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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形勢 漁政管理 漁政經濟 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 F32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11-0040-01
一、我國漁政管理的問題
1.日趨衰退的漁業資源讓漁政管理生產的矛盾突出。內陸水域的污染對漁業資源的正常繁衍造成很大的影響,其間也嚴重破壞了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在利益面前,捕撈量居高不下。加劇漁業管理和漁業生產者的矛盾,加劇了漁政管理工作的困難度,產生消極的影響。
2.漁政管理客體的擴大制約了漁政管理工作。起先,從事漁業人員不單單是單純的專業漁民,管理對象發展到工人農民和個體戶等。然后漁政管理工作涉及到流通領域和市場領域,直接加大了漁政管理的困難。
3.漁政管理的資金費用少。因為漁政管理范圍大,有時要深入到農村,人員開支和增加的車費,與漁政管理建設資金返回較少相矛盾,制約了漁政管理工作的正常運作,阻礙了漁政建設的規范化和現代化的發展道路。
4.管理人員素質提升空間很大。在漁政管理人員的編制沒有保障的基礎前提下,錄用上難以嚴格操作,導致漁政隊伍力量薄弱、文化高低、法律意識、執法手段往往停滯在經驗管理的層面,限制了到漁政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5.地方保護主義給漁政管理體制帶來不利的影響。即使國家一直以來對漁政管理實行的是統一領導,分級別的管理的政策。事實情況卻存在著嚴重不足,例如統一領導不足、分級管理有余的怪圈現象。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作用不強。因為漁業生產效益和當地領導政績有著直接的聯系,所以有些漁業行政的管理部門,對待本地的漁業生產者是寬松包容的態度和外地的漁業生產者是嚴格執法的標準,不同的態度無意滋長了漁業違法事件的發生。
二、加強我國漁政管理工作對策和原則
1.在漁政管理工作中應遵守的原則
1.1堅持依法治漁原則,就是以國家制定的法律來治理漁業生產,來調節漁業生產關系和生產手段。漁政管理人員要在工作中正確明白和了解依法治漁的含義,運用法律知識和管理技能去解決在漁業生產中的實際問題,努力做到執法必嚴、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的工作態度,保證漁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的軌道上運行。
1.2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就是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做好人的工作,來提高人們對漁業的認識。漁政管理人員可以采用多種多樣的方法和手段加大宣傳力度,使多數漁業工作者明白漁政工作的內容和目的,從而理解、擁護和信任漁政管理機構,保證漁政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1.3堅持發展生產和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漁政管理的工作要和漁業生產的過程結合起來,不只是關卡的限制,其間也要打通生產的環節即是疏通生產的環節,調整生產策略,提高漁民技術。因為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來適應新的生產情況。
1.4堅持漁政管理的工作和可持續發展結合原則,想要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漁政管理工作必須就要依照和遵循漁業生產客觀規律辦事。
1.5堅持管理和為人民服務結合的原則,開展漁政管理工作的首選就是要為漁業生產者辦理實事與解決實際問題。在工作過程中要講道理,辦實事,有理論,有步驟。在生產和生活中及時了解漁業生產者存在的實際問題,創造條件解決和幫助他們,提高對漁政管理人員的信任,促成漁政管理工作的良性發展,促成合理的循環。
2.加強我國漁政管理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2.1加大對漁業生產的宣傳力度,首先是各層漁業機構要向領導階層準備好深入的宣傳,使他們理解到漁政管理機構工作的重要性和在體制理順的必要性,進一步明確隸屬部門和專項經費建立的來歷和用處,最后切實實施領導的統一,分級地管理。中間也要通過新聞媒體的渠道全方面對各級漁政機構的管理工作進行宣傳,來增加和提升漁政管理工作的社會知名度,提高漁政的社會地位。在此期間,也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針對漁業生產對象進行宣傳“漁業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的漁業法律條款,使其懂法守法。包括給予嚴重的違法行為警示,提高在漁業管理基地法律的威嚴,保證漁政執法隊伍的執法力度和工作效率。
2.2加強對漁政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要建立起漁政管理機構的監督與懲戒機制。因為在一個部門中缺乏對工作的必要監督,完全靠人的自覺辦事,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其次要提高漁政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嚴格把關漁政人員的錄用,公開招聘,采用公務員的要求考核;有計劃的招收專業對口的品學兼優的大中專畢業生;同時也要對現有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整頓,把不合格的管理人員進行分流,這樣來更加深入提高漁政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職業素養,同時也能加強漁政執法的效力。
2.3加強漁業生產者的思想工作,利用自身漁業信息廣的優勢,做好漁政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為漁政生產者服務,增強他們的生產、加工、流通和市場的策劃,同時培訓漁民的業務能力。在工作過程中實事求是,少說空話,關心漁業生產者,真正解決漁民的切身利益問題,提高漁民的生產效率,也可以增強漁業生產者的親和力和凝聚力。
2.4走捕撈和養殖結合的發展道路,依照目前漁業水域的不足和不斷萎縮的現實狀況,漁政管理機構必須堅定地優化資源配置資源,科學使用資源,引領漁民走生產自救,哺養結合的道路。第一應加大對水域的房里投資,合理調節放流品種。第二要引導漁民陳舊的重捕輕養的想法,利用有限的水資源,解決漁業生產者的生活出路同時也可以提高水域的利用率。
三、結束語
加強漁政管理,可以維護漁業區域的社會秩序穩定的手段,同時漁政管理工作應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堅持與時俱進的思想,在工作中明確任務,在漁業生產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群眾基礎中抓住重點,不斷地總結工作經驗,扎實開展漁政工作,隨著時代的進步走出一條富有特色的漁政管理新型的路子。
參考文獻
[1]樂美龍;漁業法規與漁政管理,上海水產大學,2003.
