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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分析方法;經濟法教學;人才培養;合理應用
經濟分析方法是指主要采用經濟學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和運行情況,描述各類法律問題。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1]。與傳統法律方法相比,經濟分析方法具有明顯的技術性和具體性,能夠將具體的法律問題數量化,使法律的經濟分析更加精確,比規范分析具有更強的實用價值和操作性[2]。對于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經濟法學者們持積極肯定態度,但實際教學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應用的必要性分析
經濟法的典型特征之一是經濟性,經濟法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第一,從價值追求上看,經濟學以資源的有效性為前提假設,尋求資源有限條件下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利益最大化。在經濟法律制度中,無論是宏觀調控法還是市場規制法,立法目的條款中重要的法律價值理念之一就是效率。第二,從經濟法的內容構成來看,經濟法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產生的,對經濟生活準則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轉換,直接由立法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將經濟制度、經濟技術性規范通過變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功能上看,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反映基本經濟規律,包括價值規律、競爭規律、投入產出規律。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如財政、金融、稅收作用于市場經濟,發揮著節約交易成本、節約資源消耗、節約權利配置的費用等功能。第四,經濟法律行為接受經濟評價。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要接受經濟評價,市場秩序是否更加穩定,市場競爭是否更加公平自由,是評價宏觀條款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的根本標準[3]。因此,從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內容構成、手段功能以及評價標準,與經濟學都具有相通性,在經濟法教學中貫徹經濟分析方法具有客觀必要性。
二、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應用的難點分析
由于涉及大量的經濟學基礎知識和分析工具,因此,如何在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協調經濟分析和傳統法學的規范分析是經常遇到的難點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法科學生缺乏系統的經濟學知識基礎
經濟法教學中由于內容經常涉及一些經濟學(廣義上)基本概念,例如預算法中涉及財政收入計算方法的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區別,稅法教學中涉及稅率、稅基、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區分,反壟斷法教學中涉及相關市場認定中交叉需求彈性等原理,這些都需要具備一定的經濟學基礎知識。而我國現行的法學專業課程體系設置中,很少有高校會將經濟學作為經濟法學學習的前置課程,這給經濟法教學帶來了挑戰。
(二)套用西方經濟學原理難以解釋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基礎
西方經濟學,尤其是規制經濟學認為存在市場失靈,所以需要用國家有形的手替代市場無形的手發揮作用,即先有市場經濟后有經濟法。而我國經濟法是從一個非市場社會中產生的,不存在市場經濟這一前提基礎,中國經濟法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而出現。當前,主流的經濟法學教材中仍普遍采用西方經濟法學的理論分析框架,在教學中引用西方經濟學原理敘述中國經濟法的歷史和特征時,難以自圓其說。
(三)經濟分析方法與傳統法律分析方法結合難
經濟分析方法有自身的一套邏輯體系和分析框架,并且不同經濟學派各自的觀點并不相同。傳統法律分析方法注重法律的教義學分析,強調概念的準確性、一致性和規范性,評判經濟行為的標準是合法/不合法模式。法律概念的經濟分析在概念的規范性上有欠缺,且對行為的評價標準主要是成本/效益模式。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上存在經濟分析方法與傳統法律分析方法的協調問題。
三、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合理應用
經濟分析方法的思考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完善建議。
(一)在法學本科教學與人才培養中增設經濟學基礎課程
在目前的非專業基礎課程中,很少有學校設置經濟學原理課程,這不利于經濟法律相關課程的學習。對于法科學生而言,掌握必要的經濟學知識對于法律課程的學習乃至今后的工作都有幫助。將經濟學課程作為經濟法學習的前置課程,可以大大節約經濟法授課教師對于基礎經濟學知識的講解,將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知識的講解方面,提高教學效率。
(二)調整教材中有關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學原理
現行主流教材中,甚至許多經濟法學者的研究中,以西方經濟學原理闡述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存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偏差,給經濟法教學帶來難以自圓其說的困境。建議分頭闡述,經濟法在西方的產生過程,可以西方經濟學原理闡釋。對于中國的經濟法,主要應以1978年改革開放后的中國經濟政策和主流經濟學原理加以解釋。
(三)在教學和人才培養中以法律分析主、經濟分析為輔
由于經濟學原理的變動性強,不同學派觀點存在沖突,對經濟法的教學應當以法律分析為主線,注重相關法律概念、規則和制度的規范性分析,梳理其中的權力(權利)義務關系。經濟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無法用某一個經濟學原理一以貫之地解釋或闡述所有的經濟法問題。經濟分析方法的作用應當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注重對法律概念的經濟學背景知識的分析;二是運用經濟學理論對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進行分析,例如,反壟斷執法中的寬恕制度,可以借鑒經濟學上的囚徒困境理論進行解釋;三是對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演變進行解釋,通過經濟分析方法的解釋,能夠讓學生對經濟法中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立法思路有比較深刻和具體的理解。
結語
綜上,在經濟法教學中,不能過分迷信經濟分析方法的作用,經濟法教學畢竟主要是法學課程,應當以傳統的法律分析方法為主導,借助經濟分析方法在概念、制度和立法思路上的解釋力優勢為法律分析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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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的經濟分析;效率;研究范式;經濟的法律分析
[中圖分類號] D90-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11-0190-03
[基金項目] 2006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項目“法律經濟學研究路徑回歸的研究――從‘法律的經濟分析’到‘經濟的法律分析’”(批準號:JJ06214)
[作者簡介] 陳冬梅,井岡山學院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學;
葉國平,井岡山學院政法學院助教,研究方向為經濟倫理;
邱 萍,井岡山學院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企業管理。(江西 吉安 343009)
一
法律的經濟分析,即運用經濟學的范疇、原理和方法對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率和未來的發展等問題進行分析,是20世紀多學科融合交叉發展的最重要產物之一。20世紀60年代,貝克爾、科斯和波斯納等一批重量級大師帶著經濟分析工具“大舉入侵”法學。科斯于1960年發表了《社會面本問題》一文,其中創立的“科斯定理”被認為是法經濟學產生的直接理論基礎。影響最大者當為波斯納,他運用經濟分析方法對幾乎全部法律領域進行了全面的分析。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最終確立了波斯納在法經濟學派的旗手地位。
法律的經濟分析以經濟學的假說為前提。其一是關于行為人的假設,即認為每一個個體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經濟人”會為外部各種因素所影響并作出理性反應。法律作為外部有效激勵要素之一,能影響“理性人”的行為。另一假設是“稀缺性”,即認為社會資源對于人的需求而言永遠處于稀缺狀態。法律的經濟分析學說的理論核心之一,即認為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的法律活動都應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即效率最大化為目的,所有法律活動基于此論斷都可以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以這些假說為前提,學者再運用各種經濟學分析工具和理論方法來研究法律制度規范和立法、司法過程等方面內容。基本分析工具主要由新制度經濟學提供,大體包括:成本與效益理論、供給與需求理論、均衡理論、邊際理論以及最大化概念。
