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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8-30 16: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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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為工程承包人負責施工建設,工程發包人負責價款支付的一種協商合同。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設工程是其標的;書面式要約式合同是其性質;具備建筑行業從業資格、具有相關技術設施裝備、擁有法定注冊資金的建筑單位是其主體。此外,建筑工程合同還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背相關利益,國家有權干預、監管合同內容及執行狀況。
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形態較多,如有分包糾紛,“陰陽合同”糾紛等,現階段常見的糾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施工建設完畢后,由于工程質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或因無法安全使用而導致人身及財產受損,是最為常見的建筑合同糾紛形式。引發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實責任。如工程發包方出現勘察、設計不科學不合理、工程設備及材料不合格,都會引起工程質量問題,由此類原因導致的質量糾紛,發包方需承擔責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員方面出現問題,進而引發質量糾紛,承包方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經濟糾紛。
建筑工程中因經濟因素產生糾紛,主要體現在計價方式及工程結算上的糾紛。計價方式及結算方式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已明確,但如施工環節涉及到新增工程或產生工程變更,此時合同中規定的相關價格及計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實際,從而造成糾紛產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體現的造價與建筑工程實際造價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環境、政策環境)影響而導致設計變更出現,此時會產生價格差價,在這部分差價的補償方面也極易引發糾紛。
(三)工期糾紛。
另一常見的建筑合同糾紛是工期糾紛,工期糾紛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無法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付,在此過程中產生了經濟損失。引發工期糾紛的原因也體現在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兩方面。一方面,工程發包方在場地、原料、資料、設備及資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關約定執行,或在建設工地征用、拆遷、補償方面進展不順,都會導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窩工、停工產生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員、施工設備上組織不力,也會引起工期滯后,致使糾紛產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在處理上,應遵循以下幾個要點:第一,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實行優先受償權。如建設單位在工程價款支付不及時引發糾紛,施工單位可以申請拍賣已建工程,獲取折價補償。第二,應用抗辯權。第三,明確并落實各方責任義務,根據合同中規定的各方的責任及義務,確定責任歸屬方,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在防范上,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范合同評審環節。
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之前,應按照程序先行開展合同評審,邀請專業法律人員共同擬定工程合同。對合同條文加以逐條對比,確定其符合《招投標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條例的規定。簽訂合同后,確認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項工程,要嚴格審查合同條文,重點關注權利義務不相匹配的相關規定,保障建筑企業經濟效益及社會聲譽。
(二)做好合同對方資質、信用的調查工作。
首先,針對大項工程建設,要參考《合同法》關于該類工程的規定,確定建筑工程項目具備國家批準立項資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報告;其次,調查工程業主建設執照、經營范圍、建設資質、法人代表、資金狀況、投資情況等要素;確保其到位、屬實;再次,對分包人的相關資格、等級、經營方式及范圍、法定代表、委托、資質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綜合審查,確保其合法、有效。
(三)強化合同履行環節的監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環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實時監控,做好各方面的協調溝通,創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環境。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原始數據、基礎資料要及時收集并整理,以便為糾紛處理提供數據憑證。建筑合同的履行過程,盡量采用文字記錄的形式加以明確,并爭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設計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監理方、工程業主及相關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簽字確認。此外,還要密切監控工程分包方,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符合合同規定,避免其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缺陷,導致企業經濟及聲譽受損。
(四)依托法律監管,及時跟進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單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務并將工程交付后,應按照建筑合同的規定及時回收建設工程款項,保障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在工程款項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徑。在工程款項回收方式上,盡量采用非訴訟的方式進行,如實際需要,再借助訴訟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時支付建筑材料供應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項,避免款項糾紛波及建筑企業的社會聲譽。
