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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8-21 16:56: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征管法的主要內容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201x年,在市局的正確領導下,**分局遵照市局提出的征管工作意見,緊緊圍繞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提高征管質量為核心。進一步完善征管制度和措施,優化辦稅服務,規范稅收執法,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項征管工作任務。
一、繼續深入學習貫徹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1、分局制定了進一步學習貫徹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實施意見和方案;
2、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分局全體稅干進行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學習及業務考核;
3、將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繼續作為分局201x年稅法宣傳月宣傳重點內容;
4、分行業邀請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進行座談,在宣傳的同時,征求意見并及時向上級反映。
二、涉外地方稅收征管基礎工作扎實開展。
1、認真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
201x年,分局匯同聯合年檢七部門對全市涉外企業開了聯合年檢工作,對未辦證的補辦,對證件過期的換證,對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變更稅務登記證,對改變經營性質的提請工商部門注銷。
2、建立稅源檔案、強化稅源監控。
年初,分局認真開展稅源調查、營業稅資料普查、水利基金、社保費基數申報、稽核等工作,全面掌握了稅、費、基金動態,建立了稅源檔案;另外,我們還加強了稅、費、基金收入進度分析工作,按旬編制收入預測分析,按月編制收入分析檔案。從而為完成全年稅、費、基金收入任務奠定了基礎。
3、繼續完善涉外地方稅收工作報告制度。
按照省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分局將審核評稅、審計規程、反避稅、稅收協定執行、涉外地方稅收入統計分析等工作進一步規范統一。
三、強化依法治稅、努力提高涉外地方稅收征管質量。
1、繼續加強與工商部門的聯系,按月獲取涉外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及時辦理地稅登記;
2、充分發揮征管軟件的功能,及時查詢涉外企業申報納稅情況,通過納稅提醒服務,督促企業按期申報、按期入庫;
3、大力清繳欠稅,201x年度陳欠稅全部清繳完畢;
4、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按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嚴格執行稅收法制員工作制度。
四、努力做好涉外地方稅收專業管理工作。
1、開展了引進項目涉稅檢查工作,共查出應補地方各稅**萬元;
2、與國稅部門聯合開展了涉外稅收審計工作,達到了省局要求的審計面達5%的要求;
3、積極探索反避稅工作并取得實效;
4、進一步完善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工作;
5、主動開展有稅收情報交換工作,首次使用電子方式與美、日、韓進行稅收情報交換;
6、認真開展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專項清欠工作;
7、認真貫徹執行《涉外稅收約談工作暫行辦法》,積極開展涉外稅收征管約談工作。
五、認真完成其他征管工作。
1、精心組織實施普通發票專項治理。分局制定了整治實施方案,精心組織落實,認真開展重點稽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積極做好納稅人信譽等級評定工作。探索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分類、分級、分片管理的辦法,以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3、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根據涉外地方稅收特點,201x年,分局相繼開展了涉外地方稅專題調研、涉外地方稅管理體制調研、外籍個人納稅征管情況調研等;為做好新形勢下的涉外地方稅工作,特別是專業管理工作而進一步理清了思路。
4、涉外地方稅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
一是通過舉辦培訓、召開座談會、編印政策匯編等,向外商及社會各界宣傳地方稅收各項政策和優惠規定;二是規范政策性減免稅管理,依照法定程序認真落實優惠政策,杜絕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隨意減免稅現象;三是深入推行以公開辦稅為主要內容的政務公開。通過開展“納稅服務年”、“政風建設月”各項活動,認真推行辦稅規范化服務標準,改進服務態度,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優化服務環境,努力營造誠信納稅的氛圍,從而提供了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稅收環境。
回顧201x年,我們做了大量細致而艱苦的工作,征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較好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但稅收征管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201x年我們將以“征管質量年”為契機,采取各項有效措施,從而使稅收征管工作再上新臺階。
[關鍵詞]稅法,法定期間,指定期間,順延期間
一、稅法上期間的概念、特征及其意義
期間在一般意義上說,指的是從某一特定時間起至另一特定時間止的時間限度。期間原本是訴訟法學上的一個重要概念。[1]期間又稱訴訟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和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和日期。期間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期間僅指期限;廣義的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訴訟法上的期日,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訴訟行為的日期。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對期日均未作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和法定期間的規定予以指定。為了實現公正和效率的統一,訴訟過程既需要時間保障,又需要時間限制,時間不僅是訴訟進展過程的標志,也是設計訴訟其他制度必須考慮的因素。正因為如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均設專章規定了期間制度。
事實上,在現代法治國家,期間制度不僅是司法機關司法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且在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國家職權行使過程中的公平與效率方面,期間制度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國家政權體現者的身份,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2]稅收征管是指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法和政策以及有關制度的規定,為實現稅收分配關系,促使征納雙方依法行使征稅權利和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而對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動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和監督的過程和工作。[3]稅收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和征稅程序法定則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納稅期限是課稅要素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征稅程序是征稅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職權行為,為保證稅收征管程序上的公平和效率,各國稅法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嚴格的期間制度。
所謂稅法上的期間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機關,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收當事人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過程中,完成某種稅收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時間限制。
