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2:3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遷出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深圳公司注冊地址同區變更流程
1、批準證書變更
2、工商營業執照變更
3、代碼證變更
4、稅務登記證變更
5、財政、海關變更
深圳公司注冊地址跨區變更流程
1、辦理變更批準證書
(1)先到新注冊地的直屬外經委去辦理:同意遷入本地區的同意函。
(2)憑同意函到注冊地的外經委去辦理注銷遷移批準證書。
(3)去新注冊地的直屬外經委領取新的批準證書。
2、辦理變更營業執照
(1)到原注冊地工商部門憑變更后的批準證書辦理該企業工商“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并注銷原工商營業執照
(2)憑“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到新注冊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工商資料轉入手續(資料由兩地工商部門進行郵寄),并直接申請新的營業執照。
3、辦理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
4、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
(1)到原稅務局去辦理原稅務登記證注銷,并申請稅務遷出。
(2)憑原稅務局機構出具的“準予遷出稅務登記函”去新注冊地稅務機關辦理新的稅務登記證。
注:在原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注銷時,需進行稅務清算。
5、辦理變更財政登記證、海關。
在原登記機關申請證件遷出的情況下,才可去新注冊地址登記相關。
辦理深圳公司地址變更常見問題:
(1)新的租賃合同是以前別人公司注冊的地址,必須先給那家公司上鎖,才能注冊;
(2)自己公司地址被上鎖了,必須找到合適的新地址變更,不然公司無法通過年檢;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司已經搬離的,要盡快安排公司地址的變更,否則年檢的時候就很有可能通不過。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變更
(一)變更名稱:
1、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因隸屬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隸屬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隸屬公司名稱變更證明 (復印件1份,須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隸屬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復印件1份,須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二)變更負責人:
1、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隸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免職文件(原件1份);
5、分公司新任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變更經營范圍:
1、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隸屬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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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您們好,我是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的10級航空物流x班的xxx。由于戶口遷移至學校,自己想把戶口,檔案留在廣州,但目前無法確定,已經填了戶口類型是在學校托管,所以想要申請暫緩就業。
為使學校能及時了解,上報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情況,以便給暫緩就業畢業生以更多的幫助,本人鄭重向學校承諾:
1. 符合辦理暫緩就業的條件,明確暫緩就業的政策,本人自愿申請辦理暫緩就業。
2. 認真閱讀暫緩就業申請表及承諾書,并妥善保管。
3. 有新的去向后,10日內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4. 暫緩就業到期時,于當年7月10日前自行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領取報到證,并到學校保衛工作部戶口遷出手續。
5. 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6. 拿到報到證后,承諾自動取消
承諾人: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務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則
50歲的王劍生沒想到自己會以燒傷面積達90qo的殘破身體迎接自己“知天命”的年紀。
2014年8月19日,遼寧省北鎮市有關政府部門對位于該市鼓樓廣場東側區域的房屋進行征收。在當地攻府有關領導的安排下,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拆遷工作。由于身體有殘疾的被拆遷戶王劍生認為其房屋每平方米5000元的征收補償標準低于市場價格,也低于與之一路之隔的其他房屋每平方米上萬元的征收補償標準,便歪絕搬遷。沒想到的是,拆遷現場燃起大火,導致以下嚴重后果:王劍生被燒傷,王劍生的妹妹三淑珍割腕,房屋被抓鉤機推倒、鏟平。
王劍生被燒傷后,現場無人給予救治。約20分鐘后,圍觀群眾幫忙撥打了“120”救護電話,他才被送到北鎮市中醫院。醫生說該院無法救治,王劍生又被送到錦州市解放軍205醫院重癥監護室搶救。據醫院診斷,王劍生燒傷面積達90%,屬于三度燒傷。 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事發當天的拆遷行為是否屬于合法拆遷?王劍生的行為是否屬于暴力抗法?身體被嚴重燒傷的王劍生為了討個說法,將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
庭審
2015年3月29日,遼寧省錦州市北鎮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為王劍生,第一被告為北鎮市公安局,第二被告為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王劍生的訴訟請求為:一是由二被告支付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暫計55800元;二是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記者到庭旁聽了該案審理的全過程。
在庭審時,王劍生的委托人、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邊萬紅強調,房屋強遷應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被告未依法律程序,違法擅自進行強遷且給原告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導致其無家可歸,二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懇請法院主持公道,依法維護原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對此,二被告表示,“我們的行為是領導安排的,應該是合法拆遷。其他具體情況,如強遷的法律根據或者法院的裁判等,我們都不清楚”。 在舉證質證階段,法官請原告方進行舉證。邊萬紅律師代表王劍生首先列舉了二被告強制拆遷所造成的傷害及其后果:(1)事件發生后,王劍生被燒傷,且被擱置在地上20多分鐘,后被送往錦州市解放軍205醫院。到醫院后,拆遷方的辦事人員僅丟下100元錢就離開了。(2)王劍生的妹妹王淑珍胳膊處的動脈及筋腱被割傷,流血不止。她被送往北鎮人民醫院后,無人管理,也無人支付搶救費。(3)暴力拆遷將王淑珍(殘疾人)作為唯一生活來源的鞋棚點燃,當事人撥打火警電話,卻無人出警。(4)強拆后,原告及其姐妹共三人均無家可歸,有關部門沒有給他們安置臨時住房,也沒有安置就業,讓他們失去生活來源。(5)在此次強拆的前幾天,多次有人往原告家中扔石頭、瓦塊等雜物,干擾和侵襲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對上述原告的陳述和舉證,被告方均沒作任何說明。法官讓原告方繼續舉證。原告方先后向法庭出具了殘疾證、北鎮市政府房屋征收辦的通知、政府催告書、法院行政裁定書、北鎮市政府執行通知、北鎮政府公告等證據。
