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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實務精品(七篇)

時間:2024-01-12 15:55:4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城鄉規劃實務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城鄉規劃實務

篇(1)

一、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課程體系建設的時代意義

1.應對當前復雜人地關系矛盾的客觀需要

當前,我國正面臨經濟高速增長下日趨明顯的資源稀缺、環境污染問題。各種資源、環境問題層出不窮,人地關系矛盾加劇,經濟增長所形成的巨大利潤正逐步被高額的稀缺資源購買成本和環境治理成本所消耗。21世紀的中國,必須實現人地關系協調發展戰略,走社會、經濟和生態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而要實現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就必須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適應人地關系協調發展要求、實施可持續理念與行動計劃的人才隊伍。“人地關系”理論是人文地理學的核心基礎理論。讓受教育者樹立起正確的資源觀、環境觀、人地觀,是人文地理教育的重大使命。因此,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發展及其課程體系的構建,對于培養和提高受教育者人地關系協調發展的意識和能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2.快速城市化及城鎮化發展的現實需要

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在快速城鎮化的過程中,涌現了諸如城鎮化人口質量不高、城鎮空間布局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適應、城鎮體系發展不協調、土地利用粗放等一系列共性問題。對于快速發展階段的中小城市(鎮),如何著手城市交通、住房、工程管線布局等城市實體空間規劃問題的解決,成為當務之急;而對于那些已經走向城市化成熟階段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在解決城市實體空間規劃的同時,頻頻關注起“人地和諧”關系建設、區域協調建設、城鄉一體化建設和人文關懷等問題。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人才具備了從城市實體空間規劃到“人地關系”人文哲學的多層次素質,擁有從宏觀、中觀城鄉規劃,高起點做好城市(鎮)規劃設計、構建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到微觀項目規劃(策劃)的綜合能力,能較好地滿足我國現階段快速城市化、城鎮化發展對專業人才的迫切需要。

3.現代地理科學發展的必然需要

地理學是一門古老而又年輕的學科,經過長期建設和發展,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整的課程體系,與此同時,地理學科又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具有社會實踐性和區域性的時代特性。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應用性強的學科特性,要求它在服務于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的同時,更應在豐富和發展地理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此外,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能夠與碩士、博士“人文地理學”專業進行較好對接,避免了原有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對口不清晰,專業學科、知識體系不連貫等問題,對現代地理科學向更高層次、更深領域的發展有著積極推動意義。

二、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能力要求

1.通用技能要求

通用技能是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所有專業大學生教育階段均應具備的共性技能,包括資料收集與信息捕獲能力、邏輯思維能力、計算機軟件和外語應用能力、人際溝通能力、環境適應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等。

2.專業基本技能要求

專業基本技能是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必須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基礎性技能,是對本專業學生進行專業知識學習和技能提升的基本要求。包括地理野外考察與綜合分析能力、熟練掌握城鄉規劃基本規范的能力、計算機專題地圖編制的能力、遙感技術運用及分析處理能力和GIS軟件應用能力等。

3.專業創新技能要求

專業創新技能是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利用專業知識、通用技能和專業基本技能綜合解決實際問題以及創新實踐的能力。包括城鄉規劃實務與圖件綜合設計與實踐能力、科學研究、創新意識與協同攻關能力、撰寫畢業設計(論文)的能力等。

三、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課程體系設置

1.課程體系設置基本原則

厚實理論基礎的原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課程體系的建設,既應充分體現地理學的理論與前沿發展,又同時體現相近專業如城市規劃、環境科學和管理科學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并在人文地理、城鄉規劃等方面的研究和應用技術,如遙感、遙測、GIS技術,以及高等數學、計算機等基本知識與應用技能等方面有所體現。在專業理論基礎的構建上應以人文地理學“人地關系”理論為基礎平臺,充分融合規劃學、環境科學和管理科學等相關學科的有關理論,并及時將各相關專業領域的最新知識增添到理論課程體系當中。

拓寬實踐口徑的原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更注重于實踐應用,因此,在其課程體系構建中,應根據本專業目錄對學生通用技能、專業基本技能和創新技能的要求,相應開設課堂實驗、校內實訓和校外實習實踐教學環節,注重實踐環節設計的社會關聯性,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實訓相結合、校內與校外相結合、學校與企事業單位相結合,共同建立起課內實踐環節、校內實訓平臺和校外實習實踐基地的實踐課程體系,達到培養和增強學生的專業基本技能、專業實踐能力和專業創新能力之目的,為社會輸送具有一定操作能力和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實用型人才。

凸顯地方特色的原則。與原有的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相比,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口徑由寬變窄,實現了與碩士、博士階段人文地理學專業的有機銜接。作為地理學科一個嶄新的專業,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必須在培養目標和特色方向定位上發揮其多學科綜合的專業優勢,解決原有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面太寬,專業特色不鮮明的問題。應盡量規避其發散缺陷,注重向更深入、更收斂的方向發展,突出其綜合性專業特點。在課程開設中,應避免地理科學、環境科學、規劃科學、管理科學等相關專業主干課程的簡單疊加,過于追求全面,導致課程門類多、銜接不當等問題。應順應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充分利用相關學科的優勢資源和各院校教學科研條件,遴選出凸顯地方特色的培養方向。

2.課程體系設置案例分析

廣東韶關學院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是在教育部2012年新專業目錄出臺后,將原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與新專業目錄歸口對接的結果,其課程體系的設置既充分考慮了國家教育部2012年新專業目錄的基本要求,又汲取了同類院校已有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的成功經驗和相應教訓,也結合了本校、本學院的實際情況。

篇(2)

關鍵詞:城市設計; 歸位; 美化; 健康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今天,人們對于規劃編制工作越來越重視,各種規劃百花齊放,其中發展最為迅速的要數城市設計。如今城市設計受到與其在城鄉規劃體系中的地位不相匹配的高度追捧的同時,其對城市建設的作用卻遠遠低于設計者和管理者的預期。盡管隨著規劃建設對城市設計需求的增加和實踐的不斷推進,關于城市設計的專著和論文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這些文獻對完善城市設計編制,提高城市設計水平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但是目前城市設計在編制體系中處于一個尷尬的地位,當大家都認為城市設計水平提高了的背景下,無數所謂的優秀設計束之高閣,或者是城市設計被一次次翻新而建設卻沒有根本變化。為此筆者希望通過本文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建議,為有效解決理想與現實脫節,真正發揮城市設計的積極作用提供參考。

二、城市設計的定義及歷史功能界定

城市設計在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者眼中是一個階段性的工作,而在城市空間研究者眼里它是一個重要課題。1950年代,歐美國家大學中才開始廣泛地成立相關學程,設置城市設計專業與研究領域,這時城市設計才開始普遍地為世人所認知,并逐漸與城市規劃、景觀建筑、建筑學等范疇的關系日趨綿密復雜,也逐漸與城市工程學、城市經濟學、社會組織理論、城市社會學、環境心理學、人類學、政治經濟學、城市史、市政學、公共管理、可持續發展等知識與實務范疇產生密切關系,現已成為一門復雜的綜合性跨領域學科。

綜合相關的研究成果,提出目前普遍接受的定義:城市設計又稱都市設計( urban design ),是一種關注城市規劃布局、城市面貌、城市功能,尤其關注城市公共空間的一門學科。相對于城市規劃的抽象性和數據化,城市設計更具有具體性和圖形化的特點,但是它與景觀設計或建筑設計存在區別,多半是為景觀設計或建筑設計提供指導、參考架構。通過對物質空間及景觀標志的處理,創造一種物質環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勵其社區(community)精神,并且能夠帶來整個城市范圍內的良性發展的設計工作。