與訴訟法上的期間制度相比,稅法上的期間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范圍上的特定性。稅法上的期間制度是稅法規定的在稅收活動中所應遵守的時間上的要求,它貫穿于稅收活動的全過程,超出稅收活動范圍的則不在此列;2、對象上的特指性。稅法關于期間的規定有兩種對象,一是對征稅機關履行稅收征管職權的時間上的要求,二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履行某種行為時間的要求。3、效力上的強制性。稅法規定的期間,除除斥期間以外,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征稅機關和稅收當事人都必須切實遵守,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依法寬延以外,不得違反,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罰款和滯納處分。等。
稅法上設立期間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1、確保稅收活動及時、正常進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節約資源和減少稅收成本,從而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收繳,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2、有利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行使稅法上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嚴格遵守稅法期間,還是征納主體行為協調一致,稅收征管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稅收活動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征納主體在時間和空間上均存在密切的聯系,而且相互銜接,期間制度是稅收活動順利進行的時間保證。4、有助于稅收征管的嚴肅性和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是稅收法定主義的具體體現。
按期間的性質劃分,稅法上的期間制度主要由法定期間制度、指定期間制度和順延期間制度等組成。
二、我國稅法上的法定期間制度
稅法上的法定期間是指稅法明確規定的稅收活動的期限。這種期間的開始是基于某種稅收行為的實施或稅收法律事實的發生。稅法關于各種稅收活動的期間有具體而明確的制度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
(一)稅務管理環節的期限制度
稅務管理活動中的期限制度主要由稅務登記期限,帳簿憑證設置期限,發票的繳銷、開具和保管期限以及納稅申報期限等五個方面的內容組成。
1、稅務登記期限。稅務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情況,稅法對每種情況都規定了明確的期限。例如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第15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可見,我國稅法在設立稅務登記管理中,不僅規定了納稅人的期限,而且對稅務機關核發稅登記證也規定了明確的期限,這也是《稅收征管法》修訂以后新增加的內容。此外,現行《稅收征管法》還就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例如《稅收征管法》第16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第10條規定“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2、賬簿憑證設置和保存期限。我國稅法規定,除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外,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設置賬簿。例如《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第19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第20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實施細則》第23條對賬簿憑證的保管期限也作了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此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營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的保存期限為15年,月、季度會計報表為5年;年度會計報表和稅收年度決算報表要永久保存。
3、發票的領購、開
具、保管和繳銷期限。發票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財務收支的法定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稅和進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領購、開具、保管和繳銷。發票管理中的期限制度是發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的《發票管理辦法》和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明確規定了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和繳銷期限。例如《發票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第23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此外,《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6條還特別規定了各種具體情況下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并規定,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發票應當按規定期限繳銷、保存和銷毀,《發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的繳銷手續;第30條規定,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對保存期滿的發票,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4、申報期限。所謂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或者應解繳稅款的期限。申報期限一般是在稅務機關依據不同稅種法和納稅人的不同特點,確定的計稅期間之后的一個合理的時間。如《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因此,申報期限因稅種和納稅人的不同而分別設定的,特別是由于納稅人情況千差萬別,稅法不可能規定一個統一的期限,在稅收實踐中,申報期限的具體確定,稅務機關有一定的自由決定權。
(二)稅款征收環節的期間制度
1、計稅期間
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期間。納稅期限有按期納稅、按次納稅兩種計算方式,這實質上就是指稅法上規定的計稅期間。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可見這里的納稅期限實質上就是指計稅期間。
2、納稅期限與稅款的繳納期限
納稅期限是稅法要素的重要內容。但目前稅法中關于納稅期限的規定,含義并不明確,學者的理解差異也很大。一些學者認為,納稅期限也稱為納稅時間,是指在納稅義務發生后,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可分為納稅計算期和稅款繳庫期。[4]而另一些學者認為,納稅期限,即繳納稅金的期限,如按月納、按季納、按年納等。[5]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納稅期限分為按次征納和按期征納兩種。并且認為繳庫期限和申報期限是與納稅期限先相關但不相同的概念。這里作者實際上是將納稅期限理解為計稅期間的。[6]事實上,納稅期限這一概念在稅法上在不同場合的使用至少包括有以下三層涵義:一是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即納稅人發生應納稅的行為,應當承擔應納稅義務起始時間。這是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交納稅款的基礎。二是指計稅期間,三是指稅款繳納的期限。
筆者認為納稅期限既然是課稅要素的主要內容之一,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構成要素法定,因此納稅期限也應當法定。由于一些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等流轉稅)的計稅期間雖然在稅法上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往往是一般性的,原則性較強,仍然無法確定某一特定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更多的還需要征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具體確定,也就是說,在具體計稅期間的確定方面,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仍然很大。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認為,將納稅期限理解為計稅期間存在有可商榷之處。其次,納稅期限應該是一個與稅收征收管理密切聯系的概念,是稅法從方便征稅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權而直接設定的期間,它與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必須基于一定的稅收法律事實的存在具有明顯的區別。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認為,將納稅期限理解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顯然也是不妥的。與計稅期間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相比,稅款的繳納期限相對來講,在法律上比較容易確定,而且是征稅活動最為核心的內容,筆者認為,稅法上宜將納稅期限的涵義明確為稅款的繳納期限,以避免現行稅法在這一概念上的模糊。
