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21 03:43: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稅收制度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隨著稅收制度的發展,國家出于特定時期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等因素,對不同征稅對象、不同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進行傾斜性配置,從而實現對特定產業或主體的扶持與激勵,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公平的目的,稅收優惠制度應運而生。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稅收優惠作為稅收制度的內容,卻并不具有財政收入的屬性,相反,它給予相關納稅主體的稅收減免實際上造成了對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從國家財政的角度出發,可以將稅收優惠視為一種特殊的財政支出,由此,稅收優惠可以理解為以稅的形式所表現的國家財政支出的一種,或稱稅式支出。
(一)稅式支出概念的界定
稅式支出的概念是在稅收優惠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英國學者認為稅收制度中的許多減免措施“實際上相當于用公共的貨幣提供津貼”,這一發現為稅收優惠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方向。1967年,哈佛大學教授Stanley給出了稅式支出的基本定義:在稅制結構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為目的而是放棄一些收入的各種減免稅優惠的特殊條款即為稅式支出。Stanley關于稅式支出的相關理論對以后各國學者關于稅式支出的研究有著重要影響。之后美國、德國、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各國逐漸在國內開展稅式支出制度構建實踐,各國學者對稅式支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學者認為,稅式支出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通過稅收制度發生的政府支出;有人認為稅式支出是對主要稅收準則概念的特殊偏離;還有學者認為稅式支出是不屬于某稅的基本結構的稅收放棄。
(二)稅式支出概念的內涵分析
盡管國內外學者對稅式支出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通過對不同觀點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這些觀點其實存在很多共識。首先,稅式支出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其結果是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鶞识愔剖嵌愂罩贫鹊臉藴蕳l款。稅收制度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稅收制度實施所必需的結構條款,例如稅基、稅率、納稅主體、納稅期限等,也即基準稅制;另一部分就是稅收中的各種特殊優惠,與正規稅制結構相背離,表現為對稅收收入的放棄,也即稅式支出。其次,稅式支出具有特定的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稅式支出表現為稅收收入的減少,但并非所有減少稅收收入的行為都是稅式支出,稅式支出對稅收收入的減少是基于特定的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的。稅式支出的目的就是鼓勵特定的經濟行為或對特定的納稅主體給予扶持,并通過對特定行業的稅收減免或減輕相關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的方式實現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最后,稅式支出是一項特殊的財政支出。稅式支出是從國家財政支出的角度規范稅收優惠的制度體系,是稅收優惠制度與國家財政支出制度交叉的部分。通過對各種定義的對比分析,筆者認為稅式支出是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社會目標,在稅收制度中規定一系列與基準稅制相背離的條款,從而給予特定納稅主體或納稅項目稅收優惠的一種特殊的財政支出。
二、稅式支出的效益分析
(一)稅式支出與稅收優惠
稅式支出是在稅收優惠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沒有稅收則優惠稅式支出也無從談起,二者在表現形式上也并無太大區別,但二者絕不是簡單的同義反復。稅式支出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對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的肯定,賦予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一樣的預算管理可行性,從而對稅收優惠進行規范管理,解決稅收優惠實踐中的諸多問題,而不是簡單地提出另外一個概念來取代稅收優惠。因此,稅式支出和稅收優惠是從不同的角度對稅收優惠的不同解讀。稅收優惠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側重于對稅收優惠的個別分析,而稅式支出則是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對稅收優惠從總體上進行解讀,強調總量控制與效益分析,將稅收優惠與公共財政安排相聯系。稅式支出將稅收優惠納入財政支出的范圍進行統一的預算管理的含義是傳統的稅收優惠概念所不具備的。
(二)稅式支出與直接支出
稅式支出是財政支出的一部分。政府的財政支出有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財政支出,它以財政收入為前提條件,對已經入庫的財政收入資金經由嚴格的預算程序確定其支出方式,然后再財政出庫,表現形式為“先收后支”。另一種就是稅式支出這種間接的財政支出,稅式支出是在稅收的過程中通過稅收優惠條款直接發生的財政支出,支出對象是國家應收未收的財政資金,客觀表現為稅收收入的減少,其收入和支出過程中并不存在確實資金向國庫的流動,表現形式為“坐收坐支”。稅式支出相對于直接的財政支出制度具有更大的隱蔽性,也因此導致在實踐中,稅式支出設置混亂、容易導致權力濫用等現象。不過,其制度設計帶來的相對穩定性和即時靈活性也為稅式支出提供了存在合理性。財政直接支出由每年的政府預算所決定,預算的調整變動影響著直接支出,大大降低了直接支出的穩定性。而基于稅收法定的原則要求,稅式支出條款多規定于正式稅法中,法律的強制力要求其應具有穩定性,這也保證了稅式支出的相對穩定性。稅式支出在納稅主體繳納稅款時從應納稅款中直接實現,簡化了納稅主體將應納稅款交由政府作為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進行預算編制后再以直接支出的方式分配給納稅主體的中間程序,縮短了資金在政府手中滯留的時間,使得稅式支出相對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時效性和效率。此外,稅式支出形式多樣,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針對特定行業、特定納稅主體在稅式支出適用時間、范圍等層面確定不同的稅式支出形式,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使其更具有靈活適應性。
三、稅式支出理念對我國稅收優惠制度構建的現實意義
(一)總量控制的不足及彌補
1.稅收優惠規模過大。
我國稅收優惠規定于各稅收法律規范的具體條款中,涵蓋范圍過大,不僅在各個稅種中都有稅收優惠項目的存在,更幾乎涉及到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過于普遍的稅收優惠項目設置,使稅收優惠失去其特殊性,由“特惠”變為“普惠”,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的大量減少,另一方面,若稅收優惠的覆蓋面過于寬泛,其對特定對象的激勵、扶持效果將不復存在,這也使得稅收優惠的政策激勵目的失去意義。此外,稅收優惠的大量存在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比如對外資企業的大量優惠政策導致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處于明顯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損害民族經濟的發展。地方濫用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形成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影響稅制統一和財政支出管理。
2.稅式支出理念簡化稅收優惠制度。
稅式支出制度的構建賦予了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一樣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可能性,使得各種稅收優惠項目的預期目標和成本投入有了記錄與分析依據,并通過對稅收優惠項目所指向的特定活動或納稅主體享受稅收優惠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的評估,來衡量一項稅收優惠項目的財政狀況是赤字還是有盈余,從而優化稅收優惠制度,淘汰效益低于成本或相對效益低下的稅收優惠項目,為稅收優惠項目的合理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并且通過對稅收優惠項目的簡化,避免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而帶來的種種弊端。
(二)收支配置的傾斜與重構
1.財政收支的比例失衡。
我國當下并沒有建立統一的稅收優惠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的忽略導致政府財政配置現狀嚴重失衡。這種配置不均衡現象體現在政府財政收支失衡和財政支出配置中直接支出和稅式支出模式選擇的不均衡。從政府財政收支整體來看,稅收優惠是國家實現特定社會經濟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稅收優惠項目的實施目的在于其帶來的可期待利益,而對一項稅收優惠項目是否合理的評價標準就在于該項目實施所支出的成本與其預期利益之間是否能達到平衡。但在當前稅收優惠制度下,對于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認識不足使得稅收優惠得不到有效的監管和評估,政府過分夸大稅收優惠帶來的利益,對其成本避而不談,甚至每年的稅收優惠支出總額都沒能及時進行統計分析。若預算過程中不考慮稅式支出的影響,政府的預算對于政府財政支出活動的控制力度將大大降低,大量政府資金會以稅收優惠的形式流失。每年有大量的財政支出在無監管的情況下支出,這無形中造成了國家財政的重大損失。從政府財政支出層面來看,由于稅收優惠與直接財政支出都具有財政支出性質,使得二者存在相互替代和轉換之可能性。而財政直接支出需要經由嚴格的預算程序確定并且監管力度較大,政府也更傾向于通過稅收優惠的形式進行隱性的財政支出從而規避直接支出的諸多限制。
2.稅式支出理念統籌政府財政收支。
財政收不抵支是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統計,2008年至2013年,我國赤字規模分別是1800億元、9500億元、1萬億元、8500億元、8000億元和1.2萬億元。平衡財政收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稅收收入,但這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稅式支出理念為政府提供了新的解決途徑,可以通過削減稅收優惠規模的方式來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大量混亂、分散的稅收優惠政策經預算編制清理后將改變我國財政收支的現狀。既然明確了稅收優惠是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就應當將稅收優惠納入財政支出范疇,與直接支出一起進行統一的預算管理。在統一的預算管理過程中,協調稅收優惠和直接支出的關系,針對既定的政策目標選擇最合適的支出方式。例如,對于需要長期激勵的產業可以考慮采用稅收優惠給予扶持,而對于短期內需要資金幫助的項目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更為恰當,因為稅收優惠相較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穩定性。此外,采用統一的預算管理可以控制政府的總體支出規模,若政府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則必須減少直接支出的開支,否則稅收優惠與直接支出的總量超出一定的限額,預算監督部門與公眾必將質疑政府的決策行為。
(三)管理秩序的缺陷和完善
1.稅收優惠管理松散。
