習,得到更多鍛煉機會[3]。
3. 兩國診所課時和學分要求:少與多
關于課時和學分,我國各個高校的規定不一。有每周2 個、3 個、4 個、5 個課時的,其中3 個課時的居多;每學期36 到90 學時都有,以54 學時居多;學分有3 至5 學分的,以4 學分為主。如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律診所教育課程現已正式納入了學校選修課程體系,為4 個學分。課堂授課時間為每周4 個課時,一學期共計18 周,總計72 學時。中國政法大學勞動法律診所課時為90 課時,每周約6 課時,其中課堂授課為3 課時,實踐課約3 課時,按5 個學分計算。
而美國的學分,相對我國要多一些。如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學生選修任一法律診所教育課程的學分就高達7 個學分,且要求計入畢業學分。華盛頓大學一個診所的學分基本都4 個,其要求學生在畢業時所修的實踐類學分不少于12 個,雖不限于法律診所教育課程,但是其學分也遠高于我國高校。
(三)運行平臺與成效方面
1. 兩國診所運行平臺:有與無
美國多數州為支持法律診所教育,出臺了有關法律診所的主體資格、權利義務及其他機構對診所予以支持的法律規則。許多州還制定了具體的學生實踐規則。如加利福尼亞法院規則中明確能案件的法律診所的學生必須是被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所錄取的。診所學生有“準律師”的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各類案件,無需依靠任何其他平臺。
反觀我國,法律上沒有任何針對法律診所及學生身份的明文規定,即法律診所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法律援助,需要與其他平臺如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合作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掛靠式,法律診所單獨設立,課堂教學也單獨進行,但在實踐和參與真實案件時,必須在法律援助機構中。另外一種是直接與法律援助機合二為一。
2. 兩國診所運行現狀:良好與欠佳
美國高校的法律診所教育發展良好。一般一個法律診所一年內處理的案件就有幾十乃至上百件。如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法律診所教育課程2012-2013年度報告中的數據顯示,其11 個法律診所,每一個都運行良好,成績非凡,獲得了社會的廣泛認可。
而我國高校已有的法律診所運行現狀并未完全實現預期的效果。雖說目前我國部分高校的法律診所教育開展得如火如荼,有的還與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聯系,了很多法律援助案件,在社會上引起過很大反響。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診所與北京市司法局合作開設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為北京低保戶提供法律服務,且憑借該優勢,成為了政法大學中唯一能進行訴訟業務的法律診所:即診所的學生能憑借北京市司法局辦理的身份文件親自出庭法律援助案件。但仍有許多“掛名診所”:雖開設法律診所教育課程,但很少或基本不運行;診所的教育方法與傳統的教育方法根本沒有區別,仍以傳統的理論講授為主,最多來個模擬法庭,極少給予學生接觸真實案件的機會。
三、中美高校法律診所教育差異的成因
(一)法律傳統與觀念不同
1. 對理論與實踐的重視程度不一
美國法學院注重通過讓學生接觸實際案例與現實素材,汲取法律的基本價值理念。我國的法學教育注重通過理論與法條的系統講授傳授法律知識,不太注重實踐教學。即使近些年,不少法學院校開始重視法律實踐教學方法的運用,有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等,特別是教育部還推行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但是,要將不太注重實踐教學的觀念徹底轉變,直接從實踐環節著手培養法科學生在目前看來是不可能的。
2. 兩國在法律傳統上具有明顯差異
根據法系劃分,中美兩國屬于兩個不同的法系陣營。美國屬于典型的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淵源是判例法。而我國則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淵源。這直接導致了兩國法科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方式存在差異。同時,美國法治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而我國目前仍處于法治化初級階段,制度性的障礙也阻礙著法律診所教育在我國的開展[4]。
(二)教育目標定位不同
美國大學的法學院是典型的律師學院,以培養杰出的律師為目標。法學教育目標明確:就是進行律師職業教育。
隨著“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啟動,我國越來越注重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高校積極建設法學教育實踐平臺,改革培養模式,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但是由于處于發展初期,效果并不明顯,此外,學生畢業后不一定對律師職業感興趣,若將我國的法學教育與美國一樣定位為律師職業教育并不科學。如今,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推進下,其重點是培養應用型、復合型的法律人才,這勢必為法律診所教育接下來的發展壯大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與平臺。而此計劃前的法學教育目標的不確定,恰恰也是法律診所教育不能取得突破的原因。
(三)法律診所資源不同
1. 兩國優質師資資源儲備不同
首先,在我國高校法律診所教育中,因課程邊緣化設置等緣故,許多法學院讓年輕老師擔任指導老師,這些老師自身也缺乏實務經驗,不能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指導。另外,較多的教師擔任指導老師僅僅為滿足師生比例,自身對法律診所教育的理念還缺乏認識。不僅如此,他們還需教授其他課程,完成科研任務,并不是全職指導法律診所。
而美國通常要求老師必須具備豐富的實務經驗,常聘請律師或法官擔任教師。在美國法學院中,從事法律診所教育的老師多為中年以上,且具有豐富法律執業經驗。其次,他們全職指導法律診所,可以不承擔其他課程。
在耶魯大學,從事診所教育的教師人數達到了法學院教師人數的25% 以上。每位指導老師對法律診所深刻了解,能夠專業地指導診所的學生,并且投入了充裕的時間與精力。而在我國的大學教育體制及教師評估體系下,多數法學院的教師將自己主要的精力投于職稱評定與科研項目中,很少人愿意投入診所教育。
2. 兩國診所案件來源渠道多寡不一
美國法律診所案件來源十分充足,與美國法律文化有很大的關系。美國人民“相訴”①,人權觀念強,很多人會選擇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非不了了之。但由于律師費用高昂,許多貧民請不起律師,轉而走向高校法律診所,這也是美國高校法律診所案件來源豐富的重要原因。
