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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9 16:12: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責任審計責任劃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風險甘肅移動
甘肅移動是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于2004年在香港及海外上市,作為一家海外上市電信企業,企業內部審計的范圍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經濟責任審計、財務審計、工程審計、運營審計、風險評估等,開展各項內部審計工作必然面臨不同程度的審計風險,近幾年來,隨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力度的加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逐漸增加。筆者擬通過對甘肅移動經濟責任的審計風險進行研究,探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防范對策。
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含義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中指出:“審計風險通常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個方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所收集的各類資料不真實、不可靠,未能全面了解負責人所在企業的情況而做出了錯誤的估計和判斷,從而導致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準確或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引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及表現形式
在審計工作實踐中,甘肅移動常見的經濟責任風險有以下方面:(1)因審計程序不當產生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指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未按規定的審計程序開展工作,而使被審計對象以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操作為由提出異議的風險。主要表現在:①沒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審計原則。目前,甘肅移動各分公司總經理換屆較頻繁,審計任務非常集中,因此實際做法為“先離任、后審計”。②審前調查不夠充分。受審計時間、審計力量限制,審前調查主要通過訪談形式開展,因此對責任者和所在單位的情況掌握有限,不利于日后審計工作的開展。(2)因審計范圍受限產生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因專業勝任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和執業謹慎態度等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致使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導致審計結果產生偏差的可能性。①抽樣風險:現代審計中,抽樣技術的應用日益廣泛,無論采取判斷抽樣、統計抽樣,都會因樣本量不足而產生誤差。②取證風險:是指審計人員由于在現場審計中由于取證范圍有限使審計結果偏離事實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在取證時也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如果取證不充分,也會產生審計風險。(3)因審計評價體系不完善產生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目前,甘肅移動開展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依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表,從創收能力、業務拓展能力、資產運營能力、市場競爭能力等多個維度進行綜合定量評價,但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決策是否科學、各項KPI考核指標的完成是否真實等評價較少,造成經濟責任界定不完善。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1)實施ABC分類審計法,體現“先審計、后離任”原則。筆者認為,甘肅移動在制定審計計劃時首先應充分考慮審計力量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通過實施ABC分類審計法以解決“先離任、后審計”的問題。A類干部指擬晉升、提拔的企業負責人,B類干部指平調的企業負責人,C類干部指轉崗、退休的企業負責人,對不同類別的干部應采取不同的審計計劃。對A類干部應優先安排審計;對B類干部可嘗試探索“先離崗、后審計、再任用”的做法,即對其無法在離任前實施或結束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先脫離原來的領導崗位,審計部門對其實施審計后,人事部門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任免;對C類領導干部可以先離任、后審計。(2)在經濟責任領域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建立風險評級模型,降低任用領導干部風險。甘肅移動規定:各分公司負責人離任必審,任期超過兩年要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通過靈活安排任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同步式”審計進一步完善公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促使審計關口前移,避免“秋后算賬”。在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風險評級并分類匯總,建立風險評級模型,根據評級結果為公司管理層領導決策和被審計單位整改提供科學依據。筆者認為,可將審計發現的問題按照性質劃分為5類:Ⅰ類指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問題;Ⅱ類指嚴重違反中國移動及省移動各項管理規定的問題;Ⅲ類指存在內部控制漏洞及風險的問題;Ⅳ類指影響效率、效益的問題;Ⅴ類指一般差錯。審計發現問題按照對企業經營造成的影響,劃分為紅、黃、藍三個風險等級:紅指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企業形象的事項;黃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會造成一定損失的事項;藍指對企業經營不會造成損失但需關注或性質嚴重但影響不大的事項。(3)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宇宙”,增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必須由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經營指標完成評價等向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招投標程序、縣公司管理等多領域延伸,“由線到面”地拓展審計范圍,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宇宙”。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注重與其他審計項目的互動,針對重點問題深入挖掘,以揭示高風險點和管理缺陷。