法律的經濟分析的出現實質是法學研究方法上的一場偉大變革,它的最大理論貢獻是,運用經濟學的價值觀念(效益觀念)去評判研究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實踐,從而提供了一種別具一格而價值重大的法學研究方法,擺脫了傳統的就法律論法律的論證方法。在法律的經濟分析興起之前的19世紀,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學走進了一個自我封閉、自我演繹發展的死胡同。學者把注意力集中在純粹的法律現象及其意義之上,而將沒有所謂的“法”的意義的其它社會科學理論、觀點、材料都拒之法學研究之門外。這種自我封閉、專門化的做法給法學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正是為解決這一單靠法學自身無法超脫的理論困境而萌生。對法學而言,由于引入了經濟分析工具,從而使法學研究和司法審判從法律教條主義中掙脫出來。
法律的經濟分析既有規范性經濟分析,也有實證性經濟分析。規范性經濟分析對法律進行定性分析,解決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它立足于效率,將效率作為衡量法律制度適當與否的根本標準,要求立法者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將效率置于自己的視野之外,同時也指導相關法律實踐活動,使之朝效率目標邁進。對法律制度而言,追求某種程度上的效率不僅不會和社會的發展相矛盾,而且也是必要且可求的。通過對法律制度規范和法律運行過程的成本――收益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響或產生的結果是否滿足“帕累托最優”或卡爾多――希克斯標準,來指出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率,并在法律制度為取得預期目標而使用的方法無效率時,指出怎樣制定更有效率的規則來實現效率本身和目標價值。實證經濟分析是以經濟學常用的方法對法律進行定量分析,突破了傳統法學研究只能對法律制度作定性分析的缺陷,是法律的經濟分析范式的最大優勢之一。實證分析將法律和經濟問題數量化,以明顯的定量分析優勢使人們的思維更趨于準確。實證分析已在侵權、契約、犯罪等法律問題的經濟分析領域作出了較大貢獻。
法律的經濟分析改變了許多法律人員和政府官員的行為哲學。北美和歐洲很多著名大學紛紛設立法律的經濟分析研究項目,一些大學創設了法律經濟分析中心。經濟學課程也成為各大法學院學生的必修課程。在美國,波斯納、博克、溫特等三位具有經濟學傾向的法學家被任命為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大多數聯邦法院的法官都接受了有關“法律與經濟研究中心”提供的法經濟學短期教程的正規訓練,不少聯邦法官已成為精通法經濟學的法學專家。美國前總統里根在1981年通過12291號總統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規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標準。
引入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對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都有重大意義。我國法學研究長期以來集中于意識形態和公平、正義等社會價值的研究,忽視了法律和經濟的內在聯系,不對法律規范和法律運行的成本――收益進行探討。我國立法、司法中高投入低產出(甚至不產出)的情形比比皆是,法律規范不能對社會資源進行有效率的分配,本應當為市場服務的規范成為了市場的障礙,立法、司法以及其他社會資源浪費嚴重。借鑒西方國家進行法律的經濟分析已是當務之急。值得慶幸的是,國內有識之士正在努力地推進這項工作,一部分具有良好法學和經濟學素養的年輕學者在不斷地成長,中國傳統法學正在被變革。
二
法律的經濟分析范式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不斷地陷入自身的理論困境之中。來自于法經濟學陣營內外的各種批評從未停止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對作為經濟分析之前提的“理性經濟人”假設的質疑。決策者并不是絕對的理性人,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他掌握的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決策不能找到全部備選答案,決策者也不能完全了解備選方案的所有后果。第二,任何個人都有雙重性,既具有理性傾向又具有非理性傾向。這兩種傾向在個人身上的對立和并存,決定了完全理性的經濟人是一種極端和個別的現象。韋伯將人的社會行動區分為4種類型:工具理性行動、價值理性行動、情感行動和傳統行動。作為法律經濟分析基礎的理性人行動只包括前兩種,后兩種行動被其排除在外。文化研究者也指出,每一個民族都有一些非理性的傳統行為方式,這些都不是理性導致的行為。習俗是理之外最重要的一種行為方式,甚至為達到一個既定的目標,理性也并非時時事事都是最好的手段選擇,在很多情境中習俗行為優于理。在現實世界中,至今也尚未找到(應當說永遠也找不到)一件與“理性經濟人”完全吻合的事例,至多只是類似于或無限逼近。“理性經濟人”作為分析的前提假設,只是作為一種“理想類型”而出現的,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須將其限定于一定范圍之內,一旦超越其合理限度,就會導致錯誤結論。
其次,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學說所持的效率至上觀點的批判。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成本、收益計算,以效率為惟一價值。學者宣稱:在侵權、合同法、財產法等法律領域,法官確立的幾乎每一項原則都可以用來表明是為了更有效率地分配資源這一集體目標服務的;在相當多的案件中,法官明確地把他們的判決建立在政策之上,而效率考慮是政策的一個根據。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德沃金對效率論進行了尖銳的批評。他說,“社會財富最大化”這種概念本身就是不清晰的,用其作為判斷法律優劣的標準顯然很不確定。況且,財富增值雖然是一個有價值的目標,但不是唯一的有價值的目標,也不是價值序列中的首要價值目標。社會進步的指標還應當包括道德、自由、公平和正義,那種認為法律應將權利賦予能夠最有效運用權利、創造更多財富一方的理論,嚴重損害了人所享有的“作為平等的人被看待”的權利。[1]與法律經濟分析學者的論據相反,證據顯示,就大部分情況而言,法官判決的依據的是公平而非效率。羅爾斯也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法律和制度只要不正義,就必須修改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用社會整體的名義也不能逾越。”[2]在整體的社會價值序列中,效率相對于自由與平等而言是一種次級價值,其作為一種價值只有在不與自由和平等等高位階價值沖突的前提下才會受到重視。
在運用實證經濟分析研究法律制度時,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實證的定量分析要求對法律制度或法律運行的目標價值進行量化計算。但實際上法律制度或法律運行的目標價值只在極少時候是可以量化的,并非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復原為一定的貨幣單位來計算比值。因此,必須將量化的實證分析限定于合理范圍之內,不得濫用。
第三,波斯納主張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法經濟學的內涵”、“正統的法經濟學從來沒有,或者說幾乎沒有野心去改變經濟學”[3]的論點遭到學者的嚴厲批評。作為法律經濟分析的旗手,波斯納為法經濟學研究作出了杰出貢獻,但他的這種主張讓許多人誤認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法經濟學的全部內容,將法律的經濟分析范式理解為法經濟學的唯一范式,極大地縮小了法經濟學的范圍。以致于有人批評說:波斯納的觀點“表明法和經濟學的關系是單向的:法學更像是懇求者,依賴于經濟學向其提供的任何事務,但是卻很少或者沒有可以作為回饋的。”[4]針對波斯納的主張,法經濟學的奠基人科斯批評指出:“在法律制度運作中廣泛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而法律制度對經濟制度運轉的影響并沒有像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那樣得到很多的討論和檢驗。”[5]依照波斯納劃定的范圍,這門學科將不再能夠從其他學科領域吸收養分,熟悉的研究主題也已被挖盡。
三
面對法律的經濟分析范式的困境,大量學者不斷地探尋突圍的路徑。美國的塞洛庫斯大學經濟分析法學教授羅賓?保羅?馬洛伊,在這方面取得的成就十分引人注目。他批評波斯納的經濟分析方法是“兩面鏡子的神話”。[6]
馬洛伊借助符號解釋學理論,以一種超越傳統法經濟學范圍的方法探究法律與經濟聯系的意義與價值,提出“法律與市場經濟”的概念作為理解法律與市場理論之間的聯系的新方法。借助符號解釋學理論,馬洛伊認為,財富形成和社會繁榮的主要動力是創造力,所以在法律與市場理論研究中,須更多關注創造力的形成和激發機制,效率分析不應放在重要位置。對創造力起實質影響的是交換網絡和模型。社會交換過程是動態過程,關乎文化的、歷史的以及交換的背景,因而須將經濟分析和文化政治以及歷史的目標、條件結合起來進行評估。針對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主要使用經濟術語作為分析特定社會法律規則的理論性解釋的缺陷,馬洛伊指出法經濟學是一個包容一切不同意識形態的相互作用的開放性創造過程。法經濟學的研究在本性上應當是可比較的,它應當集中考察經濟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哲學在涉及社會安排選擇時三者的關系,比較、評價和選擇意識形態界定法和經濟學的對話過程。經濟分析法學作為一種比較研究,為認識法律安排作為特定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的反映提供了一個機會,通過評價法律安排中不同意識形態的價值,了解我們現在的狀況和法與社會的發展方向。[7]
