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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的目的精品(七篇)

時間:2023-08-24 16:49:2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征收的目的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稅收征收的目的

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篇(2)

關鍵詞:建筑企業稅收管理問題對策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計算。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企業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計算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須解決稅源信息不對稱問題,構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綜合治稅體系和綜合治稅網絡,積極擴充稅源信息渠道。具體來講,建立健全和相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與聯系的制度.保證重點建設項目信息的定期獲取,并對工程項目計劃投資、招投標以及投資完成進度等及時、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潛在稅源信息.實現現有稅源信息準確、真實、可靠。

篇(3)

關鍵詞:地稅稅收;征收管理;問題;對策

一、稅收及其意義簡介

稅收征收是指國家稅務機構依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應納稅的納稅人進行稅款征繳,并將稅收收入統一國庫的行為,這一行為的完成需要稅務機構與納稅人兩方的積極合作、密切配合來完成,我國稅收的表現方式有查賬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等。

稅收征收是稅務工作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完成程度直接代表著稅務管理的質量,順利完成稅收征收工作是一系列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事項得以開展的前提和基礎。

二、我國地稅稅收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廣大納稅人及稅務工作者認真貫徹國家稅收政策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稅收收入正逐年上升,地稅收入作為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也在不斷增長,然而稅收收入的增長并不意味著稅務管理水平的同步上升,納稅人納稅基礎意識薄弱等一些長期積累的問題,以及“營改增”等稅制改革帶來的新型現實問題都將影響著目前我國稅務工作的實質進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票管理

在歷史、社會、法制等多方面的影響制約下,我國公民的整體納稅意識有待提高,自覺納稅意識的培養更是偏離很大,部分消費者在付款后索要發票的觀念不強,很多中小商家和企業在消費者索要發票時以收據代替發票,或者以打折的形式應付消費者,以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個別納稅者在工商稅務登記辦理上缺乏主動意識,游離于稅法之外,少數納稅者財務核算制度不健全、少計收入、多計成本、變造發票、使用虛假發票,稅票、惡意拖欠稅款等多種手段以達到少繳、不繳稅款的目的,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二)稅源種類

受“營改增”的稅務政策影響,營業稅作為地稅的主體稅種正漸漸退出歷史舞臺,目前地稅的主體稅源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其余都是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一些小稅種規模小、稅源分散。地稅稅種有的是對特定的應稅行為征稅,有的涉及所得環節,有的涉及財產項目的,種類多而且流程復雜,稅源的管理難度較大。在國家“保增長、調結構”的總體要求下,我國中央與地方出臺了各項經濟改革政策,不斷變更的企業經濟運營模式和改制、重組、轉讓等復雜多樣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些都給地稅實際稅收工作帶來監管難度。

(三)技術支撐

我國已經進入了互聯網+的時代,充分運用網絡科技的神奇魅力開展工作是一項與時俱進的工作模式,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稅務信息資源,各個部門信息共享、實時監控、橫向發展等綜合治理稅收工作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上升空間,在運用信息化手段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方面尚未實現既定的目標。

(四)人員構成

地方稅收征管工作在實際工作中面臨諸多問題,需要妥善處理、積極應對。稅收工作是一項需要全面理論知識的綜合性實踐工作,將財務、管理法律等學術領域應用于稅收征管實際工作,理論聯系實際,不斷拓展稅務工作者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是關鍵。我國目前各級地稅機構的工作者中,普遍存在掌握財稅知識的人員較多,精通會計、經濟法、計算機等專業知識的人員比較稀缺,這種人才結構的構建很難適應不斷提高要求的現代稅收征管工作步伐。

三、針對我國地稅征收管理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加大稅收宣傳

我國公民整體納稅意識薄弱,更需要我們加大稅法宣傳、拓寬宣傳渠道,以多種形式來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在“營改增”這一重大稅制改革時期,地稅工作的各有關部門更應該加大對政策咨詢服務和納稅輔導工作的開展力度,加強稅法和有關業務的宣傳,及時把稅制變革的相關政策傳達給基層納稅人,避免因知識缺乏信息不對稱等構成稅收違法、違章,同時也要使納稅人從思想觀念上深刻認識到依法納稅與每個公民利益的關系,變被動納稅為積極主動申報納稅,配合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建立完善的發票管理體系,加強發票管理,使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大幅提高。