同時,邊萬紅律師還請二被告出示相關公證處人員現場公證情況。因為根據相關法律,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該有公證人員在場。但二被告均未說明和舉例公證人員是否在現場、現場如何進行公證的任何細節。
求償
在法庭上,律師邊萬紅還闡述了相關賠償訴求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邊萬紅律師請被告方向法庭出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關他們認為合法強拆的材料。二被告未作任何解釋。同時,邊萬紅律師在庭審中向法庭列舉了下列情況:
一、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是門市房,而不是民宅。原告的房屋是歷史形成的門市房,其家族三代人在此生活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曾將房屋出租給經營日雜店、小吃部、房產中介、經營聯通業務的商家,租金頗豐。王劍生也在給媒體請求信中有如下說明:該房屋于2004年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且水、電費均按門面房的商用標準進行繳費。
二、“同地段,同價格”的征地補償才合理合法。據邊萬紅表示,此次拆遷出現了“同地段不同價格”的現象,王劍生的房屋補償價格每平方米僅有5000元,低于市場價格,顯失公平,明顯違背公平補償原則。
三、剝奪了原告的選擇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補償一是可通過產權置換形式進行,二是可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進行。王劍生曾提出產權置換的愿望,但二被告方的相關負責人對被拆遷房房主王劍生的訴求不予答復,剝奪了王劍生的選擇權。
四、法院沒有依法給原告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因原告方有兩名殘疾人士,依法應給其提供法援律師。
對原告提出的上述事實和問題,主審法官問二被告有何意見和說明時,二被告均答沒有、不知道或不清楚。
在一段拍攝于強拆當天的錄像中,可以見到一些強拆人員進入王劍生居住的房屋后不久,屋內就有大火燃起。邊萬紅律師認為對于到底是誰點燃的火,是誰造成了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問題,鑒于二被告方是行政執法人員,對事故起因負有舉證責任。
邊萬紅律師在最后陳述時表示,二被告的拆遷行為是一起典型的“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的非法拆遷,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是一起嚴重違反“公平補償”原則征收房屋非法強遷的案件。二被告必須對自己的非法行為所帶來的一切損失和影響承擔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
2015年5月18日,北鎮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5)北民初字第0027號,以“原、被告不屬于平等主體,故本案不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王劍生的起訴。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及高科園)和各縣級市及黃島區、嶗山區(不含高科園,下同)、城陽區(以下簡稱縣級市、區),購買經批準新開發建設的內銷商品住宅,可申請遷入常住戶口。
第三條 購房人遷入戶口的范圍,限于購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當地無子女、由購房人直接贍養的岳父母或公婆)。戶口遷入人除未成年子女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或有穩定生活來源;
(三)50周歲以下者,須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五)無勞動改造、勞動教養記錄。
第四條 遷入戶口人數原則上按所購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60平方米至79平方米1人;建筑面積80至99平方米2人;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3人。
在市內四區及高科園和其他縣級市、區城區購房,可申請辦理遷入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在鎮(鄉)購房,可申請辦理遷入非農業戶口或農遷農戶口。
第五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開工建設后一個月內持售房遷入戶口申請書、工程立項證明、投資許可證、營業執照、房屋建筑配置平面圖及有關批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分)局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意見,報青島市公安局審批并報青島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控辦)復核。房屋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前述手續后,方可售房遷入戶口廣告。
未按規定辦理售房遷入戶口審批手續的,不予辦理購房人的戶口遷移。
第六條 購房人申請遷入戶口的,應當在入住后60日內持內銷商品住宅預售審核證明、購房樓層及建筑面積證明、房屋交款收據、房屋產權證、學歷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未曾被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的證明文件、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遷移手續。在縣級市、區申辦非農業戶口遷移或農遷農戶口的,由當地公安(分)局審批,并報當地人控辦復核;其他的,經當地公安(分)局審核后,報青島市公安局審批,并報市人控辦復核。
第七條 經批準遷入戶口的,購房人應當先到市或縣級市、區人控辦指定銀行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公安機關憑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收據辦理戶口準遷手續,其余落戶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繳費標準為:
(一)遷入市內四區及高科園的,非農業戶口每人20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27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3000元;
(二)遷入黃島區、城陽區城區的,非農業戶口每人10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15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
(三)遷入縣級市城區的,非農業戶口每人5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10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
(四)遷入鎮(鄉)的,非農業戶口每人3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每人6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原屬于縣級市、區轄區內的居民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農遷農戶口的收費標準,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遷入戶口,實行一次性審批。戶口遷入后,5年內不再為其審批其他要求遷入的戶口。其戶口簿和房屋產權證上加注“購房遷入戶口”標記。
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遷入戶口后,出賣所購商品住宅,又購買大于原購房面積新建內銷商品住宅且要求增加遷入戶口的,應當按本辦法辦理遷入戶口審批手續;重新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小于原購房面積的,不予辦理增加遷入戶口手續。
第九條 購房人遷入戶口后,轉讓所購商品住宅的,應當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在戶口尚未遷出之前,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
