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8 16:27: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行政機構的性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近年來,我國多個城市(主要是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為了創建改革示范區陸續進行了行政區劃調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上海、天津、重慶、深圳、沈陽等,同時,部分大中城市在省直管縣改革的背景下也開始著手進行行政區劃調整。城市行政區劃調整現象日益普遍,許多地方政府以期借行政區劃調整和改革之機將原有的行政機構升格,提高原有市轄區政府的行政級別,增加領導職數與行政待遇。例如,2000年上海市浦東新區升格為國家第一個副省級新區;2010年1月,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機構正式揭牌,升格為國家第二個副省級新區;同年6月,重慶市兩江新區正式升格為國家第三個副省級新區;次年6月,國務院正式批復同意舟山群島新區升格為第四個副省級新區,也是首個以海洋經濟為主題的新區;2012年8月,國務院同意設立蘭州新區,升格為第五個副省級新區;同年9月,國務院正式批復《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標志著南沙新區成為第六個副省級新區。2011年10月,國務院同意重慶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撤銷萬盛區和綦江縣,設立綦江區;撤銷雙橋區和大足縣,設立大足區。新設立的兩區隨之升格為正廳級。此外,一些城市的開發區、高新區整建制地升格。
行政人員不僅作為“政治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同時也作為“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價值上以‘公共人’為導向,在事實上以‘經濟人’方式生活”[3],是政治人與經濟人有機結合的“理性公共人”。《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獎勵、晉升、工資、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權利進行了規定,然而有些行政機構因無法滿足政府官員現實的利益需求,為解決官員的官職待遇問題,萌生了行政機構升格的想法。有一句順口溜形象地描述了這一現象:“干部要進步,機構增設升格是出路!”許多行政機構由股級升格為科級、科級升格為處級、處級升格為廳級等現象十分普遍;一些鄉鎮設置了在過去從未有過的副鄉級機構;有些省轄市擅自將原來的處級黨政部門升格為局級,其內設機構也相應地升格;還有通過高配領導干部達到行政機構升格的目的以解決官員待遇等。
當前我國行政機構升格失范造成的消極后果
1.助長組織文化
組織文化具有穩定行政系統、變革行政體系、支配行政行為等功能,對行政組織發展至關重要。美國約翰•科特等學者曾預言組織文化在未來若干年內很可能會成為決定組織興衰的關鍵因素[4]。然而,組織文化有先進、落后之分,其功能也有積極、消極之別。當前許多行政機構升格失范是迷戀權力,任由“官本位”觀念沉渣泛起所致,它會造成行政層級增加、機構臃腫、人員膨脹等問題,導致行政組織規模過度擴張,助長一種人浮于事、辦事拖拉、盛行的組織文化。從純技術上來看,行政官僚模型能夠實現最高的效率,是最理性的組織模型[5],但是產生于官僚體制內、體現在官僚言行文化中的一種組織弊病,在各個國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嚴重影響著政治—行政生活的行為方式。在工作方法上,脫離群眾,利益倒錯,造成政社關系緊張;在工作效率上,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推諉扯皮,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其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麥克爾•巴澤雷曾指出,官僚制范式可能會帶來好的行政管理,但會導致政府責任弱化,提出需要突破官僚制,構建一種新型的政府管理模式[6]。
2.不利于推進行政法治建設
行政法治是現代公共行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穩定行政秩序、制約行政權力、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法治要求通過法律對公共行政的各個領域和環節進行規范,使公共行政沿著法治化的軌道有效運行,并遵守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原則[7]。然而,行政機構升格失范不利于推進行政法治建設。首先,行政機構沒有以《組織法》《編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而合法地升格,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缺乏科學的論證程序和法理依據,帶有一定的盲目性、隨意性和違法性。其次,有些行政機構升格是為了提高原有行政級別,利用高行政級別指揮和協調低級別行政機構及其人員,依靠行政權力的力量推動政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如反瀆職侵權科、反瀆職侵權處升格為反瀆職侵權局,以運用更高的行政級別來推進檢察院的工作,體現的仍是人治,與行政法治要求的一切以法律為依據相悖,不利于推進行政法治建設。
3.無助于鞏固機構改革成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了六次大規模的行政機構改革,其核心是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而調整行政機構的結構和運行??v觀歷次改革,我國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效,例如在精簡機構和人員問題上,雖然沒有走出“精簡———膨脹”的循環怪圈,但反復幅度明顯小于改革幅度,“經過6次改革,國務院工作部門由100個減至目前的69個,精簡約31%;人員編制由5.1萬減到1.6萬,精簡約68%”[8]。然而,最近興起的行政機構升格失范會帶來層級過多、機構重疊、領導職數增加、編制擴大等問題,沖淡和抵消了歷次改革精簡人員和機構的成效。同時,為了完善政府內部管理體制,按照政府管理層次,行政機構升格后其內設機構也升格,并設置新科室,增加新的辦事人員,導致部門林立、人浮于事、職責交叉、效率低下等,這與我國歷次行政機構改革的精簡精神相悖,不利于優化政府組織結構。正如薄貴利指出的,真正優化政府組織結構,才能鞏固機構改革成果,才能使行政體制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9]。因此,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無助于鞏固歷次行政機構改革成果。
4.阻礙政府職能轉變
行政機構是履行政府職能最重要的載體,優化機構設置對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具有重要意義。1988年行政改革首次提出轉變政府職能這個關鍵性問題,此后歷次行政改革都重申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性,轉變政府職能成為當前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重點所在。因此,優化行政機構設置,對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機構升格失范致使行政機構設置不合理,造成行政機構過多過細、部門林立、職能交叉、管理對象重疊、政出多門等消極后果,使政府在應該管理領域的角色定位不準,對自身職能界定不清,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自己該管且要管好的事卻沒有管好,微觀管理過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薄弱,不能全面正確地履行職能,導致政府職能出現越位、缺位、錯位、不到位等問題,不利于推動政府職能有序良性地轉變。
當前我國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的成因分析
1.傳統“官本位”行政文化的消極影響
傳統行政文化是封建官僚行政體系的觀念結構,迄今還深刻地影響著我國行政組織結構和官員觀念,對當代行政體制的建構和公共行政運行過程仍發揮作用?!肮俦疚弧彼枷胧侵袊罹叽硇缘膫鹘y行政文化,“不管哪個時代,人們如何劃分職業,所有劃分都是不謀而合,那就是無一例外地把‘官’放在第一位”[11]?!肮俦疚弧彼枷胧侵敢怨贋楸荆磺袨榱俗龉?,把做官看作人生最高價值追求,并以官職大小來評判人生價值和社會地位的一種思想意識。“官本位”的本質是對權力的追逐,是權力本位,“以不擇手段地求官、保官為目的,以以官牟利、以官揚名為歸宿”[12],使“讀書做官———做官發財———發財濟家”成為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一切為了做官,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以權力為手段,只對自己或小團體負責,往往置國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在“學而優則仕”、“商而優則仕”等“官本位”行政文化影響下,政府官員往往存在官職崇拜,一切為了做官,力爭做大官,以彰顯其社會地位和人生價值。然而,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是相對固化和有限的,在“官本位”思想的驅使下,自然萌生了尋求通過行政機構升格來解決領導職數的想法,從而導致行政機構升格失范。
2.職位利益的不當誘導
政府官員不僅是以公共利益為行為動機的“公共人”,同時也是具有現實利益需求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是對多種利益權衡的“比較利益人”[13]。有效的公共治理應在承認并尊重政府官員合理的自我利益基礎上,使其自我利益的實現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限度地達成一致[14]。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政府官員以其能力、知識、技術為政府和公民服務,應得到一定的工資和福利報酬,以滿足合理的利益需求,提高行政效率??墒?,許多行政機構由于各種原因卻無法滿足政府官員正常的利益需要,越來越多的行政機構為了解決官員待遇問題訴諸行政機構升格,行政機構升格成了行政組織解決政府官員待遇的途徑之一。同時,受封建等級觀念的影響,“官有九品,人有九等”,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15]。然而,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總是有限的,為了增加領導職數以解決行政待遇問題,在現階段似乎只有訴諸行政機構升格。
3.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
行政組織是政府職能的載體,政府職能是行政機構設置和撤銷的依據,政府職能轉變構成影響行政組織設置的根本性因素。根據行政組織與政府職能關系原理,行政機構的增設和升格是政府職能轉變未到位的直接反映,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的基本原因在于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梢哉f,當前我國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現象是政府職能轉變未到位和行政組織的一種病態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公共事務的日益增多和日趨復雜化,我國政府職能依然寬泛,涉及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未能實現根本性轉變,政府“在市場經濟中仍充當市場主體角色,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不完善,宏觀調控體系不健全,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職能比較薄弱,職能交叉、政出多門”[16]。總之,由于政府職能界定不科學,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在客觀上為政府職能泛化提供了可能,導致無法科學地設置行政組織機構,無法優化行政組織結構,滋生行政機構升格的溫床,并期望通過行政機構升格達到管理的目的,最終導致行政機構升格失范。
