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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論文

時間:2022-06-05 09: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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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論文

信息網絡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相關權利之比較研究

[摘 要]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是為調整作品的網上傳播產生的法律關系而設計的。與傳統的翻譯權、發行權、廣播權、復制權比較,信息網絡傳播權包含復制權的內容,與發行權和廣播權的內容十分接近,我國現行法律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單獨規定,與發行權和廣播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未來我國《著作權法》再次修訂時,如果整合現行發行、廣播、播放、信息網絡傳播等傳播方式,創立一種能夠覆蓋各種傳播方式的“傳播權”,則著作權權利體系設計邏輯將更為周延。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 相關權利 比較研究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新增的一種著作權,它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這一權利的規定,迎接了網絡技術發展給著作權法律關系帶來的沖擊與挑戰,彌補了原《著作權法》缺乏專門調整網絡著作權法律關系的空白,[2]堪稱是“與時俱進”之作。但是由于該權利在法律中規定甚為簡略,尚有許多問題值得從學理上進一步探討,其中之一便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相關著作權的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是為調整作品的網上傳播產生的法律關系而設計的。一般而言,作品的網上傳播大致涉及以下幾個步驟:首先,是傳統作品(指非數字化的作品,下同)的數字化;其次,是數字化作品上網即上載進入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計算機系統;最后,是社會公眾成員通過與ISP相連的計算機終端瀏覽或下載數字化作品。這個過程涉及傳統作品的數字化、上載、傳輸、下載幾個環節,這幾個環節,分別類似于傳統作品的翻譯、發行或廣播、復制。因此,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的權利主要有翻譯權、發行權、廣播權、復制權。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與這些權利進行深入比較研究,不僅有助于加深我們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識,而且有助于加深我們對相關著作權的理解。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

信息網絡傳播的第一階段往往是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即將傳統作品轉換為計算機能夠識別的適合上網的形式。[3]傳統作品數字化過程的實質是將以人類常用的語言文字表現的作品轉換為計算機能夠識別的以計算機語言記載的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過程。所以傳統作品的數字化過程表面上看就是一種“翻譯”。然而,傳統意義上的“語言文字‘,是指特定的人們無須借助任何儀器即理解其含義的文字符號或語言。”翻譯“是指這些語言文字間的相互轉換。計算機語言不能為人們直接理解,必須通過計算機轉換成傳統意義上的語言文字方可為人們所理解,所以計算機語言不是傳統的語言文字,將傳統作品轉換為數字化作品,不能算是”翻譯“。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翻譯產生的作品,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其著作權歸翻譯人。其原因在于”翻譯“并非一個機械的語言轉換過程,而是一個需要翻譯人運用自己的知識,在理解原作的基礎上進行創造性轉換的過程,它需要翻譯人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再創作“。傳統作品數字化的過程完全是由計算機運用程序完成的,是一個純機械化的轉換過程,不需要操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一種”再創作“,因此操作者不會也不應該享有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事實上,數字化作品只是適合通過計算機再現的作品,與原作品僅發生了載體的變化。因此,信息網絡傳播過程涉及的傳統作品的數字化過程不屬翻譯權的”覆蓋“范圍,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應為相互獨立的權利。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發行權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4]修訂前的《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發行的含義,而是由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其義為“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5]可見“發行”指的是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無論是有償提供(出售或出租)還是無償提供(贈與),其結果都是使公眾獲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但問題是何謂“原件”,何謂“復制件”?修訂前和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筆者以為,所謂作品“原件” 通常是指首次完整記載作品內容的載體,包括紙張、膠卷、錄音磁帶、計算機磁盤等等;所謂作品“復制件”是指原件以外的能夠傳達與原件相同信息的載體,同樣包括紙張、書籍膠卷、錄音磁帶、磁盤、光盤等等。

傳統知識產權法理論認為,作品的發行必須包括作品載體(原件或復制件)的轉移,即書籍、報刊、磁盤、光盤等記載作品的“物質材料”的轉移。[6]僅能為公眾感知,而不向他們提供復制件的行為不構成發行。[7]作品經數字化以后,在網絡上傳播,僅為作品的數字化傳輸,經計算機終端轉換再現作品內容,從而為公眾欣賞,并未發生作品載體的轉移,因此,有學者認為,要把傳輸歸入發行的概念之中,恐怕很難。[8]然而,在國外也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程序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多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盡管計算機程序的原件仍然保留在發送該程序的計算機中,但是接收了傳輸的計算機內存或存儲裝置中卻各形成了一份該程序的復制件。因此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和以其他更傳統的形式向公眾發行作品沒有區別,最終的結果都是讓公眾獲得了作品的有形(tangible)復制件。[9]這一觀點,雖然有對“發行”作擴張性解釋之嫌疑,將其解釋為“讓公眾獲得作品的有形復制件”。然而這一擴張性解釋并沒有不可調和的邏輯矛盾。如果對“載體”作這樣的理解即載體是指能夠記載作品并且無論是否借助儀器均可再現的物質材料,那么就可將計算機內存或其他存儲裝置視為載體,首次完整記載作品內容的計算機存儲裝置就是作品的數字化原件,此外的記載裝置就是作品的數字化復制件。盡管發送作品的計算機存儲裝置沒有發生位移,但作品信息通過網絡發生了位移,以運動的相對性原理可以理解為作品載體發生了轉移。因此,數字化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發行。

2000年11月29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雖然規定“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但修訂前的《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那么,網絡傳播是其中一種呢,還是與這些使用方式并列的一種呢?如果是其中一種,是哪一種呢?《解釋》語焉不詳。從本質特征上分析,網絡傳播更多地類似于發行(關于網絡傳播與播放的關系,下文將進

行分析)。因此,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以前,我國司法實踐如果類推適用發行權“覆蓋”信息網絡傳播并未出現法律適用錯誤。 [10]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廣播權

《著作權法》修訂以前,規范廣播作品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權利被規定為“播放權”,其義為“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的權利。“播放”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特指以無線電波或者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很明顯,“播放”不包括網絡傳輸,因為其僅限于有線電視系統,而網絡通常不包括有線電視系統。因此,修訂前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播放權”不能“覆蓋”網絡傳播。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將規范廣播作品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權利規定為“廣播權”,其義為“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1]從該項規定分析,廣播的形式包括:(1)以無線即電磁波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公眾通過特定的接收裝置可以欣賞到作品。這是廣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廣播可能通過音頻方式,也可能通過視頻方式。 (2)以有線即電纜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適于廣播的作品。[12]這種形式的廣播在我國農村大量存在,另外,飯店、商場、公眾娛樂場所、某些交通工具等也有這種形式的廣播。(3)通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適于廣播的作品。這是關于廣播方式的“口袋”型規定,以備科技發展出現新的廣播手段而致法律不敷適用。

從廣播的形式分析,在著作權法領域,廣播的實質是以能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適于廣播的作品。如果作這樣的理解,網絡傳播也應包括在其中,因為網絡也是能夠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網絡傳播與傳統廣播的區別在于前者可以讓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而后者不能,公眾無法控制廣播節目的播放時間,一旦錯過節目播放時間便無法再接收到。但筆者以為,這種差異,僅僅是技術含量的差異,并無本質區別。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廣播不包括公眾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傳播形式。因此,將網絡歸入法律規定的“類似工具”似乎無可非議。

正因為廣播與“網絡傳播”不存在不可協調的本質性的差異,所以某些國家干脆將二者合并規定,構成一種“公眾傳播”,著作權人享有的控制作品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就是所謂“公眾傳播權”。如2001年5月22日由歐洲議會通過,同年6月22日頒布實施的《關于信息社會的著作權及有關權指令》就規定了這種權利,它指著作權人享有的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專有權,包括讓公眾中的成員以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訪問作品的方式獲得作品的權利。[13]歐盟的這種規定,是將傳統的廣播(或播放)與網絡傳輸進行整合,對原廣播權內容作了明確的擴充。這種整合并非毫無道理。[14]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將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分別進行規定,在外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

復制是指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復制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復制既包括以與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如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抄寫等(我們可以稱為“同形復制”),也包括以與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現作品的行為,如將工程設計等平面圖形作品制作成立體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們可以稱為“異形復制”)。狹義的復制僅指“同形復制”。無論是“同形復制”還是“異形復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們可以欣賞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丟失原作所載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復制的本質功能在于再現原作,能夠再現原作的行為均為復制。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作品上載以后,人們通過計算機欣賞作品所獲得的信息量不會比欣賞原件獲得的信息量少(美術作品可能例外,比如運筆、著色等不如欣賞原件感受真切,但這種信息量的減少,與人們欣賞同形復制件信息量減少的程度應該大致相同)。就數字化作品的上載而言,上載在ISP的計算機系統內產生了作品的備份,并通過計算機可以再現,因此上載是一種復制行為。同理,社會公眾通過計算機終端上網瀏覽(不下載)網上作品,作品在終端機屏幕上為用戶所欣賞,同樣是一種再現,應屬于“復制”,因為此時在計算機內存中產生了作品的復制件,盡管這只是臨時復制;下載網上作品,以期通過計算機再現,在本地計算機存儲設備中產生了作品復制件并被固定下來,更是將作品制作成 “備份”的行為,是一種復制行為。有人認為,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的復制與傳統意義上的復制有區別,因為后者同時伴隨了載體的“再現”,而前者不會產生載體的“再生”,關機后該信息不會“再現”。[15]筆者以為,計算機及其存儲設備共同構成網絡作品的“載體”,如果將信息存在硬盤或其他存儲設備中,雖然關機后該信息不會“再現”,但這與一本書只有在打開后方可獲取其中作品的信息并無二致。網上瀏覽的確沒有將信息固定于計算機終端的存儲設備上,但可以視為終端與遠程主機共用存儲設備,只要公眾愿意,可以再次上網欣賞該作品,因此臨時的再現也不失為一種復制。

由此可見,信息網絡傳播過程必然涉及復制過程,網絡傳播權如果不是單指“傳輸權”,即數字化作品從一計算機傳往另一計算機的權利的話,就必然包含復制權的內容。只是權利人在權利受損時,主張了網絡傳播權,就沒有必要另行主張復制權了。

綜上所述,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涉及傳統作品的數字化、數字化作品的上載、網絡傳輸、公眾瀏覽或下載數字化作品等過程。與傳統的翻譯權、發行權、廣播權、復制權比較,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相互獨立,與復制權關系密切,與發行權和廣播權的內容非常接近,雖然也存在這樣的區別即能否讓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但這種區別不是本質的。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通過擴張性解釋發行權和廣播權解決涉及作品的網絡傳播糾紛不會出現法律適用錯誤。我國現行法律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單獨規定,顯然與發行權和廣播權有一定交叉,但還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未來我國《著作權法》再次修訂時,如果整合現行發行、廣播、播放、信息網絡傳播等傳播方式,創立一種能夠覆蓋各種傳播方式的“傳播權”,即親自或許可他人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包括讓公眾中的成員以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訪問作品的方式獲得作品的專有權利,則著作權權利體系設計邏輯將更為周延。