(二)結合地方實際

地稅各級機關在開展實際稅收征收工作中要結合當地辦稅業務量、辦稅條件、辦稅環境等實際情況,依據納稅人的合理的具體需求,選擇適當方式加強國稅、地稅合作服務,為有效整合辦稅服務資源、提高辦稅服務效能、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應我國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等需求,需要強大的財政資金作保障,而地方稅收是財政收入最主要、最穩定、最可靠的來源。要結合實際深入分析,牢牢把握實施稅收管理的工作重點,找準需密切關注的主體稅種、行業和發展潛力較大的行業。完善現階段納稅人的戶籍管理,完善稅源的調查制度,明確管理體制,強化稅源管理。

(三)強化信息技術

稅收管理需要依托信息化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成立信息數據庫,充分掌握納稅人申報、經營、稅款繳納進程等實際情況,對各類的信息進行分析和比對,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構建統一的數據分析信息平臺,加強征收、管理、稽查三項主要稅收工作內容的相互合作、促進和完善,構建合理的稅收保證流程和基本內容的有效銜接。實現內外部信息共享、資源整合和綜合利用,達到稅收業務與信息技術的高度融合,進而大力推進信息管稅。

(四)完善內部管理

完善稅務工作制度,加大執行力度,規范內部財務管理,建立嚴格的績效考核機制,提高稅務干部的工作責任心和進取心。組織開展培訓項目,根據不同崗位進行稅收法規、財務知識、計算機運用、公文寫作等方面培訓,鼓勵地稅工作者參加注冊、職稱及司法等各類相關考試,提高理論水平。定期實施崗位交流,通過不同的崗位實質接觸,全面提高綜合業務水平和實際問題的處理能力。充分發揮地稅征收過程中全員參與的作用,提升征管水平,從各方面為國家和地方財政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提高服務理念

我國政府目前正在倡導服務型辦稅理念,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稅務機構為指導宗旨,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稅為終級目標,推行分類服務,提升納稅服務層次。納稅人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群體,不同納稅人的個性需求也不盡相同,對重點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服務。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針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分類輔導、分類服務。充分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求的同時,為不同納稅人提供差異,不斷拓寬服務的深度和廣度。對納稅人分類管理,全面評估納稅人的具體狀況,使服務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進而提高服務水平。

篇(4)

多年來,各地區稅務機關對于滯納金的加收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沒有詳細的規程和依據。對企業來說,納稅人已經習慣了“專管員”電話“授意”式的繳稅方式,而這種方式,造成不少“秋后算賬”式的滯納金。所以,納稅人掌握稅款滯納金的免責條款十分重要。對此,筆者匯總歸納如下,以饗讀者。

稅務機關造成少繳稅款的

3年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這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不加收滯納金的法定情形,對征納對方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這意味著,相關部門明確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的原則,即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延期納稅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特別納稅調整補稅

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入庫不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D09]2號)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以上法律法規表明,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未在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調整入庫的,將轉執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將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經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況,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規定。即,納稅人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

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個稅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

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按照《稅收征服管理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但是,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仍然可能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

東北老工業基地與內蒙古東部歷史欠稅

豁免滯納金

篇(5)

關鍵詞:農村稅收稅費改革稅收征收成本“三農”問題

一、當前我們農村稅費征收的現狀及諸多問題

當前,我們農村的稅收征收十分混亂,稅收征收成本過高。農民負擔沉重,實際收入相對減少,有關數據顯示我國農村幾年來經濟發展極其緩慢,甚至出現了負增長。即使已經開始實行稅費改革的農村,農民稅收還普遍偏高。亂立名目、私自攤派,基層腐敗嚴重。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是縣鄉基層政府人員過多、開支龐大、入不敷出,最后必然要靠向農民攤派來養活這些干部。在當前“三農”問題突出、中西部地區縣級財政捉襟見肘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光是下命令嚴禁攤派,其實是無濟于事的。因為,龐大的縣鄉級干部要花錢,本級財政收入不夠,中央財政又舍不得補貼,他們必然要轉而靠向農民攤派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消費水平。例如,目前全國鄉政府負責人多數居住在縣城,光是每天坐著公家的汽車從縣城到鄉政府上下班,所化費的購車、養車、司機、汽油費一年就達數千億元。現行的基層財政預算根本不可能包括這筆龐大的開銷,最后其中的一多半必然以各種名目轉嫁到農民頭上。為了試圖緩解農村基層政府亂攤派的問題,去年中央在安徽搞了“費改稅”的試點,深受農民歡迎。但是好景不長,報道這項改革的新聞剛剛見報,亂攤派就已經在安徽死灰復燃了。安徽許多地方的鄉村干部因為上級要求試行費改稅,斷了以往的財路,手頭沒有多少可自由支配的現金,就故伎重演,擅自開征“人頭稅”.有的地方甚至動用了手段,開辦所謂的“教育班”?強迫農民必須納這種基層政府新發明的非法“人頭稅”,這種“教育班”其實是對農民非法收押。后來事情鬧得太大了逼死了人,農民不得不上訪,中央才終于插手處理此事,但收效并不大。最近,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節目播了湖北某地因為向農民按住房面積非法開征所謂的“土地使用稅”,僅僅在一個自然村里,就有四十多戶農民被迫扒了自己的房子,背井離鄉。

