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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申請書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01 16:25: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測繪資質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測繪資質申請書

篇(1)

以黨的十七大和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主線,圍繞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農村建設房屋登記發證工作,確保新農村建設規劃區內農民新建房頒證全覆蓋,進一步建立農村房屋轉讓、抵押等新農村房屋產權處置機制,盤活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存量資產,促進全縣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登記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登記后的農村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二)統一受理原則。由所在鄉鎮統一受理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所有權主體(自然人或法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書面申請。

(三)統一審查原則。由縣房產局統一對鄉鎮分批上報的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和面積進行調查、核實和登記發證。

三、登記范圍

全縣新農村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證明,經規劃批準建設的房屋,可以申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

《房屋產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新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憑證辦理房屋轉移、繼承、分割、抵押和征遷安置、補償手續等。

四、登記發證程序

(一)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新農村規劃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由縣國土局會同各鄉鎮政府辦理。建設用地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向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申請書,并提交《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受理并進行認真初審,鄉鎮政府簽署意見,縣國土局統一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后,發放土地權利證書或出具土地使用登記預審證明。

(二)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新農村規劃區內進行房屋建設,由農村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申請材料。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受理并進行認真初審后,報鄉鎮政府審查批準,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縣建設局備案。房屋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按程序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申請辦理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的,由所在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統一受理。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如實填寫縣房產局統一制定的格式申請書;

2、權利人身份證明(含單位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利證書或土地使用登記預審證明;

4、建設規劃許可證;

5、房屋墻界證明;

6、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房屋安全檢驗證明、房屋質量質檢報告);

7、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由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

(四)受理

凡在新農村建設規劃區內建房且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縣房產局應予受理并登記造冊。申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五)審核

1、初審

由縣房產局設立的新農村房屋登記受理部門對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呈報的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是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來源及建房手續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層次、結構、面積、界址正確性,并簽署初審意見。符合有關規定的提交房屋登記具體業務操作部門復審。

2、復核

房屋登記具體業務操作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核意見。符合有關規定的,開始登記內業操作,整理登記卷宗,報送縣房產局。

3、公告

縣房產局對所報送卷宗主要內容根據《房屋登記辦法》之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六)登記和頒發《房屋產權證》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房產局依法予以登記,按規定記載于房屋登記簿,頒發《房屋產權證》,并在其《房屋產權證》及《房屋登記簿》上土地權屬性質中注明“集體土地”。

申請人或鄉鎮政府統一到縣房產局領取《房屋產權證》。

五、職責分工

(一)縣房產局負責新農村房屋登記發證工作,制定《縣新農村房屋登記發證業務細則》及相關制度、業務規范。

(二)縣國土局負責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鄉鎮土地調整計劃的報批和落實、土地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定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相關業務細則和制度規范、協調處理新農村房屋登記過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的問題。

篇(2)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它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它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而成的產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篇(3)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第一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準備工作

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并制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并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行政審批部分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1)選址定點;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4)規劃報建圖審查;5)施工報建;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一、選址定點階段。此階段一般辦理以下事項:

1、計委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進行項目立項。

2、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方式的審查。

3、建委辦理投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4、環保局辦理生產性項目環保意見書(表)。

5、文化局、地震局、園林局、水利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6、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人防辦進行人防工程建設布局審查。

2、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預審。

3、公安消防支隊、公安交警支隊、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環保局、園林局、文化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規劃總圖進行評審,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規劃部門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

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規劃部門對初步設計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查。

2、公安消防支隊對初步設計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

3、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初步設計的交通條件進行審查。

4、人防辦對初步設計的人防設計進行審查。

5、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

6、市政部門、環保局、衛生局、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相關專業內容進行審查。

7、建委制發初步設計批復,并對落實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8、建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性審查,根據業主單位意見,核發技術性審查委托通知單。

9、建委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發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發放《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四、規劃報建圖審查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公安消防支隊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2、人防辦進行人防設施審查。

3、建委、市政部門、園林局、環保局、衛生局按職責劃分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變更部分的規劃設計補充核準規劃設計條件,在建設單位繳納有關規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施工報建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報建登記。

2、建設方對工程進行發包,確定施工隊伍。招標類工程通過招標確定施工隊伍,非招標類工程直接發包。

3、建委組織職能部門對工程開工條件進行審查,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1、以下證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七、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備案審查。

