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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規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2-08-02 05:00:5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教育法律法規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教育法律法規論文

篇(1)

關鍵詞:日本;職業技術教育;借鑒

一、日本的職業教育背景

日本從19世紀中葉革新以來,一直重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學習歐美先進經驗,提出“殖產興業”等政策的同時,就把興辦教育視為“立國之本”,并作為基本國策確立下來。在20世紀60年代初,日本經濟開始快速發展,技術勞動者需求增加,民眾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強,開始了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于是職業教育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廣泛適應社會的多種需要,走出了日本職業教育的“個性化”道路。進入新世紀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紀教育新生計劃》,指出要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的多樣化與個性化,《計劃》對日本21世紀的職業教育走向有著戰略性的影響。

二、二戰后日本職教法規及實施情況

日本國會在1947年以《日本國憲法》為依據頒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稱作教育的憲法,《學校教育法》是學校體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學校教育法》下,日本頒布了一系列與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涉及到職業訓練、職教師資、職教經費、學校設置等多個領域。

在有關職業學校設置方面,日本國會在1964年通過了《部分修改學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學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學設置標準》,1982年又做了修訂,使短期大學的設置更加規范化。1961年頒布1976年修訂的《高等專科學校設置標準》,對這類學校的招生、學習年限、學科種類等做了相關規定。1991年頒布《關于短期大學教育的改善》《關于高等專門學校教育的改善》,有關學校設置了相應的職業教育法規,使日本職業教育的機構設置更加規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學校職業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時,社會職業訓練也開始恢復,1947年4月的《勞動基準法》,1947年11月頒布的《職業安定法》,1958年的《職業訓練法》,1969的《新職業訓練法》,1978的《部分修改職業訓練法的法律》等法律對職業訓練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1985年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使日本的職業訓練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實施細則》,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致力于更廣泛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工作。1999年日本頒布了《雇傭一能力開發機構法》,以改善雇傭環境并促進職業能力的開發。

在有關職業教育經費的方面,《國立學校設置法》《國立學校專項會計法》《學校教育法》對國立和公立的職業學校經費來源做了規定。日本還制定了新的《私立學校法》《關于給予私立大學研究設置國家補助的法律》《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日本私學振興財團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機會均等,縮小私立與國立和公立學校在教育條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國會頒布了《產業教育振興法》,對職教實行國庫補助,為二戰后初期陷于停滯狀態的日本職教帶來生機。

在培養教師隊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視職教師資隊伍建設,1949年日本頒布《教育職員許可法》,確立教師審定制度。1961年《設立國產工科教員養成臨時措施法》,在9所大學設立臨時“工科教員養成所”培養教師。1976年頒布《專修學校設置基準》,對教師資格做了明確的規定。1988年修訂《職業教員許可法》,設置了特別兼職教員和教員特別許可證制度,以拓寬師資來源渠道,溝通企業與學校之間的相互交流。

在產學合作方面,二戰后日本圍繞產學合作、深化職業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1951年的《產業教育振興法》,1958年的《職業教育法》以及《社會教育法》《學校教育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律之中,通過法律法規促進產學合作,明確學校和企業的職權和責任,引導職教發展。1958年日本設置了“產學合作委員會”,1960年在《國民經濟倍增計劃》中,正式提出要加強合作體制,強化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間的聯系。1993年修訂《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事業機構實施教育訓練和在職訓練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創立“實習并用職業訓練制度”,并寫進了新修訂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了企業或用人單位為實施主體的新型培養模式。日本政府頒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進了合作教育的發展。

三、日本職教法規的特點

(一)立法先行,規范職業教育的發展

日本十分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職業教育納入法制軌道,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職業教育統一管理,其立法內容廣泛、層次完整、條款簡明、內容重點突出、程序科學,并能根據社會的需要適時加以修訂完善。

(二)從“泊來”到創新,成功實現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戰后,日本根據自己的國情發展完善職業教育,發揮國情的優勢與長處,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職業教育體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的職業技術人才。日本重視依據本土需求,借鑒國外有價值的經驗,走出了獨樹一幟的個性化發展的道路,被各國所稱道和效仿。

(三)嚴格執法,對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有效監督

日本在職業教育的相關法律中都明確了的法律責任,教育執法的監督主體明確、執法監督程序規范。在《學校教育法》中規定了監督部門的設置,并在“罰則”一章中專門論述監督和懲罰,《職業訓練法》的第九章、《產業教育振興法》第十七條都闡述了違法處罰辦法。明確的責罰、詳實的條款,使日本的職業教育可以做到違法必究。

(四)以經濟為導向,不斷調整職業教育法規

日本把職業教育的發展計劃與國家經濟發展的計劃緊密聯系起來,通過不斷調整、修訂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進行職業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復興計劃”“經濟自立五年計劃”“所得倍增計劃”“新長期經濟計劃”等一系列經濟發展規劃中,其顯著的特點是政府將國民素質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等相關的教育計劃列入其中,成為國家經濟發展規劃中的組成部分。這些經濟計劃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職業教育相關法律的制訂與修改。

