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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21 17:09:5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國際投資法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國際投資法論文

篇(1)

一、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

與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是減少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加強對外資的保護,以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發展。從國內法看,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據聯合國統計,僅在1995年,變更投資制度的64個國家的112項規章中,就有106項是擴大自由化程度或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2〕變化最大的有前蘇聯、東歐國家、拉美安第斯條約國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自90年代初就實行經濟轉軌,并制訂和頒布了新的外資法,加強對外資的保護。〔3〕拉美安第斯條約國于1991年通過了第291號決議,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號決議,新的決議基本上放棄了關于外國投資的共同政策。〔4〕在國際層面上,雙邊投資條約網正在不斷擴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將近1160個條約中,約有2/3是在90年代締結的,涉及到158個國家。〔5〕經合組織也著手制定了"多邊投資協定"。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于1992年制訂了《外國直接投資指南》,對外資準入、待遇、征收、爭議解決等主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該指南雖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對關于外資的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尤為重要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GATS、TRIMs協議和TRIPs協議已成為規范國際投資的重要文件,構成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體來說,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強化對外資的保護。

(一)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

國家對外資進入進行管理,是國家原則的行使。因此,各國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外資進入以及外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進入。在60-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和利益、保護本國民族工業,有目的的利用外資,較為強調對外資進入予以某些限制。到了80年代后期,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1.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或部門逐步開放。世界各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一些事關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部門,均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以維護本國的和利益。當然,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對外資進入的行業限制更嚴些。但近年來,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有些傳統上由本國投資者獨占或控制的領域,特別是服務部門,現在也面臨著逐步開放的問題。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達成對服務業的開放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于1995年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在銀行、保險、對外貿易和零售商業等行業均已有限制地對外開放。

2.允許外資進入的條件逐步放寬。〔6〕這主要是指所謂的"履行要求"問題,即外資獲準進入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義務。這主要包括當地成份要求、出口實績要求、當地股權要求、外貿平衡要求等。〔7〕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引導外資為本國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在外資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些要求一般體現在關于審批外資進入的積極標準之中。近年來有些國家修改甚至取消了這一要求。例如墨西哥1993年的新外資法就取消了對外國投資者施加的履行要求。〔8〕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均允許設立由外國公司全部擁有股權的子公司,而不再要求僅采取合營企業的形式。在國際層面上,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已明確禁止與GATT國民待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不符的某些限制性投資措施,包括某些履行要求方面的措施。

(二)加強對外資的保護

經過多年的實踐,許多國家對外資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有清醒的認識,因而對外資的法律保護也日趨加強。例如,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的新外資法均對外資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包括保護外資不受國有化的影響,若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則予以補償;保證外國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匯出國外等。安第斯條約國第291號決議對資本和利潤的匯出已未加限制,而留給各成員國自由決定。

同時,近年來國際上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日高,有些發展中國家,如菲律賓、埃及、南美的一些國家,已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俄羅斯的外資法保證給予外國投資者與俄國人相同的財產權和投資權,排除差別待遇。在國際立法上,TRIMs協議將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引入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GATT則要求在承擔特定義務方面實行國民待遇,顯然這比以前規定的國民待遇在范圍上更廣泛一些。

促使國際投資法發生上述變化的有多種因素,但其主要原因是債務危機的發生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的作用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戰后至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政治上獨立了,為保證其經濟上獨立,它們堅持經濟原則,強調國家對外資的管理,對外國直接投資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但到了8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債務纏身,經濟發展緩慢,為擺脫這種困境,它們將利用外資的重點轉向外國直接投資,因為它們已認識到,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既可帶進資金、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又不致于使國家承擔債務,有利于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這種經濟狀況,再加之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法律上不得不作出某些讓步和妥協,即減少對外資的限制并強化保護。與此同時,70年代高漲的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運動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也走入低谷。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主張在國際上得到了某種程度的反映。

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現有的關于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將會繼續得以改進和發展。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資的保護,將仍是各國外資法努力的方向。在國際層面上,尋求建立一個綜合性的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實體規范的多邊框架或公約將是國際社會各成員努力的目標。關于外國直接投資領域應予處理的一些問題,如關于外資準入與經營的投資措施、待遇標準、與企業行為有關的問題、投資保護和爭議解決等,現已由國家層次進入了國際層次,成為國際性討論的實質性問題。但要使國際社會各成員對這些實質性問題達成共識,還有較長一段路要走。從戰后幾十年的實踐來看,要使一項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被國際社會接受,就需要兼顧所有各方的利益,例如,既要考慮到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要求,也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并帶來共同的好處。

二、BOT的法律問題

國際投資的發展,在實踐上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BOT問題是其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80年代以后在國際上興起的一種新的投資合作方式。由于基礎設施的不足會阻礙經濟發展,而一些國家和地區亟待發展其基礎設施但又面臨資金短缺問題,于是就采用BOT方式促進政府和國際私營企業合作,以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在我國,1995年和1996年國家計委已批準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湖南長沙電廠一期工程作為BOT試點項目。BOT的法律問題已受到人們關注。

(一)BOT的概念與特征

什么叫BOT?這是人們首先想要了解的問題。概括說來,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9〕可見,BOT方式的主要特點是:(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2)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特定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并取得效益;(3)特許權期滿后應無償將設施移交給政府。這幾個特征把BOT方式與一般合資、合作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二)BOT特許協議問題

BOT項目通常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股東協議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特許協議,它是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然而,關于特許協議,還有一系列問題有待研究。首先從其內容來看,國際上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特許協議,其內容通常視項目之不同而異。因此,為使我國BOT特許協議規范化,可考慮制定標準文本,以規范當事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理論上,對特許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在國際上還存在著爭議。若BOT特許協議是政府與外國投資者間訂立的,那么有關國際特許協議或國家契約所引起的一些法律問題在BOT方式中也會出現,例如,這種協議是國內法性質還是國際法性質?協議應適用什么法律?政府改廢協議的效力與責任如何等。若BOT特許協議不涉及到外國投資者,那么這種協議屬什么法律性質?是私法性質還是公法性質?我國學者間對此仍有爭議,有的認為是民事合同,有的認為是行政合同。筆者認為,國際特許協議仍屬國內法性質,將這種協議看作行政合同可能更為適當。因為這種協議的一方是政府,他方是私人投資者,協議的內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通常要受公法支配,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變更合同。因而它與一般民事合同是有區別的。

(三)BOT項目融資問題

在BOT模式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股本和貸款。股本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資本組成的。除股本外,項目公司通常還須通過貸款取得足夠的資金,這種貸款是項目公司僅以項目自身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在BOT項目籌資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是項目的預期收益問題。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通常希望有預期的投資回報,如每年用預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投資回收金。對于貸款者來說,他們一般要求以項目的預期收益作擔保并以項目的全部財產作抵押。

