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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法案例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經濟法;立體教學模式;法律職業技能
中圖分類號:G40-0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4-0189-02
法學教育是一種職業教育,其目標是培養適應社會需求,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較強實踐能力的應用型人才。經濟法是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內容復雜紛繁,集法學、經濟、技術等知識于一體,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和邊緣性。經濟法的這一特點,使經濟法的教與學都具有一定的難度,案例教學法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但傳統案例教學法受到時間空間等限制,很難為學生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實踐實訓機會,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可以彌補傳統案例教學法的不足。本文所探討的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是指依托網絡、多媒體等教育載體,整合案例教學法、實踐實訓技能等手段,強調對學生綜合職業能力和職業技能的多元塑造的一種新型教學模式。
一、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設計的動因與種類
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設計是指以經濟法課程教學目標和教學對象的特點為出發點,以教學效果最優化為目的對教學活動進行規劃、實施和評價的過程。教學設計經濟法案例教學的總指導,它要求教師根據課程教學大綱,確定教學目標,明確教學目的、任務和重點難點內容,并以此為指導統籌規劃經濟法多媒體及網絡課件的制作及實踐實訓活動的安排。
(一)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設計動因
傳統經濟法案例教學模式難以滿足法律職業教育的要求。經濟法這門學科與經濟學等學科,與法學的其他部門法相互交叉互補,更具復雜性、抽象性和應用性,更注重對學生法律意識、法律思維、法律邏輯及綜合分析應用能力的培養,這是傳統課堂案例教學難以完成的,案例教學必須進行拓展和延伸,在課內外全方位地為學生營造學習環境,特別是在校大學生社會經驗欠缺,對經濟問題的了解認識相對比較膚淺,這增加了經濟法學習的難度。如何圓滿完成教學目標,真正培養學生經濟法律的分析應用能力,是擺在教師面前的一道難題。解決這道難題的途徑之一就是改傳統案例教學模式為立體案例教學模式,充分利用網絡多媒體資源,為學生提供課堂知識的拓展平臺,并與模擬法庭、觀摩庭審等實踐實訓形式相結合,構建全方位立體化的經濟法案例教學體系。
傳統經濟法案例教學模式與經濟法律職業相脫節。以往的經濟法案例教學從案例的選擇、設計到應用,側重于法律知識的分析應用,而忽略經濟知識的應用,這是經濟法案例教學必須解開的一個結,因為現在的法學專業畢業生直接從事法律職業,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是其中的一部分,而相當一部分學生,畢業后從事的是經營等與法律有關的職業,如企業的法務助理等,而這些職務,僅有單一的法律知識難以勝任,從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出發,有必要處理好經濟法的邊緣性與技術性問題,而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更具開放性,可以為學生提供大量的資料、信息和實踐場所,供學生課內外自學研究,可以有效地彌補傳統案例教學的不足。
(二)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設計種類
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可以有多種設計,如知識傳授與案例分析可采取多媒體組合課堂教學、計算機輔助教學、多媒體網絡的交互式教學及利用網上資源自主學習等形式;如經濟法法律知識的實踐與實訓可采取模擬法庭及旁聽庭審等形式。
傳統法學教學活動往往局限于課堂之內,教師與學生的課外交流較少,這種情況割裂了教與學雙方的溝通與反饋。而多媒體與網絡的出現和普及,為我們構建一個沒有時間和空間限制的、立體化的教學環境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教師可針對所教授的課程,制作多媒體課件,并建立專門的網頁,課程教學大綱、教學實施方案、課程教學進度、學習重點難點指導等輔導資料,并將與課程內容有關的法條、學術論文、教學案例等參考資料上傳至專門網頁上,供學生瀏覽和下載。教師還可以在網上開辟討論區,與學生進行教與學討論,并通過email或bbs等答疑解惑,使課堂教學得以拓展和延伸。
二、經濟法案例教學立體模式的具體運用
(一)網絡多媒體案例教學
隨著電腦的普及,利用網絡及多媒體進行教學已為高校所采用。多媒體教學課件,將復雜抽象的理論通過幻燈片等形式演示出來,使教學內容形象、生動、直觀展示在學生面前,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大大提高了教學質量,很受學生歡迎。經濟法教學可以充分利用網絡和多媒體搭建平臺,進行案例教學。教師可以依據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設計制作多媒體課件,搜集整理經濟法及經濟學相關資料上傳到網絡上;搜集各種視聽、錄像資料,利用多媒體教室展示,無疑增加了案例的生動性和實踐性。中央電視臺的《經濟與法》、《今日說法》等欄目,收視率頗高。不僅專業人士關注,而且大批非專業人士也同樣關注。欄目所選案例很典型,制作很成功。尤其再加上專家的點評,大家都能從中受益。如果能把類似的視聽資料搬進課堂,然后由學生發表法律意見,教師再點評,這種電教化的案例教學的說服力、影響力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推廣的最大障礙是類似的專門法律視聽資料較少,還不能滿足教學的需要。
(二)課堂案例立體教學
課堂案例教學方式是最常用的案例教學方式,是其他教學方式的基礎。一般課堂案例討論教學是在傳統的講授基礎上進行的。傳統經濟法理論講授與案例教學兩種方法的有機結合可發揮交融互補的作用。但一般的課堂案例教學方式教師學生的準備往往不足,常常只是教師唱主角,討論也只是形式,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并不能達到預期目的。這樣的案例教學使抽象枯燥的理論形象化,活躍了課堂氣氛,加強了師生互動與交流,但學生是學習的主體這個教學的核心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解決好這一問題,是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與創新的關鍵,而經濟法課堂案例立體教學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課堂案例立體教學方式的關鍵是如何使學生真正成為教學主體,而不是被動的參與者。這就需要教師擔當起引導者的責任,而不是單純的講解員。這就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要精心備課,精選案例,充分運用網絡及多媒體資源事先介紹案情、布置思考題、要求學生查找資料、準備案例分析綱要等。通過網絡進行課前的準備,不用占用過多的課堂時間,把課堂有限的時間用來與學生一起分析案例,答疑解惑,使學生成為課堂的主體。這種方式學生課前的準備工作多了,思考的時間多了,對知識的理解會更加深入。這種課堂案例立體教學方式通過幾個學期的嘗試,深受學生歡迎,大部分學生都躍躍欲試,要發表自己的觀點,課堂氣氛熱烈。
(三)觀摩審判案例教學
這是經濟法案例立體教學模式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之一。這種形式是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審理,一般要選擇具有典型性的疑難案例。觀摩庭審的目的是讓學生全面了解民事訴訟的庭審程序,各個階段是如何鏈接組織的;經濟法基本理論制度是如何在訴訟程序中體現的;法官是如何發揮庭審主導作用的;各個訴訟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及各角色的作用如何。通過觀摩庭審使學生感受法律在社會上維護正義與公平的神圣地位及經濟法理論在法律踐行中的指導作用,加強學生實踐力度和實踐技能。觀摩后,組織學生進行座談討論,教師進行總結點評,以便真正提高學生理解、認識、分析的應用能力。
(四)模擬法庭案例教學
這是在課堂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入實戰階段。這種教學方式是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案件當事人,如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實踐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教學活動。模擬法庭形象、直觀,便于學生記憶。
這種教學活動具有實踐性、公開性、應用性強的特點,有助于學生更直觀清晰地了解和參與司法實踐?熏對提高學生獨立思考、分析推理能力和表達能力,激發其學習興趣有重大幫助。作為一種獨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它可以充分發揮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作用,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參與性。學生親自參加模擬法庭活動,認真進入法庭審判的角色,可以對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進行綜合訓練和提高。模擬法庭不僅同經濟法學的實用性相適應,而且這種教學形式同學生的心理特點也相適應,他們易于接受新事物,善于模仿,善于表演,極大地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采用這種教學方式應把握以下兩個環節:
1.準備階段。為了讓學生能在法庭上靈活運用所學法律知識?熏達到活動的預期目的?熏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場地的準備和知識能力的準備。場地布置應按國家有關法庭設置的要求進行,并取得司法部門的支持,統一著裝。體現正式、莊重的氛圍。知識能力準備要求學生有較深厚的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知識,熟悉庭審程序,有較強的思辨能力。
2.實戰演習階段。這一階段又分為庭前準備、庭審過程和庭后總結三個環節。這是模擬法庭的核心。從角色的選擇、任務的布置、撰寫庭審提綱和各種法律文書、開庭審理,到庭審結束的討論,是對學生經濟法律知識能力心理素質的一次全面檢驗。