(五)設置職教管理機構,依法加強職業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頒布《改正教育令》,明確了文部省對職業教育的領導權,1894年成立實業事務局,監督職業教育法令具體實施,1935年設置實業教育振興委員會,1945年成立了職業教育和職業教育指導審議會,日本政府依法不斷完善職業教育管理機構。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頒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規定勞動省主管全日本的職業訓練事務,勞動省以下設有中央職業訓練審議會、職業訓練局、雇用促進事業團、中央技能檢定協會,分別用來辦理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等相關事務。日本職業教育管理機構的設立,為職業教育工作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

四、思考與借鑒

(一)加快職教立法步伐,完善職教立法體系

日本以法律法規體系保障職業教育作為國家戰略發展的重點,保障了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術培訓以及其勞動能力的提高。職業教育立法的規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終身職業能力開發體系,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依法治教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經之路。

(二)依法設置職業教育管理機構

教育權力執行主體能各司其職是實現教育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志。日本在發展職業教育時制定有關法規,設置相應的機構,依法規范各職業教育執行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一方面對教育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另一方面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育行政權力積極參與對教育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細化投資體系立法

經費投入一直是困擾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之一,嚴重影響了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質量,其根本原因是我們國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機制。《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辦學經費的來源有規定,但在經費責任和義務方面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對非政府性投資缺乏激勵措施。因此,我國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職業教育的投資主體、投資規模、投資體系、投資責權利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

(四)完善職業教育監督體系

《職業教育法》中有關違法處罰的問題,輕描淡寫,使職業教育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各項法律的實施問題,就會形成原則歸原則、實際歸實際,原則與實際的分離,從而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國在加強職業教育立法的同時,更要重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監督體系,有效地保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五)以立法切實推動職業教育的特色發展

我國職業教育在突出實踐特色方面還很薄弱,國家在政策傾斜和經費投資等方面必須統籌管理之外,還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政府、企業和學校在產學合作上的義務及職責,拓寬高等職業教育的供給渠道,落實產學合作的辦學特色。

參考文獻:

1.谷峪.日本社會轉型期的職業技術教育[D].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6(4).

2.馮志軍.日本教育法規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蘇州大學,2004(4).

篇(2)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 司法保護

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生。究其原因,與高校管理理念陳舊,對學生權利保護重視不夠,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大學生是高校的重要主體.其權利保護是實現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實保障和維護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各種正當權益。

一、大學生權利解析

(一)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本文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是指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為的方式實現一定利益的許可和保障。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對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獲得全面發展的權利。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授予高等學校管理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大學生的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權利.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國家教委的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有轉學、轉系、停學和退學的權利,有參加社團、創辦校內刊物的權利。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舉行游行、示威活動的權利等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學生對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的權利”等。這些規定,正是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

(二)侵害大學生權利行為的種類。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突出表現在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在現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學生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這些都可能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三是侵犯學生財產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是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理基礎

根據“有權利必救濟”的法律理念,對于受侵害的大學生權利理應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而實施司法救濟的前提是必須首先厘清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一)特別權力關系。對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大都認為應屬于公法人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為基礎,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但隸屬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點。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我國

(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有學者認為,高校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教育,其對學生的管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并非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權具有公法性質。同時,高校與學生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而公法性質的關系是要有法律的監督,須接受司法審查。我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客觀上有其特殊性。我國的行政法沿襲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定位為“權力與服從”,使得高校成為法律不能觸及的“國中之國”。不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便于司法審查高校的管理行為.但是不利于保護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權。

(三)民事法律關系。普通高校和學生首先分別作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們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人身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從民事法律關系講。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但是在我國普通高校特殊的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化、權力化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從表面上強調了高校與學生的平等關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實際上是以一種理論上的平等掩蓋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就是將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說成民事關系。單純地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認定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不利于保護學生合法權利。

(四)教育契約關系。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能否用教育契約的觀念來認識,尚存爭議。有學者提出,應當用教育契約的理論重新構建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認為高校是從事公共服務事業的法人,高校與學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教育契約關系中,強調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學生作為兩個平等獨立的主體,而不是一方服從另一方權力約束的關系。

綜上學術爭鳴.筆者概括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支配與隸屬的關系,維護學校管理的權威性,但也有條件地承認法律對學校權力的制約,即當學校的行為對學生的前途產生重大影響時,學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權利訴諸法律。二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平等的關系,重視對學生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將學校的管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充分保障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可以說,兩者理論各有利弊,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認學生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途徑

對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侵害行為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予以救濟。救濟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憲法救濟。行政訴訟救濟主要針對處于特別權力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民事訴訟適用于平權性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憲法訴訟救濟作為一種特殊的救濟形式,是以上兩種救濟手段的有益補充,主要針對那些通過一般法律和手段無法得到救濟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權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體的救濟方式予以一一闡述:

(一)大學生權利的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大學生權利能否通過行政訴訟取決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在訴訟主體適格方面阻礙最大的當屬公立高校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受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特別行政關系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最多只能尋求內部申訴渠道予以解決。但隨著特別關系理論的發展以及實行特別關系理論國家司法實踐中成功嘗試的影響。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和做法也逐步趨同.公立高等院校作為公務法人的一種已經被公認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特別是2001年3月8日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明確將行政訴訟法被告從行政機關擴大到“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使學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被確定為法定行政訴訟的適當被告。

篇(3)

