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7 15:55:1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地方教育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S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科技發展作為第一生產力的地位越來越得以凸顯。科學技術的發展,國民整體知識水平的提高,需要高等教育的支持,高等院校作為國家戰略發展中人才培養的具體場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教師作為高校履行教育職責的直接實行者,其責任不可說不重,地位不可說不重要。因此,作為一名高校教師,不但要精通專業知識技能,還應當嚴守法規,對國家政策里相關的法律條款有著較為深刻的理解,從而更好地服務于高等教育事業,培養全方位的高素質人才。
1 高等教育法規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客觀地講,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教育體系,國家的教育管理活動也逐漸納入法制的范疇。隨著1995年《中華人共和國教育法》的出臺,教育立法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長期以來我國的高等教育法規建設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尚未真正形成一個理論徹底、形式統一的有機整體,這也成為了制約我國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建設的瓶頸。目前我國教育法規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規體系不夠完善。目前我國依托教育基本法已經制定了十幾項相關的法律,國家與各地制定了數百項教育行政規章與地方性教育法規。應該說我國的教育法規體系已基本建立,相關法規的基本框架已初見輪廓,但是我們看到在這些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中還是存在著諸多問題。比方說在規章制度的建立上缺乏統籌規劃,相關制度的審查機制還有待加強,并且部分地方性法規制度的起草水平較低,各高校出臺的相關法規存在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悖的問題,甚至對于同一事項的描述,各地行政部門的解釋不一致,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這些都暴露出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不完善。后期我們還需要認真研究并完善我國的教育法規體系,這對于提高我國的教育立法水平以及高等教育法規的順利實施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2)法治觀念相對薄弱。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調節器,反映在教育工作中,教育行政執法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活動進行的管理與監督。在我國教育法制初步建立的起步階段,一些人和單位對于高等教育的依法實施顯然是理解不夠的。憑借著以往辦學的經驗主義,忽視教育法規,認為不依靠法治建設高等教育事業多年來依然能夠做到較快的發展,甚至是忽視教育立法,將已經出臺的相關教育法規當作一紙空文,在實踐中時常會出現不切實際的發展規劃、甚至出現用行政手段干預教育這種“開倒車”的現象,這其實都暴露出我國教育法規建設過程中法治觀念的相對薄弱,這種思想方面的誤區如果不及時得到扭轉,將大大制約我國的高等教育發展步伐,這其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不引起大家的重視。
(3)法規貫徹不夠徹底。高等教育法規的貫徹實施主要體現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內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執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法制監督跟法律救濟等方面。依法治教作為高等教育法規實施的重要手段尚未成為高等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高校的自覺行為。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過程中,時常暴露出對于高等教育法規的理解不夠,不重視依法辦事,甚至憑借個人的主觀理解隨意解讀相關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這些不良行為的出現,不僅損害了高等教育法規的權威性,也極大地妨礙了高等教育的法制化進程。
2 完善和實施高等教育法規的重要性
雖然我國已經在改革開放之后的三十多年歷程里建立了相對完整的高等教育法規體系,但是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高等教育法規建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完善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建設已迫在眉睫。