【關鍵詞】中等職業學校 案例教學法 優化 經濟法基礎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9682(2011)05-0196-02
近年來,筆者在非法學專業《經濟法基礎》教學中不斷探索案例教學法,經過實踐,筆者認為,案例教學法在引發學生學習興趣、加強學生對抽象法律條文的理解、培養學生綜合素質、提高教學效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教學過程中因中職學生的學習基礎、教師的技能水平等教學環境因素的制約,案例教學法存在諸多問題,教學效果不盡人意。
盡管我國法學教育領域的案例教學已趨于成熟,但對中職學校案例教學進行系統的探索仍十分必要。因此,我們應堅持并優化案例教學法,使其適應中職學生特點,使教學效果的改進落到實處。
一、針對中職生的年齡和認知特點,精選和巧編案例,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雖然當前獲取經濟法案例的途徑較多,如公開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材;報刊雜志、電視網絡等媒體,但真正適合中職教學的案例卻不多,且功能單一,質量參差不齊,不少案例過于陳舊、復雜、缺乏現實感,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特別是許多案例匯編的教學對象是法學專業學生,對于生活閱歷簡單、法律基礎知識相對薄弱的中職學生而言,有的教學案例專業性太強,距離學生的知識結構和經驗太遠,涉及的人和事過于復雜,使學生無從下手,產生畏難情緒或依賴思想,無法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沒有一定數量的符合中職生培養目標的教學案例,案例教學法就無法在中職校中得到普遍運用,因此,需要教師去挖掘和巧編案例。中職《經濟法基礎》教學中所選案例除了必須符合針對性、典型性、時效性等法學案例基本特點外,針對中職生的認知特點,案例還應有其特殊性。
1.案例應難易適當
教師應把握好案例的難易程度。案例太難,學生因知識儲備不夠而無從下手,會喪失參與的興趣;案例過易,一望而知,又使學生感到索然無味,不利于學生學習興趣的調動。所以,案例難易要做到適度,即“跳起來摘桃子”。經濟法案例大多較復雜,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應忌諱背景模糊、情節冗長、脈絡不清、枯燥乏味的案例,因此教師對現成案例應進行適當編輯,去除其中繁雜、與案例無太多關聯的人和事,盡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圖表等描述案例,使案例具有可讀性。
2.案例應貼近學生生活
盡量選擇與學生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例或當前熱點案例。如在市場管理法律制度的教學中,筆者選擇了這些案例:考慮到手機是學生接觸較多的產品,選擇了《消費主張:打電話不要錢的手機,你相信嗎?》的視頻案例,學生很感興趣,而且還會聯想到自己在手機消費時遇到的問題;授課班級如果女生多的情況下,筆者還曾播放《今日說法:小麗減肥記》的視頻案例;選擇了瘦肉精等社會熱點案例。這樣的案例更容易被學生接受并在心理上產生共鳴,使他們有一種現實感、求知感,從而使其自覺地想了解案例的具體情況。
3.增強案例的趣味性和娛樂性
中職生大多年齡在16~19歲之間,他們活潑好動、思想活躍、好奇心強,在選擇案例時應抓住學生的這一特點,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案例教學中,正確運用幽默案例故事、卡通動畫乃至相聲小品等,以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來學習法律知識,融知識性與娛樂性于一爐,使人感受深刻,極大增強案例教學的效果。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教學中,筆者選擇了“快樂驛站”中的動漫小品《套餐》,小品諷刺了電信服務中存在的問題,讓學生在笑聲中引發他們思考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4.案例的呈現方式應使學生能盡快融入案例情境之中
如果教師僅用口頭方式呈現復雜的案例,對于理解能力有限的中職生來說,恍如聽天書。可采用以下幾種案例呈現方式:①給每個學生發放文字材料;②運用投影儀將案例投射到屏幕上;③播放案例錄音;④教師或學生生動形象地描述案例;⑤利用多媒體呈現案例;⑥將案例化為劇本,讓學生表演出來。以上方式可以兼而施之,但不管使用何種方式,教師都應盡可能地渲染出案例描述的氛圍,讓學生盡快地進入案例情境中,從而充分感知案例,為后面的分析討論做好準備。
二、充分考慮中職生的學習環境,巧設問題,創造條件,引導學生課前分析案例。
當前,教師往往忽視教學對象的真實水平,在引導學生分析和研究案例方面不夠深入。非法學類中職學校的法學圖書資料相對較少,教學資源相對匱乏,學生查閱資料和分析問題的能力有限,特別是中職生學習自覺性相對較差,因此,讓中職學生課前獨立分析案例是不現實的。
在實施案例教學法時,教師應適當為學生的準備工作創造條件,可針對案例先發放文字材料(如案例描述、教材中沒有的相關法律條文等),設計并細化問題(學有余力的學生也可自己設問),引導學生課前分析和研究案例。如筆者在《勞動法》一章的教學中,提前一周播放視頻(今日說法:唐氏兄弟的故事),下發該案例的文字資料,以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條文(因條文內容較多,只標明了與本案相關的具體條目),同時,提出幾個問題。這樣,學生不會無從下手,可根據問題和資料進行思考與分析,撰寫課堂發言提綱,降低了難度,增強了自信心,使案例教學法的實施有了良好的開端。
三、針對中職生的學習特點,有效組織案例教學的課堂討論。
由于受學生素質、教師自身水平、班級人數及課堂秩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案例課堂討論的效果往往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學生對課堂討論參與的表現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踴躍型:對某些較淺顯容易的案例分析,大多數學生踴躍參加,師生互動效果良好。二是少數人參與型:少數學生學習較扎實,能夠參與討論和分析,但整體討論氣氛不夠熱烈。三是沉默型:對于案例的解決和處理方法,學生大都難以作答,不參與討論,經常會出現冷場或案例討論的偏題等問題。
因此,掌握組織課堂討論的技巧在課堂討論環節中尤為重要。在課堂案例討論中,教師要學會感覺、觀察學生的情緒、興趣,在學生呈現出的不同狀態下靈活協調、隨機應變,做一個完全可調動學生情緒的組織指揮者。如發現學生開小差、注意力不集中,點名提問是一個好方法,對程度差的學生的提問應盡量簡單。及時贊揚和肯定學生發言中的閃光點,增強學生討論的興趣和學習的自信心,做到褒貶得當,引導有方,保護學生的自尊心和積極性,使討論場面熱烈而不混亂,百花齊放。
四、建立課后成績測評機制,重視學生參與案例教學的過程評價。
案例教學的目的主要是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表達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與傳統的以知識積累的考查為主的成績測評機制不同,案例教學法應建立以思維狀況和參與程度的考查為主體的成績測評機制。在案例教學法中,對學生的成績評價主要以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或小論文為主,這顯然超出許多中職學生的能力范圍。筆者認為,對中職學生的成績測評應有其特殊性,可適當降低評價標準,對程度好的學生可要求其撰寫完整的案例分析報告或小論文,對其他學生,可要求其將教師提出的案例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同時,應特別重視學生參與案例教學的過程評價,將學生的參與程度與成績掛鉤,并在成績中占較大的比重,在學生積極性不高的狀態下,這是一種有力的途徑。對踴躍發言,參與積極性高的學生記、加分數,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學生的自豪感和榮譽感,提高學生參與的興趣。
總之,案例教學法在中職教學中應有的作用還未能充分發揮。本文只是拋磚引玉,對既有模式的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相關問題還留待專家學者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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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 實踐教學 改革初探
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體系的不斷發展與完善,社會對于經濟法學類專業人才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結合目前社會的需求,打造符合時代所需要的專業人才,成為了經濟法學教育所面臨的急切問題。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經濟法課程教學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展開探討。
一、經濟法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1.培養其合格的法律綜合性人才是目前社會的必然要求
法學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培養社會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律人”必須具備法律知識、法律思維和解決爭議這三種能力。單純的學習法律知識理論是不可取的,因為法律是根據社會所發展的實質性制定并且不斷的調整和更新的。不進入社會進行實踐和不了解社會是不可能從真正意義上來理解法律。因此,一流的“法律人”在掌握法律知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同時,更要針對法律實踐的情況而提出立法建議,從而促進法律的完善。
法律人在具備了豐富的法學理論外,還要有靈活多變的邏輯思維和司法理性。解決糾紛矛盾的關鍵不是光靠自己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識,而是如何靈活的運用這些所學的知識。但在目前正是經濟法學專業所欠缺的,也是為什么法學類專業就業率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實踐教學在培養合格法律人才的教學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
2、經濟法學類課程的特點使實踐教學必不可少
經濟法學類的課程內容相對復雜,章節眾多,相互之間的關聯不是很大。很多的學生因為沒有了解真正的要領而失去學習的動力和興趣。課程中所涉及到的經濟學知識在教科書中只是一筆代過。由于受課時安排和教學大綱的限制,教師對經濟類知識也只做簡單的介紹,使學生更加無法理解其真正的理論。而實踐教學填補了這一不足。比如學生在財稅部門實習可以噓唏到稅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的相關內容。實踐教學可以更好的使學生了解經濟法的相關知識理論,更重要的是學生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可以從中獲得成就感,從而增強學生實踐創新能力的有益探索。