2、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進行核實驗收。

3、規劃部門、市政部門、水利局、環保局、文化局、衛生局、公安消防支隊、園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參加驗收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驗收。規劃部門根據上述部門和本部門驗收情況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4、建委綜合各部門驗收、審查意見,對符合審核標準和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作退件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準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篇(5)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轄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對房地產實行統一測繪查丈,統一登記發證,統一進行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統一管理土地開發基金。

第三條  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是深圳市國土管理、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市規劃國土局向各行政區及街道辦事處、鎮派出的分支管理機構,按劃定的職責實施對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的管理。

第四條  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各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村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農村征用土地。

第五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并進行產權分成的行為。合作建房視同房地產轉讓。

第六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已核準登記并領有《房地產證》的,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

第七條  凡屬減免地價款或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并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后,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

第八條  合作建房的出資方必須是在市規劃國土局注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

第九條  下列用地,不得用以合作建房:

(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教育、文化、衛生、科研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二) 市政公共設施的非營利性用地;

(三) 農村住宅用地;

(四) 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用地。

第十條  經市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劃定為非農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視為有償受讓用地,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產只能自用或出租。需轉讓的,應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第十一條  合作建房的各方應訂立合作建房合同,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規劃國土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國土局于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給予批復。

第十二條  申請合作建房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 合作建房申請書;

(二) 《房地產證》或用地紅線圖;

(三) 合作建房合同;

(四) 房地產開發公司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經批準合作建房的房地產,可按市政府的規定進行預售或銷售。

第十四條  下列當事人可以在深圳市內購買商品住宅: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二) 持本市暫住證滿五年,且遵紀守法的十八周歲以上的非本市居民;

(三) 在本市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  境外和其他組織,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在境外中資機構服務的國內人員,可在本市購買外銷商品住宅。

第十六條  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的購買和轉讓等,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買賣應按市規劃國土局核定的內外銷范圍及對象進行。凡核定為內銷的商品住宅,不得賣給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凡核定為外銷的商品住宅,可以外銷也可以銷售給境內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八條  房地產轉讓價格有增值的,轉讓人應向市規劃國土局按土地增值額的百分之二十交納土地增值費。

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上次房地產購入價-房屋改良投資。

如果房地產為第一次出售,則: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建造成本價(1+40%)

上款規定的建造成本不包括利息和管理費。

第十九條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第一次轉讓房地產時,免交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條  本規定頒布前,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已發生轉讓的房地產,其土地增值費交納標準和土地增值額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增值費交納標準(一) 土地增值額未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一百者,征收百分之四十;

(二) 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的百分之一百、未超過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其超出部分,征收百分之六十;

(三) 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二百、未超過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兩項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出部分,征收百分之八十;

(四) 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項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出部分,收取百分之一百。

二、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n1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房地產購入價格×(1+銀行利率-房屋折舊率)  -房屋改良n2投資×(1+銀行利率-改良部分折舊率)

式中:n1為購置房地產到出售房地產的年限,n2為改良房屋到出售房地產的年限;銀行利率采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規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房屋折舊率和改良部分折舊率按百分之二計算。

房地產第一次出售時,房地產購入價格按下式計算:

房地產購入價格=房地產基本價格(即:成本價+計劃利潤+出售營業稅)

第二十一條  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的房地產贈與交換免交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二條  預購的房地產,須領取《房地產證》后方可轉讓。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進行合作建房的,視為非法轉讓土地,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違法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注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轉讓商品住宅的,市規劃國土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沒收轉讓人的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轉讓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予以警告、通報,直至注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繳交土地增值費的,市規劃國土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由此造成受讓人不能按時辦理登記手續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經催繳仍不繳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相當于土地增值費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違法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予以警告、通報,直至注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處罰。

篇(6)

一、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領導小組,為加強對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的組織領導。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聯系副主任、區國土分局、區國土資源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區國土儲備中心)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區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統籌組織實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國土分局,由區國土分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區國土儲備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日常事務。各有關部門及復墾項目區所在鎮按照以下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確保復墾工作順利實施。

具體負責項目入庫報批、監督承擔單位實施項目、組織項目的驗收、復墾指標和收益的管理并對復墾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區國土分局是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