預期收益所涉及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項目經營者能否自行決定其商業政策,包括依市場需求確定價格。由于公用事業部門涉及到國計民生,政府通常會對價格予以管制。在確定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時,政府可以允許經營者依市場定價,讓社會公眾承擔項目的成本費用,也可以限價,并對經營者或用戶予以補貼。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對BOT項目的產品或服務予以補貼不一定妥當,政府之所以采取BOT方式,就是希望避免由政府補貼。因此應考慮允許經營者自行確定價格,但政府又必須有管制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等。如確屬應予補貼的,應只對用戶發放補貼,而不是向經營者發放補貼。

為了確保預期收益,外國投資者或貸款者有時還要與政府有關部門或用戶訂立回購合同或銷售合同,以通過這種長期合同保證用戶使用該基礎設施并按約定的標準付費,保證投資與貸款的回收。合同還應對定價規定相應的調節機制。在我國以前有關電力方面BOT項目的談判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堅持要求我國政府保證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率。這就涉及到政府在何種條件下可提供保證、以及投資回報率究竟多少才合適等問題。一般來說,若是項目公司直接向用戶收費的,政府不必提供保證;若項目產品是由政府收購的(如所建發電廠的電力進入國家電網),投資回報率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類型、投資大小、建設周期長短、風險大小及特許的期限來綜合考慮。

有關BOT的法律問題還很多,如政府保證問題、建設、經營、貸款等各種合同的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環保法律問題等,均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研究。

三、跨國收購與兼并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日趨活躍和頻繁。據聯合國調查,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再次將兼并和收購作為公司的一項中心戰略,以便在海外建立生產設施,保護、加強并提高其國際競爭力。能源分配、電信、制藥和金融服務等是跨國收購和兼并活動較多的行業。〔10〕近年來中國關于跨國兼并和收購的活動也明顯增加,一方面,中國企業收購了某些外國的企業,另一方面,外資也收購和兼并了一些中國國營企業。

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主要受被收購地國的法律支配。中國企業收購海外企業時,就必須清楚地了解東道國的法律,包括關于外資的法律法令、反托拉斯法、環境法、勞動法等,否則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例如我國企業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美國進行的兩起收購就曾受阻或遇到麻煩。一是中國國營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收購美國西雅圖的Manco制造公司,美國布什總統依據1988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授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迫使中國公司放棄了這項收購。另一起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88年收購一家特拉華公司--鳳凰鋼廠,因涉及到勞工糾紛和環境保護等問題,遇到不少麻煩。〔11〕這是我們應引以為戒的。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甚至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1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基本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1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年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我國企業還會涉及到職工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這方面的法制也有待于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四、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作出規定,是晚近國際投資法的新變化之一。世貿組織之所以對投資問題作出規定,其客觀原因在于貿易與投資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都是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服務的。一方面,外國直接投資作為向國外市場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主要方法,正在日益影響著世界貿易的規模、方向和構成,而貿易和貿易政策又可以對外國直接投資流動的規模、方向和構成產生各種影響。另一方面,國家制定的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政策通常是各自獨立的,而這兩套政策在目標和有效執行方面并不一定總是相互協調或相互支持,其中某些投資措施對國際貿易秩序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限制性作用或影響。由于國際上尚無調整國際投資的普遍性實體法律規范,對于某些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也無力糾正,在此情況下,由世界貿易組織規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順理成章的。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主要有三個: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這幾個協議成為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TRIMs是烏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議題之一,《TRIMs協議》是世貿組織第一次就投資問題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僅適用于與貨物有關的特定投資措施。

為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自由化,就必須避免采取并消除某些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的投資措施。在實踐上,某些國家制定的關于管制和鼓勵外國投資的法律措施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即造成對貿易的限制或對貿易的扭曲。例如,對外資采取某些減免稅的鼓勵措施,可使享受此優惠的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這實際上是對產品予以補貼;另一方面,對外資規定某些"履行要求",則會導致對貿易的限制。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協議是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處理這兩種措施的,即將有關稅收減免等投資鼓勵措施,放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處理,而TRIMs協議則專門處理那些對貿易有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措施。

至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哪些,國際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發達國家所指的Trims范圍較廣,達10余種之多。〔13〕《TRIMs協議》是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做法來對應予禁止的Trims作出規定的。依其第2條規定,凡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或第11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國內法或行政命令項下的強制性或可予強制執行的措施或為取得優勢地位所必需的措施,都屬于禁止之列。其解釋性清單又進一步列舉了幾種禁止性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等。這樣,除已列舉的措施外,其概括性規定可囊括其他所有未予列舉的投資措施,解釋起來具有較大彈性。因此,對于哪些措施會被納入TRIMs協議禁止的范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TRIMs協議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因而具有重要地位。它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等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這對于國際投資法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取消限制貿易的Trims,將會有力地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不過,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TRIMs協議的實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其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但該協議給了發展中國家較長的過渡期,并允許其在規定的情況下暫時背離協議第2條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也是烏拉圭回合的新議題之一。GATS是關貿總協定就服務貿易達成的第一個協議。這一協定對于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服務貿易與投資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要提供服務就往往需要在當地設立機構或商業場所,〔14〕這必然會涉及到外資能否進入服務業及其待遇等問題。

GAT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擔特定義務中關于市場準入(第16條)和國民待遇(第17條)的規定。

關于市場準入,GATS沒有予以定義。一般來說,它是指是否允許外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的問題。依GATS規定,在市場準入方面,成員國承擔的義務有兩點,一是通過承擔義務計劃表來承擔特定的市場準入義務;二是在承諾市場準入的部門里,除承諾表另有規定外,不得采取所列舉的6種限制性措施。這6種限制性措施中,前4種是關于數量限制措施的,后2種則與投資密切相關,即(1)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2)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持股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

市場準入的實質是使服務市場逐步自由化。這當然是符合發達國家的要求的。發展中國家則從一開始就反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方案,因為服務業在這些國家不發達,而且服務業中的某些部門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GATS的達成是各方妥協的結果。但市場準入仍會產生一系列沖突,例如強制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可能會影響有關國家關于宏觀經濟和發展政策的自;若外資對本國服務市場無積極作用,東道國政府可能不愿讓其進入服務市場。GATS對此采取靈活的解決辦法。其第16條表明,成員國可自由決定其承擔的市場準入義務的程度,并可明確地保留限制某些服務進入的權力。其承諾單可列舉不對外完全開放的部門并維持某些限制。從目前的情況看,完全要成員國放棄其對服務的國家管制是不可能的,靈活的方法是逐步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取決于各成員國的政策目標和經濟發展水平。

