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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噪聲防治精品(七篇)

時間:2024-02-03 17:06:0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工業噪聲防治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工業噪聲防治

篇(1)

現代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一方面給人們生活帶來了便利,在另一方面技術的附加產生物也可能帶來新的環境污染,這些成為人們需要解決的新問題。由于現代化進程的發展尚且不完善,人們沒有意識到環境對于人們生存和發展的重大意義,缺乏完備的環境保護意識,因此在日常生產生活中隨意的將有害物質不加處理就排放到環境中,長期的循環積累,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形成了各種各樣的環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目前對于環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我國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但是環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潛伏期長、累積性等,很多環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最終爆發需要經過很長時間,因此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實際的環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實施中,是環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潛伏期長、累積性等,很多環境污染的最終爆發需要經過很長時間,因此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實際的環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實施中,強制干預帶來的環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沒有好好利用人們群眾監督的力量,造成了很多企業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情況,而且后期污染治理的效果也并不顯著。

2.常見的環境污染和公害問題

2.1空氣污染隨著現代化進程的不斷發展,空氣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工廠排放的廢氣粉塵、汽車尾氣、火力發電、化工廠廢氣排放、鋼鐵冶煉、城市垃圾焚燒等都是導致空氣污染嚴重的重要源頭。污染氣體的排放在空氣中會形成酸雨落下來,對于建筑物、農作物、樹木等都有嚴重的腐蝕性,同時也會造成水資源的污染。汽車尾氣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經過長時間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學煙霧,對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強的刺激性,長時間的吸入人體中,會對人的身體帶來很大的傷害。工業化的高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不同種類的化工燃料的被廣泛使用,生產過程中燃燒排放的廢氣粉塵會讓大氣的能見度降低,粉塵顆粒漂浮在空氣中導致經常出現霧霾天氣,嚴重影響到城市的交通、人們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現代工業化水平的不斷發展,促進了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也在生產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環境保護意識,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業廢水,而且濃度普遍較高、污染性強、擴散性大,這些工業廢水大多未經處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體中,使得本來干凈的水源受到嚴重的污染。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快速發展,家庭排水量在廢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處理技術與設備的不完善,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鄉村郊區農業生產發達,但是由于過量的使用農藥、廢料以及大量養殖場的排泄物,隨著雨水的沖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帶來嚴重的水體污染。

2.3噪聲污染由于工業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數量的日益增多,噪聲污染也變的越來越嚴重,涉及到各個領域。目前噪聲污染已經成為四大污染之一,嚴重影響到人們的身心健康。噪聲污染的來源主要包括工業噪聲、交通噪聲、建筑噪聲、社會噪聲。由于社會的發展,機動車輛、飛機等大量運輸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聲的污染變的日益嚴重,也成為噪聲污染的主要來源。而社會生活噪聲波及的范圍廣、來源復雜,雖然這些噪聲的噪聲級不高,但是因為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聯系,人們對此類噪聲十分敏感,甚至會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

3.防治環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對于空氣污染的防治工業生產作為空氣污染嚴重的主要原因,應當加強在工業生產方面污染排放達標的監督,并且對在節能環保、回收處理廢氣污水排放做出貢獻的企業進行獎勵措施。對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業進行整頓,鼓勵企業不斷調整能源使用結構,從空氣污染的來源進行預防措施的實施。對于尾氣排放量大的機動車輛應當令其改裝,從而降低廢氣的排放量,并且應當加快汽車燃料和汽車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研究進程,可以長期有效的改善汽車尾氣排放量大的問題。加強城市的植被綠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氣污染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城市中多空氣污染的地段投入資種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綠化工程建設。