為了便于征稅機關及時、足額收回稅款,我國稅法對稅款的繳納期限又分別設定了預繳期限和匯算清繳期限兩種期間制度。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2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這是關于預繳期限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則是關于匯算清繳期限的規定。
(三)稅款征收環節的除斥期間制度
除斥期間也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不在此期間行使權利,預定期限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法律創立除斥期間制度的價值在于:(1)促使表意人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2)促使當事人及時糾正行為標的顯失公平;(3)促使當事人及時確定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4)促使當事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發生時及時行使救濟權。在民法上除斥期間主要是針對撤銷權、追認權等形成權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或確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除斥期間是一個實體權利的存在期間,期間一旦過去,相應的實體權利就隨即消滅;除斥期間屆滿,法律預定的權利消失,原來的法律關系繼續有效。
與民法一樣,稅法上的法律關系如長期處于不穩的狀態中,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為此,世界上一些國家稅法就規定了除斥期間制度。例如日本稅法上,就對可以進行更正、決定、課賦決定等行為的期間作了限制,稱之為確定權的除斥期間,并將這種除斥期間分為普通除斥期間和特別除斥期間兩種。普通除斥期間包括更正、決定的除斥期間和課賦決定的除斥期間。特別除斥期間,即在普通除斥期間經過后也可以作出更正決定的處理。[7]
我國現行稅法上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稅收征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這是我國稅法關于多征、多繳稅款退稅
期限的規定。此外,《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來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這是我國稅法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補繳和追征期限的規定。
筆者認為,我國稅法上述關于退稅期限和追征期限的規定,就其性質來看,應屬于一種更正的除斥期間。
事實上,無論是多征多繳稅款的退回還是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追征,都是要對業已存在的稅收法律關系通過單方予以變更,因此,稅法上納稅人的申請退稅權和征稅機關的追征權,從本質上講,都屬于形成權。相應地,退稅期限和追征期限的性質也應屬于除斥期間的范疇。
值得研究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52條在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有限追征期以外,還對偷稅、抗稅、騙稅的追征期作了特別規定。例如該條第3款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于由偷稅、抗稅、騙稅的違法犯罪行為所來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的追征,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在世界其他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如英國。①但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的妥當性值得進一步研究。
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即使構成了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刑事責任的追訴期最長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刑事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為嚴重的,刑罰也是最為嚴厲的懲罰方法。稅收雖然具有強制性,但本身不具懲罰性,對偷稅、抗稅、騙稅的違法犯罪行為所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實行追征,本質上仍屬于經濟責任的范疇,與犯罪嫌疑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比,畢竟較輕,如果將較輕的經濟責任的追征期規定過長,甚至超過刑法上的最長追訴期,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無限期的追征在實際操作上也存在困難。正如前所述,稅法上的法律關系如長期處于不穩的狀態中,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事實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偷稅、抗稅、騙稅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我國刑法都規定了較重的刑罰處罰,罪犯在被處以極刑或者在長期服刑以后,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實際上很難實現。為此,筆者認為,我國稅法應當對偷稅、抗稅、騙稅所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的追征期限給予限定,具體可以比照我國刑法關于最長追訴時效的規定,限定為20年為宜。
三、我國稅法上的指定期間制度
所謂稅法上的指定期間是指由稅務機關根稅收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我國稅法上的指定期間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正常情況下的期間指定。主要是一些期間雖然在稅法上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往往是針對一般情況制定的,比較原則,實際適用過程中,還需要稅務機關依照法律并結合具體情況,具體確定。稅務機關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如前述增值稅納稅人計稅期間的具體確定。二是因稅收當事人過錯造成期間延遲或耽誤情況下的期間指定。例如《稅收征管法》第32條、35條,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和辦理納稅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和申報。這里的期限是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自行決定的。三是因稅收當事人有其他違法情況足以構稅收威脅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如《稅收征管法》第38條、第40條分別規定了稅收保全和納稅擔保過程中的限期繳納制度。以上后兩種情況都是屬于非正常態下的期間指定。
四、我國稅法上期間的順延制度
期間的順延是以期間的耽誤為前提的,所謂稅法上的期間耽誤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內,沒有完成應為的稅收行為。在稅收活動中,當事人耽誤期間的原因比較復雜:有的是因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有的則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客觀障礙而造成的。對于前者,無疑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耽誤的不利后果;對于后者,則應給予當事人補救的機會。
《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就延期申報作了明確規定。例如《稅收征管法》第2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實施細則》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此外,我國《稅收征管法》還規定了延期納稅制度。例如《稅收征管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講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納稅人無法控制的原因或不能歸責于納稅人的原因造成的困難,具體情況由有批準權的稅務機關判斷決定。
可見,我國稅法上的期間順延制度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我國稅法上的期間順延制度僅適用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客觀障礙等不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稅收行為耽誤的情況,對于當事人因主觀過錯造成的稅收耽誤則不能適用。
2、我國稅法上的期間順延制度不能自動適用,必須由當事人向有權核準或批準的稅務機關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
