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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內涵和措施精品(七篇)

時間:2024-01-17 14:57:0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治社會的內涵和措施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法治社會的內涵和措施

篇(1)

一、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

法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等活動,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建構之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推進法治建設。

首先,良好的法制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從一定程度上講,社會能否實現和諧發展主要取決于是否具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環境。法律體現公平、正義,體現廣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個社會關系調節器的重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著關鍵作用。只有通過不斷健全民主制度,營造新的機制和環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體現到社會的各個方面,不斷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會秩序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和諧社會要求社會依照既定的規則有序運行,沒有社會安定團結,沒有社會穩定,和諧社會就會失去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法治是建構有序社會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強制力和威懾力,預防和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的產生和發展,并運用特定的法律規則解決糾紛,緩和矛盾,使不和諧的狀態歸于和諧,從而保證社會正常有序地運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秩序保障。

再者,法治所倡導的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和諧社會的基本形式是人與人的和諧,其核心的問題是要協調好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公平地分配社會權益。實現這樣的目標,需要一套正義的原則來指導社會適當地分配利益和負擔。法治在促進和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將分配正義的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公正性的分配。法不僅可以為和平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而且可以為公正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從而使得資源分配公平,群體利益均衡,人際關系協調。

二、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

法治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為解決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塑造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創造一種基本的制度環境,并通過完善的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全面有效調整,推動與保障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法治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障。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大力促進社會和諧,這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有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當前國內外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人們的思想變得更加獨立、多變,差異性明顯增強,社會上的各種矛盾沖突以及各類嚴重犯罪活動也時時存在,要正確應對這些矛盾和問題,建立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關鍵還是要靠發展。發展需要安定的社會環境,沒有社會穩定,發展就無從談起,優良的法治環境為發展提供基礎保障。法律為正常的經濟發展及競爭提供有力的規則保障,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的需求。

法治是維護人民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法的功能在于:確立一種保證的規則,即通過憲法和法律切實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 確立和維護機會平等的規則, 即從總體上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機會; 確立和維護合理分配的規則, 即根據每個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有差別的分配,使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能得以合理分配; 確立社會調劑的規則, 即立足于社會的整體利益, 對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不斷得到由發展所帶來的利益。法治正是通過在全社會逐步建立起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體系, 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使社會生活的質量不斷提高。

三、健全與完善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

和諧社會對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這些方面適應和諧社會的需要,直接關乎法治對于和諧社會構建作用的發揮,也關乎法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自我發展。在新時期,必須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基礎上,加強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

加強立法保障,完善社會管理和公眾參與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在于有一整套社會成員認同并遵從的解決不和諧問題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制度。立法價值的良惡、狀況的好壞、質量的高低,都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影響。在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是實現法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應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 努力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通過適當的渠道反映民意,反映訴求,對同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立法事項,應建立和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從而既保證立法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 又加深人民群眾對法律的理解, 增強貫徹實施的自覺性。

加強執法保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執法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執法的實質是國家機關將體現在法律中的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落實到社會生活之中,執法的關鍵是嚴格依法行政。在國家管理事務中,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各個領域,與社會的方方面面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行政機關能否依法管理社會,依法調節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直接關系到社會運作是否順暢、社會關系是否合理、社會交往是否融洽,進而直接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設。在當前法治建設中,必須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監督機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標、制度規則、組織運作、技術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努力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和一切社會活動服從于法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從而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

加強司法保障,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制度保障。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有效規范地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糾紛,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當前,有必要在發揮司法機關主導作用的前提下,正確處理好裁判與調解的關系,使社會矛盾與糾紛能夠以一種更為和諧的方式得到解決,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篇(2)

 

關鍵詞:征管社會化;政府公共管理;現代稅收

一般認為“稅收征管社會化”主要是針對個體私營稅收征管和基層協稅護稅問題的。其實,稅收征管社會化概念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它是順應歷史潮流、促進社會發展、推動現代稅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義。

一、稅收征管社會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的一個方面

稅收征管社會化是指稅務部門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將一部分征管事項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歸還納稅人,積極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公民和其他機構在稅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征管,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設和諧征納關系的行為或過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為社會化的一個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職能社會化趨勢和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稅收征管社會化包含對基層個體私營經濟中零星稅源管理、稅收代征代管和社會化協稅護稅等方面的內容,但不僅局限于這些方面的內容,它還包含有更廣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內涵。

