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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業務規則精品(七篇)

時間:2024-03-10 09:53:0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籌劃業務規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稅收籌劃業務規則

篇(1)

【關鍵詞】企業 稅收籌劃

一、企業稅務籌劃與會計政策的選擇

目前比較通行的稅務籌劃方法主要有四種:一是利用稅率進行籌劃;二是利用稅基進行籌劃;三是利用稅額進行籌劃;四是利用轉嫁稅負進行籌劃。無論選擇哪一種方法,都與必要的會計政策選擇息息相關,可以說會計政策的選擇是稅收籌劃的基石,并決定了稅收籌劃的成敗。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稅務會計規則是政府為節省征稅成本而制訂的強制性規則。而財務會計規則與稅務會計規則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發點與稅務會計規則卻不盡相同。由于二者之間的差異,因此政府為節省企業的納稅申報成本,往往在稅法中對財務會計規則采取容納態度(即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規定處理,稅法沒有規定的,按會計的有關規定處理),使用了大量的會計數據與會計規則,只根據其特定征稅要求,在財務會計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從而形成了“納稅調整型”的稅務會計模式。由于財務會計規則存在多種可供選擇性處理方法與程序,因此就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會計政策選擇,是在既定的可選擇范圍內,根據特定主體的財務目標,對可供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程序進行定性、定量的比較分析,從而擬定會計政策的過程。會計政策選擇的納稅籌劃,是企業為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通過對企業涉稅事項會計處理原則、方法的預先確定和謀劃,對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決策活動。

1、企業折舊方法的選擇

折舊計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由于不同的折舊法在使用期內計入各會計期或納稅期的折舊額有所差異,因而會對相應的應稅所得額產生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把前期利潤推至后期實現,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須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才能對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潤波動過大適用較高稅率而加重企業稅收負擔。此外,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的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這樣,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

2、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計價方式主要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在比例稅率下,對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少計期末存貨成本,多計本期發出存貨成本,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相對縮小,進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存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資金安排的難度。在累進稅率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避免利潤忽高忽低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選擇先進先出法,會減少成本的當期攤入,企業在免稅期內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

3、企業費用攤銷方法的選擇

企業在選擇費用攤銷方法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對于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如存貨的盤虧及毀損的正常損耗部分應及時列入費用。二是對于可預計的損失和費用,企業應以預提的方法提前計入費用。如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提取壞賬準備金;對發生概率較大的訴訟支出、售后服務費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預提。三是對于費用、損失的攤銷期有彈性規定的,企業應選擇最短的攤銷年限,以獲得遞延納稅。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期企業可選擇稅法規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以限額的上限列支。

二、稅務籌劃應注意的計算方法

第一,成本計算中的稅收籌劃。首先,存貨的計價方法存貨計價有不同的方法,利用各種不同的方法,計算出的存貨價值不同,成本不同,實現的利潤不同,繳納的稅款也不同。單就材料費計入成本這一點來說,企業維護自己最大利益的基本保證是將留在手中材料轉化成資金占有最少的材料,拋出去的是資金占用最多的材料。其次,費用的分攤利用費用分攤擴大或縮小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納稅水平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實現最小利潤,二是費用攤入成本時怎樣使其最大攤入。

第二,定價中的稅收籌劃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及買賣雙方、都有權利根據市場供求和白己的所需,確定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標準,即從法律方面講,企業之間轉讓定價或轉讓利潤是不違法,但稅務部門可以調整。

三、稅務籌劃應握好三個結合

當前,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而我國的企業稅收籌劃事業由于起步較晚,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空間。幫企業做好稅收籌劃,關鍵是要把握好三個結合點。

1、單項籌劃與綜合籌劃相結合

其實,稅收籌劃并不僵硬,它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從計稅依據到納稅地點的選擇,從某一稅種到企業應納的所有稅種,從稅收籌劃點到籌劃技術的運用,從納稅人應承擔的業務到享有的權利,從國內稅收到涉外稅收等許多領域都可以進行籌劃和操作等,它的觸角可達方方面面。稅收籌劃要考慮企業整體稅負的下降,不能只注意一個或幾個稅種,應綜合權衡,趨利避害。

2、微觀籌劃與宏觀籌劃相結合

客觀上講,稅收差別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宏觀籌劃,即可以根據國家產業發展導向,參考同區域、同行業、同規模的稅負情況,整體納稅情況,認真分析稅負差異,查找原因,研究對策,確定籌劃重點,制訂切實可行的籌劃方案。而微觀籌劃,則可以從某一個稅種的某一個環節入手,采取局部技術革新和改進,達到局部節稅的目的。總之,微觀籌劃是基礎,宏觀籌劃是方向。我們要通過微觀籌劃積累經驗,探索方法,逐步完善推廣,達到宏觀籌劃,來實現整體節稅。

3、項目籌劃與經營籌劃相結合

篇(2)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稅收籌劃 意義與原則 措施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 TU7 文獻標識碼: A

在當前市場經濟體系持續發展的影響下,企業在運作過程中所受到的客觀性因素影響也在持續發生轉變,加上企業涉稅工作者本身的主觀局限性等影響,造成了稅收籌劃風險問題。特別是施工企業,它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轉時間長和繳納的稅種多等特點,這就要求施工企業的財務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以系統的觀點來精心安排,建設并完善相應的防范制度,合理的控制納稅成本,妥善籌劃,為企業實現預期利潤及目標,提高企業競爭力做出最大的努力。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作用

1.1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

納稅籌劃要求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規劃納稅義務。可使納稅人從理性分析中充分、正確、有效地運用稅收籌劃,依法納稅。一方面,有助于增強建筑安裝企業合法納稅意識,另一方面則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名譽和商譽,為企業樹立優秀的形象。