第十條 購買私房或轉買商品住宅的,不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執業管理,保障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的監督和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律師事務所執業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市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區(縣)司法局依法履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及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監督管理的職責,依法維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權利。
第二章 律師事務所設立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包括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和國辦律師事務所。
合伙律師事務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六條 申請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書面的合伙協議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四)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五)有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七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書面的合伙協議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四)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五)有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書面的律師事務所章程;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名稱預核準。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由北京+字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組成。
第十二條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可以使用設立人的姓名連綴或者姓氏連綴作字號。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
(三)國家名稱,重大節日名稱,縣(市轄區)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簡稱;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六)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數字、全部由中文數字組成或者帶有排序性質的文字;
(七)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中心、集團、聯盟等字樣;
(八)帶有涉外、金融、證券、專利、房地產等表明特定業務范圍的文字或者與其諧音的文字;
(九)與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號中包括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的;
(十一)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內地(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譯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應當由設立人或者設立人代表向擬設立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名稱預核準,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申請表》和設立人本市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每次可以提出五至十個備選名稱,并標明擬選用的先后順序。不申請英文名稱的,應當注明。
第十六條 區(縣)司法局自受理名稱預核準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市司法局。對于所有備選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
市司法局自收到區(縣)司法局報送的名稱預核準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司法部進行名稱檢索。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部回復的檢索結果三日內,根據檢索結果,向區(縣)司法局發出《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對所有備選名稱均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中說明理由。
區(縣)司法局自收到《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之日起四日內,通知申請人名稱預核準結果。對名稱預核準申請沒有通過的,告知申請人可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 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預核準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據區(縣)司法局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辦理名稱預核準。
第十九條 經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自市司法局做出《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有效期滿,設立人未提交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的,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失效。
律師事務所未經設立許可前,不得使用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應當由申請人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三)合伙協議;
(四)律師事務所章程;
(五)設立人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六)住所證明;
(七)資產證明;
(八)推舉擬任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三)律師事務所章程;
(四)設立人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五)住所證明;
(六)資產證明。
第二十三條 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三)律師事務所章程;
(四)律師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五)住所證明;
(六)資產證明;
(七)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應當適宜律師事務所辦公,能夠滿足日常辦公需求。