而我國,法治并不完善,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起的作用有限。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加之訴訟過程復雜,絕大多數人不會選擇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此外,跟我國的傳統文化也有關系,我國自古以來就主張以和為貴,本來就為數不多的法律糾紛因此更加少了。
除此之外,還有兩個重要的原因,能說明為何在存在著糾紛且不需要費用的時候,選擇高校法律診所的當事人仍屈指可數。第一,學生缺乏明確的辦案身份,且無執業經驗,即便有老師指導,當事人仍覺得辦案質量有風險,不會放心交予學生。第二,我國法律診所教育還處起步階段,宣傳力度不夠,社會上對于法律診所并不了解,并沒有美國那么大的公眾知悉度。
3. 兩國診所物資與經費的保障不同
首先,法律診所教育課程與傳統法學課程不同,它除了與一般的課程都需要上課的教室之外,還需要專門的辦公場所與辦公設施。美國法學院都至少有一個以上獨立的法律診所,硬件設施及條件優越。有條件的法律診所還進行功能劃分,分為接待室、會議室、資料室等。但我國高校并沒有這般物資條件。
此外,法律診所教育在運行過程中還會產生其他花費。第一,診所需要多個老師對學生指導,師生比例高于傳統課堂,師資成本大大提高。第二,診所學生在收集證據與聯系當事人的過程中需要開銷,費用不小。第三,法律診所處理的案件,多為法律援助型,費用不可能由當事人負擔,只能是高校自己負擔。
我國高校法學院的經費本來就不足,對法律診所教育所需的一系列費用更負擔不起。我國的高校不像美國,首先,他們的法律診所在社會上聲譽良好,各州政府及基金會等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其次,還有許多法學院進行產業化,民間資本、私人信貸都可進入學院的經營活動。而我國經費來源基本限于國家財政撥款,很少有來自民間力量的資助。
我國最初發展法律診所教育的高校是基于福特基金的資助,但僅靠這個是遠遠不夠的。何況目前還有許多沒有得到福特基金資助的高校,他們的法律診所教育該何去何從?經費的缺乏直接束縛著我國高校法律診所教育的發展。
四、我國高校法律診所教育創新與發展之途徑
(一)進一步更新教育理念
為適應建設法治中國的需要,滿足我國社會不斷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應將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培養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較高的法律職業素養與很強的實踐能力的法律人才[5]。法律診所教育與傳統的法學教育相比,更加重視實務,通過法律診所教育,可以深化學生對理論的理解,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幫助學生掌握執業技巧,加強法律職業素養。為此,我們應當高度重視法律診所教育類的法律實踐教學,將其作為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增強學生法律職業素養的基本途徑,并將法律診所教育與傳統的課堂教學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內在統一的體系。
(二)不斷完善課程設置
考慮將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提高學分,鼓勵學生傾注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修習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同時,鑒于每個學生都是特殊的個體,以后的職業規劃也各不相同,不限定高年級學生才能參與,不同年級的學生均可以根據其自身的興趣申請修習。另外,對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內容進行改革,根據各地方現實需要,各校法學院可以靈活地設立不同方向的法律診所,將法律診所教育與當地法律服務市場的突出需求緊密結合起來。
(三)大力加強師資建設
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聘請有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來擔任兼職教師。對缺少實務經驗的老師進行培訓,特別是那些積極投身于法律診所教育的老師,可以讓診所教師到法院、檢察院、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掛職鍛煉,或是學校開辦法律服務機構,讓老師學習等等。還可以借鑒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學長輔助學習制度”②,從接受過法律診所教育的學生中挑選一些杰出的學生留下來,幫助老師做一些輔的教學與管理工作,同時為新參與診所的學生做力所能及的輔導[6]。這些學生作為過來人,更能從切身的角度出發幫助新同學,讓他們更快地掌握法律實務技能。
(四)不斷開拓案件來源
高校法律診所可以與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及婦聯、殘聯、消費者協會等組織聯系,一起合作開展法制宣傳,向社會困難群眾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既解決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的難題,又解決了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的需求,也為法律診所提供了穩定的案源。還可以開展網絡平臺式法律診所,發揮服務高校、服務百姓的功能,把免費的法律服務送到企業、學校、社區和家庭當中去,通過網絡平臺廣泛開拓案源。
(五)切實拓寬經費渠道
更多地獲得社會各界的支持,包括國內外基金的資助、國內企業、慈善組織的贊助,最好是能建立法律診所教育公益基金會。適當地學習美國的產業化模式,讓民間資本像投資其他產業一樣投資于法學教育,建立資金運作機制,依靠商業化運作模式經營。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遵循市場規律,按照商品經濟交易規則制定法學院的方針政策。當然,根本的解決途徑應直接將法律診所教育納入法學教育體制之內,將其所支出的教師報酬、辦公費用、案件費用等列入教育經費的序列。
(六)努力加強立法保障
除上述外,更重要的是讓法律診所獲得法律的認可與保障。通過立法形式,為法律診所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定位、學生身份、運作模式等方面予以規范化。首先要做一個基礎性的立法,明確有關法律診所的原則性內容,特別是學生的身份問題。再者,各省各部門應根據自身的情況,在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有關成為診所學生的條件、相關辦案過程中的限制及教師責任等方面的規范。
五、結語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事實證明法律診所教育是符合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要求的,盡管與美國相比,仍存在著多多少少的問題,但不能因此否認它的價值。美國的法律診所教育已經經歷了大半個世紀的發展,經驗十分成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不管是理論方面,還是診所運作的師資與資金來源等,都已進入良性循環。我國的法律診所教育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們可以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不斷地磨合與改進,使法律診所教育在我國法學教學中發揮最大功效。