二、各地正在加緊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政策

2002年2月,在山西考察農村稅費改革時強調,這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規范農村稅費制度。要求,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和實施過程中,要始終貫徹“減輕、規范、穩定”的指導思想。所謂減輕,就是合理確定農民的稅賦水平,從根本上治理對農民的各種亂收費。所謂規范,就是從制度上規范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分配方式,這是將農村分配關系納入法制化軌道,從根本上遏制向農民亂收費的制度保障。所謂穩定,就是在減輕和規范的基礎上,使農民的稅賦水平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保持不變,讓農民休養生息。

當前我國試行的稅費改革措施中有統一性和特殊性兩個方面的特性。統一性就是按國務院出臺的改革方案規定的措施,包括在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計稅常產、稅率及相關配套措施上,實行全國統一的農村稅費改革方案;特殊性就是在遵循國務院統一規定的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總體目標前提下,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重新梳理農村稅費制度,不搞整齊劃一。農村稅費改革方案中在涉及到一些基礎數據時強調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同時規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行及時調整,如以二輪承包土地面積確定計稅面積、以1998年前5年的農作物平均產量確定計稅常產等。但一些地方在實際操作時都曾出現一些偏差,不該穩定的過于強調穩定,應靈活的沒能合理調整。

總之,改革必然體現在“變”上。一味強調連續性與穩定性可能不適應現實變化的情況,靈活性過大又可能由于政府追求保運轉的目標而致使農民利益受損。所以在處理好政策連續性、穩定性與靈活性的關系上,只要各有關部門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作為考慮問題、制定措施的出發點,把這種靈活與穩定運用在減輕民負上,就一定能讓農民滿意、基層滿意、中央滿意。

三、我對減少農村稅收征收成本的一些看法

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非常復雜、十分艱巨、政策性又很強的工作。既是對現行分配關系的調整,更是對當前農村不適應經濟基礎需要的上層建筑、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系的重大革命;不僅涉及千家萬戶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基層政權和基層組織的職能轉變、機構撤并、人員精減;不僅涉及現有利益格局的調整,而且涉及人們的觀念和部分政策法規的修改,可以說是環環相扣,牽一發而動全局。

農村稅費改革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相關配套改革能否到位。鄉鎮政府機構、鄉鎮財政體制、農村教育體制等方面的改革,不僅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農村稅費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證,必須堅持同步實施,整體推進。要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鄉鎮政府要從過去直接抓生產經營、催種催收,轉到落實政策、行政執法、提供公共服務上來,強化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職能。要精簡和優化教師隊伍,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建立和完善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切實保證義務教育經費投入。這要作為推進農村稅費改革,促進農村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任務。要加大對基層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彌補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的收支缺口,保障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要建立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繼續抓好清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農村用水用電亂收費、報刊攤派、各種要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活動等專項治理整頓;認真規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防止成為新的亂收費的口子;實行政企、政事分開,管好經營服務性收費,防止變相加重農民負擔;繼續執行黨政領導的工作責任制度和專項治理的部門責任制度。要抓緊制定農村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為規范農業稅收征管提供法制保障。

現在還有人對農村稅費改革能否成功持懷疑態度,這恐怕主要不是懷疑中央的政策,而是擔心基層的政策執行走樣。只要基層農村稅費改革方案的制定與實施嚴格遵循“三個代表”的要求,代表最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真正體現為農村、農業、農民服務的要求,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為主旨,同時輔之以其它改革的穩步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就一定能夠達到預期目標。