四、結語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資產總量、盈利水平都取得長足發展,但我們也要看到在社會轉型時期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尤其是在信貸業務上。每年向法院涉及金融機構的信貸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多,且爭議的標的額也越來越大。雖然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業務時,通過依法簽訂貸款合同、進一步規范貸款程序,增強了合同的合法性,規避風險的能力在提高。但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也暗含了一些弊端和風險。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金融機構需正確面對存在的問題與風險,加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
1.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一是缺少相應法律的實施細則。目前金融機構簽訂信貸合同的主要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但由于實際情況的負責多樣,法律法規缺少結合實際的操作細則。二是忽視信貸合同的重要性,違規簽訂合同導致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盡管金融機構在完善信貸程序、規范信貸手續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也不少見。三是忽視貸款保證中潛在風險。四是金融機構在格式合同中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合同文本滯后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可以因為重視而得到改善。
2.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問題的完善。一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體的實施辦法。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積極做好金融機構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二是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法律工作機制。應建立于司法部門的聯系溝通機制,及時獲取司法信息,有新的司法解釋或相關案例時,及時學習并應用于信貸業務。同時建立專門的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信貸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司法部門的聯系,提高信貸人員的相關業務水平,通過對合法性審查加強進一步防微杜漸,規避風險。三是嚴格貸款程序。嚴格要求信貸人員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認真操作信貸業務,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制度,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程度做出細致的調查分析。四是進一步提高信貸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水平。強化自我約束意識,正確擺正與相對方的關系,公平合理地確定權利義務,做好告知義務。
(作者單位:農行浙江臨海市支行 浙江臨海 317000)(責編:李雪)
合同是現代企業之間進行經濟往來不可或缺的一種形式,能否對合同進行科學、健全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一家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從目前煤炭企業的合同管理情況來看,大多數企業在內部成立了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粗門,對于合同管理職責有著較為明確的劃分,但是在實際工作,對于買賣合同引發的質量糾紛仍然應該高度重視。
【關鍵詞】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防范
0 引言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能源,具有很高的戰略性地位,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也一直占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可以說,煤炭企業發展的興衰成敗,將直接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能否順利推進。從煤炭企業對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來看,由于整體煤炭市場的流通秩序還較為混亂,廣大煤炭企業對于買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深刻。因此煤炭企業對于煤炭買賣合同的管理也較為粗放,缺少細致、深入的系統理論研究,在實際經營中,一些跟買賣合同相關的深層次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尤其是一些涉及到質量糾紛的問題,不僅給煤炭企業的經濟效益帶來了一定影響,而且如果處理不當,還會對煤炭企業的聲譽帶來負面效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活躍程度的不斷提高,煤炭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也采取種種措施,促進自身的發展,合同數量和規模都逐步上升,由此帶來的合同糾紛也層出不窮,其中,與客戶之間關于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糾紛類型。目前一些煤炭企業經營者已經逐漸意識到,需要在訂立合同的同時加強對質量糾紛的防范。在買賣合同中,有一些諸如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檢驗期間等內容,專業性較強,內容繁復,技術含量高,由此帶來的風險因素也就更多。鑒于此,本文希望就煤炭企業買賣合同中可能涉及到質量糾紛的因素進行分析,通過對合同標的物質量、技術、檢驗等方面的嚴格要求,在合同簽訂、履行的各個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力爭減少買賣合同中質量糾紛的發生。
1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的防范措施
1.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重視對產品質量的認定和把關
煤炭企業的買賣合同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強、綜合性高的工作,區別于以往僅僅對合同要約、承諾、簽訂等環節的單一控制,目前的買賣合同管理已經朝著全過程、全方位的科學化管理模式邁進。在以往的合同管理工作中,煤炭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對合同法不夠熟悉,真個管理體系中也缺少對合同管理的考慮,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更談不上對發生糾紛后的應對和解決措施。鑒于此,要想提高煤炭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從根本上減少質量糾紛的發生頻率,一是要在企業內部強化合同法律意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二是要進一步熟悉《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體來說,首先,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至少應該囊括合同簽訂、履行、糾紛處理、考核等制度。通過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企業的合同管理做到權責明確、層次清晰、程序規范,切實做到對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應變。其次,在對相關法律的學習中,一定要明確產品質量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對產品標準和質量必須進一步明確,以便在發生質量糾紛的時候,能夠列舉出免責證據,減少合同的質量風險。