注釋:
① 相訴,指法律在美國社會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獲得了美國民眾的信賴與尊崇,這是美國文化中的一個引人矚目的現象,遇到問題,民眾首先會選擇運用法律采取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② 耶魯大學的“學長輔助學習制度”指在法律診所教育項目中,學院至少會讓一名學長給予每個案件小組各個方面的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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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校 國有資產 法律地位
根據《高等教育法》,我國高校實行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國有資產構成絕大多數高校財產的主體。黨的 “十七大”繼續強調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在這一方針指導下,各高校大膽探索國有資產保值增效的新路子和新辦法,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高校現行的管理體制不能完全適應國有資產管理發展的需要。過去高校資產靠政府投入,學校只管用,不管效益,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責權劃分不明確。而在具體的使用管理上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受總務后勤處、設備管理部門、圖書館、各院(部、中心)等多頭分管,缺乏統一的管理與協調機制,使資產管理工作交叉重復,相互牽絆。現在各個高校大多建立了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處,但多年形成的工作習慣和思維方式仍然在其作用,各個部門在國有資產管理上還在各行其是,學校在整體上還沒有形成資產經營意識和健全機制。
其次,高校國有資產浪費現象普遍存在。由于高校經費主要依靠國家撥款,高校的資產計劃往往帶有任意性,即使搞個論證會也是“走馬觀花”,只要符合領導意思就行,資產一經形成就為單位或部門占有、使用,很難做到資產在全校范圍內資源共享。在這種情況下,各單位都從自己使用方便出發,要求增加房屋,增加投資購置儀器設備,而購置后又得不到充分地利用,有點甚至只能做擺設,充當評估檢查的“開路先鋒”。
再次,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產權不清,經營活動無償使用國有資產現象普遍存在。有點利用學校配置的教學科研、行政辦公設備進行創收活動,無償占有國有資產。一些承包經營者,受個人利益驅使,短期行為嚴重,有點盡管給學校象征性地上交部分利潤,但對資產使用得不到應有的價值補償。部分學校國有資產的經營,形成了“物資國有,使用群有,利益私有”的后果,實際上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
上述問題之所以長期存在,與高校國有資產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這里所說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國有資產運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高校本身缺乏資產運營的獨立性,實際依賴于政府部門的計劃,所以更關注計劃爭取,相對疏于資產的經營管理。而高校內的資產也高度依賴行政計劃,所以各部門才重計劃的爭取,各自為政,造成資源浪費嚴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政府撥款已經難以為繼,于是各種校辦企業紛紛出籠,由于產權不清,管理秩序混亂,國有資產就成了某些人和單位的唐僧肉,造成高校國有資產以各種方式流失。針對這種狀況,進一步明確高校國有資產的法律地位,澄清圍繞國有資產的權利責任界限,實現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科學化、法制化就成為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自由選擇。
根據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校國有資產是指由高等教育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高校的資產,高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該辦法還規定,國有資產管理的 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要達到上述目標,需要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必須強調高校作為獨立法人對國有資產依法享有經營管理權。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時,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這就確立了我國高等學校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特別是高校在資產管理上的獨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實現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這樣,國有資產才可能在全校范圍內實現優化組合,把國有資產從小部門、小機構的控制中解放出來,實現更大范圍內的資源共享。高校作為法人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能夠有效制約部門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門和院系資產作用高校資產整體的一部分,不應向其他部分封閉,而應建立健全資源交流和共享機制,從而增加國有資產的經濟和 社會效能。
其次,必須建立國家出資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作為出資人和高校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授予高校更廣范圍的管理自,鼓勵資產管理上的制度創新,調動高校在運營資產上的 積極性和創造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向這個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它規定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國家對高校的管理是通過法律的治理,是對高校資產運營效益進行外部評價并對教育過程和資產運行過程進行行政監督,其對資產的監管內容主要是組織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并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考核監管。在這里,管理經營的主體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會效益對政府負責,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利,政府不干預學校具體運作機制,只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對特定事項進行監督。這樣,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著眼于整個社會教育需求,調整教育投資布局,深化教育投資體制改革,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擴大高等教育的經濟基礎。