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大膽運用IT工具診斷、發現問題,利用SQL、ACL軟件分析海量數據,提高審計效率。通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全方位審視企業當前面臨的內外部環境,進一步梳理企業在市場、網絡、服務、財務、法律等各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全面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4)健全審計評價體系,做到客觀、公正、審慎。控制評價是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秘訣”,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也不例外。審計評價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應建立在查清審計事實、準確界定經濟責任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政策、市場、競爭等主客觀因素,盡可能量化評價。在財務基礎評價法的基礎上,要廣泛采用專家評議法、分析性復核法、內部控制測評法等六種方法完善評價體系,量化評價指標。審計評價要做到四個經得起:經得起上級檢查、經得起外部審計、經得起群眾監督、經得起歷史檢驗,最終要做到精準“畫像”,體現個性化的評價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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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黨政領導干部的行為對于單位和部門的各項活動與決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不僅有利于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而且對于推動行政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工作有著積極作用和意義,而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指標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重要量化形式,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甚至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在行政事業單位中的作用大小也有著一定的作用關系,是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研究中的一個重點。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的意義
首先,進行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行政事業單位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客觀要求,主要體現在經濟責任審計本身作為領導干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實現領導干部經濟權力制約的重要手段,因此,通過科學、合理、標準、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科學、合理以及有效的評價,是領導干部管理部門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本身、廣大群眾十分關心的問題,所以說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權力制約機制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要求。
其次,完善和建立審計評價體系作為審計職能的內在要求主要體現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于黨政領導干部財務責任以及績效責任完成情況的一種監督、評價和鑒證,因此,通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實現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工作的本質與內在要求。
最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審計規范化與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主要是指由于常規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之間的不同,使得常規審計的標準、規范不能夠滿足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而為了促進審計工作的開展,就需要建立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制度標準,因此,建立和完善審計評價體系也是審計工作法制化與規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難點分析
結合當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審計評價的實際情況,在審計評價實施中面臨的工作難點主要體現在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審計評價的內容定位模糊和審計評價標準比較籠統等方面。
首先,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主要體現在在實際工作中,在領導干部的賬面財政以及財政收支審計評價中,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比較明確充分,但是在對于財務數據所反映的經濟決策以及內部制約、經濟效果和非財務數據領域的審計評價中,依據缺乏現象比較嚴重,造成審計評價的開展比較困難。
其次,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內容的最基本要求是尊重事實、客觀評價,不對于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進行評價,這一基本要求強調了審計結果及其評價的局限性,并且對于如何評價到位,不出現越位、缺位情況,卻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審計評價內容定位比較模糊,影響審計評價的實施。
最后,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標準在遵守財政紀律和廉政紀律等方面的標準都比較明確,但是在進行領導干部責任區分上,主要是按照領導責任以及直接責任進行劃分,但是對于具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涉及經濟效益大小方面的評價標準,卻沒有對其責任輕重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審計評價的標準比較籠統,影響審計評價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由于領導干部的任期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并且其管理范圍也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政治、經濟以及生活等各方面,因此,為了更好的進行審計評價,需要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并逐項進行客觀評價。結合審計評價體系,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客觀事實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
首先,在審計評價中,按照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其他評價等不同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按照定量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中,行政類的財政分析指標主要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收支、預算執行、農科教費用、招待費用比率等,事業類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公用支出率、人員支出率等,它們主要是進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收入、支出情況評價的指標,用來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財政財務管理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按照定性評價標準,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內控制度、管理水平等的審計評價中,需要與經驗相結合進行審計評價實施。最后,在通過數字指標,即不管是定性或者是定量標準進行評價時,需要結合領導干部任期期間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其次,審計評價中的客觀事實評價指標是指在對于財務分析指標評價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以使經濟責任評價更加完善、科學的評價指標。其中行政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與合法性、任期資產情況、任期負債情況、代政府管理的各項基金與資金管理與效益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管理制度、任期廉政與遵紀守法情況等,事業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單位財務收支情況、資產情況、負債情況、專項基金、結余資金、遵紀守法等。
