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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法學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27 16:43:1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理論法學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理論法學論文

篇(1)

奉獻給讀者的這部《法哲學論》,絕非出自一時的心血來潮。毋寧說,它是我們適應現代法律科學、尤其是理論法學發展的迫切需要,經過長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積累起來的成果。本書被列為"國家人文科學研究基金項目"。

當下,世界正處于20世紀和21世紀的交接時期。回顧已經過去的百年來的歷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學一樣,法學是沿著兩個相輔相成的方向進展的:一是各學科之間相互滲透的強化。如法學與社會學的結合產生法社會學,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產生法經濟學(經濟學法學);而法學與哲學結合的嘗試,則是更為久遠的事實了。二是科學部門的分化越來越細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論(理論法學),除了法哲學和法社會學之外,還解析出法學學、法史學等等。至于部門法學(應用法學),這種滲透與分化則更為顯著。如民法學與行政法學的結合產生經濟法學,刑法學分化出犯罪學、刑罰學、獄政學等,并且已經獲得學界廣泛的認同。法學的這種演變不是偶然現象,它同現時社會的疾速前進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社會狀況的復雜化的實際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面對這種科學發展之大勢,我們深感到法哲學的建設確實是落伍了。對于法哲學而言,既沒有完成法學與哲學的密切結合和相互滲透,更沒有使之從理論法學中真正分化出來而形成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實際情況是,法哲學要么流于一種令人敬而遠之的空洞的術語,要么同實證法律科學的法理學甚至法社會學混為一談。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認清法哲學的特定研究對象,即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而恰恰這個特定對象,決定著法哲學在整個法學體系,包括理論法學體系中處于理論基礎的重要地位。我們之所以打算寫一本較為系統的法哲學的書,就是基于法律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對于法哲學的重要性的嚴肅認真的思考。

對于我們來說,撰寫一部法哲學的專著是難度極大的。為此,我們不能不進行長期的理論準備和一點一滴積累創作的經驗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討經典作家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與李光燦老前輩合編,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寧法律思想史》(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討西方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訂版)》兩卷本(與谷春德教授合著,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論》(縱向的學派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橫向的課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爾法律思想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89年出版);探討中國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現論法學原理》(與公丕祥教授合編,安徽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國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間的橋梁》,蘇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氣公開發表自己關于法哲學整體性看法的論文是《法哲學體系論綱》(載《中外法學》 1992年第4期)。此外,還發表了一批其他相關的學術論文。本書的另一位主編即西南政法大學的文正邦教授,對于法哲學的探討是頗受學界矚目的。據我所悉,自改革開放以來,他在報紙雜志上撰寫的、直接闡發法哲學的論文不下數十篇。在他編著的書和主編的《外國法學研究》期刊上,也廣泛地涉及法哲學問題。我從他那里受益匪淺。再者,讀者從《法哲學論》的作者名單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帶培的博士研究生們對該書的貢獻也很值得稱道。本著師生互學、教學相長的精神,我與他們彼此之間就法哲學的基本原理進行了多年的鍥而不舍和反復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見解亦凝集于書中。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從《法哲學論》寫作提綱的擬定到清樣的校對,王振東副教授都耗費了許多精力。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熊成乾編審、張玉梅副編審,不僅在編書技術上給予我們精心和周到的幫助,而且又同我們一起就書中某些理論表述進行了有益的、啟發性的商討。我們向他們表示深切的謝意。

雖然《法哲學論》的付梓使我們受到一定的鼓勵,但我們絕不把它當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稱其中構筑了什么法哲學的理論體系,頂多只能說是我們在探索法哲學奧秘過程中的一個初步的記錄。我們深知自己才疏學淺,法哲學研究的征途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有鑒于此,我們坦率地承認,書中的不成熟之處、欠當之處乃至錯誤之處,很可能比比皆是。我們懇切地希望學界同仁和廣大讀者無保留地提出批評。

呂世倫

1999年 2月于中國人民大學

引 言

馬克思曾經指出,理論只要徹底,就能掌握群眾。而所謂徹底,就是觸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說過,哲學是時代精神的精華,一個民族如果缺少理論思維(即哲理思維),既不可能站在時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躍居文明的頂峰。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有助于我們堅持法學理論的徹底性和科學性,有助于培養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論思維。因為法哲學是關于法學世界觀及其方法論的理論體系,是人類關于法的理論思維的結晶。它賦予我們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遠矚的視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體悟和追尋其中所蘊含的時代精神。開展法哲學研究,還可以使我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經驗得以用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證法的科學體系武裝起來,為法律工作者學習、掌握和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鋪路搭橋,開辟廣闊天地,避免犯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錯誤,有效地提高我們的思維能力和工作能力。顯然,這些對于我國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深化、發展和走向現代化,無疑具有深遠的意義。

許多復雜的法理問題,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學問題;法律實踐的指導原則和所遇到的疑難問題,歸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問題;各個部門法學理論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突破和創新,亦都有賴于相關的法哲學方法和理論之功力。因此,為了開創我國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新局面,躍上新臺階,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別是值此世紀之交和即將跨入21世紀之際,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發展和全面進步,更需要強化和高揚法學的科學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確規劃和順利實施我國法制發展戰略,總結和吸取人類法律文明發展的寶貴經驗和智慧,實現法制現代化和法學現代化,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法治和法學而努力,這些都離不開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

然而,法哲學的內容和體系博大精深,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所涉及的問題和領域不僅極其深廣,而且是異常復雜的。既不能圖朝夕之功,求立竿見影之效,也不能企望有坦途和捷徑,更不會有既定的方式和固定的模式以供達到絕對真理的體系。它乃是一個不斷地學習、借鑒、探索、創造的過程。

篇(2)

一、憲法學在教材、教學和學生學習中存在的問題

1.憲法學教材體系缺乏科學性,教材內容比較陳舊

(1)憲法學教材管理比較混亂,導致憲法學教材質量良莠不齊。據初步統計,從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過70多種憲法學教材,進入21世紀后,憲法學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學的法學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師編寫的憲法學教科書,而且有沒有一本由本校教師主編的憲法教材,已經被人們視為該校的法學學科有沒有能力自立于中國法學院系之林的標志之一。這種隨便編寫教材的狀況雖然貌似“學術繁榮”,“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也導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學術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體系編排基本依據憲法典,缺乏自身理論體系。“從1957年我國正式出版的第一本憲法學教材開始,在體例編排上,基本上以我國憲法典的條文順序為排列主線,同時參照了憲法學理論的邏輯要求而形成。大多數教材都是在憲法學基本原理之后,介紹憲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內容”。這樣編排的憲法學教材體系使憲法學成為注釋憲法學,憲法學自身的理論體系難以建立起來,從而導致憲法學的學科性不強。