4.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不健全
行政組織法律對于一個國家行政組織的設置和運行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我國關于行政機構升格的法律制度卻不健全,造成行政機構升格失范。(1)行政組織法律體系不健全。行政組織法律體系應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編制法、公務員法三部分[17]。行政組織法方面,目前只有《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機構沒有組織法規范;地方政府與地方權力機關混合立法,且省、市、縣、鎮沒有單獨的行政組織法。行政編制法方面,《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屬于國務院的行政規章,立法層次偏低,且屬于原則性規定,不具有應有的法律約束力,至今我國尚無一部專門的行政編制法律,在行政機構升格中難以做到剛性規范。公務員法方面,《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獎勵、晉升、工資、福利等一系列權利進行了具體規定,但是公務員法所規定的獎勵并不是公務員的核心需求[18],致使尋求通過行政機構升格來滿足其官職利益需求。(2)許多法律條文規定過于簡單,難以操作。如《地方組織法》第64條第一項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秶鴦赵航M織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每個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這些法律條文規定過于籠統,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出現混亂,導致行政機構升格失范。(3)現行立法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行政組織法律法規對于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缺乏具體條款,導致行政機構升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致出現行政機構肆意升格的不法行政現象。
5.行政監督機制不完善
第一,盡管我國行政監督體制中監督主體、方式多元化,但各監督主體分散,缺乏有效整合,未形成監督合力,行政監督體系整體功能不強。第二,行政監督立法進程緩慢,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監督無法可依,導致對行政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檢查缺乏法律依據,造成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第三,缺乏有效的監督程序,行政管理工作缺乏透明度,政府“暗箱行政”成為行政監督的屏障[19],導致憑經驗或者主觀意志濫設機構,隨意升格。第四,行政監督機構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督機構的雙重領導,缺乏監督的獨立性,難以獨立行使監督權,影響監督的有效性。第五,行政監督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通過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僅僅從黨紀政紀方面進行處理,監督缺乏剛性和實效。總之,行政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沒有真正實現經?;?、制度化和規范化,使行政機構肆意升格鉆了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漏洞。
防治我國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的對策建議
1.摒棄官本位、權力本位思想,培育現代行政文化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要規范行政機構升格必須轉變政府的行政理念,使政府及其官員在行政觀念上對行政機構升格有理性的認識,以減少行政機構升格的需要動機。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官本位、權力本位為主導模式的傳統行政思想已不適應現代的客觀需要,必須及時地予以摒棄,并努力培育現代行政文化。首先,促進全能行政文化向有限行政文化轉變。改變全能政府理念,確立有限政府意識,我們務必認識到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的能力、責任總是有限的。其次,加快官本位行政文化向民本位行政文化轉變。樹立以民為本的行政理念,明確行政是實現人民權利的手段,而不是束縛公民權利的工具,甚或實現官員自我利益的工具。再次,實現管制行政文化向服務行政文化轉變。確立服務型行政理念,樹立公共服務意識,全心全意為公眾服務。最后,促使人治行政文化向法治行政文化轉變。依靠法律來治理國家,以法律為依據,運用法律來規范行政組織及其人員行為。
2.健全行政組織領域的各項法律法規
為了規范行政機構升格,必須健全行政機構升格的法律法規,堵死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的法律漏洞。第一,樹立現行行政組織法律法規的權威。在現有的行政組織法律法規中,對行政機構升格起到規范性作用的法律法規應該加以強化,樹立其足夠的權威,為行政機構升格提供法制保障。第二,修改并完善相應的行政組織法律法規?!秶鴦赵航M織法》應重申國務院的性質,規定國務院的組成、職能、權力、責任,完善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方式[20],并具體制定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組織法;現行《地方組織法》應將地方政府組織法與地方權力機關組織法分立,規定各級地方政府的性質、組成部門、職能、權限等,并單獨制定省、市、縣、鄉、鎮的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要完善有關公務員獎勵、晉升、工資、福利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在“其他待遇”范疇內對公務員激勵制度進行變革和完善。第三,加快行政編制立法。盡快制定和完善行政編制法,將行政編制納入法治軌道,設定嚴密的監督機制,增強編制管理的規范性,提高對行政機構升格的約束效力。第四,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要切實執行并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細化懲處措施,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發揮法律對行政機構升格的規范作用。
3.準確定位并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只有正確界定并轉變政府職能,才能有效防止政府職能出現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才能封堵行政機構肆意升格之路。首先,準確定位政府職能。政府應當起催化作用,掌舵而不是劃槳。在政企、政事、政社分開的前提下,不該由政府管的、市場能調節好的、社會能解決了的,政府就不能干預,充分還權于市場、企業、社會;政府該管的事要真正管好、管到位,將政府職能界定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的政府職能體系。其次,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目前,通過加快政治體制改革、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社會組織等促使政府職能轉變。在經濟領域,營造讓人們創造財富的平等環境,而不是直接提供財富甚至與民爭利;在社會領域,對弱勢群體和落后地區進行政策傾斜,加以扶持;在公共服務領域,普遍性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需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務等[21]。政府職能轉變真正到位,行政機構增設和升格就會失去重要依據。
4.完善行政監督體系
行政監督是保證公共行政權力正當行使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防止行政機構升格失范的基本手段。為了規范行政機構升格,就要依靠完善的監督機制來加以保障。第一,不斷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的一般監督和專門監督,健全內部監督體制,從內部監督行政機構升格。第二,通過完善權力機關監督、司法機關監督、政黨監督、社會監督等,不斷完善外部監督體制。第三,建立行政監督協調體制,加強總體協調,使各監督主體相互配合,形成監督合力,發揮對行政機構升格監督的整體功能。第四,建立行政監督的垂直領導體制,使監督機關從行政機關中獨立出來,只接受上級監督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在經濟上不依賴同級行政機關,從而保證監督的相對獨立性。第五,加快行政監督立法,制定專門的行政監督法律法規,如《行政監督法》,將行政監督納入法制化軌道,使對行政機構升格的監督有法可依。第六,加強行政監督隊伍建設,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增強對行政機構升格監督的效果。
關鍵詞:行政事務管理 群團工作
行政部門是一個企業或者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群團組織的發展中能夠進一步加強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有利于群團組織的行政能力提升。任何性質的群團組織都會由于其自身的特點,而具備特殊的群團組織行政管理部門,而其中所進行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往往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等特點,在行政工作處理的過程中,需要對群團組織中的行政事務具體了解,根據群團組織的具體情況,逐漸提高企業行政事務的管理水平,確保各項事務的正常運行,促進群團組織更加有序發展,增強群團組織的實力和影響力。
一、群團工作的基本內容
群團組織是“群體性社團組織”的總稱,社團組織主要包括“群體性社團組織”、“學術性社團組織”、“活動性社團組織”等主要內容,而其中群團組織的主要特點就是經常進行的群體性活動,群團工作主要是指將黨和國家政策為人們服務的團體工作,主要是黨關于國家工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能夠幫助黨聯系各個相關工作的群眾,并對他們進行盧綸指導,政策指示,作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并及時向黨反應群眾的愿望和需求。群團工作主要將黨和人民群眾之間的溝通變得簡單,為黨和人民群眾信息交流提供渠道。
二、群團組織行政事務管理
(一)行政事務管理機構配置