第二條凡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灘涂等漁業水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動植物以及收購、利用經濟價值較高的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下簡稱“漁業資源費”)。
第三條漁業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實行取之于漁,用之于漁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的權限,征收漁業資源費。
第五條漁業資源費分為海洋漁業資源費和淡水漁業資源費。
第六條海洋漁業資源費的征收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從事外海捕撈作業的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1%計征。
(二)從事近海拖網作業的國營、集體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2%計征;個體漁船按3%計征。
(三)從事近海圍網(含對網)、流網、釣作業的國營、集體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1%計征;個體漁船按2%計征。
(四)從事定置作業的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計征,其中集體漁船從事高稀網、海蜇漲網、疏目轉網、板曾網等作業的按2%計征。
(五)對持有臨時捕撈許可證的漁船,按同類型作業的征收標準加倍計征,但最高不得超過9%。
(六)教學單位的教學實習船根據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實習計劃從事捕撈作業的,可以減半征收;實習計劃外從事生產性捕撈的,按國營漁船同類型作業標準計征。
(七)科研單位的科研調查船根據有關部門批準的課題任務書、調查監測計劃從事捕撈作業的,可以免征;課題或者計劃外從事生產性捕撈的,按國營漁船同類型作業標準計征。
(八)按規定屬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漁業資源費的,按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制訂的收費標準計征。
凡從事不利于漁業資源保護的作業(包括國家限制發展和應當逐步淘汰的作業)的,其征收標準應當高于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9%。
教學、科研單位需要減征或者免征漁業資源費的,按發放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的權限審批。
第七條淡水漁業資源費的征收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對從事鉤子、絲網、扎網、抄網、扛網、蝦籠、鱔籠、扒蜆(螺、蚌)等作業的船只或者個人,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2%至6%計征。
(二)對從事機拖蟹、機拖蝦、珠網等作業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4%至8%計征。
(三)對從事機吸蜆(螺)、軟硬籪等作業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6%至12%計征。
(四)在劃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資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5%15%計征;在重點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資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過25%。
(五)在本市管轄的長江漁業水域從事流網、挑張網等作業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2%至3%計征。
凡從事不利于漁業資源保護的作業(包括國家限制發展和應當逐步淘汰的作業)的,其征收標準應當高于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過20%。
非專業漁民從事季節性淡水捕撈作業的,應當按同類型作業征收標準的200%至300%計征。
第八條對多種捕撈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內陸水域漁船,按其產值較高的作業類型的征收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
對海洋、長江水域捕撈兼作的漁船,分別按相應的作業類型的征收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九條對專項采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的,屬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至5%計征漁業資源費;屬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5%至10%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條因養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的,按不超過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15%的標準征收漁業資源費。其中從事鰻苗捕撈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5%至10%計征漁業資源費,從事蟹苗捕撈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至5%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一條凡從事收購或者經營經濟價值較高的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其收購或者經營總金額的1.5%至2.5%計征漁業資源費。