(3)教材內容比較陳舊。雖然,目前的憲法學教材在內容上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觀。但是,部分憲法學教材或者相關教材中的部分內容仍然還存在著內容陳舊,理論性不強,脫離實際,不能回答現實問題等問題。

2.憲法學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單一

(1)教學方法仍然采用“滿堂灌”的單一方式。教學方法是教師傳授知識、技能,實現教學目的的途徑和手段。教學方式及手段的恰當選擇和合理運用與教學效果的好壞關系密切。但是從目前憲法學教學方法來看,大多數教師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對學生單向灌輸的講授法,“教師在課堂上總是習慣于按照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我國憲法典的結構為基線展開其授課內容。這些年的憲法學教學實踐證明,單純的內容的講授往往使學生對憲法學知識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書的層面上,容易脫離實際。且在教學過程中,學生的注意力會逐漸下降。教師很難使學生的注意力在整個教學過程中一直保持相當高的水平”。單純的理論講授法很難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因此有必要改進這一教學方法,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能動性。

(2)考核方式單一。在目前的高校中,憲法學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傳統的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是標準化命題,偏重于對憲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考核,但是忽視了對學生能力的測試。從性質上來說,憲法學雖然是一門理論法學,但從憲法學的教學目標來看,憲法學更注重能力的培養。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能力的培養越發顯得重要。單一的閉卷考試方式,不利于學生能力的提高。

3.學生學習憲法學的興趣不高

由于憲法學的基礎理論課性質,在目前的高校中,憲法學課程普遍開設在大一第一學期,但是其內容的相當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學的“政治常識”相同,對于缺乏新意的內容大部分學生感到厭倦,他們希望學習一些他們以前沒有學習過的內容,再加上憲法學教材的內容過于抽象空洞,實際應用性不強,所以學生很容易對憲法學產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產生厭學心理。

二、改進憲法學教與學的措施

由于憲法學教與學存在的上述問題,導致憲法學實際的教學效果很不理想,因此,應盡快采取措施來改變這一現狀。為此,我們應該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提高對憲法學重要性的認識,明確課程教學學習目標,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如前所述,由于憲法學的相當一部分內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學習“政治常識”的內容相同,這部分內容對他們而言,缺乏新意,很難引起學生足夠的興趣和重視。針對這一現狀,結合法學本科生的培養要求,一是應明確憲法學課程的學習目標。首先,憲法學作為法學的一門獨立學科,是以憲法理論、憲法歷史發展以及由憲法所規范的國家制度和原則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雖然憲法學的內容主要是反映和闡明憲法典的內容,在表面上憲法學課程大部分內容與高三的政治常識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識和憲法學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兩者所體現出的理論深度和系統性不同,政治常識只是對國家制度常識性的介紹,而憲法學則是對憲法典內容的系統分析和理論概括,其理論深度遠高于高中階段的政治常識。其次,兩者的內容也有些許不同,憲法學中有“憲法的歷史發展”和“憲法基本理論”等內容,而這些政治常識則沒有。再次,憲法學課程的設置目的,是通過系統的專業訓練,使學生掌握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運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識和理論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養。而政治常識則注重對國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識性掌握,重在知識的學習。二是應提高學生對憲法學重要性的認識。要使學生認識到憲法學科在整個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而且使其認識到學好憲法對促進依法治國的實現和改革開放的進行所起的重要作用,從而讓他們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重任,增強其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

2.加強憲法學教材管理和憲法學理論研究

(1)加強憲法學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憲法學教材的選用上,應杜絕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課教師自行編寫的教材,盡量選取在國內影響力比較大、權威性比較高的教材,要改變教材的選用由主講教師一個人決定的做法,整個教研室應對選用的教材進行集體研究,每學期對主講教師申報的教材進行集體討論,根據培養目標、授課對象、專業特色等情況統籌考慮,共同選出最優教材。

(2)加強憲法學理論研究。從目前的憲法理論和實踐來看,造成我國憲法學教材體系編排基本依據憲法典,缺乏自身理論體系,教材內容陳舊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憲法學理論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對憲法學和政治學的性質和范疇界定不清,用政治學理論來解釋和分析憲法學內容,用政治眼光來看待憲法學問題,從而使整個憲法學體系政治色彩濃厚,而該課程的法學性質則明顯顯得不足。還比如對憲法是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學的爭論還沒有停止,這一切都影響憲法學教材的內容,只有加強憲法學理論研究,才能不斷促使其完善,使憲法學教材的內容更具有科學性。

3.提高教師素質,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專業素質。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專業素質是改進憲法學教與學的關鍵。筆者認為,首先應加強憲法學專業人才的引進,改變過去那種憲法學教師由政治學教師兼任的狀況;其次,對現有的教師應加強培訓,應定期派這些教師去一些名校的專業學習,學習其先進的教學理論和教學方法,促進自身的提高;再次,應加強憲法學教師隊伍的梯隊建設,建立一支年齡結構合理、學歷水平較高的教師隊伍,改變過去那種由一位教師從頭講到尾的現狀。

(2)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展開教學。在憲法教學方法上,除了傳統的講授法外,還應不斷研究探討討論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學方法在憲法教學中的具體運用,使課堂教學形式多樣化,克服傳統教學模式中完全由教師講授的弊端,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教學手段現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體教學和網絡教學。多媒體教學可以采用大量的圖片、圖表,增加教學的信息量,網絡教學可以實現課堂教學的延伸及師生的互動。

(3)考核方式多樣化。在憲法學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傳統的閉卷測試外,還應采取靈活多樣的考試形式。例如,憲法學教師每學期給學生布置2~3次小論文寫作作業,鼓勵學生在課堂上積極發言,“將學生的每一次論文成績與在此之前一段時間內主動發言的次數相結合打一個相應的分數,作為一次平時考查成績,并規定課堂發言及論文寫作有自己的創見觀點的給高分,以充分調動學生平時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激勵學生課前多讀書,課堂多發言,課外多寫作,積極思考,勇于創新,自覺訓練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質”。