1.2有利于提高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

建筑安裝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涉及范圍較廣,稅收籌劃就是實現企業資金、成本(費用)、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建筑安裝企業為實現科學、合理的稅務籌劃,通常會聘請外部專業人才來對企業的財會活動進行合理的規范,會計人員可以通過稅收籌劃正確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稅,正確編制財務報告,并進行納稅申報,有助于提高企業整體會計核算質量,有利于建筑安裝企業加強自身財務核算管理活動。

1.3減輕稅收負擔,獲得更優利益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企業就不會因為偷、逃、漏稅而擔驚受怕或被處罰,從而使企業在獲得較大利益,減輕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一種理解是在絕對數額上減少應納稅款的數額;另一種理解是相對的減少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遵循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礎和前提,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在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的活動。建筑施工企業只有樹立稅收籌劃的意識,建立起合理科學的財務制度并在經營過程中遵紀守法,才能保證其健康持續的發展,才能使企業的遠大目標和理想得以實現。

2、穩健性原則。

由于受到利潤的驅使,企業希望盡可能節約稅負,但是各種節稅、減稅預期方案都存在一定風險,并且節約稅負越大,承擔相應的風險也就越大,例如稅制風險、市場風險等。因此,應當在稅收籌劃時,應權衡風險和利益的大小,從而保證企業真正取得應有的利益。

3、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實現企業財務利潤最大化。企業需要考慮的是企業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企業一方面要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也要依法正常納稅。

4、節約資源原則。

物資節約、人力資源節約都是企業資源節約的目標。節約資源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例如在節約物資方面:應當盡量減少間接費用的過大開支,減少資金的浪費,按照“能減少的一定要減少,能免的毫不留情免掉”的原則執行;在人力節約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努力降低人力資源的成本,注重培養和使用綜合性的人才,減少和避免重要技術人才的流失。一些施工企業為了謀求不法利益,出現扣發職工工資、偷工減料等行為,這些都不屬于節約資源的范圍。

三、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做好稅收籌劃工作

為了規范施工企業的納稅行為,既避免人為的多交稅,又避免因偷漏稅而遭受稅局處罰,爭取最大的稅后利益,關鍵需做好以下幾個階段的稅收籌劃工作:

3.1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這就要求投資人要充分做好調研工作,收集經營投資所在地和關聯方所在地的相關經濟、法律以及行業狀況等信息,模擬計算綜合稅負,分析稅負風險,為選擇具體新辦企業做好準備工作。①利用好政府稅率優惠政策,設立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新辦企業以降低稅負。②因為許多地方的開發區企業可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可以通過投資,考慮在開發區設立投資企業降低稅負。③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以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并為企業改造國產設備的投資,出臺了相關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因此,施工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設備之前,就應做好相應統籌規劃,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復手續,合理降低企業稅負。

3.2經營過程的稅收籌劃

3.2.1工程合同價款的稅收籌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就應包括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合同中盡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建筑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其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從而減少稅基,達到節稅目的。

3.2.2施工企業總分包合同稅收籌劃。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3.2.3納稅義務地點的稅收籌劃。建筑施工企業生產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建筑材料的工廠、車間,應盡可能的設在建筑現場,以適用于稅率較低的營業稅(建筑業3%)。

3.2.4施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還可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當物價呈持續上漲趨勢時,施工企業宜采用后進先出法。這樣攤入工程成本的存貨價值較高,期未結存成本較低,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后年度,以達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3.3加強稅收籌劃人員綜合素質的建設,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籌劃人員是稅收籌劃的主導者,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籌劃人員,可見稅收籌劃人員在稅收籌劃目標實現中占據了不可取代的地位,所以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加強稅收籌劃人員綜合素質的建設:其一,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這是保證稅收籌劃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其二,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強、具有復雜性、系統性的業務,所以需要對原有的稅收籌劃人員進行培訓與增強專業知識外,同時引入具有專業知識的高層次人才,增強稅收籌劃的新鮮血液。其三,定期聘用外部專家為財會人員進行涉稅業務面授、案例分析及日常業務咨詢等方式,建立一支業務過硬的高素質財會隊伍才能夠高效率的進行稅收籌劃工作。

3.4建筑施工企業做好應對營改增中的稅收籌劃和挑戰

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十二五”計劃的一次重要稅制改革,有助于推動我國結構性減稅,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和經濟結構的轉變,填補相關政策的漏洞。建筑施工企業應充分利用營改增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充分認識該稅制改革可能帶來的正負面影響,積極做好應對準備,合理規避并化解營改增帶來的風險,抓住機遇調整企業結構,壯大自身,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集團與子公司獨立繳稅,營改增后集團代繳子公司稅款的方式將被取消,子公司需要獨立繳納增值稅,而總公司則是將子公司已繳納的增值稅匯總后,進入成本項抵扣,因此針對營改增的集團繳稅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在成立子公司時應從戰略的角度選擇其組織形式,如變更或新增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如此可以大大降低集團工作量,且達到降低集團整體稅負的目的。

3.4.1企業稅負挑戰。理論上,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有可能會下降,也有專家論證認為由于材料、設備抵扣等原因,必然導致營改增后企業稅負的下降。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仍處于傳統粗放的發展階段,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落后,寬松的承包模式無法對項目部及分公司進行很好的管理,這些都直接影響進項稅額的抵扣,導致營改增后企業稅負不降反增的局面。現行的粗放式管理方法和承包模式顯然不適應營改增的要求,施工企業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和風險管控,將成為施工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

3.4.2新舊制度銜接階段不確定因素的挑戰,雖然《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實施,但是各地就人工費調整、定額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實施前新購的生產設備抵扣等問題怎么解決?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密切關注國家相應的涉稅政策。

綜上所述,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努力學習和研究我國宏觀稅收政策和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企業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從加強稅收籌劃意識、遵循稅收籌劃原則和依法建立稅收籌劃方案等方面入手,做好稅收籌劃工作,以實現降低企業稅收籌劃風險,達到維護企業利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許春娟.探討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J].企業導報,2012(04).