篇(6)

[關鍵詞]推定課稅;立法依據;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9-0179-03

[作者簡介]楊秋林,江西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在讀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經濟法學。

(江西南昌330077)

一、推定課稅的基本概念

推定課稅是指當不能以納稅人的賬簿為基礎計算其應納稅時,由稅務機關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對于推定課稅的概念,現行立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都沒有給出明確定義,只是規定了納稅人在符合規定的幾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推定課稅制度的依據

(一)客觀要求。推定課稅與查賬征收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兩種征收方式,但在兩者的關系上一般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推定課稅為輔。查賬征收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的基礎上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其應納稅額,再由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審核并填寫納稅繳款書,再由納稅人到指定銀行去繳納稅款。這種方式使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能夠真實地反映其實際稅額。從征稅機關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更符合征收效率原則;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講,只要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又誠實記賬的話,最后的納稅額是以納稅人的申報數額來定,稅務機關的審核等行為實際上只是對納稅人前面一系列行為合法性的確認,而不是涉及對具體數額的確定。所以,在查賬征收的方式下,稅務機關的行為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多少不會造成什么影響,其優越性正如有些學者所說,“這種方式具有讓納稅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賦課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基于以上原因,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

但查賬征收方式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而又誠實申報的基礎上的,倘若納稅人既不具備前面兩個條件,又不誠實申報,那么對于征稅機關而言,若對每個納稅人都去查賬再來確定其應納稅額,則是個莫大負擔。而若就此放棄征稅,則不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對于誠實保持納稅資料又誠實申報的納稅人來說,則又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故只能考慮以推定的方式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

盡管推定課稅方式能夠彌補查賬征收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也有其自身的優點,但卻不足以替代推定課稅方式,而只能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方式。在稅收征管中,存在這么一種傾向,對于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考慮其實際情況,一律以核定的方式征收,認為一方面可以加快征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納稅人偷逃稅。實際上,這種做法混淆了兩種征收方式的前后關系,也有違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法律主義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同時按照稅收程序法的規定來征稅。而推定課稅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礎上的,很有可能讓納稅人承擔其實際稅額以外的稅收。而對納稅人而言,哪怕是要求其多繳納一分錢的稅收都有權拒絕,因為除非是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稅務機關的核定行為,否則要求納稅人承擔超出其納稅義務以外的負擔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授權稅務機關在無法獲取真實納稅資料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課稅,實質上是對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和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時而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征稅時的一種補救措施,并非為了提高征稅效率而設置該制度,更不容許稅務機關借此濫用核定權而違反稅收法律主義。

(二)理論依據。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在整體上體現出的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因此,從理論上說,國家應當按照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利益的大小來征稅。但實際上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很難精確計量的,所以,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往往只能采取用收入、消費支出或財產等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作為衡量指標,以直接或間接推測納稅人受益程度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整個稅收都屬于“推定課稅”范疇。顯然這種理解過于寬泛,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推定課稅”,對“穩定課稅”應作相對狹義的界定。在稅收制度設計和具體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每一個稅種都必須課征于一定的稅基,這樣,根據稅法的規定準確計量稅基就成為準確課稅的基本前提。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和納稅義務都是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相關的納稅資料予以確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無法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而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課稅”概念就是在與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準確課稅”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的,它指的是稅務機關在因一些原因而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稅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規和納稅人經濟活動所表現出的外部標志,運用一定的方法推算出納稅人的稅基并相應地確定其納稅義務的一種課稅方法。也可以說,推定課稅是稅務機關為解決因無法準確確定納稅人實際計稅基礎而遇到的征管困難時所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的稅收理論一般把國家課稅的根據歸結為國家的公共職能,國家執行公共事務職能就是一個為社會再生產提供一般外部生產條件的過程,根據參與生產就可以參與分配的基本法則,國家可以用稅收的方式來彌補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從而國家也就擁有了征稅的權利。正因為國家擁有征稅的權利,所以國家也就有權按照某種確定的標準、運用一定的方法(包括推定課稅的方法)將社會費用(或者說是既定的稅收負擔)分配給國民承擔,不管是采用那種方法,只要不違反正義原則和社會倫理道德、不過于損害經濟效率,這樣的分配一般都應當被認為是合理的。這就是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理論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23條規定對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納稅人、已設置賬簿但賬目十分混亂或者會計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實的納稅人以及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又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第31條還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稅款”。這些規定使得我國稅務機關運用推定方法進行課稅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直觀上看,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特定條件