二、經濟法實踐教學中所存在的問題研究
1、能夠正確反映經濟法實踐教學規律的指導書籍相對短缺
“經濟法”類的書籍五花八門,有經管類和法學類多個版本,但是針對經濟法實踐教學類的書籍和論文卻很少,對于實踐教學的分析和論述多數都是淺嘗輒止。由于書籍的短缺,造成各大高校的經濟法實踐教學差異很大,所獲得的教學資源不能很好的共享和參考。造成了經濟法實踐教學沒有章程,使學生沒有了積極性。因此,經濟法實踐教學需要比較有權威性的可以正確反映出教學規律的知道書籍。
2、分類型精選案例庫缺乏,案例教學缺失內容
多數的經濟法教師要承擔法學專業課程和經管類的“經濟法”課程,隨著經管類學生的連年增多,教學任務加重。多數的教師把法學的“經濟法”教案和教學大綱都應用與經管類的學生,但是兩者在江雪內容和要求上有很大的不同,從而造成了經管類學生對法學理論理解不透徹,對于本應該掌握的基本法學類知識也未能接觸。陳舊的案例是失效的經濟法律法規,學生對其也不感興趣,因此,“經濟法”應該根據經濟法律法規及時的更新,并且更具當地經濟政策適當的做出調整。
三、經濟法實踐教學改革探討思路
1、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來編寫經濟法實踐教學大綱。
經管類和法學類通稱為經濟法,對于法學類學生的實習內容,應該嚴格的限制在經濟法所覆蓋到的課程中,從而保證重要知識內同從理論到實踐的把握。把課程中所掌握的各項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充分利用起來。要依照經管類廣而淺和法學類精而深的提點制定不同的教學大綱。
教學大綱必須要根據其最新的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隨時更新,結合資源加強各個高校之間的互動交流。各個相近地域的高校應有計劃的聯合實踐教學編寫出具有實用性的書籍,同時可以形成教學優勢資源互補,徹底解決目前實踐教學指導書缺乏的現象。
2.具有權威代表性的或者全國最新熱點經濟法案例組成案例庫,并及時更新
結合當地的經濟政策來選擇案例,選擇可以讓學生感興趣的案例,這樣可以促進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如發生在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學生對于這些案例的關注比較高,增加了教學互動性,也避免了學生對教學案例的被動性,師生在交流互動的情境下輕松的掌握了經濟法知識。
3.加強模擬法庭的真實性
模擬法庭所涉及的案例應該提前由老師精選、編排和設計,不能讓學生知道答案。在開庭的前幾天內把案例題目給學生,讓其扮演原被告的雙方各自研究分析案情和模擬搜集證據。要增加模擬法庭的真實性,應該請法學教師或者真正的法官來審判,在其過程中如果出現錯誤,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去本組學生的平日成績,這樣可以加強學生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另一方面可以讓學生參與觀摩審判,讓學生接觸到實際案件,讓學生本身來分析和解決問題,然后與實際案件的審判結果加以對比,從中可以學到律師在收集證據和辯論時的技巧,法官在認定事實和運用法律的方法,找出自己的不足之處并加以穩固。
4.加強課程實習,增強實務操作能力
要增加實習資源和實習基地,為課程實習提供保障條件。教務處要和任課教師協商,合理靈活的安排課程和教學實習。教師可以在教學的過程中隨時安排實務性操作作業,同時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來調動學生完成實務操作的積極性。教師把所的案件和所實踐的法務等資源提供給學生。給學生提供一切機會來提高實務操作能力。
5.開展診所式教學
根據不同年級的學生循序漸進的開展診所教學,對于新生應該重點放在入門型知識的練習當中,高年級的學生可以讓他們進行實際客戶。讓學生在真實的環境中獲得更多的角色體驗和職業技巧。診所式教學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方法來源于教學目標,把其滲透到整個教學活動過程中,要從眾多方面的考核制定出一套完善科學、系統而去結合實際的評價體系。
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結合實際的案例使教學內容豐富而生動,因此,經濟法實踐教學方法是教學中的一大特色。實踐教學不僅何以幫助加深對其所學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掌握,激發其學習積極性,而且換可以有助于培養學生自主分析、表達、辯論及理論聯合實際的能力,為今后就業提供幫助,使之成為社會發展需要的可塑性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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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立與制度目標協調統一的法律碩士管理和培養模式
法律碩士(J.M)學位設立的目的在于為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培養高素質應用型的法律專業人才,這不僅是法律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方向,而且也成為社會各界的廣泛共識。首先,它借鑒了美國的J.D法律教育模式,以彌補中國法學教育過分偏重學術教育、本科教育之缺陷。我國法學教育長期以來都以“本”為本,基本上是從本科教育開始的,主要是一種學術教育而不是實務教育。而美國的法學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以培養面向社會需求的實務型人才為主??紤]到法學是一門涉及到社會生活多方面的經驗性的學科,一個人只有在具備了較為全面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一定的人生閱歷之后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因此美國的法學院一般會要求申請進入本院學習的學生必須要有一個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的學位。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于彌補學生由于年齡較小帶來的理論思維的淺顯和社會實踐知識的不足等等弊端。[①]
其次,從招考實踐來看,法律碩士專業從創立之初到現在,一直都名列各高校報考研究生熱門專業之前茅,最多的報考人數,最低的錄取比例,法律碩士一時間成為考研招研的社會新寵,有些教學單位甚至提出要將法律碩士打造成為與MBA一樣的金牌學位的口號,這一切無疑都證明法律碩士的設立合乎社會發展要求,其培養目標定位極端必要、高度可行。
基于此種目標,法律碩士教育和教學的全部工作都應該圍繞著培養寬口徑、重應用、高層次、復合型的優秀人才來進行。但是,這種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然性要求與我國現行法碩教育的現實情況和培養模式之間卻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在此結合我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2003年底進行的一次關于法律碩士教育現狀的問卷調查,[②]對目前法律碩士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簡要敘述。
(1)目前我們在法學學位上實行的是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齊存的雙軌制,對此有部分大學的法學院也正在進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試驗,但究竟法律碩士如何進行培養,還沒有多少經驗和制度設計,許多法律碩士教育單位中仍然沿襲和簡單復制原有法學碩士、博士教育那一套,在課程設置與教學方法上缺乏創新,學習效果差,從而使得法碩教育和培養沒有特色、缺乏應用性,缺乏特色和深度,陷入進退失據的尷尬局面。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教授的話說,就是:“對于法律碩士,不知是當作法學碩士來培養還是當作法學學士來培養。我作為一名法學教授,同樣存在這樣的困惑。給本科生上課,我知道應當講些什么;給法學碩士上課,我也知道應當講些什么,就是給法律碩士上課,我不知道應當講些什么。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一套形式與內客俱佳的法律碩士教科書。即使是在畢業論文的寫作上,也存在爭議?!盵③]
(2)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學院相對缺乏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師資力量,其法律教育資源的軟件和硬件兩個方面本來就十分有限,而面對研究生連年擴招的時代背景更是“捉襟見肘”,不僅使之在法碩招生收費和學生住宿安排等問題上屢遭質疑,[④]而且也大大降低了法碩教育水平和培養質量,這已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法律碩士制度的整體形象和社會評價。目前在校的法律碩士在被問及對法碩教育的總體感受和評價的問題時,只有2.25%的被調查對象感覺很滿意,感覺良好的占17%,而感覺一般和不好的卻分別占到41.1%和39.7%.而對于認為社會可能對法律碩士作出何種評價的問題,有67.3%的被調查者選擇一般,25%的認為較差,而只有7%多一點的認為很好或好。
(3)目前我國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體制與法律職業需求以及司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之間相互脫節,相對脫離法律實務,與立法、司法、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較少,致使法律碩士的就業優勢無法體現,成為法律人就業市場中的“雞肋”。盡管有很多人呼吁盡快確立J.M教育在我國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也已經有不少高校的法學院也為此進行了多項制度改革,將面向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公安人員的社會就業問題,看成法律碩士教育的“指揮棒”和“晴雨表”。然而,由于其培養法律碩士的動機和方式均非為著滿足實踐部門的需要,而是偏重于理論性法學教育,培養研究性人才,加之學制較短,法學知識的傳授尚不全面,故此在法律碩士的就業問題上,同法學學士、碩士以及法學博士相比較,總處于劣勢,形勢不容樂觀。在調查問卷中,當在讀的律碩士被要求就自己的就業前景對作一個預期時,問卷一中58.3%的被調查者表示不樂觀;而對報考法律碩士者的調查問卷即問卷二中則有76.3%的認為就業情況會一般。
(4)除了在培養應用性和高法律素質的法碩人才方面尚有欠缺之外,寬口徑和復合型這兩項要求也還需進一步落實。盡管法律碩士學生分階段涉獵了兩種專業的知識和經驗,而普遍(58.4%的被調查者)認為自己理應屬于復合型人才,但也有40.2%的人認為自己的法律理論基礎薄弱,同法學碩士相比處于劣勢地位;另外,對于如何將法碩階段的法律知識學習與原背景專業相結合的問題,回答說不知道如何結合的竟然占到53.8%.