[論文關鍵詞]高等職業教育 校企合作 體制機制 高職院校

放眼世界上發達國家高職教育的成功經驗,無論是德國、美國,還是日本、澳大利亞,不管他們具體采取什么樣的辦學模式,但基本方法和路徑都是一致的,即走校企合作的辦學之路,建立與行業企業緊密聯系的體制機制。盡管我國職業教育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關注,越來越重視校企合作的開展和創新,并積極探索與實踐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積極調動和發揮行業、企業在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中的作用,實現了學校與企業的雙贏,產學脫節的現象得到顯著改善,但總體而言,我國高職院校面向市場辦學、與行業企業緊密聯系的體制機制尚未形成,校企合作緊密度不夠,仍存在許多問題和困難,制約著高職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一、我國高職院校校企合作辦學體制機制的現狀

1.管理體制不健全。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歷史不長,校企合作教育還處在探索過程中,校企合作管理體制尚不健全。職業教育發達國家制定了校企合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如德國的《職業教育法》《職業教育促進法》等,其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和地方還有配套的實施辦法,為德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發展和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我國,目前有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還處在真空狀態,更沒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校企合作還處于一種自發和應付的狀態,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的指引和約束,盡管有《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但并沒有明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法律責任,校企合作怎么管理、誰來管理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學校、企業、行業組織、政府等多個方面的關系還沒有理順,目前校企合作主要是學校和企業互動,行業組織、政府基本不參與校企合作,這樣的校企合作是一時的、不可能深入的。而職業教育發達的國家如德國,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聯邦政府科技教育部、州政府、勞工局、行業協會領導與管理職業教育的政府、行業、企業及學校之間保持順暢關系,政府通過法律、行政手段對校企合作進行宏觀管理,行業參與學校管理,制定辦學規范,負責教學質量評估,責任和義務非常明確,這保證了德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開展。

2.運行機制不順暢。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體制尚不健全,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學校、企業、行業組織、政府等多個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不明確,校企合作運行起來就不可能順暢。現階段僅僅是在學校和企業之間進行,更多的只是學校一方由于就業壓力而不得不為之,所以現在的校企合作是“學校熱、企業冷”,校企合作的教學安排、資金保障、評價方式、監督機制等均未能較好地建立起來。現階段許多高職院校是借助于院校的人脈關系與企業臨時需求達成合作關系,校企合作形式偏向單一,僅限于專業論證、頂崗實習和訂單培養,且校企合作雙方的角色又大多數是學校的教學部門和企業的生產部門合作。這樣的合作,校企各自的職能服務跟不上,是短期行為,一兩年后合作往往就因為人動或企業需求消失而停止,無法保障校企合作的進一步開展。而職業教育發達的國家如德國,其職業教育總花費的85%為企業負擔,15%由州政府支付,學校的專業建設工作都是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校的課程設置、實驗安排、實訓實習次數及時間的確定、考試的組織和畢業論文(設計)的要求等都是學校和企業共同研究決定的,對于學生的實習,企業給學生每月1000~2000馬克的培訓津貼,企業兼職教師承擔實踐類課程的教學任務,企業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成績考核與評定,對考試的內容、形式和時間安排均由企業指導教師負責確定,行業協會負責對學生某方面技術水平和技術等級的鑒定。學校、企業、行業、政府在職能上既分工又合作,資源充分共享,使得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聞名于世。

二、高職院校校企合作辦學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的對策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才能保障校企合作各方參與到職業教育中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至今尚沒有一部關于校企合作的專門法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首次明確提出“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因此,從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提高我國職業教育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角度出發,要使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應盡快制定和完善有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一是應加快制定《校企合作辦學條例》,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校企合作運行格局,形成人才共育、過程共管、成果共享、責任共擔的緊密型合作辦學體制機制,發揮各自在產業規劃、經費籌措、先進技術應用、兼職教師聘任(聘用)、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吸納學生就業等方面的優勢,促進校企深度合作,增強辦學活力,實現互利共贏。二是修訂和完善《職業教育法》。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職業教育不斷出現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職業教育法》已經難以適應當前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要求,一些條款如對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責、權、利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規定,很難貫徹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上。建議修改和完善《職業教育法》,進一步明確政府、行業組織(行業協會)、企業參與制定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標準,參與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課程設置、教材開發、實訓基地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等的責、權、利,建立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投資與補貼、稅收優惠等機制,鼓勵、支持和引導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同時,還應建立對拒不履行職業教育義務的相關行業企業的懲罰措施,真正實現校企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發展的目標。

2.嚴格實施就業準入制度。眾所周知,產業發展可以帶動職業教育的發展,反之亦然。從發達國家職業教育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可以有效推動校企合作自覺開展,從而促進高職教育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我國在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績,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就業準入制度實施不嚴,各種證書偏多偏濫。國家應制定相關政策,嚴格控制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對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必須從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并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使職業資格證書的獲得與學歷文憑一樣,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拿到的“硬通貨”。另外,要加強高職院校學歷教育與職業標準的銜接,職業教育才能從產業和勞動力市場兩方面得到強大驅動。