篇(3)

【關鍵詞】稅收籌劃,節稅,避稅

稅收籌劃合法定義的雛形來源于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他在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中說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贊同,并為之后的美、澳等許多國家的相似案例提供了參考。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稅收籌劃的定義也越來越規范,國內外很多學者都對“稅收籌劃”一詞做出了自己的解釋。

一、國外學者對稅收籌劃的認識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在其編著的《國際稅收辭典》將稅收籌劃定義為:“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美國學者斯科爾斯在其著作《稅收與企業戰略―籌劃方法》中指出,在交易昂貴的社會里,稅負最小化策略的實施可能會因非稅因素而引發大量成本,主張以稅后收益最大化為決策規則。美國南加州大學的Meigs與Meigs合著的《會計學》中寫道“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交稅和遞延交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專家 E.A.史林瓦斯在《公司稅務籌劃手冊》中說到:“稅收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稅務已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威脅。”

像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從稅務的角度解釋稅收籌劃,其給出的解釋是:“稅務籌劃是針對預期的或完成的交易,對一項納稅申報立場或由會員、納稅人或第三者制定的特定納稅計劃發表建議或表述觀點。”

綜合國外學者的觀點可以發現各位學者的觀點都有自己的側重點,如IBDF的定義側重于稅負最小化,只能說是稅收籌劃的目的之一;斯科爾斯的定義側重于稅后利益最大化,比只強調稅負最小化更加合理;史林瓦斯的定義把企業稅收籌劃活動上升了戰略的層次,提出稅收籌劃必須具有全局觀等。

二、國內學者對稅收籌劃的認識

國內學者對稅收籌劃的研究起步較晚,但是近年來也有很多學者對稅收籌劃做出了定義。蓋地在《稅收籌劃》一書中將稅務籌劃定義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劉蓉(2008)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站在企業戰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國家法律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選擇涉稅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生產、經營、和投資 、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涉稅管理活動。

計金標在其所著的《稅收籌劃》說到:“稅收籌劃是在對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充分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公司組織結構、籌資形式、投資方向及財務會計制度的設計等途徑,或通過對個人納稅人具體情況的分析,為納稅人提供合理的納稅建議,以合法減輕其納稅的負擔。”

張中秀(2001)則認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將稅收籌劃的領域拓展到雙主題模式,提出了稅收籌劃的主體不應當是單一的,而應該是征稅人和納稅人的雙主體模式的觀點。

綜合內學者的觀點發現,雖然稅收籌劃研究在國內起步較晚,但也取得了不錯的成就,國內學者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也逐漸變得深刻、豐富。由納稅人單主體模式發展到納稅人征稅人雙主體模式,由財務稅收方面延伸到了企業經營投資籌資活動的方方面面。

三、相關評述

關于稅收籌劃的定義,國內外學者的觀點不一,然而可以從各位學者的觀點中發現一些共同特點,筆者認為將這些特點組合起來再加以定義便是合理的容易接受的稅收籌劃的普適定義。首先是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合法合理的,這也是稅收籌劃同逃稅、偷稅行為最本質的區別。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而進行的選擇行。而逃稅、偷稅是違法犯罪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各國普遍反對和制裁。

其次是籌劃性。稅收籌劃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需要在正式進行前對整個業務流程非常熟悉,必須預見到各個環節可能涉及到的稅種,各種操作手段下帶來的整體稅負水平。因此,稅收籌劃強調一個“籌”字,要未雨綢繆,提前做好規劃和準備。

再次是整體性。現代稅收籌劃已經上升到了戰略的高度,稅收籌劃的目標也從“稅負最化”擴展為“稅后利益最大化”,因此企業在籌劃是應該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而不能只關注某一種稅種的稅負或者某一個環節的稅負。企業應該整體權衡“節稅”和“增稅”的綜合結果,稅收籌劃不可能只有一種方法,企業應該對各種方法進行比較,選出整體稅后收益最多而不是納稅金額最小的那個方案。

最后是動態性。稅收籌劃是一項事先安排與策劃活動,涉及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也并非百分之百。因此,要動態考慮多種因素,制訂并實施最佳的稅收籌劃方案。還要時刻關心一些經濟、法律、技術等前沿問題,動態掌握稅收籌劃面臨的風險及化解方法。

因此,完整合理的稅收籌劃的定義應當包含上述特性,才能從本質上而又全面的反映稅收籌劃的本質。稅收籌劃應該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綜合運用稅收、財務、法律等專業知識,對其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各種活動,事先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活動。

參考文獻:

[1]N.J.Xawawwy, 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篇(4)

關鍵詞:畢馬威 稅收籌劃 避稅

據統計,全美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總營收的1/3 來自于稅務服務。稅務服務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稅收申報,二是稅務規劃。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許多知名的大公司為了降低總稅率,提高利潤,便聘請專業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整體稅務策略規劃。會計師事務所利用其專業稅務知識,結合各公司實際,想盡一切辦法創造出多種避稅措施,具體有增加可稅前列支的慈善捐贈支出、將主要發生稅額的業務部門轉移出稅負高的國家等,最終形成最優化稅務策略,這種大規模的避稅使公司報表利潤大幅增加,刺激其股價上揚。