篇(3)

一、什么是問題意識

北京學者陳瑞華認為,學術研究中的“問題意識”中的“問題”應該是“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制度和法制層面的問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經由這一問題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釋力的理論。所謂理論問題就是現有理論解釋不了的問題。①這個概念把問題意識等同于:尋找“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了,而且這應該是對博士生或者碩士生的問題意識的要求,對本科生的要求理當把制度和法制層面的問題作為“問題意識”核心內容,本科學生更應側重于關注司法實踐中制度的完善等這些問題。

北京學者李婧、張琪從心理學的角度提出“問題意識”的概念,他們認為:在人們的認識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實際問題和理論問題,并由此產生一種懷疑、困惑的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促使人們積極思維,認真探究,不斷地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對于思維的這種心理品質,心理學上稱之為“問題意識”。②持有此觀點的學者為數不少,早在1995年安徽師范大學姚本先先生就已經提出過這樣的概念。③這個概念的核心其實就是:人們在認識活動中,對現實和理論問題提出問題或質疑,并解決問題的過程。實質上將問題意識等同于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了。

筆者認為,法律人的問題意識不能簡單如以上學者所述——把它簡單等同于去追尋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或去提出問題、解決問題。法律人的問題意識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層含義:首先它是一種抽象思維活動的形式,即我們在面對社會問題時,應該如何運用我們的法律思維去思考它。比如,有這樣的一道題: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人說“75歲免死,君子報仇,75歲不晚”,老年人犯罪將會因此有恃無恐?你對該觀點有什么看法。如果我們在回答該問題之前,首先會下意識地想:這個題目到底涉及什么法律問題呢?——這就是筆者所謂的“法律人的問題意識”。經過進一步思考,就可以發現這個題目涉及到罪責刑相適用問題、刑罰的正義目的以及刑罰的預防犯罪和教育目的等問題。如果能夠找出這些問題,就能較好地解決這道題目了。其次,我認為,法律人的問題意識應當不僅僅局限于追尋“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對于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這可能是他們的問題意識的核心內容;但對于從事法律實務的法律人來講,我想他們的問題意識更應該傾向于制度和法制層面的法律問題。最后,完整的問題意識應當包括這樣的思維過程,即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并解決問題。在《反對黨八股》一文中早就指出:我們要學會“應用的方法去觀察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這樣的邏輯進路。

二、問題意識的功用

在辯論中,問題意識強的人往往較容易處于主動地位,能緊緊圍繞辯論主題展開論述。比如,在日常學習、研討過程中的辯論、法庭辯論甚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吵架,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住爭議焦點、不能緊緊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討論,就說明這個人問題意識不強、法律思維能力較差,一般來講語言表達能力也不行。

當官從政更需要有問題意識。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政治體制改革面臨著一系列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需要我們的領導干部具備強烈的問題意識或者說憂患意識,善于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可以說,有沒有敏銳的問題意識,是衡量一個領導干部執政能力、執政水平的重要標志。只有具備了敏銳的、前瞻的問題意識的領導干部,才能算是合格的領導干部,才能將社會問題防患于未然。沒有問題意識的領導干部往往看不到存在的問題,意識不到潛在的矛盾和危機,其所謂的“施政”都是盲目的,實際存在的問題未能發現、更未能解決,使小問題淤積成了大問題、使新舊問題混雜成綜合性問題,最后積重難返、最終走上不歸路。從這個角度來講,沒有問題意識的領導干部簡直就是黨的事業的掘墓人。

問題意識在論文寫作中有重大的意義。論文的寫作往往起源于問題意識,它是論文寫作的源頭、是邁出論文寫作的和第一步。沒有問題意識的論文寫作是盲目的、沒頭緒的,最后寫成的東西最多只能象教科書一樣,最多只是一大堆常識性的文字的堆積,未能揭示問題、分析問題并解決問題,讀者閱讀這樣的論文或者著作,除了能積累一些常識之外,并不能得到任何啟發。

三、如何獲得問題意識

首先,要養成對社會事件、法律現象進行追問的習慣,即面對種種社會事件和法律現象,我們總要追問:它到底涉及什么法律問題?該問題的核心和本質是什么?當然,要想能夠洞察各種社會事件、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問題的核心,就必須有扎實的法理功底、較強的法律思維,而這兩樣基本功,必須通過長時間的學習和積累才能達成。

其次,我們可以從以下各種途徑來獲得單個的具體的問題意識:⑴從法學的基礎理論中尋找問題。我們可以通過研讀經典、體會經典,然后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閱讀時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經典,發現前人理論的不足,從中找到突破口,對其進行超越、補正和發展。⑵在法律學科前沿中去尋找問題。法律前沿問題往往與現實中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變化有關。⑶在法律實踐中找到問題。法律實踐包括古今中外的司法機關的司法實踐,每個領域都有可能存在很多依然沒能解決的問題。⑷從老師的課堂教學中找到問題。對于在校生來講,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老師的課堂教學中,從老師的講課過程中尋找問題是最便捷的。因為老師的課堂教學一般都會提出很多學問供學生思考。

① 陳瑞華:《論法學研究方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50頁。

② 李婧、張琪:“經濟類本科生問題意識培養與畢業論文寫作”,載《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9年8月第23卷第4期。

篇(4)

哈佛大學法學院的Harper教授在論及 國際私法中的識別問題 時,曾將其喻為“包含有天使也不敢探索的領域的巨大課題”。

作為選擇涉外事件應適用法律的準據法選擇規則,在涉外事件不多的時代,國際私法通常 被作為沒有實用性的理論法、學說法劃入抽象的、迂腐的法學領域。但是,時至今日,由于國際社會的急劇變化,復雜多樣的涉外事件數量一路飛升。與此同時,國際私法在經歷方法論上革命性巨變的同時,作為國際化時代所有法律問題的基本法 ,也開始具有實際有效性 ,并發揮了核心作用 .