律師事務所使用住宅作為辦公場所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區(縣)司法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選定的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對于不適宜律師事務所辦公或不能滿足日常辦公需求的辦公場所,應當要求申請人更換。申請人拒絕更換的,區(縣)司法局對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局同意;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個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二十七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其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二十八條 區(縣)司法局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受理,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應當即時受理。申請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拒絕補正或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受理申請的區(縣)司法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準確核實申請人情況及申請材料真實性。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具體情況,與申請人面談,制作談話筆錄,應當實地檢查辦公場所,形成審查意見,并同全部申請材料一起報送市司法局。
第三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區(縣)司法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必要時可以與申請人進行面談,并實地檢查辦公場所。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六十日內,按照規定辦理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其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變更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的,應當按照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變更名稱,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名稱預核準。
名稱預核準通過后,律師事務所應當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申請變更材料:
(一)名稱變更申請書;
(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名稱:
(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
(二)發生終止事由的;
(三)成立不滿一年,但發生組織機構形式變更或者分立、合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獲準變更名稱,或者因終止被注銷的,其變更或者被注銷前使用的名稱,自獲準變更或者被注銷之日起三年內,其他律師事務所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負責人變更,應當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變更申請書;
(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擬任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四)律師事務所章程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變更,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變更章程的,應當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章程變更申請書;
(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新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章程。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變更合伙協議的,應當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協議變更申請書;
(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新修訂的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具體程序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自市司法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區(縣)司法局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跨區(縣)變更住所的,應當經遷出地區(縣)司法局審查同意后,持申請材料到遷入地區(縣)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登記。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變更住所備案的,應當向遷入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辦公場所變更備案申請表;
(二)新辦公場所使用協議的復印件;
(三)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
遷入地區(縣)司法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對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對于不適宜律師事務所辦公或不能滿足日常辦公需求的辦公場所,應當要求申請人更換。申請人拒絕更換的,遷入地區(縣)司法局對其申請不予備案。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新增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第四十七條 新合伙人應當從本所專職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新增合伙人,應當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新增合伙人備案申請表;
(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現有合伙人與新合伙人簽訂的書面入伙協議;
(四)新增合伙人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四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退伙的,應當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退伙備案申請表;
(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擬退伙合伙人與律師事務所就財務、業務,執業風險責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證明。
第五十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準予備案的,制作準予備案通知書,由區(縣)司法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進行備案登記。不準予備案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備案的,應當在辦理完畢后,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的變更。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依法就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作出合理安排,并對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作出修改。
第五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合伙人會議決議(個人律師事務所除外);
(三)變更后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申請變更為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只需提交變更后的律師事務所章程。
(四)注冊資產驗資報告;
(五)變更后合伙人執業證書復印件;
