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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美國商務部了題為“對中國銅版紙的反補貼調查-喬治城鋼鐵案觀點中的分析要素是否適用于當前中國經濟”的備忘錄。該備忘錄重點指出,喬治城鋼鐵案所涉20世紀80年代傳統蘇聯模式經濟的分析要素已經不適用于當今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因此,形成于喬治城鋼鐵案訴訟中的美國商務部政策不能阻止反補貼法對中國出口產品的適用。
理由一: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
2005年12月22日,在對中國格紙反傾銷調查中,被調查方要求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進行審議。2006年5月和8月,美國商務部分別發表備忘錄,聲稱雖然中國經濟不再是傳統的蘇聯計劃經濟,但是在反傾銷調查中,依然要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美國商務部在審議中認為,中國政府對市場力量的限制足以將中國在反傾銷法的適用中被排除在市場經濟國家之外。比如,中國政府繼續將貨幣排除在市場之外,對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仍然存在大量限制;中國已經吸引了大量國外直接投資,但是對于這些外國直接投資的引導和限制都遵守政府的政策目標;國有企業仍然是中國經濟力量的關鍵構成部分,在很多重要的經濟領域,政府的政策主要是確保國有企業在該領域占據主導地位;政府不再通過傳統的直接分配資源或政府定價的方式支持國有企業,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復雜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限制,比如對土地使用權的分配進行控制,對國有企業銀行持續主導地位的支持。盡管改革正在進行,然而極少證據表明,中國的國有銀行已經作為一個真正的商業實體運行。在累積了大量的對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之后,中國的國有銀行由政府幫助擺脫困境,已經完全被排除了國際、國內競爭。并且銀行的貸款主要流向了國有企業、大型公司和政府支持發展的其他企業。最后,缺乏信賴的法律和行政服務在某種程度上維持了政府在經濟領域的中心地位,而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過渡期的混亂。
理由二:中國經濟與蘇聯模式經濟有著本質區別
美國對蘇聯模式經濟曾做出如下界定:“價格由中央計劃決定。生產虧損和對外貿易由政府控制。投資決定由國家控制。貨幣和信用由中央政府分配。工資由政府決定。外匯的使用受到限制。對物的私人所有權受到限制。”然而美國商務部認為,中國目前的經濟較之于蘇聯模式經濟,更富有彈性。具體表現為:
工資和價格。蘇聯模式經濟中的商品實行政府定價,工資標準、工作準則和生產目標由政府規定。而當前中國,雖然政府對某些重要貨物和服務商品仍保留一定的價格控制和指導,但“90%以上的商品價格由市場決定”;《勞動法》已賦予所有企業在政府設置的最低工資標準線上自行規定工資的權利,包括外國投資企業、國有企業和本國私人企業。雇主和雇員可以就工資進行協商。
但美國商務部認為,企業擁有對工資的設定權和產品價格定價權的事實,并不能得出在所有經濟生活中工資和價格都是建立在市場基礎上的結論。中國的私營企業和公民,雖然可以自由安排企業活動,但仍然須在受限制的范圍內開展商業活動;對決定工資市場力量的形成起著重要限制作用的戶口制度仍然在扭曲經濟環境。貨幣的可兌換性。美國商務部認為,中國的人民幣雖然在資本項目下的兌換仍然存在一定限制,但中國政府已經著手實現資本項目下貨幣的自由流動。國內和國外企業和個人可以自由兌換、持有和買賣外匯,且外國企業可以自由的將資本和利潤匯回國內。但無法否認的是,中國的中央銀行繼續管理匯率,仍未實現人民幣由市場力量決定的目標。私人財產所有權和私營企業。物權作為私人企業的重要先驅,在蘇聯模式的經濟制度中受到完全限制。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允許發展私人企業,且在政府排除國有企業占領導地位的領域已占據主導地位。盡管私人企業很難得到銀行的信用貸款,且仍然處于比較困難的法律環境之中,但是這些私人企業在中國已經非常盛行。在中國經濟生活中,既創造了私人企業的活力,又保留了政府適當且重要的干預,將市場調節和政府指導有機的結合了起來。
外貿經營權。在蘇聯模式經濟中,所有的對外貿易均由國家操作和控制,中央計劃者決定進出口商品的類型和數量。雖然中國政府通過國營貿易企業繼續保留了一部分進口貨物價格的控制權,但是中國政府已經放開了外貿經營權的控制,并根據其加入WTO所承諾的義務,賦予全部外商投資企業外貿經營權。
此外,美國商務部認為,非市場力量仍然制約著國有企業的行動。中國政府通過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仍然把持著與投資增加或減少有關的任何事宜、債券發行或合作結構的變更,比如合并、分立或清算。除了法律上的監督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對國有企業商業決策(比如通過部門指定或任命)和社會政策的干預,可能都影響了國有企業運作的商業性質。
金融資源的分配。蘇聯模式經濟一般通過中央銀行分配貸款。中國政府已經不再通過預算支出分配經濟生活中的絕大部分資源。政府在1997年放棄了強制貸款計劃,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直接對于特定領域配置貸款。在絕大部分業務中,國家賦予銀行自。
放棄在經濟生活中直接分配所有的金融資源,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轉而主要依賴其行政管理措施控制國家經濟和金融。五年計劃和產業政策既可發揮發放貸款和經濟增長的指導作用,同時又可對銀行起到一定控制作用。由于對商業銀行持有完全國家所有權,中國政府得以應用間接措施來指導貸款配置。盡管中國國有銀行業存在諸多不足,但畢竟正在增長。雖然國家對于貸款的發放依然存在潛在或明顯的控制,但中國的銀行體系比蘇聯模式經濟中的銀行體系顯得更有彈性。
中國當前的經濟,雖然存在一定扭曲,但是較之于蘇聯模式的經濟富有更大彈性。喬治城鋼鐵案中的傳統命令經濟最為顯著的特點是缺乏市場力量,而中國當前經濟是在政府計劃下市場機制在發揮作用。
總之,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蘇聯模式經濟的性質使得美國商務部不可能適用反補貼法。因為“鼓勵或保證”在蘇聯模式的經濟中沒有任何意義。而就當下中國經濟的性質而言,不存在使用該法的任何障礙。美國商務部現在可以對中國政府是否已經授予中國生產者某種利益以及這種利益是否具有專向性做出認定。總之,喬治城鋼鐵案訴訟中產生的美國商務部的政策根本無法阻止對中國政府對于本國生產者所授予的補貼進行救濟。
要識別憲法原則的效力與憲法規則效力的不同,首先必須弄清憲法原則與憲法規則的差異。從一種關系的視角來看,憲法原則和憲法規則其實是憲法規范的兩種不同表現狀態。“認為法律規范包括法律原則在內,或者提出原則與規則是對法律規范的邏輯的劃分,這是西方學者首次闡明的。”[2]近年來中國學者也關注到并接受了憲法規范應有內部不同邏輯層次劃分的理論。有的學者主張憲法規范主要由憲法制定規范、憲法核、憲法修改規范與憲法律組成,不同規范之間形成不同的等級系列,即在憲法規范內部亦存在上位規范和下位規范的關系。[3]一般而言,較之于憲法規則,憲法原則具有初始性、本原性、穩當性、抽象性等特點。具體而言之,憲法原則與憲法規則又有以下不同點:
第一,憲法規則注重憲事行為和憲法事件的共性,其內容具體明確,目的乃是為憲法的實施提供具體的基準,以消除司憲和行憲的任意性,從而維護憲法的權威,保持法治的統一性。與此相反,憲法原則除了要具備憲法規則關注事件或行為共性的特征外,尤其要關注事件和行為的個性,并盡可能型構模糊性的制度空間,以彌補法律規則和社會現實的縫隙,滿足法治國家對法律支配社會的普遍性要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樣一種目標可能永遠不可以靠規則來實現,但可以靠原則來織就。
第二、憲法規則由于本身內容的具體明確和規則指向的特定性,因而其適用范圍偏狹。但憲法原則作為一種經驗抽象和價值預設,它要貫徹于整個立憲、行憲和司憲、護憲的全過程,并統攝憲法權力和憲法權利兩大規范體系,因而其適用范圍要比憲法規則寬廣得多。
第三、在實踐中經常產生憲事關系中的原則與規則竟合問題,因而產生憲法適用中規則與原則的選擇優位問題。既往很多學者基于對原則的價值預設和憲法規范內部要素的邏輯排序,都主張憲法原則要優先適用于憲法規則。
但和法治作為一種理想的社會秩序,首要地必須擺脫不確定和不安寧對秩序的威脅,而規則的穩定性適用正好是滿足這一追求的最關鍵性因素。在立法已成為多元利益博弈的結果,立法的民主化已完成法律正當性表達情況下,法律的適用不應該舍棄明確的規則而另外追求原則涵蘊的價值。而且根據美國學者德沃金的研析,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適用進路是頗不相同的: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在個案當中,即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方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因為不同的原則是有不同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換言之,憲法規則本身是一種或多種憲法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的輻射,優先適用憲法規則并不意味著對憲法原則的貶損。即便是在某一具體的憲事關系中發生了特定憲法原則與憲法規則的沖突,而導致優先適用了憲法規則。但因為憲法原則的相互關聯性,該憲法規則背后的其他憲法原則價值實現之時,也使被排斥的憲法原則得到了另外一種意義實現。
憲法原則的效力指涉三個層面:憲法原則效力的緯度,指憲法原則的效力空間范圍;憲法原則效力的向度,指憲法原則的拘束對象和作用領域;憲法原則的權威,指憲法原則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憲法作為公法而在國家公域發生效力,是近現代法治的基本要義所在,正如著名學者夏勇所言:“法治既是一個公法問題,也是一個私法問題。但是,歸根結底,是一個公法問題。”[5]所以憲法原則規范直接對公權行為和公域立法產生拘束力,具有理論上的該當性和事實上的證成性。不過由于法治對形式主義的追求和法治本身體系化的需要,憲法原則規范應該盡量通過公權立法具體化的路徑來貫徹實施。
憲法原則規范能否直接對社會私域立法產生效力在學界卻存有分歧。一種意見是:因為憲法具有根本法、高級法的屬性,所以推論憲法原則當然對社會私域產生法律效力。另外一種則以為不可一概而論:其理據為:
第一,從法的發生時態而言,私域法制發生在公域法制之前,民法產生于憲法之前。雖然近代成文憲法出現后為了保持法制的統一,而有將萬法歸宗于憲法之勢,但因為憲法和民法所調整的領域并非完全疊合,所以憲法原則不能完全覆蓋民法領域[6]。