借助符號解釋學理論,馬洛伊從外部突破了傳統法律經濟學的困境的壁壘,彌補了法律的經濟分析的反道德性缺陷。雖然法律關乎稀缺資源分配的基本觀點不變,但不論法律原則、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識形態的結構及內容如何,它們均可以被適當地放在馬洛伊的法經濟學的模型框架中加以分析。馬洛伊用他的理論向大家證明了法經濟學仍具有不可比擬的包容力和發展潛力。
與馬洛伊不同,科斯堅持從法律經濟學內部尋找走出困境的方法。在科斯看來,法律經濟學分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的法律分析兩個部分。法律的經濟分析“這部分研究現已高度發展,某種程度上,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動了”。[8]就法律與經濟這個主題來說,僅僅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重視經濟的法律分析,分析法律制度對經濟運轉的影響。
與法律的經濟分析相反,經濟的法律分析是用法律的原理制度規則分析經濟,法律成為分析工具而經濟成為被分析對象。馬克思說:法律不過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毫無疑問要反映經濟基礎,是一國或一地區在一定時間的經濟意識形態的反映。但這種反映是能動的,影響著經濟運行和增長。許多經濟學家尤其是制度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居于各種影響因素之首位。那制度是什么呢?包括法律和其它規范,而法律處于核心地位。因此可以說,法律是影響經濟運行的最主要制度。由此不難看出,從研究法律對于經濟的影響來判斷法律優劣的法律經濟分析范式具有重要價值。
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經濟的法律分析比法律的經濟分析或許更為重要,任務更為緊迫。我國正處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關鍵時期,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產權、交易等一系列內容都要求有良好的法律加以規制,以保證市場的建立和良性運轉。但很明顯我國的法制還無力為市場經濟提供全面保障,還需不斷完善。同樣遺憾的是,我國的法學研究在為市場經濟服務問題上也缺位了,而且這種狀況可能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才能改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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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在我國從誕生到形成現在的規模所經歷的時間并不長,還處在市場發展和成型的初級階段。尤其是在證券市場誕生初期,各類證券公司由于缺乏經營管理經驗和適當的引導存在經營混亂等問題,引發了諸多影響證券市場穩定和發展的問題。且證券市場誕生初期缺乏合理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證券市場的不穩定情況。以327國債事件為契機,我國成立了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進行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經過2000年后的大規模證券公司風險事件,使得證券監管結構積累了較為豐富的風險處置策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風險處置模式。而通過這次大規模的風險處置,有效地穩定了國內的證券市場,解決了發展初期遺留的不少歷史問題,初步規范化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流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積累的風險處置經驗。本文將從證券公司的風險表現特征出發,依據經濟學原理分析證券風險處置的主要原理。
2.證券公司風險的主要表現和風險處置的內涵
證券公司風險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常見的金融風險,其主要表現是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收益與期望值產生偏差,從而使得公司經營產生損失的不確定性加大。這種情況是由多種公司內因和市場外因引發的,其中不利因素越多,導致的風險可能性就越大。根據現資理論,證券公司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是經營風險,這是指證券公司由于日常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的問題二產生的風險;第二是制度風險,主要是由于證券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制度存在的漏洞引發的風險;第三是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與前兩中風險密切相關,財務風險既可能來源于公司財務制度的缺失和漏洞,也可能由于公司的經營不善引發的財務危機;第四是系統保障風險,這主要是由于證券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所引發的風險。我國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主要針對上述風險情況,當證券公司出現違法經營活動、風險過大無法自主規避等情況時,證券監管部門會介入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勒令相關公司通過停業整頓、托管、行政重組和破產撤銷等方式,控制和解決公司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目標是控制和化解風險,維護市場穩定,進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配套機制,提高證券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并且研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模式和處置政策有利于完善證券公司強制退出機制。
3.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主要模式和現存問題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模式主要包括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等模式。其中,停業整頓即證券公司暫停其公司的經營活動,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修正其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一種情節較輕的風險處置模式。托管是指在監管部門的批準下,有專業管理機構代為管理公司業務。接管的處置程度則要高于托管,被接管的公司管理層將完全喪失公司的各類職權。對于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司,且無法通過常規的手段進行風險規避時,可以采用行政重組和撤銷破產的模式,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為最優先進行風險處置。上述風險處置方法是我國在多年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積淀起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隨著風險類型的多樣化和風險處置的客觀條件的嚴苛化,使得風險處置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進步,為此需要依據經濟學理論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發展方向進行探討。
4.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經濟學理論依據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經濟學理論主要包括路徑依賴理論、后發優勢及劣勢理論和金融規制理論。路徑依賴理論是一種慣性發展形式的體現,強調了制度變遷過程中對以往制度形式以及變遷歷史的高度依賴性。這說明當證券公司發展進入了一定的道路之后,就會一直沿著這種道路發展下去,這就是路徑依賴性的體現。然而這種道路既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惡性的。如果依賴良性的道路,則有益于證券公司的發展;而如果依賴于惡性的道路,則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會大幅增加。后發經濟的優勢體現在能夠以先前國家的發展經驗作為借鑒,從而能夠少走彎路,以最優的方法和策略進行發展;然而其也有相應的劣勢,即底子薄、基礎差,也需要面臨先進國家的技術封鎖等。因此如何在證券公司發展中最大限度的發揮后發優勢、避免后發劣勢是公司經營層面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金融規制是政府干預金融市場以保持金融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是防范金融危機或金融脆弱性的發生的有效措施。金融規制不同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以及金融市場的內在約束,它是對金融機構的微觀活動直接做出限制規定,目的在于防范金融危機或金融脆弱性的發生。廣義的規制包括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而狹義的規制僅僅指直接規制。