下確定應稅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但從根本上說。推定課稅的目的卻在于確保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這些職能實際上都是而且也只有通過具體的稅收征收與管理工作來最終實現的。納稅人的稅基無法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無疑給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進而會使得稅收職能無法落實,推定課稅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困難,從而避免了稅收職能無法實現現象的發生。

三、推定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推定課稅的前提條件來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就有權采取推定課稅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這就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 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的,逾期仍未申報的;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條來看,法律以“之一”、“可以”這些具有很強任意性的詞語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

(二)該法對推定課稅的程序和方法既無原則性要求,也無具體程序性規定,而只是在該條最后一款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無疑為稅務機關擴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從而提高征稅率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自2002年10月15日開始施行的,由國務院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賦予了稅務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該條雖然響應了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就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的任意性很強,該條除了列舉了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3種核定方法:同業利潤標準、成本加費用標準以及純費用推算標準,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除此以外,又規定了“采取前款所列任何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核定稅額時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核定效率,但方法的任意性也有可能造成納稅人之間稅負的不公,而且為部分稅務工作人員收取“人情稅”等腐敗行為提供了條件。所以,對于推定課稅這種自由裁量性過強的行為,如何依法規范,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四、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完善

(一)實體法方面。就實體法看,稅收征管法及一些稅種法中的相關規定已構成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不少規定是有待商榷的。例如,《稅收征管法》雖然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形,卻沒有限定推定課稅適用的納稅人和稅種,這意味著幾乎所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種都可以采用推定課稅的方法,而這樣做是否合理。

此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只是籠統地規定了4種稅款核定方法,并沒有考慮不同稅種的稅款核定有不同特點和要求,而事實是這4種方法只能適用于對商品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推定,對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的推定無法適用。因此,對推定課稅稅種的限制就顯得十分必要。根據與現行法律一致原則,我們認為將其稅種限制在所得稅和商品稅最為恰當的,推定課稅應設置以下條件:(1)依法未設賬簿或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2)無任何其他方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數額。

(二)程序法方面。按照正當程序要求,在推定課稅的程序中稅務機關(稅務官員)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估算、核定、調整、更正等各項處分權力應當相對分散,并形成前后環節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有關推定課稅的程序制度。

1 告知制度。對納稅人采取推定課稅要告知當事人事實和理由,以及推定方法,以保證推定稅款的謹慎與合理,防止恣意行為,并為納稅人不服推定提起申訴提供依據。

2 聽證制度。建立聽證制度的目的是使納稅人了解推定課稅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是否充分、正當,事實是否清楚,所運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而稅務機關則可以根據涉稅額的大小設置正式和簡易兩種聽證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3 舉證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6條、3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并且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稅收資料和證明材料。由此可見,稅收行政程序采取的職權調查主義,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由于稅務機關舉證所需要的稅收資料實際上是由納稅人掌握,沒有納稅人的協助,稅務機關無法進行調查。故法律賦予納稅人諸如稅務登記保存賬簿、如實記賬、申報納稅等協助義務,使稅務機關得以順利進行調查。

那么,在納稅人不積極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的稅收資料而調查課稅事實,稅務機關得以推定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即推定課稅。如何看待此時稅務機關的證明責任呢?有學者認為,由于納稅義務人未能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無法闡明時,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的證明責任得以減輕,而不需要負完全舉證責任,即可以容忍稅務機關的核定數額與實際數額有一定出入,因為這是納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所理應承擔的責任。納稅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時,也可以舉出反證來該核定結果,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7條也規定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相關證據,并經過稅務機關認可后進行調整。所以,推定課稅的規定并沒有轉移稅收機關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只是賦予稅收機關得以一一計算標準或間接證明方式,以代替直接證據的調查,性質上屬于證明程度的減輕。

4 辯論制度。即納稅人對推定的稅款有異議的,有權辯論和質證,如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確鑿證據,稅務機關應當盡快進行調整,這樣可以促使納稅人提供更多的據以課稅的真實情況,并使推定結果更接近真實。

篇(7)