(1)完善和實施高等和教育法規是各級行政工作水平提高的重要表現。眾所周知,高等教育模式的大幅調整,優化了學科結構,擴大了學校運行規模,提高了學校的辦學水平,這也對大學行政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特別是隨著新世紀帶來的社會變革,高等院校的辦學水平作為衡量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在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中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新時期下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也代表了各級管理機構的行政工作水平。高等教育法規的完善和實施,不僅體現著各級行政部門的制度化、規范化工作,也是實現高校乃至我國高等教育事業跨越式發展的重要前提。高等院校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都需要服務于高等教育模式的調整,高等教育模式調整的完善和順利實施,不僅反映了高校行政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而且同時也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體現。
(2)完善和實施高等教育法規是國家法律在高校統一實施的法律保障。近年來,我國的高等教育法規建設步伐逐步加快,以教育基本法為框架頒布了一系列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行政法規。此外,對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也開展了一系列有條不紊的清理工作,可以說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建設順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已經是大勢所趨。我國正自上而下完善和實施高等教育法規,以及對于現行法規及地方性政策的修訂也都是以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為前提的。高等教育法規的頒布實施必須與國家法律制度相協調,這是國家法律在高校統一實施的法律保障。
(3)完善和實施高等教育法規是保障學生與從業人員權益的必然要求。在以往教育法規的建設、頒布與實施過程中,往往更多地強調行政職能,對于位于權利主體的學生跟廣大的教育從業人員的權益卻是有所忽視的,同時對于教育職能部門的自身權力也約束不夠。而依法治教的理念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權利與義務相匹配,因此,推進高等教育法規的順利實施,必須建立完善的保障體制,重視和強化學生和廣大從業人員的根本權益。高校作為教育改革前沿陣地,加快完善教育法規建設,提升依法治教理念,建立健全法治精神鮮明的規章制度體系,這對于加強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建設已勢在必行。
3 高校教師在教育工作中的踐行
高校教師作為高校教育的主體,直接關系到高等教育的成敗。因此,建設一支素質過硬的高校教師隊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高校教師在教育工作中的踐行應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優良的師德師風。作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師,優良的師德師風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具備良好的師德師風首先要具備過硬的政治素質,遵守高等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德為先,履行教師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其次要具備相應的業務水平和職業能力,達到教育教學的基本要求,能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與高校的相關制度良好地開展各項教學工作;第三要努力的提高教師自身修養,不斷完善個人修為,做到言傳身教、身體力行,以高尚的品德感化學生,以深厚的學養教育學生,以獨特的人格吸引學生。
(2)上乘的業務水平。作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師,上乘的業務水平是立身之本。高校教師的業務水平,體現在教師教育教學過程中,除了正確地傳授知識,同時也影響著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教學效果。作為立志獻身教育職業的高校教師群體,要努力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在加強自身知識儲備的基礎上,還必須隨時對自己的教學方法、教學技能進行調整,在實踐中學習和反思,勤于思考認真總結,用終身學習的態度及時更新自己的知識儲備。與此同時,還應該努力加強對于教育學、心理學等基本教育理論的學習,善于反思和借鑒他人的教學方法,做研究型教師,關注學術前沿與教育改革的相關問題。
(3)高尚的道德情操。作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師,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基本要求。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首先是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教師從事的是締造人類靈魂的神圣職業,肩負著“傳道、授業、解惑”的重任,肩負著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因此高校教師要以身立教,以模范的品行來教育和影響學生;其次要做到嚴于修身嚴于律己,為人師表率先垂范,努力成為學生的良師益友,用豁達的胸襟和積極的人生態度去感化學生;第三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教師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我們無論何時何地都只能以奉獻而不是索取的品德去擁有人生、贏得尊重,只有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才能以自身的人格去感染學生,在高度的社會責任感驅使下,將培養學生作為自己的天職。