5.從經濟學角度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5.1政府參與的必要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經濟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特點使得國家在面臨重大金融風險的時候能夠動用整個國家的力量進行市場和經濟形勢的穩定。對于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政府的參與意味著公共資產的參與,能夠有效地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庇護,有效地避免證券風險所引發的資金鏈斷裂。一直以來,政府作為證券市場的產生到后來的發展、改革的組織者和主導者,客觀的決定了政府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的必要性。政府在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中的參與,為證券公司提供了堅實的后盾,實現了公司經營的有效維穩。
5.2堅持以行政為主導的方式
考慮我國證券法律不完善、市場成熟程度不夠的特點,單純的司法方式處置證券公司風險是不現實的。由于司法方式具有一定的死板性,且我國的證券相關法律法規仍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法律法規的制定無法跟上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這也造成了單純基于司法方式的證券風險處置難以應付復雜的證券風險情況。行政手段作為一種比較溫和的手段,能夠有效的緩和證券公司內部、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互信問題,以引導和調整為手段調整證券公司的經營方針和可能引發風險的經營行為。以行政為主導,輔之以司法手段,能及時有效的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5.3發揮證券市場的后發優勢
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各方面的問題還有很多,很多問題隱藏在快速的發展中沒有顯現,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完善的、健全的。因此,借助于經濟學原理中的后發優勢,努力學習國外先進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和經驗,結合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特色,實現先進管理體制和市場運營經驗的學習和創新。借助于后發優勢,盡快實現與國際先進水平的接軌。同時,要警惕后發劣勢對證券市場的沖擊,預先建立規避機制,不斷完善證券風險處置措施。
6.總結
完全競爭市場(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又叫作純粹競爭市場,是指競爭充分同時不受任何阻撓和干擾的一種市場結構類型。在這種市場類型中,買賣人數眾多,雙方都被動成為價格的接受者,資源可無障礙流動,信息流動具有有效性和完全性。在外行人看來,“競爭”有時代表著激烈的抗爭,然而,從微觀經濟學角度來講,如果市場上的價格與市場中存在的每一家廠商產量都無關,那么,這個市場就是完全競爭市場。
其中,完全競爭市場假設一個行業由許多家廠商組成,且他們生產同質的產品,保證每家廠商的產量只占到很小的市場份額。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單個廠商都無法經過個人買賣行為來影響市場上的供求關系和市價格,因而被稱為價格接受者。同時,市場假設各類資源在市場各部門完全自由流動,不受任何外力限制。
這就意味著勞動力資源可以在不同的行業、地區間無障礙流動,任何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無法在市場中形成壟斷地位。同時,也保證了新舊資本可自由地流入與流出。在完全市場競爭中,市場信息是高度有效的,市場的供求達到帕累托有效均衡,商家與居民可以獲得完備的信息,不存在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盡管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處于完全理想化的狀態,但卻無法否決對該市場研究所帶來的的正面影響。它是應對市場約束條件處理的有效基點,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的決策提供了參考。接下來,運用利潤最大化模型,從一家競爭性廠商的成本函數入手,解釋競爭廠商的供給決策。由于單個廠商對市場價格幾乎沒有影響,因此它所面臨的最大化問題就是。競爭廠商將選擇在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處(指廠商在生產時每增加一單位產量所獲得的額外收益與支付的額外成本相等)進行生產經營。對于單個競爭廠商,邊際成本等于價格。如果要理解這一點就需要求出一家廠商增加%=y產量時它所增加的收益,其中總收益的增加等于產量的增加乘上價格,于是得出邊際收益的表達式為因此,競爭廠商將選擇產量水平y,在該產量水平上,廠商的邊際成本恰好等于市場價格,用符號可以表示為.如果在某個產量水平上,價格大于邊際成本,那么廠商可以通過提高產量來增加利潤,這是因為當時增加產量就有這個式子表明,增加產量所帶來的額外收入超過所生產的的額外成本,所以利潤肯定會增加。因此,在最優產量水平上,廠商一定在r格等于邊際成本處生產。
但是,并非所有的廠商都如同上述情況一般,廠商雖然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但實際情況下并非保證P=MC就可以獲取最大利潤。因為一些廠商的最佳選擇可能是零產。而有時固定成本量過大,或者技術達不到行業平均標準都可能導致最大利潤會變負值。由于在現實生活中,無法排除零產量的可能性,所以在此我們將利潤最大化與此進行對比并進行選擇。不盈利的廠商應該比較兩個不同盈利標準從而判斷出正確的行動決策。一個方案是在損失最低的的產量上繼續生產;另一個方案是關閉廠商,這就意味著產量為零時,利潤最大。在此,給出假設,若一家廠商的生產量y=0,但仍需要支付固定成本F,則在固定成本大于超過在邊際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時的利潤時,廠商應當立刻選擇停止生產。這是因為,銷售y單位的產品所獲取的收益無法滿足可變成本所帶來的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廠商選擇停止生產才是最佳選擇,即使可能因此會損失固定成本,但是在此基礎上繼續生產會導致損失逐步增大。這些結論給出了供給曲線的選擇范圍,即當邊際成本大于平均可變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時,廠商才有可能開始從事生產,若邊際成本小于平均可變成本,那么廠商的最佳選擇就應該是產量為零(平均可變成本等于可變成本除以產量)。
由供給函數可以看出,市場的價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應出行業每一家廠商的邊際成本。如果分別具有較大產量和較小產量的兩家廠商都在利潤最大化水平上生產,那么這兩家廠商必定具有相同的邊際成本。盡管每一家廠商的生產成本可能不會完全相同,但生產的邊際成本肯定是相同的。
在理想市場假設下,企業可利用利潤最大化模型來求取最佳產量,并以此為企業決策提供數據參考。但在現實社會條件下,各行各業除農業產品市場以外都會存在不完全壟斷的競爭現象,因此,企業在決策除了需要考慮理論數據,也需考慮行業發展現狀,對運行方案進行調整,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企業平穩有效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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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啟發式教學 教學方法 西方經濟學
一、啟發式教學的界定
啟發式教學是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和教材的實際,從學生的知識基礎、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出發,通過教與學的互動作用,發揮雙方的積極性和各自的特殊作用,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創造性,在教師的啟發誘導下,引導學生按科學的方法去主動學習、積極思考,從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一種教學思想。我們在教學實踐中體會到,將啟發式教學思想貫穿于教學活動全過程,根據教學目的、學科特點、教學內容和學生實際,選擇適當的教學方法,并將其優化組合和靈活運用,對培養和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二、啟發式教學法在西方經濟學教學中應用的內涵
在實際教學過程中,啟發式教學的基本特征首先表現為:教師的引導作用和學生積極性的有機結合。在教學的初始階段,教師要“扶”著學生走,在中間階段,教師要“引”著學生走,在最后階段,教師只需“跟”著學生走即可。學生在啟發式教學中的作用,也是從積極努力跟著教師學,慢慢過渡到自己主動鉆研、獨立探索,甚至達到有所創新的層面。教學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教師教、學生學的機械過程,而是一個充滿了師生思想情感碰撞與交流的過程。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不應該是單純知識的傳授者,而應是學生有效學習的促進者,學生潛能的發現者和培養者。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探索知識,從而發揮潛能,培養能力。具體而言,啟發式教學在西方經濟學教學中的主要內涵如下。
1、學生興趣的啟發。興趣是學習最重要的動力,不僅在一開始接觸經濟學理論時要創設情景,激發學習興趣,變好奇為興趣。在學習中,在學生遇到障礙與困難,甚至挫折時,更需要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當然還要培養一定的意志,使意志作用于克服矛盾之中。但引起興趣不是盲目地,主要是為了發掘學習中的新問題。
2、學生想象力的啟發。西方經濟學學習的過程離不開想象,想象力的培養、開拓和應用是西方經濟學教育重要的內容之一。在西方經濟學教學中,只有通過靈活運用各學科的知識、進行探究性、綜合性的教學活動,有意識地挖掘和培養學生的想象力,才能夠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西方經濟學的教學內容中存在著大量的數學模型,從經濟假設到抽象化的數學模型,需要思維加工過程,為此要讓學生通過發揮自己的想象力來理解那些抽象的經濟學模型。在西方經濟學教學中,要鼓勵學生敢想、勤思、獨創,并采取措施保護想象的火花。