(一)當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趨勢

當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趨勢是一種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所謂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是指政府調整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范圍和履行職能的行為方式,將一部分公共職能交給社會承擔并由此建立起政府與社會的互動關系以有效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是一種世界性的趨勢。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經濟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信息化浪潮的沖擊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世界性潮流。這場轟轟烈烈的改革運動對傳統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不論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還是轉型國家,幾乎都被卷入了這一潮流。在這場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種全新的行政理念。這種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應以顧客或市場為導向。政府應開放公共服務領域,實現公共管理和政府職能社會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政府的管理職能應是掌舵而不是劃槳;政府的工作模式中應引入市場化機制等。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國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幾乎都是圍繞著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而展開的。能夠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務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觀念深入人心。與此同時,政府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政府職能發展的趨勢。

(二)稅收征管社會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和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與政府職能的轉變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從亞當·斯密的“守夜人”到凱恩斯的政府干預理論;從現代的“委托一”和契約理論到公共選擇理論,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方式和職能已經發生了明顯變化,過去傳統的強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漸轉變為現代的指導和服務型管理,政府職能的社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不但在西方國家如此,在我國也一樣,政府職能社會化是當代中國政府職能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其呈現四個基本趨向,即政府職能市場化趨向、增強公民自主性的趨向、拓展社會組織自治空間的趨向以及強化和優化社會管理職能的趨向。

在計劃經濟時代里,我國逐漸建立起了一個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場被取消,政府的權力滲透到城鄉社會的各個領域和個人的諸多方面,最終導致政府整合社會能力下降、行政組織運轉低效、社會成員生產積極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機。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開啟了轉變職能的進程,也由此拉開了政府職能社會化的序幕。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職能社會化的步伐逐漸加快。然而,時至今日,不少人對于政府職能社會化還存在著一些模糊的認識,其表現之一就是對政府職能社會化的基本趨向不甚明確,甚至出臺了一些逆向的措施,從而制約了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

二、稅收征管社會化是現代稅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篇(3)

(一)傳統禮治對于現代法治的指導意義

禮治是運用禮來治理百姓,治理國家的過程,通過發揮禮的功能最終達到國泰民安的效果。在古代中國,百姓依禮而行事,禮作為一種調節制約人們行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意義,是社會規范體系的核心。用禮來教化社會中不同等級的人,使他們循規蹈矩,一言一行得以符合自己的身份,做到安分守己,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儒家的禮治思想對法律的滲透是廣泛而深入的,禮與國家法律的制定、執行,甚至國家的各項基本制度都是聯系在一起的。而現代社會需要的是法治建設,即依據法律維護社會的穩定。禮治主要依靠的是道德教化的力量。禮與法的互補對以倫理道德輔助依法治國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過程中,使法律制度反映倫理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則,可以使倫理道德上升到法律層面,讓法律得到倫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反過來,倫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有助于法治觀念的增強。“無訟”的法律觀念也有利于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的建立。從以上可以看出,在構建現代法治社會時,禮治思想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應該合理的取舍。

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層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無論是從綜合國力還是人均消費水平上,較之前相比都有了質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問題、解決問題,社會就不能實現正常發展。只重視物質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設,看不到民眾的意愿,聽不到群眾的呼聲,不能實現經濟和制度的雙重改革,矛盾會進一步加劇,從而使社會的穩定秩序遭到破壞,產生動蕩。

就我國目前而言,貧富差距過大的現實已經成為了所有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分配的極度不合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民眾正常權利的嚴重被忽視,這些社會問題直接導致的就是廣大公眾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滿足,感覺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社會財富更多的是被權力階層所攫取,國家和社會沒有給他們提供相對公平的生存空間,繼而引發其對生存現狀的不滿,甚至對國家、社會、其他人仇視的心理。因此,非常有必要用傳統的禮治去構建和完善現代法律制度下的調節制度。

(二)傳統禮治立足于現代法治的思想基礎

思想基礎是傳統禮治得以植根于現代法治的土壤。中國人不斷增強的法律意識和從古至今都在提倡的和諧的思想正是禮治融入到現代法治中所需要的思想基礎。

1.守法的精神。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國人的守法意識有了很大的發展,但其中依然存在著嚴重的問題。現實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傳統的禮治強調依據禮、法實現對自己的約束,尊重現有社會中的統一規則。而守法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最低要求,不遵守法律的話那么立法就失去了意義。傳統社會中禮治下的中國人恪守禮俗的思想已經潛移默化中固化在了人們的內心。因此,從禮治角度講,中國目前應當首先改變上述國家層面的違法現象,只有國家作好守法的表率,公民乃至全社會才有可能形成守法的氛圍。