群團組織內部的行政事務就是將群團組織內部的各項工作,包括群團工作的外部交流事物以及政策傳達等方面的內容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聯系在一起。群團組織行政事物管理也針對組織內部的各單位工作內容以及任務做出管理與事務決策,還要對預防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對組織針對的人群進行有效的管理,對國家政策有效傳達,并及時關注人們的需要。但是這些工作都放在群團組織行政事務管理部門中,不僅會造成群團工作行政管理事務的壓力過大,同時也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不斷降低,而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就是對行政事務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不夠明確,機構職能定位不合理,各個部門的配合不到位,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造成各項工作的延后,不利于群團工作的開展,因此要加強群團工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合理配置。
(二)行政機構人員配備
我國現階段對群團組織工作的關注度還不夠,群團組織的行政事務管理機構還在使用傳統的機制體系,在時代飛速發展的今天,群團組織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配備還不足以處理日益龐大的組織相關的工作事務,造成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在多個崗位工作,而具體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卻沒有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而且大多數的管理人員的自身素質,已經無法滿足當今社會發展下產生的群團工作行政管理事務,群團行政管理人員要求綜合發展,但是當前行政管理人員普遍存在綜合素質并不高的現象,他們大多對行政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最新知識內容的了解不夠全面,行政管理相關技能在實際運用中不夠熟練,導致群團組織行政事務管理的效率相對較低。而群團組織的工作往往包含著諸多方面的內容,比較瑣碎,通常需要各項工作一起展開,不僅需要和國家政策掛鉤也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服務掛鉤,就會導致人員不足,對工作順利進行產生不利影響,容易在各項工作共同進行中出現厚此薄彼的情況,從而導致群團組織的工作無法達到最大化。
(三)加強行政機構管理規范
目前,群團組織的行政管理工作在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行政機構內部的管理方式不科學,服務機制不健全對行政機構管理工作產生阻礙,容易使工作處理發生混亂現象,不利于組織部門進步。但是最基本的問題還是行政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只有對行政機構管理部門內部做出規范化管理,才能夠以更加規范的手段進行組織工作管理。
三、行政事務管理的作用
(一)對組織機構優化配置
在組織工作處理的過程中,只有加強組織機構的調整和優化配置,才能夠使得群團組織行政事務管理的職能充分有效發揮出來,從而使得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可以順利的進行。對群團組織行政事務管理機構進行優化配置,不僅使群團工作的行政管理各項政策開展更加順利,也促進組織內部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和科學,能夠在行政事務管理職能處理的過程中對一些多余的職能部門和閑置的職位人員進行剔除管理,對各項機構職能及時合理的劃分職能,促使工作人員明確自身的職責,制定相關內部制度,在實際工作中依據管理制度來實施管理工作,充分實現群團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二)優化組織工作人員結構
隨著現代化進程的逐漸擴大,組織的人員結構也需要不斷進行優化,行政事務管理中的人員精簡以及高素質人才的引進和培養都是促進組織工作更好實行的措施,在人員管理中逐步將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作為主要內容,促使員工以更好的姿態對待工作,加強工作人員道德規范管理,對員工展開學習教育活動,最重要的是使員工充分認識到組織的基本職能和組織的性質,培養員工樂于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品德。
(三)精化組織工作流程
組織的工作總是復雜且多樣的,在組織的服務性質中,需要對組織工作及時分配和完成,群團組織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現有機構和員工技能為基礎,根據工作職責和崗位的性質進行工作安排。在合理的安排下促使組織工作的流程順利進行,以最小的員工消耗取得最優化的工作效果。充分挖掘廣大職工的內在潛能,整合組織充足的后勤資源,使他們在工作安排中得到高效利用,以此精化組織工作流程。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群團組織的工作效率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組織結構也在逐漸受到國家發展影響,積極提高提高群團組織行政事務管理的工作質量以及工作效率,才能充分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也促進社會系統的經濟效率的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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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科學、合理、效能的國家應急職能體系
(一)區分自然性與社會性緊急事件、綜合性與專項性緊急事務,形成集中統一的應急管理職能體系
突發事件不外乎自然性緊急事件和社會性緊急事件兩大類。自然性緊急事件不僅本身容易直接造成災難和嚴重的被動局面,而且還很容易引起社會緊張而轉化為社會性緊急事件。因此,僅有專業處置能力而無綜合處置能力作保障,就必定會導致十分嚴重的現實后果。社會性緊急事件對綜合處置能力比對專業處置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綜合處置能力不到位就將衍生出更廣泛、嚴重的現實危機。
一般而言,兩類緊急事件在更具體的類型上需要非常專業化的專項治理,從而構成專項性緊急事務;但一旦事態嚴重,就特別需要加以綜合性的有效應對與處置,進而構成綜合性緊急事務。而綜合性緊急事務及其處置在應急管理體制中具有最突出的位置和作用,構成應急管理職能的主體和核心。專項性緊急事務及其處置在微觀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但在總體上卻只構成延伸性的應急管理職能。
無論是綜合性還是專項性應急管理職能,都有管理和服務兩方面的基本性質;只是有時應急管理更突出,有時應急服務更突出,有時二者都突出。完整的應急管理職能體系應該是綜合與專項和管理與服務的對應交叉,而不能有絲毫忽略或偏廢。
總之,科學、系統地研究整個應急管理的對象與事務,并以此為基礎,審度從日常管理中獨立出來的應急管理職能職責系統,發現空白、遺漏或者殘缺之處,填補和加入新的應急管理職能職責內容,由此確立和形成一套系統完備的政府應急管理職能體系和職責體系,是非常重要的。
(二)系統厘清、大力整合現有的政府應急職能,形成一個相對獨立、又與常規管理職能緊密對接和互補融合的應急職能體系
第一,要把應急管理從常規管理中獨立出來,明確其性質、定位、范圍,把握其規律、特點、原則和要求,弄清其目標、任務、條件、方式和途徑,界定出一個成熟完備、獨立專門的應急管理職能領域。只有這樣,才能把應急管理職能體系界定和設置得更加科學完備和現實有效。另外,要結合行政改革,把政府應急管理的職能職責從政府常規管理的職能職責中具體、細致而系統地離析出來,加以系統的分類梳理和集中整合,形成專門而獨立的應急管理職能職責系統。
第二,要把分散的綜合性應急服務職能進行適當的規劃、調整、組合和集中,把薄弱和欠缺的綜合性應急服務職能大力強化起來,形成一套細致全面的綜合性應急服務職能體系。換言之,就是要借助行政改革,把所有的(包括原來分散存在和運作的)綜合性應急管理職能集中起來,加以科學的整合,消除重疊,填補空缺,統一運作,避免分散,形成一套集中統一、規范完善、切實高效的綜合性應急職能體系。
第三,要在現行配置于各職能部門的專門性應急職能系列的基礎上,對專門性應急管理職能和應急服務職能進行再提煉、再完善和再精專,形成一個高度精確有效的專門性應急處置職能體系;同時,還要使之與綜合性應急處置職能體系相互匹配、呼應和協調,形成一個完整完備、規范高效的國家應急處置職能體系。概言之,就是要把大量的專項應急管理職能也加以科學梳理和整飭,確保它們與綜合應急職能更加契合,確保整個應急管理職能體系變得更加科學高效。
第四,要科學設定、正確處理應急管理與應急服務、常規管理與常規服務的相互關系。在此基礎上,對綜合性應急管理職能與應急服務職能之間的搭配組合、配置落實與操作實施進行設計和規劃,確保兩大職能體系相互匹配、高度協調,形成一個科學合理、系統完整、高效有力的綜合性應急處置職能體系。
二、建成一個以大部門制為基本特點的應急管理主干機構體系
應急管理是相對于常規管理而言的政府工作,是針對緊急狀態而進行緊急行動并由此形成應急形態的政府管理。另外,綜合性應急職能既然極端重要,那么就要有一個相應的常設政府部門來專門履行。這類部門就是綜合性緊急事務處置機構,是整個國家綜合應對和處理各種緊急事件的常設主體和軸心。
因此,加強應急管理、特別是應急體制建設就不能孤立地進行,而應該從整個政府工作的角度來著眼和行動;確切而言,就是要在著眼于科學理順行政體制、特別是應急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與整個政府管理工作內在地對接起來,突出綜合性應急管理職能部門的正規化建設,重點探索實行“應急管理大部門制”,從一開始就著眼于建立大部門化的應急管理主干機構,合理調整乃至重構國家應急管理主干機構體系。
所謂應急管理大部門化,就是要隨著原來各種分散的綜合性應急管理職能的集中與整合,把原來承擔該職能的各有關具體機構也一并集中和整合起來;同時,隨著新的綜合性應急管理職能職責的提出與確立,也設立新的相應承擔機構;最后,將這些機構統一組建成一個能獨立承擔和履行應急管理職能職責的政府部門,實質就是在中央特別設立一個專門承擔和履行綜合性應急管理職能職責的應急總部,各級地方政府也設立相應的行政機構,逐步建成一個完整的應急管理主體體系。
從行政改革和加強應急管理的實踐看,探索實行“大部門制”,就是要將政府的應急管理職能進行同類合并、大體集中,交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只有這樣做,才能充分體現“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才能充分確保應急職能分類與應急機構設置科學化、合理化,才能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切實提高應急成效。這樣做正是新形勢下加強應急管理、推進政府管理科學化的客觀需要,更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應急管理體制建設的一個現實選擇。
如果要把應急管理大部門化做實做細,就必須突出對應急管理主干行政機構加以正規化建設,主要是必須把分散履行綜合應急職能的各種非常設行政機構和準行政機構加以集中和整合,由此形成一個集中統一、高效有力的應急職能職責主體,而不能以非常設、非正規、乃至應付的和重疊的形式來考慮、設立與維持;還要根據更科學、全面的綜合性應急職能來建設一個內設職能和機構更加科學、完善的應急行政主體,使之成為國家應急管理的直接保障主體和一個日?;\轉的正式政府部門。