國際私法這門學問是在100年前我國引入近代私法制度、開設法官養成所 的同時,隨著對西洋法的繼受而首次傳入我國的。

舊韓 末開化時期,曾任法官養成所教官的劉文煥作為公費留學生 赴日留學歸來之后,于1905年左右出版了我國歷史上國第一部國際私法教科書。從內容上看,該書主要涉及法律的抵觸 和民法中的準據法選擇 ,是傳統的、基本的國際私法。

后來,因韓日合邦 ,韓國法律制度 和學術研究 逐步淪為日本的附屬。在此后36年間,韓國進入了適用日本法的時代,韓國法學也因而喪失了獨立性,只能是一片空白。即使是在解放后的混亂時期,韓國法學在相當長時間內仍處于日本法的影響之下,因而在國際私法研究方面也不可能取得什么發展。

解放后我國國際私法的開拓者是黃山德教授。1948年,受俞鎮午教授之邀,黃山德教授開始在高麗大學校政法大學擔綱講授國際私法,并在1949年出版了《國際私法》(工業文化社——法庭叢書)。雖然從內容上看,該書只是對傳統國際私法基礎理論要點進行整理的講義筆記,但作為解放后唯一的國際私法教科書(1956年出第三版 、1964年出第四版),該書為解放后我國國際私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功不可沒。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黃教授很早就洞察到了國際化時代的到來,并在該教科書中進行了大膽的理論探索,比如把自由民主主義的意識形態作為公序問題的標準等。此外,黃山德教授還在1949年翻譯出版美國國際私法典(Restatement, Conflict of Laws 1934,法務資料15輯),開在韓國介紹美國國際私法之先河;在1949年8月發表題為《國際私法的本質論和政策論》的論文等,如此種種,為初創期韓國國際私法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法曹第1卷第5號 )后因“6?25動亂” ,高麗大學校避難大邱設置分校,漢城大學校也避難釜山設立分校,黃山德教授開始在漢城大學校法律大學擔綱講授國際私法,并在1952年被任命為漢城法大助教授。除國際私法講座之外,黃教授還另外擔綱講授法哲學和刑法。作為理論性的學說法,國際私法只能是一門抽象的學問,但由于黃山德教授的講義內容淺顯易懂 ,國際私法開始受到歡迎。作為當時高等考試的備選科目,國際私法因其內容十分簡單而被視為高得分率科目 ,成為許多考生的熱選科目 .

此后,1958年在美國耶魯大學以“韓國國際私法中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和反致”為題獲得法學博士(J.S.D)學位后回國的金辰教授,從1959年開始在漢城大學講授國際私法。1960年,金辰教授出版教科書《國際私法》(法文社)。該書不僅對美國涉外私法的定義和高層次的美國國際私法實踐的進行了介紹,而且還含有許多頗有學術深度的內容。金辰教授后于1966年赴美,目前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威斯敦法大講授比較法學,并擔任美國比較法雜志(AJC.L)編委,在世界比較法學領域也享有盛譽。

其次,對我國初創期的國際私法做出貢獻的還有建國大學校的金容漢教授和梨花大學校的徐希源教授。從1957年發表“國際私法的前進道路 ”(1957年5月15日政大)開始到1986年發表“外國判決的承認”,金容漢教授共計發表國際私法論文30余篇。1962年出版的金容漢和黃山德教授的合著《新國際私法》(博英社)也被認為是金容漢教授的著作。此后,一直到1980年,韓國再也沒有出版過一本新國際私法教科書。在此期間,金容漢教授的著作和徐希源教授1962年出版的新國際私法教科書作為當時僅有的國際私法教科書,共同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我國涉外私法從1962年開始施行后長達18年的時間里,韓國國際私法學界再也沒有出版過一本新教科書,淪為一片不毛之地。一直到1980年漢城法大的李好珽教授掙脫先前的傳統框架,出版具有德國風格的新教科書《國際私法》(經文社),韓國國際私法學界才迎來了新的局面。徐希源教授1982年新出版的《國際私法講義》(法文社),作為傳統的日本風格的國際私法教科書,內容簡潔、現代,也深受好評。

二、 作為基本法的《涉外私法》的制定

韓國成文法意義上的國際私法是在1910年韓日合邦之后,根據1912年3月敕令第21號“在朝鮮施行法例的件”開始在韓國實施的以德國民法施行法為基礎的日本法例。即使是在解放后,根據美軍政法令,韓國仍然繼續適用日本法例。1948年大韓民國政府成立之后,根據憲法第10條,韓國繼續適用日本法例。

美國開始在韓國實施軍政的同時,曾在軍政廳法務局內部成立法典編撰部。1948年,大韓民國政府在成立之后馬上設立了直屬總統的法典編撰委員會,開始著手新法典的起草工作。盡管由于“6?25動亂”,法典編撰事業一度被迫推遲,但還是從基本法領域開始,先后公布了1953年刑法典和1958年民法典。但是,受1961年5?16革命影響,其他法律都制訂地都十分草率。國際私法典《涉外私法》是在1962年1月15日公布的。(黃山德,《應以嚴肅的態度立法》,思想界1958年12月號)。

新制定的涉外私法共計3章47條,除收入先前規定在民法典商法篇 中的有關商事規定之外,還在第1條規定“涉外私法以指定準據法為目的”,指明了作為準據法選擇規定的涉外私法的目的,明確了涉外私法的性質。

三、 國際私法的實證主義 研究

(一) 司法大學院的比較國際私法講座

在5·16革命后法律一元化 政策的推動下,為充實法律人 教育,漢城大學校設立了司法大學院。在這一過程中,當時的大法院院長趙辰晚、漢城法大學長柳基天、徐敦閣教授、金辰教授等做出了積極貢獻。

篇(5)

關鍵詞:法和金融學;法律效率;金融效率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1-0086-03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一、研究現狀及研究意義

(一)國外的情況

盡管金融學家和法學家們都早已知道金融法律制度可能影響金融效率,而標準化的金融學分析方法也可能有助于金融立法和執法效率。但金融學和法學的學科差異畢竟較大,所以一直以來關于它們的交叉科學研究并沒有取得顯著性突破。直到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W. Vishny(合稱為LLSV小組)發表了他們的合作論文――《法與金融》,金融學和法學的交叉研究才被廣泛關注。LLSV小組能取得豐碩研究成果的優勢在于他們具有多元化的學科背景,即金融學教授、經濟學教授、法學教授和管理學教授聯手進行學術研究。