2.和諧的思想。禮治重視和諧思想的培養,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執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與傳統道德相違背,同時要在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法律解決糾紛的機能;同時,司法過程力要力求使人們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而不能因為嚴格機械地司法而破壞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層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無論是從綜合國力還是人均消費水平上,較之前相比都有了質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問題、解決問題,社會就不能實現正常發展。只重視物質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設,看不到民眾的意愿,聽不到群眾的呼聲,不能實現經濟和制度的雙重改革,矛盾會進一步加劇,從而使社會的穩定秩序遭到破壞,產生動蕩。

就我國目前而言,貧富差距過大的現實已經成為了所有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分配的極度不合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民眾正常權利的嚴重被忽視,這些社會問題直接導致的就是廣大公眾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滿足,感覺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社會財富更多的是被權力階層所攫取,國家和社會沒有給他們提供相對公平的生存空間,繼而引發其對生存現狀的不滿,甚至對國家、社會、其他人仇視的心理。當心中的強烈的不滿不能夠得到正常途徑下的發泄時,那么這部分群體很容易因為一時的沖動或者其他的條件刺激,作出嚴重危害國家、社會和人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典型的就是報復社會的行為,通過傷害普通民眾發泄心中的不滿,或者通過這種方式使得自身的利益訴求得到滿足,釀成暴力恐怖的慘劇。這就需要在社會和廣大公眾層面宣傳和諧相處的思想,這對于我們每個人的意義都是十分重大的,既能夠保證我們每個人能夠在一個擁有良好秩序的社會環境下生活,也能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禮治息訟思想概述

(一)傳統意義上的“禮治息訟”內涵

“無訟”這一概念最早由儒家創始人孔子提出,孔子有云:“聽訴,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提倡仁愛,在他看來和諧是仁愛的精神要義。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溫和的,他以仁入禮,崇尚中庸之道,重德輕刑,反對不去教化百姓,他所希望看到的是一個和諧的無訟的社會。顯然,訴訟是不和諧的,遇到矛盾就訴諸訴訟而不是通過教化去解決,違背了孔子向往的“親親”“尊尊”的西周禮制,而無訟是孔子所提倡的禮的最終目的。 “無訟”思想是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這一思想貫穿于中國歷史。“無訟”是和諧思想演化下的一個具體原則,也是和諧理念在司法上的表現。要達到“無訟”對人們的“內在”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人們自覺的遵守各種既定的社會規則,并按照這種社會規則去行事。這時,“自省”、“內省”就變得相當重要,也無需外力的幫助。而這與西方的邏輯論證和法庭辯論有很大差別。

(二)傳統“禮治息訟”思想對現代法治的影響

“禮治息訟”的思想對整個中國傳統社會有巨大的影響,及至當今社會也依然有其生命力。這一思想不僅貫穿了中國的傳統社會,而且這一文化思想的傳承也同樣在現代中國人心中烙下了印記。“禮治息訟”的思想對現代法治的影響具有雙重性。在繼承傳統時,應該去其糟粕取其精華,既看到其積極影響又要摒棄其消極影響。

1.積極影響。倡導無訟和諧的理想社會,是整個中華民族都為之向往的,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和諧的思想觀念自始至終都在影響著中國的社會。古代中國夢寐以求的便是建立一個人人相親相愛的和諧、安定、有序的理想社會,“無訟”更是大同社會在司法實踐中的追求。重調解的“無訟”法律價值觀類似于當前我國逐步完善的調解制度。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爭訟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區差異大,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2.消極影響。傳統禮治實質上就是一種人治,即統治者將道德禮儀定為人們行為的最高準則,法律便成了道德的仆從。“禮治息訟”價值觀過于依賴市民社會中民眾自身對于道德力量的信仰程度,如果一味的堅持禮治,那么解決社會糾紛時容易受傳統“人治”觀念的影響,法律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極不利于民眾正當法律權益的維護和保障。而且,在現代法治背景下,傳統的“權即法”思想的桎梏導致“法律至上”的觀念難以形成。此外,受“法即刑”的觀念的影響,公民畏懼法律的心理難以消除,自覺守法意識難以形成,也難以適應法治社會鼓勵人們勇于用法的制度模式。