3.2對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條有效途徑。應當不斷完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和提高污水處理技術,對于人們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廢水進行統一處理排放,大大的減輕了水體自凈的壓力。在工業廢水排放方面,應當加強工業生產中無污染生產、清潔生產技術,以及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業生產的每個環節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對于污染型鄉鎮企業的應當大力推廣污染處理技術和設施,并且農業生產中呼吁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轉而使用有機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對于噪聲污染的防治對于噪聲污染的防治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包括噪聲污染的來源、噪聲傳播的途徑、噪聲的接受者。對于噪聲污染來源的控制是防治噪聲污染的根本途徑,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工藝和操作方式的改進、生產設備設計的改善,降低機動車輛行駛過程中的噪聲等都可以在源頭上控制噪聲污染的產生。在傳播途徑上對噪聲污染進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學規劃工業區、居住區的分布等,將噪聲級別大的工業生產設備遠離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聲傳播的途徑中采用隔聲、消聲、吸聲等有效防治技術。在噪聲污染接受者方面也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機以及在裝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4.結語

篇(2)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則,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定本行政區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篇(3)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區域聲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噪聲排放源管理,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綜合治理噪聲污染,不斷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保障群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和諧發展。

二、主要目標

到年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噪聲自動監測系統進一步完善,噪聲監測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工業、交通、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排放全面達標,居民噪聲污染投訴、和糾紛不斷下降;城市聲環境功能區達標率明顯提高,農村地區聲環境進一步改善。

三、組織領導

成立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寧靜工程”)領導小組,由分管區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文體局、環保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工商局、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等,定期研究部署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區寧靜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寧靜辦”)設在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區“寧靜辦”負責“寧靜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導各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牽頭制訂“寧靜工程”年度工作計劃,對“寧靜工程”年度目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評估考核。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會是“寧靜工程”的實施主體,負責制定本區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本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務和要求

(一)加大重點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1)全面落實《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以下簡稱“敏感區”)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兩邊應配套建設隔聲屏障。

牽頭單位:區交通運輸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2)根據城市擴展范圍擴大禁鳴區域。嚴格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嚴格控制貨車、渣土車通行證件發放,加大對違反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的執法和處罰力度。

牽頭單位:區交巡警大隊;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2、強化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嚴格執行《州市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加強施工噪聲排放申報管理,施工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到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實施城市建筑施工環保公告制度。實施夜間施工審批管理,嚴格限制在敏感區內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加強對違反審批要求和施工噪聲超標排放行為的查處。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2)實現建筑施工的實時監督,鼓勵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工藝。將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控制納入文明工地評比內容。強化項目經理是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控制的第一責任人制度。

牽頭單位:區住建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3)全面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牽頭單位:區住建局、經信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

3、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1)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積極推行城市室內綜合市場,取締擾民的露天或馬路市場。嚴格管理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

牽頭單位:公安分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工商局、城管局、文體局。

(2)嚴格控制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噪聲污染,有效治理冷卻塔、電梯間、水泵房和空調器等配套服務設施造成的噪聲污染。對噪聲超標單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處罰。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3)對室內裝修進行嚴格管理,明確限制作業時間,嚴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

牽頭單位:公安分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城管局。

4、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對超標企業限期整改,并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處罰。加大敏感區內噪聲排放超標污染源關停、搬遷和治理力度。加強工業園區噪聲污染防治,禁止高噪聲污染項目入園區。嚴格落后工藝設備淘汰制度,將高噪聲的工藝設備納入淘汰目錄。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經信局。

(二)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

5、嚴格聲環境準入。嚴格建設項目聲環境影響評價,明確改善噪聲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嚴格項目環境噪聲“三同時”驗收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排放項目,一律不得投入運行。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發改局、經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

6、加強重點源監管。有關部門每年應確定本地區重點交通噪聲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聲重點整治工地、社會生活和工業噪聲重點治理單位作為重點噪聲排放源單位,上報區寧靜工程領導小組,嚴格各項管理制度,確保重點排放源噪聲排放達標。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7、積極解決噪聲擾民。加強噪聲污染投訴處置,暢通環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舉報熱線的噪聲污染投訴渠道。建立投訴信息共享機制和噪聲擾民應急機制,防治噪聲污染引發。將排放超標并嚴重擾民的噪聲污染問題納入各職能部門掛牌督辦范圍。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8、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加強中高考等國家考試期間綠色護考工作,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三)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