申請變更為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只需提交變更后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業務、人員、資產、債務承擔已作合理安排的說明。
第五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變更、注銷、設立規定辦理。
第四章 律師事務所終止
第五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市司法局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住所地區(縣)司法局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第五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機構進行清算。清算機構可以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個人所除外),也可由合伙人會議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第五十八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依法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律師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理債權、債務;
(四)處置律師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五)其他應當由清算人執行的事務。
第五十九條 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律師事務所終止事項通知債權人及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并在本市范圍內發行的報刊上公告。
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清償債務后,對剩余的財產,合伙律師事務所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個人律師事務所歸設立人所有;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歸國家所有。
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伙律師事務所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形式和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依法承擔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由設立人依法對剩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申請書;
(二)清算報告;
(三)報刊公告復印件。
清算報告應當包括財產處置清單、案件處理清單、律師事務所人員安排清單、律師事務所存續期間執業風險承擔協議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清算審計報告及律師事務所完稅證明。
第六十二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注銷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準予注銷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 市、區(縣)司法局和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事務所清算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從事執業活動或者其他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管理機制和決策機制建設,合理劃分管理職責,明確負責人、合伙人的管理責任,依法強化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
第六十六條 具有一定規模或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設有專職的管理合伙人或設立專職管理副主任。
管理合伙人或專職管理副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律師事務所和本所律師的日常管理;
(二)負責律師事務所收接案管理和收費管理;
(三)負責律師事務所投訴處理和組織本所律師年度考核工作;
(四)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要求,組織本所律師開展各項專題活動;
(五)本所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發生重大管理問題的,應當依法追究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紀律處分的,對該所負責人視其管理責任以及失職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決策程序、人員管理、風險控制、利益沖突審查、質量控制、收益分配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合規管理本所律師、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及聘用人員。規范勞動關系,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規定,保障律師正當執業權利。
律師事務所不得擅自對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設置障礙,侵害律師正當權益。
律師因與律師事務所發生執業糾紛爭議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進行調解處理。
第七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律師協會規定接收和管理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不得指派其單獨辦理律師業務。
第七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本所申領律師執業證書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案件研究制度,組織律師對重大疑難、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案件進行集體研究。
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專門業務指導機構,對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指導。
第七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備案。
第七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嚴格管理本所律師執業活動,妥善處理對本所律師的投訴,配合司法局和律師協會案件調查和處理。本所律師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向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律師事務所對于本所律師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根據內部管理措施和年度考核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和處理。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區(縣)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第七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進行登記。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律師收費管理的各項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七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執業風險保障機制,保障律師事務所正常經營。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要積極支持開展黨建工作。黨員人數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成立律師事務所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參予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沒有成立黨支部的律師事務所,要安排專人負責黨建工作。