關于城市設計的功能和作用也有各種不同的說法:查理士‧埃布爾拉姆斯(Charles Abrams)的和諧統一觀點――認為城市設計是一項賦予城市機能與造型的規則與信條,其作用在求城市或鄰里內各結構物間的和諧與風格一致;喬拿森‧巴挪特(Jonathan Barnett)的唯美造型觀點――認為城市設計乃是一項城市造型的工作,它的目的在展露城市的整體印象與整體美。富蘭克.艾爾摩(Frank L. Elmer)的功能健美觀點――認為城市設計目的是將構成人類城市生活環境的各項實質單元,如住宅、商店、工廠、學校、辦公室、交通設施以及公園綠地等加以妥善的安排,使其滿足人類在生活機能、社會、經濟以及美觀上的需求。

三、城市設計在我國城鄉規劃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我國的城鄉規劃體系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而詳細規劃又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從以上的規劃層次中得知城市設計并未納入法定規劃的行列。

由于新的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尚未出臺,重點依據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該《辦法》規定了個各層次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城鎮體系規劃重點研究區域結構,對城市設計沒有要求。在城市(鎮)總體規劃包含對應的區域體系和中心城(鎮)區規劃,這里的體系規劃規劃同樣沒有城市設計的要求。在中心城(鎮)區規劃部分要求明確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的安排,明確建設用地空間增長邊界,同時還要求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等內容,這些內容和城市設計密切相關,然而《辦法》并沒有明確提出城市設計的要求,因此在落實以上要求時候常常依靠個人經驗和平面分析,成果顯得格外粗略和模糊,充滿了不確定性,僅僅算是一種導向。當然總體規劃不可能直接指導建設,接下來就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辦法》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的要求,而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心要求的“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并未明確提出依托城市設計的要求。對于修建性詳細規劃,大多數人都認為是城市不久未來的簡單表現,這里的城市設計就簡化為幾張表現圖了,深層次的設計和研究也就少了,以至于《辦法》對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也未提出城市設計的要求。

總之,無論是在規劃層次還是在規劃編制要求中,城市設計都未得到與其現在受到追捧熱度相當的重視,值得規范制定者、建設管理者和規劃設計者共同反思。

四、現狀城市設計功能發揮途徑

和超生孩子一樣,不管他最初是否在計劃之列,只要他出世就應該得到基本的尊重,何況城市設計那么招人喜愛,一定對我們的城市建設存在非常的意義。既然如此,我們有必要為其搭建表演舞臺――明確需要城市設計的層次,同時賦予城市設計階段性的歷史使命――完善編制內容以順應城市建設不同時期不同對象的需要,使其最大限度地發揮對城市建設的積極作用。在此之前我們得弄明白現狀城市設計都通過哪些途徑發揮其作用。

由于城市設計“血統不正”,其存在和寄存的環境也各不相同,對應的名稱也不拘一格。對于獨立的設計項目有直接稱呼城市設計,有的區域較大稱做概念規劃,針對現狀建成區和歷史街區有的稱作整治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等等。同時,城市設計不斷加強對城市總規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滲透,在很多時候城市設計是作為其他規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或者是重要的支撐條件來考慮。當初城市總體規劃大都采取平面化的表現方式,少許三維分析也大都停留在文字表達層面,當然也有經濟條件特別好的城市做有城市沙盤,但那畢竟是少數。但是,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的重視,希望能直觀看到城市人工環境與自然山水環境采取什么樣的方式融合,因而要求總體規劃中有城市建設體塊與山水空間環境關系的三維空間研究和表現,這為城市設計拓展了新的空間。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歷來都有城市設計的要求,但現在的要求已經不再局限于“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更多的希望通過大家認可的一個個城市設計來反算和確定地塊的容積率、密度、建筑限高和綠地率等各項指標,尤其是當下的很多城市建設管理者他們已經厭倦了以往通過經驗指標和規定指標對地塊開發進行控制的模式,這為城市設計功能發揮開辟了廣闊的前景。

城市設計的運用不僅在規劃層面上得到延伸,在服務對象方面也有全面突破的趨勢。早期城市設計運用最多的是某某城市重點地段,或者因為這里公共建筑集中,或者這里有重要地標建筑,或者這里是城市的門戶,或者是其他重要的公共開放空間等。由于城市設計具有公共服務的特性,因此幾乎聽不到居住區城市設計的說法,居住區在城市設計表現中大都以背景襯托的形式出現,除此之外,如今城市設計服務對象覆蓋了包含工業倉儲區、車站碼頭在內的幾乎全部公共建設區域。

可以說現在城市設計正游弋于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的空隙之中,對城市建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正如君友會王愛君所說:城市設計的范圍或規模,可大可小,從整個城市三度空間架構的制定,到地區內外部空間的安排,甚或一條街道弄巷的改善,一棟歷史建筑物或地區的保留、維護,以及一個紀念碑、一棵樹的設計安排,都可包含在城市設計的范圍內。它不但處理建筑物個體與個體間,同時也處理個體與群體間相互的關系。在城市整體發展過程中,城市設計實扮演著聯系上下(城市規劃與建筑設計),協調整體的重要角色。

五、現狀城市設計主要內容和特點

城市設計不是法定規劃,也沒有法定的編制要求,其的編制內容根據對象的不同和管理者的不同需要而改變。不過也存在很多共識的地方,通過學習各地的城市設計導則和有關城市設計研究,結合自身的工作實踐,對現狀城市設計的階段和不同階段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概括:根據城市設計功能發揮的途徑分為總規階段、控規階段和獨立城市設計三個階段層次;每個階段層次的工作各有側重。

總規階段――宏觀研究確定城市空間的總體形態,提出改善城市景觀形象和空間環境質量的總體目標,構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間形態格局和人文活動場所框架。主要設計內容包括研究確定城市空間功能結構、景觀結構、開敞空間系統等。

控規階段――提煉特定區域的景觀要素,重點塑造區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觀系統、深化用地布局、交通組織、空間管制和建筑容量控制等要求,做到定性、定量、定質。主要設計內容包括研究確定用地功能布局和結構、景觀風貌、建筑容量、高度控制、交通與社會活動系統、開敞空間、界面控制和實施策劃等。

獨立城市設計――以上層次城市設計為依據,對城市局部地段的土地使用、空間形態結構、景觀結構體系(重點界面、建筑形體、開敞空間、廣場綠地)、道路豎向、市政設施、環境小品及人文活動場所進行詳細安排與設計,明確地塊性質和開發強度,并提出實施策略。

從內容可看出城市設計就是總體規劃到詳細工程規劃之間的深入分析與策劃,推進規劃落實的過程,是規劃設計理論研究到城市建設實踐途徑的探索過程,其重要意義可見一斑。從“過程”層面來說,與其說是“城市設計表達”不如說是“設計城市過程”更為貼切,然而現狀城市設計剛好就是注重了外在的分層細化表達,而忽視了作為設計過程的內在需求研究。當然外在表達是城市設計重要而且必須的內容,也是最終的表現形式,但作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不應當僅僅停留在單向外在推演研究,而需要增加更多的內在回饋分析,尤其是要加強對設計內容的內在適應性分析,形成雙向互動,彼此反饋驗證的設計過程。

六、城市設計愿景與現實差距

做城市設計的計師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你們做了這么多城市設計,有多少是按照你們的意思實施的”,捫心自問,有多少人能驕傲自豪地回答這個問題。多數人能找出很多理由去解釋“沒有多少實施了的”,也許你能告訴別人你的設計有多么優秀,得到了多少人的贊揚,獲得了多高的獎項,你可以把一切責任推給建設管理和執行者――實施不得力。就當一切都是真的,卻無法掩蓋未按你的設計實施的現實,這是作為設計師的傷痛。為了不讓自己隨時傷痕累累,何不反思一下你為別人設計的城市除了美的外表,你考慮了實施途徑,途徑有效嗎?你擬定了目標,目標的表達符合實際嗎?如果你的目標實現,你考慮過其周邊和整個城市產生的連鎖反應嗎?如果這些都沒做到,你做的一切就只不過是總規意向細化的美麗表現圖而已,對推進城市建設沒有實質意義。只有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你的設計才會變得更加優秀。