收購經濟價值較高的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直接用于增殖、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收購總金額的0.5%至1%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二條依法經批準采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漁業資源費。因科研活動的需要依據有關規定經批準采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條經本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在本市管轄水域作業的外省(市)漁船和個人,從事海洋捕撈的按本市同類型作業的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從事淡水捕撈的可以高于本市同類型作業的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總產值的25%。
第十四條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向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減征或者免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五條漁業資源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發證權限,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并報同級物價部門核定和上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溝等自然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按當地平均畝產值的0.5%至1%計征養殖保護管理費。
精養魚塘、園溝、宅河的養殖保護管理費征收與否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養殖保護管理費的,每年每畝收費不得超過1元。
第十七條市、縣(區)兩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權范圍在核發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養殖使用證的同時征收漁業資源費及養殖保護管理費,在有關證書上記錄繳款金額、加蓋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據。
已持有捕撈許可證、養殖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年度審證時繳納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
在規定日期內不繳納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補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漁業資源費列入當年生產成本。
第十九條漁業資源費實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繳部分統籌使用的辦法:
(一)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的海洋漁業資源費,10%上繳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90%留用。
(二)各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的海洋、淡水漁業資源費,10%上繳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90%留用。
(三)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捕撈許可證所代征的漁業資源費,80%上繳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20%由代征機構留用,其中代征的鰻苗漁業資源費,20%上繳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80%由代征機構留用。
前款規定應當上繳的漁業資源費,征收單位應當按季度上繳,不得截留坐支。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所征收的養殖保護管理費,全部留用。
第二十條漁業資源費用于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的使用范圍是:
(一)購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修建近海和內陸水域的增殖設施。
(二)為增殖保護漁業資源的科學研究提供經費補助,以及為漁業資源監測和漁業水域環境監測提供經費補助。
(三)購置、更新與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有關的漁政公務車、船,改善漁政管理設施。
(四)為保護漁業資源、漁場環境和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提供經費補助。
(五)為保護特定漁業資源品種,借給生產單位用于轉業或者轉產的生產周轉金(不得作為生活補助和流動資金)。
依據本辦法所征收的養殖保護管理費,全部用于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的經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漁業資源費用于資源增殖的開支原則上應當高于用于保護管理的開支。
本市漁業資源費用于資源增殖和保護管理的比例為:資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護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對采捕、收購、利用鰻苗所征收的漁業資源費,資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護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條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市、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的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應當交同級財政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市、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使用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應當在年初編制收支計劃、在年終編制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報上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表使用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格式。