從國家層面上看,廣大的國土面積要求有一個集中統一、協調靈敏、高效有力的最高專門權威和最高行政機構,統抓應急管理工作。這種機構可設為部級建制,但必須設有超部級權力權威,專門負責全國非國防性重大緊急事件處理。這個機構既直接處理具體事件,也在全局上發揮迅捷高效、強大有力的領導、組織、指揮、協調、促進和監督等作用。這樣,那些臨時的、無權威的、隨機設立的各形各色安全機構、安全運作模式和資源啟用模式都將廢棄,那些應急延誤、危機疏忽、內耗浪費及由此而來的危險后果都將避免;進而從體制上做到充分確保公共安全。
與此相配套,各級地方行政區域也要設置同樣的總部機構,統管本轄域的全部非國防應急管理事務。這其實就是要求在政府建制內新建一個非國防應急主干機構系統,成為各級行政區域內緊急事務處理和公共安全保障的主干機構和責任權威,位于直屬應急聯動中心和常規聯動中心之上,對本區域整個應急與常規安全責任與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具體的整合、協調、實施、指導、監督和推動。
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更專業、更科學的職能設定和組織設定,并進行相應的人員選任與配備。就實踐經驗看,各級應急主干機構最好要由本級政府的常務行政副首長兼任部門首長,就可以確保應急管理機構順暢、高效地運轉了。
這樣,在某時一旦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就能有一個常設的應急管理主體去獨立負責了;再也不必一有大事就迫使核心領導層不得不停下手頭工作、打亂總體秩序而額外勞心了。顯然,這是非常符合應急管理規律和實踐需要的,是科學、務實和可行的;對于整個國家綜合應對和處理各種緊急事件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打造一個系統完備、集中高效、統一實施的專項應急處置機構體系
有了應急管理主干機構體系還不足以滿足整個國家應急管理的需要,還必須圍繞這個主干體系,對現有承擔專門應急管理和服務的行政機構進行再精練、再優化,打造出一個科學、完備的專項應急處置機構體系。
(一)確立緊密結合、高度協調的應急管理和應急服務職能及相應關系
要以集中統一、高效有力為目標,按照新的應急管理職能體系及其內在相互關系,特別是其對載體和責任主體的需要與要求,把原來分別承擔部分綜合性應急管理職能的機構集中起來,進行專項機構調整;包括重新設定并建成一套完整的、集中承擔和履行專業化程度很高的應急管理職能機構,調整、優化這些專門主體與應急總部的相互關系。
其中,要特別突出應急管理和應急服務兩個基本職能,并確保把它們落實到具體的應急處置實踐中。在具體職能上,要覆蓋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群體性突發事件以及基礎設施、水利、農業、工業、商貿、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社會等等諸多方面安全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防范與處置。
此外,還要把原來配置不合理、運行不規范、專門承擔應急服務的行政機構和準行政機構加以集中和整合;按照新的綜合性應急服務職能體系及其對行政機構和社會組織的需要與要求,以集中統一、高效切實為目標模式,區分行政與非行政,在確定由社會組織承擔部分應急服務職能之外,重新設定和建立一套完整的、集中承擔專項性應急服務職能的專門機構體系。
最后,要正確看待、設計和處理好此一專項職能與其他部委專門職能中安全內容的相互關系;特別是要科學處理好應急處置與常規處置的關系;要絕對避免交叉重復、范圍不清、責任不明,以免推諉扯皮或事實上的有心無力而造成不可挽救的連帶性、綜合性或擴大性的嚴重后果,卻無人承擔責任。
(二)建立一個集中負責履行應急管理與應急服務職能的應急聯動中心與平臺
首先,建設一個靈敏高效的應急管理與應急服務聯動中心,成為一級政府集中統一、高效有力地掌控和具體實施應急處置事務的應急處置樞紐。其功能包括監測、預測、預警、接警、發警、以信息和技術支持應急決策、直接參與應急決策、實施具體的應急指揮和協調、實時應急反饋、迅捷追蹤決策、附加應急調度、應急善后評估、應急總結、應急信息等。因而,此中心實質是一個應急處置平臺與總部的復合體。
其次,與應急平臺相配對,在同一電子平臺上還要建立一個高效的常規管理和常規服務聯動中心。由它確保在履行正常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時能夠最充分地履行安全管理職能,就是在平時大量的日常社會生活中靈敏發現和處置任何一個風險信號、危機信息,與廣大市民進行及時溝通,對矛盾問題、潛在危機和現實隱患都能及時地進行處理,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此外,它還是一個常規安全的信息中心、決策支持中心、具體指揮與協調中心、常規安全規劃與政策起草中心等。因而,此中心實質是一個常規處置平臺與總部的復合體。
企業行政管理是指依靠企業行政組織、按照行政渠道管理企業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所謂企業行政組織,是指企業的行政組織機構。行政渠道則主要指企業行政組織機構內上下級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如公司總裁~部門經理,項目負責人等的等級系列關系。行政管理的手段通常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獎懲條件等。
(一)企業行政管理的特性
1.權威性。企業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上級權力與權威基礎上的,上級行政機構沒有相應的權力和權威就不能下達命令、指示或規定等。但還要指出的是,現代企業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還要取決于上級權力是否運用得當和下級的是否服從等諸因素。
2.及時性。由于企業行政管理是用命令、指示等來調整人、財、物、產、供、銷等生產經營活動,故其手段和方式直接具體,而且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同時又配以對違抗管理的懲罰措施,因而能迅速發揮作用;而通過經濟手段進行管理或通過思想政治工作達到管理目的時,則必須有執行~反饋~調整執行的操作過程,因而常發生滯后。因此,在企業大量日常性經營處理及人事處理中,或企業遇到突發事件以及企業環境不穩定時,行政管理就能發揮重大作用。
3.縱向性。因為企業行政管理主要是通過企業行政組織內部的隸屬關系進行自上而下的縱向指揮和協調,往往是企業上級行政機構對下級的指令性要求,因此主要是縱向性的。
(二)企業行政管理的作用和內容
企業行政管理是企業參與社會化大生產及市場競爭的客觀要求。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分工日趨專業化,這就要求一個生產流程中各個環節最大可能協調一致。因此要有效地組織企業生產經營,就必須有一定強制力的權威與服從機制—即行政管理,否則,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目標就可能因缺乏組織性而不能實現。企業內以經理或廠長為首的行政管理系統運用行政手段,把企業各環節、各部門聯結成一個健康運行的有機整體,并通過各種行政管理手段及時有效地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保證企業生存發展目標順利實現的重要保障。具體而言,企業行政管理是通過以下方式發揮作用的,
1.計劃。即確定管理內容的目標和決定如何達到這些目標?,F代企業行政管理必須具有計劃性,這是企業實現行政管理科學化和保證行政管理成功的必要條件。
2.組織。企業的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必須明確工作的內容,并將其按性質分類,逐級建立自上而下的責權關系,保證行政管理渠道的暢通無阻。
3.人力功能。管理者需要管理下屬,要把適當的人安排在適當的工作崗位,人員還要有流動等。
4.發號施令。即企業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具體措施,調動和協調各級行政管理人員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控制。即對指揮工作的各項措施進行監測、控制與調整,包括建立激勵機制、監督系統和制定獎懲條例并認真執行。
(三)現代企業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現代企業行政管理的目標來自于生產經營活動和行政管理自身的要求。生產經營活動要求的行政管理主要側重于正常組織經濟活動,包括財務和銷售管理、信息、溝通以及公關和勞資關系等。實際上,這種要求一般屬于企業生產經營范疇。純粹的企業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則要求:
1.實行和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行政首長(廠長或經理)負責制,建立以其為首的指揮系統是科學行政管理的基礎。這就要求,首先必須明確行政首腦的職責和權限,保證其有足夠的行政權力和必要的權威;其次必須保證行政首腦的管理措施有可靠的行政實施渠道,再次行政首腦必須有一個高水平的咨詢機構,保證其管理措施不致因考慮欠周或個人判斷失誤而產生負面影響。
2.合理選擇和設計行政組織機構。企業行政管理是依賴行政機構和行政渠道進行的,所以,選擇和設計符合企業內外特點的組織機構是保證行政命令、指示等迅速流動貫徹的重要前提,是達到行政管理目標的必要條件。行政管理最忌機構龐雜、人浮于事、渠道間溝通不暢、環節繁多,從而造成公文旅行和效率低下等弊病。因此,合理設計與選擇行政組織機構與行政管理科學化密不可分。
3.選拔優秀的行政管理人才?,F代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要有與時代相適應的一般素質、能力和知識結構??梢哉f優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現代企業行政管理致勝的法寶之一。
4.確立正確引導、準確評價與適當獎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企業行政管理的最佳化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管理者的積極有效的配合和實施。因此對人的管理是現代企業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而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是有效實施對人的管理的重要保障。
5.講究行政管理的藝術性。行政管理中還有許多藝術性問題,什么時候下達命令或指標、怎樣下達、辭語如何表達等,都須因人因時因地而異。這就要求行政領導善于行政管理藝術,注重管理對象的心理因素、講究說話藝術、善于把行政命令轉化為企業員工的自覺行動。
(四)我國企業行政管理的改進思路
與現代先進的企業行政管理相比,我國還存在很大差距;此外,計劃經濟時代的后遺癥在我國企業行政管理中遠未消除,因此中國企業行政管理的改進工作艱巨而迫切。這其中,除為適應市場經濟而轉機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外,還須注意以下問題
1.按規范化要求,適當調整企業行政機構。目前,雖然企業行政管理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但行政機構仍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如企業行政機構臃腫、人員配置紊亂、管理渠道冗余復雜等。對這些間題,應從行政機構的體制和結構兩方面加以解決。要明確各級行政機構的職能作用,按實用性和科學性原則去合理建立行政機構系統。
2.健全企業行政管理的領導體制.科學的行政管理體制包括三方面內容: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咨詢機構為補充,建立有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我國現行的企業領導體制基本上是黨政合一甚至以黨代政,未能給行政首長以真正有效的行政管理權;有的領導體制不健全,以行政首長的個人意志代替行政管理的系統工作,或缺乏相應的輔助人員或沒有相應的監督機構和手段。這些都要逐步改進,以加強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及其質量。