9、加強城市噪聲達標區建設。確定聲環境質量達標區和不達標區,制定達標區保持計劃或進一步改善計劃。年7月底前制定不達標區噪聲削減計劃并報市“寧靜辦”后實施。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10、進一步改善鄉村聲環境質量。嚴格控制城鎮化過程中的噪聲污染,防止噪聲污染從城市向鄉村轉移,將加強鄉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環境管理工作。

牽頭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關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四)強化監管支撐能力建設。

11、完善噪聲監測網絡。年完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和功能區定點監測布點,區域環境噪聲監測覆蓋范圍超過建成區面積的90%。持續完善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在區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線設立噪聲顯示屏,為環境宣教、公眾參與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點噪聲污染源安裝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并將監測數據作為執法監管依據。加強噪聲污染執法監測能力建設,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部門逐步配置應的噪聲現場監測設備和儀器。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財政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12、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區環保局設專人從事環境噪聲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機構建設。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噪聲污染防治關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培訓。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

13、開展治理工程示范。開展低噪聲路面技術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設。促進道路聲屏障建設,實施高效隔聲窗應用示范工程。按規定開展汽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將噪聲排放逐步納入檢驗范圍,并開展摩托車和農用車的噪聲定期檢驗示范。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關責任單位:區科技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環保局、公安分局。

14、強化聯合執法檢查。噪聲污染防治有關主管部門互協調配合,每半年組織一次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五)加強綜合保障措施。

15、加強規劃引導。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改善作為重要任務之一,納入“環境保護規劃,設立噪聲污染防治章節。在編制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時,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章節。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發改局、經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

16、完善法規政策。研究制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關法規、規章。嚴格依法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做到應收盡收。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

17、加強科技研發。加大對聲環境質量改善技術研發的支持,通過科技計劃,依托行業主管部門,充分利用關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噪聲振動研究基礎,研發噪聲控制技術,促進降噪設備產業發展。

牽頭單位:區科技局;關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18、促進公眾參與。廣泛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噪聲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知識。發揮媒體對各類噪聲擾民的輿論監督,加大噪聲違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環境日期間,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報道聲環境質量狀況和噪聲污染防治的關情況。劃定后的聲環境功能區應在環保網站上公示,在街道、社區明顯位置設置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標示牌。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五、實施進度

(一)準備階段:區“寧靜辦”召開有關部門會議,對年度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計劃作進一步細化,分解年關任務。

篇(4)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推行清潔生產,淘汰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合理規劃交通干線走向和各類功能區域。

第八條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包括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及時批復。

第九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十日內批復;因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條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十日內批復。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定期環境噪聲監測公告。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環境噪聲的監測,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檢查者應當接受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施: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四)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因使用工業固定設備、流動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圖、運行時間、噪聲值、防治措施和相關技術資料。

前款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屬于突發性的重大改變致使環境噪聲污染加重的,應當在改變后三日內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從事工業生產以及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金屬、非金屬、食品等加工項目的,應當符合廠界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內,不得從事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活動:

(一)機械切割鋼材、鋁合金等金屬材料;

(二)機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屬材料;

(三)其他嚴重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工業生產活動。

第十九條工業產品產生噪聲的,生產者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排放噪聲的強度。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但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進行前款規定的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提前三日公告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內的居民。

第二十四條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輕軌道路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六條在已建成或者將要建成的鐵路和城市交通干線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間隔距離,并采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門窗等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區內行駛,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噪聲污染程度和城市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區域、路段以及大型貨車、拖拉機、摩托車禁行路段、時間,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在非禁鳴區域、路段長鳴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第三十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警報器的,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一條鐵路機車駛經城市市區以及機動船舶航經城市市區的港口和航道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在居民住宅區從事商業貿易、餐飲娛樂、體育以及組織旅游、培訓等活動使周圍居民受到環境噪聲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它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