第二,憲法乃公法的身份性,決定了即便是憲法原則也無法超越自身局限。比如權力的分立與制約是具有共識性的憲法原則。它有關權力配置和權力行使的規定在公權領域都是強行性的、剛性的。所有公權組織都要遵守授權有據、禁止有據的準則,不得超越法定權限的范圍,也不得悖于憲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之規定,而自行決定機關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權限。但民事法人的組織和權限通常是由自治性原則決定的。我們不可以說因為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的存在而要求所有的民事法人一律采用股份制的治理結構。
第三,憲法原則存在的功用之一在于彌補憲法規則的局限性。通常只有在規則較少或規則完全缺失的時候,才可以直接發揮憲法原則的作用。而根據學界的研究結論,即便是憲法規則規范也不能斷言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有直接效力,與之相應的,我們也可以說憲法原則規范并不完全有對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直接效力。
在民事立法領域,臺灣學者蘇永欽認為:憲法的自由權利規范包括生命、財產、自由、安全等傳統的天賦人權,是公民享有的針對國家的防衛權,應該在民事立法中具備直接效力。憲法中的受益權包括生存權、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是公民享有的要求國家提供一定給付或服務的權利。它體現了憲法權利權規范為適應時代變遷而所作的功能轉型。這樣民法也應配合這種轉型,既要關注個人利益的實現,更要注重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協調。由于受益權要求以具體化的法律實現國家資源的重新分配,而立法者在借由何種途徑實現受益權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權,因此,受益權不可以直接約束立法者,其對于民事立法的效力,“只限于其蘊含的尊嚴生存、社會連帶等等客觀原則及扶持弱者的利益衡量標準”,同時考慮到民法所承擔的“保障自由,激發生產力創造生活資源、以最低交易成本達到互通有無等主要的社會功能”,受益權對民事立法的影響宜采取間接效力為必要。[7]在民事司法領域,盡管經由最高法院2001年關于齊玉玲案的批復而引發了學界對憲法在民事司法領域有無直接法律效力的接連討論,學界對這一問題也遠未達致共識。[8]但多數學者都指出了將憲法泛私法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援引憲法規則裁判案件所蘊藏的危險。誠如德國學者沙茲衛伯所言:“硬將國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關系之平等……無疑敲起自由之喪鐘。”[9]承認憲法的直接效力實際上就是允許國家權力深入私域,允許國家權力對于本應保持自治的市民社會領域進行干涉。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允許國家任意的對私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進行干預,其結果可能是導致國家權力對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更深程度的侵犯,這一代價將是深遠的。
憲法權威是憲法正當性的表征,也是區分法治政府和人治政府的重要基準。憲法權威是憲法的法律強制力和社會公信力的集成。近代成文憲法產生以后,憲法作為國家實定法的一部分,當然被賦予國家強制力。只是這種強制力并不限于普通法的司法強制力和行政強制力,它還包括賦予立法者一種行憲的責任,強調立法貫徹憲法的作為義務。憲法的公信力來自于多個層面:通過宗教賦予憲法神圣性,使人們真誠地崇奉憲法;通過社會大眾的共同約定,產生一種自律性的義務,而自覺遵守憲法;通過憲法制定的民主性和憲法內容設定的正當性,使人們心悅誠服地接受憲法。憲法不能沒有強制力,但憲法又不能只有強制力。強制力能保證憲法行之一時,不能保證憲法行之一世。憲法原則設定的權威性除了它本身要普適性的實體正義觀相契合,與社會現實保持適度的張力外,更重要的是體現憲法原則設定的交互性和參與性。要把原則的設定的過程表現為多元利益的正當博弈過程,要通過民眾對原則設定過程的參與而親自感受憲法的寬容精神和民主精神,并通過這些精神的洗禮使民眾對憲法永保親和性。
注釋:
[1]曹繼明、黃基泉:《關于憲法基本原則的探討》,《理論與改革》2002年第2期。
[2]李龍:《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頁。
[3]參見韓大元:《論憲法規范的至上性》,《法學評論》1999年第4期。
[4]參見吳傳毅:《論法律原則》,《湖南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第18卷第2期。(美)羅納德·德沃金,《論規則的模式》,《法學譯叢》1982年第1期。
[5]夏勇:《法治與公法》,《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01頁。
[6]從邏輯對稱的角度,公域與私域相對應,民事領域似應與官事領域相對應,但在我國學界通常把民事領域視同于社會私域。為了話語對接的需要我們在這里遵守了這一學理約定。
[7]參見曹治國:《從對立到協調:公私法劃分背景下的憲法與民法關系論》,(申請清華大學法學博士論文)2005年4月,第194—195頁。
關鍵詞:鋼琴練習方法
學習鋼琴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學習者要進行大量的練習,逐漸掌握鋼琴彈奏的一些技能技巧。如何運用科學的方法練習,是每位鋼琴學習者最應該重視的事情之一。這里僅對鋼琴練習中存在的一些現象淺談幾點個人認識。
一、認真讀譜
這是很多學生最容易忽視的一個問題,趙曉生先生曾說過:“樂譜是作曲家留給人類的公開信。樂譜上記載著作曲家希望傳遞給他人的全部信息。”這里的全部信息包含的要點很多,其中幾個要點在練習中必須要做到。
1.音高
音高包括:譜表、調號、每個音符在五線譜上的準確位置。這三點對于每位學習鋼琴的學生來說似乎是不需要進行著重強調的,但是一些學生卻經常在上述三點中出現這樣的錯誤:
第一,錯譜表。通常學生認為,右手彈奏的是高音譜號,左手彈奏的是低音譜號。所以當曲子中出現臨時改變譜號的標記時,容易忽略它,結果出現錯誤。
第二,錯或記不清調號。調號在一首曲子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彈奏中調號出現錯誤,使該升的音沒有升,該降的音沒有降,音高出現錯誤。
第三,在有大量加線時,看錯音高的位置。
音高是音樂作品的基礎,保證每個音符都讀準確了,是對每位學習鋼琴學生的最基本要求。想要在彈奏中音高不出現錯誤,就要細心。
2.節奏、節拍要正確
在練習中,節拍要準確,速度要統一,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在練習時,一定要注意一些影響節拍準確的情況。
第一,個音符的時值彈奏要正確。避免出現有的音符時值彈奏不足,有的音符卻彈奏時值過長的現象。如果這樣彈奏會影響全曲的節奏統一性和穩定性。
第二,注意休止符。休止符是無聲音樂,在音樂作品中起到“此時無聲勝有聲”的藝術效果。可是一些學生在練琴中很容易忽略它的存在,或是忽略了它的停頓時值。從節奏、節拍角度來說,休止符都是占拍子的。因此絕不能忽視它。
如:在莫扎特《幻想曲》(鋼琴基礎教程第四冊)中,第16小節最后一拍半的休止;第17小節附點八分休止和第19小節最后一拍半的休止,不少學生在彈奏中沒有把這些休止符的時值停頓準確,破壞了這首樂曲幻想與浪漫的意境和節奏的統一性。
第三,遇到較難的節奏時,需要根據曲子的單位拍或拍子計算一下準確的時值。如:《車爾尼740》12條。這首練習曲的拍號是2/4拍,每小節有兩拍,但是在第1、3、5小節中,右手出現了一個節奏難點,即第2拍中的后1/8拍。如果只憑感覺去練,不少學生感到很難彈準這個節奏。為了能讓學生準確彈奏第2拍中后1/8的節奏,可以讓學生按每拍8個三十二分音符來計算時值,那么這個節奏難點就較容易克服。
3.注意指法
正確的指法可以提高練琴質量,克服技術困難,更好地掌握音樂風格。在練習中要明確的是:練習曲的指法不容改動。練習曲都是為了訓練某一手指技巧,所標記的指法是專門為這一特定課題服務的。所以必須嚴格遵照,否則達不到訓練要求。如:《車爾尼299》第23條,這條練習曲是以強化訓練右手的4、5指為目的。有些學生因為覺得4、5指的靈活性與獨立性不如其他手指,就隨意地將這些指法改動,結果失去了這首練習曲訓練的目的和意義。
對各類樂曲的指法,是以方便表現音樂和演奏為前提,故可以合理地有所改動,但絕不是所有的指法都能改動。同時還要遵循,指法一旦設定,練習中就不能隨意改動的原則。
對于樂譜中沒有標記指法的地方,不能隨心所欲地亂用指法。尤其是在每一樂句的開始處,旋律線的轉折處等,千萬不能不加思索地使用自己認為最易彈奏的指法。因為,有時候自己認為最易彈奏的指法,不一定是合理的指法。若使用不合理的指法,必然會有潛伏在彈奏中的不合理因素,容易造成“隱患”。
總之,讀譜是練習中的重要環節,從一開始讀譜時,就必須非常認真仔細。第一步讀譜做到位,就為以后的練習打好了基礎。
二、分手練習
一般情況下,人的注意力不能同時注意到兩件或兩件以上的事情,而鋼琴的彈奏,恰好是兩只手做兩件事。所以一開始練習我們就雙手合奏(視奏練外),難免會產生很多錯誤,這些錯誤產生后學生一般都不易及時發現,結果成為日后彈奏中的一個障礙。
分手練習的好處,是將注意力集中在一只手上。這樣就可以把一只手的音高、節奏、指法、觸鍵等都做到符合要求,尤其是在較難的段落,就更要運用分手練習的優勢,仔細分析困難所在,各個擊破,為雙手練習準備必要條件。分手練習的另一個好處,是在練習過程中會把音樂中的各種因素聽得更清楚、仔細。
有不少學生不愿意分手練習,覺得耽誤時間,實際分手練習才是盡快學會曲子的捷徑。分手練習到什么程度可以雙手合練呢?一般分手練習到已經不需要集中全部注意力就可以順暢地彈奏下來時,便可進行雙手合奏了。如果練習內容是復調音樂,那么分手練習的熟練程度應該比主調音樂的熟練程度還要更高,然后再雙手合練,效果會更好。
三、慢速練習
進行慢速練習千萬不要陷于“為慢而慢”的思維中去,如果抱著這種漫無目標的思想去慢練那是等于浪費時間。慢速練習就像“放大鏡”一樣,可以看清楚和想清楚在練習中出現的問題,幫助我們能更好地完成一首曲目的演奏。
但是,在慢練中彈奏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即思維和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只有在這種狀態下進行的慢練,彈奏者才能彈得清楚和準確。因此,多靜下心來做一些慢速練習是非常有益的。
四、動腦練琴
在練琴的過程中,每個動作的完成都是在大腦的監控下進行的。如果在練習中,大腦沒有進行監控,那么這種練習是無用甚至是有害的。因此動腦練琴這種方法要始終貫穿在練習之中。因為這在鋼琴練習中,是最基本、最不可缺失的一條練習方法。老師常告誡學生“一百次不動腦子的練習,不如一次動腦子的練習”。可見動腦練琴非常重要,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學習效果。
總之,在練習中關鍵還是要養成一個正確的習慣,因為正確的練習習慣比練習本身更重要。同時,作為一個練習者在練習中還必須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
參考文獻:
[1]魏廷格.鋼琴學習指南——答鋼琴學習388問[M].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1997.