3、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創造能力的啟發。創新是西方經濟學教學的核心精神,學術貴在創新。課堂教學在培養學生的創造意識,養成學生的創造思維和促進學生創造能力的發展等方面,有著獨特作用。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創造性思維,就是用心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培養他們的創新意識;細心點撥引導,培養他們的創新精神;積極鼓勵質疑問難,培養他們創新能力;采用不同方式啟發、引導求異,逆向思維,因勢利導,啟發大膽想象,培養他們創造性思維。
4、學生實踐能力的啟發。啟發式教學把發展學生思維、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作為教學的核心內容,它突出了思維過程,展現了思維策略。西方經濟學的教學目標是要培養學生具有運用數量分析方法和現代技術手段進行社會經濟調查、經濟分析和實際操控的能力。學生通過系統地學習經濟學基本理論和相關知識,了解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掌握數量分析方法,把握經濟學研究的前沿動態。西方經濟學的教學主要訓練學生關注現實經濟運行、研判宏觀經濟大勢、分析現實經濟問題的綜合能力。此外,還要鼓勵學生利用暑假到社會中進行調研和實踐,并撰寫出與實習單位相結合的、能夠幫助實習單位解決實際問題的經濟學論文。
三、啟發式教學法的主要工具在西方經濟學教學中的應用
1、運用提問法。鍛煉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提問法是教師在學生已有知識的基礎上,通過師生相互對話,使學生鞏固舊知識、獲得新知識的教學方法。這一方法經常表現為課堂提問方式。教學中要善于巧設問題,引導學生質疑問難,課堂講授時間有限,但課外時間無窮。因此,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有興趣地去學習經濟理論,理解經濟現象,有效建立起經濟理論和實際經濟問題之間的關系,讓學生有進一步學習的沖動。
在課堂上,要經常性地布置探索性問題,如最近經濟運行的情況怎樣,目前金融危機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地控制目前我國的通貨膨脹水平等等。通過這些思索性的問題建立起經濟理論和實際經濟問題之間的關系,進一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使其利用更多課外時間去查閱相關資料,研究相關問題,進一步促進對經濟學知識的學習。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課堂上最關鍵的也是讓學生產生學習的興趣。
2、采用案例教學法。經濟學案例種類繁多,其組織方式也多種多樣。在教學過程中,可根據課堂教學的內容和目標選擇編寫相應的案例類型,然后選擇適宜的方式進行案例教學。在案例的選擇上既可以選擇現實經濟學案例,也可以選擇實驗經濟學案例。當然,在應用現實經濟學案例時可盡量采用本土化案例,例如,在學習“供給和需求理論的應用――價格干預機制”時,可引入我國曾實行的糧食保護價制度進行分析和驗證;在介紹“機會成本”概念時,可讓學生計算自己上大學的機會成本。另外,我們也可以采用實驗經濟學案例來驗證某些重要的基本概念、抽象的理論術語和動態的邏輯推導等知識。
3、采用游戲教學法。游戲教學法是指由教師和學生共同來完成課堂教學的過程。在教學過程中,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使學生通過自己參與來認識規律、總結規律。這里以經濟學中的博弈論章節教學為例,比如,在講博弈論的合作與競爭時,就可以和全班同學一起來完成“海盜抓黃豆”的實驗。
對學生進行隨機的分組,5人一組,由這5個學生分別擔任5個海盜的角色,教師擔任法官。故事講述5個海盜即將被處死刑,法官愿意給他們一個機會,從100個黃豆中隨意抓取,最多可以全抓,最少可以不抓,可以和別人抓的一樣多。最終,抓的最多的和最少的要被處死。由學生運用理智思考進行判斷得失,從而做出選擇。思考思路是這樣的:第一個人選20個,首先他不用擔心他會是最少的(不包含所有人都拿20個的情況),因為除非所有人都拿20個,這樣就一樣多,只要有人拿的多于20個,就必定有人拿的少于20個,因為總共只有100個。接下來他要擔心有沒有可能會是最多的,因為題目的條件是可以不必把所有黃豆分光,可能會存在剩下4人拿的都小于20。接著要討論:第一個人選了20,第二人會選小于20的數字嗎?首先可以排除第二個人不能選擇18及18以下的數字,因為這樣的話,后面的人只要選擇19第二個人就必死,第二個人有可能選19嗎?也不大可能,因為第二個人選19的話,后面的人不可能選大于20或小于19的數字,因為這樣的話會成為最大或最小而被處死(比如第3個人如果選21,第四第五只要選20第3個人就成最大而被處死),因此如果第二個人選19,后面的人要么選19,要么選20,可是這樣一來就分出最大最小了,最小19最大20,全部處死,因此第二個人也不能選19。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第二個人也只能選20。同理,第三個人、第四個人、第五個人也都只能選20。最后的結果就是:所有的人都選擇20。實驗結束,請學生自己來分析實驗過程中自己的思考過程,大多數同學在行為過程的實施中便理解了博弈論體現人理性的重要性。
4、運用發現法。發現法是在教師的啟發指導下學生通過獨立思考、積極探索,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并獲取知識和發展能力的教學方法。教育家布魯納說過:“應該讓學生親自把事物整理就緒,使自己成為發現者。”西方經濟學的教學目標是要將學生培養成為每天運用經濟學原理去觀察和理解世界的人。要培養學生的發現能力,教學當中就不能太多依賴數學公式,而是要貼近生活。課堂上,我們可以引導學生思考以下經濟現象:世界上為什么沒有免費的午餐?為什么我們要保護老虎和鯨魚而不是母雞?是因為稀缺原理。為什么超市里各個收銀臺前排的隊都差不多長?人們的這種自發行為源于理性經濟人原理。學習經濟學的好處之一就是能夠幫助人們更好地做出決定,提高決策質量。比如說如何運用成本收益原理去安排每一天的生活呢?一個理性的人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時才會去做某件事。對于玩電腦游戲,收益和成本又如何?人們每天面對的可能不是去決定是否該從事某項活動,而是如何把握它的度的問題。邊際效應遞減規律告訴我們如果最后一分鐘玩游戲獲得收益小于這一分鐘付出的成本,游戲就應該馬上終止。學生們都面臨著大學畢業后選擇方向的問題,如何在出國、國內讀研和就業之間做出選擇呢?先計算一下出國留學的顯性成本是多少,隱性成本又包括哪些?如何確定出國留學的機會成本?出國留學的收益又是多少?一個簡單的成本收益原理卻可以解決這么重大的問題。如何解讀貨幣政策呢?可以啟發學生思考為什么在發達國家,改變實際利率就在能很大程度上影響居民的儲蓄,但在中國卻效果甚微?因為中國人儲蓄不僅僅有經濟因素也有心理上的因素。如果政府想降低高儲蓄率應該采取哪些措施呢?從經濟因素入手,根據激勵原理降低儲蓄的回報,并采取措施鼓勵消費。同時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解除儲蓄的心理因素。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央行,是依據什么來制定貨幣政策的呢?總之,培養學生的發現能力就是要鼓勵學生像經濟學家那樣去思考和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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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中性;稅制改革;稅收次優原則
一、稅收中性的闡述
19世紀末,稅收中性原則首先由英國新古典學派的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一書中正式提出。他利用供需曲線和消費者剩余的概念,指出稅收可能給納稅人帶來“額外負擔”,影響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從那時起,稅收中性就在肯定、否定中不斷經歷著稅收制度發展、經濟環境變遷的考驗。我們試圖給稅收中性一個準確定位的概念。我們比較認同劉大洪教授的觀點,稅收中性原則的基本涵義應該是:稅收不應改變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經濟決策,不應扭曲資源配置格局;稅收不應給納稅人產生額外負擔,以促使社會經濟效率水平和福利水平的增長;維護國內稅負公平及國際稅收公平,稅收不能扭曲和破壞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1
總之,稅收中性原則就是要研究稅收體制中具有刺激經濟、社會發展的正效應和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負效應,利用各種稅收政策工具將這種正效應發揮到極致,同時將負效應即額外負擔減少至最小,即注意減少稅收對經濟的干預作用。“度”,盡量壓低因征稅而使納稅人或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量”。
二、影響稅收中性的因素
(1)稅負重,稅種繁多,使納稅主體承擔了超額負擔。我國現行的稅制模式是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的雙主體模式,整體稅負重,稅種繁多,納稅主體承擔了大量的超額負擔,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而且在所得稅種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例相當大,這也直接影響到了企業的經濟選擇。生產環節稅征得過多,會對企業生產有抑制作用。再分配環節的稅是起到公平的作用,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收入分配差距卻逐步拉大。在這種情況下,加大對高收入者征稅,有利于稅收中性,也有利于控制貧富差距加大。
(2)重復征稅,嚴重影響了稅收中性。例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重復征稅。個人所得稅中由于費用扣除項目及其標準不夠合理,不能完整體現設定基本費用扣除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費用扣除,實行按次定額或定率扣除法,并未切實考慮所得產生期間相應發生的成本費用的類型及數額,難以準確貫徹對凈所得征稅的原則,容易導致重復課稅。