學前教育的立法要具備協調性,包括內部協調和外部協調兩方面的要求。內部協調指學前教育法的立法本身要有協調性,外部協調指學前教育法的立法要與學前教育發展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1.學前教育立法的內部協調性學前教育立法的內部協調,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學前教育法律法規之間的縱向關系要協調一致。在有關學前教育的法律規范方面,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要協調一致,低一層次的立法不得與高一層次的立法相抵觸,如有抵觸,即應當撤銷或修改。我國學前教育立法中縱向關系不協調一致的問題較為突出。“學前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不能與《憲法》和《教育法》相抵觸,同時還要考慮到“學前教育法”與規范學前教育的其他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之間的協調性問題。即如果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教育規章與準備制定的“學前教育法”相抵觸的話,相抵觸的規范要予以撤銷或修改。
(2)各種學前教育法律法規之間的橫向關系要協調一致。有關學前教育的各種法律之間,其規范性內容要協調一致。如《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都涉及學前教育,“學前教育法”的相關規定與這些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有協調性。有關學前教育的各種行政法規之間,其規范性內容也要保持協調一致。如《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教育部的規章,在內容上應保持協調性。
(3)學前教育法的內部結構要協調一致。法的內部結構中最主要的要件是法的規范。法的規范至少應當包括三個要素,即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5]這三個要素并不都要統一于每一個法或每一條文中,但一般說來,法的規范都不可缺少任何一個要素。法的規范三要素既可以分別體現在不同的法中,又缺一不可,這一特點決定了學前教育立法必須統籌全局。制定“學前教育法”,要看到該法與整個法的體系的聯系,這樣制定出來的“學前教育法”才是完善的、協調一致的。
(4)學前教育法的內容和形式要協調一致。“學前教育法”作為學前教育領域的法律,應該對學前教育的基本問題進行規范,如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政府責任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幼兒園的準入制度、學前教育的管理體制、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體制、學前教育機構、學前教育教師、學前教育的督導評估與問責制度等問題。學前教育法應當包括學前教育有關問題的規定,而不應當包括關于國家教育制度、社會制度規定,國家教育制度應該是《教育法》所規范的內容。
2.學前教育立法的外部協調性
學前教育立法的協調性的另一層含義,就是學前教育立法要與它所調整的外部世界相協調,尤其是與社會發展相協調。學前教育立法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種種社會關系。[6]學前教育立法要符合經濟關系的要求,經濟關系發展了,學前教育立法也要相應發展。學前教育立法還要與政治關系相協調,要適應政治體制的改革要求,要為培養合格的政治人才服務。學前教育立法要適應科技發展對學前教育的要求,運用先進科技,使學前教育法能夠更好地得到貫徹落實。學前教育立法務必要與學前教育的發展相協調。好的法律要兼顧學前教育發展的應然要求和實然狀態。學前教育立法要有前瞻性,要考慮到今后學前教育發展的趨勢。同時,學前教育立法又要立足于學前教育發展的現狀,對現狀予以規范和調整。
二、“學前教育法”立法的可行性
學前教育法的立法者不僅應當是理想主義者,也應當是現實主義者,更應當是理想和現實的統一論者。學前教育立法要可行,就要注意從實際出發,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穩定性與適時廢、改、立相結合,充分考慮主客觀條件,把立法的協調性擺到應有的地位,合理地處理立法超前、滯后與同步的關系,采取科學、嚴肅、慎重的立法態度,避免和消除學前教育立法混亂的弊病。關于學前教育立法的可行性,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所立的“學前教育法”要能為人所接受。“學前教育法”的規定,哪些是授權性規范、哪些是禁止性規范、哪些是義務性規范,要做到恰到好處,科學嚴謹。
第二,所立的“學前教育法”要能為人所實行。學前教育立法要具備可執行性,要充分顧及有無能力、人力來較好地貫徹實行所立的法律。
第三,所立的“學前教育法”要寬嚴適度,易于為人遵守。[7]學前教育立法不能過于極端,過寬則起不到應有的效果,過嚴則很難得到遵守。
第四,所立的“學前教育法”要與國情、民情相吻合。學前教育立法與國情相吻合,是指學前教育立法要與我國的生產方式、國家制度、政治形勢、科學文化、歷史傳統、地理環境、人口狀況和所處的國家環境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相符。學前教育立法與民情吻合,意味著學前教育立法者在立法時要充分考慮、尊重人心人情所向所愿所望,充分考慮、尊重民眾的習慣和風俗等。
三、“學前教育法”立法的完備性
學前教育立法的完備性是學前教育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關于學前教育立法的完備性問題,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把學前教育立法的完備與特定的時空條件結合起來。在非常急迫的情況下,可以先立法,哪怕該法有缺點,然后再加以完善。[8]在正常情況下,沒有理由忽視立法技術問題,應當盡量立出完備的法律。
第二,在學前教育立法的完備問題上,既要看到學前教育立法的完備需要一個過程,因而需要有必要的耐心和嚴肅慎重的態度;又要注意抓住時機,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學前教育立法的完備需要有一個社會實踐和積累經驗的過程,不能簡單地照抄別人、別國的東西,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按自己的主觀意愿搞理想化的學前教育立法。