本文在總結當代西方國際國際法的基礎上,認為當代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的關系是以"二元論"為基礎的,國際國際法調整國家間關系的這個本質仍然沒有變。當代西方國際國際法的三大主題是國際維和與武裝沖突、發展與環境、民主與人權。顯然,在民主與人權的理解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著不同的認識。圍繞著這三大主題的,則是國際合作、對話與改革三大主旋律。此外,在研究當代西方國際國際法時,應當重視歐洲大陸的國際國際法與美英國際國際法思想間的微妙差異。
Abstracts
Thispaper,startingfromanintroductiontomodernwest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holdsthattherelationshipbetweenpublicinternationallawandlawofstatesstillbasesonthetheoryofdualism.Themaintopicsofmod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areinternationalpeacekeepingandarmedconflicts,thedilemmabetween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protection,democracyandhumanrights.Ofcourse,theindustrialcountriesandthedevelopingcountrieshavedifferentvaluesregardingtheconceptionofdemocracyandhumanrights.Themainobjectsofmod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ar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dialogueandreform.ThedifferencebetweenthecontinentalEuropeandAnglo-Americancountriesshouldnotbeomittedbystudyingwest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
關鍵詞
國際國際法、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的關系、國際維和與武裝沖突、發展與環境、民主與人權國際合作、對話與改革
Keywords
publicinternationallaw,relationshipbetweenpublicinternationallawandlawofstates,internationalpeacekeepingandarmedconflicts,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democracyandhumanrights,internationalcooperation,dialogueandreform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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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國際國際法并非"西方"的專利。中華國際法系在古代早已形成獨特的國際國際法思想與實踐。僅以和平與戰爭的實踐為例,從"以和為貴"、"先禮后兵"可以看出,中華國際法系的國際國際法思想始終是以和平為主旋律的,狹義的戰爭國際法即"戰中之國際法"居于次要地位,戰爭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而已。即使戰爭不能避免,仍然要受到習慣國際法的約束。從"兩國交兵,不斬來使"、"勿殺無辜"的實踐看來,中華古代的和平與戰爭思想與當代的國際戰爭國際法規則是何等相似。然而,在世界近代史中,璀璨的中華文明遭到了西方殖民者炮艦的蹂躪[1]。西方文明從此主導世界,西方的價值觀也就成了"主流"的價值觀。國際國際法也就成了"西方"的國際國際法。在西方國際法律價值觀主導的秩序中,其他國際法系、包括中華國際法系的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承認。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民族自決權"的覺醒,殖民地國家紛紛走向獨立。第三世界國家謀求建立新的國際秩序。尤其是在經歷了"東西"沖突及"南北"矛盾的整合之后,世界格局出現了巨大的轉變,當代國際國際法也不再聆聽一個聲音、遵循一種模式。就連西方的國際國際法學者也不得不承認,當代國際國際法已經不完全是西方的天下。歷史不容逆轉,時代邁著自身的步伐前進。當代的國際關系已今非夕比,全球化趨勢已成定局。崛起的中國正在重新構造自身的全方位國際關系,尋找自己的地位。在這樣的背景下,也就有必要了解當代西方國際國際法的走向。
一、國際國際法的起源、本質及與國內國際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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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學者看來,當代國際國際法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古羅馬國際法中的"萬民國際法"[2],它是"市民國際法"[3]的對應物。市民國際法調整的是羅馬人之間的關系,而萬民國際法則調整羅馬人與非羅馬人之間的關系。萬民國際法是從羅馬的外國人國際法中發展而來的,其內容則十分廣泛,它大致相當于今天的國際公國際法、國際貿易國際法、海商國際法與國際民事訴訟國際法。到公元15、16世紀的西班牙鼎盛時期,人們開始采用"民族間的國際法"[4]的稱呼,德國至今保留了這一提國際法[5]。到公元17、18世紀的國際法國時代,歐洲才始采用"國家間的國際法"[6]這一稱謂。到20世紀,人們才正式采用"國際公國際法"[7]術語。
上述概念的演變表明,隨著國家地位的固化,國家最終取代了民族成了國際關系的主角。國際國際法秩序中的構造性原則即原則也是將國家作為社會和國際法制單元,或者說國家可以建立秩序[8],而不是將人民、民族、國際組織、超級組織或者個人作為連接點的。非國家性質的國際國際法主體、尤其是聯合國作為世界和平的組織雖然具有特殊意義,但它們仍然是以承認國家為前提的;這些組織尚不能代替國家的存在。因此,"國際國際法"的本質就是國家間的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不同,國家不但是國際國際法的制定者,也是國際國際法的實踐者,換句話說,國家既是國際國際法的裁判,又是國際游戲的表演者,這是因為國際國際法缺少國內國際法那樣的"自上而下"的權威,尤其是缺少權威的爭端解決體制以及強力作后盾。盡管當代國際國際法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尤其是國際組織作用的增強,個人的國際國際法地位提高,但是國際國際法作為調整國家間關系的國際法的本質仍然沒有變。為此,我們不能將聯合國理解為國家的"家長",聯合國也非"世界國"或者"理想國",因為即使聯合國也是在國家平等原則的基礎上產生的。平等依然是國際國際法的出發點和歸屬。正因為如此,國際國際法規范的形成必須以國家間的"合意"[9]為基礎,國際習慣國際法也只能通過共同的國家實踐形成。借用先哲孔子的話,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
明確了國際國際法的本質,就不難理解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的關系。由國家原則所決定,"國際國際法"秩序不能"自動地"在國家內部適用。在當代,已經罕有學者堅持"一元論"[10]了。"一元論"認為,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秩序是統一的,國際國際法因此當然地在國內具有效力。但是,尚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實踐中能夠貫徹一元論。"一元論"的思想基礎大約來自于古代的神學以及后來的自然國際法思想。神學與自然國際法認為,國際法是某種超然的存在,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的國際法則,因此,神的"國際法"或者自然的"國際法"當然是統一的,不容凡人分割[11]。相比之下,"二元論"[12]更符合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關系的本質。多數西方學者也持"二元論"觀點[13]。"二元論"認為,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系統是彼此獨立的,因此國際國際法規范要在國內發生效力必須經過國家的"認可"或者"指令"。"轉化說"[14]就是以二元論為基礎的,它是指國家通過立國際法將某個國際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國際法規范,轉化以后的國內國際法規范與原國際國際法規范雖然在內容上是相同的,但是分別屬于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彼此的效力范圍仍然是清楚的。
二元論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對"強行國際法"[15]的國內效力的認識上。有學者認為,國內國際法的效力級別低于強行國際法[16]。筆者認為,對這個命題要從兩方面分析。首先,對于什么是強行國際法,尚未有一個公認的定義,相應地,強行國際法究竟包括哪些國際國際法規范至今是一個謎。如果說國家平等屬于國際強行國際法(這大約是沒有問題的),那就等于說,沒有任何的國際"強行國際法"能夠違背國家。即使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宣布某個國家的國際法律因為違背強行國際法而無效,也只能意味著該國的國內國際法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承認,然而在該國內部,該國際法律仍然是有效的,除非國家共同體剝奪了該國的立國際法權與司國際法管轄權,倘若這樣,不就正好違背了"國家平等"這一強行國際法原則嗎?因此,"強行國際法"不是否定二元論的依據,不能籠統地認為強行國際法的效力級別高于國內國際法。