3.定期評價業績,擇優使用行政管理人才。企業人事部門雖一直以業績評價作為行政管理人員晉升的標準,但長期缺乏科學性和準確性,人為因素干擾太多,也有技術欠缺因素,對于前者可用部門監督方法逐步消除,而對于后者則須從人才學角度,綜合運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等科學手段,準確作出評價。
二.企業創新管理
同志指出:現在我們更應十分重視創新。要樹立全民族的創新意識,建立國家的創新體系,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把科技進步和創新放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只有不斷創新,才能在競爭中處于主動,立于不敗之地。所以,創新是企業的生命。也有人將創新比喻成帶有氧氣的新鮮血液。一切在停滯不前。這樣盡管無風險,可是機會會悄然滑過。原地踏步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倒退。發展的內涵是很豐富的。我們把發展看成是現實的突破,要發展就必須創新。
(一)什么是創新?創新,也叫創造。創造是個體根據一定目的和任務,運用一切已知的條件,產生出新穎、有價值的成果(精神的、社會的、物質的)的認知和行為活動。按照管理大師熊彼特的理論,創新是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包括5個方面內容:(1)引進一種新產品(2)采用新的生產方式,(3)開辟新的市場(4)開辟和利用新的原材料,(5)采用新的組織形式。其實,還應包括觀念和思維的創新。這是最重要的。中央黨校有位教授在總結深圳特區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績首先歸功于制度的創新。如果沒有特區拓荒者的觀念創新,就不可能有制度的創新,更談不上深圳的驚人成就。
(二)創新的特點:創新的最主要特點是新穎性和具有價值。
1.新穎性。新穎性包括三個層次:(l)世界新穎性或絕對新穎性(2)局部新穎性(3)主觀新穎性,即只是對創造者個人來說是前所未有的。
2.具有價值。這個特點與新穎性密切相關,世界新穎性的價值層次最高,局部新穎性次之,主觀新穎性更次之。
(三)創新的分類:創新的種類主要有七種:(1)思維創新,(2)產品(服務)創新,(3)技術創新,〔4)組織與制度創新,(5)管理創新,(6)營銷創新,(7)文化創新。下面逐一介紹。
(四)組織與制度創新:組織變革和創新的理論基礎是統理論、情景理論和行為理論。系統理論一一組織是一個開放、有機和動態的系統,由三個子系統組成,即技術系統、管理和行政系統、文化系統。其特點是相互聯系,一處改變,其他會跟著改變。典型的組織變革和創新是通過員工態度、價值觀和信息交流,使他們認識和實現組織的變革與創新。情景理論一一在企業中沒有一個一成不變、普遍適用的最好管理理論和方法。行為理論一一企業中人的行為是組織與個人相互作用的結果。通過企業的組織變革和創新,改變人的行為風格、價值觀念、熟練程度,同時能改變管理人員的認識方式。
組織與制度創新主要有三種:
1.以組織結構為重點的變革和創新,如重新劃分或合并部門,流程改造,改變崗位及崗位職責,調整管理幅度。
2.以人為重點的變革和創新,即改變員工的觀念和態度,知識的變革、態度的變革、個人行為乃至整個群體行為的變革。
3.以任務和技術為重點,任務重新組合分配,更新設備、技術創新,達到組織創新的目的。
(五)管理創新:世上沒有一個一成不變、最好的管理理論和方法。創新管理是什么?創新管理有三種互有聯系的不同含義:1、管理的創新,2、對創新活動的管理,3、創新型管理。創新型管理不同于守舊型管理·它把創新體現在管理過程中,而且要求整個組織和成員是創新型的。當今的趨勢是由單項創新到綜合創新(全方位創新),個人創新轉向群體創新。
論文關鍵詞 行政法學 公共行政 經濟轉型期 服務型政府
公共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構本著法制、效率、責任和服務原則,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活動,在國家發展中起著宏觀調控、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作用。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作為決定上層建筑的基礎,經濟轉型,其他諸多方面也隨之變化,公共行政即是如此,包括意識觀念、政府定位、制度建設等,都發生了重大轉變。特別是在當前知識經濟時代,這種轉變更為明顯。而公共行政同時作為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之一,對行政法學各方面也產生了或多或少的影響。
一、多元主體管理方式共存
按照最初對公共行政的設定的定義來看,其主體是國家行政機構,即政府,立法和司法不包括在內。也就是說,所有社會公共事務的開展,都要由具有社會公共權威的機構擔任,而此機構便是政府。這種模式存在明顯的弊端,比如機構人員濫用權力、內部腐敗,直接影響到活動效率。而且從過去的管理情況來看,政府機構確實存在不足之處,如管理方法單一,導致難以有突破性進步。同時,公共事務越來越復雜,公民的權力意識日益強化,都迫使公共行政的主體和管理模式發生變化。主要是指私主體的參與,從下面兩種管理模式展開分析。
(一)自治管理
我國自古是政府專權式國家,政府在國家治理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權力過于集中,時間一久必然出現問題。以公共事務管理為例,以前完全由行政機構掌控負責,自治式管理則是非行政機構參與管理的一種新模式。當然,這種非行政機構也必須滿足很多條件,比如合法、有自身的管理章程、有一定影響力等。美國和我國的政治體制不同,上世紀30年代時,美國的社會組織就開始插手公共事務管理,主要是些教會組織、街坊組織等。我國政府集權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政府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主體性地位,社會組織的自治權難以實現。
現今,計劃經濟體制早已不適應世界發展潮流,我國開始向市場經濟轉型,經濟形式和利益主體愈發多元化,很多利益主體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政治需求越來越多,所以需要掌握一定的權力,在這種大趨勢下,政府也不得逐步放權。而這些利益主體以各種社會行業組織為主,包括足球協會、律師協會等,在公共事務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根據目前發展形勢,今后會有更多的非行政機構組織參與到公共事務管理中來,與政府共同掌權,分享行政資源。在我國,政府分權正是實現民主的關鍵一步,也是深化改革的必然結果。近些年來,國內的社會自治組織數量不斷增多,涉及各行各業,如體育、教育、服務、文化、科技、法律咨詢等都包括在內,總數量已超過50萬。如果此數量繼續增長,顯然能從側面反映出社會自治的拓展空間較大。
(二)合作管理
還有一種管理模式,即合作式管理,公共行政和私人主體聯合,在達成統一目標的前提下共同完成任務。當然,這種私人參與的機制,需要雙方有共同的利益,且要明確各自職責,合理分工,實際事務管理中,以行政目標為導向,雙方默契配合。美國非政府組織的設定大都屬于這種合作式管理模式,而且已實行多年,但在我國才剛剛開始。
計劃經濟體制下,所有生產資料和資源都歸政府所有,政府是掌控管理權的絕對主體,決不允許私人參與。不過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進入新世紀后,世界一體化趨勢加劇,政府被迫放權,雖然外交權和軍事權仍有政府掌控,但其他領域都出現了私人參與的痕跡,公私合作現象愈發常見。其合作形式也多樣化,比如行政任務的外包,有利于政府轉移工作重心,同時為公民參與管理創造了機會。
(三)對行政法學產生的影響
以上兩種模式的演變足以證明,行政機構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的壟斷地位開始動搖,權力逐步被分解,越來越多的主體加入,權力日益多元化。為適應這種變化,行政法學在研究公共行政時,理論方面也要有所改變,比如行政主體的定義與之前不盡不同,相關制度也要更新。
二、服務控制論的形成和制度構建
關于行政與法的關系,應該從不同角度予以分析,行政法既要具備控制功能,又要具備服務功能。前者作為公共事物管理管理的基礎手段存在,后者則是歸宿。我國正朝著民主化、法治化社會發展,在政府加強控制的同時,對其服務者的角色更為期待,這是大勢所趨。在這種環境下,服務應該作為行政法學研究的第一要義,以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為重點方向,強調自由、公平等現代社會價值??刂坪拖拗?、控權等詞不同,控制是本著“民權至上”的服務理念,由人民群眾對行政進行動態監控,適度控制政府權力的運行,以免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
(一)服務型政府
上世紀80年代之前,我國實行的是管制行政和計劃經濟體制,在現代化發展中積弊甚多,所以要實行改革,逐步向市場經濟過渡。新形勢下,政府同樣具有宏觀調控等功能,但除了保安維穩,很多公共事務領域都不應再過多地干預,為服務行政的形成創造了契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增長迅速,服務行業興起,并成為我國重要的第三產業。同時互聯網的普及,使得人們獲取信息的手段更多,速度更快,思想觀念日益現代化,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在物質生活需求得到滿足的今天,人們更需要各種形式的服務,對政府的要求也在改變,維持社會秩序已成為基本要求,新增的要求更側重于過去政府專屬的公共服務領域。這就對政府的職能發出了挑戰,統治型政府顯然不是現代民眾所需要的,他們更向往服務型政府。在社會大趨勢下,我國政府也正在適應這種轉變。
2005年把建設服務型政府作為政府的重點工作目標之一,2011年提出政府的工作重心發生轉移,由傳統的管制逐步過渡為服務。這幾年來,政府對服務型政府建設工作更為重視。不只是宏觀方面,微觀層面也有許多具體的行為。2009年將公民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水準權納入人權范疇,表明政府在公共服務建設途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次年,國家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以立法的形式,表達了對社會福利的關注和重視。同時期,食品安全、勞動、就業等領域也相繼立法,服務型政府又向前邁進一步。其實,國內提出的剛柔并濟管理方式與此也有著密切關聯。剛性管理強調的是秩序行政,柔性管理則暗指服務行政。
(二)對行政法學產生的影響
服務行政既是國家改革、公民權利意識逐步提升的結果,也是順應世界潮流發展的需求。行政法學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以及與行政相關的社會關系,包括公共行政在內。如今政府的性質和職能發生變化,行政法學勢必也會受到影響,有所變化,研究范疇也應對應調整,涉及行政過程規制、公共職能配置等多個領域??傊?,法律要保證理論和實際的相對應,隨著服務型政府建設力度的加大,服務行政作為行政法學的重要研究內容,我們應給予更多的關注。
三、新行政行為方式的出現
從前面分析不難發現,傳統的公共行政方式較為單一,即行政行為在過去特定社會環境下起到過一定的作用,但在服務行政迅速發展的今天,單一的行政行為已不能再滿足當前要求,其壟斷地位已經結束,更多的非權力行為方式加入其中,并開始發揮自身作用。以下主要從兩點予以分析:
(一)非強制性的行為方式
在政府集權的年代,政府是掌握權力的唯一主體,公共行政以強制行為為主,決策后,相對人必須服從。如果不配合甚至反抗,政府有權采用強制性措施。顯然,這種方法并不可取。事實上也是如此,強制使用權力時,經常會使得雙方矛盾激化,任其發展對雙方均產生負面作用。隨著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深入,對強制性措施加以限制,即通過利益誘導,協商、談判促使行政相對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甚至在行政指導不合理時,相對人可以不配合,并對其提出意見。這種改變更能體現民主,也有利于拉近雙方關系,減少彼此矛盾,相信在未來的公共行政中,其作用會越來越大。
(二)雙方性的行為方式