信息網絡論文:解析信息網絡傳播權

[摘 要]文章簡要回顧了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認為著作權法始終處于對科學技術的挑戰予以應戰的過程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也源于規范多媒體技術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而帶來的網絡傳播行為的需要。文章考察了世界上對網絡傳播行為的進行規范的主要立法體例,并針對我國著作權法中確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過于簡單含糊的情況,著重對該權利的特點、主體、內容從學理上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 立法體例 主體 內容 特點 引言

科技的發展給法律帶來了無盡的挑戰,技術始終是促進版權制度發展的催化劑,數字技術為作品復制和傳播帶來的進步性,就如同四大發明的印刷術相比手工抄寫一樣的深刻和明顯。 是數字網絡技術的進步性給著作權法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沖擊,信息網絡傳播權由此而得以產生。

回顧著作權法發展歷史,自英國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著作權法歷經印刷技術、廣播電視技術和數字技術的三次重大飛躍。 數字技術是通訊技術、微電子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總稱,迄今為止,經過三個發展階段。七十年代中期,個人計算機發展起來,進入數字技術的第一階段。著作權領域最先討論的問題是,個人計算機上的目標程序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以及操作系統、用戶界面、數據庫、反向工程、電子游戲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八十年代中期,多媒體技術和數據庫得到發展,進入數字技術的第二階段,多媒體產品和數據庫是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開始成為著作權界討論的熱門話題。這時多媒體技術尚未與網絡技術結合。九十年代以后,多媒體技術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數字技術發展開始進入第三個階段。數字通訊網絡的成功不僅僅取決于技術硬件設施,而且取決于作品及其相關信息等組成的通信內容, 即數字化的文字作品和音樂作品、電影作品、軟件、多媒體、數據庫,等等,可以通訊內容的網絡就如同沒有靈魂的軀殼。數字技術在網絡上的應用,使得通過計算機網絡能把作品訊捷、方便、廉價、容量驚人而且質量幾乎完美地從一個地方送到另一個地方。可以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個人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得作品。在交互性傳輸中,信息傳輸的范圍、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發送者和接收者雙方共同決定。這給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版權制度與技術發展之間存在微妙的互動關系,每當有一次技術突破的時候,版權制度總是要或遲或早地作出反應。 縱觀著作權法的歷史沿革,,著作權法始終處于對科學技術的挑戰予以應戰的過程中。如何規范作品在互聯網上的傳播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不致使因特網成為盜匪橫行的“盜版天堂”,成為了世界知識產權領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由此而產生。

早在1994年12月28日,美國發生US vs LaMacchia ——案,一名大學生在互聯網絡上提供秘密的電子公告牌地址,未經版權人許可,將已出版的、享有版權的商用計算機程序的復制件提供給網絡上的用戶。1995年在瑞典也發生了類似的案例。幾個學生從ADOBE和兒個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將為數眾多的享有版權的計算機程序下載,送到斯德哥爾摩的皇家技術學院的互聯網絡服務器上,以供互聯網絡上全世界范圍的用戶卸載和復制。這種在計算機網絡上通過數字傳輸提供作品的復制件的行為,在現行的各國版權法和國際版權公約中,顯然都沒有現成的直接規范的依據。對此,目前版權研究界主要有兩派意見:其一,將傳統的版權領域中的若十概念(主要是復制、發行、出租、公眾傳播)擴展以對該行為進行規范,該行為或是復制,或是發行,或是出租,或是公眾傳播;其二,設立數字傳輸權來進行規范。第一種意見主張把數字傳輸的版權意義融入傳統的版權制度體系之中,第二種意見主張依據新的數字傳輸技術而設置專門的權利, 即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設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最終否定了國際社會幾種通過試圖通過原有權利的擴張解決對網絡傳播進行規范的嘗試。1996年12月2日至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瑞士召開了“關于著作權及鄰接權問題的外交會議”(經下簡稱“外交會議”),通過了兩個被稱為“因特網條約”的國際條約,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縮寫為《WCT》,以下簡稱《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縮寫為《WPPT》,以下簡稱《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信息網絡傳播權當屬于傳播權的內容之一。傳播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專有權,是首先由歐盟提出的。這項提議最終被接受,并寫入兩個條約中。不過,就作品所享有的傳播權與表演及唱片所享有的傳播權,在兩個條約中是不相同的。作品傳播權體現在《版權條約》第8條中。表演傳播權體現在《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0條、第15條中;唱片傳播權體現在后一條第14條與第15條中。 以下具體分析。

(一)《版權條約》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版權條約》第8 條可謂開一代風氣之先,為作者創設了一項控制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的重要權利,即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條規定為,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賦予作者的各項傳播權的前提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當享有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授權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的專有權,包括以公眾中的成員個人選擇地點和時間的方式,使公眾獲得的專有權。 《版權條約》第8條是對《伯爾尼公約》確立的傳播權保護體系的發展和完善。該條先是讓人眼花繚亂地列舉了《伯爾尼公約》的5個條文,涉及6項內容,它們都是伯爾尼公約中有關作者各項公開傳播權的規定,《伯爾尼公約》中有關權利人的各項傳播權的規定是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逐步出現的。由于針對不同種類的作品,不同的傳播方式,適用不同的權利,這使得《伯爾尼公約》中的傳播權之間存在著一些縫隙, 無法完全覆蓋網絡傳播這一新的傳播方式。《版權公約》第8條彌補了《伯爾尼公約》不同權利之間的縫隙。 該條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不影響伯爾尼公約現在的各種傳播權的前提下,將向公眾傳播的專有權擴展到所有作品種類,成為所有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權利;第二部分明確指出,向公眾傳播包括在“公眾中的成員”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所作的傳播,從而澄清了交互性的按需傳輸行為在該范圍之內。

這條規定將《伯爾尼公約》中的向公眾傳播這個概念擴展到網絡環境中,在《版權條約》中,這一項新權利名稱雖然被定為“公眾傳播權”,但這項權利不僅僅指網絡傳播的權利,也包括其他傳統的公眾傳播的權利。該條規定的“公眾傳播權”將作者的權利,實際上包含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新權利,集中體現在“包括以公眾中的成員個人選擇地點和時間的方式,使公眾獲得的專有權”,雖然因技術中立性原則,這一表述沒有直接的包括“網絡”等概念,但這一表述正是對網絡傳輸交互性的典型的概括,這一表述而產生的新權利,即作者互聯網上傳播作品的權利,也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中的規定與上述《版權條約》同日通過的《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確立了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這兩個鄰接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10條規定:“表演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使該表演可以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第14條規定:“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第15條規定:“對于將為商業目的發行的錄音制品直接或間接地用于廣播或者用于對公眾的任何傳播,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獲得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的向公眾傳播權的關系《版權條約》繼續沿用了《伯爾尼公約》的“向公眾傳播”這個概念并,將這個概念進一步擴大到網絡環境下的作品使用,《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中使用的是“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和“提供錄音制品的權利”。《版權條約》中向公眾傳播權不僅僅指網絡指網絡傳播的權利,還應該包括其他傳統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這在該條約的第8條中規定得很清楚,這條一方面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明確的含義,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的向公眾傳播權的關系,即他們都包含在大的傳播權之中,但新的權利與傳統權利并不交叉,也不得影響傳統權利的實施,根據保國實施或者即將實施這兩個條約的情況來看,各國依據各自的立法體系,將新權利做了不同的處理。

二、發達國家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盡管《版權條約》第8條,《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0條和第14條分別賦予了作者、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只是作出了一個極為概括的規定,賦予權利人一種廣義的包容各類傳播的傳播權,并沒有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具體而明確的權利內容和保護方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和保護方式必須由成員國的國內版權法加以解決。各國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適用自己的權利、結合已有的多種權利,或者創設新的權利來實現對廣義傳播權的保護。

世界各國根據各自不同的立法體系,也選擇了不同的方式對這兩個條約中的新權利進行了處理,以美國、日本、歐盟為例,它們分別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和保護方式進行了規范,也就是說各國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術對。

(一)以美國為例1995年9月的《白皮書》建議大大擴張發行權的范圍,使作者得以控制在交互性電子網絡上向公眾提供作品和相關權利客體這一行為。為實施《版權條約》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美國于1998年10月28日通過了《數字時代版權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允許美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新的版權與相鄰權條約,但《數字時代版權法》中并沒有采取原來《白皮書》所建議的“發行權”方案,而是以公開表演權和公開展示權涵蓋了網絡傳輸。因為,在美國,相當于傳播權的是公開表演權和公開展示權,它們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不僅包括直接的通常意義上的表演和展示,而且包括借助任何裝置和過程實現的表演和展示 .美國認為,只要將其法律中已有的發行權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公開表演權、公開展示權等)結合起來,就足以覆蓋各類傳播行為。最終,美國沒有創設新的權利,而是通過法院判例,解釋和澄清了權利人傳播權的范圍, 即以公開表演權和公開展示權涵蓋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必要解釋一下美國的表演權,它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演唱、演奏等方式表演作品的“現場表演”。一是通過錄音機、錄像機等設備表演音像制品的“機械表演”。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中,包括《伯爾尼公約》中,“表演權”既具有現場表演的含義,又具有機械表演的含義。

(二)以歐盟和日本為例它們的立法模式是在不改變現有版權權利配置的前提下,賦予版權人控制作品網絡傳播的新權利。

日本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因特網條約”不足半年,即由國會于1997年6月10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其主要修正內容是:1)增加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享有對公眾提供其表演或錄音的權利;2)將著作權人對公眾傳輸作品的權利擴大到對公眾提供其作品的范圍,3)重新定義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對公眾傳輸的相關行為。

在日本《著作權法修正案》中,第二條第七款第二項規定:“公開傳輸指有線或無線電訊傳播而其目的系供公眾直接接收之傳輸者(不包括同一建物內電腦程式之傳輸以外之有線電訊傳輸)。”第九款第四項規定:“互動式傳輸指依多數之個別公眾之需求所自動完成之”公開傳輸“(不包括廣播或有線放送者)。而 ”廣播“指”以無線電訊傳播方式所為之“公開傳輸”而其目的系供公眾同時接收相同內容之傳輸者“,”有線放送“指”以有線電訊傳播方式所為之“公開傳輸”而其目的系供公眾同時接收相同內容之傳輸者“。這四款規定明確了日本著作權法中關于”向公眾傳播權“的定義。