三、我國現階段調解制度的不足

(一)法官職權主義色彩過重

民事調解制度要求的是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是,現行的調解制度往往是審調合一制度,審判員在獲得當事人調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調解方案,并利用其優勢身份地位和調解無明確期限的缺陷,給予當事人以時間壓力、經濟壓力、名譽壓力等,迫使當事人犧牲一方部分合法利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或者,法官以職權調解代替當事人自愿調解,違背調解自愿原則,使當事人迫于壓力而被迫達成合意。

(二)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規范

目前我國已經在民事訴訟法中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不斷地修訂過程中也在不斷進行完善,并面向全社會各界征求討論意見,這可以說是我國在專門的調解立法上的一大進步,因為之前我國并沒有普遍意義上的調解規范條例,只是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單行法中通過個別條文的形式零星的有所體現,這種立法模式按照學界普遍意義上的理解就是:它們“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共同發揮著調解制度的法律職能。”

但是這種調解制度的立法模式并沒有對調解制度的具體方式和特征加以規定。由于在現實的法律法規中,缺少實踐層面的制度考量,無論是在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當前的調解制度的具體方式、特征以及類型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空間太大。

篇(4)

關鍵詞:和諧社會;弱勢群體;法治;權益保障

中圖分類號:F12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112-02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前社會發展、經濟持續增長的一個首要而長期的任務,而“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則突出體現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特征,同時,蘊涵著解決弱勢群體利益保護對于建立公平公正社會的重要意義。目前,我國在改革開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階段,不同社會階層呈現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財產,弱勢群體由此相繼產生,并呈逐年增長態勢。這種現狀表明,這是一個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關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時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財富增長的同時,更要注重運用法治保障的手段關愛弱勢群體,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正常實現,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和諧、健康地發展。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系的理論分析

1.對社會弱勢群體的認識及其權益保障定位的準確性,是建設和諧社會、促使和諧社會有效形成的前提之一。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個分析現代社會的經濟利益分配和社會權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概念。從法學角度來看,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學解釋,即由于社會條件和個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礙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需要國家幫助和社會支持以實現其基本權利的群體,主要包括城鎮傳統弱勢群體、城鎮新生貧困群體及農村弱勢群體。當前,我國弱勢群體的規模在1.4~1.8億人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14%,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增長。弱勢群體的存在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會文明主體意識,從而延緩了現代化進程。解決弱勢群體問題,重新審視、正確看待弱勢群體的人格尊嚴與社會地位,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是建設政治文明、安定團結的和諧社會不可逾越的關鍵環節。

2.對社會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與救濟,是法律保護的正義性訴求的價值反映,更是創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法律是人類理性的產物,借助法律關注和保護弱者,更是人類理性的突出表現。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群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保護弱者是法律文明和進步的標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而良法是法治內涵的有機組成部分。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保護弱者就必須通過制度建構與完善的努力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護或者使弱者的利益得到補償。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群體,一方面可以體現社會對于弱者的人文主義關懷,改變弱者的不利境況?熏確保其生存?熏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系?熏為經濟健康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進步創造條件。

3.法治的人權保障機能體現了“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內在本質,是弱勢群體實現權益保護的重要手段。人權的內涵豐富、外延廣泛,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生命權、自由權與平等權等權利在任何時候都是人權的最基本內涵。而法治則是保障人權尤其是對社會弱勢群體權益的尊重和保障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價值的追求應充分體現人權保障機能。弱勢群體在社會中處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對弱勢群體予以公平的對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對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視,對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要給予例外對待和特別保護。人權的法治原則要求通過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縮小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的差距,進一步消除特權,依法尊重弱勢群體的人格尊嚴和自我選擇,把權利關系明確地、平等地賦予給全部社會成員,充分體現法律尊重個人價值,實現個人利益的本質。

