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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貿易治理;多邊主義;諸邊主義;大區域主義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紀,世界各國的貿易關系在水平方面表現為發達國家間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垂直方面表現為發達國家逼迫發展中國家簽訂不平等條約或進行殖民化。在20世紀,全球建立了新的貿易治理秩序,1947年《關貿總協定》(GATT)的簽署和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建立,形成了多邊體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員國從最初的23個增加到159個,形成了一個開放的多邊體系。近年來,WTO談判進展緩慢,多邊體系面臨跨洲際的大區域協定(Mega Deal)和諸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戰。
一、WTO多邊體系面臨的挑戰
美國國際政治學家羅伯特?基歐漢認為,多邊主義是某種制度安排下的實踐,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工具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種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套規則、制度而存在。三是戰略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種外交理念、指導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貿易治理的多邊主義包括以上三層內涵,即多邊主義作為全球貿易治理的制度構建、多邊協定的達成和一種治理理念和指導思想存在。二戰后,多邊主義被認為是國際關系和諧穩定發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數國家的認同。WTO多邊體系以GATF和WTO規則為法律基礎,為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WTO多邊體系是包含原則與例外、強制性規則與任意性規則等的“剛柔相濟”的多邊法律框架,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自由貿易體制。WTO體系建立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是發展中國家結盟談判的重要場所,是偏好自由貿易國家的最優選擇。我國加入WTO,促進了貿易自由化,參與全球貿易治理的權利與機會不斷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權利。2013年,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貿易大國。但近年來,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出現和發展,使WTO多邊體系面臨更深層次的挑戰。
首先,多邊體系的挑戰來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來,多邊談判進行緩慢,導致緩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和一攬子承諾方式。在一百多個成員國沒有反對的情況下,接受所有議題的談判已變得越來越不可能。為促成談判,只能選擇大多數成員都有興趣和利益的議題,這使談判議題日趨保守和狹小。以2013年WTO巴厘島部長級會議為例,談判必須選擇159個成員的最大公約數議題,這最終只能是一個狹小的議題組合,投資、電子商務、競爭政策等新議題不會被一些發展中國家所接受。
其次,多邊體系的挑戰來自全球貿易發展新范式的出現。WTO規則制定的速度過于保守和緩慢,無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訴求。在傳統貿易范式下,各國依據比較優勢生產某一產品,進行國際貿易。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全球價值鏈驅動全球貿易及投資的范式改變了以最終產品貿易為主的傳統貿易形式,國際貿易不再是簡單的買賣。全球價值鏈下的貿易可被稱為任務貿易,即跨國公司將采購、設計、生產、營銷、運輸等任務活動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國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產體系和全球貿易體系。全球價值鏈使產品不僅僅是一國制造,而是世界制造。這要求WTO必須擴大貿易談判的范圍,而關稅等傳統貿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發展態勢
(一)諸邊協定的發展
諸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個或以上國家所簽訂的貿易協定,由此形成了諸邊主義。諸邊協定自WTO誕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擁有法律地位。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WTO應便利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用,并促進其目標的實現,還應為諸邊貿易協定提供實施、管理和運用的體制。”該條款肯定了諸邊協定在WTO下存在、實施的合法性。同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4條第4款規定:“諸邊貿易協定的接受和生效應按該協定的規定執行。在本協定生效時,此類協定應交存WTO總干事。”該條款給予諸邊協定談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權利,但規定諸邊協定應交存總干事。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附件4包括四個諸邊協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政府采購協定》、《國際奶制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這四個協定只有不多的談判成員愿意簽字,其他談判議題在1995年WTO建立時形成了多邊義務。《國際牛肉協定》和《國際奶制品協定》已于1997年終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術協定》(ITA)是WTO下的另一個諸邊協定,其成員規模不斷擴大,2013年9月,俄羅斯成為ITA第78個成員。
近年來,一些國家開始就特定議題發起諸邊談判,“國際服務協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國主張在WTO框架之外談TISA,而歐盟則認為應與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對接,成為WTO下的諸邊協定。目前,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21個國家參與了談判,并達成共識――TISA應成為WTO諸邊協定之一。TISA談判于2013年正式啟動,我國已表示希望加入。
還有一些諸邊協定是在WTO框架外進行的,如《反假冒貿易協定》。該協定是由美、歐、日等知識產權強國發起,旨在全面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該協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識產權協定,對數字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一些新的規定,彰顯了知識產權國際發展的強保護趨勢。
(二)大區域主義的流行
區域貿易協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區為基礎建立的。根據WTO統計,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區域貿易協定共有379個。近幾年WTO多哈談判受阻后,美歐國家開始尋求跨區域的全球貿易治理新路徑,如“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議”(TPP)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TTIP)。通過跨洲際的大區域主義,這些國家正創建超越WTO規范的貿易自由化網絡,以市場自由化為名,推動更高的規則標準。TPP和TTIP的重點是在投資、金融、國有企業、標準與認證、競爭政策、互聯網及知識產權等新領域建立規則,體現了發達國家建立新貿易規則、重塑全球治理的戰略意圖。
為應對TPP和TTIP的挑戰,2013年,我國大力推動東盟“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RCEP)談判,該談判由東盟10國、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參與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區域主義的流行也會進一步損害多邊體系。
三、多邊主義的替代方案:諸邊主義還是大區域主義?