3.建立第三方牽頭的校企合作協調、監督和評價機制。校企合作成效評價、合作效率的監督、利益糾紛的協調等方面由校企合作當事雙方來解決有時會碰到很多難以想象的困難,為了保證校企合作順利進行,建立第三方牽頭的校企合作協調、監督和評價機制非常重要。在發達國家,第三方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就做得很好,如美國高校—企業委員會、德國各個地區行業協會、英國工業訓練協會負責協調學校、企業、學生三方面的關系。在我國現階段的校企合作中,還沒有任何組織和機構起到第三方的作用。因此,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由行業協會作為第三方的校企合作的協調、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優勢,讓行業協會參與校企合作人才培養計劃制訂、職業資格標準制定,在協調校企關系、優化合作資源等方面發揮應有作用。另外,為了解校企合作的效果,對合作過程和成效進行評價,發揮評價的鑒別、診斷、激勵和導向的功能,也有必要引進第三方評價機構,向公眾和教育部門提供專業的服務,促進校企合作質量和辦學效益的提高。發達國家都有獨立的教育評價機構,在美國,評價機構為政府及教育部提供評價結果,而教育部長期公布國家承認的評價機構一覽表列出可靠、合格的評價機構,并制定了有關準則,定期對院校評價機構和專業評價機構進行評審,以確認他們確實起到了質量指示器的作用。在英國,民間組織和新聞機構參與對學校的評價。我國的專業評價機構發展較晚,政府應引導和規范民間教育評價機構,通過立法支持獨立評價機構的合法地位,引導其提高評估隊伍專業化水準,發揮評價機構的監督、評價、導向功能,以此促進校企合作評價機制的發育形成和健康發展。

篇(4)

[關鍵詞]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謝元海(1987―),男,法學學士,江西科技師范大學職業教育研究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教育政策,職教師資格養。

本文系江西科技師范大學研究生創新專項基金項目成果。

校企合作是以市場為導向發展職業教育的一項有力措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六章關于職業教育中第一次提出了“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并將其納入國家教育體制重大改革試點范圍。職業教育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學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是我們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校企合作辦學的內涵及主要合作形式

(一)校企合作的內涵

“校企合作是充分利用學校與企業的資源優勢, 將理論與生產相結合, 培養適合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模式。”它以培養學生的全面素質、綜合能力和就業競爭力為重點,利用職業學校和企業兩種不同的教育環境和教學資源,采取課堂教學和學生參加實際工作有機結合,來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近年來,校企合作得到不斷地推進。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讀制度。2006年中國企聯和教育部直屬高校推出“校企聯合辦學”計劃,推行“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雙元制辦學模式。

(二)我國校企合作辦學的主要形式

1.“企業配合”形式

企業配合形式是校企合作的初級形式。是指職業學校主動尋找企業參與人才的培養,以職業學校培養為主體,企業提供相應的條件或協助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的培養任務。具體做法有:學校與企業簽訂, 將企業作為學校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學生在到企業進行畢業實習,完成實踐教學環節;聘請企業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實踐教學老師,讓企業參與職業學校有關專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的制定對各專業課程體系和教學計劃進行指導等。

2.工學結合形式

工學結合是一種將學習與工作相結合的教育形式,具體表現形式有學工交替式形式,特點是在校學習與工作實踐交替進行,使理論與實踐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頂崗實習式:學生前二年在學校基本完成全部課程后,采取類似預分配的方式,讓學生原則上到對口的單位進行頂崗實習一年并在實習后期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確立課題,進行畢業設計或論文。這是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學的中級形式。

3.產學研結合形式

產學研結合是校企合作的高級形式,搞好產學研結合工作,能提高職業院校師資隊伍的整體水平和教學質量,有利于滿足科研工作面向生產、面向社會的實際需求,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益,擴大學校的資金來源,達到以產養學、以研促學的目的。“產學研結合”的主要形式是職業學校和企業的聯合,它對企業吸引力大,注重“產-學-研”合作中的“研”,職業學校與企業共同研發項目、共同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二、校企聯合辦學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教育部長袁貴仁指出:當前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致命弱點在校企合作,它是今后一個時期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重點,是我們應當下大功夫,也是必須下大功夫去探索和解決的難點。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面臨的最大問題則是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缺乏專門針對校企合作辦學的法律法規

當前,有關校企合作辦學方面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的部分條文以及一些指導性的規定,缺乏專門的校企合作辦學法律。目前我國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校企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依靠雙方的協議約定,而有些約定過于簡單僅僅局限于雙方的戰略合作關系,缺乏具體的違約責任約束。國家沒有明確具體的、專門針對校企聯合辦學的法律法規,一系列的違約行為無法避免,校企合作雙方的權利也無法保障。

(二)校企合作辦學中學生權益的維護問題

校企合作辦學的最大優勢在于有利于學生的實踐學習,它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使學生熟悉真正的工作環境。教育部16號文件明確要求,“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而法律法規對于實習學生是否屬于工傷主體規定不夠明確。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這就否定了實習學生作為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以至于實習學生難以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他們在工資報酬和勞動保護、受傷害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

(三)企業在校企合作辦學中的利益保障問題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注重對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產業效益是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主要動力。為鼓勵廣大企業積極參與校企聯合辦學,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做出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還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了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抵扣條件等內容。然而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不具有吸引力和可操作性,使得企業參與職業的積極性減弱。