第三,學前教育立法的完備既是一個過程,就要求人們在實現立法完備的過程中,善于分清輕重緩急。在注意立法協調發展、立法完備的同時,先抓住重點,甚至先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一些要求,進行立法。
關鍵詞:教育民事關系 教育行政關系 法律適用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教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這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這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關鍵詞 少數民族女性 受教育權 法制因素
作者簡介:徐姝娟,云南大學。
一、立法不夠完善
盡管我國民族教育立法已有50多年的發展歷程,但與目前法治中國的建設目標仍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可以說我國的教育立法依然處于薄弱階段。從整體來看,我國民族教育法律法規依然處于基礎發展階段,體系不健全,層級偏低;教育法律法規的廢除、更改不及時,不能及時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不同教育法規、政策之間沖突、銜接不上,許多教育法律法規從內容到形式具有明顯的照搬痕跡。截止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的民族教育法,致使民族教育的發展還沒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民族教育不能適應民族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當前民族教育與全國教育的平均發展水平有較大差距的情況下,且這種差距在進一步拉大,民族教育立法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民族教育事業發展的關鍵因素。 除了法律之外,具有地方特色,結合地方實際的行政法規的制定對于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的保障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目前有《黑龍江省民族教育條例》以及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等少量條例對少數民族教育的一些方面進行了規定,但具體涉及到當地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的保護措施仍未出現。
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眾多,雖然屬于少數民族自治州,但與云南省其他少數地區相比,缺乏一部與之相適應的少數民族自治條例,更沒有對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進行規定。對如何從法律層面保護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從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的發展、如何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對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進行更深層次的保障等問題尚未有明確規定。現有的《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內容上并未涉及到教育相關方面,其余方面的規定也顯得應急性明顯,缺乏針對本地區實際的立法規劃和預測。內容上,照搬型太強,特別是保障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方面缺乏法律救濟途徑和相應的程序法保護。在許多方面,社會對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教育、少數民族女性教育的特點和困難還了解得遠遠不夠,對教育的支持也難以契合當地實際。這也導致了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在法律和國家政策上存在缺陷和不足,成為制約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女性教育發展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執法不夠到位
我國是一個傳統文化強調德治的國家,法治意識相對薄弱,教育法律意識不強,執法水平不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也相對薄弱,在教育社會生活方面更是如此。通過調研,筆者發現對《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等重要的法律絕大部分人也只停留在聽過不知道其內容的層次上。教育行政管理也還主要依靠傳統管理手段,習慣以領導意志辦事,以文件辦事,尚未形成教育違法嚴格依法追究,教育糾紛依法處理的法治氛圍。這明顯與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想是相違背的,也與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的。