一些學者認為,日益流行的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是歐美國家架空WTO的舉措,是圍繞重建21世紀國際貿易秩序這一戰略目的展開的。一旦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布局完成,歐美國家將會占據新的“規則優勢”,掌控全球貿易治理的主導權。我國在這場新規則中處于被動地位,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參加TTIP、TIP和TISA談判,沒有在戰略上回應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我國始終堅持WTO多邊主義是全球貿易治理的最優制度選擇,但鑒于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不斷推進,我國必須對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做出戰略排序。
(一)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區別
實際上,大區域主義也是諸邊主義的一種,都是三個或以上國家所簽訂的貿易協定。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二者基礎不同。大區域協定以區域內國家為基礎,而諸邊協定的成員不以某一區域的國家為限制條件。諸邊協定和大區域協定可以是WTO成員間簽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員間的協定。
第二,二者議題不同。諸邊協定以特定議題為基礎,談判有特定的具體議題。如,ITA以信息產品自由化為議題,TISA以服務貿易為議題。這雖然表面看沒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攬子談判的困難,是各個突破的談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區域協定包括多個議題,談判方法上與WTO的一攬子方式相似,這也是TTp和TTIP的談判進展不順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談判結果不同。諸邊協定便于對特定議題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國家快速達成一致。大區域協定中的國家,即便是在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也會不一致,利益沖突會導致談判久拖不決。
第四,二者對WTO的影響不同。諸邊協定可在WTO主導下進行,從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證國際貿易法的統一性。以TISA為例,美國的最初想法是擺脫WTO,但由于歐盟的反對,TISA成為WTO下的諸邊談判,并對所有WTO成員開放。諸邊主義在WTO體系下是開放的,這種開放表現為對成員的開放,也表現在對協定修改的開放態度上。《政府采購協定》的目標是促進政府開放采購市場,由WTO成員自愿簽署,目前共有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協定,中國、韓國等一些國家正處于加入的談判中。諸邊主義的開放性還表現在談判內容的擴大上。近兩年,ITA成員正推動擴圍談判,試圖將更多的信息產品納入協定之中。大區域主義的流行則會傷害多邊貿易體系,全球生效的379個區域協定已經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應,侵蝕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各種區域協定之間的矛盾較大。以韓國分別和美國、歐盟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為例,在這兩個協定中,韓國接受了美國、歐洲不同的標準,違背了最惠國待遇原則。TTP和TTIP雖然還沒有完成,但其對多邊主義的負面影響仍可預見。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諸邊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推動貿易自由化,沒有明顯的政治目的。而大區域協定具有明顯的政治目的。如,美國區域合作戰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隨中東地區成為美國外交重心,美國政府提出建立美國中東自由貿易區(MEFTA)的計劃,隨后啟動了與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聯酋的談判。2008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及中國快速發展等國際環境的變化,使美國政府提出了以TPP談判為主要內容的“重返亞太”戰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顯。
(二)諸邊主義是全球貿易治理的次優選擇
美歐國家強調TTP和TTIP是對多邊體系的補充,是為21世紀全球新規則做鋪墊工作。那么,大區域主義是否合法?是否是多邊體系的補充?GATT第24條是區域貿易協定存在的法律基礎,WTO承認了區域協定對促進貿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認為應對區域機制實施更為有效的控制,減少區域協定日漸推進所帶來的風險。
大區域主義并不是多邊貿易體系的補充,而是消極的侵蝕。首先,大區域協定不給予非成員國相同的開放承諾,使最惠國待遇原則被侵蝕得千瘡百孔。其次,大區域協定擴大了貿易保護主義,助長了地緣政治。近年來,貿易保護主義從過去是個別國家的現象,已發展為區域間的保護主義網絡,尤其是TPP這樣的大區域協定,實質上是全球范圍內多層面的歧視性貿易網絡的建立,帶有濃厚的地緣政治色彩。再次,大區域協定人為圈定了自由貿易的范圍,并不能反映全球價值鏈的真實訴求。如,某一產業的全球任務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區域內。以波音飛機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負責約10%的組裝工作,其余的生產環節是由全球各地的40個合作伙伴來完成:飛機機翼是在日本生產的,碳復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國其他地方生產的,起落架是在法國生產的。至于其數以萬計的零部件,則是由韓國、墨西哥、南非等國來完成的。可見,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邊貿易協定而非區域協定。
與大區域主義的對比不難看出,諸邊主義是解決WTO危機的次優選擇。通過在多邊體系內按照議題逐一突破的談判方式,諸邊主義解決了WTO談判緩慢的問題。在WTO框架下進行的諸邊談判,從一開始就尊重WTO的相關規則,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談判后將其談判結果強加給WTO。諸邊主義擺脫了地緣政治,真正為市場服務,反映了全球價值鏈的發展需求。