1996年9月歐盟執委會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重申在計算機存儲中的短暫行為同樣構成復制。1997年12月歐盟執委會針對信息社會的著作權問題,為制定共同體內適用的標準,履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版權條約》的新規則,在其《信息社會版權指令》中創設了一種廣義的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專有權,包括廣播權以及使公眾中的成員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社會版權指令》的前言部分專門說明,使公眾中的成員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就是交互性按需傳輸。 該法案確認了復制權,公開傳播權、 第3條第1款規定“成員國應當提供作者專有權來許可或禁止任何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將其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傳輸給公眾的行為,包括以這種方式將其作品提供給公眾,使公眾中的成員在某個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作品”。 第2款規定“成員國”應當提供專有權許可或禁止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給公眾,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1)對表演者是其表演的固定:(2)對錄音制品制作者是其錄音制品:(3)對電影的首次固定的制作者是其電影的最初固定件和復制件:(4)對廣播組織是其廣播的固定,不論廣播是有線電還是無線電,包括通過電纜或衛星。

三、我國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

(一)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2001年10月27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訂了《著作權法》。這次《著作權法》(以下稱新著作權法)的修改是為了應我國加入WTO后對著作權的保護,適應新形勢下尤其是計算機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迫切需要而進行的。在新著作權法中,我國是在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和廣播權等傳播權之外,主要針對交互性網絡傳播的特點,在第10條的12款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尚沒有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版權條約》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然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確立借鑒了這兩個公約中有關的立法形式,并采用“新增式”保護方法,該權利的確立是我國《著作權法》進入網絡時代的標志, 對于當今計算機互聯時代著作權(版權)的保護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僅此幾條規定,其規定內容本身也存在爭議,加上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存在許多可探討之處。

(二)關于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主體的探討根據新著作權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著作權人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新著作權法特別強調了表演者和錄音錄象制作者等鄰接權人的網絡信息傳播權,第37條第6款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獲得報酬的權利;第41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音像作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是享有該項權利的作者和表演者、錄音錄象制作者兩個鄰

接權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置上,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沒有納入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中來。有學者認為應當給予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權。 筆者認為,沒有給予廣播電臺、電視臺以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并不損害其原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其他權利人的文學藝術作品時,如被他人在網上公開傳播,可以由該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人主張信息網絡傳播權,而廣播電臺、電視臺的作品往往社會信息性更強,不賦予信息網絡傳播權,能夠使社會公眾更好的利用。這正是著作權法利益衡平的體現。 (三)關于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的探討現行立法缺乏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內容進行較為具體的規定。我們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主要是指權利享有人在法律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以計算機網絡傳播方式向公眾傳播或許可(授權)他人向公眾傳播信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另于廣播、電視上的播放權,是對作者在互聯網上權利的專門描述,應當指作者及表演者、錄音錄象制品制作者在互聯網上自行傳播作品和授權他人傳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傳播其作品,應當包括禁止他人:(1)未經許可對從互聯網上得到的作品,違法轉載,或使他人違法轉載,例如復制他人作品,刊登到自己的網站,或向其他網站投稿。(2)未經許可對從互聯網上得到的作品進行傳播。(3)未經許可對從互聯網下得到的作品,上載到互聯網。

(四)關于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點的探討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及權能來看,主要有四個特點。

一是權利行使方式的特定性。 信息網絡傳播是指將文學、藝術作品及計算機程序、具有著作權的信息資料等數字化后通過網絡(包括局域網)向公眾傳播,使公眾可以在選擇的時間、地點和范圍接觸上述作品信息。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行使離不開計算機網絡,而且傳播過程中的復制、發行、瀏覽、存儲等環節都與網絡息息相關。

二是權利主體的專有性。信息網絡傳播是著作權人及其鄰接權人的專有權利,是排他性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情況外,他人不經授權許可,不得擅自將著作權人及鄰接權人的作品在網絡上傳輸和傳播,否則構成侵權行為。

三是權利內容的復合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傳統的復制類權利和傳播類權利的結合。 傳統的傳播類權利包括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展覽權、廣播權(包括有限傳播權)等。作品在網絡傳播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主要包括復制、發行、展示展覽、表演播放等,其中以復制行為最為突出。網絡傳播行為本身就包含了對作品的多種使用方式,而且數種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復合性,因此作為著作權人專有權利之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就有了復合性的特點。因此,應區分不同情況,選擇適用原有的關于復制類或者傳播類權利的規范。

四是權利行使的限制。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而且是一種絕對權,可以講是一種合法的壟斷,具有專有性、排他性,但也有地域性和時間性。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是保護作者的權利鼓勵創作,二是鼓勵傳播。 也就中要在在保護創造者個人私益基礎上尋求個人與社會公益的平衡,信息網絡傳播權也當然不例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要考慮到權利專有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點。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其創作與傳播作品的積極性,又要發揮計算機網絡交互性、開放性、便捷性的特點,促進公眾對社會智力成果的掌握,推動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因此,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予以限制。雖然新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然筆者認為新著作權法第22條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應同樣適用于信息網絡傳播的作品,不僅應當適用,還應當適當地擴大合理使用的范圍,如遠程教育等。

信息網絡論文:論我國信息網絡法治化的必要性與對策

【內容提要】信息網絡已經對全球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產生了深刻影響:國家主權在互聯網上面臨挑戰;發展中國家面臨發展經濟和網絡霸權的壓力增大:互聯網為各種危害行為的進行和不良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方便,為社會秩序帶來了新的不穩定因素;網絡環境中法律沖突的現象加劇。因此,加速我國信息網絡的法治化,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信息網絡的立法缺位現象嚴重。為此,應盡快健全信息網絡立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應遵循信息網絡發展的客觀規律,既要從中……

一、信息網絡的特征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

(一)信息網絡的含義與特征

信息網絡,顧名思義,就是信息交流和傳遞的網絡。隨著計算機網絡逐漸成為信息交流和傳遞的方式,信息網絡就逐漸演化而成為一個具有特定涵義的范疇,即特指計算機通信的網絡——計算機信息網絡。計算機信息網絡是計算機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相融合的產物,是信息交流和傳遞的最新方式。因此,計算機網絡是信息網絡的決定性范疇。關于計算機網絡,美國計算機網絡的權威專家A.S.坦南鮑姆認為,計算機網絡是指獨立自主的計算機的互聯體[1](P9)。在我國,一般認為,計算機網絡是指處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獨立功能的計算機通過某種通信介質連接起來,并以某種網絡硬件和軟件進行管理,以實現網絡資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統。

由于信息網絡,尤其是Internet(互聯網或因特網)是利用計算機和信息通信技術,尤其是利用數字化技術和多媒體通信技術實現位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計算機網絡之間的通信,因此,信息網絡具有開放性(無國界性)、虛擬性、數字化、技術性、交互性等特征。

(二)信息網絡對社會生活的影響

21世紀是一個以計算機信息網絡為核心和基礎的網絡時代、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時代和全球化時代。計算機網絡作為信息交流和電子商務的平臺,將全球緊密地聯結為一體。網絡化、數字化、信息化、全球化是新世紀的時代特征。計算機和信息技術正在極大地改變傳統的信息交流和經貿方式,并迅速推動資本經濟向信息經濟、知識經濟轉變,從而加快了世界經濟結構的調整與重組,這為我國迅速從工業化向信息化社會轉變,從而實現跨世紀戰略目標提供了一個絕好的機遇。

計算機信息網絡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極大地方便人們的生活、學習與工作,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增加新的就業機會,促進社會經濟快速向前發展的同時,也為給我們帶來了新的挑戰:

第一,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征使得互聯網上沒有真正的權力中心,國家主權在互聯網上面臨挑戰。

互聯網是由無數個網絡形成的一個最大的網絡。其中的每一個子網都是由互聯的計算機組成的,互聯的方式包括有線和無線。互聯使成員計算機可以實現信息交流。一旦計算機被互聯,計算機上的文件可以被互聯的其他計算機訪問,彼此可以進行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互聯網不屬于任何主體,它不受任何一個主體的支配和管轄,盡管其中的每一個成員網都是由網絡所有者管理。因為,當每一個成員網上的計算機使用相同的語言——TCP/IP協議時,它就可以成為互聯網的一部分[2](P2)。互聯網的主要功能在于高效率地實現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因此,它在客觀上有無限互聯和不受地域限制的性格特征。互聯網的這種性格特征與現行的國家主權的地域特征相互沖突,使得國家的主權受到了挑戰。

第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全球性、開放性特征將全球緊密地聯結為一體: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高技術性特征有可能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差距進一步加大,為發達國家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為平臺向全球推行其政治、經濟、社會和價值觀,進而為其推行網絡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提供了一個新的、絕好的空間和場所,使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增大。

第三,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交互性、數字化特征使得網絡安全成為問題,為各種危害行為的進行和不良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方便;同時,也為發現、打擊犯罪和制裁違法行為增加了成本。這為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帶來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第四,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全球性。虛擬性特征使得基于國界地域和現實性特征的現行法律體系無法全部、有效地適用于網絡環境,網絡環境中的法律沖突和規范沖突的現象加劇,使得對網絡環境秩序的調整與規范面臨挑戰。

計算機信息網絡的上述特征使得現行的各種利益平衡關系在網絡環境中面臨重新組合的局面,這種重組不僅包括一般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重組,而且還包括各國之間的主權范圍關系的重組。因此,我們在網絡環境將面臨更多的、新的利益重組問題與挑戰。

二、我國信息網絡法治化的必要性

信息網絡法治化,也即信息網絡秩序的法治化,它是指針對信息網絡的特征建立、健全信息網絡立法,將參與信息網絡活動的有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營造一個和諧有序的網絡環境。信息網絡法治化具有以下意義:

(一)信息網絡法治化是網絡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

1.網絡法治化是保障信息網絡有序、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信息網絡為人類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環境。但是,網絡的上述特征也使得網絡行為有著不同于現實社會活動的特點。因此,基于現實社會活動的特點而建立起來的現行的法律規范無法有效地適用于網絡環境。網絡環境的特殊性需要有新的、與之相適應的網絡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否則,信息網絡就不會和諧、有序地發展。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新的、與之相適應的網絡法律規范,因此,信息網絡法治化是促進、保障網絡有序、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

2.信息網絡法治化是規范信息網絡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網絡行為失范嚴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已經成為阻礙信息網絡健康發展的全球性問題。利用網絡盜竊他人賬戶的財產、施放計算機病毒、對網站進行攻擊等危害行為不僅嚴重危害信息網絡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而且也使社會公眾對利用網絡進行信息交流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對此,僅從網絡安全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方面尚不能有效地予以防范,必須加快信息網絡法治化,依法規范網絡秩序,保護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秩序。

3.信息網絡法治化是防范和解決網絡糾紛的必要條件。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網絡正日益成為人們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正如現實環境離不開有效的法律規范一樣,網絡環境也需要有效的法律規范,以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并為其中各種糾紛的解決提供依據。由于目前缺乏明確的網絡法律規范對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恰當的界定,各種網絡糾紛不斷出現:同時,對網絡糾紛的解決又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狀況已經成為制約信息網絡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防范和解決各種網絡糾紛,促進和保障信息網絡健康發展,就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對信息網絡秩序予以規范。只有這樣,才能使網絡主體行而有據,使司法機關裁而有度。因此,依法規范和調整信息網絡關系,實現信息網絡秩序的法治化,對防范和解決信息網絡糾紛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信息網絡秩序的法治化是維護我國網絡主權的重要條件