第二十三條本市的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自1989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財政、物價、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挪用、浪費資金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市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補充條文,不另訂實施細則。
工作創新
漁政工作理念的創新“數字漁政”創新了服務理念,在涉漁業務的辦理上有助于更公平、更便民、更高效、更低碳、更廉潔。把原本臺后的審批流程放到了臺前,減少了人為干預;把原本要跑的馬路改為了網路,縮短了辦理時間,提高了行政效率。“數字漁政”還創新了執法理念,將監管關口前移,新添了預防漁業違法和預防漁船安全事故、水產品安全事故等措施。通過加強對漁船進出水域的遠程視頻監控和GPS、水產品動態等監管,提前發現可疑漁船或違法企業,盡早制止違法行為發生。監管方法手段的創新“數字漁政”創立了重點水域全方位、全時段覆蓋的監管模式,突破了傳統漁政監管在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通過實時監控實現24小時不間斷管理;通過GPS在錢塘江管理水域上鋪開一張大覆蓋的監控網絡,實時掌握漁船生產作業情況和漁港碼頭實際狀況;在監管的方法上,實行遠程勸導和現場檢查結合,通過視頻監控、GPS發現問題漁船,查詢當事人基本信息,可立即通過平臺進行短信勸導,適時委派船艇和執法人員前往處理,能夠及時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形成“反應快、檢查準、目的明、互動強”的監管效果;通過“三證合一”探索,基本實現了全市漁船“一船一檔”的信息管理;通過短信發送,可對全市3000余名漁民在惡劣天氣,潮汛期間進行即時聯絡;通過水產品質量安全、人工增殖放流動態管理,加強了全市水產養殖戶、批發市場檢查、檢測情況、增殖放流的全面管理,隨時掌控全市漁業增殖資源、水產養殖戶的信息變化情況,顯著提高了漁政部門對水產品質量安全、增殖放流的監管能力和工作水平,也為科學規劃、領導決策分析提供直觀和可操作的管理平臺。業務工作整合的創新僅從視頻遠程監控、GPS、GIS等技術上講,杭州“數字漁政”并不是首創。但將視頻監控、GPS、GIS等先進技術與業務工作有機整合是杭州“數字漁政”的創新亮點。它從有利于漁政工作實際出發,以實用性為原則,以遠程監控為技術手段,整合漁政業務工作資源,建立漁政綜合管理智能服務平臺,實現各項業務之間貫通、橫向縱向聯動,在信息化應用實踐上有很大突破,系統界面友好、易于使用、響應性能高、便于管理維護、數據更新快捷,具有優化的系統結構和完善的數據庫系統,是全國內陸漁政管理上率先對視頻監控、GPS、GIS等技術創新發展和運用的一次成功嘗試。工作指導服務的創新在系統業務流程及登陸用戶權限的設置上,采取業務分類、市縣分級設置,“數字漁政”數據庫權限程度也相應不同。在工作指導上,市農業局可實時掌握各區、縣(市)漁政機構工作情況,通過平成管理對象信息的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漁政等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閱下級部門的業務卷宗,直觀地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案卷提出指導意見;下級部門也通過平臺對各自區域范圍內漁政監管信息進行查詢、統計、分析、修正,改變了市對區、縣(市)的業務指導模式,有助于提高指導效果。在服務漁民上,平臺已收錄了全市1500多名捕撈漁民的通信聯絡電話,通過短信可向各地區漁民群發各種天氣預報、漁業漁政政策、公告、指令等各項服務信息,同時可接收漁民的意見、舉報。
績效推廣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一是干事創業的勁頭不足,整體精神狀態不佳。多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的海洋與漁業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水產品產量、產值和漁業經濟總產值等各項經濟指標連續多年在全國保持領先地位,漁政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發展,連續多年被農業部、海區局和省里評為漁政工作先進集體。在這種環境下,相當一部分漁政執法人員覺得威海的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地位決定了威海漁政在全國的“老大”地位,因而不自覺地產生了自滿情緒,干事創業、勇爭一流的勁頭消退,精神狀態不佳。
二是開拓創新意識不足,工作上有畏難發愁情緒。部分干部職工認為,漁政部門是個接觸面比較窄的部門,漁政工作是一項不被社會理、出力不討好的工作,干好干壞沒有多大差別,對搞好漁政工作的信心不足。凡事習慣于按老思路、老辦法、老規矩辦,習慣于走平坦路,開順風船,遇到難事、硬事等、靠、躲、推、拖,不愿動腦,怕找麻煩。在這種心態下,很多工作遲遲打不開局面。
三是責任感和事業心不足,整體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同志長期放松自我教育和管理,政治覺悟不高,業務不平上不去。從支隊看,滿足于在全國、全省的“老大”地位,缺乏高水平的工作思路,缺乏高標準的工作目標。從個人看,凡事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能湊合就湊合,綜合素質低,大局意識低,政策水平低。從工作觀念和工作效率看,在觀念上還停留于原始的、傳統的管理觀念上,缺乏立說立行、快速反應、馬上行動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機制。