法和金融學的研究路徑主要有兩條:

其一是通過分析特定法律約束下人們的金融行為和選擇活動,以期獲得更能解釋實際的金融理論。結合法律制度來研究金融學問題,也就是以金融學為中心、以經濟學或計量經濟學作為分析工具,同時研究涉及的法律問題,強調法律環境對金融主體行為和金融系統運行的影響,比較金融組織在節約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結構和與其相適應的法律形態。簡言之這就是科斯的研究路線,即研究法律制度對金融運行的影響。

其二是可以利用成熟的金融理論為立法結構和執法方式提供參考依據,可以利用福利經濟學、政治經濟學分析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程度,也可以利用博弈論分析法律的收益和成本等相關問題,如此就可以為修正現行的法律提供定性或定量的評估。簡言之這就是波斯納的研究路線,即研究金融運行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二)國內的情況

中國金融學界和法學界從“法和金融學”創始的初期就開始關注它,并進行了一系列的跟蹤研究,這些工作可以概括為主要的兩個方面:其一是翻譯并借鑒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為我國的立法效率和執法程序的優化提供參考意見;其二是利用法和金融學已有的研究成果解釋我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金融行為的扭曲等。

而張新的論文《中國金融學面臨的挑戰和發展前景》在國內第一次明確了法和金融學的地位,即金融學分為三大學科支系:微觀金融學、宏觀金融學,以及由金融與數學、法學等學科互滲形成的交叉學科。這一論述指明了法和金融學與行為金融學、金融數學等共同屬于金融學里的交叉科學或邊緣科學。

(三)法和金融學研究的意義

進行法和金融學研究的意義是十分明顯的,如果區分科斯的研究路線和波斯納的研究路線,則更容易得到清晰的推理。

從科斯的研究路線看,傳統金融學中的投資組合理論、資本資產定價理論和套利定價理論已經構成了現資學的基本框架,而MM理論、權衡理論和融資次序偏好理論則構成了現代公司金融理論的基本框架,盡管它們的改進理論和修正理論越來越復雜,越來越精細,但仍然解釋不了現實中的許多金融問題,究其原因則在于傳統金融學(包括現資學和現代公司金融理論)僅僅考慮經濟參與者在既定的初始稟賦下進行最優選擇,而實際上人們在進行選擇規劃時所受到的約束還應該包括人們的心理因素和既有的法律框架。應運而生的行為金融學則在傳統金融學的基礎上考慮了人們的心理因素,并以此作為約束條件考慮經濟參與者的最優化選擇。行為金融學是成功的,它系統地給出了羊群效應、系統性認知偏差和有限理性的理論基礎,為金融學解釋實際問題增加了一個新的有力工具。但行為金融學仍然不是終極的理論,畢竟金融學中仍然存在許多傳統金融學和行為金融學都難以解釋的難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風險溢金難題。

經濟學研究一般可以分為五個步驟:1.界定經濟環境;2.設定行為假設;3.給出制度安排;4.選擇均衡結果;5.進行評估比較。行為金融學通過改進行為假設的設定,獲得了巨大的成功,類似地,法和金融學如果將法律因素加入到制度安排里,將大大改進傳統的金融學研究。

從波斯納的研究路線看,就是要尋找最符合金融運行效率的立法框架和執法方式。這種意義比較直觀明了,可以想象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和金融學研究做支撐,要建立一套完全符合金融運行慣性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困難的。法和金融學不僅能為確定法律條款提供最優標準,而且博弈論知識可以幫助執法者預知法律出臺后,利益各方博弈的可能結果,以此提高執法效率。

二、相關的思考

(一)對研究方向和研究進展的思考

國外對法和金融學的研究主要還是以波斯納的路線為主,很少涉及科斯的研究路線,而國內僅有朱云高(2004)和談儒勇(2005)涉及科斯的研究路線,但并沒有詳細展開。究其原因,可能在于:科斯的研究路線雖然前景誘人,但難度很大,在經濟分析中加入法律制約因素,同時又不能拋棄初始稟賦和心理制約因素,這使得模型可能過于復雜。科斯的研究路線,不僅要求獲得能解釋傳統金融學和行為金融學不能解釋的事實的結論,還要求這些結論不能和傳統金融學和行為金融學產生根本性矛盾。

從波斯納的研究路線看,國內進行實質研究的也不多,主要還是專注于綜述性、展望性的研究,很少涉及使用計量經濟學對法律法規作出定量研究。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國內金融學研究者和法學研究者沒有進行很好的合作,遍歷國內法和金融學研究的文獻即可知道國內并不存在像LLSV這樣的聯合研究小組。制度上的缺失是國內法和金融學研究進展較慢的主要原因,畢竟法學研究者短時間內難以掌握金融學中復雜的計量經濟學,而金融學研究者在短時間內也難以掌握法學中相關概念的深層含義。另外獲取各國的法律和金融數據也是比較困難的。

(二)對波斯納研究路線的思考

《法與金融》在法系層面上討論法律效率對金融效率的影響所獲得的相關結論難以應用于立法和執法實踐。這是因為該文并沒有直接說明法律細目的差異對金融效率的影響,而是通過法律細目的差異證實法系之間確實存在差異,而最后說明不同的法系的金融效率又是不一樣的,即金融制度的效率差異源于法系起源制度上的差異。

它存在的問題在于:金融效率的差異和法律效率的差異可能共同被其他某些因素決定,不能單憑金融效率和法律效率的正相關關系,而草率地認定法律效率決定金融效率,盡管這種可能性較大,但至少應該通過計量經濟學中的格蘭杰檢驗。

如果格蘭杰檢驗確實表明法律效率決定金融效率,也應該關注以下問題:現今的法和金融學研究側重于探討法律效率如何強化金融效率,而法律和金融的最終目的都是增加社會福利,盡管金融效率一般被認為可以促進社會福利,但是其中的作用機制有待研究,而且僅用幾個簡單數據確定的“金融效率”還不一定能表征實質的金融效率,有可能在增加表面的“金融效率”的同時再損害實質的金融效率。