關于國民待遇,GATS規定的是一種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即成員國依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條件和資格給予國民待遇,而不是將國民待遇普遍適用于所有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GATS關于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的規定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二者都是就承擔特定義務而言的,但市場準入是講外國服務的進入問題,而國民待遇則是指外國服務進入后所享受的待遇問題。一旦成員國作出特定承諾,國民待遇的某些義務就會自動地隨之產生。例如,凡承擔特定義務的部門,成員國須合理、客觀、公正地實施其國內規章;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程序,以便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迅速作出審查并給予公正的決定和適當的救濟;此外,成員國對承擔特定義務項下的經常交易,在國際支付和轉讓方面不得予以限制,除非發生嚴重的國際收支平衡和對外財政方面的困難或因此受到威脅等。〔15〕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又一新的協議。這一協議也與國際投資密切相關。因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可能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障礙。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仿冒其技術且低成本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

《TRIPs協議》的宗旨是使知識產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的實施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它同樣強調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并對這兩種待遇的例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相對現行其他國際公約,TRIPs協議規定的保護標準更高。例如,它將版權的保護擴及到計算機程序等方面,保護期為50年;鄰接權和租讓權已得到承認;將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適用到服務和那些與注冊商標不相似的商品和勞務;所有的產品發明和程序發明,包括藥物和微生物領域的發明,都可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期限為20年;集成電路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采取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臨時性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措施,制止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力度,等等。這些措施顯然對知識產權給予了更為有力的保護,對國際投資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如何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結合其他國際公約,通過國內法程序加以實施,將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法的若干思考

晚近國際投資及其法律制度的發展、以及我國改革與開放的深化擴大,對我國外資法的完善問題也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

自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頒布以后,我國已制定了大量關于@①資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外商投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體系。這些外資法律法規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改革的需要,在利用外資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擴大,外資立法也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例如,現行外資法是將企業組織法與政府管理法規合并在一起的,而且是依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立法,這就難免有重復甚至不一致之處;中國目前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仍并行存在,這兩套法制間也不可避免存在著相互矛盾或不一致之處;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我國的現行外資立法中的某些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的協定的規定也不盡相符。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的。

完善我國外資法的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適應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逐步實行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的并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改革開放后不得不將對內和對外的經濟法制分立,實行雙軌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這種對內對外分別適用兩套不同經濟法制的做法將不得不予以改變。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已逐步向法制統一的方向邁進。例如,在稅法方面,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征收已內外統一了起來;1996年的《外匯管理條例》也統一適用于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境內機構。但是,還有些領域仍然是雙軌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如公司資本制度、公司組織結構等,與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不一致。這就需要我們采取某些協調措施,逐步取消雙軌制。

(二)在兩套法制并軌的條件下,可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代替目前以三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群。隨著我國關于企業組織法(如公司法、合伙法、合作企業法等)的健全和完善,這些企業組織法應統一適用于國內設立的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這樣,外資法就可以將企業組織法排除在外,而以國家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為主體。同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問題,也應納入相關的部門經濟法調整,如通過稅法、外匯管理法、海關法、土地法、金融法、會計法、勞動法等來統一調整內外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稅收、外匯、海關進出口、土地、信貸、財會、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而不必將其納入外資法典之內。這樣,外資法典所規定的應是政府管理外國投資的特殊性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外資準入、外資的審批、外資的待遇、外資的保護、對外資的鼓勵、對外資的管理、以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

(三)外資法的內容應與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相銜接。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但我國現行外資法中某些規定與世貿組織的TRIMs協議等還不大一致。例如,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有可能被視為TRIMs協議所禁止的當地成分要求;關于將產品全部或大部出口作為外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之一,要求合營合同中包括產品內外銷比例的規定,以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應實現外匯收支平衡的要求,也可能會被認為是TRIMs協議所禁止的措施。這些規定應予以修改。

我國還應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進一步完善外資法。例如,在外資準入方面,我國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及時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明確禁止、限制、允許及鼓勵外資的產業和部門;在服務行業,要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對外開放;應進一步簡化外資審批程序,給外資的進入和開業提供便利。在外資待遇方面,要逐步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改變目前內外資企業間存在著差別待遇的現象,例如,在稅收上,要使內外資企業的稅率和稅負統一,稅收優惠應統一對內外資企業適用;在服務收費方面,要逐步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在企業經營活動方面,內外資企業應在同等的條件下競爭。注釋:

〔1〕據聯合國統計,世界直接投資增長率在1984年為1.5%,而在1986-1990年則達到28%,1991年以后,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衰退,國際直接投資一度有所下降,但1993年以后又趨上升,1995年世界投資流入量達3150億美元,為創紀錄水平。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

〔2〕〔5〕〔10〕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投資、貿易和國際政策安排概述》,第24-25頁;第25頁;第7-8頁。

〔3〕SeeDavidE.Birenbaum,BusinessVenturesinEasternEuropeandRussia(1992);CherylW.Gray&WilliamW.Jarosz,"LawandtheRegulation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theExperi-ence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33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1(1995).

〔4〕EnglishVersionofDecision291in30I.L.M1283(1991).

〔6〕〔13〕關于外資準入自由化趨勢,參見徐崇利:"外資準入的晚近發展趨勢與我國的立法實踐",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第67頁。

〔7〕所謂的履行要求通常包括:限制外國投資所有權的當地股權要求;要求外國公司轉讓技術的技術許可要求和技術轉讓規則;限制對外金融轉移的匯出和外匯限制;限定生產水平的生產制造方面的限制;為替代進口而施加的國內銷售、當地成分和當地制造要求;旨在增加東道國出口實績的出口要求等。SeeT.Moran,TheImpactof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onTradeandDevelopment:Theory,EvidenceandPolicyImplications(UNCTC,1991)。

〔8〕SeeMexico:ForeignInvestmentActof1993,33I.L.M.207(1994).

〔9〕SeeS.W.Stein,"Build-Operate-Transfer(BOT)-AReev-alution",The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LawReviev,Pt2,1994,P103.

〔11〕關于這兩起收購,參見JamesV.Feinerman,EntertheDragon:Chinese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22(1991),p.547.