最后,綜合評價指標包括任期目標、實際完成情況與前任實現對比、同行業對比等。
四、結束語
總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利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廉政工作的開展與建設,具有積極作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分析,有利促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完善。(作者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考文獻
[1]陳勇,王飛.淺議建立行政事業單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J].交通財會.2011(12).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治理; 實現路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定位
(一) 促進用人制度完善, 確保選拔陽光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任免中嚴格把關, 對確保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對干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不斷完善, 可以為黨政機關組織部門考察和選拔領導干部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 監督權力規范運行, 著力打擊腐敗行為
由于國家管理結構存在的固有缺陷和公共權力所導致的市場效應,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機制, 作為理性人的領導干部很有可能會出于自身需要來利用市場監管和國家資源的配置權力謀取不當的經濟利益, 導致權力尋租等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發生。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通過對其任期內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從而達到監督和規范權力運行的效果, 尤其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打擊腐敗行為。
(三) 推動干部責任落實, 實現工作高效透明
從問責的角度看,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見得和追究責任的審計機制。它從目標責任入手, 確定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這種機制強化了受托經濟責任的有效履行, 進而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提升了國家治理效率。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障礙分析
(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責任界定缺乏明晰性, 覆蓋范圍不全面
在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中, 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相對模糊是一個最突出的問題, 尤其是黨政責任、前任與繼任的責任、集體與個人的責任、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和主觀與客觀的責任難以合理劃分和界定, 從而派生出集體擔責為個人行為護盾, 個人違紀演變為集體違紀等多種治理亂象, 致使問責不公, 監督失實。
(二)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存在滯后性, 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
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多為離任審計, 介入滯后, 往往只強調事后問責, 缺乏事前約束和事中監管。
(三)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不到位, 沒有形成合力監督
目前來看, 我國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并不到位, 其結果既沒有全面運用, 也沒有做到充分運用, 具體表現為審計結果只在審計內部體系傳達, 組織和紀檢等部門知識用作簡單的參考, 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分量并不足, 沒有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對于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履職評價并沒有實質性效果, 人為地造成了監督脫節。
三、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實現路徑
經濟責任審計是服務國家治理目標的必然要求, 基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的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路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
(一) 全面覆蓋, 合理確定監督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確定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是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能否及時有效地履行目標經濟責任, 是領導干部是否履職盡責的一個重要表現。確定目標經濟責任, 就是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決策事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充分分析和判斷, 決策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違背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和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在具體經濟項目建設中, 是否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招商引資是否公平公開, 是否兌現了上任之初的承諾等等。堅持以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 經濟責任審計更能突出審計重點, 為責任政府的建立和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二) 及時, 科學建立評價體系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報告要體現以科學公正的評價體系為基礎的報告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認定結果事關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用和選拔, 也關系到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效果。審計結果要及時對外公告。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讓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有效監督, 對被審計對象具有極強的震懾力, 讓權力運行接受群眾的全天候監督。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 盡可能公布更多的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內容也要進一步豐富, 既要深刻指出問題, 也要推廣優秀的經驗和做法, 提供借鑒學習的平臺。對于公告后的群眾反饋, 要及時作出反應, 進一步開展調查, 完善審計結果。