其次,在研究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關系時,對"國內國際法"也要作進一步的劃分。在國內國際法中,憲國際法是國家的根本國際法,它不僅是制定一般國際法律的依據,而且也規定了其自身與國際國際法的關系[17]。因此西方學者在考察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的關系是,首先是研究國際國際法與憲國際法的關系。筆者認為,在國內國際法中,任何國際國際法規范的效力均不得高于憲國際法的效力。換句話說,即使國際強行國際法也不得對抗憲國際法[18]。這與憲國際法本身是否與強行國際法的內容要求相吻合則是兩回事。這是因為國家雖然享有獨立,但是國家也不可能置國際共同利益于不顧,因此立國際法者在確立憲國際法的內容時,客觀上必須考慮國際國際法上的一般國際法律原則,這就是對國家的客觀"強制"或者說憲國際法的客觀成分。但是這種客觀強制并不是否認憲國際法權威的依據,原因在于一旦憲國際法內容確立下來,即使其個別規范違背國際國際法,在立國際法者沒有修改該規范之前,它在國內就是有效的,至于其他國家是否承認,則不影響其國內效力。例如,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就應當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國際法規的要求來完善國內的立國際法。但是現行的國際法律在修改之前,它在中國境內仍然有效的國際法,人民國際法院也不得以國內國際法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國際法律相抵觸為由拒絕適用國內國際法[19]。當然,中國為此違背自己的國際條約義務所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則是另外一回事。不過,正如德國學者所指出,不能過高地估計一元論或者二元論在實踐中的意義,國家在對待國際國際法規范時,并沒有固守某個理論,而是采取了靈活的態度[20]。
二、當代西方國際國際法的主題與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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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際國際法調整的內容幾乎滲透到一切國際法律領域,但只要仔細觀察,便不難找到西方國際國際法的主題:即和平與戰爭、發展與環境、民主與人權三大主題。圍繞著這三大主題的,則是合作、對話與改革三大主旋律。下面分別介紹。
古往今來,和平乃人類第一要義。國家要謀求長治久安,穩定乃國家的首要職能。國與國之間何嘗不是如此。對當今的"地球村"而言,沒有比和平的國際環境更為重要的了。在人類飽受戰爭之苦以后,聯合國誕生了。聯合國開宗明義,以維護世界和平與確保國際安全為最高目標,明確地禁止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沖突的手段[21]。國際國際法對武力的限制可以劃分為兩個不同的層面。一方面,國際國際法中有一些規范完全禁止或者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允許使用軍事武力。習慣上人們稱之為戰爭之國際法[22],而正確的稱呼應當是反戰爭國際法[23]。這是因為,本國際法律領域的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賦予國家發動戰爭的權利,而是限制戰爭。只有當反戰爭國際法的規則無國際法阻止武裝沖突的時候,戰爭國際法的第二個層次,即戰中之國際法[24]才發揮作用,或者說:在武裝沖突已經不能避免的情況下,為了防止沖突升級帶來的惡果,將已經開始的軍事行動限制在一定的國際法律范圍內。
而在當代國際國際法形成之前,盛行的是從中世紀時期的神學發展而來、尤其是以格勞秀斯為代表的戰爭國際法[25]學說。在格勞秀斯看來,只要有正當的依據,為了正當的目的,采用正當的手段,戰爭就是合國際法的。不過,堅持該學說的理論家們也十分清楚,如何才算正當是很難界定的。因此,到了啟蒙運動時期,國際國際法便不能再接受這種思想。不過,這一時期的國際國際法理論仍然擺脫不了過去那種呆板的戰爭國際法理論的束縛。人們雖然不再承認戰爭權,但是仍然認為戰爭不受禁止。到了19世紀,戰中之國際法[26]學說雖然取得了實質性的發展,然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以戰爭權為標志的國際戰爭國際法仍然是實踐的國際法則。
為了捍衛和平,聯合國安理會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包括從不具備約束力的停火建議、和平解決武裝沖突的推薦一直到以軍事措施強制撤軍[27]。盡管允許國家行使自衛權[28],但是聯合國還是將重點放在聯合國自己采取軍事行動的職權上。安理會的這種集體安全機制為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貢獻。然而,即使有了聯合國與安理會,世界仍然不太平。"冷戰"時期,和平是以兩個超級大國陣營之間的核威懾為制衡的"冷和"。隨著蘇聯的解體和中歐與東歐的巨變,世界上僅存一個超級大國。面隊這種形勢,尤其是"九一一"之后的國際形勢,其他的大國或者集團正在重新審視世界和平格局,其核心就是如何處理與唯一的超級大國的之間關系,這不能不引起注意。
如果說和平與戰爭是第一大主題,那么發展與環境則是當代國際國際法之第二大主題。殖民國家獨立后,在為國際法律面前平等而歡呼時,卻又面臨另外一個現實:國家在經濟實力面前又是如此的不平等!發展中國家實施經濟發展戰略也就順理成章。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鮮明地提出了生存權與發展權。由于自然資源有限、人口的爆增以及工業化過程的加速,工業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問題。環境與資源困擾著經濟的發展。雖然國際社會提出了可持續發展[29]戰略,以期待解決環境與發展的矛盾,然而,由于缺少有效的國際國際法手段[30],全球環境問題不但沒有得到抑制,而且有加劇的趨勢,其中的原因,除了工業國家不愿意承擔更多的環境義務之外,也與發展中國家發展權與環境權的矛盾有關。總的來說,可持續發展觀還僅僅是人們的政治設想而已。
如果說和平與戰爭、發展與環境屬于一切國家共同關注的話題,那么,西方國家似乎對民主與人權更感興趣。不可否認,西方國家有著自己的民主觀與人權觀。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問題不在于要不要民主與人權,而在于要什么樣的民主與人權。而民主與人權的前提與條件更加不能忽視。種"瓜"不一定得"瓜",究其原因,乃氣候不同也。民主也并非消除貧困的靈丹,這樣的教訓不是沒有。西方知名學者經過詳細的考察和理論認證得出結論認為,俄羅斯以及東歐國家的民主改革之所以不能算是成功,主要是因為上述國家采取了過于激進的民主道路,使得國家秩序處于"休克"狀態,而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之所以一枝獨秀,則要歸功于中國的改革家們實行了漸進的經濟與民主改革戰略,因此,盡管中國某些制度的運作不是很良好,但是總的來說卻保持了制度的延續性和經濟的高增長[31]。何況即使西方的民主模式也并非唯一。至于人權,西方國家比較強調民主與人權的政治含義,即新聞與言論自由,三權分離、普選制等,而發展中國家首先將人權理解為生存權與發展權,這種差異同樣是由不同的國情所決定的。此外,民主與人權的實現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種"豆"得"豆"也必須遵守種地的規矩,而不能拔苗助長。在當今的國際關系中,某些國家以"國際人道主義"、"人權"為理由"干預"別國事務。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與技術援助也附加所謂"良好治理"[32]條件。對此,即使西方學者對這種"人權高于"的實踐也持保留意見,畢竟,國家平等依然是國際關系的準繩。
有了當代國際國際法的主題,就可以感受到國際國際法的主旋律。如果說在以前,國際國際法的主旋律就是"和平"與"共存"的話,那么隨著全球化的發展,當代國際國際法的主旋律就是合作、對話與改革。由于南北矛盾依然存在,因此不但南南合作沒有過時,南北合作更有必要。而由于強權政治的存在以及發展與環境觀、民主與人權觀的差異,對話機制也就不可缺少。對話的目的在于消除誤會,擴大同識,從而為合作創造條件。大量的國際組織以及地區組織的誕生則為不同國家之間的對話提供了論壇。但是,合作也是國家平等基礎上的合作,對話也只能是平等基礎上的對話。此外,國際國際法也感受到了改革的腳步。無論是聯合國的機構改革[33],還是各國的經濟與政治改革,其內容無不是圍繞以上主題進行的。
以上對三大主題與三大旋律的劃分,僅僅為了更好地把握當代西方國際國際法的走向。它們絕不是國際國際法的全部,例如國際國際法中的語言權[34]與文化權[35]就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課題。
三、歐洲國際法、歐陸國際國際法與美英國際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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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西方"國際國際法有其共同特征,但是仍然有必要考察以下歐陸國際國際法與美英國際國際法的區別。我們通常所說的"西方",其實是一個地理概念。對國際法律而言則不同,"西方國家"大約是指那些發達的具有共同的國際法律價值觀的國家。因此,西方國家不再是一個地理概念,例如在我們眼中,澳大利亞基本上也是"西方國家"。日本雖然是一個亞洲國家,卻是"西方俱樂部"(如八國首腦會議)的成員。不過,西方國家中,仍然以西歐大陸國家(歐共體/歐盟)與北美國家為重。
西歐大陸與北美以及英國有著共同的價值觀。這種共同的價值觀不僅體現在對民主與人權的理解上,而且還體現在共同的安全體制(如"北約")當中。因此,任何低估西方國家的共同價值觀的看國際法都未免失之偏頗。但如忽視二者的區別也過于簡單化了。
要說歐陸國際法系的國際國際法,就不得不從歐洲國際法談起,這不僅是因為"歐洲公國際法"對當代國際國際法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36],而是因為當代歐洲國際法的走向將影響到未來國際國際法的格局。狹義的歐洲國際法其實就是歐共體國際法,而"歐盟國際法"似乎有取代"歐共體國際法"的趨勢。歐共體/歐盟的成立大大促進了歐洲的統一,這種統一還在繼續。盡管歐共體/歐盟在性質上仍然屬于國際組織,然而歐共體/歐盟所實現的國家聯合與統一是任何國際組織無國際法比擬的。歐共體/歐盟不但實現了三個共同體,即經濟共同體、鋼煤共同體與原子能共同體,也不僅有了歐洲統一的貨幣,而且歐盟成員國在外交與安全、治安與司國際法協作方面有著共同的對外政策。這三個共同體與兩大共同的對外政策就構成了歐共體/歐盟的"五大支柱"[37]。不僅如此,歐共體/歐盟還享有自身的立國際法權,共同體/歐盟制定的"條例"在成員國有著直接的效力,即是說不經過成員國立國際法機構的轉化即可直接適用。因此,歐共體已經成了名副其實的"超級國際組織"。歐洲國際法也因此獨立成一個單獨的國際法律學科,成為成員國內的國際法律系學生的必修課。