四是規范化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制度建設不到位,沒有形成以制度管人的良好機制。有的方面制度有了,但沒有抓落實。有的干部職工紀律意識淡薄,自以為老子天下第一,自由散漫,目無領導。工作上不請示,不匯報,自作主張,給支隊工作造成很大被動,影響了支隊的整體形象。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主觀。多年來,部分干部職工沉緬于已取得的榮譽上面,“滿、難、低、慢”問題嚴重。一是學習不到位。覺得漁政工作就那么回事,專業要求不是很高,政治素質要求也不是很高,支隊對學習問題重視不夠,有精力就抓一抓,沒時間就放一放。部分干部職工對加強學習、提高素質的熱情不高、興趣不大,覺得是虛套子,可有可無,這是造成漁政隊伍整體素質下降的根本原因。有的同志干了十幾年漁政工作,說起來頭頭是道,干起來,嚴格要求起來就差的很大。提筆不能寫,開口不能講,抬手不能干,還自以為了不起,水平很不錯。二是管理不到位。制度不配套,有管理死角。雖然多次組織對機關工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管理漏洞。更根本的還在于制度有了,卻很少抓落實。特別是長期以來的分組管理,使一些人助長了各行其是的歪風,想事干事不是先從大局出發,而是首先考慮自已,考慮小團體的利益,紀律意識嚴重弱化,本身水平不高,還聽不進領導和同志們的意見和建議,凡事喜歡自作主張,不請示,不匯報,造成整體工作上的極大被動。三是解放思想不到位。觀念陳舊,思維方式落后,政策水平跟不上形勢發展。覺得漁政部門也就是個二級單位,漁政管理的業務性較強,與政治不掛邊,因而產生的唯管理而管理的錯誤傾向。
三、整改措施
一、堅持不懈地解放思想,不斷提升發展境界,增強發展魄力。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不懈地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中統一思想,更新觀念,提高辦事效率,做到差距面前不低頭,困難面前不縮手,甘于向先進地市學習,敢于同兄弟地市較勁,樹立干大事、創大業,攻堅破難爭一流的膽識和氣魄,始終做到發展的境界高、定位高、目標高、標準高,從而實現漁政管理工作的新跨越。
二、堅持不懈地加強學習,不斷提升人員素質,提高執法能力。要堅持集體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堅持學習和培訓相結合,把加強漁政隊伍學習、提高素質作為加強漁政自身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好。通過學習全體人員要達到張嘴能說好,提筆能寫好,遇事能辦好的水平。每年利用管理淡季組織全市漁政檢查員進行培訓,提高全市漁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依法行政觀念,改進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三、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漁政執法工作。要組織對支隊機關相關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形成包括支隊長辦公會議制度、總支辦公會議事制度、機關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和公開制度、接待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實現制度對人的科學化管理。要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對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道德教育。要結合全市漁政隊伍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健全漁政執法責任制,完善漁政執法工作評議考核機制,嚴明漁政執法程序。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約束制度,學習山東省漁政、海監“六條禁令”,山東省漁政、海監機構追究執法辦案違法責任規定,威海市漁政檢查員工作守則,強化監督管理,全面實行廉政建設目標化管理,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做到廉政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促進全市經濟加快發展。特別要把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工作程序作為一項工作重點,切實抓好。務必使每一位干部職工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工作行為規范得體,工作紀律嚴明有效,工作作風認真謹慎,不亂套,不亂分寸。
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切實搞好漁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網絡媒體做好宣傳工作,爭取各級各部門及廣大人民對漁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伏季休漁管理期間開通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對于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要正確理解,高度重視,認真對待。要認識到這是對漁政工作的重視、支持和關心,說明我們有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特別是宣傳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要結合這次思想解放活動,強化服務觀念,學會做深入細致的宣傳教育工作。比如,群眾反映休漁期間市場有鮮魚問題,就說明有相當一部分群眾對休漁制度不了解,需要我們去宣傳,去通過一定的方式讓群眾了解,進而達到理解漁政工作的目的。
五、要加強常規管理,加大漁業資源保護力度。要按照上級政策,認真做好漁政管理工作。通過完善漁業執法基礎工作,加強對全市漁船的宏觀調控,加強對各市區漁政工作的全面指導和監督,加強對違規漁船的處罰力度。通過加強與公安、邊防等部門的密切合作,突出抓好春季捕撈許可證檢查、伏季休漁檢查、秋季漁業生產管理,形成融資源管理、證件管理、漁船管理、涉外漁業管理、海珍品管理等各項內容于一體的有效的漁政管理網絡,確保轄區漁業生產秩序穩定。按照水產品市場管理辦法,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合作,規范水產品市場管理。