從筆者的調查來看,71.6%的調查者認為執法不到位是影響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法治因素中的重要問題。可見,執法問題在大理白族自治州處于相當敏感的地位。在教育執法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現如今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依舊存在。之所以會產生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與執法主體規定含糊、執法程度不清、執法隊伍不健全、執法職責不落實有著天然的關系。雖然《教育法》對執法明確規定不作為也屬于違法行為,但在實際執法工作中互相推諉,避開責任的現象依然大量存在,這與缺乏一支專門的執法隊伍有關的。例如,在實際工作中,學校作為無執法權的單位,很多時候只能對流失學生進行家訪動員,并盡力幫助一些有實際困難的學生。但對于相對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來說,學校和村委會的“勸說”并不能夠帶來實際的效果,對法律重視程度不夠、執法不到位以及缺乏專門執法隊伍是目前少數民族地區女性受教育權保障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
三、司法體制不夠健全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要舉措。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保障憲法法律得以貫徹實施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在我國法治實踐中,特別是司法實踐中,還有這樣一些現象對教育執法也會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例如:人民參與司法程度不夠、司法公開落實不到位、執行困難等問題。在教育司法實踐中,地方觀念相對固化,重政策輕法律,特別是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偏遠少數民族地區,公民法制意識相對淡薄,參與司法的程度較低,一旦發生受教育權被侵害或教育糾紛時便難以應對。另外,司法救濟途徑不完善,救濟渠道不暢、責任不明、難以執行等問題也是造成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得不到相應法律保障的重要原因。此外,政策的實施不透明、不公開,很多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得不到實際幫助,更得不到司法的救濟,很多學校的教育自主權、自由裁量權在實際中也未完全受到法制原則的約束,情況令人堪憂。
一、河北省環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雖然河北省專門環境教育立法仍處于空白的狀態,但是有部分立法和政策涉及環境教育內容,從總體來看,系統性和規范性都很欠缺,尤其是缺乏相應的環境教育推進制度。
1.環境教育法律地位的缺失導致公眾的環境觀念意識淡薄
伴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省環境破壞、環境污染現象也日益嚴重,但由于環境教育缺乏確定的法律地位,導致環境教育的總體狀況不容樂觀。雖有學校開展環境教育活動,但多限于講座、參觀考察、環境知識競賽等形式;雖有自發的志愿者們積極參與環保宣傳并自覺行動、一些新聞媒體也大力宣傳并對一些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披露,河北省環保廳、省教育廳等相關部門也聯合發文命名表彰了十余家“河北省環境教育基地”,以期加強民眾環境教育,普及環境知識,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但這些大都沒有真正觸及到環境意識的引導與培養,環境教育尚未變成全省民眾的自覺行為,人們的環境意識相當薄弱,所以,一切的形式對于環境教育的發展來講,都是隔靴搔癢,治標不治本。
2.環境教育法律保障的缺失使得環境教育投入不夠,導致環境教育的“虛化”和弱化
我省自開展環境教育工作以來,雖然政府和社會投入到環保方面的經費在連年增加,但是總體上主要是用在污染防治和改進技術方面,對于環境教育的專項投入嚴重不足,資金、人力、物力的投入等均顯不足。比如缺乏從事環境教育的專門師資隊伍和專門的管理機構與人員;相關配套設施不健全加之環境教育無確定的目標和評價標準,環境教育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可有可無、操作“彈性”過大的狀態使得環境教育的“虛化”和弱化,影響了我省環境教育工作的有效開展。
3.環境教育相關立法的缺乏,導致我省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環境教育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環境教育法,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相關方面的內容也較少。法律的缺失導致我省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環境教育運行模式。政府主導推進、公眾自覺、自發參與的運行模式尚未形成。加之法律責任的虛無致使環境教育的開展缺乏硬性約束和強制性,環境教育工作難以貫徹落到實處。只有對環境教育進行法律規范,才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才能使環境教育走出單純依靠行政管理的誤區,進入法制化、規范化、常態化的軌道。從而填補河北省此項立法空白,完善河北省地方法制立法體系。
二、河北省環境教育的立法構想
國外環境教育方面的理論已相對成熟,環境教育立法亦相對完善。我省應在借鑒其有益經驗基礎上,立足河北省實際情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并融入到環境教育各方面和全過程,以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三者和諧發展,建設美麗河北,最終實現河北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1.制定《河北省環境教育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把環境教育的相關內容確立下來。《條例》應具體涵蓋下列內容:環境教育的總則(介紹環境教育的概念、性質,環境教育立法依據,立法原因和目的);環境教育的計劃及工作開展;環境教育主管部門的權利與職責;環境教育的保障機制。該機制應該包括環境教育參與機制、環境教育內容遴選機制、環境教育推進機制、環境教育獎懲與問責機制等。問責機制主要是對怠于開展環境教育、挪用環境教育資金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確保環境教育的有效實施。