說明了歐洲國際法的特征之后,就不難發現歐陸國際國際法與美英國際國際法的微妙區別。國際法律的背后就是利益或者說價值,國際國際法也不例外。由于歐共體/歐盟以追求歐洲的統一(共同市場)為目標,因此,歐陸國家的國際國際法及其實踐必然要服從歐洲利益。這就表明,它與美英的國際國際法難免出現某些不協調,有時甚至會出現摩擦。這不僅體現在歐盟與美國不時出現的貿易糾紛(例如企業合并糾紛、香蕉糾紛、技術標準糾紛、近來的鋼鐵大戰等),而且也表現在不同的外交與安全政策上。不僅如此,西歐大陸的傳統與北美的文化并非完全能夠融合,國際法國的"文化保衛戰"就很能說明問題[38]。德國某前總統在最近的一次研討會中一語道破天機:每當出現國際沖突時,總是"美國出兵,歐洲收場"[39]。這種現象一方面說明了二者的所謂"集體自衛"義務仍然在發揮作用,另方面則正好說明了二者對國際爭端的解決方式有著不同的理解。過去數十年美國介入的武裝沖突基本上都是在自家的"后院"以外進行的,而很多的沖突源正好位于歐洲的腹地或者鄰近地區,因此,即使有"集體自衛"義務在先,歐洲在自家門口豈能毫無顧忌?!再者,歐洲同樣是民主國家,它又豈能簡單地與某些霸權主義同流?!歐盟最近通過了建立自身的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計劃,歐洲還打算邀請中國參與這一計劃,因為歐洲認為,過分依賴別國的衛星通訊系統不符合歐洲的安全利益。爭對德國民間人士準備游行抗議某國家總統的到訪,德國外交部長最近說,"在國際政治中,我們不是需要更少的美國,而是需要更多的歐洲"[40]。這句話可以說代表了歐陸國家的心聲。
如果在研究當代國際國際法中忽視美國的作用,那同樣是不切實際的。美國乃世界超級軍事大國和傲視群雄的超級經濟大國。對于美國的作用,筆者認為同樣應當公正地、一分為二地看待。至于美國的國際國際法思想與實踐,由于國內論述頗多,這里不再贅述。而英國就比較特殊了。雖然英國位于西歐,而且英國還是歐共體/歐盟的成員國,但是英國與美國維持著特殊的關系,這是公開的秘密。筆者認為,隨著歐洲的進一步統一,英國將面臨兩難的決策。
正如夸大歐陸國家與美英的國際國際法實踐的共性失之偏頗一樣,夸大二者的差異性同樣是不恰當的。上面的結論只是為了敘述的方面,至于具體情況,仍然要具體分析。現在就預測二者將來關系的變化還為時尚早。此外,歐洲統一進程也面臨一些難題,這里不再贅述。無論如何,在國際國際法研究中注意二者的新發展是有益的。
結語:尋找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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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當今的世界國際法系中,以歐陸為代表的成文國際法系與美英為代表的判例國際法系對世界國際法律思想及實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這種影響也反映到了國際國際法規范的制定上。在國際國際法規范的形成過程中,不僅要協調不同國家的利益,甚至要協調不同國家、不同國際法系的國際法律概念。其結果就是某些國際國際法制度或者概念其實就是各國際法系,尤其是歐陸成文國際法系與美英判例國際法系的妥協物[41]。這充分表明當代國際國際法尋找共同識的必要性。
既然是"西方的"國際國際法,我們對當代西方國際國際法的某些觀點不能茍同。正如國家原則所昭示的那樣,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有義務遵守本國的國際法律。筆者只是盼望,通過對西方國際國際法的認識做到知己知彼,以使得我國的國際國際法學研究處于主動的地位。""是我們應當堅持的原則。
[1]侵略戰爭所遺留下來問題,例如文物的返還問題至今是國際國際法研究的對象。對那些具有維持對民族認同感作用的文物歸屬而言,國家的國內國際法面臨兩個特殊問題:一是文物歸屬國家的標準;二是對非國際法或者合國際法出口的國家文物的返還請求權問題。而如何將某個文物置于國內的文化秩序之下則有不同的方國際法。首先可以以文物的制造地國家為準,即制造地國家享有文物。此外,也可以考慮以文化產品的著作權人的國籍為準。最后,如果某個文物對維持民族認同感具有特殊意義,有關國家也可以主張權利,而不考慮該文物的制造地或者著作權人的國籍。由于標準與方國際法的不同,所以在規定文化資源的國家歸屬上可能存在沖突。遺憾的是,由于西方國家的反對,對文物的返還至今尚未形成有效的國際公約。
[2][拉]iusgentium。關于西方國際國際法的起源詳細論述,可以參見筆者翻譯的WolfgangGrafWitzthum(Hsrg.),V?lkerrecht,2.Aufl.,WalterdeGruyterVerlag,2001,即[德]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國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章第5段以下。關于本文腳注方括號中所使用語言簡稱:"拉"代表拉丁文,"英"代表英文,"國際法"代表國際法文,"德"代表德文。下同。
[3][拉]iuscivile,直譯:"民國際法"。
[4][拉]iusintergentes,[英]lawofnations,[國際法]droitdesgens。
[5][德]V?lkerrecht。
[6][德]Zwischenstaatenrecht。
[7][英]publicinternationallaw,[國際法]droitinternationalpublic。
[8]參見聯合國第2條1項和第4條1款。
[9][拉]consensus。
[10][英]monism,[德]monistischeLehre。一元論的先驅人物是凱爾森(Kelsen),DasProblemderSouver?nit?tunddieTheoriedesV?lkerrechts(《問題與國際國際法理論》),1920;以及維多斯(Verdross),DieEinheitdesWeltbildesaufGrundlagederV?lkerrechtsverfassung(《在國際組織國際法基礎上的世界統一性》),1923。參見庫尼西(Kunig),國際國際法與國家國際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2章第31段(前引1)。
[11]自然國際法或者神授理論的代表人物有阿奎那(Aquin)、維多斯(Verdross)、格勞秀斯(Grotius)、蘇阿瑞茲(Suárez)等。自然國際法觀點認為,國際法的效力基礎就是公理(Axiom),而公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或者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理性(natürlicheVernunft)的體現。另一位西班牙哲學家蘇阿瑞茲則認為,國際國際法就是界于自然國際法與世俗國際法之間的國際法。而格勞秀斯則認為,符合人類理性對共同社會的關心才是(自然)國際法的淵源。在現代國際法學中,自然國際法思想已經不再占據中心地位。此外,國際法律實證主義(Rechtspositivismus)、社會學以及政治學也漸漸地疏遠"自然"秩序。參見,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1章,第63段以下。
[12][英]dualism,[德]dualistischeLehre。
[13]二元論的先驅人物是特里佩爾(Triepel)。他早在1899年所著的《國際國際法與國家國際法》(V?lkerrechtundLandesrecht,)中就提出了二元論觀點。此外,我國某些學者提出了所謂"自然調整論"。依據這一觀點,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仍然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國際法律體系,并認為二者之間又存在密切的聯系,可以相互滲透、互相補充,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周洪軍、王虎化主編:《國際公國際法學》,國際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頁)。總的來說,這種意義上的"自然調整論"其實質仍然不過是"二元論"的演變而已。
[14][英]transformationtheory。參見,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2章第65段。
[15][拉]iuscogens。關于國際強行國際法的效力,比較維也納條約國際法公約第53,64條,這兩個條款已經成為當今的國際習慣國際法。參見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1章第153段。
[16]如車丕照,國際法律全球化,一元體系還是多元體系。國際國際法與國內國際法關系的重新思考。載〈清華國際法律評論〉,第4輯,2002年,第46頁。
[17]例如德國基本國際法第25條1款承認"國際國際法的一般規則";國際法國現行憲國際法的前言(1958年)承認國際國際法的一般規則(通過對1946年憲國際法前言的援引)。見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2章第51段。
[18]例如,任何國際國際法的地位均低于美國憲國際法,即國際國際法不得違背美國的憲國際法。參見庫尼西(Kunig),國際國際法與國家國際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2章第52段。
[19]錯誤的觀點認為,在我國國際法律體系中,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與國內國際法具有同等的國際法律效力并可直接適用,參見孫南申,論WTO規則對我國經濟國際法制的影響,載:人民司國際法,2000年4期;另外比較:徐青,加入WTO與我國外資國際法的完善,載:國際法學,2001年1期。正確的觀點是:賀小勇,論WTO協定與國內國際法的國際法律關系問題,載:政國際法論叢,2001年2期;宮萬炎,論中國入世的國際法律安排,載:國際貿易問題,2000年11期;何秋婷,中國入世后的主要國際法律問題。研討會綜述,載:國際法律適用,2001年4期。不過,所有的作者都指出了按照WTO規則來完善我國的國內立國際法的必要性,這無疑是中肯的。
[20]庫尼西(Kunig),國際國際法與國家國際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2章第35段。
[21]聯合國第2條4項。
[22][拉]iusadbellum。
[23][拉]iuscontrabellum。
[24][拉]iusinbello。比較:Schindler,Abgrenzungsfragenzwischeniusadbellumundiusinbello,FSHaug,1986,251ff.