(三)對國內法和金融學研究的思考

由LLSV小組開創的以法系來研究金融效率的方式一直被沿用下來,而在立法和執法實踐中迫切需要的卻是法律細目對金融效率的影響的信息。而且對中國這種具有立法后發優勢的國家而言,能夠事先確定國內沒有而先進國家已經具有的法律細目促進金融效率的程度,那將是對金融立法的極大促進。

所以我們的研究應該更關注法律細目對金融效率的影響,而不是站在過高的層面上研究法系對金融效率的影響。畢竟關于法律是內生的還是外生的,仍然存在太多的爭論,如果不能承認法律是外生的,則討論法系對金融效率的影響將沒有任何應用價值,因為沒有國家能夠在短期內重新自由選擇自身的法系。于是討論每一個法律細目對金融效率的影響將是更有現實意義的,因為法律細目在短期內是可以人為改變的,至少不是完全內生的。討論法律細目對金融效率的影響,既可以在金融立法添加該細目之前進行估計(利用國外具有該細目的國家和沒有該細目的國家作對比,當然要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也可以在金融立法添加該細目之后進行評估(利用國內沒有該細目之前的情況和添加該細目之后的情況作對比,當然要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

(四)國內法和金融學研究的選題建議

1.有關立法前估計方面的選題

(1)有關混業經營立法的研究選題:例如可以研究美國以《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代替《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前后的金融效率和金融風險變化情況。新的條款主要有:是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是否禁止商業銀行同任何主要從事股票、債券、信用公司債、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發行、不動產承銷、公開銷售或分銷的機構進行聯營附屬;是否禁止投資銀行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即吸收存款;是否禁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管理人員相互兼職;是否允許金融控股公司讓子公司開展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的全部金融業務。

在我國實行分業監管,而金融業逐漸趨于混業經營的背景下,盡管當前沒有必要完全頒布新的法律來確認或禁止混業經營這種趨勢,但這種理論研究準備或許將為金融監管法的修訂提供可行方案,有助于提高涉及混業經營的金融立法效率。

(2)有關金融企業退出立法的研究選題:金融企業的退出機制主要有自動解散,主管機關的撤銷(關閉),金融機構的合并以及破產等。可以通過研究國外法律實情和金融效率之間的關系來評判到底采取哪種退出機制更能產生高的金融效率和低的金融風險。甚至可以直接研究出臺《金融機構并購法》、《金融機構破產法》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是否會影響金融效率和金融穩定,以及這種影響程度的大小等。

盡管我國的《破產法》已經出臺,但是繼續完善金融企業退出機制的任務仍然很艱巨,法和金融學提供的研究視角和成果或許對這一命題有幫助。

2.有關立法后評估方面的選題:

(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版)》頒布前后中國經濟金融效率的變化。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版)》頒布前后中國經濟金融效率的變化。

評估這些已經修改過的法律條款并不是所謂的“事后孔明”,而是再次修訂法律時迫切需要的參考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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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陸家騮等.行為金融學的興起[M].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

[14]李子奈,潘文卿.計量經濟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篇(6)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 效益 資源配置 法律現實運動 法學泛經濟化 法律的經濟價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紀70年代以來,一門新興的邊緣性、交叉性學科“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新的法學流派,開始躋身于傳統法學流派之林,并因其視角之新穎,方法之獨特和實際的運用價值,越來越引人注目,影響不斷擴大,在法學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學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已發展成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成為許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課程,并且擁有自己的專門的學術刊物和有關的學術研究機構。本文試圖從法律經濟學的基本概念,發展軌跡和當前研究狀況方面對其作一個簡單介紹,并予簡略評析。

一、法律經濟學的基本概念:

所謂法律經濟學,即用經濟學的概念與方法去研究法律問題的一門學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國,一般將其稱為“法學與經濟學”。例如,該理論研究領域中最具權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為“法學與經濟學雜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稱其為“法律的經濟分析”;此外,該學科還有一些類似的稱呼,如“法律的經濟學研究”、“經濟分析法學”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門由法學和經濟學相互?B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興學科。

法律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的成長、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它幾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門法領域,既包括民法、經濟法,又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釋法律現象與現實的全新的方法論結構體系,提供從法律的價值等基本理論到具體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來服務于整個法律制度,也包括經濟法制的變革和完善。[1]

二、法律經濟學的發展軌跡和研究現狀:

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中的《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就有了用經濟觀念分析法律規則的思想。到十九世紀中葉,馬克思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馬認為,“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而已。”[2]

“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3]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更是廣泛地論及了法律與經濟的辯證關系。因此,有人稱的法學理論為“經濟學研究的法理學”。

而經濟學與法學的真正結合肇始于本世紀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當時嚴重的經濟危機所造成的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劇烈沖擊使法律在此時顯得蒼白、無力與無能,促使人們尋求新的法律模式。這就必然要求改變傳統的法學研究內容,改變純粹的邏輯推理式的法律演繹和歸納法,于是在美國興起了法律現實運動。人們開始將法律與包括經濟在內的相關學科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以便能對已經出現的社會現象進行合理的解釋。在此背景下,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醞釀課程設置的改革,經濟學開始成為法學院的正式課程,芝大也由此獲得“法律經濟學發祥地”的美譽。1958年,芝大法學院經濟學教授阿隆•迪萊克特(Aron

Director)創辦了法律經濟學方面的最具權威性、代表性并對該學派的發展產生了巨大促進作用的學術刊物——《法學和經濟學雜志》,該雜志對推動法律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紀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經濟學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數政府管制經濟的成文法規,被人稱為“舊的”法學與經濟學。[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學院高級研究員科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社會成本問題》和卡萊布雷斯的《關于風險分配和侵權行為法的若干思考》這兩篇論文的發表才改變了這一局面,被認為是開辟了“新的”法學與經濟學的廣闊領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并逐漸走向成熟的時期,其主要標志是芝大法學院理查德••A•波斯納(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的發表。該書后來多次再版,成為法律經濟學史上的經典性著作。在該書中,波對法律經濟學的有關理論進行了深入系統的闡述,并且幾乎對所有的部門法領域進行了經濟分析。至此,法律經濟學作為一個新的法學流派,終于以其完整的理論體系和獨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而臻于成熟,并為人們所接受。