四、建議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問題趨于惡化,出現了以全球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破壞等為主要特征的第二代環境問題。因此,全球要面對以 工業 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為主要特征的第一代環境問題和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第二代環境問題相互交織復雜的局面。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是治理環境問題的有效手段,早已經成為國際共識。不過,如何有效協調各國在全球性環境問題的關系以實現對全球性環境問題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在全球范圍內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卻成為困擾國際社會的難題和人們關注的焦點。
本文以開放 經濟 條件下的環境成本內部化為中心,分析了國際貿易機制對一國環境及全球環境的不同影響,通過對行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選擇模型分析了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存在差異的原因,并對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存在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差異下的國際貿易存在的沖突進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環境問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現實狀況以及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的基礎上,對于如何調整我國外貿政策以及相關國內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文得出結論,全球公共產品的性質是全球環境區別于一國環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資機制缺乏是全球性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是各國根據本國國情進行利己選擇的結果,行業差異以及環境外部性存在領域的差異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水平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國際貿易;環境成本;內部化
序言
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在發達國家發生了一系列環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1948年的多諾拉煙霧事件、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俁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 發展 模式所帶來的惡果,對人類健康甚至生命構成直接威脅,引起社會各界對人與環境關系的反思。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國際社會掀起了一股環保浪潮,環境問題進入國際主流社會的視野。為有效控制、治理和預防環境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采取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措施。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現了以全球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破壞等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響的第二代環境問題,兩代環境問題相互交織,增加了環境問題的解決難度。全球環境問題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相對缺乏,環境壓力大。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長期保持快速增長,粗放式經濟增長造成了對環境的巨大破壞。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以解決環境問題,對于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碩士 論文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之間的相互貿易使環境問題產生了一定差異。各國環境稟賦狀況及環境問題的差異,導致難以在全球范圍內統一推進環境成本內部化,全球范圍內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也不盡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國際貿易下環境成本內部化為中心,進行深入探討。
本文采取理論研究法、比較研究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同時,注重一國環境問題與全球環境問題的差異、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差異,注意吸收國際經濟學、新公共 金融 理論、新制度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的理論知識。
本文分為五個部分: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相關概念界定、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的演化、全球環境問題的治理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國際實踐、國際貿易與環境成本內部化國際差異的相互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下我國外貿及相關政策的調整。