正因為傳統公共行政中政府集權,占據著絕對權威的地位,不允許相對人提意見,幾乎是單向命令,而忽視了與相對人交流溝通。這種單向行為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鞏固政府權力,但在目前社會明顯不完全適用,已經很難滿足公眾需求,反而會引起更多對抗。在此背景下,一種新方式即雙方方式形成,強調雙方溝通,政府要廣開言路,積極聆聽相對人的反饋意見。以行政合同為例,雖然行政機關仍享有諸多體現強制性因素的行政優益權,如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優益權,但畢竟是在行政機關與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的,與傳統單方方式相比,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借鑒價值。
(三)對行政法學的影響
上述兩種行為方式昭示著私法精神在行政法學領域的逐步滲透,推動著中國行政法學立論中心由行政行為向行政方式的轉移。具體而言,研究方法由“行政行為形式論”開始轉向“行政過程論”,依法行政原理的核心內涵也由形式法治邁向實質法治,傳統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亦會被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取代。
關鍵詞:登記錯誤 不真正連帶責任 無過錯歸責原則
一、問題意識――《物權法》第二十一條責任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給他人帶來一定損害的,需要對賠償責任加以承擔。在登記時出現錯誤,給他人帶來一定損害的,賠償責任應由登記機構承擔。其賠償后,可向發生登記錯誤的人進行追償。
在我看來,這并非是一種真正連帶責任,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指的是大部分行為人將法定義務予以違反,對受害人進行加害,或不同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給受害人帶來一定的損害,每位行為人產生的一個相同內容的侵權責任,各負所有賠償責任,且由于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讓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最終歸于消滅的侵權共同責任形態。登記機關和提供虛假材料的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原因承擔責任,而且由終局者承擔責任,強調責任承擔有終局者。雖然法條規定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這是因為錯誤登記的受害者出于弱勢地位,所以法律規定由行政機構先承擔責任,但是從實質來看,《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符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實質內容,所以,《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是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登記錯誤的性質及分類
(一)認定房屋登記錯誤的性質
學者將房屋登記認為系民事行為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由此行為的本質來看,既然它是一種公示物權的手段,自然也就是一種民事行為;2.有申請人先提出房屋登記申請是房屋登記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房屋登記機構無法主動登記,即這是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一些學者將房屋登記認為系公法行為,原因是房屋登記是房屋登記機構代表國家行使的不動產物權領域的公權力。房屋登記申請一定要經過這一行政機構進行審查并最終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在本人看來,房屋登記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行政確認指的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來甄別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及法律事實,給予確定、認可、證明以及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房屋錯誤登記行為應該被看成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房屋登記錯誤指的是房屋登記簿載入的權利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不相符的事實狀態。所以,主要有申請人的錯誤申請行為與房屋登記機構的錯誤登記行為,或混合或獨立地導致房屋登記錯誤的行為結果及事實狀態。
(二)房屋登記錯誤的分類
1.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導致的登記錯誤。
2.申請人導致的登記錯誤。
3.申請人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過失或故意造成的登記錯誤。
三、房屋登記錯誤責任的認定
(一)我國學者對房屋登記錯誤責任的認定
楊立新認為這是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認為登記機關和提供虛假材料的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原因承擔責任,而且由終局者承擔責任。劉保玉認為這是一種補充責任,因為此種責任形式的承擔有先后順序。
(二)外國學者對房屋登記錯誤責任的認定
比較特別的有德國不動產登記賠償機制,共分為兩個部分,即國家賠償與公證員職業責任保險。德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要將登記收取的全部費用上交國庫,和此產登記相對應的,由登記機構錯誤產生的損失而要進行的賠償,由國庫承擔賠償經費。在德國,公證制度發揮著審查房屋登記實質的作用,公證人員需對由于公證失誤而造成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加以承擔。公證人員在面對可能產生的巨額賠償時必須對義務性的職業責任保險加以購買。《瑞士民法典》相關條目規定:“每個州對不動產登記簿的制作而造成的一切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蓖鈬⒎ɑ緦Ψ课莸怯涘e誤責任都認定為是政府登記機構的責任。
四、《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的完善建議
筆者認為房屋登記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椋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但是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是職務侵權行為,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要使下列條件得到滿足:1.有特定的職務侵權的行為主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侵權行為要具備職務性,即須是發生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3.主觀過錯,即侵權行為違反了執行職務應當的注意義務。4.登記錯誤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侵犯,并產生損害后果。5.權利人損失與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具備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文認為房屋登記行為雖然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但是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是職務侵權行為。
本文認為,拋開《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從應然的層面來看,房屋登記錯誤責任應該為無過錯責任。理由如下:1.在價值層面上,從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歸責原則來看,其要使國家對登記錯誤的價值判斷體現出來,是對做出該行為的主體的主觀過錯加以責難而讓其負過錯責任,還是將其舉證責任加重而讓其負無過錯責任。2.在舉證責任上,不動產登記機關損害賠償責任對無過錯歸責原則適用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只要對職務進行違法行使,給受害人造成損害,不管登記機關有無過錯,都要負民事賠償責任。3.在責任追究的難易層面上,不動產登記機關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更利于登記錯誤的受害者的追償。因此,《物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更加適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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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規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職能要求和工作特點的標準體系或長效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各項業務都按照既定的機制要求進行,避免主觀隨意性,追求運行程序的規范性。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定性。從規范化的依據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職責。二是系統性。從規范化的內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從機構定位、人員隊伍、業務開展、內部管理到經費保障等方面,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的,構成一個有機系統。規范對象的系統性決定了規范化的系統性。三是制度性。從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法律法規,但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要通過制定和運用一整套嚴格、明確、標準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
二、地級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機構定位比較混亂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有三類性質:行政性質、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性質、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從浙江省的情況看,行政性質的占大多數,浙江共11個地級市,其中行政性質的有10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1個,即杭州。從全國范圍看,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業性質向行政性質轉變的逐漸增加。同時在機構體系上,又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兩塊牌子、兩套班子”混合編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溫州。三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興。四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參公事業模式,例如杭州。