律師事務所黨支部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促進律師事務所業務發展和規范管理。
律師事務所要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本所黨員律師的關系接轉工作。
第七十八條 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管理。
第七十九條 律師協會應當指導律師事務所加強本所的職業道德建設,不斷提高律師事務所的誠信度和公信力。
第八十條 律師協會應當依據行業規范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及負責人、合伙人和新執業律師的教育培訓,進一步完善培訓體系,健全培訓機制,提高培訓水平。
第八十一條 律師協會依據章程和行業規范加強對律師事務所辦理業務的監督和指導,并依法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二條 區(縣)司法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九)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市司法局提出處罰建議;
(十)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十一)受理、審查律師執業申請及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十二)組織指導本區(縣)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十三條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市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市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區(縣)司法局的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區(縣)司法局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五)核準、決定律師執業申請及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或者備案、設立分所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六)指導全市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律師執業資格第一、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稱公民、黑律師,而不能叫作律師。
第二、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第三、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關鍵詞:要件事實;聯系合同糾紛;違約行為
案情簡介:某A公司為上海市某區一家企業,其于2007年11月26日與某B公司簽訂聯營合同。雙方主要約定:(1)B公司將公司經營地由原址遷至A公司處,雙方共同組建新C公司,且公司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不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2)雙方均以設備投入,正式的投入價格和雙方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比例待2008年評估后確定;目前暫按A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份;經營期間的盈虧、收支也暫按上述比例分擔;(3)B公司完成其在原址的搬離,A公司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遷入注冊和安置;(4)結算后,A公司將至少確實履行三年合作,絕對不會提出或做出不合作及損害合作的行為和建議,否則以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是A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
在履約過程中:(1)B公司的股東謝某、李某未依照聯營合同的規定辦理B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遷出的手續,僅僅于2008年3月完成了原址的稅務遷移注銷;并且沒有通知A公司,亦未向A公司提供稅務遷移注銷的相關書面材料;(2)B公司于2008年10月03日形成董事會決議,并于2009年2月17日提交B公司注銷清算報告,將B公司清算注銷,且并未將該清算注銷這一事實告知A公司;(3)雙方未能合作組建C公司。
因此,謝某、李某向法院,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一審判決,駁回謝某、李某的所有訴訟請求。后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支付謝某、李某人民幣1600萬元。
根據要件事實理論中要件事實的分析,筆者對上述案件有如下幾點看法。
一、聯營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喪失,該聯營合同不復存在。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系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聯營合同法律關系”,A、B公司即為聯營主體。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第三點“關于聯營合同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提到“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同時,原審法院認定“根據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雙方以B公司作為合作的基礎。”二審法院明確,“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除此之外,根據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第9條的約定,為雙方合作,B公司放棄了其已存在多年并且正常運作的工廠,同時提供了其公司作為合作的基礎。
但是,謝某、李某卻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將B公司注銷,使得合同、原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定的聯營合同基礎——B公司不復存在。
二、B公司實際上存在違約行為。
(一)B公司股東謝某、李某自行清算注銷B公司且未通知A公司。
公司清算注銷登記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主觀、自愿的行為。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要求謝某、李某必須對B公司進行清算注銷。由于B公司與A公司之間簽訂了聯營合同,而根據《解答》的規定,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為獨立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一旦合同一方主體不復存在,那么合同將無法履行,其目的亦無法實現。B公司與A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簽訂聯營合同,謝某、李某作為B公司的股東,必然知道雙方的合作目的是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且如果合同一方喪失主體資格,那么該合同亦無法履行。
謝某、李某在清算注銷B公司之后,沒有告知A公司B公司已被清算注銷這一事實;更有甚者,以謝某、李某為負責人的清算組于2008年12月10日在新聞晨報報紙上刊登了B公司清算注銷的公告,但是,謝某、李某卻于2008年12月26日還在向A公司發律師函,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還要追究A公司的違約責任。