1.2 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標準進行更細致的事前約定
煤炭企業的產品大多數都通過鐵路進行運輸,實際運輸數量同訂貨量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運輸過程中也時常出現混雜、被盜等情況,對標的物的品質帶來了一定影響,給質量糾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改變過去運輸出現問題都由煤炭企業承擔的局面,煤炭企業需要根據《合同法》的精神,在運輸前通鐵路部門簽訂《煤炭運輸合同》,對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細致地規定,以此維護煤炭企業買賣合同的嚴肅性、公正性,切實保障煤炭企業以及相關用戶的切身利益。鑒于此,煤炭企業的履行合同義務之前,一定要嚴格遵循相關標準,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進行仔細把關。首先,對于合同中標的物質量標準的制定,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可以與合同當事人共同對標的物的質量標準進行約定,以此作為判斷合同標的物交付時的檢驗標準。其次,如果雙方對于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質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進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難以達成的,也可以按照買賣合同或者是行業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1.3 完善買賣合同中就標的物的檢驗方法及時間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很多買賣合同質量糾紛的發生,是由于合同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檢驗方法及時間未能達成一致。在買賣合同的質量糾紛中,仲裁機構首先關注的往往不是合同標的物是否真正存在瑕疵,而是關注買受人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向出賣人發出合同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的通知。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買受人未能在合理期限或者是合同約定期限內向出賣方提出合同標的物存在瑕疵的問題,那么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買受人就已經接受了標的物。鑒于此,煤炭企業在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對檢驗方法及時間的規定,買受人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義務,這是其必須負擔的一項重要義務。具體來說,對合同標的物的檢驗方法,最好能在事前由合同雙方共同商討確定,并且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的約定。對合同標的物的檢驗時間,一般是在合同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時進行,通常可供選擇的檢驗環節包括:出廠驗貨、裝運驗貨、卸貨驗貨等等。完整的檢驗時間包括驗貨開始的時間和驗貨延續的時間兩個方面。可以說,如果能夠在合同標的物檢驗方法和時間上做出明確的約定,將有助于減少質量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2 結語
總的來說,不論處于哪個行業的企業,在紛繁的市場競爭中,都有可能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面對各種各樣的糾紛。廣大煤炭企業應該對各種風險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對可能產生質量糾紛的條款進行修訂,采取有效措施規避合同質量糾紛的出現。如果由于某些情況導致質量糾紛發生,也應該正確看待,通過完善的資料保管和相關合同條款作為證據,做到心中有底,從而在法律層面掌握主動權。
【參考文獻】
[1]林健民.合規管理與合同管理[J].中國石油企業,2013(6)
關鍵詞:企業勞動;合同糾紛;特點;原因;預防方法
1 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的逐漸增強,企業日益崛起,發展不斷壯大。2008年《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勞動合同制度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企業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數量日益增多,員工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也不斷增強。在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中,部分企業只片面追逐經濟效益,并沒有很好地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逐漸被市場化、利益化,導致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矛盾不斷增多,勞動合同糾紛時有發生,并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呈持續上升態勢。長此以往將對企業發展產生不良影響,需要對企業和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行全面分析和充分預判,提出解決方法,建立和諧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2 企業勞動合同的特點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企業依法對自身和員工權利義務的重要約定,是員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合理使用勞動力,減少勞動爭議與矛盾的發生,促進員工高效工作,企業快速發展的重要措施。企業的勞動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2.1 特定性
即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職工本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和統一。除非有明確授權,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其他組織或個人代替簽署,否則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
2.2 合規性
即勞動合同必須以國家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嚴格受法律規范的約束。如:企業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與當事人協商一致外,還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否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3 從屬性