顯而易見,法律碩士研究生報考的高熱度與社會對法律碩士的滿意度并不成正比,二者之間也絕非簡單的數學公式。當前我們的核心任務是:按照法碩培養目標來建(重)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法律教育培養模式,改變法碩培養中的“本科化”局面,變單純“以本為本”的法律教育為學術教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和實務教育(法律碩士)并舉,并形成按照兩種人才培養目標和理念執行的兩套可操作的培養方案,最終實現培養目標和培養實踐的平衡。
二、建設結構合理的法律碩士課程體系
在攻讀法律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培養方案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課程體系的科學設置問題。課程體系設置的基本宗旨,就是安排結構合理、循序漸進、互為支撐的多門相關課程,實現法碩教育和教學的目標。課程設置的關鍵就是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識教育和職業素質教育之間的平衡,把培養學生的法律理念和習得法律實務技術結合起來。
在過去的幾年里,針對法律碩士課程設置這樣一個學生反映比較多的問題,[⑤]人大法學院針對實踐要求,對課程教學進行了大膽改革,改進課程設置,調整教學計劃,使學習更具系統性。按照法碩學生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期間,需獲得學位課程總學分保持在45學分以上(其中必修課不少于30學分,選修課不少于20學分)的基本要求,在開設通行的法學必修課之外,注意做到:(1)系統開設多項程序法使之同實體基本法相配套,如民訴、刑訴、仲裁法、行政訴訟法等);(2)對于各個實務性部門法,均安排相關案例法選修課(如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民訴案例分析、刑訴案例分析、經濟法案例分析、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等);(3)案例課采取法學院教師與外聘實務人才相結合授課的辦法,發揮兩個積極性;(4)專門就法學新興應用學科和社會熱點領域開設選修課程(如法律經濟學專題研究、信托法、房地產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物證技術學等)。這樣一來,盡管法碩招生數量和規模仍相對較大,但是通過面向法學實務,每學期滾動開設近30多門的任意選修課程,既有利于學生各取所需,方便選課,又確實豐富了學生的理論知識,提高了他們從事法律實務的能力。
當然,圍繞著課程體系的設置,教學組織的其他環節也要與之緊密配合,一體改革。其中包括:(1)選任合格的、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主講教師,合理安排指導老師,改變法律碩士學生沒有導師的現狀,在選擇指導老師和專業方向方面,應該尊重學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簽或指定的形式,應該充分發揮指導老師制度的積極作用,如建立導師與學生的固定聯系制度,還可以嘗試讓學生參與導師的課題研究和處理案件的活動等等;(2)加強教材建設,組織優秀、精干的法碩教育專家(包括一定數量的資深律師、法官以及立法、執法人員參加)編寫一套適合法碩培養需要的專用教材,并同司法考試與培訓書籍相互配套;(3)鼓勵法律碩士同學學以致用,與法律實務部門相互配合,積極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普法活動,還有就是由法學院統一組織以法律碩士同學為骨干的模擬法庭活動;等等。
針對學位論文問題,我認為按照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在修滿必要課程學分外,獲得學位的最終環節不應以撰寫畢業論文為唯一條件,也可以是某種調查報告(如案件調查、立法調查等)、畢業設計(如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等)甚至于某種特殊貢獻(法醫學鑒定成果、證據認證方案等)。而論文也不應強求多高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而更應該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選題一般要具體、應用性強,具有可操作性。
三、推進密切聯系實際的法律碩士教學方法的改革
關于法律碩士教學方法的問題,在調查問卷一中,被調查者普遍認為法律碩士的教育方法有待改進,這個比例占到了69.2%,此外還有27.8%的人認為目前(2003年前)的培訓方案很糟。至于具體的改革方案設計問題,有73.9%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與法學碩士有所區別。
如前所述,我們對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定位是非研究性專業,換句話說,它要培養的是法律實務人才,而不是理論家(當然也有不少法律碩士選擇考博或立志做研究,但由于其比例極少,暫不討論)。所以,在法律碩士的教育中應該突出其實踐性和針對性。在這方面,法律碩士是有著清醒的認識的,問卷一中,在問及法律碩士相關教學方法的缺陷時,有61.9%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用性不夠,56%的認為針對性差,而在問及所鐘愛或認為適合的教學方法(多選)時,案例教學法排到了第一位,占78.6%,61.3%的人選擇小規模教學,59.5%的人選擇互動式分組討論,54.2%的人選擇情景模擬教學。同樣,在被調查者的建議中,多數也反映教學沒有針對性,教師沒有考慮到法律碩士的特點,即各有特色的專業背景,而是“一視同仁”。
對此,我們要認真改進教學方法,使其更適合法律碩士的特點。這樣的改進方案,歸結起來有以下幾種,(1)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2)改變現有大班(通常是200人左右的大教室)授課制度,采取小規模教學模式;(3)法碩分班分組,在課前、課中、課后均進行互動式分組討論;(4)針對具體法律問題,在老師的引導下,采取診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等等。
法碩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時普遍感覺到,法律的概念、規則、制度、法律條文都非常抽象,其之所以抽象,因為這是法學家們通過長期對諸多復雜的法律現象進行抽象邏輯思考后歸納整理出來的。對于這些抽象的法學(不僅是法理學,還包括民法、刑法等各個部門法)理論,單純的死記硬背是無濟于事的,很可能一個法律制度,學完以后,能說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義、法律特征、構成要件,可一遇到解決實際問題的時候卻依舊茫然不知所措。這時候,“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將學生在課堂上所學習到的法學理論真正與法律實踐緊密的結合起來的橋梁,它非常有利于培養法碩學生作為一個法律人應具備的能力。
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教學為例,首先,對于初學民法的學生來說,應該選定一到兩本非常簡明、清晰的民法學教科書,認真讀上幾遍,對書上講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規則、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盤了解。這是下一步進行案例分析加深對民法理論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學生們可以在得到老師的指導幫助或聘請高年級同學加入的前提下,組成案例分析小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從一本好案例分析的書籍(如果沒有也可以直接從我國各級法院已經公布的案件)中選擇一個案子,發給參與討論的同學。獲得案例后,由小組選出一位負責的學生將案例材料復印分發給大家,同時規定一個時間,讓大家各自研究,寫出案例分析報告。等待開會討論的前四五天由這個負責的同學收上來,交給老師或高年級的同學(或邀請到的法學碩士),由他們選擇一到兩個主題發言人。在開會時主題發言人先就各自對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題報告,其他人既可以提問,也可以發表自己不同的見解,通過不同思想、觀點的沖撞砥礫,好的思想觀點自然脫穎而出。會后參與討論的全體學生中分析的不正確的同學應該應反思自己為什么分析的不對,找出原因,發現問題,然后查找資料,進行核對,進而重新學習沒有理解透徹的民法理論,此時他自然會別有一番滋味的。如此從抽象到具體,再從具體到抽象,穿梭于法律與事實之間,循環往復,持之以恒,就會有非常大的長進。
四、完善面向就業和社會需要的法律碩士管理和評估體系
(一)從法律碩士的管理體制上講,招生規模問題、學制問題以及收費問題至為關鍵。
首先,關于招生規模的問題。對此目前學生們的反映比較大。在問卷一中,有51.7%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適當縮小規模,44.2%認為應該大規模削減,只有0.6%的人認為仍有擴大招生的余地。實踐中,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許多學校盲目擴大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把法律碩士視為“創收”的重要途徑,法碩人數的激增必然導致聽課效果的降低。盡管國家教育主管機關最近作出了繼續擴大碩士招收的決策,但如前所述,考慮到目前各高?,F有教室、教師等教學資源相對有限,捉襟見肘。因此,一味地擴大招生規模,只會進一步降低法碩培養水平,導致低水平的教育和低水平的就業二者間的惡性循環。因此,在目前的招生規模條件下,不再認為擴大,而是進一步改革挖潛,優化資源,合理安排教室,最大程度解決法碩教學“座位緊,上課難”的具體問題。
其次,就法律碩士的學制問題,有63.5%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用三年的時間讀完該專業,只有13.8%對目前的兩年制感到滿意。在問卷一中,被調查者普遍反映,兩年的時間對于法律碩士是遠遠不夠的。對此許多任課教師也是這樣反映。法律碩士入校后,除去寫論文,找工作,真正學習的時間也只有一年多一點甚至不到一年,而即就是在這短短一年里,也無法進行深入廣泛的學習和研究。對此,我認為,應該改革法律碩士目前實行的兩年學制為的彈性學制,一般畢業為2~3年,個別人提出延期答辯的還可以再行延長。在實際操作中,應該針對法律碩士不同的背景,實行不同的或相對靈活的學制,平均下來,一名法碩學生在校修完50學分,應該花3年時間,其中優秀者,則可以提前申請答辯拿到學位。