(五)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條在經營活動中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水泵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條使用伴唱機、樂器、健身器材等進行家庭娛樂活動、身體鍛煉或者其他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安裝家用空調器室外機的,應當符合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前款規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日。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檢舉、控告后不按規定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二)對申報的事項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作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為超過噪聲限值的機動車輛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的;

(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受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篇(5)

去年,通過改造城區道路路面和強化管理,城區聲環境質量有所好轉,但城區環境噪聲和道路交通噪聲仍為中度污染,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去年全區受理各類有效環境投訴1747件,其中噪聲污染有796件,占45.6。政隆區長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實施城區安寧工程,就是嚴格控制工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減輕一切噪聲擾民,使城區聲環境達到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要求,為居民創造一個安靜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環境。相關部門要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強化管理,嚴格執法,實施好城區安寧工程。環保部門要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把城區工業企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的工業噪聲控制在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之內。嚴格控制建筑施工噪聲,認真審查施工中使用的機械設備排放噪聲的強度和所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對產生的噪聲,不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標準的,不予審批。加大夜間巡查力度,除搶修、搶險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經批準的以外,城區內每天22∶00時至次日6∶00時,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對違法施工作業的要嚴管重罰。中考、高考期間,結合“12369”環保投訴熱線,對學考場周圍加強監控,停止夜間建筑施工項目的審批。

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以下社會生活噪聲的管理: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場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使用家用電器、樂器進行娛樂、悼念等活動時,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措施的。公安交警部門要對老城區禁鳴路段加強管理,嚴管重罰,降低交通噪聲,同時也要擴大、延長禁鳴路段。

對新建迪吧、網吧、酒吧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經一段時間的試運行后,對邊界噪聲不能達到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群眾投訴多的,文化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噪聲擾民者,環保部門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要責令其整改,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市政部門應經常檢查和清除路面障礙物,對挖掘和損壞的路面及時修補,保持路面平整、暢通,降低機動車輛行駛噪聲。

二、加大力度,落實措施,整治苧溪河水污染

苧溪河在城市化進程中,因有大量污染物排放其中,已受到嚴重污染。區委、區政府對苧溪河污染治理工作相當重視,去年已組織區級有關部門和龍寶、天城積極行動,密切配合,對苧溪河實施綜合整治,流域內重點工業污染源得到治理,沿岸暴露生活垃圾得到清理,屠宰、養殖廢水得到控制,水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有了一定緩解,基本完成了苧溪河水環境綜合整治階段性目標。但是苧溪河水質污染依然嚴重。20__年監測表明,除高升斷面水源屬Ⅲ類外,關塘口斷面、河口斷面水質分別屬于Ⅴ類和劣Ⅴ類,天仙湖水體常處于富營養化狀態,與20__年相比,其水質超標項目還增加了溶解氧一項。實現苧溪河水質的根本改觀,估計要在申明壩污水處理廠建成,排入苧溪河的生活污水截流于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之后。但是,我們不能坐等,工作必須主動,把能解決的事情辦好。區級相關部門和龍寶、天城管委會一定要齊抓共管,尤其是天城要加大力度。

一是加快城鎮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申明壩污水處理廠要加快建設步伐,完善配套管網,盡快建成投入使用。積極爭取高梁、李河等場鎮建設污水、垃圾處理項目,提高城鎮生活污染治理水平。對沿河的垃圾堆放加大水體污染和河床淤積的問題,在現有條件下,每個場鎮應以不影響水環境為原則,繼續合理設置臨時垃圾堆置場,繼續組織力量全面清除沿河垃圾,加大日常保潔力度,并逐步建立長效機制,禁止在全流域兩岸堆放和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體污染和河道淤積的廢棄物。