二、當前社會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現狀及其與構建和諧社會不相符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了一系列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勢群體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應有的維護,侵犯弱勢群體權益的行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舊機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規則上的不統一導致的不公平現象及侵犯弱勢群體權益的行為在一定范圍內大量存在,弱勢群體的權益從根本上來講還沒有得到真正的維護。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1.由于我國對弱勢群體權利憲法保護的不足,致使弱勢成員對法律穩定性、統一性和公權力威信的樹立產生了信仰危機,加劇了社會矛盾和沖突的發生。目前?熏我國保護弱勢群體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憲法司法保護?熏這樣的保護手段缺少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熏尤其是還沒有建立起長效的憲法訴訟機制?熏這就導致現實當中許多由憲法規定的弱勢群體的特有權利得不到實現?熏以及弱勢群體權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憲法救濟的情況。其次?熏對于弱勢群體權利的實現缺乏程序性保障?熏致使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規定不具操作性?熏這不僅對健全和完善我國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機制造成巨大損失?熏而且對法律和公權力威信的樹立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2.弱勢群體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民主參與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勢群體成員潛能的開發,不利于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均衡發展。由于弱勢群體自身文化素質偏低,法律知識匱乏,在招工就業訂立合同時往往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沒有將自己的利益或權利主張通過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來。因而在事后發生糾紛時,一方面不知道通過怎樣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訴訟中也往往因為證據的缺乏或合同條款的不利造成自己應得權益的喪失。從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會化環境,難以達到正常、合理的群體化行為。并且從社會角度來看,弱勢問題尤其是絕對貧困現象直接制約著弱勢群體民主自治、民主參與社會事務的程度,致使弱勢成員潛能的開發受到諸多限制。

3.司法保護的訴訟成本過大,致使弱勢群體由于經濟上的貧困使其難于支付昂貴的訴訟成本?熏不僅阻礙了訴權的實現,而且對和諧社會氛圍的形成造成了消極影響。實踐中,弱勢群體權益被侵犯時因其沒有能力支付昂貴的訴訟成本而無法尋求司法的保護。因此,導致司法對弱者的保護只是一種可能性卻無法及時轉化為現實性,法律賦予他們的訴權事實上處于虛置狀態。這種狀況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弱勢群體將對法律失去信心,遠離法律,從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圖實現自己的權利,如上訪、、報復、犯罪等。這不僅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而且延緩了社會法治化的進程。

三、切實加強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法制建設

4.弱勢群體在主觀意識上的相對剝奪感比較強烈,其行為極易游離于社會規范范圍之外,導致其社會風險承受力脆弱,增加了社會不穩定的系數。當前,由于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完善,而新的多種改革措施又相繼出臺,使得弱勢群體成為在改革中獲益較少但承擔的改革成本卻很大的一個群體。在緊張貧困生活的壓力下,弱勢群體表現出強烈的受挫感和對現實的悲觀失望甚至是疏離、懷疑社會政策和法律。在缺乏自我調解和減壓能力的情況下,弱勢群體很容易產生各種攻擊性心理、報復性心理及其他心理,并可能采取過激行為或非法手段來達到目的,成為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一大隱患。

5.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或者法律服務質量不高,致使弱勢群體利益未得到及時、有效地維護。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未得到足夠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均顯欠缺,法律援助服務形式較為單一,法律援助管理機制也欠規范,抑制了法律援助作用最優狀態的發揮。同時,以往的法律援助制度又主要著重于糾紛的事后救濟,而缺乏對弱勢群體事前的法律救助,因而造成法律服務的質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會給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消極社會后果。

1.完善現有行政訴訟機制,由此建立憲法訴訟機制,以利于弱勢群體積極主張依憲法規定享有獲得救助的權利。完善行政訴訟機制并由此走向憲法訴訟機制是我國走向的必由之路,但是,建立憲法訴訟機制是一項綜合性的制度建設,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加以配套,才能切實發揮其對弱勢群體進行救濟的作用。

2.拓展憲法及相關法律中弱勢群體的范圍,重點是將農民包括在內,把農民問題的解決提升到憲法高度,作為政府長期的而且是義不容辭的義務。有效促進農業與農村發展,必須深刻地認識到,農民是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如果農民這一中國最大的弱勢群體問題不予解決?熏任由其惡化下去?熏建設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

3.完善對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實施機制。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實施機制尤為重要,其中,最為突出的應是司法救濟問題。首先,應當解決一些司法機關對弱勢群體所持的冷漠態度而令他們告狀難的問題,應該在簡化程序、便利訴訟和減少訴訟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同時,還應當進一步完善訴訟費用的減、免、緩制度,盡量降低弱勢群體獲得司法救濟的門檻。使弱勢群體能夠切實、方便、快捷和經濟地獲取公正的司法保護,充分發揮司法救濟在保護弱勢群體中的重要作用。