最后,關于法碩收費的問題。有超過89%的被調查者認為目前的收費偏高,10.1%的人認為適中,0.6%的人則認為收費偏低。盡管各高校的教學水平、所處地域、市場平價等具體情況都有不同,從而導致法律碩士收費不一。但也應該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認真討論,關鍵是要做到培養費的收費透明化,然后依靠人才使用市場的供求來決定最終的收費。
(二)法律碩士的質量評估體系
論文關鍵詞:企業;企業道德;道德風險;道德規范
企業道德風險是企業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為的可能性。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在企業活動中,道德風險問題相當普遍,并廣泛存在于企業與政府、企業股東與經理、企業經理與員工、企業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市場化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從一個不徹底的中央計劃的社會主義經濟形態向一個不徹底的市場經濟形態過渡的過程中,傳統道德與價值體系在市場經濟沖擊下分崩離析,新的行為準則和價值觀念遠未確立,企業道德風險愈演愈烈,并呈現出參與企業普遍、行為表現多樣等特征。
一、企業道德風險表現多樣并具有更強的蒙蔽性和欺騙性
根據企業道德風險的行為表現及其直接侵害的社會關系的不同,我國的企業道德風險大體有如下情形:
1.政策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或謀求某些特殊權利的活動。其基本特征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法規,并主要表現為:(1)權錢交易?;趯ι鐣怖婧蜕鐣洕€定協調發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企業活動應受政策規定的制約,企業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而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一些政府部門又掌握有資源分配的權力。為逃避政府監管或獲取某些不當的資源分配機會,某些掌握權力的部門或人物就成為企業關注的對象,贊助費、好處費以及其他各種名目或根本不為人所知的形式就應運而生了。(2)逃稅漏稅現象的盛行。稅收會導致企業利潤的直接減少.因而企業用盡做假賬、虛開發票、虛開扣除項目等多種方式來逃避稅收。更甚者一些經營者采取不注冊,無照經營或使用假執照經營等方式逃避監管,導致稅款大量流失。(3)生產國家政策禁止生產的產品,或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產經營活動。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技術過時或是對自然環境有害、對人民身體健康有害的產品,如許多高毒性的農藥,嚴重破壞自然環境的產品。但由于這些產品仍有一定的市場,許多企業就在利潤驅使下貿然生產,或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產經營活動。(4)視勞動法為一紙空文,肆意踐踏勞動者權益等。企業中不執行勞動法的現象極為普遍,任意辭退職工,工作時間過長,環境過于惡劣,福利與薪酬得不到保障等現象比比皆是。
2.市場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不正當手段獲取最大化利益的行為。主要表現是:(1)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僅在2005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查處反不正當競爭案件4011件,占全國工商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總數的十分之一。(2)不守信用,肆意毀約不遵,合同欺詐行為嚴重。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案件3.2萬件,涉案合同金額34.06億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案件35件;查處涉農合同違法案件4865件,涉案金額3.31億多元。(3)千方百計轉嫁責任和經營風險,逃避債務等。企業一方面是采用多種手段騙取巨額貸款;另一方面通過不規范的破產、分立、承包、租賃、多頭開戶、收入不入賬等方法,千方百計逃廢債務,嚴重損害銀行等債權人利益。據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楊文開介紹,在改制企業中,四大國有銀行中的貸款本息為5295億元,逃廢本息達2522億元,逃廢占比為47.65%。有關部門統計,各大銀行在企業改制中被逃廢的債務,工商銀行占49%,農行銀行占48%,中國銀行占57%,建設銀行占47%,交通銀行占59%,平均占到一半左右。
3.公益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公共利益,從事危害自然環境,妨礙可持續發展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風險突出地表現在對社會公德或自然環境的破壞上,如亂采濫伐,過度利用自然資源;大量排放廢物,制造環境污染等。福建省仙游縣尾電池冶煉廠投產l3年來,在沒有采取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向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導致該廠周圍農作物生產受影響和203名群眾血鉛超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達人民幣100多萬元。
二、道德風險的實施得到精心組織。且常與個別行政官員相勾結
我國轉軌時期,行政權力繼續直接控制大量社會資源的流動與分配,政府和企業之間權利的不對稱,使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自愿歸附于政府權力的庇佑之下,希望以較小的租金投人換取公共政策的傾斜。據建設部統計,2006年全國建設系統違法違紀和涉嫌違法違紀人員共415人,其中,建設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占68%。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問題也較為突出,2006年1月至7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l608件,占同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總數的26.3l%。由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八部委于2007年聯合開展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中,公布的26個案例中有4個案例涉及、權錢交易,最高涉案金額399.6萬元,涉案人員包括福州市倉山區原區委書記、重慶市江北區原區委常委、福州市倉山區建設局原副局長、揚州市規劃局原局長、上海市松江工業區管委會規劃建設部動遷科原科長等各級官員。“三鹿毒奶粉”事件中,石家莊政府對事件的瞞報和放縱,已成路人皆知的事情。
三、企業道德風險的存在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
論文摘要:法律課程作為成人高等教育中眾多專業普遍設置的基礎課程,它的教學目標、教學方法受到成人高等教育的定位影響和決定,其教學方法還受到法律專業特點的影響。本文思考法律課程在成人教育中的教學方式和方法時,提出應在明確成人教育定位的前提下,分析法律課程教學的特點,分析法律教學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從了解學員到教材選擇、細化課程設計、再到理論和實踐教學,及輔助教學六方面提出建議,探討適合成人法學課程教學的一些方法,以期能促進法律課程教學實效。
法律課程作為人文社會類課程,是一門與社會緊密聯系、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成人高等教育中的法律課程既有法律專業的法律課程;也有作為公共課的法律課程,本文探討一般意義上作為整體的法律課程與其他課程相對而言的特殊教學方式和方法。
法律課程作為成人高等教育中眾多專業普遍設置的基礎課程,它的教學目標、教學方法受到成人高等教育的定位影響和決定,其具體教學方法還受到法律專業特點的影響。因而,在研究思考法律課程的教學問題時,應在明確成人教育定位的前提下,分析法律課程教學的特點以及現存問題,尋找適合成人法學課程教學的一些方法,以促進法律課程教學實效。
一、導論
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多層次的,成人教育受市場導向和制約明顯,所開專業往往是快速反映市場需求,培養市場急需人才,更側重培養學員的應用能力。成人學員是利用業余時間完成學業的,以業余教育為主,“成人學習者普遍有來自年齡、時間、精力、信心等多重因素影響,來自工作、家庭、個人生活等多方面的負擔?!保?]隨著社會生存壓力越來越大,成人的學習往往帶有很強的功利性,要“利于當下”,“成人多重的社會角色和各個發展時期所具有的不同發展任務,從而形成了成人學習領域寬泛性和成人學習途徑的多樣性。”[2]所以成人高等教育要圍繞學員的差異性需求,充分體現和發揮多層次、多形式教育手段,使學員能找到適合自己的教育內容和方式。
二、法律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未能體現成人教育的特色
成人教育的定位和特色應是以人為本、以學習者為中心,而目前情況是,許多成人高校照搬普高教育模式和方法,“在課程教學上,成人教育大量套用普通高等教育的教材,所設專業與普通高校雷同,課程內容也與普通高校近乎一樣。這樣一來,造成了課程的實踐性太弱,不適合成人工作上的要求”[3]。成人教育的課程尚未擺脫普通高等教育以學科為中心的課程模式,課程編制暴露出實踐教學薄弱等問題[4]。其中的法律課程同樣如此。目前法律教材版本教多,強調課程體系的完整性,為追求學科知識的深度和廣度,偏重理論知識系統性,理論教學越來越“?!保瑢W習內容越來越龐雜,課程內容與實際聯系不緊密。就成人學生來說就顯得距離生活遙遠,導致學生摸不著門路,覺得太深太復雜而產生畏難情緒。
(二)師資的教學問題
以學員為學習主體的教學對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實踐中存在授課教師如果不了解學員層次、水平和需求,不根據學員基礎、需求差異性設計課程,自然也無法激發學員學習主動性、積極性。