三、完善校企聯合辦學法律制度的思考

“教育的法律應該是我們最先接受的法律”,以法律手段保障和推動教育的發展是近代公共教育制度建立的標志之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涉及政府、學校、企業、社會等各方,具有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更需要依靠法律來規范和引導。

(一)制定專門的《校企聯合辦學法》,用法律的形式規范校企聯合辦學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文本中首次提出了制定校企合作法規,因此,在我國《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的框架下,制訂統一的《校企聯合辦學法》,有利于對聯合辦學中企業的法律地位進行界定,有利于明確校企雙方在聯合辦學中的權利義務、聯合辦學的管理模式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懲罰機制和法律責任等。這對促進我們職業教育發展,乃至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不適應時展的法律法規,以適應校企聯合辦學的發展

“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因此,法律必須不斷的修訂與完善。如我國《教育法》第25條規定:“國家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顯然已不能適應時展;《職業教育法》頒布之間已經十多年了,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也已不適應當今社會多種用工形式的發展趨勢,應當予以廢除等等。

(三)出臺相關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積極參與職業教育

首先是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企業優惠,并落到實處。如在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中應當明確規定企業支付的實習學生報酬、津貼等應視同員工工資;允許企業在計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鼓勵更多的企業積極參與校企聯合辦學。再就是將實習學生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對象范圍,以減輕校企聯合辦學中企業的負擔,鼓勵更多企業參與聯合辦學。將實習學生納入工傷保險對象,并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學生辦理實習期間的工傷保險,這一方面維護了實習學生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減輕了企業負擔和風險,有助于推動校企合作辦學的發展。

(四)明確政府職責,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

校企聯合辦學是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必然要求。要在校企聯合辦學明確政府的法律地位,并具體規定政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政府對于積極推行校企聯合辦學的學校和企業,要提供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政策在規定鼓勵性措施時,還應該制訂相應的強制性規定,充分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從而推動職業教育校企聯合辦學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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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主要表現為專著和論文,由于專著總體數量有限、不具有樣本作用,而論文數量和類型較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因此能直觀反映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狀況和發展態勢,本文僅選取論文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在中國知網以“特殊教育法律”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截至2014年12月23日共有文章21079篇。從成果數量看,有一個明顯的分界線:1990年以前,成果增長極其緩慢,每年發表的成果數量都少于40篇,有的年份較上一年甚至有所降低。從1990年開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成果呈爆發式增長,除1996年、2010年較上一年略有下降和2014年未完全統計外,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2013年成果數量為1990年的76.8倍。(見表一)從研究層次看,研究成果中屬于基礎研究、政策研究、高等教育、行業指導和應用研究范疇的,分別為11647篇、1634篇、834篇、1930篇、264篇,其他均屬于公報文稿、科普宣傳、文藝作品等,與特殊教育法律建設關聯度較小。在上述范疇中,政策研究與法律建設聯系最緊密,但此類成果數量僅1634篇,占總數的8.1%。(見表二)從基金資助看,獲得資助的共有762篇,占總數的3.8%;獲得國家級基金資助的有559篇,獲得省部級基金資助的有134篇,獲得各省教育主管部門社科基金等市廳級基金資助的有69篇。(見表三)綜上可見,1990年以來,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取得了很大進展,成果數量增長迅速。但總體研究層次偏低,相關高層次成果比重很小;獲得基金資助的成果比重更低,其中以國家級基金占比較大,既反映出國家正大力推動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更反映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推動力度不一,存在“上熱下冷”的情況。