〔12〕例如,新世界發展公司收購了武漢的冷凍機廠、揚子江生化制藥廠50%以上的股權,奧海投資公司收購了廣州麥芽廠、深圳啤酒廠和中山威力洗衣機廠等廠的51%以上股權,中策華僑(集團)有限公司于1992年一攬子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有企業等等。此外,日本50羚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于1995年8月購買了我國上市公司北京旅行車股份公司法人股4002萬股,占北旅總股本的25%,同年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也收購了我國上市公司贛江鈴80%的B股。

篇(2)

關鍵詞:國際投資與貿易,環境法律問題,環保標準,綠色壁壘

1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猶如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補貼,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環境壓力;(2)、在現行條件下,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2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可以說,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3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1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保護全球生態環境,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應全面禁止;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32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但在實際上,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1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2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1)單邊主義,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并加以實施。(2)境外裁決權,即某一項法案,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4)多邊環境措施,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對策和建議

51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2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53盡早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4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①曲小如,環保時代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國際貿易問題,1996(1)。

②王瑜,中國社會標志規劃,環境,1996(3)。

③孫昌華,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法學評論,1996(4)。

④曲小如,論多邊環境協定的貿易條款與關貿總協定條款的相容性,國際貿易問題,1996(7)。

⑤談臻,國際經貿中的環境壁壘及其法律對策,國際貿易問題,1996(10)。

篇(3)

實驗實踐教學作為理論教學的重要關聯課程,其教學模式會直接影響其教學效果和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而傳統國際投資課程實驗實踐教學模式存在定位不明和內容不全面等問題,因此要新時期國際投資的特點,突出國際投資課程實驗實踐教學的國際性和創新性。

【關鍵詞】

國際投資;實驗實踐教學;網絡平臺實驗教學;學科競賽

一、文獻綜述

目前關于高校經濟管理學科實驗教學模式的探討較多,如衛慧平(2010)認為高校經濟管理學科實驗教學模式按實驗內容劃分,可分為自主型、合作和研討型實驗教學模式三類別,按實驗技術層次劃分,可分為傳統的實驗室教學模式,網絡實驗教學模式,社會實踐教學模式[1]。吳凡和潘峰(2012)提出了國際商務實務模擬課程的4Cs教學模式,即Casestudy案例教學法,Computersupport電腦輔助教學,Counselinginstructing校外實務導師咨詢性指導,Cooperation&Competition合作與競爭互動[2]。NSCardell,RBartlett(1996)探討了大學本科經濟學的實驗教學模式[3],Gyorgy,K.研究了企業金融課的實驗教學方法[4]。國際投資實驗或實踐教學模式的相關研究仍然較少,南雪峰(2013)提出除了傳統的教學模式,也可以嘗試讓學生投入最低限度的實際資金進行階段性國際投資實戰,或組織專題講座(由跨國公司、金融機構的專職人員講解現實中國際的流程和注意事項),或進行分組小論文寫作等形式的實驗教學模式的創新[5]。李輝,侯志銘,高嘉琳(2014)等提出了利用最新國際投資案例設計問題引導學生進行討論或由學生分組自選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案例制作PPT進行課堂演示和講解等方法[6]。程金亮(2014)提出國際直接投資部分的實驗教學可以嘗試體驗式教學,讓學生通過角色體驗來了解國際投資的真實過程,打破傳統的以老師和黑板為主體的教學模式,探索師生互為主體的新型模式,尊重學生的主體學習地位[7]。ChenXiaoying,Yur-AustinJasmine(2013)探討了國際投資學課程中模擬投資組合項目的教學意義[8]。總之,國際投資實驗和實踐教學模式的探討還不夠深入和全面,也沒有形成成熟的體系,因此需要結合國際投資在世界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上升和投資形式不斷創新的背景,積極創新相關實驗實踐教學模式。

二、傳統的國際投資課程實驗實踐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國際投資學課程地位低導致國際投資實驗實踐教學不受重視國際投資學作為證券投資學、國際經濟學、國際金融學和國際貿易學等多學科相關的交叉學科,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和國際金融專業的一門重要選修課。但根據筆者抽樣調查,發現一些高校的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和國際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30%的方案并沒有把國際投資學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常用投資學、證券投資學、跨國公司經營與管理等課程代替。即使是在納入教學計劃的方案中,只有40%左右的高校單獨開始國際投資實踐課或實驗課,且國內現有經典的《國際投資學》教材體系偏重理論性和學術性,體現了國際投資學教學重理論輕實踐的特征。

(二)教學項目定位不明或內容不全面其一,根據對相關教學大綱的抽樣調查,已經開設的國際投資實驗或實踐教學課程中,大部分仍然存在教學項目定位不明確或內容不全面的問題,如有的教學大綱強調一般性的國內市場證券投資和金融投資項目,沒有國際證券市場或國際投資的內容,國際化環境模擬的特色沒有體現出來;而有的教學大綱的實驗實踐項目和內容雖然體現了國際性特色,卻片面的退化為外匯投資實驗課程、國際金融與外匯投資實驗課、跨國公司經營與管理實驗(跨國公司實物資產的取得方式-跨國并購、國際投資環境評價和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等)或國際直接投資案例教學課(招商引資策劃方案和投資環境分析)等項目,忽視了如美股投資,國際指數期貨,黃金交易等國際間接投資項目和內容。其二,根據對國際投資實驗實踐教學軟件或教學系統的抽樣調查,筆者發現有的國際投資實驗實踐課程使用網絡版金融實驗室,提供的實驗項目只有跨國公司經營與管理、投融資等相關內容,實驗項目只有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公司治理,公司融資及財務管理,金融投資行業專業課程等。某國際投資實驗實踐教學課程只使用一套外匯交易模擬系統從事國際金融外匯模擬實驗,或利用某金融軟件高校金融實驗室進行國際金融與投資模擬實驗,實驗項目只有股票、商品期貨、外匯模擬交易、黃金等間接投資內容,而且股票和商品期貨產品類別只限于國內證券市場等產品,沒有國際化特色。其三,根據實驗內容的語言環境而言,多為中文,缺乏雙語甚至全英文的實驗環境。因此,現有國際投資實驗實踐教學課程存在國際化特色不明確和內容不全面的問題,且缺乏教學內容全面的國際投資實驗教學軟件。

(三)實驗項目創新性不足一方面,從實驗項目的特征來看,現有國際投資實驗實踐項目中多為驗證性和設計性項目,如證券,外匯等間接投資和跨國公司經營與管理等直接投資等,實驗指導書和實驗報告格式較固定,而探究性項目和創新性項目較少。另一方面,從實驗中學生是否合作的角度來看,自主型實驗較多,合作型和研究型實驗較少。如證券投資主要是使學生了解注冊開戶、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委托方式、證券投資基本面分析、證券投資技術分析、模擬交易、證券分析軟件系統的使用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跨國公司海外并購或海外上市主要學習國外投資環境和政策、海外并購或海外上市的政策和流程、投資風險分析等內容。而如國際商務談判這類多角色合作或競爭實驗的項目較少,跨國公司經營戰略或投資風險分析等研討性項目較少。

(四)實驗實踐教學條件有限目前多數的國際投資實驗實踐教學仍然停留在傳統的學校實驗室集中教學模式。但是由于高校擴招后招生規模不斷擴大或多校區并行教學等原因,常產生實驗教學資源緊張等問題。而由于部分高校互聯網和無線網絡建設落后等問題,一時也很難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難以讓學生利用互聯網參加遠程實驗教學,也難利用互聯網上外匯模擬交易平臺或證券模擬交易平臺等企業型實時模擬國際投資實驗,降低了實驗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另外由于還缺乏完善的企業接受實習生的政策機制和社會環境,大學生社會實踐教學基地有限,所以也很難組織大規模學生到企業或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現場實踐教學,這也影響了社會實踐教學的開展。