我們一方面強調要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訓練,另一方面我們的法學教師總體上又缺乏實踐活動的經驗。法律課程師資往往是從法律院校畢業后直接走上大學講臺,從學校到學校,對法律的認知大都來自于書本,知識結構一般為純理論性知識,缺乏法律實踐工作經驗,也缺乏對司法實務的感知和了解,因而教學就主要是以傳授理論知識為主。雖然在成教中曾大力提倡“雙師”型教師,有部分教師在兼職從事律師或仲裁員工作,但總體數量并不大。成人高校的師資目前狀況處于一方面在法律基礎理論研究上因缺乏一些客觀條件,與普通高校法學院相比研究不足,同時,又缺乏法律實踐經驗,造成理論和實踐水平均不高狀況。有能力的雙師型教師,從事律師或仲裁員工作,本身“含金量”高,辦理案件的收入高于教學授課收入,忽視了教學的精力投入,把兼職的副業變成了主業。
(三)嘗試教學新方法的困難和問題
傳統的法律課教學多以課堂講授為主,教師在臺上講,學生在臺下記,教師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單純的灌輸與接受的“交流”方式。這種教學方法的長處是能幫助學生系統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在較短時間內領會法律思想和內容要領;不足之處是學生缺乏主動性,易形成思維上的惰性,習慣于被動獲取知識,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
目前,對實踐性教學方法討論和嘗試比較多的是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法律教育、審判觀摩、模擬法庭、法律實習等。其中,案例教學法和診所式法律教育因根植于英美法律體系土壤,目前在十幾所普通高校法學院還處于試點中,且是在法學院高年級中采用。對成人高校定位來說,這兩種方法不太適用。
審判觀摩、模擬法庭、法律實習方法在成人高校的法律專業中一般都在采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難,需要用到較多的教學資源,如場所、設備、實習基地等,而且學習活動的組織難度很大,因為成人工作時間不一致,社會角色較多,他們學習時間難以保證和統一。實踐教學中安排、操作、實施上的麻煩和不便,使得實踐課普遍不受重視。有的學校做了一些新的嘗試,為學員開設實踐性課程,聘請的教師是具有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仲裁員實務經驗,但很難堅持,一方面這些法律工作者有本職工作,另一方面缺乏教學的經驗,對如何設計課程進行教學活動還是存在問題。
在法律課程采用比較多的是在教師講授過程中穿插案例分析,課堂討論。案例分析不同前面所說的案例法律教學,總體上說它比案例法律教學簡單,教師以一個或多個案例引出說要講解的課程內容,根據自己的教學經驗和心得,在教學過程中也時常安排一些誘導性提問,希望通過“啟發式”教學,激發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潛能,但限于成人學員法律功底,啟發式教學也往往收效甚微。采用課堂討論時,因設計不周全,難以激發學員積極性,導致出現要么冷場,要么走題,要么問題仍轉回教師,沒有達到討論效果。
綜上,實踐性教學的“吃力不討好”,使得很多教師不愿意投入精力去嘗試和完善。
三、解決建議
(一)了解學員
學員是學習過程的主體,了解學習者的需求是開始各項教學安排的前提。任課教師在教學前應該花時間去了解擬授課班級學員情況,制定適合任教班級專業、能力特點的教案,而不是同一門課一份教案在所有任課班級使用。
(二)選好教材
教材是學生學習知識首先獲得資料,教材質量是學生學習法律知識、開啟法律之門的鑰匙,成人學生基礎差,學習習慣不好或尚未養成,他們對法律課程的第一印象是難、枯燥、深奧等消極印象。所以,成人高校適用的法學教材不宜太深,選擇的教材應以現行法律規定為中心,以基本理論問題作為框架,理論講解淺顯易懂,貼近學生工作生活的教材,這樣也便于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對教材進行補充處理,適應不同專業及層次的學生。
(三)細化課程設計
成人教學中要適應學生的差異性,可以細分層次,設計提供一些用于擴展課程的學習資料,滿足學員不同層次的需求。加強課程內容靈活性,側重基礎知識和實用知識或技術,發揮學生自主性學習。雖然成人學員學習自主性差,學習習慣也不好,但在目前競爭激烈的社會中,他們的學習需求是迫切的,如果取得文憑同時,能讓他們得到學習樂趣好處,體味到收獲的話,自然他們會主動根據其自身條件和興趣選擇拓展學習空間,以實現更多價值。
在制定授課計劃時,合理設計課程、綜合運用多種新教學方式,特別是案例分析教學對教師課程能力即專業綜合知識和駕馭課堂的能力要求很高,為達到教學效果,要求教師提前進行充分備課,教師對如何引導學生分析和討論判例等問題深入思考,對可能遇到的教學疑難,學生提問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四)理論教學建議
課堂理論講授在法學教學中占有重要地位,離開知識傳授,所謂實踐教學就失去了根基。雖然成人教學強調自學,但是學生是利用業余時間完成學業的,自學時間有限,這樣,課堂教學就顯得十分重要。 轉貼于
首先,法律理論講授內容要針對成人學生的基礎和學習時間,不適合深層次全面鋪開,也不可能將法律全部體系詳細學習,只能框架性的,有選擇有重點的教學。教師的講授盡量以現行法律規定為中心展開,選擇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條,用典型案例闡釋其涵義,講解其應用,結合生活和工作中現象、問題,通俗易懂講解,再用同類案例加以強化,讓學生能舉一反三,注重法律思維和精神的引導。
其次,面授中注意互動,教師與學員平等交流,授課方式最好使用多媒體,科技發展到今天,教師除依靠學識,聲音表情完成教學,還需要增加電腦技術帶來的豐富聲音、圖畫、動畫形成視覺和聽覺激發學員學習興趣,使得課堂更具有直觀性、生動性和新穎性,學生更易于感興趣,集中注意力。
教師講授時,穿插答疑、討論、情景模擬等一種或多種新穎方式。避免教師單向灌輸。在運用這些方式時,必須注意幾點:一是安排的授課方式是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從“解決問題”的需要出發,利于問題的解決就選用什么方式,方法為內容服務。二是設計內容要符合學生狀況和學習需求,教師事先要在深入研究教學內容的要求特點和教學對象的知識狀況、學習需求的基礎上,設計好開展這一方式的基本程序,包括對可能出現的問題的對策。三是在進行過程中,要加強指導和應變,啟發學員獨立思考、平等交流、各抒己見。引導學員之間的協作和交流,理性溝通和爭辯,結束時再引導學員對所分析的問題進行梳理,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同時也允許不同意見的保留。四是及時總結方法使用的教學得失,找出問題和不足,并思考改進措施,促進教學效果的提高。
(五)實踐教學建議
法律理論、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轉化為法律具體適用之間還存在一個中間環節,這一轉化環節應在教師的指引下進行要相應的法律實踐活動。法律實踐教學需要有實踐經驗的法學教師,需要學校引進和培養“雙師型”教師,以及安排實訓基地、實習單位等硬件條件,并采取管理措施鼓勵教師的實踐教學。學校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實踐教學方式,選擇何種方式取決于可行性和實際效果,不能以脫離實際情況追求創新而安排華而不實的實踐教學內容。
目前,無論在法學專業還是公共法律課中都比較普遍采用案例分析教學方法。在我國的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的今天,電視、報紙、網絡等越來越多的媒體將觸角伸向法治領域?!督袢照f法》、《法律講堂》、《法制與道德》、《拍案說法》等節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為對象,通過專家學者對其中法理的分析點評和詮釋,將法律生動地展示給了觀眾,社會效益很好。同樣,在我們的法學教學中,案例分析教學無疑也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法。新型案例教學以案例的學習為中心,以案例為討論內容,加深學生對成文法的理解和運用,可以使學生知道,所學的“知識點”應用于何處和怎樣具體應用,激勵學生的學習興趣。如果僅限于熟記法的條文,而不懂具體運用;或只是泛泛地討論一些規則,但不了解規則的實際效用,就不可能掌握法的精髓。
筆者長期任教經濟法和行政法課程,都是實用性很強的課程,教學中充分運用案例教學法,經常以最新媒體報道的熱點進行案例分析,如在2009年授課時,經濟法課中,以上?!皹谴啻唷鄙徎ê优系箻前钢v解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及救濟;以“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案”講解我國的反壟斷法。行政法課中,以上海浦東和閔行區發生的“釣魚”執法案講解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這種教學方式不但在討論中學習了相關法律規定,甚至更深層次關于體制、價值觀等的討論,而且能引起學員討論的熱情,調動學員學習的積極性,使學員成為課堂的主體,鍛煉了他們的表達能力和合作精神,取得比較好的效果。案例教學要成功一部分取決于案例選擇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決于教師的分析技巧,設置巧妙提問,引導學生展開討論。
無論哪種實踐性教學都應避免隨意性。做好課前準備,教學計劃中對實踐性教學的目的、內容、方式、要求、考核等應做出具體規定。
(六)用好輔助教學手段
隨著信息化網絡化快速發展,目前在許多地區的遠程教育電視大學、業余大學和社區大學等都充分利用互聯網,建設網上課堂,克服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完成教學,教師為學生提供信息和資源支持,這大大方便了學員學習。所以,教師應把不斷完善網上課堂內容作為常規工作,對網上教學課程錄像、案例分析、網上答疑、BBS、網上作業、參考學習資料等內容不斷充實。
教師還要重視對學習小組的輔導,《禮記·學記》中說:“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教師為學員提供學習目標、范圍、進度和方法的建議,對他們提出的疑難點進行針對性輔導。教師還要督促檢查學員學習進度,通過必要的教學檢查如作業、測驗等,提供一種客觀度量,及時了解學員掌握情況,確定需要查缺補漏的內容,調整教學方案。
四、結語
對法律課程教學的研究要立足于成人教育特點和定位,以此為起點,同時又以此為目標,我們不僅要傳遞法律知識而且使學員形成法律的學習能力和應用能力,在實踐中充分發掘和嘗試新理念,對法律教學中出現的問題能從成人教育的定位出發來思考解決問題的對策,探索出適合成人教育法律類課程教學的模式和方法,取得教學實效,以服務于成人教育事業,為國家和社會培養更多不同層次的人才。
參考文獻
[1]張瑞麟.試論現代遠程開發教育的教學模式與課程體系[J].教育研究,2009(08):74-77.