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現狀并不完善,所以無論是整體稅收法律規范還是稅收優惠法律規范都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在立法層面,一方面稅收優惠制度多由行政機關制定,真正由立法機關確定的稅收優惠項目所占比例較少,導致稅收立法行政化。雖然使得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效率增加,保證了稅收優惠的靈活性,但卻導致稅收優惠政策的隨意性擴大。此外,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權限劃分混亂,地方性、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發展地方經濟,增強本地區競爭優勢而出臺的一系列地方優惠政策往往背離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根本目標,那些真正需要給予優惠的行業或納稅主體并不一定能獲得優惠。地方過多過雜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也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在執法層面,對于納稅主體依據稅收優惠項目獲得的稅額減免款項的具體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監督。稅收優惠不同于直接支出,直接財政支出的支出款項有明確的使用方向,稅收優惠則直接從納稅主體繳納稅款中給予減免,減免稅款該由納稅主體如何使用并無規制,往往會導致稅收優惠的經濟目標難以實現。此外,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中責任機制設置不完善,對納稅主體的違規行為以及稅收征管機關的違規審批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尚未建立。不僅如此,大范圍的稅收優惠并無有效的監管機制,稅收優惠層面信息公開不夠,稅收優惠透明度低,納稅主體往往故意制造稅收優惠條件以規避稅收,導致企業資源配置方式并不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2.稅式支出理念推進稅收優惠預算管理。
[關鍵詞]涉外稅收優惠;wto;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
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是從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產生的,發展到今天,對吸引外資,推動社會經濟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穩定稅收負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兩稅并軌制,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套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新法對我國涉外稅收優惠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調整,一方面解決了稅收優惠中內外企業的不平等、稅收優惠不規范和引資效應低下的問題,促進了合理利用外資以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工業化進程;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長期引起爭議的“超國民待遇”問題和涉外稅收優惠缺乏“透明度”的問題,使得我國作為wto成員方基本遵守了wto有關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對wto基本原則的遵守涉及我國所承諾的國家義務的履行,同時,也有助于進一步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吸引大量的外資及其附帶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一、wto有關稅收優惠
wto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目的在于建立一個開放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其宗旨首先在于消除國際貿易障礙,促進生產、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wto倡導的是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有效配置,以增進世界總體福利水平。世界貿易組織為了實現上述目的和宗旨,制定了一系列為各成員國所普遍接受的多邊貿易規則。我國2001年底加入wto后,就要遵守這些規則并受其制約。這勢必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生活形成沖擊,并最終反映于法律超前或滯后的調整上。其中影響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改革的wto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兩個:
(一)非歧視原則
作為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締約雙方在實施某種優惠和限制措施時,不對締約對方實施歧視待遇。從涉外稅收優惠角度看,非歧視原則主要涉及“國內稅與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條款。稅收國民待遇又稱稅收無差別待遇,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國居民或產品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應不低于本國居民或本國產品;另一方面規定外國居民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并不限制一國政府對外國居民或產品實施優惠,稅收國民待遇原則與稅收優惠待遇不相矛盾;但是否給予優惠,則完全由本國政府自主決定,外方無權要求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從wto的宗旨和目標來看,稅收國民待遇原則的實質是使超越國界進行世界性的投資經營活動的人們,能夠在投資國得到不分國籍和資本來源的同等納稅待遇;既要促進外資融入東道國經濟,也要促進東道國資本經濟融入世界經濟。即wto下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僅僅因為資金來源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減免辦法,以及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二)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原則
該原則是指成員方正式實施的有關進出口貿易的政策、法令及條例,以及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都必須及時予以公布,對重大政策調整必須提前予以公布,特定范圍的措施、規定未經公布不得實施,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和消除成員方政府的不公開行政管理所造成的歧視待遇,以及由此給國際自由貿易帶來的障礙,監督成員方政府執行wto的各項協定并履行市場開放的承諾。
二、原有的涉外稅收優惠體系有悖于wto的基本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方面
我國“兩稅合并”前的稅收優惠集中體現在地區優惠與涉外企業優惠兩個方面,所采取的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給予外國投資者不同于本國投資者的優惠政策,不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
1.超國民待遇問題。內外兩套稅法體系下,國家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外資企業許多優惠,而同時,各地政府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又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稅收優惠制度內外有別,實際負稅率差距過大,嚴重惡化了內資企業的競爭環境。該體系實質上是違背國民待遇原則的,也同wto的宗旨不符。以涉外企業所得稅為例,舊的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是33%,但其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有較大差距。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不足10%,享受的優惠高達實征稅款的2~3倍。1日稅法體制下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達28%,是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的3倍以上。差別如此懸殊的稅收政策即構成了對外資的所謂“超國民待遇”。關于“超國民待遇”問題國內學者已進行過廣泛的爭論,但該問題已經至少在以下兩方面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一是超國民待遇違背了效率與公平的稅收基本原則和國際經濟交往的對等原則,引發了外資企業的大量尋租行為,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影響了我國吸引外資的質量;二是超國民待遇造成了本國資本和外國資本在起點上的不平等地位,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擠壓了內資企業的生存空間,危及到我國民族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外資企業本身在資本、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已經比內資企業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在享受了優惠政策之后,外資企業可以大大降低生產和交易成本,更加劇了這種實力上的不對稱。因此,內資企業受到了外資企業的排擠和沖擊,表現為合資企業的控股權出于外商利用自身的壟斷優勢和中方合營者合資的迫切要求而壓低中方投資要素的價值,抬高外方的投資價值,從而占有多數股權;或者利用自己的資金優勢在中方合營者資金困難時要求增資,而中方只能將控股權拱手相讓;還有的外方合資或合作者利用自己的資金和技術優勢,對中方的技術或品牌進行封殺,或占領中方的銷售市場。
2.地區間的不平等稅收待遇。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地區性優惠特征明顯,缺乏產業性、技術性產業導向,也不利于國家對地區協調發展的宏觀調控。舊體制下,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等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是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產業,還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務業,都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再如對投資電力、鐵路、港口、碼頭、公路等能源交通建設的項目,其優惠待遇也只提供給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地區,對于其他未經批準的地區,尤其是落后的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稅收優惠并不到位,結果是外商將更多的資金投入規模小、技術含量低的行業,影響了稅收制度的產業結構調節作用的實現。此種地區間的不平等稅收待遇不利于稅收對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也加劇了我國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3.舊的涉外優惠稅制安排對產業結構調整不力。如在經濟特區內不分行業地實行普惠制,生產型企業不分規模大小和產業類別享受同一優惠;專門針對高新技術產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小型微利企業、環保節能技術企業的涉外稅收優惠規定不足;缺乏對促進就業等的調整傾向;同一利潤預期水平上,短期投資和生產要素型的外企收益更大;邊際收益方面,相對于集約型產業來說,普惠制使得外商趨向于粗放型產業;對某些特定產業的涉外企業降低所得稅率,主要體現在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低利潤的行業投資,總體上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優惠不足。