根據美國國會調查報告,自1997年開始,畢馬威便以“積極的市場策略”營銷其避稅產品服務,共計給350位左右的富豪提供了服務,并贏得大約1.24億美元的贏利。畢馬威推銷的四種避稅產品包括債券相關發行溢價結構、外國杠桿投資項目、離岸投資組合策略等。

美國國會調查促使畢馬威于2005年6月16日公開承認,其部分前合伙人在稅務服務上有不法行為,濫用規則、利用稅務漏洞為客戶營銷避稅產品,造成美國國庫約14億美元的損失。同年8月26日,畢馬威公開承認向客戶出售“惡性避稅”服務,并同意支付4.56億美元。涉案的8名前稅務合伙人和1名律師受到,至此,畢馬威事件塵埃落定。

畢馬威等事件的發生讓我們重新審視稅收籌劃與避稅的界限。無論是國內學者還是國外學者,都遇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那就是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作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投資、股利分配等活動中涉稅事項的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輕稅負以實現財務目標。而避稅則為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面看來,二者的界限并不十分明顯,導致人們將稅收籌劃與避稅等同。然而深層次分析,避稅是利用稅收法律法規中不健全、不完善的漏洞,為納稅人降低稅負率,減少稅務支出 (大多情況是把自身應承擔的稅負轉嫁給他人)。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稅收法律體系必將更趨統一,更趨健全和完善,避稅顯然是無法長期的存在和發展。

避稅依存于稅收法規、政策的模糊界限及稅收征管中的疏漏,采取虛假經營、虛假合資、虛設公司,改變企業經營地點、經營模式、核算方式等方法,多次取得本不屬于的稅收優惠條件,雖然在形式上不像偷稅那樣惡劣,但與偷稅一樣,導致國家稅源減少、稅收流失、不能實現稅收職能。并且,避稅會導致納稅人不公平待遇,遵紀守法的納稅人足額繳稅,使用避稅手段的納稅人則稅負支出很少。于是,“避稅就是稅收籌劃,避稅就是最合理的節稅手段”的思想被廣為傳播,這對國家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產生極大的負面作用。

避稅雖然節省了當期的稅收支出,但這種節省是建立在現行稅收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基礎上的,而稅收政策是不斷調整變化的,利用避稅手段的企業若隨著政策的變化調整經營行為,則導致生產經營計劃不能長遠。一旦稅收制度無漏洞可鉆,企業將難以應對,避稅終將消失。

雖然政府不容許避稅的發生,但尚未有相應管制手段,只能是道義上的反對。因此,只有以稅負公平、稅政公正為原則,不斷完善修訂現有稅收法律法規,加強稅收征管力度,廣泛宣傳稅收政策,提高稅務工作人員素質,使企業爭做依法納稅、為國家做貢獻的納稅人,同時大力發展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提高執業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素養,才能使避稅失去生存的土壤。

相應地,稅收籌劃在不損害國家利益、不違法前提下,為納稅人減輕稅負,必將受到企業極大歡迎和使用。企業將會越來越多的使用稅收籌劃方法,去調整企業經營行為,合法地獲得利潤。稅收籌劃將迎來更光明的前景。

參考文獻:

[1]任明川,敖曼.畢馬威“惡性避稅”及其分析[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6,(1)

[2]謝華.避稅界定中亟待理順的幾種關系[J].經濟論壇,2005,(18)

篇(5)

關鍵詞:交運企業 納稅籌劃 問題 現狀

一、交通運輸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須嚴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也是其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企業中,稅收籌劃應服從和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在交通運輸企業的實際運營中,很多稅收籌劃方案并不具有實際可行性,僅是在理論上具有能使企業達到節省成本開支和少繳稅金的目的,但實際中無法達到此效果。追其原因,很多方案并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在籌劃和選取稅收方案時,一味追求稅收低成本,而無視實施納稅籌劃方案時由此帶來的其他成本費用的增加,交運企業的最終受益也因此而減少。因此,“成本—效益”原則是交運企業在稅收籌劃之前需要著重把握的一項原則。

(二)須注意防范稅收籌劃風險

在當前社會中,無論是政治、經濟,還是企業所處的綜合環境,都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在這種變化的環境中,所有的經濟行為都有風險,稅收籌劃也不例外。而且,稅收籌劃的收益與風險,同市場風險、稅制變化風險、債務風險、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匯率風險等緊密相連。對此,作為納稅人的交運企業應在考慮企業外部環境變化和未來經濟形勢的同時,還要綜合考慮稅制變化風險、債務風險、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匯率風險等可能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根據這種影響,衡量和分析具體的稅收籌劃方案,權衡其收益與風險,選擇最合宜的稅收籌劃方案,以保證交運企業真正取得財務利益。

(三)須從交運企業總體上綜合把握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幫助交運企業取得最大化的企業整體利益。因此,在分析和選取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把目光僅放于某一期間納稅最少的方案。而是在綜合把握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同時,選擇最能增加企業整體利益、最有利于企業未來發展的方案,以企業的整體、長遠利益為重。

二、交通運輸企業納稅籌劃的當前現狀

(一)缺乏專業人才專門負責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一項需要高層次和高智力、技術含量很高的財務管理活動。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計劃,無論事中還是事后,一旦發生將無法再改變和補救。也正因為此,稅收籌劃對操作人員的要求頗高,且極為嚴格。實際操作人員不僅應當具備會計、稅收、財務等專業知識,而且尤其要精通稅法,對稅收政策的變化能夠隨時掌握,此外,還應當是熟悉企業整個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的復合型高智力人才。能夠綜合考慮企業情況進行有效預測,做出最恰當稅務籌劃方案,幫助企業節省成本開支提高收益。然而,當前大多數交運企業并不具備這樣的專業性人才。很多交運企業通過第三方機構外聘的形式,將企業稅務籌劃工作交給稅務人員。但是社會上的稅務人員普遍人員性質偏雜、人員年齡偏老,專業技能陳舊、文化素質偏低,無法從根本上為交運企業解決納稅籌劃問題。