(3)因經濟行為不同而稅負不同。我國現行房產稅法規定,企業自用的房產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30%之后的房產余值每年按1.2%的稅率計征,而出租房產則按照租金收入的12%計征。這種規定導致了兩種稅負不公狀況的產生:(1)處于城市繁華地段的老房產,由于其建造較早,因此賬面原值較低,但由于其所處地段較好,若出租則其承擔的房產稅一般遠遠高于自用所承擔的房產稅,有時兩者甚至相差幾十倍。(2)處于稍偏遠地段的新房產,由于其造價較高,則自用該房產會較出租該房產承擔更多的房產稅。由此可見,現行房產稅的規定常常導致同一房產僅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經濟行為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
三、我國確立稅收中性原則的必要性
1.“中性稅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
市場具有很強的資源配置功能,但市場不是萬能的,總會存在缺陷,稅收調控就是市場失靈情況下稅收政策的必然選擇。目前,我國市場經濟較1994年已有很大程度的發展,因此它就內在的要求稅收更多地體現中性。
2.“中性稅制”符合我國稅制改革的實際情況
總結我國稅改實踐,不難發現,最初的“放權讓利”政策安排,已經在實際上為中性稅收的推出作了必要的鋪墊。 1994年的稅改無論從指導思想還是具體政策(如增值稅范圍的擴大及中外兩套個人所得稅的調整等)上看,都是真正具有實質性意義的中性稅收政策安排。因此,我國稅改的方向實質上也是呈中性化的。
3.“中性稅制”是順應國際稅制改革潮流的需要
首先,通過考察西方稅收的實踐,可以發現其經歷了稅收中性―稅收調控(非中性)―稅收相對中性這樣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清楚地顯示出其稅制呈現中性化演進的趨勢。其次,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浪潮中,都以“降低稅率,減少優惠,擴大稅基,嚴格管理”為共同選擇,通過稅收中性化來達到效率的提高,促進經濟的增長。最有說服力的就是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濃厚中性色彩的增值稅取代銷售稅以及對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采取某種一體化的措施1。
四、用稅收中性原則指導我國的稅法改革
(1)低稅率,寬稅基。首先,低稅率。稅收的額外負擔與稅率差別狀況有正向關系,稅率差異幅度越大,導致的額外負擔就越大,反之稅率差異幅度越小,導致的額外負擔也就越小。商品稅使用的比例稅率,由于單一,不會扭曲商品價格,因此也就不會發生效率損失,而差別比例稅率,則會影響商品價格,影響商品與商品之間的比例關系,產生超額負擔。所得稅的累進稅率主要是為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抵制資本過度集中,縮小貧富差距而設計的,但由于累進稅率結果,改變了納稅人稅后收入的差別,使勤勉所得課以重稅,往往會導致資源的不合理流動,造成社會的效率損失。因此,在稅制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產生超額負擔的稅率因素,盡量避免使用差別比例稅率,在累進稅率使用的計稅基數上,注意勤勉所得與非勤勉所得的區分。其次,寬稅基。降低稅率必須和拓寬稅基相結合,稅收的額外負擔與稅基大小呈反向關系,征稅范圍擴大,稅基拓寬,外負擔就會減少;反之,縮小征稅范圍與稅基,則會增加稅收額外負擔。因此,一種稅制的設計應該將所有可能的經濟主體納入征收范圍,避免對一部分商品或收入征稅,而對另一部分商品或收入免稅“。1
(2)輕稅負,簡稅種,避免重復征稅。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稅制設計尤其是具體各稅種的設定應充分從納稅人角度出發,盡量使納稅人的違約成本(偷逃稅款的成本)不小于其所納稅款與納稅費用之和,即建立的稅制本身是一個納稅人只有選擇合法納稅才能使其收益最大化的稅制,從而促使納稅人自愿納稅。對于納稅人來說,其目標是如何使自己在最小被查獲的情況下(成本最小),獲取最多的偷逃稅款(拋開個人覺悟等因素,而單純從經濟人的角度來分析)。納稅人偷逃稅的凈收益等于其偷逃稅的收入減去偷逃稅的真實成本。當偷逃稅的邊際凈收益為零時,即偷逃稅的邊際收入等于偷逃稅的邊際成本時,納稅人的偷逃稅凈收益最大。假定偷逃稅的處罰成本是固定的,納稅人偷逃稅被查獲的可能性就主要決定于征管方的征管力度,而在一定時期內征管效率是有限的,那么,通過減輕稅負、簡化稅種設置來約束納稅人依法納稅而不去偷逃稅款則是稅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3)少減免,無歧視。稅收優惠對享受減免稅優惠措施的納稅人來說,會減輕其稅收負擔,但是對未享受減免稅優惠措施的納稅人來說,就會造成實際稅負不公平。由于不同的稅收待遇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稅后凈所得的多少,從而造成了資本流向和經濟活動不是根據市場規律的客觀要求確定,而是受稅收待遇的驅使,干擾了正常的投資決策和經濟選擇。因此,減免稅優惠的范圍和程度體現了稅收非中性化的范圍和程度。
我國1994年進行的稅收法律制度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上繳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取消舊體制下的困難性、臨時性稅收減免和各種不規范、不平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稅法、公平稅負。但是改革的同時,國家又決定適當延長原體制下的一些財稅優惠政策,并且很長時間內不予取消,此外,由于1994年稅制本身設計上有不完善,在運行中也出現了企業之間稅負畸高畸低的現象,國家考慮一些企業的困難,又對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出臺了很多過渡性的稅收優惠政策。1稅收優惠應當限定在對特定納稅人照顧和鼓勵的范疇,應充分考慮稅收調控的局限性,對于應由財政支出解決的問題和那些稅收優惠鼓勵作用不明顯的領域和問題,不能使用稅收優惠手段,應從長期發展、稅制規范的角度,建立制度性、規范性的促進經濟長期穩定增長的稅收政策機制和調控機制,避免臨時性、短期性手段運用過多,更不應將臨時性調控政策固化在稅制中。1
為了充分發揮稅收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稅收制度,必須對我國現行稅法進行新一輪的改革。在我國新一輪稅法改革中,必須重視稅收中性原則,以稅收中性原則為指導,充分體現稅收中性原則,適當堅持稅收調控,漸進改革現行稅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使中國的稅法不斷趨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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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內容提要: 從審查標準到程序設置,《反壟斷法》的原理都有別于其他法律,它更強調經濟學的理性。這種經濟學的理性,體現在并購審查的每一項標準、程序和權力的設置,背后都有經濟學關于成本、效率和市場的考慮。為了達到經濟學的這種理性,并購審查在門檻設置、審查標準、考量因素、推導邏輯、經營者的抗辯理由、程序透明度、經營者的參與權利、審查時限和方式、結論可訴性等方面,都必須始終貫徹一個原則:友好推定。
中國《反壟斷法》從2008年8月1日實施至今,主要的適用案例集中于并購審查。依據并購審查的唯一有權機關—商務部公布的數字,截至2010年8月12日,已經有129起并購案按照《反壟斷法》進行了事前申報并審結。其中,僅有1起禁止,5起有條件同意,其他都是無條件同意。短短兩年,在積累執法經驗的同時,并購審查的立法體系也在不斷完善中,一系列部門規章、細則出臺,還有一些指南性意見和規定也在緊鑼密鼓的起草中。在中國并購反壟斷審查的立法與執法體系形成的最初這個階段,斷言其傾向似乎為時過早,但許多原則與細節仍然需要及時檢討,以促使其進步與更快成熟。
一、反壟斷法應體現的經濟理性與法學邏輯
反壟斷法有別于傳統法律部門,有自身的一套邏輯與法理。傳統法律部門,如民法、刑法等,貫穿其中的是正義、公平、責任、補償等基本理念,這些基本理念來自于對公序良俗、普適道德的認同。而反壟斷法的前提實際上是經濟學的一種假定:有效競爭能比壟斷更有利于資源的分配和福利的整體提高。歷史上第一部現代反壟斷法—美國《謝爾曼法》的誕生,雖然也帶有對強權的反感情緒,在其一百多年的演變過程中,卻逐漸被經濟理性滲透。
也正是因為其源于經典經濟學的理論,而經濟學學說又新見層出,難有定論,故反壟斷法的正當性和適用的界限也素有爭論。仍然有很多人,包括大企業主、經濟學家質疑反壟斷的基礎,認為物競天擇是自然法則,逆向而行的反壟斷法才真正會扼殺企業創新和爭取上游的動力。仍然有很多國家至今沒有反壟斷法,或者為是否制定、如何制定反壟斷法爭執不下。仍然有很多反壟斷案例,在處理的當時和處理之后都有許多分歧。如何解釋反壟斷法、如何把握反壟斷的強度,各有說法,相互無法說服。
舉例來說,侵權責任法的法理就比反壟斷法簡單易懂。即使是普通民眾,也能很快接受“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這樣的法則;而“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應當受到禁止”,就是相對晦澀的言語。什么是“壟斷地位”,什么是“濫用”,如何“禁止”,都需要更專業的知識去理解。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通曉法律的專業人士,也必須在學習壟斷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后,才能理解反壟斷法的法理。正是因為這樣的專業性,社會,包括許多公眾媒體,才會有“誰壟斷就反誰”這樣普遍的對反壟斷法的誤讀。[1]
以并購審查而言,壟斷經濟學認為,并購,特別是發生在同一市場的競爭者之間的橫向并購,可能直接引起市場集中度的提高,事實上,許多大公司通過并購,可以非常簡單地削除競爭者,成為超級壟斷者。美國《謝爾曼法》當年制訂的初衷,就是要破除在石油、鐵路、鋼鐵等行業已經廣泛形成的巨型托拉斯。基于這樣的考慮,反壟斷法設計了并購審查制度,要求所有達到一定規模以上[2]的并購必須向政府競爭管理部門進行申報并接受審查,在確認沒有損害競爭的危險后才能繼續此項并購。[3]