二、特殊教育法律建設代表性研究成果概述

(一)國內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1.條文解讀。唐淑芬從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隨班就讀、教師待遇、學校運轉等5個方面,全面解讀了新《義務教育法》中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內容[1]。顧定倩、陳琛比較了新舊《義務教育法》,肯定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進步,指出還存在教育對象界定、“殘疾人”概念等比較混亂的問題[2-3]。2.體系分析。劉春玲、江琴娣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由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五個層次構成[4]。陳久奎、阮李全認為立法層次低、缺乏專門性立法,現行法律規范過于原則籠統、缺少特有制、操作性不強等是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主要問題[5]。于靖指出存在立法程序和法律用語不規范、特殊教育司法制度薄弱的問題[6]。包萬平等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的缺陷主要是法治環境不完善、行政領導不到位、法律難以貫徹等[7]。劉全禮認為,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更重要的問題是執法不嚴,監督和追責機制不完善,導致殘疾人教育狀況不容樂觀[8]。3.建設方向。鄧猛、周洪宇認為由于缺乏法律切實保障,特殊教育發展過度依賴于行政推動,應盡快起草通過《特殊教育法》[9]。孟萬金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條文比較分散,制定《特殊教育法》是當務之急[10]。汪海萍詳細論證了加強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認為特殊教育立法已經具有一定基礎[11]。汪放著重討論特殊兒童受教育權的公平問題和實現途徑,并提出了制定特殊教育法、開展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家長參與和呼吁權利、加大政府執政力度等五點建議[12]。(二)境外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境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地區)特殊教育法律完備、理念先進,吸引了眾多國內學者的關注。1.美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楊柳認為美國對殘疾的認識更具人性化,對殘疾人教育的目標和原則更加明確,充分調動家長、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參與殘疾人教育事業,強化了殘疾人教育的效果[13]。于松梅、侯冬梅著重分析了美國殘疾人教育法中零拒絕、無歧視性評估、個別化教育、最少限制環境、合法的程序和家長參與等6條基本原則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4]。黎莉分析了殘疾嬰幼兒早期干預的規定,認為我國也應加快制定早期干預的法律法規,重視早期干預理念的建立與推廣[15]。崔鳳鳴、林霄紅等人對比分析了有關高等教育規定,指出我國對殘疾的觀念認識應進一步改進,在立法技術上應增強操作性[16-17]。高杭指出我國應注重特殊教育立法,形成完備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增強可操作性[18]。肖非、李繼剛認為司法判例是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對推動立法進程、解釋說明和補正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我國加以借鑒,在特殊教育領域引入判例制度[19-20]。2.其他國家和地區特殊教育法律建設。蘇雪云認為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比較完備,特別是地方政府頒布的具體法律對保障殘疾人教育發揮了重要作用[21]。牟玉杰認為丹麥特殊教育法律直接反映從隔離式教育到一體化教育的變化,貫徹了“正常化”理念和融合教育模式[22]。賴德勝認為英國特殊教育法律注重對有特殊教育兒童的評估和鑒定工作,并強調家長參與和不同教育階段間的銜接服務[23]。黃霞認為韓國《特殊教育法》具有對象細化擴充、無償教育年限擴大、重視殘疾人終身教育、保障學生與家長的權利等突出特點[24]。張繼發、李賢智認為臺灣《特殊教育法》多部門協商、重視專家作用等經驗值得借鑒,具有責權細化、內容具體、易于操作的獨特優勢[25]。

三、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趨勢展望

篇(6)

論文摘要:當前,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法律文化傳統的影響和學校管理的疏漏及教育方式的滯后等原因.以致出現了許多校園侵權事件。針對此種現狀,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人文修養,更新教育觀念,積極開展性教育、法制教育以培養學生的權利意識、平等意識從而遏制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另一方面,由于學生缺乏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等原因,以致某些地方出現了學生濫用權利的現象,對此,應從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進行有關的司法解釋等角度予以糾正,以保證學生權利的正確實現。

權利是法律的核心內容,是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證手段。法治國家的建立離不開權利的實現。經過十幾年的普法,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普遍提升,知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觀念正在形成。但是,在走向權利的時代,在對待學生的權利問題上卻出現了兩個極端,一方面,在某些地方學生權利遭受侵犯的事件屢屢發生;另一方面,在強調保護學生權利的同時,有些地方又出現了學生濫用權利的現象,兩種現象都是對權利的侵害。本文試對此進行反思,從法律視角分析成因,研究舉措,從而杜絕兩類現象的出現,以保障學生權利的正確行使。

一、學生權利受侵原因的法律分析

權利意味著權益和自由,其內容包括權利人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為的自由權,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義務的請求權以及權利受侵犯時請求救濟的訴權。《憲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賦予了中小學生廣泛的權利,如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及受教育權等,但現實中,學生的這些法定權利卻屢遭侵犯。我們痛定思痛,探究權利受侵現象背后的深刻原因。為什么學生權利遭受侵犯現象總是屢禁不止為什么有些教師侵犯學生性健康權的犯罪行為能夠長達幾年之久?是老師的恣意妄為!是學生的言聽計從!是家長的沉默和忍讓!又是什么使老師、學生、家長如此這般?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

經調查發現,學生權利受侵犯現象多發生在經濟落后地區,人均收入很低,父母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他們的法律意識水平以淡漠為表征,這主要是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因為“有學者作過調查,當人均收入在200—2000美元之間,公民所需要增加的一般只是經濟利益而非政治利益。相應地,此時公民要求實現的是與經濟利益有關的經濟權利。”法律意識水平最終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雖然目前我國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已達到1000美元,但是區域發展極為不平衡,城鄉差距依然很大,生活在貧困中的人們關心更多的是豐衣足食,至于孩子們的權利是否遭受了侵犯,他們是沒有什么概念的。如果在學校里缺乏正確的權利引導、教育在家里又無父母的理解、支持,學生們又如何形成自己的權利意識呢?

(二)法律文化傳統的影響

深植于人們內心深處的法律文化傳統影響了教師、學生、家長的思想觀念,學生和家長的沉默助長了邪惡。義務導向的中國法律文化傳統以重等級、重倫理、重家族、輕法律為特點,在此種氛圍下,形成了人們重義務、輕權利的法觀念。在傳統的等級差序的社會中,強調的是卑幼對尊長的服從,“尊長者有的是權力意識,卑幼者有的是義務意識”。‘一日為師,終生為父”的古訓被人們世代傳誦,并被用作處理師生關系的準則。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老師總以統治者自居,認為學生是孩子,是下屬,是被統治者,腦海中缺乏平等意識。而在學生的心目中,有的是對師長權力的懼怕和服從,甚至連學校的炊事員也成為他們服從的對象,缺乏權利意識。家長自不待言,只要老師嚴格管理,又談何侵權?人們總是生活在特定的生活環境中,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法律文化傳統對其影響不言而喻。與此相反,西方權利主導的法律文化傳統孕育了人們強烈的平等意識、權利意識,小學生會因為鉛筆制造有缺陷而提起訴訟,在他們的心目中用自由女神象征的法律是美好的,權利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們的法律文化傳統則抑制了學生的權利觀念,強化了老師的權力意識。