(五)實驗教學管理方式的局限性由于學生管理工作條例的限制性和大學學制和學時安排的計劃性,目前大多國際投資實驗項目都是由教師指導學生在規定教學時間和實驗地點進行指定項目的基本業務技能的操作,導致學生只能集中在實驗室以班級為單位按規定時間段學習,難免出現實驗時間不足或不連續,實驗設備不足,不能利用課后時間繼續實驗或不能在實驗室以外地點遠程參與實驗等問題,實驗效果就會受到影響。如網絡平臺版的外匯模擬或國際股指期貨的交易需要按照美國等多國交易時間看盤,就很難按照中國的上課時間完成實驗。另外由于學分管理制度的限制,目前還少有能用參加學科競賽來替代的國際投資實驗課程學分的制度安排,所以實驗實踐教學還不能很好的與國際投資相關的學科競賽相關聯,也限制了實驗實踐教學的創新性和實用性,也不利于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三、新時期國際投資課程實驗實踐教學模式創新及教學內容改進

(一)突出教學項目的國際性特色和教學內容的創新性應多做面向國際市場的實驗項目、營造國際化的投資實驗環境優化驗證性項目,打造國際投資實驗的國際性和雙語性(或全英文)特色;應鼓勵創新性項目,如外匯投資實驗方面,要更重視外匯投資技術分析實驗而不是外匯投資流程模擬實驗,多做問題式教學;考慮到模擬實驗與真實投資的心理差距會導致模擬實驗投資的效果,可以探索允許部分有條件的同學進行最低資金限度的國際投資實戰項目;另外在國際直接投資的案例教學方面可以由教師指導學生搜集實時的教學案例,對實驗教學案例的形式要實現文字、圖片和視頻多種形式的結合;要充分利用日益完善的互聯網技術,降低傳統實驗教學的比重,加大網絡平臺實驗教學和實習基地教學的比重。

(二)注重實驗項目的全面性和內容的動態性實驗指導書中要對實驗項目和實驗內容進行多元化、多視角和多層次的安排,實驗內容應該全面覆蓋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重點部分,同時也應緊跟時代變化,對實驗項目動態調整,如結合國際直接投資中非股權投資形式的發展拓展服務外包、特許經營、訂單農業、管理合同等內容的實驗,結合互聯網平臺拓展國際金融衍生品投資項目;鼓勵教師選擇、重組和優化教學內容,如對高年級實驗教學則可設計動態跟蹤學科發展前沿的綜合性和創新性實驗課程,允許學生自主選擇部分實驗項目和實驗內容,激發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化學習的潛力,如對今年來中國企業OFDI案例的跟進和關注,并分組制作PPT在班級進行宣講。

(三)完善實驗教學軟硬件條件維護和更新軟硬件條件,加大實驗室無線WIFI的建設力度,為使用互聯網實驗教學平臺創造條件;不斷拓展實踐教學基地,重視雙師型教師隊伍培養和構成,注重企業指導老師的聘任;積極與國外大學相關專業合作,引進國外的的實驗教學模式和實驗教學方法,如全球模擬投資系統(如美國的StockTrak系統);不斷完善實驗教學大綱和指導手冊,聯合企業開發和完善實驗教學軟件和實驗教學系統。

(四)改進實驗教學管理的靈活性應靈活管理實驗具體時間和地點,適當擴大實驗的時間段和學習地點(網絡實驗可以由學生在實驗室、圖書館、宿舍和自習室等地點完成),為外匯模擬實驗的同學提供操盤時間安排上的便利;鼓勵學生跨班級,跨學校形成實驗小組,進行比賽和交流,探索學科競爭獲獎成績用來折算實驗課程成績的制度;在教學任務書中設計一定比例的學生自選實驗項目,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五)統一協調好實驗教學課程體系的建設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影響不斷加大,國際投資課程教學越來越具有重要性,所以應該在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教學方案中重視國際投資學的課程地位,教學計劃中應該安排有實驗實踐課時;同時要注意與經濟管理類其它實驗課程體系相互協調互補、層次遞進,如果證券投資學、國際金融學實驗等課程安排在前,國際投資實驗實訓安排在后,實驗項目和實驗內容方面要相互協調并各有側重;另外,實驗實踐內容也要與理論課程內容相協調。

參考文獻

[1]衛慧平.高校經濟管理學科實驗教學若干問題的思考[J].中國現代教育裝備,2010,11):107-9.

篇(4)

關鍵詞:國際投資 間接征收 認定標準 啟示

一、間接征收的基本問題

(一)間接征收的定義

征收是指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剝奪的行為,可區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征收",指東道國政府公開地、一次性地將外資收歸國有;另一種是"間接征收",指東道國政府采取干預外國投資者行使財產權的各種措施,從而導致其失去實質效用的行為,又稱"管理征收"、"事實征收"、"變相征收"、"推定征收"、"逐漸征收"等。

(二)間接征收產生的原因

1 經濟原因

東道國吸引外資的目的就是為發展本國經濟,政府的管理措施也都是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所以政府會根據市場的需要對經濟進行干預,從而實施的政府管理措施可能就會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從而產生間接征收。

2 政治原因

政治因素包括多種情況,包括國內動亂、、罷工、以及國際政治環境所影響下的東道國國內的政局緊張等等。當然,這些政治因素本身的存在并對外國投資者財產收益的影響并不會產生間接征收,只是在這些政治因素的影響下政府的管理措施如果產生了干涉外國投資者財產收益的情況,才可能產生間接征收。

3 環境原因

經濟發展初期,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不太考慮環境方面的因素,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國對環境保護的觀念也開始加強,便會對外國投資者的預期利益產生影響,從而使成本增加,利潤減少,引發新的矛盾爭端。另外,環境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受制于科技水平的復雜技術問題,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發展而發生著變化。這種環境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的變化可能就會使原來合法的投資變為非法,而投資的固定性和長期性使其很難改變經營模式來適應新的環境標準。這樣一來便可能導致投資在事實上歸于無效,引發間接征收的爭端。①

4能源原因

能源在全球范圍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能源開發的技術性和能源投資的巨大性等因素,使得能源投資成為全球性投資。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面對能源需求的迅速增長和能源短缺問題的凸顯,為了保證能源的長期和穩定供應,大多數國家對能源問題予以了高度的關注,東道國政府開始對能源進行適當的限制與保護性開發。從而就影響了投資于東道國的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收益,甚至可能遭遇完全的損失,進而引發間接征收問題的出現。

二、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

(一)認定標準

在認定間接征收是否存在這一問題上,國際仲裁實踐主要是采取三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將東道國政府的管理措施對外國投資者財產產生的影響效果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稱之為"純粹效果標準";第二種方法是把東道國實行此政府管理措施的目的作為認定間接征收的標準,稱為"行為目的標準";第三種方法是同時考慮政府管理措施對外國投資者財產的影響和政府采取此項措施的目的,稱為"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