4.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力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實現可持續和諧發展的重要保證。首先,進一步擴充法律援助者隊伍,提高隊伍的整體業務素質;其次,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規范工作運行機制及程序。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實可行,法律援助的現有資源得以合理利用,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5.建立和完善弱勢群體的社會公平的制度保障機制,從根本上確保弱勢群體社會公平訴求的實現。建立和完善弱勢群體社會公平制度保障機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涵蓋弱勢群體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會利益的從國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多層次的制度保障體系,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實現提供全面的保護。

篇(5)

法律援助工作與構建和諧社會密切相關

法律援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之一,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復雜,各種矛盾增多,各類糾紛頻發。一些困難群眾由于種種原因,僅憑一己之力難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難群眾能夠借助國家力量,獲得律師幫助,維護自身權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種直接體現“為民”精神的制度。

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領域公平正義的核心內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沒有能力獲得律師法律幫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進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也得以彰顯。

促進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雖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質上屬于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經費也主要來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財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會各方面的捐助。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自1997年5月成立以來,通過接受國(境)內外的捐贈資金,為眾多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了資助。這大大緩解了我國法律援助需求巨大與經費短缺之間的矛盾,體現出社會力量的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的和諧局面。

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團結,這是社會和諧的前提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利益差異客觀存在,矛盾糾紛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決不好,往往容易引發社會沖突乃至社會混亂和動蕩。保持社會安定有序,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必須統籌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妥善解決各種社會沖突。在社會沖突解決機制中,訴訟是規范性、程序性最強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絕大多數屬于訴訟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沖突中處于劣勢的公民在訴訟中能夠得到幫助和保護,這有利于保證訴訟結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

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亟須解決的問題

由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時間還不長,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協調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的關系。法律援助法規是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法規體系中既有全國性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又有地方性法規,如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等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或辦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規是在《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內容與《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存在沖突。為了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和統一適用,需要對地方性立法進行修改,以使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相協調。

篇(6)

很多學者從傳統和諧文化對和諧社會構建的作用角度進行了研究。孫來斌從四個方面論述了中國傳統和諧思想對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啟示:提出了和諧的理想,表達了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揭示了和諧的本質,豐富了我們對和諧內涵的理解;闡發了和諧的價值,啟發我們關注社會和諧問題;設計了實現和諧的思路,為我們追求和諧提供了路徑啟示。范世珍分析了傳統和諧文化四個方面的內容及其社會意義。認為中國傳統和諧思想主要包括:“和實生物”、“和而不同”、“和必中節”、“和而不流”等方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要高揚“和而不同”、“和而不流”,這不僅對于既反對教條主義又反對自由主義,在思想路線的高度具有價值,而且對于使社會風氣健康化,人際關系正常化具有促進作用的。趙陽認為,儒家和諧思想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表現在禮的群體意識、禮的行為規則、禮的“和”功能對社會穩定具有維系作用,對與社會關系具有協調作用,對社會和諧具有促進作用。張峰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角度分析了中國傳統和諧文化的作用: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是社會主義文化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文化的統帥和先鋒;能夠提升素質、優化行為,形成團結互助風尚。還有很多學者是從個人、群體、自然、民族、國家、世界的角度分析傳統和諧文化對和諧社會的作用,觀點相似,只是表述不同。宋彩霞認為傳統和諧文化對和諧社會的作用在于:

1.傳統身心和諧思想有助于促進個人的全面發展,樹立集體主義價值觀,形成平和處世心態。

2.傳統群己和諧思想有助于人際關系、家庭關系、人與社會關系的和諧。

3.傳統天人合一思想有助于促進生態文化建設,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董慶軍認為,傳統的“貴和”思想有助于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有助于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宋健認為建設中國傳統和諧文化能夠促進科學發展;促進世界和平發展、有利于建設和諧世界。

二、關于和諧社會對和諧文化的作用及發揮途徑研究

有的學者研究了和諧社會對和諧文化的作用。邵中認為“和諧社會理論弘揚了中華文化的和諧思想,構建和諧社會是中華文化和諧思想的升華與結晶,和諧思想是社會和諧的前提,構建和諧文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 本保證。”有的學者研究了在和諧社會中實現傳統和諧文化價值的路徑。這些路徑一般集中在加強宣傳、營造環境、發展產業、完成文化轉型等方面。宋彩霞在《我國傳統和諧思想的現代價值研究》一文中分析了傳統和諧思想的現代價值在和諧社會實現的途徑,即:

1.加強和諧思想的宣傳。

2.為和諧思想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氛圍。3.注重傳統和諧思想的挖掘與提升。張峰認為在實踐中創造和諧文化,除了加強宣傳,還需要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加強對和諧文化的引導,鼓勵公眾參與;遵循“以人為本”原則,充實和諧文化中的人本色彩。除了以上學者提到的路徑,劉海龍認為傳統“和”文化的發展路徑還需要:盡快完成傳統“和”文化的現代轉型;充分發揮傳統“和”文化的特色和優勢;大力吸收外來文化的養分進行綜合創新。李紅芹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以整合創新傳統和諧文化為基礎:創新傳統“和諧”思想,以和諧思維為導向促進社會總體協調發展;樹立共贏觀念,營造合作的互惠網絡。

三、關于中國傳統和諧文化對構建和諧社會啟示的研究

牛先鋒通過研究傳統倫理中的和諧觀念,即人和:和以處眾;家和:家和萬事興;國和:協和萬邦;天地人和:天人合一,進而得到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啟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在高度發達的社會生產力基礎之上;必須建立在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礎之上;必須是法治與德治并舉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民主的社會。陳晉紅等學者提出要堅持誠信。并引用了孟子、朱熹、孔子、董仲舒和墨子的先關著作和言論進行說明。陳閣等學者認為要堅持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今天我們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要生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治文化,這種法治文化的精神內核——‘和諧’,既是對不同文化的和諧包容,又是與和諧社會的內在統一;這種法治文化的價值核心——‘公平正義’,只有通過公平正義的民主法治的保障才能實現人與社會的和諧。”金莉通過傳統和諧文化的研究提出了促進經濟發展的措施:以傳統和諧思想為指導構建良性指導思想;加快和諧政府制度建設;加大推進友好人際型社會的構建。有的學者認為建設和諧社會要繼承傳統文化中的社會榮辱觀。仁、禮、信、廉等道德原則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一貫提倡的榮辱道德準則,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必須加以繼承發揚。王洪認為要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在當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特別是在經濟等各方面較落后的西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更應該保護、創新和吸收少數民族文化或承載這一少數民族文化或文明中的有益成份,并加以合理地發揚利用,才能更好地促進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建設。”張文娟通過分析中國傳統文化認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優化社會結構;加強民主法治建設;促進利益均衡發展;構建良好的生態環境。高樂恩認為,要清除傳統文化中的封建等級觀念、迷信思想、官本位思想;要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和執政能力建設;要妥善協調各方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利益矛盾以及領導與群眾的矛盾;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加強民主法制建設。董丹丹提出了系統的建議:

1.弘揚整體觀,促進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2.融匯“天人合一”思想,促進人與自然和諧。

3.取“中庸之道”的有益成分,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

4.承繼人際和合觀,促進人與人的和諧。

5.倡導身心和合觀,促進人的心靈和諧。

6.弘揚“和而不同”“以和為貴”的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有的學者認為,必須弘揚孝道。“孝道對于解決中國的老齡化現狀、家庭和社會的安定和諧,社會道德建設等方面的問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孝文化對建設和諧社會的現實意義,表現在提升民族的道德情操,對民族文化傳承的作用,由“民族凝聚力的內在動力”到“移風易俗的良藥”。

四、關于傳統和諧文化和構建和諧社會關系問題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篇(7)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

1、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推進“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更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一個重要標志。按照*報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的要求,我們全面實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推進全社會的法制化進程,這不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圍繞中心,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們站在全局的高度,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謀劃,全力推進。通過開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穩定政治、穩定經濟、穩定社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按照《在全縣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和《依安縣依法治縣綱要》的要求,扎實全面地開展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一是加強領導,強化目標管理,實行月檢查、季通報、年終總評制度,努力構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從根本上規范和促進各部門、各單位的民主法治建設。二是采取切實有力措施,積極創新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增強普法教育實效。應利用科技手段普法,設立普法網站,加大網絡法制宣傳力度,廣泛與新聞媒體協作,形成多層次、多手段、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態勢,構筑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平臺,開拓普法依法治縣工作宣傳教育新途徑和新領域。三是全面推進和深化“誠信六進”活動。采取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培養樹立先進典型,總結交流推廣經驗,務求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四是堅持以考促學,切實抓好對全縣各類普法對象的學法考試工作。按照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等部門文件要求,適時認真組織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統一參加全省領導干部誠信知識考試。五是繼續深入開展全縣“民主法治單位”創建活動。及時組織開展縣級民主法治單位全面檢查驗收活動,推進全縣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程。