具體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及撥付,區國土儲備中心是全區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承擔單位。開設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專戶,確保復墾經費專款專用;負責審核復墾對象、勘測設計、編制實施方案;負責項目入庫備案與項目鎮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和竣工資料報送工作。

協助項目驗收,區農業部門負責復墾項目復墾質量管理。指導項目后期管護及利用。

區財政部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資金及指標收益等監管工作。

區審計部門負責復墾資金及復墾指標收益使用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區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復墾項目實施、項目資金及收益使用等工作。

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宣傳發動、清理登記、與農戶簽訂復墾協議、協助申報項目入庫備案、落實“鎮政府監督員”農民代表監理”制度,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在承擔單位指導下具體負責復墾項目的實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后的管護利用等工作。

區目標辦、區政府督查室負責將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情況納入相關區級部門及鎮街年度耕地保護工作專項考核和年度目標綜合考核體系進行考核。

二、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政策規定。

對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率不高或廢(放)棄的農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特殊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通過工程技術手段開墾為耕地或可轉換為耕地的園地及其它農用地的行為。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范圍內和農村建設用地區域選址實施復墾項目。

一)項目選址申報條件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選址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并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2.復墾項目的地塊必須是第二次土地調查確認的建設用地地類。權屬清楚合法,無糾紛且證書齊備。

復墾片塊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3.單個復墾項目實施片塊原則上不超過20個。有利于復墾后的生產經營管理,且具備后期管護利用條件,適宜農業耕作。

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村社或同一鎮范圍內。4.實施區域相對集中。

實施期限與項目實施方案同步,5.復墾片塊能確保實施。最長年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

二)項目實施程序

應當書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農戶是否愿意自行復墾的意見。農戶放棄自行復墾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并簽名;區國土儲備中心應當將此書面意見裝入檔案備案。農戶愿意參與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復墾項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費應首先支付給參與復墾的農戶。對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區國土儲備中心在規劃實施復墾項目時。應首先書面征求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是否愿意參與該復墾工程建設的意見。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嚴格按以下程序實施:

1.各鎮人民政府在城市(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進行宣傳發動。

經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區國土儲備中心審查。2.農村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提出復墾申請。

核實項目范圍、權屬、地類、面積、土地權利人意愿和周邊土地利用情況。3.區國土儲備中心會同區國土分局組織項目踏勘。

張榜公示后與農戶簽訂復墾協議。4.區國土儲備中心組織各項目鎮政府開展復墾片塊土地丈量。

將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級專家組評審,5.區國土儲備中心委托中介機構組織采集現狀、實施測繪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督促設計單位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報區國土分局審查。6.區國土儲備中心將修改完善的項目實施方案及附圖、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房地產權利人申請書、復墾片塊房地產權證(復印件)或房地產權屬證明材料、項目所在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鎮村建設規劃圖、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110000和土地統計臺賬、項目實地現狀照片(按單個區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各1張)項目承擔單位申報書、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等資料按項目分類整理成冊。

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年度復墾項目入庫備案,7.區國土分局出具項目審查意見。并辦理項目入庫手續。

委托項目鎮人民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專業隊伍,8.區國土儲備中心按照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工程施工或委托宅基地使用權人按照技術規范自行復墾,完成項目自查驗收。

并報市國土房管局驗收確認。9.區國土分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0.各項目鎮人民政府將驗收確認的耕地交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統籌安排耕種并做好后期管護和利用工作。

三)項目工程監管

經區人民政府批準,1.項目區農民群眾有意愿承擔復墾項目工程施工且有實施條件、符合相關規定的工程施工內容。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或委托鎮政府組織項目區農民群眾實施。除此之外的復墾項目工程施工,應按規定程序實施公開招投標。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質量、數量、進度和安全總負責,鎮政府、村和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委托協議和復墾協議的約定承擔責任。

2.區國土分局應做好復墾項目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驗收工作。

加強項目工程施工監理,3.完善項目監理制度。按規定選擇具有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乙級及其以上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嚴格控制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同時,實行“鎮政府監督員”農民代表監理”制度,由鎮、村和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推薦責任心強的人員作為項目工程施工現場監督代表,加強對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建設的監督。要明確農民代表監理的權利和責任:一是加強項目區農民群眾與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溝通交流,確保工程施工順利進行,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實行工程監管問責制,農民代表監理要切實維護農民群眾權益,代表農民群眾利益,并對工程質和量負監管責任;三是通過參與項目工程監管,承擔工程質量、數量、進度和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責任;四是施工期間,業主單位應從業主管理費中列支按實際工作天數給予農民代表監理誤工補助。