有學者認為,超國民待遇并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因為后者要求對外國國民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即可。從wto條文的表述來看,使用的是“不低于”,但從無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內涵來分析,對外國國民給予不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只是國民待遇的最基本要求,它更本質的含義在于內外國民的“無差別待遇”。而且,市場經濟要求的是行為立法而非主體立法,即從事同一市場行為的主體應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應該根據主體的涉外與否或所有制的不同而厚此薄彼,從而保證市場主體處于同樣的競爭地位,這是市場經濟內涵的應有之意。因此,應該既保證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之間以及外國投資者之間待遇的大體相等,同時也應該實現本國投資者之間待遇的大體相等,這才是完整的非歧視原則。所以,我國在涉外稅法領域給予外國國民超國民待遇與無差別國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尚存在差距。
(二)透明度和可預期原則方面
wto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對其有效實施的法令、條例、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舊所得稅法在此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一是我國稅收立法層次偏低,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大部分是通過零散法規公布的,種類繁多且經常有變化,顯得十分不規范。各地為爭奪和吸引外資,紛紛出臺競爭性的越權性稅收優惠措施,導致國內地區間的惡性稅收競爭。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措施,大大抵消了正常稅收優惠措施的效用,嚴重影響了稅收法制的統一性、普遍性和嚴肅性。二是我國存在名目繁多的稅外規費,其中大多數是應納入稅法范疇卻以費的形式存在的。這些費的繳納、扣除和減免等都由收費部門自己掌握,企業很難事先預料,更無透明度可言。三是稅收執法中忽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缺乏服務意識,使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知悉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護。
從所得稅角度來看,我國舊的稅法在涉外稅收優惠法規的透明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不在于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公布,而在于我國眾多的各級政府稅收政策、文件的不完全公開,大量的具有稅收性質的費用沒有納入依法征繳軌道。整體上使得我國的法律環境有悖于wto的透明度原則,導致外商投資成本預期不確定性的增加,破壞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wto兩原則的呼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也經歷了不斷的完善和發展。我國在涉外稅收優惠法規政策方面雖歷經了多次改革,但無論是在稅收立法還是稅務實踐中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令出多門,缺乏統一性和可預見性,導致地區間的惡性稅收競爭,從根本上損害了國家整體利益。而且涉外稅收優惠的產業導向性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不能很好地為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服務。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扭曲了企業的生產和投資行為,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并無好處。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了其他國家在稅收優惠政策上的經驗,結合各國立法實踐和國際慣例,尤其是按照wto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大的體制調整。表現在:
(一)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消除身份差別立法,體現稅負公平
新所得稅法建立了較完善的現代化的稅法體系,首當其沖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稅法體系統一、標準統一、稅負公平、對不同身份的納稅人統一適用。比如在稅率方面,原有的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為3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所得稅率也為33%(所得稅率30%+地方所得稅3%),但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又分為15%、24%等幾檔。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對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其適用稅率為20%。這樣的稅率設置,可以說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是非常適宜的。一方面,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是實際稅率的大幅下調,企業微觀稅負有了實質的下降;另一方面,對于外資企業而言,取消外商投資稅收優惠上的超國民待遇,并不會削弱我國對國際資本的吸引力。正如2005年6月23日的《外國直接投資與近期發展》報告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對于所有國家而言,決定跨境直接投資流向的首要因素是宏觀經濟形勢,并非所謂的財稅優惠。外商愿意來投資主要是看重我國的巨大市場和增長空間、政治穩定、經濟體制類型、基礎設施逐漸完善以及法制環境等,稅收優惠的吸引力并不太大。而且稅率的調整和稅制的完善,意味著我國財稅政策穩定性和公正性的增強,更有利于培養外資對中國市場環境的信心。
(二)統一規范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和政策,提高透明度
新法在第八章附則部分對地方有關涉外稅收優惠的立法和政策做了規定,提高了透明度和可預見性。第八章有關條文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笨梢哉f,新法制定了統一的稅收優惠制度,并通過實施條例對涉外稅收優惠的具體措施、范圍、內容、審批程序、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并提高了立法層次。
論文摘要: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傳統的粗放型稅收優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導致了大量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稅式支出是一種科學的稅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現代所得稅大致由兩個因素構成,第一個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項常規所得稅所必需的結構性條款。即基準稅制。第二個因素則包括每種所得稅中所規定的特殊優惠。這些條款通常被稱作稅收激勵或稅收補貼,是為特定行業、活動或階層所設計的偏離常規稅制結構的條款。它們形式多樣,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計列、稅前扣除、延期納稅、稅收抵免或者優惠稅率。無論何種形式,這些對常規稅收結構的偏離都體現了政府通過稅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對特定組織或活動的支出。這種支出.因為與稅制聯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財政支出,被稱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稅式支出理論由于其理財的科學性,自提出后被廣泛運用于西方各國財稅實踐。目前,稅式支出預算被絕大多數預算專家視為管理政府預算規模與范圍的有效工具。我國的稅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來.被國內外學者所廣泛倡導的稅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國沒能得到實施,主要是因為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氣候,而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傳統的粗放型的稅收管理意識仍然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建立我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立稅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慮如何建立稅式支出管理制度問題。本文將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一、拋棄粗放的稅收管理模式.樹立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
應該看到的是,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和稅收制度的創新。傳統的財稅理論一直把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作為兩個不同的財稅范疇、財政活動的兩個不同階段加以研究,對兩者的聯系的分析主要體現在總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稅收優惠安排仍然屬于稅收收入的范疇.而非財政支出的范疇。與之相適應。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財政支出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查和控制,沒有按照管理財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監督。這種粗放型的稅收優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稅收優惠的范圍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導致稅收優惠項目范圍過于寬泛,規模過于龐大。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幾乎涉及各個不同的稅種、行業和地區.優惠項目多、內容雜、規模大。從理論上說,稅收優惠制度屬于非基準稅收制度,應處于從屬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幾乎滲透到了基準稅制的所有要素。優惠的規模甚至已經超過基準稅制下的稅收收入規模。這不僅損害了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時也為強化稅收管理制造了障礙。
2.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并無總體規劃和設計.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F行的優惠政策是在94稅制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經過長達十年不斷以部門規章和條例的方式進行補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內涵上沒有總體和長遠規劃,相互問缺乏協調和配合。沒有形成有機整體,導致稅收優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學規范的稅式支出分析制度,無法形成對稅式支出總量、方向、效益和風險上的控制.導致稅收優惠的大量無效投入。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以單項管理模式為主.屬臨時性專項分析,沒有納入預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從其管理過程看,無固定的審批、檢查和評估方法.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和規范的制度,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屬粗放型管理。這種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導致稅收優惠效益欠佳。