網絡主權是指國家主權在信息網絡空間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內容就是國家在網絡空間的行使主權管轄權。在網絡環境中,由于一國公民的行為空間有了新的擴展,與此相應,國家主權概念也有了新的內涵。

計算機信息網絡是一種全球性的資源共享系統。從總體上說,網絡環境有利于信息的傳播和實現資源共享,從而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和促 進作用。信息網絡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推動和促進社會發展的同時,也會被用作危害社會的工具。在網絡環境和在現實環境一樣,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一些人利用網絡傳播有害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同時,一些西方國家開始憑借其經濟與技術上的優勢,在信息網絡中極力推行其政治標準與價值觀,甚至主張“國家主權過時論”,以此達到其危害我國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實現網絡霸權的目的。因此,依法對網絡空間行使管轄權,已經成為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對信息網絡行使管轄權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前提就是利用法治手段規范信息網絡秩序,實現信息網絡秩序的法治化。可見,實現信息網絡秩序的法治化是我國行使對信息網絡的管轄權、維護網絡空間國家主權的客觀需要。

(三)信息網絡秩序的法治化是實現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條件和必要保證

在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的今天,計算機信息網絡已成為全球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諸方面競爭最激烈的領域。誰占領了這一戰略制高點,誰就將在未來全球化的斗爭中掌握主動權。而實現全球化、信息化的基礎在于網絡化。信息網絡化,從硬件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信息網絡的建設與信息內容的提供。而無論是信息網絡的建設,還是網絡信息的提供,都離不開信息網絡秩序的法治化。因此,實現信息網絡的法治化是實現我國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條件和必要保證。

(四)信息網絡的法治化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信息時代和網絡空間的重要內容

鑒于信息網絡在全球化、信息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信息網絡必將成為未來人類活動的重要場所。因此,以信息網絡為基礎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必將成為未來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法治時代,任何重要的社會關系都應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信息網絡所涉及的社會關系不僅面廣,而且極其重要,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等重要方面。如果將信息網絡這類新型的社會關系遺漏于法律制度之外,那么,依法治國原則將是不完整的。信息網絡已經成為當代國際社會斗爭的必爭之地,決不能因為其“新穎”、超越傳統規則,而任其脫離法制成為“荒蠻”之地。無論信息網絡的發展多么迅速、涉及面多么廣,它都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個新的組成部分,都是人們現實社會關系的延伸。因此,實現信息網絡的法治化,依法規范信息網絡秩序,使信息網絡健康、持久發展,應當成為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信息網絡化、信息網絡法治化是全球性的發展趨勢,是不可回避的歷史進程。為了抓住機遇,取得先發之勢,各國都非常重視運用法制手段調整、規范信息網絡關系。盡管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經濟實力、發展信息網絡先后不同,但在實現信息網絡法治化,依法規范信息網絡秩序、維護本國的主權和社會價值,促進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方面,卻是一致的。實際上,全球信息網絡化本身就是伴隨著信息網絡法治化而發展的。

三、我國信息網絡法治化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信息網絡法治化的現狀

我國目前信息網絡的基本立法方面,除了2001年新修改的版權法涉及了網絡環境的版權保護問題外,其他領域的基本立法尚不到位,只有少部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其中,行政法規主要有:《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暫行規定》、《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主要包括:郵電部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公安部的《關于加強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關于執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保密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電子部的《中國金橋信息網公眾多媒體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廣電總局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上述規定的內容主要涉及的領域包括市場準入、網絡監管、信息安全、域名注冊、電子商務、網絡著作權等方面。

(二)目前我國信息網絡法治化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重視網絡技術等硬件的發展,輕視網絡法治化的觀念比較嚴重。目前,仍有很多人認為只要大力發展信息網絡技術,就可以保障信息網絡健康發展,因此,在指導思想上存在重硬件、輕立法的傾向。如不改變這種落后和錯誤觀念,必將有害于我國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

2.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不明確或存在錯誤認識。目前,在信息網絡立法的指導思想上普遍存在兩種認識:一是認為信息網絡的全球性和技術性特征決定了信息網絡立法具有全球普遍性,因此,簡單移植他國或國際立法即可;二是認為我國現在信息網絡還不夠發達,立法條件還不成熟或不具備相應的立法條件,應等待時機成熟后進行立法。由于目前國內對信息網絡立法的理論研究嚴重滯后,因此,在信息網絡立法的基本原則問題上,往往存在認識上的不足。

3.立法的層次低而缺乏權威性。由于目前的立法主要屬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因其立法層次低,故而缺乏權威性。

4.立法缺乏系統性,立法沖突或不協調的現象嚴重。由于部門立法的立足點多限于某一特定的問題,視野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立法缺乏系統性。另外,對同一問題住住存在多頭立法,而這些部門之間又缺乏協調性,因此,立法之間的不協調乃至相互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

5.立法缺位現象嚴重。目前,在電子商務的 市場準入與工商管理、信息網絡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網絡中的糾紛管轄與法律適用、電子證據、電子支付、網絡關稅與稅收、電子簽名與認證、網絡數據與隱私保護等方面尚存在立法缺位。總的看來,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遠不能適應信息網絡健康、快速發展的客觀需要。

四、實現信息網絡法治化的對策

(一)應從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看待信息網絡法治化建設

21世紀將是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時代。要實現我國的跨世紀戰略目標,使中華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須抓住機遇快速發展我國信息網絡,而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健全的網絡法制體系。因此,必須把信息網絡立法提升到國家戰略全局的高度來認識它,把信息網絡法治化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掃除我國信息網絡發展的現行法律障礙。

(二)應堅持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

一方面,信息網絡的開放性、技術性特征,使得信息網絡立法具有全球普遍性特點;另一方面,每一個國家的信息網絡發展的不同現狀又決定了其信息網絡立法應有一定的針對性或特殊性。因此,我國在信息網絡立法的指導思想上應遵循信息網絡發展的客觀規律,既要從中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又充分借鑒國外立法的先進經驗,建立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信息網絡健康發展客觀要求的信息網絡法律體系。

(三)在立法體制上,應避免多頭立法、部門立法

我國長期的立法實踐證明:多頭立法和部門立法往往會造成立法主體的諸侯割據,各立法主體在立法時受狹隘的部門利益驅動會造成法律體系的不協調甚至相互沖突。信息網絡的技術性、開放性特征客觀上要求信息網絡立法的統一性和協調性。而多頭立法和部門立法的結果必然會因狹隘的部門利益驅動而損害信息網絡立法的統一性和協調性,進而阻礙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信息網絡立法應當避免由各地或某一部門立法,而應當由國家統一立法。只有這樣,才符合信息網絡的客觀規律,才能促進和保障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

(四)在我國進行信息網絡立法必須遵循安全原則,鼓勵、促進與引導原則、開放、中立原則,協調性原則

1.安全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信息網絡立法應充分考慮信息網絡安全的問題,安全是信息網絡健康發展的生命所在,沒有安全,就沒有信息網絡的存在與健康發展。安全原則要求信息在網絡中傳輸、存儲、交換等整個過程不被丟失、泄露、竊聽、攔截、改變等,要求網絡和信息應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賴性[3](P2)。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和技術性使得網絡中的信息和信息系統極易受到攻擊,信息安全是社會公眾決定選擇利用網絡的重要的因素。因此,信息網絡立法應堅持安全原則。從國外立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論是國際立法,還是各國國內立法,莫不以安全為信息網絡立法的基本原則,都是通過規定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支付等具體制度來保證網絡信息的安全。因此,保證信息網絡安全是各國信息網絡立法的重要使命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2.鼓勵、促進與引導原則。所謂鼓勵、促進、引導原則,是指信息網絡立法應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利用信息網絡進行信息交流和電子商務活動,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21世紀是網絡與電子商務時代,信息網絡將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信息網絡的發展還很不成熟,需要通過法律加以鼓勵、引導、促進。因此,通過立法鼓勵、促進和引導信息網絡的發展是各國信息網絡立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立法從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信息網絡相關的技術發展和技術標準、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市場準入等方面著手鼓勵和促進信息網絡的發展。由于目前各國信息網絡的發展水平和社會公眾對信息網絡的認同程度較低,因此政府應擔負起引導職責,從政策、法律上為信息網絡創造良好、寬松的發展環境,努力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極利用信息網絡。從國外有關的立法政策來看,基本上都是堅持這一立法原則的。

3.開放、中立原則。所謂開放、中立原則,是指信息網絡立法對所涉及的有關范疇應保持開放、中立的立場,而不應將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技術形態,以適應技術快速發展、變化的實際需要。信息網絡的技術性特征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的特點要求信息網絡立法應當保持開放、中立的立場,并具備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信息技術和信息網絡快速發展的客觀需要。信息網絡的發展離不開有關技術的支持,如保障信息網絡安全的電子認證、電子簽名、電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碼技術、信息通信技術和其他相關技術的支持為基礎的。可以預見,在網絡和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信息網絡的發展也將日新月異。隨著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一些建立在某一特定技術基礎之上的諸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數據電文、對稱密鑰加密、非對稱密鑰加密等范疇也將很快過時。如果立法將有關范疇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術形態,而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將使得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術基礎之上的法律范疇不能適應新技術條件下網絡發展需要。如經常、不斷地修改法律去適應信息網絡不斷發展的需要,必將犧牲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信息網絡的技術性和快速發展的特點要求立法對信息網絡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和范疇必須采取開放、中立的原則,保持適當的靈活性,以使信息網絡立法能夠適應信息網絡技術和信息網絡自身不斷發展的客觀需要,防止因立法對特定技術和范疇的偏愛而阻礙信息網絡的發展。

4.協調性原則。協調性原則是指信息網絡立法既要與現行的國內立法相互協調,又要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同時還應協調好信息網絡中出現的各種新的利益關系,如版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商標權與域名權之間的沖突、國家對信息網絡的管轄權之間的利益沖突、電子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等。

雖然網絡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行為方式,但并沒有徹底改變現行法律所賴以存在的基礎。因此,網絡立法應與現行有關立法相互協調。網絡的全球性和技術性特征,說明信息網絡立法具有客觀統一性,信息網絡立法的這種客觀統一性要求各國對信息網絡進行立法時應充分考慮到信息網絡立法的國際普遍性,盡量與國際立法相協調,避免因過分強調立法的國家權力性和所謂的國情而阻礙信息網絡的發展。另外,沒有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就沒有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因此,信息網絡立法也應協調好電子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使網絡消費者獲得不低于其他交易形式的保護水平。