不得隨意擅自變更工程內容、數量、布局和投資。確需變更的應按程序上報市國土房管局申報變更。凡擅自對項目實施方案和投資進行變更或變更程序不合規的區國土分局將不受理其驗收確認申請。4.要嚴格按照項目入庫備案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工程建設。

三、確保群眾利益,加強經費管理。

一)復墾項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資成本

按1.5萬元/畝核算。工程施工費按1.2萬元/畝進行核算(根據復墾項目實際發生情況據實支付)前期工作經費、竣工驗收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按0.3萬元/畝核算。以上費用以市國土房管局最終驗收確認面積予以結算,1.復墾項目工程成本。復墾項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經費、竣工驗收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包干使用。

其中各項目鎮管理成本為5000元/畝,2.復墾項目管理成本。區級管理成本按1萬元/畝核算。區國土儲備中心管理成本為4000元/畝,區國土分局管理成本為1000元/畝,以上費用以市國土房管局最終驗收確認面積予以結算,包干使用。包干使用。3.復墾項目融資成本。復墾項目融資成本按1.1萬元/畝結算。

二)復墾項目補償費用

應嚴格按照現行政策兌現補助。未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一戶多宅”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無條件退出并自行復墾,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自愿退出“一戶一宅”或通過繼承、贈予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償流轉等合法途徑取得的一戶多宅”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或自愿申請區國土儲備中心代為組織復墾。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補償費用:

按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給退地復墾權利人進行預付價款,1.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上市交易后按實測面積結算價款,費用按市返還的地票交易價款扣除復墾成本后按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5:15比例分配,即農戶為12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2.1萬元/畝,并按渝國土房管發〔2011〕1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撥至有關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直撥至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復墾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及經公示確認無具體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不低于2.1萬元/畝并直撥至有關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3.復墾鄉鎮企業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和給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得價款后(該價款由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協商處置)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主要引導用于以農村土地整治、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利用、農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新農村建設。

三)切實規范復墾資金管理使用

專項用于復墾項目。1.復墾資金來源及管理。全區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資金由區國土儲備中心籌集并設立專戶管理。

2.復墾項目資金使用范圍。復墾項目資金專項用于支付復墾項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復墾補償費及融資成本等。

將剩余價款直接撥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權人賬戶。以上各項補助支出應先由區國土儲備中心負責造冊匯總,3.復墾補償費及復墾工程費用撥付。復墾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入庫備案且房屋已拆除后按每畝6萬元復墾補償費預付直撥到原宅基地(其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賬戶;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并上市交易后按實測面積結算價款。項目區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支付。復墾工程費用按照合同,經監理單位審定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后,按工程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支付。

四、嚴格項目管理,分類規范操作。

區國土儲備中心、各鎮人民政府在簽訂協議、入庫備案時均應標注復墾形成指標用于地票交易。測繪、簽訂協議、項目初驗等環節完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姓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復墾項目區為地票類時。記載每個權利人對應減少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和附屬設施用地)面積、對應增加的農用地面積、耕地面積及對應的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證號、明確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測面積結算地票價款等信息。并應在村務公開欄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相對集中的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并留存影像備查,確保每一權利人均知悉,有關結果要與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權利人簽字確認。地票來源于農戶建新拆舊節余面積的應核定每戶新房占用及分攤的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的耕地占用面積,并在復墾項目驗收發證時以原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占用的耕地面積,以扣減后的面積作為地票和價款結算的依據。

區國土儲備中心、各鎮人民政府在簽訂協議、入庫備案時均應標注復墾形成指標的去向和用途。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必須按程序報批后才能實施,復墾項目區為增減掛鉤類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立項實施。掛鉤指標使用的價格不應低于市地票交易返還的平均價款。