3、順延期限的申請是否核準或批準,由相應的稅務機關決定。
4、經批準后,稅款繳納可以順延的最長的期間為三個月。
綜上所述,期間制度是我國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制度,其合理設計,對于體現我國稅法的公平與效率,保證我國稅收征管活動各個環節的相互銜接、及時、高效,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該引起我國稅收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更大關注。對我國稅法上的期間制度研究僅限于一個初步的梳理,還很不全面和深入。由于篇幅所限,許多問題需留待以后作更進一步的研究。
①許多國家的稅收法律都規定了有限的補繳和追征期,例如法國規定為四年,但屬稅務欺詐行為的,可延長二年;英國規定為六年,但對偷稅或欠稅而犯罪的,則追溯無限期,對納稅人漏稅而犯罪的,稅務機關可追溯二十年。(轉引自:扈紀華,劉佐。稅收征管法與納稅實務[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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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31。
[關鍵詞]稅法,權利,除斥期間,制度
除斥期間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期間制度,①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不在此期間行使權利,預定期限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原來的法律關系繼續有效,即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的屆滿。故有的學者又將其稱作預定期間。法律創立除斥期間制度的價值在于:(1)促使表意人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2)促使當事人及時糾正行為標的顯失公平;(3)促使當事人及時確定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4)促使當事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發生時及時行使救濟權。
與民法相同,稅法上的法律關系如長期處于不穩的狀態中,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為此,世界上一些國家的稅法中也規定了除斥期間制度。例如日本稅法就對可以進行更正、決定、課賦決定等行為的期間作了限制,稱之為確定權的除斥期間。[1]但對這一概念并沒有作具體的闡述。
比照民法關于除斥期間的概念,筆者認為,所謂稅法上的除斥期間,是指稅法規定的某種稅收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不在此期間行使權利,預定期限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那么,稅法上設立該項制度的合理性如何?我國現行稅法是否存在該項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在哪些地方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一、稅法上除斥期間制度之法理基礎
除斥期間制度原本是民法上的一項制度,其適用的前提是實體性的民事權利。而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國家政權體現者的身份,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2]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歷來有權力關系說和債權債務關系說之爭。如果將稅收法律關系僅僅看成是一種權力關系,民法上的除斥期間制度在稅法中的直接適用顯然是值得商榷的;但如果將稅收法律關系看成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則該項制度的適用就存在有法理上的基礎。因為作為具有強力屬性的國家“權力”是否應當像權利那樣對其存續規定一定的時間限制,這在現有法理學上目前還是一個空白。②稅法學研究表明,單一的權力關系說還是債權債務關系說都無法從理論上對稅收法律關系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
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教授從區分法實踐論與認識論的角度,認為“只有從法實踐論出發,將租稅法律關系統一地理解為債務關系,從法認識論的角度出發,則在整體上將租稅法律關系把握成權力關系才是正確的。”[3]即從稅法實踐論的角度,把稅收法律關系理解為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單一的權力關系說和債權債務關系說所帶來的理論困惑。根據這一學說,盡管從整體上講應該把稅收法律關系把握成權力關系,但也不妨從實踐的角度將稅收法律關系理解為債務關系,以豐富稅法解釋學的內容。稅收既然可以被當作一種債權債務來理解,那么以權利為基礎設定的除斥期間制度自然在稅法上就存在有妥當的基礎。
此外,除斥期間是與形成權密切聯系的,是指形成權的存在期間。在民法上除斥期間主要是針對撤銷權、追認權等形成權而言的。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等。[4]民法設立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或確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那么,稅法上是否存在這樣類似于民法的形成權呢?筆者認為,如果將稅收法律關系理解成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特定情況下也會存在有稅收當事人得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稅收法律關系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可能。如對多征多繳稅款和未繳少繳稅款的補救,其實質就是稅收當事人(包括稅務機關)使自己與稅收相對人之間的業已存在的稅收法律關系發生變動。這里納稅人的申請退稅權以及稅務機關的補征和追征權符合形成權的全部形式特征。事實上,稅法上上述形成權的設立不僅是稅收當事人各方請求對方正確履行稅收債務之基礎,也是除斥期間制度在稅法上得以存在的又一重要基礎。
二、日本稅法上的除斥期間制度
日本稅法上設立了較為完善的除斥期間制度,稱之為租稅確定權的除斥期間。不僅規定了普通除斥期間,還有特別除斥期間的規定。[5]
(一)普通除斥期間
普通除斥期間分為更正、決定的除斥期間和課賦決定的除斥期間。
1、更正、決定的除斥期間。日本稅法規定,更正(包括再更正,但對決定的再更正除外),原則上,與該更正有關的國稅法定申報期限(退還請求申報書有關的決定,該申報書提交之日)經過3年后,不得再進行。但是下列更正,即使是法定申報期限后5年仍可進行:(1)減額更正;(2)為增加純損失等金額或退還金額的更正或將上述金額作為內容的更正;(3)減少純損失金額的更正;(4)對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為逃避課征的全部或一部分稅額,或者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稅額的退還的國稅所進行的更正;(5)法定申報期限經過3年后,提交了期限后申報書的國稅的更正等。決定及對此進行的再更正,自法定期限5年以后,不得進行。
2、課賦決定的除斥期間。如為要求提交課稅標準申報書的國稅,與該提交有關的課賦決定(包括再課賦決定)自該申報書提交期限經過3年后,不得進行。但是,(1)減額的課賦決定;(2)對以虛偽或以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課征的全部或一部分稅額作出的課賦決定,自課稅標準申報書提交期限后5年內仍然可以進行。如屬要求提交課稅標準申報書的國稅,納稅義務人未提交該申報書,自其提交期限起5年后,不得再進行與該行為有關的課稅決定。不要求提交課稅標準申報書的國稅,自納稅義務成立之日起5年后,不得進行課賦決定。
(二)特別除斥期間
所謂特別除斥期間是指對于一定事實遲發的情況,法律上規定在普通除斥期間經過后也可以作出更正決定的處理的期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因裁決、決定或判決而使原處分發生變動或因更正而使課稅標準及稅額等產生變動的國稅進行更正、決定等,可以在作出裁決當日起6個月內進行。
2、對采取申報納稅方式征收的國稅,由于在作為其課稅標準的計算機基礎的事實中,根據無效行為產生的經濟成果因其行為無效而喪失,或者該事實中包括的應取消行為被取消,基于上述理由而作的更正,可以在該理由產生之日起3年內進行。
二、我國稅法上的除斥期間制度
我國稅法是否也有除斥期間的規定?目前國內稅法學者尚沒有人對此問題加以研究。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第51條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限的規定,以及《稅收征管法》第52條關于稅務機關對未繳或少繳稅款補征或追征期限的規定,就是我國稅法除斥期間制度的主要內容。
1、我國稅法上關于退稅期限和補征(包括追征)期限的規定。
稅款征收的原則應該是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地征繳入庫,這是對稅款征收在時間上和數量上的要求。所謂及時,是指納稅人要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所謂足額,是指必須依率計征、應收盡收,保證應收稅款收齊,既不能多收少收,更不能不收。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納稅人繳納稅款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的經常性工作,在征納稅款的過程中,由于理解稅法錯誤、計算錯誤、錯用稅率、調高稅額或財務技術處理失當等各種原因,都有可能出現多征多繳稅款和未繳少繳稅款的情況,那么對這部分多征多繳的稅款或未繳少繳的稅款應當如何處理呢?