信息網絡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初探

放眼版權保護的歷史,技術進步及其帶來的利益平衡,總在不斷地沖擊著古老的版權制度,也豐富和完善著版權制度。如今,數字信息基礎上的互聯網時代,引起了域名糾紛、網上法定許可爭議、電子商務等諸多問題。網上傳輸亦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本文從網絡傳輸權的設定出發,對一起信息網絡傳播權案進行探討……

一、案情介紹

2002年4月1日,陳興良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訴稱自己是《當代刑法新視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權人,2001年12月在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數圖公司)的網站上發現該作品被上載,讀者付費后可以閱讀并下載其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在庭審中數圖公司一再表示,該公司基本上屬于公益型事業,目前也正在投入資金開發版權保護系統,以便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建立數字圖書館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信息時代廣大公眾的需求。這是我國第一起與數字圖書館有關的著作權侵權案,其中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識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國內外網絡傳輸權的設定

(一)向公眾傳播權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在WCT中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WPPT第10條規定,表演者應當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從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比起伯爾尼公約,作者的權利已經有效地覆蓋到網絡空間。

1998年10月28日,美國制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沒有就數字化網絡傳輸作出規定。美國知識產權小組對現行版權法下“發行權”賦予了新的含義,承認向公眾傳輸作品屬于發行,從而涵蓋網絡傳輸中著作權人的權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著作權人就其作品應享有授權公開傳輸的專有權。澳大利亞也提出了一個內容廣泛的“向公眾傳輸的權利”,既包括以任何通過接受裝置觀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也包括廣播權和有線傳播權。

(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

我國1991年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其中實施條例對這幾種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解釋。但囿于當時的法制背景以及社會現狀,還存在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網絡環境中著作權法再次受到挑戰。判例法國家可以通過不斷發生的判例賦予法律豐富的內涵,而我國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基本還是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1999年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理的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對網絡上登載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否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犯,進行了一定的探索。權利人的復制權是否包括將作品上網在網絡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論。法院在該案中認定,作品在國際互聯網上進行傳播,與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的出版、發行、公開表演、播放等傳播方式雖然有不同之處,但本質上都是為了實現作品向社會公眾的傳播使用,使觀眾或聽眾了解到作品的內容……被告作為網絡服務商,其在國際互聯網上對原告的作品進行傳播,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六作家案是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益探討,衡平了作者、社會公眾和網絡服務商的利益分配,對復制權的含義有所豐富。雖然也提出網絡傳輸屬于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設想,但在沒有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下,只能根據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聯網自由開放的原則進行利益分配。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的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從中可以看出,解釋賦予了網站與報刊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權,是侵權訴訟中被告減輕責任的一個有利依據,但對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權人和作品則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修訂,著作權人的權利內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擴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法律上明確界定了網絡傳輸、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等權利之間的交叉,規定了網絡傳輸屬于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專有權利之一。

三、關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本聯盟各成員國可自行在立法中準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有關作品,只要這種復制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充分給予成員國權力來自行劃定合理使用的范疇。作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不斷繁榮創新的著作權法離不開國家的整個文明進步,公共政策是權利平衡中一個很重要的調節因素。這也正是如此多的國家加入公約的誘因。

美國知識產權工作小組在報告中指出,圖書館為保存資料目的可以將作品做數字化復制等,圖書館對作品做三個數字化形式的復制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不得超過一個。在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體系中,以國會圖書館為代表的許多圖書館都把網上書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已經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網供讀者在線閱讀,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權保護期內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書目、圖書簡介及相關書評可以上網供公眾閱覽。如果讀者想進一步了解圖書的內容則需要到圖書館按傳統辦法借閱。

我國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個人學習使用、介紹評論、時事報道、教學目的、執行公務、免費表演等情形。其中明確指出,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

四、關于作品使用的法定許可

需要海量信息的網絡界,如何才能找 到適合自己生存的方向?法定許可是否成為惟一的籌碼?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的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權利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著作權法中對圖書報刊的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都可以適用法定許可的條款(權利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伯爾尼公約要求傳播他人作品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不適用于外國作品和外國著作權人,即使用時上述作品仍須征得同意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幾種法定許可的情況是充分考慮了這些媒體在進行正常運轉時的特殊情況。法定許可針對的雖然都是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但如果要求這些媒體必須在一一征得權利人許可的基礎上才能使用,必然會造成信息的遲延,加大社會交易成本,不利于大家更為廣泛的掌握新聞動向。報紙、電臺、電視臺這些媒體的大力宣傳,使我們方便及時地了解社會最新的動態,可以說,大量的宣傳報道已經深入我們生活,也極大的豐富和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基本上吻合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本意。

從整個社會運行的角度看,網絡作為信息時代的第四媒體,從誕生之初就深深透著媒體的共性,還帶有更濃厚的獨有的特性。通過網絡交流,幾乎可以達到一種完全置身于網絡空間的狀態。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無論是著作權法或者解釋,對網站摘編、轉載都有一定量的限制,它所適應的范圍和報刊雜志一樣。對比王蒙六作家案和數圖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不難看出,網站將權利人的整部著作復制上網,顯然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圍,超乎一定程度的量變也必然造成對規定初衷的違背。圖書出版有專有出版權的限制,網站整部作品的使用將不僅僅涉及著作權人利益,還要涉及與著作權人簽訂專有出版合同的第三方,也必將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

在陳興良訴數圖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焦點是擅自將作品登載在網上并允許讀者有償下載使用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權利人有無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存在?即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范疇內,他人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該作品,也不必支付報酬。將作品登載于網上有無法定許可等其他免責情形?一般來說,如沒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規定的除外條款,侵權者就只得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法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方面賦予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在網上使用其作品,同時賦予著作權人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這樣看來,在陳興良訴數圖公司一案中主張權利的主體是適格的。

傳統層面上的復制,大多是通過復印機、錄音機等設備進行,數字時代的復制,有人認為應該包括從網上下載復制,不難從中看出這種主張不適合本案。著作權人根本沒有允許被告上載,何談在傳播過程中用戶下載使用是為了個人學習目的的合理使用?本案所要解決的糾紛是數圖公司上載的行為而非在作品傳輸鏈條中下載的狀態。在此我們可以對照此案被告數圖公司的性質,不難發現此圖書館并非該條款中的彼圖書館,也非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目的。被告數圖公司的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制作和網絡廣告等,雖稱為公益目的,但無法消除公司營利的內在本質,營利雖然不是構成侵權的必然因素,但從一個側面也證明了與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圖書館合理使用的初衷相悖,同時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

正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所認定的,著作權人將作品交付出版社出版,許可出版社發行此作品,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這種許可的后果僅應視為將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載體(紙張)上并為公眾所接觸。數圖公司未經許可將此作品列入中國數字圖書館中,對陳興良在網絡空間行使權利產生了影響。圖書館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接觸作品的機會,這種接觸,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讀者在特定的期間以特定的方式(借閱)完成,這種接觸對知識的傳播、社會的文明進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對作者行使權利的影響非常有限,因此,并不構成侵權;但在本案中,數圖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將陳興良的作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雖以數字圖書館的形式出現,但卻(1)擴大了作品傳播的時間和空間,(2)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3)改變了接觸作品的方式,(4)在這個過程中數圖公司并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證作者獲得合理的報酬。因此,數圖公司的行為阻礙了陳興良以其所認可的方式使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故數圖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信息網絡論文:計算機信息網絡立法初探

一、計算機信息網絡對法律的影響

信息社會的實現,不僅是由于社會的發展使人類對信息的高度流通、共享和利用產生強烈的 、迫切的社會需求,同時也得益于因這種需求的驅動而產生的能夠使其得以實現的信息技術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們又迎來了網絡時代,它是信息技術應用和發展的高級階段 .它打破了信息流通與共享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可以使人們幾乎同時地在世界各地共享 信息,改變了信息的時空觀念,引起了第二次信息革命。現代化的信息網絡是計算機與現代 通信技術的有機結合,是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數字化的多媒體通信網絡。為了與傳統的電 信網絡和人工信息網絡相區別,我們稱之為計算機信息網絡。為方便起見,本文有時也將其 簡稱為“信息網絡”或“網絡”。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發展極為迅速。最有代表性的國際互聯 網Internet已將觸角深入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據報道,網上用戶已達6300萬,并且正在 以每二至三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長,其發展前景是“全球信息基礎設施(GII)”,即全球性的 信息高速公路。

作為社會的信息基礎設施,計算機信息網絡具有廣泛而深刻的社會性,對信息社會各個 領域 的發展都會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在政治領域,它便于政府與民眾的信息溝通,充分發揚 公民的民主權利,提高政府機構的辦公效率和科學管理及決策的水平;在軍事領域,可以使 軍事指揮系統全面迅速地掌握敵情,加強全局控制和快速反應能力;在經濟領域,有利于廣 泛、迅速地傳遞商貿信息,推行無紙貿易和電子貨幣,能夠活躍市場,繁榮經濟,減少交通 量,節約能源;在教科文衛領域,方便人們查詢、利用各種信息資源,進行遠程教學、科研 合作甚至醫療會診;在生活領域,可以實現電子購物、虛擬旅游以及家庭辦公等等。計算機 信息網絡的應用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不安和尷尬。比如網絡中信息存儲與流通的安全性、 保 密性難以保障,不良信息在網上泛濫,知識產權、個人隱私容易受到侵犯等等,都是亟待解 決的問題。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解器,信息網絡對社會各領域的深刻影響必然對傳統法律產生巨大 的沖 擊。法律的發展總要受到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原有的傳統法律面對新興的計算機信息網 絡帶來的新的社會問題已經顯得力不從心。法律建設又必須不斷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 此,制定新的法律規范,調整在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建設、經營和應用中產生的社會關系,規 范人們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保障網絡建設、經營與應用的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為了研 究和規劃信息網絡立法,首先應明確網絡法律的地位與結構。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法的地位與結構

計算機信息網絡法是調整網絡建設、網絡經營和網絡應用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信息網絡法很難直接歸屬某一個法律部門。一般認為,我 國目 前的法律體系由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環境法等法律部 門 構成。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關系的不斷變化,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構成和法律 部門的劃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總是應當力求與同時代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由此形成 的各種社會關系相適應。

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使得各種社會關系變得更加錯綜復雜,法律部門的劃分也更加 困難 ,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重疊交錯更加難以避免,還可能增加新的法律部門。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調整科學技術活動領域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急劇增加,一些專家 學者提出科技法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于信息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調 整信息活動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大量增加,因此也有一些專家學者提出信息法應作為一 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信息網絡法律與科技法和信息法均有密切的關系。