(二)交運企業管理者不重視稅收籌劃風險

當前,我國交運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作為納稅人的企業一方在自行進行稅務籌劃或由第三方稅務服務機構進行稅務籌劃時,都普遍認為,稅收籌劃只要進行,就能為企業節省成本開支,減輕稅收負擔,增加收益。并沒有意識到成本收益原則一旦打破,稅務籌劃中就可能會產生的風險,而這種風險將直接危害企業。實際上,稅收籌劃作為一種需要在事前進行計劃的決策方法,本身就存有風險。

(三)交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帶有明顯主觀性

實際上,具體的稅務籌劃方案的選擇以及具體實施步驟,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這種主觀判斷主要包括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稅收籌劃中這種明顯的主觀性判斷,使得稅收籌劃方案在具體選擇中的正確性難以保證。而且,稅務籌劃方案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導致其實施之后的成效和對企業的影響。倘若稅務籌劃方案失敗,對于作為納稅人的企業來說,將直接意味著風險。

(四)稅務機關與企業對稅收籌劃的認定存在差異

稅收籌劃實際上并非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稅務籌劃是企業一種合法的財務管理手段。只是這種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需要或經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當前,稅務行政機關與企業對稅務籌劃存在一定的認定差異。稅務行政機關在確認稅務籌劃方案合法性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執法偏差。這給企業在實際進行稅務籌劃時帶來一定風險。

在我國,稅務行政機關對具體的稅收事項擁有“自由裁量權”。且其實際稅務執法人員素質不一,對稅法理解不同,在客觀上促使執法偏差的產生成為可能。因此,即使稅收籌劃行為本身并不違法,但卻可能會因執法偏差而無法在企業中實際應用,或者實際應用之后被稅務行政機關認為是違法行為而被查處。最終使得企業不但無法獲得節稅收益,還會因此而加重納稅成本。

(五)交運企業在稅務籌劃中對反避稅措施較為忽視

稅務籌劃對企業而言實際是一種財務管理手段,依靠該手段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通過減稅行為實現節約成本提高收益的目的。行政稅務機關對此只能依靠立法采取反避稅措施調整稅法,比如增加反避稅條款。當前,交運企業在稅收籌劃中,大多只注意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條件或存在的漏洞,對反避稅措施利用較少。現舉例說明,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關聯企業與納稅企業在日常業務往來之中,應按獨立企業的組織形式進行業務往來之間的費用結算和款項收取。倘若納稅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未按照此相關規定執行,稅務機關有權對其做出合理調整。仔細分析不難發現,該條款的設立實際就是針對納稅企業利用關聯方進行成本轉移或減少收入的一種反避稅措施。很多交運企業對此并未能進行良好的注意和把握。

三、交通運輸企業未來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無論何種企業類型,在其設立時都會面對如何選擇組織形式。當前社會,市場經濟高度發達,企業可以選擇的組織形式眾多。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對企業的稅負影響不同。不同的組織形式下,企業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對此,筆者認為,交運企業可以在稅收籌劃的措施下,選擇稅收負擔盡可能輕的企業組織形式。另外,倘若隨著發展和規模的擴大,交運企業需要設立部分分支機構,那么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直接取決于分支機構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倘若分支機構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那么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申報企業所得稅;反之,倘若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那么屬于分支機構應繳納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應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一并繳納。交運企業可以利用分支機構不同的盈虧情況和所處地區等原因而造成的差別稅率,決定分支機構的企業組織形式,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二)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延期納稅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交通運輸企業和交通施工企業內,倘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常年處于超強度使用的狀態,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可對其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可以采用快速折舊法。交運企業應對其加以利用。該方法其實等于變相幫助交運企業將利潤延期納稅,不僅減輕了企業缺少流通資金的壓力,而且還相當于獲得了國家財政無(貼)息貸款。

(三)選擇最優的費用分攤方法

無論何種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都一定會發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福利費用等相關支出,交運企業也不例外。通常,這些費用支出都是按期分攤,計入各期的產品成本。在分攤時可以選取的方法有多種,如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分攤;平均至各期統一進行分攤;不規則分攤等。分攤方法的選取不同,對企業期末利潤的影響不同,繼而對其所納稅金的影響也不同。對此,筆者認為,交運企業應綜合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結合各類費用分攤方法的特點,利用費用分攤方法認真進行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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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工具; 稅收籌劃 ;會計業績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在結構性減稅的稅制改革方針指導下,我國稅制進行了較大調整,如開展營業稅轉增值稅的試點、資源稅改革等。在稅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對現有稅制的完善顯得非常重要。

稅收是資源由企業向政府轉移的重要工具。企業有強烈的意愿減少稅負,將資源更多的留在企業內部可以自由支配。由于存在法律成本,企業更多希望利用合法的方式來降低企業稅負。稅收籌劃做為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對企業稅負的納稅優化選擇,越來越多被企業所采用。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企業金融創新和業務創新不斷出現,這使企業稅收籌劃產生了新的方式和方法,對相對調整滯后的稅收法規帶來了挑戰。本文主要探討企業如何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以及政府應該采取那些措施來引導和制約。