現有的“優秀設計”沒有實施也不光是設計者的問題,也有城市建設管理者的問題,且不說少數為了私利或者面子去做城市設計的,就算那些要求做城市設計是為了讓自己的城市建設發展得更快更好的,同樣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討。如前所述城市設計不是法定規劃,也沒有法定的編制標準,因此,管理者的需要和選擇就是城市設計的編制目標,城市設計的好壞往往就取決于管理者和他組織的專家團隊的認知水平。大多數人都認為城市設計是很直觀而靈活的設計,給了管理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權,這也是他們熱衷編制城市設計的原因之一。然而,從“優秀設計”無法實施的現狀看來,這種所謂的直觀和靈活是很有限度的,甚至有時候還得問問這個設計有必要做嗎?大的不必說,就拿樂山大佛博物館設計來說吧,其設計理念和設計水平已經達到相當高的境界,以至于它能和北京的鳥巢和水立方媲美,同時獲得設計金獎,而且也得到較好的實施,也許你會認為這設計非常成功,你可曾想到投入那么多人力物力財力建成博物館以后,突然發現根本沒有展品可以陳列。在大家覺得滑稽的時候,應該對城市設計還有個新的認識,即關注常規應該做什么的同時,更應該關注到底能做些什么,分析設計內容的科學性和必要性。

七、城市設計歸位與完善建議

總規研究宏觀框架性內容,局部出現與現狀實際脫節是常有的事,而在編詳細規劃的時候容易出現兩種極端,要么重視與現狀的結合,忽視基本的背景條件分析,就事論事;要么全盤肯定上位規劃,詳細規劃就是對上位規劃的逐級細化分解表現。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之間跨度過大,缺少雙向互動的反饋階段和程序,很顯然僅僅采用現行的兩個規劃層次指導城市建設存在較多的問題,而城市設計擁有探尋規劃實施路徑的作用,是消除現狀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弊端重要途徑,也是現狀城市設計發揮作用的重要途徑,因此,城市設計不宜再游離在編制體系之外,宜根據其特點歸位編制體系和程序。由于城市設計偏重多種可變過程的研究,不宜作為一個單獨的規劃層次進入審批程序。建議在城鄉編制體系中明確規定城市設計應該涉足的范圍,明確不同層次中需要城市設計輔助和支撐的內容,如總規中的山水城格局和城市邊界應該有城市設計輔助表達;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限高等各項指標應該有城市設計作為支撐,直觀全面地分析設計城市的合理性,而不再依靠憑空想象和簡單的指標套用;此外,建議在審批前的公眾參與階段,借助城市設計方法讓更多的人了解規劃的意圖和內容。總之,通過城市設計實現總規下延和詳細規劃上溯,使我們的編制體系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在解決城市設計合理歸位的前提下,深化完善城市設計的編制方法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城市設計覆蓋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同對象設計的要求和重點也不相同,不可能一一羅列,但概括起來不外乎就是要解決城市外在美化、內在健康和增強規劃設計的可操作性問題。和人一樣,健康美比外在美更為重要,而目前城市設計編制重視外在美而忽視內在健康美,導致出現很多難以實現的畸形美和嫁接美,如僅僅為了嘩眾取寵,設計各種稀奇古怪的造型,在長時間不可能拆除的現狀建成區內大搞綠化和廣場,在不到5萬人的小鎮設計超大規模的都市化的商業區、辦公區和摩天樓等等,還美其名曰很具有超前性。設計者和管理者都應該結合具體實際,不僅要明白需要做什么,更要明白真正能做什么,要知道也許美人嘴里長出一對美麗的象牙就不知道是什么東西,更談不上美與健康,有了這樣的認識才能避免一些目標方向性的錯誤。

外在的不健康容易發現,而一些影響健康的內在“疾病”則需要我們深入“把脈”。以廣佛南海地區的一個升級改造城市設計項目為例。規劃區域內存在大量雜亂無章的工業、傳統村落和少量的城市開發用地,根據上位相關規劃和現狀條件的分析,提出對該區域的發展戰略:一是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二是增加居住開發;三是加強生態環境和城市公共配套建設,改善人居環境。假設戰略是完全正確,并據此提出了規劃方案,也許此時有人會認為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事實上這僅僅是城市設計工作的開始,僅僅是粗略的定性分析,為深入的城市設計樹立了靶子,接下來根據初步設計結果反轉的驗證過程更為重要,此時需要思考和回答的問題包括:在滿足整體功能分區協調和城市形象統一的前提下,因為你的設計可能導致交通流的變換,原有的交通體系是否能適應,是否與交通實現有機銜接,如何確保不成為區域交通的堵點,也不至于過多增加交通的壓力;如今廣佛同城區域化發展,城市規模空前巨大,所做設計的任何功能不可能全城覆蓋,日常性的配套更是如此,因此,在設計之前是否進行了城市功能單元的劃分,在你的城市設計成果融入單元以后,單元內的就業、居住和公共配套的比例能否保證一種平衡關系;正如定義所述城市設計是一門綜合學科,如果完全依靠現場觀察和平面分布圖,不全面了解區域內的人口、經濟和社會,你怎么知道哪些企業發展前景好,需要保留和增加發展空間,哪些需要限制、轉移或者關閉,否則何來集聚、轉型與升級,最多就只能做點表面的風貌整治罷了;如果不了解政府、社區和市場對地區規劃建設的影響力,城市設計選擇的發展途徑可能根本就行不通,沒有合理的運行機制再好的規劃設計都無法實現,為此該項結合地區實際正探索一條由政府主導建設向社區主導建設轉換的“綜合社區”發展模式。當然不同的項目需要深入分析的內容不一樣,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從上位規劃分解下來的城市設計目標僅僅是開始的假設,需要返回到系統中去檢驗其科學合理性,進而不斷修正設計內容,力保設計的“健康”性和可操作性,最后據此落實各項開發控制指標和要求,回歸外在美的表達。

八、結束語

城市設計的歸位與完善需要法規制定者務實遵酌,恰當地將城市設計納入有關編制條款,做到物盡其用,發揮城市設計更大作用;需要建設管理者轉變觀念,對城市設計的優劣有更科學合理的評判標準;需要規劃設計者深入研究,采取雙向互動的操作模式;使城市設計理想與建設實踐更有一致性。由于涉及面甚廣,筆者學識有限,部分觀點可能欠妥,但是為了加速我國城市化進程,提高城市建設水平,不惜在此拋磚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和幫助。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四號;

[2]《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6號;

[3]盧濟威. 論城市設計整合機制[J]. 建筑學報,2004,01:24-27.

[4]扈萬泰. 城市設計實施管理技術研究[J]. 建筑學報,2004,08:79-81.