在科技法體系中,信息技術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子部門。由于網絡技術是信息技術的集 中體 現,信息高速公路是集信息技術之大成的科技成果,實際上信息網絡法律規范將涵蓋信息技 術法的大部分內容。信息法調整信息采集、存儲、處理、傳輸、利用等過程中的社會關系 , 而信息的采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利用也正是信息網絡的基本功能。隨著人們的信息活 動 越來越多地集中于網絡,信息網絡法律規范也將涵蓋信息法的大量內容。由此看來,計算機 信息網絡法大體上可以劃歸科技法或信息法的范疇。由于目前法學界對科技法和信息法能 否 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尚未達成共識,對科技法、信息法的調整范圍也尚未明確界定,因此對 計算機信息網絡法歸屬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討。但無論是將信息網絡法看作某一個法律部 門 下屬的子部門,還是將其看作由若干法律部門中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律規范的集合構成的一 個法律法規群或稱為一項法律制度,都不妨礙我們將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進行研 究。

近年來還有一些專家學者提出計算機法的概念,它是七八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基于大、 中型 機多用戶環境和計算機開始聯網的背景提出的 。對于80年代以來廣泛應用的微型計算機,如 果未聯網,它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則相當有限。計算機信息網絡法不僅包括了以往計算機法的 主要內容,比如對知識產權和個人數據的保護、對計算機犯罪的懲治、對計算機病毒的控制 、對計算機證據的認定等,而且還要調整一些新的社會關系,比如大型網絡的建設、經營管 理以及信息系統間電子數據交換中的社會關系等。實際上,計算機信息網絡法的許多法律概 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也都是適用于未聯網的計算機的。所以在當今“網絡就是計算機” 的時代,對計算機法與計算機信息網絡法的研究無須嚴格區分。

還應當指出,計算機信息網絡法并非調整信息網絡中所有的社會關系,它主要是調整與 網絡 建設、網絡經營、網絡應用有關的獨特的社會關系。因為這些社會關系是隨著網絡的出現 而 產生的,且原有法律沒有調整這些社會關系的規定。在網絡上也有許多的的信息活動是原有 法律已經規范的,就沒有必要在信息網絡中再做出新的規定。比如不久前引起人們廣泛關注 的利用電子郵件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問題,在憲法、民法中早已有規定,該問題之所以難于解 決,主要是取證的問題。因此,從實體法角度而言,沒有必要在侵犯姓名權方面再做出新的 規定,也不能把民法中關于姓名權的法律規范作為信息網絡法的法律規范。當然,這里并不 排除其它法律部門的一些規定也可以作為信息網絡法的法律規范,比如修改中的刑法關于計 算機犯罪的一些法律規范。總地來講,計算機信息網絡中的社會關系是由信息網絡法和其他 若干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共同調整的。

盡管目前計算機信息網絡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層次并不高,但我們決不能因此而忽視 信息 網絡立法的重要性。計算機信息網絡是現代社會的信息基礎設施,是信息社會的神經系統。

用信息網絡法和其它一些法律規范共同調整網絡上的社會關系,對于信息社會的正常運 轉起 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同環境法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態環境一樣,信息網絡法是在為人們創 造現代信息社會良好的信息活動環境,它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理應占據特別重要的地位。

信息網絡法從結構上主要可以分為五類法律規范。一是關于信息網絡規劃建設、經營 管 理以 及網絡安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行政立法;二是維護網絡中的公民權利的法律規范,比如知 識產權和個人數據的保護;三是金融商貿領域中的法律規范,比如電子數據交換(EDI)、電 子資金劃撥(EFT)的法律規范;四是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刑事法律規范;五是有關計算機訴訟 和計算機證據的程序法規范。實際上,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法律規范極少, 有必要加快網絡立法的步伐。

三、計算機信息網絡法的主要內容

1.信息網絡的規劃與建設

計算機信息網絡是信息社會的信息基礎設施,是規模宏大、極其復雜、耗資巨大的重大工程 項目。鑒于網絡規劃與建設的復雜性、長期性和它廣泛而深遠的社會影響,以及為了克服我 國在計算機信息網絡規范與建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用法制來規范網絡的規劃與建設是十分 必要的。在立法時,應就下列一些主要問題作出規定:建立統一的組織領導機構;統籌規劃 ,處理如專用網與公共網之間的關系、全國各地區網絡發展的協調等問題;克服重硬輕軟傾 向,加強網絡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開放政府信息資源;國家對網絡軟硬件設施和信息資 源建設給予財政支持;網絡的標準化與開放性原則;網絡建設與應用、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全 民性普及教育等,以保證我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建設沿著合理、高效、健康的軌道迅速發展 .

2.信息網絡的管理與經營

目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管理與經營還很不成熟,特別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管理方式 非常松散,已經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受到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目前充斥于網絡中 的有害信息,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破壞文化 傳統和倫理道德及有傷風化的信息,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多不良影響。因此,控制網絡中的有 害信息,是網絡管理與經營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此外,還需要引進競爭機制,提高信息網絡 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了盡量減少計算機信息網絡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為廣大用戶提 供優良的服務,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網絡管理與經營的法律機制。首先要明確網絡的管理機構 和經營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國最近頒布的有關計算機信 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暫行規定和管理方法,是加強信息網絡管理的有益嘗試。除此以外,還需 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律規范。

3.信息網絡的安全

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和流通著大量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信息,是極其寶貴和重要的無形資 產,有些還是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機密。網絡的重要信息若被非法篡改或竊用,將對國家、 集體或個人造成嚴重損失。更重要的是,現代社會的運轉越來越依賴計算機信息網絡,經濟 、金融、交通、軍事等領域的網絡一旦發生故障或遭受破壞,將會給國家造成無法彌補的重 大損失。實際上,計算機信息網絡已經成為犯罪分子、恐怖集團甚至計算機戰爭的重要攻擊 目標。因此,有必要通過行政立法強制性地貫徹實施網絡安全技術與安全管理措施,強化信 息網絡的安全。我國已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條例》,對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 (不包括未聯網的微機)的安全保護工作做出明確規定,尚需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 .

4.信息網絡的知識產權保護

計算機信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有兩層含義,一是對組成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硬件和軟件的保護 ,二是對網絡中享有知識產權的信息的保護。知識產權法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保護主要是從 對權利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以及對侵權行為制裁方面體現的。對于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可以 由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保護。對于在網絡中存儲和傳輸的各 類 作品和信息,以及在網絡中出版的作品,當然也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盡管我國的著作 權法未提及數據庫,但至少可以將其作為編輯作品或演繹作品來對待,能否將其作為原創作 品,則有待進一步研究。由于在網絡中很容易對各種作品和其它信息進行復制、篡改、演繹 或作其它利用,也很容易跨越國境傳輸,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和實施方面還面臨著一 些新的問題。

5.個人數據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地提及隱私權,但在一定程度上對公民隱私權給予保護,比如規定公 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可侵犯。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大量的個人數據被各類計算 機信息系統收集和存儲,并可經由網絡傳輸和調閱,對公民隱私權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 許多國家陸續頒布了數據保護法,規定數據用戶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明確數據來源和使用目 的,并保證數據的安全可靠與正當使用;數據主體為了保護自己的個人隱私不被侵犯,依法 享有知悉權、修改權以及因數據用戶的數據不準確或不當使用給其造成損失時要求賠償的 權 利 。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還是空白,應當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開始研究,做好立法 的準備工作。

6.電子數據交換

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應用開創了“無紙貿易”的新時代,給國際貿易注入了生機與活力。同時,它也使傳統的適用于“紙本貿易”的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受到沖擊。這些現行法律 規定 對EDI的發展構成了嚴重的法律障礙,比如以 EDI方式訂立合同時涉及到要約的撤回、撤銷 ,錯誤或欺詐所致損失的責任承擔,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等法律問題,合同的書面形式問 題,EDI在證據法方面所面臨的問題,如計算機記錄作為證據的可采性、對于原件的要求、 關于認證的規定等。對于應用EDI技術在國際貿易買賣合同領域引起的法律問題,許多國家 以及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采取或提出了一些法律對策,包括國內法、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 統一規則及國際公約。為進一步與國際貿易接軌,我國也亟需加強EDI的立法工作。

7.電子資金劃撥

金融電子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國也在實施金卡工程。而我國對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研究才 剛剛開始。研究該項法律問題,首先應當分析電子資金劃撥各方的法律關系。國際上一般認 為,在電子資金劃撥中,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銀行與電子清算所、銀行與數據通信網 絡以及客戶之間都是合同關系。至于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則有爭議。在分析電子資金劃撥 各方法律關系的基礎上,還要探討電子資金劃撥完成以及電子資金劃撥在證據法上面臨的問 題。同時,由于為消費者服務的電子資金劃撥有其獨特之處,也要討論適用于這種電子資金 劃撥的標準合同以及為維護契約正義性而對標準合同的管理。我國的現行法律,如《票據法 》,無需實質性變動,但需要做適當的補充和修改。

8.計算機犯罪

隨著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廣泛應用,計算機犯罪將成為信息社會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計算機 犯罪的主要表現是侵犯計算機信息網絡中的各種資源,包括硬件、軟件以及網絡中存儲和傳 輸的數據,從而達到竊取錢財、信息、情報以及破壞或惡作劇的目的。計算機犯罪是一種高 技術犯罪,其特點是作案時間短,可以異地遠距離作案,可能不留痕跡,隱蔽性強,危害性 大,有些犯罪行為按傳統刑法難以定罪量刑。因此,許多國家已修改刑法或制定計算機犯罪 單行法規,以便更有力地打擊計算機犯罪。我國目前正在草擬的刑法修改方案中也已考慮增 加制裁計算機犯罪的法律規范。

9.計算機證據與訴訟

計算機信息網絡法律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證據能力。一些發 達 國家針對計算機證據的種類、分類、可采性和證據價值的規則,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對 證據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明確定義了計算機證據的概念、范圍和特征。計算機證據是在計 算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數據以及它們的各種表現形 式 ,考察計算機證據的證明規則,重點在于確保計算機數據相對于原始輸入事實的準確程度。

計算機證據的搜查和扣押以及電子監測應嚴格依照訴訟的法定程序進行,法庭對計算機 證據 的判斷應依訴訟的法定程序進行,并必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目 前我國對計算機證據的研究還是初步的,有必要加快研究和立法的步伐。

信息網絡論文:信息網絡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論文關鍵詞:網絡技術 電子支付 數據庫 信息安全

論文摘要: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迅速,本文主要介紹了信息網絡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及相關的一些主要技術, 包括Internet 技術、Web 瀏覽技術、數據庫技術、電子支付技術、安全技術等。這些技術有的已經在實際中的到廣泛的運用, 有些還在發展之中。隨著各種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 電子商務技術一定會越來越成熟。

信息技術的發展, 使得電子商務以一種全新的商務方式展現在人們眼前。盡管網絡泡沫使電子商務的發展遭受了巨大沖擊, 但是不論從哪個角度來講, 電子商務都在穩健地向前發展著。本文將介紹電子商務中涉及到的主要技術。