4.稅收優惠管理主體多,對管理權缺乏必要的責任和約束機制.導致稅收優惠管理混亂。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優惠大戰問題。雖然在名義上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從實踐上看.幾乎各個層級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稅收優惠項目。各地為了地方利益,常開展稅收優惠大戰,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削弱了稅收法律的權威。
5.稅收優惠手段以直接優惠為主,并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條款,導致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應不明顯
。我國常見的稅收優惠手段主要是減免稅、退稅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和延期納稅等間接方式很少。直接優惠方式雖然簡單明了。但在激勵效應上明顯低于間接優惠。這必然會帶來效率上的損失。
由此可見.缺乏稅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稅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導致了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混亂給不法納稅人提供了尋租機會,加之監督和處罰機制不健全,在實踐中產生了拿稅收優惠做交易的種種垢病。
稅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針對傳統優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問題而來的。根據稅式支出理論,稅收優惠不再被視為政府在稅收收入方面對納稅人的一種讓渡.而是作為政府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因此,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并不僅僅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這種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的創新,必將使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建立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
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就是將非基準稅制性質的稅收優惠采取類似財政預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稅收優惠必須經過國家預算控制程序方可實施。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是稅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圍繞這一核心,還必須對稅式支出如何界定、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稅式支出金額的統計及效果的評估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總和,即構成了稅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有幾個方面的問題要解決好:
第一.我國稅式支出預算控制方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實踐.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即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以及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是政府在實施某項政策過程中,只是在解決某一特殊問題時.才利用稅式支出并對此加以管理,這種監督與控制是臨時的,沒有形成制度;而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則相反,它對全部稅式支出項目按年編制成定期報表(通常按年度編報),連同主要的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些賬目實際上被合并于國家預算分析過程之中。構成整個國家預算分析的一部分;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則只對那些比較重要的稅收減免項目規定編制定期報表,納入國家預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認為是稅式支出的項目與基準稅制結構區分開來,亦即并不建立起獨立的稅式支出體系(陳共,2000)。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采取全面預算管理是稅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徑。但結合我國的預算管理水平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一套系統的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稅式支出的預算管理還有一系列基礎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預算管理只能設定為遠期目標。從近期來看。應從對現行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梳理、分析和歸類等基礎工作人手,先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比如某一部門或某一具體稅式支出項目)開始進行稅式支出成本預算分析,編制簡單的稅式支出預算表,然后再逐漸擴大到主要的稅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規的、系統的稅式支出預算表,并附在年度預算表之后,報權力機構審批。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個較長時期的摸索,不斷補充完善。實現稅式支出預算與直接預算的有機結合.并從預算法的高度實行對稅收優惠效果及支出規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這樣一個由易到難,分步推進的策略,應該是比較符合我國現實情況的。
第二.稅式支出的范圍的界定
在稅式支出管理的國際實踐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時期宏觀政策目標和宏觀調控任務的定位上的差異。各國對基準稅制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這樣,一項稅收優惠規定究竟是屬于基準稅制還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在各國的稅式支出管理中呈現很大差異。我們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對現行稅法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將那些出于優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減少稅收收入的法令條款開列出來,在此基礎上。劃分確定出基準稅制結構,進而確定稅式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勢固定下來。基準稅制確定以后,我們就可以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宏觀調控目標并針對現階段稅收優惠管理中出現的不合法、不規范和低效益等問題,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1)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考
慮預算支出的方向和重點,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目標,是否與預算支出相協調,確認其規范性。當前應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如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等)、區域發展政策(如西部開發)和社會政策(如社會保障、收入調節)作為判定稅式支出項目規范性的主要準則,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政策規范的稅收優惠。(2)根據wto規則和國際稅收規范,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國際稅收規范的稅收優惠政策。(3)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對進入成本預算的各項稅式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判斷某項稅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較成本和比較效益優勢,據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稅收優惠政策。(4)根據相關法律文本,分析各項稅式支出的合法性,據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權稅收優惠。
第三.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選擇
在各國的稅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優惠的手段,也有問接優惠手段。但在總體上呈現出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趨向。直接的稅率、稅額式優惠雖然操作簡單、明了。但直接縮小了稅基.給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大.而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難以控制,甚至如果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不能獲得稅收饒讓時,直接優惠并不能使納稅人受益。而間接的稅基式優惠一方面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另一方面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誘導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構建我國的稅式支出制度時,應考慮增加對直接優惠手段的運用。并綜合運用好多種優惠手段。以更好地發揮稅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稅式支出項目的效益分析