1純粹效果標準

根據該學說,區分管制措施與征收措施時應該完全根據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尤其對投資的干預程度。該學說認為,為行使"治安權"而合法制定的法律不會對財產權產生充分限制性的效果相反,如果一項或一系列政府措施具有此類效果,則當然地構成間接征收。

這在國際仲裁的很多案件中都有體現,例如:伊朗-美國求償法庭的 Tippetts,Abbett,McCarthy,Stratton v.TAMS -AFFA Consulting Engineering of Iran 案和ICSID 的 Metalclad 訴墨西哥案。這兩個案子的仲裁庭都認為,如果政府的管理措施實質上"剝奪"了外國投資者對其財產及財產收益的基本所有權,就應當認定征收已經發生了。

2行為目的標準

行為目的標準是根據東道國政府實施政府管理措施的目的性來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間接征收的。根據一些國際投資案件的裁定可知,東道國政府的一些為維護較為廣泛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政府管理措施,不構成間接征收。

具體到國際仲裁的案例,ICSID 在 2002 年裁決 Feldman v.Mexico案就體現了此標準的應用。仲裁庭指出:"在以往的案例中,沒收性質的征稅,或者拒絕提供基礎設施服務和必要的原料,或者實施了不合理的管理制度等等,會被認為是征收行為。但與此同時,如果出于較為廣泛的公共利益,政府必須擁有行使該項行動的自由,例如從事環境保護,制定新的或修改舊的稅收制度,給予或撤回政府補貼等諸如此類的活動。如果任何一個受到不利影響的企業都要求賠償的話,此類合理的政府管理措施就不可能實施。根據國際習慣法,對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的正當的政府管理錯應予以承認……"另外美國 2004 年范本附件 B (征收)第 4 條(b)款也將"保護合法的公共福利之目標"列為了排除間接征收的條件。

3效果與目的兼顧的標準

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認為在認定有關管制措施是否成立間接征收時,應綜合考慮該行為的目的和效果。

《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在涉及對間接征收的認定問題上,實際上就采用了效果與目的兼顧的標準,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對該款進行了如下解釋,該解釋認為此項規定實質上包含了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政府依法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沒有對私人的財產實施剝奪或轉移所有權,那么這種只是對財產的控制使用構成影響的行為,就不會損害該投資者對其財產的正當期待,也就不會構成間接征收。這種情況下其所使用的實際上是"行為效果"標準;第二方面是,如果政府采取的措施已經達到了"行為效果標準"的程度,在最終認定是否構成間接征收時,還是要考慮公共利益的因素,考慮政府實施這項管理措施時,是否是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還要考慮此行為所獲得的公共利益價值與私人權利價值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這也就是有學者提出的"比例原則"。②

(二)評價

"純粹效果標準"只考慮東道國政府采取的政府管理措施是否實質性地損害了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而不論是否是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要保護多大程度的的公共利益,都要被認為是構成了間接征收;與之相反的"單一行為目的標準"則主張,如果東道國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是為了維護較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就不考慮對外國投資者財產權的損害程度,一概不被認定為間接征收;相較前面兩者,"兼采效果和性質標準"采用了折中原則,即要求認定時同時考慮到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前者明顯屬于偏袒外國投資者的認定標準,將會嚴重損害東道國政府管理外資的。后者則可能會對東道國政府行使對外資的管理權行為產生縱容的效果,這樣一來對外國投資者就可能造成不公的對待。而"行為效果標準"和"行為目的標準"的綜合采用則綜合考慮了兩個方面以達到兩者之間的基本平衡。

三、認定間接征收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對投資者財產的干涉程度

政府行為對投資者的財產干涉,要求達到一定程度,即實質性干涉,或干涉了投資者財產的絕大部分,以至于使投資者實質上無法實施對財產的使用或收益權。大多數仲裁裁決將政府行為導致的嚴重的經濟影響作為考慮是否成立間接征收的一個重要因素。政府行為沒有從本質上剝奪全部或大部分財產的經濟價值時,國際仲裁庭通常拒絕認定成立間接征收。而對財產權的單純限制是不成立征收的。

(二)基于投資的合理期待

一般來說,國家起初對某投資活動給予肯定,但隨后干涉該活動,這樣的情形,可以說是通過否定投資者在其投資中的合法期待的方式,間接征收了外國投資,則投資者有理由認為構成間接征收的政府行為損害了在投資中的合理期待。在 RevereCopper案中,牙買加政府增收使用費的行為違反了其與原告達成的特許協議中的穩定條款 ,被認定構成間接征收。

(三)政府行為的性質

認定政府行為是否構成征收需要考慮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即該措施是否是為了公共利益。在考慮這一因素的過程中,就需要衡量政府目的和所實施行為之間的關系。在Tecmed案中,仲裁庭詳述了政府采取措施的目的,仲裁庭在裁決中提到,在認定是否剝奪了投資者的合理期待時,須考慮合理的政府目的和相關措施之間的"合理比例關系",認為考慮"措施的目的,,包括考慮目的和政府行為之間的比例是否合理,即行為是否適當。Tecmed仲裁庭采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規定如果一個人承擔了過度的負擔則應認定政府行為不恰當。政府行為必須既能達到其目的又適當。

四、我國法律中間接征收認定規定的現狀及其完善

(一)現狀

隨著我國加入WTO、市場開放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提高,在對外投資及吸收投資方面都有重要利益,如目前中國己經簽署了十個自貿協定,與多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貿易的自由化,并積極吸引外資設廠,發展出口加工企業;③中國開展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到境外發展投資。④因此,一方面,作為吸收外國資本的東道國,我國在管理外資的過程中會遇到為公共利益等目的而間接征收外國投資者財產的情況;另一方面,作為重要的資本輸出國,我國投資者在海外的利益受到當地政府征收損害時如何保護也是我國政府面臨的急需解決的問題。

我國目前在投資協定中關于間接征收認定的規定主要存在以下凡個方面的缺陷,第一、間接征收含義不明確,措辭不統一。第二、絕大多數投資條約未規定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和國家治安權例外。我國目前除與新西蘭和秘魯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和與印度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以外,在此之后簽訂的投資條約仍未規定這一問題。⑤

(二)完善

作為中國間接征收制度的新實踐,《中烏協定》中關于間接征收的定義及認定標準可以說代表了中國政府的最新觀點。不僅明確了間接征收這一概念的存在,引入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同時也列舉了各項影響間接征收認定的因素,因此,在今后我國簽訂的各項協定,可以之為參考。