二是實施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削減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力推廣清潔生產,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快技術創新,采用清潔能源、清潔生產工藝,節能降耗,節水節電,提高效益,實現生產過程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從根本上降低污染負荷,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和資源的利用率。認真貫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源頭控制,防止新上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新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正確處理總量、濃度和容量之間的關系,切實做到達標排放、總量控制。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 規劃、能耗物耗大、水污染物產生量大、產品過剩、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項目,堅決不予審批,環評及“三同時”執行率均要達100。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地各有關排污單位,進一步落實削減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和措施,切實把排污總量控制在規定的指標內。完成流域內本轄區“一控雙達標”再提高工程計劃的制定工作,對不能穩定達標的工業企業,必須限期治理。嚴格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全面開展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監督、檢查,規范流域沿河各種排污口的管理,不斷鞏固和提高達標成果,杜絕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現象。

三是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實施造林綠化工程,大于25度的坡地退耕還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強水土保持。積極爭取苧溪河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盡快納入國家投資建設計劃。建立和實施天仙湖湖面漂浮物定期清撈制度。在苧溪河流域兩岸廣大農村積極推廣農戶沼氣化工程。

四是推進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小城鎮開發建設的環境保護,認真做好鄉鎮環境規劃和環境綜合整治,結合小康鄉鎮、村建設,制定小城鎮環境保護指標。加強對禽畜養殖污染的監控,提倡上規模的養殖場,在建成區、苧溪河其它河段岸線150米范圍以內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對已建畜禽養殖場,要制定治理、搬遷計劃。開展禽畜養殖污染防治調查,劃定禽畜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規劃。按照定點屠宰的要求,對鎮(街辦)小型屠宰點外排廢水實行沼氣或生化處理,禁止直接排放。

篇(6)

關鍵詞 城市噪聲;危害;防治

中圖分類號 X5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316-(2014)06-0062-1

城市噪聲有多種來源,但工業生產與交通運輸最為主要。國內外研究共同認為,主要的城市噪聲來源為交通噪聲,約占35%。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均屬于交通噪聲,機動車引起的噪聲時間最久,影響范圍最廣,危害人數最多。此類噪聲嚴重危害人們的日常生活與正常工作,甚至會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有效控制城市噪聲污染是城市規劃、交通與道路等人員需要研究的課題。

一、城市噪聲影響來源和危害

(一)影響人們心理健康

吵鬧的噪聲會對人類思維產生干擾,使人精神難以集中,出現煩惱感,對工作效率產生影響,而且妨礙睡眠或者休息。相關研究表明,噪聲聲級與人們的睡眠程度成正比,噪聲為40dB時,一般會影響10%的人;噪聲達到70kB時,會對約50%的人造成影響。換言之,噪聲聲級基本上與將人驚醒的響聲成正比,突然噪聲為40dB可以驚醒10%處于睡眠狀態的人;突然噪聲為60dB可以驚醒70%處于睡眠狀態的人。強噪聲情況下,還可能掩蓋警報信號或是人們交談,使人的注意力分散,容易導致多種意外產生。

(二)影響人們生理健康

噪聲影響人們的生理健康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首先是影響聽力,人們若短時間內處于強噪聲環境下,會出現程度不同的聽力疲勞,出現聽力遲鈍,但經過一段時間的休息就可恢復正常聽力。然而,若人們長期處于強噪聲環境,此種聽力疲勞則難以消除,甚至會導致聽力器官病變,出現耳聾。若人們突然于140~160dB的高強度環境噪聲中暴露,就有可能使聽力器官出現急性外傷,導致鼓膜破裂,完全失聽。例如,爆照聲浪容易使人們發生爆震性聾。其次,影響人體機能。有研究證實,強噪聲環境下,容易誘發多種疾病。對于長期在此類環境下工作的人群,目前已經發現容易導致耳聾、頭痛頭暈、消化不良與神經衰弱等癥狀,可進一步引發心血管病以及高血壓。若噪聲刺激更強,則會直接使人出現惡心嘔吐、頭暈目眩、視覺模糊、眼球振動、血壓、呼吸以及脈搏大幅波動[1]。