壟斷經濟學同時也認為,并購是商業社會廣泛存在的一項活動,并購在提高集中度的同時也可能帶來規模效應等多種有效率的結果,如果過多過頻地禁止或干預并購,也會增加商業活動的成本;另外,賦予政府干預并購的力量,也同時存在政府失靈、濫訴或尋租等負面效應。基于這樣的考慮,反壟斷法對并購案適用“合理規則”,即,除非證明某項并購確實存在實質損害競爭的危險,才能加以禁止。當然,這個舉證責任在政府。同時,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也允許一些抗辯理由,如“失敗企業抗辯(failure enterprises defense)”和“效率抗辯(ef-ficiency defense)”。這種抗辯理由和使用的“效率”等概念實際上都是從經濟學引入的。
盡管大多數國家選擇強制的事前申報,但通過(approval)的概率仍然是很高的,比如歐共體宣稱高于90%,而中國目前的記錄更是高于95%。這就意味著,大約有90%左右的并購案件不得不依法進行申報,承擔申報的各種成本,承擔時間拖延的風險,但它們實際上并不會對競爭造成法律所禁止的損害。于是,并購審查的效率也一直存在著爭論。這項防患于未然的制度,可能會給絕大多數的交易造成額外的成本。
所以,并購審查制度從某種意義上,是法律為了尋求公平和正義而犧牲了效率的一項人為設計。為了查處百分之幾的犯法,可能將一干眾人全納入監控,在很大程度上擾亂了商業計劃。按照芝加哥學派的觀點,這種監控必須是謹慎的和克制的,因為它從本質上是有違效率的。另外,這樣的監控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但是,如果沒有強制的事前申報,在事后發現此項交易有損競爭,再勒令已合并的公司解體或分離,可能導致的成本就更為巨大。
于是,并購審查的門檻標準就非常重要,高了,有可能放過一些有問題的交易,低了,又可能將太多的交易納入審查。但是,經濟學理論也無法給出計量的定論,到底怎樣的標準才是合適的、有效率的。大多數國家都依據本國經濟的實際情況,設定了一定的標準,有的高,有的低,依據也差別很大。一般來說,主要的依據是營業額和利潤,但因為實踐復雜,計算方法也有很大不同。這些標準的設立及各種情形下適用的計算方法的設定,則可能更多地只是基于立法角度出發的經驗。[4]
綜上,反壟斷的并購審查制度中貫穿了經濟學的理性和法學的邏輯。即使是反壟斷法中經常用到的“集中”、“損害”、“競爭”、“市場結構”和“效率”等詞,也是依據經濟學的經典理論進行基本的解釋,然后再按照法律適用的可能模式進行細化。在開篇明確這一點,是為了在隨后的具體幾個方面,能更清楚地理解為什么這樣做、做得如何以及如何做得更好。
二、審查標準的科學性
依據《反壟斷法》第28條的規定,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應予禁止,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禁止。因此,中國并購審查的基本標準是“排除、限制競爭”。
一般認為,國際上曾有兩種審查標準,一種是美國的“損害競爭(detriment to competition)”標準,另一種是歐洲的“取得或加強了主導地位(obtain orstrengthen dominant status)”標準。與美國標準相比,過去的歐洲標準可能會放過一些不會形成壟斷地位的并購。美國則認為,在一些有競爭的市場,即使某項并購并不產生某一壟斷者,但卻明顯削弱了競爭強度,仍應受到禁止或限制;另外,即使某項并購產生或加強了壟斷地位,但可能效率上受益更大,也不一定加以禁止。
從以往的經驗來看,過去的歐洲標準更直觀和易于掌握,而美國標準則有相當大的彈性。從受經濟學的影響來看,過去的歐洲標準更符合哈佛學派的觀點,而美國標準則反映出芝加哥學派的主張。以法律傳統來看,過去的歐洲標準能為多數屬于大陸法系的歐洲國家所接受,而美國標準則有深刻的普通法理念,將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留給法官。
在數十年的實踐中,美國標準把握起來非常靈活,在不同時期呈現出執行強度的不同,而歐共體的許多判例則被認為有一定的僵化的問題。當商業社會的競爭方式日趨激烈和多變,特別是各國在國際競爭中都希望打造本國有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并購審查被要求以更靈活的方式處理。這也是2004年歐共體修改其并購規定的重要原因。從2004年開始,歐共體將其審查標準修改為與美國標準相近,放棄了“主導地位”在并購審查中的惟一標準地位。
歐共體將新的標準稱之為siec標準,意為“對有效競爭的重大的阻礙(significant impediments toeffective competition)”。在這個定義中,“重大的(significant)”一詞是對這個標準的最直接限制,排除了那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競爭但危害并不大的并購。[5]在實踐中,歐共體仍然將市場份額作為衡量“重大的”的重要指標。在近6年的實踐中,歐委會在把握“主導地位”與siec標準之間的兼容問題上,仍然非常猶豫,對市場結構的重視仍然是歐委會審查中的情結。但歐共體確實在努力地控制這樣的傾向,在其審查結論中將重點放在論證阻礙競爭的“重大可能性”。
中國反壟斷法,特別是并購審查制度,深受歐共體傳統的影響。[6]盡管在并購審查標準上基本上參照美國法,但在具體如何認定“排除、限制”方面,仍比較重視市場結構的變化。事實上,中國反壟斷立法一直希望能兼容“結構標準”和“行為標準”。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對于某些附條件通過的交易,可以附加結構性條件、行為性條件或綜合性條件,結構性條件諸如剝離部分資產或業務,行為性條件諸如開放某些平臺或許可技術等。
但這樣的兼容,由法律人理解起來就有些粗糙,似乎不太尊重法條背后的經濟學邏輯。在商務部《關于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公司審查決定的公告》中,商務部認定,如果集中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有能力將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對現有果汁飲料企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邏輯基本上就是以“主導地位”認定必然會產生濫用的結果,從而排除、限制競爭。顯然,盡管最終歸結到“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商務部的真正著眼點還是“主導地位”。
商務部還提到:此項“集中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生存空間,抑制了國內企業在果汁飲料市場參與競爭和自主創新的能力,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有效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中國果汁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這個結論有兩個問題:一是直言保護“中小型企業的生存空間”,而有違反壟斷法的原則—維護競爭,而不是保護競爭者;二是未能解釋為什么生存空間受到擠壓,反而會被抑制競爭和創新的能力。
商務部在把握什么是“排除、限制競爭”,似乎仍然拘泥于市場結構,在歐共體6年前放棄了“主導地位”這個唯一標準后,我們的執法者似乎尚未理解當年美國標準和歐洲標準中間的差別。如前所述,并購是一項宜用“合理規則”審查的活動,過于僵硬的標準,沒有任何論證的“想當然”的法律解釋,忽視或者不去理解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原理,才會被外媒簡單地歸結為“保護主義”(注:張皓雯.中國否決可口可樂收購匯源外媒抬出貿易保護[n].國際先驅導報,2009-03-23.)。
三、效率抗辯的可行性
效率是經濟學上的慣常用語。在不會使其他人的境況變壞的前提下,如果一項經濟活動不再有可能增進任何人的經濟福利,則該項經濟活動就被認為是有效率的。效率包括生產效率和配置效率,配置效率指的是在給定技術和投入的前提下,怎樣使資源從邊際生產率低的地方流向邊際生產率高的地方,從而使得資源得到最優化的利用,而生產效率指的是如何通過技術進步提高每一種資源的生產率,也就是把社會的生產可行性邊界往外移。
依照芝加哥學派的觀點,競爭政策的任務就是要保證消費者福利最大化,特別是保持國民經濟資源最佳配置的市場機制的作用。具體來說,實施競爭政策和判斷競爭行為有兩條衡量標準:(1)資源配置效率,即實現國民經濟的資源最佳配置,具體地說就是按價格等于邊際成本的競爭價格提供競爭產量;(2)生產效率,即企業內部的資源有效利用,具體說就是達到規模效果最大和交易成本最低。在芝加哥學派以后,反壟斷執法比從前更加重視效率的增長或減少。
芝加哥學派的競爭理論不是把競爭作為一種最終的靜止狀態,而是作為一個動態過程,在這一點上構成了與新古典完全競爭理論的區別,但是他們又承認存在一種市場均衡,不過這種均衡不是被視為所達到的最終狀態(注:陳秀山.芝加哥學派競爭理論評析[j].經濟學動態,1995,(1):56-60.)。理性的并購,可能產生規模效應或成本內化,這都會提高生產效率,但卻有可能因提高集中度,而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配置效率。
芝加哥學派堅持,并購是企業實現外部增長的主要途徑,它使得資源配置集中到具有生存能力的、高效益的企業手中,并且是對那些管理不善、低效益企業和管理人員的一種懲罰。他們也試圖證明,通過并購,企業在生產效率上可能會有明顯的提升。[7]20世紀70年代以后,美國反托拉斯法受到芝加哥學派的影響,首先在并購審查中引入了“效率抗辯”。
所謂“效率抗辯”,指的是盡管某項并購提高了市場集中度,但如果能夠證明其在生產效率的提高上是顯著的,因此為消費者帶來的福利的增加足以抵消對競爭的潛在損害影響,那么這項并購就應當得到允許。除了生產效率外,美國反托拉斯執法特別認同第三種效率—“創新效率”,即,如果并購能促使研發能力的重新組合,從而通過技術革新帶來更高的效率,就更應當得到允許。
效率抗辯被美國數次修訂的《橫向合并指南》所明示。在幾乎所有被美國貿易委員會(ftc)調查的大型并購案中,涉案企業都會積極地提出并證明該項并購在效率提升上的貢獻。美國貿易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對并購案的反壟斷判決書中也須列出“效率抗辯”一項,以說明為什么接受或拒絕企業提出的“效率抗辯”。
顯然,效率抗辯必須由企業主張,有關證據通常只有并購各當事方企業掌握著。這些證據包括企業管理層決策并購交易的一些內部文件、企業管理層向股東所作的解釋報告、金融市場的預期收益、效率收益的既往歷史,以及外部專家所作的關于效率收益的大小和類型的報告等。盡管經濟學上認為效率應該盡量被量化,但法律實踐中操作的難度很大。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是由執法和司法機構來承擔大致權衡的工作。另外,只有那些在并購完成后能在相對合理的較短時間內實現的效率才會在評估中予以考慮,這也是從法律操作層面提出的一種要求。