第一章對環境、環境問題、環境成本等與環境成本內部化有關的重要概念進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節對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環境的經濟價值是環境問題產生的前提,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對商品價值和環境價值進行剖析。環境問題的癥結在于環境的外部性,環境公共產品性質導致環境產權難以清晰界定,從而產生環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場機制不能準確反映環境稀缺程度,環境價值長期被嚴重低估而導致環境問題產生。第二節分別分析了國際貿易對一國環境與全球環境的影響,在國際貿易對一國環境總體影響不確定的情況下,國際貿易仍然可能導致全球環境問題趨于惡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產品性質是全球性環境問題與一國國內環境問題的根本區別,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資機制缺乏是全球性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產權難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體空位的情況下,各國在國際環境問題上的利己行為以及全球性環境問題 歷史 責任和現實責任難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環境問題解決的難度。環境成本內部化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已經達成共識,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總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提出了解決環境問題的三條思路。最后,本章分別對這三種解決思路及其國際實踐進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過一個模型分析了國際貿易下行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選擇,發現出口行業和進口競爭行業的差異以及環境外部性是發生在生產領域還是消費領域對于一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水平具有重要影響,一國環境成本內部化通過國際貿易機制對他國產生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各國比較優勢、產業競爭力以及各國商品結構和國際貿易結構產生重要影響。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是各國根據國情進行選擇的結果,全球范圍內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不盡相同,這種差異容易導致各國在貿易領域產生沖突。面對環境成本內部化差異下的國際貿易沖突,對貿易政策和環境政策的關系、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責任分配等方面進行有效的國際協調,具有重要意義。
第五章對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下我國外貿政策及相關國內政策調整問題進行了探討。在分析我國環境問題及環境成本內部化現狀的基礎上,在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成為趨勢的背景下,應積極 發展 以環境標準為支撐的綠色貿易戰略,并對相關國內政策進行調整,以實現 經濟 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國際法;公共健康;理論;實踐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1-0318-02
1 傳統的國際法治理公共健康實踐概述
國際關系學者認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治理方式轉折點,因為它建立起了一個國際體制,該體制運行了將近三個世紀。處于無政府狀態下的國家是該體制即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的主體。
原則、不干涉原則和以同意為基礎的國際法規則三原則使得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呈現以下特征:(1)國家是唯一的主體;(2)治理事務主要涉及國家之間的諸如外交、戰爭和貿易這樣的國際事務;(3)國際治理并不介入國家的內部事務。
我們可以從世界健康組織公布的《國際健康治理》(以下簡稱《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該《治理》僅是一套國際法規則,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有遵守該《治理》的義務。該《治理》承襲了十九世紀中期以來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標準的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該《治理》目標是“確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響世界貿易,防止疾病的全球傳播”。它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傳染性疾病的國際傳播上。它規定的措施包括:(1)成員國應該向世界健康組織報告該《治理》中所列舉疾病的爆況;(2)成員國應該在口岸和機場保持合適的公共健康潛質。該《治理》實行盡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貿易原則,規制成員國間的貿易和旅游限制,防止傳染性疾病在成員國之間漫延傳播。該《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員國內部事務原則,只解決發生于成員國之間的傳染性疾病傳播問題。成員國有權自由處理其國內的與傳染性疾病有關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問題,不受任何其它成員國干涉。該《治理》僅涉及到幾種傳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亂和黃熱病。
遺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的運行及實踐發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為國際治理重點來對待的國際體制。在成員國的對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極低,得不到重視。成員國將公共健康政策和技術同國內公共健康系統合并起來,成為國內系統的一個部分。《治理》的歷史就是見證。《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處理1851年首次國際公共衛生會議上所確定的幾種傳染性疾病問題,它遠遠不能適應現在的國際情勢需要。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普遍違反《治理》的事實表明:成員國極不重視《治理》規則。許多公共健康專家承認,《治理》未達到其目的,強調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國際公共健康的地位極低。