(三) 齊抓共管,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要強化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如果僅有科學的制度規范安排, 而不注重問責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客體與一般類型的審計不同, 是領導干部個人, 極具針對性, 更應加強對其本人經濟責任的判斷和追究, 從權力源頭上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保證行政職權和經濟責任的實時掛鉤。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 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 充分考慮其發生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過程來確定, 同時嚴格落實終身問責制度, 必要時移送紀檢和司法機關進一步追責。
(四) 跟蹤回訪, 促進行政制度完善
逐步制定和完善審計跟蹤回訪制度。提升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能力。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干部個人的專項審計, 其結果勢必會對其本人有深刻的影響。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發生在領導干部離任之時, 審計報告的內容對于其下一步任職和工作的開展將會起到一個重要的參考作用。在未來的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中, 領導干部本人出于對其自身形象和政績的考慮, 也會避免出現在其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生過的失誤和問題, 從而讓政治合格型干部向經濟管理型干部轉變, 財盲加法盲的領導干部向懂法與守法的理財型領導干部轉變, 做到慎用財權, 用好財權, 從而科學決策和布局, 整體提升國家的治理水平, 更好地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
參考文獻
【關鍵詞】經濟 責任審計 績效審計 比較研究
研究國內相關理論和實務,其經濟責任、績效兩種審計間存在緊密性的聯系,特別是政府領域內的審計。當前國內很多學者不斷學習且研究著國外的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在該過程中極易發現二者有混同不良現象,認為績效、經濟責任兩種審計具有雷同性,故極易混淆其審事、評人,直接影響了社會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正確認知以及落實,制約了績效審計當前在國內各領域內的發展。為了令績效審計在國內得到高效的發展,要求社會或工作者能夠正確認知兩者間的聯系和本質性區別。因此,從各視角、各層面研究和比較兩種審計間的區別,令其在各領域中更好地發揮自身職能作用。
一、研究概念間的對比
從概念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審計者需從被審計的所在單位開展財務相關活動,安排會計記錄相關信息(資產和負債),確保信息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對資產增值的部分予以全方位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理清審計單位工作者在本次活動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而績效審計在概念上到現在尚未有系統性觀點,國內審計者借鑒了一些國外與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并有效結合了國內的國情,重新界定了績效審計概念。在定義上它主要是由獨立性審計部門或機構及其工作者對政府開展經濟相關活動展開審查,在分析和評價中確保公共資源利用有效效益能夠和預期效果保持一致,從而改善其在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政府經濟活動在績效上的監督力度。
在基本的定義方面,其績效審計在原理上和經濟責任的審計相一致,皆搜集與被審計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實際收支等重要信息或數據。比較其既定標準,在評價上能夠與規定相符,且把審計最終結果傳回給相應被審計的單位系統之中。但是存在區別的就是績效審計更加傾向于對項目自身經濟性能、整體效率以及最終效果等作出評價,其經濟責任審計則傾向于對被審計的單位責任者在任期之內經濟職責進行劃分。兩種審計皆是構建在其財務審計之上,由于僅能在合法且真實原則上對其各項指標作出評價,確保經濟責任的評價要有客觀性、公平性、精準性,在該過程中兩者實現了互補。一方面,其績效審計很好地指出了被審計機構在工作或相關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借助經營管理分析問題產生的本質,同時為其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劃分瀝青相關部分設計者的職責,并為審計提供確鑿證據。但是在另一方面,其經濟責任審計把審計結果以報告形式提交給被審計的機構相關負責人,有力督促了該機構實現整改目標,不僅加強了管理力度,還提升了此機構的經濟效益,不斷推動著績效審計提升發展的層次以及高度。
二、研究基本要素間的對比
(一)審計職能
從職能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含傳統財務的審計職能,審查財務部門收支合理性與真實性,確保國家各項經濟的完整和安全,職能重點在于監督經濟。其次是經濟責任審計,它重點在于審查并評價被審單位相關負責人自身在任職時間內對經濟活動應該承擔的職責。績效審計在職能上傾向于評價以及鑒定,其職能實現主要是通過審核被審計的機構相關經濟活動,考核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環保性,令此機構整合與優化自身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其經濟活動的效益。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重要職能,運用法律效力進行證明,進而為各機構或是相關法人提供精準的決策依據。兩者皆有著評價的職能,區別在于對各自職責評價不同,績效審計體現在經濟活動審計整體效率和經濟性以及最終效果。但是評價與審計息息相關,評價在內容上局限于部分或是所有事項的決策參與者,其績效審計在評價內容上主要包含了經濟事項整個過程。然而,經濟責任審計在職能上傾向于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延伸了財務審計在監督方面的職能,其績效審計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職能。從其職能上來看,二者存在優勢互補關系,主要表現在審計作用方面。
(二)審計方式
在審計方式上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是其經濟責任審計會隨時、全方位對專項活動展開審計,分為現場、送達等多種方式。通常情況下,其績效審計經常以調查方式開展審計工作,較少進行全面性的審計。另外,在時間上會隨時不定期對多個項目展開審查與分析,在地點上對現場實施檢查和取證以及分析,較少運用電子數據或是書面資料完成送達;其次為經濟責任多數審計相關機構內部會計資料,具有較強的微觀性,相關事項存在較少宏觀性建議或是結論。由于績效審計不僅在微觀上展開審計,還對各類問題展開大范圍性審計;而后經濟責任重點對事后展開審計,還對事前和事中以及后續等展開諸多審計。經過對審計方式的比較,其績效審計具有靈活多樣的特征,針對于自身有著廣闊的領域,較寬的界面和復雜且多變的內容,審計者可自由、靈活的進行選擇,相較之下經濟責任審計具有很單一的審計方式。書面審計方式可以與電子審計方式實現優勢互補,減少審計過程中的數據誤差、數據篡改等問題,績效設計亦可以其多樣性和靈活性的審計方式補充責任審計的單一審計方式。
三、總結
通過對兩種審計概念、基本要素間的比較,其績效審計比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更為廣泛的內容,方式也比較靈活,以及較為明顯的審計成效。它在未來審計發展中勢必會成為主流,但是經濟責任審計又由于滋生對經濟活動監督的復雜性,故在審計中充當著重要角色。雖然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都存在著不同的傾向點,但其之間卻存在著互補優勢。績效審計傾向于經濟領域的宏觀性審計,其經濟責任審計更加傾向于經濟領域的微觀審計,經兩者結合應用在審計中,對政府機構充發揮出監督和評價以及鑒定等重要職能。
參考文獻:
[1]李利華.論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之比較[J].學術交流,2012,(3).