(三)學校管理的疏漏,教育方式的滯后

“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承擔教書育人職責的教師應具有高于普通人的知識、道德和法律素養。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特別是在一些經濟落后地區,由于師資力量不足,學校聘用了一些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民辦、代課老師,他們有些不僅缺乏最起碼的教學知識,有的甚至道德敗壞,在其獸性大發時,便把罪惡的手伸向了近在咫尺卻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女學生身上。有些教師缺乏正確的教育方法加上毫無法律常識,為了追求升學率便常常侵犯學生的健康權、人身權和人格尊嚴。有些領導對此熟視無睹,致使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持續長達幾年之久,對此,負有監管責任的學校難辭其咎。

在應試教育體制下,學校忽視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學生缺乏最起碼的權利認知。“權利認知是指作為權利主體的個人對自己應該或實際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認知,它是權利意識的最低層。”l3只有認知權利才能主張權利。而實際情況是,有多少學生了解自己的權利?據調查問卷分析,對于受教育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等法定權利,初一、初二的學生知之甚少,甚至老師的法律意識也令人擔憂。造成這種局面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承擔對學生主要教育任務的學校對法制教育的忽視。小學生一般不開法律常識課,初中則從初二開設。但據筆者調查了解,對這些科目的學習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老師照本宣科,講得枯燥乏味,學生則糊里糊涂,聽得昏昏欲睡。

課程的設置也有一定問題。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在初中思想政治課中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國家的基本制度及國家機構占了重要地位,公民的權利則居于次要地位。憲法最早產生于資本主義國家,它的精髓在十保障權利,限制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我國早在1982年修訂現行憲法時,就已在憲法的篇章結構上把公民權利義務提到了國家機構之前,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但這一觀念并沒有得到貫徹,甚至在一些教師的腦海中,仍是國家權力產生公民權利的錯誤觀念。

我們的法律文化傳統缺乏權利、平等意識,而現行的一些教育方式也與民主、平等觀念背道而馳。據《江南日報》報道,在重慶涪陵明家鄉的絕大多數學校曾發出號召,要求小學生在上學或回家途中,凡遇小車必須停下腳步,面向小車及小車內人立正行隊禮,說是為了培養良好美德。但是,不知此號召的“發明者”想過沒有,此舉一定程度上在學生的心靈深處強化了他們的等級觀念和對權力的頂禮膜拜,不利于平等意識的培養。

二、遏制學生權利受侵現象的舉措

(一)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升教師人文修養

從源頭上嚴把教師入口關,將一些不合格的教師分流,同時拓寬教師入口渠道,提高教師待遇,面向社會招聘優秀人才。提高教師的道德、法律素養,把有關法律知識納入對教師的考核范圍。教育行政部門加強監管力度,一旦出現違法犯罪案件,決不姑息養奸,應及時處理,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清除害群之馬。

通過開展法制教育、人文教育,提高教師的人文素養。培養教師尊重、關懷學生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的意識,而不只是一味盯著學生的考試成績。因為教師的潛移默化的示范作用不可忽視,著名的美國教育家布魯納曾說過:教師是教育過程中最直接的有象征意義的人物,是學生可以視為榜樣的拿來同自己比較的人物。所以教師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表現出一種形象、一種情操、一種境界,都會對學生產生引導作用。5這需要每個教師持之以恒的努力,學校也要適當地加以督促,可有針對性地請些專家開一些講座課,并把講授內容納入年終教師考核范圍。

(二)更新教育觀念,培養學生的權利意識、平等意識

更新舊的把學生看成被統治者的觀念,在教學活動中注入尊重理念,把學生看成與老師平等的權利主體。可喜的是,近年來,我們的教育管理中已出現了許多人性化色彩,如2002年教育部曾發出通知,允許中小學生上課時間上廁所。北京市《中小學生守則》作了修改,將原來鼓勵學生“敢于斗爭”的內容刪去,代之以主動報告。從鼓勵見義勇為到見義智為的變化反映了教育觀念的更新,是對學生生命健康權的尊重,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權利意識。

(三)開展性教育、法制教育

應改變過去談性色變的傳統觀念,適時地對學生開展青春期性教育,增強其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以往初中生的生理衛生課,老師常羞于講解,而讓學生自己看,學生也只是在家偷著看。這有違人性,不利于學生的成長。正確的做法是,不要回避,科學引導,學校可組織播放一些適宜的科教片,或者請校醫開一些講座課,都會取得良好的效果。對于小學女生,由于其年齡小,認識事物的能力差,更需要老師家長的正確引導,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學校可先給她們的母親講授孩子的性教育問題,然后讓母親在生活中自然地告訴她們如何自我保護、防止犯。