將稅式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有一個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評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對稅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準確的數量分析,對稅式支出的政策效果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此加強對稅式支出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從理論上說。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評估項目在兩種財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與效益。通過對比各方案的凈效益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對比較容易。至少可以通過統計、估算得到稅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難點則在于,由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某個項目往往同時有多項國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稅式支出的相關性則很難測算得出。因而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成本分析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軍,2003)。因此,國際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進行稅式支出項目的評估,即只統計估算稅式支出的成本。比較評估項目在直接財政支出和稅式支出兩種不同方式下的成本,從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擴大、縮減稅式支出項目的決定.以提高稅式支出項目效率。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個很突出的表現就是缺乏這種科學規范的預算分析制度.很少對稅收優惠的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在構建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借鑒國際經驗,在每一個預算年度都要組織相關專家對列入預算的稅式支出項目進行效益分析,并將這種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預算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第五,稅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目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尋租行為
Abstract:Thepresententerpriseincometaxsystemalreadymovedfortenyearstohave-odd,take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bealsogettingmoreandmore,anditcarriesouttheeffectnottobeentirelyasdesired.Throughcarriesontheanalysistothepresentincometaxpreferentialbenefit''''spolicysystemfoundation,mayobtainthefollowingbasicjudgment:Twotaxcoexistingareourcountryhightaxrate,themulti-preferentialbenefitsystemfoundation;Revisesexcessivelymucha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thedatumincometaxsystem,taxsystem''''sreformhasbecomethenecessity;Thereformdirectionistwotaxesandtheaxle,thecleaninguppreferentialbenefit,regardingthetaxpreferencepolicywhichneedstoretainshouldimplementtaketheprofessionpreferentialbenefitprimarily,theregionpreferentialbenefitastheauxiliaryprinciple.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Seeksthebehavior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制度基礎
1.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簡單界定——非基準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是政府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與個人免除或減輕一部分稅收。所得稅優惠是其中的一種。從理論上講,任何國家的稅收制度都包括基準與非基準兩個部分,并以基準部分為主,非基準部分為輔,如果非基準稅收制度成為稅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對整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各個國家均有程度不等的優惠政策,但在我國作為非基準稅收制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其種類相對較多,且十分繁雜,這與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
2.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兩稅并存。(1)對外資企業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為一個統一的稅種,頌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1984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3)兩稅并存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大特點,即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企業高;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
3.現行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過程。(1)吸引外資是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動因。改革開放初期,為充分發揮“后發優勢”,經濟建設中迫切需要引進外資以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促進對外開放是我國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宏觀背景。稅收立法原則集中體現了對這一背景的積極回應,即為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在維護國家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率從低、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確定合理的稅基。這主要體現在計算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是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制度選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就是內部控制問題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國有企業內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選擇。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占經濟主導地位的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對內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基的確認方面也體現了當時國民收入分配的指導思想(國家拿大頭,集體拿中頭,個人拿小頭)??刂茋蟮墓べY發放、抑制龐大的業務招待費等在稅前扣除方面的多種限額和按比例扣除的規定是其具體體現。這樣,雖然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與外企相同,但實際稅率高于外企。主要體現在稅基的確認上,例如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與外企差異較大?,F行所得稅制度也是利益集團與政府部門(立法機構)博弈的結果。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所有制認識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結構的變化,社會各利益集團紛紛從各自的角度向決策層爭取利益: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稅負不公,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而且各行業之間稅負差距也很大。決策層(政策制定者)會根據特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出臺各類的針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使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逐漸趨向于“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運用稅收工具調控經濟的目標更容易達到,政府的優惠政策將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產生明顯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也更加激勵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爭取稅收優惠,于是以稅收優惠為主要手段的區域稅收競爭,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按路徑依賴最終走向“閉鎖”,即在維持高名義稅率的基礎上稅收優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約有七十種,涉及相關文件近二百個。
二、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評析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以下幾種類型:(1)稅率式優惠,如零稅率、低稅率;(2)稅基式優惠,如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各類扣除標準的突破,計稅工資、折舊率、研發費的加計扣除規定,免稅收入等;(3)稅額式優惠,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所得稅,再投資退稅,減半征收等。下面對我國“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效果作簡單評析:
1.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一種“稅式財政支出”。傳統觀點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從稅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稅收優惠。即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征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
實踐中,盡管我國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制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為名,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稅收優惠政策非常混亂,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
2.稅負的差異導致市場競爭結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稅負條件下,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企業。因為競爭優勢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業可能因為比對手承擔更高的稅負而喪失優勢。尤其嚴重的是,稅負上的差距不同于簡單的高稅率。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而言,意味著他們將稅負的一部分轉稼給了政府,而未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在商業競爭的環境里不可能將較高的稅負轉稼給消費者,于是稅收優惠造成競爭差異。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如果效率高的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就意味著社會資源沒有得到最優配置,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缺乏效率。
3.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