最后,必須建立健全高校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由它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負責資產的賬、卡管理,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為什么要對高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呢?這是由國有資產的公共屬性決定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固有的公共性規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門壟斷,它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向所有人開放。如何做資產使用中更好地體現資產的公共屬性,這實際上是高校內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當前,首先要解決好的一個問題是區別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現在各高校舉辦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一部分高校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明確將經營性資產界定為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表明這種轉化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因而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嚴格控制。國有資產流失說到底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公共屬性的喪失。國有資產公共屬性的喪失表現為兩種,一種是上面提到的國有資產流失,第二種是資產閑置和浪費。第一種好理解,第二種往往被人們忽視,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流失“才是改革成敗的關鍵,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場經濟中生存發展的內在條件。
綜上所述,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國家法制環境十分有利的條件下,高校應把握機會,強化資產管理主體意識,推進內部運營機制改革,打破內部條塊分割,實現資產管理職責分明與資源全校共享相結合,全面發掘和提高國有資產的教育和社會效能。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管理 學生權利 法律問題 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與處分”的權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主判斷、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力。在法制事業下如何正視和解決學生管理行為中的問題,是當前學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認真思考和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
1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1.1學生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問題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和要素,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與學生的特別權力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學生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更甚至從根本上改變學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學生管理規定中大多數規定了學生履行的義務(學生行為規范、應遵守的校紀校規和違紀處理條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學生依法應享受的權利。
1.2學生實體性權利的侵害問題
大學生依法享受的實體性權利包括受教育權、人身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高校在學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動中,侵害學生實體性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
(1)受教育權損害問題。根據《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應包括聽課權、活動權、建議權、考試權、學位權、學歷權、擇業權和獲得公正評價權等。
在對學生的教育評價中,高校有些教師受個人利益驅動不恰當地行使教育評價權,使學生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受到損害,具體表現有:第一,在考試過程中營私舞弊;第二,有意抬高學生成績與評價結果;第三,在獎學金、助學金的評比和就業推薦等方面,民主和監督機制不健全。
(2)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侵害問題。幾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學校都在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規定,對在校學習期間發生不正當或結婚者,給予退學處理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這種對大學生婚前和結婚的規定與社會發展和現實之間存在著某種背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關注與思考。
1.3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侵害問題