(二)謝某、李某清算注銷B公司的行為客觀上導致雙方聯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謝某、李某在未提供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遷出手續書面材料的情況下,致使A公司無法為其辦理相應的遷入手續。謝某、李某的這一行為本就可能使得雙方的合同有無法履行的危險。更有甚者,謝某、李某進而將B公司予以清算注銷,客觀上使得雙方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A公司有權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由于B公司未履行其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并非A公司違約。
(三)B公司未按約將公司遷出,且稅務注銷并非工商注銷。
根據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聯營合同第九項的規定,“乙方完成其公司在原址的搬離,甲方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遷入注冊和安置”。這也就意味著B公司應當完成其在原址的遷出,以便A公司完成新公司在新址的遷入注冊和安置。但是,B公司從始至終未將B公司從原址遷出,向A公司提交相關書面材料及文件,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辦理過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遷出手續。
B公司僅僅于2008年3月辦理了稅務遷移注銷手續。稅務注銷和工商注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稅務遷移注銷只是工商注銷其中的一個必要的步驟,僅僅辦理稅務遷移注銷并不能證明其進行了工商注銷手續,相反證明B公司并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遷出手續。
(四)B公司應負有先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公司要變更住所的,必須要申請變更登記;要申請變更登記,則申請的公司必須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決議等相關書面材料。
但是,二審法院卻在二審過程中對該《條例》斷章取義,本末倒置,刻意忽略作為前置規定的第二十七條,僅僅片面地適用第二十九條,將本該由B公司承擔的違約責任強加于A公司。
三、根據相關材料,B公司經營狀況差,其股東謝某、李某存在惡意利用合同的嫌疑。
(一)B公司經營狀況年年虧損,其與他人訂立的訂單亦是不真實的。
根據B公司20XX年度工商年檢審計報告,截至20XX年X月X日,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資產總額為2,603,874.48元,負債總額為3,000,784.84元,所有者權益為-396,910.36元,利潤總額為-896,910.36元。根據B公司提交的20XX年X月的資產負債表及年檢報告書,該公司20XX年度資產總額1,982,955元,負債總額1,482,955元,凈資產總額500,000元,實收資本500,000元,營業額92,483元,虧損額-1,140,172元。由此可以看出,B公司的經營狀況非常差,年年虧損,其20XX年92,483元的營業額根本無力支撐其房租費用。
另外,B公司聲稱其于20XX年分別與兩家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但是,根據B公司20XX年、20XX年的年檢情況,及其20XX年未參加年檢的事實,A公司認為,B公司所簽訂的兩份《委托加工協議》是不真實的,B公司沒有任何資金和技術設備能夠支撐其履行《委托加工協議》的合同義務。
(二)B公司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是因為其20XX年度未參加年檢。
B公司認為,B公司是因為沒有生產場地、沒有稅務登記證,導致無法辦理年檢,進而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但是,實際原因卻是B公司于20XX年度沒有辦理年檢而使其被工商局列入了黑名單。
A公司與B公司的合作始于20XX年,而B公司該年度的年檢應于次年1月進行,因此,B公司未進行年檢的原因與A公司無關。
(三)B公司存在惡意訂立合同的嫌疑。
根據以上兩點的分析,A公司認為B公司由于經營狀況惡劣,無法接到實質的訂單,致使企業無法承擔房租等經營成本,被迫搬離原址;并且其隱瞞其虧損的事實,惡意與A公司簽訂合同,意圖借A公司處“避難”。
當B公司與A公司簽訂合同后不到一年的合作期內,B公司仍毫無經濟效益可言,公司還是在不斷地虧損。
由此可見,B公司在與A公司訂立合同之初,即存在惡意利用合作合同的嫌疑。
四、謝某、李某要求A公司賠償200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毫無依據。
(一)B公司要求A公司按雙方聯營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謝某、李某支付2000萬元人民幣于法于理無據。
根據雙方聯營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在合作雙方投入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和結算后,在C公司經營過程中,如A公司單方終止合作,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是以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B公司在C公司的所有股份。
注意,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在合作雙方投入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和結算后”。但是,由于目前雙方未能如約完成相關品評估、結算,因此,所謂2000萬的賠償所需要的前提條件并未成立,既然條件都未成立,那么何來結果?并且,雙方亦未按約變更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即尚未設立C公司,故不存在支付該對價的股份,故A公司無法收購該股份。同時,由于謝某、李某將B公司清算注銷,致使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按聯營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其支付2000萬元人民幣毫無依據。
(二)B公司提出的2000萬元人民幣損失賠償毫無依據。
首先,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遷入A公司處的機器設備歸B公司所有,且當其將機器設備遷入時,A公司并未清點數量質量,無法確定遷入的機器設備的情況。B公司聲稱其整體搬遷至A公司處亦無法舉證證明。
其次,B公司無法證明其因搬遷而遭受的損失,既無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也沒有任何遭受實際損失的證據,其所聲稱的2000萬元人民幣損失純粹是因為聯營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而主觀臆斷的。
最后,退一步說,假設,即使B公司所聲稱的2000萬元是違約金,那么,根據《解答》的規定,A公司也不應賠償如此高額的賠償,而是應由B公司對其損失進行評估、結算,再向法院主張A公司對其實際損失的賠償。
因此,謝某、李某主張200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是沒有任何道理可言的。
五、法院不應以“公平原則”作為判決書中的依據。
二審判決書第16頁認為“A公司擅自終止合同的行為……,這對B公司是極不公平的。”因此,二審法院認為A公司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對謝某、李某進行賠償。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確立的公平原則,是在沒有相關具體的規定或者約定的時候才能予以適用。同時,《解答》第六點規定了關于聯營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聯營合同訂明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過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經濟損失酌減;約定的違約金不足補償實際經濟損失的,可由賠償金補足。假設,即使雙方合同中寫明的2000萬元是違約金的話,那么根據二審法院所認為的公平原則,A公司根本不應賠償如此高額的賠償,否則,對A公司也是“極不公平的”;更何況,合同中的2000萬元并非約定的違約金,二審法院如此判決實在難以服眾。
六、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