區國土儲備中心、各鎮人民政府在簽訂協議、入庫備案時均應標注復墾形成指標的去向和用途。整村推進項目必須按程序報批后才能實施。整村推進中的居民新村選址應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復墾項目區為整村推進類時。不能違背群眾意愿“被高樓”整村推進中產生的復墾指標扣除居民新村占地后可用于農村公共、公益設施及產業發展用地使用。整村推進項目中群眾的補償方案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篇(7)

控制就是指“制約一個系統的行動,用最少的信息,實現最優的調控,使之適應于環境的變化,以取得最大的預期效果”。控制是管理的重要職能,是保證目標,決策、部署安排得以實現的手段。控制的目的是確保一個系統目標的實現。

工程項目控制就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地進行投資目標值、進度目標值,質量目標值與實際投資支出資、實際進度值、實際質量值進行比較,若發現偏離目標,則采取糾偏措施,以確保項目總目標的實現,這就是工程項目動態控制。

監理受業主的委托以合同為依據,對工程項目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控制是監理任務的核心,從根本上講沒有控制就沒有監理,控制是建設監理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是其目標實現的必要手段。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要使監理控制有成效,就必須堅持控制程序化、標準化和科學化。

2堅持控制程序化是做好監理控制工作的前提

監理程序是從監理實踐中摸索并總結出來的帶有規律性的工作次序。

施工階段的監理程序是在施工程序基礎上形成的,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就能使施工過程中各主要環節、主要工序處于受控狀態,只有在受控狀態下才能把握住施工過程中活動脈搏,適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例如,工程開工前須按監理規定程序報送開工申請書及相關施工技術文件,經監理批準后才能開工。這個程序無疑強化了施工承建單位充分做好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同時保證監理的正確意見被采納吸收,實現了事前控制。施工過程中堅持單元(工序)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即上道工序沒經監理檢查驗收,下道工序不能施工。這個程序保證單元(工序)質量在受控狀態,實現了事中單元質量控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事故處理程序保證監理事后控制。從這個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控程序可以看出,它反映了施工規律、順序,它制約了質量系統的行動,保證工程質量主要環節,主要工序處于受控狀態。

再如,工程款支付程序,它保證了支付這個系統按照一定順序、一定的審批權限及相關的支付標準和要求高效有序運行,有效地控制住支付系統;其中沒有監理工程師付款簽證,承包商就得不到付款,這就實現了監理質量一票否決權,從而保證監理工程師在現場中心地位,故堅持監理工作程序化是做好監理控制的前提與保證。

監理程序可歸納為三大類,其一,為運行管理程序,主要為業主、監理、承包商二者之間聯系及管理流程,保證信息的及時傳遞和反饋。其二,為監理內部質量體系運行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及其傳遞途徑;會議協調;各種監理業務處理程序;資料的分類、整編、歸檔、各層次人員崗位職責;建設各方的關系及其處理。這些程序運轉直接影響監理工作質量,它是做好監理控制工作的內在因素,內在的根本保證。凡是成功的項目管理必須有一個高效率的質量組織體系,質量體系的優劣除反映在人員素質、專業配套、組織結構運轉、效果可衡量性外,重要一條就是組織可控性,可控性依賴信息傳遞暢通,信息傳遞、反饋的途徑就是程序。內部可控程序無疑來自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縱向體現命令源,責任與權限控制;橫向保證職能部門配合協調和信息流程。其三,就是圍繞監理任務落實制定的外在控制程序,包括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程序、施工進度控制程序、支付結算控制程序、信息管理程序、質量事故處理程序、索賠、工程變更、施工分包隊伍審批、竣工驗收等程序,這些程序是監理控制程序的核心與關鍵,它在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保證先后開展順序和銜接,保證監理監控不漏監,同時這些控制程序都在相應的系統中制約了系統的行動,保證各個系統在受控狀態。監理工程師只有嚴格執行這些基本控制程序才能做好控制工作。

3堅持標準化管理是做好控制工作的基礎

監理標準化管理主要是指:把“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三方面監理內容從形式到內容都轉化為標準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項每一步工作都有統一規定、統一要求,都有標準依據,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標準。標準就是對隨意性的限制,因此它是控制的基礎。