即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除了存在經濟關系,還具有從屬關系。企業職工除了為企業提供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外,還必須接受企業的管理,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
2.4 平等性
雖然職工和企業具有從屬關系,但是合同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組織和個人性質不同使職工處于弱勢地位。企業不能強制或脅迫職工簽訂不平等條款及內容,必須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否則屬于無效合同。
3 勞動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筆者根據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出勞動合同糾紛的產生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3.1 市場勞動關系的變化
文章的開始提到,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市場經濟的復雜化和利益化,這是勞動合同出現糾紛的重要客觀因素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成為在法制環境下,受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等相應法律法規強制約束的合同制關系。其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無論哪方面的約定出了問題,都會引起矛盾,發生糾紛。
3.2 員工維權意識的提高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越來越注重對基層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逐漸提高。企業員工在簽訂和履行企業合同的同時,十分注重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企業的勞動合同條款中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將會在履行階段引起矛盾,導致合同糾紛的發生。
3.3 企業監管力度的缺失
部分企業過分追求經營指標和經濟效益,而對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較為輕視,如勞動關系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偏弱,將會導致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執行處于無人監督狀態,給企業埋下法律風險的隱患;同時,在出現矛盾糾紛時,因企業管理者對合同糾紛的解決沒有給予足夠重視,企業內部專職負責勞動監督檢查的人員較少且不專業,一旦出現矛盾糾紛時則處理強差人意,小大,甚至還會引起仲裁或訴訟發生,給企業帶來經濟和聲譽損失。
4 勞動合同糾紛的預防方法
針對企業勞動合同的特點及糾紛發生的原因分析,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望能夠對合同糾紛的預防起到有效的幫助作用。
4.1 加大教育力度,增強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不斷加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與宣傳力度,增強職工的法制意識,定期開展勞動合同法知識問答等各類活動,加強對《勞動合同法》及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文的理解。認真學習本企業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規范自身行為,正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加強基層員工與企業管理者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增進雙方感情,建立和諧企業文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同時,還應加強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力度,完善企業法務機構,培養法律專業人才,提前采取預防措施,有效解決矛盾和糾紛,規避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風險,確保企業利益不受損失,職工的權利得以保障。
4.2 完善合同制度,加強規范管理
企業勞動合同不僅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協定的書面證據,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協定。在簽訂流程、法律規定、落實責任方面有著具體要求。簽訂流程規范主要是指企業勞動合同必須注重書面化,要對員工的入職時間和合同簽訂時間予以區分,注意讓員工先簽字公司再蓋章等等;法律規定明確則主要是依法對企業和員工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要督促雙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主張權利,違反合同規定的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懲罰或彌補,防止出現部分勞動者以各種原因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盡早預防法律風險;落實簽約責任則是指人力資源部門要依法按時與職工簽訂合同,具體用工部門則負有協助人力資源部門通知職工盡快簽訂合同的義務。因勞動者個人原因出現合同未能按時簽訂或過期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履行告知義務,以免除企業的法律責任。
4.3 合理解決糾紛,促進公平公
合同糾紛一旦發生,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各機構間應當形成合力,明確各自的職能,承擔各自的責任,應當努力用最簡方式依法協商解決問題,過程中注意保留證據,多咨詢企業的外聘律師,爭取做到每一環節都依法合規進行,確保不出現新的糾紛和矛盾。一旦協商不成,盡快通過勞動爭議協調委員會等機構進行調解。涉及到勞動者財產、人生安全等重大問題的合同糾紛,則可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地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和預防。
5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通過對企業勞動合同的特點及糾紛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對如何有效預防合同糾紛有了更深的認識。特別是在我國企業經濟處于轉型和升級的過程中,預防和減少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發生就顯得更加重要,更應當下大力氣加強、完善和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相信在國家、企業及個人的共同努力下,隨著法制環境的日臻完善,企業的勞動合同糾紛發生率一定會大幅度減少,企業與職工的關系會更加和諧健康,將會更好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平公正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張衛.淺析勞動合同糾紛的防范與解決[J].金融經濟,2009.