一、Internet 網絡技術的運用

雖然Internet 技術不是電子商務的專門技術, 但開展電子商務要以Internet 網絡平臺為基礎, 電子商務發展的好壞與Internet 網絡技術有直接關系, 因而Internet網絡技術是電子商務相關的關鍵技術之一。

二、Web 技術的運用

現在,Web 瀏覽技術已經廣泛地運用于Internet,并被廣大用戶接受和使用。Web 服務器利用http 協議來傳遞html 文件,Web 瀏覽器使用http 檢索html 文件。Web 瀏覽器從Web 服務器上獲取信息, 然后以靜態和交互方式呈現在用戶眼前。電子商務仍然是一種商務模式, 在進行電子商務過程中, 需要在商家與客戶以及其他相關角色之間交換各種信息,此時就要使用Web 瀏覽技術。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僅僅使用HTML 表示信息已經不能滿足需要, 為此, XML( 擴展的標記語言) 和CXML( Commerce XML) 相繼開始發展起來。

三、數據庫技術的運用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 涉及到商家、商品、客戶、物流配送等大量的信息, 這些信息都需要儲存在數據庫中。當前數據庫管理系統已發展到相當成熟的階段,能高效、高質、安全地管理數據。該技術包括數據模型、數據庫系統、數據庫系統建設和數據倉庫、聯機分析處理和數據挖掘技術等。運用于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庫技術主要完成三個方面的功能: ①數據的收集、存儲和組織; ②決策支持;③Web 數據庫。

四、電子支付技術的運用

電子支付是指在網上直接為所購商品付款。電子支付過程中安全問題解決得好壞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是否可以順利進行。目前銀行界普遍使用的有SSL/TLS 和SET 兩種電子支付模式。從技術角度講SSL/TLS 不是支付協議而是會話層安全協議,用SSL 協議進行電子支付是支付的雙方利用SSL 協議建立一個安全會話通道, 在該安全通道中傳送支付信息。當數據到達商家的Web 站點時, 所有信息被解密,是否將這些信息以安全格式存儲由商家負責, 用戶不負責信息安全。SET 是以信用卡支付為基礎的網上電子支付協議。使用SET 協議進行電子支付可以確保接收信用卡的商家和信用卡的持有者都經過認證, 是可信賴的。SET 協議僅對一些敏感信息加密而對其他信息不加密。SET 協議中使用許多安全手段, 如數據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電子認證技術和電子信封技術等等。

五、信息安全技術的運用

由于現有計算機系統之間的網絡通信大多采用TCP/IP 協議, 服務器也多為Unix 或Windows 操作系統, 又由于TCP/IP 和Unix 都是以開放性著稱的, 易于互聯和信息共享的設計思想貫穿于系統的方方面面,在訪問控制、用戶驗證授權、實時和事后審計等安全方面考慮較少, 這就給網絡使用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據統計, 來自計算機系統內部的安全威脅高達60%。開展電子商務離不開網絡基礎, 但直接在這樣不安全的網絡基礎上開展電子商務是讓人無法接受的。調查表明,很多商家不開展電子商務, 很多網民不在網上購物, 他們最大的擔心是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 這里既包括商家與客戶沒有面對面的確認, 也包括對機密數據失竊的擔憂。為此, 一方面需要有商務活動所涉及的各方均信任的第三方機構來完成商務活動各方的身份認證, 另一方面也需要對數據在傳輸和儲存等環節進行安全保護。目前普遍使用的身份認證方式是證書認證方式。具體操作過程是, 首先由第三方建立起由相關部門授權的認證體系, 負責對申請證書的網上用戶發放有效的證書, 在網上的其他機構或個人需要對該用戶進行身份確認時, 該用戶出示其手中的證書給需要對其進行認證的一方認證, 認證方也可以到簽發該證書的認證中心對該證書進行認證。每一個證書與一個密鑰相對應。

目前最為流行的證書格式是由ITU- T 建議X.509版本3 中所規定的。其他標準化組織也采用X.509 作為公共密鑰認證的基礎。在世界范圍內, 人們普遍使用ITU- T 建議X.509 中規定的證書格式作為標準的證書格式, 認證系統也可以使用SET 協議的相關規定。除了使用認證系統對參與電子商務的各方進行身份認證外, 還需要一些加密技術對參與方不希望被不相關的人知道的信息進行加密。

除了以上這些與電子商務直接相關的安全技術之外, 還有一些需要考慮的安全問題。如網絡安全、操作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等各個層面上的安全問題等。這些問題的解決也直接地關系到用戶對電子商務的信心。

六、數據挖掘

數據挖掘是一種綜合了各個學科技術的信息處理方法, 具有多種功能,其主要功能如下。

①分類:按照被分析對象的屬性、特征, 建立不同的組類來描述事物。例如:將網上的每一篇文章按關鍵字分為不同的類別。

②聚類:識別出被分析對象的內在規則, 按照這些規則把對象分成若干類。例如:對“ 顧客最喜歡什么樣的促銷方式”這樣的問題, 按照顧客的購買習慣進行聚類, 將購物習慣相近的顧客分在一起, 不同的類別表明不同的購買習慣, 然后分別調查了解每一類顧客最喜歡的促銷方式。

③關聯規則:關聯是某種事物發生時其他事物會發生的一種聯系。例如: 每天購買牛奶的人也有可能購買面包, 其中買牛奶的人有多少一定要買面包, 比重有多大, 這可以通過關聯的支持度和可信度來描述。

與關聯不同, 序列是一種縱向的聯系。

④預測:有效的預測需要建立預測模型。預測目的是把握分析對象發展的規律, 對未來的趨勢做出預見。例如:對電子商務行業未來發展做的判斷。

⑤偏差的檢測:對分析對象的少數的、極端的特例的描述, 揭示內在的原因。例如: 在銀行的100 萬筆交易中有500 例的欺詐行為, 銀行為了穩健經營, 就要發現這500 例的內在因素, 減小以后經營的風險。

七、小結

電子商務使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 它需要很多先進技術來支撐。雖然有些技術已經發展到了成熟階段,但仍然有許多是最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新技術, 甚至還有許多新技術不斷涌現出來。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需要到網絡運營商和軟件開發商等多方面的技術提供和實施, 而且需要在商務管理觀念的徹底改變。

信息網絡論文:通信工程公司的信息網絡

前言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進步,和信息化進程的快速發展,通信行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是隨著通信行業競爭的激烈化,以及通信工作難度的加大,原有的通信行業內部管理機制已經不能滿足未來的發展需求,為此,建立相應的信息網絡,是通信工程公司未來發展的一個趨勢,下面將對這個問題進行簡單的介紹和分析。

1、通信工程公司建設信息網絡的實際需要

1.1隨著通信工程的快速發展,通信公司的營業額持續遞增,通信公司的營業范圍拓寬。也就是說通信生產量加大,通信營銷業績上升,在此基礎上,原有的管理系統已經呈現了滯后的趨勢。主要表現在運作速度下降,公司的運作管理不及時,不全面。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全新的信息網絡系統,能夠涵蓋公司的生產、運行、營銷、財務、管理等各個方面,并進行集中化處理,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管理成本和資金。

1.2通信工程企業信息管理滯后于其他平行行業。信息行業是一項高端技術產業,其更新換代速度快,技術要求高。為了更好的適應信心時代的經濟發展需求,各行業已經充分與信息網絡接軌,建立起內部的系統網絡。而對于通信工程,受到其自身的特點制約,與信息網絡的接軌出現嚴重的滯后,并不能及時的更新換代。

2、建立信息網絡的現實意義

2.1流程管理體系優化目標。1)建立和完善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模式;2)流程應能簡捷、合理地概括公司經營活動;3)通過管理流程績效來衡量公司、部門、人員績效;4)梳理出適用于流程管理的組織架構。

2.2流程優化方法。1)簡化和集成橫向活動。刪除不必要的活動,合并重復活動。2)壓縮縱向組織,適當授權,將決策點置于工作進行之處,變職能管理為過程管理。3)消除流程瓶頸,盡量減少多余的環節。

2.3新流程設計。1)消除了所有網下操作,提高信息共享率,提高執行效率。2)采購由庫房主管發起,優化操作步驟。3)審批結束后,領導將審批后的采購計劃通過網絡直接下達給采購主管。

3、系統設計

3.1系統功能結構。根據前期需求調研,從功能架構上看,系統由決策支持子系統、工程管理子系統、綜合辦公子系統、人力資源子系統、分公司擴展子系統構成。

3.2系統體系結構。在整個系統中,各個功能子系統內部的軟件架構設計采用三層結構:UI層、邏輯層、數據層:(1)UI層。接入層是業務系統與外部系統進行數據交換的平臺,由接入邏輯構成。接入邏輯分為接入界面和接口服務;(2)業務層。業務層處于接入層和共享數據層之間,通過數據層的數據操作對象訪問業務數據,向接入層提供統一的業務邏輯過程實現業務邏輯;(3)數據層。數據層是系統的基礎,數據層中的數據子層存放系統中用到的所有數據。數據層的數據操作組件向業務層提供統一、規范的數據操作對象,用于屏蔽業務數據的存儲、組織和訪問的細節,實現業務數據的充分共享。

3.3系統設計理念。(1)協同商務。從企業內部來看,構建核心企業的最佳業務流程,通過信息流,協同各生產經營單位和部門的商流、物流和資金流,合理配置企業資源,提高核心企業的競爭能力和市場應變能力;(2)集中管理。信息不對稱是現代企業管理的最大障礙之一。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各類不同的管理模式是企業經營管理的特色,但信息資源的集中管理是一切現代化管理模式得以順利實現的基礎。

3.4設計思想。通過對通信工程內部特點的具體分析,以及對不同公司的實際客戶信息的評估,基本確定了如下的設計理念:(1)工程施工管理——構建企業經營管理的模擬平臺;描繪企業的經營管理藍圖。(2)材料申請采購管理:以材料申請單為核心,材料物流流向為主線,配合合同管理、采購價格控制和協調管理提供支持;(3) 財務管理:配合公司所有工程施工動作,結合現金流量計劃和各種費用情況,將工程施工中發生的貨幣資金的流入、流出與工程管理密切結合,實現資金流的高度信息化、自動化;(4) 項目管理和責任中心管理:支持某一項目的計劃預算管理、項目的成本費用核算和控制等管理;支持利潤中心、收入中心、成本中心和費用中心的計劃預算管理;(5)管理決策統計分析:數據倉庫技術和數據挖掘技術的運用,為管理決策提供各類報表信息、各類指標查詢及統計分析數據和隨機的實時查詢信息。