近幾年來,在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過程中,由于出現的審計難點較多,主要表現在經濟責任的內涵很大,審計的難以確定;領導干部崗位職責不盡相同,審計的難以確定;經濟責任的明晰度低,審計的評價難以確定。致使一部分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了畏難思想和厭戰情緒。現針對上述和現象,結合近幾年的實際工作經驗,淺析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如何深化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途徑。
一、更新思想,抓住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進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過程尚未真正實施"先審計后離任"的制度,往往是領導干部已經調離,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又擔任新的職務后,才提請審計部門去審計。客觀上審計成了"馬后炮"。鑒于這種現象,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計人員極易產生畏難情緒。因此,為了做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更新思想觀念,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意義。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的一項任務,也是一項重要職責。同時,繼續深入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今后審計機關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審計人員更新思想,堅定工作信心,增強為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服務觀念。抓住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對于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應從被審計者的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入手,抓住四個方面的重點進行審計,客觀公正地反映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經濟情況及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具體的審計重點包括:
一是抓住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重點審計。主要審查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行政管理、經營業績和財務活動等經濟活動情況,全面反映被審計者在任職期間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二是抓住被審計者任職期末資產的真實性進行重點審計。主要審查其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履行情況,著重審查資產存量的真實性、資產增減變動的合規性和資產結構的合理性,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三是抓住被審計者任職期間作出的重大經濟決策進行重點審計。主要審查投資項目決策的性和投資的收益水平。從而進一步審查被審計者在任職期間作出的重大投資決策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
四是抓住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進行重點審計。主要審查單位內部的財務核算、成本管理、財產流轉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況,以及在實際工作中能否認真執行并達到預期效果,從而對領導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作出評價。
二、改進方法,確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廣、內容多、責任大,既關系到組織部門如何正確使用干部和被審計者的前途及聲譽,又關系到審計機關在上的。因此,對于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除了要突出審計重點外,還須改進審計方法,進一步區別黨政部門和法人不同的審計對象,確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一)對黨政部門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主要審計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任期內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主要審查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隱瞞收入、設置帳外帳及"小金庫"等問題。有無截留規費收入,專項經費,違反專款專用原則,濫發獎金實物等問題。
2.任期內資產、負債情況。主要核實任職初和離任時所在部門單位核算各項資產的真實、完整情況,確定資產的真實實底,有無帳外資產和負債問題。
3.任期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主要核實任職初和離職時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有無損失浪費、流失等問題。
4.任期內財產物資的登記、管理和使用情況。主要核實有無轉移、隱匿、丟失、損失等問題,是否辦理登記移交手續。
5.代政府管理的各項基(資)金的收支、劃轉、管理及繳納情況。主要核實有無隱瞞、少繳、漏繳、托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6.任期內主要經濟責任。主要核實任期內單位和個人存在的違紀方面的問題。有無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等問題。
(二)對企業法人代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主要審計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任期內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核實產值、銷售、利潤、技改投入等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平均增長幅度,評價其工作實績。
2.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主要審計國有資產投入及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化情況,審查有無浪費、損失、流失等問題。
3.財務收支的真實性情況。主要審計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實合規,有無弄虛作假,搞假報表,搞兩本帳,應上繳的財政收入是否按規定計提和交納。
4.債權債務情況。主要核實其真實性,帳齡期限,判斷其呆帳、壞帳和死帳情況,摸清債權債務的真實底子。
5.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對照財經法規檢查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和執行情況,審查有無管理混亂和私設小金庫,偷漏稅金,亂發私分等違紀問題。
6.財產物資的登記、管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計企業法人代表使用的通信器材、電腦設備、空調電器等財產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有無脫離財務管理,形成帳外資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7.職工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解繳情況。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按法定的項目、標準,及時、足額上繳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有無隱瞞、托欠、少繳、漏繳、截留、挪用等問題,明確企業領導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8.任期內主要經濟責任。主要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單位和個人的違紀問題,確定企業法人代表應負的經濟責任。