[2]馬越.企業勞動合同糾紛預防和解決方法[J].經濟與管理,2011.
【關鍵詞】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小微企業
合同,是企業與市場聯系的重要紐帶,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小微型企業,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都少不了這一重要的經濟形式,而合同管理的質量和水平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的成敗,小微企業由于先天不足,更加需要注意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預判與識別,加強控制與防范,從而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及其組成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內容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管理,就是合同從達成意向、協商一致、擬定內容、雙方或多方確定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全過程的管理,其中合同管理全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管理尤為重要。
(二)合同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組成。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合同在簽訂前,生效后,履行中,以及合同變更,合同違約的全過程中產生的同企業所希望達到的經營目標不相符的情況,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甚至嚴重打擊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主要由以下兩個部分組成:第一,合同文本的確定。合同文本的確定首先要確定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是否合法合規,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這關系著合同是否在法律上被認可有效,從而約束和保護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第二,合同的可控管理。合同的可控管理是指企業針對合同風險管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的合同管理控制流程,通過對合同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分析,將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在可控階段,并加以改正,主要包括合同生效前和合同生效后的合同風險。
二、小微型企業合同管理基本現狀及不足
國外對于合同管理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在商業相對發達的國家,在經濟活動初期就建立起來了相關的研究機構和部門,并以法律的形式將合同風險管理進行了明確,相比之下,我國企業,尤其是小微型企業對于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對合同風險管理的應用推廣力度也不夠,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小微型企業管理團隊對合同法律風險了解不足。小微型企業管理團隊都是由技術作為創業基礎,自身管理水平較低,很多小微型創業企業的管理團隊更多的是靠日常經驗和行為慣性進行管理,對于企業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尤其是合同法律風險認識比較淺薄,在合同風險管理上存在僥幸心理。
(二)小微型創業企業對合同風險管理的投入不足。由于創業初期的側重點在維持企業運轉上,以此確保企業能夠生存下去,所以大多數小微企業沒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完善企業管理體系,只是在真正面臨合同法律風險時才引起重視。
(三)小微型企業對合同管理全過程缺乏監督。小微型創業企業的管理團隊管理經驗不足,一般情況下,只會有基本的合同控制流程,并不會建立合同履行監督體制,即使有相關體制的企業,也由于重視程度不足等原因無法在實際的合同管理中加以貫徹和執行。
三、小微型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預判與識別
合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尋求法律保護、獲取應有權利的重要依據,但由于受到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合同會一直處于高風險狀態,因此,作為管理水平相對薄弱的小微型企業,對于合同法律風險的預判與識別,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是避免企業陷入經營風險的第一道防火墻。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預判與識別,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梳理法。所謂梳理法,一是要對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基本的問詢,了解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安排;二是對合同管理部門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理順;三是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了解,全方面了解合同的履行情況;四是對企業合同管理制度進行排查,確保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視法。即將合同從最初的草擬,簽訂,履行等全過程用流程圖的方式表現出來,使合同管理工作可視化,這樣能夠直觀地將合同管理中的關鍵性節點表現出來,高效識別出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目視法要求企業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流程和專門的管理人員。
(三)總結法。通過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以及相關合同糾紛案例的分析對比,針對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總結歸納出在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現的管理漏洞和風險點,在日常的合同管理過程中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控制。以上幾種方法可以單獨也可以交叉使用。
四、小微型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控制與防范
小微型企業在整個市場環境下,處于劣勢地位,因此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與防范,可以避免合同法律風險帶來的不必要消耗和損失,保證企業掘得創業初期的第一桶金,帶來企業效益最大化,并獲得進一步發展。