六、要不斷拓展管理內容,規范管理程序。按照《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對轄區內經營、馴養、使用水生野生動植物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及時出臺加強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方案,與工商、林業等部門加強合作,使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盡快納入正軌。要依據有關法規,認真做好鮭魚來料加工等管理工作,明確工作目標,理順工作程序,增強工作效果。苗種管理、地方海珍品管理,要在總結以往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管理檔次,拓展管理覆蓋面,建立全市統一協調的良好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好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隨著我國各地海洋與漁業市場的轉型升級,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山東、福建、江蘇、浙江等地查辦了一批漁政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在沿海地區寧波市的周邊區縣,如江北區、象山縣等地,近兩年也有漁政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發生。2010年,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查辦該縣漁政系統職務犯罪8件10人,占當年查辦案件的38%。象山縣檢察院通過橫向縱向比對,從全國范圍內的其他沿海地區查處的典型職務犯罪案例入手,結合本地區查處的案件,深入調查分析漁政系統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發現漁政系統存在著普遍性的犯罪特點和規律。這些職務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發案部位、發案原因都存在著相似之處,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大同小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規律性,亟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船證分離”的買賣市場存在監管漏洞
為了加強對轄區內漁船安全、有序作業的管理,國家對漁船管理實行兩個“總量控制”,即“漁船數量”和“船網工具指標”雙控制。平時主要通過漁船檢驗、常規性檢查、日常巡查等管理手段,達到“有證有船、船證一體”的管理目標。
“三證”,即漁船捕撈證、漁船登記證、漁船檢驗證齊全的漁船,在轄區內的漁船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以證書管理、船體管理等形式始終處于監管部門視線之內,從而達到漁船安全、規范作業的長效目標。
近年來,隨著沿海地區海洋捕撈業以及相關造船企業市場的日益繁榮,全國各沿海地區自發形成以漁船買賣為主要經營內容的民間生意人,當地人稱之為“船老板”。這些船老板主要通過在全國各地買賣漁船馬力指標,從中賺取價差。
為了達到利益的最大化,船老板通常會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拆分操作。先購買船證齊全的漁船,然后將船體和證書進行拆分買賣,將船體賣給當地漁民,把船舶證書留下另行售賣。一種是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直接購買無船體的船舶證書,然后再進行售賣。為使以上兩種形式的無船體的船舶證書能夠有效進入市場,船老板往往千方百計利用行賄等非法手段,拉攏腐蝕執法大隊和漁政站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給其無實體船舶的證書辦理產權過戶、年檢等船舶檢驗手續,使其所購買的船舶證書在形式上符合獲得新船網工具指標的要求,從而達到騙取國家新船網工具指標的目的。
騙取的新船網工具指標或被售賣后造漁船,或直接用于建造新船,使得船網工具指標所對應的舊船體脫離了監管部門的視線,成為“三無船舶”。這些“三無船舶”雖然沒有船舶證書,但依然能夠逃避監管部門的檢查,從事漁業捕撈作業。從某種角度來看,一定地區一定范圍內的實體漁船總量得到了增加,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過度消耗、安全生產留下了黑洞和隱患。
從各地查處的案件可以看出,船老板與漁政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共謀利益的特點比較普遍。有些沿海地區的船舶買賣市場比較活躍,往往會圍繞船舶這一主體衍生出一條相關產業鏈條。象山縣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查處的8件職務犯罪案件,均發生在漁船拆解過戶辦證環節,成為漁政系統犯罪高發部位。漁政執法人員收取好處費問題突出。涉案人員中,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3名人員(一人已調局機關),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3名人員,在漁船過戶拆解辦證等流程和環節中明知“有船無證、無船有證、船證不符”等情況,卻利用其負責漁船拆解和船舶證書核準、檢驗、發放、注銷、過戶等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
涉案人員主要在賓館房間、私家車、娛樂場所、飯店里收受賄賂,行賄方式除了送現金,還出現了銀行存折、銀行轉賬方式。犯罪嫌疑人除了主動向個體業主報銷住宿差旅費甚至無息借款等主動索賄外,還出現了收受“干股”現象,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干股名義收受13萬元。
此外,漁政系統執法人員利用“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先天優勢,在自己所管轄的船舶行業里進行投資參股分紅,而《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這種利用職權參股、投資所管轄行業收取“紅利”的行為是較為隱蔽的違法違紀行為,如象山縣海洋與漁業局安監科科長胡某,他在擔任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期間,實際出資20余萬元投入到船老板陳某某處,而其本人并未參與實際經營管理,從中獲利60余萬元。
漁政系統案件腐蝕了一批漁政執法人員,他們利用負責報廢漁船拆解拍照、檢驗、過戶、注銷等工作職務便利,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使得船證不符、有證無船的船舶證書得以過戶、拆解、注銷等。而行賄者通過行賄手段獲得新船網工具指標,擾亂了漁業船舶交易市場秩序,一些由此產生的“三無船舶”脫離了監管視線,存在安全隱患。
當前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提升漁業行政形象,創新思路、開拓進取,完成市區政府下達的貢湖、梅梁湖、蠡湖長效管理、太湖封湖禁漁管理、漁船漁港安全生產及其他各項目標任務,現對區2010年漁政、船檢、港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精神文明建設
1、政治業務學習。每月組織一次政治學習,讀報、書刊、收看反腐教育片、外出參觀等,有簽名、學習記錄、學習內容和臺帳記錄。每人有學習筆記。
2、文明執法。所有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政,著裝整齊,亮證執法,語言文明。