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大學生享有告知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訴權、權和上訴權等程序性權利。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舊的行為方式的慣性及缺乏應有的理論指導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很少重視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保護,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特別是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范。
(1)目前在我國高校的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涉及違紀處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內容很少:第一、一般沒有明文規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訴舉報程序、調查程序、行政決定程序、執行程序等;第二、權限劃分較簡單,權力和職責沒有明確,這樣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棄權或越權的情況;第三、現有的違紀條例很少對有效證據的范圍進行規定。第四、在處理做出之前,學生沒有辯解的機會,失去了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知情權;第五、很少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受處理學生的申訴期限、時效,受處理學生的申訴權不能得到保護。
(2)在學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程序規范和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發生了一些本不該發生的“程序瑕疵”訴訟問題。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侵害其學位權案。學校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學校對田永做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未得到實際執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權利和獲取學位的權利等合法權益。
2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2.1堅持依法治校,樹立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
近20年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先后制定和頒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專門法律、教育行政法規、教育部門規章和一大批有關教育的政府規章,伴隨教育普法、執法、監督等實施活動,我國教育事業已初步走上法治的軌道。依法治教是我國教育行政的重大轉變和發展,它要求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類學校都要堅持依法治教的方針,進行深入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
2.2加強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管理制度
近20年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國高等教育法規稀少,內容單薄,與法治的要求與實踐的迫切需要距離不小。學校的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保持協調性、銜接性,不能與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要保障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必須從健全制度規范人手,必須以學生是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建立一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制度。
2.3疏通學生權利主張渠道,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實現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權利的主張要素,“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就無權利”,得到法律救濟也是學生的一項基本權利。
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根本宗旨。對于高校內部行政權力的司法審查,不僅在其實際應用時可以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而且勢必對高校管理人員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可以促使他們謹慎地行使權力,規范管理行為,自覺地按法治精神辦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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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律英語 師資培養 教學質量
一、國內高校法律英語師資現狀
(一)英語專,法律不專
法律英語指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的律師、法官、法律工作者慣常使用的習慣用語和行話,法律文本、文件等,具有專業性、正式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特點。作為專門用途英語的分支學科,法律英語的學習重點是與該專業相適應的語言技巧、文體特征等。學習材料主要選自法律文件、司法文件及法學家的論著等。(蔣燕玲,2008)
目前,國內法律英語教師主要來自英語專業,大多碩士或博士畢業,主要教授公共基礎課中的公共英語和專業基礎課中的法律英語,一般不承擔雙語教學的專業方向課。公共英語是法律英語的前導課程,而法律英語又是雙語專業方向課程的前導課程。這樣的課程設計基于一個認識,即法律專業學生(主要是大三的學生)在學習公共英語課程達到一定階段之后(如通過了四六級英語考試,且分數優異),可選修法律英語課程,實現從基礎英語轉向法律英語,即從EGP轉向ESP。但是,在實際教學過程中,英語專業教師的長處在于具備較好的英語語言功底,聽力口語能力突出,熟悉英語教學規律,能夠較好地掌握法律英語的語言技巧,歸納其文體特征,較好地培養學生的英語語言能力,即EGP的能力。但是,同時也“普遍感到一接觸到法律專業知識就顯得力不從心,畢竟法律對他們來說也是一門生疏的學科,他們也需要從頭學起。即使通過備課努力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識,也難以在實踐法律英語交流上體現優勢”(王蜜蜜,2011),即受挫于培養學生的ESP的能力。
(二)法律專,英語不專
法律英語的一個重要教學目的是幫助學生學習和了解英美和大陸兩大法系在法律傳統、歷史文化、意識形態、經濟制度以及語言習慣等方面的法律文化差異(蔣燕玲,2008)。這一教學目的的實現有賴于教師自身的法律背景知識過硬。目前,法律英語教師隊伍中還有部分法律專業教師中英語語言能力較好者,大多具有海外留學經歷。但問題是這類法律專業教師不掌握英語語言教學規律,不善于傳授語言技巧、文體特征等,上課時,以灌輸法律知識為主,忽略了語言學習的功能。