(一)合同簽訂過程中法律風險控制與防范。一是合同簽訂前,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合同實施主體的各項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合同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簽訂的,確保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表達意思真實準確,以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二是合同簽訂前,對合同的文本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合同所涉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存在不平等,不能真實表述合同簽訂方真實意思或表述不清容易引起歧義的條款。合同內容應包括完整的不存在歧義的合同標的,時間,金額等。同時,還應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或者出現合同糾紛的具體解決方式。其中,關于約定的由仲裁機構解決問題的表述,必須寫明仲裁地及仲裁機構。三是對合同簽訂方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狀況及簽訂合同的相對人身份進行調查,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防范因為上述原因而產生的合同法律風險。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風險的控制與防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造成的合同違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做到嚴密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可能造成合同違約的情況并加以制止,及時處理各類有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完畢的不利因素。小微型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該重視以下兩點: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合同內容,必須確保變更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而且表達了雙方或多方的真實意愿;二是合同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確定,為今后預防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留下證據。
(三)合同解除之后法律風險的控制與防范。合同解除,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按照相關法律或者合同中已經約定的內容終止合同中約定義務及權利的關系。合同的解除,一種是經過合同簽訂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文本中有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表述,當達成表述內容時,解除合同,即約定解除;另一種是合同在符合法律條件時自動解除,即法定解除。在合同解除的過程中,依然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1.在確定合同文本時,應當著重審核合同解除的條件。約定解除合同是一種合同的保險機制,目的在于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出現違背合同條款內容時,能夠按照合同解除的條件使合同解除,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為合同糾紛發生時做好保全,尤其是對于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處于劣勢地位的小微企業,更應該在確定合同文本內容時,仔細斟酌合同解除的條件,以保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時候,能夠及時解除合同,最大限度減少損失。2.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權,明確合同解除避免法律風險。在合同解除時,應該合理使用合同解除權,特別是在約定解除的狀態下,主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當做好提前告知的工作,同時確保在行使合同解除權前,確認已經達到了雙方或多方約定合同解除條件,避免出現合同解除無效,形成違約。同時,合同的解除應形成紙質解除協議,以作為日后發生糾紛時的依據。
五、小微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與維護
(一)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對合同進行審核和管理。一般情況下,小微型企業不會設立專業的法律部門,也不會聘請專業法律人才對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和評估,所以在建立企業合同風險管理體系的過程中,小微型企業都是聘請法律顧問,對公司的法律事務進行干預和協助,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聘用的法律顧問多為兼職,所以并不能全方面參與到企業的日常管理中來,因此無法為企業提供最切合實際的法律風險防范服務;法律顧問的專業程度和主攻方向和企業經營方向有出入,也無法為企業提供最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服務。所以,在當前階段,小微型企業在聘請法律顧問時,應當注意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應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為公司提供量身的法律服務。當然,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才是最佳的解決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合同風險管理體制。小微企業在創始之初,就應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合同風險管理體制,并在企業發展的同時不斷成長和再完善,使合同風險管理規范化,科學化。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體制應涵蓋合同從簽訂前和履行完畢后整個合同管理過程,并由專人負責統一的跟蹤管理,企業的管理團隊也應該加大對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視,將合同風險管理納入到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來,這樣才能將合同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三)建立合同履行監督體系。企業管理團隊,應當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全局掌控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實時情況,從而能夠在出現影響小微企業經營的情況發生時,及時采取規避措施,為企業爭取利益最大化。