法律經濟學在其短短的幾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亞的兔子”,在“知識生態學”中找到了一塊真空地帶,并以驚人的速度填補了它,其發展與成就越來越受到人們的矚目。法律經濟學的理論研究日益繁榮與深入,法律經濟學的影響日益增強,其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獨秀”到進入“春色滿園”,越來越多的法學院與商學院開設了“法學與經濟學”課程,有關論著接連問世,學術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學與經濟學雜志》外,又創辦了《法學與經濟學研究》、《法學與經濟學評述》、《法律、經濟學和組織雜志》、《法和經濟學國際評論》等刊物。法律經濟學也不僅僅囿于學術研究的“閨房”,而開始向司法滲透并對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如在威廉訴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為了支持自己的判決,“在判決中將平均可變成本和邊際成本曲線以及有關它們同確定掠奪性定價的做法之間的關系的討論也包括進去了”。[5]⑤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訴卡羅爾拖輪公司一案中,法官漢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漢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潛在的致害者預防未來事故的成本小于預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預期事故損失時,他才負過失侵權責任。[6]

法律經濟學最早誕生于美國,但其迅速在各國傳播,日益成為一種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流派。在我國,近幾年來,法學與經濟學相結合的研究也開始受到人們的重視。雖相對于美國等國家,我國法律經濟學研究還處于萌芽階段,但正如專家指出:“我國目前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歸根到底是通過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職工、職工與職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與再分配,使權利與義務及其界限最優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效益。我們的立法與執法應當適應這種改革,把效益作為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標準。為此,加強對西方經濟分析法學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論來補充和改造我們的法律理論,是完全必要的。”[7] 根據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經濟角度對既有的法律重新評價分析,同時設計出以效益優先,有利于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法律法規,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繁榮,起著重要的作用。

三、對法律經濟學的幾點認識:

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從誕生發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隨贊譽與詆毀,既有人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為然。本文試圖從價值觀與方法論上對其作簡略評析:

無疑,發展經濟與弘揚法治是人類的共同目標。法與經濟作為社會的兩大主題,已構成時代的基調。如果用單純的法學或經濟學的原理去評價某種經濟現象或社會現象,無論如何都是只窺一斑。法律經濟學以其新穎的視角,獨特的研究方法將兩大目標關聯在一起,成為本世紀法學發展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創新。正如西方學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學思想方面發生了一種轉向于強調經濟的變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為重點。”[8]但另一方面,過分的法學泛經濟化,抬高經濟分析方法而貶低、排斥其它傳統的研究方法對法學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經濟學理論在法律中的具體應用首先應體現在價值層次,亦即在公正、正義等基本價值名目中,為“效益”躋出一席之地,形成正義與效益雙重標準的法律價值觀;其次在立法、執法等層次上,應貫徹效益優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經濟價值,并以此作為評判法律優劣、成敗的一個客觀標準。

在方法論上,法律經濟學別具一格,它運用經濟學尤其是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的優勢,它使人們的思維更趨于準確。經濟學的優勢在于它是一種事前分析,而法律僅僅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措施”。法律經濟學將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可以對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進行事前分析,預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誤。這種方法大大開拓了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的視野,豐富了法學研究的內涵,是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重大變革。但認為經濟因素能解釋人類行為的所有方面,以經濟學概念將正義、權利、義務、過失等傳統法學概念取而代之,將法學泛經濟化無疑也是有失偏頗的。因此,實事求是地說,經濟學方法只是研究法學的一種方法,我們不能片面強調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種法學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適用界限。但必須有一點明確,那就是運用經濟學原理與方法分析法律問題不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這一理論并將其運用于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對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 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的法學與法的經濟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頁。

[2]《馬恩列斯論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頁。

[3]《馬恩列斯論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頁。

[4]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第21頁

[5] 克拉克森和米勒:《產業組織:政府、證據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677頁。

[6] 張乃根:《經濟學分析法學》,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第20-22頁。

篇(7)

關鍵詞:立法語言學;研究概述

一、國際立法語言的研究

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文章或著作對國際立法語言進行研究和梳理。可以說對國際立法語言研究是立法研究的薄弱環節。

國際立法語言的研究始于成文法典的出現。法律其實就是法學原理和法律規范的語言展現。因此,不管從習慣法還是自然法的視角,成文法都是立法語言研究的集中體現。《漢摩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是具有濃厚宗教性質的宗教法,其立法指導思想主要根據宗教教義。法律規范、宗教規范、倫理道德不分。在立法語言范式上采用序言、正文和結語三段論式的表述方法。城邦制的希臘,商業經濟發達,私法發達,后來的《羅馬法》從其成文法中繼承了自然法思想。羅馬法時期,法學家開始解答法律的疑難問題并通過著述解釋法律。中世紀是教會法的時期,教會學者對法律語言和宗教教義進行研究,對神學法典進行編纂,使法律神學的地位得到鞏固。中后期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出現了“羅馬法的復興”,先后形成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對羅馬法進行研究。并在英國出現普通法和判例法。這段時期的法律語言尚未被人們所認識,而是作為法律文本的一部分進行研究,是孕育在法律研究的母體中的。

近代從文藝復興開始,學者開始重視法律語言的研究,法律語言從法律的母體中獨立出來。但丁(Dante Alighieri)曾在《論俗語》中指出法庭的語言是“準確的、經過權衡斟酌的”,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曾對立法語言進行研究“法律的體裁應該簡明扼要;法律用語應該準確無歧義,法律不要精微玄奧。”(何勤華、賀衛方2006)法國拿破侖法典德國德意志法典都不僅是法典的典范,也是法律語言研究的體現。拿破侖法典以立法語言的準確簡明為特征,德意志法典則以立法語言規范嚴謹為特點。