一、稅收套利理論

現實中不同的納稅人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交易方式下,面臨的邊際稅率往往并不相同,這就為稅收籌劃創造了空間。納稅人通過購買一種低稅率資產(多頭)和同時出售另一種高稅率資產(空頭),在凈投資為零的水平下就可以產生一個確定的稅收利潤。這就是稅收套利理論。這種交易行為可能是將納稅人收入從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或者從一個賬戶轉移為另一個賬戶,又或者從一個納稅期間轉到另一個納稅期間,其實質上都是將納稅人收入從高邊際稅率資產向低邊際稅率資產轉移。在理想狀態下,最終納稅人進行各種交易行為的邊際稅率都將相等。

理想狀態往往存在一些嚴格的約束條件,如完全競爭市場、沒有交易成本和市場摩擦等。這與現實情況并不相符,所以現實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也存在種種的限制。首先,稅收法規的限制。稅收法規是對企業納稅行為的約束,考慮到現實中存在各種各樣的企業行為,法規很難對企業的所有行為都進行詳細規定,所以法規往往只做出原則上的規定,然后規定解釋權歸于相關稅收部門,企業稅收籌劃行為必須得到稅收部門的認可。其次,稅收籌劃的政治成本約束。目前隱性稅收概念還未被公眾很好理解,公眾一般關注企業向稅務部門繳納的顯性稅收,支付大量隱性稅收而較少顯性稅收的企業往往得不到公眾和稅務部門的認可。企業實施稅收籌劃時必須保持一定量的顯性稅收。再次,稅收籌劃效果的非知性。稅收籌劃建立在對未來投資盈利的預測上,由于信息不對稱,計劃與實際總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稅收法規的修訂和條款的解釋也在不斷變化,這些都使企業稅收籌劃不能是靜態的,而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的動態稅收籌劃。這也意味著稅收籌劃的結果不可能達到最優,而只能追求次優的結果。最后,財務報告與稅收籌劃之間的沖突。企業通常希望向稅收當局報告低水平的應稅收益,同時他們又希望向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報告較高水平的財務報告收益,當稅收籌劃導致企業向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的財務報告低收益時,企業出于管理者報酬、債務和權益證券定價等原因會不采用稅收籌劃,這也是很多企業不采用稅收籌劃的主要原因,這種現象在上市公司尤為明顯。

二、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

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企業利用金融工具來進行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一種趨勢。這方面國外的研究文獻也非常多,如Dhaliwal,D等(2009)研究了如何利用股票期權的行權期來進行稅收籌劃。但國內這方面文獻還處于空白,這主要是由于國內很多金融工具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股指期貨只有幾年的歷史,大部分的期貨品種,無論的是商品期貨還是股指期貨,更多表現為投機屬性而不是套保、套利屬性。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內金融市場、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的越來越緊密,國內企業也開始在實際經營中越來越多發揮金融工具的各種屬性及用途,這使金融工具對稅收籌劃影響的研究變得非常具有實踐價值。

首先,利用金融工具可以減少稅收籌劃的約束條件,使稅收籌劃的次優結果更加接近最優。如金融工具的套保屬性可以降低企業未來投資盈利的不確定性,提高動態稅收籌劃的準確性。另外,企業進行稅收套利也往往要借助金融工具來實現購買一種資產(多頭)同時出售另一種資產(空頭)。本文接下來進一步分析在我國現行稅制下,金融工具是如何減少稅收籌劃的約束條件和幫助企業來實現稅收套利的效果。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工具套保屬性可以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企業還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差異來降低財務報告與稅收籌劃之間的沖突,稅法對企業收益的確認、計量很多方面采用與會計收益相同的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異。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是會計與稅法在目標上的差異,會計的目標是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而稅法往往從有利于保全稅收或體現政策導向的角度對企業的稅務處理做出規定。會計強調收益相關、可靠,而稅法更強調收益的確定性。

與經濟全球化趨勢相適應,我國會計準則在2006年前后進行了重大修改,全面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由于國際會計準則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我國會計準則中引入了大量的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當期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將計入當期損益。這就與當前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存在差異,稅法對收益強調的是確定性原則,只有當金融資產交易時才確認損益,當期公允價值變動并不會影響金融資產賬面值,也不會影響損益。這種差異為企業運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產生了空間,一方面可以降低財務報告與稅收籌劃之間的沖突,另一方面產生稅收套利來藏匿任意的收益。

假設企業希望藏匿10萬元經常性應稅收益(如主營業務收入),那么企業可以“賣空”股票,然后用賣空所得收入來購買平倉所需同樣多的多頭股票。這樣,在納稅年度結束之前,無論股票升值或貶值,這項投資組合的投資收益均為零。在納稅年度結束當天,如果股票升值,納稅人可以通過購買股票來軋平空頭頭寸。這樣交易可以使納稅人在做空交易中產生10萬元損失,可以用來抵消10萬元的經常性應稅收益。反過來,如果在納稅年度結束當天,股票貶值,只要簡單地賣出股票就可以軋平多頭頭寸,從而也可輕易得到10萬元的損失,同樣可以抵消經常性應稅收益。當然,另一方面,納稅人將會因為繼續多頭或空頭持有股票而得到10萬元的收益。由于這項投資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將計入當期損益,所以在財務報告中10萬元的經常收益被抵消了,但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了10萬元資本項目收益,所以財務報告中納稅人當期收益仍為10萬元。企業運用金融工具對財務報告收益沒有影響。但稅法上卻不一樣,由于盈利的金融資產繼續持有,并沒有軋平頭寸,根據稅收上的實現性原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將不會被計入收益,那么此時納稅人的總盈利為零。通過這種簡單的方法,10萬元的應稅收益被藏匿,同時并不會導致財務報告收益的減少。納稅人只要在新納稅年度開始第一天重新建立對應頭寸就可以了,仍然保持投資收益為零的投資組合。