潛力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市場潛力、政局的穩定與法律的健全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基本條件。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經濟轉型國家所實行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兩種特殊情況以外,通常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此外,給予外資稅收優惠并不等于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鐕顿Y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于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都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并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時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優惠”稅收政策會導致尋租行為的產生。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多優惠”的特點,導致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行為。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首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規定的以外,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得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不正當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為尋租行為提供了可能。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限制嚴格,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發生的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到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開辦許多合資企業,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損害。企業為了少納稅,獲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必然形成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既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給與更多的優惠政策,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持現有的各種優惠,發生護租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尋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獲得特權壟斷的組織往往會采用低效率的生產方法。更為重要的是,由于通過尋租獲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將嚴重阻礙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投入到生產技術的改進上。事實也證明,由于我國現階段企業所得稅未能很好地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表現為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導向不足,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失衡。
三、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稅率、多優惠的所得稅制度框架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越來越多且其目的性與執行效果之間出現了較大的偏差。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議:
1.依照“低稅率、少優惠、寬稅基、嚴征管”的原則和WTO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修改現行所得稅稅收制度,加快兩稅并軌的步伐,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合理確定稅基,盡量縮小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使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基準稅收制度具有長效性。
稅收優惠是稅收分配活動固有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是政府為了保證管理意向和目標的實現,在法定的范圍內,將本應繳入國家財政收入的稅款,以稅收減免、抵免、扣除、豁免等優惠形式,直接地讓渡給納稅人,以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我國經濟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等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好這些稅收優惠,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卻經常采取偷逃稅的方式。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取得空前發展,總體數量顯著增加,獲利能力明顯增強。調查表明,從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業的各項指標均實現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業10萬余家,增長了61.05%;總資產規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業增長值,產品銷售收入及利稅總額均翻了一番??傂∑髽I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量的99.3%、中國GDP的55.6%、工業新增產值的74.7%、社會銷售額的58.9%。由于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并沒能獲得足夠的稅收優惠。
根據筆者從成都市武侯區國稅局獲得的數據顯示:成都市武侯區共有中小型開戶企業三萬多家,占該區開戶企業總數的80%。該區的三萬多戶中小企業2000年至2007年共申請稅收優惠397條。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168條。從成都市武侯區內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情況來看,該區內的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比率較低。按全區三萬戶中小企業計算,全區申請稅收優惠企業的比率為0.4%。,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申請的稅收優惠57條,申請避孕藥品、廢舊物資回收、農業生產資料、飼料生產的低稅率優惠分別為14、5、34、10條,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共12條。
通過以上對我國中小企業各種稅收負擔及申請稅收優惠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數量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國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差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一般都處在企業發展的初期,規模較小,財務制度不健全或不規范,給企業發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頸,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稅收優惠。不少中小企業會計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領導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設置賬外賬,弄虛作假,造成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等假象。
有些企業還沒有規范的帳務體系,不能每月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向稅務機關提供有效的財務數據申報納稅,而只能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數據估定企業應納稅額。有些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聘請財務人員建立賬本,只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負,更無從談及申請稅收優惠。
2、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完全掌握國家的稅收政策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參與博弈的各方中間某些方擁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擁有。稅收信息不對稱,就是指稅務機關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所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存在差異。企業無法完全地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信息、優惠政策,增加了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成本。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有著各自具體的行為目標。企業作為被征稅主體,一般不會對我國復雜的稅收法規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人力資源的有限對稅收法規地掌握相對較差。稅務機關對于稅收法規具有較強的掌握和了解,企業和稅務機關對于稅法和稅收優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因此就需要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收法規的全面培訓并且向企業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但稅務機關作為自利主體,可以采取行政不作為行為,不向企業提供有關稅收優惠信息的服務,使得企業始終不能有效掌握這些稅收優惠,從而不能有效地行使這些稅收優惠。
3、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
我國是一個缺少法制傳統的國家,習慣上把“皇糧國稅”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沒有充分滿足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稇椃ā分幸矝]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和宣言。
稅收母法的缺位。我國稅收法律多是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法規的形式頒布的,而沒有一本系統的稅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就造成了稅務機關自己制定的稅法自己執行。
由于在稅收立法行政行為上的問題,導致我國納稅人不能正常享受稅收權利。一方面,國家法律沒有為納稅人提供獲取納稅利益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缺乏獲得正常納稅權利的意識,不能有效地申請并享受稅收優惠。
4、部分稅收優惠申請程序過于復雜