篇(3)

1.旅游管理是一個綜合性極強的專業

旅游管理專業課程設置包括旅游學概論、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旅游經濟學、會計學、旅游資源與開發、旅游心理學、旅游規劃、旅游地理學、旅行社經營與管理、飯店管理、旅游政策與法規、旅游地理學、民俗旅游、旅游文化學、生態旅游學等,大多數課程表現出較強的交叉學科的特征。

2.旅游管理是一個操作性、實踐性極強的專業

學校在校期間要參加大量的實習實訓課程,需要掌握的技能包括景區講解、全陪帶團、旅游服務禮儀、前廳客房服務與管理、餐飲服務與管理、旅游規劃制作、旅游景區管理、旅游產品開發、旅游商品設計、旅游咨詢、旅游電子商務、旅行社經營管理等多項技能。

3.旅游管理是一個基礎理論與應用技能緊密結合的專業

要求學生要將所學到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實踐密切結合,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4.旅游管理是一個對學生素質要求較高的專業

要求學生具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學習能力、系統思維能力和執行能力,具有較高旅游行業素養和良好的心理素質,良好溝通交流能力,良好的公關禮儀素質,寬廣的人文修養和職業創新精神。

二、旅游管理專業圖書資料建設思路按照重視基礎、突出實用、注重拓展的思路

旅游管理專業圖書資料建設需要滿足學生知識素質和綜合素質拓展的需要,滿足學生職業素養發展的需要,滿足學生職業能力培養的需要的目標。

1.滿足學生知識素質和綜合素質拓展的需要

旅游管理專業的課程內容涉及經濟、管理、歷史、地理、城鄉規劃、市場營銷、藝術、心理學、民俗學、美學、文學、外語、法律、建筑等多門學科。因為學時和課程設置等因素的限制,學生在教材中和課堂上學習到的知識有限,課程的知識的擴展性嚴重不足,圖書資料建設應注意滿足學生知識素養拓展的需要。我校早已開設經濟學、管理學、歷史學、地理學、外語、美術、心理學等專業,這些學科的圖書資料相對充足,結合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素質培養的需要,要重點補充民俗文化、宗教、園林、建筑、飲食文化、茶文化、西餐與酒水知識、中餐文化、流行文化、休閑文化、野外生存、世界遺產等方面的資料。特別是陜西省和渭南市歷史文化、風土人文、山水物產等方面的圖書資料。在綜合素質方面,要求畢業生具有從事旅游服務及管理所需的專業技能、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掌握涉外旅游禮儀規范,具有良好的社會溝通和人際交往能力;具有一定的藝術表演能力和素質;具有社會環境和行業環境分析能力;對社會環境的適應和自我調節能力;個人形象塑造能力;這些綜合素質離不開教學過程的訓練和引導,但資料建設也尤為重要。在重視社交禮儀、政務禮儀、商務禮儀、演講與辯論、個人創業等圖書資料書籍資料的建設的同時,還要重視對光盤、視頻教程等數字圖書的建設。

2.滿足學生職業素養發展的需要

旅游管理專業畢業生就業去向主要包括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旅行社、主題公園、度假村、旅游營銷企業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學生主要從事導游事務處理與基本業務管理、導游服務;日常旅游事務管理與實務處理;旅游產品開發與推銷實務處理;旅游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管理;旅游組織行為規范制訂與管理;旅游產品與服務銷售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旅游法規、制度與行政監督管理等。學生需要掌握旅游管理專業基礎理論和旅游業經營管理基本知識,熟悉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旅游業的發展動態;熟悉我國旅游資源的分布、了解區域文化背景、風土人情,了解重點客源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的歷史文化、政治經濟、風俗習慣,掌握酒店管理專業基礎理論和旅游業經營管理基礎知識,熟悉我國酒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中外酒店業的發展動態。有健康的審美觀,對藝術有一定的欣賞鑒別能力。圖書資料建設過程中注重旅游業各產業要素相關的書籍資料,如世界各地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經濟發展狀況;國內外知名旅游景區(點)的導游詞、旅游交通圖、宣傳光盤;主要客源國和主要目的地國家旅游業發展現狀及代表性景區(點)解說詞、景區平面圖;國內外旅游業發展的歷史與現狀、旅游政策與法規;國內外飯店業發展的歷史與現狀、世界知名飯店(酒店)介紹;國內外旅游服務業的質量服務體系與標準;陜西省(渭南市)內各級各類景區(點)的旅游地圖、導游詞、旅游接待情況,省內各層次賓館飯店的方位、設施、服務配置,省內國際國內旅行社的規模、接待能力等方面的資料。

3.滿足學生職業能力培養的需要

在職業能力方面,旅游管理專業畢業生要掌握山地景觀、水體景觀和人文景觀導游講解能力;旅游文學知識講解能力;導游事務處理與基本業務管理及導游服務能力;旅行社經營管理能力;景區規劃,宣傳,基層管理工作能力;旅游市場的調查、預測、決策能力;旅游資源的規劃與開發能力、旅游產品的設計開發、營銷的能力;旅游飯店的管理能力;旅游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組織管理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交流與合作的能力,掌握野外旅游基本知識,了解野外旅游的基本常識,掌握一定的生存本領。圖書資料建設方面,要重視對各種類型景觀(景區、景點)的導游詞,旅行社、旅游飯店經營管理,區域旅游規劃和景區旅游開發規劃文本,戶外運動、探險、野外生存相關知識等常規書籍資料的同時,還要重視對景區宣傳片、景區宣傳畫冊以及相關課程的教學錄像、教程、課件等數字資料的建設。

4.滿足學生科技創新的需要

篇(4)

關鍵詞:城市規劃 公共性 公共利益 困境

城市規劃是一項公共政策,以空間規劃作為形式,全面塑造城市公共生活環境為內容的一項公共性政策。公共性作為其本質屬性已經被理論界與實務界公認。城市規劃的本質在于以提供公共服務為基礎從而來構建公共領域,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與利益沖突的最小化。然而在現實的城市規劃當中“公共性”的實現會遇到各種顯性或者隱,使其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得以實現。主要因為城市規劃的公共性具有不易解釋與不確定性,從而使得城市規劃的公共性的實現造成了理論上的障礙,而政府急功近利,錯誤的認知公共利益和不成熟的規劃制度等眾多的制約因素,又使城市規劃的公共性的實現出現了實踐性的障礙。

一、城市規劃的基本內涵與城市規劃的公共性

(一)城市規劃實際上就是解決公共問題、滿足公眾平等化服務、協調公共利益的需求,由相關利益主體及政府協商組成并且由政府來強制保障實施的公眾空間使用政策,且具備明顯的公共性。

(二)城市規劃是對城市公共空間的布局、各項建設建筑的部署與安排,其中涵蓋的范圍與內容超出了個人空間和局部狹小領域。其涉及到的是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與規劃以及資源配置與公共資源的供給問題。

(三)“公共”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這也就使得“公共性”的定義有了多樣性。其本身就表現為一個獨立領域―“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相對。“公共性”一詞在不同的場合和不同的時代其意思的變化很大。哈貝馬斯用“公共性”這一詞,很大的程度是用來表達民主制度的特征和其組織的原則。從公共行政和哲學角度對“公共性”的含義闡述的觀點可以分為六個方面:1.作為一種分析的工具2.作為一種公共的精神3.作為一種最新的理念4.作為一種價值的基礎5.一種正義與公平6.一種理性與法。理論界對“公共性”的分析觀點眾說紛紜,各不相同,暫且不說其還可以從更深層次的學科來探索,即便在公共管理領域,要給“公共性”詮釋出一個較為準確的定義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二、城市規劃公共性的實踐困境

導致城市規劃公共性實現的障礙與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有非制度因素,同樣也有制度因素。下文僅從制度方面來探討其實現困境的障礙與因素。