監理項目標準化管理一般歸納為“形象”標準化管理、“現場”標準化管理和“文檔”標準化管理三大標準化管理內容。

“形象”標準化管理就是把監理組織機構、監理工作宗旨、監理人員職責、監理工作程序、監理人員值班制、承包商質量體系等都要以一定的形象形式展示出來,以利從形象上就一目了然了解監理工作運行的概貌。“現場”標準化管理,就是預控、過程監控,復驗和簽認等都有規定程序、統一的內容要求,明確的崗位職責和相關統一標準,統一規格的圖表,做到每天有監理日記、每周有協調會議紀要,每月有監理月報,同時這些日記、紀要、月報都有統一的標準規格、規定的項目內容。“文檔”標準化管理,包括文件歸類按照統一規格,統一標準分門別類歸盒歸柜,做到及時、準確和完整。

監理標準化管理內容從內涵上可分為監理內部管理標準化和外部控制標準化兩個方面。其一,內部管理標準化是監理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規范監理內部組織運行行為和個人行為,使監理內部組織和個人行為的好劣從定性、定量兩個方面具有可衡量性,以建立起獎優懲劣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是做好監理控制的內在保證和基礎。其二,外部控制標準化主要是將工程質量、進度、支付結算、信息與合同管理轉化成標準化控制與管理,要求施工承建單位按照監理規定的標準化控制要求進行工程實施方案策劃、實施、檢查、糾偏、支付與竣工。諸如,施工過程中施工承建單位必須按照監理要求的內容標準、表報形式,報送各種工程項目簽證、認證、檢測、評定、支付等標準圖表及標準化的各種驗收資料。標準化控制一方面規范了監理服務行為,有利于監理人員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限制承建單位在管理方面的隨意性,推動他們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是外控標準化的主要目的,也是外在基礎。例如,監理工程師要把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的計劃、實施和控制三結合的圖表制定出來,需有相當的理論和工程經驗才能做出,這樣就強化監理對合同的全面理解,迫使監理工程師去鉆研業務與監理理論;與此同時也要求施工承建單位按照監理制定的標準化管理內容要求去做,推動他們的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時,若這些標準化管理得到業主的認可,只要監理都按照標準化去做,工程出現了偏差或沒有達到合同要求,監理工作質量優劣也有衡量標準以利鑒別是非,客觀評價監理工作,所以它是做好控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4堅持控制科學化才能提高監理控制水平和成效

科學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堅持控制科學化就是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工程投資中找出各自的內在客觀規律和三者之間矛盾對立統一的內在聯系,監理工程師遵循這些客觀規律去運作,以促進合同目標最佳實現,從而體現監理工程師的控制水平和控制成效。

控制科學化包括控制依據的科學化、控制程序的科學化、標準管理的科學化、監理方法和手段的科學化及合同管理與協調的科學性。

4.1監理依據的科學性

監理控制成效直觀表現在施工承包合同目標的實現,而合同目標的實現不僅僅取決于監理控制水平,同時取決于合同的科學性,更重要的是取決于施工承建單位完成合同目標綜合素質,涉及建設各方的相互配合。監理控制的依據是監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監理合同主要反映業主給監理的授權范圍、授權程度以及監理的物質基礎,授權范圍和授權程度直接決定能否充分發揮監理潛在水平和能力;物質基礎決定了監理的資源投入,包括人力資源和設備投入,投人多少與高低,直接決定監理的控制水平與成效。施工承包合同是監理控制的主要依據,合同的科學性、合理性、嚴謹性直接決定監理控制的科學性。

施工承建單位的綜合素質是決定能否全面覆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目標的根本保證。選準一個守信用、重合同,綜合素質較高的施工隊伍是保證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一個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不相適應的不合格施工承包單位,監理是難以通過控制來實現合同目標的,能做到的僅僅是通過監控把合同風險減少到一定程度。因為社會監理性質屬于技術服務和咨詢而不是承包,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者,它的責任是通過科學的控制促進合同目標實現,而不能保證目標的實現。

當然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是監理工程師是否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作用,通過科學的控制與管理轉化矛盾,化解矛盾,把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轉化為對工程項目建設有利因素,最大限度減少合同風險。因此,衡量監理控制成敗不僅僅直接地表現在合同目標是否實現,在建筑市場未完全規范的條件下更重要的是表現在監理控制水平和水平的發揮,即衡量監理控制成效,一方面看所承建的項目合同目標是否實現,另一方面當合同目標沒有實現時要分析產生的原因,考察監理的控制水平和主觀能動作用的發揮,這樣才能客觀地評價監理對工程建設所發揮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那么怎樣考察監理的控制水平呢?那就是考察監控的科學化程度。