【關鍵詞】有害稅收競爭 規范稅收優惠 稅收競爭力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家之間的國際稅收競爭正成為國際社會日益關注的問題,應對惡性稅收競爭的沖擊,已被逐步提到各國政府和經濟組織的議事日程。歐盟和經合組織已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通過了關于惡性稅收競爭的報告,這兩個報告的共同目標在于制定惡性稅收競爭的判定標準和消除措施,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少國際稅收競爭的不利影響。這些舉措無疑將對其成員國稅收政策的制定和成員國之間的稅收合作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OECD有害稅收競爭的提出
OECD是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組織,共包括30個重要的發達國家,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員國。20世紀80年代,美國里根政府就曾通過降低稅收的手段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后來的英國、愛爾蘭等國也隨即效仿,從而掀起了稅收競爭的浪潮。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缺乏,也紛紛降低稅率,以吸引外國資本。但是并非所有國家都愿意通過這種方式來吸引投資。許多高稅率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則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稅收競爭將導致政府財政收入的減少,從而進一步導致公共物品提供的減少。自從20世紀90年代起,OECD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避稅港的稅收政策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
1996年5月,OECD成員國部長會議要求OECD組織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稅港有害的稅收競爭而造成的對投資和融資決策的扭曲效應以及對侵蝕國家稅基的影響。1998年,OECD公布了《有害稅收競爭:一個正在出現的全球性問題》,界定了有害的稅收優惠制度和避稅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議措施以抵制有害稅收競爭。
1、OECD確定的有害稅收競爭標準
《OECD報告》概括了有害的優惠稅制有四個特點。
(1)無稅或實際稅率很低。一國提供免稅或僅有名義稅率而實際稅率卻很低,本身就被視為提供非居住者進行國際避稅的場所。
(2)優惠稅制限定在特定的范圍之內。當一國在稅收上采取所謂“環形籬笆”時,依據范圍的不同可將其國內經濟予以部分或全部隔離。所謂“環形籬笆”政策,是指一國為了吸引外資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允許非當地居民享受。其具體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規定居民納稅人不得利用其稅收優惠政策,即指該規定僅為非居住者才能享受,是指一種“超國民待遇”;二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從該稅收優惠政策中受益的企業在其國內市場營業,即指其稅收優惠規定限定為國內某一特定地區享受。
(3)缺乏透明度。立法和行政規定缺乏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投資者避稅,更助長非法活動。有些國家立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將投資者的相關信息提供給稅務稽查機關,如此一來,他國即無法通過稅收協定或其他雙邊互助協定取得相關信息。
(4)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換。一國為了吸引境外投資者,通常提供法律或行政幫助或其他保護措施,使得個人得以逃避稅務機關的稽查,其相關資料將不能被其母國的稅務機關通過相互交換而取得。
為了確保1998年報告得到真正實施,OECD理事會對成員國政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并對各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報告,認為OECD成員國中實施的47種稅收競爭措施都具有潛在有害性,并且具體列出與此有關的一些機構的名字,規定這些機構的有害稅收競爭措施必須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
2、歐盟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
由于歐盟的許多成員國都是OECD成員國,因此,他們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們在1997年就通過了防止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準則。2001年7月11日,歐盟發起了一場對國家援助進行調查的運動,矛頭直指8個歐盟成員國的11項企業稅收制度,可以說這場運動加劇了歐盟內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勢頭。他們首先調查那些和歐共體條約不一致的稅收制度是否構成國家援助。如果構成,那么該國家援助就必須停止執行;如果國家援助已經“支付”,那么必須立即從受益人那里收回。歐盟還建議另外四個成員國立即修正其稅收制度,以便與歐盟原則保持一致,否則,歐盟就可以按正規的公開程序對它們進行調查。
二、我國政府對稅收競爭采取的政策取向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的發展還很大程度依賴于出口和招商引資,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外商對我國進行投資,以及對出口產品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和補貼是一項長期的經濟政策。然而OECD對有害稅收競爭的提出給我國實實在在地敲響了警鐘。實際上,有害稅收競爭在我國已經形成了惡性的競爭態勢。各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私開減稅口子,以各種名目給予多種稅收返還,分別以不同的,甚至于競相攀比的優惠條件來爭奪投資。2003年年初,位于長三角地帶的部分城市在舉辦聯合招商引資會時,不顧其區域合作背景,競相用土地“跳樓價”來展開競爭。此類政策優惠大比拼的結果只能是“鷸蚌相爭,漁翁得利”,最終導致的是國家稅收的大幅度流失。另外,無序的稅收優惠也容易導致經濟租金,一些稅收優惠對象之外的經濟行為主體為了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有可能向有關政府部門尋租,從而產生了新一輪的社會問題,即腐敗現象的滋生。這一惡性競爭的現象終于引起國內高層部門的重視。2004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開始了對全國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的清查工作,清查的結果表明,在全國2527個開發區中,共查出1000多家企業存在區內注冊、區外經營問題,接近全部被查企業的一半。檢查中還發現不符合新辦企業條件的企業享受了新辦企業稅收優惠、擴大稅收優惠適用范圍、提高優惠比例、延長優惠期限、違規減免稅收等問題。違規企業累計少繳稅款4.3億元。稅務機關同時清理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地方違規涉稅文件88份。與此同時,7月份稅務總局展開了對各地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調查。
盡管我國目前大幅度減稅沒有可能,但適度減稅不僅必要而且可行:一方面,經濟全球化推動下稅收競爭日益加劇的國際環境,對我國實施適度減稅政策提出了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當前國內經濟形勢正在逐漸好轉,為適度減稅提供了一定的經濟條件;還有一點就是我國已經是WTO成員國,其經濟運行規則必須與其一致,有害稅收競爭的標準一旦被部分吸收進入WTO規則,我國必將面臨全面改革的問題。為了本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了人類社會的持續穩定的發展,用法律手段來控制有害稅收競爭成為必要。盡管我國對于稅收競爭有一定的法律作為依據(如《稅收征管法》),但仍存在法律缺失的情況,執法力度不強,受行政干預的程度過多等等,這也是現今政府間稅收競爭走向惡性方向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我國應盡快完善稅收法制,加大執法力度,嚴格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預行為,做到依法治稅,從嚴治稅,從源頭上遏制有害稅收競爭的產生。
三、我國應對國際間有害的稅收競爭的對策
有稅收征納行為就有稅收競爭,在經濟全球化的前提下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更是不可避免。稅收競爭固然存在有害的成分,因為它減少了全球福利并導致資源配置不當和破壞國際經濟秩序。與世界各國攜手應對有害的稅收競爭是我國今后面臨的迫切任務,當然也是國際稅收研究的重點課題。
1、順應稅收國際化趨勢
稅收競爭既然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最終解決有害的稅收競爭還是要靠稅收的國際化。雖然不可能使全球稅收制度進行根本的改革,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稅制的趨同和一些世界性稅種改革正緩慢向全球蔓延:從我國關稅稅率的逐步降低到增值稅的廣泛開征,以至于所得稅的降低稅率、拓寬稅基,都無不顯示著我國漸進性地向稅收國際化邁進。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我國將加快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隨之稅收制度與國外的依存度增強。所以,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直面稅收國際化和稅收競爭是我國理智的選擇。
2、站在國際稅收競爭角度重新審視稅收與協調
在當今現實制度約束條件下,應對國際間有害的稅收競爭最切實可行的措施當數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這也是OECD國家首推方案。一方面,為加快經濟全球化進程,要消除稅收障礙,使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盡可能跨國流動,謀求在全球大市場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堅持在稅收的基礎上加強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國際稅收合作應是兩國間稅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稅收信息的交流、稅收管轄權和稅率的選擇以及是否采取資本流動限制等。因而,我們同時面臨著維護稅收和部分超越稅收管轄權的現實選擇。
3、從中性與非中性結合的角度規范稅收優惠
客觀評價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制度,雖然稅收優惠不一定都屬于有害的稅收競爭范圍,但不能說我國的稅收優惠不存在有害的稅收優惠成分或者說非規范的稅收優惠。如對內、外資企業存在著不同的稅收優惠、過分依賴稅收優惠引進外資,既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又產生了過高的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既不利于公平競爭又不利于稅收調控。因此,從稅收中性出發,從2008年1月1日起統一簡化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從非中性出發,要保留投資環境較差的西部地區以及特殊產業諸如農林、能源、高技術等需要特殊調控的產業優惠,并且,隨著產業結構的逐步調整,動態地逐步減少特殊優惠,以順應正常的、公平的國際稅收競爭需要。
4、借鑒國際經驗不斷完善涉外稅法和國際稅法,提升我國的稅收競爭力
國際稅收競爭和稅收協調的現實說明,一國稅制的建設與完善應該放眼國際,緊密結合世界發展的實際,使本國稅制與當前日益擴大的國際經貿往來相適應,與不斷發展的國際準則相適應,與更有效的參與國際競爭相適應。因此政府應加快與國際稅收防盜網絡的銜接,優化稅制,加強稅制的國際化建設,提升稅收的競爭力,使我國稅收制度不斷透明、公平、規范,真正達到稅收法治化標準。
【參考文獻】
[1] 葛夕良:有害稅收競爭問題研究[J].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03(2).
[2] 鄧力平:稅收競爭辯證觀[J].涉外稅務,2000(10).
一、生態稅收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