(一)城市規劃急功近利,嚴重損害社會長遠利益

長期以來城市規劃為經濟發展服務,經濟建設促使著城市規劃向效率優先發展―用損害社會長遠利益促使“效率”的增長,位于公正和公平之前,處于“公共”原則之外。

(二)政府錯誤的認知公共利益,破壞了公眾利益。公共利益作為城市規劃的歸屬與出發點、本質與最終目的,要想城市規劃具有公共性,必須要將公共利益當作邏輯起點和價值取向。在城市的規劃過程中,很多城市政府至今也沒有清楚、正確的認知公共利益,而是公共利益被國家利益掩蓋甚至是取代掉。更為嚴重的是當公眾不能通過正常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強權體制讓其感到無力時,通常會通過不正常的渠道和手段甚至是極端方式來抵抗這不存在的公共性。這就是促使城市規劃建設中悲劇發生的原因。

(三)不成熟的規劃制度的轉型。改革開放后,我國的城市規劃進入到了一個轉型的時期。這個時期雖然已經脫離了計劃體制時期的單純為生產服務,逐漸表現出了對公共空間和公共服務的關注。但是,由于國家的保護與歷來發展的慣性思維,早期的城市規劃的“科學化”仍然在被堅持。而且“規劃就是生產力”蘊藏了很多不恰當的發展訴求,城市規劃工具的價值就被無限的放大,城市規劃由于制度的缺陷,成為了追求經濟發展的工具,使得城市規劃在轉型中公共性被忽略和放棄。

(四)民眾參與規劃表象性,造成了規劃丟失了公共性的最基礎的保障。日益加快的城市化進程和飛速發展的經濟加劇了城市擴張性和資源稀缺性之間的矛盾,需要民眾的參與來維護公共利益。我國公民參與城市規劃的制度不完善,并沒有將公眾參與的規定明細化、具體化,沒有公民的實質的參與或是沒有公民的參與,合理性和公正性很難得到保障,也就嚴重的影響了城市規劃中公共性的實現,一旦公民對政策產生排斥,就等同于政策上涉及到的問題拒絕了任何民主的參與,因此規劃的公正與公平性就會遭到公眾的質疑,因而規劃最終很可能會出現失敗的結局。

三、對策與建議

完善城市規劃體制與規劃的內容;建立健全政府規劃績效的考核機制;明確“公共利益”范疇;建立健全規劃修改的程序和制度;強化問責制,制約相關部門自由裁量權。

四、總結

城市是公眾實現“公共性”的唯一空間,城市規劃蘊含了公共關懷的優良傳統,而且公共性與公共利益的產生與維護相關。不僅涉及到了城市規劃的設計理念與技術,還應該體現出政府公共政策的走向和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城市規劃是一種公共資源的供應和協調,它必須代表公眾的意志和利益,并且要以平等和效率的分配原則予以配置,政府更要擔當好城市公共空間和資源管理員以及基礎設施謀劃者等角色,來為公眾提供更加優質的公共服務。公共性的實現和完善可以有利于我們重新判斷和決定規劃的具體價值定位,而規劃的公共性的重組也將是對我們社會公共性建設的有益嘗試。

參考文獻:

[1]王寧. 城鄉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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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舊城改造項目 風險管理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1(c)-0158-02

1 舊城改造項目風險管理的理解與認識

1.1 舊城改造的背景

城市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產物,城市的發展水平總是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相適應。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的變化,城市舊區的基礎設施不健全,住房擁擠,交通不暢,布局混亂等問題日益突出地表現,城市老化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出現了舊城區衰落現象。

目前,我國正處于調整產業結構,促使經濟結構合理化的時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建設速度大大加快,城市更新改造以空前的規模和速度展開,舊城改造獲得新的改造動力和契機,推進了舊城改造的發展。

1.2 風險管理的理解與認識

解讀風險構成了風險管理理論的基石。威雷特(1901)給出了比較準確的風險定義。他認為,風險是關于人們不愿看到的事件的發生不確定性的客觀體現。第一,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第二,風險的本質與核心是不確定性。威雷特關于風險的定義特別指出了不確定性在風險中所處的核心地位。

為了避免事件發生的不良后果,減少事件造成的各種損失,即降低風險成本,人們引用管理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來規避風險,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便應運而生。但在工程項目風險管理方面,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務應用,與西方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都有很大差距,我國的水平仍然處于引進、吸收和消化階段。

1.3 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的背景

淄博市地處魯中,城市形態獨具特色,呈T字形分布,城鄉交錯,形成組群,總面積5938 km2。這種形態有利于促進城鄉一體化,縮小城鄉差別,有利于發展生產,方便生活,淄博因此而成為世界大城市協會的會員。淄博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功能的擴大,許多老城區逐漸不再能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功能退化。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應運而生。

2007年淄博市根據省、市城鄉規劃全覆蓋工作的要求,標準規劃新城區,優化提升老城區,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規劃建設,組織修編了《淄博市城市總體規劃》,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嘗試提出一些應對之策,是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的。

2 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的模式研究和風險管理研究

2.1 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的模式研究

總結國內外許多城市舊城改造的模式,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兩種:開發型模式與非開發型模式即是指政府將舊城改造項目交由房地產開發商主持,采用此種方法可以大大的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房地產綜合開發已成為我國舊城改造的主要形式。但是開發商出于商業利益和市場訴求等多方面的原因,在舊城改造中往往會將利益的天平向自身一方傾斜,香港的“鉛筆樓”便是這種超強度開發的典型例子,改造之后的房屋也可能出現“驅貧引富”現象。

非開發型模式是指由政府作為舊城改造項目的開發主體,而不由房地產開發商承擔項目建設。當前背景下,更加關注民生的非開發模式逐漸受到人們的青睞。由于這種模式出現的時間不長,還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安置難、融資難等一定的困難。

2.2 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風險管理研究

(1)兩種模式下都存在的風險,拆遷安置風險:舊城改造項目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舊城區原有建筑的拆遷補償和居民安置問題。該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不僅影響到社會穩定,而且直接影響到開發商整個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成敗。

融資風險:由于舊城改造項目一般投資金額較大,靠開發商的自有資金或政府投資很難滿足項目資金需求。因此,融資理所當然是舊城改造項目的重要環節之一。

成本風險:工程成本是一個綜合指標,簡單地分解為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管理費等幾項內容。一般來講,工程造價是由工程投標報價決定的,而投標報價是以預算定額為依據;但市場價格行情,考慮施工期間物價上漲和市場競爭加劇等因素都要面臨的風險。

另外,兩種模式下都存在質量風險、安全風險、不可抗力風險和環境風險等。

(2)開發型模式下可能存在的特殊風險,開發型模式下可能要面臨區位風險、政策風險等。淄博市是齊文化發源地,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可能面臨文化古跡等設施保護風險的影響。

綜上所述,在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中可能存在一種風險,也可能出現多種風險并存的局面,我們可以運用風險管理理論研究,通過風險識別等理論方法,實行項目管理,有效避免或減少各種風險。

3 淄博市防范舊城改造項目風險的對策

3.1 防范兩種模式共有風險的對策

了解政府相關規定,做好拆遷安置工作,舊城改造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思路,堅持法治和人本并存、保護與改造并舉、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原則,以人為本,實施“陽光拆遷”工程。在張店區舊城改造項目中,省道102線建設工程拆遷涉及33家果園,10余家工業企業,區、鎮兩級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研究制定了麥田補償、設備搬遷、果樹移植,房屋拆除等多項補償標準,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拆遷安置工作就進行得十分順利。

合理安排項目資金來源及投放程序,在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中,項目承辦方應積極謀求政府與各大銀行的合作與支持,確保在需要資金投入時能夠及時得到資金來源。在保障了資金來源之后,項目承辦方還應該組織財務人員、專家及其他有關人員認真分析預計的資金使用情況,合理安排資金的投放。