還有部分法律英語教師來自一線的涉外法律從業者,其特點是實戰經驗豐富,法律知識和英語應用能力都很好,課堂內容豐富,能很好樹立課堂權威,吸引學生的學習興趣。但問題是,這類教師往往不懂教育規律,不知不覺中把課堂當成了“百家講堂”。學生往往在聽完熱鬧的“講座”后,“輸入”未生成“輸出”,可能造成法律沒學好,英語也沒學好的尷尬局面。
更有極端情況是,少數法律英語教師屬于臨時上陣,接受任務攤派,為上課而上課,可能英語教學沒準備好,法律知識也沒儲備夠,屬于二者皆失,只能照本宣科,應付了事。
所以,如何有效培養法律英語師資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國內高校法律英語師資培養模式構建
Jarvis(1983)歸納了專門用途英語教師的一般能力:
(l)分析專門用途英語和情景
2)評估教材以及相關的資料
3)評估學生的成績
4)確定學習能力目標
5)設計和解釋工作計劃
6)規劃教學和學習策略
7)歸劃個人輔導內容
8)編寫教材
9)組織教學
10)評估教學目的
1.1
基于這種能力要求,筆者認為單純靠英語專業教師或法律專業教師是無法有效解決法律英語復合的問題,需要在單一的基礎上培養出復合。那么,法律英語教師的培養模式可為“自上而下”加“自下而上”,即教育部和高校宏觀規劃,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加法律、英語教師相互合作,取長補短,從長計議。具體如下:
(一)教育部+高校模式
法學和英語已被教育部列為所謂“紅牌專業”,即:失業量較大,就業率持續走低,且薪資較低的專業,屬于高失業風險型專業,不鼓勵學生報考。但實際情況是“被亮紅燈”的專業不是社會不需要,而是要求太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會需要復合型即“英語+法學”的人才。所以,教育部和高校應明確法律英語承擔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職責,從而加大法律英語師資力量的培養力度。一方面,引導英語專業教師攻讀法律專業的學歷學位,同時鼓勵法律教師參加英語專業的進修深造;另一方面,還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的法律英語教師走出國門、求學海外,或者到涉外機關、企事業單位交流鍛煉,在實踐中鍛煉運用英語處理法律實務的能力。最后,以更高的待遇,更廣闊的職業發展前景吸引復合型法律英語精英人才到教育崗位上工作。這種自上而下的培養,奠定了師資培養最重要的平臺基礎。
(二)互助培養模式
總體思路是,在教學實踐中相互培養,取長補短,“教教”相長。互助雙方即法律專業教師和英語教師。由他們共同承擔法律英語的教學任務,如:
一互助確定并解決法律英語學習難點,學生學習需求;
一互助推薦專業書籍、期刊,研讀后加以討論;
一互助編寫教材,制作課件,設計課堂活動;
一互享教學心得,互補對方弱項等。
在這種互助的教學過程中,互助雙方教學關系較為固定,形式可為一個教研組,共同承擔法律英語的教學任務,在教學過程中,相互學習,相互培養,通過教授不同的班級,分析共同存在的教學問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實現“用專業學外語”和“用外語學專業”。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這種互助模式,在開始階段,總體上會較多地增加教師的工作量,具體上可能互助雙方承擔的工作量分配不均,同時,也存在搭檔是否合拍等問題。應該看到隨著教學的深入,互助雙方能力的提高,這種負擔會相應減少,同時,學校應認可教師的付出,雙倍或多倍計算課時量,或采取其他辦法,使其付出與回報形成正比。作為參與教師個人,應較少地計較個人得失,較多地看到互惠共贏,培養對方就是在培養自己,對方的提高就是自己的提高,風物長宜放眼量,最終將是學校、學生、教師三方獲益,社會滿意。
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納入了法治的軌道。人們的一切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才會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現代法治社會要求生活于其中的社會個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這樣才能更好地適應和駕馭社會生活,使個人價值得到實現。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堅的大學生更應有與法治社會相適應的法律意識和素養,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和公民意識,深入理解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自覺地以法律作為評判社會、他人和自身行為的標準,自覺地將自己的行為納入國家法治的軌道。
大學生法律意識和法律教育的現狀
法律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至關重要。目前,我國各高校已開展了普法教育,并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已有較大提高。但由于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和自身的原因,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仍未達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
(一)大學生法律知識缺乏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基礎。大學生系統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于學校的教育。我國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專業都開設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大學生基本上能夠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們的法律意識,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方面,法律基礎知識這一部分只開設一學期,共18課時,課時非常有限,課程涉及的方面也不夠全面。另一方面,由于受就業壓力的影響,大學生會把更多時間放在專業課的學習上,忽視對作為公共基礎課的法律基礎課的學習。通過調查發現,有過半數學生認為專業課的學習比公共課更重要,甚至有少數學生認為自己不會違法,學習法律無關要緊。另外,高校對公共基礎課難以從考核環節上強化,由此造成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普遍不高。這些都嚴重制約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