基于生態效益的稅收制度在目前仍沒有具體規定出一種公認的特定的叫法。本文將從廣義與狹義兩方面來對生態稅進行闡述。生態稅又常被稱作環境稅收。環境稅收大體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為達到特定的保護環境的政策目標而推行的稅收,比如排污稅;另一種是出于保護環境及自然資源的立場推行的稅收,比如能源稅。廣義的生態稅是指所有的與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稅收,而狹義的生態稅則與環境稅相差不大。本文所研究的基于生態效益的稅收制度主要是從廣義概念中的生態稅出發,將其與生態系統的特性相結合,對我國的生態稅收制度作出調整。并且在研究中以生態系統與稅收制度都處于一個封閉的環境為假設條件。以下對生態系統的兩方面特性作出進一步闡釋。首先,生態系統在物質轉換循環過程中具有自持性。生態系統在各個生物群的活動中,實現自身的能量循環。同時在循環的過程中,總會出現某些物質在某一時段處于滯留的狀態。處于滯留狀態的物質可以稱作“庫”,而對應的稅收制度中也會由于經濟活動的循環產生與之類似的“稅收庫”。稅收體制中的“生態循環”就是依靠價值在稅收庫中滯留產生的影響來維持的。其次,生態系統能夠進行自我調節。即在遭到外界侵擾時,生態系統可以通過自身內部調節來再次構成穩定狀態。稅收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同樣會受到外界各種因素的干擾,而通過不同稅種之間的靈活互補,進而達到一種平衡的狀態。通過以上對生態系統特性的分析,創新生態稅收制度可以將生態系統的運行機制作為理論依據,建立起科學、完善的生態稅收體系。
(二)理論基礎
生態稅收制度的理論基礎基本圍繞公共物品理論和外部性理論兩個方面展開。公共物品具備非競爭和非排他兩大特征,因而消費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時不會產生成本。自然資源作為公共物品的一種,取得自然資源時同樣也沒有成本產生,所以人們為了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爭相開采自然資源。對于公共物品帶來的環境破壞問題,目前多數學者主張通過界定產權來解決。外部性指的是不通過市場價格機制表現出來的對某經濟主體造成的負面的影響。這種外部性影響會使企業的總成本中存在一部分無需支付的社會成本,企業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就會盡可能多地增加社會成本,降低私人成本的比重,進而造成了市場機制發揮失靈。經濟學家庇古認識到了外部性問題必須要通過使用國家稅收政策來解決,并提到了“外部成本內在化”的理論,進一步提出了通過征收環境污染稅,來減少企業對資源的無節制開采并減輕環境污染程度。
(三)生態稅收制度創新的必要性
首先,對生態稅收制度模式進行創新有利于體現“公平性原則”,進而使企業遵守市場競爭法則,帶動經濟的健康發展。傳統的生態稅收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就會給某些不法企業通過破壞環境來進行惡意競爭的機會。因而有必要對生態稅收制度作出進一步整改,規范其實際操作并加大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另外,如果不完善對企業征收的環境稅收制度,就會將造成污染的治理成本分攤到所有的消費者的稅款中,這既不利于公平性原則的落實,也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實行生態稅收制度可以將治理企業所造成的污染成本內在化,從而使各企業所獲取的利潤更加公平。生態稅的征收不但可以迫使企業減少污染排放量,使用清潔能源進行生產,還能增加對環保事業的資金投入,從而來扶持污染治理企業以及環保技術研發企業的發展。
二、生態稅收制度模式創新基本途徑
(一)增設生態專項稅種
在開設專項環境稅過程中,對自然資源的征稅標準進行了更加具體地規定,具有更強的可行性。同時專項稅可以更好地將公平性原則融入到環境稅收制度中。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仍以環境保護稅為主,要加強生態稅收制度的整改就必須要加快制定專項環境稅收制度,改變舊有的生態稅收征收模式。比如,我國現有的大氣污染稅就是對工廠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進行稅費征收的稅種。其中對空氣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可以單獨設立一種專項稅。我國對二氧化硫的排放已經開設了征收排污費用的試點,開設二氧化硫專項稅將進一步規范我國對二氧化硫收費的制度標準。另外,對于一些排放有害氣體的燃料征收碳稅。例如,瑞典實行的特殊能源稅就是在對某些排放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硫的燃料征收資源稅之后,再進行碳稅的征收。征收碳稅能夠有效遏制有害氣體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對碳稅的征收辦法可以通過設立試點,定期排查,逐步推廣的方式逐步實行。其次,還有水污染稅、垃圾稅等稅種,在征收過程中可以根據排放主體制定不同的稅收標準。對于一些資源消耗量大的企業進行從量征收,而對于個人就要劃分單位來適當征收??傮w來說,對于環境專項稅的實行并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要依據我國的稅收制度以及污染程度來制定出有針對性的、分階段進行的專項稅實施規劃方案。
(二)規劃稅收支出方案
稅收支出主要是國家為達到具有社會效益的政策目標向賦有納稅義務的組織或個人提供的優惠政策。傳統的稅收支出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例如為了鼓勵農業生產,政府將農藥、化肥、農膜的稅收標準放低,導致大量農藥的肆意使用,給食品安全問題埋下了隱患,同時使土地的質量下降,造成土地污染。國家財政部門應進一步對稅收支出進行合理規劃,并對傳統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反思與改革,通過稅收支出來增加環境資源保護事業的資金投入。例如對于噪音污染稅的稅收收入可以投資到飛機場、火車道等噪音污染嚴重的區域建設隔音帶,來使附近居民的人身權利得到保障。另外,在征收污染稅時,對于企業、工廠采買清潔能源設備進行稅收減免,同時對清潔技術的開發提供稅收優惠支持,以此來鼓勵企業開發使用新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其次,對于消費稅的征收,要對消費者的低耗能消費行為進行稅收優惠,以此來向消費者傳輸環保消費理念。此外取消增值稅中對農藥、農膜等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的稅收減免政策,增強農民的環保意識。通過減免增值稅鼓勵污染治理企業的發展,為企業研發環保新型產品提供物質保障。
(三)完善生態稅收優惠機制
首先,要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生態稅收評估體系。目前我國對于環境稅收優惠制度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評估標準,因而導致稅收優惠在財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沒有得到合理控制,致使稅收優惠支出過多,在稅收優惠的落實過程中又缺少監督,進而形成了稅收優惠在各行業泛濫的現象。因此要加強對稅收優惠的管理以及整改,對于騙取優惠稅的不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根據成本效益的分析來整改優惠稅的項目,執法部門應加強對稅收優惠項目落實情況的監察力度。其次,完善相關的法律條例,增大執法力度。對于我國在稅收優惠法律規定的散、亂、多等缺陷,應加快制定出獨立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法律條例,來對稅收優惠的實施進行有效管理。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管理法規更改頻繁,雖然能夠充分保證法規的靈活性,卻給政策的實施過程造成了不便。同時法規的不規范也給一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機會,導致稅收優惠法規操作性不強。制定稅收優惠法,不僅可以增強稅收優惠落實過程中的公開性,還可以提高納稅人對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了解程度,進而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可行性。最后,對征稅形式進行整改。在原有征稅形式基礎上,根據稅收對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稅收形式。例如對企業采購清潔環保設備的優惠可以通過對進項增值稅進行抵扣,再如對于污水處理廠征收所得稅可以加快其折舊。
三、生態稅收制度創新模式發展
(一)創新生態稅收制度模式面臨的困境
首先,我國現在對資源稅的征收還只是通過企業的銷售數量以及自用數量來計量,而對其開采數量沒有納入到征稅計量的考慮因素中,導致一些企業大量開采囤積資源,不僅沒有減少資源開采量,反而使大量企業爭相開采,造成了自然資源的浪費。其次,對于生態稅稅率的調節并不符合實際,有些稅種稅率過低,不能達到保護自然資源、減少污染的目的。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生態稅的調控作用,就必須針對某些稅種根據政策目標進行適當調節,來提高企業對污染治理的重視程度。再次,增強生態稅收制度實行的可行性,在提高某些稅種稅率的同時還要增加稅收支出,以加大對環境友好型企業的支持力度。最后,環境專項稅種在我國還沒有獨立開設。目前只是將環境保護稅加入到了增值稅、消費稅等稅種中,還沒有真正實行生態稅收制度。另外,我國對環境保護稅收實施過程的法律監督力度也十分薄弱,要通過法律形式將企業、個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需要承擔的責任明確規定,進而推動環境稅收制度進一步向法制化、系統化方向發展。
(二)國內外生態稅收制度發展情況
通過對國外生態稅收模式的研究分析發現,生態稅收模式的實行必須要在經濟達到一定水平,同時具備較高的科技實力的條件下才能逐步實施。并且生態稅收制度的推行必須要分階段來進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表1所示。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在生態稅收制度的推行中,形成了完善的制度體系,而從這些國家在生態稅收制度的推行時間上來看,其經濟實力都是十分強大的。由表1可以看出歐洲推行生態稅收的國家在當時經濟實力都已經達到發達階段。而我國在1972年的人均GDP僅有147美元,這還不到當時美國人均GDP的0.25%,依據發達程度的判斷標準,我國在當時還遠遠不能達到發達階段。科技的發達程度是另一個制約生態稅收制度發展的重要因素。這是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是推動經濟增長的動力,通過科技拉動經濟增長才能有效帶動生態稅收制度的實施,加速生態稅收制度的發展進程,進而縮短生態稅收各階段的周期。另一方面,在生態稅收的征收過程中需要有精確的測量技術與設備來配合進行。發達國家在征收生態稅收的過程中都以排放量為計稅標準,并且所征稅的污染物大多是當前的技術水平能夠實現測量的,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而對于其他還不能具體測量數值的污染砌體則不能開征生態稅收,因此科學技術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生態稅收制度的進一步發展,阻礙了其發展進程。近幾年來,我國的人均GDP大幅度上升,但仍達不到發達水平,因此從經濟水平角度出發,我國并不能完全推行生態稅收制度的全面落實,而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因缺少資金投入仍不能為生態稅收提供技術保障。由表2可以看出我國在科技的資金投入方面投資主體結構還不合理,科技發展主要靠政府的財政扶持,不僅大大限制了科技的發展速度還會導致科技創新能力不足,反過來也會阻礙經濟的發展進程。
(三)生態稅收創新模式推行設想
(1)初步發展階段。
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科技水平出發,實行生態稅收模式的初步階段應該實行試點,選擇當前技術水平能夠進行測量的污染源來作為征稅對象。在現有的征稅稅種上開設新的稅種,進一步細化征稅標準,對征稅制度進行調整完善。在初步發展階段,稅收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我國當前發展的國情,同時結合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取得的寶貴經驗來發展我國的生態稅收制度,不斷擴大試點的推行范圍,并增設新的生態專項稅種。加強立法,為生態稅收制度的實施提供法律保障。在生態稅收制度實行的初級階段要在最大程度上保證稅收公平,來避免企業發展受到不良影響或給普通家庭的生活造成影響。另外,生態稅收在管理過程中實行??顚S弥贫?,稅收支出要投入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等方面來推動初級階段進程加快進行。
(2)全面發展階段。
在全面發展階段,我國物質基礎已經能夠保障科技的全面發展,從而為生態稅收提供準確的污染物測量設備及技術。全面發展階段,生態稅收制度的普及率大大提高,稅收范圍進一步擴大。我國的科技投入增長率雖然波動幅度較大,但處于逐漸增長的狀態,并且其增長速度始終高于我國人均GDP的增長率。預計在生態稅收制度的全面推行階段我國的科技投入將大大增加,同時推動污染物測量技術的提高,為生態稅收制度提供技術保障。
四、結語