威斯特伐利亞體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視的情形促使人們在二戰后尋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組織《序言》(以下簡稱《序言》)就包含了這種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則是尊重人的健康權、人類聯合的重要性及呼喚矮正正義,以達到健康權和人類聯合的目標。《序言》與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之間的區別是顯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拋棄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員國為中心,而把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個人權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聯合上。前者明確規定了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和再分配資源的義務,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權而重視國家貿易的弊端和憂慮。后者的不干涉原則也被前者的要求審查政府行為的原則所取代,以體現尊重公民健康權。前者促進了公共健康治理領域垂直方向治理權力的再分配。后者重點關注成員國之間的相互影響,奉行平行分配權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尋求賦予非國家行為體,即個人和種族,參加國內和國際公共健康治理活動的權力。非國家行為體的參與及其一些要求對后者的平行分配權力體制提出了挑戰。根據前者,和不干涉原則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權和普遍正義理念,否認后者的國家同意原則。
2 全球公共健康“憲法”治理模式的運行機制及其與以前治理體制的區別
2.1 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以“國際治理”為基礎,治理活動由成員國自己或者通過國際組織直接進行。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紀初興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傳統的“國際治理”。傳統的“國際治理”體制雖然也有非政府行為體參與,但是這種參與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構想,并未實際上賦諸有效的實踐活動。“全球治理”則不同,全球治理體制中的非政府行為體實際參與到各種治理活動中來。非政府行為體(特別是非政府間組織和跨國公司)的參與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間接參與方式,即試圖通過影響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其它非政府行為體的理念和行為,間接參與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動。
第二種方式是直接參與方式。非政府間組織與世界組織通過訂立官方關系而建立起長期的正式關系。直接參與方式的例子大多見于最近幾年迅速發展起來的公私合作關系。它改變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現狀。全球抗御艾滋病、結核病和瘧疾基金會就在董事會中設有非政府行為體代表,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權直接參與決策制定活動。根據這個世界健康組織提議,非政府行為體可以直接參與到全球治理傳染性疾病的事務中來。諸如英特網和電子郵件系統技術的發展也使得這個提議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間,“全球治理”模式遠遠超出了傳統的協調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組織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動措施。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授權,世界健康組織公開旅游預警和建議。“全球治理”模式賦予了世界健康組織獨立處理其成員國事務的權力。這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為體和世界健康組織治理公共健康的權力又重新進行了分工。特別是在流行病預測方面突出體現了這個特征。在嚴重流行病方面,成員國報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為體、政府和世界健康組織的團結一致是空前的、驚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動沒有任何國際法律規范的授權或者責令這樣做,這也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所未能見到的。
2.2 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后冷戰時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和“追求全人類健康目標”模式的第二個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產品(以下簡稱GPGH)。全球公共健康產品是以健康為基礎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護性的和非競爭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險型傳染性疾病以及有關諸如全球傳染性疾病預測數據這樣的信息產品都屬于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尋求減少貿易和旅游問題的障礙,主要是為了滿足那些害怕不發達國家病原體侵入的強國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兩個方面與威斯特伐亞體制的目標有差異。
第一,GPGH的政策目標遠遠超過了國和國利益本身。它旨在為國和非政府行為體提供全球服務,不旨在國之間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脅及促進出口貿易。它還承諾不僅要使發達國家受益,還要讓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受益。
第二,二者的運行方式有區別。根據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國家制定規則約束政府行為。GPGH則不僅允許政府和政府間組織,也允許非政府行為體參與治理活動。公私合作模式就是這種運行方式的代表。
GPGH模式并未否認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中的國家利益理念,而是拓展了后者的國家利益的實質內容。前者不僅包括傳統的國家利益理念,更反映了公共健康威脅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聯合起來抗御這種威脅的理念。于是,國家利益關系就有兩種關系,即獨立國家之間的平行利益關系和有非政府行為體及國際組織參加的垂直方向治理利益關系。
參考文獻
[1]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 1998),pp.289-299.