9.上級領導或企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三、客觀公正,把握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評價,由于具有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與否,關系到審計結果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更關系到黨和政府對干部使用的導向。審計人員必須從審計角度,以數字和事實為以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把握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尺度。近幾年來我局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經驗,我局在正確處理好界定經濟責任,統一評價標準,核實企業家底,劃分遺留的潛虧掛帳等問題的基礎上,深化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始終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中應客觀公正,始終做到不脫離當時當地的條件和環境去客觀地評價業績和責任。堅持全面地看待,公正地客觀環境、基礎條件等各種因素對領導干部的。
二是堅持依法從審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中,必須始終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對所查的事項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依據、法規等標準來進行定性分析,圍繞財務收支進行評價。
三是堅持準確性原則。在審計評價中應以數字為基礎,對未予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不明的事項不作評價。不能超越審計職能,對領導干部的思想表現、領導作風,群眾關系等進行評價。
四、實事求是,處理好領導干部任期責任審計關系
為了更好地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我們積極探索深化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途徑。正確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協調關系,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首先,正確處理好與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關系。經過近幾年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我們審計機關與紀檢部門、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監察部門建立了五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五部門聯席會議,正確處理好與紀檢、組織、人事、監察等部門之間的協調關系。確定了每年末將下年度計劃審計的單位名單提供給審計局,列入審計局年度工作計劃;凡屬于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均由區組織部統一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再由審計局派出審計組對領導干部離任時后三年的經濟責任實施審計,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移交給紀檢、檢察部門處理。從而規范了審計程序。
其次,正確處理好與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的相互配合關系。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取得聯系,了解基本情況,做到有的放矢;并與其有關負責同志座談,了解被審計單位得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經濟狀況及效益情況;摸清被審計者任職期間有關經濟責任及經營管理概況,為有的放矢地制定審計方案、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打下良好的基礎。
再次,正確處理好與被審計單位的合作關系。為了使被審計者和被審計單位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我們每進駐一個審計點都要召開座談會,與被審計單位現任領導和離任人談話,與有關的中層干部談話,與和審計事項的各類人員談話,廣泛聽取意見,搜集資料,為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打下堅實的基礎。
五、提高質量,防范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必須增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規范審計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審計質量。幾年來,我們在審計實踐中出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幾點工作經驗:
(一)增強風險意識,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是有效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保證。在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過程中,一但忽視審計風險的控制,將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增加審計風險意識,刻苦鉆研審計專業知識,盡快掌握審計手段,提高審計專業水平。
(二)搞好審計風險預測是有效防范審計風險的基矗在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必須做好審前調查,預測潛在的審計風險。通過調查了解事先掌握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及時調整審計方案突出審計重點、明確審計、確定審計方法、劃分審計范圍。
(三)規范審計工作程序,強化審計質量控制是有效防范審計風險的必要條件。審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審計工作規范,從確定審計項目計劃,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到依法作出審計處理決定等每個環節,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避免審計執法的隨意性。同時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審計工作監控制度,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實行審計質量抽查、復核、考核制度,嚴格審計質量標準,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力爭每個審計項目都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適當,努力減少和降低風險因素。
關鍵詞: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關鍵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經濟責任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審計。主要目的是將法定代表人在該期間所擔負的經濟責任分清楚,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和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兌現承包合同提供參考依據。隨著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斷增加,出現了審計和責任人認識不統一的問題,應給予解決,才能提高審計效率。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