由于市場存在交易成本,這種稅收籌劃方法也會產生相應的成本。首先,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夠數量的頭寸用來藏匿收益,其次,由于對“做空”的限制,往往賣空股票所得并不足夠來購買同樣多的多頭股票,在交易過程中也會產生手續費等交易費用,另外,在納稅年度結束當天的市場波動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即使在第二天就重新構建投資組合,價格也會發生波動。但這些因素產生的成本費用率對企業來說,還是遠低于25%的企業所得稅率。同時,考慮到目前我國股票、期貨市場具有漲跌停限制,能夠賣空的股票、股指期貨標的又都是藍籌股,價格波動相對較低。

三、如何防止金融工具產生的稅收流失

前面我們跟大家探討了金融工具如何克服財務報告與稅收的盈利沖突,降低企業稅收籌劃的約束條件,達到稅收套利的效果。那么為了防止這種方法的濫用,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在稅收上區分資本項目收益與經營項目收益、虧損。將來自于資本項目的收益、虧損與經常項目進行分別核算,資本項目產生的虧損不能抵消經常項目產生的盈利,這將使金融工具產生的虛假虧損不能用來抵消經常性項目產生的收益。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發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工具藏匿收益的案例,因此美國稅法做出了類似規定,有效防止了納稅人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目前我國稅法并沒有對資本項目與經營項目收益、虧損進行區分,二者的虧損可以相互抵消,這為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打開了方便之門。

其次,會計改革與稅法的同步性。Wilson(2009)研究表明會計與稅收差異越大,企業越容易進行稅收籌劃。因為二者差異越大,財務報告收益對稅收籌劃的約束越容易被規避。目前,我國企業能夠利用金融工具克服財務報告與稅收的盈利沖突,就是利用了金融工具會計確認、計量與稅法上的差異。目前,我國會計準則正逐步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大量公允價值引入會計準則,稅法也應該隨之加以調整,降低二者之間的差異。

最后,提高稅務部門的監管能力。無論是原則為導向的法規,還是以規則為導向的法規,都可能被規避,稅法也不例外,所以稅法中賦予稅收部門法規的解釋權和監管權。無論那種稅收籌劃方法,稅收部門發揮其主觀能動性,都能對行為合法性進行判定。新的稅收籌劃方法不斷出現,而法規制定具有一定滯后性,這就需要稅務部門來進行有效監管,防止企業利用稅收籌劃導致稅源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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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ichelle Hanlon,Shane Heitzman,2009 A Review of Tax Research. 2009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Conference Papers

3.Wilson,R.,2009.An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tax shelter participa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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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籌劃;稅法;納稅人權利;合理避稅

[中圖分類號] F810.4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10-0190-03

[作者簡介] 張英馥,廣東佛山市立生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研究方向為財務與會計理論。(廣東 佛山 528200)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是企業相關利益主體采取合法的手段,實現企業最大利益。它是企業長期行為和事前籌劃活動,需要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要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之上,要與企業發展戰略結合起來,選擇能使企業、最優的方案。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節稅增收作用。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1.企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具有依法履行納稅的義務,同時也有稅收籌劃的權利。稅收籌劃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充分利用稅收法律法規和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下,納稅人有可能充分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稅收籌劃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之一要求承認并尊重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在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前提下,也即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下,納稅人當然有權利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低的稅負。

2.企業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目標的要求。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企業的目標之一。實現該目標的途徑總體來說有兩條:一是增加企業收入,二是降低企業成本費用。稅款作為一項費用,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稅務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費用,從而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開始建立并得到迅速發展,稅收管理機制不斷得到完善和提高,企業通過違法或者不規范的手段來降低稅收成本付出的代價將越來越大,甚至產生無法估量的損失,而稅收籌劃則能有效地規避納稅風險。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納稅人在一定時空范圍內,利用有限的經濟資源回報社會,提升企業的公眾形象,對企業產品或服務市場份額的搶占起著積極的推進作用,有利于企業良性的循環和發展。

3.企業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的自我意識和主體利益觀念日益加強。在企業的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情況下,稅負實際上是企業既得利益的流失。這就啟發和刺激了企業作為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充分運用各種稅收政策,達到稅負最低的目的。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外資的涌入,我國跨國、涉外企業的增加引發了大量國際稅收管轄和沖突的問題;各國稅法制度和法規的差異,刺激了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從而促進了稅收籌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稅收籌劃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稅收籌劃要求企業守法經營,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核算管理程序,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實現良性互動。

二、稅收籌劃遵循原則

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1.全局性原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呈現多元化、多渠道的趨勢,稅收籌劃不再是一種單純的籌劃活動,而成為觸動企業發展全局,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稅后利潤的一種戰略性籌劃活動。隨著企業合并、分立、重組不斷涌現,稅收籌劃的全局性顯得尤為重要,通過稅收籌劃縮小稅基,適用較低稅率,合理歸屬企業所得的納稅年度,延緩納稅期限,實行稅負轉嫁,進而降低整個企業的稅負水平。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了解自身從事的業務從始至終涉及哪些稅種,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稅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種納稅方式,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可能存在哪些稅收法律或法規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納稅人要考慮如何準確、有效地利用這些因素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預期目的。進行稅收籌劃,還要考慮企業空間和時間經濟效益的統一,前瞻性是稅收籌劃的顯著特點之一。稅收籌劃的主要目的是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是一個整體概念,從企業的建立至企業消失,從企業的總體稅負到企業的個人稅負。降低稅收負擔,要從橫向、縱向、空間、時間上謀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2.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權利,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但一味追求稅收籌劃,為籌劃而籌劃,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標。要想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必須降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籌劃而增加的成本。稅收籌劃作為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節稅是其目的,但同時要縱觀全局,充分考慮節稅與籌劃成本之間的關系。忽略籌劃成本的稅收籌劃,結果往往得不償失。稅收籌劃是一項應當全面考慮、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體現出“籌劃”這一特點,從資金、時間、業務類型、辦事人員素質等各個方面統籌規劃,達到最終目的。稅收籌劃是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業財富最大。因此,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三、稅收籌劃的應用