一、開創對外開放新布局
一是支持沿海地區參與全球經濟合作和競爭,充分發揮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對外開放門戶作用,率先對接國際高標準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和影響的經濟區,完善對外開放區域布局。
二是加快對外貿易優化升級,實施優進優出戰略,建設貿易強國。促進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融合發展,提高一般貿易和服務貿易比重。
三是擴大經濟金融開放領域,放寬準入限制,引進境外資金和先進技術,提升利用外資綜合質量,完善跨境投資布局。鼓勵外資更多投向先進制造、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和中西部及東北地區。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融資。支持企業擴大對外投資,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價值鏈、物流鏈。
二、建設對外開放新體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廉潔的政務環境,公開透明的法律政策環境,以及開放包容的人文環境。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提高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質量,在更大范圍推廣復制。對外資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
二是建立以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對外投資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促進政策和服務體系。推動個人境外投資,健全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
三是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有序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推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提高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程度,逐步放寬境內機構境外發行債券以及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和交易人民幣債券。
三、推進一帶一路建設
一是以經濟和人文合作為主線,將中國與不同國家的發展規劃合理對接,建設一個更大范圍的國際經貿合作框架,推動國際經濟貿易和投資秩序向著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
二是建立健全一帶一路雙邊合作機制和多邊合作機制,共同制定推進區域合作框架方案,推動與沿線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技術標準體系對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項目為基礎、各類基金引導、企業和機構參與的多元化融資模式。
三是加強與國際組織和金融組織機構合作,積極推進亞投行、金磚銀行建設,充分發揮絲路基金作用,吸引國際資金共建開放、多元、共贏的金融合作平臺。
四、參與全球經濟治理
一是反對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推動全球貿易投資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促進多邊貿易體制發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國際經貿框架。
二是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逐步構筑高標準的自由貿易網絡,積極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商建自由貿易區,加快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中日韓等談判,推動亞太自貿區和中國-歐盟自貿區的相關工作。
關鍵詞貿易保護主義 政治商業周期 動態博弈 國際治理
中圖分類號:D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812(2008)02-0033-40
一、引言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國家之間及跨國經濟體系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與貿易摩擦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國際經濟現象,貿易保護主義思想意識與政策措施在一些國家及跨國經濟體系中時有發生,貿易保護甚至成為某些國家與某些政治經濟利益集團參與國際事務談判的重要籌碼與工具。由發達國家與經濟體推動的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思想意識與政策措施,不僅破壞了國際貿易秩序與國際自由貿易機制,長期而言,對發達國家與發達經濟體也會帶來損害。探討貿易保護主義、政治商業周期跨國傳播與國際治理機制構建問題具有重要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本文試圖以國際政治與國際經濟相互作用為背景構建靜態與動態博弈模型,分析貿易保護主義、政治商業周期跨國傳播與國際治理機制構建問題。