1.審計標準不明確。目前,我國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明確的審計標準,使得經濟審計工作難度增加,審計效率上不去,嚴重影響了審計質量。如我國某些鄉鎮單位同時設置兩個并列職位,鎮長和黨委書記,二者并雖有詳細的工作界定,但在行使經濟審計工作時,權利出現嚴重交叉,進而導致審計工作模糊不清,出現相互推讓的現象,從而使審計工作難度加大。為了提高審計效率,雖然制訂了相關的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召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探討,但仍舊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首先,評價方法不全面,如只采用了歸納法,并沒有采用其它統計方法,使得評價指標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其次,評價標準不統一,如在經濟審計時,通常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使得審計工作缺乏一般性。再次,評價方法不同,使得審計工作容易出現重復,從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操作流程。
2.審計原則沒有有效落實。我國大多數鄉鎮行政單位普遍存在一種現象,即在某領導離任之后才召集經濟審計工作,而在此之前,并沒有進行此工作。這明顯違背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因為該規定要求,在政黨干部離職之前,必須做好經濟審計工作,在審計中如果發現問題,應明確交代清楚,才能離任,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先離后審的審計方式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后果,如,如果前任領導在任時存在一些經濟問題,但并沒有及時查明,使其存在一些僥幸心理,而后任者由于前任的經濟問題,負擔加重,便會出現一種松懈心理,使得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同時也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據調查,這種現象在一些鄉鎮單位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經濟審計工作有效開展。
3.經濟責任不明確。首先,由于縣級以下行政單位工作具有長期性特征,如果出現一些經濟審計問題,很難分清楚是上任的還是現任領導的。其次,鎮長和黨委書記的權利存在著交叉。根據規定,黨委書記的工作主要是負責該鎮管轄地區的宏觀經濟,同時主管責任。而鎮長主要負責經濟工作。這兩種權利由于界定不清,使得經濟審計量加大,同時削弱了其它人員的監督力度,使得廉政效果無法達到。再次,鄉鎮行政單位在經濟責任方面缺乏統一標準,如在鄉鎮集體和被審個人的經濟責任,缺乏界定標準,使得經濟責任承擔者不明確,進而導致經濟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
二、提高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的措施
1.完善經濟審計指標。由于經濟審計工作涉及面廣,再加上審計對象多樣化,使得審計工作在開展上存在一定難度。以此,應遵照國家頒布的審計指標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訂較為統一的審計標準。在審計標準制訂時,制訂人員應當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局限于糾正經濟錯誤,而是實現有限資金高效使用。由于各地的經濟情況不同,所以在制訂時,需要著眼于當地的基本情況,在實踐中探索出一條適合于該地區的經濟審計標準。此外,還要考慮到行政單位的性質職能,考慮到它們的經濟目標,再結合領導干部的工作情況,制訂出一套合理的經濟審計標準,使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統一。
2.處理好離任和審計之間的關系。目前存在著先離任后審計的審計弊端,使得出現的經濟問題無法解決,也使先任領導存在僥幸心理,后任者有鑒于前任的事跡,也出現松懈心理,在工作中投機取巧,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效率。以此,縣級以下領導干部在離任之前,必須做好嚴格的審計工作,才能做出離任決定。只有這樣,才能對現任領導形成警示,讓他們在就職期間做好當地的經濟工作,才能讓他們全身心的投入到當地的經濟建設中去。另外,實施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還會起到禁止違法亂紀的行為,對于廉政執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該原則還避免了先離任后審計所帶了的弊端,使經濟審計工作能夠有效開展,提高了審計質量。
3.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首先,由于縣級以下的經濟工作具有連續性,并且時間跨度大,在較短時間內無法分清前任和后任的經濟責任。所以,應聘請專業經濟工作人員,采取專業的分析方式作出合理的審計方式,使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得到明確劃分,使他們在離任及就任時擔負相應的責任。其次,做好領導者的責任劃分工作,使鎮長和黨委書記兩者的工作更加清晰分明;使審計個人和集體具有明確的界定,以免出現經濟審計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
4.提高審計效率。首先,由于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容廣泛,所以應合理使用當地的資源,才能提高審計效率。如在出現審計人員缺乏時,需要向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審計人員,還可以專門聘請專業審計人員,使他們長期從事審計工作,此外,可以和相鄰鄉鎮做好溝通工作,做好聯合審計工作。其次,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一些縣級以下的鄉鎮地區也呈現出繁榮景象,對審計人員也出現了較高要求。以此,這些鄉鎮審計機關應聘請專業審計人員,還應積極引進金融、會計專業的人才,以彌補審計方式單一、審計人員缺乏等不足。另外,還應做好審計人員培訓工作,使他們專業技能不斷提高,以適應現階段的經濟審計工作。
三、結語
目前,我國縣級以下鄉鎮地區經濟快速增長,原先的審計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的發展需要,需要制訂新的經濟責任審計方案,才能滿足經濟審計工作,才能避免審計中出現嚴重弊端。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具有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屬于我國審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同時也是我國審計工作發展的大勢所趨。作為一項監管領導干部的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凸顯了其他審計難以取代的作用,在確保國家資產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以及完善領導干部監管方面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成為我國審計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經濟責任審計概念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廣義、狹義方面展開理解。其中,廣義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涵蓋了所有的審計,因為在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中,包括了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其核心目的是確保財產的完整、安全,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準確,從而有效明確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責任。可見,從本質上來說,無論哪一種審計,均屬于經濟責任審計。狹義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特指獨立的審計部門,受國家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他們職責范疇內所履行的經濟責任情況展開一系列的審計工作,以對他們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予以監督、評定。