為了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一直對多征多繳的稅款實行退稅的制度。按照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第51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對于實際工作中由于征納雙方的疏忽、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依法來征少征要補、未繳少繳要追征。對此,稅收征管法第52條明確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來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補繳和追征期的規定。
(2)關于退稅期限和補征(包括追征)期限法律性質之分析
因稅款本屬無償、非處罰性征收,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多征多繳之稅款,自應予以退還;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因本屬國家的既得利益,自應收歸國庫,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則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因此,許多國家的稅收法律對此只規定了有限的補繳和追征期。例如法國規定為4年,但屬稅務欺詐行為的,可延長2年;英國規定為6年,但對偷稅或欠稅而犯罪的,則追溯無限期,對納稅人漏稅而犯罪的,稅務機關可追溯20年;日本6年;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也是6年。[6]
事實上,無論是多征多繳稅款的退回還是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追征,都是要對業已存在的稅收法律關系予以變更,因此,稅法上納稅人的申請退稅權和征稅機關的補征權、追征權,形式上符合形成權的特征,為了促使稅收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稅法相應地規定了退稅期限和補征(包括追征)期限,其性質屬于除斥期間應該是有道理的。
但與日本稅法較為豐富、完整的除斥期間制度相比,我國稅法上的除斥期間制度相對來講較為簡單,所涉及的范圍也比較狹窄。例如日本稅法除了規定有普通除斥期間外,還有特別除斥期間的規定;其次,在普通除斥期間規定方面,除了有一般情況下3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外,還有特殊情況下期間可以延長到5年的規定;在這一制度涉及的范圍來看,不僅包括了稅款征收環節的退稅、補征與追征,幾乎涵蓋了對稅收債務確定進行更正的各個環節,而且是圍繞征稅機關及時行使課稅權為主設立的。
三、對《稅收征管法》第52條第3款的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52條在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有限追征期以外,還對偷稅、抗稅、騙稅的追征期作了特別規定。例如該條第3款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于由偷稅、抗稅、騙稅的違法犯罪行為所來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的追征,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在世界其他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如前述的英國,但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的妥當性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即使構成了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刑事責任的追訴期最長期限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刑事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為嚴重的,刑罰也是最為嚴厲的懲罰方法。稅收雖然具有強制性,但本身不具懲罰性,對偷稅、抗稅、騙稅的違法犯罪行為所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實行追征,本質上屬于經濟責任的范疇,與犯罪嫌疑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比,畢竟較輕,如果將較輕的經濟責任的追征期規定過長,甚至超過刑法上的最長追訴期,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無限期的追征在實際操作上也很困難。正如前所述,稅法上的法律關系如長期處于不穩的狀態中,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則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事實上,對偷稅、抗稅、騙稅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來講,我國刑法都規定了較重的刑罰處罰,罪犯在被處以極刑或者在長期服刑以后,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很難取得實際效果。筆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其追征期規定為20年是切合實際的選擇。
綜上所述,除斥期間制度作為私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期間制度,在稅法上也有設立的必要和基礎。與日本稅法一樣,我國稅法實際上也已經有了除斥期間的相關制度規定,但與日本稅法上的這一制相比,我國相對來講不僅內容相對簡單,而且適用的范圍也比較狹窄,有待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①法學上關于期間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認為期間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期間指包括時效和期間等在內的法律上所有關于時間的限定,而狹義的期間僅指訴訟法上的期間。這里采廣義。
②關于權力與權利的區別與聯系,法理學家多有論述,本文不作贅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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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M].劉多田等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318-319.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XX市地方稅務局XX稅務所文明服務示范窗口事跡材料
文明建設是一個單位管理水平和人員綜合素質的客觀反映,是各項工作開展的必要保障,**地稅局XX稅務所在工作開展過程中始終堅持把文明建設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確立 “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樹一流形象,創一流業績”為奮斗目標,本著“外樹形象、內強素質”的工作原則,著力抓好“文明服務示范窗口”建設,為推動地稅事業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一、 抓班子,帶隊伍,鑄就地稅鐵軍
為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執法規范、紀律嚴明的地稅隊伍,該所在強化領導班子建設的同時將抓好干部職工隊伍建設寓于日常工作中。一是抓學習,提高水平。定期開展政治業務培訓,通過嚴格的考試、考核,激發職工學習的積極性、自覺性,確保每名職工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適應稅收工作的需要。二是抓典型。通過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人、激勵人、鞭策人,在全所形成一種比、學、趕、幫、超的良好風氣。三是抓文體活動,寓教于樂。經常組織一些有意義的文體活動,比如籃球賽、乒乓球賽、書畫比賽、演講會、討論會等集體活動寓教于樂,增強干部職工的集體榮譽感。四是抓廉政建設。對內建立健全各項廉政制度,制訂嚴格的獎懲措施,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和一票否決制度;對外聘請廉政監督員,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廉政監督機制,從根本上杜絕了“吃、拿、卡、要、報、占”等行業不正之風。五是組織開展以“五比五看”為主要內容的自我對比啟示教育活動。即:同英模及身邊的先進典型比信仰、比理想、比奉獻,看自己對待人生和事業的態度;同困難群眾比生活、比環境、比艱苦,看自己對待群眾的感情;同下崗職工比條件、比追求、比毅力,看自己是否愛崗敬業;同自己比素質、比意志、比作風,看自己是否政治合格,作風過硬;同地稅系統的過去比形象、比成就、比地位,看我們地稅事業的希望所在。