[2]黃健.成人課程開發的理論與技術[J].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64.
關鍵詞:消費者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剝削性濫用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的實施五年之際,自由競爭與規制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為了保護和推動自由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我們不僅出臺了大量的配套性反壟斷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建立和完善各級競爭執法機構,培養和訓練反壟斷法理論與實務人才等――法律實施所需硬件設施,而且還從人們對競爭的態度、觀念或評價等非正式制度的范疇來營建競爭文化――法律實施所需軟環境,這兩個方面相互配合共同推進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實施,取得了不錯的實施效果,在全社會范圍內逐步樹立起反壟斷與自由競爭的法律認知與信賴氛圍。
然而,近年來頻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一直困擾著我國《反壟斷法》的良好實施。譬如,周澤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案(簡稱“中國移動”案)、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百度搜索引擎運營商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案(簡稱“人人訴百度”案)、北京書生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案(簡稱“書生訴盛大”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360訴QQ”案或“3Q”案)等,這類案件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反壟斷案件中占相當比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該類案件的特點,在于原告不是依據行政執法機關認定違法行為的決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是要求法院直接認定違法行為,其結果一般以原告敗訴結案。{1}究其原因,普遍在于在這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爭議焦點之一為“被告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以此作為案件分析的邏輯起點,進而再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導致了“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果,并以此作為認定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的標準――事實上,對被告在相關市場上支配地位的認定其難度非常大,在一定程度上限縮了原告勝訴的可能,但是,令人更為擔憂的是,通過對目前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思路分析――沿著這一看似標準的規范分析方法,自然地得出在判斷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之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時,其效果標準在于該行為是否導致了“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果,極易導致惟競爭利益論。
然而,從前述案件的實際影響看,以時間跨度最長的“3Q”案為例――從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該案的影響范圍隨著兩大互聯網公司爭議的不斷升級越來越廣,不僅包括自由競爭秩序與經營者利益維護,還涉及反壟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系。這一看似簡單明確,本屬于反壟斷法實施應有之義的問題,卻由于缺乏實證分析,加之相關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顯得較模糊。為此,有必要深入下去,結合規范分析,認真審視反壟斷法就消費者保護存在的不足,力爭通過對個案的解析提出實際有效的優化方案。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消費者的定位
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轉型期,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協調需求增強,保障效率與公平分配間的張力加大,國內外復雜情勢的相互影響等,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和敏感度日漸凸顯,其實質上承載的是一個民生問題,為此,以當下影響廣泛的“3Q”案為例,經由個案分析,結合消費者保護上“私法、公法以及社會法”多元聯動的保護模式,{2}探討如何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切實推動反壟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3}
雖然,在“3Q”案中一些律師和法學專家站出來,公開指責騰訊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了《反壟斷法》。然而,他們更多的注意力大多放在了互聯網經營企業身上,以及互聯網行業整體的創新與發展上,對該案所影響的普通消費者的利益談及較少。這類現象同樣存在于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譬如在“人人訴百度”案、“書生訴盛大”案中,各類法律人士并未就消費者保護問題予以深入討論,而僅僅是關注經營者利益或者是相關市場競爭秩序是否遭受損害,以此為據來判定被告是否違反反壟斷法。{4}
如任其發展,則極易在反壟斷案件中忽略消費者的訴求,將競爭法的價值集中在對競爭者或者經營者利益的維護上,{5}這顯然與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的整體立法目的并不完全一致{6},這一現實沖突值得高度重視。正在此意義上,筆者認為有必要借由個案分析來厘清消費者在濫用市場支配案件中的定位,以此為基礎探討消費者權利發生侵害時如何給予救濟。
從法律上講,判定假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上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違法,需要充分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其調查取證和法庭認定環節頗為繁瑣和復雜,因此,認假定違法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并非輕而易舉。那么,在這樣一個漫長的認定過程中,廣大消費者如何自處?最后,即便法院判定假定違法者違反了《反壟斷法》,廣大消費者的又如何救濟?反壟斷法能否觀照普通消費者的利益?難道反壟斷法只是有錢人的游戲?答案是否定的,反壟斷法必須對普通民眾的權利訴求做出及時有效的回應,也只有通過此類積極作為,方可使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實踐獲得社會認同和大力支持。
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石,其立法目的之一要求保護消費者,而實際操作卻難以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通過對以“3Q”案為代表的各級法院既決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為中心的分析看,不禁會問這類現象的出現是否真正符合反壟斷法或競爭法要旨,消費者在反壟斷法或競爭法適用中的定位作何解?反壟斷法或競爭法是圍繞競爭者或經營者,抑或兼顧消費者,還是最終為了消費者?{7}即何謂競爭,競爭為何?競爭過程中不去考慮消費者,那么競爭還有什么意義?{8}
為破解此問,筆者結合不久前審結的“3Q”案,站在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予以剖析,冀望發掘相關因由,設計化解之策,切實推進反壟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假定騰訊公司在IM(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9}相關市場上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并不反對優勢經營者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其規制的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分析其是否存在對消費者利益的濫用行為,若存在濫用,其侵害了消費者何種權益?回答此問,需認真分析以下兩個問題。
1.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違法類型
相對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七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而言,學理上的分類更有利于我們把握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的實質。學理上通常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類型劃分為兩種{10},排他性濫用和剝削性濫用。{11}前者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通過濫用行為,如增加競爭對手成本、拒絕與競爭對手交易或拒絕其進入使用核心設施等,減弱現有市場競爭程度或阻礙競爭的增加,該濫用行為將影響相關市場結構。{12}在市場上可能形成封閉效果,抑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或擴張,或致使其他競爭者退出該市場。{13}后者直接以消費者為目標,如強加給消費者過高價格或不合理交易條款或條件,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帶給他的商業機會,以掠取其在正常的和充分的有效競爭環境下所無法獲取的商業利益的違法行為。{14}結合“3Q”案,若從消費者立場出發,應關注剝削性濫用的行為模式,即騰訊公司直接針對普通網民在使用QQ軟件及其接受其服務時,是否采取了濫用行為。
就剝削性濫用行為的違法認定標準言,早在1973年大陸罐案(Continental Can{15})中,歐洲法院就認為,歐共體條約第82條可以適用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直接或間接地向其消費者施以不公平收費的行為。法院進一步述明,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競爭者向其消費者所提供的產品價值與其定價之間沒有合理關聯時,該定價被認為是不正當地過高定價;如果消費者因為該經營者之定價蒙受損失,即使是該定價行為或政策并不對相關市場競爭產生影響,該經營者亦會被認定違反第82條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000年公告的足球世界杯案(Football World Cup{16})在肯定“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因不公平定價致使消費者利益受損的,該定價行為應認定為‘濫用’市場優勢行為,即使該行為沒有對相關市場上的競爭結構產生危害”的判例法決定時,還進一步主張“沒有必要開示涉嫌違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從其濫用行為中獲得商業利益”的證據。換言之,在認定剝削性濫用行為時,只要存在著經營者行為與消費者權益損害之間基于不公平交易行為而發生的因果關系,即構成違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消費者權益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適用標準,而并非是競爭利益受損后的一種反射利益損失。
2. 交易相對人范圍
“交易相對人”是反壟斷法上一個重要的術語,直接關涉到市場競爭行為的指向及其價值判斷的結果,確定反壟斷法調整的范圍及其保護的主體及其權利,但是在我國反壟斷法上卻沒有明確予以規定,而且相關學術討論也較少,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17}相比之下,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三條則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是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就這一規定做文義解釋,結合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會所處理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如貴群企業有限公司案、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案、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案以及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等{18},可知在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上交易相對人的范圍包括事業者和消費者兩類,均屬該法保護的對象。與此同時,該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可以明確得知,無論是在立法目的上,抑或法律實施中,公平交易法對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始終于中心位置。{19}