3、行政執行力。各分站必須服從局和區站統一領導和指揮,嚴格執行局和區站下達的各項指令,完成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確保政令暢通,不得越權、不得推諉。各漁政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上級領導和分站負責人下達的工作指令,不折不扣完成交付的各項工作任務。
4、遵守規章制度。組織漁政人員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漁政員守則,遵守漁政條線的“六條禁令”規定,杜絕各種違紀違規行為發生。
5、團結和諧。加強漁政人員之間的互助合作和相互團結,創建和諧漁政機構,對制造不團結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幫助整改。對嚴重影響團結的行為和言行,影響漁政機構外部形象的行為和言行,予以警告。
6、法律法規宣傳。認真做好漁業及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通過報紙、電視、電臺、通訊、簡報、座談會、培訓等形式組織宣傳,提高廣大漁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守法自覺性。
二、貢湖、梅梁湖、蠡湖管理
1、提高巡回檢查和出航率。漁政艇船每月出航不少于20天次,每次出航不少于2小時,必須對管轄區全覆蓋檢查,尤其對湖灣死角檢查。做好出航檢查臺帳記錄。
2、及時組織定置漁具及固著標志清理。巡查時發現有定置漁具及固著標志物必須及時組織清理。
3、加強對外來漁船及住家船監管。漁政員巡查時要做好對轄區內外來漁船和住家船的監管。發現后及時匯報,并在出航記錄中做好記載。
4、全面提高案件查處率。加強對案件查處力度,案件查處量不低于2009年水平,力求增長30%,案件結案率100%,案件文本制作合格率100%,處罰金額比2009年增20%。
三、漁業船舶檢驗
1、根據分工職責,各分站對本轄區內的漁業船舶檢驗率在規定期限內必須達到90%,全年必須達到100%。
2、船舶檢驗必須做到登船檢驗,對救生衣、消防、集油盤、信號等涉及安全、環保的設施配備必須強制檢驗,未按規定配備的不予檢驗。
3、船舶證書的登記與填寫必須符合規范。
4、認真做好漁業船舶的登記和檢驗信息登錄。
四、資金管理及船東互保
1、嚴格按照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和資金使用財務制度,規范使用和管理長效管理資金。
2、資金結算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解交征收的費收和罰沒收入。
3、加強艇船管理,降低維修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4、積極做好船東互保工作,船東互保率100%。
五、漁港安全生產管理
1、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有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落實責任人,明確職責。
2、做好漁業安全宣傳。做好六月份安全生產月活動宣傳工作。
3、做好漁港水域安全巡查。全年漁港安全水域巡回檢查不少于50天次,檢查漁船不少于受檢漁船的60%,外來漁船檢查不少于進入本區域的船只的80%。計算方式以漁船進出港簽證登記表為準。(年度檢驗登記簽證不包括在內)。
4、做好災難氣候安全信息報送。建立災難氣候信息傳送,漁民信息知曉率65%,以每次通知記錄數為準。(各分站要做好記錄)
5、公正、公平、公開做好漁港水域交通事故、漁港水域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事故調處結案率100%。
6、轄區內無重特大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漁船救助。做好漁業安全生產臺帳及管理。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務
一、指導思想
以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漁民的切身利益為宗旨,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化監管,確保今年伏季休漁工作安全、順利完成。
二、休漁類型與時間
今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漁的作業類型: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刺網今年新納入伏休范圍)。
休漁時間:底拖網和帆張網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桁桿拖蝦和籠壺類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7月1日12時;定置作業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定刺網休漁時間為6月16日12時至8月31日12時。
三、實施步驟和主要工作
2011年伏季休漁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5月25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務是:建立指揮機構,開展宣傳發動,充分做好伏季休漁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管理準備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海洋灘涂與漁業局、弶港鎮、公安(邊防、消防)、漁政海監大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重點漁業鎮也要建立健全伏休組織,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管理責任制,鎮與村、村與船主要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一是行政機構的領導責任。鎮政府與漁業村、組都要明確伏季休漁的領導責任。二是漁政部門的監管責任。漁政機構作為管理主體要明確監管責任,要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漁政人員。三是漁船老大的主體責任。漁政部門要與伏休漁船負責人簽定伏休責任狀,違反伏休規定者將被取消柴油補貼。四是碼頭冷庫老板的協管責任。對碼頭冷庫老板建立連坐信譽機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如在伏休期間發生違規事件,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有休漁對象船的鎮,要成立協調指揮機構,切實加強對本地區伏季休漁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與公安(邊防)、工商、交通、水務等部門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伏休各項管理工作,確保伏季休漁工作順利開展。