二、抓改革,促發展,推進依法治稅
為了推進地稅事業的發展,該所積極探索、銳意進取,大膽改革內部管理和稅收征管制度,全力推進依法治稅,通過實行 “全員等級管理制度”,根據每個人“德、能、勤、績、廉”的綜合表現,經過嚴格的考試、考核和民主評議,實行分片管理,嚴格考核,獎懲逗硬,從而徹底打破了平均主義大鍋飯,有效地杜絕了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現象,極大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按照市局管理要求,創造性地將稅收工作分為征管、稽查、計會統和文明辦稅“四條線”。稅收征管注重在質量上下功夫、作文章,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建立了嚴密的稅收征管工作實施規程,使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各個環節和流程都依法進行、照章實施,把反映征管質量的稅務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上半年四率分別達到99.2%、97%、99.9%和99.6%,較以前相比有了大幅提高;按會計統計報表、票證使用、統計分析和稅源控管等內容將計劃會計統計工作分成78個小項進行管理考核,同時建立審計制度,過對稅票填寫是否規范、滯納金是否按規定加收、有無稅款過渡戶等問題進行嚴格檢查、監督規范執法行為;文明辦稅是展示地稅形象的重要內容,該所通過建立 “文明服務承諾制度”、“八公開辦稅制度”和“文明用語制度” 、掛牌上崗等一系列措施,規范自身服務行為,真真切切為納稅人服務,同時嚴格規定納稅人和當地政府滿意率達不到90%以上的,文明辦稅考核定為不合格,并將考核結果與經濟效益掛鉤,有效杜絕了“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作風。
三、抓管理,樹形象,創建地稅文化
一、我局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現狀
通化地稅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到目前為止,已擁有標準局域網8個,全區已形成廣域網環境,基本帶寬8M,擁有計算機500多臺(套),從事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的人員27人,占全局干部總數的3%,應用的范圍有征管信息化、政務信息化、網絡傳輸、專業軟件等,征管信息化包括JTAIS2.0、征管信息分析系統;政務信息化包括公文處理、內外網站、政府網站;網絡傳輸包括省、市局間使用FTP、市縣(市)間使用地稅信使;專業軟件包括計會報表、人事檔案、勞資報表、工資管理、征管報表等專業科室應用軟件。
二、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模式
總體上講,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應緊緊依靠稅收征管改革模式,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要依托覆蓋全區的稅收征管網絡和互聯網絡為基礎,建立稅務系統的信息化高速公路為最終目標,以信息的集中處理為核心,以高速便捷的服務為根本出發點,提升稅收征管及稅收工作的計算機處理程度,全面實現稅收征管及其相關工作的現代化。
以上模式只是對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總體概括,我們認為稅收征管信息化應能夠達到以下幾個目標,或者基本具備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一)必須建設成功覆蓋全國的稅收征管信息網絡系統。建立稅務系統信息高速公路,并完成與國民經濟信息化連接,逐步深入國際互聯網的全球信息化軌道,這是進行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要達到的基本目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我們認為,一是要建成總局到縣市局的四級稅收征管信息網絡,并且是平等性能夠互通的,用來保證信息的及時迅速傳遞;二是稅收征管網絡要能夠與各銀行、工商、企業、公安等部門以及政府網絡實現互通,不然稅收信息化只能是良好愿望、空中樓閣。
(二)必須對全部的稅收征管信息進行相對集中的處理和分析。這包括所有稅收征管信息都必須能夠達到網上傳遞、加工、存儲、處理和分析,所有信息能夠達到一定層次的共享。
(三)稅收征管及其相關稅收工作都要通過網上運行。要能夠達到通過網絡實現網上異地申報,網上稽查、網上征收稅款,真正意義上的實現網上辦公的目的。
4()稅收征管網絡能夠對稅源情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監控,要能夠對稅收征管的前期過程包括納稅人經營、資金運行和納稅等情況進行徽機監控,實現計算機網絡幫助稅務部門進行稅收與經濟的分析管理功能,同時也是配合新征管法規定的納稅評估約談制度,從管理方法上要求稅務機關不能象傳統的方式直接向納稅人提取涉稅信息,而是由納稅人主動提供涉稅信息,這就要求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有一條簡捷快速的通道。
5、要真正讓納稅人感動方便快捷。要能夠讓廣大納稅人和單位在足不出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現有通訊網絡,如電話、手機、互聯網和媒體實現納稅申報和查詢納稅情況。
三、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在思想認識、人員素質、硬軟件建設、財稅體制、法律支持和網絡安全上存在諸多問題。
1、思想認識問題
目前,基層稅收工作者對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在思想認識上尚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一是無為論,認為現有的稅收征管手段能夠完成和處理現階段的稅收征管業務工作,缺乏現代化的稅收征管信息化觀念,認為稅收征管信息化是無為勞動。二是失權論,普遍認為實行信息化管理后,稅務部門和人員會失去特權,對企業和納稅人失去強有的控制力,只考慮到眼前利益沒有顧及稅收征管現代化的發展要求和趨勢。三是落后論,認為我國與發達國家差距較大,國民綜合素質較差,推行稅收征管信息化不會取得好的效果,不如安于現狀。四是目前的JTAIS軟件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由于開發商的服務不及時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
2、人員素質問題
從稅務內部來講,信息化是歷史發展的潮流,時展的要求和方向,科技加管理是對每個稅務干部的要求,再好的設備和先進的信息庫,也要高素質的人員去操作,但是目前的人員素質現狀不容樂觀。一是信息化素質普遍較低,稅務機關已基本上對所有人員進行了計算機知識輪訓,但是仍有相當人員不能操作計算機。二是缺少高精尖的系統管理人員,目前,每個縣市區局只有1至2名能夠進行數據庫管理和網絡維護的高層管理人員,一旦出現嚴重故障就會束手無策,難以就付。三是缺少信息化管理研究人員。從外部來講,社會各界特別是地方政府對稅收征管信息化的了解只限于政府上網等方面,缺少對稅務信息化管理的認識,我國國民素質和整體納稅意識不高,對稅收信息化管理不理解,有抵觸情緒,嚴重阻礙了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發展。
3、軟硬件問題
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們全區在稅收征管信息化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仍存在問題。一是硬件投入多利用率低,基層分局計算機只限于打字報表功能,大多用于征收大廳的登記、申報、征收、發票管理等方面,許多功能沒有得到全部的開發利用。二是網絡功能不健全,由于稅務部門與工商、公安、交通、銀行的網絡還未真正實現聯通,制約了稅務系統廣域網絡作用的發揮,造成資源的浪費。
4、法制問題
稅收征管信息化最大的特點是網上實現稅收工作的計算機處理,有資料表明,到20*年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達350000億美元,將成為21世紀的主要貿易方式,電子商務的無界性、虛擬性和無紙化特點將使稅收征管信息化工作面臨挑戰。而我們現在的狀況,一是電子申報缺乏法律支撐,沒有相配套的法律作保證,難以保證信息數據的合法化,現行的申報納稅是以納稅申報表為納稅的紙質依據,電子申報后難以界定其納稅申報的數據真實性和具有法律效應;二是電子商務活動缺乏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來明確規定其基本的電子合同、交易支持、企業帳本及其它電子文檔的操作規范,使稅務機關難以監控其經濟行為;三是稅務機關上網信息管理缺少法律依據,稅務機關對企業和銀行其它部門的電子訪問沒有得到法律明文許可,阻礙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企業的稅收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力度的加大。
5、安全問題
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廣域網和局域網安全性差,缺乏必要的安全軟件保護,容易被非法用戶侵入。二是網絡安全技術落后,還沒有真正開始研究稅務機關與銀地等政府部門網絡以及因特網對接后的安全保護問題。三是存在泄密隱患。稅務機關與政府、企業、銀行等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如果缺乏必要的保護,開放性的電子信息和網絡就會受到來自多方的惡意攻擊和發生泄密現象。