2.完善我省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中的環境教育內容,形成以《條例》為核心的完備環境教育的立法體系。比如在《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規中對一些環境教育的方式和手段等做出規定。
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主要表現為專著和論文,由于專著總體數量有限、不具有樣本作用,而論文數量和類型較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因此能直觀反映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狀況和發展態勢,本文僅選取論文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在中國知網以“特殊教育法律”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截至2014年12月23日共有文章21079篇。從成果數量看,有一個明顯的分界線:1990年以前,成果增長極其緩慢,每年發表的成果數量都少于40篇,有的年份較上一年甚至有所降低。從1990年開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成果呈爆發式增長,除1996年、2010年較上一年略有下降和2014年未完全統計外,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2013年成果數量為1990年的76.8倍。(見表一)從研究層次看,研究成果中屬于基礎研究、政策研究、高等教育、行業指導和應用研究范疇的,分別為11647篇、1634篇、834篇、1930篇、264篇,其他均屬于公報文稿、科普宣傳、文藝作品等,與特殊教育法律建設關聯度較小。在上述范疇中,政策研究與法律建設聯系最緊密,但此類成果數量僅1634篇,占總數的8.1%。(見表二)從基金資助看,獲得資助的共有762篇,占總數的3.8%;獲得國家級基金資助的有559篇,獲得省部級基金資助的有134篇,獲得各省教育主管部門社科基金等市廳級基金資助的有69篇。(見表三)綜上可見,1990年以來,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取得了很大進展,成果數量增長迅速。但總體研究層次偏低,相關高層次成果比重很小;獲得基金資助的成果比重更低,其中以國家級基金占比較大,既反映出國家正大力推動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更反映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推動力度不一,存在“上熱下冷”的情況。
二、特殊教育法律建設代表性研究成果概述
(一)國內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1.條文解讀。唐淑芬從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隨班就讀、教師待遇、學校運轉等5個方面,全面解讀了新《義務教育法》中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內容[1]。顧定倩、陳琛比較了新舊《義務教育法》,肯定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進步,指出還存在教育對象界定、“殘疾人”概念等比較混亂的問題[2-3]。2.體系分析。劉春玲、江琴娣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由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五個層次構成[4]。陳久奎、阮李全認為立法層次低、缺乏專門性立法,現行法律規范過于原則籠統、缺少特有制、操作性不強等是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主要問題[5]。于靖指出存在立法程序和法律用語不規范、特殊教育司法制度薄弱的問題[6]。包萬平等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的缺陷主要是法治環境不完善、行政領導不到位、法律難以貫徹等[7]。劉全禮認為,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更重要的問題是執法不嚴,監督和追責機制不完善,導致殘疾人教育狀況不容樂觀[8]。3.建設方向。鄧猛、周洪宇認為由于缺乏法律切實保障,特殊教育發展過度依賴于行政推動,應盡快起草通過《特殊教育法》[9]。孟萬金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條文比較分散,制定《特殊教育法》是當務之急[10]。汪海萍詳細論證了加強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認為特殊教育立法已經具有一定基礎[11]。汪放著重討論特殊兒童受教育權的公平問題和實現途徑,并提出了制定特殊教育法、開展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家長參與和呼吁權利、加大政府執政力度等五點建議[12]。(二)境外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境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地區)特殊教育法律完備、理念先進,吸引了眾多國內學者的關注。1.美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楊柳認為美國對殘疾的認識更具人性化,對殘疾人教育的目標和原則更加明確,充分調動家長、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參與殘疾人教育事業,強化了殘疾人教育的效果[13]。