(二)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法制觀念是法律意識的靈魂。法律知識缺乏,容易造成法制觀念的淡薄。當前大學生學法的功利性較強,他們對于實用性法律知識有較強的學習欲望,忽視對法的基本理論的學習。通過調查發現,絕大多數學生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的學習感興趣,僅有少數學生愿意學習法的基本理論。這就導致他們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的精神本質。另一方面是他們不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甚至以身試法。大學生劉海洋硫酸潑熊案件、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大學生應樹立依法辦事的思想觀念,應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在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境界。伯爾曼有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會的精神意蘊和心理基礎,也是法律意識培養應當達到的境界。一個人只有從內心深處真正認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會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才會將法律知識、法律意識轉化為法律行為。然而,當今社會的一些司法不公正、司法腐敗等現象影響了大學生對法的感知、需要、信任和敬重。通過調查發現,有過半數學生沒有做到從內心深處真正信仰法律。他們對法的實施缺乏信心,認為權大于法、錢可買法,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缺乏堅定的信仰。
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途徑
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學校、家庭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應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教學、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結合起來,全方位、多渠道促進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養成。
(一)優化社會環境,發揮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的熏陶作用
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是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基礎,它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有著潛移默化的作用。不良的法治環境影響大學生對法律的感知與信任,進而影響他們法律意識的培養。凈化社會風氣,懲治腐敗現象,樹立法律的最高權威,為大學生開創一個優良的社會環境。為此,我們需要努力做到:一是要在司法實踐中把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真正落實到實處,做到執法公平、司法公正,樹立法律的最高權威;二是堅決打擊司法腐敗,維護法律的尊嚴,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依法辦事的觀念;三是要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消除不健康書刊,非法網站等不良因素對大學生的消極影響,創建有利于大學生成長進步的社會文化環境。
(二)提高法律教學質量,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高校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是高校對大學生進行系統的法律教育的主陣地,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但在實際教學中,這門課的課時比較少、教學方法傳統,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該課程的教學效果。因此,高校要從根本上轉變教育觀念,通過合理安排法律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等來推進法律基礎課程改革,從而提高課程的實效性,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1.充實法律教學內容以豐富大學生的法律知識
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我們要充分發揮這個主渠道的重要作用。高校在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安排上,不僅要讓大學生知道國家法律的具體規定,而且注重現代法律意識的培養,讓他們正確認識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從內心深處形成對國家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認同,樹立“法律至上”觀念,形成自主、自覺、自愿的守法意識。因此,高校在教學內容的設置上應適應時代要求,緊密聯系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實際和大學生的實際需要,這樣才能更容易激發大學生學法的情感體驗并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具體表現為:一要加大法的基本理論知識的傳授,要求學生不僅要學習法律的基本知識,而且必須深刻理解法理精髓,樹立法治理念;二是增加具體法律知識的講授時間,以此來強化大學生運用法律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要根據學生所在學校的類別、所學的專業增設一些與各校專業相關的法律課程,使法律教育適合大學生的內在需要。
2.改進教學方法以增強法律教學的實效性
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要靠系統法律知識的傳授,而且要通過對具體法律實踐的感知和體驗。傳統的以說教式、灌輸式為主的教學方法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難以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因此,教師可以引導學生進行生動的法律實踐。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一是要注重案例教學。教師選取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通過案情介紹、提出問題、學生討論、教師評析等步驟,達到使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用法能力的目的;二是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教育實踐活動。如定期舉辦法律知識競賽,利用板報和校報創辦法制教育園地,成立法律咨詢中心等,使學生在這些實踐活動中深化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感知法律的功能,培養法律情感。這些具有實踐性的教學方式、方法能夠使大學生在有限的時間內掌握盡可能多的法律知識,了解我國的司法實踐,提高法律教學的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