保護與開發并舉,保護舊城區原有的歷史文化特色,淄博市是其文化的發源地,在舊城改造項目同時,應盡量注意不要損害淄博市的城市特色,對于如蒲松齡故居之類、周村古大街等文化底蘊深厚的建筑應該加以保留并進行適當的修繕,不能一味的推倒重建。并且在設計其周邊建筑時,應使其他的建筑與這些古建筑融合在一起,突出其文化特色。

嚴格遵守各項環保法規,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在當今社會,環境污染的成本越來越高,已經引起了各個項目承辦人的高度重視。為了防范環境風險,項目承辦人應該嚴格遵守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增強社會責任感。

3.2 防范開發型模式特有風險的對策

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的風險管理,建設工程合同既是項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項目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依據。項目的管理者必須具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學會從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條款,對項目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

4 淄博市舊城改造項目風險管理的經濟社會意義

舊城區整治改造有利于調整城市產業結構,促進城市經濟增長。淄博市的舊城改造,為產業空間轉換,第三產業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件,推動了城市經濟結構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轉型,促進了城市經濟增長。

舊城區整治改造有利于增強城市承載能力,完善城市服務功能。通過舊城改造項目,可以對城市的交通、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訊等基礎設施進行修復升級。

舊城區整治改造有利于改變城市景觀面貌,優化城市生態環境。通過舊城改造項目,合理規劃產業空間布局,可以緩解淄博市目前環境污染嚴重的狀況,同時擴大綠化面積,有利于恢復淄博市的發展環境與人居環境。

舊城整治改造有利于扶持城市弱勢群體,改善市民居住條件。通過舊城改造項目,整合配套社區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大大改善了城市面貌和人居環境。

舊城整治改造有利于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淄博市擁有悠久的歷史文化,人文景觀豐富,1989年就被批準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蒲松齡故居、齊長城遺址、陶瓷工藝品等更是遠近聞名。通過舊城改造項目,修繕老建筑,復建部分古建筑,可以增強城市魅力。如淄博周村重現明清商城,就注重了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提升了城市文化品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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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方可.當代北京舊城更新―― 調查研究?探索[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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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解春芳,強青軍.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的風險分析與對策.

篇(6)

一、以推進城市建設為目的,堅持規劃設計標準化

1、扎實推進了《縣總體規劃修編(2011-2030)》工作。協調省城規院在去年年底完成《縣總體規劃修編(2011-2030)》綱要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縣總體規劃修編(2011-2030)》設計成果,于4月25日通過了專家評審,于5月18日向縣四套班子領導作了專題匯報,并于5月20日至6月20日分別在《之窗》網站、電視臺進行了報導,在鉅龍大酒店對面地段對《縣總體規劃修編(2011-2030)》(草案)進行了公示,于6月29日通過了人大審議。下一步將按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審批。同時,進一步加大控規編制力度,協調設計單位啟動了城北門戶片區5平方公里和城東南片區4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努力實現縣城規劃區控規全覆蓋。

2、全力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積極參與全縣“規范農民建房管理年”活動,會同縣建設局,進一步完善了《縣農民建房標準圖集設計(12套)》,加強對農民建房的指導;配合縣委組織部和有關鄉鎮,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109個行政村的辦公用房進行了《縣村部建設標準化規劃設計(3套)》;按照新村辦的要求,對全縣214個新農村建設點進行了規劃設計,目前已完成了全縣27個縣級新農村建設示范點的規劃設計,預計在7月底能形成全縣所有新農村建設基礎點規劃設計成果。協調有關單位,分別對瑞洪鎮、鎮農民建房安置點進行了規劃設計。

3、做好了小城鎮建設的規劃設計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小城鎮規劃管理工作,促進小城鎮建設健康發展,我局先后完成了禾斛嶺商貿城、五一超市、鎮黃金花園、鎮金電大道棚戶區改造工程、鵬輝明珠、中心商貿城等項目的規劃設計工作。啟動了鎮“三區(鎮區、園區、廠區)合一”規劃編制工作。協調設計單位對縣城規劃區專業市場布局進行了規劃設計。會同設計單位進行了德昌高速互通出口處的鷺鷥港鄉上白村、鎮銅鼓包村的村莊專項建設規劃。

4、繼續推進了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按照縣委、縣政府“三年規劃兩年完成”的目標要求,在去年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協調測繪、設計和鄉鎮、村集中精力、集中時間完成了全縣389個行政村的村莊規劃,已經形成設計成果的有260個,并于今年上半年對102個村莊規劃進行了專家評審。

5、進一步完善了鄉鎮場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為了使規劃具有可操作性,協調規劃編制單位對、、、、、、等鄉鎮場的總規和控規進行了完善和優化。

6、完成了安置區規劃設計及后續工作。我局嚴格遵循高站位、高標準,高質量的要求,精心完成了鎮、、、等安置區的規劃設計工作。并加強了宣傳,采取積極向安置戶宣傳統一規劃的優點以及在安置區路口設置立面效果圖等方式,使安置戶提前了解建設成果,有效增強了安置戶的自覺參與性。在規劃實施中,我局業務技術人員采取跟蹤管理的模式,嚴格按設計方案和建筑效果對安置區進行動態巡查,對擅自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糾正,確保安置區規劃與實體不走樣。

二、以服務重點項目為根本,實施規劃管理規范化

1、全力支持配合,扎實做好重點項目建設的規劃協調工作。一是我局高度重視路延伸、德勝大道拆改、金電大道棚戶區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為搞好規劃服務工作,在任務重、人手緊的情況下,抽調業務骨干參加工程項目部,為項目建設的順利積極獻策獻力。二是圍繞縣委、縣政府重點項目建設的要求,及時完成了城西片區西三路人防辦、司法局、檔案局、公積金、地稅局以及城北新區國土、建設、房管、鎮等單位辦公大樓選址工作。同時,協調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完成前期規劃設計工作,確保項目加快推進。

2、嚴格遵循程序,扎實做好規劃審批工作。嚴格執行規劃審批的工作制度,堅持規劃初審、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查,組織專家評審5次,組織規劃初審、會審28次。嚴把好規劃設計關口,在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出具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確保出讓地塊建設過程中按規劃實施。嚴格執行縣委、縣政府控制私人建房的決定和城區危房改建的政策,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對符合審批辦證要求的項目,加快辦理。今年1—6月,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書15份,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1份,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48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6份。

3、加大規劃執法力度,從嚴打擊違法建設行為。今年以來,我局以嚴控私人違法違章建房為重心,擴容規劃監察隊伍,將縣城規劃區劃分為三個責任片區,采取分片巡查和集中執法的方式,實行每考核排名獎懲制,獎優罰劣,有效地提高了對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的查處力度,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上半年,共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130余起,下發停建通知書130份,下發拆除通知書120份,面積達5100余平方米,扣押違法施工工具60余件,處理鄰里建房糾紛31起,有效打擊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4、注重規劃宣傳,進一步為農民建房提供規劃服務。積極參與“規范農民建房管理年”活動,會同國土、建設部門一起赴各鄉鎮對農村建房施工人員進行了相關知識培訓。進一步完善了農民建房標準戶型設計。組織人員編印了《縣農村基層組織規劃實務》讀本1000冊,分發給全縣鄉鎮場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規劃建設所及各行政村負責人,進一步提高農村基層干部規劃管理業務水平。扎實開展規劃宣傳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規劃法律法規。

三、以提高素質為基礎,推進內部管理制度化

1、認真做好維穩工作。高度重視案件的處理工作,把工作當作一項政治任務來抓,明確工作責任,安排人員及時進行處理,使問題能夠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的激化,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穩定。上半年,共受理各類來信來訪糾紛21起,成功調處15起,其余6起正在調解之中。