[25][拉]bellumiustum。
參見,波特(Bothe),國際維和與反戰爭國際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8章第10段。
[26]參見,波特(Bothe),國際維和與反戰爭國際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8章第56段。
[27]聯合國第24條。
[28]聯合國第51條。
[29][英]sustainabledevelopment。該原則首先體現在1992年的里約熱內盧宣言第四原則之中:"Inordertoachievesustainabledevelop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shallconstituteanintegralpartofthedevelopmentprocessandcannotbeconsideredinisolationfromit"。比較ReportoftheUNConference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UNCED),DocA/CONF./151/26/rev.1,BdI。
[30]1992年的里約宣言所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最大弱點就是得不到國內轉化。國際國際法院副主席Weeramantry在Gabcikovo-Nagymaros案(載InternationalLawMagazine37[1998]204)中投了特別反對票,他認為"Theprincipleofsustainabledevelopmentisthusapartofmoderninternationallawbyreasonnotonlyofitsinescapablelogicalnecessity,butalsobyreasonofitswideandgeneralacceptancebytheglobalcommunity."不過其余國際法官均不認為可持續原則已經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國際法規范。
[31]例如Herr/Hübner(主編),DerlangeMarschindieMarktwirtschaft.EntwicklungenundErfahrungeninderVRChinaundOsteuropa,Berlin,1999.
[32][英]goodgovernance。西方學者認為,所謂"良好治理"已經成了當今的國際經濟國際法的一個標準,因為這個標準不但對與貧窮作斗爭而言具有意義,而且在過去幾年的發展政策的實踐中也已經顯示出其作用。按照英語的字面意思,它是指"政府的優良領導"。所以良好治理就是指確立與實施國家職權并在實際上長期地有利于促進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雖然說這樣的理解不免落于俗套,但是從過去十多年的實踐來看,也正是政府的發展模式的失靈才使得人們呼喚良好的治理。長期以來,良好治理僅局限在個別項目(指世界銀行的項目)或者個別領域(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貨幣政策)。現在,良好治理則從個別項目和個別領域中走出來,將目標對準了有效的發展與合作政策的一般必要條件。因此,評價政策是否成功不再是看政策帶來的短期效益,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一個國家的長期發展。尤其是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為了促進良好治理經常進行實地考察,以確保其項目獲得成效。同樣,其他一些國際組織以及國家的發展政策也效仿世界銀行的做國際法。因此,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僅規定了支持發展項目的條件,同時也從國際國際法上論證了這種條件的合國際法性。雖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章程都禁止干涉接受項目的國家的內政,并且規定項目必須"要提高生產能力、生活水平以及工作條件"(世界銀行章程第1條3項)并促進"貨幣穩定"以及維持"有秩序的貨幣兌換關系"(國際貨幣基金章程第1條3項),但是二者仍然堅持良好治理標準:經驗表明,實施其章程所規定的項目不僅能夠促進良好治理,同時也要求良好的治理。參見多爾查(Dolzer),國際國際法中的經濟與文化,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6章第39段。
[33]聯合國的改革主要是圍繞精簡機構、改革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擴大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以及改革安理會中的一票否決制度進行的。精簡聯合國機構已經不是新鮮話題,盡管1985起聯合國發起了新一輪精簡機構的運動,但是情況仍然沒有根本改變。此外,安理會的改革問題至今也沒有結果。參見,克萊恩(EckartKlein),國際與跨國組織,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4章。
[34]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倫理、宗教以及語言上的少數民族有使用母語的權利。在歐盟內部,成員國的11種國語被承認為歐盟的官方語言。因此,歐盟的國民在與歐盟的機構打交道時有權選擇所使用的語言并有權要求用這種語言進行答復。在歐盟正式的部長會議、國家元首以及政府首腦會議中,要進行11種官方語言的同聲傳譯。
[35]國際國際法上的文化權是一個十分廣泛的概念。它大致包括武裝沖突中的文物保護以及文物的返還以及和平時期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文物的善意取得等問題。
[36]最遲到威斯特發倫和平會議(1648)才形成的歐洲公國際法([拉]iuspublicumEuropaeum,[國際法]droitpublicdel''''Europe,[德]europ?isches?ffentlichesRecht)則說明那時的國際國際法是以歐洲為中心的,其基礎就是各民族大家庭的、基督教的、歐洲式的聯合。歐洲內部的糾紛解決規則為這種與文化相聯系的國際法律秩序的奠定了基礎。它同樣包括了15世紀的、歐洲現代國家的武力化和歐洲向海外擴張的成分。當時的文明民族([國際法]nationscivilisées,見1815年反對黑奴交易宣言)或者文化人民(國際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1款3項)以及現代國家和社會制度的標準都來自于歐洲。那時的社會進步、文化和國際國際法上的行為能力都是歐洲式的。這種歧視海外人民與社會的立場,即將文明國際法只賦予歐洲人的做國際法并不是為了維護民族間的對等,而是為了維持歐洲的殖民統治。在19世紀,隨著歐洲科學技術的傳播,歐洲和北美的國家模式(民族、三權分離、個人權利與自由保障)風靡了大半個世界(轉引自魏智通,國際國際法,第1章第10段)。當然,當代的國際國際法則融入了多極因素,因此不能再認為是純粹"歐洲式"的國際國際法了。
[37]參見克萊恩(Klein),國際與跨國組織,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4章第246段以下。
[38]在90年代,爭對英語不斷侵入,國際法國強調國際法國文化是維持民族認同感的組成部分,國際法國的國際關系也因此也要符合維持國際法國文化的要求。國際法國人雖然英文水平都不錯,但是經常拒絕將英文。參見,多爾查(Dolzer),國際國際法中的經濟與文化,載:魏智通(主編),國際國際法,第6章第124段。
[39]德國前總統魏策克爾(RichardvonWeiz?cker)2002年5月在柏林洪堡大學的講話原文是:"DieAmerikanerschickenSodalten,dieEurop?iermachensauber."
通常的排序算法在空間和時間復雜度一定的情況下的時間開銷主要是關鍵字之間的比較和記錄的移動。基于計數排序的查找算法(Count-Search)的實現在整個過程無需進行數據的比較,算法的時間復雜度為O(2*N)。該算法的基本原理是:
根據無符號整數的大小可以和數組元素的下標對應的原則,在程序中可以用整數數組來儲存元素的大小關系。對于一個大小為N的整型數組a[],對于每一個元素x,用數組中的元素a[x]記錄下小于等于它的元素個數,當要找的是集合中第K個大的元素時,則只需找到該數組中第N-K+1小的元素。即只需要找到該數組中第一個大于或等于N-K+1的元素,該元素的下標即為第K大的數。
該算法具體可以描述為:假設n個輸入元素的每一個都是介于0到M之間的整數,此處M為某個無符號整數。
(1)對于每一個輸入的元素X,首先確定出等于X的元素個數。
(2)對于每一個元素X,確定小于等于X的元素個數。
(3)從數組首地址出發順序查找到第一個小于等于K的元素,則該元素X即為所要查找的第K小的數,順序查找到第一個小于等于N-K+1的元素,則該元素X即為所要查找的第K大的數。
2計數查找算法的C語言實現(Count—Search)
2.1數據結構的設計與程序
假定輸入的數組為整型數組A[1..N],length[A]=N,數組中元素最大值為M,數組C[]記錄整數元素的大小關系。
Count-Search(int*A,intK)
memest(C,0)//C[0..M]==0初始化C[]
forj=1tolength[A]
doC[A[j]]=C[A[j]]+1
//C[i]包含等于i的元素個數
fori=1toM
begin
doC[i]=C[i]+C[i-1]//C[i]包含小于等于i的元素個數
if(C[i]>=N-K+1)break;//尋找到第N-K+1的元素,即為第K大的元素
end
2.2算法步驟分析
第一步:第一行的初始化操作之后,在2-3行檢查每一個輸入元素。如果一個輸入元素的值為i,即C[i]的值加1。于是在第3行之后,C[i]中存放了等于i的元素個數(整數i=0,1,…M)。
第二步:在第4-8之后,C[i]存放了小于等于i的元素的個數。最后從數組C的首地址出發順序查找第一個使得C[i]>=N-K+1的元素,則第K大的元素即為i。
下圖給出了Count-Search的運算過程:圖1表示初始數組A,C。圖2表示運行完程序2-3行,數組C中的元素C[i]存放的是數組A中等于i的元素個數。圖3表示運行4-8行的結果,C中元素C[i]存放的是數組A中小于等于i的元素個數。例如查找該數組第3大的數,則由于C[2]=4>=3,故元素2即為所要查找的第3大的數。
2.3時間復雜度分析
程序2-3行時間復雜度為O(N),第4-8行時間復雜度為O(M),該算法的時間復雜度為T(n)=O(N+M)。如果數組A[]的最大值M與N成線形關系,即M=O(n),則其時間復雜度為T(n)=O(2N)。
3Count-Search算法與Divide-Select算法的比較
Divide-Select的基本思想是:通過在線性的時間內找到一個劃分基準,使得按這個基準所劃分出的兩個子數組的長度都至少為原數組的ξ倍(0<ξ<1是某個正常數),然后對子數組遞歸的調用Divide-Select算法,這樣就可以在線性的時間內完成查找任務。[6]
該算法得時間復雜度為O(6.09*N)[5],與Count-Search算法相比較可知:Count-Search算法具有更好的時間復雜度。
4算法測試與比較
