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9 03:40:5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計劃生育證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1】茲有我社區(村)居(村)民______,性別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屬未婚未育,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鎮級/鄉級計生部門
經辦人:
20___年___月___日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2】茲我轄區居民XXX(身份證:0000000000000)與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居民XX(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記結婚。男方初婚未育,沒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此證明為女方戶籍地辦理壹孩生育證之計劃生育證明,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辦人:XXX
聯系電話:0000000
說明:如果申請人再婚,必須備注“再婚前生育一(男/女)孩,由誰撫養。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3】證明
茲有我單位職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與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養小孩情況屬實,無違反計劃生育。
單位蓋章
當地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
年 月 日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4】茲證明我單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從未登記結婚;
離異后未再登記結婚;
喪偶后未再登記結婚。
我單位對所提供證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填寫人簽章:
單位組織(人事、保衛科)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5】茲有我單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農業或非農)戶口,家住****,于****年**月**日結婚,屬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現有一個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一、《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適用范圍
(一)辦理市外遷戶的已懷孕或生育的人員(隨遷入戶除外);
(二)辦理隨遷入戶、子女出生入戶人員;
(三)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四)辦理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人員;
(五)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證明,少兒醫保人員;
(六)辦理公務員招考人員;
(七)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
二、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⒉全家戶口本;
⒊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懷孕或生育的市外遷戶人員(男性配偶隨遷入戶除外)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⒋節育證明.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現居住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辦理一歲以內子女出生入戶證明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證明人員提供已懷孕證明.
⒌屬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⒍生育兩個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和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該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無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另根據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②原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③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④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⑤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劃生育法規及相關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據各種證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的市外遷戶人員,需提供“擬引進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由公安部門辦理的市外遷戶人員(隨遷入戶除外),需提供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⒉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⑴擬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記證明.
⑵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證明、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進行生育登記或備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無需提供第(一)項基本材料.
①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已懷孕證明;
②流動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備案資料及已懷孕證明;
③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再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已懷孕證明;
④流動人員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戶籍地核發的再生育證和已懷孕證明,及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二胎生育登記備案資料.
⒊辦理子女出生入戶證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⑵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⒋辦理隨遷入戶證明,女方屬非深圳戶籍的,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三、《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
(一)市外遷戶人員(隨遷入戶除外)中屬懷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
懷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兩個子女及以上的,在擬入戶地區級人口計生部門辦理.
(二)出生入戶、隨遷入戶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三)擬生育第一胎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員辦理少兒醫保的,在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
(四)屬深圳戶籍人員的,在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男方為深圳戶籍、女方非深圳戶籍的,在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五)屬流動人員的,在其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五、特別提醒:
1.辦理任何用途的計劃生育證明之前,首先請確保你的資料有在富華社區居委會登記備案,如不確定,可以先持本人身份證到居委會前臺進行查詢.
2.富華社區居委會計生辦地址:天驕世家會所二樓,咨詢電話:27365285/27969070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
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企圖,但尚未實施的。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騙取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1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出賣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的,罰款2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偽造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的,罰款5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偽造、出賣婚育證明2次以上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的,罰款10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到達現居住地16-30日內,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自告誡之日起1個月內,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1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自告誡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足3個月的,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300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自告誡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500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三、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但用工人員中沒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200元。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用工人員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無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800元。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用工人員中有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1000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子女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第一個子女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及時領取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懷孕第一個子女,但未領取結婚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及時領取結婚證后又及時辦理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警告,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第一個子女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不辦理生育證,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200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懷孕第一個子女,但未領取結婚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不領取結婚證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400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不到法定婚齡懷孕第一個子女;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500元。