2、進一步加強機關干部職工自身建設。今年以來,我局堅持以完善制度、規范管理為著力點,就財務管理、規劃執法、工作等方面完善了21項工作制度,制訂了《縣規劃局干部職工行為規范》。以深入開展《集中整治影響發展環境干部工作突出問題》活動為契機,開展了全局干部職工學習調研和自我剖析活動,通過學理論、學業務,理論素質有了顯著提高,業務水平有了明顯增強,工作作風有明顯轉變。

3、扎實做好扶貧掛點工作。根據縣委布置,我局結對幫扶2個行政村,分別是鎮菱塘村和東梅村,各由一名班子成員帶隊幫扶,從村莊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勞務輸出、特色產品的培植、資金援助等多方面搞好聯系服務。

四、存在的問題

1、鄉村規劃管理亟待加強。2011年1月1日我縣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制改革到位,各鄉鎮行使本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職能。但實際工作中,我縣鄉鎮的規劃編制工作均由規劃局負責組織,而規劃實施及管理卻不由我局負責,造成城鄉規劃分割、規劃編制與管理實施分離的局面,加強對鄉村規劃的業務指導顯得突出。

2、規劃執法人員相對不足,執法難度依然較大。我局現有規劃執法人員18名,要負責縣城規劃區內所有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和查處工作,人員明顯不足,搶建、偷建、少批多建、批東建西等難以控制,執法工作人員疲于應付。

3、老城區改造壓力較大。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存在一些年代較久,結構功能很不合理的危舊房,并且符合規劃要求,改建呼聲較為強烈,壓力非常大。建議縣委、縣政府出臺相關措施,改變目前的現狀。

4、規劃宣傳力度不夠。規劃宣傳工作沒有做到經常化,群眾規劃意識有待提高。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1、盡快完成總體規劃修編報批工作。

2、跟進已委托設計項目的進度,完成項目評審及項目審批。

3、加大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規劃意識;進一步加大對規劃管理人員培訓的力度,提高其業務水平。

篇(7)

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法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

《行政強制法》規定了行政決定的執行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這種執行體制與立法之前的做法基本相當,但是,仔細梳理相關規定,不難發現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所面臨的法律適用存在期限計算、執行主體、管轄法院、審查標準等諸多問題。

(一)起始期限的計算不統一

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因執行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強制執行開始時間的不統一表現在行政機關內部執行和行政機關執行與人民法院執行之間。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起算時間有差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依據有兩個,即《行政強制法》第34條、第44條。第34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該條所指的是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有執行權的,強制執行的開始時間是行政決定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本條規定被學界解讀為《行政強制法》直接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新規定,體現了該法治“軟”的立法理念,屬于法律直接賦予行政機關執行權。同為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第44條的開始執行期限為復議和期限屆滿之日,兩相比較之下,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起算時間相差懸殊。解釋這種差別對待的原因一般認為是第44條涉及的行為對于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所以應當賦予更充足的權利救濟時間。這種以拆違作為權益影響大小的設計標準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這種立法思路只是就目前的治理現狀而言,一旦城鎮化任務基本實現,拆違不再是普遍的時候,這樣的法律標準將不具有現實意義,所以筆者以為應當統一起始期限的計算。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期限存在法律適用的矛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目前有兩部法律有規定。一是《行政強制法》第53條,該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此為據,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期限滿之后的3個月之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8條,該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這一規定,申請的期限為期限滿之日起180日內。3個月與180日相差不大,但這種不統一的規定,導致法律之間“依法打架”,適用機關無所適從。

(二)管轄法院有待明確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應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民告官”,即訴訟審查,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二是“官告民”即非訴訟審查,指的是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案件。對于訴訟審的管轄問題,在此不作展開,非訴訟審管轄法院的法律適用存在規定之間的不協調和立法重視不夠等問題。

1.規定之間的不協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這一規定指出非訴案件的管轄法院為申請人所在地基層法院或不動產所在地基層法院,同時對指定管轄作了規定。《行政強制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此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為申請人即行政機關所在地或不動產地的法院,這里只是表明了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沒有明示。2012年4月10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該規定指明了管轄法院的級別和地域,即不動產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但也考慮到了例外的指定管轄。以上規定的地域管轄都是統一的,即申請人或不動產地,有待明確的是級別管轄。如果說《行政強制法》中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試圖靈活處理級別管轄的問題,但是在該法實施之后的司法解釋為何又規定房屋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并且,從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這類案件的執行難度來說,應當是比較大的。

2.非訴案件的管轄未能進入管轄體制改革的視野。自從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以來,學界和實務部門始終沒有停止對保障行政審判公正審理的探索和研究。提級管轄、異地管轄都已經通過司法解釋得到確認。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3]3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推進行政審判體制改革,強化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心和信心。但是,無獨有偶,無論是已經取得成效的提級管轄、異地管轄,還是開始試點的相對集中管轄,這些改革都只針對行政訴訟案件,非訴訟案件一律排除在外。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全國法院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收案數169354件,結案數169912件。2011年全國法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情況收案數136353件,結案數136361件。③由此可見,行政非訴案件的收案和結案數量都已經超過了行政一審案件。但遺憾的是,非訴案件管轄一方面存在著規定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不被管轄體制改革所重視。這一局面與管轄概念的界定有關,根據現有的教材,一般認為,管轄是關于上下級法院和同級法院之間對于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所以建議對行政訴訟管轄重新界定,正視非訴案件超過訴訟案件的審判實踐,重視非訴案件管轄規定之間的統一和管轄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三)執行主體的確定標準不明

《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行政決定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但僅僅根據該條的規定,很難理清兩種主體的具體分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的裁執分離體制使得執行主體的確定更加復雜。因此,筆者認為,一方面應當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另一方面對于裁執分離的適用范圍應當加以明晰。

1.明確規定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3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屬于法律保留的事項,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都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除了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之外,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規定,這顯然不符合法律保留的設定要求。據不完全統計,規定行政機關自身有權強制執行的法律為11件,行政法規30件、部門規章50件。④筆者對法律的規定加以歸納,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行使強制執行權的法律主要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兵役法》、《預備役軍官法》、《電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法》、《防洪法》、《海關法》、《城鄉規劃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可見,除公安、稅務、海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少數行政機關擁有強制執行權外,大多數行政機關都沒有強制執行權。為了保障《行政強制法》的順利實施,對原有法律以下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予以及時清理,對法律規定不統一的,應及時修訂。如《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同樣是拆除違法建筑物等,《行政強制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三者的規定并不統一,這類問題急需解決。⑤今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問題的批復》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這一批復明確了依據《城鄉規劃法》拆違的權力,但依據《土地管理法》拆違的問題仍然存在。

2.明晰裁執分離的適用范圍。2011年1月21日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拒不搬遷的,作出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規定被輿論認為司法強拆取代了行政強拆。⑥可是正當人們對于司法強拆寄予厚望時,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的第六項內容就提到“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當然,這一緊急通知的與半年內各地出現的暴力拆遷有密切關系。2012年4月10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這一規定被解讀為裁執分離,通過這些信息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執分離的規定有從征收、拆遷的泥潭抽身的考慮,也可以說人民法院不想成為政府征收、拆遷的保障工具,不愿被指責為“幫兇”。從目前關于裁執分離的規定來看,主要指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至于《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沒有規定執行機關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對此應加以明確。