于松梅、侯冬梅著重分析了美國殘疾人教育法中零拒絕、無歧視性評估、個別化教育、最少限制環境、合法的程序和家長參與等6條基本原則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4]。黎莉分析了殘疾嬰幼兒早期干預的規定,認為我國也應加快制定早期干預的法律法規,重視早期干預理念的建立與推廣[15]。崔鳳鳴、林霄紅等人對比分析了有關高等教育規定,指出我國對殘疾的觀念認識應進一步改進,在立法技術上應增強操作性[16-17]。高杭指出我國應注重特殊教育立法,形成完備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增強可操作性[18]。肖非、李繼剛認為司法判例是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對推動立法進程、解釋說明和補正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我國加以借鑒,在特殊教育領域引入判例制度[19-20]。2.其他國家和地區特殊教育法律建設。蘇雪云認為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比較完備,特別是地方政府頒布的具體法律對保障殘疾人教育發揮了重要作用[21]。牟玉杰認為丹麥特殊教育法律直接反映從隔離式教育到一體化教育的變化,貫徹了“正常化”理念和融合教育模式[22]。賴德勝認為英國特殊教育法律注重對有特殊教育兒童的評估和鑒定工作,并強調家長參與和不同教育階段間的銜接服務[23]。黃霞認為韓國《特殊教育法》具有對象細化擴充、無償教育年限擴大、重視殘疾人終身教育、保障學生與家長的權利等突出特點[24]。張繼發、李賢智認為臺灣《特殊教育法》多部門協商、重視專家作用等經驗值得借鑒,具有責權細化、內容具體、易于操作的獨特優勢[25]。
三、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趨勢展望
教育政策在教育管理活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特別在當前,教育法制化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教育政策則可以起到很好的調節和控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教育秩序的穩定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
感受;教育政策法規;教學實踐
作為一個一線的教師,對于教育政策法規既熟悉又陌生,因為我們的教育教學活動都是在憲法,教育法等包括一些地方教育法規下進行的。在教育政策法規的實施和落實過程中,總會或多或少的存在問題。寧夏的教育相對于發達地區來講還相對較為薄弱。現在,只是將自己對于教育政策和法規的一些感受簡單的和大家分享一下。
1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的原因
自小生活在寧夏,享受過寧夏的義務教育。國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都很大,但是依然還是有很多的同齡人沒有接受完整的義務教育,甚至小學都沒有畢業,這個現象在農村尤為突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農村供養一個學生非常的吃力,雖然義務教育階段不需要家里支出學費,但是家長會覺得就算繼續讀書,也沒有家里的農活重要,這是義務教育不能很好完成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農村,經濟活動很單一,主要是以農業活動為主,農民的經濟收入比較低,家長會把在校的孩子撤回家里幫助做農活。因此,很多小學生就直接輟學了。在邊遠的地區,教育教學資源保證不了,同時留不住老師,這也是造成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的一個主要原因。
2農村的學生,教育教學資源欠缺
教育政策法規要求教育要公平。教育的公平體現在地區之間教育教學資源要公平,學生要享受公平的教育。但是目前在我們國家,這種公平并沒有實現。教育教學資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有差異的。先不說東部和中西部教學資源的差距,就是在每個地區內部教育教學資源的差異也很大,直接的一個體現就是農村和城市之間。城市集中了很多優越的教育教學資源,教師待遇也相對好一些。在農村地區,基礎設施落后,教育教學資源和硬件設施大多都無法到位,致使教育教學工作和活動受到很大的影響,嚴重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幾個人的學校,一個教師扮演了校長,教師,值班人員等角色。
3教育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
國家政策的制定,確實是以人為本,考慮到了不同地方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并且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關的教育法規,確實規定要保護學生的利益。但是,在政策法規的實施中,執行力度不夠,使得政策法規在落實中走了樣。
4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的進城逐漸的加快。隨之而來的是大批農民工涌進城市,從一方面上講給城市增加了勞動力,但是同時也帶來很多的問題。在農民工子女的教育上就出現了問題。農民工在城市沒有長期穩定的固定居所,而且說不定每年都會換個城市打工。國家和政府也切實考慮到了農民工子女的就學問題,但就是因為農民工的流動性大,致使國家針對農民工子女就學的政策和法規不能很好的實施。所以,農民工子女的就學不是教育政策不支持,從根源上說還是在于經濟水平的提高上。如果農民工的經濟收入穩定,國家其它政策也能著實跟上,農民工的溫飽問題解決了,他們安定下來后,子女的教育問題才好解決。學校方面,目前學校實力主要看其在各種升學考試中的整體水平,升學率成為衡量學校實力的重要指標。所以學校也不愿意過多接收基礎比較差的農民工子女。而從教師角度,多增加一個學生增加了其工作量,但并不能增加其實際收益,于是他們也沒有很大的熱情去顧及農民工子女。
5教育弱勢群體依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