(二)建議
1、提高認識,強化觀念。必須進一步提高對信息化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加快和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飛速發展,以稅收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已成為必然選擇。領導干部首先要轉變觀念,把信息化建設提高到代表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高度來認識,敏銳把握信息革命發展的大趨勢,創造性地把信息革命的成果運用于稅收管理實踐。
2、轉變觀念,加快人才培養,提高稅務部門群體信息化管理素質。樹立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理念,從我局的現狀來看,應注重引導稅務人員全員積極參與信息化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加大對稅務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培訓,重點放在具體的操作規程上,在普遍提高全體人員整體素質的同時,特別要加強信息技術管理人才的配備和儲備,使從事信息化管理的人員有輪訓和再提高的時間和精力,向高層次發展,以適應信息化發展的需要。
3、加大基層單位的硬件投入,樹立一次性投入終身受益的指導思想。
4、加強信息中心建設,強化信息管理部門職能和作用。從實際工作上看,信息中心的職能和作用還遠遠未得到發揮和應用,要加快信息中心建設步伐,從總局到縣市局的四級稅收征管信息數據處理中心職能要進一步明確規范,賦予信息中心必要的職權,明確信息中心權威地位,全權負責各地的信息收集、加工、分析和處理等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征管數據,確保數據的真實有效。
一、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這種模式,從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組織的雙層服務,使得所有納稅人都能夠實現自選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分析,找出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再通過稽查,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系統。
1.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納稅程序。有三種方式:(1)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填寫繳款書并向銀行(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然后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并附蓋經收訖印戳的繳款書報查聯,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2)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并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指定銀行劃款入庫。(3)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并附上稅款等額支票,報送稅務機關;稅款的入庫由稅務機關歸集報繳數字清單。支票,統一交由作為同城票據交換單位的國庫辦理清算。
2.規范納稅表格。這既要考慮納稅人填寫使用的方便,又要顧及應用計算機處理的便捷,為此,規范表格分兩步進行:(1)統一分稅種的納稅申報表、稅款繳款書格式,并規范其內容;(2)簡化、合并有關表格,包括相關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合并和表列內容的合理化;并將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一體化。
3.統一申報方式。納稅申報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1)直接申報,即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2)郵寄申報,即由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裝入專用信封寄達稅務機關。(3)電子申報,在有條件的地方,納稅人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將納稅申報表所列有關信息及資料傳輸給稅務機關。
(二)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納稅服務系統。
1.建立稅法公告制度。國家稅務總局應通過有效的形式及時頒布稅務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向納稅人提供全部現行有效的稅法資料,以及介紹稅款計算、申報表填寫等納稅知識的納稅指南等,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地了解稅法信息。
2.建立辦稅服務廳、室。為方便納稅人納稅,在城市和縣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納稅人較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區、縣局(分局)為單位建立辦稅服務廳,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稅前、稅中、稅后的全方位服務。
3.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服務。鑒于部分納稅人受到時間、地點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稅務機關應當鼓勵和提倡其依照稅收法規,尋求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發展稅務服務的重點,應當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人。
(三)建立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管理監控系統。
1.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這是依托計算機監控管理的前提,是歸集、處理、交換、查詢稅務信息的先決條件。
2.開發、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監控應用系統。把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中止申報的催報、滯納款項的催繳。檢查對象的篩選,到綜合稅收信息的統計分析。稅收會計核算與監督,以及納稅信息的查詢等全面納入計算機管理,依托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監控。
3.抓住重點,加強監控。在整個監控系統的建立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常規管理與重點監控的關系,抓住增值稅、出口產品退稅、個人所得稅等為社會所廣泛關注的征管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加以突破。
4.建立四級計算機監控網絡關系。力爭建成中央、省、市、縣四級計算機網絡,使稅收的監控管理在技術手段、信息處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達到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末期的水平,確保稅務機關的監控能力有一個質的飛躍。
(四)建立人機結合的稽查系統。
1.建立分類稽查制度。根據稅務稽查工作的特點,應將稽查分為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三類。日常稽查是根據選案結果進行的周期性常規稅務審計;專項稽查是針對特定行業或某類納稅人進行的重點審計;專案稽查是根據舉報或者前兩類稽查發現的重大案源進行的個案審計。
2.建立科學的稽查規程。新的稽查方式將主要借助于依托計算機建立的監控系統,有的放矢地進行。因此,必須明確流程,規范操作。具體流程為:選案,制定計劃,實施檢查,案件審理,執行,稽查結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為主,設置機構,劃分職能的組織系統。
1.機構設置。征管機構設置要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以承擔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務和稅收計劃執行的稅務機關為基層征管單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對納稅人的稅務局或稅務分局。中央、省、市、縣各級稅務機關的機構應當適應基層的改革作相應的調整,以利于為征管服務,為基層服務。