為了證實上述結論,在ACERTravelMate2420(PM730,512M內存,80G硬盤),WindowsXP平臺上編寫了三種查找算法的子程序,進行了相應的實驗測定,其結果如表1所示。(實驗數據全部采用均分布的無符號整型隨機數)
觀察分析以上實驗結果,可以看出:基于快速排序的查找算法和其他算法相比較具有較差的效率;而采用了分治策略的Divide-Select查找算法的效率可以是基于快速排序的查找算法的幾十倍,其時間復雜度在圖中也反映為線性。而基于計數排序的查找算法(Count-Search)的時間復雜度同樣達到了線性,但是效率卻比Divide-Select更高,通過上述實驗可以得知:在進行無符號整數查找時,基于計數排序的查找算法(Count-Search)在時間上是最優的。
5Count-Search的應用范圍
在查找無符號整數集合時,應用Count-Search算法,能夠降低查找時間復雜度。但是應用Count-Search算法時要注意:該算法只適用于整數的查找,且查找集合S的最大值M與S中元素個數N不成指數關系,即M不能遠大于N。因為當M過大時,首先內存開銷就會很大,其次時間復雜度也會相應的提高。
該算法充分的運用了整數的特性,整個運算過程中無需數據的比較和交換,大大降低了算法的時間復雜度,因此該算法可以在工程統計中得到大規模運用。例如:隨著網絡的發展和應用,網絡中的信息量成倍的擴大,而在其中我們關注的最多的則是統計排名比較靠前的信息,如果將全部過億的統計量排序,則由于數據量過大,則會浪費大量的時間和資源。而采用Count-Search的查找算法,就可在線性的時間完成。
關鍵詞:前房積血眼外傷眼球損傷臨床分析
眼球損傷后,虹膜血管滲透性增加或由于血管破裂出血,血液積聚在前房稱外傷性前房積血。外傷性前房積血多見于眼球挫傷,是一種常見的并發癥,國內統計約占門診眼球挫傷病人的11.3%,住院病人的39.8%,輕者可以自愈,多數可在6天左右完全吸收,視力恢復,但大量出血或反復繼發性前房積血,繼發青光眼及角膜血染者可以致盲。
前房積血為虹膜睫狀體血管破裂所致,多見于眼外傷,當積血量大或繼發出血可引起繼發性青光眼,角膜血染等嚴重并發癥,損害視力。我院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10月共收治外傷性前房積血40例,總結分析如下。
1臨床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40例均為單眼,男30例,女10例,發病年齡為8~68歲,平均年齡為38歲,右眼22例,左眼18例。致傷原因:玩具槍子彈擊傷7例(16.6%),石塊、鐵塊、木棍等擊傷16例(39.5%),拳擊傷10例(31.3%),啤酒瓶蓋、鞭炮等傷7例(15.6%)。傷后立即就診30例,3天內就診6例,1周就診3例,2周就診1例。
1.2分級及分類
I級:前房積血少于前房容量的1/3,Ⅱ級:占1/3至2/3,多于2/3為Ⅲ級。本文32例中Ⅰ級10例(31.2%),Ⅱ級8例(25.o%),Ⅲ級14例(43.8%)。原發性出血28例,繼發性出血4例。
1.3眼部并發癥
眼外傷造成前房積血的同時,還可以引起眼前、后段的其他損害。主要是外傷性瞳孔麻痹20例,占25%;繼發性青光眼18例,占22.5%;視網膜震蕩12例,占15%;玻璃體積血10例,占12.5%;角膜血染2例,占2.5%;房角后退2例,占2.5%;視網膜脫離1例,其中有的病例未出現并發癥,有的病例同時出現數個并發癥。
40例病人中,有合并癥18例,虹膜根部離斷6例,視網膜震蕩14例,繼發性青光眼I例,視網膜脫離1例。
1.4方法臥床休息,取半臥位,適當應用鎮靜劑。應用止血劑,可聯合應用糖皮質激素。可不擴瞳、不縮瞳。出現虹膜刺激癥狀時,及時散瞳。注意觀測眼壓,眼壓升高時,應用降眼壓藥物。每日觀察積血的吸收。積血多,吸收慢,伴眼壓升高,經藥物治療眼壓仍不能控制,應作前房沖洗術。有較大凝血塊,可切除。以避免角膜血染。盡快促進前房積血的吸收,防止或控制繼發性青光眼、角膜血染等。前房積血3天內使用止血藥無活動性出血,3天后立即停藥;靜點20%甘露醇250ml,每日1次;皮質類固醇眼藥水點眼;⑤積血長時間不吸收,眼壓升高,作前房穿刺沖洗。
2結果
3天內吸收者19例,占48.8%;4至7天吸收者18例,占45.8%;7至15天吸收者2例,占6.2%,總有效率96.9%;1例20天未見吸收有大量凝血塊,行前房穿刺沖洗后,前房積血清除干凈。
3討論
外傷性前房積血是由于角膜組織的伸展,赤道部鞏膜擴張,晶狀體虹膜隔后移和急性眼壓升高,致撕裂前房角的血管組織所致。常見睫狀體前面撕裂,虹膜動脈大環分支返回支的脈絡膜動脈和睫狀靜脈破裂所致。眼外傷最常見并發癥為前房積血,前房積血的多少與破裂血管大小、多少及血管損傷程度有關。
前房積血是眼球挫傷綜合征中的一種,來源主要為虹膜和睫狀體血管破裂所致。前房積血本身對視力功能影響是暫時的,可隨著血液的吸收而消失,但前房積血的并發癥常可導致嚴重的視力喪失,因此處理原則是在促進積血吸收的同時應特別預防和治療并發癥,制動休息,防止便秘、劇烈咳嗽及避免對眼球施加壓力可有效防止繼發性出血,對活動性出血尤為重要。止血藥不宜長期使用,因為正常人的凝血時間在5rain以內,而大多數患者就診時間距受傷時間均超過20min,因此我們只是短期使用止血藥3天,因為長期使用止血藥促進凝血塊形成,反而不利于積血吸收。甘露醇為高滲脫水劑,能降低眼內壓使房角開放,有利于積血與反應性炎性滲出物的吸收。皮質類固醇的應用可減少炎癥反應,消除小梁組織的腫脹.有利于小梁網的引流,促進出血吸收。對前房大量積血,伴較多凝血塊,20天以上難以吸收者,采用前房穿刺沖洗。防止角膜血染和繼發性青光眼的出現。
此外,前房積血的療效好壞還取決于就診時間,因我院地處繁華街區,大部分患者傷后立即就診,治療后積血均能全部吸收,僅l例傷后2周就診且為Ⅲ級出血,只好采用前房穿刺沖洗。因此搞好眼外傷病人傷后早期就診的宣傳工作很有意義。
外傷性前房積血多伴有眼部并發癥,積極治療前房積血促進血液盡早吸收對及時發現眼部其他并發癥以便及早治療保護視功能很有幫助。我院收治32例病人中,1例并發視網膜脫離,l例繼發性青光眼,2例病人雖視力有所下降,但因治療及時,出院時視力(視網膜脫離病人為術后矯正視力)均達到0.5。因此,我們認為對外傷性前房積血的積極治療對保護視功能極為重要,不能掉以輕心。
參考文獻
(一)概述
船旗國法,即船舶所懸掛的國旗所屬國家的法律。在許多情況下,船旗國法被認為是用來解決海事法律沖突的具有決定性的法律,船旗國法原則也構成了海事沖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選擇原則。事實上,與船旗國法有關的問題和船旗國法原則的適用問題是十分復雜的,因此需要對船旗國法原則在海事沖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給予重新審視和評估。
船舶國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東)按照某一國家的船舶登記規則進行登記,取得該國簽發的登記證書,懸掛該國國旗航行,使船舶隸屬于登記國的一種法律身份。它表明了船舶與其登記國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而這種關系的媒介或紐帶就是船舶國籍。
在海事沖突法上,船舶國籍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船舶國籍是區分內國船舶和外國船舶的重要標志。內國船舶是指擁有內國國籍證書并懸掛內國國旗航行的船舶;否則,為外國船舶。按照各國法律規定,內國船舶與外國船舶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海商法規定,內河及沿海運輸、貿易和捕魚只能由內國船舶經營。如美國自東海岸至阿拉斯加之間的運輸雖然經過巴拿馬運河,但依美國法仍屬沿海運輸,外國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4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此外,內國船舶在稅收和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等問題上,也比外國船舶享有較為優惠的待遇。就外國船舶而言,除存在條約或互惠關系,或者內國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遇有海難事故之外,不得在內國管轄的水域自由航行和停泊,更不用說從事貿易和營運活動了。進一步來看,船舶國也是判斷某一海事關系是否含有國際因素,即是不是涉外海事關系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船舶國籍是內國國家對內國船舶行使公法意義上的管理、監督和管轄的權力的重要依據。國家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實行管轄與控制是1958年《公海公約》和1982年《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義務。根據上述公約,無論是不是沿海國,凡懸掛其國旗的船舶都有權在公海上航行。除國際法規定的特別事由,如從事海盜行為、販賣奴隸、進行未經許可的廣播等,船舶原則上只受船舶國籍所屬國政府的專屬管轄,并受該國政府的保護。懸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航行的船舶,應視為無國籍船舶。無國籍船舶不僅不能受到國際法的保護,還將被視為海盜船,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在戰爭期間,船舶國籍還是表明船舶是否具有中立性的重要標志。而且,國家有權依船舶國籍標準對內國船舶實施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等方面的有效監管。此外,船舶在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或者發生刑事或民事糾紛,且用盡當地救濟措施或當地當局拒絕司法時,可以尋求船旗所屬國家的外交保護及領事援助。
第三,船舶國籍是一國法院對某些海事法律關系行使司法管轄權、進行法律選擇的重要的連結點。連結點,也稱為連結因素或連結根據,它是法院借以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適用什么法律的根據。從形式上看,它是將沖突規范所涉法律關系與一定地域的法律聯系起來的紐帶或媒介;而在實質上,連結點反映了該法律關系與該地域的法律之間的內在的實質的聯系或隸屬關系。正如英國學者戚希爾和諾斯所指出的那樣,所謂連結點或連結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處理的事實情況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間建立起“自然聯系”的明顯事實。在海事沖突法中,船舶國籍是一個重要的連結點,船旗國法原則也是很多海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原則。同時,船舶國籍也是很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規定的海事管轄根據之一。
在海事沖突法中,船舶國籍的重要性集中體現在船旗國法原則上。這里,船旗國法原則是指某些類型的海事法律關系應當適用船旗國法,即應當以船旗國法作為其準據法。這是一條典型的海事沖突規范,其連結點就是船舶國籍。這也就是說,船舶國籍是特定海事法律系與其準據法之間的客觀聯系,是船旗國法原則得以適用的客觀依據和基礎。而船旗國法原則的適用則體現了船舶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對該船舶及其所涉海事法律關系的有效管轄,集中反映了船舶國籍在海事法律關系中的意義和作用。沒有船舶國籍,就無所謂船旗國法原則;而船旗國法原則在海事沖突法上的廣泛適用,更加凸現了船舶國籍的重要意義。