(二)業務管理各自為政
雖然國務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和審查、法律援助實施作了規定,但從調研情況看,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從而出現業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統一標準。例如一些地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詢接待行為不規范、審查批準隨意性大、數據報送口徑不統一、案卷歸檔缺乏統一標準、援助機構對案件監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統一的質量標準。《法律援助條例》僅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雖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仍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在實踐中,由于案件補貼標準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執業年限較短的年輕律師辦理。這些律師缺乏經驗,遇到業務問題缺少可以遵循的規范;還有一些援助律師,雖然有辦案經驗,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辦案質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統一的案件質量標準。三是工作站建設缺乏明確標準。近年來,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為最大限度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案件受理體系,在鄉鎮(街道)和相關行業部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工作站建設程度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工作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相對滯后,制約了工作站作用的發揮。
(三)經費保障差異較大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實行的是地方財政保障的經費模式,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全國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差異較大,不僅東西部有較大差別,即使是東部沿海各地級市的經費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間案件補貼標準差距較大,且總體補貼標準過低,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探索
近年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規范化建設,通過實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標準化、業務管理網絡化、案件指派規范化、內部管理精細化、質量監督常態化、工作站建設統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質齊優”。
(一)工作流程標準化
為解決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問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稑藴省饭卜?章174節,近6萬字,涵蓋了法律咨詢、援助案件申請、受理、審批、辦理、結案、評估到費用發放整個工作流程,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職責、任務、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質量要求,不僅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還對法律援助律師承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了規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師辦案,也有利于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以同行評估為例,共有11個程序要點,其中的指標體系再作進一步細化,分列一級指標10項,民事、行政案件細分指標27項和刑事案件24項?!稑藴省逢P于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用簡潔的文字說明每個階段做什么、怎么做,使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對具體工作流程了然于胸,從而避免出現以往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的狀況。
(二)業務管理網絡化
為緩解案件激增帶來的管理壓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實現申請便捷、審批簡捷、服務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標,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該系統分為內網外網兩個通道。法律援助申請或者咨詢者可以通過外網登陸,工作人員通過內網反饋、指派案件、發送電子文書,律師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下載文書,反饋工作進展,通知辯護單位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查看工作進展。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集咨詢、申請、指派、監督、統計、檢索、工作協作等功能于一體,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的業務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規范化
為了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形成相對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籌建全市法律援助資源庫。資源庫按照“自愿申請、擇優錄用、優先分配、動態管理”的原則,積極吸收法律理論及實務專家、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參加。通過公開招募、自愿報名和篩選錄用等步驟,最終確定了27家律師事務所和259名律師為杭州市法律援助資源庫首批志愿律師事務所和志愿律師。259名志愿律師平均執業年限7.9年,既有從業20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也有刑辯、醫療、專利等領域的專家律師。志愿律師按專業特長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兩大類,再按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個人姓氏筆畫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資源庫志愿律師名冊中依排序指派。
(四)內部管理精細化
為厘清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責任,逐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內部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中心制訂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單》?!豆ぷ髑鍐巍穼⒅行母鲘徫坏穆氊熯M行了細致的羅列,使每個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為進一步解決每件事“怎么干”的問題,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單》,內容涵蓋主任辦公會議、會務組織、培訓管理、日??记?、信息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27項。《管理清單》對每個管理事項進行了細致的羅列和說明,一方面細化了責任,做到職能清晰、職責明確,另一方面為客觀準確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礎。
(五)質量監督常態化
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蹤、旁聽庭審、征求意見、質量評估”常態化的質量監管體系。每個法律援助案件從申請、審批、指派、承辦、結案、歸檔都有專人負責監督,實行“全程跟蹤”監督。通過隨機抽查、大案要案重點關注等方式,認真開展“旁聽庭審”工作,及時記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質證等情況,并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依據。建立當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見”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發放意見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師在會見、閱卷、庭審等階段的工作表現。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制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組成評估專家組,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作為全市案件質量監督的重要依據。
(六)工作站建設統一化
結合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實際發展情況,市法律援助中心重點開展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創建活動,制定了《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和《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評細則》,通過創建活動做到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五個統一”,即:統一名稱、統一標識標牌、統一工作職責、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評價模式,并確保行業部門工作站的規范運作達到“十項標準”,即:依照程序設立,外觀整齊統一,基本設施齊全,隊伍建設到位,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內容有量,業務制度規范,運行機制正常,亮點特色明顯,社會影響較好。
四、加強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思考