關鍵詞:房地產產業 稅務管理 合理避稅

所謂避稅是指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和稅負最低化,通過對各國稅收法律之間存在的差異進行研究,策劃出合理的個人或公司內部財務節稅計劃,以規避納稅。避稅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我國稅收立法意圖,與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導向相違背,對國家稅收收入產生一定的影響,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但是避稅并不是所謂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合理避稅的說法。房地產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有效的利用國家稅收法律指甲的差異進行合理避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自身收益最大化,利用充足的流動資金來合理安排自己開發經營活動,實現自身資金優化配置,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良性循環,促進自身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

一、當前房地產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

房地產業在現階段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與此同時房地產業也為我國稅務部門提供大量的稅收收入。房地產涉及的稅種種類繁多,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和企業所得稅及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等。其中房地產企業應當承擔的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在房地產企業應當繳納的所有稅費中,房產業營業稅的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分三個層次進行征收,此外,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其以1%的稅率進行征收。教育費附加是按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額進行計算繳納。印花稅是通過六個層次對征稅對象進行征稅。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則有兩種:查帳征收和核定征收。房產稅作為對房地產企業征稅收入的主要來源,主要是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除此之外還有房地產企業還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由于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收種類較多,稅款負擔繁重,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房地產企業都會通過各種各樣的避稅策略來規避自己應交的稅款,以保證自己能夠保留充足的流動資金來抹去最大的利潤。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發展現狀及房地產稅收征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房地產企業進行開發表現出以開發為主體、多元化齊頭并舉的多元化開發新特點,既有以國有房地產企業為主導進行的城區規劃項目和工業園區建設工程,也存在企事業單位參與主導的房地產開發,而且當前以個人或自然人組織的自主開發日益增多。多元化開發在一定程度上豐富我國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發展前景,同時也對我國房地產稅收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1、納稅人員素質存在差異導致稅收在管理征收過程中存在困難

在我國大部分的城鎮及農村,房地產開發的主體大多是由少數幾個自然人組成的集體或者個人,這些人缺乏相應法律意識及納稅觀念,往往會通過偷逃稅款來獲取最大的利潤。而且房地產業開發過程中手續、涉稅環節、涉稅種類都較為繁多,稅務機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例行的帳面檢查也不能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稅收繳納方面存在的真正問題,客觀上也為部分納稅人偷逃稅提供了便利條件。還有就是通過假繼承、假贈與、假出租等形式進行隱形交易以達到避稅逃費目的。

2、分散的涉稅信息導致稅收管理滯后

通常房地產項目進行開發,必須經過多個行政部門的進行審批、許可與監督。當前由于我國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這些部門掌握的房地產開發信息不能夠在第一時間內實現共享,各部門往往缺乏協調配合。這樣,地稅部門很難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有效地管理和監督,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方面會出現一定的困難。

3、粗放式的稅源管理手段導致稅收收入大量流失

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及稅務機關自身在稅收征管力量及征管手段上存在不足,稅務機關對房地產業的稅源管理以較為原始、粗放的管理方法為主,不可避免的會導致稅收出現不同程度的流失。從外部來看,稅務機關跟相關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之間缺乏默契;從內部來看,由于信息掌控比較困難,稅務機關無法對房地產各環節水源進行分析對比,加之稅務機關自身存在人員不足的問題,都會對稅收征收產生影響,最終造成稅收流失。

三、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的主要避稅渠道

1、延長施工周期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關于房地產業的任何稅收征收行為,都必須在項目完工后才具備核算可能。只要房地產企業一直拖延工期,國家就不能夠征收本稅,只能通過預征來征收極少稅款。

2、提高人員工資

對于集團公司來說,經過核算會發現提高工資能夠起到歸避稅收作用,就可以通過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來規避應繳納的稅收。

3、加大產品的裝修成本投入

毛胚房是當前房地產市場的主要供應商品,這種行為會導致土地的增值部分較大。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加大成本,對毛胚房進行精裝修,減少房地產產品的土地增值稅。

4、借助項目公司

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項目公司對自己的項目進行操作,在開發完畢后關閉項目公司,可以很好的規避部分稅費。所以現在市場上會出現越來越多的項目公司,同時,開發完畢的項目公司選擇注銷的也會越來越多。

5、以租房代替部分商品房銷售

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對產權沒有發生轉移變動的企業自用房產或用于出租的商品房,不得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得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這表明,租賃比重比較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影響會相對較小。因此,如何決定租賃及銷售之間比重關系,會成為下一步房地產開發企業研究的新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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