(三)影響社會經濟

曾有學者對噪聲污染的危害成本與社會成本進行評定,發現噪聲導致的社會成本表現為以下方面:降低住宅價格,臨街住宅價格通常要比遠離交通干道,噪聲干擾小的居民住宅低30~60%;增加噪音消除費用;有限資源的合理分派;管制費問題。人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健康意識也不斷增強,因此用于居住環境方面的改善費用越來越高,相應的社會成本隨之增加。

二、城市噪聲防治

(一)治理噪聲源

首先,治理城市噪聲源。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管理政策與交通規劃,對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機動車輛限制其進入市區,市區中限制鳴笛;大力發展噪聲污染小的交通系統;對道路設施進行改善,加寬路面,以單行線取代雙行線,保證行人、快慢車各行其道;禁止新建鐵路穿越市區,對于已有鐵路的區域設置天然屏障等隔聲防護裝置;市區交叉路口均架設立交橋或者天橋;限制市區上空飛機飛行。其次,治理工業噪聲。要求污染源撤離市區,若噪聲源不能撤離,改善其部件與結構,改進操作技術與生產工藝,降低發射功率。例如,以焊接取代鉚接,利用聲音的衰減、反射、吸收等干涉特性,應用隔音罩與吸聲材料控制噪聲傳播[2]。

(二)治理噪聲的傳播途徑

第一,合理規劃城市土地的功能區域,將鋼鐵廠、重工業區以及機械廠等重噪聲區置于郊區,學校與居民區等低噪音區保證與重噪聲區遠離,商貿區與輕工業區等中噪聲區允許臨近低噪聲區。遠離市區的位置建設車站、碼頭或者港口。第二,控制人口。人口集中必然會帶來交通、商業以及工業的集中,城市噪聲隨人口密度逐漸增大,上海的環境噪聲高達74dB,而北京的環境噪聲已經達到75dB。第三,道路兩側設置天然屏障,例如圍墻、土坡與路障等,開闊地種植闊葉樹、草木與灌木等,以衰減與吸收噪聲。第四,建設物建立在毗鄰交通干線的小區,形成屏障,盡量于地下設置交通干道;小區內設置綠化帶,以起到隔聲與吸收噪聲的目的。

(三)接收處防噪措施

噪聲環境下,佩戴耳罩、耳塞或者防噪頭盔等護耳器,盡量減少停留在噪聲環境中的時間;車間工作人員注意護耳塞的使用,若噪聲源分散且多,可專門設立有隔聲板的操作間,操作人員在其中進行工作遙控。對于特殊區域,如辦公建筑、住宅或者高級賓館,采用雙層中空隔聲玻璃、空調設備與隔聲窗幕。小區住宅可采用減噪護欄與門廊;住宅的臨街面空地植樹或者種草,利用綠化帶衰減噪聲,綠籬與綠林均具有吸收噪聲的效果,枝葉越密,噪聲的吸收能力越強,綠色植物夏季能夠吸收噪聲7~9dB;室內頂棚安裝吸聲體或者吊頂吸聲,墻壁采用無害的吸聲材料進行處理。對于呈“開放型”的大空間,為使交談“私密性”增強,利用電腦等電子設備營造背景噪聲,以達到“掩蔽效應”;利用易被接受的流水背景、空調系統或者通訊設備產生人工制造的背景噪聲,例如,采用優美舒緩的音樂作為一種“掩蔽噪聲”,采用隔聲屏減少人員之間干擾[3]。

結束語:

城市噪聲帶給人們諸多煩惱,同時也對居民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但是只要應用科學態度有效治理,就能有效減少噪聲危害。隔聲、防聲、吸聲、防振處理能夠減少噪聲至少10~50dB;合理布局城市建筑,可降低噪聲10~40dB;設置綠化帶可降噪4dB。凈化環境,美化城市,減少噪聲污染,當從我們每個人做起。

參考文獻:

[1] 李健民.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的危害及防治[J].中國市政工程,2010,15(04):65-66.