2、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

進一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穩定是基礎,是群眾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實現小康社會的根本保證。*報告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說,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第一位任務,也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作為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堅定地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已任,以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法制環境為目標,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強化誠信服務、誠信保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基礎性和預防性作用,維護社會和諧,實現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調防一體化”工作機制,堅持“民不轉刑”的原則,深入開展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及時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做好“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真正成為構建社會主義法制大廈的基石。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拓寬安置途徑,預防和控制“兩勞”人員重新違法犯罪。要圍繞*提出的“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建全社會救助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法律服務的保護功能。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組織,對社會弱勢群體、下崗再就業人員、農民工提供及時、便利的法律服務,并根據不同情況,實施減、免、緩收費,擴大救濟制度的惠及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每年都有近200件的法律援助,減免收費年均20萬元。

3、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實踐證明,改革是破解發展難題的最有效的途徑和方法,創新則是更大的發展。按照*報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深化改革開放”的要求,積極推進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積極拓展經濟類公證業務,對符合我縣縣情的經濟類公證項目,爭取政府支持,為開展經濟類公證奠定基礎。加強公證信息化建設,推廣使用公證業務軟件和管理軟件,逐步實現了公證工作的科技化、數字化、信息化,提高了公證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辦證效率。進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擊檢查向常規檢查轉變。積極開展律師“AAA”信用等級評定、星級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級評定等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法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4、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報告強調,“科學發展觀,核心是以人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體素質,是做好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更是實現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按照*報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建設高素質的干警隊伍為目標,堅持從嚴治警,從優待警,樹立“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思想,樹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執法、科學管理的理念,不斷強化司法行政干警職工、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通過開展活動,樹立全員學習、終生學習的理念,有計劃地采取措施,提高五個方面的素質。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質方面,把學習*精神作為理論學習和支部黨日活動的中心內容,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報告,深刻領會報告的精神實質,吃透報告的精髓。二是加強隊伍的業務培訓,本著缺啥補啥的原則,每年都有計劃地組織開展以學歷提升、網上培訓和外出學習考察為內容的綜合培訓。

同時,組織全員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公務員法》、《公證法》、《律師法》、《法律服務工作者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綜合業務素質。三是提高理論素質。嚴格學習日制度和中心組學習制度,側重學習哲學理論,進一步提高用歷史的、辯證的、發展的、全面的觀點,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質。大力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日常鼓勵開展讀幾本好書,唱幾首好歌,培養幾個好興趣,做幾件好事,交幾個好朋友活動。五是加強基本技能訓練。熟練掌握微機操作、公文寫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別加強隊伍的廉政建設及職業道德建設。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辦關系案、人情案;不出關系證、人情證,真正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加大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力度,對違法違紀的法律服務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處罰,并記入誠信檔案,不斷提高全縣法律服務業的社會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我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的認識到我局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全縣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現在:普法宣傳工作力度不夠,在人力、物力和經費資源方面的投入不夠,普法深度、廣度不夠;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務面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還沒有有效銜接;在法律服務方面,服務水平、質量不高,律師、公證員隊伍的素質教育有待加強;在法律援助方面,覆蓋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應加大對殘疾人、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剖析

1、理論學習不深入。分析局領導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對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理論認識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學到的科學發展觀理論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實際中,導致在制定發展規劃中缺乏戰略高度,工作出現片面性、盲目性;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進一步加深了對科學發展理論的理解和認識,大家一致認為,不靠理論上的成熟指導實踐工作,就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的要求。當前我們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實際上就是學習不深不透,理論功底不厚,用理論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不強的表現。

2、隊伍管理和行風建設不夠扎實。對干警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職業道德教育抓得不夠得力,導致個別人沒有完全做到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做為評判自己工作優劣的標尺,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還沒有根深蒂固,服務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質量不是很高。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帶頭加強理論學習,提高創新發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堅持學習。在學習內容上,緊密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不斷加強對政治理論、業務技能、科學知識和領導藝術的學習。在學習形式上,針對班子成員日常工作繁重的實際,采取自學為主,集中學習為輔,爭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學習一次,每天個人自學。二要學以致用。要學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對理論、方法的簡單了解上,要把學到的理論應用到實踐工作中去,要成為本行業、本專業的行家里手,在各自工作崗位上創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決新問題的能力。三要理論聯系實際。學習要與思考相結合,學習要與工作實踐聯系起來,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踐工作中,改變思維方式,創新管理體制、工作機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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