監理依據的科學性包括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相關的技術規范、標準、質量標準、設計文件、監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這些都是監理工作之本,都是從長期工程建設與社會實踐中總結提煉的科學結晶,控制是否科學化的根本就在于是否按照這些依據去控制,守“理”者不問,違“理”者必究,執法要嚴明,做到鐵面無私,一絲不茍,既要當好工程建設中的執法官,又要做好工程質量衛道士,對監理依據要全面理解融會貫通。科學的精髓是動態的,又是不斷創新的,一方面嚴格按照科學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監控,另一方面提高大膽創新,積極慎重引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加以科學利用。對于合同的某些條款和設計文件中的不妥之處,積極通過一定程序一定審批權限加以完善、修正和優化使其更具科學性。

4.2監理程序的科學化

控制程序化雖然能控制相應的系統的行動,但并不能保證行動內容的科學化,只有當控制程序科學化才能更好促進合同目標的實現。監理程序的科學性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按照這些程序去控制,能否制約相應系統的行動(能否把各自相應系統控制起來);其二,能制約相應系統的行動,同時程序所涵蓋的內容要滿足相關要求并具科學性;其三,是否有利于化解和轉化各種矛盾促使合同雙方維護合同的嚴肅性,認真覆行合同中的權力與義務。

例如,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控制程序,堅持這個質量控制程序就可以把質量系統的行動制約起來,但并不等于控制內容就合理就科學,要使其具有科學化還必須經過一系列的科學化監控,它包括預控(事前),施工過程監控(事中)和后期監控(事后),其中事前控制內容為:施工隊伍技術資質能否滿足合同要求;質量保證體系及監控系統設立是否滿足規定要求;施工機械設備技術性能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構件是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鑒定與試驗的科學性可用性;設計文件的會審與技術交底的科學性;測繪系統布設及精度能否滿足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技術及施工組織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審查內容包括①編制依據的科學性⑦施工程序安排是否科學③勞動力和資源供應是否相適應④施工的主要方法是否科學⑤技術組織措施是否科學。事中的控制內容為:工序質量監控科學化;質量資料和質量控制圖表真實性、完整性和科學性;設計變更和圖紙修改合理性;施工作業的規范性和檢查科學性;單元工程、分項、分部工程和各項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合理性;原材料、半成品試驗與抽檢的科學化;組織質量信息反饋的先進性。事后科學化監控內容為:工程驗收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竣工驗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化。

通過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程序化的監控使其各項程序中控制內容滿足合同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技術標準規定,使其更具科學化。

4.3監理方法和手段的科學化

監理的方式方法要講究科學化。監理方法科學化包含監理工作方法和控制方法科學化。其一,監理工作方法的科學化首先表現在監理思想方法的科學性,就是要在監理實踐中堅持“兩點論”,用辨證的觀點去正確對待和處理工程建設中遇到的問題,用公平、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去處理施工合同中發生的矛盾。工作方法的科學化就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控制中分清主次,主要矛盾解決了,次要矛盾即可迎刃而解(如制定工程質量目標控制點就是抓主要矛盾的典型);堅持嚴格監控與熱情幫助相結合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理方法。其二,監理控制方法科學化,主要指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工程項目實施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動態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為主,事后控制為輔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強調監理工作的預見性,計劃性和指導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進的網絡技術,先進的計算機目標管理及科學化的統計資料分析,這些都構成控制方法科學化。超級秘書網

控制手段包括旁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會議,支付手段,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工程測量,檢測試驗,計算機輔助管理等手段,運用這些手段時要得當,有度、合理、有效、技術先進等構成控制手段的科學化。

4.4合同管理科學化

工程質量目標、工程進度目標和工程投資目標構成了施工承包合同目標,合同目標是一個有機整體。三者之間既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存在著矛盾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監理在合同管理中決不能孤立偏面地追求某一方面,而忽視另外兩方面,在控制中要合理、科學地統籌考慮目標的整體利益。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具體分析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投資目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矛盾中求得目標的統一,尋求最佳的項目目標控制方案,這是合同管理中最具科學化的一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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