篇(7)

關鍵詞: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環境噪聲首先是噪聲的一部分。從物理學意義上來講,噪聲是一種不同聲源的無規律混合的振動,其頻率和振幅具有復合性和無規律性的特點; 從環境保護角度而言,凡是人們所不需要的、使人厭煩并妨礙人們生活和生產的聲音都可稱為噪聲。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活動產生了過多的聲音,包括正常的工業生產噪音、生活噪音和建筑噪音,也包括不良好的商業活動經營方式,使得城市充滿了各種機器噪音、鳴笛聲、音樂聲、賣聲等生源。城市環境噪聲已然成為城市環境中的普遍問題,成了噪聲污染。噪聲污染同時具有污染范圍廣、影響時間長、對居民影響直接的特點,為居民反映最直接的一類環境污染,有關噪聲的環境投訴事件占到環境投訴的50%以上,居環境投訴事件的首位[1]。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顯示,噪聲污染與大氣污染、水污染并稱為城市環境的三大公害[2]。

一、噪聲來源及危害

(一)噪聲來源

城市環境噪聲即城市噪聲污染,污染源可分類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社區生活噪聲和施工噪聲,城市聲環境也可以分類為城市區域聲環境、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城市功能區聲環境等。

據文獻報道,我國城市噪聲源中,(1)30%以上來自交通噪聲(國外統計資料交通噪聲占70%)[4],噪聲源是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由于機動車輛數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聲成為影響最廣泛的污染。(2)在工業噪聲和施工噪聲約占我國城市噪聲源的27%,主要來自生產過程和市政施工中機械振動、摩擦、撞擊以及氣流擾動等[4]。(3)社區生活噪聲在城市噪聲中約占40%左右,包括流動叫賣、商業經營活動、戶外兒童喧嘩、汽車的啟動、家用電器等。

(二)噪聲危害

城市聲環境是人居物理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噪聲對環境的影響屬物理污染,已成為現代化城市的公害之一。噪聲對人、動物、儀器儀表以及建筑物均構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決于噪聲的頻率、強度及暴露時間。噪聲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聽力損傷,包括暫時性聽閾偏移(聽覺疲勞)、永久性聽閾偏移(噪聲性耳聾)和爆震性耳聾;給人體其它系統帶來的危害包括:噪聲會使人產生頭痛腦脹耳鳴、失眠、全身疲乏無力以及記憶力衰退等神經衰弱癥狀和消化系統功能紊亂、腸胃病和潰瘍病等生理疾病;同時也會影響人的注意力和工作效率。研究表明[3]噪聲超過85dB(A),會使人感到心煩意亂,無法專心工作。噪聲也會對動物的聽覺系統、視覺系統、內臟系統造成病理性病變化,噪聲對動物的行為有一定的影響。噪聲還會影響到儀器設備和建筑物,當超過150分貝時,會嚴重損壞電阻電容晶體管等元件,超過140分貝,對輕型建筑開始有破壞作用[5]。

二、噪聲防治措施

噪聲污染對人類的危害,主要表現為對聽力的損傷、對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的影響。因此要預防和控制噪聲污染就顯得尤為重要。構成噪聲污染有聲源、傳播途徑與接受器三個要素,控制噪聲污染也可以從這三個方面著手:在聲源處抑制噪聲,降低聲源噪聲級,這是最根本的措施;對噪聲傳播途徑加以控制,這是噪聲控制中的普遍技術,包括隔聲、采用多孔吸聲材料等措施;對接收器的保護,對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聲頭盔等,對于精密儀器設備,可將其安置在隔聲間或隔振臺上。

(一)法律法規標準

1.要積極的制定和完善強制性的城市噪聲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徹底的落實,這是改善城市噪聲污染的關鍵性措施。制定了噪聲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2523-2011)、《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5-90)、《建筑施工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區。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區,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統是整個城市區域具有良好聲環境的前提。