(四)直面合同違約等法律糾紛。很多小微型企業的管理團隊由于管理經驗不足,對于由于合同違約引起的法律糾紛產生了抵觸情緒,不愿聲張或者訴諸法律,擔心影響企業的聲譽及日后的發展,這種行為是十分不可取的。當產生合同糾紛時,應該及時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避免錯過合同追訴時效,因而喪失了主動權,損害企業的利益。
六、結語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潮下,小微型企業作為國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打造中國自主品牌提供了澎湃的動力。隨著中央全面深化依法治國政策的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企終將覆蓋到所有企業,小微型企業將會面臨越來越多的法律方面的風險,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會成為重中之重,希望本文能夠為小微型企業在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方面提供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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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動合同;糾紛;違約受害人;補救
近些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速度飛快,勞動關系開始變得越來越復雜,勞動關系中的不穩定性越來越強。隨著我國勞動制度的改變,各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系也發生著很大的改變。目前,我國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變得越來越強,在勞動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多種多樣的問題,造成這些問題出現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勞動合同違約的情況,而且因為勞動合同而產生糾紛的問題更是越來越嚴重,如果不能很好的將勞動糾紛解決,給員工和企業都帶來的困擾影響很大。
一、勞動合同糾紛的出現原因闡述
由于我國的勞動關系有著非常明顯的變化,在市場中利益化、市場化的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這使社會經濟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社會發展后,我國國民的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在勞動這之間利益的爭奪情況隨之加劇,勞動合同的糾紛重重,勞動合同的糾紛情況逐年上升。雖然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著勞動合同的關系,但是在實際條件下勞動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只有法律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保護,才能使勞動者的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所以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要想使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都得到保障,誠信是不可缺少的。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分類
(一)履行過程的糾紛
通常在履行勞動合同時會有很多糾紛產生,但是在這眾多的糾紛中有兩種主要糾紛。第一,由于勞動者出現違約情況產生糾紛。目前,我國的市場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在每個企業中都出現了人員流動性增大的情況,經常會出現員工跳槽的情況,在一些企業中甚至出現重要管理者跳槽,造成企業的客戶資料泄露的情況,這在無形中就給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其次,出現企業違約的糾紛情況。一些用人單位并不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只一心追求自身的利益,經常拖欠員工的工資,或者出現克扣員工工資的情況。某些企業甚至還出現欺騙員工的情況,在與員工簽訂就業協議時,給員工保證“五險”購買,可是實際中并未給員工“五險”福利,這些欺騙行為都導致最終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情況。
(二)補償金造成的糾紛
當一個企業處在低谷期時,企業的經營效益也會隨之降低,只有對員工進行精簡才能達到降低企業成本的目的。但是我國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如果企業因為某種原因要單方面解除雇傭勞動者,那么企業必須給被解除關系的雇傭者一定的補償金。”但是仍有部分企業并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金,這不僅違反了規定,而且還造成了與解雇者之間的勞動糾紛。
(三)合同簽訂的糾紛
一些企業為了使企業人員招聘的成本得到降低,經常出現聘用一些實習生的情況,這些實習生長期處于試用期,企業一直不信守承諾與其簽署相關的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的勞動合同并不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除此之外,大多數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形式化太重,一般都是由企業直接擬定好合同,員工直接簽署。還有一些情況下,企業合同只準備了一份,在員工的手中并沒有另外的合同,這些現象都是引發勞動合同糾紛的導火線,由于簽訂合同時一些不按規定的操作,使勞動過程中的糾紛頻繁發生。
三、勞動合同糾紛中違約受害人的補救措施
(一)運用法律手段
在補救勞動合同糾紛違約受害人時運用法律的手段,是最常見也是最基本的方法。在我國范圍內,一般采取仲裁申請的方法解決勞動的糾紛問題,受害者應當在發生糾紛后六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在仲裁過程中,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做出客觀并且公正的裁決。并且,在勞動糾紛發生后,受害人提出仲裁申請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可以獲取全額的補償,這樣就很好的避免了勞動合同違約造成責任推卸的情況,避免了受害人利益受損。
(二)賦予違約受害人權利