從我國角度考慮,對于各項國際糾紛,更側重于通過調解協商的外交途徑來解決,這一方式既能夠使雙方充分發表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折中,從而使雙方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同時也能夠避免訴至國際法庭或國際仲裁機構所產生的各種時間、財力方面的不便。我國與外國政府訂立的BIT中多強調了若發生投資爭議,應友好解決,如2007年12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在協商解決之外,另外一個重要的爭端解決方式即通過ICSID中心。我國在與外國簽訂相關條約時,應該區分不同國家,采用"有限同意式"和"全面同意附加重大例外式"來規定征收相關問題。在與資本主要流向國簽訂相關條約時,可以采取"全面同意加重大例外式",使得我國在海外投資者權利受損時能夠通過國際仲裁庭爭取利益;在與對華投資較多國家簽訂相關條約時,可以采用"有限同意式",爭取自己的方式解決問題,同時,要爭取東道國對于間接征收認定的主控權,在有效吸引外資的前提下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贏得投資者及投資者母國對于我國的信任。

結論

間接征收作為國際投資領域的重要議題之一,是各國間BIT中必不可少的內容。間接征收不僅表現為國家外資管理權與私人財產權保護之間的沖突,其本質上更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之爭。由于對間接征收的認定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標準,使得目前有關間接征收方面的法律和實踐存在不同標準,這無疑不利于外國投資者利益,同時也是對東道國和投資者母國之間關系的一種無形挑戰。因此,對間接征收的認定進行研究,具有重要價值。

針對我國應對間接征收問題的法律對策,在與他國簽訂雙邊條約中,若我國更多的是作為東道國,可以爭取對投資進行限定理解,對ICSID管轄采取有限同意式,以維護我國政府的外資管理權;若我國更多的是作為資本輸出國,則應爭取對投資進行寬泛理解,并對ICSID管轄采取全面同意附加重大例外式,從而保護我國海外投資者的利益。

注釋:

①項寧,《從征收條款看 NAFTA 環境管制與投資保護問題的沖突與協調》,碩士學位論文。

②徐崇利《環球法律評論》,2008 年第 6 期,第 29 頁。

③已經簽署的10個自貿協定,分別是中國與東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蘭、智利、秘魯、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的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以及與臺灣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參見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http:///index.shtml

④http://morcom.gov.en/.subjcct/jwjjmyhzq/index.shtinl, 2001-11-08 。

⑤李紫芬,國際投資中的間接征收認定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參考文獻:

【1】 王芳,《國際投資中的間接征收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2】 項寧,《從征收條款看 NAFTA 環境管制與投資保護問題的沖突與協調》,碩士學位論文。

篇(5)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外商直接投資與我國貿易的關系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但以往大部分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常常停留在出口貿易模式方面,使用的外商直接投資數據也只是流量而非存量。本文引進了貿易模式演進的概念,使用流量與存量相結合的方法,從理論和實證兩個角度,從貿易總量、貿易結構、貿易條件三個方面較為完整地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資和我國貿易模式演進之間的關系。

研究結果表明:(1)外商直接投資指數和我國商品進出口總額成正比。(2)FDI對我國進出口貿易模式有長期均衡顯著影響,會引起工業制成品進、出口比重的上升,有利于我國貿易模式的正向演進。(3)外商直接投資指數對我國價格貿易條件總指數的改善起積極作用。

迄今為止,全球化的浪潮發展得如火如茶,國際投資使得國際貿易的發展更為迅猛,經濟一體化的縱深寫作碩士論文發展使得國際貿易的作用發揮得更為自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表的報告顯示,2007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總額達到1.538萬億美元,超過2000年創下的前歷史紀錄1.4萬億美元。其中,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吸引的FDI總量居世界第五位。2007年中國實際使用非金融機構外商直接投資74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3.6%(按照uNcTAD①統計,為670億美元,下降3.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吸引的FDI從最初的每年幾億美元到后來的每年十幾億、幾十億美元再到現在每年幾百億美元,可以說FDI在量上的發展保持了一個較快的增長。隨著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增大,國際游資等大規模FDI流入中國,2007年的實際外商直接投資較上年增長13.8%,創下了中國FDI的最高紀錄。FDI對我國經濟的各方面影響甚廣,其中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外商投資企業對我國外貿進出口的貢獻。從以往的數據及前任研究成果看來,FDI與一國的貿易額有極大的關聯性,并且相關系數還不小。從我國的情況看來,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擴大自身優勢產品進出口不僅大幅度增加了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量,而且對我國進出口結構也起到了很大的提升作用。據海關統計,2006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到17607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8%。其中,出口9691億美元,增長272%;進口7916億美元,增長20.0%。出口大于進口1775億美元,比上年增加755億美元。與此同時,全年對外直接投資額(非金融部分)16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1.6%②。

在這種背景下,研究FDI對我國貿易模式轉型的影響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我國FDI和貿易進出口額雖然增長迅速,但我國目前進口的是高技術產品,出口的制成品卻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淺、技術含量低的勞動密集型產品③,或者是粗加工或初加工產品,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仍然很少。具體表現在紡織品出口比重過高,遠遠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機電產品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比重大大低于發達國家。貿易利益與貿易總量相比十分之少。但是僅僅從總量上分析FDI與我國貿易結構的關系顯然是不妥的,這也正是之前的學者研究時容易忽略的地方。本文將通過FDI如何影響貿易模式的理論研究及對FDI和我國貿易進出口總額、貿易結構、貿易條件三個角度的實證分析來研究其與貿易模式轉型的關系寫作碩士論文及其從何種機制、渠道來影響貿易模式,并據此探索應當如何對FDI在各個層面加以引導,為今后制定正確的方針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篇(6)

1 比較優勢

(1)繼續發揮外生性比較優勢的作用。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矛盾相當尖銳,未來政策重心在于充分就業,并注意開發小容量的細分市場。發揮外生性比較優勢的作用,需要完善市場機制,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低層次產品的飽和,意味著應當重新進行市場定位,把重點放在現有比較優勢的特定產業上,在發展新的投資項目時,以各個產業區段的技術結構為主;在改變現有的資本分布格局時,對缺乏比較優勢的項目引入資本,以彌補因資本價格高昂而帶來的自生能力低下的問題。 利用加工貿易,提高附加值,有意識地培養長期競爭優勢。

(2)將內生性比較優勢置于主導地位。隨著外生性比較優勢重要性的不斷下降,內生性比較優勢在貿易格局中越來越重要。內生性比較優勢是人為創造的比較優勢,其核心是通過政府和企業投資進行知識、技術和專業化的人力資本積累。在現代企業制度的指導下,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通過與跨國公司的合作,既可發揮垂直分工中的勞動力價格優勢,又可獲得水平分工中的技術外溢和管理經驗等好處,降低學習成本,提高學習速度,實現動態比較利益。