3.5子系統設計。(1)員工管理。員工管理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關鍵部分,首先需要對員工的基本信息和詳細履歷等要素進行全面的信息錄入,其次,還要包含增加員工、編輯員工、減少員工和員工崗位調整四個功能;(2)派遣工管理。公司員工中不僅包括合同工與計時工,同時還包括了一部分勞務派遣工,他們與其它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工作合同。由于各公司無法得到此類員工的詳細資料,所以這部分員工的管理要單列出來;(3)培訓管理。為了進一步強化信息網絡的職能,全面發揮其應有的功效,公司需要定期安排有關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相關的專業培訓,并按照培訓內容進行必要的成績考核,提高團隊的整體素質; (4)考勤管理與請假管理。新系統要求公司所有員工按要求自行申報考勤,各分公司每個月所得到的數據均來自員工每天申報的考勤。同時請假系統也將與考勤系統關聯起來,請假期間的考勤將不允許申報。這樣可以有效的解決原來存在的員工考勤不及時或不規范的現象;(5)權限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中另外一個核心就是員工權限管理,信息網絡系統將會把權限管理貫徹至所有方面,大點到某功能模塊的可能性,小到一個流程的步驟的是否允許審批,完全依賴權限系統。

本系統中一個重要的特色就是授權管理,它能夠用于區別甲員工本人的操作。

結語

綜上所述,通過對企業內部的信息數據的分析和評估,建立完善的信息網絡系統,并輔助以相應的管理流程,由專業的負責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通信公司在該信息網絡的支撐下,必將獲得長遠發展。

信息網絡論文:信息網絡中的地方文獻

即將建成的信息高速公路將對傳統形式的圖書館進行革命性的改造,圖書館長期引以為驕傲的藏書,也不再是獨此一家的“專藏”,封閉就真正從根本上被沖破了。

(一)

讓我們從圖書館的藏書入手,來看看信息革命前后,圖書館的變化歷程。

一、從專藏走向共享

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無不以廣泛收集具有專藏價值的文獻為辦館宗旨,并以此來吸引研究者與讀者,從而享有較高的聲譽。人們(不論是圖書學專家或普通讀者)往往以藏書數量和文獻價值作為評價圖書館地位的主要依據。近年來,雖又增加到館讀者量等指標,但仍未擺脫圍繞藏書數量進行考察的模式,因為“到館讀者”的多少,一般是與能提供文獻的多少成正比的。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建立,圖書館的封閉藏書終于有了交流的橋梁,文獻資源共享真正成為了可能。一個館的藏書就實際上成為所有館的資源,加上協作編目的實現,書目信息從四面八方呈現在計算機網絡上,任何圖書館的數據和信息都可以被相互擁有。此時,文獻的收藏數量對于每個圖書館而言就顯得不太重要了。文獻因個別占有而“奇貨可居”的現象也將隨之失去價值。共享使圖書館的辦館方向轉向全方位,深層次利用文獻的內在價值——信息,并努力使之產生經濟與社會效益。

二、由獨特趨于同一

在前信息時代,每個圖書館都是獨特的“個體”,除了人數的多少、規模的大小不同外,還因為其內涵——藏書的成份差異較大,即是說每個館都有它獨一無二的特殊之處。信息網絡的建立,使每個館都能全面地呈現其獨具特色的方面,同時,所有的網絡成員都利用他館所長補本館所短,都能在貢獻出自己獨特價值的同時,利用別館的特長為自己服務。整個網絡就成為了一個互通有無的市場,網絡的每個單位從理論上講都同時擁有了所有圖書館的藏書。圖書館在藏書意義上的差別就逐漸消失了。

三、由靜止轉向流動

傳統意義的藏書其最大的特征是靜止,不重視使用與流通,受到很大的局限。成百上千冊同一種文獻停滯在毫無聯系的各圖書館中,它的外在形式不會跨越地域的限制發揮作用,文獻的內在信息也因找不到使用場所而難加以開發。

網絡的建立使文獻利用者有了廣泛的尋找空間,文獻被找準的概率大大增加,文獻的利用率增大,使文獻能跨越地域的障礙,流動成為了文獻的一種基本特征。

四、變單一載體為多種載體

單一的紙質載體將變成多種載體形式,這不僅豐富了文獻的外在表現形式便于收集和利用,更重要的是對圖書館的文獻信息管理模式產生了重大影響,大大增強了管理的技術含量,促使圖書館走上了技術密集型的道路。

(二)

在信息網絡中的圖書館,由于其藏書的共享性,使人容易產生一個錯覺,由于每個圖書館的個性特征有了相對削弱的趨勢,管理與使用文獻的規范化,也使各圖書館成為信息網絡的節點,似乎獨立的意義與價值不大了。但問題還有另外一面,即信息內容的廣泛性與社會對信息需求的多樣性之間總有較大的差距,也就是說,作為一個信息網絡,它必須使各節點不斷提供新的信息,成為信息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需要,發揮網絡的效益。

圖書館藏書中的“地方文獻”是信息時代圖書館能夠不斷獨立輸出的重要信息成果之一。

地方文獻在公共圖書館藏書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這是由它的地域性特征與數量的稀有決定的。

第一,價值的地域性。地方文獻是多側面反映一定區域范圍內各方面內容的文獻資料。由于地域的獨特性,使反應其發生、發展、變化規律的文獻在內容上就具有了獨特的價值。表現在:越是具有專業性的地方文獻,越能夠深入、準確地為普通的專業研究提供典型范例;越是記載內容詳細的地方文獻,越能夠為廣泛的規律性研究準備充分的、基礎性的材料,從而也就越發珍貴。同時,由于地方文獻的產生方式——主要靠當地人士編撰,就使地方文獻有了一個最大的特色:詳細、準確。若與地域的唯一性相結合,又決定了它有“獨一無二”的權威性。

第二,搜集的特殊性。從地方文獻的形式看,大多數文獻都是非正式出版物(即使正式出版,數量也極少),通過一般的采購方式不可能有效的搜集,必須采用訪購、捐贈、交換等獨特的方式才有可能建立地方文獻的藏書體系。并且,在搜集地方文獻的過程中,還缺乏有力的社會保障,必須靠圖書館自己去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搜集渠道,通過宣傳、說服工作,讓有關社會機構了解圖書館搜藏地方文獻的意義,才能沖破各種障礙入藏相關文獻。

第三,使用的專指性。地方文獻是了解地方歷史與現狀、社會與人文的基礎文獻,掌握它是進行各類區域性研究與決策的前提。它的地域性特征構成了使用的專指性,它內容的廣泛性(政治、文化均要涉及)又形成了使用的多樣性。這既使地方文獻在使用時具有了極強的專業特征,又讓各類研究者從中能探尋出許多具有獨特價值的內涵,為他們研究或決策提供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

第四,管理的針對性。由于地方文獻的上述特點,如果立足于充分使用目的,就必須對它進行有針對性的、深層次的開發,便于利用。地方文獻對于一個區域性地域而言,它是一個關于該地區的文獻集合體,隱含在其內部的信息既豐富又分散。并且,許多讀者在使用地方文獻的內容時,專指度一般都非常高,這就要求對地方文獻的管理,必須以揭示文獻的內在信息,充分展示文獻的使用價值為目的,采用分析著錄、主題標引、專題匯編并輔之以多種索引、目錄等手段來最大限度地反映地方文獻的隱含信息。

(三)

地方文獻在信息網絡中必須是以一種“數據庫”的方式出現,這就給地方文獻搜集與整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謂數據庫,是指用一定的組織方式將若干有相互關系的數據存儲在一起而形成的集合體,它必須高度共享,重復程度小,能滿足多種使用要求,數據與使用數據的程序之間應相互認同基本規律。落實在地方文獻上,就要求地方文獻數據庫在文字數據(或其它數據)的建立、增加、刪除、檢索上必須符合計算機網絡的需求,并且充分考慮該數據庫在使用上的普適性,盡量減少圖書館行業的色彩,讓廣大的不熟悉圖書館規律的網絡用戶也能方便地加以利用。

無疑,這就使圖書館的地方文獻工作,發生了飛躍性的變化。不僅如此,在邁向信息化的過程中,地方文獻的開發利用將對圖書館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有利于提高效益

在信息網絡之中的圖書館,既是信息產品的消費者,又是信息產品的生產者。圖書館通過區域網絡獲取大量信息提供給各類讀者,同時也把網絡中缺乏但又十分需要的信息按一定標準制作成可以交換的產品。圖書館制作的這些信息產品,可以是文獻信息、書目數據,也可以是經濟信息、市場動態等等,只要是信息網絡所需要的內容,圖書館都可以通過預定的程序加入。同樣其它信息組織或企業也能夠把從不同渠道得到的相似信息加入網絡中去。

但是,圖書館所擁有的地方文獻數據在社會信息網絡中是獨一無二的,而每一個圖書館的地方文獻數據對于圖書館網絡而言也是唯一的,正是這種“雙重唯一”的價值,使地方文獻數據在整個圖書館數據庫中占有了重要地位。考慮到網絡服務的有償性,它也給圖書館帶來了其它數據所沒有的經濟效益。

二、有利于提高在信息市場上的競爭力

隨著信息網絡的建立,信息傳播機構也會大量增加,各類信息產品必然會充斥信息網絡,從而形成一個潛力廣闊的信息市場,在這個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圖書館有自己獨特的優勢產品——地方文獻數據庫滿足社會的需要,就能在信息市場中站穩腳跟。地方文獻作為圖書館獨有的文獻產品,具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它是各類數據庫中唯一能完全由圖書館自己制作而成的,由于有目錄編輯的基礎,具有專業性強、學術水平高,且檢索手段完善等特點,而這些正是其它信息機構所沒有的。

三、能有效地提高圖書館的地位

在信息網絡中,圖書館在建立書目數據庫、乃至建立全文數據庫方面都擁有不可替代的物質條件;在搜集、整序信息流方面,長久以來,也是其傳統優勢。社會分工的細密使行業間的溝通越來越困難,差異也越來越大,這就為圖書館提供了一個發揮作用的空間,即搜集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源,為跨學科的研究提供系統的材料。在這之中,系統地整理地方文獻就成為了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必備課題,并從中得到培養,從而成為網絡人員中具有特殊能力的群體,從根本上改變圖書館人員專業素質落后的狀況,提高圖書館的地位。

如何面對日益逼近的信息化浪潮,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呢?

首先,應立足進入信息網絡的目的,加強地方文獻的搜集、整理、研究力度。地方文獻是圖書館進入信息網絡的利器,但現在的管理方式不但效率低而且無法與信息網絡聯結。必須立足未來,盡快研究出由手工整理向機編方式過渡的辦法,集中人力、物力,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其次,大量積累數據。采用先分散后集中的方式,嘗試性地建立起符合網絡要求的地方文獻數據庫,并以此來培訓人才,總結經驗。

第三,盡快建立區域性的協作組織,指導、協調,共同開發各地的地方文獻資源。

第四,采取多種形式,制作各種專題性的地方文獻產品(如縮微、磁盤、光盤等),以豐富文獻類型,既作為網絡的基礎產品,也能獲得可觀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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