近些年,隨著我國法律不斷健全,當受害者對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結果出現異議時,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提出訴訟。這是我國法律給予違約受害人的一種權利。而且當違約受害人錯過了仲裁的機會,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這樣有了法律作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將不再輕易就受到威脅。作為受害人,也應當具有法律意識,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從而擺脫仲裁的時間限制,直接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尤其是一旦勞動仲裁委員會因為一些糾紛內容不明確、合同不清晰的問題說阻礙仲裁,勞動者必須樹立起維權意識,積極運用司法程序補救自身利益。換言之,我國的司法途徑為違約受害人賦予了應有的權利,確保了其自身利益的合法保護。
(三)加強誠信原則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開始發展得比較晚,所以我國眾多的法律條文中,并沒有非常完善的有關受害人補救的相關規定。加之勞動者又沒有較高的維權意識,這就使整個勞動者群體處在一個弱勢的地位上。所以在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除了要對法律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外,還應當加強雙方誠信的原則,只有誠信意識得到增強,才能使勞動合同的糾紛逐漸減少。
(四)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當今社會,應當對勞動者勞動合同進行公平的處理,并且更加高效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受害者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在此過程中,首先應當不斷改善管理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還應當根據勞動糾紛出現的種種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新的法律條文,對受害者的利益進行保護。所以,在解決勞動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盡力簡化勞動訴訟的相關手續,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勞動合同糾紛中受害者的利益得到維護。例如一些勞動合同糾紛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適當針對勞動糾紛仲裁的申請期限進行調整,便于勞動合同糾紛能夠得到妥善處理和調節。亦或者針對管理制度進行改進,確保受害者利益能夠盡快得到保護。
結束語:
保護勞動合同糾紛中受害人的利益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和研究的話題,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狀況中,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是受害者得到補救是非常關鍵的。近些年經常出現企業拖欠工資,或者沒有簽訂相關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只有把握好法律的武器,并且用我國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才能使自己在勞動糾紛中的損失減少。而作為國家還應當更加完善勞動法律,使更多的勞動者受益。(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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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樣才能夠對從事這一工作的非法律專業的人員進行系統有效的法律培訓和教育,從而在企業內部建成一支既熟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又具有法律專業技能的復合型法律事務管理骨干力量,使企業內部所有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均具有相應的上崗資格與較高的業務水平。法律事務工作主要應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為主,而現在企業面臨的大多數糾紛問題反映出來的問題更多的是企業基層員工的法律意識淡薄或者是自我保護觀念不足。所以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對一線人員的法律法規普及培訓和教育工作顯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是一項系統工程,單靠某個部門的努力是不夠的,需要各部門的大力協作,發揮各自的優勢,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普法工作。針對這項工作需要公司和一線單位一起開展宣傳教育的工作,形成多層次的培訓機制。在公司培訓教育中偏重加強對于事故糾紛處理的解決工作,在基層一線則重點對于人員在法律事務風險防范意識進行提升。不斷加大企業內部的宣傳教育力度,加大培訓教育力度,組織進行階段性的考試考核,使公司內部法律事務工作成為一種常態化管理,最大限度的減少或降低企業風險和損失。
分類引導,有的放矢,確保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糾紛肯定是難以根治的,并且每一樁糾紛都可能是特定的法律條件所引起。因此在日常法律事務工作中有分類的對各種糾紛矛盾進行整理、總結、歸檔,形成一系列事件的既定解決程序,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迅速及時的根據以往經驗采取補救措施,通過擔任企業的人,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活動,使矛盾糾紛在最初的階段就能夠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不致于事態擴大、繼續發展,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有效維護企業的品牌形象和社會影響力,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要盡量以最小的代價解決問題。
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改革,合理規避法律風險。
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施工范圍越來越廣,企業在不同地區面臨的環境越發的復雜。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規范管理不斷的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制約,農民工維權意識開始有所蘇醒,這些都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企業中發生的各種案件進行研究,適時總結經驗與教訓,對于維護企業利益和品牌形象顯得尤為的重要。法律事務工作已經不在簡單是一個部門的事情。只有不斷完善改革工作制度、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生產經營整體活動,合理規避法律風險。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