反觀,我國反壟斷法或競爭法,如前述其更多注意力放在競爭經營者上。究其原因之一,可能與競爭法律上對交易相對人規定不明不無關系,致使相關競爭立法所規定的行為模式無法明確涵蓋消費者作為主體之地位,其權益自然也就無法予以切實維護。具體評析如下。
“交易相對人”這一概念在我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中出現,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對其做明確解釋。通過對第十四條的解讀,得知該條款中的“交易相對人”是指與經營者不具有競爭關系的下游經營者,尚不包括消費者。{20}循此理解,依據法律規范解釋的一致性要求,對第十七條中“交易相對人”的解釋,暫不宜擴大到消費者主體。事實上,從目前第十七所規定的七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類型分析,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以及第六項規定中均提及了“交易相對人”,并分別規定了“拒絕交易”、“限定交易”以及“差別對待”三種違法交易行為,從此類違法行為的模式設計,及其排他性濫用屬性之分析,可推知其中提及的“交易相對人”應指“經營者”,并不包括以私人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換言之,如果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欲提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訴訟,則不應當以《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該項規定了低于成本價銷售情形,客觀上對消費者有利,不可能成為消費者提起反壟斷訴訟的依據)、第三項、第四項以及第六項之規定為依據。如此來,在反壟斷法下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尤其是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情勢下,勢必縮小,這不得不說是現行反壟斷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在“3Q”案中,如果選擇反壟斷法上“限定交易”為由,其直接受侵害者則不應當是消費者,而是競爭經營者,也就談不上消費者以騰訊的“二選一”困擾為訴由,主張侵害了自身的選擇權。由此引發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我國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立法中強調的消費者保護,保護的到底是消費者什么樣的權利?與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內的廣義的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的權益是否相同?在“3Q”案中,既然消費者以其自由選擇權受侵害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不恰當,那么是否消費者不能選擇反壟斷法提訟?關于這一點,需要結合前文談及的剝削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模式予以分析。
三、反壟斷法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保護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的列舉式規定,其中第一項和第五項所規定的,是直接以消費者為目標的剝削性濫用,在這類濫用行為中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之經營者通過不公平交易的方式壓榨、剝削消費者利益,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具體到“3Q”案,消費者若針對騰訊公司提起反壟斷訴訟,可以依據“沒有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為由,主張騰訊公司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權。至于經法院審理,最終是否判決騰訊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并不影響消費者享有提起反壟斷訴訟的權利。通過此路徑,可以實現在反壟斷法下對消費者的直接保護,所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這明顯與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所主張的消費者權益的內涵不同,后者還包括消費者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安全保障權等。在這里容易引起爭論的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能否通過反壟斷法或競爭法予以保護?理論上講是可以得到保護的,而且在其他立法例和司法域中也有體現{21},但是,在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卻沒有為其保護提供可操作的依據,僅僅通過簡單的、宣示性的“保護消費者利益”這樣的語言來表述,而且,在實踐中也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習慣性地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是廣義的消費者保護法體系下予以處置,已形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路徑依賴。
雖然,在反壟斷法案件中時??吹剑斒氯艘环揭韵M者之名“怒斥”相對方競爭者(經營者)違法競爭之行為,如奇虎訴騰訊狀中,指明“被告利用其在相關市場中的支配地位,扼殺互聯網安全軟件中的競爭者,使得其自身運營的互聯網安全軟件得以發展。被告通過壟斷地位的傳導扭曲了在互聯網安全軟件市場的正常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是,這一作為的直接動因乃是為經營者利益辯護,或從長遠看是為維護自由競爭秩序而努力,然而,現實的消費者利益之保護仍未可知。當然,隨著自由競爭秩序之建立,消費者利益最終必得以提升――是消費者整體利益抑或消費者個體利益之提升,仍在爭論――但是,這一終極目的之實現,不僅有賴于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的良好運行,也需要整體法治環境和經濟發展現實的相互配合,并非單靠反壟斷法或競爭法一己之力。因此,面對復雜的經濟交往情勢與后發的競爭法制狀況,無論是消費者整體利益之主張,還是消費者個體利益之實現――即便是前者優先,亦不會排斥后者{22}――當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時,都應鼓勵、支持其通過反壟斷法尋求救濟,擴寬單一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予以救濟的法律路徑。寄望通過個案的解決,推進整個競爭法治的縱深發展。
為此,筆者站在消費者立場,通過對以“3Q”案為代表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消費者定位的分析,主張消費者在反壟斷案件中可獨立提起反壟斷訴訟,明確提出以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為內容的消費者利益可構成獨立適用反壟斷法的標準。但與此同時,通過個案表明,在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消費者雖然可獨立提訟,但由于其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保護進路較為狹窄。建議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和歐盟地區競爭法實施的經驗,在不改變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即不以自由競爭秩序被損害為惟一要件,對壓抑消費者自由選擇的,以不公平交易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可以直接提起反壟斷法訴訟,切實拓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反壟斷法進路。
注 釋:
{1}王曉曄:《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五年:成就與挑戰》,《“競爭法實施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南昌: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2013年5月,第2-7頁。
{2}See Michael Furmston,Jason Chuah:Commercial and Consumer Law,England: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10,pp.378-383.
{3}邱本:《來自競爭的價值》,《湖南社會科學》2009年第2期。
{4}陳兵:《我國〈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適用問題辨識》,《法學》2011年第1期。
{5}李發展:《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修改看我國競爭法體系的完善》,《甘肅社會科學》2012年第6期。
{6}如《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又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這兩部最基本、最主要的競爭法都明文規定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其立法目的之一。
{7}孫穎:《論競爭法對消費者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
{8}謝曉堯:《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廣東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顏運秋:《反壟斷法立法的目的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社會科學家》2005年第5期。
{9}“奇虎360公開訴騰訊壟斷案狀”,;“360訴騰訊壟斷案開庭 IM相關市場界定成焦點”,,2012年7月8日最后訪問。
{10}除了兩分法外,意大利卡梅里諾大學歐盟法教授佩斯(Lorenzo Federico Pace)還提出了第三種分類,即“歧視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類型。See Lorenzo Federico Pace:“European Antitrust Law: Prohibitions, Merger Control and Procedures”,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07, pp.152-153. 但是,歐委會(the Commission)認為這種分類分并不很重要,各類違法濫用行為之間存在密切關聯,有時甚至可以聯合使用。
{11}See D. G. Goyder:“EC Competition Law 4t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83. 在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們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臺灣稱為“獨占事業濫用市場支配”,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五條,亦可參見《公平交易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劃分為封鎖競爭式的濫用(其行為目的在于封鎖競爭,使競爭的機制無法運作)和榨取式的濫用(利用獨占力量榨取他人)二大類型。劉孔中:《公平交易法》,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53頁。前者指排他性濫用,后者對應剝削性濫用。
{12}Hoffmann-La Roche et Co. AG v. Commission, Case 85/76 [1979] E.C.R. 461, §38.
{13}See Lorenzo Federico Pace, European Antitrust Law: Prohibitions, Merger Control and Procedures,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07, p125.
{14}United Brands v. Commission, Case 27/76 [1978] E.C.R. 207, §249.
{15}Europemballage Corporation and Continental Can Company Inc. v. Commission Case 6/72 [1973] E.C.R. 215.
{16}1998 Football World Cup O.J.L. 5/55, 2000.
{17}通過中國學術期刊網進行檢索,專以“交易相對人”為題進行研究的論文,僅有胡海龍:《反壟斷法中的“交易相對人”》,《消費導刊》2008年第6期。進一步檢索,以“交易相對人”為主題詞,選擇“核心期刊”范圍,有效目標21條,大多數討論集中在民商法領域,涉及反壟斷法主題的相關代表作有,王麗娟、梅林:《相對優勢地位濫用的反壟斷法研究》,《法學》2006年第4期。
{18}以上臺灣地區案件編號,分別為臺灣地區(89)公處字第021號,臺灣地區(89)公處字第164號,臺灣地區(90)公處字第087號,臺灣地區(88)公處字第057號。案情簡介,何之邁:《公平交易法實論》(修訂版),臺北:三民書局,2002年,第387-391頁。
{19}徐火明:《公平交易法論――不正競爭防止法》,臺北:三民書局,1997年,第6-7頁。
{20}《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钡谑龡l規定了與經營者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壟斷協議,學理上稱為橫向壟斷協議,前者稱為縱向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