開展法制教育,學習《憲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讓學生知道自己的法定權利,然后才能主張和要求權利。改變過去法制教育走馬觀花、應付了事的做法。學校可開設一些趣味橫生的法制講座課,寓教于樂。在這方面,不乏成功的先例。如:廣西柳州鐵路公安處民警楊順德經常去學校擔任法制輔導員、德育教員,以發生在學生身邊的生動案例為內容給學生講法,深入淺出,深受學生喜愛,取得了良好效果。通過法制學習,讓學生樹立起權利不可侵犯的觀念,只有樹立起正確的權利觀,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并尊重他人的權利。

強調權利,但不能走向極端。我們在呼吁保護學生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某些學濫垌權利的現象。

三、學生權利濫用現象的反思

法律保護學生合法的權利不受侵犯,但不受限制的權利是不存在的。在強調保護學生權利的同時,應避免另一個極端現象的出現,即某些學生濫用權利,主要表現為以不正當方式維護自己利益的行為。此類事件一般發生在大中城市。比如青島某中學曾發生學生炒掉班主任一事,原不是老師侵犯了他們的權利,而是因為班主任不讓學生談戀愛、穿出格服裝。上海一女生到電視臺曝光.說足老師侵犯了她上課的權利,原因是學校舉行升旗儀式時,她沒按要求穿統一服裝,而是穿了露臍裝和超短牛仔褲,老師讓其回家換衣服。還有一些老師因正常地教育管理學生,而受到不公正地對待,如遭學生辱罵、毆打。此類事件發生以后,許多老師戰戰兢兢、心有余悸,以致不敢批評教育學生。以上事件的出現說明某些學生濫用了權利。

權利濫用現象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師教育管理權的實現。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的使命。為順利完成教育任務,達到既教書又育人的目的,《教育法》、《教師法》賦予了教師一些必要的權利,教育管理學生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利。試想一個老師連最起碼的批評教育的權利都沒有,又如何履行職責?激勵教育、賞識教育不是萬能的,自制性欠缺、尚處于成長階段的學生需要適度的批評、教育和引導。我們的教育不能抹殺個性,但個性不是目無規章制度,不是為所欲為。過分張揚甚至違反合法的班規校紀,是對權利的極大不尊重,是濫用自己的權利,這決不是教育的目的。況且從法律的角度講,權利和義務有“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運行上的制約關系”。任何權利的享有都不是絕對的,法律賦予教師享有管理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尊重學生權利的義務,同樣,學生在享有受教育權、人身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遵守法律法規、學校合法規章制度的義務。這是保障教育活動有序進行的前提。所以,借口維護權利而違反學校紀律同樣是違背權利賦予的初衷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學生缺乏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缺乏正確的法律意識,認為自己的權利神圣不可侵犯,以致稍有不順,便大張旗鼓地“維權”;另一方面,家長們對獨生子女嬌寵有加,事事順從,使其性格扭曲,受不得一點委屈,沒有正常的心理承受力,連正常的批評教育也難以接受。

篇(7)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教師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使自己對各項法律法規有更高的認識,做到以法執教。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立足教壇,無私奉獻,做到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

二、教師個人業務工作計劃

新學期里,本人將積極接受學校分配給自己的各項教育教學任務,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投入工作。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工作任勞任怨,及時更新教育觀念,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工作兢兢業業,一絲不茍。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全心全意地搞好教學工作計劃,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師。

作為一名教師,除了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高尚的道德情操;還需要具備較高水平的業務技能。本學年我將注重開拓視野,學習各種教育教學理論,瀏覽教學網頁,隨時記下可借鑒的教學經驗、優秀案例等材料,以備參考。不斷為自己充電,每天安排一定的時間扎實提高基本功,努力使自己成為能隨時供給學生一杯水的自來水。

三、教研工作計劃:

我將積極參加教學研究工作,不斷對教法進行探索和研究。謙虛謹慎、尊重同志,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文明校風。對于素質教育的理論,進行更加深入的學習。在平時的教學工作中努力幫助后進生,采取各種措施使他們得到進步。

(一)、加強理論學習,更新教師的觀念。

1、本學期將以自學、交流、聽講座、寫體會、網上討論等形式認真系統地學習《課程標準》,逐步樹立符合新課程標準的教學理念,并用新的教學理念指導教學工作。

2、積極、主動地參加省、市、區、校各級的課改培訓和學習,夯實自己的理論基礎,切實轉變觀念。培訓和學習中,要積極參與,深入反思自己的教學行為,以先進的課改精神矯正自己的教學行為,

3、學習《語文課程標準》,對本冊教材進行分析。加深對教材的理解,并以新課改理念為指導思想,結合實際認真備課。

(二)、加強課堂教學研究,提高教學質量。

1、要加強內部交流與學習。積極參與集體備課活動,積極參與聽課、說課、評課,與其他教師共同探討教學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尋找解決方法,發揚團結協作、互幫互助、共同進步的團隊精神,從而真正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

2、在課堂教學中,切實轉變自己的行為,正確把握化學教學的特點,積極倡導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倡導開放的活動課程,全面提高學生的生物素養。

3、積極參加校本教研,按時參加學校和中心組組織的教研學習、聽課、評課、交流、討論、座談等活動,集思廣益,博采眾長。

4、認真及時反思自己的教學行為,每周作好總結和課后反思。結合課堂實踐撰寫自己的心得體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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