2經濟責任審計特點
(1)受托性。國家干部管理部門委托審計部門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對于審計部門而言,屬于被動式審計行為,基于此,經濟責任審計相較于其他審計,有著顯著的受托性特點。
(2)政策性。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一系列能力水平開展對應的審計評價,包括政策執行、經濟決策及經濟管理等,對審計工作者理論、政策等水平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只有具備良好的理論、政策水平,方可從體制、制度等相關方面提出有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及建議。
(3)風險性。經濟責任審計關乎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廉政狀況、個人績效等方面,如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未以事實作為依據,未以健全的審計底稿作為支撐,而單單以審計對象的相關報告作為依據,審計工作者勢必會面臨一定的審計風險。
(4)差異性。經濟責任審計的差異性表現在:一是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任期長短不一、給評價工作帶來不同的要求;二是這些被審計人離任后的去向不一,包括升職、離職、退休等等。雖然都要求審計工作者要執行相對統一的標準,但因出現不同的情況,對審計工作的開展還是會有一定的影響的。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
3.1審計評價不夠全面
實踐中,審計人員在缺乏評價依據又考慮規避審計風險時,做出的審計評價往往過于籠統,缺少全面性,沒有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客觀評價,達不到審計目標。
3.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重點不突出,缺少針對性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多是就是論事,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沒有體現出來。怎么抓住審計評價重點,是經濟責任審計需要解決的難題。
3.3審計查證缺乏深度和廣度,審計評價不準確
部分審計人員沒有走出“賬本”,走訪調查、實地抽查、個別座談等不夠深入,加之受時間、手段等因素制約,調查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沒有揭示問題實質,無法做出準確的審計評價。
3.4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
審計中,經常遇到一些由于交接工作流于形式而引起的債權債務、合同履行以及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糾紛,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影響了經濟責任的劃分。
3.5審計人員綜合業務能力差
現實工作中,部分審計人員的知識能力同工作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有待進一步提高。
4改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措施
4.1準確定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一是圍繞干部管理職能,以發展的眼光全面、系統、辯證地看待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問題,而不是機械地照搬過去或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其簡單、片面地下結論。應結合干部工作實際,做到客觀公正,避免審計評價的片面性。二是對審計評價應做到切實可行,簡便實用,不能超越審計權限,切忌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以及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進行評價。三是審計評價應根據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需要,對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給出正確的評價意見,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據。四是把握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統一性。
4.2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圍繞評價目標開展審計工作
一是根據評價指標確定的總體框架,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明確審計重點,同時圍繞各項評價指標進行有針對性的審計取證;二是對發現的問題要善于運用審計調查方式加以分析、解剖,及時與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掛鉤,明確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便于做出審計評價;三是審計報告應圍繞評價目標,以評價指標為主線,以審計發現的情況和問題作為基礎,準確劃分經濟責任,做到評價有理有據。
4.3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
在審計評價上,要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增設更為科學的評價指標,使審計評價標準真正反映干部是否全面、規范和有效地履行了經濟責任。在關注干部權利運用和經濟責任履行合法性的同時,應更加關注被審計干部經濟行為的績效性。因此在審計評價標準上,應增加反映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標。同時建議及早頒發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南,專門規定重要經濟決策建立與執行、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性、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財經法紀、個人廉潔自律等相關定量與定性指標,以及行業標準和地區水平的參考值,以判斷履行經濟責任職責的優劣。
4.4建立健全經濟責任交接制度
應將工作交接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管理之中,前任、繼任人員都要填寫《經濟責任交接表》,簽訂《經濟責任交接承諾書》。離任應承諾交接表中的資料及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繼任應承諾對所交接的全部經濟事項繼續履行經濟責任。建立經濟責任交接制度,可有效分清前任、繼任雙方的責任,增強責任意識,改變“新官不理舊賬”的狀況,為促進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
4.5提高審計人員綜合業務素質,降低審計評價風險
目前,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重的矛盾比較突出,審計項目深度不足、廣度不夠,審計項目質量難以保證,審計評價往往就是抓不住要害,加大了審計評價風險。從目前情況看,普遍存在對審計情況綜合思考不深、問題成因分析不透、意見建議層次不高等問題;有的只是對問題簡單疊加,缺少歸納梳理、分析總結;有的沒有真正抓住問題的根本結癥,意見建議針對性不強。因此,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審計人員除了掌握必備的會計、審計知識外,還需要掌握經濟、法律等知識,具備良好的語言溝通、文字表達和邏輯思維能力。通過“請進來”,即邀請相關專家做專題講座,“走出去”,即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參加各種培訓,選派業務骨干參加上級重大項目審計等方式,提高審計人員綜合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