1.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在籌資過程中,應首先比較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資金成本,包括資金占用費和資金籌集費。不同的籌資渠道資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資金的難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業必須綜合考慮包括稅收在內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較出哪種籌資方式更有利于企業。其次,企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如果合適,就可以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獲得財務上的良好效應,即達到資本結構優化。如果債務資本超過權益資本過多,主要靠負債經營,則為資本弱化,對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解釋為: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

我國稅法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形式獲得報酬,一般要被征兩次稅,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后作為股東的股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企業支付債務資本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企業可以設計資本來源結構,加大債務資本比例,制造“資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資金的比例。即使在擴大生產規模過程中,也盡量使用國內外銀行貸款作為投入資本,從而降低稅務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負債籌資雖然可以極大地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但這并不意味著負債越多越好,企業的負債籌資應該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有效地控制風險為前提,否則有可能使企業陷于財務危機甚至破產。

2.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第一,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第二,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當前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差別稅制。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經營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利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業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組建企業時,采取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3.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對產業的優惠和對地域的優惠上。

第一、通過投資產業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目前,我國對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利用“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解決社會性就業及福利性企業,西部大開發地區;國家鼓勵投資的產業如交通、電力、水利、郵政等基礎設施,以及為農業、科研、高新技術服務的一些產業。因此,要把握國家政策的宏觀走向,順應國家的產業導向,對政府政策作出積極反應,盡量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是稅收籌劃的首選。

第二,通過投資地點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企業在投資經營中,除了要考慮投資地區基礎設施、原材料供應、金融環境、技術和勞動力供應等常規因素外,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也應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要選擇整體稅負較低的地區或稅區投資,在我國國內一般可以考慮以下重點區域: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西部大開發地區等七大地區。

第三,延期納稅。延期納稅可以把現金留在企業,用于周轉和投資,從而節約籌資成本,有利于企業經營。在利潤總額較高的年份,延期納稅可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同時,由于資金具有時間價值,納稅人得到的延期稅收收益等于延期繳納的所得稅乘以市場利率。

延期納稅的方法一般有:一是根據稅法“在被投資方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的規定,可以把實現的利潤轉入低稅負的子公司內不予分配,同樣可以降低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二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的規定,納稅人可事先預測企業的利潤實現情況,如果預計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反之,則按實際數預繳。三是稅收籌劃應有系統的觀點,納稅人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應該用系統的觀點統籌考慮和安排。

第四,選擇從屬機構的稅收籌劃。當企業決定對外投資時,其可選擇的組織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機構)兩種形式。子公司一般為獨立的納稅人,可享受較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但其組建成本高,手續比較復雜,并需具備一定條件,開業后還要接受政府的嚴格監督;在分配股息時,需要預提所得稅。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則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其公開財務資料,在組建初期發生虧損時可以沖減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分公司與總公司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者變動,不必負擔稅收。但采用分公司形式不能享受政府為子公司提供的減免稅優惠及其他投資鼓勵。

第五,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當同一經濟行為可以采用多種方案實施時,納稅人盡量避開高稅負的方案,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以獲得稅收收益。如某綜合性經營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建筑裝飾材料的同時可提供裝修服務,這就發生了銷售貨物和提供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條例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可見,若這兩項業務不分開核算,將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稅,而由于勞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對較少,使得企業的稅負加重;如果經過稅收籌劃,將裝修施工隊變成獨立的子公司,則按照現行營業稅征收規定,裝修業務的稅率將由原來的17%降為3%,稅負明顯降低。

第六,職工工資的籌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工資的辦法有兩種:一是計稅工資法,發放工資總額在計稅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種是工效掛鉤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在這兩種辦法可供選擇的情況下,效益不佳的企業可采用第一種方法,效益較好的企業可以采用第二種方法,盡可能地把職工工資控制在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范圍內。

第七,股利分配過程中的稅收籌劃。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獲得現金股利,按規定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對現金股利的發放比例進行籌劃。

4.其他稅收籌劃形式

(1)轉移定價避稅。內部成員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零部件、產成品的銷售價格影響產品成本、利潤;二是通過在成員企業之間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費用、保險費、回扣、傭金等來轉移利潤;三是通過成員企業之間的固定資產購置價格和使用期限來影響其產品成本和利潤;四是通過成員企業少收或多付勞務費來轉移利潤,從而影響收入和成本。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間一種頗為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法,但其應用必須有兩個前提:一是各納稅企業稅率存在差異,有轉移的空間。二是各納稅企業盈虧存在差異,有轉移的條件。必須注意的是,轉移定價不能違反國家政策。

(2)電子商務避稅。第一、規避稅收的管轄權,電子商務的發展給行使地域管轄權帶來了很大困難。例如,服務所得通常以服務提供地作為來源地行使稅收管轄權,而通過網絡可以輕松地進行跨區培訓、教育、娛樂等服務,使提供地難以確定。第二、規避常設機構,外國企業只有在我國境內設立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被認為在我國取得應稅所得,我國方可行使地域管轄權對其征稅。國際上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為:該外國企業是否在本國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作業所等,專門用于儲存本企業貨物或商品的設施一般不構成常設機構;該外國企業是否在本國利用人進行商業活動,如果該人能夠代表該外國企業簽訂合同、接受定單,也可認定該外國企業在本國設有常設機構。網絡的出現,使營業機構所在地、合同締結地、供貨地等發生改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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