《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禁止”,這項規定也被認為是允許效率抗辯。其實這樣的措辭有別于美歐法律上的“效率抗辯”。差別在于:(1)第28條強調整體評估;(2)第28條要求,證明有利影響和有利影響更為巨大的責任都在經營者;(3)第28條只允許評估“對競爭的影響”,而真正的效率可能體現為“對福利的影響”,這是不同的經濟學概念。
《反壟斷法》第28條的立法技術頗具有中國特色,四平八穩,線條粗略,表面似乎沒有差錯,但卻經不起法律解釋學的細細推敲。我們必須首先理解為什么要允許“效率抗辯”,它的原理是什么,然后,再來制定和適用這樣的條款。歐共體強調保護消費者利益,所以消費者的得益也可看作一種效率。美國強調維護競爭,但也強調競爭的目的為了整體福利的提高,是為了整體效率。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中國《反壟斷法》第28條的“效率抗辯”有待厘清。
四、正當程序的意義
正當程序(due process)概念來自英美法系,隨著法律傳統的趨同,現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這個概念的產生可以被追溯自公元1215年的英國《權利大》。在大的第39章中,英王約翰做出了以下的承諾:“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捉拿、拘囚、剝奪產業,放逐或受任何損害。除非受同等人之合法判決及本地法律所允許,我們亦不會自己充當軍隊或派軍攻擊他”。[8]正當程序法則有很多解釋,大多數情況下,人們認為其與自然正義法則和程序正義有著類似的意義。
美國學者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性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與“實質性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前者指的是所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必須保證每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去影響一項可能剝奪其生命、財產和自由的判決或結論。后者則出現得更晚,超出了程序正義的范疇,進一步追求實際結果上的公平和可預期性。過去,“正當程序”更多地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援引,但現在民事程序中也越來越多地強調正當程序。
由于反壟斷法本質上是賦予政府干預經濟,包括契約自由的權力,特別是并購審查中涉及大量財產、業務和努力,正當程序原則特別應當受到重視。二次大戰后,包括美英在內的國家為了應對戰后修復和隨后出現的經濟危機,大量使用國家干預手段。這種干預被認為是為了“經濟的實質正當性”,但即使如此,也很快被聯邦最高法院以“正當程序”的名義全面清算(注:李龍,徐亞文.正當程序與憲法權威[j].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5):631-636.)。簡言之,如果一項行政干預侵犯到個人的自由、財產,那么它就可能有違“實質性正當程序”;如果一項行政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不透明、不公開,沒有賦予受施者公平影響結果的權利,那么它就可能有違“程序性正當程序”。
將“實質性正當程序”原則具體化到并購審查中,這就意味著:(1)并購的事先審查制度,應當盡量減少對商業活動的干預。這可能意味著門檻的設定應當盡量得高,如果某一規模以下的交易99%對競爭無損,那么寧愿放棄1%,即“寧可錯放一個,不能錯殺一百”。(2)并購的事先審查制度的設計,應當盡量地減少對經濟自由的干預。這可能意味著大部分的交易只需要提供較簡單的信息,只有極少一部分的交易需要提供進一步的信息。(3)所有審查步驟必須有時限、主管機關具體部門、審查標準的明確規定,以便于經營者能對自己的并購交易所需的時間、成本有大致的估計。(4)任何對程序的解釋、變更、細化,特別是新法規要加諸經營者以更多條件的,都必須合乎憲法,不能任意地以下位法更改上位法,或者以未經立法機構通過的某些規章、命令賦予行政機構剝奪自由、財產的權力。
將“程序性正當程序”原則具體化到并購審查中,這就意味著:(1)對于申報材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存在的問題,以及是否并且如何進行聽證程序等,都須賦予經營者公平的發表意見的權利和機會。(2)每一階段的審查結束,執法機關都應當書面告知結論,而不是默示。(3)在做出會實質性影響到經營者權利的結論或決定之前,應當向經營者提供主動許諾、變更和修改的機會。(4)當經營者對結論和決定有異議,可以由獨立的第三方裁判提供救濟。
對照以上要求,結合中國的《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就實質性正當程序的各項要求,我們設立了三步審查制度,這符合實質性正當程序中第(2)點的要求;門檻設置的科學性還有待經驗總結,目前尚無法判斷;我們在實質性正當程序的第(3)點上做得也不錯;但第(4)方面就可能有所欠缺了,《反壟斷法》留下了太多空白由行政機關填寫,行政機關既當立規者,又當執行者,還充任裁判者,[9]這種任意性實在是太大了。
我們在程序性正當程序包括(1)到(4)的各方面都有待提高:雖然我們也設立了聽證程序,但具體聽證的安排全由行政機關決定,經營者沒有影響聽證程序開始、結束和結論的實質性權利;反壟斷法第26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做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常常使用這種默示的方式,這也意味著經營者不得不等待所有期限屆滿,盡管可能一開始這個交易就沒有什么問題;反壟斷法允許經營者可以主動提供某種許諾,但具體許諾或協商的程序都沒有任何規定;我們要求所有對決定不服的經營者必須先經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論不服或逾期未得到結論的,方可尋求司法救濟,基于并購是一項時效性很強的交易,這種規定實際上抑制了經營者尋求糾正行政決定的動力。
五、小結
《反壟斷法》及其他法規、規章和一些指導性政府文件的并購審查制度,吸收了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總體來說,法條整齊,觀念先進。表面上的不足主要體現在:規定較為粗略、執行力不足、豁免較多而且有任意性、行政執法權力過大。這些表面上的不足,隨著我們立法、執法和司法經驗的逐漸增長都是較易彌補的。本文認為,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經濟理性與法學邏輯尚未被很好地領會、理解和貫徹于反壟斷的立法和執法中。而這個問題的解決可能有待幾代人的努力。
從審查標準到程序設置,《反壟斷法》并購審查的原理都有別于其他法律,更強調經濟學的理性。這種經濟學的理性,體現在每一項標準、程序和權力的設置上,背后都有經濟學關于成本、效率和市場的考量。這種經濟學的理性,體現在賦予執法機關干預權力的同時,又要求這樣的干預必須是克制、友好、可預見和尊重選擇自由的。這種經濟學理性,體現在即使是同樣尊重“正當程序”原則,也不再只追求單純的公平、正義,而且應包括經濟上的契約自由和競爭、創新的動力。
為了達到經濟學的這種理性,并購審查在門檻設置、審查標準、考量因素、推導邏輯、經營者的抗辯理由、程序透明度、經營者的參與權利、審查時限和方式、結論可訴性等方面,都必須始終貫徹一個原則:友好推定。即,所有并購都應當被推定為是對競爭友好的,所有經營者都應當被推定為善意的,除非有明確的證據(這樣的證明責任在審查者)顯示其確實可能損害競爭,否則并購應當盡快地、便捷地被放行。如果把并購審查當作是一項違法糾查,那么執法者就會考慮自己的便利,而不是企業的便利。本文要強調的就是,并購本身并無關道德,執法者不要把通報上來的并購案都當成了假想敵,審查的最終目的是服務市場,而不是主宰市場。
注釋:
[1]反壟斷法并不譴責通過自由競爭形成的壟斷地位,如果一個企業因為成本、技術、創新、差別性,或合法的并購獲得壟斷地位,那么這樣的壟斷是合法的;只有當企業是通過排擠協議、聯合定價、瓜分市場等非法行為試圖取得優勢地位或加強壟斷地位,才是反壟斷法的追究對象,另外,當企業取得壟斷地位后,利用某一產品或某一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排擠其他競爭者或限制了上游或下游市場的競爭,也屬于反壟斷法追究的范圍。簡言之,“誰壟斷就反誰”,是對反壟斷法真正用途的武斷解讀。
[2]并購的反壟斷審查機制的門檻要求,基本原理就是一定規模以上的并購才有引起削弱競爭的危險,小企業之間的或者在分散度較高的市場中的并購一般不會影響現存競爭的強度。
[3]有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并不要求強制的事先申報,但政府競爭管理部門仍然有權調查或禁止某項交易,如果并購當事企業對此項交易是否違反反壟斷法,并不太有信心,他們也可以自愿選擇事前申報。
[4]比如中國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和商務部《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都有對經營者的認定、一個或多個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不同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營業額的劃分、不同類型的并購涉及營業額的計算等做出規定,這些規定多是基于法律的經驗,而不是經濟學模型的計算結果。
[5]實際上,只要是橫向并購,都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爭者變為一個或有關聯的幾個,而混合并購或縱向并購都使得潛在的新進入者并未增加競爭者數目,所以都一定程度損害了競爭。
[6]這樣的影響最明顯地體現在中國反壟斷法也使用“經營者集中(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一詞,而不是我們傳統使用的“兼并與收購(merger&acquisition)”。
[7]威廉姆森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的一系列文章就試圖證明,一項增加市場力量的并購也能節約成本,從而提高經濟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