貿易政策作為政府對外政策的重要內容,既是一國國內各利益集團(interest group)相互博弈的結果,又涉及到國際社會中的不同國家與國家集團之間的利益博弈關系,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內生解釋。已有相關研究文獻發表。[1] [2] [3]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在國際市場上面臨的貿易保護主義壓力也越來越大,面對的貿易沖突與貿易摩擦日益增加,貿易保護主義也日益成為決策層和我國學術界關注的重要領域和爭論的焦點。已有學者對西方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進行了評析。[4] 現有的貿易保護主義文獻主要存在兩方面不足。一是貿易保護主義產生與演變的內生解釋文獻仍然有待進一步發展與完善,二是從政治商業周期、國際治理角度探討貿易保護主義全球蔓延與擴散的研究文獻仍然較為缺乏。本文試圖在此方面彌補現有文獻的某些不足。
二、貿易保護主義與政治商業周期:一國內部動態博弈模型
1 國際貿易的法治
在歷史條件與社會條件不斷的變化中,法治也被豐富了其含義與原則性,在法治以正義、秩序、和平的權力制衡中,其良法之治,以及對權力和法治的公開化程序的確定性等方面,均有符合于法治的含義與原則問題。法治的原則已成為在歷史的進程中的根基,因此,在全球經濟貿易的發展進程中,法治的秩序也成為解決沖突的主要手段,也自然成為了理性的訴求結果。在國際貿易的活動中,規定了其法治,而國際貿易法已經成為了在全球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十分重要的法治部分。它的歷史不僅悠久,并且為世界經濟貿易在全球化的發展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取得了尚未有的動力。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中,其本質就要為解決各國間的貿易往來因其增加成本的問題,維護各國間的貿易安全,實現降低資本的資源配置。而當前的國際貿易法治,它主要包含了幾個方面的問題:國際運輸貨物的問題、國際貨物運輸的保險問題以及國際貨物的買賣問題等因素,都是與國際貿易相關的貿易。例如,在國際貿易中所制定的反壟斷法,它所指的就是在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和政策方面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問題,通過協商安排簽訂了相關的協議,再通過不正當的經濟地位優勢,來控制和排擠其他人的正常經濟運作活動,然后在流通和生產的領域中限制和擾亂正當競爭的行為。當前,在國際貿易的市場競爭中,其秩序混亂的主要因素就是嚴重的壟斷問題,國際貿易間的不正當壟斷行為,它不僅擾亂了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同時也擾亂了國際貿易間的秩序。在國際貿易的多邊法治中,它主要包含了國內法、國際法以及公法與私法,但是,國際貿易的條約與慣例是最為重要的。在國際貿易的經濟條約中也充分概括了其貿易買賣問題、貿易的技術問題、貿易的管理問題以及國際貿易的支付問題等等,都在國際貿易的領域之內。在全球化的經濟發展進程中,這對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也創造出了一定的機會,更加體現在外貿中間,在國際的投資帶動資本的流動,但是,在這同時,也顯現出了不少的缺陷,在金融市場的開放中,也增加了一定的隱形風險因素,在把知識產權的資產領域進入這個市場當中,給發達國家帶來了一定的利益,但給發展中的國家卻形成了一種的負荷。所以,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統一平等,是適用于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2 國際經濟間的貿易法治秩序
法治的基石就是權利。在法治關系的內容里,權利和義務是基本,其法治的結構基點與核心力量就是權利。從法的本質出發,在法治的秩序中,權利創造出了義務,但又牽動于義務,限定于義務,所以沒有權利就不會產生相對的義務。所以法治的的出發點就是權利,權利的本位就是法治,在國際貿易中,從法治形式特征觀察,它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義務來保護和規范權利的,所以法的基石就是權利。在法治過程中,只有權利才能反映其主體性,也更能真實的反映出價值的屬性。國際貿易的法治是為了維護其各國間的平等往來,所以在法治的構建中,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正當合理,享受其共同的利益,其法治的權利能效是為了保障各國的自由貿易、自由組織以及自主決定的條件。但是,所指的權利功能是在法治的角度闡述的,因為它是法治的基礎,在其他的一般原則當中,也適用于國際貿易的自由往來,但在主體方面是有一定的差異性。在WTO的貿易往來中,一般是各國的政府或是企業,而政府成員則是權利的統一體,所以,在它們之間只能形成權利的關系。在受到國際貿易的法治制約時,這種權利也是會受到相應的制約,所以法治秩序的根本目的是有助于保護貿易的往來,其主要表現在:
(1)要加強國際貿易程序決策的透明度。在國際貿易經濟制定的規則中,這是經濟全球經濟化的時代要求,在這其中國際貿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角色。在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制定中,它是由多邊貿易的會談建立的,只有通過在全世界國家的貿易領域里同等權利的參與其中,各國可以發表其看法,從而才能保證法治秩序的合理有效性。
(2)在國際貿易的法治中,要逐步的加強完善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以及待遇。加強對已有的待遇優惠方面的有關規定,其實施的情況要進行檢查,把有關的條款內容精細明確化,加強力度,把貿易間待遇落在點上。
(3)在國際貿易體系中,要平衡的維持好各國間的利益,提倡公平、平等。所謂公平不僅是在形式上的平等機會,而且在全球經濟化發展中,要促進全世界各國共同發展。在發展進程中,不能拋棄發展中的國家,在公平的分配進程之外,所以,對于國際貿易法治構成的作用要充分的認識,在建立多邊貿易的體制中,首先要構建國際經濟的法治秩序,促使經濟全球化的共同發展。