2.職能劃分。征管機構的職能劃分為管理服務、征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務系列,負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咨詢,受理各項稅務申請,應納稅額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監控系列,負責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及各項違章處罰款項的收納;逾期未申報的催報,滯納稅款和逾期未繳款項的催繳,逾期不執行稅務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報表以及票證管理。(3)稅務稽查系列,負責選案,制定稽查計劃,案件查處,案件結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負責稅法宣傳,執法監督檢查,稅收政策課題調研反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的應訴。
3.人力分配。基層稅務機關的人力,應當根據機構設置的形式、職能劃分,從實際出發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是稅收征管系統中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它的目的在于將信息科學的基本思想和方法運用于稅收征管,特別是將稅收征管過程作為一個信息處理過程來對待。把稅收征管的有關活動抽象為一個信息交換、傳輸和使用過程;通過信息的正常流動,特別是征管反饋信息的存在,使稅收征管規范不斷完善,稅收征管效率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法制不斷健全。
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優點
1.首先,確立了納稅人在納稅中的主體地位,還納稅權利、義務、責任于納稅人。其次,從法制的角度明確了不按時申報和不如實申報納稅是違法行為,納稅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征納雙方責任不清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再次,使繳納稅款成為納稅人的職責,納稅人由過去的被動納稅變為現在的主動納稅。企業按期申報率基本穩定在95%左右,個體工商戶也達到了80%以上。最后,推行自行申報納稅,取消專管員制度,把專管員從過去的繁瑣事務中解脫出來,繼而轉向強化征管和監督檢查的各項工作中去,使稅收征管?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2.稅務行政服務明顯優化。到1997年底,全國已經設立辦稅服務廳1萬萬多個,銀行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款征收處3952個;辦稅服務廳受理咨詢1524.5萬次。通過建立全方位的申報服務大廳,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稅前、稅中和稅后服務,優化了服務質量,并且,通過建立稅收政策法規公告制度,把稅收的各種政策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向納稅人公布,方便了納稅人學習和運用稅法。
3.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現代化進程。到1998年底,全國稅務系統已經裝備電子計算機15.1萬臺,投入運行的微機局域網達到9012個,稅收征管電子化網點達1.8萬個,約占征收單位總數的50%。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的納稅戶達到1678萬戶,通過計算機處理的納稅額達到5933億元,約占當年工商稅收總額的694%。目前,各級稅務機關重視和加大了計算機硬件建設的投入,計算機在全國稅務系統普遍使用,在一定范圍內已基本上實現了征管全過程的微機化。
4.建立了人機結合的稅務稽查體系,稅務稽查力度不斷加大。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都成立了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充實了稽查環節的力量,到1997年底,全國稅務系統已經設立專門的稽查機構6762個,配備稽查人員1.2萬人。通過加強對稽查人員業務培訓力度,提高了稽查人員的素質,完善了業績考核辦法,并同時開展了多種專項、重點和專案稽查,突出了對偷漏稅大案要案的查處打擊力度。
5.稅務系統的社會形象明顯改觀。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推進,集中、公開式服務廣為普及,依法治稅、文明服務、高效辦事的稅務新形象逐步在社會上樹立起來。
三、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納稅申報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建立納稅人納稅申報制度是新的征管運行機制最重要的基礎,但由于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的觀念欠缺,以及業務技能方面的差異,導致偷稅、漏稅行為較為普遍,加之沒有嚴格的稅務登記制度和稅源監控辦法,使納稅申報在部分地區流于形式。
2.為納稅人服務不到位。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是稅務機關應盡的義務,但目前仍有一些服務不到位的問題。例如:對納稅人方面出現的問題不能客觀地分析原因,區別對待,而是“罰”字當頭。稅務機關應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3.對計算機的期望過高。利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是實現現代化征管的標志,也是提高管理效應的必然途徑。但是,目前計算機在征管方面的應用仍存在一定問題:(1)軟件開發和計算機網絡化方面還比較落后;(2)管理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
4.稅務稽查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1)稅務稽查力度還有待提高,稽查體系還有待完善;(2)稽查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較差,稽查工作質量低下。
5.外部環境不完善。目前,我國實行新模式的外部環境不夠完善,從法律環境看,稅收司法體系不健全,影響稅收司法的嚴肅性、準確性;從經濟環境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未能實現法制經濟;從信息環境看,有關納稅人的經濟信息不能在相關行業內共享,給納稅人規避稅收法律提供了機會。
四、對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進一步完善
1.加強對納稅人的管理工作。在確立現行征管模式的前提下,應允許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措施,本著依法設立、精簡效能、屬地管理。劃清職責、監督制約、因地制宜的原則,進一步明確機構職責,調整機構設置,精簡人員編制,建立與新的征管格局相適應的組織結構體系,以解決具有地方特色的區域問題,注重效果,反對形式主義。
2.通過征、管、查職能機構間的分離,爭取在執法權力的合理分解制約上取得重大突破。擴大稅務稽查范圍,提高稅務稽查水平。擴大稅務稽查的范圍要做到兩點:(1)當年檢查和跨年度檢查相結合;(2)選案檢查和普遍檢查相結合,盡可能做到不漏查、不漏戶、不漏稅。提高稅務稽查的水平要以提高稅務干部的素質為前提,要加強稅務干部的素質教育,保證稅務檢查的水平。
3.提高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我國的稅收征管長期以來一直忽視對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培養,導致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普遍不高,這也是稅收征管長期低效運行的一個重要原因。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形成有賴于征稅機關在稅收宣傳、提供服務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征管機關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要把為納稅人服務,清除納稅人守法障礙作為提高納稅人意識和促進納稅人遵紀守法的重要手段。
4.進一步發揮計算機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計算機的應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稅收征管現代化的水平,是提高征管效率和質量的重要手段。而在稅收電算化方面,我們還存在很多不足。在軟件方面,缺乏統一的稅收征管軟件,不能與其他相關部門聯網。為了實現計算機網絡的依托作用,稅務部門必須加大科技開發的力度,攻克計算機技術的難關。不但要更新硬件,擴大容量,而且要盡快編制科學、合理的全國統一的征管軟件,實現全國稅務系統微機聯網,并加強與其他有關部門聯網的工作,充分發揮計算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