2 競爭經濟

(1)產業集聚。這是國際競爭優勢產業的一個共同特征,指經營同一種產業的一群公司在地理上集中在一起。這種空間產業組織形式,主要從四個方面獲取比較優勢:①整體的外部經濟效益;②內部空間交易成本的節約;③內部競爭帶來的學習與創新效應;④產業群的品牌與廣告效應。

(2)結構調整。競爭優勢來源于具有競爭力的產業結構,我國今后進行致力于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適應型調整。也就是說,充分發揮現有和潛在的比較優勢,明確進行有進有退的結構性調整,即重點發展已具備較強競爭力的行業,著力培育具有潛在競爭力的行業,積極放棄在可預見的未來難有競爭力的行業。由此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政府增加創新投入,強化人力資本積累,落實科技興貿戰略,利用跨國公司的國際投資實現產業的跨越式進步。以產業升級帶動部分產業和企業的退出,以技術結構升級的調整為經濟發展注入活力。

3 政府管理

(1)自由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總的走向是向自由貿易的方向發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WTO的背景下,政府制定合理有序的自由化時間表,執行貿易激勵政策。按照WTO規范賦予企業更廣泛的外貿經營權,實施經營資格登記制度,逐步實現對各類企業進出口貿易的放開經營,讓國內具有競爭實力的生產和流通企業早日進入國際市場,也方便外國企業進入國內市場。面對因進口限制和出口支持大幅度降低產生的外部壓力,政府應當強化對交通信息等生產性基礎設施的社會投資,這是我國企業與產業贏得國際競爭優勢的重要外部條件。

篇(7)

投資學專業培養要求

熟悉國家有關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國內外本學科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具有處理固定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國際投資、政府投資、企業投資、宏觀投資調控等方面業務技能,能在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以及教學、科研機構從事相關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投資學專業主要課程

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計量經濟學、貨幣銀行學、財政學、會計學、投資學、國際投資、跨國公司經營與案例分析、公共投資學、創業投資、投資項目評估、證券投資學、投資基金管理、投資銀行學、公司投資與案例分析、項目融資、投資估算、投資項目管理、房地產金融、家庭投資理財、投資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實訓課程模擬投資運作等。

投資學專業就業方向

一般來說,投資學專業的畢業生主要有以下幾個去向:,到證券、信托投資公司和投資銀行從事證券投資,如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第二,到一些社會的投資中介機構、咨詢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房地產公司等,參與操作、協助決策或給予專業建議;第三,到企業的投資部門從事企業投資工作;第四,到各大企業的財會或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參與企業的投資策劃與決策、財富理財、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第五,到政府相關部門從事有關投資的政策制定和政策管理,或者是到事業單位,如會計師事務所及稅務師事務所等稅務機構、政府財稅部門,從事行政管理和建議工作;第六,到高校、科研部門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投資學專業畢業生的基本素質

1、系統掌握投資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通曉與投資學專業密切相關的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學科的基本知識;

2、掌握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具有處理金融投資、風險投資、國際投資、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投資宏觀調控等方面的業務技能;

3、能將投資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應用于實踐,具有較強的投資組織與決策能力和創新精神;

4、熟悉國家有關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國內外本學科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

5、具有較強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能熟練地查閱外文文獻,具有一定的外語交際能力;

6、具有較強的語言與文字表達能力,能勝任專業論文、各類應用文體的寫作以及較強的商務談判能力;

7、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獲取信息并處理信息的能力。

投資學專業大學四年規劃

初入大學就應該樹立正確的職業生涯規劃理念,大一就進行職業規劃,從一開始就不走彎路。

大學一年級

這是大學四年中空閑的時間段。除了少數的專業課作業和基礎課、必修課的學習,其余的都是空余的時間。我們需要好好的利用這些時間,做好合理的安排。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讓慵懶變成自己的一種習慣。大一學專業方面上的基本是基礎課程,它們是專業知識的地基。所以要趁大一時,就要把基礎打好。當務之急,就是對自學能力的培養。老師教的都是基本的知識,要提早自己學會些專業相關軟件的運用。其次,在此期間,要看相關的專業來礦大自己的知識。就如老師時刻叮囑我們的,要多泡圖書館、畫展、博物館等地方,增長自己的見識。經常瀏覽視覺傳達專業方面的相關網站以及時尚方面的書刊雜志,提高審美,了解流行趨勢。隨身準備小本子,練習繪畫,積累素材。重要的是,要初步了解職業、特別是自己未來所想從事的職業和自己所學專業對口的職業,提高人際溝通能力。具體活動可包括多和學長學姐們進行交流,技巧。要多利用學生手冊,了解學校的相關規定,爭取不違反學校的紀律,過好大一的生活。

大學二年級

進入了忙碌的專業課的學習上了。同樣在學習方面上,我要對自己一無所知的專業課進行努力的學習,做到從不知道到認識,熟悉再到掌握能靈活運用。要如海綿般努力的吸取知識的水分。還可以嘗試兼職、社會實踐,能在課余時間從事于自己未來職業或本專業有關的工作。同時也能提高自己的責任感、主動性和受挫能力。開始注重往插畫方面發展,重要的就是多練習。并考試有選擇的輔修其他專業的知識來充實自己,例如產品設計專業。應考慮就業了。我要了解相關的準備工作,以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質為主,參加社團等組織,來鍛煉自己的各種能力,檢驗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積極參加學院舉行或者全國范圍內的大賽來增加自己的經驗,了解行業目前的設計動態。我不打算能通過英語四六級考試,但應掌握基本的英語拼寫、口語能力對專業方面是滿重要的,不能放棄對英語的學習。希望未來幾年能與學院內即將到來的國外設計師交流設計方面的心得,吸收更多知識的養分。

大學三年級

為將來有份更好的工作,就需突出自己的優勢,多參加培訓結構,學習更多高端技術。我的目標將鎖定在提高求職技能、搜集設計公司信息。鍛煉好自己的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造性Σ渭雍妥ㄒ滌泄氐氖釔詮ぷ鰨和同學交流求職工作心得體會,學習寫簡歷、求職信,了解搜集工作信息的渠道,并積極嘗試。鍛煉自己與社會的交往能力。

大學四年級

大學生活似乎已經到了尾聲,這段鳴奏迎來了后的。我準備對這3年的大學生活做的總結。開始申請工作,積極參加招聘活動,在實踐中校驗自己的積累和準備積極利用學校提供的條件,了解就業指導中心提供的用人公司資料信息、強化求職技巧。做出果斷的決定,為下一步做好充分的準備,找到一份自己滿意的工作。

職業生涯規劃結束語

人生就是要有成功,有失敗,才有意思,有輸有贏,才是多彩的人生。

四、總結:

作為一名大學生,走在人生的轉折道路上,內心不免有些慌亂,不知所措。這便彰顯了職業規劃的重要性。通過規劃,我們能夠做到理性的面對現實,面對自我,學會做人,學會做事。不管未來的人生旅途多么艱難和危險,都應該勇敢地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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