(2)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及時辦理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未領取生育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5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婚前懷孕,之后合法登記結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未領取二孩生育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1000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造成惡劣影響,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1500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不采取補救措施,且生育第二個子女后為逃避行政處罰而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罰款基準:*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一)…(二)…(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偽造、變造或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企圖,但尚未實施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個人需要為目的,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盈利為目的,販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印刷、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萬元;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7倍的罰款。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印刷、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2次以上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萬元;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故意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信息幫助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批評教育,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生活條件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10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代替他人康檢且幫助騙取相關證明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康檢中出具假檢查結果和相關證明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3000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工作人員故意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出具假康檢證明并發放《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5000元,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故意為不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七、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生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一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6倍的罰款。
(2)利用超生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鑒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1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6倍的罰款。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1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6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生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育證明的。”
八、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機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3000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違法所得*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4000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違法所得*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沒有在規定時間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經警告又參加的。
罰款基準: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沒有在規定時間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經警告,仍不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
罰款基準:300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曾因不按規定參加生殖健康檢查,被處罰1次以上,經警告仍不參加的。
罰款基準:500元。
(2)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政策外懷孕,經警告主動終止妊娠的。
罰款基準: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政策外懷孕,在接到計生部門終止妊娠通知書后,仍不終止妊娠的。
罰款基準:300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政策外懷孕,在接到計生部門終止妊娠通知書后,拒不改正,繼續妊娠或外逃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罰款基準:500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計劃生育承諾書范文一:計劃生育管理承諾書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以及《施工單位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本企業在貴地區從事建筑活動期間,本公司鄭重承諾如下:
一、統一管理本企業在貴地區所有項目部,并按照人口計劃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建立項目部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度,督促各項目部自覺服從工程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社區)的指導和管理,組織各項目部落實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確保本企業及各項目部不發生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定問題。
二、統一管理各項目部招用建筑民工工作,核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重點加強進駐建筑工地的育齡婦女(包括職工隨帶家屬)計劃生育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建立項目部育齡婦女計劃生育臺帳,不定期進行檢查。
三、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宣傳教育,督促各項目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區宣傳欄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情況,并在人口計生部門(社區)的指導下,開展各項計劃生育活動。
四、監督檢查各項目部探親來訪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確保不應留宿的人員不留宿。對于建筑農民工配偶探親來訪,建筑工地項目部應督促辦理暫住證等手續,并安排單間探親房予以安置。
五、保證本企業及各項目部按照人口計生部門(社區)的要求,報送有關計劃生育信息和數據,并確保其真實性。
六、建立本企業計劃生育工作檔案,將本年度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文件、資料、宣傳、檢查等工作原始資料歸集建檔備查。
本公司保證本企業在人口計劃生育部門(社區)指導下,認真落實上述六個方面工作,做好本企業計劃生育管理,如發生違反計劃生育及有關規定,自愿接受處理。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計劃生育承諾書范文二:個人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承諾書為了切實做好2XXX年本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進一步穩定現有的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確保無違法生育,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特制訂本責任書。
1、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遵紀守法。
2、積極參加轄區辦事處、居委會及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宣傳活動。
3、督促科室成員實行計劃生育,嚴格執行先登記、后結婚、先持證、后生育的制度,做到優生優育。
4、要求人員本科人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要符合政策生育,不得違法生育。生育后自覺采取有效節育措施。
5、督促科室成員不非法抱養子女,絕不允許窩藏違法生育者。
6、督促科室成員教育已成年子女做好計劃生育。
7、督促科室成員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凡出租房屋,一定要與租房戶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查驗租房戶的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結婚證,并登記否則不予出租,責任明確,做到誰用人誰負責。