2.加大監管力度,嚴格控制噪聲污染行為。(1)強化車輛監督管理力度,針對不滿足城區行駛噪聲要求的車輛,必須禁止使用和銷售,并且還應當加強城區報廢和清理執行力度。及時對破舊機動車和高噪聲機動車進行清理,使噪聲能夠在根源上得到控制。(2)對城區商場以及娛樂中心等噪聲根源進行強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商場和娛樂中心進行檢查,對違規情況必須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對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地區進行重點監管,甚至還應當通過強烈手段控制音響大聲叫賣等情況,并鼓勵他們盡可能通過文字、媒體等方式來進行廣告宣傳。(3)針對交通噪聲污染,則可通過實施限時、限行以及限速等方法來緩解交通噪聲污染。(4)工業噪聲則必須加強對企業的宣傳教育力度,嚴格執行噪聲排放標準,對超標的工業企業,必須進行及時整頓處理、整改,從聲源上控制噪聲污染。

(二)技術手段

1.源頭控制噪聲源,提高建設標準。(1)對道路交通進行優化和調整,使道路交通情況能夠得到有效改善,提高利用率,減少擁堵帶來的噪音量。加強對原有道路的路面使用新材料擴展和改良,降低機動車的摩擦噪音,有效控制機動車啟動頻率噪聲。加強綠色防護欄或隔音擋板的建設,在原有的敏感建筑物以及道路之間,加注綠色防護欄或隔音擋板,使城市污染能夠得到控制或者有效隔離。(2)對城市內的建筑工地,進行有效管理,從施工時間、施工過程中降低噪聲源的產生和對周圍居民的影響。

2.傳播途徑:增加傳播距離、增加吸能屏障。(1)聲屏障技術在降噪應用中是一種最簡單有效的方法。為了避免和減少交通噪聲的干擾,可以通過設置不同形式的聲屏障、障壁建筑物和優化的土地使用規劃來達到降噪的效果。控制噪聲就是在噪聲到達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聲、吸聲、消聲器、個人防護和建筑布局等措施,盡量減弱或降低聲源的振動,或將傳播中的聲能吸收掉,或設置障礙使聲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減弱噪聲對耳膜的作用,以達到控制噪聲的目的[6]。(2)這就要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對噪聲進行控制,包括聲屏障、隔聲窗、綠化林帶及功能置換等,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措施或幾種措施并用,以達到降噪的要求。

3.從接受端降低和隔離噪聲,保護受體正常功能。(1)單體建筑設計和技術措施,從聲環境質量考慮建筑群的總體布局、單體建筑物的設計,乃至建筑物護結構材料和構造,都可以防止或減弱噪聲干擾。(2)合理規劃、布局。針對容易造成城市噪污染的企業,應當采取“退二進三”“出城入園”的方式來進行整體規劃,同時分層次、分時段、有重點、分區域的進行改造、搬遷或停產、關閉,同時各規劃部門還需對交通干線以及建筑物之間設置合理的防噪聲距離[7]。

三、結語

城市噪聲污染是城市化建設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對城市環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顯的影響。根據城市噪聲污染特點的分析,合理規劃城市發展,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從最初階段將城市聲環境納入城市計劃,確定好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時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聲污染對城市建設的影響力度,緩解噪聲污染對城市建設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設的發展力度,加強城市化發展中的經濟控制,以免影響城市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趙鵬濤,趙廣田.噪聲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大眾科技,2011(10):35-38.

[2]耿樺.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的防治[J].山西建筑,2007,33(28):339-340.

[3]樵地英.中國城市噪聲污染的危害及控制技術的探討[J].能源與節能,2013(04:)81-82+83.

[4]鄒飛.我國城市噪聲污染及其防控對策探討[J].北方環境,2011(21):150+163

[5]陳安,汪愛元,肖萌芳,彭藝.城市噪聲污染控制實例[J].環境技術,2015(04):23-25.

[6]張艷紅,韓少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特征與防治對策[J].環境,2014(07):92-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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