(四)審查標準的可操作性不強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決定,人民法院受理后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屬于非訴訟案件的審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5條和《行政強制法》第58條的規定,非訴訟審查包括: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這里的審查標準既不是程序性審查標準,也不是嚴格的合法性審查標準,可以概括為“明顯錯誤或違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只是規定組成合議庭審理,至于是否開庭沒有明確。《行政強制法》第58條規定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至于如何聽取,以何種方式聽取沒有具體要求,由此推理非訴訟審查的方式不同于訴訟審,因為這種審查不可能也沒必要按訴訟的開庭、舉證、質證、認證等程序進行,否則也體現不出與訴訟審的區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的審查標準較前述標準有明顯不同,即“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這被輿論認為是“七種情形不得強拆”。以上標準顯然嚴格了許多,尤其是正當程序標準首次在我國司法審查中出現,引起了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關注。但這一規定中“法定程序或正當程序”的表述方式,容易讓人理解為兩者是并列關系,但眾所周知,正當程序的位階更高,符合法定程序未必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因此,梳理以上規定,非訴訟審查的標準缺乏統一規定,正當程序的引入是立法的進步,但這種與法定程序并列的規定方式并不合理,對于正當程序缺乏詳細的列舉說明,導致受訴法院在審查中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決定強制執行的法律救濟

行政決定一旦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說明行政相對人非常抵觸該行政決定,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法院執行都是萬不得已的舉措,在這種缺乏和諧因素的背景下,不論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對于強制執行都應當慎之又慎。但是,僅僅依靠執行主體的自律顯然是靠不住的,唯有通過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濟機制,才能達到規范強制執行權,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

(一)現行立法關于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法律

救濟的規定和評析從現有立法來看,對行政決定強制執行的法律救濟作出規定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等。具體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暫停執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下文就對這幾種方式展開分析。

1.暫停執行名存實亡。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是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特殊原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有具體行政行為暫停執行的規定,從而形成了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的共識。這種規定在法國、日本、臺灣地區行政法中也有規定。該原則體現了行政效率優先的理念,但是,從行政審判實踐來看,恰恰出現了反著來的局面,停止執行成了原則,不停止執行是例外。另外,筆者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擔保停止執行的調查中發現,鮮有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拘留提出復議或,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的規定很少適用。分析以上問題的原因,一是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為了保障決定或判決的順利實現,出于穩妥考慮,只要不是緊急情況下必須執行的,一般都會首先裁定原行為暫停執行,等到復議或訴訟結果出來之后,再決定是否執行。二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拘留無非是限制幾天人身自由,無關大礙,甚至有的違法行為人寧可被拘留也不愿意承擔財產損失。

2.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遭遇受案范圍門檻。《行政強制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這里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可以理解為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實施法院準許執行的裁定三種行為,第一種行為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所以重點分析后兩種行為的救濟。可以說《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結束了行政強制執行救濟無門的歷史,該法的進步意義值得肯定。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中受案的范圍都規定的是行政強制措施,沒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如果要納入范圍,只能在兜底條款中找到依據。這樣的解釋與《行政強制法》中行政強制的概念并不吻合。因為,該法調整的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既然前述的救濟法對行政強制措施都做了專門列舉,而現在將行政強制執行放在其他行為中,顯然不能顯示兩者的并列關系。建議對救濟法的范圍列舉作出調整,改行政強制措施為行政強制。

3.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程序有別。行政決定強制執行因執行主體的不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也不同,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法院裁定、行政機關實施的,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來救濟。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裁定并執行的,參照適用刑事賠償程序。根據《國家賠償法》,這兩種程序的設計有較大區別,請求行政賠償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以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對該決定不服還可向更上一級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是終局決定,不得。可見,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實施和行政機關實施的救濟路徑并不相同。

(二)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法律救濟機制的完善思路

針對我國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法律救濟所存在的問題,筆者在查閱域外相關制度的基礎上,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和立法之間的協調等問題,認為救濟機制的完善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1.增加預防性救濟。綜觀我國現有的救濟,除了暫停執行之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都屬于事后救濟。雖然事后救濟通過賠償能夠彌補一定的損失,但這種單一的救濟方式,很難充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英國,在某一公共機構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受害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在美國,法院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最后主體,雖然行政機構可以發動行政程序來實施行政執行,但當行政機構的執行決定遭到當事人的拒絕履行時,行政機構一般無權強迫當事人履行。行政性的執行程序中一般有聽證前的協商解決、正式聽證等。⑦法國對行政機關依職權強制執行有嚴格限制,規定了5個具體的條件,即行政決定的合法性;當事人有反抗或明顯的惡意;法律的明確規定;情況緊急;無其他任何可能的合法手段。并將行政機關嚴重違法視為是暴力行為,由普通法院管轄,法院可以命令行政機關停止暴力行為。⑧我國香港地區法律規定的救濟有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我國臺灣地區“行政執行法”規定的救濟機制是“一個程序,兩種責任”,即執行異議程序,賠償、補償責任。這里的執行異議,不同于我國法律規定的申辯權,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的,應立即停止執行,并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為其無理由者,應于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于30日內決定之。以上國家和地區的預防性救濟值得我國法律借鑒,如執行異議程序,可以以此為參照來完善我國的申辯制度,還有法國的嚴重違法升格為暴力行為的制度,對于我國的暴力拆遷具有很好的借鑒價值。

2.加強非訴訟審查。我國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體制兼采英美的司法性強制執行和德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性強制執行模式。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從現有法律來看,取得授權的行政機關是少數,這就表明我國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大多要通過法院審查程序,即非訴訟審查。并且從前文的分析來看,我國非訴訟審查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訴訟審查。但是,從行政訴訟的相關制度來看,非訴訟審查未能引起重視。當前,在討論《行政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應當轉變觀念,全面考慮訴訟審和非訴訟審兩大體系的制度構建。非訴訟審查制度構建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管轄法院的公正保障。提級管轄、異地管轄、相對集中管轄等改革應結合非訴訟審的特點來進行。二是審理方式多樣化。不應局限于書面審理,必要時可以考慮開庭審,或者組織聽證等。三是細化審查標準。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案件執行的司法解釋,明確正當程序的要求,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

3.裁執分離普遍化。裁執分離的司法解釋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強制執行權賦予法院之后,人民法院難負其重的背景下的,可以說法院對于強制執行權并不是很歡迎的。應當肯定,在強制執行前增加司法審查程序,有利于防止行政機關恣意執行,也給行政相對人多了一道權利保障。但是,將執行實施交由人民法院,在我國法院受政府財政、人事約束的體制下,難逃幫政府執行的嫌疑,難以樹立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更有損司法權威。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將裁執分離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域擴展到整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這種設計基于以下理由。首先,與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相稱。從我國《行政強制法》的概念來說,更接近于實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國家和地區,如德國的《聯邦行政強制執行法》、日本的《行政代執行法》、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執行法”。但在行政強制執行的解釋中,卻出現了申請法院執行,并且在法院準許執行的裁定作出之后,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這種行為的性質界定始終存有爭議,學界有三種觀點。⑨一是行政性質說。認為執行權的性質取決于執行根據,非訴訟執行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既有公定力、拘束力,也有執行力。二是司法權說。認為凡是司法機關行使的權力,即為司法權。三是兼具兩重性質。⑩以上觀點的爭議只是角度不同的分歧,但從通俗概念上來講,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執行確有不合。其次,裁執合一不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居中審查,這是屬于執行前的把關,法院是以判斷者的身份出現的,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后,理應不再負責實施執行。這樣才能彰顯正當程序的要求,另外,法院實施一方面存在力所不及的現實困難,另一方面實施效果也并不好,這一點從最高人民法院叫停房屋征收強制執行的緊急通知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可見一斑。最后,有利于統一賠償程序。目前,裁執分離只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其他行政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無法律的明確規定,這種局面導致的結果是賠償程序不統一,裁執分離的,賠償程序適用行政賠償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第8條可作為依據。裁執合一的,賠償程序參照適用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38條即為依據。而且兩種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也不同,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這種因裁定執行而身陷糾紛之中的制度設計,不利于人民法院中立審查,也將使得行政決定申請法院執行陷入執行主體不同的混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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