8、相關科室在辦理外來人員的衛生許可證、健康證時,必須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證要達到98%以上,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
9、以上納入科室目標管理任務,由各科室負責人組織實施。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計劃生育承諾書范文三:計劃生育承諾書本人鄭重承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等法規。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如有違反,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
關鍵詞:生育 文明 計劃生育
一、高等院校計劃生育工作的特點
1、高等院校是人才密集的場所;教師員工都具有較高的學歷;具有較高的知識水平和思想覺悟;整體素質較高;接受新事物能力強;且法制意識強。因而對我國的計劃生育工作理解很深;具有正確的生育觀,對一些傳統的生育觀有正確的理解,所以很少發生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案例,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現對容易。同時我們也看到另外一種現象;有少部分家庭由于某些原因不進行生育,做“丁克”家庭。
2、隨著我國招生制度的改革及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在校大學生的計劃生育工作成為高等院校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由于招生的年齡的放寬;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在校育齡的人數也急劇增加;因而高等院校的計劃生育工作任務也有所改變;工作量也大量增加。在校大學生他們思想活躍,富有激情,同時,他們又缺少社會經驗。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婚戀觀念發生了顯著變化,大學生在校期間有的比例大幅增加,導致意外妊娠的比例增加,且大學生在學期間結婚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給高等院校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壓力。這也是近年來高等院校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3、流動人口的復雜性及難度增加。隨著高等院校后勤社會化的改革;大量的社會企業涌入校園,由于這些企業大部分都是從事校園服務,所聘用的人員都是臨時用工人員;員工的素質較低;且傳統的生育觀念較強;這就給高校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這些員工的計劃生育工作應實行雙重管理,及他們戶籍所在地政府仍然管理他們的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他們就業所在地的政府也要負責管理。但由于這部分人流動性較強;計劃生育觀念薄弱;出現了雙重管理的盲區。
二、目前高等院校計劃生育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宣傳教育工作亟待提高。計劃生育工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由于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生育工作相對容易;這容易造成對新形勢下計劃生育工作難度的認識不足。例如:新的婚姻登記制度規定當事人憑身份證和戶口本即可到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無需單位出具證明,這對計劃生育部門及時了解有關人員婚姻狀況和生育計劃與進程帶來不便;使計劃生育工作難度加大。因此;宣傳教育工作需及亟待提高。
2、外來務工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難度加大。隨著改革開放;高等院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用人機制更加靈活;用工方式也變的多種多樣。因此計劃生育的對象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原來單一教師員工發展到學生;在發展到外來務工人員;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對他們進行計劃生育管理困難極大;從而形成計劃生育工作的盲區。
3、專職計劃生育工作者的人員較少;由于高等院校的特殊性;大部分學校把它放在某一部門進行兼職管理;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還可以;但隨著高校情況的變化;工作量的迅速增加;這種矛盾就更加明顯;由于這些工作人員不是專職的計劃生育工作者;大多數人員沒有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因而在工作中會出現一些偏差;給高校的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4、計劃生育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沒有專職的計劃生育人員管理人員;大部分人員都是兼職的;不會把全部精力都放在計劃生育工作上;因此;大部分高校計劃生育檔案沒有建立護著不健全;且有信息殘缺、個人資料不全、證明材料和手續不完備、材料失實等情況。這些計生檔案無法準確、及時、全面反映一個教職工的計生情況;影響了計生檔案參考和憑證作用的發揮。
三、高等院校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對策要大力加強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1、要把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突出宣傳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教育宣傳工作要具有廣泛性和針對性;不同的年齡對象、不同性別、不同身體狀況;對計劃生育知識了解不盡相同。因此,宣傳工作也要針對情況進行,要堅持“以人為本、因材施教、因需施教“的方針;而且還要針對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宣傳方式。對未婚的,生理和心理已經已經發育成熟的大學生提供包括性生理、性心理、解剖、性倫理、性道德避孕知識等方面的生殖健康教育;隊在高校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要加強對他們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必須把他們納入到學校計劃生育管理體系之中;提高他們的參與意識;使計劃生育成為他們的自覺行為。對已婚的教職員工;要進行正確的生育觀教育;一方面對想生育的員工提供服務,倡導優生優育,一方面對不想生育的員工要摸清情況,我們提倡計劃生育,但不是不讓生育;應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對生育有困難的員工;要主動幫助他們;使計劃生育工作充滿人性化。同時,為了加強高校計劃生育宣傳工作;還可以在各院系成立計劃生育聯絡點;聯絡點不僅負責計劃生育各項政策的上傳下達;還有肩負宣傳的使命;擴大社會輿論覆蓋面;把人口理論作為學習和宣傳的內容之一。在學生中還可以組織社團進行計劃生育工作的宣傳,計劃生育知識的普及和教育。
2、依法做好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各級領導及計劃生育管理人員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感;使計劃生育工作做到規范化和科學化。依法依章管理和服務是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保證;要把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與執行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結合起來;完善學校的計劃生育工作的規章制度。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計劃生育工作者必須始終做到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依章管理,嚴格按程序辦事;杜絕計劃生育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3、加強高校計劃生育檔案管理。高校應把計劃生育檔案工作首先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要把計劃生育檔案工作做好;建立完善的計劃生育檔案管理制度。高校計劃生育檔案管理要貫《徹檔案》法;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人們的檔案意識和法律意識。要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檔案數據庫。高校計劃生育檔案數據庫應該包括如下內容: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計劃生育各項報表;教職員工計劃生育情況表;新生兒情況表;育齡婦女情況表;已婚婦女情況登記表;結余情況表;女職工孕檢情況登記表;人員調出調入情況表;外來務工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表;要保證這些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及更新的及時性,因為計劃生育檔案的完備性、科學性、準確性關系到學校的計劃生育目標的完成情況,關系到教職員工切身利益和福利情況;如: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和保健品的發放;的發放;產婦享受產假;丈夫享受護假;六一兒童節福利發放;獨生子女和無子女教職工一次性生活補貼等等。高校在收集整理計劃生育檔案過程中,一定要暢通信息渠道,計生、人事、后勤、教學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提供準確信息,并要保證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和連續性。對于臨時工計生檔案的建立;一定要把好入口關;各個部門特別是后勤用工較多的部門;要認真檢查他們的計生證明;詳細詢問你并登記計生情況和節育情況;逐個登記建檔。對于有疑問的要與原單位;原籍地聯系開展調查;建立詳細的計生檔案;以便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對于在校的學生計劃生育檔案信息;應由學工部牽頭;以班級為單位;根據學籍檔案詳細采集;對于特殊情況和有疑問的信息;要進行跟蹤調查,反饋,核實。
4、加強計劃生育隊伍建設,高校的計劃生育工作任務日趨加重;各級領導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把計劃生育隊伍建設提到日式日程;設立專職的計劃生育人員;加強培訓;使他們掌握更多的理論水平;更好地為廣大師生服務。
5、積極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工作,計劃生育不僅僅是控制人口的問題;他還有著豐富的內涵。主要包括:調解人口數量、提升人口質量、控制人口結構,為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服務和決策。因此,計劃生育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須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每一項。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滿足育齡人員的要求;使計劃生育工作人性化;建立完善育齡職工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育齡職工的意愿和情況。定期開展育齡婦女的健康檢查工作,對患有婦科病的女職工要及時治療。定期開展計劃生育知識講座;開展有獎知識問答;提高職工積極參與的意識。在高校成立大學生性與健康咨詢室;聘請在計劃生育方面有工作經驗的專家,教授;對大學生,教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進行生理的,心里的以及各種知識的咨詢;答疑;為廣大學生;教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思想上,精神上的服務。
總之,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高等院校計劃生育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及時調整工作思路;為廣大師生提供優質的服務,開創高校計劃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