船旗國法原則作為某些海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原則,具有兩個明顯的優點:一是在多數情況下,船舶懸掛哪一個國家的國旗———具有何國國籍———是很容易識別的,因而船旗國法的確定變得簡便易行;二是船旗國法原則的適用還能實現使有關海事法律關系的處理結果達到一致的價值要求。因為船旗國法是同一的,所以無論海事法律糾紛交由何國法院審理,其判決結果總是同一的。
二、船旗國法原則的適用范圍
一般認為,船旗國法是最適宜于國家航運業及其船舶的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海事法時,首先考慮的也是本國的航運業及其船舶。綜觀國際社會的法律實踐可知,船旗國法原則主要適用于以下幾方面:
第一,船舶物權。盡管對于物權的法律沖突,無論是動產物權的法律沖突還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沖突,世界各國一般主張依物之所在地法加以解決,但是船舶物權的法律沖突卻不宜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這主要是由于船舶因營運需要而處于運動之中,難以確定其所在地。況且,當船舶航行于公海時,由于公海法律地位的影響,任何國家的法律之效力都不能及于這一地域,因而不存在沖突法意義上的所謂“物之所在地法”。因此,各國學者大都主張,應當以船旗國法(亦稱船舶登記地法)作為船舶物權法律沖突的準據法。例如,巴蒂福爾主張以船舶國籍建立船舶與其所屬國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頒布其船舶物權法。⑨沃爾夫認為:“在航海船舶的情況下,船旗的法律代替動產所在地法;在由幾個地區組成的國家,例如聯合王國,登記地具有決定意義。”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陸東亞教授也指出,船舶物權依船籍國法。而且,各國海事沖突法及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上述學者的主張基本上是一致的。如1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33條第1款規定,水上或空中運輸工具的物權依注冊國的法律。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75條、第277條和第286條分別規定:“轉移所有權所需要公告的方式,受船旗國法律的支配。”“關于船舶出賣后各債權人的權利及此項權利的消滅,依船旗國法律調整。”“船長對于船舶押款的權限,依船旗國法律予以確定。”此外,意大利、英國、法國、日本、阿根廷、保加利亞和前南斯拉夫等國立法也有類似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一般原則并不排除權利人行使法定留置權或法定扣押權時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或者有關債權人把在外國領水內的船舶依其實際所在地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而這兩類情況下的物之所在地法通常是那些與國家或公共秩序密切相關的立法。
第二,海上侵權行為。海上侵權行為是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之一。由于其情況的復雜性,各國有關海上侵權行為的法律選擇規則存在較大差異。不過,船旗國法原則仍然是多種情況下的海上侵權行為法律沖突的準據法原則。
1.對于發生在領海內的侵權行為,各國一般適用領海所屬國法律。這主要是由于領海所屬國國家的效力完全及于領海所致。但是,在其行為后果局限于船舶內部而不影響領海所屬國的利益和法律秩序(如船上乘客或船員因相互斗毆而致人身或財產損害)應適用何國法律的問題上,有些國家主張適用船旗國法。但是,對于發生在領海內的船舶碰撞,更多的國家傾向于適用領海所屬國法律。如《意大利航海法典》第12條規定,如果船舶具有同一國籍,其碰撞應適用該船旗國法。除此之外,應適用作為法院地法的意大利法律。但是,發生在領海、內水的船舶碰撞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無論雙方船舶是否有過失。
2.對于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如果其后果局限在船舶內部而未及于其他船舶或海上設施,各國一般適用船旗國法。由于公海上“私法”的缺失,這里的船旗國法便是唯一與該海上侵權行為有最重要聯系的法律了。除上述情況以外的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如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者船舶對公海設施(如海底電纜、海底管道和人工島嶼等)的損害等,一般應適用法院地法。在發生于公海上的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問題上,英國、美國和荷蘭等國家特別強調法院地法的適用,即使碰撞船舶具有相同國籍也不例外。而影響這些國家在此問題上的態度的因素主要有公海的特殊法律地位、個案公正和避免在碰撞船舶所具有的不同船旗國法之間抉擇的難題以及法律適用上的便利等。
第三,海難救助。在合同救助的情況下,海難救助一般適用合同準據法。但在非合同救助的情況下,以船旗國法原則作為海難救助的準據法原則有其合理性。除了船旗國法易于確定和適用船旗國法原則易于獲取一致的判決結果等優越性之外,對于在公海上進行的海難救助,如果當事船舶具有相同國籍,那么適用船旗國法原則就更加合理和易于被當事船舶認同。當然,無論如何,船旗國法原則都不構成適用當事船舶自主選擇的法律的障礙。日本學者北脅敏一甚至認為,如果海難救助的當事船舶有共同的船旗國法,那么該海難救助適用其船旗國法,這應當是當事船舶之間默示的意思表示。如果海難救助發生在公海上,那么該海難救助適用提出請求的船舶的船旗國法;而當事船舶國籍相同時,該海難救助適用其共同的船旗國法。實踐中,阿根廷法律規定,如果救助作業發生在公海上,那么海難救助適用救助船舶的船旗國法。而希臘法律規定,海難救助報酬的分配受救助船舶或者獲救船舶的船旗國法管轄。第四,共同海損。在共同海損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各國一般允許有關當事人選擇準據法,
包括某一國家的立法和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如《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等),以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也有很多國家立法和國際條約支持船旗國法原則。例如,阿根廷法律規定船旗國法是確定共同海損成立與否及其手續和分攤義務的準據法。《1940年關于國際通商航行法的公約》規定,海損的性質、有關共同海損的條件和手續等,均適用船旗國法。《布斯塔曼特法典》也規定,確定為單獨海損或共同海損以及船舶和船貨各自應分攤的比例額,適用船旗國法。
第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了減少或避免法律沖突,國際社會制定了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如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和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等。但是,公約的規定缺乏周延性,而且各公約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沖突依然存在。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上,主要有同則主義、異則主義和船旗國法主義等三種主張。其中,船旗國法主義認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適用船旗國法。這里,適用船旗國法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船旗國法原則增強了船舶所有人對其責任限制的可預見性和其責任限制本身的穩定性;其次,有助于簡化各船舶所有人與其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并對此作出統一而便捷的處理;再次,有利于促使各國相互尊重其他有關國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保護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英國《1894年商船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關于船舶和船員的事件,包括船舶債權及所有人責任限制,均適用船旗國法。此外,意大利和阿根廷等國也有類似的立法。
三、船旗國法原則的局限性
在方便旗船盛行的今天,船旗國法原則的適用幾乎失去其應有的意義。這是因為當船舶懸掛方便旗航行時,其旗國法與船舶本身往往沒有什么實際聯系,因而并不是解決有關海事法律沖突的“最好”的法律;而且,基于選擇船旗的實際自由,一艘船舶可以依實際需要而懸掛不同國家的國旗航行。這意味著同一艘船舶可能應對著多個船旗國法,從而導致通常意義上的船旗國法的不確定。更有甚者,有些方便旗國家沒有最基本的海事立法,必然導致準據法的落空。更進一步分析,上述情況的出現是船東或租船人選擇船旗的自由與國家據此具有的航運管理權發生沖突的必然結果。在許多情況下,船東或租船人選擇船旗的主要理由并不是要服從該國的法律,而是想規避其他國家的法律——稅收、對船員的要求、社會保險、可接受的最低標準的船員勞動條件和環境等。
此外,在光船租賃的情況下,船東僅僅以光船的形式把船舶租給承租人,并收取租金,有關船舶的經營管理包括雇傭船員均由承租人負責。也就是說,是承租人而非船東對船舶行使著實際控制權。因此,船舶與船東之間的聯系是十分微弱的。當船舶光船租給外國人時,實際產生了船舶國籍(船旗國法)的確定問題。對此,國際上主要有三種作法:一是船舶保留原國籍,即光船租進的外國船舶不允許在本國登記,光船租出的本國船舶不得在外國登記。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意大利、希臘、比利時、奧地利、荷蘭、新西蘭和中東各國等采用這種作法;二是船舶取得承租人所屬國國籍,光船租進的外國船舶可在本國登記,光船租出的本國船舶亦可在外國登記。德國、西班牙、澳大利亞和巴拿馬等國采用這種作法;三是允許以光船租進的外國船舶終止原國籍后在本國登記,不允許以光船租出的本國船舶在外國登記。俄羅斯、法國、利比里亞和波蘭等國采用這種作法。實際上,當船舶光船租給外國承租人時,原船旗國很少有機會管理船舶,有些國家更是對此不感興趣。因此,在多數情況下,光船承租人所屬國法律的介入便順理成章了。也就是說,原船旗國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光船承租人所屬國法律所取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