為進一步推進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應逐步實現六個統一:機構性質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管理軟件統一、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經費保障統一、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一)機構性質統一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應認定為何種性質?從職責承擔、事業單位改革趨勢和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來看,應逐步統一為行政性質的機構,定編制、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從職責承擔考量。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的主要是受理、審查、指派以及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這些都是行政職責。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理應由行政機構承擔。二是從事業單位改革趨勢考量。《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因此,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三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考量。考察英國、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強化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從律師協會到獨立的公共機構再到政府內設機構的變化,可以看出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趨勢。其目的在于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責,防止法律援助經費被濫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機構體系上,借鑒國外的做法,結合我們的實際,建議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采取“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機構模式,取消同一層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區分。在具體職能設置上,應考慮如何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劃分事權。在職能定位上,同一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要統一職能設置,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費用以及對區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區別于省級機構制定政策為主的職責,較區縣級機構又多了業務指導的職責。
(二)質量標準統一
從現實情況看,現有的質量評價標準往往側重于辦案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手續是否及時;會見、閱卷、開庭是否及時;是否與受援人及時溝通意見及辦案進展情況;對受援人的權利是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實質內容的評判和監督,還較欠缺。下一步制定統一的質量標準,既要考慮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蓋實質指標,主要指法律服務技能的細化指標。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標包括(:1)會見受援人及提供咨詢情況;(2)閱卷情況;(3)法律文書制作情況;(4)告知與報告義務履行情況;(5)辦案效率;(6)服務態度等。實質性指標主要指法律技能、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能、與法庭的互動、與對方的互動,具體包括(:1)辯護或的觀點是否正確;(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3)辯護或意見是否被采納;(4)是否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5)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證據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訴訟風險是否得到控制;(7)庭審中的表現情況;(8)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當事人評價和相關機構反饋意見等。
(三)管理軟件統一
目前,不少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開發并應用了法律援助的網上辦公系統,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管理軟件不是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不同機構之間管理軟件中的數據無法交換、銜接。因此,應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首先,要成立一個專門的開發小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業務的人員,也要有信息技術方面的專家。他們應對法律援助業務有深刻的理解,對網絡信息的前沿技術比較熟悉。第二,管理軟件系統的開發要進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盤托付給軟件開發商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須以不同的用戶身份進入系統,對各項功能反復演示,測試數據的關聯性和準確性。第三,要讓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參與測試,聽取他們的意見,在不同地區試行的基礎上再正式投入運行。當然建立、應用完善的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在統一的管理軟件應用前,一個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讓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管理軟件,并在本行政區域內聯網運行。
(四)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要在發揮其實際作用上著力,這就需要對工作站的設立、職責、人員、經費、制度等關鍵性因素進行規范,避免其徒有虛名。一是設立程序統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對應、統一布局、按需設置”的原則設立。具體包括兩方面要求:一要有設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為法律援助的工作對象,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較大。二要按程序設立。所在行業部門向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后進行書面及實地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二是工作職責明確。設在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的工作站在職能設置上或有不同,但從基本職能上看,應有較為統一的標準。工作站主要負責接待群眾的來訪、來電、來信,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負責接受申請并進行初審,并按規定轉送援助機構;及時向主管行業部門和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等。三是人員配備合理。為保障工作站有效開展工作,工作站應當配備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若干名,有條件的地方應聘請一支相對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業務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務承諾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數據統計制度等各項內部運行機制,以確保工作站規范、有序運行。
(五)經費保障統一
建議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模式,減少因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導致經費保障的巨大差距。進一步探索費用分擔制,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具體舉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級撥款經費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會出現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多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少的情況,這不利于資源的公平分配??疾靽饨涃M管理模式,不少國家采用了分級撥款的方式,例如英國,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經費幾乎都來自中央財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區服務。在加拿大,有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撥款,是兩級政府撥款。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議進一步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其中中央財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經費。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費用當事人分擔制度。費用分擔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經費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資源能讓更多困難群眾享用,從而促進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同時也能有效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有利于實現經費保障的統一。費用分擔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領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國家承擔費用。
(六)內部管理制度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