所以,在國際貿易的秩序中,其主要的追求和保障就是貿易的有序往來,而在WTO中,它所建立的宗旨就是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以一個完整、開放、持久以及健全的多邊貿易管理體系,從而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進程。
3 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進程
(1)在國際貿易法治有效規范的治理中,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的規范為全球的發展治理提供了基本的規范原則。如果沒有形成國際貿易法治規范則國際的貿易合作往來會產生一定的阻礙,乃至無力的進行。所以,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構建中,這給全世界的貿易交往提供了透明度和確定性,在各種行為的主體之間透視出了可靠的預期,通過國際貿易的法治從而得到了有效的引導作用。用構建的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提供出一個規范的領域平臺,改善其行為主體的主觀認識,從而提高了合作的態度。因此,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中,加強規范了在國際社會領域中的責任感,以及歸屬感。
(2)在全世界的治理實踐中,它是有利于形成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有效規范。在國際貿易的法治形成規范中,它是在全世界領域的各個國家中理性的選擇以及互相博弈的結果中產生的,也是在有效的運行主體接受的范圍內。在伴隨全世界的實踐治理展開,很多行為的主體在全世界的不同領域中經過了多次反復的運行,從而開成了這種慣例,同時,在實踐的慣例中也就形成了相關的國際貿易法治的秩序規范。在世界各個國家之外的其他主體方面,都是根據自身的建議來提供對國際貿易法治秩序,并且,在世界的背景治理下,在國際權威組織的強加下,國際貿易的法律規范必將起到相關的作用。在全世界的治理過程中,主要是通過不同的行為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關系,以確立共同認可的目標以及合作的方式,進行管理。所以,對于國際貿易的法治構建,是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也是在國際貿易的體制中,達成了共贏的目標。
此次研討會由上海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浦東新區區委黨校、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局聯合舉辦。會上,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肖林表示:“對上海來說,三年評估是帶有階段性的,更需要關注的是三年后上海自貿區深化改革開放的探索。”上海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沈開艷同樣認為,對于自貿區建設,需要關注的是更深層次的問題:“與國際貿易規則趨勢相比,上海自貿區還有所不足,比如在人才引進、城市管理等方面,這些都需要我們更加關注。”
大背景:全球結構性改革
目前,全球結構性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新興經濟體的利益訴求沒有得到充分體現,發達國家處于支配地位;第二,全球金融監管難以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改革國際金融貨幣體系十分迫切;第三,隨著全球價值鏈分工深化,邊界壁壘向邊界內壁壘拓展,傳統國際經貿規則面臨新的挑戰。
面對這些情況,全球的結構性改革呼聲日益高漲。帶來的變化之一,是G20在全球治理體系中的作用不斷上升,逐漸取代了G7成為各國宏觀政策協調的平臺。新興經濟體對世界治理格局發言權有所提升。此外,新一代國際投資貿易規則加速形成。TPP、TTIP、TISA、BIT等代表跨區域合作的新的規則正在深入推進。TPP的文本,以及2012年美國BIT最新的范本是我們分析國際經貿規則的必然化的一個基本文件。這個范本也是我們下一步以最高標準、最好水平開放自貿區最值得參考的框架。
筆者認為,這些變化本質上是對21世紀全球投資貿易最新趨勢的反映,也體現了發達國家謀求未來國際規則制定主導權的意圖。
中國應該發揮怎樣的作用
從近期來看,TPP對中國的影響有兩個層面。在經濟層面上,TPP對中國產生一定的貿易轉移和投資轉移的效應。TPP協議規定,成員國之間將在規定時間內消除18000多項產品關稅,對中國出口造成沖擊。但我們預測,基本影響可控。同時受原產地規則的影響,部分外地對華直接投資會減少,向東南亞地區轉移。在規則和治理的層面,TPP對國內改革形成比較大的壓力,使中國的亞太自貿區戰略面臨挑戰,特別是對我們的國有企業、知識產權、勞工和環境問題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標準要求。
從長遠來看,我們應當以前瞻和包容的視角來看待國際經貿規則的新發展。當前高標準國際投資貿易規則正在加速形成,這個過程對于中國參與制定國際規則來說,既是壓力,同時也是機遇。
中央明確提出面對全球治理體系的新的變化,我們不能夠當旁觀者、跟隨者,而要做參與者、引領者。如何參與?第一,加強對國際經貿新規則的跟蹤和研究,提出系統的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中的中國版本,變被動為主動;第二,進一步深化國內相關領域改革,為建立與國際經貿新規則相銜接的開放性經濟新體制奠定基礎;第三,積極推進雙邊和區域經貿談判,對沖TPP帶來的沖擊。已經有一些自貿區的戰略,特別是中日韓FTA,“10+3”、“10+6”東亞區域合作機制等,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沖影響;第四,加大自貿區壓力測試和開放試驗的力度,在更大程度上發揮試驗田作用。
以自貿區為載體推進開放試驗
在全國自貿區總體布局中,上海承擔著獨特的功能和使命。在全國四個自貿區中,天津自貿區定位于京津冀一體化,福建自貿區定位于面向臺灣,廣東自貿區定位于面向香港。只有上海自貿區面向全球,理應在國家開放試驗中擔負更全面的任務,為新一輪對外開放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