現代國際立法語言研究多從立法起草的角度來建構立法語言學體系。(陳炯2005)埃佛爾斯汀(Everstine)的《立法案的標題》(1948),密勒(George Joho Miller)的《論法的風格》,羅伯特.C.迪克(Robert.C.Dick)《法的起草》(1972),亨利.惠霍芬(Herry Weihofen)的《法的起草風格》(1980)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里德.狄克遜(Reed Dickerson),他一生重視立法起草研究,把立法語言作為立法技術的一部分,始終不渝地與輕視立法起草技術的錯誤傾向作斗爭。其代表作是《立法起草》和《法律起草基本原理》。在《立法起草》中,他從起草角探討立法語言,如標題的確立,法律文本各部分的安排,立法文本,立法文句的組織,累贅與冗長,定義、條件和要求等,幾乎涉及立法起草中有關語言的各個方面。布林克認為每一種法律理論直接或間接依賴一種語義學理論,而法律實證主義依賴的語義學理論是錯誤的。他認為一種正確的語義理論表明意義——或至少指稱——并不依賴于使用者關于語詞的信念,而取決于對象的特征或與這個語詞相符的對象分類。(布萊恩 比克斯2007)

國際現代立法語言研究沿襲了其注重實踐的法律語言研究的思路,從操作性的起草角度對立法語言展開研究,是其主要特點。

二、中國立法語言的研究

綜觀法律語言學演變的過程,法律語言學活動是從立法領域開始的。這與我國歷史上長期以來注重立法活動和立法語言研究有關。(李振宇2007)從中國第一部法律學著作《法經》算起,中國的法律語言研究有兩千多年的歷史。“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輔乎治也;律者,歷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國家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

中國立法語言的研究最初集中于對法律術語的研究,先秦時期,從名家的“名實之辨”可以看出,在追求名實一致的同時,還體現了立法語言即法律文本語言的通俗性和可理解性的原則。秦漢時期的《說文解字》、《釋名》中均有對法律術語的解釋。對立法語言的自發性研究在此時開始出現。至唐代出現《唐律疏議》,該書對唐律的法律條文進行了詳細的闡釋,是一部法律注釋學巨著,在當時“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從立法語言的角度考慮,則對立法的詞語、條款、篇章進行來研究,只是這種分析是自發的,而非自覺的。宋代《宋刑統》沿襲了《唐律疏議》的法律注釋,另一部法律著作《律附音義》則是一部較為深入的立法語言研究著作,其中“律音義”部分對七百五十二個字、詞、短語做了注釋和解析。(何勤華2006)明清時期,注重立法的簡明,強調立法應當因時而變。明代由《大明律》到《大誥》到《問刑條例》到《大明會典》。立法不斷適應日益變化發展的社會生活。明丘濬指出“立法貴乎下人盡知,則天下不敢犯耳。”明清時期出現大量對法律語言進行研究的著作,有立意于注釋律例條文、疏解律意的釋本,如《律例箋釋》、《讀律瑣言》等,有立意于考競源流沿革變化的考證類釋本,如《律解辨疑》、《讀律存疑》等。中國的傳統的立法語言研究多體現于成文法典的編纂中,后期逐漸出現對法律語言的研究,但也是存于對法律文本的注釋研究中。

中國近代的法律語言研究包括立法語言研究是從引進借鑒中開始的。引進的方式多種多樣,雜志、譯著、聘請國外法學者、法學留學。其中最直接的方式是雜志和譯著。最早的雜志是普魯士傳教士郭守臘(K.F.A.Gutzlaff)的《東西洋考每月統紀傳》。中國人最早創辦的政法類刊物則是《譯書匯編》。著作則有《萬國公法》等,以及大量法律成文法的翻譯。1902年清廷下詔:“著派沈家本、吳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當代民法學家梅仲協指出中華民國民法“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俄成規,亦擷取一二”(參見封麗霞2002)。中國近代的立法語言研究則是從部門法的分立及立法和司法的分立開始的,從清末的修憲開始,商律、民律、著作權律、民事訴訟律等部門法分立,司法獨立、三權分立在近代業得到實現,這使得立法得以獨立,而立法語言也獲得了獨立的身份。

在立法語言詞匯引進方面,1900年左右法律專業詞匯的引進達到,據日本學者實藤惠秀研究,中國此時引進的日文法律詞匯約80多個。在著作方面,穗積重遠著、李鶴鳴譯《法理學大綱》專章對法律的形式進行了研究。國外的法學家也對中國的法學發展提出建議良多。美國法學泰斗龐德則提出:中國的法學要繁榮進步,必須要有足夠的法律人才;應當充分發揮法學家的作用,因為“沒有法學家,便沒有法,沒有法律教授及學術上的著作給予立法以生命,立法便會消失其功能。”在此基礎上,對立法語言的研究也就存在于近代的立法活動中,從清末的修憲到民國的立法,其中的法律文本術語、法律文本句式和法律文本條款均在借鑒引進的過程中,實現了法理和形式的雙重變革。

立法語言研究從20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快速發展,大量從語言學角度對法律草案、成文法的論文出現,法律語言研究著作也對立法語言進行分析。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改革開放為社會帶來了較為寬松的社會環境,學者開始關注對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文本;其次,這一時期的立法快速發展,其中必然出現較多的法律文本語言失范甚至誤用問題,需要予以研究和解決;再次,法律語言學在這一時期逐漸興起,立法語言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開始被廣泛關注。陳炯(2005)的《立法語言學導論》是唯一一部以立法語言為研究對象的著作,也是立法語言研究的集成之作,著者意在建立立法語言學的研究體系。但著者對立法語言的研究仍舊是從對立法語言特點的研究入手的,即缺乏其反面的材料以證。從方法論的角度考慮,對某一學科的研究正面的總結歸納和反面的證明同樣重要。

這一時期,從立法語言的語言語言缺陷或者語言規范的角度,出現了一批研究成果,但其研究從語料選取上看,語料選取單一,或者為單一法律,如王順華(2006)只研究現行憲法,或者為偶舉性研究,如胡明(2003)。從研究方法上看,對法律文本的研究多是從邏輯、詞語、句法等方面來分析,缺乏語言學的新理論的引入,如語義學理論等。從研究成果上看,多是對立法語言本身的語言問題作出了個別性的建議或修改,缺乏更為深入系統的對立法語言規范更具指導意義的規范庫的嘗試和研究。

因此,中國對法律文本語言的研究還有待深入的探討。法律作為整個社會人們活動的規范,其文本語言表述的簡明、準確、統一,對整個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價值,對整個社會的法治建設更具有實踐意義,需要從多方面對法律文本的語言進行研究分析。

參考文獻:

[1] 布萊恩·比克斯.法律、語言與法律的確定性[M].邱昭繼譯.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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