2、注重宣傳發動,強化教育培訓。今年我省對伏休規定進行部分調整,各涉海鎮、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加大伏休宣傳力度,要重點向廣大干部、漁民群眾宣傳解釋今年我省調整伏休對象的原因和意義。同時,及時將《告漁民通知書》發放到漁民手中,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和途徑并組織專門力量深入漁村、港口、碼頭、市場等漁業活動場所,開展經常性、針對性的宣傳工作,安排漁民參加各類安全技能培訓和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宣傳教育,在漁區營造伏季休漁濃厚氛圍,樹立對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形成伏休工作政府抓、輿論促的良好局面,為伏休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堅實基礎。
3、精心籌劃部署,夯實基礎工作
(1)市海洋灘涂與漁業局設立伏季休漁專門值班電話,建立伏季休漁值班和緊急信息報送制度,保證信息渠道的暢通。值班(舉報)電話,由市漁政大隊海洋中隊具體負責舉報情況的督查落實工作。
(2)市漁政大隊要制訂海洋漁政檢查船艇的具體行動方案,做好海上執勤、陸上管理等方面的準備工作。
(3)抓緊界定伏季休漁對象,造冊登記,實行漁民群眾互相監督。
(4)要認真組織對漁港的整頓,清除漁港航道、泊位及碼頭的違章設施,及早規劃伏休漁船的泊位,確保每艘伏休漁船都有合適的位置停泊,確保漁港航道的暢通。
(5)檢查督促應休漁漁船按時全部回港。
(6)5月31日前,市伏季休漁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對休漁準備工作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宣傳發動工作、休漁對象摸底情況、漁港停泊區情況等,查漏補缺。
(二)實施階段(6月1日至9月16日)。加強伏季休漁的監督管理,防止休漁對象船違規作業,做好伏季休漁的安全管理、漁民培訓、修船補網等,引導漁民就地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保證伏季休漁有序、穩妥地進行。
1、嚴格監督管理。休漁期間,市漁業主管部門要與公安、工商、交通、水務、邊防等相關部門緊密配合,對所有納入休漁范圍的漁船指定停泊地點,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和加載冰、油等漁需物資,實行“海上查、港口堵、市場管、冷庫盤”的全方位管理。
對重點地區和重點漁港,要派出工作組駐點并巡回檢查,嚴格把好管理關,不留死角。特別要抓好以下幾種特殊漁船的管理:一是不需休漁的漁船。不僅要防止其變相從事禁捕作業,而且要防止其進入海蜇保護區生產,同時還要加強開捕日前的管理,防止發生沖港事件。二是漁業資源調查漁船。資源調查漁船必須要領取專項捕撈許可證,懸掛明顯標志;出海生產時必須有專門人員隨船全程監管,嚴格按照指定時間、海域和內容調查作業;進出港必須報請漁政船接送,按受漁政人員登船檢查,在指定的漁港銷售漁獲物、補給漁需物資。三是異地停港漁船。市漁政大隊要及時將我市異地停港漁船及外地停港漁船登記造冊報市海洋灘涂與漁業局備案,同時向停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并隨時了解其休漁情況,也可根據異地停港漁船的實際情況,對停港漁船比較集中的地區派出專門工作組加強對該批漁船的監管,對其實行重點管理,嚴防其擅自離港或從事違規作業。
漁政管理人員要定人定港,明確具體責任人,實施包括安全管理在內的漁船靜、動態監管,并建立相關管理臺帳,做到隨時掌控伏休對象的情況,因監管不到位而發生違規現象的,要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按時填報《伏休漁船動態雙周匯總表》,無情況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2、強化執法檢查。要進一步加大實施行動的力度,從嚴打擊各種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依照《漁業法》有關法規,對休漁期間在海上違規作業的,依法給予從重處罰;對嚴重違反休漁規定、聚眾鬧事、抗拒管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地要匯總上報違規漁船名冊,根據農業部相關文件精神,按規定取消當年享有的漁用柴油補貼等國家惠農政策資格。對休漁期間頂風違規的漁船和人員進行公開曝光和處理,尤其要抓好第一艘違規漁船和第一個違規船主的公開曝光與處理。要在漁港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發動群眾對休漁管理工作和休漁漁船進行監督。
3、落實“三防”措施。休漁期間,要切實采取措施,提高防火、防盜、防臺風能力。要通過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漁民“三防”意識。要加強漁港消防安全管理,漁業、消防部門要聯合組織對漁港和漁船進行安全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每條船都要落實消防責任人,嚴禁漁船和供油船混合停泊,供油船要遠離漁船停泊區,不得在漁船上實施明火電焊。重點漁區要配置消防設備,組織相應的防災搶險隊伍。
4、開展優質服務。漁業主管部門和弶港鎮要組織漁民參加漁業法律法規、漁業安全生產法規等培訓。漁業主管部門和弶港鎮要切實安排好漁船停港的錨地、泊位,指導和幫助漁民搞好船只保養。同時,加強漁港港務管理,為漁民休漁創造良好的停泊、避風、治安條件。有關部門要做好開捕前的供油、供冰、供水等后勤服務保障,確保漁民在伏休結束后能正常出海生產。各涉海涉漁鎮政府要關心漁民生活,積極開展對困難漁民的調查摸底工作,對休漁期間基本生活確有困難的漁民,給予關心和照顧,開展扶貧送溫暖活動,確保困難漁民在休漁期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對休漁停港漁船一律不得加收費用增加漁民負擔。
(三)鞏固成果階段(9月16日至10月初)
開捕后,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執法機構應繼續向漁民群眾宣傳保護海洋漁業資源的重要意義,教育漁民群眾嚴格遵守東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線以內禁漁和幼魚比例檢查等有關規定,引導和督促漁民有序合法生產,避免開捕后捕撈強度過大、過密、過猛,鞏固伏季休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